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鐵路安全誰照看?! 消基會呼籲儘速排除水牛闖入鐵道威脅 維護消費者交通安全
花東鐵路安全誰照看?! 消基會呼籲儘速排除水牛闖入鐵道威脅 維護消費者交通安全
2023.4.14
花東鐵路每天載著1、2萬名乘客南來北往,但花東鐵道近年來多次發生牛隻侵入鐵道撞擊火車事故(請詳見消基會隨機搜尋事件表),不只闖禍的牛隻慘死,也造成列車受損、嚴重誤點,在野外四處趴趴走的水牛,儼然成為東部鐵道安全的隱形殺手。
東部鐵路多半未高架化,且從花蓮到台東,鐵路長達150里,沿線絕大多數是鄉村,養牛的人不少,大多習慣放養或綁在路邊任由牛隻吃草,繩子鬆脫了,牛就到處跑。台鐵局指出,若發生牛隻闖入軌道造成列車受損,會依車輛損壞情形向飼主求償,但經常因為牛隻未打耳標或耳釘,無法辨識農戶歸屬,以致發生牛隻闖進鐵軌,皆因無法處理而無疾而終。
雖然依據鐵路法第 57 條:「…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第 70 條:「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情形,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因為畜牧管理措施鬆散,即便台灣鐵路局有相關法令,仍形同具文。
牛隻體型龐大,一旦發生與火車的碰撞事件,小則發生車頭、鼻頭蓋毀損外,也令人極為擔心恐發生火車出軌等事故,因此,消基會認為,水牛闖入鐵軌,絕非僅是農戶和鐵路局的民事糾紛與賠償問題,應該視為「道安事件」,審慎處理才是。
消基會指出,北迴線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事故,是因為臺鐵408次TEMU1000型太魯閣自強號在行經隧道前,撞擊滑落邊坡侵入路線的工程車造成出軌,導致49人罹難和213人輕重傷,為臺鐵近60年最嚴重的意外事故,因此,鐵道最大的安全處理就是應防龐大異物無預警闖入,導致火車應變不及而衍生事故。
雖然全台灣台鐵營運里程數有1065公里,短期內要將全線鐵道地下化或圍籬處理,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是全線有哪些可能的行車威脅和風險,應該以跨政府部門方式統合處理,切不可僅交給台灣鐵路局單獨面對。
消基會指出,目前已瞭解台東縣政府訂有「臺東縣放牧飼養家畜管理自治條例」,而花蓮縣政府則還在訂定相關自治條例草案的階段。兩縣政府的「放牧飼養家畜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下列區域不得飼養家畜:一、距離省道二百公尺內,不得飼養牛隻。二、經本府指定公告道路一定範圍內。前項距離或範圍以路緣起算。」;關於罰則部分,則在第7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飼主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飼主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於距離省道二百公尺內飼養牛隻或於本府指定公告道路一定範圍內飼養家畜。……」但僅由縣政府這樣單薄的規定和不具警告性的罰則,難怪發生這麼多起的牛隻闖進鐵軌的意外事故,卻不見相關單位審慎地研究如何避免再度發生該類事件。消基會指出,難道真要因此發生火車出軌意外、鬧出人命,才能獲得應有的重視和改善?!
事關生命安全,消基會要求,政府對動物侵入軌道,造成台鐵行車安全風險的問題,應要盡快檢討實施具體可行的措施,例如,在動物出沒的「熱點」應加裝圍籬,而圍籬與圍籬間不可留有容許動物出入的空檔等作為。
此外,不要因台灣鐵路局與花蓮、台東等地方政府的管理介面呈現多頭馬車,使管理停滯不前,消基會呼籲地方政府應儘速完備「自治條例」及「管理辦法」並嚴格執行相關管理措施;台灣鐵路局更應在侵入軌道熱區規劃建置圍籬並增加巡檢頻率,以更積極的態度嚴防動物等不速之客闖進鐵道,影響乘客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花東線鐵路發生牛隻闖入鐵軌意外事故紀錄表
編號 | 發生時間 | 事件紀錄 |
1. | 2014-11-04 | 台鐵一列402次普悠瑪列車,於上午8時33分南下行經花東線平和車站南下6K路段時,撞死4隻在鐵軌上行走的牛群,普悠瑪車頭毀損,使得列車誤點56分。警方下午找到牛群飼主,並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
2. | 2018-08-19 | 台鐵一列莒光號列車19日晚上由台東瑞源開往關山期間,撞死4隻闖入路軌的黃牛。受事故影響,列車服務延誤27分鐘。牛主不僅痛失4隻牛,事後更因涉公共危險罪被移送檢方偵辦。 |
3. | 2020-12-06 | 台鐵花蓮東竹至富里間路段,6日一頭水牛才遭區間車撞擊當場死亡。 |
4. | 2020-12-09 | 台鐵一班439次從台東開往宜蘭的自強號,今晚6點07分行經東竹=富里路段時,撞上一頭牛,造成機車鼻頭蓋受損,幸無影響行車,並在晚間6點在34分恢復行駛。 |
5. | 2021/12/05 | 花東鐵路富里東竹路段,今清晨傳出有台灣水牛掙脫圍籬及繩子侵入軌道,甚至沿著軌道直直衝進富里鄉東竹車站,台鐵人員發現後立刻封鎖軌道,花了20分鐘在上午6點45分才把牛趕出軌道,封鎖時段剛好沒有火車經過,稍後6點54分通過該路段的上行405次自強號則被通知降速至30公里,緩慢通過! |
6. | 2023-03-30 | 一列由花蓮玉里發車往台東的4508次區間車,上午6時許行經花蓮東竹至富里間撞上牛隻,區間車車頭排障器受損,牛隻當場死亡,列車延誤約8分鐘。 |
7. | 2023-03-31 | 上午5時許北上的401次太魯閣號由花蓮玉里發車往台東方向,撞上闖入鐵軌的牛隻,列車煞車不及撞上,牛隻當場死亡,列車車頭破損,列車行駛至花蓮站後更換編組為普悠瑪號,延誤58分鐘。 |
本會發佈本篇新聞後,函文台灣鐵路局、花蓮縣政府和台東縣政府,目前得到回應為:
台灣鐵路局: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b5ec2b70-8357-4e34-93a2-cd5307c25d64.pdf
花蓮縣政府: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61120ee9-0efb-49c4-ad90-c6f957a0df3b.pdf
希望政府主管機關能早日檢討鐵軌異物闖(掉)入等意外的防制,以加強消費者和軌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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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黑巧克力含有鉛或鎘? 黑巧克力鉛、鎘含量調查測試
近期美國「消費者報導」(Consumer Reports,以下簡稱為CR)公布28件黑巧克力測試結果發現,三分之二產品分別含鉛或鎘,比例之高,值得消費者注意。經查國內有7種相同或類似產品。 為何黑巧克力會有鉛或鎘的存在呢?報告中指出,相關研究發現可可樹會從土壤中吸收鎘,隨著樹的生長,在可可豆中積累;鉛則似乎是在豆類收穫後進入可可豆中,且通常是在可可豆的外殼上發現,豆子被摘下並從豆莢中取出後,鉛含量就很低,但隨著豆子在陽光下曝曬數日後,鉛含量又會增加,據猜測可能是因為豆子上積聚含鉛的灰塵和汙垢。 因近年有許多報導提及食用黑巧克力的優點,加上糖份的攝取量較少,市面上可見到眾多進口或國產黑巧克力的品牌,深受消費者喜愛。目前國內尚未有相關調查,但由於鉛及鎘對人體有相當程度的危害,尤其鉛對兒童的健康發展有相當的影響,為保護消費者,消基會特別就市售黑巧克力鉛及鎘含量進行調查測試,以提供消費者資訊。 採樣 消基會工作人員於2023年1月間,在臺北市及新北市的連鎖大賣場、連鎖福利中心、便利商店、品牌門市及網路電商購買,其中產地為瑞士、美國、土耳其、馬來西亞、羅馬尼亞、德國、日本、西班牙、義大利、俄羅斯及波蘭各1件,法國2件、比利時2件及臺灣5件,共計購得20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消基會 價格調查 計算樣品每百公克的價格 比較樣品每百公克的價格 鉛、鎘含量測試 衛生福利部2014年8月25日部授食字第1031901169號公告修正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 (MOHWH0014.03) 參考歐盟((EU) No 488/2014)規範(僅規範鎘) SGS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5)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詳細條文請見文末連結);另外以「巧克力」為「品名」標示者,其原料及含量應符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制定的「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相關規定(詳細條文請見文末連結)。 檢視本次20件樣品,依「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以「巧克力」為品名者,其中「總可可固形物含量、可可脂、非脂可可固形物」比例必須符合規定(詳見表2),然而這些比例資訊卻不須標示於包裝上,故無法判斷「品名」真實性,本次不列入標示調查範圍,但消基會認為是管理上的缺漏,應予補強。 表2、以「巧克力」為品名標示者,可可相關比例規定如下: 品名 總可可固形物 可可脂 非脂可可固形物 牛乳固型物 植物油 黑巧克力 至少35% 至少18% 至少14% - 不得超過總重5%,且須加標示「添加植物油」或等同之字義 白巧克力 - 至少20% - 至少14% 牛奶巧克力 至少25% - 至少2.5% 至少12% 巧克力抹醬(糖漿) 至少5% 或至少2% - - - 說明:上表參考「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修正規定」(2022年1月1日生效) 其餘應標示項目中,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進行檢視,有1件於網路電商購買的產品未標示製造廠商地址、營養標示、產地,為編號16號「100%黑巧克力薄片」;其餘19件標示(不含「品名」調查)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 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之商品,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鉛或鎘含量測試 短期攝取大量「鉛」可能造成腹痛、嘔吐和貧血,而長期攝取少量的鉛則可導致兒童的認知和智力發展遲緩。胎兒、嬰兒和幼童是較容易受到鉛毒影響的族群,特別是導致他們的中樞神經系統受損。 巧克力產品中鉛的含量目前國內沒有規範;歐盟對巧克力產品,僅規範鎘的含量((EU) No 488/2014),尚未規範鉛的含量;參考鄰近中國大陸的相關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2023.6.30實施),可可製品、巧克力和巧克力製品以及糖果限量為0.5 mg/kg(以Pb計)。 本次測試20件巧克力樣品,有2件未檢出鉛(小於定量極限為0.01 mg/kg),為編號10號「明治黑可可製品(片裝)」及18號「100%台灣黑巧克力」;17件鉛含量介於0.01〜0.05 mg/kg;1件介於0.1〜0.15 mg/kg,為編號15號「巧克優85%巧克力」。以本次含量最高的15號樣品(每包90公克)計算,吃下1整包,鉛的攝取量為13.5微克,超過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關於兒童和育齡婦女膳食鉛暴露的臨時參考水平12.5微克/天的基準。 「鎘」是已知的人類致癌物質,長時間地暴露可能導致腎臟疾病的產生,還有肺的損傷和骨骼脆弱。目前國內並無規範巧克力產品中鎘的含量,歐盟對巧克力產品中鎘的限量規範,參考((EU) No 488/2014)規範如下表3。 表3、節錄((EU) No 488/2014)可可和巧克力產品鎘的限量規範 食品類別 最大水平(mg/kg 濕重) 總乾可可固形物含量<30%的牛奶巧克力 0.10 總乾可可固形物含量<50%的巧克力;總乾可可固形物含量≧30%的牛奶巧克力 0.30 總乾可可固形物含量≧50%的巧克力 0.80 出售給最終消費者的可可粉或作為甜可可粉的成分出售給最終消費者(飲用巧克力) 0.60 資料來源:歐盟官方網站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4/488/oj) 本次測試20件巧克力樣品鎘含量如下表4。 表4、20件樣品鎘含量範圍 鎘含量範圍(mg/kg) 樣品編號 0.04〜0.08 5、6、7、8、9、11、12、14、17 0.12〜0.16 1、2、3、4、10、15、19、20 0.45〜0.5 13 0.75〜0.8 16 0.8〜0.85 18 其中有1件樣品,為編號18號「100%台灣黑巧克力」,鎘含量超過0.8 mg/kg,高於歐盟的規範,總乾可可固形物含量≧50%的巧克力限量0.8 mg/kg(本次分析方法使用儀器為ICP-MS感應耦合電漿質譜儀)。 針對本次結果,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與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 . 消費者在選購巧克力商品時,應選擇標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標示規定的商品,另外,自2022年1月1日起,衛福部公告修正後的「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中,已經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即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5%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 2 . 以本次20件樣品來說,其中16件都有標示總可可固形物「%數」,建議喜食巧克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較高的「黑巧克力」、含糖量較低者,才不會攝取過多糖份,增加身體負擔,也可以參考包裝成分標示(依含量比例由高到低進行標示)挑選前幾項成分是可可膏、可可脂、可可粉的商品。 3 . 「白巧克力」或「牛奶巧克力」,一般來說含糖量較高、可可約占20%(參考「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含量較少,多吃可能造成蛀牙,且不利血糖管理及造成攝取過多熱量。 4 . 消費者應重視孩童飲食上攝入的有害物質。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倡導孩童飲食上除保持對營養食品的獲取之外,應儘可能減少飲食中汙染物的暴露量,目標為減少兒童接觸食品汙染物的機會接近於零。尤其優先考量嬰幼兒常吃的食物,因為他們體型較小,新陳代謝較慢,因此更容易受到這些汙染物的有害影響,消費者在選購食物、食品時都應該在此觀念上作選擇。 對政府之呼籲 1 . 巧克力商品為各年齡層消費者喜愛的食品,尤其高可可膏含量的黑巧克力具有保護心血管的價值,部分消費者會天天少量食用,其品質的安全尤其重要。 目前衛福部訂定的「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的「食品中重金屬之限量」並未規範巧克力鉛及鎘的限量;鄰近的中國則有鉛的相關標準;歐盟則已訂出了鎘的規範。巧克力的原料若鎘含量超標,可能就會流入非歐盟地區的市場,因此建議主管機關應儘速研議巧克力產品品質管理的法規,以管理市面上巧克力商品,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 2 . 減少鉛暴露是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及其他聯邦機構的公共衛生優先事項,並將兒童每天3微克和育齡婦女的食物鉛每日最大膳食攝入量12.5 微克的臨時參考水平(IRL)作為評估膳食鉛潛在不利影響的有用基準;2011年世衛組織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指出「鉛」對兒童神經發育的影響至關重要,原基於安全的每週可耐受攝入量(PTWI)不再被視為健康保護,因此被撤回,由此可以看出,國際間均致力於減少飲食中汙染物的暴露量,建議國內主管機關也應建立相關機制,尤其對孩童和育齡婦女。 3 .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品名標示為「黑巧克力」者,應以可可脂混合可可粉、可可膏為原料,且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35%、可可脂至少18%、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14%。然而這些比例資訊不須標示於包裝上,消費者無法判斷「品名」真實性。建議主管機關應規定標示於包裝上,予以補強,並應抽驗其成分,保護消費者權益。 4 . 建議主管機關應全面抽驗市售巧克力商品品質,並公布結果。 對業者之呼籲 目前國內沒有巧克力產品品質安全標準,建議製造業者可以參考國際標準,對自家產品原料從源頭作好自主品質管理,提供給消費者安全安心的商品。另外,建議將總可可固形物、可可脂、非脂可可固形物比例標示於包裝上,讓消費者選購及食用時作為參考。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https://www.mohw.gov.tw/cp-16-58406-1.html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表5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3年4月號頁32~35。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新的商品 最Low的規定 消基會呼籲eSIM退換貨規定應跟上科技腳步
隨著各國疫情逐漸穩定,生活迅速回到正軌,國內防疫限制陸續放寬下,出國人潮湧現。至於其他國家,也都走在開放的路上,例如美國已經宣布,在5月11號,就要結束國家緊急狀態;而台灣人最近很瘋的日本與韓國,也預計在五月份降級,相信屆時出國人潮又將漸漸恢復以往的規模。 久違的出國,除了機票變貴之外,其實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海外漫遊上網多了一個新選擇:eSIM。eSIM的全名是embedded SIM(嵌入式SIM),與可以插入手機、可以抽換的實體SIM卡相同的是,eSIM可以讓手機連上電信業者的行動通信網路;而不同的地方在於eSIM沒有實體卡片。 加入新的eSIM方式非常簡單,就是掃描一個QR code;刪除已經安裝的eSIM也很容易,就像是刪除App一樣,可以在手機的設定App中選取並刪除。而由於沒有實體卡片的關係,eSIM可以一口氣安裝好幾個,方便使用。當然,同時能夠使用的SIM或eSIM數量還是受限於手機本身。如果是支援雙卡的手機,則可以同時選擇開啟實體SIM卡和一張eSIM,或只是開啟兩張eSIM。 目前國內買得到的手機中,只有Apple的iPhone和Google的Pixel系列為大宗。Samsung的Galaxy系列雖然也支援eSIM,但是目前國內販賣的版本尚不支援這項功能,所以,消費者在購買eSIM時,一定要看清適用的手機機種和型號。 消基會指出,海外漫遊時使用的eSIM,除了部分電信商有販賣之外,也可以在旅行社或是3C產品屬性的網路商店買到。漫遊eSIM只能上網,沒有附電話號碼,所以也就不需要被規管,購買時不需要帶雙證件到電信業者門市申請,只要刷卡或是行動支付就可以取得一張QR code的圖,用手機掃描這張圖就安裝完成。除了購買方式非常方便以外,與電信業者的海外漫遊費率相比,價格的設定也非常有競爭力。因此,可以預見漫遊eSIM的使用會快速成長,而業務的成長又會促成支援的手機種類變得更多! 連假在即,為瞭解市售eSIM的使用限制與消費者保護政策,消基會特於3月下旬隨機進行網路調查,提供消費者出國前選購參考。(請詳見調查表) 調查顯示,市售eSIM依使用天數、流量等因素,價位有所不同,例如,編號1號「BUBUGO 【日本eSIM】iPhone專用」,價格從1天169元至30天849元不等;編號2號的「PChome Docomo日本上網吃到飽」,使用10天的價格是499元;看得出各家eSIM的價位相當具有競爭力,消費者要視使用需求,貨比三家。 因為漫遊eSIM沒有規管的關係,在購買與使用這種新科技時須注意以下重點: (一)漫遊eSIM這種商品是由國內業者向國外的電信業者批發採購,再向國內民眾販售的產品,因此每一張漫遊 eSIM只能對應到某一國的某家電信商。所以,在購買前首先要上網做一下功課:這張漫遊eSIM綁的電信商,他的普及率(基地臺訊號可以涵蓋的人口比率)如何?如果這家電信商的實體行動通訊網路又是跟別人租的(所謂的MVNO),那麼他的口碑如何?畢竟我們不想要到了當地旅遊,才發現常常沒有訊號,或是網速慢又不穩定。建議上網用電信商、市占率、國家名稱等3個關鍵字來找目的地國家的電信商的比較,如果是前三大的公司,通常踩雷的機會就會比較低了。 (二)要注意的是開通方式。漫遊eSIM目前的設計都是掃描二維碼QR code之後就直接安裝並自動與國外電信業者連線開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開通日是否就是使用日期?部分漫遊eSIM可以指定使用起始日,有部分卻不行。 以本次調查資料顯示,大部分商品不是沒有標示,就是寫明一掃描即開始連網、計算使用時間;但編號4號「翔翼通訊 eSIM日本Docomo電信服務」、編號10號「〈STUDIO A 日本上網eSIM〉」表示在台灣並不會連網,抵達目的地才會連網。這樣的設計對消費者比較方便,也比較安心。 (三)流量用完後的狀況。目前的漫遊eSIM都是幾日上網、每日流量多少GB或總流量多少GB的形式在販賣。當流量用完時,比較好的狀況是仍可以使用,只是會限速到無法看影片的程度;比較差一點的就是直接無法上網了。 (四)有些電信業者會把個人熱點功能關閉,因此如果是與家人、朋友結伴同行的消費者,想要省錢分享流量的話,也要事先確認你購買的漫遊eSIM是否支援個人熱點。本次調查,編號2號「PChome Docomo日本上網吃到飽」有支持熱點分享,對消費者來說,比較方便。 (五)電信商基於公平使用原則,可能會對短時間內的大流量使用者限速或暫停網路服務,建議關閉手機自動更新、自動備份上傳雲端硬碟功能,也避免長時間看影片或玩手遊。 在本次調查中看到比較嚴重的問題是,在這項新型態服務中缺乏消費者保護政策,值得主管機關因應與要求業者改正。例如,大部分商品標示:下單完成並收到QRcode後恕不退費、eSIM一旦售出,不論原因,概不退換;其中只有編號9號「MOMO購物網 【Smart Go 商務旅遊上網卡】」說明於使用期限內,卡片破損無法辨識,或因其他非人為因素,造成卡片完全無法使用,經查該卡序號並無任何流量產生,可依照流程辦理退費,是比較符合消費者保護的政策,值得肯定。消基會指出,eSIM只是國內商家向國外電信商批進來的一串ID,在使用者未使用任何流量的情形下,應該如同機票,有合理的更換機制。 因此,消基會呼籲數位發展部應對於eSIM販售,做出行政指導,以保護消費者。 一、販售業者應有能力從國外電信上查詢售出的eSIM是否有流量,對於主張無法上網的消費者,應有合理的退費機制。 二、eSIM應可視消費者需求綁定開通日期,並在開始使用前提供更換機制,以方便消費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eSIM卡調查表 品名 銷售公司/平台 費用(元 /使用天數) 流量 使用限制 啟用時間 使用生效時點與效期 消保政策 1. 【日本eSIM】iPhone專用|1-30日|高速4G/5G上網 BUBUGO 289/1日~1459元/30日 (2GB) 高速4G/5G上網 中港澳部分機型不支援eSIM功能,購買前請自行確認。 支援IOS12.1或以上版本的iPHONE XS、iPHONE XS MAX、iPHONE XR或後續機型 eSIM方案下單後將於24HR內收到QRcode憑證(不含國定例假日及補班日) 掃碼加入eSIM套餐即開始計算使用時間 使用天數非24小時制。插卡過台灣23:59即為第二天。 QR code須於收到日起 30 日內完成掃描兌換,否則將失效。 下單完成並收到QRcode後恕不退費 2. Docomo日本上網吃到飽 PChome 499/日本升級10天 2023/05/30前使用免費升級10GB 8天6GB數據流量(超過降速吃到飽),支持熱點分享,數據可分享至其他裝置。 山寨機、亞太機、定製機(仿冒機)、鎖卡機、ASUS(zenfone)無法使用 開卡啟用後,本服務有效期限日8天。 本方案啟用後當天為第一天開始計算使用天數。 一經開封,不得退換貨。 3. eSIM 日本5天 上網吃到飽 STAR 國際網卡 399.00 日限500MB每日24點重置,超過降速降為384kbps吃到飽不斷訊 日本境內無限上網服務 日限500MB每日24點重置,超過降速降為384kbps吃到飽不斷訊。 購買前請先確認手機有沒有支援eSTM。 請在有網路的環境下,掃描安裝eSIM QRcode。 請務必於QRcode有效期限內,安裝並激活eSIM,避免失效導致無法使用。 一台eSIM設備可以同時保存8個eSIM 請留意確認碼,輸入7次錯誤後會失效,eSIM失效後無法恢復,且無法退款。 請留意勿將已安裝的eSIM檔案刪除,刪除後無法恢復,且無法退款。 4. eSIM日本Docomo電信服務15天/30天多種流量選擇,高速網路用完後降速256kbps上網卡(B) AeroBile 翔翼通訊 399/15天~899/30天 高速5GB/8GB/10GB/20GB等高速流量可以選擇後降速256kbps 只支援 IPHONE ,iPhone XS、iPhone XS Max、iPhone XR、iPhone 11、iPhone 11 Pro、iPhone 11 Max Pro與後續支援eSim的iPhone。 含有eSIM QR CODE的電子郵件將會於你出發前三天寄發,eSIM QR CODE的下載有效期限為本公司的發送後的5天內,請於收到後郵件後立刻掃描eSIM QR CODE下載,於台灣下載eSIM QR CODE並不會啟用方案。 離開台灣前請將eSim QR code 安裝到手機,您在行動服務中會新增一個行動方案。抵達日本後,選擇該該行動方案作為預設的行動數據方案,服務便會開通。 eSIM QR CODE下載有效期限為本公司發送後的90天內必須使用。 本產品屬於虛擬商品不受理訂單修改、訂單取消或退款。 eSIM一旦售出,不論原因,概不退換。 5. 【eSIM】日本eSIM⎪4G高速上網eSIM⎪iPhone專用eSIM 台灣卓一電訊 259/5天 519/15天 每日500mb降速吃到飽 每日500mb降速吃到飽 流量限制:提供總流量/每日定量兩種規格,流量用盡或是天數到期斷網。 Iphone RX以上之機型適用 中港澳手機部分不開放e-sim功能 下單24H內即可收到QRcode (不含假日) QRcode,並請於下單後 30 天內加入,超過將失效。 QRCode 一經email發送後即無法退費 eSIM 方案下單後將於 24 小時內(不含假日)收到 裝置掃描QRcode後即綁定且無法更換,刪除後亦無法恢復。 購買前請先自行確認裝置是否可使用eSIM,若因未事前確認機型可使用與否導致無法使用,恕不退費。 6. 日本eSIM上網 北海道 九州 京都 沖繩 au KDDI吃到飽5~30天 大阪奈良 名古屋 日本東京數位上網【樂上網】 蝦皮購物 195/5天2.5GB吃到飽 445/7天14GB吃到飽 3G/4G高速 不可續費套餐 掃描 成功安裝後開漫遊即可開通 出發當日掃描 到當日本當地打開行動數據,開漫遊,重新開機,就可4G/3G上網服務 開通當下會開始計算有效期(24小時*天數)(ex.1日 13:00開卡至2日13:00算一天) eSIM有效期,過期會失效,建議使用(出國)1個月前購買。 屬於一次性安裝產品,一經安裝無法更換其他手機,也無法退卡、退費。 使用eSIM前,建議先移除台灣的上網卡或關閉台灣卡,避免造成大量漫遊費或訊號衝突。 7. 【台灣eSIM】iPhone專用|1-30日|高速4G/5G上網 Twbubugo.com 299/5天/每日2GB吃到飽 599元/15天/每日2GB吃到飽 高速4G/5G上網 中港澳部分機型不支援eSIM功能,購買前請自行確認。 支援IOS12.1或以上版本的iPHONE XS、iPHONE XS MAX、iPHONE XR或後續機型 eSIM方案下單後將於24HR內收到QRcode憑證(不含國定例假日及補班日) 掃碼加入eSIM套餐即開始計算使用時間 使用天數非24小時制。插卡過台灣23:59即為第二天 QR code須於收到日起 30 日內完成掃描兌換,否則將失效 下單完成並收到QRcode後恕不退費 8. 日本上網eSIM WiGo行動上網 323/4天(500MB)~2,793/30天(2GB) 每日高速流量500MB/1GB/2GB(依照選購流量方案),超過後系統自動限制速度為128kbps 台灣購買的三星手機不支援eSIM,其他國家請先向官網確認 三星官網 鎖卡機、中國購買的iPhone手機不提供eSIM服務 ios需12.1或以上版本 購買後電子郵件寄送QR Code,設定完成後馬上使用。 請注意本eSIM方案流量計算方法為每日00:00至23:59,建議您於購買前先確認所持裝置是否適用,並在離境前安裝好eSIM的上網方案。 請務必提供email信箱,訂購後email收到之QR code需於30天內開通使用。 QRcode一旦以電子郵件寄出後即無法退貨、換貨 購買後天數無法延長,未使用完畢流量不會保留 9. 【Smart Go 商務旅遊上網卡】日本上網卡 3日3GB 4G上網 吃到飽上網SIM卡(KDDI訊號 免登記免預約開通) MOMO購物網 215/提供3日共3GB,每日1GB流量用完降速至128KBPS 每日1GB流量用完降速至128KBPS 山寨機、亞太機、定製機(仿冒機)、鎖卡機、ASUS(zenfone)無法使用 一經使用即時生效 插卡當天到12:59算一天。 卡片效期:購買月份+7個月 開通期限:購買後+2個月以上(依照包裝為主) 於使用期限內,卡片破損無法辨識,或因其他非人為因素,造成卡片完全無法使用,經查該卡序號並無任何流量產生,可依照流程辦理退費。 10. 〈STUDIO A 日本上網eSIM〉Docomo 4G/LTE 虛擬 eSim 10GB(30天可用) STUDIO A 550/ LTE,10GB流量,無每日限額。 LTE/4G訊號,10GB,無每日限額。 適用機型:具有eSIM功能的智慧型手機。 訂單完成後「次個工作日」,發送您專屬的eSIM (QRCode) 至您訂單中的電子郵箱 在台灣即可設定,抵達當地即可連通。 購買後30日內掃碼 + 抵達當地連網後30天內可用。 eSIM 是一種數位產品,一旦寄送,即視為已消耗品。 STUDIO A 無法檢查您是否使用了與 eSIM 關聯的數據計劃,因此一旦將QRCode行動條碼傳送到您的電子郵件,我們將無法退款。 如果您在購買時提供了錯誤的電子郵件地址,我們將無法退款。 11. 日本網卡|5/7/10/30日上網 eSIM KKDAY 420/5日 860/30日/15GB(超過斷網) 每日1GB 4G高速上午 僅適用於iPhone XR以上的手機型號 一個QRcode只能用一台手機掃描一次,綁定後無法更換。 計算方式為台灣時區00:00-23:59為一日 請留意手機版本以及型號是否適用本產品,若因未確認而導致無法使用,恕無法退款。 商品一經訂購完成後,即不可取消、更改訂單,亦不得請求退款即使蛋荒也不可輕放把關規範 消基會呼籲進口雞蛋檢驗結果應逐批公布昭公信
由於禽流感來勢洶洶,全球都面臨嚴峻挑戰,造成全球各地家禽產業和雞蛋產量受到相當重大的影響,農委會表示,目前已知美國撲殺5700萬隻、日本撲殺1478萬隻雞,法國也撲殺了2000多萬隻,台灣約撲殺74萬隻,這樣的結果致使國內雞蛋嚴重缺乏。 為應付缺蛋以及一週三價的蛋價飆漲現象,農委會於2月25日自澳洲進口本(112)年首批雞蛋36萬顆;這項啟動專案進口雞蛋措施預計執行到年底,每週將進口200萬顆雞蛋。剛開始,農委會表示,進口雞蛋都是透過「以進口蛋換國產蛋」措施供應給食品加工廠,但不久後,缺蛋情形過於嚴峻,農委會又改變措施,規畫進口雞蛋經過洗選後,送至包裝符合相關要求的通路業者,並供應到民生市場。 三月上旬農委會開放包括美國、日本、巴西、土耳其、泰國、菲律賓等8國家雞蛋進口,針對這樣大規模進口雞蛋的行政措施,多少能抒解消費者缺蛋之苦,消基會表示支持,畢竟先解決缺蛋之患,再來處理蛋價飆漲問題。 缺蛋之苦,已經成為全民之苦。消基會表示,3月初便不斷接到消費者打電話表示蛋價高得離譜,甚至高到一斤150元的價格,而蛋價高還不是最嚴重的問題,許多消費者表達連跑5、6處都買不到一顆雞蛋,這才是更嚴重的問題。 因此,消基會呼籲,在處理嚴峻的蛋荒問題之際,政府切勿焦頭爛額地放寬進口標準,只一味解決蛋荒問題,反而可能輕忽了消費者食用安全權益。為此,消基會致電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進一步瞭解進口雞蛋和本國雞蛋的檢驗規範、檢驗項目和檢驗標準是否一致?海關如何進行檢驗把關? 防檢局表示,進口雞蛋之輸出地須符合相關檢疫及衛生條件,包含蛋品來源場在28天內未發生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來源國未施打禽流感疫苗等規範;而食藥署表示,進口雞蛋比照國產雞蛋(包括生鮮雞蛋、未全熟蛋品、液蛋…等),均需要檢驗農藥殘留、藥物殘留、微生物(視蛋品類型檢驗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或總生菌數…等)和重金屬(鉛和銅)等檢驗項目。 面對消基會的請教,防檢局和食藥署均表示政府已做好相關規範與管理,更引導工作人員到官網看相關規範。但當消基會工作人員一頁頁耙梳相關資料,卻發現官網資料除了政府的宣示性和行政措施新聞稿、政府規範、審查文件樣張(如動物檢疫證明書)與Q&A等資訊外,過去的檢驗結果均付之闕如。 消基會表示,大批進口雞蛋到加工食品廠,因為工廠規模的關係,業者尚有能力為產品品質把關,但當包裝成一盒(10粒裝)的雞蛋,一般消費者並無能力自我把關,進行一連串的檢驗才煮食入口,因此,必須倚賴政府資源為民眾把關。消基會呼籲,為昭公信,並展現護民為先的態度,政府除了進行國內外雞蛋的書面審查之外,還應批檢驗雞蛋的各項檢驗項目,並將檢驗結果公告周知,或揭露於官網之上,供民眾查閱。 再者,美日等國目前尚為禽流感疫區,針對疫區的檢疫應加深力度把關,應增加檢驗批次,以避免不小心輸入病毒,污染國境,更危及消費者食用安全。 消基會表示,雞蛋議題上,政府錯失許多解決雞蛋供給、價格控管,甚至囤積居奇的問題,現在好不容易有機會展現為民服務的決心,呼籲主管機關一定要做好檢驗把關工作,並公布檢驗結果取信於民衆,以維護民眾健康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一日之內 10,253位消費者要下架—黃牛 消基會呼籲修社維法、加重罰則 消弭黃牛猖獗 還消費市場清靜
前NBA球星「魔獸」霍華德(Dwight Howard)加盟台灣聯盟桃園雲豹,7分鐘內4場賽事門票全數售罄;南韓人氣女團BLACKPINK今(112)年3月18日將在高雄國家運動場(世運主場館)開唱,4.5萬張門票開賣瞬間秒殺,黃牛票甚至被炒到40萬;五月天、蔡依林等本土天王天后也將舉行演唱會,開賣後門票都是立刻「秒殺」。面對這麼多不可控制的「秒殺」局面,許多的消費者情緒都是憤怒多於遺憾,因為怎麼沒有一個有力的處理模式,可以阻絕這麼猖獗的黃牛呢?! 黃牛猖獗 丟臉丟到國外 據報載,韓國男團SUPER JUNIOR,睽違3年來到台灣開演唱會,沒想到票才剛開賣不到3分鐘就售完,黃牛票價還賣到10幾萬,隊長利特開直播說,台灣會加開第三場就是因為黃牛的緣故,但還是抵擋不了,讓他又氣又無奈,讓不少粉絲怒轟,丟臉丟到國外去。 此外,媒體也刊載,黃牛票不只使消費者權益受損,有心人士更藉由票券無實名制之漏洞行詐騙之實。2019年五月天、蔡依林演唱會期間甚至一週內有高達52名粉絲因此受騙,不法所得高達數十萬,案情實在惡劣,難怪在電腦前一直一直想訂票卻不可得的消費者被黃牛氣到想摔鍵盤!!! 「秒殺」行為擴大到醫院掛號 讓病患找不到原看診醫師 「秒殺」行為不只發生在休閒遊樂產業,日前台大醫院名醫施景中醫師也在臉書發文表示,「請那些代掛號公司,放過我的門診吧。因為有醫療需求的病人掛不進來!」,原來,代掛門診的黃牛也悄悄進駐各醫院熱門門診,幫願意多付服務費的消費者代掛門診,使真正有需要掛號、看診的病患只能徒呼負負,莫可奈何。 其實放眼消費市場,各行各業充斥著如演唱會代購票、醫院代掛號、有名餐廳代排位、籃球賽事代購票,甚至連買個800元的蛋黃酥都可以飆喊4800元一盒……等,黃牛橫行,擾亂了整個消費市場。黃牛的行為,將自身的利潤,建立在他人的急迫需求上,是趁人之危,或是趁人之需,不論是業者或消費者,都十分痛恨黃牛行業。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激烈反映民情 可見民眾對「黃牛」已深惡痛絕! 為此,消費者Sandy向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議--黃牛猖獗,影響台灣藝文活動市場,提議推動藝文表演票券「購票、取票、入場三階段票券實名制」。這個提案在2022年11月28日提出並通過檢核、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沒想到一日之間(11月29日)便通過附議,且至2023/03/01日止獲得10253位民眾的附議,可見,不滿黃牛猖獗的情形已達甚囂塵上、怒氣衝天了! 據了解,業界開始推出限制購票張數或實名制銷售方式,試圖遏止黃牛購票,但平台年代售票系統表示,系統售票並無法辨識黃牛的身份,限制張數也只是讓黃牛不那麼方便,但卻仍無法阻止黃牛進場購票,更何況現還有「黃牛機器人」不間斷的以程式購票,所以,根本禁絕不了;而表演的主辦單位寬宏藝術公司更表示,在開演前的短時間進場時刻,要檢視實名制的購票,得花費許多人力去驗證,甚至因為檢視實名而產生進場紛爭,因此,對於業界來說,推動實名制來阻絕黃牛票的出售,根本是力有未逮。 消基會呼籲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規定 很多消費者會問--難道沒有對策可以全面整治「黃牛」亂象嗎?消基會表示,目前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來對黃牛行為加以規範。 但問題的真正根源在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2款規定中的「轉售圖利」,必須是黃牛已經出售運輸、遊樂票券,有了「轉售圖利」既遂的行為才能處罰,若僅是意圖轉售,在「轉售圖利」尚未既遂前的未遂階段,現行條文無法處罰;若由警方向黃牛購票取得轉售圖利之證據,又可能因為釣魚行為,證據不被法院採認,因此,目前的法令給了黃牛極大空間去獲利,成為社會上令人無可奈何的狀況。 也由於黃牛行為取締不易,使得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興趣缺缺,非常不願意繼續主管此項業務,認為應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售票活動的主管機關,例如文化部(演唱會)、體育署(運動賽事),在各自業管範圍內,設法管制黃牛行為。甚至認為目前黃牛行為並不妨害安寧秩序,建議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2款規定。 消基會認為連警察也認為不易取締的黃牛行為,若交給文化、體育主管機關等毫無與黃牛交手經驗的單位執行取締,將更無法達成遏止黃牛的政策目標,因此不可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2款規定。 消基會建議可適度修改前開規定,修改為:「意圖轉售營利者」,只要有了加價轉售的想法,並且上架陳列,就可以加以處罰,才有機會遏阻黃牛橫行。消基會建議將條文修正為「二、非供自用,意圖轉售謀取利益,購買運輸、遊樂票券且上架陳列販賣者。」或是「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意圖謀取利益,轉售圖利且上架陳列販賣者。」由於黃牛多半透過網站、社群平台販售票券,極易辨認,只要給予主管機關充足的法律依據,就可以將黃牛在兜售階段就加以取締。 此外,法條中規定的票券也不能只限於交通運輸和遊樂票券,應針對現實社會已出現黃牛的行業,如醫療(請見附圖)、休閒、藝文表演、體育賽事…等進行售票管理,以導正偏差的現象。 網路時代,消基會呼籲亦要針對濫用程式購票、二手票券數位平台(如viagogo、go票亮等)轉賣等新型態消費模式有所因應,方能力阻黃牛氾濫危害的狀況,還消費者一片清明、公平的購票、訂閱和掛號就醫的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浮動的消費權益?!旅遊訂房 ,價金應以書面說清楚
昨日,一則訊息鬧得沸沸揚揚,引發消費者對於景點住宿費用的關注。報載,周姓消費者一家四口2大2小,於今年228連假入住嘉義阿里山英迪格酒店,3天兩夜含早晚餐,退房時總共被收取6萬9,000元,質疑「飯店住房資訊不公開,損害消費者權益」。英迪格酒店解釋,國際飯店房價原本就有「浮動價格」機制,在不同的時間,會隨著住房率的高低而產生浮動性房價。 消基會指出,依據「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條:「住宿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姓名及連絡方式。」、第三條:「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均應事先白紙黑字明白標示出來,並應簽訂契約,才是完整簽約程序;即便是浮動房價,亦應於訂房時於契約中明白標示確定價格,才符合上述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 雖然阿里山英迪格酒店表示,入住前已「以電話」向消費者做確認,在現場也會針對價格對消費者說明,並簽確認書,客人同意後才會辦理住宿。但消基會仍認為應於消費者訂房時以書面確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三條規定的相關事項(包括房價部分),始為適法。本次爭議事件,阿里山英迪格酒店既未於消費者訂房時,即以書面確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三條規定的相關事項(包括房價部分),故其在行政作業處理上顯有違規之處。隨著旅遊旺季、淡季預估住宿旅客的多寡,而於不同時節可能有不同浮動房價,然均應消費者定房時即應決定並明確告知消費者,並徵得消費者同意後,明載於書面契約,以為憑藉,兼維業者與消費者雙方的權益保障。而非於消費者訂房時聲稱浮動房價,而於報到住房當日始告知可能是一日三市的住宿價格,令消費者進退兩難,忍痛接受,此絕非保障消費者權益之道。 最後,消基會提醒消費者,無論是預約或現場訂房,消費者均應看清契約相關條款,清楚認知所欲訂房之房型、數量,以及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這樣才能放心出遊,開心回家。 就英迪格酒店消費爭議一案,也給予旅宿業者一個很好的啟發,關於房價與服務內容的提供,切不可僅以電話方式說明或確認,此顯然違反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關於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的訂定,除一般紙本簽訂外,本即可以官網、電郵跨越地域方式,完成書面契約的訂定,因此,強烈呼籲企業經營者務必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以書面完成訂房手續,始符法制,並可降低爭議,提升服務品質。 我們也呼籲主管機關就旅宿業者未遵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於旅客訂房時未以書面契約確定住宿房價,而動輒以浮動房價為由,擅自哄抬價格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嚴為查締處罰,以維消費者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本次記者會後,經本會函文給行政院消保處和觀光局,觀光局覆函給消保處和本會的回文內容: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5d7863ce-1250-4eba-aa99-8f7e9823c060.pdf 觀光局再函文給各縣市觀光局處之函文內容: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b53be09c-badb-4ee8-aac2-2609226b3814.pdf 敬請參閱。一再發生爛尾樓及店家無預警停業,消基會急呼落實履約擔保條款,保障消費者權益
新北市樹林區「凱旋大苑」預售案於111年10月31日驚爆爛尾樓事件,建商沅臻建設表示,因流動資金不足,暫時停工,信託專戶餘額約7千萬,該公司並於11月1日宣布解散。對於消費者來說,終其一生積蓄,好不容易買到一棟可以安身立命的居住處所,若萬一不幸碰到爛尾樓事件,或是在交易過程碰到不肖業者將購屋款項捲款潛逃,消費者恐欲哭無淚,何其無辜?! 連鎖補習班「英代外語」農曆年前無預警地以簡訊通知學員「無力支撐下去」、不再提供授課服務,受害學員至少200人。桃園教育局證實,已依規定核准業者的歇業,並督促業者妥善處理退費等相關事宜。此外也函請「中華民國補教業品保協會」啟動履約擔保機制,協助學員於6個月內,向性質相當的補習班換取等值服務(同業互保),以維護學員權益。 消基會於1月12日起陸續接到受害消費者電話反應及書面申訴,到2月9日止,目前已獲41位消費者書面申訴。 落實執行消費市場上各行各業的「履約擔保」,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 「凱旋大苑」爛尾樓事件或「英代外語」補習班年前無預警歇業事件均非特例,消基會多年來也一再預警「預付型消費」模式,若無完善的履約擔保制度配套,在各行各業都很可能發生無預警歇業的狀況,一發不可收拾,被犧牲者都是消費者的權益。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為此,政府機關和消保單位努力推動預付型交易的履約擔保制度,目的無非是為確保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以及交易環境的公平、合理。 消基會指出,針對預付型消費(如語言補習、預售屋、健身,甚至麵包店…等各行各業,需先預收款項,再行消費的消費制度),特別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訂有對消費權益保障的履約擔保條款(請見附表一、二、三),在法規面既有此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履約擔保條款,自應積極落實執行消費市場上各行各業的「履約擔保」,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 履約擔保方式雖有多種,但或是業者根本未依法提供履約擔保,或目前所規定的履約擔保方式,得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仍屬有限,形同具文。 檢視目前各類預付型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條款規定,辦理履約擔保的方式有: 一、銀行履約保證 二、提撥專款入信託帳戶 三、同業互保 四、公會連保 五、履約保證保險 六、由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等六種方式等。 這幾種履約擔保方式中,銀行出具履約保證書當然最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因為當業者倒閉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時,由銀行直接負起返還款項或賠償之責,消費者受害的程度及金額當然最小,但銀行之所以願意擔起履約保證之責,當然係以業者提供足額債權擔保為前提,如此狀況下,業者對銀行保證作為履約擔保的方式,視為畏途,因此以此方式為履約擔保者,聞所未聞。另關於以履約保證保險方式作為履約擔保者,亦未曾聽聞,大概是保險業者認為風險過大,而不願承辦此類保險,或保險費負擔過重,業者不願意投保加重經營成本。 再者,同業互保部分,大部分出現在補教業者,即消費者願參加的補習班倒閉時,由同性質的補習班擔起繼續履約的責任,但承諾續為履約的補習班,原則上並不會以退費方式解決爭議,而是或要求消費者需補差額,或在師資、上課進度、方式、時間、地點等,並不符合消費者期待,所以消費者權益得為保障者,實極有限。至於公會連保者,除有簽署協議之公會成員外,並不及於其他會員,且連保方式亦係以續建為原則,故對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甚屬有限。 目前以將消費者所預付的款項,提撥一定成數入業者的信託專戶為履約擔保方式者,應為業者採用最多的履約擔保方式,但信託專戶的款項如何處管理,如何撥用,未見主管機關的監理制度,況當業者倒閉,或積欠巨額債務,債權人仍得就此帳戶中款項聲請強制執行,消費者的權益完全無任何保障可言,所以我們才會強調,履約擔保方式雖有多樣,實施效益相當有限,形同具文,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仍為不足。 為了暸解預付型交易的企業經營者是否有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為消費者提供一定履約擔保方式,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消基會分別於109年08月11日、109年11月05日和109年12月30日三度函文行政院消保處,徵詢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履約保證制度之執行,及主管機關稽查落實情形;行政院消保處109年08月14日回覆本會的函文中載稱:「本處前要求各中央主管機關陳報107年及108年二年度查核結果。經審視各中央主管機關所陳報之查核結果報告,仍有部分產業未完全落實『履約擔保機制』」;另於109年11月09日函文中載稱:「本處依各中央主管機關所陳報之資料,挑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行查核(含現場查核),並已於109年10月20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查核結果在案。」,可以說消保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預付型交易的企業經營者是否有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為消費者提供一定履約擔保方式,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實際情形,完全沒有掌握,查核檢查機制幾近闕如,漠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狀況,可見一斑。 多次發文緊盯履約保證制度 近3年主管機關仍原地緩踏步 消基會深為履約擔保條款實施以來的缺漏,為消費者權益之無法獲得充分保障而憂心忡忡,故曾於109月12月30日向行政院消保處發函表示:「依然有業者無完全落實履約擔保機制而倒閉、消費者收不到退款之情形。如無預警歇業的麻吉樂園、輕適能、牛蕃茄、碧海運動休閒會館和宣告結束營業的貝克漢…等,導致持有優惠票券和購買課程的消費者無法使用服務。為免再發生業者倒閉導致消費者求償無門之情形,本會建議行政院消保處對於『預付型交易之履約保證制度』訂定撥付規則,將消費者給付款項全部進入信託專戶,在業者未提供相對服務前,不准動支信託基金,萬一業者發生任何經營的困境者,亦應將該信託帳戶款項的權利,完全歸屬於消費者所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至今行政院消保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視若無睹,任業者倒閉,消費者求償無門的事件,一再重演,誠令人質疑政府的懈怠和不負責任。 消基會呼籲,行政院消保處應帶頭領銜,發動22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或消保官)定期針對27類應提供履約保證的企業經營者,進行徹底的查核行動,瞭解依法應提供履約保證的業者實際實施情形,並將查核結果詳為公開揭露,一者督促業者依法循行,二者讓消費者得知悉預付型交易型態的業者,有無依法提供履約擔保?提供擔保的方式為何?是否足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藉由消費者主動消費選擇機制,選擇有完整履約保證的商品(或服務),鼓勵誠信企業全力投入履約制度,才能完善國家整體的消費環境。 最後,針對「英代外語」無預警歇業事件,特對消費者提出以下呼籲: 一、建議消費者發存證信函主張權益: (一)若消費者係以刷付信用卡繳費者,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消費者發生給付學費卻未獲提供服務,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之爭議帳款扣款申請事由時,消費者得向發卡銀行檢附相關證據(如停課簡訊或文件),向銀行發出存證信函要求提出爭議款項(暫停後續付款),主張「英代外語」已停止營業,而請求退還未上課之剩餘學費)。 (二)若消費者係以「信用貸款契約」消費借貸方式繳納者,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補習班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補習班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終止消費借貸契約,並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補習班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 (三)建議消費者發存證信函通知銀行或貸款機構申請止付,副本予消基會。 (四)依補習班提供之履約保證機制主張權利。若契約載明為「中華民國補教業品保協會」連帶保證(同業互保),亦請上網頁填寫案件申訴:https://www.eqaa.org.tw/consumerDisputeExplanation/index 二、貸款機構收到消費者申請止付補習班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通知時,應立即停對消費者之催付程序。 三、籲請主管機關促請履約保證機制之後續運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環氧乙烷殘留風險 恐危害人體健康! 食品環氧乙烷調查測試
2020年9月,歐盟通報進口芝麻被檢出含有環氧乙烷案件,其源起為供應商於儲存芝麻時,使用環氧乙烷作為燻蒸劑,控制蟲害以讓農作物順利生長,該案件後歐盟要求其成員國監測各類食品的環氧乙烷含量,並通報於「食品和飼料快速預警系統(Rapid Alert System for Food and Feed,以下簡稱RASFF)」,至2022年12月底,共計有近900件食品含有過量的環氧乙烷。 環氧乙烷目前被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列為一級致癌物,若長期接觸恐會危害人體健康,有增加罹患血癌、乳癌的風險。 目前有美國、加拿大等少數國家允許環氧乙烷用於香料、芝麻的殺菌用途,這類農藥在國內並未核准使用,商品不得檢出任何殘留。自2022年起,食藥署在邊境檢驗也發現多起含環氧乙烷的速食麵(泡麵)產品,其中包括知名進口冰淇淋被檢出微量的環氧乙烷,因不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而遭到退運。 統計歐盟食品和飼料快速預警系統(RASFF),自2020通報存在環氧乙烷殘留風險的案件近900件,產品包含芝麻類相關產品(芝麻、芝麻醬等)、冰及甜品、營養食品、食品補充劑和強化食品、食品添加物(刺槐豆膠、關華豆膠)、植物萃取物、草藥及香料(辣椒粉、薑黃粉、咖哩粉〔多件通報產品來自印度〕)等。 觀察國內目前無產品含環氧乙烷之相關抽驗,在RASFF系統中,冰及甜品、含刺槐豆膠、關華豆膠產品、香料等被驗出含環氧乙烷,再參考通報內容,考量國內的冰及甜品、果凍產品也有相當多含刺槐豆膠、關華豆膠,且為兒童喜愛之零食;烹飪調味會使用的薑黃粉、辣椒粉及咖哩粉;經常與養生話題捆綁的芝麻粉,此五類為RASFF通報內容出現頻率高的產品,因此本會本次先進行此五項產品調查測試是否含有環氧乙烷,以提供消費者選購相關產品時參考。 採樣 於2022年12月間,在臺北市、新北市的連鎖大賣場、超市及福利中心、便利商店、食品行、藥行、品牌門市及網路電商,購得香草冰淇淋4件、果凍類(含刺槐豆膠或關華豆膠)3件、薑黃粉3件、咖哩粉3件、芝麻粉2件、亞麻籽粉1件及辣椒粉類(包含辣椒粉、七味粉及泡麵中辣椒包)3件,共19件樣品。 檢視產地,9件為臺灣生產,來自日本有3件,來自印度有4件,其餘分別各1件來自韓國、越南及法國。 (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計算樣品每百公克的價格 比較樣品每百公克的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進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消基會 環氧乙烷(EO) 2022年3月14日公開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環氧乙烷之檢驗(TFDAP0022.03) 不得檢出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原產地、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詳細條文請見文末BOX連結)。 檢視本次19件樣品,包裝標示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二、環氧乙烷含量測試 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簡寫EO或EtO)是一種人造的易燃氣體,當它濃度非常高時會散發些許甜味。環氧乙烷易溶於水,在自然界中可以發現非常少量的環氧乙烷,燃燒菸草時也會產生少量的環氧乙烷。環氧乙烷主要用於製造乙二醇(一種用於製造抗凍劑和聚酯的化學物質)。它也用於醫院和滅菌設備,對醫療設備和用品進行消毒;也用於食品的滅菌,以及在某些儲存的農產品(例如香料和草藥)控制蟲害(資料來源:美國EPA)。 自2020年起,多起印度芝麻被驗出環氧乙烷,歐盟進而發起多起回收行動,而事件起源是印度供應商在儲存芝麻時,會以環氧乙烷作為燻蒸劑以抑制蟲害;在國內引起較大關注為知名品牌冰淇淋被驗出含有環氧乙烷。目前國內仍不得將環氧乙烷使用作為農藥;歐盟的規範則是環氧乙烷作為農藥的燻蒸劑時,其容許限量為0.02~0.1 ppm,在食品添加物中,環氧乙烷不可作為消毒目的,不論來源為何,環氧乙烷的殘留量(環氧乙烷和2-氯乙醇的總和,以環氧乙烷表示)不得超過0.1 mg/kg(毫克/公斤)。 目前國內食藥署對環氧乙烷的規範,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未核准作為農藥使用,此外《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也未准許使用作為食品消毒用途。本次測試19件樣品,有1件樣品檢出環氧乙烷,為編號11號「仙菓牌印度咖哩粉」約15.5毫克/公斤(定量極限為0.05毫克/公斤)(分析方法使用儀器為GC/MS/MS氣相串聯式質譜儀)。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本次1件樣品檢出環氧乙烷,其來源為何,是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有待主管機關儘速調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結論 給消費者的建議 環氧乙烷為近年受關注的致癌物質,參考2022年食藥署邊境檢驗不合格產品如下表2。 表2、2022年食藥署邊境檢驗公布含有不合格產品統計結果 產地 品項 件數 濃度(ppm) 韓國 泡麵(其中配料包) 2 0.104~0.368 菲律賓 泡麵(其中配料包) 2 0.692~1.823 日本 泡麵(其中配料包) 6 0.058~33.763 越南 泡麵(其中配料包) 4 0.095~63.729 印尼 泡麵(其中配料包) 10 0.081~199.057 法國 冰淇淋 2 0.071~0.072 瑞士 刺槐豆膠 1 0.091 資料來源:2022.12.25食藥署邊境檢驗資料 雖然目前的研究都顯示,環氧乙烷藉由皮膚或呼吸道吸入,才可能導致血液或淋巴癌症的風險。如果參考本次檢測出的樣品——咖哩粉,環氧乙烷殘留量為15.5毫克/公斤,換算至每1大匙(約13公克)估算,環氧乙烷含量約為0.2毫克。如果作為料理還可能再稀釋,含量可能更低。但現今的法規是不允許環氧乙烷使用於食物,消費者仍要當心。 還有冰淇淋等甜品中的「刺槐豆膠」、「關華豆膠」等,目前都是我國合法添加物,可作為黏稠劑或乳化劑,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若擔心是否有環氧乙烷殘留時,除了可以留意一下食藥署公布的邊境檢出不合格的產品,購買商品時也可檢視食品的成分標示,若是含有「刺槐豆膠」、「關華豆膠」等較高風險的成分時,尤其是製程為低溫高壓的環境(如冰淇淋等),可能會因氣體揮發不完全,而導致殘留,消費者在食用時要特別當心。 對政府之呼籲 1.有鑑於環氧乙烷為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列為一級致癌物,若長期接觸,有增加罹患血癌、乳癌的風險,為保護消費者健康,應研議加速抽驗全國相關產品及相關原物料,公開周知,並建立檢驗結果資料庫,供消費者參閱。 2.建議在邊境檢驗中,除了泡麵外,也應增加進口香辛料的檢驗,或者要求進口業者須提供相關證明,才允許進口。 對業者之呼籲 1.企業在進口含有環氧乙烷殘留高風險的農產品或原物料時,最好能要求對方提供符合國內法規的證明,例如供應商提出的檢驗報告,以免遭到退運。 2.目前因各國法規不一,建議也可以自行抽驗,以確保自家生產的產品符合法規,才能提供消費者多一層保護。 3.建議各食品業者作好自主管理,當環氧乙烷作為消毒劑使用時,應確保完全揮發後不會殘留於食品中,再進行製程,作好企業的把關。 BOX:《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表3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3年2月號頁56~5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個資外洩傳不停 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先止血並全面查核企業個人資料管理系統
根據外媒TechCrunch報導指出,一名安全研究員在和泰汽車旗下的iRent(和雲行動服務)雲端伺服器發現公開資料庫,包括iRent客戶名字、手機號碼、電子信箱、住址、駕照照片與經特殊處理的卡片支付相關資訊。到目前為止,iRent公司宣稱可能受影響的會員資料約有14萬筆,包括會員姓名、電話、地址等資訊。 個資外洩,通報企業竟空置一週未處理 消基會指出,此案發生時,最讓人不能接受的是,這位安全研究員發現和泰車雲端伺服器資料庫公開,有消費者隱私資料外洩之虞,一再以電郵聯繫和雲公司,不得其門,公開的資料仍舊公開,一週後還是透過外媒跟數位發展部唐鳳部長電郵說明後,才獲得重視、處理,可見企業對於雲端個人資料保全的嚴重輕忽程度。 本案曝光後,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立即在2月2日派人赴iRent(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雲公司)調查,現場查核時,該公司未能依規定提供汽車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書,且現場無法說明確切可能洩漏客戶筆數;更是證明該公司廣泛使用APP拉消費者入會,使用該公司提供之租車服務,但在雲端的防駭與資料保全上卻是與其現代化經營形象有著天壤之別,實在是駭人聽聞。倘若消費者知悉和雲公司是如此輕忽與隨便,怎還敢跟該公司互動往來呢?! 雖然目前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要求和雲公司必須在2月3日前就要提報其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4日完成後續處理、矯正措施,若未能改正就會依法開罰2萬至20萬元罰鍰,但對於已經發生個資外洩的消費者來說,仍是感到驚惶失措,深怕個人資料(電話、身份證字號等重要隱私)遭歹徒運用而遭詐騙。 2月4日,和雲公司提出正式聲明表示:「基於會員權益、積極防堵詐騙,決定拉高資訊安全防護原則,擴大認定『該暫存資料庫自啟用以來,所有曾涉潛在風險的40萬名用戶』(說明:僅包括過去三個月資料有異動過的消費者),全數納入此次範圍。針對此範圍用戶,和雲行動服務於2月1日晚間已完成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並於2月2日提供『時數補償』;同時於官網公告,提醒全體會員留心潛在詐騙風險,並指派專人持續監測會員個資是否遭受侵害。」 針對這樣的聲明,消基會強烈表達誠意實在不足,事實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第28條:「……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因此,和雲公司應依法賠償,才能展現應有的誠意。 詐欺發生件數創下10年來新高紀錄 個資外洩何時消停 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2021年詐欺發生件數達2萬4千餘起、被害人超過4萬4千人,當時已創下新高紀錄;2022年前九個月詐欺發生數就達2萬1千餘起,2022年的詐欺案,預期創下10年來新高紀錄。詐騙案的起源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個資外洩情事,因此,消基會呼籲相關部會應先就個資外洩、不安全店家(賣場)之企業個資管理系統進行全面查核,方能稍稍遏阻台灣詐欺之島的惡性發展。 企業經營已進階到雲端管理,很多與消費者的互動都是藉由各種APP或上網訂購商品(服務),然後透過寄發、宅配送至消費者手中。一旦個人資料保護不夠周全,外洩的機會便可能會成為家常便飯,令人防不勝防。 個資外洩發生的核心關鍵在政府不夠重視資料保全與查核 消基會指出,個資外洩發生的核心關鍵在於政府不夠重視資料的保全與查核,數位發展部成立之前,主管官署散見各行各業的目的主管機關,人少事繁,管理經驗值又偏低,以致在管理、查核上經常力有未逮;而企業也抓到政府管理上的「眉角」,一旦發生個資外洩情事,便形成「公告、發簡訊」等模式,展現已盡到告知的義務,如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 條:「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將使得不重視個資保全的企業有機會得以倖免相關罰則。 消基會表示,曾經發生個資外洩的雄獅旅行社的團體訴訟,最終雖以和解結案,但近日的申訴案中,又發現雄獅旅行社仍舊發生個資外洩情事,顯見企業並沒有得到深切教訓,加強重視個資保全措施。消基會說:「待消費者因個資外洩而遭詐騙受害,則又主張消費者損害是詐騙行為所致,與個資外洩無涉,對於歹徒利用外洩個資所為不法行為致消費者所受損害,全然撇清因個資外洩應負之責任,將企業個資外洩所生風險轉嫁消費者,未將消費者個資保護列為企業經營重要課題」。 數位發展部長唐鳳在2022年11月30日指出,建立個資監督機制,要採歐盟高規格。然而,與其看到天邊的雲端,還不如落地好好執行相關個人資料保全以及個資外洩後的嚴懲,以杜絕該類事件不斷發生。 消基會認為個人資料頻傳外洩的關鍵點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國內經常發生大規模資料外洩情事,無論是公部門(如近日健保署公務員外洩民眾個資)或民間企業,都是因為沒有健全的個人資料提存管理系統、缺乏定期查核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也未善盡資料可能外洩的警示系統。所以目前當務之急就是,由數位發展部統合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一套完整周延的個人資料保全、提存系統,輔以定期、全面的查核機制,再佐以嚴罰制度,全力保障民眾個人資料權利安全。 針對iRent個資外洩一案,消基會建議: 政府單位: 建議政府與相關部會於相關法律(如個資法或資安法)明訂要求,強制個資處理相關業者應針對個資進行欄位等級加密和資料庫等級加密。 強化通報受害民眾機制,使民眾可於第一時間變更密碼,避免後續外洩;並建議可建立代位求償機制,協助受害民眾/消費者爭取其利益損失賠償,亦可間接督促業者強化其資安防護。 持續推動TPIPAS(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規範,Taiwa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驗證制度(https://www.tpipas.org.tw/)或其他國際公認個資保護系統認證,確保資料安全。 和雲企業: 儘速訂定通報消費者機制,提醒消費者趕緊變更密碼,以免受害不止。 明訂受害消費者的賠償金額,並儘速發放。 協助因資料外洩而受害消費者的司法權益主張。 釐清事發原因及缺失改善。 消費者: 若發現資料已經外洩,建議消費者應向企業或消基會申訴。 消基會提供義務律師免費諮詢,若消費者有需求,可致電預約: 消基會主事務所 電話:(02) 2700-1234 傳真:(02) 2706-0247 中區分事務所 電話:(04) 2375-7234 傳真:(04) 2375-9717 雲嘉南分事務所 電話:(06) 241-1234 傳真:(06) 241-1259 南區分事務所 電話:(07) 225-1234 傳真:(07) 227-1903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