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約到期改約難 續用費率高高竄
2015/09/14
「門號綁約都到期了,業者怎麼還繼續收錢?」許多消費者向電信業者辦理門號綁約的優惠方案,待綁約期限截止後,會有上述疑惑,甚至質疑業者沒提醒合約到期就自動續約明顯違法,不過實際上,門號綁約到期,並非民眾一般認知的契約終止,因此也衍生不少誤會糾紛。
坊間電信業者為吸引消費者或留住舊客戶,推出門號綁約可優惠購買手機、或可享低資費的方案。以台中王先生為例,他為了購買智慧型手機,多方比價後,選擇一家電信業者申辦新門號綁約兩年,但這門號他幾乎沒使用,僅每月按期繳月租費,不過待綁約期滿後,卻仍繼續收到帳單,讓他很不解,明眀合約已屆滿,為何還得繼續繳月租費,「這樣合理嗎?」
〈2014年02月04日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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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動電話的普及率超高,幾乎每個人都有手機;而可上網的智慧型手機,更是許多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必需配備,不管是待在家中還是出門在外,民眾低頭盯著手機螢幕、手指不停的滑滑滑,早已成為司空見慣的社會景象。無論是工作或職業上的需求、想隨時發布自己的最新動態、想瞭解親朋好友的最新訊息,或是為了各種的線上遊戲打通關,都讓越來越多人時刻與心愛的手機黏在一起。
各家電信業者針對不同需求與使用習慣的消費族群,制定出五花八門的手機方案,不管3G或4G、網路數據、固定網上流量還是吃到飽的,消費者根據自己的需求與喜好,可以選擇不同的手機資費方案。
不過看似簡單的手機資費合約,其中卻大有玄機;以下是消基會為您作的解讀與百寶錦囊:
一、如何能選擇符合自己需求又最優惠的方案:
1、查詢官方網頁:
消費者可先至各家電信業者的官方網頁,查詢有哪些資費方案與優惠,並可利用網頁上的「資費試算」功能,根據自己輸入的需求或是過往所保留下的使用紀錄,來推算出適合自己的手機資費方案。
此方法雖說是便利的查詢方式,但網頁上刊載的資費方案大都很固定、類型也非常繁多;對於不瞭解如何搭配不同的資費方案,同時又能比較其優惠差異的消費者而言,這種方式並不夠貼切。
2、廣告傳單:
消費者可以隨手收集各電信業者的廣告傳單,瞭解各家資訊。但要注意的是,廣告傳單上所刊載的資訊有其時效性,若超過該廣告的期限才申辦,相同的功能方案可能會被換成不同的資費計價了。
3、詢問客服或至各地門市做瞭解:
各家電信業者都設有免費或需付費的客服電話,消費者若有任何電信相關的疑問都可打客服電話詢問;或是直接到各電信業者的門市做洽詢。某些門市業者,會願意對消費者做個別諮商服務,幫消費者選擇更優惠的資費合約。
此種個人化的服務方式,固然可以讓消費者深入瞭解各種資費資訊;但要注意的是,每位客服與門市人員,其服務態度、瞭解的資訊、可提供的幫助都不盡相同,以同一個問題問不同的人,可能就會得到不同的答案。因此,消費者可以考慮在有時間與餘力時,多問幾個客服或多去幾家門市,畢竟「貨比三家不吃虧」,這句話還是有道理的。
二、合約優惠到期後,資費自動變回原價,或是撤銷贈送之語音通話時數與簡訊則數:
有些優惠手機與資費方案,是要求消費者以門號綁約的;合約「優惠」期限,則有12個月至30個月不等。在此期間內,消費者不可終止該服務契約或再降轉資費,否則需繳交該專案的補貼款或違約金。
要注意的是,上述「優惠」的確有期限,合約卻往往是不定期的。即使消費者在優惠期限截止後未辦理續約、解約,或至別家業者簽訂新的門號綁約,原來的通訊服務仍繼續有效。且原手機的資費方案不再有優惠,而是轉為牌告的資費內容。
舉例而言:某業者推出A資費方案,原訂月租費為1988元,網內語音分鐘數每通前5分鐘免費、網外語音分鐘數有30分鐘,網內簡訊有150則;但為吸引消費者綁約2年,該A資費方案設定了一定優惠期間適用B方案,月租費799元,網內語音分鐘數每通前15分鐘免費、網外語音分鐘數有60分鐘,網內簡訊有300則。則當該B資費方案的2年優惠期間截止時,即恢復成原本的A資費方案,換句話說,若消費者沒注意優惠到期,繼續使用服務的結果就可能引發超額帳單的爭議。
三、合約屆滿未解約,還是要繳月租費:
消費者對於電信合約常會產生疑惑,為何當初申辦時只簽訂2年的合約,但2年期限屆滿後,卻還是要繳月租費呢?
手機門號的服務合約,並非綁約屆滿就自動終止;不過,未綁約的電信門號是可以隨時解除服務,或是轉換到其他電信業者的。而即使消費者沒使用該門號撥、接電話以及上網,只要沒有辦理門號解約,電信業者就會持續提供門號服務,因此消費者仍需繳交月租費。
另外要提醒消費者的是,所謂手機門號「解約」,即是終止該門號的使用權,該門號會被交給別的申請者使用。因此消費者若不想繳納過高的月租費又仍想保留該門號的話,可以於原合約優惠到期之前,改訂最低月費的方案或是選擇轉往其他電信業者。
四、行動上網服務可以免費試用七天:
有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申辦手機上網服務,享受隨時隨地都可上網的便利;但要小心的是,可能會在申辦後才發現某些地區使用手機上網時,傳輸速率非常慢,開個網頁就卡半天,更別說要用手機看網路影片了!
針對此種情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業者讓消費者有免費試用7天的上網權利。消費者在申辦時,可向業者要求試用服務,針對個人的使用模式、習慣及日常生活的地點進行測試後再做決定,選擇收訊最好的業者作申辦。
要注意的是,依照規定各電信業者雖然有提供行動上網的試用服務;但業者的「對策」是:僅於試用期間內提供暫時性的SIM卡,讓消費者在時效內測試網路的收訊品質,而並未以該優惠方案的同款手機,來提供消費者測試。
然而行動上網的品質與基地台覆蓋率和手機的品質相關。因此,消基會呼籲電信公司應提供消費者「現機試用」,確認上網品質穩定無虞後再行綁約。業者應具體落實「行動上網免費試用7天」的規定,提供同款手機供測試;試用後,一旦消費者認為行動上網品質不良,即應讓消費者在無任何負擔下解約。
消基會呼籲
一、業者應與消費者充分溝通,並明訂於契約內:
業者應將契約條款與注意事項說明白、寫清楚,避免使用艱澀字彙和意義模糊之詞語;業者亦應與消費者充分溝通,確保消費者充分瞭解合約內容,避免敷衍了事或蓄意隱瞞,而造成消費糾紛。但凡是重要權益事項的字體皆應放大或加粗,而不可將重要規定藏匿於密密麻麻的細小條文中,造成消費者的閱讀困難。
二、加強人員訓練,以期能充分告知和揭露資訊:
業者應於廣告、傳單與網頁上,註明各資費方案的詳細內容與可磋商條款,例如:主動告知有免費試用7天行動上網服務、A+B方案可能比C方案更優惠或是綁約的期間年限等。
業者並應加強客服與門市人員的統一訓練,以利消費者更瞭解合約內容,避免讓消費者因為資訊不透明,而只能在簽約時「碰運氣」,任由服務品質良莠不齊的客服或銷售人員說的天花亂墜,卻不確定自己得到的資訊是否正確、合約到底有沒有真的優惠。
三、主動協助消費者推算最佳資費方案:
依照現代的資料庫儲存量與科技水準,業者可做到「最佳資費試算服務」,建議業者應依消費者明示同意,根據該消費者近幾期合約內容與手機使用習慣,自動推算出該消費者適合的最佳資費方案,讓消費者可不必親至門市或打電話至客服詢問,就能輕鬆瞭解最適合自己的資費方案,方便消費者。
四、業者應善盡合約優惠到期的通知義務:
各電信業者多會於優惠合約到期前的一星期至三個月內,以簡訊或在帳單註記的方式,通知消費者優惠到期的時間和訊息;但仍不免會有簡訊與帳單的漏收,或是註記字體太小、位置不易察覺等等,而使消費者在不察下忽略。
業者應將字體放大、加粗,並註記於帳單上之明顯位置,或者以客服電話通知消費者合約優惠即將到期,如此方能確保消費者的權益與注意力。並應改善帳務系統,試算並通知消費者合約優惠到期後的最佳選擇;而即使在消費者未能收到通知的情況下,合約到期後的資費方案,也被設定在對消費者最有利的選擇。
五、放寬提前辦理續約或解約的時間,事前就做約定的註記:
消費者常因為各種不同的原因,需要提前告知業者關於電信合約或優惠到期後的選擇,像是展期續約、變更資費方案或者是解除門號,這些期待與要求並不過分。然而,各電信業者卻要求消費者僅能以客服電話或親至門市的方式,並且是限定於合約或優惠到期前的一星期內,才能辦理預約續約或解約。
這正是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片面限制消費者權利的不合理規定。以現今的科技而言,電信業者絕對可以做到於合約或優惠到期前,提前接受用戶指示;甚或在帳務管理系統內註記,事先約定到期後究竟是要解約或續約,不應以人工作業當藉口,推卸辦理註記的責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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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童與毒相伴?文具塑化劑及揮發性有機物大檢測
摘要 1、採樣:於2015年7月間,至雙北地區的文具店、書店、量販店等販售通路,採得8件橡皮擦;5件修正液;4件膠帶;3件書套;2件文件夾;3件塑膠墊板,共計採得25件文具商品。 2、標示調查:7件商品不符合規定。 3、可遷移重金屬鉛與鎘:皆未檢出,符合規定。 4、塑化劑:1件樣品檢出塑化劑,超出限量標準357倍。 5、偶氮染劑:皆未檢出,符合規定。 6、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皆未檢出,符合德國GS產品驗證標準。 7、苯、甲苯、二甲苯與總揮發性有機物(VOCs):1件修正液類商品檢出甲苯、二甲苯,含量符合標準;4件修正液類商品檢出總揮發性有機物,高於參考標準,其中1件修正液類商品檢出環己烷毒化物,含量超出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 前言 各類修正液、文件夾以及塑膠墊板等文具,是學生與上班族都會使用的商品,市面上許多大型書店、文具店或量販店所陳列的文具種類相當繁多,台灣每年的文具產值都高達數百億左右。除了一般常用的各式筆類、橡皮擦或修正液之外,業者也不斷地開發設計新商品,如各種色彩鮮豔的紙膠帶等,都相當受到年輕族群的喜愛。 然而這些文具,特別是色彩艷麗或是帶有香味的文具,可能會含有塑化劑、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等有害物質,經濟部標檢局與行政院消保處曾於2011年公布市售橡皮擦檢驗結果,其中竟有高達6成含有過量的塑化劑;因此標檢局訂定《應施檢驗塑膠擦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以及《筆擦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將橡皮擦商品列為應施檢驗品目,檢驗標準依國家標準第6856號「筆擦」以及「文具商品標示基準」,凡國內產製或進口的橡皮擦商品,皆須檢驗合格後才能上市。 經濟部標檢局亦針對其他的文具商品訂定「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國家標準,其中規定可遷移重金屬、塑化劑、偶氮染劑、苯、甲苯、二甲苯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多項限量標準。本次消基會針對市售橡皮擦、修正液、膠帶、書套、文件夾以及塑膠墊板等消費者經常使用的文具商品,檢驗可遷移重金屬鉛、鎘、塑化劑、偶氮染劑、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以及苯、甲苯、二甲苯與總揮發性有機物等項目,做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於2015年7月間,至雙北地區的文具店、書店、量販店等販售通路,採得8件橡皮擦;5件修正液;4件膠帶;3件書套;2件文件夾;3件塑膠墊板,共計採得25件文具商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依「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與國家標準第6856號(CNS 6856)「筆擦」進行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與國家標準第6856號(CNS 6856)「筆擦」 消基會 可遷移重金屬-鉛 國家標準第4797-2號(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國家標準第15527號(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以及國家標準第6856號(CNS 6856)「筆擦」規定:90 mg/kg 以下 電子檢驗中心(ETC) 可遷移重金屬-鎘 國家標準第4797-2號(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國家標準第15527號(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以及國家標準第6856號(CNS 6856)「筆擦」規定:75 mg/kg 以下 電子檢驗中心(ETC) 塑化劑 國家標準第15527號(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 國家標準第15527號(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以及國家標準第6856號(CNS 6856)「筆擦」規定: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化合物總合不得超過0.1%(質量比) 電子檢驗中心(ETC) 偶氮染劑 國家標準第15205-1號(CNS 15205-1)「紡織品-偶氮色料衍生特定芳香胺的測定法-第1部:不經萃取偵測特定偶氮色料之使用」 國家標準第15527號(CNS 15527) 「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規定30 mg/kg以下 電子檢驗中心(ETC) 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 參照ZEK 01.4-08進行18種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測試 參考德國GS產品驗證 第三類(與皮膚接觸小於30秒,短時間接觸) 苯并(a)芘(Benzo(a)Pyrene)限值20 mg/kg;18項PAHs總和限值200 mg/kg 電子檢驗中心(ETC) 苯、甲苯、二甲苯與總揮發性有機物(VOCs) 參考NIEA M155.01C-揮發性有機物檢測之樣品製備與萃取方法-密閉式吹氣捕捉法 參考NIEA M711.02C-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國家標準第15527號(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綠色化學質譜分析實驗室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文具商品標示基準」,市售一般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1、商品名稱;2、製造廠商之名稱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 特殊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1、商品名稱、製造廠商之名稱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2、主要用途及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得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3、主要材質或成分;4、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5、有效日期(限化學類及黏著類文具標示之);6、警告標示。此標示基準中規定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大於0.15公分x0.15公分。 本次購買的修正液及膠帶類商品屬於此標示基準中的特殊性文具商品,其他如橡皮擦、書套、文件夾與塑膠墊板等商品,則屬於一般性文具商品。此外,橡皮擦類商品除了須符合「文具商品標示基準」對一般文具商品的規定之外,還需依國家標準第6856號「筆擦」規定,標示製造日期及警語。 經檢視,編號7號「Tomato高級橡皮擦E-10」、8號「美術雕刻橡皮」、16號「藝舍和紙膠帶」、17號「藝舍和紙膠帶」、22號「E-310 L型文件夾(透明白)」等5件中國進口的商品未標示原始製造商名稱與地址;編號21號「E-310文件夾(黃)」則未標示任何商品資訊;編號13號「滑得來拋棄式修正液」標示成分為「甲基環己烷」,但經檢測其主要成分為「環己烷」,為環保署公告的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而非標示的「甲基環己烷」,標示成分與實際成分不同,為標示錯誤。 共計有7件商品不符合規定,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25件樣品皆未檢出可遷移重金屬鉛與鎘 重金屬「鉛」對於人體神經系統具有毒性,若長期暴露於含高濃度鉛的環境,可能會導致神經系統功能下降,造成腦部嚴重損害;高濃度鉛對於男性可能會導致不孕,對於孕婦可能會導致流產,或是透過母體而影響到胎兒的發育。 重金屬「鎘」會影響人體泌尿系統,若長期暴露於含鎘的環境中,會導致腎臟疾病,長期下來,可能會損傷肺臟以及造成骨骼脆弱。 依國家標準第15527號「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與國家標準第6856號「筆擦」規定,遷移性重金屬鉛限量需在90 mg/kg以下;遷移性重金屬鎘限量分為兩種標準,若文具使用上不易與皮膚直接接觸者,限量為75 mg/kg以下;若使用上易與皮膚直接接觸者,限量為50 mg/kg 以下,另依國家標準第6856號「筆擦」規定,橡皮擦遷移性重金屬鎘限量為75 mg/kg以下。 本次25件文具商品皆未檢出遷移性重金屬鉛與鎘,符合規定。 三、1件樣品檢出塑化劑超標357倍 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常用於聚氯乙烯(PVC)等塑膠商品的生產,可使塑膠商品有彈性及延展性。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為環境荷爾蒙,有些鄰苯二甲酸酯類會干擾人體的內分泌系統,使男性雌性化,女童性早熟,並增加女性罹患乳癌的機率。 依國家標準第15527號「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規定,文具商品之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等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1000 ppm)(重量比)。 本次25件文具商品,其中編號25號基材為PVC之「8K捲裝明格墊板」檢出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與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檢出量總合高達357,700 ppm,超標357倍。 國家標準雖為自願性遵守,並非強制性,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並可依同法第58條:「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或第38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四、25件樣品皆未檢出偶氮染劑 偶氮染劑具有著色力強、顏色鮮亮、色牢度高等特點,常用於油漆、塑料、橡膠的染色等。若長期接觸偶氮染劑,可能經由皮膚吸收,影響人體正常的代謝功能,引起人體病變甚至誘發癌症。 依國家標準第15527號「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規定,文具商品偶氮染劑限量需在30 mg/kg以下。本此25件文具商品皆未檢出偶氮染劑,符合規定。 五、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符合德國GS產品驗證標準 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非單指一種物質,而是一群具多苯環的有機化合物統稱,燃油、瓦斯、垃圾或其他有機物質燃燒不完全時就會生成,若長期暴露在高濃度的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環境中,會導致肺癌與皮膚癌等;其中的苯并(a)芘(Benzo(a)Pyrene),已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列為一級致癌物質。 由於國家標準並未對文具用品訂出芳香族碳氫化合物限量,故檢驗標準參考德國GS產品驗證,此標準分成三類,第一類(放入口中與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會與皮膚接觸的玩具材料)苯并(a)芘與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總和皆不得檢出(<0.2 mg/kg);第二類(與皮膚接觸超過30秒,長時間接觸,且不屬於第一類材料),苯并(a)芘限值為1 mg/kg,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總和限值為10 mg/kg;第三類(與皮膚接觸小於30秒,短時間接觸,且不屬於第一、二類材料) 苯并(a) 芘限值為20 mg/kg,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總和限值為200 mg/kg。本次文具商品參考檢驗標準為上述的第三類標準。 檢測結果,所有樣品皆未檢出苯并(a)芘;有8件檢出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總量介於2~26 mg/kg之間,符合德國GS產品驗證第三類的標準。 六、苯、甲苯、二甲苯與總揮發性有機物 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在常溫常壓下,具有高蒸氣壓和易蒸發性能的有機化合物,當濃度過高時,可能引起急性中毒,出現頭痛、頭暈、咳嗽、噁心、嘔吐等症狀,嚴重者甚至會昏迷。苯、甲苯、二甲苯皆屬於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其中苯已被美國衛生與人力服務部(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簡稱DHHS)、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及美國環境保護署(U.S. EPA)確定為致癌物質,且為環保署公告的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 第一類毒化物為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第二類毒化物為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若長期暴露於苯的環境,會影響骨髓而造成貧血與白血病。 依國家標準第15527號「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規定,修正液類商品其中有機溶劑之苯含量應不超過10 mg/kg,且不得含有氯化烴;膠水及接著劑苯限量應在0.2 g/kg以下,甲苯與二甲苯限量應在10 g/kg 以下,總揮發性有機物應在50 g/L以下。但國家標準並未對接著劑之外的事務文具用品訂出總揮發性有機物限量標準,因此參考膠水及接著劑總揮發性有機物標準,以應在50,000 ppm(mg/g)以下作為參考標準。 經檢測,除了編號11號「TOWO伯樂BOLES修正液」檢出數千ppm的甲苯與二甲苯之外,其餘所有樣品皆未檢出苯、甲苯與二甲苯。而總揮發性有機物檢測結果,8件橡皮擦樣品中有5件檢出,檢出量介於0.1~7 mg/g;5件修正液由於主成分為甲基環己烷及環己烷,因此檢出總揮發性有機物因此較高,介於25,000~160,000 mg/g 之間,其中編號9號「SKB秘書修正液」、10號「CKS 2變1塗刷兩用修正液」、11號「TOWO伯樂BOLES修正液」、12號「Pentel修正液」等4件修正液類商品總揮發性有機物檢出量高於參考標準,有數百mg/g來自於環己烷的貢獻;4件紙膠帶中有1件未檢出,其他3件檢出量介於5~300 mg/g;3件書套與2件文件夾樣品皆未檢出;3件墊板檢出量介於2~21 mg/g之間,來自於6種烷基苯類和2種烷基萘的貢獻,其中以24號成分為「環保塑膠」的墊板檢出量最低。 編號13號「滑得來拋棄式修正液」標示成分為「甲基環己烷」,但檢測結果其主要成分為「環己烷」,標示成分與實際成分不同,應修正成分標示,以提供消費者正確商品資訊。環己烷為環保署公告的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為1 w/w %。檢測出之環己烷含量遠超出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廠商應確實遵循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17、23條之運作、標示、販賣等規定。 結論 本次橡皮擦、修正液、膠帶、書套、文件夾、塑膠墊板等文具商品檢驗結果,在可遷移重金屬鉛與鎘、偶氮染劑以及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等項目皆符合相關法規與參考標準,但有一件檢出塑化劑總合超標357倍。塑化劑常添加在許多塑膠製品上,本次檢驗的這8種塑化劑皆為合法的塑膠製品添加物,目前環保署將DEHP、DBP、BBP列為第一、二類毒化物,屬於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或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的物質;DINP、DIDP、DNOP、DMP與DEP則列為第一類毒化物,屬於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雖然本次檢驗的這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皆為合法可添加於塑膠製品中塑化劑,但其中的DEHP、DBP及BBP目前在歐盟列為生殖毒性物質,會干擾正常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造成男童雌性化、女童性早熟並增加女性罹患乳癌之機率等;因此業者在製造聚氯乙烯(PVC)類或其他塑膠產品時,應遵守相關限量標準,或選用其他類替代塑化劑,以免環境荷爾蒙塑化劑影響消費者的健康。 修正液類商品主要成分為「甲基環己烷」、「環己烷」與「乙酸乙酯」,少量吸入時可能引起鼻子與喉嚨輕微刺激性,而在高濃度的狀況下則可能引起頭痛、頭昏眼花、噁心、暈眩等症狀,若不慎接觸皮膚,也會引起輕微刺激。目前對於國家標準並未對接著劑之外的事務文具用品訂出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標準,但修正液類商品中的有機溶劑在使用時亦會產生揮發性有機物質,因此消基會建議修正液類文具應訂出總揮發性有機物限量標準,以維護使用者的健康。 一家修正液類商品檢測出主要成分為環己烷毒化物,遠超出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1 w/w %,消基會建議廠商應品管供應鏈上游供應商,建立產品的化學指紋圖譜,落實自主管理,並確實遵循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17、23條之運作、標示、販賣等規定。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採買文具時,要選擇標示清楚完整的商品,以避免買到成分不明或含有毒化物的商品;家長及學校應教導學童儘量少用或正確使用修正液類商品,尤其應特別注意通風良好,以免吸入其中的揮發性有機物而影響身體健康,且不要將修正液類商品放置在孩童容易取得之處,或是靠近火源及高溫處,以避免發生危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2、市售文具調查與檢測結果 排序原則:1、橡皮擦類;2、修正液類;3、膠帶類;4書套類;5、文件夾類;6、塑膠墊板類;7、未檢出塑化劑者;8、標示符合規定者;9、單價由低至高。 編號 樣品名稱 品牌 (廠商資料) 標示內容量 標示成分 標示 產地 購買價格(元) 有效日期 (保存期限) 購買地點地址 標示 (註1) 可遷移重金屬鉛與鎘(註2) 塑化劑(註3) 偶氮染劑(註4) 芳香族碳氫化合物 (註5) 總揮發性有機物(註6) 橡皮擦類 1 巨城橡皮擦量販包 宜峰企業社 12入 環保材質TPR 中國 26/12入 2015.1.1製造 (10年) 家樂福(新店店: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三段1號) ○ ○ ○ ○ ○ ○ 2 日本進口橡皮擦 龍芳有限公司 約30 g 橡膠 中國 55 100.4.10製造 (永久) 金石堂書店(北新店: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二段252號B1之3) ○ ○ ○ ○ ○ ○ 3 文曲星聖得H-1008B 2B.4B橡皮擦 聖得文具(股)公司 NON-PVC 台灣 5 2014.7.1製造 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台北許昌門市: 台北市許昌街24號) ○ ○ ○ ○ ○ △ 4 PLUS環保塑膠擦 台灣普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TPR熱塑性橡膠 台灣 8 2013.1.15製造 (無期限) 光南大批發(台北公館店: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14-116號) ○ ○ ○ ○ ○ △ 5 Scotch®標準型橡皮擦 美商3M台灣子公司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台灣 36 2012.7.26製造 久大文具連鎖店(南陽店:台北市中正區南陽街1號2樓) ○ ○ ○ ○ △ Phenathrene Benz(a)anthrenceChrysene △ 6 Pentel標準型橡皮擦 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 台灣 30 2014.9.24製造 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台北許昌門市: 台北市許昌街24號) ○ ○ ○ ○ △ Phenathrene Benz(a)anthrence Chrysene △ 7 Tomato高級橡皮擦E-10 萬事捷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國 8 2012.9.30製造 金興發生活百貨(師大二店:台北市大安區師大路39巷4號1、2樓) ● ○ ○ ○ ○ △ 8 美術雕刻橡皮擦 昇洋文具禮品有限公司 72X40X20 mm 環保材料TPR 中國大陸 15 2014.8.15製造 (5年) 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台北許昌門市:台北市許昌街24號) ● ○ ○ ○ ○ ○ 修正液類 9 SKB秘書修正液 文明鋼筆股份有限公司 12 mL 鈦白粉、樹脂、甲基環己烷 台灣 29 2015.1.5製造 (3年) 金興發生活百貨(師大二店:台北市大安區師大路39巷4號1、2樓) ○ ○ ○ ○ ○ △△△△ 10 CKS 2變1塗刷兩用修正液 喜克斯實業有限公司 16 mL 甲基環己烷、乙酸乙酯、太白粉、樹脂 台灣 32 保存期限5年 光南大批發(台北公館店: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14-116號) ○ ○ ○ ○ ○ △△△△ 11 TOWO伯樂BOLES修正液 東文文具有限公司 14 mL 甲基環己烷32% 台灣 36/2入 2015.4.20製造 (5年) 家樂福(新店店: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三段1號) ○ ○ ○ ○ ○ △△△△ 12 Pentel修正液 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12 mL 甲基環己烷、鈦白粉 日本 48 (2017.10.17) 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台北許昌門市: 台北市許昌街24號) ○ ○ ○ ○ △ Naphthalene △△△△ 13 滑得來拋棄式修正液 宜峰企業社 10 mL 甲基環己烷、鈦白粉 中國 26/2入 2014.11.11 (五年) 家樂福(新店店: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三段1號) ● ○ ○ ○ ○ △△△ 膠帶類 14 ScotchR可再貼螢光貼紙 美商3M台灣子公司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9 mmX20 m OPP膜、壓克力膠 台灣 40 2015.3.13製造 (二年) 金興發生活百貨(師大二店:台北市大安區師大路39巷4號1、2樓) ○ ○ ○ ○ ○ △ 15 15W紙帶 知音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15 mm 紙 台灣 33 2013.11.15 (二年) 久大文具連鎖店(南陽店:台北市中正區南陽街1號2樓) ○ ○ ○ ○ △ Acenaphthylene △△ 16 藝舍和紙膠帶 藝舍卡片有限公司 15 mmX 10 M 和紙、PE 中國 33 2014.3.5製造 (二年) 久大文具連鎖店(南陽店:台北市中正區南陽街1號2樓) ● ○ ○ ○ ○ ○ 17 藝舍和紙膠帶 藝舍卡片有限公司 15 mmX 10 M 和紙、黏膠 中國 36 2015.5.8 (二年) 光南大批發(台北公館店: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14-116號) ● ○ ○ ○ △ Acenaphthylene △ 書套類 18 哈哈書套(20公分) 哈哈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8入 聚丙烯 台灣 23 - 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台北許昌門市: 台北市許昌街24號) ○ ○ ○ ○ ○ ○ 19 學習防滑環保書衣(265) 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5入 無毒聚丙烯 台灣 25 - 家樂福(新店店: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三段1號) ○ ○ ○ ○ ○ ○ 20 美樂蒂環保書套(19 cm*26.5 cm) 百成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5入 聚丙烯(PP) 台灣 40 - 金興發生活百貨(師大二店:台北市大安區師大路39巷4號1、2樓) ○ ○ ○ ○ ○ ○ 文件夾類 21 E-310文件夾(黃) - 12入 - - 29 - 久大文具連鎖店(南陽店:台北市中正區南陽街1號2樓) ● ○ ○ ○ ○ ○ 22 E-310 L型文件夾(透明白) 晉頎有限公司 - - 中國 55 - 光南大批發(台北公館店: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14-116號) ● ○ ○ ○ ○ ○ 塑膠墊板類 23 aniMO 4K軟墊板-迷路 大菱事業有限公司 52X40 cm PVC 台灣 39 2015.1.1製造 (10年) 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台北許昌門市: 台北市許昌街24號) ○ ○ ○ ○ △ Phenathrene Pyrene Benz(a)anthrence Chrysene △ 24 三明治先生8K軟墊板 百冠紙品有限公司 39 X 27.3 cm 環保塑膠 台灣 40 2015.4.1製造 金石堂書店(北新店: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二段252號B1之3) ○ ○ ○ ○ △ Phenathrene Benz(a)anthrence Chrysene △ 25 8K捲裝明格墊板 應元化學工業(股)公司 40.9 cm X 30.4 cm PVC 台灣 30 - 久大文具連鎖店(南陽店:台北市中正區南陽街1號2樓) ○ ○ ● ○ △ Phenathrene Pyrene Benz(a)anthrence Chrysene △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規定;「●」表示標示不完整,不符合規定。 2、「可遷移重金屬鉛與鎘」一欄中,「○」表示未檢出。 3、「塑化劑」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檢出過量塑化劑,不符合國家標準。 4、「偶氮染劑」一欄中,「○」表示未檢出。 5、「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檢出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但符合德國GS產品驗證第三類的標準。 6、「總揮發性有機物」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檢出總揮發性有機物介於0.1~35 ppm;「△△」表示介於250~300 ppm;「△△△」表示介於25000~26000 ppm;「△△△△」表示介於90000~160000 ppm。果粉注意! 新iPhone將登場,小心搶快沒保固
蘋果公司(Apple Inc.)9月9日即將於美國舊金山舉行新聞發布會,一貫保密到家的策略,總令果粉引頸期盼,甚至製作預想圖,導致各類產品規格與外型眾說紛紜,由此可見其魅力。 根據市調機構 Counterpoint 指出,蘋果 iPhone 6 自去年 9 月開賣以來,連續 10 個月佔據銷售排行榜首位置。而SOGI手機王分析光台灣地區:「iPhone 6 系列手機自 2014 年 9 月在台灣開賣以來,截至 2015 年 4 月,八個月的時間總共銷售出 128 萬部手機!」 過往台灣消費者必須等到第二波、大約半個月時間,才能購得新機,眼見其他國家搶先擁有,我國果粉只有流口水的份,因此,許多通訊行看有利可圖,進口水貨高價販售,仍然供不應求! 然而,你知道iPhone的「區域保固」政策,並不適用於台灣嗎? 請先讀讀PTT網友提出的問題,或許也是許多果粉不知道的真相:「朋友有隻iPhone6 plus 64g昨天不小心摔到螢幕破裂了,但好像是在美國買的(iPhone似乎無全球保固?)。所以是不是維修就要送回美國了??」 資深蘋果骨灰粉神速、神回覆: 1. 美國買的只能送Apple直營店,台灣不玩這套…。 2. iPhone沒有全球保。 3. 看你要飛到香港或是日本吧?! 4. 次...次等公民啊 (嘆~) 網友的說法凸顯了iPhone並非「全球保固」,端看供貨商的來源送保。假使心癢難耐的果粉搶快買了,一旦手機發現瑕疵或硬體問題,維修就讓人傷透腦筋。 回顧iPhone6的九點災情 消基會指出,為何一再強調「保固」的重要性呢?以已經上市的最新款iPhone6為例,一上市之後,就發現經常產生的瑕疵問題包括: 1. 機體容易彎曲; 2. 面板易碎裂; 3. 黑螢幕部份漏光; 4. 手機過熱; 5. Home鍵故障; 6. 因手機鏡頭「出包」全球召回; 7. 過熱導致拍照時無法開啟閃光燈; 8. 更新程式Bug不斷; 9. 充電器不給電。 公司貨送修難度高,水貨的保障在哪呢? 消基會指出,任何商品都有不良率,也因此業界會推出「保固」政策來維護商品品質與消費者權益,然而,目前「電信三雄」對於iPhone的保固作法卻是各唱各的調。 消基會以使用iPhone6遠傳客戶名義,致電中華電信與台灣大哥大,詢問維修受理方式,前者回應不受理非本電信商售出之手機;後者則建議先送回遠傳,「因那是遠傳的業務」。 至於有問題的手機是否送原廠維修呢?三家公司反應:中華送神腦、台哥大送聯強、遠傳則送全虹,維修時間從7到14天都有; 弔詭的是,三家業者不約而同表示,所謂的「一年保固」,僅限於簽約的電信商,並不適用Apple授權維修中心,意思是透過貿易商或自己從國外帶回的iPhone手機,並不能在台灣任一個Apple授權維修中心維修瑕疵商品,消費者得遠送國外維護修理! 消基會指出,蘋果公司既然開放商品的「經銷權」,就應對所有出售的商品提供全面保固服務,如今對台灣消費者提出打了折扣的「不全面服務」,實在枉顧台灣果粉權益。 消基會呼籲 消費者聯合會(C.I.) 1.呼籲所有CI會員應整合該等不公平現象,以集體消費者力量向跨國公司(如本案之APPLE公司)提出「消費者應有合理權益」的訴求,改善不平等情形。 政府主管機關 未經代理商進口的商品保固與維修,一直是消費者權利之「痛」,亦是商品價格居高不下的壟斷現象呈現,陳痾已久;在跨境消費非常便利的今日,這個陳痾應該要面對、處理,還消費者應有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應指定主管機關,邀業者「喝喝咖啡」或以行政命令改善「進口商品維修孤兒」的不公平現象。 業者 手機宣稱「區域保固」,但台灣目前尚無直營店,所以送修只能送 回原購買處,再經由經銷商送至鄰近有直營門市之國家維修,或者由業者合作的修理站處理。故蘋果「保固」的保障並未「全面」,僅以「地域維修」之條件「服務」台灣果粉。 蘋果既授權販售其商品且有Apple維修中心,何以唯獨iPhone系列被排除在外呢?這不僅違反「一年保固」之宣稱,更無視台灣消費者該享有的福利與權利。 水貨商應該告知消費者供貨來源,並且簽約允諾一年之內負責送回原購買處做免費維修。 消費者 對於搶快的消費者,消基會的立場強力主張:「水貨不要買!」 如真急迫想入手新iPhone,請找有實體門市之賣家,避免網購或自行由國外帶進口。 確認手機是「全新機」,觀察包裝膜有無撕開痕跡、機體有無刮痕、開機後螢幕及使用是否正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強修消保法第19條 沒有七天鑑賞期 你還敢買單嗎?
現代人脫離不了網路,每天花197分鐘用手機上網。 根據根據資策會FIND結合Mobile First最新調查數據發現,臺灣12歲(含)以上民眾,已有1,432萬人持有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於是,各類APP搶食市場大餅,甚至連網購業者也開發相關軟體,讓低頭族想買就買,商品即宅配到府,其便利性十足。 另外,尼爾森2014年的調查,民眾之所以喜歡在網上購物可粗分為:網路購物很方便77%、網路商品的優惠比實體店面好63%;且高達87%的網路消費者有網購的意願!綜合上述兩項數字資訊,便可知道「虛擬消費」的普遍性。 消費者之所以放心購物主因多為耳熟能詳的字眼:「享有七天商品鑑賞期(猶豫期)」。原出自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規定之保障,從而消費者解約要求退款時,無需負擔任何退貨產生的價款或運費。 然而,該法條在104年6月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後,網購族下訂前可得多加留意了!新修正的法條,除將「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外,並增訂但書為「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最大癥結點是修正後但書所謂「合理例外情事」如何定義?行政院倘未盡把關職責,即可能會無限擴大例外情事,損害消費權益。 換句話說,修法後許多網路商家能藉由但書規定拒絕退貨,消費者等於置身毫無購物保障之中。影響所及,勢必衍生諸多消費糾紛,將好不容易建立起的買賣互信擊毀,亦枉顧民眾權益。 可預期,日後網購糾紛必然不斷,源於商品非實體展示能試用、體驗,買賣雙方為此對簿公堂將屢見不鮮。 行政院近日依據前開消保法第19條修正增訂之第2項授權該院訂定合理例外情事之規定,研擬「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解除權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就新修正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係指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者:(一)易於腐敗或過期(二)因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針對上開適用準則草案所例合理例外情事,消基會認為問題多多 1.「易腐敗或過期商品」定義不明確 消基會表示,忽視食品的保存方式與配送調度,均屬業者可選擇的成本因素,輕易剝奪消費者的解除權可能會讓業者更加怠惰。況且「易於腐敗」與「保存期限較短」等文字過於空泛,而為不確定概念,於實務個案認定時易生爭議。」而且商品之食用或使用期限,除物理性質使然外,業者非不可片面以標示方式任加左右,恐怕只要業者標示食用或使用期限甚短(例如少於三日),即可因保存期限或賞味期限已過,即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指之解除權例外情事。 再者生鮮食品是否即為易腐敗商品?是既生且鮮才算生鮮?還是只要任何未烹煮的食材都可算是生鮮?各種冷藏、冷凍年節食品,火腿、臘肉等乾貨可稱為生鮮食品嗎?恐怕各界都有不同意見。但行政院若以列舉方式規範,商品種類如此繁多,又如何可能逐一列舉,可預見未來必定爭議不斷。 再者,即便是生鮮食品,透過適當的冷凍冷藏設備,本可大大延長其保存期限,然日前爆出宅配業者的運輸車沒有冷凍、冷藏設備,造成商品的腐敗或變形,倘企業將生鮮食品歸於易腐敗商品,而適用除外規定,不啻將此管理疏失之責,轉嫁消費者負擔,不得退貨,實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2.所謂「因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給付」,並不等同於「客製化」 坊間雖有部分商品是業者根據消費者之指示或個別需求所製作,然是否即可認為此類商品與一般自動化設備大量生產製造之量產商品有別,其實大有疑問,舉例而言,網路上標榜客製化包包,基本上樣式是固定的,只是由消費者選擇皮革顏色,是否即屬客製化商品,再如,透過LINB、FB連線代購外國商品至台灣,是否即屬客製化商品,均不無疑義。消基會認為除非商品的生產模式、主要設計均已有重大改變,截然有別於一般量產商品,否則應不得稱之為客製化商品,適用消保法第19條但書例外條款。 3.將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列為除外範圍,應配合試聽、試用方式供消費者檢視,方屬合理 所謂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參照)。再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1年5月22日院臺消保字第1010030870號函釋「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得在7日之猶豫期間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之立法目的,係為平衡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之資訊,或無充足之時間加以選擇,特別採取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以供消費者仔細考慮。故前揭函釋所稱『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係指於『契約成立前』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倘於『契約成立後』方提供數位化商品,則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享有7日之猶豫期間」,是倘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於消費者購買前已提供試聽、試用方式,供消費者檢視,在消保法第19條修正前,即認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7日猶豫期規定,業足以保障企業經營者,但修法後上開商品倘已「啟封」即排除七天猶豫期規定,不唯與通訊交易所欲保護消費者檢視商品權利之立法意旨有違,與修法前相較,更是開倒車的作法。 消基會呼籲 針對行政院就修正之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研議之合理例外情事草案,消基會呼籲: 1. 應以對消費權益影響的最小變動,做為追求目標。 2. 修法目的應在於兼顧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減少爭議,不應衍生更多消費糾紛。 3. 法規應落實明確性原則,避免消費者與行政機關無所適從。 消基會表示,過去,消保法第19條條文給予消費者信心,讓消費者可以安心網購、願意消費,也因此快速締造出「兆元產業」,而今基於業者壓力,政府屈服,立法院配合修法,不免已犧牲消費者權益,更令人擔心這塊大餅將因失去信賴與信心而快速萎縮,實得不償失。 未來,逼近深度高齡化時代,通訊交易自有其市場和發展,期待政府與企業經營者應從「事前資訊的完整提供」、「消費者享有充分合理的商品檢視規範」、「妥善的公權力監督」、「有效率的事後糾紛處理機制」等層面著手,共同建立業者、消費者雙贏的消保政策。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條文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第 19-1 條(刪除) 第 19-2 條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您吃進了多少二氧化硫?食品與中藥材大檢測
摘要 1. 採樣:於2015年5月到6月間,於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南投縣、高雄市及屏東縣的傳統市場、量販店、福利中心及中、蔘(參)藥行等販售通路購買,採得綠豆芽6件,薑絲2件,乾白木耳、枸杞及乾金針各8件,黃耆7件,當歸6件及白芍5件,共計50件樣品;其中11件為包裝樣品,39件皆為散裝。 2. 價格調查:以每100公克為單位計價,綠豆芽介於1.7~7.6元之間;薑絲介於8.3~20元之間;乾白木耳介於53.3~115元之間;枸杞介於38.3~129元之間;乾金針介於70~133元之間;黃耆介於53.3~133.7元之間;當歸介於124~199元之間;白芍介於53.3~80元之間。 3. 標示調查:在包裝樣品的標示調查上,10件包裝樣品都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中藥材飲片」標示規定,1件枸杞樣品違反標示規定。 4. 二氧化硫殘留檢測:32件生鮮食品及乾貨中,有1件薑絲及6件乾金針的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定;中藥材中1件當歸樣品二氧化硫殘留量大於0.15公克/公斤,2件白芍樣品二氧化硫殘留量大於0.4公克/公斤。 前言 國人喜歡吃補,不論飲食或養生,多少都會用到中藥,因此衛福部將許多中藥材列入「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加上中藥為了避免儲存期間容易蟲蛀或發霉,常會使用「熏硫」方式來處理中藥材。經熏硫方式處理過的中藥,殘留二氧化硫的量多寡不一,台灣販售的中藥材幾乎都仰賴進口,若是中藥殘留的二氧化硫過多,也會影響到國人身體健康。 去年及今年都有不肖廠商涉嫌使用「保險粉(連二亞硫酸鈉)」於食品中的豆芽菜及生薑絲中,讓賣相更白及延長保存期限(此種化合物亦不得添加於生鮮蔬果中);因此每年各縣市的衛生局都會針對不同種類的食品進行二氧化硫抽驗,特別是金針、竹笙、蝦米等經常會有殘留二氧化硫過量的情形。在可供食品使用的中藥材中,本會也曾檢測出市售枸杞、當歸含有過量二氧化硫的情形。 隨著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重視,本會此次也特別針對市售生鮮的綠豆芽、薑絲、乾貨(金針、乾白木耳、枸杞)及常用於食品的中藥材(當歸、黃耆、白芍)進行二氧化硫測試,以瞭解目前的情況,並作為消費者的選購參考。 採樣 本次採樣係於2015年5月底至6月間,於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南投縣、高雄市及屏東縣等六縣市的傳統市場、量販店、福利中心及中、蔘(參)藥行等販售通路,採得6件綠豆芽,2件薑絲,乾白木耳、枸杞及乾金針各8件,7件黃耆,6件當歸及5件白芍,共計50件樣品。50件樣品中只有11件為包裝樣品,其餘39件均為散裝,包裝樣品中食品7件,中藥材4件(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若換算每100公克之單價,綠豆芽介於1.7~7.6元之間;薑絲介於8.3~20元之間;乾白木耳介於53.3~115元之間;枸杞介於38.3~129元之間;乾金針介於70~133元之間;黃耆介於53.3~133.7元之間;當歸介於124~199元之間;白芍介於53.3~80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在食品方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量、容量或數量,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在中藥材上,依據2008年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公告之《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規定,「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11件包裝商品中食品有7件,其中有6件為食品類的乾白木耳、枸杞及乾金針,都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唯一1件20號「生機枸杞」包裝上印製的有效日期,和前方貼的「有效日期」不同,已經違反規定。至於4件中藥材標示則均符合規定。 三、二氧化硫殘留測試 亞硫酸鈉是一種合法的食品添加劑,是種非常有效的酵素抑制劑,也是能保持食品顏色鮮豔、避免褐變的漂白劑,更能防止食品變質及產生惡臭味,因此廣泛地用於蜜餞、乾果等食品中;此外,中藥材在加工過程中也會使用二氧化硫燻製,不僅可以殺死藥材內部的害蟲,也能抑制細菌及黴菌的生長,又加上具有抗氧化的作用,對於藥材的長久儲藏有一定的幫助。 食用含有二氧化硫的食物後,多數人可隨著尿液而排出體外,但對於缺乏亞硫酸鹽氧化酵素的消費者,因為亞硫酸鹽無法完全排出體外,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過敏反應,其症狀有噁心、嘔吐、腸胃不適,甚至引起哮喘和呼吸困難等。 參考食藥署所訂定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中關於漂白劑的規定,除了金針、杏乾、白葡萄乾、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糖蜜及糖飴、糖漬果實類、蝦類及貝類、食用樹薯澱粉、蒟蒻及其它加工食品,可以有限量的允許二氧化硫殘留之外,其它如飲料、麵粉及其製品與生鮮產品(如綠豆芽等新鮮蔬果)都不允許有二氧化硫的殘留。其中金針的限量為4公克/公斤(4,000 ppm)以下;脫水蔬菜及其它脫水水果限量應低於0.5公克/公斤;其它加工食品則須低於0.03公克/公斤。至於在中藥材上,參考2010年《台灣中藥典》第2版,只有規定山藥、百合及白果須低於0.5公克/公斤。 根據上述標準,經檢測,生鮮食品中只有8號「薑絲(新北市三重區中央北路58之3號前攤販)」有二氧化硫殘留,且超過其他加工食品限量的0.03公克/公斤;其它6件綠豆芽及1件薑絲均未檢出。8件乾白木耳及4件枸杞都未檢出二氧化硫,其餘4件枸杞樣品檢出量都低於脫水蔬菜及其它水果的限量規定。乾金針樣品中只有2件樣品符合規定之外,其他6件樣品的二氧化硫殘留都超過4公克/公斤以上,已經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的規定。這6件分別為:27號「乾金針(南投縣果菜運銷合作社)」、28號「乾金針(瑞展商行)」、29號「乾金針(台北市長春市場內靠近長春路的雜貨店)」、30號「乾金針(台中市南京路立體停車場對面攤位)」、31號「乾金針(台北市蘭州市場93號攤位)」及32 號「乾金針(新北市三重區長壽西街7號隔壁)」。 中藥材中,7件黃耆樣品都沒有二氧化硫殘留;6件當歸樣品中有2件檢出二氧化硫殘留,其中1件樣品檢出量大於0.15公克/公斤以上;5件白芍都有檢出二氧化硫殘留,其中有2件樣品檢出量大於0.4公克/公斤以上。 結論 本次測試發現,32件生鮮食品及乾貨中,有7件不符合規定,不合格比例高達21.9%,其中金針不合格的比例還是最高,8件中就有6件不符合規定。各地衛生局每年都會抽檢乾金針,也會要求不合格的業者立即改善及下架,但金針不合格的問題還是層出不窮,也沒有改善的跡象。 今年自從爆發薑絲也使用二氧化硫的新聞後,4~6月間中南部許多縣市的衛生局都有抽驗薑絲樣品,還是發現有不合格的薑絲產品,也要求業者下架改善;但本會在主管機關的行動措施後再作抽驗,卻仍驗出有1件不合格,顯示業者為了避免薑絲氧化發黑,還是會使用亞硫酸鈉浸泡,根本沒有確實改善。 本次購買的11件包裝樣品,1件樣品因為打印的有效日期卻和標籤的有效日期不一致而不合格,顯示業者在標示上有疏失。此外對於中藥材,2015年8月1日起,衛福部規範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廠商名稱及地址、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批號、類別、炮製方式(屬毒劇中藥材之應標示項目)、產地(國家)、保存方法與使用建議注意事項」,消費者購買時要仔細檢視其標示,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中藥材方面,如果參考中國大陸2010年《中國藥典》第2增補本中規定「中藥材及飲片(礦物來源的中藥材除外,下同)中亞硫酸鹽殘留量(以二氧化硫計)不得過0.15 公克/公斤,而山藥、牛膝、粉葛、天門冬、天麻、天花粉、白及、白芍、白朮、黨參等10種中藥材及其飲片中的二氧化硫殘留量不得過0.4公克/公斤。」,若以此標準來檢視本次的18件中藥材(黃耆、當歸及白芍),就有1件當歸及2件白芍不符合規範。 目前中國大陸已經修訂發布2015年版的《中國藥典》,預計12月起實施,勢必對中藥材的規定更加嚴格。反觀國內的《台灣中藥典》對於二氧化硫殘留標準只有「山藥」、「白果」及「百合」等3種規定限制,且規範標準為0.5公克/公斤(500 ppm),相對於大陸的標準似乎過於寬鬆。國內的中藥材幾乎都從大陸進口,是否會將品質較差或不符合規範的中藥材進口到台灣來,值得主管機關重視。國內對於中藥材二氧化硫殘留的研究,發表的文獻報告已經相當多,呼籲主管機關應立即重新修訂市售中藥材的二氧化硫殘留標準量,以確保消費大眾的健康。 消費者選購乾貨產品時,建議可以先聞,通常沒有添加二氧化硫或殘留量較低的金針製品較沒有藥水味,而且表面也會較乾澀,還有金針頭部呈現黑棕色也可作為選購的參考指標。至於家庭烹調必備的調味料──薑絲,最好還是現切現煮,會比較安心;而對於用量大的餐飲業者,由於薑本身就有味道,可能無法用嗅覺分辨,最好先以清水沖洗浸泡,降低二氧化硫的殘留量後再使用;因為根據研究指出,只要浸泡30分鐘就可以降低二氧化硫的殘留量。中藥材由於在運送及保存的過程中,受到汙染的機率很高,消費者在調理前,建議最好還是以流動的清水清洗,不僅可以降低二氧化硫的殘留量,也能減少農藥的殘留量。 (謝誌:本次測試經費由行政院消保處提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實驗室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 二氧化硫殘留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進行 金針限量為4g/kg以下;脫水蔬菜及其它脫水水果(枸杞)二氧化硫殘留量為0.5g/kg以下;其它加工食品為0.03g/kg以下 表2:市售生鮮食品、農產乾貨與中藥材調查測試結果表 表格導讀: 1.本表共分生鮮食品(綠豆芽及薑絲)、農產乾貨(乾白木耳、枸杞、乾金針)及中藥材(黃耆、當歸及白芍)等三大類 2.排序順序: a.包裝食品、b.二氧化硫測試合格者、c.單價 3.「―」表示沒有商品標示,為散裝樣品。 編號 品名 購買價格(元) 單價(元/100公克) 標示內容量(公克) 廠商資料 購買日期或有效日期 標示(註1) 標示產地 二氧化硫殘留測試(註2) 購買地點 【生鮮食品】 1 綠豆芽 10 1.7 ― ― 2015.06.08購買 ― ― 〇〇 高雄市新興區開封街95號前攤販 2 綠豆芽 10 2.5 ― ― 2015.06.25購買 ― ― 〇〇 台北市水源市場84號攤位 3 綠豆芽 10 3.3 ― ― 2015.06.02購買 ― ― 〇〇 水湳市場(台中市長安路2段268號斜對面) 4 綠豆芽 10 3.3 ― ― 2015.06.25購買 ― ― 〇〇 台北市水源市場46號攤位 5 豆芽菜 20 4.9 ― ― 2015.06.19購買 ― ― 〇〇 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114號前攤販 6 善美的有機豆芽菜 19 7.6 250 自然世淨農產有限公司 2015.05.29購買 ― ― 〇〇 全聯福利中心(學府店-台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126號) 7 薑絲 25 8.3 ― ― 2015.06.02購買 ― ― 〇〇 水湳市場(台中市長安路2段268號斜對面) 8 薑絲 30 20 ― ― 2015.06.19購買 ― ― ● 新北市三重區中央北路58之3號前攤販 【乾貨】 9 白木耳 86 86 100g±4.5%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 2016.05.05 〇 中國 〇〇 大買家量販店(北屯店-台中市北屯區北屯路370號) 10 乾燥白木耳 115 115 100g±10g 南投縣果菜運銷合作社 2016.03.18 〇 台灣南投 〇〇 台灣省政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南投市光華十路 2號) 11 乾白木耳 120 53.3 ― ― 2015.05.28購買 ― ― 〇〇 榮順中藥行(台中市北區五順街222號) 12 乾白木耳 50 58.8 ― ― 2015.06.20購買 ― ― 〇〇 台北市長春市場雜貨店(由長春路進入) 13 乾白木耳 50 66.7 ― ― 2015.06.01購買 ― ― 〇〇 瑞展商行(台中市東區東光路138號) 14 乾白木耳 100 66.7 ― ― 2015.06.09購買 ― ― 〇〇 保安蔘藥行(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119號) 15 乾白木耳 90 80 ― ― 2015.06.07購買 ― ― 〇〇 新順利中藥房(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仁和路17-2號) 16 乾白木耳 90 80 ― ― 2015.06.07購買 ― ― 〇〇 美利中西藥局(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中興路141號) 17 精選枸杞(調理用) 129 64.5 200g±4.5% 茂喜股份有限公司 2016.03.16 中國 〇 〇〇 大買家量販店(北屯店-台中市北屯區北屯路370號) 18 枸杞子(調理用) 258 129 200g±5% 錦順貿易有限公司 2016.10.01 中國 〇 〇〇 全聯福利中心(潭子分公司-台中市潭子區勝利路348號) 19 枸杞 230 38.3 600g±5% 明鴻蔘藥貿易有限公司 2013.05.21(3年) 中國 〇 〇 瑞展商行(台中市東區東光路138號) 20 生機枸杞 180 60 300g±5%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2018.04.01 中國 ●a 〇〇 惟元蔘藥行(高雄市新興區復興一路1號1樓) 21 枸杞 80 53.3 ― ― 2015.06.09購買 ― ― 〇〇 茂陞中藥行(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123號) 22 枸杞 80 71.1 ― ― 2015.06.07購買 ― ― 〇〇 美利中西藥房(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中興路141號) 23 枸杞 70 62.2 ― ― 2015.06.07購買 ― ― 〇 新順利中藥房(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仁和路17-2號) 24 枸杞 170 75.6 ― ― 2015.05.28購買 ― ― 〇 榮順中藥行(台中市北區五順街222號) 25 乾金針 60 133 ― ― 2015.06.19購買 ― ― ○○ 宏大食品行(新北市三重區長壽街6之2號隔壁) 26 乾金針 60 100 ― ― 2015.06.01購買 ― ― ○ 瑞展商行(台中市東區東光路138號) 27 乾金針 119 119 100g±10g 南投縣果菜運銷合作社 2016.02.11 台灣 ○ ● 台灣省政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南投市光華十路 2號) 28 乾金針 80 107 ― ― 2015.05.26購買 ― ― ● 瑞展商行(台中市東區東光路138號) 29 乾金針 100 100 ― ― 2015.06.20購買 ― ― ● 台北市長春市場雜貨店(由長春路進入) 30 乾金針 210 70 ― ― 2015.05.28購買 ― ― ●● 台中市東區南京路立體停車場對面攤位 31 乾金針 35 100 ― ― 2015.06.20購買 ― ― ●● 台北市蘭州市場93號攤位 32 乾金針 50 111.1 ― ― 2015.06.19購買 ― ― ●● 新北市三重區長壽西街7號隔壁 【中藥材】 33 黃耆調理包 115 76.7 150g±3% 義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5.12.22 中國 ○ ○○ 大買家量販店(北屯店-台中市北屯區北屯路370號) 34 「全新穀堡」黃耆 85 85 100g±5% 錦順貿易有限公司 2016.01.10 中國 ○ ○○ 全聯福利中心(南投學藝店-南投市學藝路27號) 35 黃耆 80 53.3 ― ― 2015.06.01購買 ― ― ○○ 瑞展商行(台中市東區東光路138號) 36 黃耆 100 66.7 ― ― 2015.06.07購買 ― ― ○○ 新順利中藥房(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仁和路17-2號) 37 黃耆 120 106.7 ― ― 2015.06.07購買 ― ― ○○ 美利中西藥房(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中興路141號) 38 黃耆 240 106.7 ― ― 2015.06.08購買 ― ― ○○ 惟元蔘藥行(高雄市新興區復興一路1號1樓) 39 黃耆 200 133.7 ― ― 2015.06.09購買 ― ― ○○ 茂陞中藥行(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123號) 40 當歸片(調理用) 124 124 100g 耆聖企業(股) 2015.12.19 中國 ○ ○○ 全聯福利中心(南投學藝店-南投市學藝路27號) 41 有機當歸(調理用) 199 199 100g±4.5% 聯昇貿易有限公司 2016.04.05 中國 ○ ○○ 棉花田生機園地(三重正義門市-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188號) 42 當歸 150 133 ― ― 2015.06.07購買 ― ― ○○ 新順利中藥房(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仁和路17-2號) 43 當歸 200 177 ― ― 2015.06.08購買 ― ― ○○ 惟元蔘藥行(高雄市新興區復興一路1號1樓) 44 當歸 200 133 ― ― 2015.06.09購買 ― ― △ 茂陞中藥行(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123號) 45 當歸 150 133 ― ― 2015.06.07購買 ― ― △△ 美利中西藥局(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中興路141號) 46 白芍 80 53.3 ― ― 2015.06.09購買 ― ― △ 保安蔘藥行(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119號) 47 白芍 135 60 ― ― 2015.05.28購買 ― ― △ 榮順中藥行(台中市北區五順街222號) 48 白芍 100 80 ― ― 2015.06.19購買 ― ― △ 恆安藥房(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62號之2) 49 白芍 70 62.2 ― ― 2015.06.07購買 ― ― △△ 新順利中藥房(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仁和路17-2號) 50 白芍 80 71 ― ― 2015.06.07購買 ― ― △△ 美利中西藥局(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中興路141號)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或「中藥材飲片」的標示規定,「」表示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其中a.為包裝上有2種不同的保存日期。 2.「二氧化硫殘留測試」一欄中,「〇〇」表示未檢出,「〇」檢出二氧化硫殘留但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定;「」表示不符合規定,其中薑絲二氧化硫殘留量介於0.03~0.3公克/公斤之間,乾金針殘留量介於4~10公克/公斤;「●●」則為介於10~25公克/公斤之間。中藥材中「△」表示檢出殘留量介於0.15~0.4公克/公斤之間,「△△」表示檢出殘留量介於0.4~0.8公克/公斤之間。 【更正啟事】 編號10號及27樣品之購買地點誤植為「全聯福利中心」,今更正為「台灣省政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南投市光華十路2號)」;編號34及40號樣品購買地點之地址誤植為「南投市光華十路2號」,今更正為「南投學藝店-南投市學藝路27號」,造成困擾與不便,敬請見諒。行動電源檢測-列檢前後之商品大調查
摘要: 一、列檢前商品:有83 %品質項目不合格、67%標示查核不合格。 二、列檢後商品:有11 %品質項目不合格、56%標示查核不合格。 施檢後結果: 1、品質項目:總計有2件商品不符合部分的規定,約占全數18件樣品之11.1 %。 (1)電氣安全規範:全數符合規定 (2)額定電容量:計有1件不符規定。 (3)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件不符規定。 2、標示查核:總計10件不符合規定,約占全數18件樣品之56 %。 施檢前結果: 1、品質項目:計5件不符規定,約占全數6件樣品之83 %。 (1)電氣安全規範:全數符合規定 (2)額定電容量:計5件不符規定。 2、標示查核:計4件不符規定,約占全數6件樣品之67 %。 隨著科技應用與商業化的發展,3C電子產品已經成為現代生活的必需配備;人手一機,已經是現代都市的風景,無論是捷運、高鐵,甚或在家中、景點,處處人手一機。手機的「命脈」就是電力,倘若因為電力不足,因而無法上網、發訊息、聊天或找資料,豈不是太煞風景?! 因此,隨時可為3C電子產品充電的「行動電源」也應運而生。然而,「行動電源」內部所裝置的電池,泰半屬於高活性之鋰單電池,因此「行動電源」之安全性必須有明確規範與銷售管理;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能確切瞭解市場情況,特於國內的流通市場上購買24件「行動電源」產品進行檢測。 「行動電源」就是每位手機族的重要貼身用品,好或不好攸關手機的持續力和安全性,消費者選購「行動電源」不可輕忽。以行動電源103年5月1列檢日期做區隔,本次的採購樣品可大致分為二個區塊:在全數24件抽查樣品中,有18件為103年5月1日列檢後生產之商品,其餘6件為列檢前生產之商品。 本次的檢測結果發現:在所採購的18件列檢後商品中,在「額定電容量」部份,有1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部份,有1件與原申請資料不符;「標示」部份有10件不符合規定。而在6件列檢前的商品中,「額定電容量」部分有5件不符合規定,「標示」部分也有4件不符合規定。 慶幸的是,在「電氣安全規範」部分,被檢驗的24件樣品全數符合規定。 檢測與調查結果 本次檢測全部共有24件樣品,以103年5月1日列檢日期前後生產之商品做區隔: 壹、103年5月1日列檢後之行動電源:共18件。 行動電源列檢,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336-1之「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檢測,項目包括「輸入試驗」、「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異常操作試驗」、「機械強度」、「溫升試驗」;並依照CNS 14857-2之「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規範,檢測「額定電容量」;另依據前述標準以及商品檢驗法,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並進行「重要零組件比對」。 本次列檢後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總計有2件商品不符合部分的規定,約占全數18件樣品之11.1 %。 (一)「電氣安全規範」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額定電容量」部分:計有1件不符規定,說明如下: 1、(編號10)MOKI MK-305,其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與原 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符合: (1)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7500mAh (2)標準檢驗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4802mAh,No2/4536mAh,No3/4645mAh 「額定電容量」不符合部分,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計1件不符規定,說明如下: (編號18)Philo 飛樂EBC-601,內部機板線路佈局(Layout)與 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技術文件不一致。 「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部分,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 第1項、第60條第1項及第63條第2項規定要求業者重行 申請登錄、限期回收或改正及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 以下罰鍰,若業者未依上述重行申請驗證登錄、限期回收或 改正者,將依同法第63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5款規定廢止其商品 驗證登錄。 二、標示查核:總計10件不符合規定,約占全數18件樣品之56 %。 其標示說明顯然不符合規定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本次「標示查核」部分,包括中文標示與商品檢驗標識: (一)中文標示: 依據商品檢驗法、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 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以及CNS 14857-2 「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 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做查核比對。 1、商品名稱、型號: (1) LUXA2 PO-UNP-PCP5BK-00(編號13):本體無中文標示。 (2) Innostar PC5588(編號8):本體標示經CNS14336-1第1.7.11章節耐久性試驗後,標示模糊不清晰。 2、輸入電壓、電流及輸出電壓、電流: (1)PHILIPS DLP10402B/97(編號14):本體「電氣規格」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輸出1與輸出2最大電流為3.1A 驗證登錄:輸出1與輸出2最大輸出為2.1A (2)Innostar PC5588(編號8):本體及外包裝盒「輸出電流規格」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輸出電流規格」:5V 1A 外包裝盒:「輸出電流規格」:5V 1A 驗證登錄:「輸出電流規格」:5V 2.1A Max 3、製造日期:皆有標示。 4、額定電容量(查核其本體、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驗證登錄標示是否一致): (1)ADATA PV100(編號9):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2907mAh 外包裝盒:2907mAh 驗證登錄:2900mAh (2)阿愣cheero CHE-046(編號17):本體標示有中、英文之「額定電容量」值,惟二者之內容不一致。 中文標示:6700mAh / 英文標示:10400mAh, 38.48Wh (3) PNY Power-T82(編號11):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5300mAh / 外包裝盒:5250mAh / 驗證登錄:5300mAh (4) Benten BP-8000(編號12):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 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6000mAh / 外包裝盒:6000mAh / 驗證登錄:5500mAh (5) LUXA2 PO-UNP-PCP5BK-00(編號13):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外包裝盒:5861mAh / 驗證登錄:6100mAh (6)Innostar PC5588(編號8):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額定電容量」:3400mAh 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3400mAh 驗證登錄:「額定電容量」:3250mAh (7) OkPOWER PBL-09(編號15):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7210mAh / 外包裝盒:7210mAh / 驗證登錄:7700mAh (8) MOKI MK-305(編號10):本體及外包裝盒之「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6000mAh / 外包裝盒:6000mAh / 驗證登錄:7500mAh (二)商品檢驗標識: 注意是否貼有「商品安全標章」,其為字軌「R」及指定 代碼組成。 1、moii MP502(編號16):其驗證登錄標識錯誤。 本體標示:R32339 / 驗證登錄:R37717 貳、103年5月1日列檢前之行動電源樣品:共6件。 103年5月1日列檢前之商品,標準檢驗局表示,仍依據國家標準CNS 14336-1及CNS 14857-2辦理檢測;惟因無驗證登錄資料可供比對,故無法執行「重要零組件比對」查核。另「額定電容量」實測之結果,係與本體或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作比對,列入「品質項目」結果中,並依據前述標準查核「中文標示」。 本次列檢前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總計5件不符規定,約占全數6件樣品之 83 %。 (一)「電氣安全規範」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額定電容量」部分:計5件不符規定。其本體或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實際檢測結果不一致。 1、NEXSON 13500mAh/NP13500(編號24):「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外包裝盒「電容量」標示。 外包裝盒:13500mAh 而標準檢驗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7135mAh,No2/5410mAh,No3/6918mAh 2、E-books 2200mAh/E-PCB081(編號20):「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本體及外包裝盒標示。 本體標示:1442mAh / 外包裝盒:1442mAh 而標準檢驗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1353mAh,No2/1168mAh,No3/1313mAh 3、COI+ 9000mAh/PBOCN9059元氣黃(編號23):「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本體「額定電容量」標示。 本體標示:5850mAh 標準檢驗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5101mAh,No2/5112mAh,No3/5057mAh 4、enco 9000mAh/PS-900(編號21):「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外包裝盒標示。 外包裝盒:6300mAh 標準檢驗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3687mAh,No2/3571mAh,No3/2243mAh 5、LINE FRIENDS 5200mAh/LB5200B(編號22):「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 外包裝盒:3150mAh 標準檢驗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2859mAh,No.2/2838mAh,No3/2805mAh 二、「標示查核」:計4件不符規定。約占全數6件樣品之67 %。 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查核「中文標示」。「標示查核」及「額定電容量」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將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理。 (一)商品名稱、型號: 1、NEXSON 13500mAh/NP13500(編號24):本體無中文標示。 2、enco 9000mAh/PS-900(編號21):本體無中文標示。 3、LINE FRIENDS 5200mAh/LB5200B(編號22):本體無中文標示。 (二) 額定電容量(查核其本體、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是否 一致): 1、COI+ 9000mAh/PBOCN9059元氣黃(編號23):本體「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5850mAh / 外包裝盒:9000mAh (三)製造日期:全數符合規定。 呼籲與提醒 「行動電源」已於103年5月1日公告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強調,於上市前須完成檢驗程序始得於市面上販售。另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從此次抽檢結果觀察,行動電源列檢後,從列檢前的83 %品質項目不合格、67%標示查核不合格,分別降至11 %品質項目不合格、56%標示查核不合格。顯見於實施列檢後,廠商大致遵守相關規範,品質項目合格率有明顯改善,但仍有進步空間,而在標示項目的合格率則尚待加強。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行動電源」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行動電源的儲存電量會隨時間而衰減,因此製造日期越近,電量供應效能越佳。選購時,應儘量選購103年5月1日後輸入或出廠,貼有「商品檢驗標識」(標識圖例如附: )的商品,以及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2)檢視其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3)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4)購買時應認明「額定電容量」,這才是該行動電源實際輸出電容量;遇到體積小、價格便宜的商品,消費者要更審慎。尤其是有些電容量標示超大的行動電源,極可能標示不實,建議避免購買。並請根據消費者自身需求選擇適宜的行動電源額定電容量及輸出電流規格,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5)行動電源應存放在乾燥處並避免陽光直射,亦應避免與易燃物品及金屬物品放在同一個地方。若在環境太潮濕的情況下使用,容易對內部的電路產生影響。 (6)行動電源充電完成後請儘速移除電源,避免過充現象;另放電時不要過度放電,避免降低使用壽命。 (7)依照民航局飛安新規定,溯自2015年3月2日起,消費者攜帶行動電源出國坐飛機時,請隨身攜帶,勿置放於大行李箱托運。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行動電源」商品相關資訊,可於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網址(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04年「行動電源」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103年5月1日列檢後之商品 編號 品名 型號 產地 製造廠商 (含地址、電話) 進口商 (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商店名稱、地址 、電話) 價格 (單價) 標示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 WONDER旺德 WA-P026 中國 大陸 旺德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五股區五工三路116巷6號0800-000-150 愛買板新分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389號1樓 4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2 POLYBATT SP602-5200 台灣 寶利電科技有限公司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14號8樓之402-2280-5885 HTC專賣店重慶南店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1-1號 02-2361-2628 發票: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台北市新生南路1段6號之6 02-2395-9406 80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3 enerpad IO-5200 中國 大陸 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770巷61號03-2181555 中華電信台北營運處公園服務中心 台北市公園路18號 0800-080-123 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4 Avier APB-5000-PK蜜桃粉 中國 大陸 積中盛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29號9樓02-8994-1648 順發3C量販輔大店 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一路7 號1-2樓 02-2906-6261 12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5 PROBOX H7800-PB 台灣 安崴科技(股)公司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81號3樓之402-2698-0818 代理商:本鄉電子禮品限公司/北市八德路1段23號5樓/02-3393-1116 全虹企業(股)家樂福內湖店 台北市內湖區民善街88號/02-2796-7077 18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6 JustMobile IBOJ0009W/PP-268 台灣 代理商:光隆科技台北市敦化南路1段294號4樓之502-2706-8536製造商:唯光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市文心路3段447號21樓04-2295-8558 STUDIO A晶實科技(股)永和門市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1段174號 02-2921-1700 1886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7 sony CP-B20 中國 大陸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長春路145號5樓/4499111 PChome 24h http://24h.pchome.com.tw/prod/DCAQ27-A9005NFFR?q=/R/DCAQ/new 3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8 Innostar PC5588 中國 大陸 驅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先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瑞光路66巷25號1樓02-8792-8855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暢貨中心門市台北市公園路22-2號、22-3號2樓02-2371-8440 655 ○商品檢驗標識 字號:R51488 ●中文標示 1.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及「輸出電流規格」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額定電容量」:3400mAh,「輸出電流規格」:5V 1A 外包裝盒: 「額定電容量」:3400mAh,「輸出電流規格」:5V 1A 驗證登錄: 「額定電容量」:3250mAh,「輸出電流規格」:5V 2.1A Max 2.本體標示經CNS14336-1 第1.7.11章節耐久性試驗後,標示會模糊不清晰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9 ADATA PV100 中國 大陸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258號2樓02-8228-0886 墊腳石台北重南店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3號 02-2370-8836 6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2907 mAh 外包裝盒: 2907 mAh 驗證登錄: 2900mA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0 MOKI MK-305 台灣 金鋰豐電子有限公司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446號7樓02-2225-7871 家樂福土城分公司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B1 02-2265--6001 7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本體及外包裝盒之「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6000 mAh 外包裝盒: 6000 mAh 驗證登錄: 7500 mA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7500mAh,本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4802mAh, No2/4536mAh, No3/4645mAh ○「重要零組件比對」 11 PNY Power-T82 中國 大陸 必恩威亞太有限公司新竹縣竹北市台原一街1號10樓之1(台元科技園區O棟)0800-012-358代理商:廣和科技有限公司台北市陽光街351號4樓之5/02-2798-5966 COSTCO內湖店 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268號 02-8791-0110 8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5300 mAh 外包裝盒: 5250mAh 驗證登錄: 5300mA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2 Benten BP-8000 台灣 力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環山路2段133號3樓02-8751-6608 燦坤【震旦電信(股)公司台北113營業所】 台北市和平西路1段13號2樓 02-2321-1716 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6000mAh 外包裝盒: 6000mAh 驗證登錄: 5500mA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3 LUXA 2 PO-UNP-PCP5BK-00 中國 大陸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3段268號1樓02-8797-5788 順發3C量販輔大店 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一路7 號1-2樓 02-2906-6261 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1.本體無中文標示 2.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外包裝盒: 5861mAh 驗證登錄: 6100mA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4 PHILIPS DLP10402B/97 中國 大陸 嘉亨科技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中和區建一路150號4樓E棟02-2267-2415#53 良興(股)永和樂華店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1段190號1樓 02-2924-5199 10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本體「電氣規格」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電氣規格」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輸出1與輸出2最大電流3.1A 驗證登錄: 輸出1與輸出2最大輸出2.1A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5 OkPOWER PBL-09 中國 大陸 揚昇科技有限公司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351巷5號02-8647-2899 代理:昶興電子有限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77號10樓之2 02-8646-1028 三井3C電腦超市土城店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1段92號 02-22644626 1251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7210 mAh 外包裝盒: 7210 mAh 驗證登錄: 7700 mA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6 moii MP502 台灣 鑫創興業有限公司 代理商: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民權東路6段18號6樓/0800-032-123 全虹企業(股)家樂福內湖店 台北市內湖區民善街88號/02-2796-7077 1280 ●商品檢驗標識 驗證登錄標識錯誤 本體: R32339 驗證登錄: R37717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7 阿愣cheero CHE-046 中國 大陸 浩崴興業有限公司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3段196-9號5樓02-86471200 良興(股)永和樂華店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1段190號1樓 02-2924-5199 16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本體上標示有中、英文「額定電容量」值,惟二者之內容不一致 中文:6700mAh 英文:10400mAh 38.48W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8 Philo 飛樂 EBC-601 臺灣 中興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市豐原區豐田里豐南街46號04-2525-0618 momo購物網 http://www.momoshop.com.tw/goods/GoodsDetail.jsp?i_code=2788467&mdiv=shopCart 2882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內部機板線路佈局(Layout)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不一致 「○」表示符合;「●」表示不符合 備註: 1.品質檢測: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檢測「輸入試驗」、「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異常操作試驗」、「機械強度」、「溫升試驗」及CNS 14857-2「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檢測「額定電容量」,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 (1)輸入試驗:確認行動電源標示之輸入電氣規格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確認行動電源本身是否提供其輸出電流及能量之保護裝置,以避免造成危害。 (3)異常操作試驗:為模擬零組件故障或可預期的使用者疏忽等不正常使用情況下,行動電源本身是否提供足夠的保護,不致造成危害。 (4)機械強度:確認行動電源是否具有適當機械強度以符合標準之安全要求。 (5)溫升試驗:確認行動電源於正常使用時,其重要零組件及商品表面的溫度上升不超過標準規定值,以避免過熱造成危險。 (6)額定電容量:量測其電容量是否符合原申請驗證登錄所標示之規格。 (7)重要零組件比對:列檢後之商品,為樣品之重要零組件及結構與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作比對,以避免消費者使用已變更而未經安全評估檢測之商品。 2.標示查核,查核項目為: (1)中文標示:依據商品檢驗法、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及CNS 14857-2「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查核。 A.商品名稱、型號。 B.輸入電壓、電流及輸出電壓、電流。 C.製造日期。 D.額定電容量(查核其本體、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驗證登錄標示是否一致)。 (2)商品檢驗標識 注意是否貼有「商品安全標章」,其為字軌「R」及指定代碼組成。 3.本次檢驗件數共18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部分 「電氣安全規範」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額定電容量」部分:計1件(項次16),其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符合。 「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計1件(項次18),其內部機板線路佈局(Layout)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技術文件不一致。 (2)標示查核 「標示查核」:計10件(項次2、5、6、7、9、10、12、13、15、16)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含商品檢驗標識之指定代碼錯誤;本體「額定電容量」、「電氣規格」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本體上中、英文「額定電容量」值標示不一致或無任何(中文)標示;本體標示經耐久性試驗後,會模糊不清晰;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等。 103年5月1日列檢前之商品 編號 品名 規格/ 型號 產地 製造廠商 (含地址、電話) 進口商 (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商店名稱、地址 、電話) 價格 (單價) 標示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9 台灣三洋 SANYO 5800mAh/SYPP-01 臺灣 廣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09巷16號10樓之902-2999-4816 法雅客-台北信義A9店 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9號B2 02-8789-8780 899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20 E-books 2200mAh/E-PCB081 中國 大陸 中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北區華中街9號1樓 04-2208-3558 寶雅台北民生店 台北市民生東路5段163-1號B1 02-8787-9900 199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 本體: 1442mAh 外包裝盒: 1442mAh 本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1353mAh, No2/1168mAh, No3/1313mAh 21 enco 9000mAh/PS-900 臺灣 頂閎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447號1樓02-8509-1889 光南永和店(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永和分公司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2段116號1-2樓 02-2926-2079 699 ●中文標示 本體無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 外包裝盒: 6300mAh 本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3687mAh, No2/3571mAh, No3/2243mAh 22 LINE FRIENDS 5200mAh/LB5200B 中國 大陸 浩崴興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大同路3段196號4樓 02-86471200 APPLE 德誼數位科技(DE) 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28號2樓(板橋大遠百) 02-7740-0045 1480 ●中文標示 本體無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 外包裝盒: 3150mAh 本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2859mAh, No.2/2838mAh, No3/2805mAh 23 COI+ 9000mAh/ PBOCN9059元氣黃 臺灣 口以設計有限公司台北市八德路4段768巷5號2樓02-2789-1220 法雅客-台北信義A9店 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9號B2 02-8789-8780 1880 ●中文標示 本體「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5850mAh 外包裝盒: 9000mA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本體「額定電容量」標示 本體: 5850mAh 本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5101mAh, No2/5112mAh, No3/5057mAh 24 NEXSON 13500mAh/NP13500 臺灣 通海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1段171巷4號1樓02-2833-6128 上新聯晴民生分公司 台北市民生東路5段64號1樓 02-2766-1710 1899 ●中文標示 本體無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外包裝盒「電容量」標示 外包裝盒: 13500mAh 本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7135mAh, No2/5410mAh, No3/6918mAh 「○」表示符合;「●」表示不符合 備註: 1.品質檢測: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檢測「輸入試驗」、「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異常操作試驗」、「機械強度」、「溫升試驗」及CNS 14857-2「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檢測「額定電容量」。 (1)輸入試驗:確認行動電源標示之輸入電氣規格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確認行動電源本身是否提供其輸出電流及能量之保護裝置,以避免造成危害。 (3)異常操作試驗:為模擬零組件故障或可預期的使用者疏忽等不正常使用情況下,行動電源本身是否提供足夠的保護,不致造成危害。 (4)機械強度:確認行動電源是否具有適當機械強度以符合標準之安全要求。 (5)溫升試驗:確認行動電源於正常使用時,其重要零組件及商品表面的溫度上升不超過標準規定值,以避免過熱造成危險。 (6)額定電容量:量測其電容量是否符合本體或外包裝盒所標示之規格 2.標示查核,查核項目為: 中文標示: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查核。 A.商品名稱、型號。 B.輸入電壓、電流及輸出電壓、電流。 C.製造日期。 3.本次檢驗件數共6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部分」: 「電氣安全規範」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額定電容量」部分:計5件(項次19、20、21、23、24),其本體或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實際檢測結果不一致。 (2)「標示查核」:計4件(項次19、21、23、24)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含本體無中文標示;本體「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外包裝盒之標示不一致。「消費論壇:搭起兩岸四地之消保橋樑」 —消基會35週年會慶活動系列—
消基會致力於消費者保護多年,早在1994年即正式成為「國際消費者聯盟」(Consumers International; CI)的會員。除此之外,本會更秉持著消保無國界的信念,與日本、韓國、香港、澳門、歐盟,以及大陸各省份的官方消費者保護組織進行熱絡互動。 而隨著時代的變遷與進步,無遠弗屆的網路已打破國家疆域,科技發展也帶動各種商品與服務的複雜及多元程度,世界各地的互動亦隨之愈趨頻繁,彼此的消費權益保護重要性更是逐年增高。 其中,根據觀光局統計,2014年來台觀光旅客數(統計兩岸三地)有4,567,913人次(平均每日有12,515人次),國人赴兩岸三地者有5,778,555人次(平均每日有15,831人次),可見兩岸四地往來之密集。然而如此頻繁的交流,同時也代表著消費爭議次數的增多,不僅只是在當地實際消費,也包括雙方於網路交易時發生的問題。 消基會有感於兩岸四地互動緊密,因此自2005年起,即積極的與兩岸四地消保單位,例如中國消費者協會、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江蘇省消費者協會、四川省消費者協會、福建省消費者協會、廈門市消費者委員會、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澳門消費者委員會等,互相拜訪以進行消保策略的意見交換,並多次辦理大型研討會。 經過2005至2007年間的三次兩岸四地大型研討會,以及多次赴各省、市消委(協)會的拜會行程,促成並建立日後解決各地區消費者議題的共同平台,本會後分別又與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泛珠三角區域共9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莆田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福建)、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和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等,簽署合作協議,加深消保夥伴的合作意願和深度,以利雙方人民於當地發生消費爭議時,能有暢通的協助管道。 值此消基會慶祝成立35週年活動之際,舉辦「『搭起兩岸四地的消保橋樑』消保論壇」,分享各地之消保經驗,開啟合作契機,建立兩岸四地消保橋樑,共同創造與維護理想的消費權益。 因此,今日的研討、交流只會是過程的一部份,未來我們仍然會繼續深化合作的空間與發展,期許此次舉辦的消費論壇,可為未來預先擘劃出良善的合作模式,為兩岸四地消費者營造美好的消費環境。本次消費論壇的內容如下: 表演地點:台大法律學院 霖澤館 國際會議廳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活動時間:2015年8月10日 (週一) 上午9:00分至17:10 2015年8月11日 (週二) 上午9:00分至12:00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贊助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活動流程與節目內容 2015年8月10日 (星期一) (台大法律學院 霖澤館 國際會議廳) 時程 議題 0830~0900 報到 0900~1000 主持人:陸 雲董事長 開幕式 n 貴賓介紹 n 貴賓致詞(兩岸四地貴賓) 1000~1020 出席嘉賓合影留念 1020~1030 休息 1030~1100 (30分鐘) n 專題演講(一) 報告人:中國消費者協會 栗元廣副秘書長 題目:貫徹落實新《消法》 攜手破解跨境跨區域維權難題 1100~1130(30分鐘) n 專題演講(二) 報告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陸 雲董事長 題目:搭起兩岸消保橋樑 開創多贏消保新局 1140~1330 午餐時間 1330~1500 (90分鐘) 主持人:陸 雲董事長 主題一、兩岸四地各地消保工作業務切磋及觀摩《一》 (一)報告人:竇旻雨(天津市消協會) 題目:評熱點、立專題,做好消費者代言人 (二)報告人:貟汝太(山東省消協會) 題目:搭建合作交流平臺,共鑄消費維權聯盟 (三)報告人:王偉(河南省消協會) 題目: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 (四)報告人:張宏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題目:消基會的理念及其實踐—以食安事件為例 (五)共同討論(20分鐘) 1500~1520 (20分鐘) 茶點時間 1540~1710 (90分鐘) 主持人:中消協 栗元廣副秘書長 主題二、兩岸四地各地消保工作業務切磋及觀摩《二》 (一)報告人:梁方(甘肅省消協會) 題目:完善兩岸四地消保平臺,努力提高消費維權效率 (二)報告人:肖冬泰(廈門市消委會) 題目:發揮區位優勢,加強兩岸交流,不斷優化和諧鷺島消費環境。 (三)報告人:黃鳳嫺(香港消委會) 題目:營商手法及政策研究分享 (四)報告人:黃翰寧(澳門消委會) 題目: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加盟商號』與『誠信店』現況 (五)共同討論(10分鐘) 2015年8月11日 (星期二) (台大法律學院 霖澤館 國際會議廳) 時程 議題 0830~0900 報到 0900~1100 (120分鐘) 主持人:游開雄副董事長 主題三、消費爭議與處理 (請各單位準備15分鐘簡介) 第一場次:網路消費爭議及處理 (一)報告人:韋剛(湖北省消委會) 題目:網路消費爭議及處理 (二)報告人:陶愛蓮(上海市消委會) 題目:網路消費爭議及處理 (三)報告人:陳汝吟(消基會) 題目:台灣的網購發展、爭議和相關法律探討 第二場次:飛航爭議及處理 (一)報告人:黎廸珊(香港消委會) 題目:經驗分享 - 處理航空服務的投訴 第三場次:跨國商品品質與價格的爭議及處理 (一)報告人:侯友傑(寧波市消委會) 題目:跨國商品品質與價格的爭議與處理 (二)報告人:徐京(重慶市消委會) 題目:跨境實體消費熱點及合作處理設想 1100-1120 (20分鐘) 茶點時間 1120~1150 (30分鐘) 消基會 陸雲董事長 中消協 栗元廣副秘書長 主題四:兩岸四地消保合作、協調及可能困難的解決方法 (綜合對談) 1150~1200 (10分鐘) 閉幕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海外房產銷售多亂象 消基會提醒民眾注意風險
輕鬆買房就像買基金!機場/停車位/小倉儲,2年保證16%,6年6成淨收入。 全套完善服務,不怕後續無人洽詢;VIP席次,潛力物件持續增值,即刻入手! 洞悉世界經濟脈動,精準掌握投資契機,地產投資說明會,名額有限,立即瞭解! 300萬就輕鬆到日本當包租公婆,多一份收入,就可以提早退休。 ☆☆☆ ☆☆☆ ☆☆☆ 最近有民眾跟媒體爆料,說是有人「購買海外不動產,付了錢卻找不到建商,民眾求助無門」、「關島房產業者來台銷售當地房屋,但關島房屋多無土地產權,擔心民眾遭受欺騙。」 面對海外不動產不可知的高風險,相關的主管機關內政部,迄今只發表一篇新聞稿要求業者自律。只一幅是愛莫能助、事不關己的態度! 購買房地產的交易流程很複雜。在國內即使是面對熟悉的市場、熟悉的人,都極可能發生糾紛;更何況房產標的是在人生地不熟的海外,遭遇到的風險可能更多,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前一定要特別小心。 審視近年來國內業者銷售海外房地產的銷售手法與廣告,消基會列出五大面向的銷售陷阱與風險,提醒購買海外房地產的民眾要多多留心、謹慎行事: 不可不知的風險 1.經紀業者的身分適法性 這是指銷售海外房地產的業者,是不是合法的銷售公司?有沒有在當地加入房仲或代銷公會?有沒有在台灣的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如果是,有沒有繳交25萬元的營業保證金?或是有沒有魚目混珠、假冒大品牌業者的惡劣情形? 2.銷售廣告(話術)的真實性 經紀業者會特別強調保證賺取的租金有多高、租金報酬率多好等等,但往往沒說明的是淨收還是毛租金?也沒提供真實的計算方式。 有些業者甚至會打出每年房價的增值空間,但根據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不得記載規定,「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消保法於今年六月修正後,銷售業者更要注意,以免受到重罰;民眾也要注意自身的預期是否過度樂觀?更可以檢舉有獲利保證的不實說明和宣傳。 3.交易安全之把關 像是預售屋有沒有做履約保證?有無實價登錄的機制?銷售業者有無從中賺取差價?這些均無從查證起;也是購買海外房地產的民眾,普遍忽略的地方, 更何況是在國內尚且有一案建設公司,或「吸金」後即捲款逃走等情事;選擇在海外置產,更得注意經濟犯罪,以及法律管轄問題。消費者若是要在事後追索財務上的損失,處處都是難題。 最近,東南亞的不動產正夯;但若是該國的匯款機制不健全,也可能造成國外的錢在日後匯不回台灣,消費者只得承擔所有損失。 4.政策法令面 不動產的經營管理,隨著不動產的所在地而有很大的變數;不但國家不同、制度不同,甚至在同一個國家內,不同的省市、州郡或是地方政府,都可能有不同的規定與作法。 又如一旦國家的政策改變,像是從資本主義轉向社會主義,或是提高稅率、限制售屋權利等等;甚或是政變或出現排華運動等現象,都會影響到房市。 另外,有些國家,例如大陸、新加坡、香港等,大都是屬於地上權性質,土地不能私有;房屋也只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在在都是消費者必須注意的細節。 5.其他風險 這當中最明顯的,就是匯率風險。該國幣值是否穩定?海外購買不動產,大多需要用當地貨幣來購買,一旦匯率的走向與波動大時,即可能造成損失。 其實不只是亞洲國家,甚至是歐、美等的經濟強國,都有貨幣貶值的風險在,不可不慎。 消基會呼籲 針對海外置產的晚近現象,消基會呼籲: 一、對政府 1. 內政部於去(2014)年提出新聞聲明,「呼籲房仲業者,在執行仲介業務時應自我約束,遵循國內相關法令、規定,不應過度包裝或提供片斷訊息。並應先確實了解當地不動產的特性、相關法令等,以提供國內消費者周延完整的資訊」。 消基會呼籲政府,面對銷售亂象,必須要有更積極的作為;更要訂定規範、嚴格執行。不能再只是道德喊話或期待業者自律。 2. 相關部會亦應主動了解業界現況;對於海外房產之不實廣告,公平會應進行相關之糾正與裁罰。建議其交易程序,或可比照海外基金的操作模式與管理,必須建立訊息揭露的公共平台。 3. 應對民眾加強宣導購買海外房地產之風險及應注意事項,讓消費者有全面性瞭解,以避免業者有誘導其購買甚或是欺詐的行為發生。 二、對經紀業者 建議業者在國內進行海外不動產行銷時,應提出完整的報告,銷售計畫內容應包括: 1. 關於外國人購買該產品的資格限制與必要保障。 2. 產權調查:由當地政府出示正式的文件證明,包括不動產權屬、範圍和面積;並具體出示該國家產權保障的作法。 3. 土地使用許可:說明該土地的合法性與使用種類。 4. 都市發展計畫分析:對當地的都市、土地使用與發展遠景,做評估分析。 5. 市場價格:建築物或土地,均需由當地合格的鑑價師做估價報告;銷售的不動產物件,一定要有當地的實價登錄報告書。 6. 應與在當地設立的台資銀行合作,保障台灣買家的交易安全。 三、對廣告代言人 對於薦證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有相關規範;建議做廣告代言之前,應完整瞭解其廣告內容與產品風險,以免消費者誤信廣告後須與廣告主負連帶責任。「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違反薦證廣告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四、對消費者 對於有意至海外置產的民眾,消基會建議必須對該地能有相當的了解;千萬不可只信憑道聽途說,或是輕信業者單方面之說法。身為外國人,將來在處分不動產時會有哪些限制?又能有何許的保障?都一定要在購買前小心求證。 選擇合法房仲業者來提供專業服務,若發生糾紛時才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做申訴。至於合法仲介業者的資訊,則可以在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或是在內政部地政司的全球資訊網內(http://www.land.moi.gov.tw)做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對購買海外房地產之呼籲 呼籲/建議事項 政府 部門 內政部應做好不動產經紀業銷售行為之規範及稽查 公平會對於海外房產的不實廣告,應該糾正、裁罰 海外房地產之銷售應加註風險警語(一如基金等之銷售管理) 政府宜對民眾宣導海外購買房地產之風險及其應注意事項 銷售 業者 應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說明書等相關規範 廣告內容應該真實無誤,不得欺瞞消費者 仲介與經紀商不得賺取價差,亦不得收取額外之費用 對於海外建築業者應做好財務徵信及市場調查之工作 購屋民眾權益若受損害,銷售業者應附連帶賠償責任 名人 代言 不能有海外不動產的銷售行為(非屬於有證照的不動產經紀業者) 不得鼓吹或是建議消費者購買個別之建案 代言建案若涉及廣告不實以致消費者權益受損,需擔負民事連帶責任下的賠償 購屋 民眾 一定要取得標的法定文件之驗證證明 一定要確立有匯款限制說明以及產權保障說明 一定要仲介保證中譯文之正確性 一定要瞭解標的所在國家關於外國人之稅賦規定 資料來源:消基會 購買海外房地產可能之陷阱及風險 陷阱/風險 備註 銷售 業者 是否加入房仲業或代銷公會 缺乏同業的薦證與往來 有無不動產的經紀人證照 對於專業程度之要求 繳交25萬元的營業保證金 適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魚目混珠,假冒大品牌業者 可能掛大品牌公司的名號,對外銷售 不是不動產代銷與經紀的本業 有些仲介是旅行社、導遊等做轉進的 交易 安全 海外的預售屋有沒有履約保證 晚近的國外買屋,大都是預售屋 國外的稅負及相關費用說不清 各國房產稅、費很複雜 銷售業者賺差價無,卻從查證 業者的誠信度查驗困難 紅單類的交易,風險無從評估 恐會成為最後一隻老鼠 有無實價登錄機制可以查證 房價合理性,若無從查證將會任人宰割 契約書有無中文翻譯本、有無提供契約審閱期 外文會有看沒有懂,最終的交易權益都只是片面之詞 收取的服務費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國內的交易慣例 政策 法令 當地對於外國人買屋,有無特別之規定(身分別或稅率高低) 影響到未來的轉手性 房產產權與使用年限,有無限制 是否是永久產權 可否允許在當地直接取得貸款 避免高利息與匯兌風險 資料來源:消基會推出問題 消基會呼籲賣場手推車應加強管理
1. 本次調查為消基會北中南區志工,至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地區的超市和量販店隨機進行暗訪調查,樣本數為42家。 2. 去(2014)年7月28日政府單位發文要求賣場針對手推車上加裝警語並且要加註使用操作方式,本次調查26家賣場手推車上(推車本體)沒有操作方式說明,占全部樣本的62%;該調查結果是手推車安全使用上最需改善的第一名。 3. 於24家賣場內發現消費者把小孩子放在手推車裡,占57%;這是手推車安全使用上最需改善的第二名。小朋友在手推車裡爬上爬下或站著,一不小心就可能翻出來,實在不夠安全。 4. 22家賣場手推車借用處沒有使用說明和安全警語,占52%,是手推車安全使用上最需改善的第三名。 5. 確認安全第一步就是要慎選手推車,要看推起來順不順,車輪有沒有纏繞垃圾、棉線之類的東西。 6. 借用的手推車,用起來不順手,除了增加使用消費者的不便外,更可能讓人愈用愈生氣,對店家形象恐有扣分效應。 7. 許多賣場手推車傷人事件都是在手扶梯的斜坡上發生,因此手扶梯顯眼處也應該標貼使用警語和注意事項。 8. 有5家賣場工作人員,面對未安全使用手推車的消費者行為,如車速過快、攀爬、小孩當滑板車玩,並沒有提醒或制止,這樣恐有礙安全;消基會亦呼籲消費者應避免危險動作,共同維護賣場安全。 9. 11家賣場整理推車並移位時,沒有人員隨同維護安全,恐怕發生誤撞或干擾購物情形,占全部樣本的26%。 10. 整體看來,僅各有2%(共2家)的賣場有比較多的故障車、推車上有垃圾,以及顯得髒汙。 11. 到賣場購物回家後,應立即為自己和小孩清洗雙手,以保持衛生。 每到假日,各超市、量販店成了許多家庭必逛的場所,為了一次購足的方便,也或許為了盛夏之日吹吹冷氣的舒爽,因此,推著手推車,閒逛賣場成為週末常見的家庭活動。 ☆☆☆ ☆☆☆ ☆☆☆ 2013年6月,上海一家大賣場,發生手推車撞死人的慘劇,有個消費者用自己帶來的平板推車,裝載好幾箱特大號飲料。結果,推車下電扶梯的時候,失控下滑,把前面的一個婦女,凌空撞飛,撞上正前方的櫃子,被撞的婦女,不幸喪命。 2014年7月,一名40歲男子在賣場購物時,左腳不慎被後方的推出撞上,導致腳筋斷裂,治療9個月還未完全痊癒。 2015年6月,有位家長帶小朋友到賣場逛街,小朋友就坐在推車裡,沒想到安全卡榫斷裂,小朋友往後仰,碰撞到他買的幾瓶酒,酒瓶破裂,孩子血流不止還縫了六針,未來脊椎可能有永久性的傷害。 店家表示,推車會往下暴衝原因有三:第一是車輪故障太老舊,磁力消失導致手推車無法附著在扶梯上;第二是車上商品太重,超過限定重量90公斤,手推車也會撐不住;第三是推車一定要直放,扶梯跟車輪間的凹槽才會卡緊,就能牢牢固定,如果是橫著擺角度偏了,兩邊磁力互相吸不到,肯定一路往下衝。 ☆☆☆ ☆☆☆ ☆☆☆ 根據美國2013年調查,把小孩放在手推車裡是很危險的行為,一年有24,000個小孩子從手推車上跌落;在國外賣場,每年也幾乎有超過1,000起手推車撞傷人的事件。在人潮多的賣場中,手推車的使用安全格外值得重視。 因此,為了解各賣場手推車安全和消費者使用情形,消基會於6月上旬至北、中、南各大超市、量販店進行暗訪,以瞭解手推車的警語標示、消費者使用情形,以及手推車的衛生維護狀況(請詳見調查表)。 樣本情形 本次調查為消基會北中南區志工,隨機至超市、量販店進行暗訪調查。剔除重複、漏答的問卷後,有效問卷共42份。以地區分:北區13份、中區13份、南區16份。所有資料四捨五入至整數。 調查結果 一、22家手推車租借處沒有使用說明和安全警語-占52% 本次調查中,有22家賣場手推車租借處沒有張貼「使用說明」和「安全警語」,占全部樣本的52%;北區有9家,占21%;中區有5家,占12%;南區有8家,占19%,是安全使用上須要改進的第三名。 分區比較發現:北區9家沒有標示「使用說明」和「安全警語」,占北區69%、中區5家占中區38%、南區8家占南區50%,顯示北區的標示狀況有比較大的進步空間,南區次之。 根據消保法第7條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以周延性來看,在租借處應該設有使用說明和警語,讓消費者在使用前就能了解手推車如何正確使用。 二、26家賣場手推車上(推車本體)沒有操作方式說明-占62% 鑑於手推車傷人事件頻傳,去(2014)年7月政府單位發文賣場業 者針對手推車加裝警語並且要加註使用操作方式。 實際調查後發現,有62%賣場並沒有加註操作方式;北區有9家,占21%、中區有5家,占12%、南區有12家,占29%,是手推車安全使用上,最需要改善的第一名。 分區比較發現,北區9家占北區69%、中區5家占中區38%、南區12家占南區75%。 其中有8家,手推車本體雖沒有操作說明和警語,但在借用處有貼示操作說明和警語(包括:家樂福新店店、東帝士基隆店、家樂福德安店、家樂福崇德店、愛買台南店、家樂福十全店、家樂福鳳山店、家樂福五甲店)。 消基會建議,車體應標示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消費者才能清晰看見相關標示,正確使用手推車。 三、需不需要投幣 這次調查中,需要投幣借用手推車的賣場有21間,不需要投幣借用的24間,另有3間賣場投幣與不投幣的手推車皆有。 四、車輪的部分有沒有纏著棉線、垃圾 確認安全第一步就是要慎選推車。賣場表示:「要看推起來順不順,車輪有沒有纏繞垃圾、棉線之類的東西。」(2014.5.10東森新聞) 這次發現15家賣場「少數幾台手推車有纏到,大多數沒有」,占 全部樣本的36%;3家賣場「大多數手推車有纏到,少數沒有」,占7%。其餘店家完全沒有纏到棉線和垃圾,表示其手推車的維護工作,做得還不錯。 五、手推車推起來的順手度 這次調查,志工人員實際在賣場隨機試推5台手推車。5台當中,1台不順手的有5家賣場(家樂福楠梓店、家樂福十全店、好市多中華店、愛買高雄店、家樂福重慶店);2台不順手的有3家賣場(大潤發忠明店、家樂福淡新店、大潤發內湖一店);另有1家(楓康超市天津店)5台推車全部不好推、不順手(原因是推車生鏽了),借用的手推車,用起來不順手,除了增加使用消費者的不便外,更可能讓人愈用愈生氣,對店家形象恐有扣分效應。 六、7家賣場上下樓手扶梯、顯眼的地方沒有標示手推車使用注意事項,占全部樣本的21% 許多賣場手推車傷人事件都是在手扶梯的斜坡上發生。除了在手推車借用處貼示使用警語和注意事項外,消基會認為,手扶梯顯眼處也應該標示提醒,讓消費者掌握使用手推車的正確方法。 這次調查發現,有7家賣場上下樓手扶梯、顯眼的地方沒有貼示使用警語和注意事項,占全部樣本的21%,其中北區4家,占12%、中區1家,占3%、南區2家,占6%,實在需要改善。(註:42家賣場中,有8家沒有上下樓手扶梯) 七、手推車100%可以停穩在手扶梯的軌道內 很多大型賣場不只一層樓,一定得利用手扶梯穿梭各樓層。若手推 車不能停穩在手扶梯上,15公斤重的推車加上不鏽鋼材質,滑下去撞傷人的後果可不堪設想!值得肯定的是,此次調查,有手扶梯的賣場中,手推車都可以停穩在軌道內。(註:42家賣場中,有8家沒有上下樓手扶梯) 八、於24家賣場內發現消費者把小孩子放在手推車裡,占57% 志工進行調查時,在24家賣場發現有消費者把小孩子放在推車內,占全部樣本的57%。此項目為最需改善的第二名。北區8家,占19%;中區5家,占12%;南區11家,占26%。分區比較發現:北區8家占北區62%、中區5家占中區38%、南區11家占南區69%。 調查中發現,有的手推車雖設有專用兒童座椅,小朋友可能還不明白眼前的車是玩具車還是購物車,因此爬上爬下或站在推車裡,險象環生;消基會志工還看到有家長直接讓小孩坐在推車置物部位玩耍,甚至不分體重,也有年紀比較大的孩子也坐在推車裡。 手推車有限重規定,也有座位的位置安排,倘若家長覺得方便而忘了考慮安全的問題,風險實在不低,呼籲消費者還是應以安全為重。 九、消費者不安全行為(車速過快、攀爬、小孩當滑板車玩),5家賣場工作人員沒有制止及提醒,占全部樣本的12% 為避免危險,業者看到消費者錯誤使用手推車,應該制止並提醒安全使用。 調查當日,發現有5家賣場工作人員,面對未安全使用手推車的消費者行為,如車速過快、攀爬、小孩當滑板車玩,並沒有提醒或制止,這樣恐有礙安全,消基會亦呼籲消費者應避免危險動作,共同維護賣場安全;另有2家賣場的工作人員給予提醒。其餘的賣場,調查時沒有看到不安全使用的情形。 十、2家賣場工作人沒有將手推車集中整理好,占5% 工作人員若能定時將手推車秩序排列好,將更便於消費者取用。 這次調查發現,2家賣場沒有將手推車集中排好,使用完畢後,消費者容易依自己方便停放,造成東一台、西一台的現象,特別是在停車場附近,民眾買完,把貨品放上車後,隨手就把手推車放置旁邊,若沒有適時整理,手推車可能與車輛發生碰撞,相當危險。 十一、11家賣場整理推車並移位時,沒有人員隨同維護安全,恐怕發生誤撞或干擾購物情形,占全部樣本的26% 調查當日,發現11家賣場整理推車並移位時,沒有人員隨同維護安全。賣場人員整理手推車時,經常是將十幾輛手推車排放在一起推移,一長列的推車很難控制方向,建議2-3位人員隨同位移,維護安全,避免消費者被誤撞或干擾購物。 十二、整體看來,僅各有2%(共2家)的賣場有比較多的故障車、推車上有垃圾,以及顯得髒汙。(複選題) 「故障車很多」有1家(楓康超市天津店),占2%;「僅有1、2台推車故障」有5家,占12%;「沒有故障車」有19家,占45%; 「很多推車上有垃圾」有1家(東帝士基隆店),占2%;「僅有1、2台推車上有垃圾」,有14家,占33%;「沒有垃圾」有19家,占45%; 「推車顯得髒污」有1家(楓康超市天津店),占2%;「還算整潔」有26家,占62%;「很整潔」有13家,占31%。 以各區的店家來檢視,發現北區表現最好的是家樂福重慶店,有待加強的是家樂福桂林店、全聯中山朱崙店;中區表現最好的是楓康超市東山店,有待加強的是楓康超市天津店;南區表現最好的是大潤發台南店,有待加強的是家樂福成功店、中正店、安平店、愛買高雄店。這樣的結果,顯示各店家的清潔、安全維護優劣,其實在各家店長的經營重點,因此,期待各店店長能關注手推車的維護細節,以營造重視細節的良好店家形象。 消基會呼籲 提醒消費者在使用手推車時要有安全意識,與前方推車保持適當距離、於上下樓手扶梯時安全停放,使用完畢後按照賣場規定放置,以免傷人傷己。 另外,根據美國2013年調查,把小孩放在手推車裡是很危險的行為,一年有24,000個小孩子從手推車上跌落的意外,因此,消基會呼籲消費者應建立賣場手推車並非「嬰兒車」或「大型玩具」,非必要,不要隨意讓孩子將手推車當玩具玩耍,亦應建立小朋友的良好教育,不要隨意爬上爬下,甚或當滑板滑行,造成賣場車禍。 依消保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若業者未依規定可依同法第6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消基會更呼籲賣場應在手推車上貼示使用說明,於明顯處設立提醒標示,並加強賣場內和停車場巡察,對亂擺放、未安全使用手推車的消費者提醒;並且定期清理、檢修。賣場內的所有設施和服務,業者皆應做好完善的安全作業規範,以避免顧客在店內受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賣場手推車的手把細菌多 美國ABC新聞報導,亞利桑納州州立大學的研究生針對公共場所外觀表面進行測試後發現,賣場手推車的手把上沾有口水、細菌、糞便,比手扶電梯、公共電話和公廁的細菌還多,於是美國有好幾個州如阿肯色州努力推動立法強制賣場必須定期清洗他們的手推車。 美國疾病控制中心(U.S. Centers for Diseas Control)表示,有限的資料和證據尚未證明購物手推車細菌是嚴重的問題,但是地方衛生官員強調,如果你家有年幼的孩童、孕婦或是免疫力弱的家人,仍可以用嬰兒濕巾擦拭手推車的把手和座椅,降低細菌感染的機率。 勤洗手是最好的辦法 不過,所有的衛生專家一致公認最佳防止細菌感染生病的辦法就是勤洗手。不要用手摸你的眼睛、鼻子和嘴巴。如果你不能洗手,可以用含量至少百分之六十酒精的衛生紙巾擦拭雙手,而購物回家後,應立即為自己和小孩清洗雙手,以保持衛生。(參考資料:ABC新聞) 附表 註:1.「缺點數」為各題目否定(負面)敘述的加總。每個缺點以1計算。 2.第5題「手推車推起來是否順手」,調查人員實際試推5台推車,無論有幾台不順手,此附表缺點數皆以1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