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讓人安心的新式計程車計費表
打造讓人安心的新式計程車計費表
2016/05/26
新式計程車計費表共有7款,為確保新式計程車計費表計量、計費之準確性,主管機關就其型式認證暨檢定訂有標準檢驗流程,然自新式計程車計費表上路後,仍存有不少爭議聲音且曾發生數次改善召回之情形,各項爭議雖均經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判定而獲處理。然爭議既起,不論審議結果如何,仍難免會動搖消費者對於新式計程車計費表準確性之信心,如何讓消費者信賴新式計程車計費表計費、計量之準確性及公正性,成為值得研討之課題。
本會認為,目前計費表多數爭議在於外殼設計,但是在《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第3.8節規定中卻僅簡略規定「計費表之外殼應堅牢,不得變形。」,現行就上開規定雖訂有確認方式即「依據各廠商設計圖說及機樣結構確認是否符合本節次規定,採以徒手方式進行各種可能性評估」,惟現行確認方式於文字敘述上亦不夠明確,技術規範規定「堅牢」的定義亦缺乏明文詳述,導致發生糾紛時未能及時依法判斷,必須就個別事件召開審議會判定,以研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方式。
《度量衡法》的宗旨明白點出「度量衡法旨在劃一度量衡,確保量測之準確實施,俾利於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維護公平交易秩序、醫療衛生與公共安全,提昇民眾福祉。」已明白揭示確保量測之準確與維護公平交易之秩序之目的,故計程車計費表的型式認證亦應循此精神嚴定外殼之規範,方能於源頭把關,遏止設計不周延之產品流入市場。
除了產品面的把關外,本會除了強力譴責惡意破壞外殼並變造參數的行為外,並呼籲為防堵人為惡意竄改計費表而侵害乘客消費權益,同時也應加重《刑法》的相關罰則加以防範。因目前《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中,以可能涉及的「變更度量衡之定程罪」與「從事業務之人,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為例,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後者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相對於竄改計費表所可能獲得的利益而言,目前的處罰刑度明顯過輕,恐難以嚇阻有心人士僥倖犯罪。
消基會呼籲
政府機關
一、為徹底防堵新式計程車計費表因外殼設計問題,致有易遭竄改或不易辨識是否曾被撬開之情形,建議標檢局應具體規範《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中關於外殼設計之標準,如此方能於源頭認證處杜絕後患。
二、建議標檢局主動調查其他新型計費表的外殼是否具有類似問題;若有,則應請廠商主動提出改善計劃。
三、現行《刑法》中關於變造度量衡定程罪及業務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的罰則過輕,顯然不足以產生嚇阻犯罪之效果,建議立法機關應儘速修法改正。
製表業者
業者基於商譽與保護消費者立場,應即刻自我檢視外殼設計有無不周延之情形;若有,則應研議具體改善措施並主動報請標檢局審核。
計程車業者
尚未安裝新式計費表的司機,應在車上明顯處張貼運價簡易對照表,避免收費時產生爭議;若未來選擇安裝新表時,應優先考慮較無爭議之廠牌。
消費者
搭乘計程車時應注意計費表的外觀,以確認司機使用新表或舊表,若是舊表則應按照運價簡易對照表收費。但不論新舊表,若消費者發現收費有不合理之處,皆可持新表收據或回報車牌號碼向標檢局進行檢舉。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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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在美提出和解案,在台卻是懸案未解
一、前言 福斯排氣造假,讓信任大廠品牌與廣告內容的消費者權益受損,惟受影響的各款車輛,其排放廢氣的實驗室測試數據符合我國排氣審驗規定,又道路實測雖然可測得數值超標但卻非法定測試項目,造成即使福斯安裝造假軟體已屬事實,環保署仍無法進行強制召回,僅能由福斯出具改善計劃書「自主召回」,而召回成效不佳時亦無相關法令可處罰。 環保署曾要求福斯公司比照國外作法補償國內車主,但礙於國內相關法令不完備,消費者能得到的賠償與補償非常有限。我國應儘速修法增列罰責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加快「車載量測系統」(Portable Emission Measurement Systems, PEMS)納入排氣審驗的進程,讓台灣對於車輛空汙的認定標準與國際同步,以杜絕不肖廠商藉由法規欠缺道路實測的漏洞,賺取排氣數值造假的不義之財。 一、福斯依改善計劃進行的召回動作,速度緩慢 福斯排氣造假案,環保署去年10月要求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召修受影響的18,798輛。該公司今年1月提出改善計劃並經環保署通過後,於今年3月啟動召回,最遲須於明年6月底前完成改正。惟今年3月福斯僅完成70輛次的召回,截至目前也僅完成309輛次,完成率僅約1.6%。環保署指出主要原因有二: (1)德國福斯因應不同的受影響車款共有約60多種改善軟體,且每一種皆需經德國政府審驗通過後,才能將改善軟體釋出到各國分公司,而目前為止,釋出至台灣的僅3款改善軟體。 (2)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是2014年才成立,先前皆是由太古汽車代理經銷,故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並沒有完整的車主資料,即使有改善軟體也不易聯繫車主召回。故環保署居中協調,直至5月才由車籍主管機關交通部委託中華電信寄發召回通知予車主。 環保署曾表示,若該公司未真正啟動召回計畫,最嚴重情形將面臨每輛車10萬元的罰鍰,而未來須經完成改善後,受影響車款才得以在台重新販售。惟目前福斯已正式寄發召回通知予受影響車主,可視為召回計劃正式啟動,即使明年6月底無法完成全車輛的召回,依目前相關法令並無任何罰責。 p.s.從去年9月至今,因環保署暫停辦理受影響車款的進口車核章作業,致使福斯有近千輛同樣在召回名單當中的車款,仍卡在進口港無法販售,總價約15億台幣。 二、福斯在美國已提出147億美元的和解方案,台灣呢? 據報載,福斯在美國已正式提出賠償車主及政府147億美元(約4763億元台幣)的和解方案。福斯將提撥100億美元用於賠償47.5萬輛2000c.c.柴油車車主,車主可選擇讓福斯原價購回或修理原車,而後者因性能受影響,最高可獲賠1萬美元現金。此外,福斯也將支付27億美元相關罰款,並提撥20億美元用於研究零排污科技。 無論美國法院最終判定福斯的和解方案應做如何的增刪調整,至少已經確定美國福斯「承認造假」、「願意原價購回或賠償現金予選擇修理的車主」、「支付違法罰款」、「提撥降低空汙研發經費」等處理原則。加上我國公平會於今年6月已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中「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行為」裁罰台灣奧迪福斯公司新台幣500萬元罰鍰,皆可做為消費者未來起訴求償的重要引據。 依《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符合交車時之環保、道路交通安全及耗能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標準,車輛未達規定標準而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訂定相當期限催告出賣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因此,消費者可以針對所購買不符政府要求廢氣排放標準之福斯汽車,催告車商定期改善,倘車商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包括無法達到約定品質)者,消費者即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與利息。 又,車商不能改善廢氣排放標準者,因屬可歸責於車商事由致不能履行與消費者間之契約義務,故已支付訂金但尚未交車之消費者,除了解除買賣契約外,尚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車商加倍返還定金。而已購車而受影響之車主,還得依《民法》規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並得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而請求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金。 三、進口車以證換證的盲點 依我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以下簡稱「審驗辦法」)第5條與附錄一之明定「柴油汽車不得安裝減效裝置」,亦即安裝減效裝置即不符合我國廢氣排放標準,依法是無法領牌上市販售! 惟目前進口車採互惠條款,以福斯為例,只要取得歐盟測試合格核發的柴油小客車類型式認證合格證,且其排放認證值符合我國排放標準者,得向我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柴油小客車合格證明,亦即所謂的「以證換證」。惟福斯造假事件發生後,歐盟迄今尚未撤銷福斯汽車相關車輛的合格證,故其於我國取得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尚屬有效,目前環保署僅能暫停進口車核章作業,使其無法掛牌以免繼續販售。 以證換證的互惠條款,亦即全盤接受外國的檢驗標準是否就沒問題呢?或許這也是本次「福斯造假案」的癥結點之一,更是日後主管機關應引以為鑑之處。政府相信歐盟的審驗結果,如同車主相信福斯的國際大廠光環,但造假柴油車的污染排放問題不僅是車主的損失,更是全民共同承擔。因此,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研議在互惠條款外加強抽驗把關機制,以捍衛消費者權益。 四、車載量測系統(PEMS)應儘速上路 本次福斯造假案之所以爆發,正是因為道路實測廢氣排放後,發現與實驗室數值相差數倍。而歐盟與我國的排氣測試皆是在實驗室進行,因此福斯的造假軟體便鑽此漏泂,汽車發動即預設為實驗室模式,藉此通過實驗室的排氣檢查,當系統偵測車子的行進模式已經是一般道路駕駛時,便會停止實驗室模式,而此時排放廢氣的數值便會超標。 由此可知車載量測系統(PEMS)進行道路實車測試的重要性,可以測得最貼近消費者駕駛愛車時的真實排放廢氣數據。惟目前車載量測系統非屬於法律規定的測試方法,歐盟預計第一階段於2017年納入法規測試中,並先制定較法規限定值更為寬鬆的判定標準,然後逐年分階段更為嚴格。我國環保署表示目前已經成立車載量測系統專案小組,且台灣的市場較小,不會採用分段進行方式,而是會定一個全面生效日,預計是2019年9月與更嚴格的第六期排放標準同時生效。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應儘速修法針對造假情事增訂高額罰責與強制召回責任,方能遏止不肖廠商投機行為與漠視我國消費權益。 應儘速完成車載量測系統(PEMS)設備、技術與人力的建置,並及早修法納入法規測試項目之中。 在車載量測系統(PEMS)專案建置期間,應主動檢查各廠牌之柴油車之廢氣排放量是否超標或造假。 進口車互惠條款,除了以證換證的書面審查外,應研議納入實質抽驗以加強把關力道。 國內共計18,798輛福斯車召修,且須在明年六月完成,呼籲環保署應介入處理,加速召修效率,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對業界 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應積極與德國原廠聯繫與爭取,建立與國外比照、同步的賠償機制,勿讓台灣消費者遭受不平等的差別對待。 各車商應主動與環保署車輛中心合作,以實驗室測試與車載量測系統(PEMS)全面檢測轄下柴油汽車的廢氣排放量是否符合規定。 對消費者 受影響的車主得依《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業者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得解除契約。 車商若不能改善廢氣排放標準,則屬可歸責於車商事由致不能履行與消費者間之契約義務,所以已支付訂金但尚未交車之消費者,除了解除買賣契約外,尚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車商加倍返還定金。 受影響的車主除得依《民法》規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外,還得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而請求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對於福斯以不實廣告(已被公平會裁罰500萬元)欺暪消費者之行為,未來對該廠牌應保持一定的觀察期間,購買時亦應保留相關單據、保證書與廣告,若發生爭議時方有利於求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華航罷工 3萬餘消費者行程受阻 消基會呼籲 罷工時也應維護消費者權益
由於空服員罷工,從6月24日凌晨0時0分至6月26日晚上23時59分止,華航受到影響的航班計有122班、旅客3萬多人。不少人的行程延誤,第一線地勤人員在不公開的臉書發文描述當時機場情況,有旅客因航班取消無法舉行婚禮,有小baby沒奶粉喝,甚至有旅客無法回去奔喪,留下終生遺憾。 針對華航這次幾近交通災難的罷工事件,華航空服員是於6月21日完成為期14天的罷工投票,換言之,罷工行動是自6月初即已有消息,21日通過罷工決議,24日實施罷工行動。在這近20天裡,政府主管航空、觀光、消保機關具無任何作為,眼睜睜看著近3萬名消費者承受旅程受阻、旅行團無法出團或行程延誤,無法回國等諸多困頓,衍生財務、行程的重大損失。因此,除了華航公司應為員工罷工所產生的航班和旅行行程延誤所衍生的財務損失給與賠償外,航空、觀光、消保等主管機關均應對近20天毫無具體作為的行政怠惰,對全體消費者表達道歉之意。 據了解,國際勞工組織下設的「結社自由委員會(Committee of Freedom of Association)」規定,罷工權利行使的前提包括:應有預告期、應先善用調解與自願仲裁之爭議處理機制、應以匿名方式並經過適當民主程序與人數之同意、於特殊情況下應提供最低服務、應注意罷工過程之人員與場所安全,以及應維護非罷工者之工作權利等。 而在歐洲,交通運輸、公共廣播、水、煤氣和電力供應、監獄管理部門、司法系統、國防部門、醫療保健及急救服務,通常被視為「必要服務」行業,因此,國際勞工組織認可基於停工將會危及全部或部分的公眾的生命、安全或健康,罷工權可以受到限制或禁止。畢竟罷工權應用以直接懲罰罷工者的對方(即資方),而非使用者。 義大利的法律則規定︰在發起罷工10天前,工會應對管理部門及相關政府單位發出通知說明罷工的各項細節,其中包括︰在勞資團體協約內,(1)訂有「為確保能保障憲法上的權利而提供之最低服務」的義務,最低服務是「必要規定」;(2)冷靜及調解程序的義務;(3)雙方都有須要提供必要服務的義務;(4)服務提供者負有告知使用者他們有提供最低服務以及罷工後回復正常服務的義務。 日本勞動法律領域中對於礦業、電力等重大民生相關事業的罷工權限,亦有罷工限制的存在。該國「勞動關係調整法」規定,一旦可能發生罷工事件,內閣總理大臣針對有關公益事業之爭議事件,或較大規模之爭議,或屬於特殊性質事業之爭議,如果停止業務進行時會有顯著妨礙國民經濟運作、或對於國民日常生活有顯著危害之虞者,得為緊急調整之決定。 內閣總理大臣於進行前項決定時,必須事先聽取中央勞動委員會之意見。內閣總理大臣發出緊急調整之決定後,必須立即詳附理由公告,同時必須立即通知中央勞動委員會及相關當事人。受到緊急調整決定之公益事業,擬進行罷工通報時,必須經過「勞動關係調整法」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間後,始得通報。 【第三十八條(緊急調整時之爭議行為禁止)緊急調整之決定公告後,爭議事件相關當事人於公告後五十日內不得進行爭議行為。 一般而言,限制爭議行為行使之法規規範,其保護法益之考量可以列出有下列四點:第一、為了人的生命健康之保護。第二、為了國民日常生活方便性之確保。第三、為了國民經濟運行之確保。第四、其他考量。】 消基會表示,從制度設計的觀點來看,任何好的制度應該是使效益最大、成本最輕。因此除使企業受到教訓,勞工權利得到保障之外,消費者的損失應如何使其儘量減少,應該也是好的罷工權制度設計所必須正視的。 事實上,經過華航空服員罷工成功達成目標之後,接下來地勤人員亦要跟著罷工,其蝴蝶效應恐將影響更多攸關公共服務的行業。罷工權是勞動三權,消基會尊重罷工權的行使,但消費者權益維護同等重要,在歐盟與日本之例可以看到,罷工涉及公共利益時應事先公告,以維護社會大眾和消費者權益。 因此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的行業如大眾運輸業,在進行罷工時是否也應思考建立事前公告的規定,以利消費者應變,才能讓罷工權與消費者權益均受到維護。 另消基會重申此次華航空服員的罷工活動,消費者應該獲得的賠償,應包括: 一、團體旅客可向旅行社主張無條件解約,不必額外支付任何費用,且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旅行社求償。 二、個人旅客除接受華航提供的無條件解約、現金券或補償金外,亦可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華航求償。 三、消費者與華航或旅行社所簽訂的各項契約與單據都應妥善保留,包含因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以備將來可以委託本會或其他單位向業者求償。 消基會表示,倘若因故無法得到賠償,或因個案對賠償措施不滿意,都可以提出申訴,消費者可將受害情形以書面申訴函寄至消基會(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2)。 若有任何問題,請以電話連絡: 消基會總會:02-27001234、中區分會:04-23757234、南區分會: 07-2251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各國罷工之特別規範 結社自由委員會(國際勞工組織下之理事會代表所組成之結社自由委員會)認為,對於罷工權利行使的前提包括:應有預告期、應先善用調解與自願仲裁之爭議處理機制、應以匿名方式並經過適當民主程序與人數之同意、於特殊情況下應提供最低服務、應注意罷工過程之人員與場所安全以及應維護非罷工者之工作權利等。 國家別 不得罷工行業 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始得罷工之行業別 約定內容 相關行政流程規範 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時間 中華民國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歐盟-社會權利委員會 對被視為必要的行業採全面禁止罷工。 必要服務及企業應該包括醫療行業、電力部門、交通運輸、水和食物供應、垃圾處理、通信與空中交通管制。 國際勞工組織也相信在某些情況能作為最低服務義務的理由,如渡輪、國家港口管理局、捷運、客運、貨運、鐵路和郵政等服務。但需視歐洲國家委員會的決定。 義大利 禁止軍人及警察罷工,也限制了海員在航行期間進行罷工。 「公共必要服務」的服務和行為,包括︰能源、交通、健康、學校、司法機關。 限制部分自營作業者、專業或技術性工作,如律師、計程車司機、加油站、貨車司機罷工。 在發起罷工10天前,應對管理部分及相關政府單位發出通知說明罷工的各項細節,其中包括︰(1)最低服務是「必要規定」;(2)冷靜及調解程序的義務;(3)雙方都有須要提供必要服務的義務;(4)服務提供者負告知使用者最低服務的提供以及罷工後回復正常服務的義務。 日本 對於礦業、電力等重大民生相關事業的罷工權限,置有相當限制的規定。「電氣事業及石炭礦業爭議行為方法之規範相關法」第二條:電氣事業雇主或從事電氣事業之人, 進行爭議行為時,不得有停止正常供給電氣之行為,及其他使電氣正常供給發生直接障礙之行為。 在擬進行該爭議行為至少十日前,必須通報勞動委員會、厚生勞動大臣及都道府縣知事。 受到緊急調整決定之公益事業,擬為前項規定之通報者,必須經過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間後,始得通報。 第三十八條(緊急調整時之爭議行為禁止)緊急調整之決定公告後,爭議事件相關當事人於公告後五十日內不得進行爭議行為。 資料來源:勞動部-罷工與必要服務的規範與實踐 (各國必要服務條款設計之研究分析) 勞資關係處八仙塵爆一周年 消基會正式起訴
回顧一年前的6月27日,八仙樂園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意外,造成499位遊客送醫急救,最令人傷痛的是,其中大多數皆是擁有大好未來的青少年;而在醫護全力搶救、傷者堅強求生、親友鼓勵支持下,依據627燒燙傷管理中心的統計,截至今年6月6日為止,仍有15人死亡,其餘484人皆已出院。 雖然一年過去了,但塵爆的受害者還要過一生!八仙的公安意外不應該被遺忘,正義的申張也不會停止,尤其在火劫中生還下來的受害者們,仍在承受著治療、復健、覓職的痛苦及挑戰,亟需國家與社會的支持,而本會更願竭盡全力替受害者提出團體訴訟,向主辦者與相關業者爭取賠償。 本會將心比心,在去年7月3日便宣佈將替受害者提起團體訴訟,原預計於今年1月底替40餘位受害者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起訴。惟,本會當時自八仙塵爆受害者協會得知,仍有不少受害者對於本會提起團體訴訟「民事求償」與法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之差異不甚瞭解。 尤其本事件的刑事告訴部分,在士林地檢署調查偵結後,只對活動主辦人呂忠吉提起公訴,致受害者得依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的對象,僅限於呂忠吉及其所屬公司,並不及於八仙樂園及其主事者。更由於呂忠吉及其所屬公司,可資求償之資產極為有限,故受害者勢必須另依民事訴訟程序對八仙樂園及其主事者,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也因此,使得受害者恐面對繳納鉅額訴訟費用的重大壓力。 經新北市法制局協調後,本會為提供塵爆受害者更大的協助並使團訟進程更具效率,將受理受害者請求損害賠償團體訴訟的截止時間,延長至今年四月底止,並預計於本事件發生的週年日,不論本會受害者委託提起本件團體訴訟的人數多寡,均將提出民事起訴的訴狀予法院,正式進入本事件團體訴訟的求償程序,希冀能為所有受害者爭得最大的權利保障及賠償。 今日便是塵爆一周年,本會依承諾正式於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團體訴訟!目前本會已接受98位受害者的委託,依據《民法》、《公司法》與《消保法》相關規定(註1),控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宏瑋與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廷等7人(註2),並初步提出新台幣26億546萬4888元的損害賠償請求(由於喪失勞動力部分,尚需於起訴後經鑑定再為計算追加提出,故本件請求之金額,以後還會再增加)。 往者已逝、傷疤已留,再多的金錢都無法彌補悲痛、撫平傷痕,而受害者要的只是一份正義、一份業者的悔過與賠償。即使團訟求償的過程註定耗費大量的時間、金錢與心力,但本會將一直陪伴在受害者的身邊,結合義務律師、政府支持與社會資源,提供最完善且專業的協助,爭取合理的求償權益! 註1:本次起訴法條依據包括:民法第28條、184條、185條、188條、191條之3、192條、193條、194條、195條、公司法第23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51條等 註2:針對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對象為:陳柏廷、陳慧穎、林玉芬、邱柏銘、廖俊明、沈浩然、盧建佑,共7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旅客權益受罷工影響,華航與旅行社責無旁貸
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愈演愈烈,影響範圍持續擴大,本會於今日(24)上午已接獲13通民眾申訴電話,涵蓋團體旅客與個別自由行旅客,內容主要為「華航臨時發佈的權宜措施無法接受」、「現場欲退票還要消費者自行致電客服處理」、「班機取消,買了其他航班的替代票,應如何求償」、「華航改班,飯店錢與迪士尼門票是否會賠償」等爭議。 搭機出國對一般消費者來說是需要長期規劃且負擔不輕的行程,一旦發生無預警取消航班時,不僅旅行計劃被打亂、因留滯等待而衍生的食宿與交通費用也隨之產生,遑論後續面對延班、轉班、改班、補償、解約退費、甚至賠償等繁複手續。 本會認為目前華航與旅行社的退費原則,等同將風險與責任轉嫁予旅客,顯然不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個別旅客的部份,目前華航僅承諾個別旅客可全額退費且不收手續費,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團體旅客的部分,觀光局已同意旅行社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8條規定,在扣除代繳的規費與必要費用後將旅費餘款退還消費者,此舉等同消費者無故被取消航班後,想解約還要再被剝一層皮。 本會認為華航與旅行社在因空服員罷工而影響旅客權益的事件中,應負更大的法律上責任,並非華航自認無條件解約退款就足夠,或是觀光局宣稱「罷工係屬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理由如下: 一、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華航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華航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4條有關「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的規定,依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不該反過來要消費者負擔損失。 二、觀光局表示,倘旅客因華航罷工無法依原定行程返台所生滯留費用,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31條規定應由旅行社負擔,不得向旅客收取。但,此規定只提到滯留國外的旅客,至於國內無法搭機而滯留產生的相關費用,應同樣由旅行社負擔。 三、華航先前雅典包機停飛事件,消保處認為消費者得以適用「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之規定而獲得賠償,為何此次空服員罷工事件明明同屬「華航可預見之情事」卻免除了旅行社之責任?顯有前後標準不一之疑慮。且空服員罷工投票是由6月8日起持續兩個星期,並於6月21日表決通過,這段期間足以讓華航警覺並預先備妥補救方案,顯見華航在罷工事件處理上之過失責任。 四、既然華航在雅典包機事件中被消保處認為「有過失」且旅行社必須負同一責任,則華航在本次罷工事件中亦應負過失責任,對個別旅客須負賠償之責任,而不是無條件解約退費就了事。 消基會呼籲 政府機關 一、消保處與觀光局應做出最有利於消費者之決定,且前後標準應趨於一致,既雅典包機與空服員罷工皆屬華航得以預見之情事,則應克予華航與旅行社更重的責任。 華航與旅行社 一、華航目前對於受影響的個人旅客已給予現金券或補償金,而針對團體旅客因滯留而產生食宿、交通等支出費用,旅行社亦應比照辦理,予以賠償。 二、罷工係華航可預見之情事,故華航應對本次罷工而造成的影響,與旅行社共同負起過失責任。旅行社對於團體旅客應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個人旅客亦可向華航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三、華航與旅行社對於因罷工受影響之旅客,應主動積極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並將重要資訊以各種管道公開,在現場更應儘量解決旅客的需求,而非被動等待旅客請求,或要求旅客再自行依其他管道處理。 消費者 一、團體旅客可向旅行社主張無條件解約,不必額外支付任何費用,且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旅行社求償。 二、個人旅客除接受華航提供的無條件解約、現金券或補償金外,亦可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華航求償。 三、消費者與華航或旅行社所簽訂的各項契約與單據都應妥善保留,包含因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以備將來可以委託本會或其他單位向業者求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樓房居危,民眾思安 建築法規本身就需要徹底大翻修
摘要 古人常說居安思危,但現代人反而是顛倒過來,是「居危思安」!老屋耐震不足,新屋也會偷工減料,保障人民居住安全的主管機關與建築法規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為了能讓消費者的權益能從源頭根本處獲得保障,本會認為透過立法、修法將消費者的聲音與企盼納入到法條之中是最有效率的途徑。 立法院裡8個常設委員會與4個特種委員會中,並沒有設立專門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的聲音與訴求無法有效在立法時被納入。 第9屆113位立法委員中已有54位宣誓成為消保立委,在8個常設委員會中都有代表。 本會19個專家委員會將於立院開會期間,定期每個月輪流拜會8大常設委員會,與消保立委們交換修法意見與提供必要的協助。 今年6月由本會的房屋委員會帶著《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老屋耐震補強等修法議題,前往拜會立法院的內政委員會。 本會也將持續關心消保立委們對於重大民生法案的推動進度,以及就消費者權益對行政機關進行的質詢與監督;未來也會擬定消保立委的評鑑機制 一、前言 台灣人真的居安不易!許多民眾一輩子的努力就是為實現一個「家」的夢想,而現今高額房價與薪資水準的失衡已經使購屋成家快要變為幻想,一旦當起蝸牛一族揹起沉重又長期的房貸壓力後,卻又要面臨無良建商偷工減料、二次施工、違建等問題,尤其身處地震帶與颱風帶的台灣,還得承受強震、土壤液化與強風暴雨的威脅;偏偏房屋的營造品質與後續維護極具專業性,一般消費者根本難以瞭解或檢視,致使買房如同矇眼徒步穿越地雷區,當瑕疵或意外發生時,才發現華麗的行銷詞藻與精美的樣品屋只是一場精心安排的騙局。 二、立法與修法,才是保障消費者權的最佳途徑 古人常說居安思危,但現代人反而是顛倒過來,是「居危思安」!今年2月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的倒塌悲劇,狠狠震醒全國對於土壤液化、建築物結構安全、外觀建材剝落及防災都更等議題的重視。但老屋耐震不足,新屋也會偷工減料,消費者花盡積蓄卻僅能卑微地希望買到一間沒什麼問題的房子,國內的居住正義何時變得如此扭曲,而保障人民居住安全的主管機關與建築法規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本會近幾年曾針對居安議題發表過數場記者會與座談會,包含「居住何時有正義」、「建商違規二次施工問題」、「不修建築法,生命如螻蟻」、「強震潮+溫差大,呼籲加快檢修大樓外牆」、「0206震災後您住得安心嗎」等,更有數篇專業文章發表於《消費者報導》雜誌中(今年5月號更以封面故事發表6篇專業文章)。 惟,本會發現諸多的記者會與呼籲、再多的行文與建議,通常僅能在某項議題中泛起短暫的片片漣漪,政府雷厲風行開罰懲處後便告一段落,如同放煙火般僅是治標不治本,在真正重要的法案修正與源頭管理始終雷聲大而雨點小。而在本會眾多的申訴統計資料中,發現老問題總在沉寂一陣子後再次從墳地裡爬出來困擾消費者,顯示行政怠惰與修法延宕的問題非常嚴重! 為了能讓消費者的權益能從源頭根本處獲得保障,本會認為透過立法、修法將消費者的聲音與訴求納入到法條之中是最有效率的途徑,藉由白紙黑字且具強制力的各式法規,才能使消費者的力量得到最大幅度的彰顯,並促使國內產業體質更加健全。 三、消保立委宣誓活動的推展 有鑑於立法院裡8個常設委員會與4個特種委員會中,並沒有設立專門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雖然各個委員會皆是與國家安全、經濟民生息息相關,惟每位國民本質上都是消費者,亦是國家經濟的基本命脈,消費權利理當在國會殿堂中受到極大的重視!且消費爭議隨著新科技與新型態的崛起更是凸顯法規內容的嚴重落後,不但使國人消費權益陷於無法可管或有法難管的危險處境,也令消費者與業者之間的不信任與矛盾衝突日益升高,對國家、業者與消費者三方來說都是輸家,推動重大民生消費議題的立法、修法已是刻不容緩。 因此,本會從今年起推展「消保立委宣誓活動」,若有立法委員與本會同樣重視、關心消費者權益,且願意在國會上奮力推動保障消費權益的法案,則本會樂意成為智囊團的角色並提供立法、修法的方向與建議,甚至就特定消費議題共同召開公聽會、座談會等,一起為更美好的消費環境而努力。 截止目前為止,第9屆113位立法委員中已有54位宣誓成為消保立委,在8個常設委員會中都有代表,並同意於立法委員任期內,戮力終結延宕的民生法案,早日完成攸關消費者權益議案的修法大任;並因應新時代變化,提出更符合民眾需求的法案,讓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案更加完備。最後,於國會殿堂中審理法案時,以全民利益為依歸、消保權益為經緯,一心一意、不忘初衷。 四、定期提供修法建議拜會立法院 本會期待新立委、新會期能肩負全體國人期待,在國會殿堂上將消費者的心聲與訴求,藉由立法與修法納入到各項重大民生法案之中。而本會擁有的19個專家委員會,將密集開會研議各項重大民生法案的修法方向與內容,並於立院開會期間,定期每個月輪流拜會8大常設委員會,與消保立委們交換意見與提供必要的協助。今年6月的第一次拜會行程,便是由本會的房屋委員會帶著《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老屋耐震補強等修法議題,前往拜會立法院的內政委員會;而7月則預定由本會的媒體及資通訊委員會拜會立法院的交通委員會。 立法委員願意重視消費議題而連署宣誓已經甚為可貴,值得給予肯定與鼓勵,而本會也將持續關心消保立委們對於重大民生法案的推動進度,以及就消費者權益對行政機關進行的質詢與監督;未來也會擬定消保立委的評鑑機制,定期每年公告各消保立委在民生消費議題上的表現排名,讓民眾能夠一目了然。 五、消基會在建築相關法令的修法建議 杜絕違建與二次施工 《建築法》中應落實三級品質管制、強化建築管理,建立中間檢查制度,明訂委託查報、聯合稽查及從重處罰等多元方式處理及加強重罰,並建立違建執行基金,亦應規定事前不得拋棄權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躺在立法院將近三年尚未見任何審議的動作,建議應加速審議並增訂科以起造人與管委會一定之責任,以杜絕違建與二次施工。 外牆維護責任 政府應擬訂推動「建築長期修繕計畫」(名稱暫定)之相關機制與內容,並納入法令之中,以作為後續執行依據。 《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法第91條則是主管機關「得」處罰違反義務者,並限期改善之規定,因此,該條文僅是提醒式的規定,並沒有明訂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在實務上,目前對於前述所指「共用部分」的修繕,大多只有針對「電梯」或「水塔」等與住戶有直接關係的項目,較少針對「外牆」做維護或檢修。因此呼籲政府,事先預防勝於事後補強,應在法規面訂定維護責任與檢測義務,而非砸到人(物),造成傷害後再進行賠償。 由於政府已擁有完整的建管資訊,因此政府應先公布轄區內,屋齡超過一定年限的建築明細與位置圖,以提醒民眾注意。政府亦應該加以宣導,主動或要求管委會加強自我檢視,儘速改善,以免危害再度發生。 政府應委託相關專業或學術單位,進行前項該類建築或其他可能有危害性的建築(例如屋齡雖未達一定年限,但建築高度較高之建築等)的清查與診斷,以作為後續追蹤或必須加以改善的依據。 老屋耐震補強 對於老舊建物應儘速制定《老舊建物耐震補強促進法》,並且應從源頭管理,制定《建築物品質確保法》,規定新建房屋應實施「住宅性能評估」、強化「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應繳納保固保證金及投保保固保險、創設「住宅履歷」等制度,使居住品質提升,確保居住安全。 《老舊建物耐震補強促進法》立法原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1)主管機關應寬籌預算,針對有傾頹、朽壞或有結構安全疑慮之建築物,訂定分區及分期調查計畫全面調查,並將有安全疑慮之建築物列管;並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彙整擬定分區及分期推動計畫,推動耐震評估及補強對策。 (2)簡化申請耐震補強許可及委託耐震補強設計之決議程序,老舊建物部分文件取得不易,應予適度簡化: Ⅰ、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將決議門檻降低為,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即可申請耐震評估。 Ⅱ、訂定應檢具之送審申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簡化應付文件。 (3)建立強制耐震評估機制:經認定應辦理耐震評估者,主管機關應即予以列管並囑託所屬地政機關辦理於該建物登記簿適當欄加以註記,並通知申請義務人於適當限期內申請耐震評估。 (4)為使耐震補強易於推動,宜參考日本法制,對於應實施耐震補強之建築物,如有與現行建築法規、消防法規或都市計畫法規規定不符者,得不適用現行規定,以茲解決。 (5)獎助事項: Ⅰ、租稅減免:對於應實施耐震補強之建築物,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知期限內,辦理耐震補強者,予以地價稅、房屋稅等之減免,以提高誘因。 Ⅱ、中央主管機關應寬籌預算,視情況對適用對象申辦之耐震初評、詳評及耐震補強,予以補助。 Ⅲ、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之費用,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且公共基金不足敷支應者,管委會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代為墊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條文: 一、共用(含約定)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期間,縣(市)主管應令起造人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成立管委會後,仍未改善或回復原狀者,縣(市)主管應令管委會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增28Ⅳ草);改善或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增28Ⅴ草)。 二、專有(含約定專用)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期間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建築機關處理(增28Ⅵ草) 三、起造人違反第28條第4項規定,且未於成立管委會前完成改善或回復原狀者及違反同條第6項所定義務者,由縣(市)主管機關處NT$4~20萬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按次處罰(增51⑥⑦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暗藏危機!溯溪活動風險多 政府應加以列管
ㄧ、前言 溯溪具有探險的刺激性與遊賞的休閒性等多元趣味,參與人數有逐年攀升的趨勢,漸漸成為熱門的戶外山林活動之ㄧ。不過,上週日新北市坪林遭瞬間暴雨侵襲,造成溯溪遊客5人死亡的慘劇。這一場溪流暴漲的意外,沖走數條寶貴的生命,也沖出溯溪運動安全的大漏洞。據相關報導指出,本次溯溪活動前一日(6/5)氣象局就已發布大雨特報,當天降雨更是在一小時內超過100毫米,達豪雨等級。主辦單位於豪雨的情況下堅持出團,不禁令人質疑,此次意外發生的主因,不僅是天災,更是人禍! 對此,除了深表遺憾外,更應痛定思痛,從此次事件的各個環節中,進行溯溪活動的總體檢,並由源頭開始管理,才能讓消費者安心享受山林溪流間的遊憩之樂。 二、現況無專法可管 政府應對處理機制在哪裡? 現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所認定之「水域遊憩活動」,列管水上摩托車、獨木舟等16項水域活動,卻不見溯溪在列,意即溯溪並非屬於此法所列管的範圍。此管理辦法的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表示,溯溪活動雖與溪流密切相關,卻因其屬性並非「活動期間不接觸地面」之水域活動,其形式為沿著溪谷前行,依附河床地形從事技術性行進或攀登活動,性質與登山、攀岩等「運動」較為類似,是以不屬該法所管理。若以「運動」而言,溯溪應為體育署所管理,不過目前卻並無相關規範,僅有民間組織中華民國溯溪協會所訂定的《溯溪運動安全注意事項》。據中華民國溯溪協會理事長陳孔為表示,此注意事項原為體育署請溯溪協會協助訂定,然而訂定完成呈體育署後,迄今尚未收到任何回音,亦即此注意事項尚未經過體育署公告施行。 既然中央並無適用法規,則溯溪業者攬客進入山林從事溯溪活動,除少數受保護的水源地外,並不需要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與報備,一旦發生意外,警告通報系統也就難以建置。再者,地方政府以中央無專法為由,未能有相關規範加以管理,也需一併加以檢討。體育署對此表示,下週將邀集地方政府、場域主管機關一同研商,訂定相關規範。 因此,本起意外揭示的第一個危機,便是法規方面的漏洞。由於溯溪被視為「運動」而非「活動」,相關法規僅有教育部體育署所頒布之《山林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中,明列攀登嚮導之專業技能包括「溯溪」一項。目前對於「溯溪」指導員之認證,並無官方統一標準。以中華民國溯溪協會之《溯溪指導員授證辦法》為例,依照專業程度高低,將指導員分為ABC三級。然而,此辦法也僅是民間協會自行擬訂提報體育署後,開辦課程並授證。不過,體育署並未對於開辦溯溪教練訓練課程之單位進行審核,證照年限也未加以規範,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挑選業者的混淆。 除了中華民國溯溪協會所授證的溯溪教練資格外,坊間溯溪教練所持有的證照其實五花八門,有消防搜救相關認證、紅十字會救生教練或急流救生員、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等。這麼多的水上救生證照,其實專業有別。據擁有中華民國水上救生教練證照且多次參與溯溪活動的消費者表示,由於溯溪需要攀岩、結繩、垂降等專業技巧,與水上救生側重的訓練內容有所不同;不過,水上救生對於溪流暴漲前兆,以及發生危險時如何自救、救生的技能皆有一定認識,建議溯溪教練的認證課程中也應增列溪流救生項目。 因此,是否具有水上救生證照的教練,即足以帶領溯溪行程,需要體育署對於開辦溯溪教練課程、授證單位,以及溯溪教練需具備的證照,進行審核與認定,讓消費者清楚知悉具有哪些證照的教練,才具有相當程度的專業。 三、天候、教練、裝備 消費者自保之道缺一不可 本起意外肇因於瞬間雨量過大,教練對於天候的判斷失準,堅持出團所導致。事實上,溯溪活動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與基本知識,ㄧ般民眾在缺乏相關訓練的情況下,只能由具有領隊資格的教練帶領,才能一探山林的奧秘。教練必須依照經驗累積,評估天候、地形等現場情況,做出撤離或更改路線等指示。然而,某些坊間溯溪業者網站,對於教練資格以及溯溪活動本身相關風險、注意事項的告知,皆十分缺乏。種種號稱「安全」、「合法」的業者,其實都暗藏危機。 溯溪活動介於運動與遊憩之間,兼具二者所長,其中的危險性卻也容易被忽略。因此,消費者於規劃溯溪行程前,必須審視業者有無加保意外責任險,以及教練資格、經歷是否有充分揭露;最後則注意如天候不佳,業者是否載明處理原則及退費方式。於活動行進間,除了確實穿戴防護裝備、仔細聽取教練說明與避免單獨行動外,也應隨時注意天候狀況,才能將意外風險降至最低。 四、消基會呼籲對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體育署與地方政府應儘速研議溯溪管理的法規,包括溯溪教練的認證資格、活動申請報備制度,以及具強制力之罰則。 各縣市政府應針對溯溪業者進行管理並擬定考評項目,包含合法設立登記、教練人數與證照資格、安全裝備之品質、重要資訊揭露的完整度等,進行定期評鑑並公布相關資訊,使消費者易於選擇。 對於開辦課程及授證的協會等民間單位,體育署應建立一套管理與審核的機制,以及規範證照適用的年限,以提高證照的公信力。 於專法出爐前,地方政府應要求業者事前報備,以掌握活動相關細節,並建立健全的警示通報系統。 於颱風天或豪雨等不利溯溪活動之天候,各地方政府應行使行政裁量權,強制禁止業者攬客入山,以免造成危險。 各縣市政府水利單位,應邀集溯溪相關業者,ㄧ同針對轄內危險水域進行磋商,於危險水域明令禁止溯溪。 對業者 溯溪業者應於網站上刊載教練之專業證照,以及帶隊年資等相關經歷,以供消費者參考。 溯溪業者應盡告知義務,於網站上揭露「溯溪活動注意事項」,將溯溪可能隱藏的風險向消費者明確告知。 應明確於網站或契約中,將所承辦之溯溪行程進行分級制度,讓消費者得以依照自身體能,選擇適合的行程。 辦理溯溪活動應向各縣市主管機關與當地警消進行報備,讓消費者的安全能夠多一道防線。 應於活動前對消費者實施安全宣導,特別是緊急事態的研判與自救方式。 於颱風天或豪雨等特殊氣象狀況,評估後如認為有危險性,則應立即停止攬客入山之商業行為,並依契約規定為消費者辦理退費。 對消費者 訂購溯溪行程前,必須選擇信譽良好且資訊揭露完整的業者,於詳閱相關注意事項、評估自身體能狀況,並充份了解溯溪活動具有的風險後,再選擇是否參加。 活動開始前,應依指示確實穿戴防護裝備,做好暖身運動,聽取安全宣導,並聽從教練指揮以團體為單位進行活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公民科學動起來! 182位消費者參與豆製品中過氧化氫檢測
摘要 1. 採樣:今年(2016)4月消基會共寄出182份快篩試紙及調查表給參與消費者檢測豆製品義檢活動的消費者,共回收91件調查結果,回收率為50%,共計檢測200件樣品。 樣品的成品分類,分別為豆干91件、豆腐23件、豆皮19件、百頁豆腐19件、豆包10件、素雞9件、干絲7件,其他還有油豆腐、臭豆腐、豆腸、百頁結及豆卷等22件。 樣品的區域分布,涵蓋全國22縣市中的16縣市。以新北市最多有52件,其次為台北市有43件,桃園市有20件,台中市及台南市分別有19及16件,其餘縣市皆為零星個位數。 2. 消費者篩檢:200件樣品中有26件樣品呈現陽性反應,表示篩檢出有過氧化氫殘留。陽性樣品比例為13%;以豆干的比例最高,高達20件,其餘為4件干絲、1件豆腸和1件百頁結。 3. 實驗室檢測:26件陽性樣品中,消基會再依消費者提供的採樣地點,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傳統市場購買14件豆製品,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過氧化氫之檢驗方法」,進行檢測,有9件豆干檢出過氧化氫殘留,不合格比例高達64%。 壹、前言 台灣天氣溼熱,所以,富含水分及蛋白質的豆製品,在傳統市場中販售(都是一般環境存放或販售),時間稍微長一點,就很容易孳生微生物和細菌,導致腐敗。因此有不少豆製品工廠為了降低商品在市場常溫久放而變質的風險,都會添加過氧化氫及防腐劑,以延長商品的保存時間。 過去多年來,豆製品殘留過氧化氫一直是消費者食安上的重大問題,這由各級政府衛生單位將該項檢驗列入常規檢驗可見一斑;過氧化氫又稱雙氧水,除了具有殺菌的功效,還可以漂白,提高食品的賣相。消費者若食用過多,會引起頭痛、嘔吐等症狀,然而,由於過氧化氫取得容易、使用方便,因此,在食安把關上,各級政府衛生單位、大型流通業界和商業實驗室都得耗費相當的成本,進行品質控管。 有鑑於此,消基會於今年(2016)3月底到4月初在消基會臉書及消基會官網「消基會之友」上公布「公民運動第二波──消費者檢測豆製品義檢活動」:免費提供過氧化氫快篩試紙,讓消費者自主檢測餐桌上的食材──豆製品,是否含有影響健康的添加物──過氧化氫(雙氧水)的活動,冀望藉由此公民科學活動,消費者能親自為所購買的食品進行把關,不僅可以瞭解自己所吃的食品是否安全,更能透過參與消費者的公民運動,瞭解國內豆製品的食品安全程度。 貳、採樣 消基會於2016年4月間,共寄出182份快篩試紙及調查表給參與活動的消費者,回收91件調查表,回收率為50%;倘若試紙沒有呈色反應(亦即未檢出),部分消費者發揮柯南鍥而不捨的精神,再行採樣、檢測其他樣品,所以,共計檢測200件樣品。 此外,針對消費者回報呈現陽性反應的樣品(亦即檢出過氧化氫),消基會再進行採樣,以衛福部公告方法進行實驗室檢測,確認篩檢結果,因此,4月底5月初,消基會工作人員至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傳統市場購買散裝豆製品,共計採得14件樣品。14件樣品中,11件為豆干,其餘為2件干絲及1件豆腸。(調查(測試)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參、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3及5) 一、樣品來源 消費者檢測的200件樣品中,其中有91件為各式豆干、23件豆腐、豆皮及百頁豆腐各為19件、豆包有10件、素雞為9件、干絲為7件,其他還有油豆腐、豆腸及百頁結等22件。 若以消費者填寫採樣的縣市分析,以新北市最多有52件,其次為台北市有43件,桃園市也有20件,台中市及台南市分別有19及16件,其餘縣市都是個位數零星分布,涵蓋全國22縣市中的16縣市。 二、過氧化氫殘留測試 過氧化氫又稱雙氧水,為合法的食品殺菌劑用添加物,具有漂白、防腐效果,也能使食品有Q感等用途。低濃度過氧化氫常使用於家用漂白劑或醫療用的消毒劑,也是市售染髮劑的主要成分之一。 過氧化氫雖然在高溫加熱中會分解成水和氧氣,但其沸點高達攝氏150℃左右,即使食物經過烹煮煮沸,仍可能殘留於食物中。業者若添加過量、加熱原料時間不足,或煮後才浸泡,都可能導致過氧化氫殘留於食品中。 參考各地衛生局網站中列出的可能有過氧化氫殘留的食物,有豆製品(豆干、干絲等)、各式溼式麵條(油麵、意麵、板條等)、魚肉煉製品(魚丸、甜不辣、火鍋料等)及家禽肉品等。人體的腸道雖然能自行消化分解微量的過氧化氫,但如果食用過量過氧化氫,會產生噁心、嘔吐、腹瀉、腹痛等症狀,嚴重者會有急性腸胃炎。 依據食藥署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殺菌劑》中規定,「過氧化氫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過氧化氫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意即「麵粉及麵製品是不得添加,更不允許檢出」,其他雖食品可添加,但不允許檢出殘留。 統計消費者回報的結果發現,200件樣品中,呈現陽性反應的樣品有26件,比例為13%。其中以豆干的比例最高,高達20件,其餘的為1件豆腸、1件百頁結和4件干絲。 若以消費者提供的採樣地點分析,各地區不合格的樣品,大台北地區有19件,桃、竹、苗地區有2件,台中、彰化及南投的有3件,台南及高雄地區則有2件。 消基會根據消費者提供的資料,再抽檢14件樣品,以食藥署公告的方法進行檢測,結果有9件豆干仍然有過氧化氫殘留,不合格比例高達64%。這9件分別是6號「豆干(台北市北投市場203號攤位)」、7號「豆干(台北市天母東路8巷25之4號前攤位)」、8號「褐色豆干(台北市內湖路一段737巷27號前星期日攤位)」、9號「豆干(台北市民族東路410巷2弄14號)」、10號「豆干(台北市文山區木柵市場33號攤位)」、11號「豆干(台北市和平東路3段391巷51號)」、12號「豆干(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95號)」、13號「豆干(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76巷5號前攤販)」及14號「豆干(新北市泰山區泰山公有市場132號攤位)」。本次調查無法判定殘留過氧化氫為食品級或工業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若違反規定者,爰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肆、結論 本次過氧化氫檢測邀請消費者一同參與公民科學活動,200件樣品的篩檢結果,26件呈現陽性反應,比例為13%,其中以豆干比例最高。14件呈現陽性反應樣品的實驗室檢測,9件豆干被檢出過氧化氫殘留,不合格比例高達64%。表4為近2年消基會和政府衛生機關檢測豆製品過氧化氫殘留的統計結果,不合格比例介於2.5%到25%之間,前者來自今年3月間台北市衛生局抽檢40件,僅有1件豆干絲不合格。 調查結果顯示,不法業者為了延長豆製品的販售時間,還是會使用過氧化氫。除此之外,本次調查發現許多陽性反應樣品來自黃昏市場或特定時間才會出現在某市場的攤位,地方衛生局可能無法抽測到,導致不合格的樣品一直在市面上販售,顯示豆製品殘留過氧化氫的問題仍然存在。加上許多傳統市場販售的豆製品,其來源製造工廠規模不大,業者若對食品法規不甚瞭解,加上政府機關宣導不足或查核不實的話,豆製品殘留過氧化氫問題,無法完全解決。 消基會認為政府以欠缺人力、經費為由,將確保食品安全的責任與成本轉嫁給廠商,未來發生食安事件時才進行事後的下架、開罰動作,政府在整個食品生產流程中的安全把關角色,顯然不夠積極有為。而且,政府放任業者自主檢測,僅派員稽核設置實驗室,此種把關強度恐怕會使業者自主檢驗也只是「流於形式」的一場食安煙火秀。業者設置實驗室每年所付出的高昂費用,各種各類的自主採樣檢驗的額外費用,又再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進而形成政府轉嫁業者、業者再轉嫁消費者的詭異情形,最後的輸家永遠都是最需要保護的無辜消費大眾。 因此,消基會重申三重把關食品的「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的必要性,第三重把關為貨真價實和經濟實惠之精實有感檢驗。消基會未來將持續規劃推廣公民科學,對熟食和散裝食品,培訓志工進行篩選檢測後,再送驗陽性樣品,減少檢驗資源的浪費。比較消基會本次先經篩檢再送實驗室檢測的64%不合格比例,相比於政府機關直接送實驗室檢測的2.5%不合格比例,可節省的檢驗資源非常可觀,證實落實精實檢驗,撙節檢驗費用,消費者不需荷包失血,也可吃得安全、安心、放心。 呼籲政府 事先提出成本效益評估,推動與時俱進的食安措施,輔導、引導廠商提供消費者安全、安心、放心(經濟實惠)的食品。 釐清豆製品殘留過氧化氫的來源,對違法使用食品級和工業級之業者,施以不同責任的處分。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 避免購買來路不明、較白、有異味、室溫販售、散裝的豆製品(尤其是豆乾、干絲),最好選擇有包裝、冷藏販售者。 若是購買散裝的豆製品,特別是夏天,更應注意豆製品的新鮮度,若表面有黏膩感或聞起來有酸味,表示其已經變質。 通常豆製品常溫下約只能保存半天,冷藏也只有3~7天左右,所以買回家最好能儘快烹調,以免變質而造成浪費。 烹調前最好以水先浸泡,不僅可以清洗表面灰塵髒汙,也能將殘留的過氧化氫釋出,再以清水多沖洗數次;若需要加熱,也最好不要加蓋,讓過氧化氫隨著水蒸氣揮發,以減少殘留。 比較「快篩試紙」與「食藥署公告方法」 本次活動提供的快篩試紙,偵測極限為2 mg/L(2 ppm),也就是只要過氧化氫殘留量超過2 ppm試紙就會呈色(稱為陽性反應),但如果依據食藥署的公告檢驗方法,偵測極限為30 ppm,殘留量需大於30 ppm才會判定不合格。如果樣品過氧化氫量介於2~30 ppm,試紙會呈色(陽性),但公告方法會判定陰性,所以本會檢出率只達到64%。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過氧化氫殘留篩檢 參照消基會提供的標準操作程序 呈色(稱為陽性反應) 消費者 過氧化氫殘留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中過氧化氫之檢驗方法」進行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殺菌劑」:過氧化氫,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過氧化氫殘留量計:不得殘留。 消基會 表2、消費者測試的樣品資料及陽性比例 樣品分類 採樣件數 陽性件數 陽性比例(%) 豆干 91 20 22 豆腐 23 0 0 豆皮 19 0 0 百頁豆腐 19 0 0 豆包 10 0 0 素雞 9 0 0 干絲 7 4 57 其他(註1) 22 2(註2) 9 總計 200 26 13 註1:其他類有油豆腐、臭豆腐、豆腸、百頁結及豆卷等。 註2:2件不合格樣品為豆腸及百頁結。 表3、消費者採樣的樣品縣市分布及陽性比例 縣市 人口統計(註1) 參與人數 回報人數 回報比例(%) 測試件數 陽性件數 陽性比例(%) 基隆市 372,105 2 1 50 4 0 0 台北市 2,704,810 45 22 48.9 43 9 21 新北市 3,970,644 36 20 55.6 52 10 19.2 桃園市 2,105,780 21 12 57.1 20 2 10 新竹市 434,060 4 3 75 7 0 0 新竹縣 542,042 6 2 33.3 2 0 0 苗栗縣 563,912 4 2 50 4 0 0 台中市 2,744,445 16 9 56.3 19 2 10.5 彰化縣 1,289,072 3 0 0 2(註2) 0 0 南投縣 509,490 4 3 75 7 1 14.3 雲林縣 699,633 4 2 50 4 0 0 嘉義市 270,366 1 1 100 2 0 0 台南市 1,885,541 9 7 77.7 16 1 6.3 高雄市 2,778,918 19 3 15.7 7 1 14.3 宜蘭縣 458,117 4 1 25 3 0 0 花蓮縣 331,945 3 3 100 8 0 0 屏東縣 841,253 1 0 0 0 0 0 總計 22,502,133 182 91 50 200 26 13 備註: 人口統計係參考行政院主計處2015年戶籍登記人口數 參與之消費者來自台中市,但採樣地點為彰化縣。 表4、近2年消基會及衛生局對豆製品過氧化氫殘留檢測結果 單位 消基會 新北市衛生局 台東縣衛生局 台中市衛生局 台中市衛生局 台北市衛生局 時間 2015年6月 2014年3月 2015年2月 2015年12月 2016年3月 2016年3月 抽檢件數 50 20 34 8 20 40 不合格件數(樣品) 6(4件豆干、2件干絲) 1(豆乾) 2(干絲、麵腸) 2(麵製品工廠) 3(麵腸) 1(豆干絲) 不合格比例(%) 12 5 5.8 25 15 2.5 表5、消基會於今年(2016)4月底5月初於台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之豆製品過氧化氫殘留檢測結果 表格導讀: 1.檢測合格樣品排序在前,不合格的樣品依採樣時間排序。 2.「過氧化氫測試結果」一欄中,「〇」表示未檢出,「」表示檢出過氧化氫。 編號 品名 過氧化氫測試結果 採樣日期 採樣地點 1 豆腸 〇 2016.4.30 台北市士東市場3年9班 2 干絲 〇 2016.5.3 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21號旁攤位 3 干絲 〇 2016.5.4 台北市南門市場阿滿豆腐店 4 豆干 〇 2016.5.3 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76巷2號前攤位 5 豆干 〇 2016.5.4 新北市新莊區四維路119巷口童裝店前攤販 6 豆干 2016.4.30 台北市北投市場203號攤位 7 豆干 2016.4.30 台北市天母東路8巷25之4號前攤販 8 褐色豆干 2016.5.1 台北市內湖路一段737巷27號前星期日攤位 9 豆干 2016.5.1 台北市民族東路410巷2弄14號 10 豆干 2016.5.3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市場33號攤位 11 豆干 2016.5.3 台北市和平東路3段391巷51號 12 豆干 2016.5.3 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95號(蓮馥商行) 13 豆干 2016.5.3 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76巷5號前攤販 14 豆干 2016.5.4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公有市場第132號攤位盡孝心也要食得安心 超商/購物網站母親節蛋糕標示大調查
摘要 1.採樣對象:本會於2016年4月間,透過10家超商/網路平台購買母親節圓形蛋糕商品共10件。編號(1)~(4)為超商通路,消費者需至指定店家取貨;(5)~(10)為網購平台,可宅配到府。(1) 7-11的白木屋「永恆之馨香草蛋糕」、(2)全家的菠啾花園「比利時頂級巧克力」、(3)萊爾富的台灣茶奶茶「濃情巧心蛋糕」、(4)全聯的「最愛媽咪蛋糕」、(5)momo購物網的巴特里「母親節造型蛋糕最愛俏媽咪」、(6)樂天購物網的美地瑞斯「覆盆子爆漿蛋糕」、(7) PChome的台灣鑫鮮「粉紅 花漾草莓蛋糕」、(8)udn的康鼎「法式鄉村覆盆莓草莓慕斯蛋糕」、(9)Yahoo購物中心的恬品軒「粉漾恬馨蛋糕」、(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 村「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 2.調查標準: (1)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通路業者於DM及網頁所提供的「企業經營者資訊」、「商品資訊」、「退貨條款」等資訊揭露完整程度。 (2)檢視經物流配送的商品外形完整程度,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比照包裝食品之標準檢視外盒標示的「商品資訊」。 3.調查結果: (1)企業經營者資訊:10家業者均標明「企業經營者名稱」,全數合格。但「負責人」與「營業時間」兩項,則高達9成業者未標註。 (2)商品資訊: 商品銷售網頁及實體DM:編號(2)及編號(4)皆只揭露「品名」、「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兩項,缺漏高達9項。 商品外盒標示:缺漏最多的業者為編號(6)、編號(7),檢視9個項目全數未標示。 (3)出貨狀況及商品完整程度:10家業者均採低溫宅配。編號(4)、編號(6)、編號(8)、編號(9)四件商品的蛋糕體有位移、缺損現象,缺損率達4成。 (4)退換貨說明:6家網購業者皆有7天鑑賞期說明,超商通路業者則全數未說明。 一、前言 時序接近五月,各大銷售通路紛紛推出母親節蛋糕預購優惠以吸引買氣。對消費者而言,事先預購母親節蛋糕,可確保不會面臨當天蛋糕缺貨的窘境,因此購買意願相當高。目前市面上母親節蛋糕預購的通路,除了蛋糕業者本身的實體門市以外,還透過超商、購物網站等平台擴大商品服務範圍,消費者也可先上網瀏覽DM後,到家裡附近的超商門市訂購,或直接在網路下訂單,業者再透過低溫宅配,將蛋糕送達消費者指定的門市或地址。如此便利的機制,讓知名店家的熱門團購商品,只要透過門市或網路預購,即可準時出現在全家團聚的餐桌上,自然成為替母親節增添歡樂氣氛之首選。 不過,透過超商或購物網站訂購母親節蛋糕雖然便捷,若業者未在網站頁面或DM上完整揭露相關資訊、載明退貨條件,或是配送過程導致蛋糕體產生位移、變形等現象,皆非常容易導致消費糾紛。因此,本會透過10家超商/網路平台購買10家不同業者販售的母親節蛋糕商品,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檢視業者配送方式是否可維持商品完整性、商品標示是否詳實,以及消費申訴處理管道是否透明。 二、採樣對象 列入調查對象來源,係針對超商/購物網站「預購」之母親節蛋糕,且配送方式為「低溫宅配」者進行隨機抽樣,共計10家。 調查對象包含:(1) 7-11的白木屋「永恆之馨香草蛋糕」、(2)全家的菠啾花園「比利時頂級巧克力」、(3)萊爾富的台灣茶奶茶「濃情巧心蛋糕」、(4)全聯的「最愛媽咪蛋糕」、(5)momo購物網的巴特里「母親節造型蛋糕最愛俏媽咪」、(6)樂天購物網的美地瑞斯「覆盆子爆漿蛋糕」、(7) PChome的台灣鑫鮮「粉紅花漾草莓蛋糕」、(8)udn的康鼎「法式鄉村覆盆莓草莓慕斯蛋糕」、(9)Yahoo購物中心的恬品軒「粉漾恬馨蛋糕」、(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村「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編號(1)~(4)為超商通路,消費者需至指定店家取貨;(5)~(10)為網購平台,可宅配到府。 三、調查結果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附件一) 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1)企業經營者名稱、(2)負責人、(3)電話、(4)營業所在地、(5)營業時間、(6)與契約有關之洽商聯絡資訊、(7)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共7項。 於「企業經營者資訊」一項,10家業者均載明「企業經營者名稱」,全數合格。但是在「負責人」及「營業時間」兩項,有超過9成的業者未載明。此外,在「電話」與「營業所在地」、「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三項,普遍以網購平台表現較佳,6家網購業者中有2家未註明,不合格率約3成左右;超商通路不合格率則高達7成。 總括來說,「企業經營者資訊」一項,超商業者中以編號(2)全家的菠啾花園「比利時頂級巧克力」、編號(4)全聯的「最愛媽咪蛋糕」兩項商品的資訊揭露最少,除了「企業經營者名稱」之外,消費者無法知悉關於企業經營者的其他重要資訊。 網購平台業者部分,則以編號(5)momo購物網的巴特里「母親節造型蛋糕最愛俏媽咪」、編號(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村「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兩項商品資訊揭露最少,前者僅揭露「企業經營者名稱」一項,後者則僅揭露「企業經營者名稱」與「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兩項。 (二)商品資訊 於「商品資訊」一項,分為「商品銷售網頁及實體DM」(附件二)及「商品外盒標示」(附件三)兩部分。 1.商品銷售網頁及實體DM 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1)品名、(2)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3)食品添加物名稱、(4)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5)電話號碼及地址、(6)原產地、(7)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日內、(8)交易總價款、(9)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10)商品交付地、日期、方式、(11)郵購買賣消費者之解約權說明,共11項。 超商通路業者部分,於實體DM上對於商品資訊的揭露程度普遍偏低,僅編號(1) 7-11的白木屋「永恆之馨香草蛋糕」揭露最為完整;編號(2)全家的菠啾花園「比利時頂級巧克力」及編號(4)全聯的「最愛媽咪蛋糕」皆只揭露「品名」、「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兩項。網購平台業者部分,相較於超商通路業者,於商品銷售網頁的商品資訊說明較為完整。缺漏項目最多者,為編號(5)momo購物網的巴特里「母親節造型蛋糕最愛俏媽咪」,缺漏共有6項之多;其次為編號(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村「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缺漏共有4項。 2.商品外盒標示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比照包裝食品的標準,檢視(1)商店名稱、(2)品名、(3)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4)食品添加物名稱、(5)廠商名稱、(6)電話號碼、(7)住址、(8)有效日期、(9)營養標示,共9項。 檢視本次採樣商品。超商通路業者預購之蛋糕實體商品,標示全數合格;透過網購平台預購的蛋糕實體商品,則大多不符《食安法》規定,標示合格率不到3成。缺漏最多的業者為編號(6)樂天購物網的美地瑞斯「覆盆子爆漿蛋糕」、編號(7) PChome的台灣鑫鮮「粉紅花漾草莓蛋糕」,兩家業者於商品外盒幾乎全無標示,消費者權益十分缺乏保障。 (三)出貨狀況及商品完整程度 10家企業經營者均以低溫宅配方式配送(附件四),其中只有編號(7)PChome的台灣鑫鮮「粉紅花漾草莓蛋糕」是採用冷藏方式配送,其餘9件商品皆為冷凍配送。 商品送達完整程度,在超商通路業者方面,商品均十分完整,僅編號(4)全聯的「最愛媽咪蛋糕」,由於商品外盒未貼「此面向上」警語,店員不慎於取貨時顛倒放置,導致商品有缺損情形(附件五)。網購業者方面,編號(6)樂天購物網的美地瑞斯「覆盆子爆漿蛋糕」、編號(8)udn的康鼎「法式鄉村覆盆莓草莓慕斯蛋糕」及編號(9)Yahoo的恬品軒「粉漾恬馨蛋糕」三件商品的蛋糕體有位移現象(附件五),美觀程度大打折扣,可見業者的包裝及配送方式仍有改善空間。 (四)退貨條款/郵購買賣消費者之解約權說明 4家超商通路業者的DM及商品外盒,除了缺乏退貨條款的說明外,對於提供消費者申訴管道之資訊也揭露不夠完整。網購業者方面,6家業者均有7天或10天鑑賞期的退換貨說明,符合規定。消費者收到商品若覺得與預期不符,可直接退換貨。 根據《消保法》第18條第3款,業者需要載明「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若業者並未揭示,根據《消保法》第19條:「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消費者購買商品仍然享有7天鑑賞期的保障。 四、網購蛋糕適用法規應檢討(一)網購蛋糕屬散裝或包裝食品? 衛福部食藥署表示,蛋糕類商品可依包裝形態,分為「散裝」與「包裝」兩種,各有相關法規可依循。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若蛋糕商品於陳列販賣時符合以下情形之ㄧ:不具啟封辨識性、不具延長保存期限、非密封、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便屬「散裝食品」,僅須標明「品名」與「原產地」。反之,若蛋糕商品包裝具有「啟封辨識性」,則認定為「包裝食品」,需要遵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將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廠商名稱、電話號碼、住址等資訊標記清楚,讓消費者完整知悉。 若依食藥署按照「包裝方式」作為法規的判斷標準,其中仍有模糊地帶。光是從本次採樣的10件商品來說,容器便有保麗龍、紙盒等差異,更有塑膠綁帶、膠帶等不同包裝形式,究竟何者才是具有「啟封辨識性」,恐怕仍有解釋空間,對消費者十分不利。本次採樣結果,購物平台業者的商品資訊揭露大多完整,但仍有少數業者如編號(5)momo購物網的巴特里「母親節造型蛋糕最愛俏媽咪」、編號(10)ASAP閃電購物網的糖村,商品資訊揭露程度偏低。 況且預購期一過,網購平台業者將商品下架,消費者就無法再瀏覽商品的相關資訊,究竟吃進肚子裡的蛋糕含有哪些內容物或食品添加物,恐怕只有老天爺最清楚了。此外,採用啟封後仍可回復原狀的包裝方式,既可省去包裝材料,又可規避《食安法》規範而不必逐項標示,業者容易便宜行事,導致消費者「知」的權益受損。 (二)網購蛋糕是否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範圍? 雖然目前網購業者大多仍於銷售網頁上標註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不過《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中「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一項,恐讓業者多了解釋空間,也容易造成消費糾紛。另一方面,本次採樣的網購蛋糕中,有標榜冷凍保存期限可長達二個月者,既然可保存二個月之久,是否還屬於「易於腐敗」的定義,恐怕見仁見智,容易造成消費者與業者雙方認知不同。本會認為,以本次採樣的蛋糕商品來說,根本不屬於「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商品」,以此為由排除消費者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十分不合理,也為業者大開方便之門。因此,消費者透過網路預購蛋糕,也應享有7天鑑賞期。 (三)超商網購蛋糕是否適用《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次採樣調查,將超商通路的網購蛋糕一併納入《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不過,由超商業者紙本DM的內容資訊刊載量偏低,商品實體的標示相對完整,可知超商業者將網購蛋糕視為包裝食品,遵循相關法規,值得讚許。不過,超商業者紙本DM對於「企業者資訊」的揭露程度非常低,有可檢討之處,因為《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載:「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者」,超商預購母親節蛋糕的形式,也符合此項定義,必須遵守其中應記載事項。 五、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目前對於網購蛋糕的包裝認定太過寬鬆,無法確保消費者知悉食品標示的完整性,呼籲政府應從嚴認定,將網購蛋糕納入「包裝食品」之範圍。 蛋糕經過冷凍保存,期限可長達兩個月,應不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準則》中「易於腐敗」之定義,此準則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對業者 超商及購物網站之預購食品,應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於商品網頁及DM上載明企業經營者、商品、退換貨及消費申訴管道等相關資訊,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應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2條規定,比照包裝食品標準,於商品外盒妥善標明商品相關資訊,以減少消費糾紛的發生。 對消費者 訂購母親節蛋糕時,務必將業者退換貨條款看清楚,以保障自身權益。 於宅配商品送達的當下,即應開封檢視商品外觀,並保留發票、收據、訂購完成之電子郵件等相關購買憑據,方便未來發生爭議時得以主張。 即使業者於網站或DM載明蛋糕類商品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範圍,但若消費者收到的是受損商品,仍然可依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紙本DM及銷售頁面「企業經營者本身資訊」 (此處企業經營者指的是蛋糕業者,非通路商) 編號 企業經營者名稱 負責人 電話 營業所在地 營業時間 與契約有關之洽商聯絡資訊 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 1 ○ ▲ ○ ○ ▲ ▲ ○(註2)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註: 「○」表示網站內容有標記;「▲」表示未看見。 僅載於網站訂購單,紙本DM未看見。 附件二、依《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紙本DM及銷售頁面之「商品資訊」 編號 通路/ 販售平台 商店名稱 品名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 食品添加物名稱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原產地 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日內 交易總價款(元) 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 商品交付地、日期、方式 郵購買賣消費者之解約權說明 1 7-11 白木屋 永恆之馨香草蛋糕 ○ ○ ○ ○ ○ 688 ○ 於門市向店員確認後,憑取貨聯取貨 ▲ 2 全家 菠啾花園 比利時頂級巧克力 ○ ▲ ▲ 僅標註名稱 ▲ ▲ 439 ▲ 於門市向店員確認後,憑取貨聯取貨 ▲ 3 萊爾富 台灣茶 奶茶 濃情巧心蛋糕 ○ ○ ▲ 未標註地址 ○ ▲ 450 ○ 於門市向店員確認後,憑取貨聯取貨 ▲ 4 全聯 歐藝(生產工廠) 最愛媽咪蛋糕 ○ ▲ ▲ ▲ ▲ 298 ▲ ▲ ▲ 5 Momo 購物網 巴特里 母親節造型蛋糕 最愛俏媽咪 ▲ ▲ ▲ ▲ ○收到商品三天內 599 ▲ 宅配,可指定到貨日期 ○ 十天猶豫期 6 樂天 購物網 美地瑞斯 覆盆子爆漿蛋糕 ○ ▲ ○ ▲ ○冷凍保存7天/冷藏保存3天勿離開冰箱1小時 749 ▲ 宅配,可指定到貨日期 ○ 七天猶豫期 7 PChome 台灣鑫鮮 粉紅花漾草莓蛋糕 ○ ▲ ○ ▲ ○冷藏3天 788 ○ 宅配,可指定到貨日期 ○ 七天猶豫期 並附註除外條款 8 udn 購物網 康鼎 法式鄉村覆盆莓草莓慕斯蛋糕 ○ ▲ ○ ▲ ○冷凍7天冷藏3天 581 ○ 宅配,付款完成後5天 ○ 七天鑑賞期 9 Yahoo 購物中心 Room 4 Dessert 恬品軒 粉漾恬馨蛋糕 ○ ○ ○ ○ ○到貨後冷藏3天 冷凍7天 722 ○ 宅配,付款完成後5天 ○ 十天無條件換貨 10 ASAP 糖村 貝里斯櫻桃巧克力蛋糕 ○ ▲ ▲ ▲ ○4天,標於包裝上 675 ▲ 宅配,付款完成後7天內到達 ○ 註: 「○」表示商品包裝有標記;「▲」表示未看見。 「○」表示商品於指定時間內送達;「●」表示商品未於指定時間內送達。 附件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檢視蛋糕實體「商品資訊」 編號 通路/ 販售平台 商店名稱 品名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 容量或數量 食品添加物名稱 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 住址 有效日期 營養標示 1 7-11 白木屋 ○ ○ ○ ○ ○ ○ ○ ○ 2 全家 菠啾花園 ○ ○ ● ○ ○ ○ ○ ○ 3 萊爾富 台灣茶 奶茶 ○ ○ ● ○ ○ ○ ○ ○ 4 全聯 歐藝(生產工廠) ○ ○ ○ ○ ○ ○ ○ ○ 5 Momo 購物網 巴特里 ● ● ● ○ ● ● ● ● 6 樂天 購物網 美地瑞斯 ● ● ● ● ● ● ● ● 7 PChome 台灣鑫鮮 ● ● ● ● ● ● ● ● 8 Udn 購物網 康鼎 ● ● ● ○ ○ ○ ○ ● 9 Yahoo 購物中心 Room 4 Dessert 恬品軒 ● ● ● ○ ● ● ○ ● 10 ASAP 糖村 ○ ○ ● ○ ○ ○ ○ ○ 註:「○」表示商品包裝有標記;「●」表示商品包裝未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