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輪差事故 近5年每年約2千件 消基會籲強化視野輔助與主動預警安全標準

內輪差事故 近5年每年約2千件 消基會籲強化視野輔助與主動預警安全標準

2026.10.17

        日前,周姓男子駕駛公車在台北市文山區景中街停靠,徐姓老婦下車後繞至車頭要過馬路,遭公車撞倒輾壓當場死亡;警方初步研判周姓駕駛因視線死角未注意到徐姓婦女,以致發生死亡車禍。

        再往前追溯,新北市議員周勝考前妻於今(115)年6月24日上午於新北板橋區過馬路時,於斑馬線上遭轉彎公車撞倒輾過,送醫不治;乳癌權威名醫周佳正更於去年7月也於北市小跑步過馬路時,遭轉彎公車輾斃。

        該類大型大客車、貨車及聯結車因車體龐大、駕駛位置較高、車身較長,轉彎時存在明顯視野死角與內輪差。一旦機車、自行車或行人位於大型車側方,駕駛未能及時發現,即可能進入車身及後輪掃過的危險範圍,造成重大傷亡。

        近年政府持續推動大型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側方攝影機、雷達警示及360°環景等科技也陸續導入。但消基會認為,真正需要檢視的,不只是「有沒有裝設備」,而是現行法規的最低安全門檻是否足夠。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相關規定,特定大型車輛可裝設法規所列「任一」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包括左右側攝影機及車內螢幕、近側視鏡搭配右前方雷達警示,或可顯示車輛四周影像的環景顯示系統。換言之,三種系統並非全部都必須具備,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即可。

        問題在於,三種設備的安全功能並不相同。攝影機主要是增加駕駛可見範圍;360°環景可整合車身四周影像;雷達或盲點資訊系統則可主動偵測危險並發出警示。當功能層級不同的設備都可單獨作為法規最低標準,就必須追問:「符合法規」是否等於「安全足夠」?

        而且目前所建議的裝備多是以視覺警示或輔助為主,但駕駛只有兩隻眼睛,不見得能看得了那麼多的輔助裝備,增加可供駕駛觀看的資訊,並不必然等於提高駕駛對危險的察覺能力,建議應建立聽覺上警示的設備,或是進一步探討視覺、聽覺及其他警示方式的整合,方能有效輔助駕駛安全行駛。

        消基會指出,目前大型車輛的左右轉安全輔助裝備,是否符合大型車輛的需求,也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目前這些裝備的設計者,也許都沒開過大型車輛,但開過大型車輛的駕駛需求,卻又無法完整傳答出需求端的使用意見;大型車安全輔助系統的設計,應由設備功能導向,轉變為駕駛需求與安全績效導向。安全輔助設備的目的,是協助駕駛減少犯錯的機會,而不是增加駕駛必須完成的工作。

大型車左右轉事故長期存在  「有裝設備」不等於安全問題已解決

        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引用交通部統計,108年至112年間,我國大型車輛涉入事故每年約9,508件至10,943件,死亡人數介於366至405人;其中與視野死角、內輪差相關的左右轉事故,每年約2,000件,傷亡人數亦連年超過2,000人。111年大型車左右轉事故即有2,133件,造成81人死亡、2,258人受傷。

表1: 108至114年度全國大型車輛涉入按鍵事故統計情形

年度

事故件數

死亡人數

受傷人數

傷亡人數

108

9,508

384

11,359

11,743

109

10,103

405

12,116

12,521

110

10,158

387

12,040

12,427

111

10,182

389

12,103

12,480

112

10,943

366

13,233

13,599

資料來源:交通部

表2:107至111年度全國大型車與視野死角、內輪差相關的左右轉事故統計情形

年度

事故件數

死亡人數

受傷人數

傷亡人數

107

1,979

86

2,130

2,216

108

2,052

78

2,242

2,320

109

2,151

63

2,307

2,370

110

2,175

80

2,394

2,474

111

2,133

81

2,258

2,339

        大型車的危險並不只來自駕駛技術。車輛本身就存在難以消除的物理限制:車體越長,轉彎時前、後輪行駛軌跡差距越大;車身越高、越寬,駕駛直接視野及傳統後視鏡可涵蓋的區域也越有限。

        換言之,「內輪差」不會因為裝了一支攝影機而消失;行車安全科技真正應該發揮的功能,是在駕駛尚未進入危險轉彎階段之前,增加發現危險、辨識危險與避免碰撞的機會。

        因此,政府衡量大型車安全政策是否成功,不宜只看「多少車已經裝設設備」,而必須回到最根本的結果:事故有沒有下降?死亡有沒有減少?駕駛是否真的能在危險發生前獲得有效警告?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相關規定,特定大型車輛依適用條件,可以裝設法規所列任一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包括以左右側攝影機及車內螢幕提供影像、以近側視鏡搭配右前側雷達警示,或採用可以顯示車輛四周影像的環景顯示系統等方式。

        「任一」兩個字十分重要。它代表制度設計並不是要求大型車同時建立多重防線,而是只要符合其中一種設備要求,即可能達到法規最低標準。

        然而,各種設備提供的安全功能並不等同。如果一輛大型車只具有「把影像顯示在螢幕上」的設備,在法律上即可被認定已符合相關安全設備要求,就必須思考:當駕駛沒有即時看螢幕時,還有沒有第二道安全防線?

        尤其大型車駕駛在路口轉彎時,本來就必須同時注意號誌、前方車流、對向車輛、行人穿越線、左右側機車及車身位置。安全制度如果仍把最後一道辨識責任集中在駕駛「有沒有看到螢幕」,實際防撞效果自然受到限制。

        消基會認為,法規最低標準應重新檢討:設備是否存在,不應是唯一標準;設備能否在駕駛未及察覺時主動提供第二道警示,才更符合大型車事故防制需求。

360°環景有價值,但「拍得到」不等於「一定看得見」

        360°環景能整合車頭、車尾及左右側影像,對大型車起步、轉彎、倒車及低速行駛具有實際輔助價值。但其本質仍多屬「被動式資訊提供」:危險用路人出現後,仍需經由攝影機拍攝、螢幕顯示、駕駛注意、辨識及反應。只要駕駛未及查看螢幕、影像受到夜間、雨天、逆光或污損影響,即可能出現「拍得到、卻沒有及時看到」的落差。

交通部800輛實車試驗顯示主動警示值得重視

        交通部自2021年起推動大型車主動預警輔助系統科研計畫,最終於800輛大型車完成裝設,包括231輛貨車及569輛客車。系統整合環景顯示、盲點警示、車前碰撞警示、車道偏離警示等功能。

        《113年交通年鑑》記載,職業駕駛使用盲點警示系統「Blind Spot Information System(BSIS)」後,在十字路口右轉時,轉彎行車異常事件較裝設前下降20%。但消基會提醒,這不能解讀為「車禍下降20%」,也不能解讀為「360°環景使事故下降20%」;官方資料同時指出,事故與違規變化尚未出現明顯改善,仍須長期追蹤。

        這項結果的政策意義在於:當安全設備從「讓駕駛自己找畫面」,進一步發展到「系統主動偵測並警告駕駛」,駕駛行為可能獲得改善。未來更應以事故、死亡及重傷是否下降作為最終檢驗標準。

國際趨勢已朝主動偵測發展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的第151號法規(UN Regulation No.151),即針對大型車轉彎時。駕駛人未察覺側方自行車建立的BSIS盲點警示系統技術規範,其制度核心並不只是要求增加車側影像,而是偵測大型車側方特定道路使用者,並在可能發生碰撞時向駕駛提供資訊。

        日本亦已導入UN R151相關規範,要求一定範圍的大型貨車符合側方碰撞警報裝置相關技術要求;新型車自2022年5月起適用,持續生產車型自2024年5月起適用。

        這些制度發展至UN Regulation No.159,將近距離的行人也納入規範,顯示國際大型車安全科技已逐步從「增加鏡子」、「增加攝影機」,進一步朝向:主動辨識弱勢道路使用者 → 判斷碰撞風險 → 主動警告駕駛。

        但台灣具有大量機車與大型車混流的道路特性,不能完全照搬國外模式,應建立符合本地機車、自行車與行人通行型態的測試情境與驗證標準。

消基會提出八項安全改革重點

  •         一、檢討「三擇一」最低安全門檻:對高風險大型車,尤其是每日大量載客的公共汽車系統應優先評估提升為「影像+主動偵測/警示」的複合式安全要求,以維護車內、車外的交通使用者的安全性。

  •         二、法規應修正,但修正前已安裝但不夠安全或不符合新法規的,應予補助裝設以求人車更安全,惟應有期間限制(如6個月、1年等的補助及安裝期),逾期不再補助並按新法執行取締。

  •         三、建議進一步評估主動預警設備的實際效能,而非僅以是否具有警示功能作為安全判斷標準。

  •         四、公開最新大型車左右轉事故資料:應區分車種、事故型態及事故對象,持續檢驗政策成效。

  •         五、建立事故車輛安全設備資料:重大事故應記錄車輛裝設何種設備、事故時是否正常運作,才能比較不同設備的實際防撞效果。

  •         六、完整公開800輛試驗成效:包括樣本、觀察期間、警示次數、漏警率、誤警率、駕駛使用率及事故、違規變化。

  •         七、建立符合真實道路情境的設備驗證標準:除確認設備存在,也應測試夜間、雨天、逆光、鏡頭污損、影像延遲與機車近距離通行等情境。

  •         八、安全科技不能取代駕駛與道路管理:駕駛教育、業者管理、道路工程及號誌設計仍應共同形成多層安全防線。

        消基會認為,大型車安全制度下一階段不能只問「有沒有裝」,而要進一步問「能不能有效偵測」、「能不能主動警告」、「事故有沒有真正下降」,以及裝設了之後,駕駛人有沒有正確使用(不隨意關閉安全輔助系統)。

        消基會指出,看得見,是尋求安全的第一步;危險發生時能主動提醒,是第二步;當第一道防線失效時,是否還有第二道、第三道防線阻止碰撞,那才是真正成熟的道路安全制度;消基會也呼籲所有駕駛人,在設備準備齊全之後,善用安全輔助系統,給自己和行人一條安全回家的路。

        此外,站在行人權益角度,消基會也要呼籲:大型車安全不能只要求行人「注意死角、遠離內輪差」。行人依號誌走在斑馬線上,本來就應受到保護。尤其高齡者、兒童或行動較慢的行人,更不可能隨時判斷大型車的轉彎軌跡。因此,除了強化大型車的視野輔助與主動警示設備外,還應從道路設計一起改善。高風險路口可檢討行人與轉彎車輛是否同時放行,必要時採取行人早開時相或行人專用時相;大型車進入路口轉彎時,也應確實降速,讓駕駛有足夠時間發現行人並停車。

        另外,公車站牌、行人穿越道與路口之間的位置也值得重新檢討。如果乘客下車後,很自然就會從車頭或車尾穿越道路,代表道路配置本身可能已經製造新的視線死角,因此,行人穿越道和路口的配置值得深思檢討與改善。

        消基會指出,大型車的安全設備可以幫助駕駛安全上路,但不能把最後的避險責任留給行人。真正安全的道路,應該是行人正常走路、正常過馬路,也不必靠自己猜測大型車看不看得到;讓行人免於交通上的憂慮,才是成熟的道路安全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