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請自來」的侵擾,層出不窮!
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切莫接受來路不明商品
請物流業與通路商共同協助防止詐騙集團
「不請自來」的侵擾,層出不窮!
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切莫接受來路不明商品
請物流業與通路商共同協助防止詐騙集團
2021/07/29
經常網購的消費者常會接收到簡訊,告訴消費者網購訂貨已到,通知前往超商付款取貨。一位呂姓消費者向本會投訴:前些日下午,她接到簡訊,通知她網購的貨品已經送達她住家附近的超商,消費者可以前往付款領取。因為最近疫情警戒因素,她多數時間宅在家,響應網路代替馬路,經常上網採購一些家用物品或食品。由於購買次數多了,她經常收到前往超商取貨的通知,至於是什麼貨品到貨,有時她真的一時會想不起,但因為超商就在她家附近,隨時可達,久而久之,這位消費者已經不自覺的養成收到通知就先赴超商付款取貨,再回家檢視商品的習慣。這次,消費者也不疑有它,先到超商付款新台幣700元,再拿回家中拆封檢視。但這回當消費者打開之後,卻傻了眼,消費者發現盒內裝的竟是令她感到陌生的貨品----「芒果乾兩罐」!她立即聯想:「我並沒有訂購芒果乾啊!」「為什麼會通知她付款取貨呢?」「出貨廠商如何知道她的地址和電話,甚至也知道她經常往來取貨的超商?」「為什麼會這樣呢?」………許許多多的為什麼,立即紛擾這位消費者。她既然沒有訂購芒果乾,為何商品卻不請自來,害她糊里糊塗的「先付款700元」,等她回到家中檢視拆封之後,才知道事情不對勁了。
這一次呂姓消費者進一步和家人確認,家中確實無人訂購芒果乾,她不甘就此損失700元,呂小姐初步意欲退貨,再次回到超商,講明收到的貨品並非她和家人所訂購,詢問超商是否允許退貨還錢,解除該筆買賣,但是超商表示,他們僅是提貨平台,並非賣家,超商也不會發簡訊通知消費者來店取貨,消費者既然己經來店付款取貨,超商也依照寄託關係,將貨物交給指定的收貨人,超商的交付任務已經完成,主張他們不負擔解約退款責任。超商表示,消費者想要退貨,應該找賣家或供貨商受理。
事後消費者呂小姐經過重重的聯繫,並和超商主管多次洽商之後,終於取得供貨商的資料,經她追查下,知道是由一家自稱是「代寄公司」的單位出的貨。再經聯繫這家「代寄公司」,他們回稱:他們僅是接受賣家交付貨品之後,再將貨品交給超商代為交貨收款,「代寄公司」也非賣家。並且「代寄公司」還回稱如果消費者對貨品不滿意想退貨,消費者除應負責將貨品寄回給賣家之外,還要消費者向賣家提供消費者的受款銀行帳戶與帳號。至於賣家是誰?如何聯絡?「代寄公司」推稱:消費者自己應該知道,基於個資保護,「代寄公司」不便提供賣家資料,要消費者自己與賣家聯繫!消費者追問到此,不禁傻了眼,「代寄公司」不但一問三不知,還要消費者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資料,消費者那有人還敢進一步再提供人金融個資呢?消費者相關的追查聯繫與維權行動,至此被迫斷念,並且斷頭。
這宗「不請自來的芒果乾」雖然僅只新台幣700元,消費者想要退貨還錢,竟然花費消費者呂小姐兩週的時間追查,最終仍還是以資訊斷頭和遺憾告終。消費者呂小姐告訴本會,倘若日後再任由這種賣家利用消費者對於超商形象的信賴,繼續再以「無頭、隨機」方式寄送「不請自來」且「來路不明」的商品給不明究裡的消費者,一定會讓許多「不虞有詐」的消費者繼續上當受騙。如果政府坐視不管,或消費者不知防範,任其一再發生,一定會助長「詐騙賣家」為惡之風。
呂小姐不願日後還有許多消費者受害,乃挺身而出,來電向消基會檢舉、申訴,並反映本會能為社會示警,提醒眾多消費者注意,不要再上當受騙。
※※※ ※※※ ※※※
7月初,林小姐收到快遞公司寄來包裹,貨到付款900元,基於習慣擬當面檢視商品時,快遞公司說,與寄件人簽有保密條款,不能讓林小姐檢視商品內容,請林小姐必須先行交付貨款,才願交付貨品包裹,因為林小姐自己有網購習慣,深怕漏失了自己網購的商品,乃便交付900元並收取貨品包裹之後,才打開商品,但這才發現裡面內裝的是兩件已穿著過的二手外套。林小姐她記得自己並沒有訂購這種商品,並驚訝怎會有人知道她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莫名其妙地送來這個「不請自來」的商品。
900元,對林小姐來說,也接近一天的工資,經仔細檢視包裹上的寄件人資料,發現記載含糊不清,致電過去竟是空號;不甘損失的林小姐,好不容易找到快遞公司的電話,表明並未訂購該件包裹,要求對方提供寄件人資料,快遞公司說,他們只負責送貨,不負責售後服務,更無法代寄件人退費,「盧」了好幾天,林小姐終於拿到一組聯繫網址,要求她在網頁留言,發現竟只收到電腦機器人回覆,而且退款流程,竟然要20多天,林小姐忙了好幾天,最終仍不得退費。
政府165反詐騙專線多次發出警訊,但除惡未盡,
受害事件仍層出不窮
消基會接到消費者投訴此類案件後,認為事態嚴重,乃即向警政署165防詐專線查詢,獲知該類詐騙多屬「境外包裹」,近年相關案例有增無減,且多屬以「超商貨到付款」或「宅配到家」模式對不明究裡的消費者進行詐騙。
由於上述案例多到讓消費者不能容忍,本會亦在國家發展委員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中以「貨到付款」模式搜尋,計有2件「宅配貨到付款(超商取貨付款),境外詐騙包裹氾濫成災,消費者求助無門」成案;3件未成案(連署人未超過5千人)或3件未附議(提案已成案,權責機關業已回應,根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範,因此本案不進入附議)。
內政部警政署165防詐專線表示,建議消費者收到簡訊或直接收到宅配商品,務必要先查證之後再付款,尤其當親人不在家中,要代收付款前,也務必要向家人查證清楚之後再代收。
內政部警政署165防詐專線進一步表示,萬一消費者不小心付款了,該署建議消費者按如下步驟處理,以保護自已的權益:
1、打給「寄件人」,辦理退款。
2、沒有寄件人,詢問宅配業者或超商,該寄件人的聯絡方式。
3、寄件人電話打不通,Line已(不)讀不回,請將包裹託運單清楚拍照後,到各地警察機關報案。
165防詐專線表示,這幾年該類案件叢生,據他們觀察,消費者常因受害金額不高(約在千元左右)、查詢困難、退款不易,甚至還得再行提供消費者自己的個資,恐生二次受害;或因必須循司法途徑,以刑事或民事提訟,太過耗時費事,以致常見消費者懷著「心有不甘」的心情下「認賠」結案。可以想見被詐騙的黑數真的為數不少,而浮出檯面的件數,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受害者眾 限於法令,政府難以解決
貨到付款的詐騙案件實在太多,去(109)年間行政院消保處及相關機關為此召開會議,並宣布已促請各貨運業者應依規定,落實於包裹上提供託運人(如係境輸入貨品時,該貨品的國內代理人)資訊,供消費者識別;此外,更協調貨運及超商業者強化貨到付款爭議協處機制並充分揭露,業者均應善盡企業責任配合辦理。
針業上述來自政府的對策指引,消基會爰此檢視國內規模較大業者目前配合採行的作法,並略述如下:
一、貨運業部分:
(一)新竹物流、統一速達:收貨7天內可直接退貨退款,超過則轉知託運人處理。
(二)台灣宅配通:1.未訂購者,收貨3日內可協助轉知託運人處理;如7日內未獲回復,則逕行退款。2.有訂購,但內容不一致者,則轉知託運人處理。
二、超商部分:
統一超商及全家超商,各均設置提供客服專線(統一超商:0800-008711、全家超商:03-2550119),並由專人受理立案後,轉知託運人處理。
然而,由於呂小姐向本會申訴是最近一週的事情,送交的包裹,仍是「沒有寄件人」的包裹;而林小姐的包裹雖有寄件人,資料卻是含糊不清,電話也是空號,顯見這類案件並未改善、消失,受害者仍一再產生,消基會表示,若要解決該類詐騙,僅只是倚靠165防詐騙專線教育宣導或召開會議,以政府部會發出警訊,都不足以有效遏止犯罪行為的銷聲匿跡。
要積極保障消費者的財物損失,就必須採源頭管理,斬斷一切可能危害的機會,萬一消費者受害,也要能夠凍結資金外流,使消費者有機會追回財物損失。

消費者信賴超商取貨管道 超商亦應擔負嚴選上游廠商的責任
倘若發生三起以上的可能詐騙情事,便應中斷提貨
經多年來的經營,一向讓消費者稱便的好鄰居—便利超商,已經成為消費者採買生活品、寄發、領取商品……等多方面的生活管家,他們在消費者的信賴度,始終居高不下。也因此,消基會認為,要防止上述詐騙行為繼續危害消費者,負責扮演到(交)貨取款的超商平台,其實扮演著防止詐騙發生不可或缺的角色,倘若超商不讓自己只是扮演收取微薄小利(服務手續費)的角色,若更願積極「嚴選合作伙伴」,將可有效杜絕詐騙情事發生。
消基會建議超商系統運用內部通報機制,將全國轄下可能被詐騙的情事,經常進行通報和整合,一旦發生「同一廠商、同一天被投訴發生3起可能的詐騙情事」時,便應立即將問題商家的往來案款予以凍結,並停止提供服務,且於事後若一旦確認該廠商涉及詐騙屬實,更立即將其下架。如此一來,消費者便不會再在超商通路上當受騙。且一旦所有提供「提(送)貨」物流的中間商家(例如:宅配貨運商或其他超商)都能見賢思齊、自願擔任防詐騙角色,「貨到付款」的詐騙情事就可能漸漸消滅。
防禁個資外洩不很容易 消費者仍應善盡任何個資外洩的可能
並提高警覺,拒收不請自來的貨品包裹
話說回那個呂小姐的案子。供貨業者雖然在接到呂小姐退還款的電話請求,表示願意受理退貨還款,但業者卻說另外還需要呂小姐提供她的個人資料及以銀行匯款帳號,以備退款之用。呂小姐認為,這個不請自來的商品不就是因為她的個人資料外洩導致,受此教訓,她不願再留任何個人資料給中間的業者,這筆700元的貨款,也就仍無法成功退費。
消基會表示,預防個人資料(姓名、電話、地址、身份證字號…等)外洩,就得從自身做起,如不隨意提供個人資料給擺攤(申辦信用卡……)、網路申請會員、抽獎、路邊填問卷、身份證影本(參加旅行團、求職…)、網路算命、臉書各式遊戲、各種免費APP等等。
消基會最後呼籲消費者,除了網購平台等業者,對於消費者的交易個資,應該加強保護措施之外,建議消費者對於近年來十分猖獗的「不請自來」貨品包裹,不要冒然取貨;而對於宅配到府及付款的貨品包裹,也請消費者記得要事先向家人詳細查證之後,才能放心簽收付款;特別是更要留意貨品包裹上寄件人託運人的資訊是否「完整或清楚記載」,如有記載不完整或不清楚的可疑之處,消費者應該拒絕收受。只有消費者提高警覺,不要冒然取貨或拒絕收受,才是防止「不請自來」詐騙的最後一道防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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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微解封 健身中心與消費者爭議仍未解套 消基會主張微解封后未進場消費者 仍可主張免繳月費、免辦請假手續
國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國內疫情控制與百廢待興的平衡,於7月21日下午宣布從26日起「降級不解封」。在長達2個月的軟封城的禁止群聚期間,民眾一面擔心疫情變化,不敢隨意出門,一面又怕人人在封城期間成為「楊貴妃」和「安祿山」,期盼有回歸健身房(中心)的日子。 在這段時間裡,消基會迭次接獲不少消費者反應:一、健身中心因疫情而停止營業,但信用卡仍一直扣款,很多會員抱怨,希望消基會能出面處理。二、因為疫情不知何時結束,想終止健身契約。三、七月中旬微解封,但健身中心宣稱仍有健身器材可使用,故照例正常收月費。 消基會指出,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所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應檢附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事先以書面向業者辦理暫停會員權行使: (一)因出國逾二個月者。 (二)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 (三)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六個月嬰兒之需要者。 (四)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五)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六)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致無法使用健身設備者。 於辦妥停權手續之後,於停權期間,消費者得免繳月費,且會員權利有效期間順延。 然而,在新冠肺炎疫情來襲之後,業者依照政府規定,於疫情三級警戒暫停營業期間,此一停業原因係出於「政府規定」以及「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業者即應主動延長健身中心會員之會籍(含健身教練契約),也不能要求消費者於暫停營業期間須辦理請假手續(更無向消費者要求請假手續費的問題)。 但是隨著疫情演變,疫情指揮中心考量國內疫情控制與經濟上百廢待興的平衡,甫於7月21日下午宣布從7月從26日起「降級不解封」,惟對於何謂「降級不解封」?雖有人解為「微解封」,但是消基會認為雖有警戒上的降級,但是未必是對健身中心營業管制的解封,至多僅是「一步一步的放鬆」,未來可能會「逐步放寬管制」之義,因此消基會認為不論「降級不解封」或是「微解封」,健身中心的營業與使用,仍繼續處於受到政府高度使用條件管制措施之下,除非消費者自願選擇接受在政府所定的「健身中心配合疫情防控所做的使用人數限制」規定條件下,前往健身中心運動,進場使用中心內的設備及設施的情形,應另當別論之外,目前消費者在政府宣布「降級不解封」或是「微解封」的條件下,消基會認為,如果只是降級並未解封,消費者使用權益的行使範圍,依然不算完整,除非消費者與業者另有其他約定或處理,有在原有健身中心契約的履行障礙無法完全排除之前,契約效力未必當然回復,因此消費者仍然可以以「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仍然存續為理由,主張暫停繳納月費,並且不必另行辦理「暫停會員權行使」的請假手續,且會員權利有效期間並應順延。 因此,消基會呼籲健身中心因為政府尚未同意完全解封開放消費者使用之前,即應延續三級警戒階段時的做法,即消費者無須辦理請假手續、業者不能無故收繳月費,等待會員能夠無礙使用健身中心內各種健身器材、選擇各式課程時,才是恢復正常營運與收費的時機。 健身中心屬高風險場域,以年青人為使用大宗 應俟年輕人施打足夠疫苗,才宜開放 .日前,台北市又連環爆出連鎖健身房World Gym世界健身俱樂部發生染疫確診消費者進入場館運動的案例,消息傳來,讓許多健身中心使用愛好者人心惶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復表示,若在健身中心發現有染疫者的足跡時,就要調降營運人數。消基會則指出,就算降載營運,健身中心仍以年輕人進出居多,而年輕人多數排列在接種疫苗的末端類別,迄前為止國內絕大多數年輕人,均未注射新冠肺炎疫苗,且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7月21日下午表示,近來疫情確診者的年齡,確有下降趨勢;同日晚間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進一步表示,年輕人染疫比率確實增加,於本年5月11日時候,20到39歲年輕人占確診者只有15%,但是到上周(7月17日)期間,20到39歲年輕染疫確診者比率,則已上升到42%。面對一旦開放為多數熱愛運動健身年輕人進入健身之後,如果登門而來多是風險高、疫苗接種率偏低的年輕族群,消基會認為後果一定十分嚴重。為此消基會特再呼籲,衛福部應積極為年輕人引進充足數量疫苗,快快為國內年輕族群施打,當只有年輕人施打足夠疫苗之後,開放向受年輕人鍾愛支持的健身中心,才具有積極意義。 . 疫苗覆蓋率達到效果之前,消費者快篩陰性才能進場 在室內外健身中心或運動場館運動動時,因為使用場地條件的限制,多因空間密閉、近距離接觸、或運動人員汗水交流,而有造成諸多難以防免的防疫顧慮,貿然宣布全面解封,客觀上染疫風險太高。消基會呼籲,當消費者進出的健身中心仍屬高風險營業場所,且年輕人幾未施打疫苗,屬於高風險一群,政府主管機關冒然開放,十分不妥,當務之急,只有全面的、快速的為年輕人接種疫苗,並輔以進行PCR或一般快篩檢測陰性之才准進場,方是終結健身中心被迫停止營業的最佳良方,在此之前,任何不同程度的解封企圖,都不是最佳的辦法。而對短期內仍無法全面提供服務的健身中心業者,消基會進一步呼籲政府對於健身中心業者,積極紓困,維護此業的永續生存與經營,如此才能創造消費者與業者的雙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產輸港豬肉加工製品 萊劑超標?消基會火速平行檢測 檢驗結果報告
今年6月3日,香港文匯報刊登一篇名為「肉製品瘦肉精超標 台美樣本八中有七」的檢驗報告[1],文章指出,該報近日抽驗八款台灣及美國、加拿大生產進口到香港的豬肉製品,當中高達七款商品被驗出萊克多巴胺含量超出標準達4.4~27.6倍,而七款商品當中,有四款來源地為台灣,包含:黑橋牌「炭烤豬肉乾」(超標4.4倍)、新東陽「豬肉鬆」(超標11.1倍)、新東陽「滷肉燥」(超標7.2倍)、阿中丸子麻香貢丸(超標8.2倍)。另一款來源地標示來自「台灣及加拿大肉品」的台灣慶豐包餡貢丸,萊劑超標則為5.1倍。該次檢驗,唯一合格的商品為台灣黑橋牌所產的「德國Q脆腸」,但報導指該項商品並未標示產品內的豬肉來源地為何。 香港文匯報同時指出,該次檢驗除針對樣品測試萊劑含量外,也針對樣品中是否含有早已為香港已經禁止使用的「克崙特羅」瘦肉精,辦理抽測,結果發現,八件商品中有四件樣品經查驗後發現有檢出,其中有三件來自台灣,分別為:黑橋牌「炭烤豬肉乾」、新東陽「豬肉鬆」、新東陽「滷肉燥」,另一款則來自美國Smithfield「豬柳漢堡扒」。報導稱,「克崙特羅」乃係香港已經禁用的瘦肉精,早經香港當地政府列為限制輸入並禁止出售含有「克崙特羅」的魚、肉類或奶類等產品。 香港文匯報表示,該次檢驗係委由一間合資格化驗所執行,並採用美國FDA(食品藥品監管局)的標準加以檢測。化驗報告交由北京師範大學-香港浸會大學聯合國際學院研究助理梁浩文博士解讀,該專家質疑台商可能使用美國含瘦肉精的豬肉加工後,出口香港牟利,長期食用不排除增加心血管和肝腎疾病以及致癌風險,亦指陳事件暴露香港特區政府的抽查制度存在漏洞,因此促請當地政府應對台製食品增加抽查次數。而負責監管香港食安及環境衛生的食物環境衞生署回覆該報查詢時表示,食物安全中心定期從進口、批發和零售層面抽取食物樣本化驗。過去 3 年(2018 年至 2020年)共抽取約 600個豬肉、牛肉及相關製品樣本作乙類促效劑(乙型受體素)檢測,全部通過檢測。今年1月至5月,食安中心亦共檢測了 71個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豬肉、牛肉及相關製品(包括來自台灣的豬肉製品)樣本的乙類促效劑含量,當中包括萊克多巴胺和克崙特羅,全部樣本通過檢測。 由於經香港文匯報調查檢出萊劑超標之台灣肉製品,其中不乏來自台灣知名食品大廠,在台灣地區的市占率高,消息傳出,自然引發香港以及台灣兩地民眾的高度關注。目前為止,台灣衛福部食藥署6月4日透過新聞稿表示,將透過香港辦事處協洽香港官方進行查證,同時已協同地方政府衛生局赴廠稽查。而台灣農委會更公布新聞稿表示,已針對香港文匯報檢出萊劑超標之台灣商品,採檢相同批號之產品送驗,包括貢丸、豬肉酥、豬肉乾、滷肉燥、德國香腸等製品,結果均是「未檢出」,完全符合標準,農委會因而要求香港文匯報公開向台灣豬農及商譽受損的業者道歉。 消基會火速立案調查 由於遭到香港文匯報點名的產品,多係來自台灣著名食品廠商,這些台灣知名品牌廠商也都同時在台銷售相同產品,且市占率不小,對於來自香港文匯報的檢測結果,同時引起台灣廣大消費者的關注,對於在台灣同樣也有銷售的肉製品,是否也有萊劑超標的問題,萬分關心。因此,消基會乃在第一時間掌握消息後,便立刻透過消保盟友—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嘗試聯繫負責該篇報導的香港文匯報記者,希望取得第一手資料,再進一步採樣該等商品,進行抽驗,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與此同時,消基會亦通過香港文匯報官網公告電郵向撰文記者提出申請,以取得該篇報導所引用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但截至今日(7月7日)消基會召開記者會的此刻,尚未獲得文匯報撰文記者進一步的回覆,殊為可惜。 為儘速協助國人釐清食安疑慮,保障消費者的健康權益,消基會秉持科學精神,立即針對香港文匯報於6月3日發佈之五件檢驗出含有超標萊劑的台製銷港加工肉製品,立案進行萊劑的「平行抽驗」調查,並於今日將檢驗的結果,向外公布,對消費大眾說明,以釐清疑慮。 台灣平行抽測結果 萊劑測試皆為未檢出 抽樣說明 本次抽樣係採取「平行抽驗」方式辦理,乃係參照香港文匯報在香港地區所採樣檢測的之五件萊劑超標商品,同步抽測同一家廠商、在台灣地區銷售的同一類產品(但不是同一批次產品),進行市場採樣,進行檢測。採樣日期為2021年6月4日至6月9日,自台北市、新北市地區的量販店、超市、品牌門市等通路,共計採檢取得四款同類產品及一款同一廠商在台灣地銷售的非同類型商品,總共五款樣品,進行檢測。上述四款同類產品包含:NO.1新東陽「滷肉燥」、NO.2 新東陽精緻「豬肉鬆」、NO.3 黑橋牌「炭烤豬肉乾」、NO.4 阿中丸子麻香貢丸。至於另一件同一廠商非同類型商品,則係NO.5 慶豐新竹貢丸。由於第五款樣品,其台灣廠商並未在台灣地區銷售同種產品,故而消基會乃改採該同一廠商在台灣銷售之相近產品,作為檢測樣品,特別予以說明。 檢測方法 本次檢驗,係委託已取「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方法認證之「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測。惟本次所採之「檢驗方法」,因為僅適用於畜禽產品,尚不包括加工肉製品,因此,此次測試係採用擴充「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原始方法適用基質,進行檢測,併予說明。(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請見表一) 關於萊劑殘留量的比對依據 本次豬肉加工製品萊克多巴胺含量檢驗結果之判讀,因台灣現行國家標準中,並未對豬肉加工製品的萊劑安全容許量制訂規範,因此本次結果判讀,只能參考衛福部於2020年9月17日公告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用來比對豬肉原料含肌肉及脂(含皮)、肝、腎、其他可供食用部位之萊克多巴胺含量是否高於上述由衛福部公告的殘留容許量。 台灣地區自今年元旦開始,核准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肉品進入台灣市場後,政府的食安管理係採取源頭管制方向進行監管,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款之規定,於2020年9月17日修訂頒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正式公告萊克多巴胺於進口豬肉及肉品原料之合法容許量,以加強食用動物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規定,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標準所表列的相關規定,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上述標準,對於萊克多巴胺於豬之殘留部位核准的殘留容許量,管制如下: 豬之肌肉及脂(含皮)部位殘留容許量0.01ppm、 豬之肝及腎部位殘留容許量0.04ppm、 豬之腎部位殘留容許量0.04ppm、 豬之其他可供食用部位殘留容許量0.01ppm。 (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包含胃、腸、心臟、肺臟、舌頭、肚、腦、血等部位)。 表一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判讀依據 委託測試單位 21種乙型受體素: Brombuterol(溴布特羅)、 t-Butylnorsynephrine (Buctopamine)、 Cimaterol(西馬特羅) Cimbuterol(西布特羅) Clenbuterol(克倫特羅) Clencyclohexerol(克倫塞羅) Clenisopenterol hydrochloride(克倫異磅特羅) Clenpenterol hydrochloride(克倫潘特) Clenproperol(克倫普羅) Fenoterol(菲諾特洛氫溴酸鹽) Formoterol(富馬酸福莫特羅) Isoxsuprine(異舒普林) Mabuterol(馬布特羅) Mapenterol(馬噴特羅) 3-o-Methyl-colterol (可爾特羅代謝物) Ractopamine(萊克多巴胺) Salbutamol(沙丁胺醇) Salmeterol(沙美特羅) Terbutaline(特布他林) Tulobuterol (妥布特羅) Zilpaterol(齊帕特羅) 參照衛授食字第1101901019號公告之「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MOHWV0041.05),以擴充原始方法適用基質。 參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規定,食品中動物用殘留量應符合表列之規定, 萊克多巴胺- 於豬之肌肉、脂(含皮)部位殘留容許量0.01ppm、 於豬之肝、腎部位殘留容許量0.04ppm、 於豬之其他可供食用部位殘留容許量0.01ppm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檢測結果(請見表二) 試驗結果顯示,本次抽樣的五件商品其21項乙型受體素,包含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克倫特羅(Clenbuterol)等項目,其結果均為「未檢出」,(低於檢測儀器的偵測極限)。如參考衛福部於109年9月17日公告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豬之肌肉、脂(含皮)部位萊劑殘留容許量0.01ppm,則抽測之五件豬肉加工製品皆符合上述標準。 本會相關作為 一、本會辦理上述檢驗後,立即舉行記者會向大眾公布結果,讓台灣消費者快速掌握此一重大食安報告,協助民眾安心消費;與此同時,本會亦發文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澳門消費者委員會,與之分享本次檢驗報告參考資訊,共同攜手保護各地消費者權益。 二、針對香港文匯報6月3日發表之「肉製品瘦肉精超標 台美樣本八中有七」文章及檢驗報告,由於該報並未公布測試方法並具名實驗室,且報導文章內,復將萊劑超標達27.6倍的美國產豬肉加工製品(Smithfield豬柳漢堡扒)與台灣產豬肉加工製品合併陳述,恐有混淆閱讀大眾,誤認台灣產肉製品品質低劣之印象,均有違媒體應遵循報導詳實且內容中立公正之信念,本會深表遺憾。 三、針對開放萊豬進口的食安監督,消基會日後亦將持續進行各項市場抽測計畫,公布檢驗報告,繼續為保障台灣地區消費者權益而努力。 呼籲 民眾經常飲食的豬肉及其加工肉製品,早已是國人飲食文化重要的一環,對於食用豬肉原肉的方法,不僅建立一套煎、煮、炒、炸的烹調系統與技藝,且進一步利用食品科技方法,製作各式各樣從原肉衍生而出的肉類加工製品,例如:水餃、香腸、肉丸子、肉鬆、肉脯、肉乾、肉燥等食品,而這些肉類加工食品都是台灣民眾長期仰賴的飲食來源與重要選擇。 而政府自開放含萊劑的豬肉及肉品進口政策,食安政策監管除應針對肉品原料嚴加管制,更應針對以各類肉品為原料所衍生製成的各式各樣豬肉加工製品,加強監管與檢測,因為一旦市場上缺乏可供業者遵循的自主管理機制,對於業者生產肉品的品質管控以及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均將產生多重影響。 藉由本次的檢驗發現,國內對於肉品含萊克多巴胺的限量管制,重點僅在對於豬肉及牛肉之肉品原料,加以設防;惟卻對於亦屬為台灣消費者喜好的豬肉「加工製品」,似乎卻未有嚴格的監管,政府並未對於豬肉「加工製品」制定國家檢測方法以及檢測標準,果如是,這將不利於對於豬肉加工品的食安監督,呼籲政府應補足此項檢驗與市場監管的法制的闕漏,完整建立從肉品原料端到肉品加工端的食安監測機制,以便各界得以有效參與政的監督,並利業者的自主管理,有所遵循。 最後,消基會提醒台灣的食品製造廠,特別是仰賴出口市場的食品業者,對於在市場銷售之產品,不分係在國內及國外市場,均應提供符合各個消費地所制定食安標準的肉製品,善盡企業責任,以便維持台灣出口產品向來的優良口碑與良好商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 https://www.wenweipo.com/a/202106/03/AP60b7eaa3e4b08d3407c3bb28.html BOX: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殘留容許量係「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之含量,包括該藥物原體及與該藥物殘留量具明顯關係之代謝產物。 第 3 條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 藥品名稱 殘留部位 動物種類 殘留容許量 (ppm) 學名 中文名稱 Ractopamine 萊克多巴胺 肌肉 牛 0.01 肌肉、 脂(含皮) 豬 0.01 肝 0.04 腎 0.04 其他可供食用部位 0.01 列表說明:本標準規範144項動物用藥的殘留量管制,本表僅針對本文討論之萊克多巴胺進行整理。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表二 檢測結果 編號 品名 採樣日期 價格 產地 乙型受體素21項測試結果(ppm)(註1、2) 廠商資料 購買地點 1 新東陽滷肉燥 2021.6.7 38元 台灣 未檢出 負責廠商: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新東陽(板橋二店) 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18號 2 新東陽精緻豬肉鬆 2021.6.5 195元 豬肉、豬油 原產地:台灣 未檢出 負責廠商: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家樂福(土城日月光店) 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二段210號B2樓 3 黑橋牌炭烤豬肉乾 2021.6.7 220元 台灣 (豬肉原產地:台灣) 未檢出 黑橋牌企業(股)公司 黑橋牌(永和門市) 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189號 4 阿中麻香貢丸 2021.6.4 159元 豬肉/豬脂 原產地:台灣 未檢出 製造商:振鈁有限公司 家樂福(新店店)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三段1號 5 慶豐新竹貢丸 2021.6.9 99元 原產地:台灣 豬來源產地國:台灣 未檢出 製造商:慶豐食品 喜互惠生鮮超市(和平店) 宜蘭縣礁溪鄉和平路120號 (註1)檢出數值低於定量極限或偵測極限,檢驗結果以未檢出或者陰性表示。 (註2)乙型受體素21項檢測定量極限(肌肉)0.001ppm、定量極限(內臟)0.005ppm台灣市售香蕉農藥殘留量 令人捏把冷汗 突顯管理與檢驗有待加強
台灣氣候四季分明,因此水果的出產種類多樣,加上現代農業科技,許多原本口感酸澀的水果,經過改良,變得可口多汁,不僅國人喜愛,更受到其他國家的歡迎,其中香蕉更是省產水果外銷最重要的品項之一,也是台灣農產品輸出到日本的主力產品。「台灣香蕉」曾於早期台灣經濟起飛時代為國家賺取大量外匯,然而,隨著省產香蕉生產成本提高以及供應量不穩定,台灣香蕉在日本市場的地位已被菲律賓及中南美洲等國家取代。 「香蕉」營養價值豐富,其含多種維生素和礦物質,食用香蕉就能容易地攝取各種營養素,且香蕉膳食纖維含量高,加上含有果膠成分,能充分潤滑腸道,降低廢物滯留腸道中。香蕉也含豐富的鉀及鎂離子,其中鉀能防止血壓上升及肌肉痙攣,而鎂則具有消除疲勞的效果。另外,香蕉熱量高,可短時間提供人體熱量來源,因此成為許多運動員參與體育競賽,短時間補充能量選擇的食物。由於香蕉對消化、吸收相當良好,各年齡層都能安心地食用,是國內校園營養午餐經常作為副餐的水果,幫助學子補給均衡的營養,且香蕉還可以幫助大腦製造血清素──它能刺激神經系統,給人帶來歡樂、平靜及睡眠的信號,甚至還有鎮痛的效能──是好處多多的水果。 2021年3月13日,日本傳來台灣香蕉遭日本公司Wismettac驗出含有殺菌劑百克敏超標,而被日方下架。對此,農委會官員表示,僅為個案,下架數量也不多,不影響外銷;但同年4月,依日本厚生勞動省所公布4月份違反事例速報資料顯示,台農發股份有限公司輸出至日本的香蕉,共有二筆農藥殘留事件。一筆是台灣香蕉被驗出含有第滅寧藥物的殘留0.02 ppm;另外一筆則是台灣香蕉被檢出藥物殘留0.06 ppm。對此農政單位強調這二筆事件為同一批次的產品。 上述事件發生之後,農糧署表示,未來將針對外銷的香蕉,加強產地抽驗工作,若有蔬果需要外銷,產地必須通報農糧單位,再由農糧署到現場做品質管控以及檢驗工作,俟檢驗合格再行出口,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短期間內台灣出口至日本的香蕉,相繼被檢出農藥殘留不合格遭到退運或銷毀,如此消息,著實也讓國內消費者不安,畢竟香蕉在市面上,是非常受消費者歡迎的水果。是否我們引以為傲的農產品真的到令人無法安心食用的地步了?消基會為此乃隨機購買市面上的香蕉進行農藥殘留測試,提供消費者購買時作為參考,也提醒消費者食用時應該留意的事項。 採樣 消基會係於2021年4月間,至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的量販店、超市、水果專賣店、農產運銷中心及傳統市場等通路購買,其中台北市共購買1件、新北市3件、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分別各購買4件,共計購得16件。(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價格調查 本次測試的16件樣品,每100克單價為2.5~7.7元,其中單價較低的是1號,單價較高的是16號。 二、農藥殘留檢測 本次測試標準係依據食藥署公布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其附表五「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農作物類農產品之分類表」(其中「香蕉」為第14類「大漿果類」)。本次測試16件香蕉樣品381項農藥殘留項目,計有2件樣品檢出農藥殘留,其餘14件則未檢出。經檢出農藥殘留者為編號9號「香蕉(金田水果行)」,檢出「白克列」及「益達胺」二種農藥,以及編號13號「香蕉(板農活力超市)」,檢出「百克敏」農藥一種。 「白克列」檢驗報告結果為0.20 ppm(原始數值 0.196 ppm),「百克敏」檢驗報告結果0.02 ppm(原始數值0.016 ppm),均剛好等於容許量;「益達胺」檢驗報告結果為0.06 ppm(原始測試值 0.064 ppm),小於容許量0.5 ppm。 三、總結 參考農委會「輸日香蕉病蟲草害防治用農藥參考基準」,其中分別列出我國與日本在農殘標準的異同處,並且有建議農友應注意「我國農殘標準高於日本,若預備出口日本應避免使用」。台灣的香蕉在今(2021)年出口至日本時,有二次被驗出不符合當地標準,分別是在3月份被驗出「百克敏」0.12 ppm(日本限量標準為0.02 ppm)及4月份二次被驗出「第滅寧」0.02 ppm及0.06 ppm(日本限量標準為不得檢出)。 殺菌劑「百克敏」是炭疽病用藥,主要用於防治會讓香蕉外觀一點一點黑黑的炭疽病,以及會讓香蕉心發黑的黑星病。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的毒性分類中,未將百克敏列入毒性分級。至於「第滅寧」在日本的規定是「不得檢出」,不得於香蕉產品中檢出。農委會表示該次香蕉輸日被檢出的「第滅寧」數值為0.02 ppm,國內用於香蕉的殘留容許量則是訂在0.2 ppm(大漿果類),兩者之間相差約10倍,農委會認為初步懷疑是果園受鄰田污染所致。 本次經測試檢出的台灣香蕉農殘項目共有:「白克列」、「益達胺」及「百克敏」三種。此三種農殘中,用於葉黑星病的「白克列」,我國的標準訂得比日本嚴格(台灣為0.2 ppm,日本則為0.6 ppm),其安全採收期為6天,參考其安全資料資訊,為對眼睛有刺激性,對水生生物有毒並具有長期持續影響,應避免釋放到環境中。至於使用於防止葉黑星病及炭疽病的「百克敏」限量標準,台日兩地規定標準則相同(均為0.02 ppm),其安全採收期分別為3天及12天;依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2007年出版的一份報告指出:「百克敏」的產品標籤警告百克敏暴露會導致嚴重的(雖然是暫時的)眼睛傷害和皮膚刺激,但是如果吞食也可能會致命。此外,9號樣品除了檢出白克列之外,也檢出新一代類尼古丁殺蟲劑(薊馬類害蟲)「益達胺(Imidacloprid)」,雖然檢出量低於國內限量的0.5 ppm,但卻高於日本限量的0.04 ppm以上。(以上均請詳見表2) 類尼古丁殺蟲劑即使在非常低劑量仍具有毒性,在土裡和水裡非常持久,可以在體外保持活性長達數個月,因此導致對非目標物種如無脊椎動物,會持續且慢性地暴露在有毒的環境中。該藥劑為水溶性,很容易流入水生棲地,進而影響水中生物。類尼古丁藥劑的使用和蜂群崩壞症候群相關性的考量則與日俱增。2013年5月,歐盟委員會已明文禁止在對傳粉媒介和穀物有吸引力的開花作物上使用「益達胺、賽速安(Thiamethoxam)和可尼丁(Clothianidin)」三種新一代類尼古丁殺蟲劑。2018年5月,歐盟委員會進一步全面禁用; 2020年2月實質禁用另一類尼古丁殺蟲劑賽果培(Thiacloprid)。一連串禁用的緣起為該類藥物會經由植物根部、葉面吸收後,傳送到花朵、花粉中,所以對蜜蜂等傳粉昆蟲也具有強毒,嚴重影響農作物收成。 台灣香蕉種類多,依種植的地方主要可分成平地的「田蕉」和山坡地的「山蕉」2種,且一年四季都盛產,依農委會建議,消費者可以依據「果皮漂亮、蕉形碩大、氣味濃厚」這三要素,選擇外型熟黃圓潤飽滿的香蕉。此外,香蕉採收後仍會繼續進行「後熟」作用,讓果實貯存的澱粉融解成糖分,使果實吃起來更甜,因此放置愈久愈熟,表皮就會漸漸產生斑點而變成褐色,表示「熟透」而不是「壞掉」,這個時候反而糖分最多,香氣也最濃。還有買回來後,不要立即放入冰箱,因為香蕉所能承受的最低溫度約在攝氏15度左右,所以最好放置於陰涼處,讓香蕉慢慢成熟,以避免未熟成的香蕉因呼吸作用被抑制,除了無法完熟外也可能造成代謝不正常而冷傷,使水果果皮凹陷、軟腐或產生褐斑,影響風味。若要避免香蕉太快熟化,可以用保鮮膜緊密包覆在蒂頭處,可以延長保鮮2~3天。 香蕉營養價值高,也適合各年齡層食用,惟一要注意的是,香蕉熱量不低,一次不要食用過多,以50~70公斤的人為例,一天最好不要超過1.5根,還有香蕉皮內的白色皮絲也含有豐富的水溶性纖維,所以不用刻意剝太乾淨。另外,國內營養師指出,香蕉含高鉀,腎功能異常的民眾不宜多吃,最大限量約就10公分長的香蕉,且香蕉的糖分相對其他水果偏高,因此糖尿病患者要節制食用;香蕉含有鉀,雖有助平衡血壓,但若服用保鉀利尿劑降血壓藥的患者,最好要注意食用的份量,以免高血鉀症反而引起心悸。 給消費者的建議 1.食用香蕉前應清洗果皮。 2.香蕉清洗後剝皮食用前一定要清洗手,避免農藥殘留在手上又接觸到香蕉。 3.香蕉是營養價值高、食用方便的好水果,但每次食用勿過量。有慢性疾病的消費者,食用份量要更留意。 給政府的建議 1.在銷日香蕉檢出農藥殘留事件之後,農糧署表示將針對外銷香蕉,加強產地的抽驗工作,甚至到現場做品質管控以及檢驗工作,而本次檢驗結果剛好屆臨殘留標準,如果再多一點即屬超標,呼籲農糧單位應落實產品的把關,追蹤來源,並進行輔導改善及後續追蹤改善情況。 2.考慮將農藥使用範圍與標準一致化管理,以免因為國情不同,產生管理的困擾,採從嚴標準對國人健康亦較有保障。 3.加強不符合標準出現率高的農藥之使用管理。目前購買、使用等雖然需要進行登錄,但是否有落實,是否有達到預期成效,則需要主管單位定期檢討及追蹤稽核,務必使農藥從製造、販售、到使用都有獲得監控。 4.定期輔導及追蹤農民使用不符合標準出現率高的農藥的狀況。 5.使用後農藥的空瓶應確實符合回收機制,以免污染環境。 6.定期調查國內類尼古丁殺蟲劑的農業使用和環境分布現況,評估其對傳粉昆蟲和水中生物的不良影響,預警和管控類尼古丁殺蟲劑的國內使用。 給農友的建議 1.務必遵守在使用農藥後的安全採收期,善盡把關之責。 2.農友應熟悉使用的農藥特性、可使用的作物,生產安全的農產品,保護自身使用農藥的安全,也保障消費者食用的安全。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每百公克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農藥殘留檢測 (381項) 參考衛授食字第1081900612號公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4)及衛授食字第1071902338號公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MOHWP0054.04)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表2、各藥劑之台灣與日本標準、檢測結果比較 藥劑名稱 台灣標準 日本標準 2021年台灣香蕉 驗出不符日本標準 本次消基會 檢測結果 白克列 0.2 ppm 0.6 ppm - 9號樣品檢出 「白克列」0.2 ppm 百克敏 0.02 ppm 0.02 ppm 3月驗出「百克敏」 0.12 ppm 13號樣品檢出 「百克敏」0.02 ppm 益達胺 0.5 ppm 0.04 ppm - 9號樣品檢出 「益達胺」0.06 ppm 第滅寧 0.2 ppm 不得檢出 4月驗出「第滅寧」 0.02 ppm、0.06 ppm - ※詳細檢測結果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1年7月號483期。新冠肺炎快篩劑騰貴 說好的有政府會辦事 還有效嗎?消基會呼籲政府進行普篩服務解決價格問題!
去年COVID-19疫情發生之初,國內持續出現本土 COVID-19 及感染源不明的確診病例時,各界即不斷呼籲「廣篩」、「普篩」,迅速找出可能的感染者及感染源頭,以阻斷病毒的傳播鏈。無奈當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基於可能出現「偽陰性」及「偽陽性」的困擾,認為一旦全面實施廣篩,可能爆出大量「病患」,進而癱瘓醫療系統,基此顧慮,遲遲不願採納來自各界普篩的要求。 今年3、4月以來,本島各地疫情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四下流竄以後,疫情快速進展到三級警戒階段,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方才自五月三十日頒布「各地方政府設置社區篩檢站補助要點」,開始採行有限度的「熱區採檢」快篩措施,同意各地方政府設置社區篩檢站,並以「區域個案數」、「確診者足跡熱區」等盛行率較高之地區為考量,針對具有確診個案相關接觸史、活動史之無症狀民眾,作為主要篩檢對象。這是目前前政府所實施的一種「自願性廣篩」的措施,雖然免收費用,快篩劑等器材,亦由政府負責提供,但是其設置地點,並非普遍,並且僅以對特定區域與特定對象。 上述政府目前所採行的局部「清掃措施」,效果固然已有展現,但是對於民眾居家自主快篩與眾多企業擬對自已員工採取自主快篩的高度與大量需求,並未能充分的滿足,因為對於辦理快篩所需的快篩試劑取得與使用,仍受醫療法規的高度限制,一般民眾並不能自由購買與使用。 對於政府上述局部有限且非主動實施的快篩措施,並未能滿足其他民眾的需求,因此基於自主防疫與防衛疫情的需求,許多來自民間、各地方政府以及諸多私部門企業紛紛提出要求政府普遍實施快篩,不然也需要即時開放民眾自費購買新冠肺炎快篩劑,並自主實施快篩。 對於來自民間排山倒海的呼聲之後,中央情指揮中心終於在六月中旬同意開放民間及企業者,均可以自費購買快篩劑,並自主實施快篩之後,國內的藥商與領有醫材販售業者,立即開始火速的進貨或自國外進口,在很短的時間內,大量上市,舖貨上架,開放民眾購買使用。 目前經過相關業者舖貨上架的「家用快篩劑」,總共計五款,包含四款進口商品,和一款國產品。 依據研製檢驗技術的不同,新冠肺炎快篩劑共有3種檢驗類型:核酸、血清抗體和抗原檢測;市售快篩試劑採用核酸和抗原檢測方式製作。一般來說,國內之前惜篩如金時,所採取的是「核酸檢測」方式(PCR),採用這種檢測方式,是因為具有高度的準確度,但是卻需要依賴專業儀器及人員操作,並且相當耗費人工與時間,因此政政府所採用的「核酸檢測」方式(PCR),需要收取較高的費用,每次的自費檢測,各醫療院所的平均收費,即高達新台幣五、六千元以上,所以這種「核酸檢測」方式(PCR),一般較少為「居家快篩劑」所採用。但目前也有一些業者推出號稱「可趨近實驗室PCR檢驗水準」的快篩試劑,其準確度效果如何,有待觀察,先請大家參考(請詳見表一、二)。 但是政府開放銷售新冠肺炎快篩劑之後,聞訊而來的消費者,卻發現,面對初上架銷售的新冠肺炎快篩劑,價格訂得特別的高,特別是和早已在國外銷售許久的新冠肺炎快篩劑相比,價格訂得真的高出不少!因此有一些消費者紛紛前來,向消基會投訴市售新冠肺炎快篩劑售價過高的現象,要求業者調整,或請求政府拿出辦法來對應。 消費者初體驗 居家快篩試劑為何那麼貴? 今(24)日有某位消費者向本會提出反應,說他已經買到新冠肺炎快篩劑並立即親自使用,對於所顯現的「陰性」結果,消費者固然感到安心,但是卻也表示,一片新冠肺炎快篩劑售價315元,一盒(6片)總價要近2000元(1700-1890元),這筆開銷實在不低。 消基會表示,從資料看來,歐洲、美國,甚至亞洲地區的居家新冠肺炎快篩劑,部分國家(英國、德國)係以「免費提供」策略,方求換取疫情清零效果,例如英國民眾每人每週可以向政府免費申請使用二份新冠肺炎快篩劑,1份內含7組,英國政府為此要求民眾如果在家完成自主篩檢後,必須上網登記每次的篩檢結果,提供政府控制疫情及疫調的參考。英國政府採取的這種做法,由公家出錢提供新冠肺炎快篩劑,換得民眾自主配合疫情控制,公私兩得宜,不用說疫情控制,一定可以得到不錯的效果。 而另據消費者反應,「羅氏快篩試劑」在歐盟地區(25 pcs,154,61 歐元)零售價格每劑約為6歐元,合新台幣207元,換算為台灣五入的價格,應該在新台幣1,035元,但同一廠牌的新冠肺炎快篩劑,在台灣的售價,卻在1,800元,較諸國外貴五成!另外,德國Boson藥廠生產的簡易試劑,在德國售價約合新台幣100元,但在國內的報價,卻高達新台幣500元;至於歐洲的抗原型新冠肺炎快篩劑,在歐洲一劑要價約合新台幣164元;核酸型新冠肺炎快篩劑,一劑則僅要價新台幣1,400元,如果再對照英國、德國的國民所得水準,新冠肺炎快篩劑在台灣的售價,真的高出不少,原因何在? 國內市售快篩劑騰貴 原因出於防疫政策和供需不合理 消基會指出,新冠肺炎快篩劑是消費者在疫情脅下的自保工具,或稱之為「溫度計」,民眾對其有自然的需求,並且願意自掏腰包的購買,自我檢測,從全民防疫的角度,有助發揮防疫效果,但由於我們的政府迭至目前為止,並未全面採取「廣篩」以及公費「普篩」措施,使得目前所局部開放「居家自主新冠肺炎快篩劑」可以自費購買使用後,上架初期,由於供應不足,加上「民眾基於自保需求」對於新冠肺炎快篩劑的需求,自然是十分的鉅大,在此情形下,新冠肺炎快篩劑變得「奇貨可居」,價格居高不下,也就成為必然的現象,但是,以如此高的價格供應予自主採檢的民眾,再怎麼說,都不合情理! 消基會認為,目前新冠肺炎快篩劑售價會如此昂貴的原因,主要在於有一個影響價格的重要因素一直存在:那就是「目前政府並沒有提供免費或公費快篩服務」!因為如果我們的政府早就已經提供民眾普篩的機會,並在全國各地廣設決篩站,方便民眾接受快篩檢驗,在普篩情形下,民間自無另行購買新冠肺炎快篩劑的需求,既無需求,快篩劑銷售價格就一定沒有過高的條件。 無怪乎在政府並不考慮主動提供民眾普篩服務的情形下,民眾必須急著自力救濟,自購檢驗物資,讓業者有可趁之機。並且,也因為目前政府所認可、必須由合格醫師負責操作的PCR快篩檢測服務,依照政府的公定價格,動輒要價新台幣五、六千元以上,這項「行之已久」的公定價碼,自然也是提供企業者「見賢思齊」的最佳榜樣,在訂定新冠肺炎快篩劑上架販售時,誘始業者高貴訂價!所以說,新冠肺炎快篩劑售價的居高不下,其始作甬者,就是政府前述防疫政策所致!從需求面而言,民眾自購新冠肺炎快篩劑,目的是為了確定自己是否染疫,是為了自己的健康,民眾出於健康自保的需求,是屬於民眾應受憲法保障並尊重的「健康權」,國家應予重視;而從道德面來看,這種自保需求,也是一種應該鼓勵的民間自發行為,如果新冠肺炎快篩劑售價過高,甚至不合理的高,不啻直接懲罰配合政府,願意自我防疫,積極響應控制疫情的「好國民」,不是嗎?對此我們認為政府不能對於大家爭做「好國民」的心願置之不理;政府絕對不可以「等日後進口數量多了,產生競爭效應,業者就會開始降低售價」為由搪塞,而不作為。消基會建議政府應正視快篩劑售價過高的現象,趕緊出面管一管。要不然,政府也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的法制授權,拿出去年管理口罩售價的魄力,發威一下,對於快篩劑售價過高的現象,出聲一下,讓民眾知道「政府還在,也會辦事」! 由政府擴大辦理普篩才是核心關鍵 最後,消基會仍然要呼籲廠商,請業者共體時艱,在短期內提供比照國際的合理價格銷售,等待培養市場更多篩檢數量,需求增加時候,業者最終一定會因「多銷而獲利」! 消基會更呼籲政府,應該勻撥紓困或防疫的龐大經費,拿出一部分經費,在政策上普設快篩站或以專案進口方式,提供民眾一定數量的快篩試劑,藉由公費供應的手段,提供民眾自主快篩,鼓勵民眾共同配合防疫,共同抓出無症狀的病毒帶原者,阻斷傳播鏈,消滅疫情。好讓各行各業得以儘快恢復商機,國家人民可以回復生機,不再受苦。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兼顧民生與防疫需求 借鏡國外經驗 打造防疫升等安心賣場
全台新冠肺炎疫情目前仍維持第三級警戒,於國人尚未普遍接種疫苗前,阻斷人群接觸帶來的病毒傳播,仍是防疫的必要手段,在此期間,如何穩定國人維生所需的食物採購,已是政府防疫工作的重要一環。 疫情流行期,多數民眾固然樂意配合,自主在宅抗疫,但維生所需的食材與民生必需品採買,仍是不可避免的移動行為。自5月15日疫情爆發以來,疫調確診者的足跡資料顯示,傳統市場以及賣場屬於染疫高風險場所之一。近期因傳統市場的人潮群聚,致使更多民眾改為前往超市賣場消費,端午節連假三天,透過賣場業者即時公布的人流資訊,短短幾個小時即累積上百人的進場人數,全天下來,進場人流尤其可觀。而台灣處在社區感染期,國內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即提醒,疫情期爆發的物資搶購潮,容易讓潛藏在社區的無症狀感染者,因不自知而外出時,其移動路徑成為隱形傳播鏈,加上賣場工作人員很難與消費者保持安全社交距離,賣場可能成為新型冠狀病毒的大染缸。專家也提醒,賣場內的生鮮食品區、賣場的走道、收銀櫃檯、未分流的單一出口處皆屬於病毒傳播的熱區,應透過人流管制輔以口罩與酒精消毒,才能降低感染風險。 為避免大型賣場的採購人潮產生防疫缺口,經濟部早在端午節前的6月7日固然公告了賣場防疫的三項新措施,包含管制人流,以賣場坪數計算(一人一坪為原則)人流上限,採取「一進一出」方式,維持社交距離;設置賣場分別出入口,並派員管制,落實實聯制、量體溫、確實戴口罩,以及提供酒精消毒服務,並要求對公共場所定時定期消毒。但是上述經濟部公布的三項新措施,相較於英國賣場經歷一年多的抗疫經驗,總還是有不能準確到位的感覺。本會呼籲政府仍要借鏡國外的防疫經驗,不斷的改進目前施行中的防疫措施,制定更妥善的超市、賣場防疫指引,以確保消費者及賣場從業人員的健康受到保障。 借鏡英國營業安全指引 去年三月,英國疫情爆發期,英國政府進行首次封城,除下令要求酒吧、健身房、圖書館、服飾店等非必要民生用品商家必須關閉,也針對必要性民生店家(例如食品零售商),頒布「COVID-19疫情間營業安全指引」(Work safely during coronavirus(COVID-19)),以確保消費者安心消費,該指引內容除包含台灣正在施行的人流上限管制,更建議業者進行賣場內外的「動線管理」、「宣導不必要的觸摸商品」、「照顧身障者移動空間需求」、「開闢敬老時段」等更為細緻化的防疫措施,兼顧民生與防疫需求。本會整理英國與美國的防疫經驗,呼籲政府參考上述國外模式,制定全方位的賣場防疫措施,營造防疫升等的購物環境,維繫消費者的信賴感。 (一)進行人流與動線管控 為管控賣場的購物人潮,英國政府首先建議業者須依循1-2公尺的安全社交距離原則,並據此推算各商店銷售空間的最大顧客量,並針對任何容易壅塞的區域,例如店內外的門口,進行人流管控。為分散人流,英國政府也建議業者與鄰近的企業和地方當局合作,以分散全天到達的人數,例如錯開營業時間,減少尖峰時段對公共交通的需求,以避免人潮同時集中,因過度擁擠產生群聚效應。台灣亦應因地制宜,建議業者可以透過官網或者手機APP應用程式,提供即時的賣場人數資訊,協助消費者避開尖峰時段,達到分散人流效果。 至於針對賣場內容易形成的人潮熱區,例如生鮮食材、肉品專區、結帳櫃台等處,英國政府則建議可檢視商場內的顧客人流動線,隨時視情況滾動調整動線,以減少人潮堵塞與顧客的間距,例如在可行狀況下,採排隊管理或單向動線等方式。 (二)照顧身障者需求、特闢敬老時段減低感染風險 防疫期間,為確保身障人士的權益受到保護,英國政府建議賣場的人行通道與排隊動線應符合身障者進出其間的合理需求。也提醒有孩童隨行的顧客,家長有責任看顧他們並提醒保持社交距離。 此外,為降低高齡年長者的染疫風險,本會建議,可仿傚英國以及美國賣場的人性化安排,每周擇一特定日期,指定一段時間(或提早營業時間),例如一小時或90分鐘,提供高齡年長者以及孕婦進場購物,讓風險較大的族群,能在相對安全的環境下完成在宅防疫期間所需的必要購物。 (三)宣導不必要的商品觸摸、採取不違反社交距離的顧客服務 除了要求配戴口罩,英國也鼓勵消費者進入賣場前使用酒精或乾洗手清潔手部,降低觸摸商品傳播的風險。為避免發生病毒傳播的機率,也建議業者儘可能宣導顧客瀏覽購物時,若無必要切勿觸摸商品。而疫情期間,對於可能抵觸社交安全距離的情形下,建議可以減少或暫停某些顧客服務,例如指定較為充裕人數的員工專為顧客提供搬運較有重量的物品,而不要讓單一員工必須與眾多客戶共同搬運該些重量物品,以降低單一員工與顧客過多接觸的傳染風險。 除了參考國外的防疫經驗,台灣部分賣場也應推出各自的防疫措施,並提供同業借鏡。 增設自助結帳櫃檯 提供充足的酒精消毒設備 結帳櫃台的安全社交距離,除應在消費者之間落實外,還應實施及於與結帳人員間的距離。國內目前已有業者在櫃檯區域建置透明隔板或者透明簾避免病毒傳播,也有業者落實結帳商品掃描區的消毒清潔工作,這些措施均值得業者借鏡。此外,業者近年紛紛增設自助結帳櫃檯服務,固然係為節省人力,但是因為可以減少人際接觸,在加強自助結帳區消毒密度的作業下,應該也是一項可以強化防疫效果的措施,建議業者可擴大設置,以達到分散人流,降低病毒傳播的機率。 而消費者最常接觸的購物籃及購物推車等公用設備,除仰賴業者應固定消毒維持衛生,本會建議賣場應提供充足的酒精或自動消毒設備,供顧客自行使用,以防業者例行消毒未能完全落實的闕漏。 呼籲消費者 最後,台灣疫情仍處緊繃狀態,建議民眾外出採買前,宜事先做好功課,例如出門前預先擬定採購清單,在最短時間完成目標性購買,捨去貨架前比價或揀選的購物習慣,降低接觸病毒的機會。外出時,應配戴口罩並攜帶隨身用酒精或消毒紙巾以備不時之需,更不妨採用行動支付工具,避免碰觸紙鈔、零錢。完成採買後,可在家中或陽台處設置消毒作業檯,將作業檯區分未消毒與已消毒區域,一邊放置買回來的東西,擦拭、消毒完成之後,再放到另外一邊。調味料、果醬、清潔用品可直接擦拭瓶罐,有雙重包裝的食物,例如早餐麥片,直接丟掉紙盒、取出內包裝,減少病毒殘留外包裝的風險。 疫情期間,政府有責任協助賣場經營者制定更為安全的防疫策略,賣場經營者也應確保第一線員工貫徹賣場防疫指令,以維繫顧客信任,呼籲政府與業者一起來,打造可長可久的防疫升等購物環境,即便面對疫情考驗,業者與消費者共同合作,依舊可以雙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鼓勵在宅抗疫,要有優惠配套 消基會籲請公私部門檢討 減免或優惠水電上網通訊費用及各項規費、手續費、服務費
自5月19日開始,因應國內COVID-19本土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政令宣達伊始,全民自律性實施軟性封閉措施,無事不出門,以阻斷COVID-19病毒鏈的肆虐。 然而百密終有一疏,近日疫情升起,分析起來竟是「家庭成員間的傳染」,才能造成疫情頻拉警報的核心原因。台北市長柯文哲在6月3日表示,台北從COVID-19本土疫情爆發以來,累計超過2,800例確診,其中43%為家戶成員相互感染。這其中竟是不少孝順子女返家陪伴年長父母所帶來的感染;由這樣的案例,不難看出,無事不出門,儘量宅在家,方是阻斷病毒傳播鏈的重要手段。 「以網路代替馬路」,進階落實防疫管理 消基會指出,病毒席捲,生活還是要過,民眾仍會有些事務必須親自出門或臨櫃辦理,以致不得不冒險出門或聚集排隊申辦。據一位宋姓消費者的投訴:家有小孩,怕出門有感染疫情的風險,想等6/14之後再出門繳第四台費用。業者不願意,要將其斷線,並且斷線之後,如果消費者未來申請重新接線,仍要消費者再付1,500元,才能回復收視。 其實,部分政府部門在防疫政策的考量上,已經有領先性思考和作法了,為了協助減少民眾出門的機率,在半個月之前,即有金管會參考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委員建議,即於5/20日邀請中央銀行、財金公司及全體本國銀行召開線上會議,共同研商疫情期間減免或調降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及實體ATM轉帳手續費,鼓勵民眾儘量運用線上金融服務,以降低民眾外出或臨櫃交易需求,共同抗疫。 金管會的線上會議當天便決定:實施金融相關服務免(減)收手續費措施。政策實施的期間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任一縣市疫情警戒第三級以上期間。而減免範圍包括:(一)全國民眾及機構法人透過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跨行轉帳(含繳稅費)手續費全部減免(含財金公司向金融機構收取之費用);(二)實體ATM轉帳手續費減收2元(財金公司及金融機構各減收1元)。 對於金管會上述體貼的防疫優惠措施,消基會首先給予肯定和支持。但是消費者的日常生活中,除了與金融機構往來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事務必須與其他政府機關或企業互動與往來,因此,消基會特再籲請由行政院相關部會扮演領頭羊角色,儘速帶領各級機關,進行業務檢討,凡於疫情期間,具有鼓勵消費者不要出門、在宅辦理代替臨櫃辦理的可能性者,應一律給予收費上的減免,藉由「以網路代替馬路」的手段,減少民眾外出,落實響應防疫指揮中心的「在家防疫、協助斬斷COVID-19病毒鏈傳播蹤跡」的防疫目標,消基會並希望私部門的各個企業單位,也能積極響應此項政策,同時跟進。 全面檢討規費法制,能減應減儘量減免 檢視現行政府收取各項費用的法制上,政府可以考量減收或免收收費用的範圍,其實不少。依據「規費法」第 7 條規定,「法定應徵收之行政規費」、「各種登記、權利註冊及設定費」、辦理「身分證、證明、證明書、證書、權狀、執照、證照、護照、簽證、牌照、戶口名簿、門牌、許可證、特許證、登記證及使用證之核發等證件所應繳納之各項規費」、「為公共利益而對其特定行為或活動所為之管制或許可,所應繳納之規費」等等,皆屬行政院立馬可以依據現行法規,立即進行通盤檢討減、免收取之項目。而依據「規費法」第 13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消基會表示,國內疫情早已升級到第三級警戒,並確定持續到六月底,疫情發展早已達到規費法第十三條所訂「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的標準,行政院實應立即應督同各級主管機關,啟動「減免徵收各項規費」的檢討,鼓勵民眾在宅透過網路申辦各項行政業務,降低出門、排隊的機率,強化全民抗疫效能;而對於政府主管機關來說,透過網路申辦業務,不僅可以加快辦理速度,更能精簡人事成本,節約行政公帑,值得藉機推動,何樂不為?在上述的法規基礎上,手上握有減免規費收取尚方寶劍的行政院,是否願意在疫情肆虐全民的期間,肯以「急民所急、苦民所苦」的角度出發,率先檢討現行收費政策?就看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的誠意了! 鼓勵企業部門跟進,優惠各項服務手續費的收取 此外,民眾出門臨櫃辦理的業務,除了公部門的行政業務外,事實上也包括公部門委託私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事項,例如繳交停車費、各種行政處罰罰單等項,其中涉及的企業單位至少包公私立金融公司、財金公司、以及無所不在的便利超商等,消基會呼籲各主管機關仍有比照「規費法」免徵、減徵或停徵的空間,大家應該共體時艱,同樣採取減收或優惠手續費的決定,積極響應政府全民防疫的號召。 消基會表示,政府帶頭,協助企業、民間跟進,對疫情控制將會有甚大幫助,且參考國際疫情多變趨勢,亦可稍緩因為封城、解封、再封城所造成的疫情遽變,可以有效控制疫情。 疫情期間,政府應檢討水電、網路及相關費用的收取,減少民眾的負擔 此外,民眾配合政策,公私部門多已配合採分流措施,在宅辦公,但是此舉必然增加在宅者在家中的水、電支出,亦會增加網路、電信等相關費用,尤其在六月份之後,民眾用電開始進入「夏季收費」模式,平均每家戶每月將因而增加5、600元的開支,而消費者配合政府防疫要求,採取居家辦公之後,事實上減少政府及企業單位的支出,但卻同時增加消費者個人在宅支出,例如個人水電費用支出增加了,上網、通訊費用增加了,此外更因為上網者眾,家中網路頻寬不足,通訊服務效率降低,民眾更必需提升上網速率或添購上網設備的支出,基於這些原因,民眾負擔確實增加,而政府的紓困方案,竟未考量民眾此一方面的實質負擔,因之實施中的政府紓困方案,也應從善如流,增加提撥部分經費補助全體國民,並同時採取有效的減免收費的措施,例如減少水電、電話費的收取,或降低網路服務的費率,如此才能有效降低民眾的生活負擔。 再過一個星期就是端午佳節,每逢佳節都是家人團聚的日子,蔡英文總統日昨(6/7)下午親上火線呼籲,今年端午節拜託大家「愛家鄉就留在原地,愛家人也請不要移動」。消基會響應這個呼籲,請消費者發揮力量、團結起來,藉減少社會流動,共同抗疫,合力剪斷病毒傳播鏈;也因為如此,消基會籲請親上火線抗疫的蔡總統領銜指示各級政府以及各企業單位,響應全民抗疫,減免或優惠各項生活費用的收取,以發揮共渡時艱的精神。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疫苗施打人民有選擇權 爭取充足疫苗政府責無旁貸
科學防疫,國人生命健康為先 多元爭取,全面接種不分先後 做好配套,告知風險救濟補償 自五月中旬以來,是台灣對抗新冠肺炎疫情,最悲痛的一頁。短短三週的時間,台灣本土確診人數驟升逾萬人,達10,446人,死亡人數更以每日二位數的數目,繼續攀升(迄6/4為此,已達187人)。醫院內的負壓隔離病房,一直上演電話訣別的故事。來自島內外要求接種疫苗的呼聲,不絕於耳。 回顧這幾天來,政府防疫的表現,顯然抵擋不了病毒威力,抗疫速度更不敵疫情蔓延變化,新冠肺炎疫苗沒有充分到來,加上政府似乎仍在以不變應萬變,全國人民只有苦撐待變一途。 對抗疫情,雖然全民公衛自主封城,但是稍不留意,疫情仍有反撲的威脅,參考國外經驗,唯有國民普遍施打疫苗,才能達到群體免疫效果,而先進國家接種疫苗的效果顯示,只有當全民因為接種疫苗而達群體免疫效果後,國民健康與安全才能確保,國境管制才能解除,而國家才能重拾經濟活力。然而,統計到今年6月4日,民眾能夠獲得疫苗接種人次僅為703,100人,僅佔全國總人口數2.99%,等待充足的疫苗到來急如星火,台灣再也沒有浪費時間的本錢,也絕無內耗的本錢,值此關鍵時刻,消基會為此公開如下的呼籲: 政府應確實體認提供民眾接種苗才是國家應有職責 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據此規定,民眾既有配合國家「強制接種疫苗」之義務,相對而言,國家即有提供民眾接種疫苗的法律責任,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因之規訂「訂定包括預防接種措施在內的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以及「實施各項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及蔓延」,都是國家各主管機關的法定責任。為了防治疫情,維護民眾的生命與健康,政府即應積極取得疫苗,普遍提供民眾接種,特別是不可以存有「故意不作為」的心態,因為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提供民眾充足的接種疫苗,明確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 政府應結合各方力量,以多元管道取得疫苗,共同護衛國人生命與健康 施打疫苗既是台灣解除新冠病毒威脅的唯一解方,而取得充足的疫苗供應,不論來自國外或者國內,更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本會主張,在當前國產疫苗尚無法即刻上路、且其安全性及保護效力尚待未來認證之前,現時的疫苗取得策略,即應採取「多元管道」,積極設法向外取得。尤其已獲WHO認證合格的疫苗,更是政府應該努力爭取的目標,以和國產疫苗相輔相成,補充國內疫苗在數量、應市時間及安全與有效性上的疑慮和不足。 因此,對於民間企業或者民間團體自發性捐贈疫苗的行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應依「藥事法」第四十八之二條之規定,主動積極協助,簡化行政程序,以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需要,儘速專案核准民間捐贈疫苗,加入護衛國人健康行列,共同抗疫。 台灣向來以貿易立國,不少國內企業與國外具有綿密的貿易往來關係,有的甚至為國外公司在台設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他們彼此之間,基於維持商業正常往來的需求,國外企業總部對於台灣正在發生的「短缺疫苗」窘境,也有紛紛表達捐贈疫苗,提供國人及其往來企業員工施打的積極意願,對於此種來自國際的善行義舉,政府亦萬萬不可有「拒人於千里之外」的態度。這些善意既是台灣人民長期在國際行善的應得回報,政府何堪阻止國際友人的好意?政府委實應該針對國內企業及其員工之需求,協助取得,並依規定開放其接種,既能減少國家負擔,也能加速國內企業的防疫腳步。 政府應依法事先擬妥各項接種疫苗的完整配套措施 一、政府應告知民眾接種疫苗的可能風險並負產品責任 二、政府應妥定接種疫苗的完善救濟措施與損害補償配套 基於科學實證資料顯示,接種疫苗未必產生對於病毒完全的防護力、疫苗更可能對於接種者產生一定的副作用,國際上現已普遍施打的知名疫苗亦復如此,而政府擬採購的國產疫苗,也無法排除其於安全性及有效性的疑慮。本會認為不論未來國人施打的疫苗來源為何,政府均應以國人的生命與健康考量為先,在展開對民眾施打疫苗之前,政府應對民眾充分說明接種疫苗的可能風險。如果國家是疫苗的提供者及指定者,而人民復有依法接受接種的法定義務,則居於疫苗提供者及指定者的政府本身,自然負有保障國民健康與安全的責任。我們有理由要求政府應該對於提供國人注射的疫苗,應負擔「疫苗提供者」法定責任,即對於政府提供之疫苗,「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並且基於此項法定責任,對於「政府所指定的疫苗」,如果具有可能危害民眾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者,政府應事先充分向民眾告知並提出警示,使依照政府規定接種指定疫苗者安心接受施打,倘如施打疫苗之後,民眾或第三人受到有損害時,政府即應與疫苗製造者共同負賠償責任(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 本會再次強調,由於疫苗的擇定、取得與施打,既然皆由政府主導與管理,政府即須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事先妥訂各種施打計畫,並且完善妥定各種因為接種疫苗而產生的副作用、無法產生有效保護力,進而造成受接種民眾受到健康、生命以及相關損失時,皆應負起事主責任,並且也應與疫苗製造廠或提供廠商,共同負擔疫苗產品「瑕疵擔保法律責任」。 據上,本會呼籲政府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規定,在推動民眾接種疫苗之前,妥善制定救濟補償措施,對於民眾如因依政府規定,接受疫苗接種而受到損害者,給予完善的補償及救濟措施。此點特別對於多數依政府指定施打國產疫苗的國人特別具有實質意義,因為迄目前為止,研製國產疫苗的業者以及指定使用疫苗的政府,雙方對於尚未經過完整試驗階段的國產疫苗,施打之後的防護效力如何?施打之後是否發生危民眾的副作用?均未有明確數據可信。如果政府已經與製造商簽約訂購,擬取代國外疫苗作為國人防疫的「先發主投」,一旦政府啟動國產疫苗的施打計畫之後,政府立即應建立疫苗接種後健康追蹤機制,積極蒐集不良反應案例,設立專業中立的疫苗救濟補償委員會,以具體落實完善的法定「救濟補償措施」配套,依法提供民眾必要救濟及協助機制。 民眾有接種疫苗的選擇權 當新冠肺炎疫苗的指定以及採購權限,皆由政府全權掌握及管制時,本會強烈要求,基於憲法第七條、十五條、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條文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或增進公共利益時,民眾接種疫苗的意願及權利主張,均應受到一定的尊重,並受憲法的保障。本會呼籲,不論國內將來共有那幾種疫苗可供施打,國人應有如下權利主張: 一、基於生命權,民眾有要求施打疫苗的權利。 二、基於健康權,民眾有要求施打安全疫苗的權利。 三、基於受益權,民眾有選擇施打疫苗種類的權利。 四、如果上述權利均得實現,基於平等權,國人有要求儘速施打疫苗的權利。 去年11月25日,總統蔡英文女士為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肉政策,親上火線公開向國人表示,「台灣是一個自由市場,美牛、美豬的開放,是讓市場多一個選擇,並不是要求國人一定要食用」。也因此,比照相同標準,本會要求政府,應保障國人有要求儘速施打疫苗的權利,更不可剝奪國人疫苗的選擇權,特別是選擇自費施打的國人,更應有享有充分的選擇權,政府不應,也不可加以限制或者阻擋。 疫苗供應充足時 不應有年齡歧視 最後,消基會提醒政府,也應特別關注年輕族群的疫苗施打權益,不應受到歧視性待遇。依指揮中心公布的數據,在5月10日之前至6月2日之期間,年齡在20-39歲間的國人確診比例,從34.3%下降到19.9%,但是近日以來,竟再度回升為25.2%;而與此同時,因染疫而死亡的國人,其中也包含50歲以下的青壯年。就統計數字而言,年輕人士受到新冠病毒的威脅,並不亞於其他的人,而按政府現行規劃中的十類公費疫苗施打順序,20-50歲之青壯年竟係被排到第十一類或在此之後,他們的疫苗接種順序,竟係疫苗施打對象的末端!然而20-50歲之青年、壯年,他們既是國家勞動力的中堅力量,而其身上所擔負的家庭經濟重擔,既擔負兒女與父母兩代的撫養重責,而竟排序在末端,真是情何以堪!若究其實,原因正是因為政府無法超前部署,取得疫苗的腳步聲聲慢原因所致! 日前本會即收到民眾前來申訴,表示國家並未全盤考量到青壯年族群遭受疫情威脅所需承擔的風險成本,不平之鳴,甚為有理。本會認為,青年族群不應受到疫苗施打順序的排擠,更不得有歧視性待遇,為此呼籲政府,應該儘速自多元管道,取得充分的疫苗供應,考量冠狀病毒變種病毒株逐漸威年輕族群,急民之所當急,即時調整施打的順序,儘早提供充分疫苗,提供國人全面的施打,方是全民之福。 消基會呼籲蔡總統儘速召開針對新冠肺炎疫苗的國安峰會,重新研擬對應之策 國產疫苗以「重組蛋白疫苗」方法研製,因尚未經過國際認可的第三期臨床試驗證實,若貿然施打,影響勢必重大。本會為此呼籲蔡總統,應仿日本首相菅義偉在6月2日召開的領袖級會議「COVAX疫苗峰會」模式,廣開言路,聽取專家意見,博採周諮,重新思考對應之策,以取得較佳的防疫因應策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吳柏毅和傅邦達兩位外送員請命!
走過街頭巷尾、穿梭大街小巷,外送員就像小蜜蜂一般為避疫在家的消費者送餐點、生鮮食材或日用品,非常辛勞。勞動部在2020年底統計,台灣美食外送員人數已逼近88,000人,以一天40單生意計算,全國一天最少有352萬人次的外送員與消費者互動,人與人間的感染機會粗算也近700萬次。 他安全,我們才安心 外送員施打疫苗順位應提前 然而,6月9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疫苗新的優先施打對象表(請詳見表: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110.6.9版),並未見到討論已喧囂塵上的外送人員,這樣的修正順序,消基會期期以為不可,呼籲應該還是要納入外送人員和宅配服務人員,畢竟民眾避疫在家,倚賴的吃穿用度,都是外送員挨家挨戶提供服務,且他們與民眾接觸的頻次並不會少於第二類的「維持防疫量能-提送餐等服務之村里長或村里幹事」或第三類「高接觸風險工作者」,因此,優先施打對象人員的分類思維,應具體思考真正與民眾接觸頻率多寡或可能傳染COVID-19病毒的現實考量,給予需要的從業人員一份服務安心感。 更令人憂心的是,據報載,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疫苗新的優先施打對象表中可以看到7大類接種族群累計353.5萬,不過我國目前到貨的疫苗是212萬劑,等於只能施打到第6類75歲以上長者,且第6類還會有55.5萬人沒打到,至於第7類軍警、教職員、運輸倉儲業等族群是一點兒也排不上,所以,消基會籲請疫情指揮中心重新思考施打對象的順序,重擬一份讓所有從業人員與民眾真正安心的疫苗優先施打對象措施,以免讓殷殷期盼能夠施打的外送或運輸倉儲業服務人員看得到、打不著。 由於國內目前美食外送從業人員數逼近88,000人,消基會呼籲除了優先施打疫苗之外,輔以規劃每日(定期)快篩機制,以確保從業人員和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商品流動, COVID-19病毒也亂竄 外送員安全堪慮 世界衛生組織(WTO)曾經研究,根據食品材料、溫度和濕度,研究發現COVID-19病毒會在數小時至數日之間停留在包裝材料,在塑膠或紙可存活 4~5 天。而2020年11月19日,中國大陸抽查幾項冷凍食品,結果在從阿根廷、法國、印度進口的肉品外包裝上,都驗出COVID-19病毒陽性反應。後來,雖然世界衛生組織(WHO)及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等國際組織申明,目前尚無證據顯示COVID-19病毒會透過食品傳播,且無透過食品或其外包裝感染新冠肺炎的實例;但疫情指揮中心提醒,如果民眾收到境外包裹,擔心包裹上殘留COVID-19病毒,可以噴酒精消毒降低風險。 因此,在物流過程,商品包裝上難免有潛在傳播者的口沫沾附COVID-19病毒,消基會建議倉儲、物流業在最後打包的程序上,可以噴灑酒精做最後一道滅菌消毒工作,保障外送員和消費者的安全;消基會也呼籲消費者將商品帶進家門之前,先噴灑酒精於商品外包裝,這樣的雙重消毒工作,比較能確保家人安全。 感謝外送員的犧牲奉獻 機汽車牌照燃料雙稅應予減免優惠 疫情處於第三級嚴峻期間,好在有外送員不辭可能染疫的風險,提供挨家挨戶的外送服務,讓消費者得以安心在家避疫。為了感謝外送服務業撐起國內避疫期間降低民眾外出染疫的風險,建議比照醫護人員服務的特別加給,政府主管機關考量外送等行業的貢獻,給予機汽車牌照燃料雙稅減免優惠,以表彰該等行業的付出。 最後,消基會也要替所有消費者感謝在疫情嚴峻期間服務的各行各業從業人員,如交通運輸(鐵路、長程客運…)、郵政、電信、餐飲、食用品販售業…等提供持續服務,讓民眾生活得以不受疫情的影響,安然在家躲避疫情的威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