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修消保法第19條 沒有七天鑑賞期 你還敢買單嗎?
2015/08/28
現代人脫離不了網路,每天花197分鐘用手機上網。
根據根據資策會FIND結合Mobile First最新調查數據發現,臺灣12歲(含)以上民眾,已有1,432萬人持有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於是,各類APP搶食市場大餅,甚至連網購業者也開發相關軟體,讓低頭族想買就買,商品即宅配到府,其便利性十足。
另外,尼爾森2014年的調查,民眾之所以喜歡在網上購物可粗分為:網路購物很方便77%、網路商品的優惠比實體店面好63%;且高達87%的網路消費者有網購的意願!綜合上述兩項數字資訊,便可知道「虛擬消費」的普遍性。
消費者之所以放心購物主因多為耳熟能詳的字眼:「享有七天商品鑑賞期(猶豫期)」。原出自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規定之保障,從而消費者解約要求退款時,無需負擔任何退貨產生的價款或運費。
然而,該法條在104年6月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後,網購族下訂前可得多加留意了!新修正的法條,除將「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外,並增訂但書為「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最大癥結點是修正後但書所謂「合理例外情事」如何定義?行政院倘未盡把關職責,即可能會無限擴大例外情事,損害消費權益。
換句話說,修法後許多網路商家能藉由但書規定拒絕退貨,消費者等於置身毫無購物保障之中。影響所及,勢必衍生諸多消費糾紛,將好不容易建立起的買賣互信擊毀,亦枉顧民眾權益。
可預期,日後網購糾紛必然不斷,源於商品非實體展示能試用、體驗,買賣雙方為此對簿公堂將屢見不鮮。
行政院近日依據前開消保法第19條修正增訂之第2項授權該院訂定合理例外情事之規定,研擬「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解除權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就新修正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係指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者:(一)易於腐敗或過期(二)因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針對上開適用準則草案所例合理例外情事,消基會認為問題多多
1.「易腐敗或過期商品」定義不明確
消基會表示,忽視食品的保存方式與配送調度,均屬業者可選擇的成本因素,輕易剝奪消費者的解除權可能會讓業者更加怠惰。況且「易於腐敗」與「保存期限較短」等文字過於空泛,而為不確定概念,於實務個案認定時易生爭議。」而且商品之食用或使用期限,除物理性質使然外,業者非不可片面以標示方式任加左右,恐怕只要業者標示食用或使用期限甚短(例如少於三日),即可因保存期限或賞味期限已過,即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指之解除權例外情事。
再者生鮮食品是否即為易腐敗商品?是既生且鮮才算生鮮?還是只要任何未烹煮的食材都可算是生鮮?各種冷藏、冷凍年節食品,火腿、臘肉等乾貨可稱為生鮮食品嗎?恐怕各界都有不同意見。但行政院若以列舉方式規範,商品種類如此繁多,又如何可能逐一列舉,可預見未來必定爭議不斷。
再者,即便是生鮮食品,透過適當的冷凍冷藏設備,本可大大延長其保存期限,然日前爆出宅配業者的運輸車沒有冷凍、冷藏設備,造成商品的腐敗或變形,倘企業將生鮮食品歸於易腐敗商品,而適用除外規定,不啻將此管理疏失之責,轉嫁消費者負擔,不得退貨,實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2.所謂「因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給付」,並不等同於「客製化」
坊間雖有部分商品是業者根據消費者之指示或個別需求所製作,然是否即可認為此類商品與一般自動化設備大量生產製造之量產商品有別,其實大有疑問,舉例而言,網路上標榜客製化包包,基本上樣式是固定的,只是由消費者選擇皮革顏色,是否即屬客製化商品,再如,透過LINB、FB連線代購外國商品至台灣,是否即屬客製化商品,均不無疑義。消基會認為除非商品的生產模式、主要設計均已有重大改變,截然有別於一般量產商品,否則應不得稱之為客製化商品,適用消保法第19條但書例外條款。
3.將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列為除外範圍,應配合試聽、試用方式供消費者檢視,方屬合理
所謂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參照)。再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1年5月22日院臺消保字第1010030870號函釋「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得在7日之猶豫期間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之立法目的,係為平衡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之資訊,或無充足之時間加以選擇,特別採取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以供消費者仔細考慮。故前揭函釋所稱『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係指於『契約成立前』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倘於『契約成立後』方提供數位化商品,則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享有7日之猶豫期間」,是倘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於消費者購買前已提供試聽、試用方式,供消費者檢視,在消保法第19條修正前,即認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7日猶豫期規定,業足以保障企業經營者,但修法後上開商品倘已「啟封」即排除七天猶豫期規定,不唯與通訊交易所欲保護消費者檢視商品權利之立法意旨有違,與修法前相較,更是開倒車的作法。
消基會呼籲
針對行政院就修正之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研議之合理例外情事草案,消基會呼籲:
1. 應以對消費權益影響的最小變動,做為追求目標。
2. 修法目的應在於兼顧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減少爭議,不應衍生更多消費糾紛。
3. 法規應落實明確性原則,避免消費者與行政機關無所適從。
消基會表示,過去,消保法第19條條文給予消費者信心,讓消費者可以安心網購、願意消費,也因此快速締造出「兆元產業」,而今基於業者壓力,政府屈服,立法院配合修法,不免已犧牲消費者權益,更令人擔心這塊大餅將因失去信賴與信心而快速萎縮,實得不償失。
未來,逼近深度高齡化時代,通訊交易自有其市場和發展,期待政府與企業經營者應從「事前資訊的完整提供」、「消費者享有充分合理的商品檢視規範」、「妥善的公權力監督」、「有效率的事後糾紛處理機制」等層面著手,共同建立業者、消費者雙贏的消保政策。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條文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第 19-1 條(刪除)
第 19-2 條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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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吃進了多少二氧化硫?食品與中藥材大檢測
摘要 1. 採樣:於2015年5月到6月間,於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南投縣、高雄市及屏東縣的傳統市場、量販店、福利中心及中、蔘(參)藥行等販售通路購買,採得綠豆芽6件,薑絲2件,乾白木耳、枸杞及乾金針各8件,黃耆7件,當歸6件及白芍5件,共計50件樣品;其中11件為包裝樣品,39件皆為散裝。 2. 價格調查:以每100公克為單位計價,綠豆芽介於1.7~7.6元之間;薑絲介於8.3~20元之間;乾白木耳介於53.3~115元之間;枸杞介於38.3~129元之間;乾金針介於70~133元之間;黃耆介於53.3~133.7元之間;當歸介於124~199元之間;白芍介於53.3~80元之間。 3. 標示調查:在包裝樣品的標示調查上,10件包裝樣品都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中藥材飲片」標示規定,1件枸杞樣品違反標示規定。 4. 二氧化硫殘留檢測:32件生鮮食品及乾貨中,有1件薑絲及6件乾金針的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定;中藥材中1件當歸樣品二氧化硫殘留量大於0.15公克/公斤,2件白芍樣品二氧化硫殘留量大於0.4公克/公斤。 前言 國人喜歡吃補,不論飲食或養生,多少都會用到中藥,因此衛福部將許多中藥材列入「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加上中藥為了避免儲存期間容易蟲蛀或發霉,常會使用「熏硫」方式來處理中藥材。經熏硫方式處理過的中藥,殘留二氧化硫的量多寡不一,台灣販售的中藥材幾乎都仰賴進口,若是中藥殘留的二氧化硫過多,也會影響到國人身體健康。 去年及今年都有不肖廠商涉嫌使用「保險粉(連二亞硫酸鈉)」於食品中的豆芽菜及生薑絲中,讓賣相更白及延長保存期限(此種化合物亦不得添加於生鮮蔬果中);因此每年各縣市的衛生局都會針對不同種類的食品進行二氧化硫抽驗,特別是金針、竹笙、蝦米等經常會有殘留二氧化硫過量的情形。在可供食品使用的中藥材中,本會也曾檢測出市售枸杞、當歸含有過量二氧化硫的情形。 隨著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重視,本會此次也特別針對市售生鮮的綠豆芽、薑絲、乾貨(金針、乾白木耳、枸杞)及常用於食品的中藥材(當歸、黃耆、白芍)進行二氧化硫測試,以瞭解目前的情況,並作為消費者的選購參考。 採樣 本次採樣係於2015年5月底至6月間,於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南投縣、高雄市及屏東縣等六縣市的傳統市場、量販店、福利中心及中、蔘(參)藥行等販售通路,採得6件綠豆芽,2件薑絲,乾白木耳、枸杞及乾金針各8件,7件黃耆,6件當歸及5件白芍,共計50件樣品。50件樣品中只有11件為包裝樣品,其餘39件均為散裝,包裝樣品中食品7件,中藥材4件(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若換算每100公克之單價,綠豆芽介於1.7~7.6元之間;薑絲介於8.3~20元之間;乾白木耳介於53.3~115元之間;枸杞介於38.3~129元之間;乾金針介於70~133元之間;黃耆介於53.3~133.7元之間;當歸介於124~199元之間;白芍介於53.3~80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在食品方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量、容量或數量,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在中藥材上,依據2008年署授藥字第0970003263號公告之《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規定,「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11件包裝商品中食品有7件,其中有6件為食品類的乾白木耳、枸杞及乾金針,都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唯一1件20號「生機枸杞」包裝上印製的有效日期,和前方貼的「有效日期」不同,已經違反規定。至於4件中藥材標示則均符合規定。 三、二氧化硫殘留測試 亞硫酸鈉是一種合法的食品添加劑,是種非常有效的酵素抑制劑,也是能保持食品顏色鮮豔、避免褐變的漂白劑,更能防止食品變質及產生惡臭味,因此廣泛地用於蜜餞、乾果等食品中;此外,中藥材在加工過程中也會使用二氧化硫燻製,不僅可以殺死藥材內部的害蟲,也能抑制細菌及黴菌的生長,又加上具有抗氧化的作用,對於藥材的長久儲藏有一定的幫助。 食用含有二氧化硫的食物後,多數人可隨著尿液而排出體外,但對於缺乏亞硫酸鹽氧化酵素的消費者,因為亞硫酸鹽無法完全排出體外,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過敏反應,其症狀有噁心、嘔吐、腸胃不適,甚至引起哮喘和呼吸困難等。 參考食藥署所訂定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中關於漂白劑的規定,除了金針、杏乾、白葡萄乾、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糖蜜及糖飴、糖漬果實類、蝦類及貝類、食用樹薯澱粉、蒟蒻及其它加工食品,可以有限量的允許二氧化硫殘留之外,其它如飲料、麵粉及其製品與生鮮產品(如綠豆芽等新鮮蔬果)都不允許有二氧化硫的殘留。其中金針的限量為4公克/公斤(4,000 ppm)以下;脫水蔬菜及其它脫水水果限量應低於0.5公克/公斤;其它加工食品則須低於0.03公克/公斤。至於在中藥材上,參考2010年《台灣中藥典》第2版,只有規定山藥、百合及白果須低於0.5公克/公斤。 根據上述標準,經檢測,生鮮食品中只有8號「薑絲(新北市三重區中央北路58之3號前攤販)」有二氧化硫殘留,且超過其他加工食品限量的0.03公克/公斤;其它6件綠豆芽及1件薑絲均未檢出。8件乾白木耳及4件枸杞都未檢出二氧化硫,其餘4件枸杞樣品檢出量都低於脫水蔬菜及其它水果的限量規定。乾金針樣品中只有2件樣品符合規定之外,其他6件樣品的二氧化硫殘留都超過4公克/公斤以上,已經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的規定。這6件分別為:27號「乾金針(南投縣果菜運銷合作社)」、28號「乾金針(瑞展商行)」、29號「乾金針(台北市長春市場內靠近長春路的雜貨店)」、30號「乾金針(台中市南京路立體停車場對面攤位)」、31號「乾金針(台北市蘭州市場93號攤位)」及32 號「乾金針(新北市三重區長壽西街7號隔壁)」。 中藥材中,7件黃耆樣品都沒有二氧化硫殘留;6件當歸樣品中有2件檢出二氧化硫殘留,其中1件樣品檢出量大於0.15公克/公斤以上;5件白芍都有檢出二氧化硫殘留,其中有2件樣品檢出量大於0.4公克/公斤以上。 結論 本次測試發現,32件生鮮食品及乾貨中,有7件不符合規定,不合格比例高達21.9%,其中金針不合格的比例還是最高,8件中就有6件不符合規定。各地衛生局每年都會抽檢乾金針,也會要求不合格的業者立即改善及下架,但金針不合格的問題還是層出不窮,也沒有改善的跡象。 今年自從爆發薑絲也使用二氧化硫的新聞後,4~6月間中南部許多縣市的衛生局都有抽驗薑絲樣品,還是發現有不合格的薑絲產品,也要求業者下架改善;但本會在主管機關的行動措施後再作抽驗,卻仍驗出有1件不合格,顯示業者為了避免薑絲氧化發黑,還是會使用亞硫酸鈉浸泡,根本沒有確實改善。 本次購買的11件包裝樣品,1件樣品因為打印的有效日期卻和標籤的有效日期不一致而不合格,顯示業者在標示上有疏失。此外對於中藥材,2015年8月1日起,衛福部規範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廠商名稱及地址、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批號、類別、炮製方式(屬毒劇中藥材之應標示項目)、產地(國家)、保存方法與使用建議注意事項」,消費者購買時要仔細檢視其標示,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中藥材方面,如果參考中國大陸2010年《中國藥典》第2增補本中規定「中藥材及飲片(礦物來源的中藥材除外,下同)中亞硫酸鹽殘留量(以二氧化硫計)不得過0.15 公克/公斤,而山藥、牛膝、粉葛、天門冬、天麻、天花粉、白及、白芍、白朮、黨參等10種中藥材及其飲片中的二氧化硫殘留量不得過0.4公克/公斤。」,若以此標準來檢視本次的18件中藥材(黃耆、當歸及白芍),就有1件當歸及2件白芍不符合規範。 目前中國大陸已經修訂發布2015年版的《中國藥典》,預計12月起實施,勢必對中藥材的規定更加嚴格。反觀國內的《台灣中藥典》對於二氧化硫殘留標準只有「山藥」、「白果」及「百合」等3種規定限制,且規範標準為0.5公克/公斤(500 ppm),相對於大陸的標準似乎過於寬鬆。國內的中藥材幾乎都從大陸進口,是否會將品質較差或不符合規範的中藥材進口到台灣來,值得主管機關重視。國內對於中藥材二氧化硫殘留的研究,發表的文獻報告已經相當多,呼籲主管機關應立即重新修訂市售中藥材的二氧化硫殘留標準量,以確保消費大眾的健康。 消費者選購乾貨產品時,建議可以先聞,通常沒有添加二氧化硫或殘留量較低的金針製品較沒有藥水味,而且表面也會較乾澀,還有金針頭部呈現黑棕色也可作為選購的參考指標。至於家庭烹調必備的調味料──薑絲,最好還是現切現煮,會比較安心;而對於用量大的餐飲業者,由於薑本身就有味道,可能無法用嗅覺分辨,最好先以清水沖洗浸泡,降低二氧化硫的殘留量後再使用;因為根據研究指出,只要浸泡30分鐘就可以降低二氧化硫的殘留量。中藥材由於在運送及保存的過程中,受到汙染的機率很高,消費者在調理前,建議最好還是以流動的清水清洗,不僅可以降低二氧化硫的殘留量,也能減少農藥的殘留量。 (謝誌:本次測試經費由行政院消保處提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實驗室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 二氧化硫殘留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進行 金針限量為4g/kg以下;脫水蔬菜及其它脫水水果(枸杞)二氧化硫殘留量為0.5g/kg以下;其它加工食品為0.03g/kg以下 表2:市售生鮮食品、農產乾貨與中藥材調查測試結果表 表格導讀: 1.本表共分生鮮食品(綠豆芽及薑絲)、農產乾貨(乾白木耳、枸杞、乾金針)及中藥材(黃耆、當歸及白芍)等三大類 2.排序順序: a.包裝食品、b.二氧化硫測試合格者、c.單價 3.「―」表示沒有商品標示,為散裝樣品。 編號 品名 購買價格(元) 單價(元/100公克) 標示內容量(公克) 廠商資料 購買日期或有效日期 標示(註1) 標示產地 二氧化硫殘留測試(註2) 購買地點 【生鮮食品】 1 綠豆芽 10 1.7 ― ― 2015.06.08購買 ― ― 〇〇 高雄市新興區開封街95號前攤販 2 綠豆芽 10 2.5 ― ― 2015.06.25購買 ― ― 〇〇 台北市水源市場84號攤位 3 綠豆芽 10 3.3 ― ― 2015.06.02購買 ― ― 〇〇 水湳市場(台中市長安路2段268號斜對面) 4 綠豆芽 10 3.3 ― ― 2015.06.25購買 ― ― 〇〇 台北市水源市場46號攤位 5 豆芽菜 20 4.9 ― ― 2015.06.19購買 ― ― 〇〇 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114號前攤販 6 善美的有機豆芽菜 19 7.6 250 自然世淨農產有限公司 2015.05.29購買 ― ― 〇〇 全聯福利中心(學府店-台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126號) 7 薑絲 25 8.3 ― ― 2015.06.02購買 ― ― 〇〇 水湳市場(台中市長安路2段268號斜對面) 8 薑絲 30 20 ― ― 2015.06.19購買 ― ― ● 新北市三重區中央北路58之3號前攤販 【乾貨】 9 白木耳 86 86 100g±4.5%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 2016.05.05 〇 中國 〇〇 大買家量販店(北屯店-台中市北屯區北屯路370號) 10 乾燥白木耳 115 115 100g±10g 南投縣果菜運銷合作社 2016.03.18 〇 台灣南投 〇〇 台灣省政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南投市光華十路 2號) 11 乾白木耳 120 53.3 ― ― 2015.05.28購買 ― ― 〇〇 榮順中藥行(台中市北區五順街222號) 12 乾白木耳 50 58.8 ― ― 2015.06.20購買 ― ― 〇〇 台北市長春市場雜貨店(由長春路進入) 13 乾白木耳 50 66.7 ― ― 2015.06.01購買 ― ― 〇〇 瑞展商行(台中市東區東光路138號) 14 乾白木耳 100 66.7 ― ― 2015.06.09購買 ― ― 〇〇 保安蔘藥行(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119號) 15 乾白木耳 90 80 ― ― 2015.06.07購買 ― ― 〇〇 新順利中藥房(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仁和路17-2號) 16 乾白木耳 90 80 ― ― 2015.06.07購買 ― ― 〇〇 美利中西藥局(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中興路141號) 17 精選枸杞(調理用) 129 64.5 200g±4.5% 茂喜股份有限公司 2016.03.16 中國 〇 〇〇 大買家量販店(北屯店-台中市北屯區北屯路370號) 18 枸杞子(調理用) 258 129 200g±5% 錦順貿易有限公司 2016.10.01 中國 〇 〇〇 全聯福利中心(潭子分公司-台中市潭子區勝利路348號) 19 枸杞 230 38.3 600g±5% 明鴻蔘藥貿易有限公司 2013.05.21(3年) 中國 〇 〇 瑞展商行(台中市東區東光路138號) 20 生機枸杞 180 60 300g±5%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2018.04.01 中國 ●a 〇〇 惟元蔘藥行(高雄市新興區復興一路1號1樓) 21 枸杞 80 53.3 ― ― 2015.06.09購買 ― ― 〇〇 茂陞中藥行(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123號) 22 枸杞 80 71.1 ― ― 2015.06.07購買 ― ― 〇〇 美利中西藥房(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中興路141號) 23 枸杞 70 62.2 ― ― 2015.06.07購買 ― ― 〇 新順利中藥房(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仁和路17-2號) 24 枸杞 170 75.6 ― ― 2015.05.28購買 ― ― 〇 榮順中藥行(台中市北區五順街222號) 25 乾金針 60 133 ― ― 2015.06.19購買 ― ― ○○ 宏大食品行(新北市三重區長壽街6之2號隔壁) 26 乾金針 60 100 ― ― 2015.06.01購買 ― ― ○ 瑞展商行(台中市東區東光路138號) 27 乾金針 119 119 100g±10g 南投縣果菜運銷合作社 2016.02.11 台灣 ○ ● 台灣省政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南投市光華十路 2號) 28 乾金針 80 107 ― ― 2015.05.26購買 ― ― ● 瑞展商行(台中市東區東光路138號) 29 乾金針 100 100 ― ― 2015.06.20購買 ― ― ● 台北市長春市場雜貨店(由長春路進入) 30 乾金針 210 70 ― ― 2015.05.28購買 ― ― ●● 台中市東區南京路立體停車場對面攤位 31 乾金針 35 100 ― ― 2015.06.20購買 ― ― ●● 台北市蘭州市場93號攤位 32 乾金針 50 111.1 ― ― 2015.06.19購買 ― ― ●● 新北市三重區長壽西街7號隔壁 【中藥材】 33 黃耆調理包 115 76.7 150g±3% 義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5.12.22 中國 ○ ○○ 大買家量販店(北屯店-台中市北屯區北屯路370號) 34 「全新穀堡」黃耆 85 85 100g±5% 錦順貿易有限公司 2016.01.10 中國 ○ ○○ 全聯福利中心(南投學藝店-南投市學藝路27號) 35 黃耆 80 53.3 ― ― 2015.06.01購買 ― ― ○○ 瑞展商行(台中市東區東光路138號) 36 黃耆 100 66.7 ― ― 2015.06.07購買 ― ― ○○ 新順利中藥房(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仁和路17-2號) 37 黃耆 120 106.7 ― ― 2015.06.07購買 ― ― ○○ 美利中西藥房(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中興路141號) 38 黃耆 240 106.7 ― ― 2015.06.08購買 ― ― ○○ 惟元蔘藥行(高雄市新興區復興一路1號1樓) 39 黃耆 200 133.7 ― ― 2015.06.09購買 ― ― ○○ 茂陞中藥行(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123號) 40 當歸片(調理用) 124 124 100g 耆聖企業(股) 2015.12.19 中國 ○ ○○ 全聯福利中心(南投學藝店-南投市學藝路27號) 41 有機當歸(調理用) 199 199 100g±4.5% 聯昇貿易有限公司 2016.04.05 中國 ○ ○○ 棉花田生機園地(三重正義門市-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188號) 42 當歸 150 133 ― ― 2015.06.07購買 ― ― ○○ 新順利中藥房(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仁和路17-2號) 43 當歸 200 177 ― ― 2015.06.08購買 ― ― ○○ 惟元蔘藥行(高雄市新興區復興一路1號1樓) 44 當歸 200 133 ― ― 2015.06.09購買 ― ― △ 茂陞中藥行(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123號) 45 當歸 150 133 ― ― 2015.06.07購買 ― ― △△ 美利中西藥局(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中興路141號) 46 白芍 80 53.3 ― ― 2015.06.09購買 ― ― △ 保安蔘藥行(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119號) 47 白芍 135 60 ― ― 2015.05.28購買 ― ― △ 榮順中藥行(台中市北區五順街222號) 48 白芍 100 80 ― ― 2015.06.19購買 ― ― △ 恆安藥房(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62號之2) 49 白芍 70 62.2 ― ― 2015.06.07購買 ― ― △△ 新順利中藥房(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仁和路17-2號) 50 白芍 80 71 ― ― 2015.06.07購買 ― ― △△ 美利中西藥局(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中興路141號)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或「中藥材飲片」的標示規定,「」表示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其中a.為包裝上有2種不同的保存日期。 2.「二氧化硫殘留測試」一欄中,「〇〇」表示未檢出,「〇」檢出二氧化硫殘留但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定;「」表示不符合規定,其中薑絲二氧化硫殘留量介於0.03~0.3公克/公斤之間,乾金針殘留量介於4~10公克/公斤;「●●」則為介於10~25公克/公斤之間。中藥材中「△」表示檢出殘留量介於0.15~0.4公克/公斤之間,「△△」表示檢出殘留量介於0.4~0.8公克/公斤之間。 【更正啟事】 編號10號及27樣品之購買地點誤植為「全聯福利中心」,今更正為「台灣省政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南投市光華十路2號)」;編號34及40號樣品購買地點之地址誤植為「南投市光華十路2號」,今更正為「南投學藝店-南投市學藝路27號」,造成困擾與不便,敬請見諒。行動電源檢測-列檢前後之商品大調查
摘要: 一、列檢前商品:有83 %品質項目不合格、67%標示查核不合格。 二、列檢後商品:有11 %品質項目不合格、56%標示查核不合格。 施檢後結果: 1、品質項目:總計有2件商品不符合部分的規定,約占全數18件樣品之11.1 %。 (1)電氣安全規範:全數符合規定 (2)額定電容量:計有1件不符規定。 (3)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件不符規定。 2、標示查核:總計10件不符合規定,約占全數18件樣品之56 %。 施檢前結果: 1、品質項目:計5件不符規定,約占全數6件樣品之83 %。 (1)電氣安全規範:全數符合規定 (2)額定電容量:計5件不符規定。 2、標示查核:計4件不符規定,約占全數6件樣品之67 %。 隨著科技應用與商業化的發展,3C電子產品已經成為現代生活的必需配備;人手一機,已經是現代都市的風景,無論是捷運、高鐵,甚或在家中、景點,處處人手一機。手機的「命脈」就是電力,倘若因為電力不足,因而無法上網、發訊息、聊天或找資料,豈不是太煞風景?! 因此,隨時可為3C電子產品充電的「行動電源」也應運而生。然而,「行動電源」內部所裝置的電池,泰半屬於高活性之鋰單電池,因此「行動電源」之安全性必須有明確規範與銷售管理;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能確切瞭解市場情況,特於國內的流通市場上購買24件「行動電源」產品進行檢測。 「行動電源」就是每位手機族的重要貼身用品,好或不好攸關手機的持續力和安全性,消費者選購「行動電源」不可輕忽。以行動電源103年5月1列檢日期做區隔,本次的採購樣品可大致分為二個區塊:在全數24件抽查樣品中,有18件為103年5月1日列檢後生產之商品,其餘6件為列檢前生產之商品。 本次的檢測結果發現:在所採購的18件列檢後商品中,在「額定電容量」部份,有1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部份,有1件與原申請資料不符;「標示」部份有10件不符合規定。而在6件列檢前的商品中,「額定電容量」部分有5件不符合規定,「標示」部分也有4件不符合規定。 慶幸的是,在「電氣安全規範」部分,被檢驗的24件樣品全數符合規定。 檢測與調查結果 本次檢測全部共有24件樣品,以103年5月1日列檢日期前後生產之商品做區隔: 壹、103年5月1日列檢後之行動電源:共18件。 行動電源列檢,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336-1之「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檢測,項目包括「輸入試驗」、「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異常操作試驗」、「機械強度」、「溫升試驗」;並依照CNS 14857-2之「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規範,檢測「額定電容量」;另依據前述標準以及商品檢驗法,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並進行「重要零組件比對」。 本次列檢後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總計有2件商品不符合部分的規定,約占全數18件樣品之11.1 %。 (一)「電氣安全規範」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額定電容量」部分:計有1件不符規定,說明如下: 1、(編號10)MOKI MK-305,其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與原 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符合: (1)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7500mAh (2)標準檢驗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4802mAh,No2/4536mAh,No3/4645mAh 「額定電容量」不符合部分,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計1件不符規定,說明如下: (編號18)Philo 飛樂EBC-601,內部機板線路佈局(Layout)與 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技術文件不一致。 「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部分,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 第1項、第60條第1項及第63條第2項規定要求業者重行 申請登錄、限期回收或改正及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 以下罰鍰,若業者未依上述重行申請驗證登錄、限期回收或 改正者,將依同法第63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5款規定廢止其商品 驗證登錄。 二、標示查核:總計10件不符合規定,約占全數18件樣品之56 %。 其標示說明顯然不符合規定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本次「標示查核」部分,包括中文標示與商品檢驗標識: (一)中文標示: 依據商品檢驗法、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 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以及CNS 14857-2 「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 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做查核比對。 1、商品名稱、型號: (1) LUXA2 PO-UNP-PCP5BK-00(編號13):本體無中文標示。 (2) Innostar PC5588(編號8):本體標示經CNS14336-1第1.7.11章節耐久性試驗後,標示模糊不清晰。 2、輸入電壓、電流及輸出電壓、電流: (1)PHILIPS DLP10402B/97(編號14):本體「電氣規格」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輸出1與輸出2最大電流為3.1A 驗證登錄:輸出1與輸出2最大輸出為2.1A (2)Innostar PC5588(編號8):本體及外包裝盒「輸出電流規格」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輸出電流規格」:5V 1A 外包裝盒:「輸出電流規格」:5V 1A 驗證登錄:「輸出電流規格」:5V 2.1A Max 3、製造日期:皆有標示。 4、額定電容量(查核其本體、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驗證登錄標示是否一致): (1)ADATA PV100(編號9):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2907mAh 外包裝盒:2907mAh 驗證登錄:2900mAh (2)阿愣cheero CHE-046(編號17):本體標示有中、英文之「額定電容量」值,惟二者之內容不一致。 中文標示:6700mAh / 英文標示:10400mAh, 38.48Wh (3) PNY Power-T82(編號11):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5300mAh / 外包裝盒:5250mAh / 驗證登錄:5300mAh (4) Benten BP-8000(編號12):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 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6000mAh / 外包裝盒:6000mAh / 驗證登錄:5500mAh (5) LUXA2 PO-UNP-PCP5BK-00(編號13):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外包裝盒:5861mAh / 驗證登錄:6100mAh (6)Innostar PC5588(編號8):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額定電容量」:3400mAh 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3400mAh 驗證登錄:「額定電容量」:3250mAh (7) OkPOWER PBL-09(編號15):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7210mAh / 外包裝盒:7210mAh / 驗證登錄:7700mAh (8) MOKI MK-305(編號10):本體及外包裝盒之「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6000mAh / 外包裝盒:6000mAh / 驗證登錄:7500mAh (二)商品檢驗標識: 注意是否貼有「商品安全標章」,其為字軌「R」及指定 代碼組成。 1、moii MP502(編號16):其驗證登錄標識錯誤。 本體標示:R32339 / 驗證登錄:R37717 貳、103年5月1日列檢前之行動電源樣品:共6件。 103年5月1日列檢前之商品,標準檢驗局表示,仍依據國家標準CNS 14336-1及CNS 14857-2辦理檢測;惟因無驗證登錄資料可供比對,故無法執行「重要零組件比對」查核。另「額定電容量」實測之結果,係與本體或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作比對,列入「品質項目」結果中,並依據前述標準查核「中文標示」。 本次列檢前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總計5件不符規定,約占全數6件樣品之 83 %。 (一)「電氣安全規範」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額定電容量」部分:計5件不符規定。其本體或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實際檢測結果不一致。 1、NEXSON 13500mAh/NP13500(編號24):「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外包裝盒「電容量」標示。 外包裝盒:13500mAh 而標準檢驗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7135mAh,No2/5410mAh,No3/6918mAh 2、E-books 2200mAh/E-PCB081(編號20):「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本體及外包裝盒標示。 本體標示:1442mAh / 外包裝盒:1442mAh 而標準檢驗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1353mAh,No2/1168mAh,No3/1313mAh 3、COI+ 9000mAh/PBOCN9059元氣黃(編號23):「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本體「額定電容量」標示。 本體標示:5850mAh 標準檢驗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5101mAh,No2/5112mAh,No3/5057mAh 4、enco 9000mAh/PS-900(編號21):「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外包裝盒標示。 外包裝盒:6300mAh 標準檢驗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3687mAh,No2/3571mAh,No3/2243mAh 5、LINE FRIENDS 5200mAh/LB5200B(編號22):「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 外包裝盒:3150mAh 標準檢驗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2859mAh,No.2/2838mAh,No3/2805mAh 二、「標示查核」:計4件不符規定。約占全數6件樣品之67 %。 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查核「中文標示」。「標示查核」及「額定電容量」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將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理。 (一)商品名稱、型號: 1、NEXSON 13500mAh/NP13500(編號24):本體無中文標示。 2、enco 9000mAh/PS-900(編號21):本體無中文標示。 3、LINE FRIENDS 5200mAh/LB5200B(編號22):本體無中文標示。 (二) 額定電容量(查核其本體、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是否 一致): 1、COI+ 9000mAh/PBOCN9059元氣黃(編號23):本體「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標示:5850mAh / 外包裝盒:9000mAh (三)製造日期:全數符合規定。 呼籲與提醒 「行動電源」已於103年5月1日公告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強調,於上市前須完成檢驗程序始得於市面上販售。另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從此次抽檢結果觀察,行動電源列檢後,從列檢前的83 %品質項目不合格、67%標示查核不合格,分別降至11 %品質項目不合格、56%標示查核不合格。顯見於實施列檢後,廠商大致遵守相關規範,品質項目合格率有明顯改善,但仍有進步空間,而在標示項目的合格率則尚待加強。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行動電源」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行動電源的儲存電量會隨時間而衰減,因此製造日期越近,電量供應效能越佳。選購時,應儘量選購103年5月1日後輸入或出廠,貼有「商品檢驗標識」(標識圖例如附: )的商品,以及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2)檢視其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3)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4)購買時應認明「額定電容量」,這才是該行動電源實際輸出電容量;遇到體積小、價格便宜的商品,消費者要更審慎。尤其是有些電容量標示超大的行動電源,極可能標示不實,建議避免購買。並請根據消費者自身需求選擇適宜的行動電源額定電容量及輸出電流規格,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5)行動電源應存放在乾燥處並避免陽光直射,亦應避免與易燃物品及金屬物品放在同一個地方。若在環境太潮濕的情況下使用,容易對內部的電路產生影響。 (6)行動電源充電完成後請儘速移除電源,避免過充現象;另放電時不要過度放電,避免降低使用壽命。 (7)依照民航局飛安新規定,溯自2015年3月2日起,消費者攜帶行動電源出國坐飛機時,請隨身攜帶,勿置放於大行李箱托運。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行動電源」商品相關資訊,可於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網址(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04年「行動電源」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103年5月1日列檢後之商品 編號 品名 型號 產地 製造廠商 (含地址、電話) 進口商 (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商店名稱、地址 、電話) 價格 (單價) 標示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 WONDER旺德 WA-P026 中國 大陸 旺德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五股區五工三路116巷6號0800-000-150 愛買板新分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389號1樓 4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2 POLYBATT SP602-5200 台灣 寶利電科技有限公司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14號8樓之402-2280-5885 HTC專賣店重慶南店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1-1號 02-2361-2628 發票: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台北市新生南路1段6號之6 02-2395-9406 80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3 enerpad IO-5200 中國 大陸 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770巷61號03-2181555 中華電信台北營運處公園服務中心 台北市公園路18號 0800-080-123 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4 Avier APB-5000-PK蜜桃粉 中國 大陸 積中盛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29號9樓02-8994-1648 順發3C量販輔大店 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一路7 號1-2樓 02-2906-6261 12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5 PROBOX H7800-PB 台灣 安崴科技(股)公司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81號3樓之402-2698-0818 代理商:本鄉電子禮品限公司/北市八德路1段23號5樓/02-3393-1116 全虹企業(股)家樂福內湖店 台北市內湖區民善街88號/02-2796-7077 18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6 JustMobile IBOJ0009W/PP-268 台灣 代理商:光隆科技台北市敦化南路1段294號4樓之502-2706-8536製造商:唯光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市文心路3段447號21樓04-2295-8558 STUDIO A晶實科技(股)永和門市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1段174號 02-2921-1700 1886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7 sony CP-B20 中國 大陸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長春路145號5樓/4499111 PChome 24h http://24h.pchome.com.tw/prod/DCAQ27-A9005NFFR?q=/R/DCAQ/new 3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8 Innostar PC5588 中國 大陸 驅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先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瑞光路66巷25號1樓02-8792-8855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暢貨中心門市台北市公園路22-2號、22-3號2樓02-2371-8440 655 ○商品檢驗標識 字號:R51488 ●中文標示 1.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及「輸出電流規格」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額定電容量」:3400mAh,「輸出電流規格」:5V 1A 外包裝盒: 「額定電容量」:3400mAh,「輸出電流規格」:5V 1A 驗證登錄: 「額定電容量」:3250mAh,「輸出電流規格」:5V 2.1A Max 2.本體標示經CNS14336-1 第1.7.11章節耐久性試驗後,標示會模糊不清晰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9 ADATA PV100 中國 大陸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258號2樓02-8228-0886 墊腳石台北重南店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3號 02-2370-8836 6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2907 mAh 外包裝盒: 2907 mAh 驗證登錄: 2900mA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0 MOKI MK-305 台灣 金鋰豐電子有限公司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446號7樓02-2225-7871 家樂福土城分公司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B1 02-2265--6001 7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本體及外包裝盒之「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6000 mAh 外包裝盒: 6000 mAh 驗證登錄: 7500 mA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7500mAh,本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4802mAh, No2/4536mAh, No3/4645mAh ○「重要零組件比對」 11 PNY Power-T82 中國 大陸 必恩威亞太有限公司新竹縣竹北市台原一街1號10樓之1(台元科技園區O棟)0800-012-358代理商:廣和科技有限公司台北市陽光街351號4樓之5/02-2798-5966 COSTCO內湖店 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268號 02-8791-0110 8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5300 mAh 外包裝盒: 5250mAh 驗證登錄: 5300mA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2 Benten BP-8000 台灣 力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環山路2段133號3樓02-8751-6608 燦坤【震旦電信(股)公司台北113營業所】 台北市和平西路1段13號2樓 02-2321-1716 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6000mAh 外包裝盒: 6000mAh 驗證登錄: 5500mA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3 LUXA 2 PO-UNP-PCP5BK-00 中國 大陸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3段268號1樓02-8797-5788 順發3C量販輔大店 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一路7 號1-2樓 02-2906-6261 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1.本體無中文標示 2.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外包裝盒: 5861mAh 驗證登錄: 6100mA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4 PHILIPS DLP10402B/97 中國 大陸 嘉亨科技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中和區建一路150號4樓E棟02-2267-2415#53 良興(股)永和樂華店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1段190號1樓 02-2924-5199 10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本體「電氣規格」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電氣規格」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輸出1與輸出2最大電流3.1A 驗證登錄: 輸出1與輸出2最大輸出2.1A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5 OkPOWER PBL-09 中國 大陸 揚昇科技有限公司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351巷5號02-8647-2899 代理:昶興電子有限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77號10樓之2 02-8646-1028 三井3C電腦超市土城店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1段92號 02-22644626 1251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7210 mAh 外包裝盒: 7210 mAh 驗證登錄: 7700 mA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6 moii MP502 台灣 鑫創興業有限公司 代理商: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民權東路6段18號6樓/0800-032-123 全虹企業(股)家樂福內湖店 台北市內湖區民善街88號/02-2796-7077 1280 ●商品檢驗標識 驗證登錄標識錯誤 本體: R32339 驗證登錄: R37717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7 阿愣cheero CHE-046 中國 大陸 浩崴興業有限公司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3段196-9號5樓02-86471200 良興(股)永和樂華店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1段190號1樓 02-2924-5199 16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本體上標示有中、英文「額定電容量」值,惟二者之內容不一致 中文:6700mAh 英文:10400mAh 38.48W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18 Philo 飛樂 EBC-601 臺灣 中興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市豐原區豐田里豐南街46號04-2525-0618 momo購物網 http://www.momoshop.com.tw/goods/GoodsDetail.jsp?i_code=2788467&mdiv=shopCart 2882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重要零組件比對」 內部機板線路佈局(Layout)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不一致 「○」表示符合;「●」表示不符合 備註: 1.品質檢測: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檢測「輸入試驗」、「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異常操作試驗」、「機械強度」、「溫升試驗」及CNS 14857-2「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檢測「額定電容量」,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 (1)輸入試驗:確認行動電源標示之輸入電氣規格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確認行動電源本身是否提供其輸出電流及能量之保護裝置,以避免造成危害。 (3)異常操作試驗:為模擬零組件故障或可預期的使用者疏忽等不正常使用情況下,行動電源本身是否提供足夠的保護,不致造成危害。 (4)機械強度:確認行動電源是否具有適當機械強度以符合標準之安全要求。 (5)溫升試驗:確認行動電源於正常使用時,其重要零組件及商品表面的溫度上升不超過標準規定值,以避免過熱造成危險。 (6)額定電容量:量測其電容量是否符合原申請驗證登錄所標示之規格。 (7)重要零組件比對:列檢後之商品,為樣品之重要零組件及結構與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作比對,以避免消費者使用已變更而未經安全評估檢測之商品。 2.標示查核,查核項目為: (1)中文標示:依據商品檢驗法、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及CNS 14857-2「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查核。 A.商品名稱、型號。 B.輸入電壓、電流及輸出電壓、電流。 C.製造日期。 D.額定電容量(查核其本體、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驗證登錄標示是否一致)。 (2)商品檢驗標識 注意是否貼有「商品安全標章」,其為字軌「R」及指定代碼組成。 3.本次檢驗件數共18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部分 「電氣安全規範」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額定電容量」部分:計1件(項次16),其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符合。 「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計1件(項次18),其內部機板線路佈局(Layout)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技術文件不一致。 (2)標示查核 「標示查核」:計10件(項次2、5、6、7、9、10、12、13、15、16)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含商品檢驗標識之指定代碼錯誤;本體「額定電容量」、「電氣規格」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本體上中、英文「額定電容量」值標示不一致或無任何(中文)標示;本體標示經耐久性試驗後,會模糊不清晰;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等。 103年5月1日列檢前之商品 編號 品名 規格/ 型號 產地 製造廠商 (含地址、電話) 進口商 (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商店名稱、地址 、電話) 價格 (單價) 標示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9 台灣三洋 SANYO 5800mAh/SYPP-01 臺灣 廣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09巷16號10樓之902-2999-4816 法雅客-台北信義A9店 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9號B2 02-8789-8780 899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20 E-books 2200mAh/E-PCB081 中國 大陸 中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北區華中街9號1樓 04-2208-3558 寶雅台北民生店 台北市民生東路5段163-1號B1 02-8787-9900 199 ○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本體及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 本體: 1442mAh 外包裝盒: 1442mAh 本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1353mAh, No2/1168mAh, No3/1313mAh 21 enco 9000mAh/PS-900 臺灣 頂閎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447號1樓02-8509-1889 光南永和店(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永和分公司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2段116號1-2樓 02-2926-2079 699 ●中文標示 本體無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 外包裝盒: 6300mAh 本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3687mAh, No2/3571mAh, No3/2243mAh 22 LINE FRIENDS 5200mAh/LB5200B 中國 大陸 浩崴興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大同路3段196號4樓 02-86471200 APPLE 德誼數位科技(DE) 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28號2樓(板橋大遠百) 02-7740-0045 1480 ●中文標示 本體無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 外包裝盒: 3150mAh 本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2859mAh, No.2/2838mAh, No3/2805mAh 23 COI+ 9000mAh/ PBOCN9059元氣黃 臺灣 口以設計有限公司台北市八德路4段768巷5號2樓02-2789-1220 法雅客-台北信義A9店 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9號B2 02-8789-8780 1880 ●中文標示 本體「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之標示不一致 本體: 5850mAh 外包裝盒: 9000mAh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本體「額定電容量」標示 本體: 5850mAh 本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5101mAh, No2/5112mAh, No3/5057mAh 24 NEXSON 13500mAh/NP13500 臺灣 通海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1段171巷4號1樓02-2833-6128 上新聯晴民生分公司 台北市民生東路5段64號1樓 02-2766-1710 1899 ●中文標示 本體無中文標示 總評: ○ ○「輸入試驗」 ○「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 ○「異常操作試驗」 ○「機械強度」 ○「溫升試驗」 ●「額定電容量」 「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不符合外包裝盒「電容量」標示 外包裝盒: 13500mAh 本局實際檢測結果: No1/7135mAh, No2/5410mAh, No3/6918mAh 「○」表示符合;「●」表示不符合 備註: 1.品質檢測: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檢測「輸入試驗」、「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異常操作試驗」、「機械強度」、「溫升試驗」及CNS 14857-2「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檢測「額定電容量」。 (1)輸入試驗:確認行動電源標示之輸入電氣規格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電力限制型電源試驗:確認行動電源本身是否提供其輸出電流及能量之保護裝置,以避免造成危害。 (3)異常操作試驗:為模擬零組件故障或可預期的使用者疏忽等不正常使用情況下,行動電源本身是否提供足夠的保護,不致造成危害。 (4)機械強度:確認行動電源是否具有適當機械強度以符合標準之安全要求。 (5)溫升試驗:確認行動電源於正常使用時,其重要零組件及商品表面的溫度上升不超過標準規定值,以避免過熱造成危險。 (6)額定電容量:量測其電容量是否符合本體或外包裝盒所標示之規格 2.標示查核,查核項目為: 中文標示: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查核。 A.商品名稱、型號。 B.輸入電壓、電流及輸出電壓、電流。 C.製造日期。 3.本次檢驗件數共6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部分」: 「電氣安全規範」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額定電容量」部分:計5件(項次19、20、21、23、24),其本體或外包裝盒「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實際檢測結果不一致。 (2)「標示查核」:計4件(項次19、21、23、24)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含本體無中文標示;本體「額定電容量」標示與外包裝盒之標示不一致。「消費論壇:搭起兩岸四地之消保橋樑」 —消基會35週年會慶活動系列—
消基會致力於消費者保護多年,早在1994年即正式成為「國際消費者聯盟」(Consumers International; CI)的會員。除此之外,本會更秉持著消保無國界的信念,與日本、韓國、香港、澳門、歐盟,以及大陸各省份的官方消費者保護組織進行熱絡互動。 而隨著時代的變遷與進步,無遠弗屆的網路已打破國家疆域,科技發展也帶動各種商品與服務的複雜及多元程度,世界各地的互動亦隨之愈趨頻繁,彼此的消費權益保護重要性更是逐年增高。 其中,根據觀光局統計,2014年來台觀光旅客數(統計兩岸三地)有4,567,913人次(平均每日有12,515人次),國人赴兩岸三地者有5,778,555人次(平均每日有15,831人次),可見兩岸四地往來之密集。然而如此頻繁的交流,同時也代表著消費爭議次數的增多,不僅只是在當地實際消費,也包括雙方於網路交易時發生的問題。 消基會有感於兩岸四地互動緊密,因此自2005年起,即積極的與兩岸四地消保單位,例如中國消費者協會、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江蘇省消費者協會、四川省消費者協會、福建省消費者協會、廈門市消費者委員會、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澳門消費者委員會等,互相拜訪以進行消保策略的意見交換,並多次辦理大型研討會。 經過2005至2007年間的三次兩岸四地大型研討會,以及多次赴各省、市消委(協)會的拜會行程,促成並建立日後解決各地區消費者議題的共同平台,本會後分別又與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泛珠三角區域共9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莆田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福建)、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和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等,簽署合作協議,加深消保夥伴的合作意願和深度,以利雙方人民於當地發生消費爭議時,能有暢通的協助管道。 值此消基會慶祝成立35週年活動之際,舉辦「『搭起兩岸四地的消保橋樑』消保論壇」,分享各地之消保經驗,開啟合作契機,建立兩岸四地消保橋樑,共同創造與維護理想的消費權益。 因此,今日的研討、交流只會是過程的一部份,未來我們仍然會繼續深化合作的空間與發展,期許此次舉辦的消費論壇,可為未來預先擘劃出良善的合作模式,為兩岸四地消費者營造美好的消費環境。本次消費論壇的內容如下: 表演地點:台大法律學院 霖澤館 國際會議廳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活動時間:2015年8月10日 (週一) 上午9:00分至17:10 2015年8月11日 (週二) 上午9:00分至12:00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贊助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活動流程與節目內容 2015年8月10日 (星期一) (台大法律學院 霖澤館 國際會議廳) 時程 議題 0830~0900 報到 0900~1000 主持人:陸 雲董事長 開幕式 n 貴賓介紹 n 貴賓致詞(兩岸四地貴賓) 1000~1020 出席嘉賓合影留念 1020~1030 休息 1030~1100 (30分鐘) n 專題演講(一) 報告人:中國消費者協會 栗元廣副秘書長 題目:貫徹落實新《消法》 攜手破解跨境跨區域維權難題 1100~1130(30分鐘) n 專題演講(二) 報告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陸 雲董事長 題目:搭起兩岸消保橋樑 開創多贏消保新局 1140~1330 午餐時間 1330~1500 (90分鐘) 主持人:陸 雲董事長 主題一、兩岸四地各地消保工作業務切磋及觀摩《一》 (一)報告人:竇旻雨(天津市消協會) 題目:評熱點、立專題,做好消費者代言人 (二)報告人:貟汝太(山東省消協會) 題目:搭建合作交流平臺,共鑄消費維權聯盟 (三)報告人:王偉(河南省消協會) 題目: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 (四)報告人:張宏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題目:消基會的理念及其實踐—以食安事件為例 (五)共同討論(20分鐘) 1500~1520 (20分鐘) 茶點時間 1540~1710 (90分鐘) 主持人:中消協 栗元廣副秘書長 主題二、兩岸四地各地消保工作業務切磋及觀摩《二》 (一)報告人:梁方(甘肅省消協會) 題目:完善兩岸四地消保平臺,努力提高消費維權效率 (二)報告人:肖冬泰(廈門市消委會) 題目:發揮區位優勢,加強兩岸交流,不斷優化和諧鷺島消費環境。 (三)報告人:黃鳳嫺(香港消委會) 題目:營商手法及政策研究分享 (四)報告人:黃翰寧(澳門消委會) 題目: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加盟商號』與『誠信店』現況 (五)共同討論(10分鐘) 2015年8月11日 (星期二) (台大法律學院 霖澤館 國際會議廳) 時程 議題 0830~0900 報到 0900~1100 (120分鐘) 主持人:游開雄副董事長 主題三、消費爭議與處理 (請各單位準備15分鐘簡介) 第一場次:網路消費爭議及處理 (一)報告人:韋剛(湖北省消委會) 題目:網路消費爭議及處理 (二)報告人:陶愛蓮(上海市消委會) 題目:網路消費爭議及處理 (三)報告人:陳汝吟(消基會) 題目:台灣的網購發展、爭議和相關法律探討 第二場次:飛航爭議及處理 (一)報告人:黎廸珊(香港消委會) 題目:經驗分享 - 處理航空服務的投訴 第三場次:跨國商品品質與價格的爭議及處理 (一)報告人:侯友傑(寧波市消委會) 題目:跨國商品品質與價格的爭議與處理 (二)報告人:徐京(重慶市消委會) 題目:跨境實體消費熱點及合作處理設想 1100-1120 (20分鐘) 茶點時間 1120~1150 (30分鐘) 消基會 陸雲董事長 中消協 栗元廣副秘書長 主題四:兩岸四地消保合作、協調及可能困難的解決方法 (綜合對談) 1150~1200 (10分鐘) 閉幕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海外房產銷售多亂象 消基會提醒民眾注意風險
輕鬆買房就像買基金!機場/停車位/小倉儲,2年保證16%,6年6成淨收入。 全套完善服務,不怕後續無人洽詢;VIP席次,潛力物件持續增值,即刻入手! 洞悉世界經濟脈動,精準掌握投資契機,地產投資說明會,名額有限,立即瞭解! 300萬就輕鬆到日本當包租公婆,多一份收入,就可以提早退休。 ☆☆☆ ☆☆☆ ☆☆☆ 最近有民眾跟媒體爆料,說是有人「購買海外不動產,付了錢卻找不到建商,民眾求助無門」、「關島房產業者來台銷售當地房屋,但關島房屋多無土地產權,擔心民眾遭受欺騙。」 面對海外不動產不可知的高風險,相關的主管機關內政部,迄今只發表一篇新聞稿要求業者自律。只一幅是愛莫能助、事不關己的態度! 購買房地產的交易流程很複雜。在國內即使是面對熟悉的市場、熟悉的人,都極可能發生糾紛;更何況房產標的是在人生地不熟的海外,遭遇到的風險可能更多,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前一定要特別小心。 審視近年來國內業者銷售海外房地產的銷售手法與廣告,消基會列出五大面向的銷售陷阱與風險,提醒購買海外房地產的民眾要多多留心、謹慎行事: 不可不知的風險 1.經紀業者的身分適法性 這是指銷售海外房地產的業者,是不是合法的銷售公司?有沒有在當地加入房仲或代銷公會?有沒有在台灣的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如果是,有沒有繳交25萬元的營業保證金?或是有沒有魚目混珠、假冒大品牌業者的惡劣情形? 2.銷售廣告(話術)的真實性 經紀業者會特別強調保證賺取的租金有多高、租金報酬率多好等等,但往往沒說明的是淨收還是毛租金?也沒提供真實的計算方式。 有些業者甚至會打出每年房價的增值空間,但根據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不得記載規定,「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消保法於今年六月修正後,銷售業者更要注意,以免受到重罰;民眾也要注意自身的預期是否過度樂觀?更可以檢舉有獲利保證的不實說明和宣傳。 3.交易安全之把關 像是預售屋有沒有做履約保證?有無實價登錄的機制?銷售業者有無從中賺取差價?這些均無從查證起;也是購買海外房地產的民眾,普遍忽略的地方, 更何況是在國內尚且有一案建設公司,或「吸金」後即捲款逃走等情事;選擇在海外置產,更得注意經濟犯罪,以及法律管轄問題。消費者若是要在事後追索財務上的損失,處處都是難題。 最近,東南亞的不動產正夯;但若是該國的匯款機制不健全,也可能造成國外的錢在日後匯不回台灣,消費者只得承擔所有損失。 4.政策法令面 不動產的經營管理,隨著不動產的所在地而有很大的變數;不但國家不同、制度不同,甚至在同一個國家內,不同的省市、州郡或是地方政府,都可能有不同的規定與作法。 又如一旦國家的政策改變,像是從資本主義轉向社會主義,或是提高稅率、限制售屋權利等等;甚或是政變或出現排華運動等現象,都會影響到房市。 另外,有些國家,例如大陸、新加坡、香港等,大都是屬於地上權性質,土地不能私有;房屋也只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在在都是消費者必須注意的細節。 5.其他風險 這當中最明顯的,就是匯率風險。該國幣值是否穩定?海外購買不動產,大多需要用當地貨幣來購買,一旦匯率的走向與波動大時,即可能造成損失。 其實不只是亞洲國家,甚至是歐、美等的經濟強國,都有貨幣貶值的風險在,不可不慎。 消基會呼籲 針對海外置產的晚近現象,消基會呼籲: 一、對政府 1. 內政部於去(2014)年提出新聞聲明,「呼籲房仲業者,在執行仲介業務時應自我約束,遵循國內相關法令、規定,不應過度包裝或提供片斷訊息。並應先確實了解當地不動產的特性、相關法令等,以提供國內消費者周延完整的資訊」。 消基會呼籲政府,面對銷售亂象,必須要有更積極的作為;更要訂定規範、嚴格執行。不能再只是道德喊話或期待業者自律。 2. 相關部會亦應主動了解業界現況;對於海外房產之不實廣告,公平會應進行相關之糾正與裁罰。建議其交易程序,或可比照海外基金的操作模式與管理,必須建立訊息揭露的公共平台。 3. 應對民眾加強宣導購買海外房地產之風險及應注意事項,讓消費者有全面性瞭解,以避免業者有誘導其購買甚或是欺詐的行為發生。 二、對經紀業者 建議業者在國內進行海外不動產行銷時,應提出完整的報告,銷售計畫內容應包括: 1. 關於外國人購買該產品的資格限制與必要保障。 2. 產權調查:由當地政府出示正式的文件證明,包括不動產權屬、範圍和面積;並具體出示該國家產權保障的作法。 3. 土地使用許可:說明該土地的合法性與使用種類。 4. 都市發展計畫分析:對當地的都市、土地使用與發展遠景,做評估分析。 5. 市場價格:建築物或土地,均需由當地合格的鑑價師做估價報告;銷售的不動產物件,一定要有當地的實價登錄報告書。 6. 應與在當地設立的台資銀行合作,保障台灣買家的交易安全。 三、對廣告代言人 對於薦證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有相關規範;建議做廣告代言之前,應完整瞭解其廣告內容與產品風險,以免消費者誤信廣告後須與廣告主負連帶責任。「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違反薦證廣告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四、對消費者 對於有意至海外置產的民眾,消基會建議必須對該地能有相當的了解;千萬不可只信憑道聽途說,或是輕信業者單方面之說法。身為外國人,將來在處分不動產時會有哪些限制?又能有何許的保障?都一定要在購買前小心求證。 選擇合法房仲業者來提供專業服務,若發生糾紛時才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做申訴。至於合法仲介業者的資訊,則可以在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或是在內政部地政司的全球資訊網內(http://www.land.moi.gov.tw)做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對購買海外房地產之呼籲 呼籲/建議事項 政府 部門 內政部應做好不動產經紀業銷售行為之規範及稽查 公平會對於海外房產的不實廣告,應該糾正、裁罰 海外房地產之銷售應加註風險警語(一如基金等之銷售管理) 政府宜對民眾宣導海外購買房地產之風險及其應注意事項 銷售 業者 應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說明書等相關規範 廣告內容應該真實無誤,不得欺瞞消費者 仲介與經紀商不得賺取價差,亦不得收取額外之費用 對於海外建築業者應做好財務徵信及市場調查之工作 購屋民眾權益若受損害,銷售業者應附連帶賠償責任 名人 代言 不能有海外不動產的銷售行為(非屬於有證照的不動產經紀業者) 不得鼓吹或是建議消費者購買個別之建案 代言建案若涉及廣告不實以致消費者權益受損,需擔負民事連帶責任下的賠償 購屋 民眾 一定要取得標的法定文件之驗證證明 一定要確立有匯款限制說明以及產權保障說明 一定要仲介保證中譯文之正確性 一定要瞭解標的所在國家關於外國人之稅賦規定 資料來源:消基會 購買海外房地產可能之陷阱及風險 陷阱/風險 備註 銷售 業者 是否加入房仲業或代銷公會 缺乏同業的薦證與往來 有無不動產的經紀人證照 對於專業程度之要求 繳交25萬元的營業保證金 適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魚目混珠,假冒大品牌業者 可能掛大品牌公司的名號,對外銷售 不是不動產代銷與經紀的本業 有些仲介是旅行社、導遊等做轉進的 交易 安全 海外的預售屋有沒有履約保證 晚近的國外買屋,大都是預售屋 國外的稅負及相關費用說不清 各國房產稅、費很複雜 銷售業者賺差價無,卻從查證 業者的誠信度查驗困難 紅單類的交易,風險無從評估 恐會成為最後一隻老鼠 有無實價登錄機制可以查證 房價合理性,若無從查證將會任人宰割 契約書有無中文翻譯本、有無提供契約審閱期 外文會有看沒有懂,最終的交易權益都只是片面之詞 收取的服務費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國內的交易慣例 政策 法令 當地對於外國人買屋,有無特別之規定(身分別或稅率高低) 影響到未來的轉手性 房產產權與使用年限,有無限制 是否是永久產權 可否允許在當地直接取得貸款 避免高利息與匯兌風險 資料來源:消基會推出問題 消基會呼籲賣場手推車應加強管理
1. 本次調查為消基會北中南區志工,至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地區的超市和量販店隨機進行暗訪調查,樣本數為42家。 2. 去(2014)年7月28日政府單位發文要求賣場針對手推車上加裝警語並且要加註使用操作方式,本次調查26家賣場手推車上(推車本體)沒有操作方式說明,占全部樣本的62%;該調查結果是手推車安全使用上最需改善的第一名。 3. 於24家賣場內發現消費者把小孩子放在手推車裡,占57%;這是手推車安全使用上最需改善的第二名。小朋友在手推車裡爬上爬下或站著,一不小心就可能翻出來,實在不夠安全。 4. 22家賣場手推車借用處沒有使用說明和安全警語,占52%,是手推車安全使用上最需改善的第三名。 5. 確認安全第一步就是要慎選手推車,要看推起來順不順,車輪有沒有纏繞垃圾、棉線之類的東西。 6. 借用的手推車,用起來不順手,除了增加使用消費者的不便外,更可能讓人愈用愈生氣,對店家形象恐有扣分效應。 7. 許多賣場手推車傷人事件都是在手扶梯的斜坡上發生,因此手扶梯顯眼處也應該標貼使用警語和注意事項。 8. 有5家賣場工作人員,面對未安全使用手推車的消費者行為,如車速過快、攀爬、小孩當滑板車玩,並沒有提醒或制止,這樣恐有礙安全;消基會亦呼籲消費者應避免危險動作,共同維護賣場安全。 9. 11家賣場整理推車並移位時,沒有人員隨同維護安全,恐怕發生誤撞或干擾購物情形,占全部樣本的26%。 10. 整體看來,僅各有2%(共2家)的賣場有比較多的故障車、推車上有垃圾,以及顯得髒汙。 11. 到賣場購物回家後,應立即為自己和小孩清洗雙手,以保持衛生。 每到假日,各超市、量販店成了許多家庭必逛的場所,為了一次購足的方便,也或許為了盛夏之日吹吹冷氣的舒爽,因此,推著手推車,閒逛賣場成為週末常見的家庭活動。 ☆☆☆ ☆☆☆ ☆☆☆ 2013年6月,上海一家大賣場,發生手推車撞死人的慘劇,有個消費者用自己帶來的平板推車,裝載好幾箱特大號飲料。結果,推車下電扶梯的時候,失控下滑,把前面的一個婦女,凌空撞飛,撞上正前方的櫃子,被撞的婦女,不幸喪命。 2014年7月,一名40歲男子在賣場購物時,左腳不慎被後方的推出撞上,導致腳筋斷裂,治療9個月還未完全痊癒。 2015年6月,有位家長帶小朋友到賣場逛街,小朋友就坐在推車裡,沒想到安全卡榫斷裂,小朋友往後仰,碰撞到他買的幾瓶酒,酒瓶破裂,孩子血流不止還縫了六針,未來脊椎可能有永久性的傷害。 店家表示,推車會往下暴衝原因有三:第一是車輪故障太老舊,磁力消失導致手推車無法附著在扶梯上;第二是車上商品太重,超過限定重量90公斤,手推車也會撐不住;第三是推車一定要直放,扶梯跟車輪間的凹槽才會卡緊,就能牢牢固定,如果是橫著擺角度偏了,兩邊磁力互相吸不到,肯定一路往下衝。 ☆☆☆ ☆☆☆ ☆☆☆ 根據美國2013年調查,把小孩放在手推車裡是很危險的行為,一年有24,000個小孩子從手推車上跌落;在國外賣場,每年也幾乎有超過1,000起手推車撞傷人的事件。在人潮多的賣場中,手推車的使用安全格外值得重視。 因此,為了解各賣場手推車安全和消費者使用情形,消基會於6月上旬至北、中、南各大超市、量販店進行暗訪,以瞭解手推車的警語標示、消費者使用情形,以及手推車的衛生維護狀況(請詳見調查表)。 樣本情形 本次調查為消基會北中南區志工,隨機至超市、量販店進行暗訪調查。剔除重複、漏答的問卷後,有效問卷共42份。以地區分:北區13份、中區13份、南區16份。所有資料四捨五入至整數。 調查結果 一、22家手推車租借處沒有使用說明和安全警語-占52% 本次調查中,有22家賣場手推車租借處沒有張貼「使用說明」和「安全警語」,占全部樣本的52%;北區有9家,占21%;中區有5家,占12%;南區有8家,占19%,是安全使用上須要改進的第三名。 分區比較發現:北區9家沒有標示「使用說明」和「安全警語」,占北區69%、中區5家占中區38%、南區8家占南區50%,顯示北區的標示狀況有比較大的進步空間,南區次之。 根據消保法第7條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以周延性來看,在租借處應該設有使用說明和警語,讓消費者在使用前就能了解手推車如何正確使用。 二、26家賣場手推車上(推車本體)沒有操作方式說明-占62% 鑑於手推車傷人事件頻傳,去(2014)年7月政府單位發文賣場業 者針對手推車加裝警語並且要加註使用操作方式。 實際調查後發現,有62%賣場並沒有加註操作方式;北區有9家,占21%、中區有5家,占12%、南區有12家,占29%,是手推車安全使用上,最需要改善的第一名。 分區比較發現,北區9家占北區69%、中區5家占中區38%、南區12家占南區75%。 其中有8家,手推車本體雖沒有操作說明和警語,但在借用處有貼示操作說明和警語(包括:家樂福新店店、東帝士基隆店、家樂福德安店、家樂福崇德店、愛買台南店、家樂福十全店、家樂福鳳山店、家樂福五甲店)。 消基會建議,車體應標示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消費者才能清晰看見相關標示,正確使用手推車。 三、需不需要投幣 這次調查中,需要投幣借用手推車的賣場有21間,不需要投幣借用的24間,另有3間賣場投幣與不投幣的手推車皆有。 四、車輪的部分有沒有纏著棉線、垃圾 確認安全第一步就是要慎選推車。賣場表示:「要看推起來順不順,車輪有沒有纏繞垃圾、棉線之類的東西。」(2014.5.10東森新聞) 這次發現15家賣場「少數幾台手推車有纏到,大多數沒有」,占 全部樣本的36%;3家賣場「大多數手推車有纏到,少數沒有」,占7%。其餘店家完全沒有纏到棉線和垃圾,表示其手推車的維護工作,做得還不錯。 五、手推車推起來的順手度 這次調查,志工人員實際在賣場隨機試推5台手推車。5台當中,1台不順手的有5家賣場(家樂福楠梓店、家樂福十全店、好市多中華店、愛買高雄店、家樂福重慶店);2台不順手的有3家賣場(大潤發忠明店、家樂福淡新店、大潤發內湖一店);另有1家(楓康超市天津店)5台推車全部不好推、不順手(原因是推車生鏽了),借用的手推車,用起來不順手,除了增加使用消費者的不便外,更可能讓人愈用愈生氣,對店家形象恐有扣分效應。 六、7家賣場上下樓手扶梯、顯眼的地方沒有標示手推車使用注意事項,占全部樣本的21% 許多賣場手推車傷人事件都是在手扶梯的斜坡上發生。除了在手推車借用處貼示使用警語和注意事項外,消基會認為,手扶梯顯眼處也應該標示提醒,讓消費者掌握使用手推車的正確方法。 這次調查發現,有7家賣場上下樓手扶梯、顯眼的地方沒有貼示使用警語和注意事項,占全部樣本的21%,其中北區4家,占12%、中區1家,占3%、南區2家,占6%,實在需要改善。(註:42家賣場中,有8家沒有上下樓手扶梯) 七、手推車100%可以停穩在手扶梯的軌道內 很多大型賣場不只一層樓,一定得利用手扶梯穿梭各樓層。若手推 車不能停穩在手扶梯上,15公斤重的推車加上不鏽鋼材質,滑下去撞傷人的後果可不堪設想!值得肯定的是,此次調查,有手扶梯的賣場中,手推車都可以停穩在軌道內。(註:42家賣場中,有8家沒有上下樓手扶梯) 八、於24家賣場內發現消費者把小孩子放在手推車裡,占57% 志工進行調查時,在24家賣場發現有消費者把小孩子放在推車內,占全部樣本的57%。此項目為最需改善的第二名。北區8家,占19%;中區5家,占12%;南區11家,占26%。分區比較發現:北區8家占北區62%、中區5家占中區38%、南區11家占南區69%。 調查中發現,有的手推車雖設有專用兒童座椅,小朋友可能還不明白眼前的車是玩具車還是購物車,因此爬上爬下或站在推車裡,險象環生;消基會志工還看到有家長直接讓小孩坐在推車置物部位玩耍,甚至不分體重,也有年紀比較大的孩子也坐在推車裡。 手推車有限重規定,也有座位的位置安排,倘若家長覺得方便而忘了考慮安全的問題,風險實在不低,呼籲消費者還是應以安全為重。 九、消費者不安全行為(車速過快、攀爬、小孩當滑板車玩),5家賣場工作人員沒有制止及提醒,占全部樣本的12% 為避免危險,業者看到消費者錯誤使用手推車,應該制止並提醒安全使用。 調查當日,發現有5家賣場工作人員,面對未安全使用手推車的消費者行為,如車速過快、攀爬、小孩當滑板車玩,並沒有提醒或制止,這樣恐有礙安全,消基會亦呼籲消費者應避免危險動作,共同維護賣場安全;另有2家賣場的工作人員給予提醒。其餘的賣場,調查時沒有看到不安全使用的情形。 十、2家賣場工作人沒有將手推車集中整理好,占5% 工作人員若能定時將手推車秩序排列好,將更便於消費者取用。 這次調查發現,2家賣場沒有將手推車集中排好,使用完畢後,消費者容易依自己方便停放,造成東一台、西一台的現象,特別是在停車場附近,民眾買完,把貨品放上車後,隨手就把手推車放置旁邊,若沒有適時整理,手推車可能與車輛發生碰撞,相當危險。 十一、11家賣場整理推車並移位時,沒有人員隨同維護安全,恐怕發生誤撞或干擾購物情形,占全部樣本的26% 調查當日,發現11家賣場整理推車並移位時,沒有人員隨同維護安全。賣場人員整理手推車時,經常是將十幾輛手推車排放在一起推移,一長列的推車很難控制方向,建議2-3位人員隨同位移,維護安全,避免消費者被誤撞或干擾購物。 十二、整體看來,僅各有2%(共2家)的賣場有比較多的故障車、推車上有垃圾,以及顯得髒汙。(複選題) 「故障車很多」有1家(楓康超市天津店),占2%;「僅有1、2台推車故障」有5家,占12%;「沒有故障車」有19家,占45%; 「很多推車上有垃圾」有1家(東帝士基隆店),占2%;「僅有1、2台推車上有垃圾」,有14家,占33%;「沒有垃圾」有19家,占45%; 「推車顯得髒污」有1家(楓康超市天津店),占2%;「還算整潔」有26家,占62%;「很整潔」有13家,占31%。 以各區的店家來檢視,發現北區表現最好的是家樂福重慶店,有待加強的是家樂福桂林店、全聯中山朱崙店;中區表現最好的是楓康超市東山店,有待加強的是楓康超市天津店;南區表現最好的是大潤發台南店,有待加強的是家樂福成功店、中正店、安平店、愛買高雄店。這樣的結果,顯示各店家的清潔、安全維護優劣,其實在各家店長的經營重點,因此,期待各店店長能關注手推車的維護細節,以營造重視細節的良好店家形象。 消基會呼籲 提醒消費者在使用手推車時要有安全意識,與前方推車保持適當距離、於上下樓手扶梯時安全停放,使用完畢後按照賣場規定放置,以免傷人傷己。 另外,根據美國2013年調查,把小孩放在手推車裡是很危險的行為,一年有24,000個小孩子從手推車上跌落的意外,因此,消基會呼籲消費者應建立賣場手推車並非「嬰兒車」或「大型玩具」,非必要,不要隨意讓孩子將手推車當玩具玩耍,亦應建立小朋友的良好教育,不要隨意爬上爬下,甚或當滑板滑行,造成賣場車禍。 依消保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若業者未依規定可依同法第6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消基會更呼籲賣場應在手推車上貼示使用說明,於明顯處設立提醒標示,並加強賣場內和停車場巡察,對亂擺放、未安全使用手推車的消費者提醒;並且定期清理、檢修。賣場內的所有設施和服務,業者皆應做好完善的安全作業規範,以避免顧客在店內受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賣場手推車的手把細菌多 美國ABC新聞報導,亞利桑納州州立大學的研究生針對公共場所外觀表面進行測試後發現,賣場手推車的手把上沾有口水、細菌、糞便,比手扶電梯、公共電話和公廁的細菌還多,於是美國有好幾個州如阿肯色州努力推動立法強制賣場必須定期清洗他們的手推車。 美國疾病控制中心(U.S. Centers for Diseas Control)表示,有限的資料和證據尚未證明購物手推車細菌是嚴重的問題,但是地方衛生官員強調,如果你家有年幼的孩童、孕婦或是免疫力弱的家人,仍可以用嬰兒濕巾擦拭手推車的把手和座椅,降低細菌感染的機率。 勤洗手是最好的辦法 不過,所有的衛生專家一致公認最佳防止細菌感染生病的辦法就是勤洗手。不要用手摸你的眼睛、鼻子和嘴巴。如果你不能洗手,可以用含量至少百分之六十酒精的衛生紙巾擦拭雙手,而購物回家後,應立即為自己和小孩清洗雙手,以保持衛生。(參考資料:ABC新聞) 附表 註:1.「缺點數」為各題目否定(負面)敘述的加總。每個缺點以1計算。 2.第5題「手推車推起來是否順手」,調查人員實際試推5台推車,無論有幾台不順手,此附表缺點數皆以1計算。「旅遊解約方法大公開」
七八月是旅遊旺季,購買機票、訂飯店旅館,開心成團出遊是最愉快的事。依據行政院觀光局的最新統計資料指出,2015年1月至3月累計國人出國次數達301萬1,436人次,與2014年同期比較,成長12.13%;單2015年3月,國人出國次數即達107萬5,244人次,較2014年同期成長23.09%。旅遊一直是國人相當重視的生活規劃,近年來不少消費者會選擇廉價航空、快捷酒店或於旅展購買套裝行程,倘若因臨時狀況欲取消旅遊行程,在繁瑣的解約過程之中,消費者要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以下分為廉航、訂房、旅展解約三部分探討。 廉航 廉價航空的出現,改變部分消費者因機票價格高昂,而卻步於旅遊的現象。多家廉價航空的出現,更使得台灣每年搭機出國人數節節攀升。究竟廉價航空為何廉價?其節省成本的方式有哪些? 所謂的「廉價航空」,是一種由歐美國家興起的航空公司種類,英文是Low-cost Carrier或者Low-cost Airline,也就是「低成本航空」,通常簡稱LCC。「低成本」係與傳統的航空公司相比,藉由採取成本較低的營運方式,使票價降低。不過,「低成本」與「廉價」之字面上的認知與感受,可能讓多數消費者產生誤解或因而衍生消費糾紛。 廉航的特性: 1.以中、短程的飛行路線為主。 2.採用單一化且普遍使用的飛行器,減少維修及飛行人員之成本。 3.額外服務需收費:若需要餐點飲料、視聽器材、或毯子等,消費者須在網上購票時同時選擇並額外付費,或於機上向服務人員付費使用。 4.視機場與航空公司而定,部分廉價航空避免租用機場設備,如空橋。 5.機上服務人員減少。 6.採取提高航空器使用率之密集航班營運策略。 7.櫃檯交易與手續之減少:無實體機票,皆為網路購票;幾乎無退票機制。 消費者搭乘廉航可能產生的糾紛: 1.官網購票、退票等資訊不清。 2.部分退票機制不利於消費者。 3.機上餐點費用過高。 4.航班若取消無配套方案或賠償。 5.無法退票,或收取的手續費過高。 廉價航空所提供之服務無法與一般航空公司相提並論(像是機上並未提供免費餐點等、托運行李需於線上訂購機票時同時選擇並付費等)。而這些訊息與限制,航空業者應盡到資訊透明揭露的義務,避免消費糾紛的產生。 事實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雖於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但內容卻未規定業者須履行之義務,且此範本並非法律之強制規定,而為僅供業者參考之範本。因此,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儘速增訂「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必須規範航空公司應盡相關資訊之說明與告知義務,以及針對航空業者自訂之不合理條款等有所規範,以免損及消費權益。 目前若遇糾紛,雖然可以依「消保法」第12條之規定,主張業者不合理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認定無效,判定依舊相當模糊,且並非所有航空業者都在台灣設點,因此「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訂定顯得相當重要。 消費者也要主動留意廉價航空與一般航空公司的差異,事前詢問、多瞭解,並考量自身的需求,認清風險後,再行購買,避免因小失大。 訂房 隨著旅遊旺季的到來,訂房的消費糾紛也紛紛出籠。消基會近期屢次接到民眾的申訴,多數為住宿的費用問題,例如消費者在當天早上付清訂房全額的費用,下午臨時想取消就被業者收取7成的訂房費;民眾透過旅行社預訂住宿,想要取消也被收取費用;此外,有民眾在旅遊展買了禮券之後發現不划算,要求退費卻還要付一筆手續費;消基會也接獲民眾申訴業者在行政作業上的疏失,如明明已經透過網路訂房並完成匯款,卻在入住時被要求現場付款,使消費者面臨重複扣款的糾紛。 當發生訂房糾紛,最能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規就是「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2013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此項契約,不僅具法律效力,更明確地界定訂房時的規範,以及指出業者有義務充分揭露住房相關的消費資訊,如是否提供網路服務、是否供應餐點、是否有接送服務及付款方式為何等等,必須要讓消費者清楚明白相關資訊,其中亦規定業者可以收取定金,但不得超過約定總房價的30%。 對於糾紛最多的費用問題,也有適當的規範,當消費者不得不在訂房之後解除契約,業者必須按照定型化契約中明定的標準返還已繳的定金: 於預訂住宿日前解除契約 業者須返還的定金 14天前 100%定金 10~13天前 70%定金 7~9天前 50%定金 4~6天前 40%定金 2~3天前 30%定金 前1天 20%定金 當天或沒通知 不用退 反之,如果是因為業者的原因而導致消費者無法入住,例如住宿券超賣或者房間整修而使消費者無法住宿,那業者必須賠償消費者。情況有兩種,消費者如果已付定金,業者須加倍返還;消費者尚未繳定金的話,也可以以約定房價的一倍來計算賠償。契約中更表示,業者的事由若是故意所致,已付定金之消費者還能「另外」請求以定金的三倍金額來計算賠償,未付定金的消費者也可以請求以約定房價的三倍來計算賠償。而當契約無法履行的原因來自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無法歸責於雙方的事由,那業者也還是必須無息返還消費者已經支付的定金和費用。除了最常發生的費用問題外,定型化契約也規範業者,應該要設立處理消費爭議的客服專線或者電子郵件信箱,方便在第一時間與消費者進行協調。 此項定型化契約亦對於「不得記載事項」有明確規範:業者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亦不可記載排除消費者能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的權利;業者在訂約之後能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同樣在不得記載的事項中。一般住宿訂房的消費問題均能透過「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解決,然而若是糾紛與此無關,則以「民法」及「消保法」為法律依據進行處理。 消費者在預訂住宿時,最好確認自己的時間,也要注意業者的說明,如房型大小、設備或是盥洗用具等等,以減少與業者的糾紛。建議民眾在訂房之前先瞭解定型化契約,在清楚雙方權利的情況下,才能夠減少吃虧受氣的風險。 旅展解約 消費者透過旅展購買套裝行程時,通常都不是即時出發,但卻需要全額付款或預付定金,因此在購買後,經常因為突發狀況而無法成行。 消基會以近期接獲個案為例,主要都是關於向旅行社辦理解約退費,遭旅行社要求付違約金之相關申訴及詢問: 案例一:我向旅行社報名出國的旅遊行程,結果因為突然心臟病發作,身體情況不許可,想向旅行社辦理退費,可以嗎?如何辦理? 案例二:我參加旅行社行程,已預付2萬元的定金(總金額5萬4千元),事後向旅行社取消行程,結果定金被全額沒收了,這樣對嗎? 案例三:我在2014年的旅展購買2015年6月的行程,也支付了定金1萬元,在2015年2月要求取消,卻被要求支付違約金,合理嗎? 關於旅遊行程之取消,應受「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 以國外旅遊為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即規定,消費者在出發前可以任意解除契約,但解除契約時,必須視其距離出發日之久暫,給付一定之賠償金額。依據該條規定,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如欲解除契約,需先繳交證照費用,至於賠償旅行業損失之標準,則如下表: 距離出發日期天數 消費者須賠償之比例 31日以前 10% 21~30日 20% 2~20日 30% 前1日 50%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 100% *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用後計算之 因此上述三個案例,消費者主張不合理的違約金及旅行社所沒收的定金必須視其旅費總金額及提出解約日距離出發日多久來計算,若旅行社所沒收的違約金超過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所規範的賠償金額,消費者可要求旅行社退費,但反之,若給付之定金金額不足應賠償金額,業者可向消費者補收差額。 倘若旅遊行程因為旅行業者的關係導致無法成行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第6條也要求業者必須即時通知消費者;如怠於通知消費者,消費者可主動要求旅行社全額退費;然如旅行業者即時通知,則按通知的時間距離出發日時間長短來退費給消費者,例如: 旅行業者於出發前通知解除契約 旅行業者須賠償給消費者的費用 31日以前 10% 21~30日內 20% 2~20日內 30% 1日內 50%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 100% 除了最常遇到消費者及旅行業者的解約糾紛外,消基會接獲旅遊的相關申訴,主要可以分為下列幾個部分: 1. 因不可抗拒原因取消行程之退費糾紛(戰爭、恐怖活動、疫區等)。 2. 倒閉。 3. 因故未按行程走完全程。 4. 購物行程糾紛。 5. 旅遊行程中受傷。 6. 對旅遊品質不滿(如:娛樂設施、飯店設施及餐點不佳)。 7. 變動日期和行程。 8. 未辦妥或臨時變更住宿地點與交通工具或旅遊景點。 9. 變相加價或職員捲款。 10.導遊或領隊等相關服務人員態度不良。 11.併團或轉介。 若消費者不幸遇上旅行社突然倒閉,旅行社基本上都有保險及保證金,因此消費者可第一時間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 參加國外團體旅遊時,若在出發後行程被變動,則需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第13項規定,「旅遊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得依實際需要,於徵得旅客過三分之二同意後,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旅客負擔。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旅客」。 以上狀況,僅限於出團後發生不可抗力的因素才可變更行程,除此之外旅行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若旅行業未依旅遊契約所定與等級辦理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旅客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差額2倍之違約金。 自旅遊前至旅程結束,都必須重視合約的重要性,才能買得開心也玩得開心。但若遇上不可抗力的解約狀況時也別驚慌,反而需謹慎依合約辦理解約;若遇上不合理的狀況即可向主管機關、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及消費者保護單位申訴,以防止未來再發生不合理的狀況。預祝消費者都能享受美好的旅遊時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死神的拔河 消基會呼籲在冰冷數字中 找尋一絲希望與溫暖!
摘要 1. 八仙塵爆案發生兩週,醫護人員爆肝救治,消基會代表全體消費者對這群可佩的醫護人員敬致最高感激之意。 2. 期盼衛福部統合狀況時,在冷冰冰的統計數字之中,不忘以堅韌毅力、溫暖同理心,以及冷靜、公平心意,去理解醫護人員、病人、家屬和社會的需求與期待,創建更優質的災難救濟系統 3. 我們需要一個比照「飛安委員會」層級,且為固定編制的中央級緊急應變中心,例如「安全委員會」。 4. 近年對傷口癒合機轉的了解及敷料科技的進步,期待健保署放寬人工皮及其他人工敷料,以及人造真皮的使用,讓病患痛苦降到最低,疤痕不僅較美觀,更減少傷口癒合後疤痕攣縮的痛苦。 5. 呼籲儘速設立正壓病房和燒傷專用醫療設備,成立燒燙傷專責醫院。 6. 有了專責醫院,各大醫院便可以慢慢恢復平日服務項目,讓一般生病的民眾得以重新恢復就醫機會與權利。 7. 八仙塵爆案發,立委似乎隨著立院休會,忘記對選民的責任和服務,呼籲立院趕緊動起來,檢視法律漏洞修補法令,並監督整體救濟與賠償機制的合理性。 6/27日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一瞬間,造成近500個家庭遭遇災難,其中有3個家庭面臨生離死別,近300人在加護病房與死神拔河。 以下資料是7月9日衛福部所公布的相關資訊......。 ☆☆☆ ☆☆☆ ☆☆☆ 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至7月10日中午12時資料,計有415人(昨日為420人)繼續留院治療(臺北區:298人、北區:67人、中區:26人、南區:9人、高屏區:12人、東區:3人),其中281人在加護病房(昨日為277人),221人病危(昨日為224人),3人死亡,收治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高雄市、臺南市、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花蓮縣、宜蘭縣共13個縣市之在47家醫院。依目前現有傷患資料分析,平均燒燙傷面積約44%,燒燙傷面積大於40%之傷病患計有249人,其中80%以上傷患人數共22人。 衛福部EOC將持續主動提供各醫院有關加護病床空床資訊,及蒐集需協助的轉診需求,在確保轉診安全妥適性並考量家屬意願的情況下,由衛福部EOC介入協調處理的轉診個案已達27案,已協助完成19案,8案仍持續協助家屬與醫療院所達成共識中。 各種醫療物資統計庫存量方面,大體皮膚第一階段採購共70萬cm2(已供應24萬 cm2、8.45萬cm2可配送、待輸入37.55萬 cm2),人工皮計有48.63萬 cm2,二多層網片含銀敷料計有394.49萬 cm2,合計各項之已供應量及可供貨量為513.12萬 cm2,目前估計醫療需求量約192萬cm2(係以1%燒燙傷,須以100平方公分大體皮膚或人工皮覆蓋計算)。(資料來源:衛福部醫事司) ☆☆☆ ☆☆☆ ☆☆☆ 這些資料,告訴大家的是,衛福部一切都在掌握中,包括病人狀態、醫護人員供應需求、醫材、藥品供應情形,甚至連空床數和是否有轉院空間亦都在掌控之中。 針對衛福部能夠深入了解病人需求和找尋資源,消基會給予相當鼓勵與肯定,但期盼衛福部統合狀況時,在冷冰冰的統計數字之中,不忘以堅韌毅力、溫暖同理心,以及冷靜、公平心意,去理解醫護人員、病人、家屬和社會的需求與期待,創建更優質的災難救濟系統,進而以此為師,系統性研究八仙塵爆事件的發生原因,避免日後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消基會指出,這次八仙塵爆事件已經顯現出EOC(緊急醫療、防災應變中心)存有漏洞,事實上也缺乏縣市與縣市間的橫向聯繫,才會發生受傷愈重,運送愈慢,送得也愈遠,完全不符合重症優先處理的急救原則。 假設八仙樂園出租場地給玩色創意公司時,原本八仙樂園的急救、醫療系統並未關場,既有的急救、醫療人員在場發揮作用,那麼第一步的檢傷分類和急救措施便不會「荒腔走板」,以致讓受難年輕人的傷害擴大,造成急救上的莫大困擾。從當天整體的急救規格看起來,完全就是一個無政府狀態,任由民眾自救,整個EOC形同虛設,沒有章法,以致重傷者就近找不到燒燙傷加護病房,得遠送到外縣市急救。 再者,國內雖成立有EOC系統,但畢竟是地方所設置,本次八仙塵爆案呈現的事實是,我們需要一個比照「飛安委員會」這樣層級,且為「固定編制」的中央級緊急應變中心,例如「安全委員會」,任務除了救災外,更要避災、防災、醫療、資源募集、調查和教育等等。 消基會期盼透過這次不可思議的八仙塵爆案,「安全委員會」能夠透過學者專家協助,系統性找出致災因素,重新建立所有防災、醫療後送機制等SOP,並進一步啟動教育機制,讓全民和政府單位、業界都清楚知悉防災、避災,以及不幸發生災難後的降低風險(醫療急救)、分攤風險(如保險)的作為。 消基會指出,八仙塵爆事件引爆的主要問題還有以下幾點:一、急救空間(醫院、病床、加護床)的不足;二、人力非常不夠:救援人力裡,一大部分醫護人員並非燒燙傷專科,這是目前的醫療重大急診的兩大問題,這樣的狀況很令人擔心是否可能導致死亡率的增加;三、醫療措施的精進還有空間,以及四、專責醫院的確立,以便病患得到更好的照顧,一般病患也得以有就醫機會。 現今,全國看到13個縣市的49家醫院所有醫護人員平均一天睡不到3-4小時的「爆肝救人」現象,莫不投以感佩與感激,然而,超過近500位燒傷病患帶給台灣北部醫學中心空前的壓力,相關醫護人員均已瀕臨體力及心理的極限,更燒出國內許多醫界長久日益惡化的醫療環境問題,再度被重視和討論,從緊急救護、健保給付、資源分配到治療方針紛紛被熱烈討論。 醫療界普遍認為,國內醫護人力問題的癥結不在人數不足,而是部份政界和民眾用民粹方式給醫護人員社會主義國家的待遇,卻要求資本主義國家的效率和工作時數,因此,他們認為不應利用這次的事件,又要求加收醫學院學生人數。 目前各大醫院的醫療空間已經嚴重不足,內科病房被徵召去作燒傷病房,醫護人員全是憑著一股熱血在努力強撐,而且至少得再撐三個月到半年。經過2週看來,各大醫院實在已經無法負荷,所以各大醫院各憑本事,把離職的護理、整形外科等已訓練的醫護人員,全都找回到母院來幫忙,但是熱血只能拚一時,沒辦法撐長久,現在社會的氛圍,各大醫院不敢求救,更不敢說無法負荷,然實則已經快無法支撐了。 在這時刻,消基會除持續給與予第一線醫護人員最大的掌聲,給所有病患最大的鼓舞,更呼籲大家冷靜下來,發揮同理心,中、輕症度燒傷患者儘速轉至中小型醫院治療,讓醫學中心專注治療大面積燒傷患者,讓病患達到最好的治療效果,降低死亡率及後遺症。 由於近年對傷口癒合機轉的了解及敷料科技的進步,換藥本身已從過去被動的避免傷口感染進步到能主動地促進傷口癒合,能減少清創及換藥次數,也能降低疼痛感,非大面積或非三度燒傷只要在專業人員正確使用親水性敷料換藥,維持良好傷口癒合環境並保護幹細胞,患者傷口通常在兩週內即可癒合,不僅疤痕較為美觀,也少有攣縮現象。 大面積燒傷由於治療較為複雜,患者病情變化很快,免疫力也很低,除給予呼吸器,輸液或血液的補充,插鼻胃管或鼻十二指腸管補充營養等等。 重要的是,非三度燒燙傷更要使用抗菌親水性敷料換藥,不要任意清創,讓燒傷面積在較短時間有效減少,有些病患即可從重度變成中度甚至輕度;三度部份確認後立即執行清創,以避免感染,清創後可鋪上人造真皮,尤其在頸部及關節部位,避免造成攣縮,再利用剩餘完好皮膚進行植皮,如面積不大ㄧ樣可使用親水性敷料換藥,維持良好傷口環境讓傷口自行癒合,減少病患因取皮增加傷口及多次麻醉的風險。 因此我們期待健保署放寬人工皮及其他人工敷料還有人造真皮的使用,讓病患痛苦降到最低,也讓燒傷面積在較短時間有效減少,疤痕不僅較美觀,更減少傷口癒合後疤痕攣縮的痛苦。 在這關鍵時刻,消基會期待健保署全力支持醫界,讓病患接受最安全、有效、後遺症也最少的燒燙傷醫療方法,否則即使病患被救活,如何面對面目全非的自己和漫長的復健之路。 值得注意的,還有另一個隱性問題待解,消基會指出,八仙塵爆一案,排擠了其他原本在各醫院就醫民眾的權益問題,因為目前醫療資源集中在燒傷處理,隨著燒燙傷病人治療時間的拉長,擠壓會更嚴重,因為醫療資源在空間與人力兩個部份上已經全部耗盡了。只是這些住不了院,不敢上急診,在急診等了更久的民眾,在目前的氛圍中,也沒人敢抱怨。 因此,燒燙傷專責醫院的產生,近日成為議題之一。消基會認為,從這次的八仙塵爆後,建置燒傷專責醫院,把處理燒傷從急性期到後來的復健與心理諮商所需要的儀器、設備都建置好,然後再把人才資料庫(包括有燒傷經驗,而且一旦再發生類似災難,也願意投入的護理師。包括自己開業但在災難來襲時也願投入部份時間的整形外科醫師、麻醉醫護人員與其他醫事人員),作好建檔工作。平時常聯絡,定期有教育與訓練,徵召來訓練時,給予適當的補償。一旦再發生災難,就能立即動員投入。 因此,消基會呼籲,當急之務就是先擇定目前的一所醫院,改為專責醫院,設立正壓病房和燒傷專用醫療設備,這個醫院就此可以部份轉型,充實燒傷處理能力。未來如果再有任何燒傷意外,也可以再度啓動,平時仍然可以作為一般病房使用。三個月後,有了專責醫院,各大醫院便可以慢慢恢復平日服務項目,讓一般生病的民眾得以重新恢復就醫機會與權利。 另外,消基會亦觀察到此次發生全國震驚的八仙塵爆案,但我們一票票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似乎隨著立院休會,忘記了對選民的責任與服務,不僅沒有出來監督政府因應處理政策和賠償機制是否合理,更沒有替全民檢視法律漏洞,趕緊修補法令缺漏,實在罔顧全民重託。 八仙塵爆案炸醒了全國過去「重逸樂、輕安全」的偏安心態,近500人的痛苦終究換到了政府、業界和消費者的警醒,希望記取教訓,政府行政、立法機關尊重生命與民意,儘速成立「安全委員會」,趁勢織就防災、避災的安全網絡,積極保障民眾的身家安全;同時呼籲立委們趕緊動起來,將法令有缺漏之處立即補強,給民眾一個放心住居、休憩的安全所在。 消基會也呼籲,衛福部和所有醫療系統充分溝通,給燒燙傷病患最好的治療;病患家屬和所有民眾體恤醫護人員的爆肝救治,衷心感謝,建立醫病間信賴與溫暖的關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古法煉製?市售八仙果甜味劑、防腐劑超量
摘要 1. 採樣:2015年3月間,於雙北市中藥行、蔘藥行及傳統市場等地購買,共計20件樣品,其中7件為包裝樣品,其餘皆為散裝。 2. 價格調查:20件樣品換算每公克單價,介於0.2~2.4元之間。 3. 標示調查:7件包裝樣品都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4. 甜味劑(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測試:20件樣品均含有1〜3種甜味劑,1件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5. 防腐劑測試:20件樣品均檢出苯甲酸,其中1件不符合規範。 6. 鈉含量測試:每公克樣品中鈉含量為5毫克〜80毫克。 7. 人工色素測試:3件含有色素。 8. 含西藥測試:均未檢出。 前言 「喉嚨癢、喉嚨不舒服,來粒八仙果吧!」許多消費者平常都會隨身攜帶這種傳統式的涼果,八仙果帶有微微的中藥味及薄荷味,主要的功效能紓緩喉嚨癢及止咳化痰。古法煉製是將近10種左右的中藥材磨成粉或較小顆粒添加蜂蜜混合之後,再塞入佛手柑中,但現在因成本考量,多半以葡萄柚、大白柚等取代。 八仙果在市面上的中藥行、蔘藥行或一般市集隨處都買得到,因價格不貴,成分為具食補效果的中藥材,因此吸引部分經常感到喉嚨不適的消費者購買。隨著食品科技發達,目前許多八仙果都是業者大量生產之後,再將成品運送至中藥行、蔘藥行及其他下游通路販售,消費者一般不容易買到純古法手工製造的八仙果。 食品若大量生產,再經由銷售通路到消費者端,就必須考慮保存期限的問題,一般會添加防腐劑來延長食品的保存期限。另外,為了增加賣相及較佳的口感或吸引消費者目光,可能添加色素或香料。傳統上八仙果給消費者的印象為天然無害且具功效的食品,特別是有些消費者可能習慣性經年累月的食用,若其中含有過多添加物可能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尤其是小孩及年長者。 有鑑於此,消基會對市售八仙果進行檢測,提供給消費者在選購及食用八仙果時作為參考。 採樣 2015年3月間,於雙北市中藥行、蔘藥行及零售市場等地購買,共計20件樣品。其中7件為包裝食品,13件為散裝。(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八仙果,換算每公克單價介於0.2~2.4元之間,價格最低的樣品為編號1號「八仙果(六安堂)」;價格最高為7號「花旗坊遵古制八仙果」。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檢視購買的7件包裝樣品,調查結果發現, 1件未標示電話及地址,為1號「八仙果(六安堂)」,5件未標示添加防腐劑,6件未標示添加甜味劑名稱及1件營養標示的鈉含量與實際測試不符(詳細內容請見各測試項目)。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未標示內容物名稱及食品添加物名稱者,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甜味劑(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測試 食品加工業者多半會使用人工甜味劑來取代天然糖,可以使食品產生甜味,但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甜味劑中醋磺內酯鉀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糖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鹽類只能使用於瓜子、蜜餞及梅粉等,糖精為2.0 g/kg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為1.0 g/kg 以下,甘精則為不得添加,另外,同一食品混合使用甜味劑時,每一種甜味劑的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標準所得之數值(即使用量/用量標準)總和不得大於1」。 經檢測20樣品均有使用甜味劑,其中有15件含有醋磺內酯鉀,含量範圍為0.5〜3.0 g/kg;12件檢出的糖精含量範圍介於0.1〜1.9 g/kg之間,另外有13件檢出有環己基(代)磺醯胺酸含量範圍為0.02〜0.2g/kg。19件含量均符合標準,甘精則均未檢出,有1件樣品混合使用糖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其用量除以標準總和超過1,為編號20號「八仙果(廣源堂國藥號)」已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定。 與標示比對,7件包裝樣品有6件未標示使用甜味劑,為編號1號「八仙果(六安堂)」、2號「赤八仙果(萬安堂蔘茸藥行)」、3號「八仙果(三寶隆燕窩有限公司)」、5號「特級八仙果(向洋商行)」、6號「李錦利八仙果」及7 號「花旗坊遵古制八仙果」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四、防腐劑測試 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糖漬果實類的苯甲酸及己二烯酸限量為1.0 公克/公斤(g/kg),去水醋酸則不可使用。過量的己二烯酸或苯甲酸有可能危害肝臟功能,去水醋酸攝取過量則易造成體重減輕、發育遲緩等現象。苯甲酸進入人體後約10個小時後,會隨著尿液排出,剩餘部分會在肝臟內合成分解解毒,故建議肝功能不好的消費者不宜食用,苯甲酸及其鈉鹽因有累積中毒現象的報導,歐洲及日本嚴格限制使用在孩童食品上。 本次20件樣品均檢出苯甲酸,其中1件含量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為編號19號「八仙果(黃永生蔘藥行)」。 與標示比對,7件包裝樣品,有5件未標示添加防腐劑,為編號1號「八仙果(六安堂)」、2號「赤八仙果(萬安堂蔘茸藥行)」、3號「八仙果(三寶隆燕窩有限公司)」、6號「李錦利八仙果」及7 號「花旗坊遵古制八仙果」都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五、鈉含量測試 依據衛生福利部「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攝取參考值」,成人每日鈉總攝取量不宜超過2,000毫克(即鹽5公克),食物中的鈉攝取過多是造成高血壓的主要原因之ㄧ,若經年累月食用高鈉食物,更容易引發中風、高血壓、心血管病變、增加腎負擔等問題。 檢測20件八仙果樣品,鈉含量範圍為每公克樣品中含量為5毫克〜80毫克之間,鈉含量最高為編號14號「八仙果(新北市板橋區自由路60號前)」及18號「聯盛遵古制八仙果」每公克鈉含量都大於50毫克。 與營養標示鈉含量比對,7件包裝樣品,有1件標示與測試結果不符合,為編號4號「八仙果(i-style)」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六、人工色素測試 食用色素分為天然色素和人工合成色素兩種,其中人工色素帶來的健康隱患,近年來備受關注。天然色素主要從植物組織中提取,亦包括來自動物體製造出的色素。人工色素則是一種人工合成的染料,主要是從煤焦油中分離出來,本身並沒有任何營養價值,但它的顔色和著色力都比天然色素要好,價格也比天然色素便宜。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食用紅色6號、食用紅色7號、食用紅色40號、食用黃色4號、食用黃色5號、食用綠色3號、食用藍色1號及食用藍色2號」可於生鮮食品之外的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測試20件樣品有3件含人工色素,為12號「八仙果(賜安參藥行)」檢出黃色5號及紅色40號、14號「八仙果(新北市板橋區自由路60號前)」檢出紅色40號及20號「八仙果(廣源堂國藥號)」檢出藍色1號及黃色5號。 七、含西藥測試 消費者食用八仙果是為了舒緩喉嚨不舒服,然而畢竟是食品,應該不具有療效,若食用後發現可以快速改善止咳化痰的症狀,就應該懷疑是否被摻加了西藥的成分。 本次20件樣品均未檢出西藥含量。 結論 調查結果發現,7件包裝樣品食品添加物的標示並不完善,業者應儘速改善,尤其是否有使用食品添加物,消費者無法從肉眼辨識,業者更應誠實標示,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本次購買的樣品多半為散裝食品,雖然目前尚未規範所有散裝食品,但若參考「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販售業者應標示品名及產地,本次的13件樣品中僅2件標示產地,顯示政府的宣導不足,建議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應挑選符合標示規定的商品,避免需要售後服務時發生求助無門的窘境。 食品添加物含量測試中,1件樣品檢出2種甜味劑,其含量除以標準總和大於1,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業者應立即下架回收。其餘19件樣品食品添加物的含量都在法規的限量內,符合規定。八仙果既然是傳統的涼果,也是許多農民在農產品過剩下時的加工產品,為了增加風味,業者都會添加各種甜味劑、防腐劑和著色劑,但過量的攝取對健康會有不良的影響,更何況目前國外有許多研究報告指出,孩童若攝取過多的食品添加物,可能導致情緒易怒、行為趨於過動及學習能力降低的現象。 鈉含量檢測部分,20件樣品每公克含量約5〜80毫克之間,八仙果分切後每顆平均約1〜2.5公克,若以每顆2.5公克計算,食入5顆,鈉含量可高達1000毫克,已經達到每日建議鈉攝取量2,000毫克的一半,建議有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的消費者食用時應謹慎。 針對本次檢驗結果所顯現的問題,消基會呼籲: 有包裝的八仙果標示不夠落實,相關主管單位應加強宣導及稽查,業者 也應確實標示。 食品添加物含量不符合標準的樣品應停止販售,相關單位應全面清查此性質的商品是否有不符合規定之情事,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八仙果均含防腐劑、甜味劑、人工色素,加上鈉的含量也不低,消費者應淺嚐即可,特別是高血壓的患者,以免攝取過多的鈉。 比較本次包裝和散裝之檢驗結果顯示,八仙果均含有人工添加物,其中包裝樣品大部分未確實標示添加物,而散裝樣品有1件防腐劑及甜味劑過量的問題,建議消費者應考量自身健康狀況是否適合經常食用,若須選購建議挑選有包裝且有完整標示的商品。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實際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甜味劑檢測 食藥署公告「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 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 醋磺內酯鉀:適量;糖精2.0 g/kg;環己基(代)磺醯胺鹽類1.0 g/kg;甘精為不得添加 防腐劑測試 CNS 10949「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法」 苯甲酸、己二烯酸為1.0 g/kg、去水醋酸則不可使用 鈉含量測試 CNS 12869、12638「嬰兒配方食品中礦物質之檢驗方法–銅、鐵、鎂、錳、鉀、鈉、鋅之檢驗」、「水果及蔬菜汁飲料檢驗法-鈉、鉀、鈣、鎂之測定(原子吸收光譜法)」 每日建議量2,000 mg 人工色素測試 食藥署公告「食品中著色劑之檢驗方法」 適量使用 含西藥 測試 食藥署公布「中藥及食品中摻加西藥之檢驗方法」 不得添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2、市售八仙果調查測試結果表 表格導讀:1.本表格分為2大類:包裝及散裝。 2.表格內容排序原則:(1)包裝食品;(2)單價較低者;(3)有標示產地者;(4)甜味劑測試符合者;(5)防腐劑測試符合者;(6)鈉含量較低者 。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表示為標示不符合,其中「a」表示未標示電話、地址,「b」表示未標示食品添加防腐劑,「c」表示未標示添加甜味劑,「d」表示營養標示-鈉含量與標示不符。「—」表示散裝樣品。 2.「甜味劑測試」一欄中,「○」表示檢出量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中-甜味劑的限量規定,其中「a」表示檢出醋磺內酯鉀,「b」表示糖精,「c」表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表示為檢出的甜味劑含量不符合規定。 3.「防腐劑測試」一欄中,「〇1」表示檢出的苯甲酸含量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糖漬果實類的規定。 4.「鈉含量測試」一欄中,「〇」表示每公克鈉含量小於20 毫克,「〇〇」表示每公克鈉含量介於20〜50 毫克之間,「〇〇〇」表示每公克鈉含量介於50〜80 毫克之間。 5.「人工色素測試」一欄中,「〇」表示未檢出人工色素,「Y5」表示檢出人工色素黃色5號,「R40」表示檢出紅色40號,「B1」表示檢出藍色 1號。 6.「含西藥測試」一欄中,「〇」表示未檢出西藥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