馬路如虎口 行人庇護島需要更完善設計 消基會呼籲政府感知民間對交通安全設計的殷殷期待
馬路如虎口 行人庇護島需要更完善設計 消基會呼籲政府感知民間對交通安全設計的殷殷期待
2025.01.06
消基會在一月二日發布建議改善行人安全措施的新聞稿,引發社會各界的關注與討論。
消基會說明如下:
- 1.此次新聞稿的唯一目的即如文章標題所示,是呼籲政府:目前車輛撞擊庇護島的事故多,仍應優化庇護島的設計與加強對所有用路人的宣導。
- 2.行人是最脆弱而需要被保護的用路人,以目前改善重點的實施行穿線退縮及增設行人庇護島為例,其中行人庇護島是為了讓行人在穿越大的路口,如遇轉換紅燈時能夠暫時在庇護島停留,避開車輛未停讓的危險,但在行穿線退縮條件有限的路口,行人庇護島就可能會設置在較突出路口的位置,如缺乏明顯的辨識標示,在夜間或照明不佳時,車輛如以較窄的角度轉彎就容易忽視產生碰撞甚至危及行人,至於行人也可能無法清楚認知庇護島的用途而善用。消基會建議運用PDCA(Plan、Do、Check、Act)的滾動式檢討已實施方案的績效,包括行人使用庇護島情形與車輛碰撞庇護島的事件之評估分析,進行因應調整改善機制,如增設反光條等辨識標示、增繪轉彎動線的導引標線、提醒行人使用庇護島更清楚的標誌等,同時也應宣導行人遇轉換紅燈時應使用庇護島不要執意通過;並非為了檢討行人。
- 3.身處民主社會,敝會尊重其他公益團體與民眾不同的見解,但是既然目的都是為了行人安全,無法合作也可以各自努力來一起為安全的路口努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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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轉「行人地獄」 消基會呼籲交通規劃應更細膩
近年來,台灣曾被國際媒體CNN評為「行人地獄」,行人安全存在重大隱憂。根據交通部統計2024年上半年行人死亡肇因,車輛未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占比22.6%,而行人未依標誌或標線穿越道路及未依號誌或手勢指揮(示)穿越道路共佔比22.1%。其中,超過一半(52%)的事故發生在路口,顯示人車爭道問題,以及行人對於正確交通行為的認識不足。為了改變台灣的行人安全現狀,並有效提高行人的安全,政府已提出並實施多項措施,然而,這些改善措施的效果卻未必如預期,反而引發了新的問題。 行穿線退縮與行人庇護島的兩難 行穿線退縮及增設行人庇護島是政府在改善行人安全方面的重要舉措,原本的目的是減少行人事故。然而,這些措施的實施效果並不如預期。行人庇護島原本設計是為了讓行人在過馬路時能夠暫時避開車流,避免在路上停留過長時間。然而,這些設施在夜間或光線不佳的情況下,缺乏明顯的標示,在行駛過程中容易忽視,尤其是左轉車輛常因為視線受阻,未能及時避讓行人或其他障礙物,進而發生碰撞事故。 在這樣的情況下,消基會建議,政府應該在行穿線退縮及增設行人庇護島時,應加強對行人庇護島的設計與標示,並增設反光條等可視性高的標識設施,提升其在夜間或光線不足時的可見性。這樣不僅能保障行人的安全,也能減少駕駛者因視線受阻而發生的意外。 行人風險認知與交通行為的教育 在今(2023)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4條修正案正式上路,駕駛在行人穿越道、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叉路口等地方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然而,這一規定實施初期就引發了不少爭議。行人邊滑手機邊過馬路,甚至當救護車鳴笛要通過時,仍有行人持續漫步在行人穿越道上,這種行為不僅危及自身安全,也可能延誤救援時間。另有少數行人對於新法規的理解不夠完整正確,誤認為即使自己違規,駕駛也應無條件禮讓行人,這樣的認知往往降低了行人對自身風險的警覺,進而導致憾事發生。 消基會表示,政府主管機關對於目前行人正確的交通行為及違規認定應做更完整明確的定義及更積極的教育宣導,例如:在行人穿越道上走到一半變紅燈行人是否可以繼續行走?黃網線路口如未設置行穿線是否可以穿越道路?路口間的行穿線距離如太遠(超過100公尺)可以在其間穿越道路?有了明確的定義,行人才有所依循,做出正確的判斷,執法機關也才能以此為據對違規用路人進行開罰。 推動行人安全教育與自覺行為 除了法律規範與設施改善外,行人安全教育同樣重要。當前的現狀是,許多行人習慣以自己的方式走路,甚至在不安全的情況下過馬路,這樣的行為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風險。消基會建議,政府應推動行人在規劃設計的行人空間如人行道及行穿線應盡量靠右行走,避免在行人在行人空間交通打結,這樣可以減少行人停留在行穿線上的時間,從而提升安全性。 平衡發展,創建更安全的道路環境 台灣的行人安全問題是一個多方面的挑戰,涉及交通設施的規劃設計、交通法規的訂定與執行、用路人的風險認知等多個層面。未來,政府應更加關注用路人的交通行為的宣導教育,提升用路人的風險認知,並加強道路設施的安全設計,確保行人和車輛能夠在更安全的環境中共存。 只有當所有的用路人都能遵守交通規則、正確認知交通風險並有所預防,民眾與政府共同努力,台灣的行人安全問題才能得到根本改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24茶包及花草茶農藥殘留調查測試 呼籲制定「複方成分」或「非單一成分」飲品之農藥殘留容許量規範
人類以茶葉及花草沖泡成飲品的歷史悠久,茶湯含兒茶素、咖啡因、游離胺基酸、礦物質及其他可溶性成分,許多消費者以喝茶來醒腦、提振精神;花草茶則採收植物的花、葉、根、莖等,直接使用或經乾燥、加工後製而成,而不同花草散發出的香味,通常有安撫情緒及其他保健的作用,加上一般不含咖啡因,可提供消費者另一種選擇。 參考2022~2023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市售蔬果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結果發現,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木本植物類別合格率約80~84%,其中發現花草類產品如玫瑰花、菊花、迷迭香等經常出現在不合格名單上,這些農藥殘留過量的商品,可能會對經常食(飲)用的消費者造成健康上的風險。消費者除了可以自行購買喜愛的花草調配花草茶外,還可以選購市面上已調配好的花草茶或花草茶包,甚至成分多元含有如紅棗、枸杞等這類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用以增加茶飲風味,這類非單一成分的飲品沖泡包是否也有農藥殘留,是消費者關心的問題。 有鑑於飲品的普遍性及使用頻率,其品質安全與消費者息息相關,本次進行市售包裝與散裝的花草、花草茶包及茶包的標示與殘留農藥調查測試,讓消費者可以作為選購及食(飲)用的參考。 採樣 於2024年5~6月間,至臺北市、新北市連鎖大賣場、蔘藥行、中藥行及網路平臺購買,共計28件,其中散裝樣品8件,包裝樣品20件(單一種類成分11件及複方成分9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每百公克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殘留農藥測試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5)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MOHWP0054.04)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2024年4月1日施行)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另外《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範中,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本次28件樣品,8件散裝樣品中,有1件未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標示產地,為編號5號「桂林桂花」,編號8號「金銀花」為零售方式販售,屬於散裝中藥材,未列入本次調查範圍,其餘6件均有在產品包裝或陳列處標示產地;20件包裝樣品中,有1件於官網購買,沒有產地及製造廠商等資訊,為編號25號「香菲暖茶」,其餘19件均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進行標示。 2件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相關規範進行標示者,有待主管機關認定是否符合規定。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不符合,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殘留農藥測試 本次測試28件樣品中,編號1〜8號為散裝樣品,均為單一花草成分,大致分5類為:薰衣草、菊花、桂花、玫瑰花、金銀花,參考《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或「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資訊,列屬草木本植物類,其中編號1~3號樣品均未檢出農藥殘留;編號4〜7號樣品則分別檢出1〜15種農藥,其中檢出的農藥殘留包含「不符使用規定」或「不得檢出」的農藥種類。 編號8號「金銀花」的常見用途是作為中藥材,目前也未列入37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2018年2月22日生效)品項中,但參考「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已被列為草、木本植物類食品原料,供茶包、膳食調理包或萃取後作為原料,若作為中藥,目前尚未有農藥殘留規範;但若為食品,則須依循農藥殘留規範,不過對於散裝金銀花產品,若用於茶飲上,農藥殘留的規範似乎就有模糊空間。若參考目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來檢視本件樣品測試結果,該樣品檢出17種農藥種類。 20件包裝樣品,11件「單一種類成分」的樣品中,編號9〜12號均未檢出農藥殘留;5件分別檢出1〜16種在容許量內的農藥殘留,為編號13號「(天仁茗茶)高山烏龍茶」、14號「(天仁茗茶)鮮綠茶」、15號「(T世家)精選凍頂烏龍茶包」、16號「(立頓)茗閒情-高山烏龍茶」及17號「(家樂福)高山烏龍茶袋茶」;編號18號「野生黃金雪菊」檢出1種「不符使用規定」的農藥;19號「泰國蝶豆花」檢出1種「不得檢出」及2種「不符使用規定」的農藥。 9件「複方成分」的包裝樣品中,有5件均未檢出農藥殘留,為編號20〜24號;另4件有檢出農藥(檢出結果詳見表2),其中編號25號「香菲暖茶」、26號「(它好好)洋甘菊綠茶」及27號「德國農莊Tea Bar玫瑰養生煎茶(茶包盒)」分別檢出2〜10種農藥殘留,這3件樣品成分為茶類、草本植物或混合組成,但目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並不適用這類複方成分的商品,通常業者在源頭管制單一原料農藥殘留就須符合容許量,然而僅能接觸到成品的消費者還是會對買到的成品是否有農藥殘留存疑,此3件樣品若參考目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其檢出的農藥殘留量均低於個別成分作物的農藥殘留容許量,以上3件檢出農藥殘留的複方成分樣品是否合於規定均有待主管機關評定;編號28號「家樂福玫瑰花茶」檢出亞烈寧,亞烈寧在我國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僅明列使用於蕈菜類、其他(蔬果類)、其他(穀類)及其他(茶類),未包含此件樣品的組合成分(玫瑰花、洛神葵、玫瑰果、玫瑰香料),其是否符合規定還有待主管機關評定。 表2、編號25〜28複方成分樣品檢出的農藥殘留種類及含量 編號 檢出農藥種類英文/中文 (數字為檢出量,單位:ppm) 與樣品成分相關的作物類別容許量 (數字為容許量,單位:ppm) 樣品標示成分 25 Acetamiprid亞滅培0.13 茶類2.0/玫瑰(乾)2.0/其他(茶類)0.05 蜜香烏龍茶、乾燥桂花、乾燥玫瑰 Deltamethrin第滅寧0.04 茶類5.0/其他(茶類)0.05 Dinotefuran達特南0.28 茶10.0 Fenpropathrin芬普寧0.28 玫瑰0.5/茶類10.0/其他(茶類)0.05 26 Acetamiprid亞滅培0.15 茶類2.0/菊花2.0 茶葉(臺灣)、洋甘菊(德國) Azoxystrobin亞托敏0.28 茶5.0/菊花5.0 Chlorfenapyr克凡派0.08 茶類2.0/菊花2.0 Chlorpyrifos陶斯松0.04 茶類2.0(本項於2024年4月1日刪除,緩衝期3年)/菊花0.8(本項於2024年4月1日刪除,緩衝期1年) Difenoconazole待克利0.07 茶類5.0/菊花2.0/洋甘菊2.0 Dinotefuran達特南0.30 茶10.0/菊花10.0 Flonicamid氟尼胺0.06 茶5.0/其他(茶類)0.05 Flucythrinate護賽寧0.14 茶類10.0/菊花0.5 Isoxathion加福松0.1 茶類5.0/其他(茶類)0.1 Tolfenpyrad脫芬瑞0.14 茶10.0/其他(茶類)0.05 27 Bifenthrin畢芬寧0.09 玫瑰(乾)2.0/茶類2.0/菊花2.0/其他(茶類)0.05 綠茶、金盞草、矢車菊、玫瑰花瓣粉紅色 Chlorfenapyr克凡派0.78 茶類2.0/菊花2.0/其他(茶類)0.05 28 Allethrin亞烈寧0.28 其他(茶類)0.1 玫瑰花(伊朗、巴基斯坦)、洛神葵(德國)、玫瑰果(智利)、玫瑰香料(德國) 本次檢出「不符使用規定」或「不得檢出」的農藥種類樣品是否符合規範,有待主管機關認定。若經認定殘留農藥含量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結論 本次農藥殘留結果如下: 8件散裝不計編號8號金銀花樣品,其餘7件樣品「未檢出」或「檢出量低於容許量」的樣品占43%,風險係數均為0;檢出「不符使用規定」或「不得檢出」的農藥種類樣品占57%,風險係數0.04〜78。 「單一種類成分」包裝樣品11件:成分有8件茶類及3件草木本植物(編號11號「鮮一杯南非國寶茶」、18號「野生黃金雪菊」及19號「泰國蝶豆花」),其中「未檢出」或「檢出量低於容許量」的樣品占82%,風險係數為0〜1.5;檢出「不符使用規定」或「不得檢出」的農藥種類樣品占18%(均為草木本值物),風險係數為7.1〜19。 「複方成分」的包裝樣品9件:「未檢出」的樣品占56%,風險係數均為0,「有檢出」樣品占44%,此類樣品目前農藥殘留容許量規範不明確,但若參考現行《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風險係數為0.1〜2.8。 透過本次調查測試結果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 比較本次樣品的測試結果,包裝樣品風險係數較散裝樣品低;茶類風險係數較草木本植物風險低(未列入金銀花樣品),建議消費可以選購風險係數較低的商品。 2. 金銀花性寒涼,孕婦及經期中之婦女不宜飲用,建議消費者在自行購買金銀花相關產品作為茶飲之前,應先諮詢專業醫師的意見。 給政府的建議 1. 對不合格率較高的商品,提高抽驗數量,追蹤不合格樣品來源,追查不合格之原因,並輔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以改善產品品質。 2. 定期輔導及追蹤農民使用農藥的狀況,協助農民接收最新農藥資訊、了解安全使用農藥的重要性、以及建立正確使用觀念。 3. 本次有2件樣品標示有待改善,其中1件為散裝,未標示產地,另1件透過官網購買,未完整標示產地及廠商資訊,是否不符合標示規範,建議主管機關進行查察。 4. 建議研議管理「複方成分」或「非單一成分」飲品的農藥殘留容許量相關辦法,讓業者有所依循。 5. 定期公開抽驗樣品風險係數資訊,讓消費者根據「風險係數」挑選品質優良的產品。 給業者的建議 1. 農民應正確使用農藥,遵守「適藥」(不使用未核准或禁止之農藥)、「適期」(把握使用農藥之時機)、「適量」(依照建議濃度使用)及「安全採收期」(嚴格遵守採收期間)之原則,以避免過量農藥殘留的問題發生。 2. 建議中下游銷售端的業者,應要求上游賣方提供完整產品交易憑證,並將外箱標示的廠商名稱、產地、批號等資訊拍照存證,以利後續追查不合格產品來源,達到源頭管理的目的。 3. 賣方透過網路販售管道擴大銷售範圍,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標示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一案 消基會正式提出團體訴訟,為受害消費者爭取權益
2024年3月22日,消費者呂O輝先生於寶林茶室食用素炒粿條,餐後返家陸續出現腹瀉、腹痛、心悸等症狀,同月23日到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看診,當下症狀緩解,但返家後病情於24日凌晨急劇惡化,急送往臺北馬偕紀念醫院搶救不治後病逝。消費者楊O玲,也是吃完炒粿條後,陸續出現嚴重腹瀉及胸悶等症狀,送醫急救後仍因多重器官衰竭併發逝世。 同月26日,馬偕醫院通報一名消費者於19日至餐廳用餐後陸續發生反胃、腹瀉、嘔吐等症狀,21日凌晨赴院急診,因肝衰竭轉加護病房救治。後續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亦通報另一名消費者已被送加護病房救治,採以葉克膜維生。其後陸續有各醫療機構通報於寶林茶室用餐之消費者,因食物中毒求醫案例共達30餘宗。 3月24日寶林茶室現場採集環境及生物跡證,藉由台大法醫所於4月1日驗出廚師手部跡證及其糞便檢體均呈現邦克列酸毒素反應。經通報之案例中,一共有34例,共有33例檢驗出邦克列酸皆呈陽性。這起寶林茶室的食物中毒案,讓我們看到了邦克列酸菌的可怕威力,這種細菌,一旦污染到食物中,不僅會引起嘔吐、腹瀉,更可能威脅到生命安全。這起事件警示我們及餐飲業者真的要格外小心,不能掉以輕心。 為解決邦克列酸菌引發食物中毒的後續責任及賠償問題,7月1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邀集流行病學、法學、衛生行政之專家學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台北市法務局召開「研議判明『寶林茶室』食品中毒行政罰鍰可行性會議」,就該次會議結論略以「…本案35位食用寶林茶室餐食之患者中,有33位患者之人體檢體檢出『邦克列酸』為陽性,且濃度高低與症狀嚴重程度有關,另『邦克列酸』為唐菖蒲伯克氏菌椰毒病原型產生……。」依該次專家會議的結論,衛生局判定該食物中毒事件為由唐菖蒲伯克氏菌椰毒病原型產生之「邦克列酸」所造成。 從發生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消基會即向內部的法律委員會、義務律師團、衛福委員會和醫療委員會蒐集相關資訊,為團體訴訟工作的求償法源、中毒元兇的機轉等進行研析準備。6月17日,消基會正式針對「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案展開團體訴訟收件工作,計收到5位亡者及其家屬們、16位傷者,共計30位的請求權讓與,請消基會代為提起團體訴訟。 接到團體訴訟任務後,消基會立即組成集合8位專業律師的律師團,開過4次義務律師團會議,啟動訴訟策略討論,及法律攻防的研析,並完成團體訴訟文件的準備,訂於今(12/11)日正式提起團體訴訟。 經消基會義務律師工作小組的計算,財產上損害,包含:用餐金額、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無法工作之損失、看護費、將來醫療及相關費用支出、勞動力減損、殯葬費用、扶養費、其他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以及3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求償293,019,053元。 消基會表示:基於這次的食物中毒成因複雜,加上消費者找尋證物費時、律師協助計算求償依據等眾多因素,消基會已在最短時間蒐集證據送進法院,進入司法程序,為受害消費者求償主張工作送交承審法官手上,由司法還以正義。 消基會重申,團體訴訟乃是一項需結合眾多人、物力的法律行動,我們祈請受害者、受害者家屬,甚至主管機關的協力,合作與耐心配合,讓我們一起努力為受害者、受害者家屬,共同爭取應有的權益。 寶林茶室食物中毒案之求償法律依據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再按同法第5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 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再者,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也明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民法第184條一項、二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民法第191-1條:「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同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保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財政部雲端抽獎 抽出大爭議!消基會呼籲應公開選號程式碼以昭公信
無論是消費索取或捐贈發票,為鼓勵消費者力行發票無紙化,財政部從6月6日至9月30日舉辦「雲端種樹趣 e起集點樹」網路活動,共分3期,每期結束後辦理抽獎,並於10月25日進行終極抽獎。 總獎金與獎品超過215萬,其中包括有MacBook、iPad、iPhone、Dyson洗地吸塵器等獎品,吸引很多消費者參加。 不過抽獎結果令人大呼意外,因為有「4個幸運兒」直接帶走8項大獎;從得獎名單顯示,陳O祥在第1期抽獎中了iPhone 15 Pro,又於終極抽獎得到另一支iPhone 15 Pro;吳O玹於第1期得到飲水機,於終極得到洗地吸塵器;梁O邦於第1期得到自行車,於終極得到MacBook Pro;高O君於第2期得到iPad Pro,於終極又中了1部iPad Pro。消息一出,群眾譁然,因為這樣的得獎機率實在太過神奇,4個人各分別獲得兩項大獎,難怪有人說,這就如同連中10期大樂透般的難得!只是,連中10期大樂透可能嗎?! 消基會指出,政府舉辦的抽獎活動最重要的是公開、公正、透明。雖然財政部在爭議發生後的後續新聞說明強調,承辦廠商係參酌本活動目的撰寫抽獎程式,其未依一般隨機抽奬方式(即積極參加者享有較多抽奬機會,每次抽奬機會均享相同中奬機率),而採調高積極參與者的權數值及給予優先抽獎機會、調整系統產生亂數的區間、以該亂數與參與者的權數值比大小等方式,希望提高積極參與者的中奬率,以提升民眾對雲端發票的黏著度。 然而,消基會指出,於11月15日至30日間,以LINE官方與Google表單進行消費者問卷調查,在537份有效問卷中,有75.4%的消費者認為財政部進行的「雲端種樹趣 e起集點樹」網路活動的事後說明是不能讓人信服的。 消基會建議財政部,應公布本次抽獎程式的選號程式碼,並將程式碼交由多個第三方檢測其亂數產生器的隨機性,以昭公信,進一步平息滾滾而來的質疑聲浪。 消基會也呼籲日後政府機關或業界舉辦抽獎活動,應以此次活動為鑑,主動公開選號程式碼,且保留若干時間,一旦有人提出質疑,將有證可循,可有效化解爭議,更進一步建立公正、透明的形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當心風險!2024芫荽農藥殘留調查測試
芫荽(俗稱香菜)屬繖型花科蔬菜,原產地在歐洲地中海一帶,芫荽對土壤之適應性廣,對於溫度之要求則較為嚴格,生長適溫白天約17~25℃,高於30℃時生長遲緩。營養價值含維生素A、C、B1、B2、K、胡蘿蔔素,以及豐富的鈣、鐵、磷、鎂等,尤其是每100克含有高達71.9毫克的維生素C,超過桃、梨和蘋果的含量,比番茄多3倍;胡蘿蔔素也比番茄、菜豆、黃瓜等高出10倍。 2022年1月~2023年12月間食藥署市售蔬果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結果,芫荽(或香菜)合格比例約67〜77%,比起同樣經常使用在增添風味的蔥類(蔥、青蔥、大蔥)合格比例約87〜92%來說,較低了些。芫荽一般僅少量用於增添風味,因為用量少,農藥殘留問題較易被消費者忽略,但蔬果種植過程,可能會使用農藥來防治病蟲害,若農藥過量使用或未依規定使用,長期下來可能會影響到消費者的健康。 芫荽一年四季皆能種植,盛產季在中秋節後到清明節前。香菜本身帶有獨特的氣味,讓許多人喜愛,但也有人不喜歡,常見添加在許多特色小吃中增添風味,或吃火鍋時的沾醬拌料中。為了了解市售芫荽農藥殘留的情形,本次調查測試進行410項農藥殘留及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農藥檢測,檢測結果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採樣 本次樣品於2024年5月間採購,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六都的傳統市場購買,共計12件芫荽。(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換算每百克價格 比較每百克價格 消基會 殘留農藥檢驗 1.農藥殘留410項:衛生福利部2022年8月17日衛授食字第1111901537號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5) 2.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衛生福利部2018年11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71902338號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MOHWP0054.04) (內容詳見文末BOX)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2024年 4月1日施行)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殘留農藥檢驗 芫荽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內容詳見文末BOX)農產品分類中的「草木本植物」,依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草木本植物及芫荽限量,12件樣品中,除編號10號為未檢出外,其餘11件皆有檢出農藥殘留,其中有10件檢出不合使用規定(係指該農藥沒有明列芫荽或草木本植物殘留容許量,但其檢出量高於該農藥的「其他〔蔬果類〕」容許量),7件檢出不得檢出的農藥,6件同時檢出不合使用規定及不得檢出的農藥。 殘留農藥含量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結論 本次12件樣品檢出28種農藥殘留,其中23種非屬明列芫荽或草木本植物類可使用農藥;12件樣品的風險係數(農藥檢出濃度與殘留容許量標準之比),除編號10號未檢出、風險係數為0外,其餘11件若僅計芫荽可使用的農藥殘留,風險係數都在1以下,但若計入不合使用規定或不得檢出的農藥殘留種類(農藥檢出濃度與定量極限之比),風險係數範圍小於10的編號為1、2、3、6、8及12號,風險係數範圍20〜25的編號為4及5號,風險係數範圍60〜80的編號為7、9及11號。11件檢出不合使用規定或不得檢出農殘種類的樣品是否合於規範,有待主管機關認定。 檢視食藥署公布2024年1~4月品名為香菜或芫荽的不合格樣品,風險係數約為3〜44;2019年在阿拉伯哈利吉省利雅德地區(Riyadh Region〔Al-Kharej Province〕)測定最常食用的葉菜中農藥殘留量,各類葉菜樣品共81個,檢出了多種農藥,包括有機氯、有機磷酸酯、擬除蟲菊酯、氨基甲酸酯、除草劑、殺蟎劑和殺蟲劑,其中香菜測到較高含量的百滅靈為0.126毫克/公斤(ppm),該風險係數為1.26;參考另一份2014~2022年對印度喀拉拉邦(Kerala)香料市場監測資料,在整個香料、種子香料、香料粉、馬薩拉和咖哩粉中檢測到了一系列農藥,在小荳蔻、小茴香、紅辣椒、辣椒粉和孜然粉中檢測到了更多農藥,考慮到用途,與其他粉狀香料相比,香菜粉的汙染相對較少。其中香菜類種子檢出率約33%,風險係數(最高檢出量及偵測極限0.01 ppm計)範圍為6〜196,香菜粉類檢出率約6%,風險係數(最高檢出量及偵測極限0.01 ppm計)範圍為5〜130,以上訊息可以發現香菜類商品的農藥殘留風險還有待改善。 另外,要提醒消費者的是,本次測試有檢出「陶斯松」(殺蟲劑),2024年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的「加強端午應景食品抽驗」結果中,也有1件香菜樣品驗出陶斯松。「陶斯松」與「甲基陶斯松」是國際間廣泛使用的有機磷殺蟲劑,常作為環境用藥,用來防治蚊子、孑孓、蟑螂、螞蟻等,透過影響昆蟲的神經傳導,讓昆蟲麻痺、死亡。若吸入剛噴灑陶斯松地區的空氣,可能會產生各種神經系統的影響,例如頭痛、視力模糊、頭暈、噁心、腹瀉和心悸等情況,如果人類長期、過度暴露在這類藥劑中,也會危害人體的神經傳導,特別是嬰幼兒、孕婦等族群。《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刪除陶斯松,並於2024年4月1日施行,緩衝期視類別約1〜3年,環境部採逐步禁用中,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輸出、販賣與使用陶斯松。 給消費者的建議 1. 本次調查測試芫荽,發現殘留農藥的比例較高,因此提醒消費者,購買生鮮蔬果後,在烹煮前,一定要加以清洗, 清洗蔬果時建議採「浸泡」、「沖洗」、「切除」3個清潔步驟。將蔬果浸泡在水中約3分鐘,讓表面的農藥溶解, 之後打開水龍頭,用流動的清水沖洗蔬果,讓水流把殘留的農藥帶走,最後使用刀具切除蔬果的蒂頭、根部或表皮 等不容易清洗的凹陷部位。在烹煮時,將鍋蓋打開讓農藥揮發,以降低殘留農藥風險。 2. 香菜容易枯黃、腐爛,也不易保存,建議挑選葉片與莖部顏色為翠綠色、菜梗沒有斷裂者為佳,若已經腐爛或發黃 則不要食用。 3. 芫荽的鉀含量約303 mg/100克,需要控制鉀攝取量的慢性腎臟病患者要注意食用量。另外,蔬菜一般經汆燙後, 鉀離子會流失到菜湯中,因此也儘量避免喝菜湯。 給政府的建議 1. 對不合格率較高的產品,提高抽驗數量,追蹤不合格樣品來源,追查不合格之原因,並輔導農藥的使用,改善產品 品質。 2. 本次檢出28種農藥殘留,其中23種非屬明列芫荽或草木本植物類可使用農藥,建議應釐清殘留原因,方能針對可能 的濫用、誤用或汙染問題,提出相對應的栽培管理對策,避免問題再次發生。 3. 定期輔導及追蹤農民使用農藥的狀況,協助農民接收最新農藥資訊、了解安全使用農藥的重要性、以及建立正確使 用觀念。 4. 提供抽驗樣品「風險係數」資訊,讓消費者可以利用風險係數這種區別性較明顯的表現方式,挑選優質的商品。 給業者的建議 1. 農民應正確使用農藥,遵守「適藥」(不使用未核准或禁止之農藥)、「適期」(把握使用農藥之時機)、「適 量」(依照建議濃度使用)及「安全採收期」(嚴格遵守採收期間)之原則,以避免過量農藥殘留的問題發生。 2. 建議中下游銷售端的業者,應要求賣方提供完整產品交易憑證,並將外箱標示的廠商名稱等資訊拍照存證,以利後 續追查不合格產品來源,達到源頭管理的目的。 BOX: 1.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 https://reurl.cc/DlApj5 2.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 https://reurl.cc/zDYklN 3.《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查詢 https://reurl.cc/0d1exk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從傳統消費邁向數位轉型 消基會第21、22屆董監事交接遞出新篇章
吳榮達董事長自2022年11月就任以來,秉持著消基會成立初衷,帶領著消基會的團隊和同仁戰戰兢兢的繼續為維護消費大眾權益而打拚,細數著點滴,例如: 1.在食藥署於2022年11月14日發布二級藥品回收警訊時,我們回溯整理2020~2022年三年間,食藥署瑕疵藥品的回收警示訊息,已高達56則以上,我們仔細分析各項瑕疵藥品狀況,包括含致癌不純物、異物雜質、變色、含水量過高,甚至夾有毛髮等,所以我們籲請主管機關要加查廠及抽驗,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2.時隔不久,我們又接獲民眾申訴,知名血壓藥廠輝瑞公司生產的「脈優」,民眾依醫師處方指示要剝半服用時,竟然發現內藏細鐵絲,經消基會召開記者會反應,並應主管機關、藥廠確認後,食藥署快速命藥廠回收兩批號FR3135、FT2343共約600萬顆藥品,免民眾進一步受害; 3.當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在立法院在利益團隊影響下幾乎要卡關時,我們召開記者會極力呼籲立委諸公克服萬難通過,防止價格操作,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總算驚險三讀; 4.再生醫療條例雙法初次在立法院闖關時,我們與醫改會共同努力並結合數百位學者專家的連署,終擋下惡法的通過; 5.今年台美貿易談判時,我們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對美方所要求「取消產地標示」、「取消基因改造標示」、「降低美豬內臟萊劑含量標準」、「對於邊境檢驗不合格產品改變全面退運或銷毀」等,強烈表達反對意見,捍衛國人健康安全; 6.大型表演場域雷射的四射,小型雷射筆的不當指射,容易成為民衆受傷的利器,消基會召開記者會呼籲舉辦單位、使用者應該正確設置及使用方式,並提醒販售廠商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7.好市多冷凍莓果驗出A型肝炎病毒,消基會除呼籲主管機關全面檢驗商品、邊境嚴查把關外,另請廠商應提出適當合理賠償,我們甚至為135位受害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8.政府預告加拿大開放全齡牛肉進口,我們擔心狂牛症疫區危險期未過,提出嚴正反對; 9.嘉義縣衛生局公布2家全家超商販售的「桂花油醋雞肉沙拉」(有效日期2023/4/11)被驗出不得檢出的「李斯特菌」陽性,消基會立即呼籲Buffet、速食餐廳生食區均應專案檢驗; 10.為瞭解美國萊豬進口後,去向為何,希望維護消費者的知悉權與選擇權,我們二次協請北中南高四地志工調查市場豬肉產品產地標示,卻發現市面上難見標示進口產地為美國的豬肉,呼籲主管機關公布美豬進口後去向相關資訊,及加強查察有無虛偽標示洗產地的狀況; 11.我們慮及台灣每年約有8千人罹患口腔癌,且有高達八成五以上患者,有嚼食檳榔習慣,消基會對全台53家檳榔攤抽樣調查,發現有56.6%賣給疑似未滿18歲的消費者,因此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專法管理,將檳榔列為有害身體物品,禁止廣告推銷,並禁止向未成年人為販售。 12.草莓口感酸甜,顏色及模樣都很討喜,直接食用或製成各式草莓即食品如蛋糕、大福、甜點等,都非常受各年齡層消費者喜愛,我們擔心農藥殘留問題,為了幫國人健康把關,特別對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地區販售的蛋糕、麵包及甜點採樣檢測,發現多樣產品有農藥殘留,為消費者食用安全提出警訊; 13.我們在2024年4至5月間針對市面上多家手搖飲、咖啡店及早午餐店販售的鮮奶茶類飲品進行調查,發現僅有近一成的店家,在品牌官網或菜單上,有完全揭露所使用的牛奶品牌,我們提出揭露不足,甚或揭露不實的問題; 14.預付型交易型態,特別是動輒數千萬元價金的預售屋買賣,我們認為履約擔保形同虛設,幾度呼籲主管機關修法,讓消費者擁有優先權保障民眾權益; 15.錢櫃KTV火災事件、寶林食安中毒等重大傷亡事件,我們義不容辭,擔起團體訴訟任務; 除此之外,對於醫療、健保亦充分關注,我們關心細胞治療費用昂貴,療效隱諱不明,救濟措施不足問題;我們關心衞福部取消醫療院所掛號費報備制度,是否會造成掛號費上漲,增加民眾負擔問題;我們關心健保改革問題;我們關心在地方藥局販售的指示用藥價格偏高問題;我們關心醫院護理師不足造成醫院關床,影響民眾住院治療權益問題;凡此不一而足,這都是我們團隊所有人員的無私的奉獻。 由於紙媒的不受青睞,我們雖然維持「消費者報導」雜誌的發行,但二年來也花了許多的資源、人力、財力,盡力開拓我們的自媒體,加強消費教育的傳播力度與可近性,過去二年來我們製播過「醫師,我應選擇使用自費達文西機器手臂開刀嗎?」、「FTX破產後延伸之監理爭議解析」、「西藥分為處方藥、指示藥、成藥,那中藥呢?」、「海外旅遊漫遊新選擇 eSIM的使用經驗談」、「膝蓋疼痛,消費者知多少?」、「成人疫苗百百種,消費者該如何聰明接種?」、「流行減重飲食面面觀」、「數位消費生活的便利與風險」、「營養補充發泡錠 消費者怎麼吃才健康?」、「心臟血管疾病之預防與治療」、「關節健康維護與保養」、「照護民眾健康──認識白衣天使護理師」、「延緩失智病程──中醫針灸能幫忙改善失智症日常生活功能」、「淺談黃斑部疾病的預防與治療」、「用愛,送您遠行——談安寧緩和療護」、「燕窩傳奇——挑選燕窩有撇步」、「真假難分的AI詐騙」、「淺談臺灣藥食同源產品的現狀」、「淺談消費者使用簽帳卡(Debit Card)可能面臨之法律風險」、「廉航行李遺失或損毀、行李損毀、延誤、遺失的處理方法」、「人助自助──我的家人被送到急診前,我可以先做什麼」等等議題。消基會不斷的精進,使得消基會的「消基會線上影音諮詢」、「每月雜誌熱門議題講座」、「消基會大型論壇直播」等專題成為消費者喜愛閱覽的影音平台,擴大了消基會消費教育的影響力。 除了消費警訊的提出,消費教育的傳播,為消費者權益用力的發聲,從111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我們派員出席外部會議場次達836場,在這些會議中,我們從食衣住行到金融保險等各項消費議題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暨不得記載事項到各項政策、修法,無役不與,努力捍衛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的努力被社會各界看到了、也聽到了。2023年消基會從數百個公益團體中脫穎而出,榮獲堉璘基金會的「台灣奉獻獎」;我們於2024年又榮獲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這表示,消基會無私無我的,社會公益的奉獻,確實得到社會各界的肯定和支持。 時間過得很快,吳榮達董事長的兩年任期在充實且異常忙碌中過去,下一棒遞交到具有數位科技專業的台灣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鄧惟中教授。鄧教授畢業於日本東京大學工學博士,一直在台灣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任教,並曾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在資訊工程與媒體方面素有專研。 消基會第22屆鄧惟中董事長表示,在未來兩年,除了消基會固有的消費者保護任務之外,他還將努力以下範疇,帶領消基會邁向數位轉型時代: 重新定義消費:因為機器學習技術的發展,廠商實現了分析人群偏好,以行精準行銷的技術,並因此各顯神通地蒐集人群的個資、行為與社交方面的隱私。然而,人們犧牲了個資與隱私的同時,卻要承擔個資外洩後被詐騙的風險,這與法律能給予個人的賠償完全不合比例。因此,消費者應該有權利要求廠商提供付費的選項換取犧牲隱私來使用廠商所提供的服務。 強化消保生態系:消費者保護是促進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一環,而這個工作除了消保團體以及政府之外,出力最多的應該要是廠商。面對眾多消費者的理性廠商若能與同業一起守護市場,則消費糾紛降低且消費行為更容易增加,而在這樣的市場,消基會的任務可轉向著重於扮演良性的溝通橋樑,將消費者的期待傳達給廠商。 推動數位轉型:消基會成立44年,資訊人才不足,在業務推展與銜接年輕族群上雖努力追趕但仍有改善空間。兩年內擬增設資訊長與建立資安長制度,增聘資訊與資料科學人才,以提升本會資訊處理的能力、深度與廣度。 消基會深知,消費者的聲音是我們最大的力量,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我們最大的使命。未來,我們將繼續努力,推動更完善的法規與政策,確保每位消費者都能在安全、公平的環境中生活與消費。願我們共同攜手,持續為消費者的權益發聲,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祝福消基會在未來的歲月中,繼續發光發熱,為社會帶來更多的正向影響!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細胞治療法帶來的是希望還是失望? 消基會呼籲公開透明細胞療法的實際成效 免讓病患家屬傷心又傷財
陶小姐的母親罹患胰臟癌,因病情惡化,為了救命,透過醫療診所業務人員的引薦,進行免疫療法和自體細胞免疫療法。由於業務人員著急地要病人趕緊抽血培養細胞,且抽完血就要交付30萬元(總花費可能超過百萬元);在尚未簽完契約,又不清楚醫療細節,如需要打幾針?細胞送到哪裡培養?成效如何?總花費是多少元?需到哪一家醫院或生技公司、由哪位醫師執行操作等等資訊不清的情況下,病患家屬心生疑惑,尋求諮詢。 ※※※ ※※※ ※※※ 陳姓病患家屬接觸到一位自稱是台灣免疫細胞應用協會的業務人員推薦到XX生技公司進行免疫細胞療法,報價150萬元。陳小姐覺得很奇怪,為何癌症細胞治療不是到醫院,卻是到生技公司呢? ※※※ ※※※ ※※※ 張小姐的家人罹患癌症末期,參加高雄某大醫院的CIK試驗,療效不佳,在醫師建議下,想改赴日本一家診所開價280.5萬日幣的免疫療法;經過查證,發現這家診所並非正規的研究機構,其研究結果亦未受厚生省監管,張小姐既擔心家人的病情,又希望病情能夠趕緊得到控制,真是焦急又無解。 ※※※ ※※※ ※※※ 近幾年來,細胞治療或免疫治療在媒體報導及醫師的引薦下,帶給癌症患者治療的新希望,它的方式是,利用啟動人體自身的免疫系統來攻擊癌細胞,搭配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或標靶治療等合併治療方式,對抗癌症。 為因應細胞治療的衍生,除衛生福利部訂定目前仍在適用的「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管辦法)外,立法院另於113年6月4日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雙法,新法下,所有癌症病患都可接受衛福部核准的再生醫療,對於三、四期癌症患者,及罕見疾病患者,似乎帶來希望和生機,也對於再生醫療製劑的核准、製造、施打、治療、救濟措施的規範與監督與管理,有了法律上的依據,但《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雙法尚未正式開始施行,亂象卻不時出現,值得主管機關重視。 癌友李先生表示,依他參與細胞治療的經驗,目前實施中的特管辦法所核准細胞治療的計劃書,雖然對於細胞治療的各階段收費都有詳細記載,但費用動輒1百多萬元,至2百多萬元不等,費用之昂貴,令人瞠目結舌。且這些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治療計劃,幾乎都記載合併其他治療方式,而這些合併的其他治療方式,需花費多少的自付費用,計劃書中則未載明,兩者費用相加,費用之龐大沈重,可見一斑。看到病患或病患家屬,為了搶救懸命,視細胞治療如江海中之浮木,即使是一線希望,仍不惜砸鍋賣鐵,或抵押貸款,甚至賣房,努力一拚。但究竟治療成效如何,一直隱諱不明,實令李先生感嘆不已。 台灣癌症免疫細胞協會理事長紀君霖直指,細胞治療倒底是神藥,還是潘朵拉的盒子,各大醫療院所的治療方案是否確實有效,依主管機關衞福部所公布相關資訊,並無法證明目前已實施細胞治療的確實效果,所以紀理事長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再公布更詳細的細胞治療結果數據資料,提供為病患與家屬選擇參考。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表示,衛福部雖然在各界的壓力下,於今年五月公布「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癌症部分結果摘要」,但其內容卻與民眾期待的落差太大,不僅資訊少,沒有不同療效的統計、也看不到相關存活指標的比較,病人無法從這麼簡略的公開資料得知是否值得花大錢買希望,甚至不清楚療程有沒有完成的收費狀況為何。 消基會則指出,自從《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雙法通過之後,在網路和次媒體上可輕易看到許多標榜「細胞治療」、「免疫療法」、「NK細胞」、「自體免疫細胞治療- CIK」、「自體免疫細胞治療- DC-CIK」……等廣告宣傳文字,在資訊的不對等,廣告的誘惑,及業者之鼓吹下,讓病患或家屬在充滿著期待和希望下,花費鉅款進行了一個完全不知療效之辛苦療程。 但值得注意的是,依目前衛生福利部之規定,診所若想施行細胞治療,必須通過三個個關卡:1.首先應通過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簡稱醫策會)「診所細胞治療品質認證」;2.在認證之有效期間內,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細胞治療技術審查施行計畫的申請,並獲得核准;3.最後還需要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登記,才可施行細胞治療技術;各大醫院部分,包括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和地區醫院,則須將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送請衛福部審查,計畫經審查通過核准後,方能實施細胞治療等療法(施行計畫中需要同時提供細胞治療項目、適應症、適應症詳述、費用、費用收取方式、全部操作醫師、細胞製備場所、計畫書核准期間等;目前通過衛福部核准特管辦法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者有273筆(整理至11月5日),通過的醫療院所才可施作細胞治療,相關資訊公布在「細胞治療哪裡找」網址https://celltherapy.mohw.gov.tw/tech_search.htm)。 而目前考量診所的醫療量能、風險應變能力,以及疾病治療的就醫可近性等因素,衛生福利部開放診所施行細胞治療的項目,是以安全性高、施行技術較單純的皮膚相關適應症為優先(如表1),尚未開放癌症治療等相關項目。 消基會指出,目前通過衛生福利部審查的「診所」,僅有4家(請見附表一),但隨機爬梳網頁資訊(請見附表二)就有7家,服務範圍不只是皮膚治療,甚至連癌症治療都包括在內,已有違法執業之嫌。 且在爬梳網站資料,消基會還發現,有18家診所宣稱通過醫策會細胞治療品質認證之醫療機構(診所),但事實上,該等診所目前僅4家通過衛福部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換言之,另外14家診所應再提報施行計畫通過之後,方能施行細胞治療技術,因此,這14家診所有無「偷跑」之嫌,需要衛福部認定,以保障病患權益。 綜上所述,消基會、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台灣癌症免疫細胞協會均認為,無論是細胞治療或免疫治療等再生醫療行為,僅憑衛福部於今年5月發布的「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癌症部分結果摘要」的資訊,根本無法完整驗證和確認細胞治療或免疫治療等再生醫療行為之成效;再者,再生醫療所稱的有效結果,需要更嚴謹的醫學定義,目前以療程完成後,無惡化狀況,即可認定為具有療效,此認定標準實在太過寬鬆,應比照日本或先進國家所標準,明確界定醫療有效性的不同程度標準,並定期公布完成療程的病患,究竟達到何種療效程度、存活率、存活期、各不同癌別癌症療效的差異性,讓需花費鉅款治療的病患及家屬,在資訊充分透明下,有所決定和選擇。 消基會與醫改會皆認為,醫療院所在進行再生醫療前,應明確且完整地向病患說明治療的「合理性」與「必要性」,確保病患擁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畢竟在「無藥證」的情況下施行再生醫療,並不適用「藥害救濟」的補償機制,因此建議應將再生醫療的療程,切割為幾個部分,以明確界定醫療責任,便於後續對被害的病患,提供適宜的救濟與補償。目前依特管辦法所進行的細胞治療計劃,如病患的受害係因產品的瑕疵所致,業者通常係投保產品責任險以為救濟,但對於人為疏失的補償或賠,細胞製造業者及醫療院所,能以投保責任險的方式以為救濟者,為數甚少,亟待主管機關要求建制,以保障病患權益。 最後要特別呼籲的,主管機關應主動積極查察不法進行細胞治療的業者,避免這些不肖業者在利益當頭的情況下,未經允許非法進行高難度高危險性的細胞治療行為,損害病患的權益。 新聞附件 本文經送衛福部請求加強查察,衛福部回覆如下:請按此觀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安心安全煮美食 抽檢快煮鍋1件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 2件中文標示不符
快煮鍋又稱為美食鍋,具有體積小易收納、耗電量低、低油煙等優點,對於沒有廚房或是不方便開火的學生族、租屋族來說,是個方便、好上手的料理小物。市面上快煮鍋的品項五花八門,精巧的外觀、集蒸、煮、燜、燉多功能於一機的多元性,成為熱門的廚房單品。 為保護消費者在使用此產品的安全性,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合作,在各大賣場、家電用品店及網路電商平台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不同廠牌型號之快煮鍋進行檢測,瞭解市售產品是否符合法規規範。 此次抽檢於113年3月進行,隨機購買10件不同廠牌型號的快煮鍋。本次總計檢驗三大項目,包含:品質項目中「溫升試驗」、「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穩定性」與「構造檢查」,重要零組件比對,以及標示查核中的「商品檢驗標示」跟「中文標示」。檢驗結果: 本次查驗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1件不符合(項次6號「Wonder雙層防燙不鏽鋼美食鍋」) ;「中文標示」2件不符合(項次4號「小不記多功能電蒸煮鍋」、項次6號「Wonder雙層防燙不鏽鋼美食鍋」)。詳細調查結果如下: 1、「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之商品計1件為:項次6號「Wonder雙層防燙不鏽鋼美食鍋」,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樣品底部外觀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 2、「中文標示」不符合之商品計2件為: 項次4號「小不記多功能電蒸煮鍋」,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樣品說明書未使用繁體中文,且缺少標準規定之相關警語:「孩童應受監護,以確保孩童不嬉玩電器。」、「本電器不預期供生理、感知、心智能力、經驗或知識不足之使用者(包含孩童)使用,除非在對其負有安全責任的人員之監護或指導下安全使用。」、「本電器為家用或類似用途」、「避免連接器受液體潑灑之警語」、「說明使用後加熱元件之表面可能存在餘溫」。 項次6號「Wonder雙層防燙不鏽鋼美食鍋」,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樣品說明書缺少標準規定之相關警語:「請避免連接器受液體潑灑」。 針對不符合商品之處理方式,標準局說明如下: 一、「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之商品(項次6號),標準局已依「商品檢驗法」已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申請核准,屆期未改正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之商品(項次4號、6號),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建議與呼籲: 消基會表示,購買快煮鍋前,消費者除了考慮價格及功能性外,也應注意商品標示是否符合法規規範,同時消基會與標檢局也共同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快煮鍋」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快煮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氣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三、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及注意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 四、使用時請確實將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緊密貼合,不可有鬆動或插入不完全。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時,應以手握插頭拔除,避免以拉扯電線之方式拔除,致造成內部銅線斷裂。 五、使用快煮鍋時人員請勿離開並務必注意表面高溫,並避免加入過多或過少之水量,以避免加熱時溢出或乾燒。 六、請定期依使用說明書之保養方法清潔,以免影響快煮鍋功能,並應待機體冷卻後,將插頭自插座中拔除並關閉電源,再進行清潔,慎防快煮鍋本體浸泡在水中,以避免電撃危險。 七、若有運轉不順暢或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新聞稿附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