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輸血應該有合理的收費標準?
寵物輸血應該有合理的收費標準?
2015/10/02
摘要:一、 三大問題:1. 寵物輸血後注意是否會造成「紅血球之溶血性輸血反應(Hemolytic Transfusion Reaction,HTR)」?2. 狗的血型複雜,未有血庫資源,目前也無法規管理,更沒有商品化之驗血試劑,故要知道狗的血型,需要做甚多繁瑣的檢驗。3. 政府並無明定寵物輸血之統一收費價格,許多獸醫師與動物醫院開出的價錢也都不一致。二、 消基會兩大呼籲:1.政府建立血型之簡易測試系統,作為基本健康資料。2.要養血牛狗,供應各動物醫院或動物急救站使用;也可以根據每月輸血需求量,建立適當規模之狗血庫。 |
一年一度的104世界動物日(World Animal Day)將至,寵物輸血的各風險與費用糾紛長年來一直是毛小孩主人所關注的議題,消基會因此特別在世界動物日前夕拋出此議題,並呼籲相關主管機關應予重視。
寵物輸血的風險
無論狗貓,輸血都需要先知道血型,因為就輸血的安全性言之,在輸血後是否會造成「紅血球之溶血性輸血反應(Hemolytic Transfusion Reaction,HTR)」是臨床上最值得注意之實際問題。如果抗原特異性強、輸血量大,當血型不合時,被輸血的狗(recipient)會因為體內大量紅血球發生溶血,造成休克猝死。人類也是一樣,不同血型的人,當輸錯對象時,也會有生命危險。
國際標準的狗血型是採用紅血球抗原(Dog Erythrocyte Antigen,DEA)做血型標準,狗共有8種血型(DEA1、DEA2、DEA3……DEA8,其中DEA4、DEA6為主流)。跟人類一樣的是,這8種不同血型的狗彼此輸血會導致溶血。就狗而言,DEA 1.1之抗原性最強,若血型不合會引發致死性之溶血。因此,紅血球表面具有DEA 1.1抗原的狗(DEA 1.1陽性),就像是人類的AB型血液一樣,可以接受任何血型的血,但若將DEA 1.1陽性狗的血,輸血給紅血球表面沒有DEA 1.1抗原(DEA 1.1陰性)的狗,就會造成對方溶血。反之,DEA 1.1陰性的狗,就像是人類的O型血液一樣,將這種狗的血輸給任何狗都不會發生溶血現象。據調查,狗族群中有33%~45%是DEA 1.1陽性,陰陽比為2:1~1.2:1,因此狗輸血會發生溶血的機率非常高。至於上述之8種血型,血型不同會造成之溶血,雖然程度不如DEA 1.1嚴重,但還是不可掉以輕心。
寵物輸血的花費
目前醫學進步,人類在手術治療中輸血的危險性降低許多,故民眾可能認為捐血是小事,其實不然。人類有血庫、血庫的血都是免費捐贈所得;捐出之血的檢驗與處理過程的花費都由捐血中心支付。此外,人類血型單純,只有4型。人類驗血型很快,自耳朵採幾滴血,在玻璃板上做凝集試驗立刻得知。相反地,狗的血型複雜,捐血也沒有上述資源,目前也無法規管理,更沒有商品化之驗血試劑。故要知道狗的血型,需要做甚多繁瑣的檢驗。目前寵物輸血大多是將供應者(donor)與接受者(recipient)二者的血直接在玻片上混和後觀察,若無凝集反應(玻片上可見到凝集塊),就可先做少量輸血,觀察無不良反應就可繼續輸血,故每一隻狗的輸血過程較為複雜,且每一個步驟都要小心觀察,若觀察失誤,就可能會釀成大禍。
由於寵物沒有血庫,故每一次捐血都需要找供應者,找到之後要先檢驗該動物是否健康?是否有潛伏之疾病(焦蟲、心絲蟲、艾利希氏體、梨形鞭毛蟲、隱孢子蟲……等各種住血性病原),再驗血型是否相符。一般家狗飼主捨不得寵物折騰難受,故多放棄捐血。若想用流浪狗捐血,不僅檢驗費很貴,且大多數流浪狗的血液都不合格,需要重複篩選檢驗許多隻狗,耗時耗錢,收費困難,飼主可能不諒解。而且是否合乎動物倫理?尚有爭議。因為醫院並非經常遇到要輸血之病例,故一般的動物醫院很難自己養一群血狗備用。
至於費用如何計算?目前政府並無規定寵物輸血之統一收費價格,許多獸醫師與動物醫院開出的價錢也都不一致,依據台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教授黃慧璧研究室提供,寵物輸血的費用包括技術費(約15,000元,包括血液檢查、血型配對、放血費用與輸血費用),與血液費用(每C.C.血液7元;30公斤大的血狗一次可捐200~250 C.C.),例如需輸血100 C.C.,費用約 22,000元。
1970年代沒有血庫,人生病需要血就要找「血牛」,血牛每毫升(C.C.)血賣4元,當年牛肉麵一碗才1.5元!那時台大醫院不介入賣血,但會找血牛來輸血,血牛直接與病人交易,醫師不介入;聽說若病人經濟不好,血牛也會體諒而降價。目前台大動物醫院也是不介入輸血,也不介紹供血者。
建議解決方法
以上是目前寵物輸血因品管要求不同,而造成收費差異大之原因。若要解決此一問題,必須先建立血型之簡易測試系統,每一隻狗都需要測試,作為基本健康資料,否則不敷成本,沒有研發之意義;其次要養血牛狗,供應各動物醫院或動物急救站使用;另外可以根據每月輸血需求量,建立適當規模之狗血庫。
日本目前的做法是,沒有狗血庫,但不准賣輸血用狗血,狗之輸血用血只准許捐贈。另,日本有些動物醫院自行建立狗貓血型檢驗制度,自己建立血庫,但日本政府僅准許該醫院自用,不可「援助」其他醫院。因為寵物在法律上雖然是「物品」,但牠們給人類之精神安慰與日俱增,故也不能以「物品」之態度來管理狗,尤其是飼養血牛狗,因為賣血之所得利益被人類霸占,未尊重動物之「權利」,故日本不准買賣狗血做輸血用,就是怕將狗「物化」。
有關此一議題,動保團體之態度如何?獸醫最高行政主管機關防檢局之態度如何?動物福利最高主管機關農委會之態度如何?廠商之態度如何?消費者之態度如何?都不知道。這是一個消費者之新議題,需要社會與政府關心,就寵物的生命價值言之,更應予重新進行道德評估。
備註:本文以狗為例說明寵物輸血,貓之狀況比照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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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軟體問題多 漠視消費者權益
案例一: 消費者至本會申訴,2年前使用LINE的起始畫面,只有用手機登入的選項。 現在多了登入和註冊新帳號。 因手機故障恢復原廠設定,後來重新安裝LINE,選擇直接註冊新帳號,卻發現之前購買的貼圖與代幣都消失了。當下馬上回報問題給LINE公司,卻收到回覆因非使用登入的方式,即使註冊新帳號的E-mail和電話同一,也不能移轉原本花錢購買的代幣和貼圖。 明明是同一人所購買的貼圖,卻以不同帳號不能退回,實在不合理。且沒有提醒:想要保留貼圖必須註冊信箱,並且重灌後不可重新註冊以免貼圖消失。 ☆☆☆ ☆☆☆ ☆☆☆ 案例二: 2014年4月,消費者的LINE帳號被人盜用,近千元付費貼圖因此佚失。LINE系統回覆約需2週作業時間,但是目前完全沒有做任何處理。 ☆☆☆ ☆☆☆ ☆☆☆ 案例三: 消費者以信用卡付費購買代幣800枚,在兩個月後更換手機,剩餘代幣竟全數消失。消費者透過客服提問3次,要求返還,但都遭拒絕。 然而,在消費者花錢重新購買800枚代幣時,竟不用輸入任何信用卡資料,便能夠直接從上次填寫的信用卡資料扣款,顯見LINE公司絕對有能力分辨代幣應返還哪位用戶,只是不願處理而已。 ☆☆☆ ☆☆☆ ☆☆☆ 案例四: 消費者於103年時以正常方式進行跑跑薑餅人遊戲,該公司卻系統傳來檢測出不正當行為,鎖定帳號並停權。消費者向LINE公司以電子信件說明疑義,卻得到一個模糊的回答。後再以電子信件要求說明,該公司僅表示消費者有不當行為,卻沒有明確說是何行為! 消費者認為LINE公司有損其權益,應回復遊戲權限,並且要求道歉。 ☆☆☆ ☆☆☆ ☆☆☆ 案例五: 有LINE用戶的帳號兩度遭鎖,花費數百元購買的貼圖、遊戲幣無法使用,但去信客服詢問原因,業者竟告知基於安全考量,拒絕告知原因,讓用戶無法接受。對此,LINE台灣分公司表示,若用戶遭檢舉導致帳號遭鎖,不會事前通知用戶,因牽涉資安,事後也不會告知遭鎖原因。 消基會批評,LINE此舉漠視消費者權益,以資安理由拒絕告知用戶帳號遭鎖原因,太不可理喻。 (蘋果日報 2015/01/23) ☆☆☆ ☆☆☆ ☆☆☆ 從早期的yahoo即時通、skype以及走入歷史的msn,不同階段的通訊軟體陪伴大家跨越時間空間的距離,串起人們的情感。早期的通訊軟體僅能用文字傳遞,近來則發展出語音影像,並且隨著科技的發展,不再侷限於電腦上使用,也可以應用到平板手機上。 而全球知名的行動通訊軟體「LINE」,除了傳統的文字訊息外,還增加了語音、視訊通話與貼圖傳訊服務等豐富且多樣性的功能,也因此自2011年6月23日推出以來,在今年6月時,全球註冊用戶數已突破四億,其中LINE在台灣的用戶達1,700萬,全球排名第三,僅次於日本及泰國,但使用者密度是全球第一。 究其原因,除了即時便利性外,LINE所提供的貼圖服務更是獲得許多人的喜愛跟青睞,甚至紅到推出系列產品及卡通動畫,但LINE在不斷普及時,許多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 一、帳號問題 許多消費者曾因帳號被盜用或誤按刪除選項,而將LINE的使用帳號刪除,導致購買的貼圖與代幣消失,向LINE公司詢問後才被告知帳號無法回復。但在刪除帳號時,系統並無出現提醒說明文字:「消費者刪除帳號會同時將代幣、貼圖與通訊錄一同刪除」,僅於LINE服務條款中之細項有說明,容易讓消費者因為不知後果而刪除帳號,且因LINE定型化契約之服務條款已規定帳號刪除即無法回復,單方排除了LINE公司的相關責任,更是使消費者求助無門。 另外,將LINE系統版本升級、更換手機與電子郵件地址等,也會造成使用者帳號資料無法登入或遺失,付費貼圖、好友名單、聊天記錄、LINE周邊應用程式的資料等消失之情況,甚至還有帳號無故被封鎖,還被拒絕告知原因的情況發生,這些情況皆未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導致消費者常在問題發生後,才發覺LINE的服務並未如想像中那般安全穩定,甚至可說是步步驚心。 二、沒有直接聯絡方式 當消費者於使用LINE發生任何問題或疑慮時,由於LINE公司目前並未提供台灣分公司之實體客服單位與客服電話,因此消費者只能透過網路填寫問題反應表的方式提出問題。 此舉不只置消費者於消極被動的不利地位,LINE公司也常僅以系統罐頭式信件,回覆消費者所碰到的各種疑難雜症,更令消費者氣憤的是,若是遇到LINE公司無法回答或不願回答的問題,LINE公司就會迴避或無視消費者的提問,讓消費者的問題石沉大海,永遠得不到回應與解決辦法。 而當部分消費者因不滿權益受損,向消保單位投訴「韓商連加股份有限公司」(LINE PLUS CORP.)與「LINE Corporation」公司時,竟收到回覆指稱他們兩家公司並非同一公司:「本公司係韓商連家股份有限公司(LINE PLUS CORP.)之台灣分公司,與經營通訊應用軟體LINE服務(下稱「LINE服務」)之LINE Corporation並非同一公司;且事實上,LINE服務之相關管理、設備架設及營運事宜,亦非屬本公司之業務」。 然而,經查閱LINE之台灣官網,可知此兩家公司為子母公司之關係,另根據聯合新聞網2015年7月21日新聞「消費爭議不協商 北市法務局公布廠商名單」,其中「韓商連加股份有限公司」(LINE PLUS CORP.)即列在未出席協商的名單上。 LINE作為全球知名的行動通訊軟體公司,在不斷擴大市場賺取龐大利益的同時,竟是提供如此差勁的產品服務,甚至互相卸責,置消費者權利於不顧,實在有違一個公司企業所應具有的良好企業倫理。 三、服務條款不利消費者 消費者在下載使用LINE服務時,都須點選同意其定型化服務條款,才能註冊LINE的使用帳號,但您是否有仔細檢視這份定型化契約中都寫了些什麼呢? 仔細審閱該服務條款後,發現有許多條款都單方排除LINE的相關責任,甚至限制了消費者某些應有的權利。以下列舉LINE公司定型化服務條款中,不利消費權益之部分: (一)條款的變更: 「於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時,得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隨時變更本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變更後的本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自公布在本公司經營網站內的適當處時起生效。如用戶於本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變更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將視為用戶已有效且不可撤銷地同意變更後的本條款及其所適用的個別使用條款。由於本公司不會個別通知用戶相關變更內容,故請用戶於使用本服務時,隨時參閱最新版本的本條款及其所適用的個別使用條款。」 此條款之規定,讓LINE公司擁有隨時變更服務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的權利,並要求消費者被動的全部接受,顯然不符本國消保法第12條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平等互惠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因此該條款效力應屬無效。 (二)帳號: 「4.4.本公司認為用戶違反本條款或有違反之虞時,得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對該帳號進行停權或刪除。」 「4.5.本公司得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刪除自最後一次連線起已經過一年以上的帳號。」 「4.6.自帳號刪除時起,用戶於本服務的所有使用權不論任何理由均為消滅。即便是用戶不慎刪除帳號,原有的帳號亦無法回復,敬請留意。」 消費者之使用帳號,涵蓋許多個人重要資訊與財產,例如好友名單、聊天記錄、傳送過的檔案、付費購買的貼圖、投入許多時間與精力的遊戲等。然而LINE公司卻蓄意想藉此種極不合理的條款,任意處置對消費者而言非常重要的聯繫方式與心血成果,實在非常不負責任! (三)服務的提供: 「6.3.於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時,得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隨時變更本服務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並中止提供本服務。」 此條款之規定,即容許LINE公司可無預警的中止提供服務,但消費者須承擔使用帳號與各項相關服務突然被強制中止的風險。若消費者已花費龐大金錢於該服務,或是重要通訊錄名單與聊天記錄因此消失,將嚴重侵害消費者的權益! (四)免責聲明: 「14.1.不論明示或默示,本公司均未保證本服務(包括本內容)不具有事實瑕疵或法律瑕疵(包括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完整性、有效性、特定目的的適用性、安全等相關缺陷、錯誤或程式錯誤、權利侵害等)。本公司對用戶並無清除該等瑕疵後再提供本服務的義務。」 「14.2.因本服務而對用戶所造成的所有損害,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但本公司與用戶間的本服務相關契約(包括本條款)為消費者契約法規定的消費者契約時,則不適用此免責規定。」 「14.3.即使在前述第14.2.項但書所規定情形下,在因本公司過失(重大過失除外)所發生的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對用戶所造成的損害中,本公司對於特殊事由所造成的損害(包括本公司或用戶就損害發生已預見或有可能預見者),亦概不負其責。此外,因本公司過失(重大過失除外)所發生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對用戶所造成的損害,其賠償以發生該等損害當月自用戶收取的使用金額為上限。」 此段免責聲明,將LINE公司的民事上瑕疵擔保責任、債務履行責任與侵權責任完全免除,顯見LINE公司只想賺取利益,而無意承擔任何相對應負的責任。甚至此條款還規定,若消費者權益受損,僅賠償損害發生「當月」所收取的「使用金額」,明顯會遠低於消費者自使用該服務開始所付出的費用,這對消費者極為不公平! 不論從法律或企業倫理而言,任何一間公司對其所推出的產品,本就該承擔責任,保證該產品不具有事實瑕疵或法律瑕疵。然而LINE公司不僅以服務條款排除相關責任,甚至還規定「對用戶並無清除該等瑕疵後再提供本服務的義務」,此種完全無視消費者權益的舉動,消費者應強烈抗議並抵制! (五)準據法、管轄法院: 「本條款以日文為準,其準據法為日本法律。用戶與本公司間所發生起因於本服務或與本服務有關連的紛爭,以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此條款意味著,若消費者與LINE公司有任何法律上的紛爭,其準據法為日本法律而非台灣法律,若消費者對該公司提起訴訟,則必須至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提起訴訟。 這對於台灣消費者而言,將造成極大的訴訟困難,甚至因為無訴訟實益,而選擇放棄對LINE公司提起訴訟,此舉無疑會讓LINE公司更有恃無恐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而不願改變現況。 消基會呼籲 LINE作為一個市占規模龐大且版圖急遽擴張中的行動通訊軟體,本應嚴格把關其公司之相關服務與產品品質,甚至要更加兢兢業業、不斷改進,以回饋廣大消費者的支持。然而經調查,不僅有許多消費者於使用LINE服務時發生問題得不到解決,各種報章雜誌上相關消費爭議案件時有所聞,甚至LINE的服務條款也盡其所能的排除LINE公司的各種相關責任,反將風險與責任都轉嫁到使用者身上。 並且使用者帳號資料皆掌握在LINE公司手中,以現今技術要想辨識與回復使用者帳號資料是可行的,然而LINE公司卻聲稱帳號一經刪除即無法回復,也拒絕為消費者回復其他相關資料,種種舉動完全顯現出LINE公司消極且怠於處理的態度,漠視消費者權益! LINE公司雖屬非台灣本地的跨國公司,但本會認為,只要消費關係發生於台灣,即應依台灣的法律作為規範依據,適用本國「民法」、「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等法規,而不應放任此種境外跨國公司,藉由定型化契約主張在台灣免責,以及片面規定適用外國準據法與管轄法院,造成消費者在產品或服務的使用與法律適用上的爭議。 故此,LINE服務條款中「準據法為日本法律,以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應依本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以及本國消保法第47條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主張得由債務履行地與消費關係發生地(台灣)的法院管轄。 本會並認為,針對LINE之定型化服務條款,應依本國消保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本國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若該約定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之情形,而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因此LINE之定型化服務條款中,約定LINE公司可隨時變更服務條款與服務項目、不事先通知用戶對該帳號進行停權或刪除、免責聲明等,皆因為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依本國消保法第12條與本國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屬無效約定;且依本國消保法第10條之1規定「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LINE公司仍須對其債務不履行(例如:收費貼圖與通訊錄消失)與瑕疵擔保責任(例如:帳號無故不能使用)之情形,負起賠償責任或回復消費者之損失。 另外,與LINE聯手推出「MyCard LINE指定卡」的智冠科技公司,作為LINE之金流業者,亦應本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精神,針對消費者與LINE服務之相關爭議款項,可設立如同信用卡公司之「爭議款項止付制度」,以共同維護並促進消費權益。 本會鄭重呼籲,經濟部及相關政府單位,應盡快針對LINE等跨國服務,制定相關法律規範並落實管理與監督責任,因現今社會發展已然國際化,許多民眾都習慣於日常中使用各種跨國服務,若能制定相關法律規範,才可有效處理此類跨國服務產生之消費爭議,並積極保障消費者權益。 而若LINE公司屢錯不改,持續漠視消費者權益,則消費者們應團結起來,拒用LINE的相關服務與產品一段時間,以抵制LINE公司的惡劣行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消費者網路填寫問題反應表實際案例提出問題:您好 敝姓吳我帳號是000000@00000.com剛剛1小時前使用手機時帳號突然被登出由於出現錯誤只好刪除line並重新下載之前我有換機密碼可是又要我重新從gmail收認證碼等拿到認證碼重新登入我的資料卻完全空白群組好友貼圖完全不見請問可以幫我儘速恢復嗎?我帳號中有國際友人來往資料如果失去了可能失去跟他們的聯繫拜託--------------------------------------- 您好:這裡是LINE用戶服務中心。感謝您對LINE的支持。您所反應的問題,我們將為您說明如下:此次於使用本公司的服務時,為您帶來不便及困擾,我們深表歉意。我們進行確認作業後,結果顯示您之前所使用的LINE帳號已成為無法使用的狀態。您之前所使用的帳號內含有的資訊(付費貼圖、好友名單、聊天記錄、LINE周邊應用程式的資料等),我們亦無法救回,敬請見諒。同時,我們研判您之前所使用的LINE帳號仍顯示在您好友的好友名單內。因為該帳號並未正常刪除,且您亦無法依照正常操作步驟刪除該筆帳號,我們將可為您刪除該筆帳號資料。若您同意我們為您刪除帳號時,僅限這次,我們可將您以往擁有的付費商品回補至您目前所使用的LINE帳號內。(僅限付費貼圖、獲贈的付費貼圖、付費LINE代幣、付費主題)※進行確認作業後,若您未曾擁有任何付費商品,我們將不會進行回補作業,敬請見諒。請提供您使用新電話號碼建立的帳號基本資料給我們,並請利用本說明下方的<<回覆專用網址>>與我們聯絡,謝謝。◆請提供下列資訊◆【請務必回答所有問題】1)您同意我們刪除您舊有的帳號嗎?( )同意( )不同意※請於括號內填入〇號。※若您回答同意,我們將會刪除您的帳號。※若您回答不同意,在帳號無法正常刪除的狀態下,付費商品將無法回補。2)您目前使用的帳號基本資訊國家/國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帳號:用戶名稱:LINE ID:手機型號:3)請告訴我們您擁有的付費商品※請於您擁有的付費商品前方填入「○」號( )我沒有任何付費商品( )我有付費貼圖(含別人贈送的貼圖)( )我有LINE代幣( )我有付費主題(含別人贈送的主題)( )我有剩餘的LINE Store點數收到您的回覆後,我們將會儘速解決您的問題。《回覆專用網址》https://contact.line.me/zh-hant/?csNo=3686631&auth=df2850fb2c4c6b72d5053d0a0f473354我們將遵照隱私權政策使用您提供給我們的資訊 。此外,為了順利解決您的問題,您所填寫的資訊將會共享給LINE各關聯公司。請先同意後再傳送郵件。▼隱私權政策http://terms.line.me/line_rules/───────────────────────LINEhttp://line.me/LINE Corporation───────────────────────隋棠、林心如踹共! 薏仁水不保證美白,紅豆水不確定消腫
俗話說:「一白遮三醜」,夏日炎炎,無論男女擦防曬霜、撐陽傘怕的就是「黑」;小S ( 徐熙娣 ) 常掛嘴邊:「世上沒有醜女人,只有懶女人」,瘦就是王道,不管男女都渴望擁有馬甲線和人魚線。 在廣告強力傳播之下,薏仁水、紅豆水的「功用」不脛而走。消基會進行消費者問卷,知道紅豆水能消腫者佔88%,知道薏仁水能美白者佔80%,足見兩者的功效已經屬於「基本常識」。有鑒於此,相關產品如雨後春筍般推出:以7-11為例,愛健萬丹紅豆水及御白玉薏仁水就帶動了相關業績提升2成以上;纖Q好手藝紅豆水文宣:「銷售百萬瓶」,這兩款飲品狂銷的程度可見一般。 《蘋果日報》指出,2014年台灣超商飲料的市場商機高達530億元!紅豆水、薏仁水如何在眾多商品裡突圍而出呢?找明星代言是捷徑,故「愛健御白玉薏仁水」請來凍齡女星林心如,大打「39歲的美魔女」做號召,以一身白洋裝拿著商品邊搖晃邊說:「我喜歡這種白拋拋的感覺」,即使文案與影像並未直指「療效」,然已造成消費者的主觀連結;而跨足電影、電視等多媒體的隋棠,具有深高173公分、體重48公斤的先天優勢,穿著一襲鮮紅露背裝與短褲,重複台詞「口渴的時候,就是美麗的時候」,四週噴發紅豆注,主畫面凸顯「紅」,無非是想讓觀眾將名模隋棠跟紅豆水「間接」畫上等號。 是故,當消費者因代言人去購買時,信任的是代言人;一旦商品有了問題,代言人責無旁貸。前車之鑑不遠矣,例如陶晶瑩的「綠膳纖」因蘆薈素含量是國際公認行業標準的一千七百七十倍,遭衛福部勒令下架。最後衛福部僅已「廣告誤導減肥效果」開罰業者197萬,不過,該商品獲利4億元!代言人也未因此遭受法律或罰鍰之制裁,僅在臉書以62字漂白。 比起中國2015年修改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應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第16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台灣的政府機關顯然慢了人家一大步! (一) 連代言人都不敢掛保證能變白、瘦身,你還要繼續喝嗎? 致電林心如經紀人佳人,詢問她是否有飲用過,並且可保證瓶身文宣所言「美容養顏」嗎?經紀人代為回應:「她(指林心如)確實有試喝過才接下代言,至於試喝多長時間以及是否對她產生效果,因她不在國內,不知細節。而且這是「飲料」,並不是變魔術,可以把皮膚黑的人瞬間變白,跟個人體質還是有關係。廣告中的台詞是廣告公司的創意發想,我們僅是配合。」推測林心如應也知曉「愛健御白玉薏仁水」僅是「飲料」,而「配合說」更是逃避代言人的責任。 至於代言「纖Q好手藝紅豆水」的隋棠,因在國外待產,由其經紀人林雅敏回應。她表示隋棠(棠棠)從以前就自煮紅豆水,也會告訴身邊的朋友有消水腫的功能。她本身除了喝紅豆水之外,也會喝檸檬水、紅糖水……等,她是一個非常注重養生的藝人。 林雅敏表示,為接下「纖Q好手藝紅豆水」的代言,棠棠做了很多功課,並試飲8個月才合作的。她說:「站在我們的立場,會認為『紅豆水』能消水腫是大家知道的常識,但我想產品的效果還是因人而異,消費者如果抱持期待、因棠棠而買並希望達到如廣告詞所言的『口渴的時候,就是美麗的時候』,這牽涉到廠商跟廣告公司,或許詢問廠商會比較清楚。」 從兩位經紀人的回應可知,代言的產品如果出現問題或糾紛,概推卸給廠商與廣告公司。收取天價代言費的她們憑藉自身的媒體曝光度,卻罔顧自我對群眾的影響力,全以「廠商發言」做推諉之詞,坐收名利的她們應珍惜羽毛,且對代言產品負起百分之百的連帶責任。 (二)廠商應該告訴消費者的事情 1. 愛之味關係企業──愛健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消基會抽樣發現,成份表中有「香料」,且盲測問卷數據顯示高達90%的受訪者覺得「過香」,為何添加「香料」呢?公司發言人李訓洲表示,在第一道手續中以「蓬發技術」凸顯薏仁的香氣,效果也的確比原先香。他說:「可是,隨著每一批薏仁狀態的不穩定性,可能會影響商品的風味,於是加香劑是為了克服香味上的差異,達到平衡,讓消費者每次飲用時味道相同。」 網路平台如7-net,其文宣寫:「大薏仁具有美白功效;白木耳含膠質,堪稱植物膠原蛋白,讓皮膚有彈性。」誇大飲品的功效,明顯觸法。發言人卻回應:「『大薏仁』及『白木耳』在廣告文宣裡是『針對單一素材』所做的解釋,並非指本產品具有這些功效。」既混淆視聽,又不願強詞奪理。 「愛健御白玉薏仁水」從廣告到網路文字在在告訴消費者「大薏仁」的美白療效,究竟,喝多少才能變白呢?對方答:「本產品僅是『穀物水』,是為了跟市場做出區隔、差異化。美白的話,則因個人體質而定,但我們從未強調『喝了能夠美白』!」 2. 易珈生技: 隋棠代言的「纖Q好手藝紅豆水」廣告跳真:「口渴的時候,就是美麗的時候」,是否有誤導消費者嫌疑?對方回應:「廣告是委外製作,這方面需要請教廣告公司。」明星、廠商、廣告公司彼此互踢皮球,絲毫沒人肯勇於承擔。既然主打「赤小豆」,其為中藥材主消水腫,刻意「強調」原料和市面其他廠牌紅豆水與眾不同。然瓶身成份僅標示水、赤小豆,那麼整瓶紅豆水的濃度到底佔多少呢?發言人張依筠表示:「這屬於配方機密,不方便透露,且本公司從未提及消費者飲用後可以達到消水腫的療效。」 上述兩項「飲品」售價35元,「機能水」普遍25元左右來講,有明星加持過的價碼也水漲船高。而「薏仁水」不能美白,「紅豆水」不保證消水腫,這樣的「水」定價顯然不合理。 (三) 中醫師意見 Q:請問以中醫角度,如何煮食「大薏仁」、「赤小豆」以達到美白、消水腫最佳療效? A:「大薏仁」、「赤小豆」的煮食以皮殼尚留,未到破皮爛糊為佳。 Q:大薏仁、赤小豆「原先」是針對何種病症的藥材? A:大薏仁、赤小豆「原先」是用來治療腳氣、水腫,皮膚濕疹而使用。 Q:大薏仁、赤小豆對罹患什麼病的人應避免飲用或食用? A:便祕、皮膚乾燥、口乾咽燥的人應避免飲用或食用。 Q:單憑「薏仁水」想美白者,一日最多喝幾罐?多食有益或有害?以及以您的觀察需要一日喝多少、喝多久方可見「美白療效」? A:單憑「薏仁水」想美白者,喝多久方可見「美白療效」因人的體質、作息而異。 Q:單憑「紅豆水」想瘦身者,一日最多喝幾罐?多食有益或有害?以及以您的觀察一日對多飲用多少為佳?喝多少方可見「消腫療效」,且以減肥觀點來看,光靠「紅豆水」瘦的是水而非脂肪,那麼「一般人」消水腫的公斤上限是多少? A:單憑「紅豆水」想瘦身者,因人的體質、作息而異。「一般人」消水腫的公斤上限,以1個月3公斤左右較為健康。 (感謝黃中瑀醫師資訊提供) Q:大薏仁、赤小豆「原先」是針對何種病症的藥材? 大薏仁: 用於小便不利,水腫,腳氣及脾虛泄瀉等。本品甘補淡滲,功似茯苓。對於脾虛濕滯者尤為適用。若脾虛濕盛之水腫腹脹,食少泄瀉,腳氣浮腫等,多與茯苓、白朮、黃耆等藥配伍。又因其性偏涼,能清利濕熱,亦可用於濕熱淋證,如《楊氏經驗方》單用薏苡仁煎服,治療砂石熱淋。 2.薏仁屬五穀類,可以用來煮飯、湯、磨成粉服用或沖泡食用。據中國歷代典籍載,薏仁可利腸胃、健胃益脾、補肺清熱。薏仁含有醣類、蛋白質、脂肪、維生素、鉀、鈣、鐵等營養素,並含有豐富水溶性膳食纖維,可降低血中膽固醇含量和三酸甘油脂濃度,每天食用50至100公克薏仁,可預防高血脂症高血壓、中風、心血管疾病以及心臟病。 薏仁又是一種美容食品,常食可以保持人體皮膚光澤細膩,消除粉刺、斑雀、老年斑、妊娠斑、蝴蝶斑,對脫屑、痤瘡、皸裂、皮膚粗糙等都有良好療效。 Q:大薏仁、赤小豆對罹患什麼病的人應避免飲用或食用? A.: 大薏仁 (1) 薏仁具有抗過敏及調整免疫功能,並能排出體內廢物及不良細胞,受精卵在未成形(3個月)前被視為一個變異細胞所以也有可能會以廢物被排出造成流產,因此初孕婦不宜食用。 (2)一般人食用過多薏仁,會因薏仁醣類黏性較高,妨礙消化。 (3)由於大薏仁化濕滑利的效果顯著,會使身體虛冷,因此遺精、遺尿患者、虛寒體質不適宜長期服用。 赤小豆 (1) 由於豆科植物富含寡糖,大量食用時容易導致脹氣,所以腸胃不適者宜適量攝取即可。 (2)紅豆富含鉀及蛋白質,而豆類食物中除黃豆外,蛋白質品質多半較差,故有腎臟健康問題而需限鉀和限蛋白者,則不宜多吃紅豆。 (3)陶弘景:「性逐津液,久食令人枯燥。」 Q:單憑「薏仁水」想美白者,一日最多喝幾罐?多食有益或有害?以及以您的觀察需要一日喝多少、喝多久方可見「美白療效」? A:想要單憑薏仁水美白,一天約1-2罐,依個人體質使用,但臨床上無醫療數據支持可單憑薏仁水美白,仍需搭配防曬等措施。但孕婦遺精、遺尿患者、虛寒體質不適宜長期服用。若有上述不適合者,不建議飲用。 Q:單憑「紅豆水」想瘦身者,一日最多喝幾罐?多食有益或有害?以及以您的觀察一日對多飲用多少為佳?喝多少方可見「消腫療效」,且以減肥觀點來看,光靠「紅豆水」瘦的是水而非脂肪,那麼「一般人」消水腫的公斤上限是多少? A:想要單憑紅豆水美白,一天約1-2罐,依個人體質使用,但臨床上無醫療數據支持紅豆水減重,仍需搭配運動及飲食控制等措施。腸胃不適者宜適量攝取即可。有腎臟健康問題而需限鉀和限蛋白者,則不宜多吃紅豆喔。若有上述不適合者,不建議飲用。 至於「一般人」消水腫的公斤上限是多少?減重初期,一開始消耗的都是水分,大約1週有1-2公斤的體重下降,依個人而異,但約2-3週後,水份消耗減緩,就會開始進入停滯期,如果沒有搭配運動及飲食控制,體重很快就容易回彈。 隋棠所謂的消水腫秘方~每天至少帶「3大罐」出門,除1800C.C的紅豆水外,每日還喝黑糖老薑茶及新鮮檸檬水。個人比較傾向認為此女星應該是喝超乎常人飲用量的水而產生排尿很好的結果。 最後,千萬別把紅豆水當成聖水,認為飲食不節制(如吃很鹹或很甜),只要花二、三十元買瓶紅豆水來喝就可利尿消水腫或減肥。廣告,還是看看就好,畢竟明星的好身材主要還是來自她們的天生麗質和後天長久以來的努力維護,而非單純靠她們所代言的單一產品。 (感謝黃聖峰醫師資訊提供) 綜合上述兩位中醫師的意見得知:「無論是『大薏仁』或『赤小豆』皆是「輔佐」作用。」而二樣飲品都號稱使用「獨家技術」製成,然而在與廠商聯絡時,都以「配方」為由,避開關鍵的「濃度」多寡;而現今的科學儀器無法單獨分析其濃度百分百。 (四.) 國家通訊委員會(N.C.C.)、衛福部說法 國家傳播委員會(N.C.C.)電台與內容事務處專員曹迪祺表示:「廣告 (指愛健薏仁水、纖Q好手藝紅豆水)非常『抽象』,然如『大薏仁』、『赤小豆』確實是中藥材,就應加註警語。例如『保利達B』、『維士比』添加藥酒即無『分級』的問題。」他強調:「目前法規並沒有詳細的規範,一切都需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檢核有無問題,N.C.C.才能進行懲處。」足見法律過於寬鬆,讓廠商、代言人、廣告公司有「借題發揮」的空間。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企科組蔡弘曆看過「愛健Aiken飲料情報讚」後表示:「單就文字部分,『水腫身材』、『清除負擔』已有宣稱療效之疑慮,是能送交衛福部做調查的。」另外該飲品在7net網站「非特定人士」可見的文字「大薏仁具有美白功效;白木耳含膠質,堪稱植物膠原蛋白,讓皮膚有彈性。」明顯違規,是可開罰的。 至於隋棠在臉書「隋棠Sonia Sui」提及「腿部水腫」是醫學名詞亦是有問題的部分。然而她說:「兩個廣告都非『直述句』,造成前後邏輯的不連貫,是業主刻意規避法律責任的手法。」例如「好氣色」或YouTube上「纖Q好手藝紅豆水」廣告隋棠反覆說「口渴的時候,就是『美麗』的時候」,皆是抽象概念,礙於非客觀字眼,也無法可管。 N.C.C.曹迪凱表示:「不受限時段的廣告,就是『一般食品』!」 (五)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 國家通訊委員會與衛福部應再對「有疑義」之商品審查進行明確分工,以杜絕管理漏洞。 2. 增修廣告法,杜絕廠商游走廣告的灰色地帶,以加強保護消費者的力度。 3. 違法的廠商及代言人均應嚴格管理。 對業者 1. 比照衛福部「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之規定,詳細標示大薏仁、赤小豆的百分比。 2. 應標示警語,明確告知哪種病患不宜飲用。 3. 依廠商回應商品並無強調療效,價格應按照一般機能水或飲用水。 4. 業者透過不同媒介的電視與網路廣告,進行不同調的文宣,在網路比傳統媒介風行的現今,業者的巧立名目應自我約束。 對代言人 1. 確實「試飲」過,且明白該產品性質,以盡代言人的言責。 2. 代言人應對粉絲(Fans)負起個人聲譽及法律責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登革熱疫情發燒 消基會呼籲應儘速建立「燈號示警」 消費退費處理政策
登革熱本土病例從入夏到昨日(9月15日)已達10384人,突破萬人大關,行政院業已於15日成立「登革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度防疫物資、人力和醫療資源,展開全面對抗登革熱疫情! 消基會指出,就在全民抗蚊戰役中,消費者爭議亦浮現出來,近日接續多位消費者反應「登革熱疫情爆發,前些時候參加台南古都的旅遊行程和預定民宿已經不敢去了,想退費卻遭業者拒退!」 根據104年8月23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在天秤颱風來襲前,以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4點、第23點及第24點規定,提出建議: 一、對於已無法進行旅遊行程之地區 消費者於出發前,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旅行業者則應提出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二、對於擬前往之旅遊地區如非屬上述已無法進行旅遊之地區,而係認為該地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 消費者於出發前,亦得向旅行業者主張解除契約,但應另按旅遊費用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之金額補償旅行業者。 三、正在行程中之旅遊團 因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者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予消費者。 消費者如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之安排時,得向旅行業者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其先墊付費用將消費者送回原出發地後,消費者再附加利息償還旅行業者之前墊付之費用。 因此,消基會強烈呼籲觀光局和衛福部疾病管理署應比照處理,讓消費者得以安心出遊、安全返家。 消基會指出,登革熱疫情自5月爆發到今天,疫情愈演愈烈,消基會的諮詢專線接到消費者反應,相信上述兩個單位亦會接到消費者反應,但是疾病管理署和觀光局未就主管業務思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在政策沒有任何因應措施,真是慢了一大步! 今(9/17)日,就在全台登革熱病例突破萬例之際,大陸國台辦表示,陸方注意到在台灣南部爆發嚴重的登革熱疫情,大陸國家旅遊局已經發布旅遊提示,提醒大陸民眾盡量減少去疫情嚴重地區旅遊,反觀國內觀光局和疾管署卻不動如山,毫無關注消費者健康權益的作為,輕忽消費者安全。 為亡羊補牢,消基會呼籲觀光局和衛福部疾病管理署應即時反應疫情,並於網頁和服務電話上告知消費者權益,同時比照外交部領事局的「燈號示警」,形成未來天災、戰爭、疫情等模式的消費退費處理政策,讓業界和消費者兩相安心,循序處理相關事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防蚊液百百款 怎麼選才有效?
疾管署最新疫報顯示,入夏以來,本土確定個案為9862人;9月14日新增296例本土登革熱病例,以台南市237例、高雄市50例最多;不過,台東縣昨天出現第一例登革熱確定病例,代表台灣全島均已淪陷,只剩下馬祖沒有疫情。 疾管署指出,目前仍有34例病例在加護病房治療,台南市30例、高雄市4例;累積疑似死亡個案為52例,其中18例死因與登革熱相關,34例待審(台南市32例、高雄市2例)。 當全民因登革熱恐慌之際,市面上充斥著各種防蚊商品,如防蚊液、防蚊貼片、防蚊衣物、蚊帳……等,訴求防蚊、驅蚊,期盼透過這些商品阻隔疫情,保護全家安康。 然而,以正夯的防蚊液商品來看,消基會於9月2日到大型量販店為消費者進行商品與效能調查時發現,目前市面上大多數防蚊液商品均號稱「無毒」、「天然」,希望讓消費者覺得商品安全;至於含有目前官方認可的有效「驅蚊」的成分「敵避或待乙妥」(DEET),僅有一款,且其濃度為15%。(請詳見表格一) 據了解,衛福部食藥署針對歸「指示用藥」的防蚊液有15張許可證,主要是含有「敵避或待乙妥(DEET)」成分,目前僅「先智生物科技」、「黃氏製藥」、「明大製藥」和「人生製藥」等4家藥廠的5款登記合格防蚊藥,其餘持有許可證的藥廠因市場因素已經停產,消費者需要特別當心。(請詳見表格二) 目前防蚊液商品,嚴格說起來有3個單位負責管理,由衛生福利部管理的「指示用藥」(經醫師指示用藥),經核准取得許可證後才能販售,外包裝會有標示藥品許可證字號,如「衛署藥製」、「衛部藥製」或「內衛成製」,可使用在皮膚上,但建議在距離皮膚或衣服約10-15公分處噴灑;同時噴灑於衣服袖口、褲管處可增加效果。另一類是屬於環境衛生用藥的防蚊液商品,屬於環保署管理,為環境衛生用藥,產品外包裝標示有「環署衛製」或「環署衛輸」,防蚊液成份為敵避(DEET),依法不能直接使用於人體皮膚,僅能使用於紗窗、地板、牆壁、桌椅等環境上。 另一類是精油類防蚊液,屬於一般商品,過去依據行政院環保署之環境用藥理管法核定為不列管環境用藥,唯該署已刪除該條文(56條),故目前尚未有主管單位管,日前行政院消保處才開過相關「釐清防蚊產品之主管機關會議」,下週將在第二次會議後指定主管單位,現下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標示事宜。 常見的精油防蚊液,成分包括香茅精油、檸檬胺精油等,可直接使用在人體皮膚上,因其具揮發性質且作用短暫(約只有3-5分鐘),對使用者不致有健康疑慮,此類產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倘市面上販售該類產品宣稱「可預防登革熱」者,則違反藥事法第69條,可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另外要提醒民眾,「環署毒字第○○○○○○○○○號」是代表公文書號碼,並不是核准的許可證號碼,請消費者們注意,不要被不法的業者混淆視聽而誤用來路不明的環境用藥。 消基會指出,對抗登革熱病媒蚊的忌避成分,目前國內僅有DEET(diethyl toluamide待乙妥,又稱敵避),正常情況下DEET不會有太大的副作用,在極少數的情況下,使用敵避的商品會導致皮疹,有些人使用含有高濃度的敵避產品(例如:50%或70%)或是暴露於過量的敵避而產生紅疹、水泡以及皮膚與黏膜刺激性。少數使用過量和濫用的案例中,在孩童身上發生腦部相關疾病與癲癇發作的現象。(資料來源: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 美國小兒科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AAP)建議,用於孩童身上的相關產品必須含10%或更少敵避的產品;美國環保署建議2個月以內的幼兒應禁用;孕婦亦應盡量避免暴露於其中;成人限量標準是30%以下為原則;美國疾病管制局(The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CDC)則建議在戶外時使用含有敵避的防蚊液為宜。 至於市售防蚊液大宗的各式天然精油防蚊液到底有沒有效用呢?臺北市立大學地球環境暨生物資源學系黃基森博士表示,宣稱天然成分、有效性及可發揮效果的時間等功能的防蚊液必須要有研究報告支持。而政府機關目前仍沒有訂定「天然防蚊液藥效檢測方法」,因此無法或不易評估或比較不同特性之防蚊(蟲)成效,包括有效性、可發揮效果的時間長短等。 目前市售天然防蚊產品成分,主管機關也未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定之各類精油CNS標準進行其成份或品質之進行檢測,故商品上之標示成份、品質與精油名稱是否與內涵物一致,亦不得而知,消費者面對的則是廠商以配方機密為由,不對外宣布。 黃基森博士表示,目前市售成天然防蚊液僅少數產品有委託學術單位進行藥效試驗與成分鑑定,但大多數市售產品則無。黃基森博士表示目前美國已核准7種,約600種產品,包括(1)貓薄荷油(Oil of Catnip );(2)檸檬桉油(Oil of citronella);(3)敵避/待乙妥(DEET);(4)IR3535;(5)派卡瑞丁(Picardin);(6)對-薄荷烷-3,8-二醇(P-Menthane-3,8-diol);(7)(2-十一酮(2-undecanone)。另外經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公告5種含精油成份產品為不列管防蚊液清單,包括(1)檸檬桉油(Citronella oil);(2)雪松油(Cedar oil);(3)香葉草油(Geranium oil);(4) 西洋薄荷油(Peppermint and Peppermint oil);(5)大豆油(Soybean oil)。因此,民眾在病媒蚊蟲傳播疾病流行時有多元選擇且合適的防蚊液使用。 至於登革熱疫情爆發以來,民間開始流傳部分偏方,如「燒艾草」、「燒橘子皮」、「用菖蒲、香茅、肉桂、薰衣草等自製驅蚊香包」等幾個方法,其驅蚊效果如何?是否會對人體有害? 黃基森博士認為,艾草、橘子皮、菖蒲、香茅、肉桂、薰衣草等精油確實有驅趕某些害蟲的效果,但如果沒有填加其他物質,藥效時間並不長。若採用焚燒的方式,短暫使用或不常使用,可能沒有問題,但以焚燒方法頻繁使用,是否對人體有風險,仍待研究探討。 另外,文獻也報告,香茅油和尤加利油可能對皮膚有刺激性,對二歲以下小孩及部分皮膚敏感族群應避免使用。 針對登革熱疫情,消基會呼籲: 主管機關 1. 儘速明訂管理權責,通盤訂定市售防蚊液商品的品質與把關限量標準,以保護消費者安全。 2. 現有市售防蚊產品均宣稱有「防蚊」療效或效能,若涉及廣告不實,應速查處,以免誤導消費大眾。 3. 部分市售防蚊商品宣稱有「潤膚」、「殺菌」、「抑菌」等功效,政府主管機關應予釐清、查處;若有「其他化學成分」或「其他居家害蟲」成效者,仍可能對環境與人體有危害,均應儘速訂定管理規範,以保護消費者。 4. 仿照美國將防蚊液採分級管理制度,輔導防蚊液者申請查驗或經安全性評估後,以不列管方式公告防蚊液有效成份清單,讓消費者有多元且合適的防疫用品。 消費者選購的建議 1、成份:忌避劑多含有敵避(deet,diethyltoluamide)作為主要的有效成分(目前市售之5%、7%、15%、20%敵避/待乙妥防蚊液)。一般而言,有效的忌避劑需含有10%敵避作為主成分。 忌避劑以塗抹的形式使用較噴灑方式來的有效,而以凝膠方式的劑型效果最佳。忌避劑亦可施用於蚊帳或紗門,但忌避劑可能會和合成纖維產生化學作用,如敵避會溶解部分塑膠,⽽埃卡瑞丁則不會溶解塑膠。 2、純天然成分忌避劑:含天然成分忌避劑,例如精油及添加物(如草藥萃取物及抑菌劑)的忌避效果較差,可要求業者提供學術機關提供該產品之成份與藥效證明。燃燒新鮮的香草植物葉片可產生煙霧,在緊急情況下亦可提供些許的防護效果,部分植物的葉片或其他組織部位因含有精油類的芳香物質,如檸檬桉油(Citronella oil);(2)雪松油(Cedar oil);(3)香葉草油(Geranium oil);(4)西洋薄荷油(Peppermint and Peppermint oil)等防蟲植物等,除可藉由燃燒達到忌避效果外,亦可將葉片揉稔後將其汁液塗抹於皮膚上,達到防護效果,但仍以政府核發許可證的之忌避劑或美國環保署查驗公告之成份防護效果最好。 3.使用限制:多數忌避劑因有效作用期較短(2-4小時),且對口腔、眼睛的黏膜具有刺激性,造成使用上亦有諸多限制,包括:(1)幼童使用時應注意避免忌避劑接觸到眼睛及嘴部,在加拿大已於2002年規定「未滿6個月的嬰兒不得使用」及「6個月至12歲的兒童不可用於臉與手的部位」;(2)忌避劑會因汗水而流失影響效果;(3)文獻上亦有大範圍塗抹會有誘發癲癇發作案例或過敏反應之報導;(4)可能會與合成纖維產生化學作用,或會溶解部分塑膠。 此外,其他可以對吸血蠓或蚊蟲產生忌避效果的產品包括蚊香、電蚊香、精油燈等,使用的安全性較高,其產生的驅蟲成分之煙霧具有良好的忌避效果,可於室內房間使用,無風的情況下於露台、陽台處施用效果亦佳,但在有風的情況下及開放空間中施用的效果有限。 電子驅蚊器可發出固定頻率的波長,模擬雄蚊遭受攻擊的振翅頻率,以達到驅蚊效果,但科學研究已經證明這是沒有效果的。 某些地區謠傳維他命B1(thiamin)可作為忌避劑使用,但仍未有科學證據證實維他命B1有忌避作用或者可減輕叮咬處造成的過敏反應。 總之,最好的迴避方式仍為避開蚊蟲活動之高峰期與地區,並穿著具保護能力的衣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台南市衛生局指出,目前市內流行的第二型登革熱部分症狀和「腸胃炎」類似,而阿斯匹靈、類固醇都有引發出血的可能,因此要求醫師、民眾切勿使用這類抗發炎藥劑。一旦察覺身體不適,應盡速就醫、抽血,才是上上策。 敵避(Deet) 資料來源: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 敵避是一種化學物質(N,N-二乙基間甲苯甲醯胺,N,N-diethyl-meta-toluamide)被用於許多驅蟲產品。 · 目前已經廣泛地使用防治登革熱疫情。 · 被設計直接用於人類的皮膚上來驅除昆蟲,而並非殺死。 · 暴露於過量的敵避而產生紅疹、水泡以及皮膚與黏膜刺激性。 · 孕婦和年幼的孩童可能對於敵避的不良健康影響較為易感。 · 用於孩童身上的相關產品必須含10%或更少敵避的產品。如同一般避免暴露於化學物質。孕婦應盡量避免暴露於其中。 · 使用適量的驅蟲劑,回到室內後用肥皂和水清洗噴灑過驅蟲劑的皮膚。 本文重點 【敵避(deet),CAS#134-62-3】,如果使用得當,含有敵避的製品可以驅除蚊蟲。如果有遵照標籤指示並採取正確的預防措施,使用含有敵避的驅蟲劑不應該存有健康顧慮。謹慎地使用敵避,僅在暴露且未受傷的皮膚上使用。當你返回室內時,用肥皂和水清洗您的肌膚。 檢查標示看看敵避在產品中所佔的百分比,濃度顯示了這項產品的有效性有多長的時間,而這很可能必須要再塗抹該項產品。 一、什麼是敵避(DEET)? 敵避是一種化學物質(N,N-二乙基間甲苯甲醯胺,N,N-diethyl-meta-toluamide)被作為活性物質用於許多驅蟲產品。敵避於1946年由美國軍隊所發展,在1957年正式註冊被公眾市民所使用。目前它已經被廣泛地使用了,每年大約有30%的美國人口使用敵避來驅蟲。 敵避的製品目前有各種形式:液體、乳液、噴霧劑甚至是浸漬材料,如:腕套。被註冊直接用於人類皮膚的驅蟲劑其成分含有4%~100%的敵避,目前向美國環境保護署(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U.S.EPA)註冊,含有敵避的產品大約有230項。 二、敵避的濃度意涵? 產品中敵避的濃度顯示了這項產品的有效性有多長的時間,較高的濃度並不代表該項產品有較好的功效,它代表的是其有效性有較長的一段時間。 舉例來說,一項含有10%或更少敵避的產品可能可以持續兩小時,而一個具有更高濃度百分比的產品將可以持續其兩倍長的時間。因此,根據個人在戶外停留的時間長度,較低濃度的產品可能需要補充塗抹。某些種類的戶外活動可能需要個人再塗抹。 三、敵避的用途? 敵避是用來驅除會叮咬人的昆蟲和害蟲,像是蚊子和壁蝨。敵避被設計直接用於人類的皮膚上來驅除昆蟲,而並非殺死他們。 四、有什麼潛在的健康影響? 如果有遵照標籤指示並採取正確的預防措施,使用含有敵避的驅蟲劑不應該存有健康顧慮。 在極少數的情況下,使用敵避的產品會導致皮疹,有些人使用含有高濃度的敵避產品(例如:50%或70%)或是暴露於過量的敵避而產生紅疹、水泡以及皮膚與黏膜刺激性。少數使用過量和濫用的案例中,在孩童身上發生腦部相關疾病與癲癇發作的現象。 五、哪些是易感性的人群? 易感性的人口比起暴露於同濃度的大多數人,對於敵避會展現一種不同或更大的反應,原因包含遺傳構成、年齡和健康與營養狀況。原先就有慢性皮膚疾病,像是痤瘡、牛皮癬或皮膚過敏傾向(遺傳性過敏體質)的人、孕婦和年幼的孩童(尤其是兩歲以下的幼兒)可能對於敵避的不良健康影響較為易感。 六、對於孩童和孕婦有甚麼特殊的注意事項? 就如同所有的化學物質,避免孩童非必要的暴露是很重要的。但問題是多少量的敵避對於孩童才是安全的。根據美國小兒科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AAP)建議,用於孩童身上的相關產品必須含10%或更少敵避的產品。如同一般避免暴露於化學物質。孕婦應盡量避免暴露於其中。 七、如何安全地使用敵避產品? 注意事項 · 閱讀並遵守產品標籤上的所有指示與注意事項。 · 把敵避儲放在兒童無法觸及的地方。 · 避免對小於2歲的兒童使用驅蟲劑。 · 避免過度使用其產品。 · 使用適量的驅蟲劑。 · 在暴露的皮膚和/或衣服上使用適量的驅蟲劑。 · 回到室內後用肥皂和水清洗噴灑過驅蟲劑的皮膚。 · 清洗噴灑過驅蟲劑的衣服,在您穿著它之前。 · 在臉上使用時,先噴在手上再塗抹到臉上。 避免事項 · 避免直接噴灑在臉上。 · 避免用在割傷、傷口或發炎的皮膚上。 · 避免用於幼童的手或眼口附近。 · 避免幼童使用該產品。 · 避免在密閉空間裡噴灑噴霧器或幫浦式的產品。 · 避免使用在兒童的寢具或床單上。 八、假若發生不良反應的情況該如何處理? 有一小部分的兒童和成人可能對化學物質(如:敵避)敏感。如果您懷疑您或您的孩子對這項產品有不良的反應,應該停止使用該產品,清洗噴灑過後的皮膚,並致電給您當地的毒物控制中心或醫師尋求協助。如果您要去看醫生,請攜帶致敏之驅蟲劑產品至醫療相關院所求診。 附件一:我國目前市面上有販售之含DEET成分藥品製劑許可證清冊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許可證字號 有效日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申請商名稱 適應症 成分 衛署藥製字第038995號 109/06/29 夏蚊防蚊液120公絲/公撮(待乙妥) SM INSECT REPELLENT SOLUTION 120MG/ML (DIETHYLTOLUAMIDE)"ONPYLU" 先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驅逐蚊、蒼蠅、蚤、蝨、水蛭叮咬 N,N-DIETHYL-META-TOLUAMIDE (DEET)... 120 MG 衛署藥製字第039877號 105/04/08 "安皮露"夏蚊防蚊液330公絲/公克(待乙妥) SM INSECT REPELLENT SOLUTION 330MG/ML "ONPYLU"(DIETHYLTOLUAMIDE) 先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驅逐蚊、蒼蠅、蚤、蝨、水蛭叮咬 N,N-DIETHYL-META-TOLUAMIDE (DEET)... 330 MG 衛署藥製字第032305號 109/03/28 妥邁霖防蚊液283.68公絲/公撮(待乙妥) TOLU SOLUTION 283.68MG/ML (DIETHYLTOLUAMIDE) "H.S." 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驅逐蚊、蟻、蒼蠅、蚤、蝨、臭蟲等 DIETHYLTOLUAMIDE... 283.68 MG 衛署藥製字第039860號 106/12/31 防蚊易驅蚊液250公絲/公克(待乙妥) MEFO REPELLENT SOLUTION 250MG/GM (DIETHYLTOLUAMIDE) 明大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驅逐蒼蠅、蚊、蚤、蝨、水蛭叮咬。 DIETHYLTOLUAMIDE... 250 MG 衛署藥製字第039951號 105/05/03 防蚊叮液120公絲-公撮(待乙妥) MOSQUITO GUARD SOLUTION 120MG/ML (DIETHYLTOLUAMIDE) "OMI-BROTHERHOOD" 人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驅除蚊子、跳蚤、 、蒼蠅叮咬 DIETHYLTOLUAMIDE... 120 MG 附件二:市售防蚊液標示調查表(資料來源:消基會) 編號 商品名稱 生產廠商或進口商(含地址、電話) 產地 主要成分或材料 淨重或容量 製造日期與有效日期 標示之用途、性能 許可證字號(含DEET者需標示) 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1 潔芬檸檬香茅抗菌防蚊液(添加保濕因子) 威爾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台南市南區新愛路34號 0800-003660 臺灣 天然檸檬香茅精油、保濕劑、去離子水、ChlorhexidineGluconate(0.05%法規抗菌成分) 120ml 20150309製造,有效期限3年 (大人小孩皆適用)預防蚊蟲叮咬和抗菌及避免傳染疾病發生 無 有 2 NaturalKiss天然植物精油A+防蚊液 美麗徠化妝品美容工業(股)有限公司 嘉義縣民雄工業區新生街1-2號 02-2789-2987 臺灣 純水、肉桂、薄荷、雪松、荊芥、檸檬香茅、薰衣草、尤加利等天然精油配方 98ml±5ml 2015.03.10製造,不開封保存3年 驅趕小黑蚊 無 有 3 歐護噴霧式防蚊液 台灣莊臣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富錦街421號2樓 (02)2760-2211 美國 敵避(Deet)15%w/w 108毫升 2015.02.06製造,有效期限3年 驅逐蚊子 環署衛輸字第0402號 (一般環境用藥) 有 4 歐護植物防蚊乳液 美商台灣莊臣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富錦街421號2樓 (02)2760-2211 加拿大 植物精油 88ml 2014.02.10製造,有效期限6年 防蚊乳液 無 有 5 森之浴薰衣草防蚊液 中西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市仁德街93號 0800-231-051 臺灣 含天然尤加利成分精油(對-薄荷烷-3,8-二醇/P-Menthane-3,8-diol)、薰衣草精油等、天然保濕劑 50ml 2015.02.26製造,保存期限2年 預防蚊蟲叮咬 無 有 6 綠油精叮寧柚香長效防蚊液 新萬仁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豐原區文賢街158號 0800-228-080 臺灣 尤加利、天竺葵、白千層、丁香…等天然防蚊植物精油、柚子萃取物 120ml 2015.04.15製造,有效期限4年 防蚊 無 有 7 免驚蚊MOSQUIT植物防蚊液 薇薾登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觀音鄉樹林村經建四路42號 (02)2876-5825 臺灣 檸檬尤加利萃取液成分(p-Menthane-3,8-diol)、 蘆薈萃取液、水、酒精、ethyl3-[N-butyl-N-acetyl]-aminopropionate 80ml 2015.02.12製造,保存期限5年 蚊子忌避劑,防止蚊蟲叮咬。 防止蚊子叮咬(大小黑蚊、病媒蚊)。 無 有 8 小博士Dr.Mini防蚊噴劑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30號 (02)2367-1718 臺灣 水、酒精、乳化劑(PEG-40HydrogenatedCastorOil)、檸檬胺(p-Menthane-3,8-diol)、香茅油(CitronellaOil)、防腐劑(ChlorhexidineGluconate)、三乙醇胺 60毫升 2015.03.02製造,有效期限3年 居家室內外及夜間睡眠,到戶外、山區、海邊活動,有效預防蚊叮咬。 無 有 9 nacnac天然草本精油驅蚊慕斯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陽光街321巷60號 臺灣 有機尤加利、檸檬香茅、薰衣草、檜木等天然植物精油 50ml 2015.05製造,保存期限3年 實驗證明,小黑蚊驅避率90%以上。 適合嬰幼兒使用。 無 有綁約到期改約難 續用費率高高竄
「門號綁約都到期了,業者怎麼還繼續收錢?」許多消費者向電信業者辦理門號綁約的優惠方案,待綁約期限截止後,會有上述疑惑,甚至質疑業者沒提醒合約到期就自動續約明顯違法,不過實際上,門號綁約到期,並非民眾一般認知的契約終止,因此也衍生不少誤會糾紛。 坊間電信業者為吸引消費者或留住舊客戶,推出門號綁約可優惠購買手機、或可享低資費的方案。以台中王先生為例,他為了購買智慧型手機,多方比價後,選擇一家電信業者申辦新門號綁約兩年,但這門號他幾乎沒使用,僅每月按期繳月租費,不過待綁約期滿後,卻仍繼續收到帳單,讓他很不解,明眀合約已屆滿,為何還得繼續繳月租費,「這樣合理嗎?」 〈2014年02月04日 蘋果日報〉 ☆☆☆ ☆☆☆ ☆☆☆ 台灣行動電話的普及率超高,幾乎每個人都有手機;而可上網的智慧型手機,更是許多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必需配備,不管是待在家中還是出門在外,民眾低頭盯著手機螢幕、手指不停的滑滑滑,早已成為司空見慣的社會景象。無論是工作或職業上的需求、想隨時發布自己的最新動態、想瞭解親朋好友的最新訊息,或是為了各種的線上遊戲打通關,都讓越來越多人時刻與心愛的手機黏在一起。 各家電信業者針對不同需求與使用習慣的消費族群,制定出五花八門的手機方案,不管3G或4G、網路數據、固定網上流量還是吃到飽的,消費者根據自己的需求與喜好,可以選擇不同的手機資費方案。 不過看似簡單的手機資費合約,其中卻大有玄機;以下是消基會為您作的解讀與百寶錦囊: 一、如何能選擇符合自己需求又最優惠的方案: 1、查詢官方網頁: 消費者可先至各家電信業者的官方網頁,查詢有哪些資費方案與優惠,並可利用網頁上的「資費試算」功能,根據自己輸入的需求或是過往所保留下的使用紀錄,來推算出適合自己的手機資費方案。 此方法雖說是便利的查詢方式,但網頁上刊載的資費方案大都很固定、類型也非常繁多;對於不瞭解如何搭配不同的資費方案,同時又能比較其優惠差異的消費者而言,這種方式並不夠貼切。 2、廣告傳單: 消費者可以隨手收集各電信業者的廣告傳單,瞭解各家資訊。但要注意的是,廣告傳單上所刊載的資訊有其時效性,若超過該廣告的期限才申辦,相同的功能方案可能會被換成不同的資費計價了。 3、詢問客服或至各地門市做瞭解: 各家電信業者都設有免費或需付費的客服電話,消費者若有任何電信相關的疑問都可打客服電話詢問;或是直接到各電信業者的門市做洽詢。某些門市業者,會願意對消費者做個別諮商服務,幫消費者選擇更優惠的資費合約。 此種個人化的服務方式,固然可以讓消費者深入瞭解各種資費資訊;但要注意的是,每位客服與門市人員,其服務態度、瞭解的資訊、可提供的幫助都不盡相同,以同一個問題問不同的人,可能就會得到不同的答案。因此,消費者可以考慮在有時間與餘力時,多問幾個客服或多去幾家門市,畢竟「貨比三家不吃虧」,這句話還是有道理的。 二、合約優惠到期後,資費自動變回原價,或是撤銷贈送之語音通話時數與簡訊則數: 有些優惠手機與資費方案,是要求消費者以門號綁約的;合約「優惠」期限,則有12個月至30個月不等。在此期間內,消費者不可終止該服務契約或再降轉資費,否則需繳交該專案的補貼款或違約金。 要注意的是,上述「優惠」的確有期限,合約卻往往是不定期的。即使消費者在優惠期限截止後未辦理續約、解約,或至別家業者簽訂新的門號綁約,原來的通訊服務仍繼續有效。且原手機的資費方案不再有優惠,而是轉為牌告的資費內容。 舉例而言:某業者推出A資費方案,原訂月租費為1988元,網內語音分鐘數每通前5分鐘免費、網外語音分鐘數有30分鐘,網內簡訊有150則;但為吸引消費者綁約2年,該A資費方案設定了一定優惠期間適用B方案,月租費799元,網內語音分鐘數每通前15分鐘免費、網外語音分鐘數有60分鐘,網內簡訊有300則。則當該B資費方案的2年優惠期間截止時,即恢復成原本的A資費方案,換句話說,若消費者沒注意優惠到期,繼續使用服務的結果就可能引發超額帳單的爭議。 三、合約屆滿未解約,還是要繳月租費: 消費者對於電信合約常會產生疑惑,為何當初申辦時只簽訂2年的合約,但2年期限屆滿後,卻還是要繳月租費呢? 手機門號的服務合約,並非綁約屆滿就自動終止;不過,未綁約的電信門號是可以隨時解除服務,或是轉換到其他電信業者的。而即使消費者沒使用該門號撥、接電話以及上網,只要沒有辦理門號解約,電信業者就會持續提供門號服務,因此消費者仍需繳交月租費。 另外要提醒消費者的是,所謂手機門號「解約」,即是終止該門號的使用權,該門號會被交給別的申請者使用。因此消費者若不想繳納過高的月租費又仍想保留該門號的話,可以於原合約優惠到期之前,改訂最低月費的方案或是選擇轉往其他電信業者。 四、行動上網服務可以免費試用七天: 有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申辦手機上網服務,享受隨時隨地都可上網的便利;但要小心的是,可能會在申辦後才發現某些地區使用手機上網時,傳輸速率非常慢,開個網頁就卡半天,更別說要用手機看網路影片了! 針對此種情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業者讓消費者有免費試用7天的上網權利。消費者在申辦時,可向業者要求試用服務,針對個人的使用模式、習慣及日常生活的地點進行測試後再做決定,選擇收訊最好的業者作申辦。 要注意的是,依照規定各電信業者雖然有提供行動上網的試用服務;但業者的「對策」是:僅於試用期間內提供暫時性的SIM卡,讓消費者在時效內測試網路的收訊品質,而並未以該優惠方案的同款手機,來提供消費者測試。 然而行動上網的品質與基地台覆蓋率和手機的品質相關。因此,消基會呼籲電信公司應提供消費者「現機試用」,確認上網品質穩定無虞後再行綁約。業者應具體落實「行動上網免費試用7天」的規定,提供同款手機供測試;試用後,一旦消費者認為行動上網品質不良,即應讓消費者在無任何負擔下解約。 消基會呼籲 一、業者應與消費者充分溝通,並明訂於契約內: 業者應將契約條款與注意事項說明白、寫清楚,避免使用艱澀字彙和意義模糊之詞語;業者亦應與消費者充分溝通,確保消費者充分瞭解合約內容,避免敷衍了事或蓄意隱瞞,而造成消費糾紛。但凡是重要權益事項的字體皆應放大或加粗,而不可將重要規定藏匿於密密麻麻的細小條文中,造成消費者的閱讀困難。 二、加強人員訓練,以期能充分告知和揭露資訊: 業者應於廣告、傳單與網頁上,註明各資費方案的詳細內容與可磋商條款,例如:主動告知有免費試用7天行動上網服務、A+B方案可能比C方案更優惠或是綁約的期間年限等。 業者並應加強客服與門市人員的統一訓練,以利消費者更瞭解合約內容,避免讓消費者因為資訊不透明,而只能在簽約時「碰運氣」,任由服務品質良莠不齊的客服或銷售人員說的天花亂墜,卻不確定自己得到的資訊是否正確、合約到底有沒有真的優惠。 三、主動協助消費者推算最佳資費方案: 依照現代的資料庫儲存量與科技水準,業者可做到「最佳資費試算服務」,建議業者應依消費者明示同意,根據該消費者近幾期合約內容與手機使用習慣,自動推算出該消費者適合的最佳資費方案,讓消費者可不必親至門市或打電話至客服詢問,就能輕鬆瞭解最適合自己的資費方案,方便消費者。 四、業者應善盡合約優惠到期的通知義務: 各電信業者多會於優惠合約到期前的一星期至三個月內,以簡訊或在帳單註記的方式,通知消費者優惠到期的時間和訊息;但仍不免會有簡訊與帳單的漏收,或是註記字體太小、位置不易察覺等等,而使消費者在不察下忽略。 業者應將字體放大、加粗,並註記於帳單上之明顯位置,或者以客服電話通知消費者合約優惠即將到期,如此方能確保消費者的權益與注意力。並應改善帳務系統,試算並通知消費者合約優惠到期後的最佳選擇;而即使在消費者未能收到通知的情況下,合約到期後的資費方案,也被設定在對消費者最有利的選擇。 五、放寬提前辦理續約或解約的時間,事前就做約定的註記: 消費者常因為各種不同的原因,需要提前告知業者關於電信合約或優惠到期後的選擇,像是展期續約、變更資費方案或者是解除門號,這些期待與要求並不過分。然而,各電信業者卻要求消費者僅能以客服電話或親至門市的方式,並且是限定於合約或優惠到期前的一星期內,才能辦理預約續約或解約。 這正是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片面限制消費者權利的不合理規定。以現今的科技而言,電信業者絕對可以做到於合約或優惠到期前,提前接受用戶指示;甚或在帳務管理系統內註記,事先約定到期後究竟是要解約或續約,不應以人工作業當藉口,推卸辦理註記的責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學童與毒相伴?文具塑化劑及揮發性有機物大檢測
摘要 1、採樣:於2015年7月間,至雙北地區的文具店、書店、量販店等販售通路,採得8件橡皮擦;5件修正液;4件膠帶;3件書套;2件文件夾;3件塑膠墊板,共計採得25件文具商品。 2、標示調查:7件商品不符合規定。 3、可遷移重金屬鉛與鎘:皆未檢出,符合規定。 4、塑化劑:1件樣品檢出塑化劑,超出限量標準357倍。 5、偶氮染劑:皆未檢出,符合規定。 6、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皆未檢出,符合德國GS產品驗證標準。 7、苯、甲苯、二甲苯與總揮發性有機物(VOCs):1件修正液類商品檢出甲苯、二甲苯,含量符合標準;4件修正液類商品檢出總揮發性有機物,高於參考標準,其中1件修正液類商品檢出環己烷毒化物,含量超出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 前言 各類修正液、文件夾以及塑膠墊板等文具,是學生與上班族都會使用的商品,市面上許多大型書店、文具店或量販店所陳列的文具種類相當繁多,台灣每年的文具產值都高達數百億左右。除了一般常用的各式筆類、橡皮擦或修正液之外,業者也不斷地開發設計新商品,如各種色彩鮮豔的紙膠帶等,都相當受到年輕族群的喜愛。 然而這些文具,特別是色彩艷麗或是帶有香味的文具,可能會含有塑化劑、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等有害物質,經濟部標檢局與行政院消保處曾於2011年公布市售橡皮擦檢驗結果,其中竟有高達6成含有過量的塑化劑;因此標檢局訂定《應施檢驗塑膠擦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以及《筆擦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將橡皮擦商品列為應施檢驗品目,檢驗標準依國家標準第6856號「筆擦」以及「文具商品標示基準」,凡國內產製或進口的橡皮擦商品,皆須檢驗合格後才能上市。 經濟部標檢局亦針對其他的文具商品訂定「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國家標準,其中規定可遷移重金屬、塑化劑、偶氮染劑、苯、甲苯、二甲苯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多項限量標準。本次消基會針對市售橡皮擦、修正液、膠帶、書套、文件夾以及塑膠墊板等消費者經常使用的文具商品,檢驗可遷移重金屬鉛、鎘、塑化劑、偶氮染劑、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以及苯、甲苯、二甲苯與總揮發性有機物等項目,做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於2015年7月間,至雙北地區的文具店、書店、量販店等販售通路,採得8件橡皮擦;5件修正液;4件膠帶;3件書套;2件文件夾;3件塑膠墊板,共計採得25件文具商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依「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與國家標準第6856號(CNS 6856)「筆擦」進行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與國家標準第6856號(CNS 6856)「筆擦」 消基會 可遷移重金屬-鉛 國家標準第4797-2號(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國家標準第15527號(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以及國家標準第6856號(CNS 6856)「筆擦」規定:90 mg/kg 以下 電子檢驗中心(ETC) 可遷移重金屬-鎘 國家標準第4797-2號(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國家標準第15527號(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以及國家標準第6856號(CNS 6856)「筆擦」規定:75 mg/kg 以下 電子檢驗中心(ETC) 塑化劑 國家標準第15527號(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 國家標準第15527號(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以及國家標準第6856號(CNS 6856)「筆擦」規定: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化合物總合不得超過0.1%(質量比) 電子檢驗中心(ETC) 偶氮染劑 國家標準第15205-1號(CNS 15205-1)「紡織品-偶氮色料衍生特定芳香胺的測定法-第1部:不經萃取偵測特定偶氮色料之使用」 國家標準第15527號(CNS 15527) 「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規定30 mg/kg以下 電子檢驗中心(ETC) 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 參照ZEK 01.4-08進行18種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測試 參考德國GS產品驗證 第三類(與皮膚接觸小於30秒,短時間接觸) 苯并(a)芘(Benzo(a)Pyrene)限值20 mg/kg;18項PAHs總和限值200 mg/kg 電子檢驗中心(ETC) 苯、甲苯、二甲苯與總揮發性有機物(VOCs) 參考NIEA M155.01C-揮發性有機物檢測之樣品製備與萃取方法-密閉式吹氣捕捉法 參考NIEA M711.02C-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國家標準第15527號(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綠色化學質譜分析實驗室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文具商品標示基準」,市售一般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1、商品名稱;2、製造廠商之名稱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 特殊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1、商品名稱、製造廠商之名稱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2、主要用途及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得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3、主要材質或成分;4、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5、有效日期(限化學類及黏著類文具標示之);6、警告標示。此標示基準中規定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大於0.15公分x0.15公分。 本次購買的修正液及膠帶類商品屬於此標示基準中的特殊性文具商品,其他如橡皮擦、書套、文件夾與塑膠墊板等商品,則屬於一般性文具商品。此外,橡皮擦類商品除了須符合「文具商品標示基準」對一般文具商品的規定之外,還需依國家標準第6856號「筆擦」規定,標示製造日期及警語。 經檢視,編號7號「Tomato高級橡皮擦E-10」、8號「美術雕刻橡皮」、16號「藝舍和紙膠帶」、17號「藝舍和紙膠帶」、22號「E-310 L型文件夾(透明白)」等5件中國進口的商品未標示原始製造商名稱與地址;編號21號「E-310文件夾(黃)」則未標示任何商品資訊;編號13號「滑得來拋棄式修正液」標示成分為「甲基環己烷」,但經檢測其主要成分為「環己烷」,為環保署公告的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而非標示的「甲基環己烷」,標示成分與實際成分不同,為標示錯誤。 共計有7件商品不符合規定,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25件樣品皆未檢出可遷移重金屬鉛與鎘 重金屬「鉛」對於人體神經系統具有毒性,若長期暴露於含高濃度鉛的環境,可能會導致神經系統功能下降,造成腦部嚴重損害;高濃度鉛對於男性可能會導致不孕,對於孕婦可能會導致流產,或是透過母體而影響到胎兒的發育。 重金屬「鎘」會影響人體泌尿系統,若長期暴露於含鎘的環境中,會導致腎臟疾病,長期下來,可能會損傷肺臟以及造成骨骼脆弱。 依國家標準第15527號「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與國家標準第6856號「筆擦」規定,遷移性重金屬鉛限量需在90 mg/kg以下;遷移性重金屬鎘限量分為兩種標準,若文具使用上不易與皮膚直接接觸者,限量為75 mg/kg以下;若使用上易與皮膚直接接觸者,限量為50 mg/kg 以下,另依國家標準第6856號「筆擦」規定,橡皮擦遷移性重金屬鎘限量為75 mg/kg以下。 本次25件文具商品皆未檢出遷移性重金屬鉛與鎘,符合規定。 三、1件樣品檢出塑化劑超標357倍 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常用於聚氯乙烯(PVC)等塑膠商品的生產,可使塑膠商品有彈性及延展性。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為環境荷爾蒙,有些鄰苯二甲酸酯類會干擾人體的內分泌系統,使男性雌性化,女童性早熟,並增加女性罹患乳癌的機率。 依國家標準第15527號「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規定,文具商品之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等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1000 ppm)(重量比)。 本次25件文具商品,其中編號25號基材為PVC之「8K捲裝明格墊板」檢出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與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檢出量總合高達357,700 ppm,超標357倍。 國家標準雖為自願性遵守,並非強制性,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並可依同法第58條:「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或第38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四、25件樣品皆未檢出偶氮染劑 偶氮染劑具有著色力強、顏色鮮亮、色牢度高等特點,常用於油漆、塑料、橡膠的染色等。若長期接觸偶氮染劑,可能經由皮膚吸收,影響人體正常的代謝功能,引起人體病變甚至誘發癌症。 依國家標準第15527號「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規定,文具商品偶氮染劑限量需在30 mg/kg以下。本此25件文具商品皆未檢出偶氮染劑,符合規定。 五、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符合德國GS產品驗證標準 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非單指一種物質,而是一群具多苯環的有機化合物統稱,燃油、瓦斯、垃圾或其他有機物質燃燒不完全時就會生成,若長期暴露在高濃度的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環境中,會導致肺癌與皮膚癌等;其中的苯并(a)芘(Benzo(a)Pyrene),已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列為一級致癌物質。 由於國家標準並未對文具用品訂出芳香族碳氫化合物限量,故檢驗標準參考德國GS產品驗證,此標準分成三類,第一類(放入口中與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會與皮膚接觸的玩具材料)苯并(a)芘與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總和皆不得檢出(<0.2 mg/kg);第二類(與皮膚接觸超過30秒,長時間接觸,且不屬於第一類材料),苯并(a)芘限值為1 mg/kg,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總和限值為10 mg/kg;第三類(與皮膚接觸小於30秒,短時間接觸,且不屬於第一、二類材料) 苯并(a) 芘限值為20 mg/kg,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總和限值為200 mg/kg。本次文具商品參考檢驗標準為上述的第三類標準。 檢測結果,所有樣品皆未檢出苯并(a)芘;有8件檢出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總量介於2~26 mg/kg之間,符合德國GS產品驗證第三類的標準。 六、苯、甲苯、二甲苯與總揮發性有機物 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在常溫常壓下,具有高蒸氣壓和易蒸發性能的有機化合物,當濃度過高時,可能引起急性中毒,出現頭痛、頭暈、咳嗽、噁心、嘔吐等症狀,嚴重者甚至會昏迷。苯、甲苯、二甲苯皆屬於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其中苯已被美國衛生與人力服務部(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簡稱DHHS)、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及美國環境保護署(U.S. EPA)確定為致癌物質,且為環保署公告的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 第一類毒化物為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第二類毒化物為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若長期暴露於苯的環境,會影響骨髓而造成貧血與白血病。 依國家標準第15527號「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規定,修正液類商品其中有機溶劑之苯含量應不超過10 mg/kg,且不得含有氯化烴;膠水及接著劑苯限量應在0.2 g/kg以下,甲苯與二甲苯限量應在10 g/kg 以下,總揮發性有機物應在50 g/L以下。但國家標準並未對接著劑之外的事務文具用品訂出總揮發性有機物限量標準,因此參考膠水及接著劑總揮發性有機物標準,以應在50,000 ppm(mg/g)以下作為參考標準。 經檢測,除了編號11號「TOWO伯樂BOLES修正液」檢出數千ppm的甲苯與二甲苯之外,其餘所有樣品皆未檢出苯、甲苯與二甲苯。而總揮發性有機物檢測結果,8件橡皮擦樣品中有5件檢出,檢出量介於0.1~7 mg/g;5件修正液由於主成分為甲基環己烷及環己烷,因此檢出總揮發性有機物因此較高,介於25,000~160,000 mg/g 之間,其中編號9號「SKB秘書修正液」、10號「CKS 2變1塗刷兩用修正液」、11號「TOWO伯樂BOLES修正液」、12號「Pentel修正液」等4件修正液類商品總揮發性有機物檢出量高於參考標準,有數百mg/g來自於環己烷的貢獻;4件紙膠帶中有1件未檢出,其他3件檢出量介於5~300 mg/g;3件書套與2件文件夾樣品皆未檢出;3件墊板檢出量介於2~21 mg/g之間,來自於6種烷基苯類和2種烷基萘的貢獻,其中以24號成分為「環保塑膠」的墊板檢出量最低。 編號13號「滑得來拋棄式修正液」標示成分為「甲基環己烷」,但檢測結果其主要成分為「環己烷」,標示成分與實際成分不同,應修正成分標示,以提供消費者正確商品資訊。環己烷為環保署公告的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為1 w/w %。檢測出之環己烷含量遠超出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廠商應確實遵循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17、23條之運作、標示、販賣等規定。 結論 本次橡皮擦、修正液、膠帶、書套、文件夾、塑膠墊板等文具商品檢驗結果,在可遷移重金屬鉛與鎘、偶氮染劑以及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等項目皆符合相關法規與參考標準,但有一件檢出塑化劑總合超標357倍。塑化劑常添加在許多塑膠製品上,本次檢驗的這8種塑化劑皆為合法的塑膠製品添加物,目前環保署將DEHP、DBP、BBP列為第一、二類毒化物,屬於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或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的物質;DINP、DIDP、DNOP、DMP與DEP則列為第一類毒化物,屬於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雖然本次檢驗的這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皆為合法可添加於塑膠製品中塑化劑,但其中的DEHP、DBP及BBP目前在歐盟列為生殖毒性物質,會干擾正常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造成男童雌性化、女童性早熟並增加女性罹患乳癌之機率等;因此業者在製造聚氯乙烯(PVC)類或其他塑膠產品時,應遵守相關限量標準,或選用其他類替代塑化劑,以免環境荷爾蒙塑化劑影響消費者的健康。 修正液類商品主要成分為「甲基環己烷」、「環己烷」與「乙酸乙酯」,少量吸入時可能引起鼻子與喉嚨輕微刺激性,而在高濃度的狀況下則可能引起頭痛、頭昏眼花、噁心、暈眩等症狀,若不慎接觸皮膚,也會引起輕微刺激。目前對於國家標準並未對接著劑之外的事務文具用品訂出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標準,但修正液類商品中的有機溶劑在使用時亦會產生揮發性有機物質,因此消基會建議修正液類文具應訂出總揮發性有機物限量標準,以維護使用者的健康。 一家修正液類商品檢測出主要成分為環己烷毒化物,遠超出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1 w/w %,消基會建議廠商應品管供應鏈上游供應商,建立產品的化學指紋圖譜,落實自主管理,並確實遵循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17、23條之運作、標示、販賣等規定。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採買文具時,要選擇標示清楚完整的商品,以避免買到成分不明或含有毒化物的商品;家長及學校應教導學童儘量少用或正確使用修正液類商品,尤其應特別注意通風良好,以免吸入其中的揮發性有機物而影響身體健康,且不要將修正液類商品放置在孩童容易取得之處,或是靠近火源及高溫處,以避免發生危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2、市售文具調查與檢測結果 排序原則:1、橡皮擦類;2、修正液類;3、膠帶類;4書套類;5、文件夾類;6、塑膠墊板類;7、未檢出塑化劑者;8、標示符合規定者;9、單價由低至高。 編號 樣品名稱 品牌 (廠商資料) 標示內容量 標示成分 標示 產地 購買價格(元) 有效日期 (保存期限) 購買地點地址 標示 (註1) 可遷移重金屬鉛與鎘(註2) 塑化劑(註3) 偶氮染劑(註4) 芳香族碳氫化合物 (註5) 總揮發性有機物(註6) 橡皮擦類 1 巨城橡皮擦量販包 宜峰企業社 12入 環保材質TPR 中國 26/12入 2015.1.1製造 (10年) 家樂福(新店店: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三段1號) ○ ○ ○ ○ ○ ○ 2 日本進口橡皮擦 龍芳有限公司 約30 g 橡膠 中國 55 100.4.10製造 (永久) 金石堂書店(北新店: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二段252號B1之3) ○ ○ ○ ○ ○ ○ 3 文曲星聖得H-1008B 2B.4B橡皮擦 聖得文具(股)公司 NON-PVC 台灣 5 2014.7.1製造 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台北許昌門市: 台北市許昌街24號) ○ ○ ○ ○ ○ △ 4 PLUS環保塑膠擦 台灣普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TPR熱塑性橡膠 台灣 8 2013.1.15製造 (無期限) 光南大批發(台北公館店: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14-116號) ○ ○ ○ ○ ○ △ 5 Scotch®標準型橡皮擦 美商3M台灣子公司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台灣 36 2012.7.26製造 久大文具連鎖店(南陽店:台北市中正區南陽街1號2樓) ○ ○ ○ ○ △ Phenathrene Benz(a)anthrenceChrysene △ 6 Pentel標準型橡皮擦 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 台灣 30 2014.9.24製造 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台北許昌門市: 台北市許昌街24號) ○ ○ ○ ○ △ Phenathrene Benz(a)anthrence Chrysene △ 7 Tomato高級橡皮擦E-10 萬事捷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國 8 2012.9.30製造 金興發生活百貨(師大二店:台北市大安區師大路39巷4號1、2樓) ● ○ ○ ○ ○ △ 8 美術雕刻橡皮擦 昇洋文具禮品有限公司 72X40X20 mm 環保材料TPR 中國大陸 15 2014.8.15製造 (5年) 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台北許昌門市:台北市許昌街24號) ● ○ ○ ○ ○ ○ 修正液類 9 SKB秘書修正液 文明鋼筆股份有限公司 12 mL 鈦白粉、樹脂、甲基環己烷 台灣 29 2015.1.5製造 (3年) 金興發生活百貨(師大二店:台北市大安區師大路39巷4號1、2樓) ○ ○ ○ ○ ○ △△△△ 10 CKS 2變1塗刷兩用修正液 喜克斯實業有限公司 16 mL 甲基環己烷、乙酸乙酯、太白粉、樹脂 台灣 32 保存期限5年 光南大批發(台北公館店: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14-116號) ○ ○ ○ ○ ○ △△△△ 11 TOWO伯樂BOLES修正液 東文文具有限公司 14 mL 甲基環己烷32% 台灣 36/2入 2015.4.20製造 (5年) 家樂福(新店店: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三段1號) ○ ○ ○ ○ ○ △△△△ 12 Pentel修正液 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12 mL 甲基環己烷、鈦白粉 日本 48 (2017.10.17) 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台北許昌門市: 台北市許昌街24號) ○ ○ ○ ○ △ Naphthalene △△△△ 13 滑得來拋棄式修正液 宜峰企業社 10 mL 甲基環己烷、鈦白粉 中國 26/2入 2014.11.11 (五年) 家樂福(新店店: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三段1號) ● ○ ○ ○ ○ △△△ 膠帶類 14 ScotchR可再貼螢光貼紙 美商3M台灣子公司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9 mmX20 m OPP膜、壓克力膠 台灣 40 2015.3.13製造 (二年) 金興發生活百貨(師大二店:台北市大安區師大路39巷4號1、2樓) ○ ○ ○ ○ ○ △ 15 15W紙帶 知音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15 mm 紙 台灣 33 2013.11.15 (二年) 久大文具連鎖店(南陽店:台北市中正區南陽街1號2樓) ○ ○ ○ ○ △ Acenaphthylene △△ 16 藝舍和紙膠帶 藝舍卡片有限公司 15 mmX 10 M 和紙、PE 中國 33 2014.3.5製造 (二年) 久大文具連鎖店(南陽店:台北市中正區南陽街1號2樓) ● ○ ○ ○ ○ ○ 17 藝舍和紙膠帶 藝舍卡片有限公司 15 mmX 10 M 和紙、黏膠 中國 36 2015.5.8 (二年) 光南大批發(台北公館店: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14-116號) ● ○ ○ ○ △ Acenaphthylene △ 書套類 18 哈哈書套(20公分) 哈哈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8入 聚丙烯 台灣 23 - 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台北許昌門市: 台北市許昌街24號) ○ ○ ○ ○ ○ ○ 19 學習防滑環保書衣(265) 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5入 無毒聚丙烯 台灣 25 - 家樂福(新店店: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三段1號) ○ ○ ○ ○ ○ ○ 20 美樂蒂環保書套(19 cm*26.5 cm) 百成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5入 聚丙烯(PP) 台灣 40 - 金興發生活百貨(師大二店:台北市大安區師大路39巷4號1、2樓) ○ ○ ○ ○ ○ ○ 文件夾類 21 E-310文件夾(黃) - 12入 - - 29 - 久大文具連鎖店(南陽店:台北市中正區南陽街1號2樓) ● ○ ○ ○ ○ ○ 22 E-310 L型文件夾(透明白) 晉頎有限公司 - - 中國 55 - 光南大批發(台北公館店: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14-116號) ● ○ ○ ○ ○ ○ 塑膠墊板類 23 aniMO 4K軟墊板-迷路 大菱事業有限公司 52X40 cm PVC 台灣 39 2015.1.1製造 (10年) 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台北許昌門市: 台北市許昌街24號) ○ ○ ○ ○ △ Phenathrene Pyrene Benz(a)anthrence Chrysene △ 24 三明治先生8K軟墊板 百冠紙品有限公司 39 X 27.3 cm 環保塑膠 台灣 40 2015.4.1製造 金石堂書店(北新店: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二段252號B1之3) ○ ○ ○ ○ △ Phenathrene Benz(a)anthrence Chrysene △ 25 8K捲裝明格墊板 應元化學工業(股)公司 40.9 cm X 30.4 cm PVC 台灣 30 - 久大文具連鎖店(南陽店:台北市中正區南陽街1號2樓) ○ ○ ● ○ △ Phenathrene Pyrene Benz(a)anthrence Chrysene △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規定;「●」表示標示不完整,不符合規定。 2、「可遷移重金屬鉛與鎘」一欄中,「○」表示未檢出。 3、「塑化劑」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檢出過量塑化劑,不符合國家標準。 4、「偶氮染劑」一欄中,「○」表示未檢出。 5、「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檢出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但符合德國GS產品驗證第三類的標準。 6、「總揮發性有機物」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檢出總揮發性有機物介於0.1~35 ppm;「△△」表示介於250~300 ppm;「△△△」表示介於25000~26000 ppm;「△△△△」表示介於90000~160000 ppm。果粉注意! 新iPhone將登場,小心搶快沒保固
蘋果公司(Apple Inc.)9月9日即將於美國舊金山舉行新聞發布會,一貫保密到家的策略,總令果粉引頸期盼,甚至製作預想圖,導致各類產品規格與外型眾說紛紜,由此可見其魅力。 根據市調機構 Counterpoint 指出,蘋果 iPhone 6 自去年 9 月開賣以來,連續 10 個月佔據銷售排行榜首位置。而SOGI手機王分析光台灣地區:「iPhone 6 系列手機自 2014 年 9 月在台灣開賣以來,截至 2015 年 4 月,八個月的時間總共銷售出 128 萬部手機!」 過往台灣消費者必須等到第二波、大約半個月時間,才能購得新機,眼見其他國家搶先擁有,我國果粉只有流口水的份,因此,許多通訊行看有利可圖,進口水貨高價販售,仍然供不應求! 然而,你知道iPhone的「區域保固」政策,並不適用於台灣嗎? 請先讀讀PTT網友提出的問題,或許也是許多果粉不知道的真相:「朋友有隻iPhone6 plus 64g昨天不小心摔到螢幕破裂了,但好像是在美國買的(iPhone似乎無全球保固?)。所以是不是維修就要送回美國了??」 資深蘋果骨灰粉神速、神回覆: 1. 美國買的只能送Apple直營店,台灣不玩這套…。 2. iPhone沒有全球保。 3. 看你要飛到香港或是日本吧?! 4. 次...次等公民啊 (嘆~) 網友的說法凸顯了iPhone並非「全球保固」,端看供貨商的來源送保。假使心癢難耐的果粉搶快買了,一旦手機發現瑕疵或硬體問題,維修就讓人傷透腦筋。 回顧iPhone6的九點災情 消基會指出,為何一再強調「保固」的重要性呢?以已經上市的最新款iPhone6為例,一上市之後,就發現經常產生的瑕疵問題包括: 1. 機體容易彎曲; 2. 面板易碎裂; 3. 黑螢幕部份漏光; 4. 手機過熱; 5. Home鍵故障; 6. 因手機鏡頭「出包」全球召回; 7. 過熱導致拍照時無法開啟閃光燈; 8. 更新程式Bug不斷; 9. 充電器不給電。 公司貨送修難度高,水貨的保障在哪呢? 消基會指出,任何商品都有不良率,也因此業界會推出「保固」政策來維護商品品質與消費者權益,然而,目前「電信三雄」對於iPhone的保固作法卻是各唱各的調。 消基會以使用iPhone6遠傳客戶名義,致電中華電信與台灣大哥大,詢問維修受理方式,前者回應不受理非本電信商售出之手機;後者則建議先送回遠傳,「因那是遠傳的業務」。 至於有問題的手機是否送原廠維修呢?三家公司反應:中華送神腦、台哥大送聯強、遠傳則送全虹,維修時間從7到14天都有; 弔詭的是,三家業者不約而同表示,所謂的「一年保固」,僅限於簽約的電信商,並不適用Apple授權維修中心,意思是透過貿易商或自己從國外帶回的iPhone手機,並不能在台灣任一個Apple授權維修中心維修瑕疵商品,消費者得遠送國外維護修理! 消基會指出,蘋果公司既然開放商品的「經銷權」,就應對所有出售的商品提供全面保固服務,如今對台灣消費者提出打了折扣的「不全面服務」,實在枉顧台灣果粉權益。 消基會呼籲 消費者聯合會(C.I.) 1.呼籲所有CI會員應整合該等不公平現象,以集體消費者力量向跨國公司(如本案之APPLE公司)提出「消費者應有合理權益」的訴求,改善不平等情形。 政府主管機關 未經代理商進口的商品保固與維修,一直是消費者權利之「痛」,亦是商品價格居高不下的壟斷現象呈現,陳痾已久;在跨境消費非常便利的今日,這個陳痾應該要面對、處理,還消費者應有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應指定主管機關,邀業者「喝喝咖啡」或以行政命令改善「進口商品維修孤兒」的不公平現象。 業者 手機宣稱「區域保固」,但台灣目前尚無直營店,所以送修只能送 回原購買處,再經由經銷商送至鄰近有直營門市之國家維修,或者由業者合作的修理站處理。故蘋果「保固」的保障並未「全面」,僅以「地域維修」之條件「服務」台灣果粉。 蘋果既授權販售其商品且有Apple維修中心,何以唯獨iPhone系列被排除在外呢?這不僅違反「一年保固」之宣稱,更無視台灣消費者該享有的福利與權利。 水貨商應該告知消費者供貨來源,並且簽約允諾一年之內負責送回原購買處做免費維修。 消費者 對於搶快的消費者,消基會的立場強力主張:「水貨不要買!」 如真急迫想入手新iPhone,請找有實體門市之賣家,避免網購或自行由國外帶進口。 確認手機是「全新機」,觀察包裝膜有無撕開痕跡、機體有無刮痕、開機後螢幕及使用是否正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強修消保法第19條 沒有七天鑑賞期 你還敢買單嗎?
現代人脫離不了網路,每天花197分鐘用手機上網。 根據根據資策會FIND結合Mobile First最新調查數據發現,臺灣12歲(含)以上民眾,已有1,432萬人持有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於是,各類APP搶食市場大餅,甚至連網購業者也開發相關軟體,讓低頭族想買就買,商品即宅配到府,其便利性十足。 另外,尼爾森2014年的調查,民眾之所以喜歡在網上購物可粗分為:網路購物很方便77%、網路商品的優惠比實體店面好63%;且高達87%的網路消費者有網購的意願!綜合上述兩項數字資訊,便可知道「虛擬消費」的普遍性。 消費者之所以放心購物主因多為耳熟能詳的字眼:「享有七天商品鑑賞期(猶豫期)」。原出自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規定之保障,從而消費者解約要求退款時,無需負擔任何退貨產生的價款或運費。 然而,該法條在104年6月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後,網購族下訂前可得多加留意了!新修正的法條,除將「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外,並增訂但書為「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最大癥結點是修正後但書所謂「合理例外情事」如何定義?行政院倘未盡把關職責,即可能會無限擴大例外情事,損害消費權益。 換句話說,修法後許多網路商家能藉由但書規定拒絕退貨,消費者等於置身毫無購物保障之中。影響所及,勢必衍生諸多消費糾紛,將好不容易建立起的買賣互信擊毀,亦枉顧民眾權益。 可預期,日後網購糾紛必然不斷,源於商品非實體展示能試用、體驗,買賣雙方為此對簿公堂將屢見不鮮。 行政院近日依據前開消保法第19條修正增訂之第2項授權該院訂定合理例外情事之規定,研擬「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解除權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就新修正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係指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者:(一)易於腐敗或過期(二)因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針對上開適用準則草案所例合理例外情事,消基會認為問題多多 1.「易腐敗或過期商品」定義不明確 消基會表示,忽視食品的保存方式與配送調度,均屬業者可選擇的成本因素,輕易剝奪消費者的解除權可能會讓業者更加怠惰。況且「易於腐敗」與「保存期限較短」等文字過於空泛,而為不確定概念,於實務個案認定時易生爭議。」而且商品之食用或使用期限,除物理性質使然外,業者非不可片面以標示方式任加左右,恐怕只要業者標示食用或使用期限甚短(例如少於三日),即可因保存期限或賞味期限已過,即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指之解除權例外情事。 再者生鮮食品是否即為易腐敗商品?是既生且鮮才算生鮮?還是只要任何未烹煮的食材都可算是生鮮?各種冷藏、冷凍年節食品,火腿、臘肉等乾貨可稱為生鮮食品嗎?恐怕各界都有不同意見。但行政院若以列舉方式規範,商品種類如此繁多,又如何可能逐一列舉,可預見未來必定爭議不斷。 再者,即便是生鮮食品,透過適當的冷凍冷藏設備,本可大大延長其保存期限,然日前爆出宅配業者的運輸車沒有冷凍、冷藏設備,造成商品的腐敗或變形,倘企業將生鮮食品歸於易腐敗商品,而適用除外規定,不啻將此管理疏失之責,轉嫁消費者負擔,不得退貨,實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2.所謂「因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給付」,並不等同於「客製化」 坊間雖有部分商品是業者根據消費者之指示或個別需求所製作,然是否即可認為此類商品與一般自動化設備大量生產製造之量產商品有別,其實大有疑問,舉例而言,網路上標榜客製化包包,基本上樣式是固定的,只是由消費者選擇皮革顏色,是否即屬客製化商品,再如,透過LINB、FB連線代購外國商品至台灣,是否即屬客製化商品,均不無疑義。消基會認為除非商品的生產模式、主要設計均已有重大改變,截然有別於一般量產商品,否則應不得稱之為客製化商品,適用消保法第19條但書例外條款。 3.將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列為除外範圍,應配合試聽、試用方式供消費者檢視,方屬合理 所謂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參照)。再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1年5月22日院臺消保字第1010030870號函釋「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得在7日之猶豫期間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之立法目的,係為平衡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之資訊,或無充足之時間加以選擇,特別採取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以供消費者仔細考慮。故前揭函釋所稱『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係指於『契約成立前』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倘於『契約成立後』方提供數位化商品,則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享有7日之猶豫期間」,是倘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於消費者購買前已提供試聽、試用方式,供消費者檢視,在消保法第19條修正前,即認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7日猶豫期規定,業足以保障企業經營者,但修法後上開商品倘已「啟封」即排除七天猶豫期規定,不唯與通訊交易所欲保護消費者檢視商品權利之立法意旨有違,與修法前相較,更是開倒車的作法。 消基會呼籲 針對行政院就修正之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研議之合理例外情事草案,消基會呼籲: 1. 應以對消費權益影響的最小變動,做為追求目標。 2. 修法目的應在於兼顧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減少爭議,不應衍生更多消費糾紛。 3. 法規應落實明確性原則,避免消費者與行政機關無所適從。 消基會表示,過去,消保法第19條條文給予消費者信心,讓消費者可以安心網購、願意消費,也因此快速締造出「兆元產業」,而今基於業者壓力,政府屈服,立法院配合修法,不免已犧牲消費者權益,更令人擔心這塊大餅將因失去信賴與信心而快速萎縮,實得不償失。 未來,逼近深度高齡化時代,通訊交易自有其市場和發展,期待政府與企業經營者應從「事前資訊的完整提供」、「消費者享有充分合理的商品檢視規範」、「妥善的公權力監督」、「有效率的事後糾紛處理機制」等層面著手,共同建立業者、消費者雙贏的消保政策。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條文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第 19-1 條(刪除) 第 19-2 條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