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論壇:搭起兩岸四地之消保橋樑」 —消基會35週年會慶活動系列—
「消費論壇:搭起兩岸四地之消保橋樑」 —消基會35週年會慶活動系列—
2015/08/10
消基會致力於消費者保護多年,早在1994年即正式成為「國際消費者聯盟」(Consumers International; CI)的會員。除此之外,本會更秉持著消保無國界的信念,與日本、韓國、香港、澳門、歐盟,以及大陸各省份的官方消費者保護組織進行熱絡互動。
而隨著時代的變遷與進步,無遠弗屆的網路已打破國家疆域,科技發展也帶動各種商品與服務的複雜及多元程度,世界各地的互動亦隨之愈趨頻繁,彼此的消費權益保護重要性更是逐年增高。
其中,根據觀光局統計,2014年來台觀光旅客數(統計兩岸三地)有4,567,913人次(平均每日有12,515人次),國人赴兩岸三地者有5,778,555人次(平均每日有15,831人次),可見兩岸四地往來之密集。然而如此頻繁的交流,同時也代表著消費爭議次數的增多,不僅只是在當地實際消費,也包括雙方於網路交易時發生的問題。
消基會有感於兩岸四地互動緊密,因此自2005年起,即積極的與兩岸四地消保單位,例如中國消費者協會、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江蘇省消費者協會、四川省消費者協會、福建省消費者協會、廈門市消費者委員會、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澳門消費者委員會等,互相拜訪以進行消保策略的意見交換,並多次辦理大型研討會。
經過2005至2007年間的三次兩岸四地大型研討會,以及多次赴各省、市消委(協)會的拜會行程,促成並建立日後解決各地區消費者議題的共同平台,本會後分別又與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泛珠三角區域共9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莆田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福建)、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和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等,簽署合作協議,加深消保夥伴的合作意願和深度,以利雙方人民於當地發生消費爭議時,能有暢通的協助管道。
值此消基會慶祝成立35週年活動之際,舉辦「『搭起兩岸四地的消保橋樑』消保論壇」,分享各地之消保經驗,開啟合作契機,建立兩岸四地消保橋樑,共同創造與維護理想的消費權益。
因此,今日的研討、交流只會是過程的一部份,未來我們仍然會繼續深化合作的空間與發展,期許此次舉辦的消費論壇,可為未來預先擘劃出良善的合作模式,為兩岸四地消費者營造美好的消費環境。本次消費論壇的內容如下:
表演地點:台大法律學院 霖澤館 國際會議廳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活動時間:2015年8月10日 (週一) 上午9:00分至17:10
2015年8月11日 (週二) 上午9:00分至12:00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贊助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活動流程與節目內容
2015年8月10日 (星期一)(台大法律學院 霖澤館 國際會議廳) |
時程 | 議題 |
0830~0900 | 報到 |
0900~1000 | 主持人:陸 雲董事長 |
開幕式n 貴賓介紹n 貴賓致詞(兩岸四地貴賓) | |
1000~1020 | 出席嘉賓合影留念 |
1020~1030 | 休息 |
1030~1100(30分鐘) | n 專題演講(一)報告人:中國消費者協會 栗元廣副秘書長題目:貫徹落實新《消法》 攜手破解跨境跨區域維權難題 |
1100~1130(30分鐘) | n 專題演講(二)報告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陸 雲董事長題目:搭起兩岸消保橋樑 開創多贏消保新局 |
1140~1330 | 午餐時間 |
1330~1500(90分鐘) | 主持人:陸 雲董事長 |
主題一、兩岸四地各地消保工作業務切磋及觀摩《一》(一)報告人:竇旻雨(天津市消協會)題目:評熱點、立專題,做好消費者代言人(二)報告人:貟汝太(山東省消協會)題目:搭建合作交流平臺,共鑄消費維權聯盟(三)報告人:王偉(河南省消協會)題目: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四)報告人:張宏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題目:消基會的理念及其實踐—以食安事件為例(五)共同討論(20分鐘) | |
1500~1520(20分鐘) | 茶點時間 |
1540~1710(90分鐘) | 主持人:中消協 栗元廣副秘書長 |
主題二、兩岸四地各地消保工作業務切磋及觀摩《二》(一)報告人:梁方(甘肅省消協會)題目:完善兩岸四地消保平臺,努力提高消費維權效率(二)報告人:肖冬泰(廈門市消委會)題目:發揮區位優勢,加強兩岸交流,不斷優化和諧鷺島消費環境。(三)報告人:黃鳳嫺(香港消委會)題目:營商手法及政策研究分享(四)報告人:黃翰寧(澳門消委會)題目: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加盟商號』與『誠信店』現況(五)共同討論(10分鐘) |
2015年8月11日 (星期二)(台大法律學院 霖澤館 國際會議廳) |
時程 | 議題 |
0830~0900 | 報到 |
0900~1100(120分鐘) | 主持人:游開雄副董事長 |
主題三、消費爭議與處理(請各單位準備15分鐘簡介)第一場次:網路消費爭議及處理(一)報告人:韋剛(湖北省消委會)題目:網路消費爭議及處理(二)報告人:陶愛蓮(上海市消委會)題目:網路消費爭議及處理(三)報告人:陳汝吟(消基會)題目:台灣的網購發展、爭議和相關法律探討第二場次:飛航爭議及處理(一)報告人:黎廸珊(香港消委會)題目:經驗分享 - 處理航空服務的投訴第三場次:跨國商品品質與價格的爭議及處理(一)報告人:侯友傑(寧波市消委會)題目:跨國商品品質與價格的爭議與處理(二)報告人:徐京(重慶市消委會)題目:跨境實體消費熱點及合作處理設想 | |
1100-1120(20分鐘) | 茶點時間 |
1120~1150(30分鐘) | 消基會 陸雲董事長中消協 栗元廣副秘書長 |
主題四:兩岸四地消保合作、協調及可能困難的解決方法(綜合對談) | |
1150~1200(10分鐘) | 閉幕式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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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房產銷售多亂象 消基會提醒民眾注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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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調查為消基會北中南區志工,至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地區的超市和量販店隨機進行暗訪調查,樣本數為42家。 2. 去(2014)年7月28日政府單位發文要求賣場針對手推車上加裝警語並且要加註使用操作方式,本次調查26家賣場手推車上(推車本體)沒有操作方式說明,占全部樣本的62%;該調查結果是手推車安全使用上最需改善的第一名。 3. 於24家賣場內發現消費者把小孩子放在手推車裡,占57%;這是手推車安全使用上最需改善的第二名。小朋友在手推車裡爬上爬下或站著,一不小心就可能翻出來,實在不夠安全。 4. 22家賣場手推車借用處沒有使用說明和安全警語,占52%,是手推車安全使用上最需改善的第三名。 5. 確認安全第一步就是要慎選手推車,要看推起來順不順,車輪有沒有纏繞垃圾、棉線之類的東西。 6. 借用的手推車,用起來不順手,除了增加使用消費者的不便外,更可能讓人愈用愈生氣,對店家形象恐有扣分效應。 7. 許多賣場手推車傷人事件都是在手扶梯的斜坡上發生,因此手扶梯顯眼處也應該標貼使用警語和注意事項。 8. 有5家賣場工作人員,面對未安全使用手推車的消費者行為,如車速過快、攀爬、小孩當滑板車玩,並沒有提醒或制止,這樣恐有礙安全;消基會亦呼籲消費者應避免危險動作,共同維護賣場安全。 9. 11家賣場整理推車並移位時,沒有人員隨同維護安全,恐怕發生誤撞或干擾購物情形,占全部樣本的26%。 10. 整體看來,僅各有2%(共2家)的賣場有比較多的故障車、推車上有垃圾,以及顯得髒汙。 11. 到賣場購物回家後,應立即為自己和小孩清洗雙手,以保持衛生。 每到假日,各超市、量販店成了許多家庭必逛的場所,為了一次購足的方便,也或許為了盛夏之日吹吹冷氣的舒爽,因此,推著手推車,閒逛賣場成為週末常見的家庭活動。 ☆☆☆ ☆☆☆ ☆☆☆ 2013年6月,上海一家大賣場,發生手推車撞死人的慘劇,有個消費者用自己帶來的平板推車,裝載好幾箱特大號飲料。結果,推車下電扶梯的時候,失控下滑,把前面的一個婦女,凌空撞飛,撞上正前方的櫃子,被撞的婦女,不幸喪命。 2014年7月,一名40歲男子在賣場購物時,左腳不慎被後方的推出撞上,導致腳筋斷裂,治療9個月還未完全痊癒。 2015年6月,有位家長帶小朋友到賣場逛街,小朋友就坐在推車裡,沒想到安全卡榫斷裂,小朋友往後仰,碰撞到他買的幾瓶酒,酒瓶破裂,孩子血流不止還縫了六針,未來脊椎可能有永久性的傷害。 店家表示,推車會往下暴衝原因有三:第一是車輪故障太老舊,磁力消失導致手推車無法附著在扶梯上;第二是車上商品太重,超過限定重量90公斤,手推車也會撐不住;第三是推車一定要直放,扶梯跟車輪間的凹槽才會卡緊,就能牢牢固定,如果是橫著擺角度偏了,兩邊磁力互相吸不到,肯定一路往下衝。 ☆☆☆ ☆☆☆ ☆☆☆ 根據美國2013年調查,把小孩放在手推車裡是很危險的行為,一年有24,000個小孩子從手推車上跌落;在國外賣場,每年也幾乎有超過1,000起手推車撞傷人的事件。在人潮多的賣場中,手推車的使用安全格外值得重視。 因此,為了解各賣場手推車安全和消費者使用情形,消基會於6月上旬至北、中、南各大超市、量販店進行暗訪,以瞭解手推車的警語標示、消費者使用情形,以及手推車的衛生維護狀況(請詳見調查表)。 樣本情形 本次調查為消基會北中南區志工,隨機至超市、量販店進行暗訪調查。剔除重複、漏答的問卷後,有效問卷共42份。以地區分:北區13份、中區13份、南區16份。所有資料四捨五入至整數。 調查結果 一、22家手推車租借處沒有使用說明和安全警語-占52% 本次調查中,有22家賣場手推車租借處沒有張貼「使用說明」和「安全警語」,占全部樣本的52%;北區有9家,占21%;中區有5家,占12%;南區有8家,占19%,是安全使用上須要改進的第三名。 分區比較發現:北區9家沒有標示「使用說明」和「安全警語」,占北區69%、中區5家占中區38%、南區8家占南區50%,顯示北區的標示狀況有比較大的進步空間,南區次之。 根據消保法第7條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以周延性來看,在租借處應該設有使用說明和警語,讓消費者在使用前就能了解手推車如何正確使用。 二、26家賣場手推車上(推車本體)沒有操作方式說明-占62% 鑑於手推車傷人事件頻傳,去(2014)年7月政府單位發文賣場業 者針對手推車加裝警語並且要加註使用操作方式。 實際調查後發現,有62%賣場並沒有加註操作方式;北區有9家,占21%、中區有5家,占12%、南區有12家,占29%,是手推車安全使用上,最需要改善的第一名。 分區比較發現,北區9家占北區69%、中區5家占中區38%、南區12家占南區75%。 其中有8家,手推車本體雖沒有操作說明和警語,但在借用處有貼示操作說明和警語(包括:家樂福新店店、東帝士基隆店、家樂福德安店、家樂福崇德店、愛買台南店、家樂福十全店、家樂福鳳山店、家樂福五甲店)。 消基會建議,車體應標示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消費者才能清晰看見相關標示,正確使用手推車。 三、需不需要投幣 這次調查中,需要投幣借用手推車的賣場有21間,不需要投幣借用的24間,另有3間賣場投幣與不投幣的手推車皆有。 四、車輪的部分有沒有纏著棉線、垃圾 確認安全第一步就是要慎選推車。賣場表示:「要看推起來順不順,車輪有沒有纏繞垃圾、棉線之類的東西。」(2014.5.10東森新聞) 這次發現15家賣場「少數幾台手推車有纏到,大多數沒有」,占 全部樣本的36%;3家賣場「大多數手推車有纏到,少數沒有」,占7%。其餘店家完全沒有纏到棉線和垃圾,表示其手推車的維護工作,做得還不錯。 五、手推車推起來的順手度 這次調查,志工人員實際在賣場隨機試推5台手推車。5台當中,1台不順手的有5家賣場(家樂福楠梓店、家樂福十全店、好市多中華店、愛買高雄店、家樂福重慶店);2台不順手的有3家賣場(大潤發忠明店、家樂福淡新店、大潤發內湖一店);另有1家(楓康超市天津店)5台推車全部不好推、不順手(原因是推車生鏽了),借用的手推車,用起來不順手,除了增加使用消費者的不便外,更可能讓人愈用愈生氣,對店家形象恐有扣分效應。 六、7家賣場上下樓手扶梯、顯眼的地方沒有標示手推車使用注意事項,占全部樣本的21% 許多賣場手推車傷人事件都是在手扶梯的斜坡上發生。除了在手推車借用處貼示使用警語和注意事項外,消基會認為,手扶梯顯眼處也應該標示提醒,讓消費者掌握使用手推車的正確方法。 這次調查發現,有7家賣場上下樓手扶梯、顯眼的地方沒有貼示使用警語和注意事項,占全部樣本的21%,其中北區4家,占12%、中區1家,占3%、南區2家,占6%,實在需要改善。(註:42家賣場中,有8家沒有上下樓手扶梯) 七、手推車100%可以停穩在手扶梯的軌道內 很多大型賣場不只一層樓,一定得利用手扶梯穿梭各樓層。若手推 車不能停穩在手扶梯上,15公斤重的推車加上不鏽鋼材質,滑下去撞傷人的後果可不堪設想!值得肯定的是,此次調查,有手扶梯的賣場中,手推車都可以停穩在軌道內。(註:42家賣場中,有8家沒有上下樓手扶梯) 八、於24家賣場內發現消費者把小孩子放在手推車裡,占57% 志工進行調查時,在24家賣場發現有消費者把小孩子放在推車內,占全部樣本的57%。此項目為最需改善的第二名。北區8家,占19%;中區5家,占12%;南區11家,占26%。分區比較發現:北區8家占北區62%、中區5家占中區38%、南區11家占南區69%。 調查中發現,有的手推車雖設有專用兒童座椅,小朋友可能還不明白眼前的車是玩具車還是購物車,因此爬上爬下或站在推車裡,險象環生;消基會志工還看到有家長直接讓小孩坐在推車置物部位玩耍,甚至不分體重,也有年紀比較大的孩子也坐在推車裡。 手推車有限重規定,也有座位的位置安排,倘若家長覺得方便而忘了考慮安全的問題,風險實在不低,呼籲消費者還是應以安全為重。 九、消費者不安全行為(車速過快、攀爬、小孩當滑板車玩),5家賣場工作人員沒有制止及提醒,占全部樣本的12% 為避免危險,業者看到消費者錯誤使用手推車,應該制止並提醒安全使用。 調查當日,發現有5家賣場工作人員,面對未安全使用手推車的消費者行為,如車速過快、攀爬、小孩當滑板車玩,並沒有提醒或制止,這樣恐有礙安全,消基會亦呼籲消費者應避免危險動作,共同維護賣場安全;另有2家賣場的工作人員給予提醒。其餘的賣場,調查時沒有看到不安全使用的情形。 十、2家賣場工作人沒有將手推車集中整理好,占5% 工作人員若能定時將手推車秩序排列好,將更便於消費者取用。 這次調查發現,2家賣場沒有將手推車集中排好,使用完畢後,消費者容易依自己方便停放,造成東一台、西一台的現象,特別是在停車場附近,民眾買完,把貨品放上車後,隨手就把手推車放置旁邊,若沒有適時整理,手推車可能與車輛發生碰撞,相當危險。 十一、11家賣場整理推車並移位時,沒有人員隨同維護安全,恐怕發生誤撞或干擾購物情形,占全部樣本的26% 調查當日,發現11家賣場整理推車並移位時,沒有人員隨同維護安全。賣場人員整理手推車時,經常是將十幾輛手推車排放在一起推移,一長列的推車很難控制方向,建議2-3位人員隨同位移,維護安全,避免消費者被誤撞或干擾購物。 十二、整體看來,僅各有2%(共2家)的賣場有比較多的故障車、推車上有垃圾,以及顯得髒汙。(複選題) 「故障車很多」有1家(楓康超市天津店),占2%;「僅有1、2台推車故障」有5家,占12%;「沒有故障車」有19家,占45%; 「很多推車上有垃圾」有1家(東帝士基隆店),占2%;「僅有1、2台推車上有垃圾」,有14家,占33%;「沒有垃圾」有19家,占45%; 「推車顯得髒污」有1家(楓康超市天津店),占2%;「還算整潔」有26家,占62%;「很整潔」有13家,占31%。 以各區的店家來檢視,發現北區表現最好的是家樂福重慶店,有待加強的是家樂福桂林店、全聯中山朱崙店;中區表現最好的是楓康超市東山店,有待加強的是楓康超市天津店;南區表現最好的是大潤發台南店,有待加強的是家樂福成功店、中正店、安平店、愛買高雄店。這樣的結果,顯示各店家的清潔、安全維護優劣,其實在各家店長的經營重點,因此,期待各店店長能關注手推車的維護細節,以營造重視細節的良好店家形象。 消基會呼籲 提醒消費者在使用手推車時要有安全意識,與前方推車保持適當距離、於上下樓手扶梯時安全停放,使用完畢後按照賣場規定放置,以免傷人傷己。 另外,根據美國2013年調查,把小孩放在手推車裡是很危險的行為,一年有24,000個小孩子從手推車上跌落的意外,因此,消基會呼籲消費者應建立賣場手推車並非「嬰兒車」或「大型玩具」,非必要,不要隨意讓孩子將手推車當玩具玩耍,亦應建立小朋友的良好教育,不要隨意爬上爬下,甚或當滑板滑行,造成賣場車禍。 依消保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若業者未依規定可依同法第6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消基會更呼籲賣場應在手推車上貼示使用說明,於明顯處設立提醒標示,並加強賣場內和停車場巡察,對亂擺放、未安全使用手推車的消費者提醒;並且定期清理、檢修。賣場內的所有設施和服務,業者皆應做好完善的安全作業規範,以避免顧客在店內受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賣場手推車的手把細菌多 美國ABC新聞報導,亞利桑納州州立大學的研究生針對公共場所外觀表面進行測試後發現,賣場手推車的手把上沾有口水、細菌、糞便,比手扶電梯、公共電話和公廁的細菌還多,於是美國有好幾個州如阿肯色州努力推動立法強制賣場必須定期清洗他們的手推車。 美國疾病控制中心(U.S. Centers for Diseas Control)表示,有限的資料和證據尚未證明購物手推車細菌是嚴重的問題,但是地方衛生官員強調,如果你家有年幼的孩童、孕婦或是免疫力弱的家人,仍可以用嬰兒濕巾擦拭手推車的把手和座椅,降低細菌感染的機率。 勤洗手是最好的辦法 不過,所有的衛生專家一致公認最佳防止細菌感染生病的辦法就是勤洗手。不要用手摸你的眼睛、鼻子和嘴巴。如果你不能洗手,可以用含量至少百分之六十酒精的衛生紙巾擦拭雙手,而購物回家後,應立即為自己和小孩清洗雙手,以保持衛生。(參考資料:ABC新聞) 附表 註:1.「缺點數」為各題目否定(負面)敘述的加總。每個缺點以1計算。 2.第5題「手推車推起來是否順手」,調查人員實際試推5台推車,無論有幾台不順手,此附表缺點數皆以1計算。「旅遊解約方法大公開」
七八月是旅遊旺季,購買機票、訂飯店旅館,開心成團出遊是最愉快的事。依據行政院觀光局的最新統計資料指出,2015年1月至3月累計國人出國次數達301萬1,436人次,與2014年同期比較,成長12.13%;單2015年3月,國人出國次數即達107萬5,244人次,較2014年同期成長23.09%。旅遊一直是國人相當重視的生活規劃,近年來不少消費者會選擇廉價航空、快捷酒店或於旅展購買套裝行程,倘若因臨時狀況欲取消旅遊行程,在繁瑣的解約過程之中,消費者要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以下分為廉航、訂房、旅展解約三部分探討。 廉航 廉價航空的出現,改變部分消費者因機票價格高昂,而卻步於旅遊的現象。多家廉價航空的出現,更使得台灣每年搭機出國人數節節攀升。究竟廉價航空為何廉價?其節省成本的方式有哪些? 所謂的「廉價航空」,是一種由歐美國家興起的航空公司種類,英文是Low-cost Carrier或者Low-cost Airline,也就是「低成本航空」,通常簡稱LCC。「低成本」係與傳統的航空公司相比,藉由採取成本較低的營運方式,使票價降低。不過,「低成本」與「廉價」之字面上的認知與感受,可能讓多數消費者產生誤解或因而衍生消費糾紛。 廉航的特性: 1.以中、短程的飛行路線為主。 2.採用單一化且普遍使用的飛行器,減少維修及飛行人員之成本。 3.額外服務需收費:若需要餐點飲料、視聽器材、或毯子等,消費者須在網上購票時同時選擇並額外付費,或於機上向服務人員付費使用。 4.視機場與航空公司而定,部分廉價航空避免租用機場設備,如空橋。 5.機上服務人員減少。 6.採取提高航空器使用率之密集航班營運策略。 7.櫃檯交易與手續之減少:無實體機票,皆為網路購票;幾乎無退票機制。 消費者搭乘廉航可能產生的糾紛: 1.官網購票、退票等資訊不清。 2.部分退票機制不利於消費者。 3.機上餐點費用過高。 4.航班若取消無配套方案或賠償。 5.無法退票,或收取的手續費過高。 廉價航空所提供之服務無法與一般航空公司相提並論(像是機上並未提供免費餐點等、托運行李需於線上訂購機票時同時選擇並付費等)。而這些訊息與限制,航空業者應盡到資訊透明揭露的義務,避免消費糾紛的產生。 事實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雖於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但內容卻未規定業者須履行之義務,且此範本並非法律之強制規定,而為僅供業者參考之範本。因此,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儘速增訂「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必須規範航空公司應盡相關資訊之說明與告知義務,以及針對航空業者自訂之不合理條款等有所規範,以免損及消費權益。 目前若遇糾紛,雖然可以依「消保法」第12條之規定,主張業者不合理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認定無效,判定依舊相當模糊,且並非所有航空業者都在台灣設點,因此「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訂定顯得相當重要。 消費者也要主動留意廉價航空與一般航空公司的差異,事前詢問、多瞭解,並考量自身的需求,認清風險後,再行購買,避免因小失大。 訂房 隨著旅遊旺季的到來,訂房的消費糾紛也紛紛出籠。消基會近期屢次接到民眾的申訴,多數為住宿的費用問題,例如消費者在當天早上付清訂房全額的費用,下午臨時想取消就被業者收取7成的訂房費;民眾透過旅行社預訂住宿,想要取消也被收取費用;此外,有民眾在旅遊展買了禮券之後發現不划算,要求退費卻還要付一筆手續費;消基會也接獲民眾申訴業者在行政作業上的疏失,如明明已經透過網路訂房並完成匯款,卻在入住時被要求現場付款,使消費者面臨重複扣款的糾紛。 當發生訂房糾紛,最能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規就是「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2013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此項契約,不僅具法律效力,更明確地界定訂房時的規範,以及指出業者有義務充分揭露住房相關的消費資訊,如是否提供網路服務、是否供應餐點、是否有接送服務及付款方式為何等等,必須要讓消費者清楚明白相關資訊,其中亦規定業者可以收取定金,但不得超過約定總房價的30%。 對於糾紛最多的費用問題,也有適當的規範,當消費者不得不在訂房之後解除契約,業者必須按照定型化契約中明定的標準返還已繳的定金: 於預訂住宿日前解除契約 業者須返還的定金 14天前 100%定金 10~13天前 70%定金 7~9天前 50%定金 4~6天前 40%定金 2~3天前 30%定金 前1天 20%定金 當天或沒通知 不用退 反之,如果是因為業者的原因而導致消費者無法入住,例如住宿券超賣或者房間整修而使消費者無法住宿,那業者必須賠償消費者。情況有兩種,消費者如果已付定金,業者須加倍返還;消費者尚未繳定金的話,也可以以約定房價的一倍來計算賠償。契約中更表示,業者的事由若是故意所致,已付定金之消費者還能「另外」請求以定金的三倍金額來計算賠償,未付定金的消費者也可以請求以約定房價的三倍來計算賠償。而當契約無法履行的原因來自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無法歸責於雙方的事由,那業者也還是必須無息返還消費者已經支付的定金和費用。除了最常發生的費用問題外,定型化契約也規範業者,應該要設立處理消費爭議的客服專線或者電子郵件信箱,方便在第一時間與消費者進行協調。 此項定型化契約亦對於「不得記載事項」有明確規範:業者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亦不可記載排除消費者能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的權利;業者在訂約之後能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同樣在不得記載的事項中。一般住宿訂房的消費問題均能透過「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解決,然而若是糾紛與此無關,則以「民法」及「消保法」為法律依據進行處理。 消費者在預訂住宿時,最好確認自己的時間,也要注意業者的說明,如房型大小、設備或是盥洗用具等等,以減少與業者的糾紛。建議民眾在訂房之前先瞭解定型化契約,在清楚雙方權利的情況下,才能夠減少吃虧受氣的風險。 旅展解約 消費者透過旅展購買套裝行程時,通常都不是即時出發,但卻需要全額付款或預付定金,因此在購買後,經常因為突發狀況而無法成行。 消基會以近期接獲個案為例,主要都是關於向旅行社辦理解約退費,遭旅行社要求付違約金之相關申訴及詢問: 案例一:我向旅行社報名出國的旅遊行程,結果因為突然心臟病發作,身體情況不許可,想向旅行社辦理退費,可以嗎?如何辦理? 案例二:我參加旅行社行程,已預付2萬元的定金(總金額5萬4千元),事後向旅行社取消行程,結果定金被全額沒收了,這樣對嗎? 案例三:我在2014年的旅展購買2015年6月的行程,也支付了定金1萬元,在2015年2月要求取消,卻被要求支付違約金,合理嗎? 關於旅遊行程之取消,應受「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 以國外旅遊為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即規定,消費者在出發前可以任意解除契約,但解除契約時,必須視其距離出發日之久暫,給付一定之賠償金額。依據該條規定,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如欲解除契約,需先繳交證照費用,至於賠償旅行業損失之標準,則如下表: 距離出發日期天數 消費者須賠償之比例 31日以前 10% 21~30日 20% 2~20日 30% 前1日 50%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 100% *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用後計算之 因此上述三個案例,消費者主張不合理的違約金及旅行社所沒收的定金必須視其旅費總金額及提出解約日距離出發日多久來計算,若旅行社所沒收的違約金超過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所規範的賠償金額,消費者可要求旅行社退費,但反之,若給付之定金金額不足應賠償金額,業者可向消費者補收差額。 倘若旅遊行程因為旅行業者的關係導致無法成行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第6條也要求業者必須即時通知消費者;如怠於通知消費者,消費者可主動要求旅行社全額退費;然如旅行業者即時通知,則按通知的時間距離出發日時間長短來退費給消費者,例如: 旅行業者於出發前通知解除契約 旅行業者須賠償給消費者的費用 31日以前 10% 21~30日內 20% 2~20日內 30% 1日內 50%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 100% 除了最常遇到消費者及旅行業者的解約糾紛外,消基會接獲旅遊的相關申訴,主要可以分為下列幾個部分: 1. 因不可抗拒原因取消行程之退費糾紛(戰爭、恐怖活動、疫區等)。 2. 倒閉。 3. 因故未按行程走完全程。 4. 購物行程糾紛。 5. 旅遊行程中受傷。 6. 對旅遊品質不滿(如:娛樂設施、飯店設施及餐點不佳)。 7. 變動日期和行程。 8. 未辦妥或臨時變更住宿地點與交通工具或旅遊景點。 9. 變相加價或職員捲款。 10.導遊或領隊等相關服務人員態度不良。 11.併團或轉介。 若消費者不幸遇上旅行社突然倒閉,旅行社基本上都有保險及保證金,因此消費者可第一時間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 參加國外團體旅遊時,若在出發後行程被變動,則需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第13項規定,「旅遊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得依實際需要,於徵得旅客過三分之二同意後,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旅客負擔。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旅客」。 以上狀況,僅限於出團後發生不可抗力的因素才可變更行程,除此之外旅行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若旅行業未依旅遊契約所定與等級辦理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旅客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差額2倍之違約金。 自旅遊前至旅程結束,都必須重視合約的重要性,才能買得開心也玩得開心。但若遇上不可抗力的解約狀況時也別驚慌,反而需謹慎依合約辦理解約;若遇上不合理的狀況即可向主管機關、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及消費者保護單位申訴,以防止未來再發生不合理的狀況。預祝消費者都能享受美好的旅遊時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死神的拔河 消基會呼籲在冰冷數字中 找尋一絲希望與溫暖!
摘要 1. 八仙塵爆案發生兩週,醫護人員爆肝救治,消基會代表全體消費者對這群可佩的醫護人員敬致最高感激之意。 2. 期盼衛福部統合狀況時,在冷冰冰的統計數字之中,不忘以堅韌毅力、溫暖同理心,以及冷靜、公平心意,去理解醫護人員、病人、家屬和社會的需求與期待,創建更優質的災難救濟系統 3. 我們需要一個比照「飛安委員會」層級,且為固定編制的中央級緊急應變中心,例如「安全委員會」。 4. 近年對傷口癒合機轉的了解及敷料科技的進步,期待健保署放寬人工皮及其他人工敷料,以及人造真皮的使用,讓病患痛苦降到最低,疤痕不僅較美觀,更減少傷口癒合後疤痕攣縮的痛苦。 5. 呼籲儘速設立正壓病房和燒傷專用醫療設備,成立燒燙傷專責醫院。 6. 有了專責醫院,各大醫院便可以慢慢恢復平日服務項目,讓一般生病的民眾得以重新恢復就醫機會與權利。 7. 八仙塵爆案發,立委似乎隨著立院休會,忘記對選民的責任和服務,呼籲立院趕緊動起來,檢視法律漏洞修補法令,並監督整體救濟與賠償機制的合理性。 6/27日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一瞬間,造成近500個家庭遭遇災難,其中有3個家庭面臨生離死別,近300人在加護病房與死神拔河。 以下資料是7月9日衛福部所公布的相關資訊......。 ☆☆☆ ☆☆☆ ☆☆☆ 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至7月10日中午12時資料,計有415人(昨日為420人)繼續留院治療(臺北區:298人、北區:67人、中區:26人、南區:9人、高屏區:12人、東區:3人),其中281人在加護病房(昨日為277人),221人病危(昨日為224人),3人死亡,收治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高雄市、臺南市、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花蓮縣、宜蘭縣共13個縣市之在47家醫院。依目前現有傷患資料分析,平均燒燙傷面積約44%,燒燙傷面積大於40%之傷病患計有249人,其中80%以上傷患人數共22人。 衛福部EOC將持續主動提供各醫院有關加護病床空床資訊,及蒐集需協助的轉診需求,在確保轉診安全妥適性並考量家屬意願的情況下,由衛福部EOC介入協調處理的轉診個案已達27案,已協助完成19案,8案仍持續協助家屬與醫療院所達成共識中。 各種醫療物資統計庫存量方面,大體皮膚第一階段採購共70萬cm2(已供應24萬 cm2、8.45萬cm2可配送、待輸入37.55萬 cm2),人工皮計有48.63萬 cm2,二多層網片含銀敷料計有394.49萬 cm2,合計各項之已供應量及可供貨量為513.12萬 cm2,目前估計醫療需求量約192萬cm2(係以1%燒燙傷,須以100平方公分大體皮膚或人工皮覆蓋計算)。(資料來源:衛福部醫事司) ☆☆☆ ☆☆☆ ☆☆☆ 這些資料,告訴大家的是,衛福部一切都在掌握中,包括病人狀態、醫護人員供應需求、醫材、藥品供應情形,甚至連空床數和是否有轉院空間亦都在掌控之中。 針對衛福部能夠深入了解病人需求和找尋資源,消基會給予相當鼓勵與肯定,但期盼衛福部統合狀況時,在冷冰冰的統計數字之中,不忘以堅韌毅力、溫暖同理心,以及冷靜、公平心意,去理解醫護人員、病人、家屬和社會的需求與期待,創建更優質的災難救濟系統,進而以此為師,系統性研究八仙塵爆事件的發生原因,避免日後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消基會指出,這次八仙塵爆事件已經顯現出EOC(緊急醫療、防災應變中心)存有漏洞,事實上也缺乏縣市與縣市間的橫向聯繫,才會發生受傷愈重,運送愈慢,送得也愈遠,完全不符合重症優先處理的急救原則。 假設八仙樂園出租場地給玩色創意公司時,原本八仙樂園的急救、醫療系統並未關場,既有的急救、醫療人員在場發揮作用,那麼第一步的檢傷分類和急救措施便不會「荒腔走板」,以致讓受難年輕人的傷害擴大,造成急救上的莫大困擾。從當天整體的急救規格看起來,完全就是一個無政府狀態,任由民眾自救,整個EOC形同虛設,沒有章法,以致重傷者就近找不到燒燙傷加護病房,得遠送到外縣市急救。 再者,國內雖成立有EOC系統,但畢竟是地方所設置,本次八仙塵爆案呈現的事實是,我們需要一個比照「飛安委員會」這樣層級,且為「固定編制」的中央級緊急應變中心,例如「安全委員會」,任務除了救災外,更要避災、防災、醫療、資源募集、調查和教育等等。 消基會期盼透過這次不可思議的八仙塵爆案,「安全委員會」能夠透過學者專家協助,系統性找出致災因素,重新建立所有防災、醫療後送機制等SOP,並進一步啟動教育機制,讓全民和政府單位、業界都清楚知悉防災、避災,以及不幸發生災難後的降低風險(醫療急救)、分攤風險(如保險)的作為。 消基會指出,八仙塵爆事件引爆的主要問題還有以下幾點:一、急救空間(醫院、病床、加護床)的不足;二、人力非常不夠:救援人力裡,一大部分醫護人員並非燒燙傷專科,這是目前的醫療重大急診的兩大問題,這樣的狀況很令人擔心是否可能導致死亡率的增加;三、醫療措施的精進還有空間,以及四、專責醫院的確立,以便病患得到更好的照顧,一般病患也得以有就醫機會。 現今,全國看到13個縣市的49家醫院所有醫護人員平均一天睡不到3-4小時的「爆肝救人」現象,莫不投以感佩與感激,然而,超過近500位燒傷病患帶給台灣北部醫學中心空前的壓力,相關醫護人員均已瀕臨體力及心理的極限,更燒出國內許多醫界長久日益惡化的醫療環境問題,再度被重視和討論,從緊急救護、健保給付、資源分配到治療方針紛紛被熱烈討論。 醫療界普遍認為,國內醫護人力問題的癥結不在人數不足,而是部份政界和民眾用民粹方式給醫護人員社會主義國家的待遇,卻要求資本主義國家的效率和工作時數,因此,他們認為不應利用這次的事件,又要求加收醫學院學生人數。 目前各大醫院的醫療空間已經嚴重不足,內科病房被徵召去作燒傷病房,醫護人員全是憑著一股熱血在努力強撐,而且至少得再撐三個月到半年。經過2週看來,各大醫院實在已經無法負荷,所以各大醫院各憑本事,把離職的護理、整形外科等已訓練的醫護人員,全都找回到母院來幫忙,但是熱血只能拚一時,沒辦法撐長久,現在社會的氛圍,各大醫院不敢求救,更不敢說無法負荷,然實則已經快無法支撐了。 在這時刻,消基會除持續給與予第一線醫護人員最大的掌聲,給所有病患最大的鼓舞,更呼籲大家冷靜下來,發揮同理心,中、輕症度燒傷患者儘速轉至中小型醫院治療,讓醫學中心專注治療大面積燒傷患者,讓病患達到最好的治療效果,降低死亡率及後遺症。 由於近年對傷口癒合機轉的了解及敷料科技的進步,換藥本身已從過去被動的避免傷口感染進步到能主動地促進傷口癒合,能減少清創及換藥次數,也能降低疼痛感,非大面積或非三度燒傷只要在專業人員正確使用親水性敷料換藥,維持良好傷口癒合環境並保護幹細胞,患者傷口通常在兩週內即可癒合,不僅疤痕較為美觀,也少有攣縮現象。 大面積燒傷由於治療較為複雜,患者病情變化很快,免疫力也很低,除給予呼吸器,輸液或血液的補充,插鼻胃管或鼻十二指腸管補充營養等等。 重要的是,非三度燒燙傷更要使用抗菌親水性敷料換藥,不要任意清創,讓燒傷面積在較短時間有效減少,有些病患即可從重度變成中度甚至輕度;三度部份確認後立即執行清創,以避免感染,清創後可鋪上人造真皮,尤其在頸部及關節部位,避免造成攣縮,再利用剩餘完好皮膚進行植皮,如面積不大ㄧ樣可使用親水性敷料換藥,維持良好傷口環境讓傷口自行癒合,減少病患因取皮增加傷口及多次麻醉的風險。 因此我們期待健保署放寬人工皮及其他人工敷料還有人造真皮的使用,讓病患痛苦降到最低,也讓燒傷面積在較短時間有效減少,疤痕不僅較美觀,更減少傷口癒合後疤痕攣縮的痛苦。 在這關鍵時刻,消基會期待健保署全力支持醫界,讓病患接受最安全、有效、後遺症也最少的燒燙傷醫療方法,否則即使病患被救活,如何面對面目全非的自己和漫長的復健之路。 值得注意的,還有另一個隱性問題待解,消基會指出,八仙塵爆一案,排擠了其他原本在各醫院就醫民眾的權益問題,因為目前醫療資源集中在燒傷處理,隨著燒燙傷病人治療時間的拉長,擠壓會更嚴重,因為醫療資源在空間與人力兩個部份上已經全部耗盡了。只是這些住不了院,不敢上急診,在急診等了更久的民眾,在目前的氛圍中,也沒人敢抱怨。 因此,燒燙傷專責醫院的產生,近日成為議題之一。消基會認為,從這次的八仙塵爆後,建置燒傷專責醫院,把處理燒傷從急性期到後來的復健與心理諮商所需要的儀器、設備都建置好,然後再把人才資料庫(包括有燒傷經驗,而且一旦再發生類似災難,也願意投入的護理師。包括自己開業但在災難來襲時也願投入部份時間的整形外科醫師、麻醉醫護人員與其他醫事人員),作好建檔工作。平時常聯絡,定期有教育與訓練,徵召來訓練時,給予適當的補償。一旦再發生災難,就能立即動員投入。 因此,消基會呼籲,當急之務就是先擇定目前的一所醫院,改為專責醫院,設立正壓病房和燒傷專用醫療設備,這個醫院就此可以部份轉型,充實燒傷處理能力。未來如果再有任何燒傷意外,也可以再度啓動,平時仍然可以作為一般病房使用。三個月後,有了專責醫院,各大醫院便可以慢慢恢復平日服務項目,讓一般生病的民眾得以重新恢復就醫機會與權利。 另外,消基會亦觀察到此次發生全國震驚的八仙塵爆案,但我們一票票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似乎隨著立院休會,忘記了對選民的責任與服務,不僅沒有出來監督政府因應處理政策和賠償機制是否合理,更沒有替全民檢視法律漏洞,趕緊修補法令缺漏,實在罔顧全民重託。 八仙塵爆案炸醒了全國過去「重逸樂、輕安全」的偏安心態,近500人的痛苦終究換到了政府、業界和消費者的警醒,希望記取教訓,政府行政、立法機關尊重生命與民意,儘速成立「安全委員會」,趁勢織就防災、避災的安全網絡,積極保障民眾的身家安全;同時呼籲立委們趕緊動起來,將法令有缺漏之處立即補強,給民眾一個放心住居、休憩的安全所在。 消基會也呼籲,衛福部和所有醫療系統充分溝通,給燒燙傷病患最好的治療;病患家屬和所有民眾體恤醫護人員的爆肝救治,衷心感謝,建立醫病間信賴與溫暖的關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古法煉製?市售八仙果甜味劑、防腐劑超量
摘要 1. 採樣:2015年3月間,於雙北市中藥行、蔘藥行及傳統市場等地購買,共計20件樣品,其中7件為包裝樣品,其餘皆為散裝。 2. 價格調查:20件樣品換算每公克單價,介於0.2~2.4元之間。 3. 標示調查:7件包裝樣品都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4. 甜味劑(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測試:20件樣品均含有1〜3種甜味劑,1件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5. 防腐劑測試:20件樣品均檢出苯甲酸,其中1件不符合規範。 6. 鈉含量測試:每公克樣品中鈉含量為5毫克〜80毫克。 7. 人工色素測試:3件含有色素。 8. 含西藥測試:均未檢出。 前言 「喉嚨癢、喉嚨不舒服,來粒八仙果吧!」許多消費者平常都會隨身攜帶這種傳統式的涼果,八仙果帶有微微的中藥味及薄荷味,主要的功效能紓緩喉嚨癢及止咳化痰。古法煉製是將近10種左右的中藥材磨成粉或較小顆粒添加蜂蜜混合之後,再塞入佛手柑中,但現在因成本考量,多半以葡萄柚、大白柚等取代。 八仙果在市面上的中藥行、蔘藥行或一般市集隨處都買得到,因價格不貴,成分為具食補效果的中藥材,因此吸引部分經常感到喉嚨不適的消費者購買。隨著食品科技發達,目前許多八仙果都是業者大量生產之後,再將成品運送至中藥行、蔘藥行及其他下游通路販售,消費者一般不容易買到純古法手工製造的八仙果。 食品若大量生產,再經由銷售通路到消費者端,就必須考慮保存期限的問題,一般會添加防腐劑來延長食品的保存期限。另外,為了增加賣相及較佳的口感或吸引消費者目光,可能添加色素或香料。傳統上八仙果給消費者的印象為天然無害且具功效的食品,特別是有些消費者可能習慣性經年累月的食用,若其中含有過多添加物可能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尤其是小孩及年長者。 有鑑於此,消基會對市售八仙果進行檢測,提供給消費者在選購及食用八仙果時作為參考。 採樣 2015年3月間,於雙北市中藥行、蔘藥行及零售市場等地購買,共計20件樣品。其中7件為包裝食品,13件為散裝。(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八仙果,換算每公克單價介於0.2~2.4元之間,價格最低的樣品為編號1號「八仙果(六安堂)」;價格最高為7號「花旗坊遵古制八仙果」。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檢視購買的7件包裝樣品,調查結果發現, 1件未標示電話及地址,為1號「八仙果(六安堂)」,5件未標示添加防腐劑,6件未標示添加甜味劑名稱及1件營養標示的鈉含量與實際測試不符(詳細內容請見各測試項目)。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未標示內容物名稱及食品添加物名稱者,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甜味劑(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測試 食品加工業者多半會使用人工甜味劑來取代天然糖,可以使食品產生甜味,但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甜味劑中醋磺內酯鉀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糖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鹽類只能使用於瓜子、蜜餞及梅粉等,糖精為2.0 g/kg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為1.0 g/kg 以下,甘精則為不得添加,另外,同一食品混合使用甜味劑時,每一種甜味劑的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標準所得之數值(即使用量/用量標準)總和不得大於1」。 經檢測20樣品均有使用甜味劑,其中有15件含有醋磺內酯鉀,含量範圍為0.5〜3.0 g/kg;12件檢出的糖精含量範圍介於0.1〜1.9 g/kg之間,另外有13件檢出有環己基(代)磺醯胺酸含量範圍為0.02〜0.2g/kg。19件含量均符合標準,甘精則均未檢出,有1件樣品混合使用糖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其用量除以標準總和超過1,為編號20號「八仙果(廣源堂國藥號)」已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定。 與標示比對,7件包裝樣品有6件未標示使用甜味劑,為編號1號「八仙果(六安堂)」、2號「赤八仙果(萬安堂蔘茸藥行)」、3號「八仙果(三寶隆燕窩有限公司)」、5號「特級八仙果(向洋商行)」、6號「李錦利八仙果」及7 號「花旗坊遵古制八仙果」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四、防腐劑測試 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糖漬果實類的苯甲酸及己二烯酸限量為1.0 公克/公斤(g/kg),去水醋酸則不可使用。過量的己二烯酸或苯甲酸有可能危害肝臟功能,去水醋酸攝取過量則易造成體重減輕、發育遲緩等現象。苯甲酸進入人體後約10個小時後,會隨著尿液排出,剩餘部分會在肝臟內合成分解解毒,故建議肝功能不好的消費者不宜食用,苯甲酸及其鈉鹽因有累積中毒現象的報導,歐洲及日本嚴格限制使用在孩童食品上。 本次20件樣品均檢出苯甲酸,其中1件含量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為編號19號「八仙果(黃永生蔘藥行)」。 與標示比對,7件包裝樣品,有5件未標示添加防腐劑,為編號1號「八仙果(六安堂)」、2號「赤八仙果(萬安堂蔘茸藥行)」、3號「八仙果(三寶隆燕窩有限公司)」、6號「李錦利八仙果」及7 號「花旗坊遵古制八仙果」都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五、鈉含量測試 依據衛生福利部「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攝取參考值」,成人每日鈉總攝取量不宜超過2,000毫克(即鹽5公克),食物中的鈉攝取過多是造成高血壓的主要原因之ㄧ,若經年累月食用高鈉食物,更容易引發中風、高血壓、心血管病變、增加腎負擔等問題。 檢測20件八仙果樣品,鈉含量範圍為每公克樣品中含量為5毫克〜80毫克之間,鈉含量最高為編號14號「八仙果(新北市板橋區自由路60號前)」及18號「聯盛遵古制八仙果」每公克鈉含量都大於50毫克。 與營養標示鈉含量比對,7件包裝樣品,有1件標示與測試結果不符合,為編號4號「八仙果(i-style)」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六、人工色素測試 食用色素分為天然色素和人工合成色素兩種,其中人工色素帶來的健康隱患,近年來備受關注。天然色素主要從植物組織中提取,亦包括來自動物體製造出的色素。人工色素則是一種人工合成的染料,主要是從煤焦油中分離出來,本身並沒有任何營養價值,但它的顔色和著色力都比天然色素要好,價格也比天然色素便宜。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食用紅色6號、食用紅色7號、食用紅色40號、食用黃色4號、食用黃色5號、食用綠色3號、食用藍色1號及食用藍色2號」可於生鮮食品之外的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測試20件樣品有3件含人工色素,為12號「八仙果(賜安參藥行)」檢出黃色5號及紅色40號、14號「八仙果(新北市板橋區自由路60號前)」檢出紅色40號及20號「八仙果(廣源堂國藥號)」檢出藍色1號及黃色5號。 七、含西藥測試 消費者食用八仙果是為了舒緩喉嚨不舒服,然而畢竟是食品,應該不具有療效,若食用後發現可以快速改善止咳化痰的症狀,就應該懷疑是否被摻加了西藥的成分。 本次20件樣品均未檢出西藥含量。 結論 調查結果發現,7件包裝樣品食品添加物的標示並不完善,業者應儘速改善,尤其是否有使用食品添加物,消費者無法從肉眼辨識,業者更應誠實標示,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本次購買的樣品多半為散裝食品,雖然目前尚未規範所有散裝食品,但若參考「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販售業者應標示品名及產地,本次的13件樣品中僅2件標示產地,顯示政府的宣導不足,建議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應挑選符合標示規定的商品,避免需要售後服務時發生求助無門的窘境。 食品添加物含量測試中,1件樣品檢出2種甜味劑,其含量除以標準總和大於1,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業者應立即下架回收。其餘19件樣品食品添加物的含量都在法規的限量內,符合規定。八仙果既然是傳統的涼果,也是許多農民在農產品過剩下時的加工產品,為了增加風味,業者都會添加各種甜味劑、防腐劑和著色劑,但過量的攝取對健康會有不良的影響,更何況目前國外有許多研究報告指出,孩童若攝取過多的食品添加物,可能導致情緒易怒、行為趨於過動及學習能力降低的現象。 鈉含量檢測部分,20件樣品每公克含量約5〜80毫克之間,八仙果分切後每顆平均約1〜2.5公克,若以每顆2.5公克計算,食入5顆,鈉含量可高達1000毫克,已經達到每日建議鈉攝取量2,000毫克的一半,建議有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的消費者食用時應謹慎。 針對本次檢驗結果所顯現的問題,消基會呼籲: 有包裝的八仙果標示不夠落實,相關主管單位應加強宣導及稽查,業者 也應確實標示。 食品添加物含量不符合標準的樣品應停止販售,相關單位應全面清查此性質的商品是否有不符合規定之情事,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八仙果均含防腐劑、甜味劑、人工色素,加上鈉的含量也不低,消費者應淺嚐即可,特別是高血壓的患者,以免攝取過多的鈉。 比較本次包裝和散裝之檢驗結果顯示,八仙果均含有人工添加物,其中包裝樣品大部分未確實標示添加物,而散裝樣品有1件防腐劑及甜味劑過量的問題,建議消費者應考量自身健康狀況是否適合經常食用,若須選購建議挑選有包裝且有完整標示的商品。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實際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甜味劑檢測 食藥署公告「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 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 醋磺內酯鉀:適量;糖精2.0 g/kg;環己基(代)磺醯胺鹽類1.0 g/kg;甘精為不得添加 防腐劑測試 CNS 10949「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法」 苯甲酸、己二烯酸為1.0 g/kg、去水醋酸則不可使用 鈉含量測試 CNS 12869、12638「嬰兒配方食品中礦物質之檢驗方法–銅、鐵、鎂、錳、鉀、鈉、鋅之檢驗」、「水果及蔬菜汁飲料檢驗法-鈉、鉀、鈣、鎂之測定(原子吸收光譜法)」 每日建議量2,000 mg 人工色素測試 食藥署公告「食品中著色劑之檢驗方法」 適量使用 含西藥 測試 食藥署公布「中藥及食品中摻加西藥之檢驗方法」 不得添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2、市售八仙果調查測試結果表 表格導讀:1.本表格分為2大類:包裝及散裝。 2.表格內容排序原則:(1)包裝食品;(2)單價較低者;(3)有標示產地者;(4)甜味劑測試符合者;(5)防腐劑測試符合者;(6)鈉含量較低者 。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表示為標示不符合,其中「a」表示未標示電話、地址,「b」表示未標示食品添加防腐劑,「c」表示未標示添加甜味劑,「d」表示營養標示-鈉含量與標示不符。「—」表示散裝樣品。 2.「甜味劑測試」一欄中,「○」表示檢出量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中-甜味劑的限量規定,其中「a」表示檢出醋磺內酯鉀,「b」表示糖精,「c」表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表示為檢出的甜味劑含量不符合規定。 3.「防腐劑測試」一欄中,「〇1」表示檢出的苯甲酸含量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糖漬果實類的規定。 4.「鈉含量測試」一欄中,「〇」表示每公克鈉含量小於20 毫克,「〇〇」表示每公克鈉含量介於20〜50 毫克之間,「〇〇〇」表示每公克鈉含量介於50〜80 毫克之間。 5.「人工色素測試」一欄中,「〇」表示未檢出人工色素,「Y5」表示檢出人工色素黃色5號,「R40」表示檢出紅色40號,「B1」表示檢出藍色 1號。 6.「含西藥測試」一欄中,「〇」表示未檢出西藥成分。市售老人穿著棉織品檢測 服飾標示近4成不符規定
貼身衣物是人體最直接接觸的服飾,品質的好壞與否,攸關穿著者的安全與舒適,尤其是皮膚抵抗力較弱的銀髮族,更須維護其「衣」的品質。 為確保市售老人穿著棉織品之品質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共同合作,於104年3月間,於百貨商行及賣場等通路,隨機購買12件棉織品,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及標示檢查,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惟服飾標示部分有5件樣品不符規定。 檢測項目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規定進行『游離甲醛』檢測,並針對有色棉織品加驗『禁用之偶氮色料』項目。 另依據CNS 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CNS 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棉織品實際『纖維成分』及依「服飾標示基準」查核標示。 檢測與調查結果 本次檢測全部共有12件樣品,價格約在新台幣55~1791元之間,價差約32倍,最貴為(編號12)EXCIOR男性保暖衣售1791元,最便宜者為(編號1)Fans Zui Tina舒適素面女背心售55元。 一、品質項目檢測結果:樣品全數合格 本次「品質項目檢測」部分包括「游離甲醛」及「禁用之偶氮色料」等2項。 經檢測後發現,本次受測樣品之「游離甲醛」及「禁用之偶氮色料」檢測結果,全數12件樣品皆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二、標示查核:共5件樣品服飾標示不符規定 本次「標示查核」部分包括「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尺寸或尺碼」、「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纖維或羽絨成分」、「洗燙處理方法:應包括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等5項。 經檢測後發現,總計有5件樣品的標示不符「服飾標示基準」之規定,約占全數12件樣品之42 %。詳細的不合格情形如下: (一) 纖維成分標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同: 1、(編號8) Felix Buhler純棉短袖圓領衫:標示含「棉」100 %,實際僅含「棉」58.3 %,其餘41.7 %為「聚酯纖維」,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纖維成分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之要求。 (二) 未以正確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纖維成分」: 1、(編號11) 三花Light Warm長袖上衣:纖維成分名稱,未以正體中文標示。 2、(編號10) 三槍牌男V領長袖衫:將「莫代爾」纖維成分名稱,標示為「超細木漿纖維(Micro Modal)」。 木漿為主要再生纖維素纖維[如嫘縈(Rayon)、萊賽爾(Lyocell)、莫代爾(Modal)等]之纖維原料,故纖維成分標示應依實際再生纖維素名稱標示,又其中標示(Modal)未以正體中文學名「莫代爾」,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3、(編號9)FET女長袖V領衫:將「聚酯纖維」纖維成分名稱,標示為「中空保暖紗」。 「中空保暖紗」非正確纖維成分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檢驗結果正確名稱為「聚酯纖維」,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三) 未標示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1、(編號11) 三花Light Warm長袖上衣:未標示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及地址,倘若消費者有任何疑問或發生問題,將不知道如何找到業者說明、負責。 違反依「商品標示法」第11條「由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之商品,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規定,可依該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洗燙處理標示圖案不全: 1、(編號12) EXCIOR男性保暖衣:洗燙處理標示缺「乾洗」圖案,。 2、(編號11) 三花Light Warm長袖上衣:洗燙處理標示缺「熨燙」圖案。 3、(編號8) Felix Buhler純棉短袖圓領衫:洗燙處理標示缺「乾洗」 圖案。 依96年2月12日公告修正之「服飾標示基準」第五點洗燙處理標示(洗標)之規定,洗燙處理標示:應包括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等5項,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說明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燙處理方式。如不能「乾洗」或「熨燙」,應標示「不可乾洗」、「不可熨燙」或以適當圖案表之。(備註:「服飾標示基準」已於103年3月20日公告修正,除第五點自公告後二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告後一年施行。) 呼籲與提醒 消基會於比較本次樣品之檢測結果後,發現具有品牌形象且售價較高的受測樣品中,在服飾標示方面有些項目不符規定,顯見品牌與價格並不一定是品質的保證,因此消費者在選購時,除了參考業者的品牌形象與價格外,更須瞭解其實質產品,才不會花了錢卻沒買到相對應有的品質。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及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是以,對於行銷如涉及上開不公平競爭行為,可依該法第26條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由該會調查處理及依該法第 31 條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此次受測樣品中,部分標示未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者,標準檢驗局表示,將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理。 而在「品質項目檢測」方面,標準檢驗局強調,「甲醛」目前是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同時國際癌症研究組織已證實「甲醛」會對動物造成癌症,吸入過量的「甲醛」會導致人體呼吸道發炎、引起頭痛、脈搏加快等症狀,與皮膚接觸則會引起皮膚炎及皮膚過敏等症狀。 「甲醛」濃度高時有刺鼻的氣味,會引起眼睛及呼吸道極度不適,而長期暴露在高濃度「甲醛」環境中,可能引起呼吸道疾病、影響生長發育和誘發腫瘤等健康危害。 「禁用之偶氮色料」部分,因某些偶氮色料被人體吸收後,在人體內經還原裂解可能產生芳香胺,而這些芳香胺化學物質已證明具有致癌或引起腫瘤病變等危害性。 為維護人體健康安全及保護環境生態,遂採取源頭管理方式,將這些偶氮色料列為禁用物質。歐盟、日本等國家已禁止使用以聯苯胺為代表的24種有致癌性的芳香胺,以及可以分解出這些芳香胺的色料;進口商亦不得進口經偶氮色料加工且會與人體接觸的紡織品。 標準局呼籲業者,應製造或進口符合檢驗規定之棉織品並落實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選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建議不要購買商品標示不明之產品,除注意品質、價格外,請選購商品本體附縫(洗滌標)及外包裝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1、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2、尺寸或尺碼。 3、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4、纖維或羽絨成分。 5、洗燙處理方法:應包括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 (二)建議挑選棉織品時,可先嗅聞查看有無刺鼻異味,另使用前最好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化學物質殘留。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購買相關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面對八仙塵爆受難者的巨大痛苦 消基會聞聲救苦 準備以團訟伸張正義!!
八仙樂園粉塵爆燃事件至今(7/2日 中午12:00點正)日,統計就醫有495人,病危人數有184人、非病危287人,死亡已有2人,目前傷者在全國41家醫院中,有241人住在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資料來源:衛福部醫事司) 面對受難者與家屬的巨大痛苦,消基會至為不捨與難過,經過一週內部積極的整合,加上行政院消保處和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的主動協商,消基會正式宣布已經準備好為受難消費者進行團體訴訟了! 消基會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八仙樂園塵爆事件已經符合這樣的規定,當全民關注、挹注受難者和家屬的同時,消基會表示,「受難消費者,請安心靜養,法律上的問題,就交給消基會了!」 27日晚間八仙樂園瞬間的粉塵爆炸,炸掉了很多人的希望,也澆滅許多家庭的歡樂,近500人必須忍受強痛苦楚,邁向長達2-3年甚或一輩子的復健之路,就只因為業者的輕忽,造成這麼大的傷亡事件!消基會表示,會裡許多熱心的律師在當晚、第二天晚、第三天晚……都在掛念、思考著我們可以為受難者做些什麼,經過一週義務律師團、會務行政、工作人員們緊密的聯繫、討論與整合,消基會正式宣告要替這492位無辜受難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集合社會之力,以最誠摯、熱血的心意,挺身而出,為全體受害消費者一次討回應有的權益。 公安響警報 亡羊補牢永不嫌遲 消基會指出,此次八仙樂園塵爆案,再度炸出了「安全意識薄弱、法規不完善、管理沒有落實、因應能力不足」的老問題,: 第一、安全意識薄弱。粉塵會爆炸,絕非新知識。數年前,彩粉趴剛流行,就有專家指出會有粉塵爆炸風險,無奈,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創新活動固然鼓勵,但是沒有安全做基礎,法律雖未規範,它就是不道德、不應該;ㄧ味追逐新潮,卻枉顧安全,後果自然慘不忍睹! 第二、法規不完善。此次塵爆,再度突顯政府法令,出現真空。連最起碼的行政指導都沒看到。所謂:「歹徒不斷在訓練警察!」以往公共安全出問題,法令往往緩不濟急,加上立法機關利益糾葛,效率奇差。如今500多人慘劇,民氣可用,主管機關責無旁貸,應速修訂相關法令,彌補漏洞! 第三、管理沒有落實。公共場所業者,只管收場租費用,卻未盡「管理權人」職責,活動既然有危險,就該做好風險評估,要求活動主辦單位做好安全控管。諸如,人數超過,就該禁止入場或引導疏散;音量過大,就該降低或隔離音量;電量超載,就該斷電或關掉局部電源使用⋯等等。 無論主、協辦單位都應事先規劃好必要的緊急應急計畫,不要以為只要買了保險,其他就可以不管了!畢竟再多的補償也挽回不了寶貴的生命與健康! 第四、因應能力不足。才500多人受傷,就幾乎癱瘓了我們緊急醫療系統,真不敢想像,倘若都會區再發生地震、火災或核災等災難,醫療系統將如何應變? 八仙樂園粉塵爆炸,由於已造成眾多民眾燒燙傷,在救援人力有限下未能第一時間通報軍方請求協助,有無動用民間救護車彌補不足?雖事後新北市動用大型巴士載送,但醫療設備不足,嚴重患者運送時附近已無醫院可以收置,須往較遠程的醫院進行收容,對未來是否能治癒不無疑問。 且業者將現場游泳池抽乾當活動場所而形成半密閉狀態,又撒下大量易燃性粉塵,甚至以二氧化碳高壓氣體鼓動粉塵,造成二次粉塵爆炸;人員被嚴重灼傷卻以水柱沖洗,未能及時有效冷卻傷口,反而將皮膚沖掉;事故發生後外來增援救護車無法進入集結地,救護車載送患者要向外輸送亦因未設立救援道路,造成救援困難而延誤送醫;在一片哀號中仍實施檢傷分類,亦造成患者情緒不滿,此種種均亟須於日後檢討改進。 案發當時,災變現場中央緊急應變機制未能及時投入,如各醫院尚能收容人數,衛福部有無統合各縣市有能力救治之醫院,並將資訊第一時間通報消防緊急應變中心等等,都是塵爆當晚所顯現出的重大問題。 消基會指出,多年來推動的現場事故指揮系統(Incident Command System, ICS),正可以借此次應變,好好檢討,尤其跨縣市、不同區域的緊急醫療救援整合機制,從床位、專科醫師、護理人員、藥品醫材的調度,是中央衛福部統籌出面?還是地方首長相互協調?宜有標準作業程序! 這幾日,消基會著手研究國內大型活動的公共安全相關管理資料,發現2011年8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以台九十勞檢三字第○○三六六三九號函轉內政部有關「大型活動管理專案報告」,內容顯示:(一)未管制收容人數;(二)場地及設施未做安全評估;(三)未能有效疏散人員及管制交通;(四)緊急應變措施不足;(五)緊急救護措施不完備;(六)未能事先考量天候因素等六大問題,在八仙樂園塵爆事件,仍看到六大問題依然存在! 對此,消基會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儘快建立強制性「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法」,應要求舉辦活動單位提出具風險服務的管理機制,例如應申報其警告風險控管、警告、預防、風險發生緊急處置方法及善後相關機制;而政府則應負責監督、管制,必要時亦應比照產品檢驗工作,抽檢業者。 消基會除了已經做好協助死傷者事後求償官司準備工作外,本會建議與呼籲: 行政、立法單位 一、呼籲立院立即召開臨時會,趕緊檢討並訂定大型活動相關管理辦法,亦應主動監督、協助求償的相關措施,並尋求行政經費來源。 二、政府應儘速研修建立強制性「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法」,並痛定思痛,儘速檢討現行法令疏漏之處,加強宣導監管,要求業者務必依照法令,做好安全管理。 三、宣傳提升消費者安全意識。尤其暑假期間,各式公眾活動陸續推出,應加強提醒消費者要注意活動安全,從災例中獲取教訓,做好緊急防護及自我保護措施。 四、行文要求各遊樂區業者或旅館、遊憩相關產業公會,除須依照法令外,更應做分類分級管理,確實自我評鑑,並公布消費者周知,做為消費選擇參考。 五、要求業者落實安全管理,必要時,以抽檢手段嚴格要求業者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六、由中央到地方政府,應檢視應急管理能力。特別針對此次大量燒燙傷塵爆案例,研擬未來的改善措施。 七、未來如何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推動的安全社區認證活動(台灣社區安全推廣中心)合作,以提升消費者傷害預防及應急管理能力。 業界 一、暑假將屆,呼籲各景點、遊樂設施及即將開辦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應儘速完成安全檢修和安全管理計畫,提供消費者安全無虞的活動。 消費者 一、對於本次受難消費者,本會謹致哀悼與關懷之意。 二、對於需要消基會協助求償的死傷受難者,本會義務律師團已經準備好了,請受難家屬優先照顧受傷者,但亦請同時間準備、蒐集「表格:求償項目與應備文件」之相關文件,屆時提供給本會,作為求償之用。 三、呼籲其他消費者以八仙樂園受難者為鑑,在暑假期間安排任何休閒活動,應以安全為重,從選擇到使用該設施,都應檢視該公司(樂園、景點)所提供之安全管理、逃生設計、避難、急救設施等是否足夠,再決定是否參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求償項目與應備文件一覽表 受傷被害者可請求項目及應備文件彙整表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項次 項 目 應備文件 說 明 備註 1 醫療費用 已支出部分: 醫療支出收據 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非必要部分,法院可能剔除 將來必須支出部分 診斷證明 2 額外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 支出單據 請求項目例如: 1.看護費 (含親友間看護) 2.交通費(含往返醫院已支出及回診、復健往返未來將支出) 3.營養劑(以必要為限) 4.輔具(枴杖、輪椅) 是否符合必須 由法院個案認定 5.住宿費 6.其他原非日常生活所需,但因事故發生必須增加使用之項目。 以上所列項目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3 不能工作之損失 (1)扣繳憑單 (2)工作證明 (3)診斷證明-必須記載應休養(不能工作)之時間 按實際不能工作日數計算,並依平均工資計算。 4 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害 醫療鑑定報告 按平均工資,以未來工作年限計算,但須 扣除中間利息。 5 精神慰撫金 視個案情形而定 依具體個案情形而定賠償金額 法院衡量 判定 死亡的被害者家屬可請求項目及應備文件彙整表 項次 項 目 應備文件 能請求金額計算 備 註 1 殯葬費 (1)死者之死亡證明及除戶謄本 (2)殯葬費支出明細表 及各式收據 按實際支出 非必要部分,可 能會被剔除 2 醫療費用 醫療支出收據(本項是指死者因本事故發生送醫至死亡間所發生部分) 按單據實算 3 增加生活上支出 支出單據 請求項目例如: 1.看護費 (含親友間看護) 2.營養劑(以必要為限) 3.其他原非日 是否符合必須由法院個案認定 常生活所需,但因事故發生必須增加使用之項目。 以上所列項目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4 扶養費-死者應負擔扶養義務之人可請求(父母、配偶、子女等) (1)繼承系統表 (2)請求人之戶籍謄本 (3)若有共同義務人應連同共同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依法定數額計算,並須依法扣除中間利息 5 精神慰撫金 (1)死者及請求人之學歷證件 (2)工作證明 (3)若有特殊經歷,均請一併提出(如社團職務證明或特殊經歷證件) 自定 法院衡量判定 BOX: 自89年至104年期間,消基會受理團體訴訟統計 「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自89年至104年期間,消基會總共受理11件團體訴訟: 1. 協助台北縣新莊「博士的家」921受災戶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89年2月21日) 2. 協助台中縣「東勢王朝一期」921震災受害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89年12月11日) 3. 協助台中縣「新坪生活公園」921震災受害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89年10月25日) 4. 協助台中縣「德昌新世界」921震災受害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之處理情形說明(90年9月19日) 5. 協助台北市東高立體停車塔火災受害者 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91年7月3日) 6. 協助阿里山森林火車翻覆事件受害消費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92年7月1日) 7. 協助亞力山大集團停業受害消費者辦理團體訴訟(97年1月22日) 8. 梅嶺車禍團體訴訟起訴狀(96年05月03日) 9. 協助塑化劑受害者提出團體訴訟(101年3月15日) 10.胖達人手感烘焙店遭香港部落客質疑添加人工香精引發廣告不實 事件提起團體消費訴訟。(103年4月25日) 11.發生餿水油事件,消基會針對頂新牛油、頂新正義豬油、強冠、北海及其相關廠商等共51家業者做連帶求償團體訴訟。(104年4月15日)「粉」爆八仙樂園 524人受傷 消基會表達至高關切 並願協助受害消費者求償
八里的八仙樂園昨(27)日晚間近9時發生粉塵大爆炸,創下新北市救災史受傷人數最多的意外,許多人被燒得皮開肉綻,在地上打滾,新北市衛生局今天下午1點彙整最新受傷名單,共計524人,分別送至43間醫院,重傷達190人,目前尚無人死亡。 由於粉塵爆炸,災難瞬間發生,一下子讓許多年輕人遭受生命最大創傷,或許要用一輩子來進行療傷,對此,消基會深感痛心,並期待這是最後一次發生這種「須注意、可注意、應注意」的重大災難了! 消基會指出,近年非常盛行「Color Party」,無論路跑、夜跑或八仙水上樂園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對,無不以Color、歡樂或亞洲最盛大Party吸引眾多年輕人參加。 只是,在本次發生重大傷害事件後,我們發現主辦單位僅以為依政府規定辦了保險,就等於所有安全措施都「預備」好了,結果災難瞬間發生,不只是滅火器不足,不見急救設備,就連當場也沒有任何指揮人員、安全避難措施……等規劃,更遑論演習、實地操作了。 消基會表示,「安全」不是保險,更不是口號,它需要縝密計畫與實際操作、熟練,才能發揮功能,從這次「八仙粉爆」事件,突顯出八仙樂園本身的安全規劃闕之付如、主辦單位輕忽、失責,就連醫療系統的大規格急救網絡規劃,看起來都在這次「實際操作」下拿了「不及格」的難看分數!! 面對這個血淋淋的重大災難事件,消基會呼籲政府、醫療系統、業界、消費者和教育系統都要重建「安全SOP」,從認識各式可能導致傷害的化學物質、急救方式、急救規劃、後送網絡的建立,到醫療處置(如捐血、捐皮膚......等)一併都應在規劃細節裡,且應於全國分區演習,讓全民都能徹底熟悉「安全求生」觀念。 尤其,政府應負責監督、管制業者所提安全措施的計畫與內容,必要時亦應比照產品檢驗,抽檢依據即依業者申報的管控機制,檢視是否落實與足夠。由這次「八里粉爆」事件看出,所有具有風險性活動,各級政府單位均應擴大安檢服務,以落實保護消費者安全。 消基會指出,在平常時刻就需要建立「急難救助」的觀念。「歡樂」是建立在「有目的、計畫與演練到熟悉」的SOP裡,唯有大家小心再小心,歡樂才會真正降臨!! 面對「八里粉爆」事件,消基會願當所有受害消費者的靠山,倘若消費者有需要,請撥打02-27001234消基會申訴專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