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吃下肚!
2026蒜、蔥及九層塔農藥殘留調查測試
當心吃下肚!
2026蒜、蔥及九層塔農藥殘留調查測試
2026.09.29
「蒜、蔥與九層塔(蘿勒類)」這些葉菜類是許多消費者烹調時不可或缺的靈魂佐菜,然而多數葉菜類生長過程極易受病蟲害干擾,種植過程使用農藥對抗病蟲害,亦容易導致作物存在農藥殘留風險。根據衛福部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近年市售蔬果抽驗結果顯示,這類調味用葉菜常位居不合格排行榜的前段班,其中九層塔更屢次成為不合格品項的重災區,頻繁被檢出多種殺蟲劑或殺菌劑超標,終端市場的潛在風險極高,因此,建立常態性的精準農殘檢驗,落實食品源頭農藥使用管理才是最根本的做法。
除了前端種植風險外,消費者端對農產品的「購買與清洗習慣」亦是隱形的食安漏洞。大眾常因蒜、蔥、九層塔用量少、屬配角性質,往往僅以清水簡單過水或剝皮後便直接切末,忽視了大蒜緊密蒜瓣、青蔥管狀結構及九層塔葉面皺褶極易藏汙納垢,且難以徹底刷洗的特性。更關鍵的是,這類佐菜在日常飲食中常以生食(如火鍋蔥花)形式直接入口,缺乏高溫烹調破壞藥劑的最後防線,使農藥殘留直接威脅人體健康,因此,常態性檢驗不僅是為了食品鏈的防範,更是提醒消費大眾正視這類佐菜必須落實先浸泡、後流動水沖洗的必要性;為此,本次調查測試特別挑選市售蒜、蔥與九層塔進行410項農藥殘留與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農藥檢測,希望透過檢驗數據的呈現,掌握這三種佐菜農藥殘留現況,並將檢測結果提供給消費者作為日常選購與食安防護的參考。
採樣
分別於2026年5~6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六都的傳統市場、超市及大賣場購買蒜、蔥與九層塔各10件,共計30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 調查與測試方法 | 檢驗標準 | 檢驗單位 |
價格調查 | 換算每百克價格 | 比較每百克價格 | 消基會 |
農藥殘留檢驗 | 1.農藥殘留410項:衛生福利部2022年8月17日衛授食字第1111901537號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5) 2.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衛生福利部2018年11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71902338號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MOHWP0054.04) |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2024年4月1日施行) |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4)
農藥殘留檢驗
依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3條規定,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本次測試蒜、蔥與九層塔為農產品分類中的「小葉菜類」。本次30件樣品中,10件「蒜」檢驗結果均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10件「蔥」檢驗結果有8件符合規定,其餘2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編號17及18號;10件「九層塔」檢驗結果有2件符合規定,其餘8件則不符合規定,為編號21、23、25、26、27、28、29及30號。
本次檢出10件農藥殘留不符合規定的樣品,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另外,查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的生鮮蔬果農藥殘留抽驗總件數與蒜、蔥及九層塔檢驗結果發現,與本次測試相同,都是發現蔥及九層塔有不合格狀況,不合格率占全部不合格樣品約8〜44%(詳見表2)。
表2、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的生鮮蔬果農藥殘留抽驗總件數與蒜、蔥及九層塔檢驗結果
(消基會彙整)
年度/月份 | 抽驗 件數 | 不合格蔬果件數 | 不合格率(%) | ||||
50 | 全部 | 蒜 | 蔥 | 九層塔 | 全部(%) | (蒜+蔥+九層塔)/全部(%) | |
2025/06 | 50 | 11 | 0 | 0 | 1 | 22 | 9 |
2025/07 | 51 | 16 | 0 | 0 | 5 | 31 | 31 |
2025/08 | 49 | 7 | 0 | 1 | 1 | 14 | 29 |
2025/09 | 51 | 11 | 0 | 2 | 1 | 22 | 27 |
2025/10 | 52 | 6 | 0 | 0 | 0 | 12 | 0 |
2025/11 | 50 | 5 | 0 | 1 | 0 | 10 | 20 |
2026/01~02 | 51 | 13 | 0 | 1 | 0 | 25 | 8 |
2026/03 | 58 | 9 | 0 | 0 | 4 | 16 | 44 |
2026/04 | 47 | 5 | 0 | 0 | 2 | 11 | 40 |
2026/05 | 50 | 13 | 0 | 0 | 3 | 26 | 23 |
結論
本次農藥殘留調查測試中,蒜類的風險係數多數小於1,僅1件為1.2,殘留量仍符合標準;蔥類有7件風險係數小於1,其餘3件風險係數為1.0〜2.4,其中2件殘留量不符合標準;九層塔類有2件風險係數小於1,其餘8件風險係數為2.0〜141.9,殘留量均不符合標準。本次檢出的10件不符合樣品中,蔥不合格率為20%及九層塔為80%,2類不符合樣品共計檢出16種農藥種類,這些農藥對人體影響如表3內容。
另外,要提醒消費者的是,本次測試有檢出「陶斯松」(殺蟲劑),「陶斯松」與「甲基陶斯松」是國際間廣泛使用的有機磷殺蟲劑,如果長期、過度暴露在這類藥劑中,會危害人體的神經傳導,特別是嬰幼兒、孕婦等族群。《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於2024年4月1日刪除陶斯松,緩衝期視類別約1〜3年,環境部逐步禁用中,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輸出、販賣與使用陶斯松。
表3、不符合樣品檢出的農藥對人體影響
農藥名稱 | 對人體之潛在健康危害說明 |
加保利 | 高劑量吸入或誤食會抑制膽鹼酯酶,導致頭暈、流淚、視力模糊、腹痛、嘔吐;長期接觸具皮膚刺激性 |
百克敏 | 具中等呼吸急性毒性與強烈的眼睛刺激性。短時間吸入高濃度氣霧會引發強烈咳嗽與呼吸道發炎 |
亞賜圃 | 具刺鼻味,高濃度暴露會對呼吸道、眼睛及皮膚產生局部刺激,引發流淚、咳嗽或皮膚紅腫 |
待克利 | 對眼睛和皮膚具有中度刺激性。長期或大量攝入主要會增加肝臟代謝負擔,具肝臟慢性毒性 |
草殺淨 | 結構與草脫淨類似,對皮膚和眼睛具輕度至中度刺激。若高劑量誤食,會導致消化道刺激與噁心 |
草脫淨 | 對眼睛與皮膚具輕微刺激。科學研究指出長期高劑量暴露具有內分泌干擾(荷爾蒙阻斷)與發育毒性風險 |
曼普胺 | 屬於低急性毒性物質,對皮膚、眼睛刺激性極小,在人體內代謝速度快,不易蓄積 |
第滅寧 | 皮膚直接接觸易引起暫時性的麻木與刺痛感(感覺異常);高劑量誤食可能引發頭痛、噁心及抽搐 |
陶斯松 | 急性:頭痛、噁心、出汗、肌肉痙攣。慢性:長期或高劑量暴露易損害嬰幼兒神經發育及大腦認知功能 |
愛殺松 | 具高度或中等急性毒性。吸入或誤食會造成神經興奮、瞳孔縮小、呼吸困難,具神經系統慢性損傷風險 |
達滅芬 | 急性毒性低。對皮膚刺激性低,對眼睛有輕微刺激,長期極大劑量下可能對部分內臟器官產生慢性累積影響 |
歐西比 | 對人體眼睛與皮膚具中等至強烈的刺激性與腐蝕風險;長期動物實驗顯示其對肝臟有潛在毒性 |
賽安勃 | 作用於昆蟲受體,對哺乳動物與人體的急性毒性低,不具明顯神經毒性,僅具微弱的暫時性眼睛刺激 |
賽氟滅 | 對眼睛具輕微刺激性。在長期且高劑量的慢性動物實驗中,主要會影響肝臟與甲狀腺的功能 |
賽洛寧 | 具中等呼吸急性毒性。皮膚接觸易引發燒灼感與針刺感;大量食入會導致神經系統過度興奮 |
賽座滅 | 急性毒性極低。對人體皮膚與眼睛刺激性均低,無明顯致癌、致突變或生殖毒性風險 |
給消費者的建議
本次檢驗結果顯示,九層塔的農藥殘留不符合率顯著偏高,消費者切勿因這類屬於餐點配角或用量少而輕忽風險,建議在清洗時,避免「僅以清水簡單過水」的習慣,應落實「先浸泡、後流動水沖洗」的原則,將剝皮前的大蒜、青蔥及九層塔浸泡於清水中10~15分鐘,再以流動的細水逐葉、逐管反覆沖洗,藉由水流帶走表面凹陷皺褶處與管狀結構內殘留的藥劑。此外,鑑於青蔥與九層塔極常以生食或輕度烹調的形式點綴於外食中,建議高風險族群(如孕婦、幼童及免疫力低下者)在料理時應儘量避免生食。
九層塔因多次連續採收,因此農藥殘留較高,採用「摘除、浸泡、搓洗、流動水沖洗、針對性物理去除」的科學清洗步驟,可以有效降低農藥殘留。首先摘除九層塔靠近根部、密集且帶有斑點的老葉,僅保留新鮮嫩葉與頂芽,其次將整理好的九層塔完全浸入清水中,靜置浸泡約15分鐘利用水分子讓附著在表面蠟質層或皺褶中的農藥逐漸擴散與軟化,再用微弱水流沖洗與物理搓洗3~5分鐘,最後用手指輕輕搓揉葉片正面與葉背,特別是葉脈凹陷處,利用水的流速與物理摩擦力,帶走軟化的接觸性農藥。
給政府的建議
針對本次調查測試,九層塔不合格率高達8成、青蔥亦有2成違規現況,主管機關應將此類高風險「調味用特殊蔬菜」列為加強抽驗的重點品項。農業主管機關應深入產地,強化對農民的用藥安全輔導,特別是針對九層塔、青蔥等作物,定期指導農民精準拿捏藥劑的「安全採收期」,避免因採收間隔過短導致多重農藥超標,並積極推動生物防治或擴大合理減藥技術。同時,各主管機關共同建立「產銷追溯跨部會通報機制」,一旦市售端驗出違規,應立即透過追溯系統對源頭田區實施限期改善及追蹤,落實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安一體化管理,阻絕不合格農產品流入市面。
給業者的建議
食品加工業、餐飲連鎖通路及傳統市場販售商,應負起自主品保把關的責任。鑑於本次九層塔與青蔥的高違規率,採購業者應優先選擇具備「產銷履歷認證(TAP)」、有機標章或具備檢驗合格證明之契作農戶與供應商,從通路端對產地施加安全用藥的經濟誘因。同時,具規模之餐飲與食品企業,應將青蔥、九層塔等小葉菜類列入進貨驗收的常態性高風險監測品項,建立定期或隨機的快速農殘篩檢機制,及時發現問題商品,以便啟動暫停採購或汰換機制,唯有通路端落實源頭蒐證與自主檢驗,才能確保商譽並共同建構安全的食品供應鏈。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本次樣品及市售其他同款商品之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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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不該成為偷拍現場! 愛爾麗針孔偷拍事件 消基會正式啟動團體訴訟
消費者前往醫療院所接受醫療美容療程,理應獲得的是專業、安全、受到尊重並受到嚴密隱私保障的醫療服務,絕不應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面臨身體、影像甚至私密部位遭到偷拍、留存或外流的風險。 針對「愛爾麗診所針孔偷拍事件」,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在今年5月7日即召開「醫美不該成為偷拍現場——愛爾麗集團針孔事件暴露台灣醫療消費隱私保護重大漏洞」記者會,要求相關業者全面清查、政府強化醫療場域隱私保護制度,並應建立受害消費者集體求償與退費機制;5月27日起,消基會進一步開放受害消費者填寫團體訴訟意願登記。 隨著刑事案件偵查進展,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已於6月24日就部分犯罪事實偵查終結並依法提起公訴。依目前起訴內容所載,已有99名消費者被列為受害者。消基會並於7月28日函請法務部協助轉知相關受害消費者參與團體訴訟事宜。另一方面,截至9月13日止,已有133名消費者填寫消基會團訟意願表,其中49人已報警、84人尚未報警。 經消基會團體訴訟律師團研議後,本會決定正式啟動本案團體訴訟收件作業。 消基會在此公開呼籲:凡曾於相關期間前往涉案愛爾麗分店接受療程,並有相關消費或施作紀錄的消費者,請儘速與本會聯繫、備妥相關資料,並簽署「請求權讓與書」,將本案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法讓與消基會,由本會統一代表受害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這不只是個別消費者要求賠償的案件,更是一場攸關醫療消費安全、人格尊嚴、身體隱私及企業責任界線的重要訴訟。 醫療美容服務不能以「安全管理」之名,犧牲消費者最基本的身體隱私 醫療美容療程具有高度私密性。消費者可能因療程需要更換衣物、裸露身體局部,甚至在毫無防備的狀態下接受檢查、治療或相關操作。也因此,相較於一般營業場所,醫療機構對於攝影、錄影設備的設置、管理及使用,本就應負有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 從本案刑事起訴內容可以看出,檢方所調查的犯罪事實涉及多處愛爾麗醫美診所相關空間及攝錄設備,所涉及的並非單純一般公共空間監視問題,而可能直接觸及消費者身體隱私、人格尊嚴及個人影像資訊。起訴書亦針對相關設備、影像及受害情形進行調查與列證。 醫療院所不能一方面要求消費者充分揭露身體、病史與個人資訊,以完成診療服務;另一方面,卻未對消費者最基本的隱私與影像安全建立相應程度的管理機制。當消費者是在一個應當受到高度信賴的專業醫療場所中遭受偷拍,其侵害不會在「攝影機被拆除」那一天自然結束。 受害者真正面對的,是長期而難以消除的不安:自己的影像究竟曾被誰看過?是否曾遭複製?是否可能流出?是否仍存在其他儲存裝置?自己在療程中裸露或私密的影像,是否有一天可能再次出現在未知的地方?這種持續存在的不確定性,本身就可能對受害者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 因此,消基會認為,本案不能只停留在刑事責任追究,也不能將事件簡化為少數自然人的個人犯罪問題。對消費者而言,更重要的是: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企業、診所及相關經營管理者,在整個事件中究竟應負何種民事責任?消費者因服務過程所遭受的人格權、隱私權及精神上損害,又應如何獲得合理填補?這正是消基會決定進一步提起團體訴訟的重要原因。 七處分店納入目前團訟收件範圍 只要在相關期間接受療程,請儘速提出資料 依目前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所載犯罪期間,以及消基會律師團8月20日會議決議,目前團訟初步收件範圍包括下列七處分店及期間: 分店名稱 遭竊錄期間 分店地址 松江南京店 114/8/11~115/4/28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100號2樓 臺北忠孝店 115/4/15~115/4/30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305號3樓 板橋店 113/1/29~115/5/1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301號3樓 林口店 115/4/17~115/4/23 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1段462號 永和店 113/9/13~115/4/29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2段57號3樓 新莊店 113/5/13~115/4/16 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131號 臺中崇德店 113/1/22~115/5/2 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1段586之1號 消基會特別提醒,團訟收件並非只限於目前起訴書已明確列名的99名受害者。 依團訟律師團目前討論方向,只要消費者能提出資料,證明自己確實曾在上述分店及相對應的涉案期間內接受療程,或具有與診所聯繫、預約、施作等紀錄,即可先提出資料供本會審查;至於施作的身體部位,主要涉及未來個別消費者精神損害程度及請求金額的判斷,並不當然成為是否收件的唯一標準。 換句話說,即使消費者目前尚未接獲檢警通知,也不代表一定沒有受到影響。 因此,本會呼籲曾於上述期間前往相關診所接受療程的消費者,務必重新檢視自己的療程日期、付款紀錄、收據、契約、LINE對話、預約紀錄及其他相關證明,不要因為「目前沒有接到通知」就放棄了解自身權利的機會。 請受害消費者簽署「請求權讓與書」 讓個別受害轉化為集體司法力量 醫療偷拍案件最大的困境之一,就是受害者極為分散。每一位消費者的療程時間、施作部位、影像內容及精神損害程度可能不同,但事件所涉及的服務提供者、管理制度及法律責任卻具有高度共同性。如果要求每一名受害者自行尋找律師、各自蒐證、分別起訴,不僅訴訟成本高,也容易讓部分消費者因時間、費用、心理壓力或對司法程序陌生,而最終選擇沉默。 團體訴訟制度的價值,正是在於把原本分散的消費損害集中處理。本案受害消費者參加團訟時,必須依團訴程序簽署「請求權讓與書」,將與本案有關、符合文件約定範圍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消基會,由本會統一提起訴訟、進行相關司法程序及主張權利。 請求權讓與不是要求受害者再一次單獨面對業者,而是希望透過消費者團體及專業律師團,把原本各自承受的損害,轉化為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共同追究的力量。 消基會希望藉由本案建立一個清楚的社會訊息:在高度私密的醫療服務場域中,消費者的身體與影像不是業者可以任意管理的資料;一旦企業的制度、管理或人員行為造成重大隱私侵害,就不能只由受害者自行承擔後果。 本案將以「非財產損害」為重要核心 並追究相關企業及人員責任 經團訟律師團初步討論,本案未來民事求償將以消費者因偷拍事件所受到的人格權、隱私權及精神上非財產損害為重要主軸。 律師團目前研議的法律責任,包括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僱用人責任、人格權侵害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加害給付;並將視個案法律關係,進一步研議消費者保護法的服務安全責任與懲罰性賠償、公司負責人責任,以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損害賠償責任。實際起訴範圍及被告,仍將依受害消費者提供的交易憑證、施作紀錄及其他證據,由律師團進一步確認。 消基會強調,每一位受害者所受到的精神損害不可能完全相同。施作部位、接受療程次數、療程內容、遭攝錄可能性、消費者得知事件後所受到的心理衝擊等,都可能影響個案損害程度。因此,本會要求參與團訟的消費者填寫「精神上損害自述」,希望讓每一位受害者所經歷的恐懼、不安、羞辱、焦慮及生活影響,都能在司法程序中被具體看見,而不只是被化約成一個冰冷的案件編號。相關團訟文件亦已由律師團進行確認與修正。 曾在涉案期間接受療程者,請立即整理證據並儘速報警 為確保消費者未來權利,本會亦強烈建議,認為自己可能受害但尚未報警的消費者,應儘速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或報案。 報警不只是刑事程序上的行動,也有助於後續確認受害身分、掌握偵查進度,並使團訟律師團更完整了解個別消費者可能遭偷拍的事實。 參與團訟者,應準備可以證明消費關係及施作時間的資料,包括契約、費用收據或其他消費憑證、退費申請資料、報案三聯單,以及療程期間相關紀錄;如有LINE對話紀錄,建議盡可能保留完整且具有時間連續性的內容,而不要只留下零散截圖。 消費者另須依本會公告完成「線上表單」,並上傳相關憑證;「告知及同意事項書」、「個資法告知事項」、「請求權讓與書」、「精神上損害自述」、「賠償款項未領回聲明書」及相關聲明文件則須依規定親筆簽署,連同相關憑證,以掛號郵寄至消基會。未成年人參與本案者,相關文件並須由法定代理人依規定共同簽署。 收件單位: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郵寄地址為:106470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3 「愛爾麗診所針孔 案團訟小組」收 消費者寄送資料前,務必自行留存相關憑證正本,以利後續法院要求提供時能即時提出,並確認所需文件均已備齊,以免影響後續團體訴訟作業。 本案預計自正式公告後展開約兩個半月收件作業,原則上規劃至115年11月30日截止,請消費者上本會官網【活動訊息】→【最新消息】詳閱愛爾麗診所針孔案團體訴訟收件準備文件內容,網址:https://www.consumers.org.tw/product-detail-4134625.html。 消基會:刑事究責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讓受害者獲得真正的權利救濟 消基會必須再次強調,現階段刑事案件已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刑事責任仍應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斷;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的目的,則是從消費者民事權益及醫療服務安全的角度,要求相關責任者面對消費者所受到的實際損害。對受害者而言,偷拍事件造成的傷害往往不是可以簡單用「影片是否外流」來衡量。 一個人在最需要信任與安全感的醫療環境中,突然發現自己的身體可能曾在不知情下遭到觀看、攝錄甚至保存,那種對空間、他人及醫療服務的信任崩解,本身就是極為真實的傷害。 如果這類事件最終只被當成少數人的刑事案件,而沒有進一步要求提供服務的企業建立責任、改善制度並對消費者損害負起賠償責任,那麼下一個醫療院所、下一批消費者,仍可能面臨同樣的風險。 因此,本案團體訴訟所追求的,不只是個別金額。消基會希望透過司法程序確認一項最基本的消費原則:醫療美容業者收取消費者費用、提供醫療及美容服務的同時,就負有保障消費者生命、身體、人格、隱私及個人資訊安全的責任;企業不能享受品牌、規模及營業所帶來的利益,卻在重大消費侵害發生後,將所有責任切割成個別員工或單一設備的問題。團體訴訟,是消費者共同要求企業負責的重要制度。 消基會也理解,對不少受害者而言,再次整理療程紀錄、回想事件經過,甚至寫下自己因偷拍事件受到的精神傷害,都不是容易的事。但如果受害者不站出來,侵害所造成的真正規模就可能永遠無法被社會及司法完整看見。 因此,本會再次呼籲: 曾於涉案期間前往上述愛爾麗診所接受療程的消費者,請不要因為尚未收到檢警通知,就認為自己與案件無關;也不要因為擔心個人隱私再次曝光,而放棄法律上的權利。 請儘速整理消費及療程紀錄,必要時向警方報案,並依消基會公告完成團訟資料登記及「請求權讓與書」等文件。 一個人的受害可能容易被忽視;當受害者共同站出來,制度才有改變的可能。 消基會將結合團訟律師團力量,在尊重及保護受害消費者個人資料與隱私的前提下,完成團訟資格及資料審查,並於收件完成後正式代表符合資格的受害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透過司法程序釐清相關企業、經營管理者及其他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為消費者爭取應有的損害賠償與司法救濟。 醫療場所首先必須是一個讓人安心的地方。隱私不是附加服務,而是醫療消費最基本的安全底線。 消基會將持續追蹤本案,並要求主管機關及醫療美容產業正視本案暴露出的制度性問題,從攝錄設備設置、醫療空間隱私管理、人員權限、影像資料保存到事故通報與消費者救濟機制,全面檢討並建立更嚴格的保障標準。 對受害者而言,這場訴訟是追究責任;對所有消費者而言,則是重新建立醫療服務信任的必要一步。 【最新消息】詳閱愛爾麗診所針孔案團體訴訟收件準備文件內容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酷澎個資外洩風暴:20萬台灣用戶受影響 個資跨境傳輸藏風險 消基會籲政府嚴格監管
【更正說明】 原文「行政調查證實」及「行政檢查後確認」等文字,與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2月24日新聞稿「經第三方鑑識確認」,之表述不一致,爰予更正。 一、子標題原「酷澎稱台灣未受影響 行政調查證實20萬用戶個資遭非法讀取」,更正為「酷澎稱台灣未受影響 經第三方資安公司鑑識20萬用戶個資遭非法讀取」。 二、文中「酷澎臺灣分公司」統一更正為「酷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更正,特此說明。 南韓電商酷澎(Coupang)爆發個資外洩事件,經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調查確認,逾20萬名臺灣用戶個人資料受影響。此次事件不僅暴露企業資安與權限管理的漏洞,更突顯我國消費者個資跨境傳輸及境外儲存日益普遍下,現行資安監管制度所面臨的挑戰,值得政府、企業及社會各界共同重視。 酷澎稱台灣未受影響 行政調查證實20萬用戶個資遭非法讀取 2025年11月29日,南韓電商酷澎公司(Coupang)爆發3,370萬名用戶個人資料遭中國籍員工非法讀取事件,第一時間該公司對外表示並無臺灣用戶受到影響。事件發生後,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下稱數產署)立即要求酷澎臺灣分公司說明,業者表示已委由第三方資安公司進行調查。為釐清事件影響範圍,數產署於2025年12月24日邀集法律、資安專家及資安院前往酷澎臺灣分公司進行個資行政檢查,並要求業者以雙週為頻率回報韓國總公司及第三方資安公司的調查進度,如確認涉及臺灣用戶,須立即通報。 酷澎臺灣分公司於2026年1月至2月間多次表示尚無臺灣用戶資料受影響的證據,然該公司於2月23日通報,經第三方資安公司鑑識確認已有臺灣用戶個資外洩。數產署再次進行行政檢查後確認,共計20萬4,552名臺灣用戶受影響,外洩資料包括姓名、電子郵件、電話號碼、配送地址及近5筆訂單紀錄等遭非法讀取。 台韓共用備援金鑰 酷澎資安管理機制失靈 酷澎宣稱「台灣與韓國用戶資料庫有區隔」,並強調無證據顯示台灣用戶受影響。然而,行政檢查結果顯示,酷澎不同地區的資料庫竟使用同一組備援金鑰,導致其所謂的區隔機制形同虛設,攻擊者僅需持有該組金鑰即可跨區存取台灣用戶資料,因此並未如其所述台灣用戶未受影響。 本次事件的嚴重性在於,攻擊者為酷澎韓國的已離職中國籍前員工。由於酷澎內部未能及時撤銷離職員工的存取權限,且未定期更新備援金鑰,該前員工得以利用原有金鑰偽造登入驗證,進而透過超過2,000個不同IP位址,非法讀取台灣和韓國用戶的個資。 針對此次個資外洩事件,數產署要求酷澎臺灣分公司設立專屬客服管道、研擬補償方案,並積極對外說明事件經過及後續處理情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酷澎雖公開致歉,並提出總金額逾新臺幣2億元的補償方案(提供每位受影響用戶價值新臺幣1,000元的購物折價券;使用期限為2026年3月8日至6月7日)。本次事件對酷澎公司(Coupang)品牌形象造成衝擊,並削弱消費者對其服務的信任,同時,其補償方案被認為「看得到卻用不著」,亦引發補償誠意不足之質疑。 酷澎事件凸顯跨境個資監管挑戰 此次事件的資安風險在於「跨區備援金鑰設置」、「離職員工存取權限」及「資安外洩通報程序」三大漏洞。酷澎因不同地區資料庫共用備援金鑰,導致跨區防護機制失效;加上內部管理失當,未能於員工離職後即時撤銷存取權限,使離職員工得以持續登入系統並非法獲取消費者個資;其資安外洩通報程序也引發強烈譴責,在事件被曝光初期,酷澎堅稱台灣用戶未受影響,直到主管機關介入及第三方資安鑑識後,才被迫坦承有超過20萬筆台灣用戶個資遭非法讀取,資安外洩通報流程明顯有重大疏失。 就現行法規而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如未取得當事人同意,逕自將個人資料傳輸至境外,且已逾越原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然而在實務上,業者其實多會據實以告跨境傳輸的事實,反而是消費者面對業者提出的顧客隱私權政策,基本上要使用該業者的服務就只能全盤接受。以上述事件發生時,酷澎台灣的「顧客隱私權政策通知」版本(v11.7)來看,其中第3.1節「關係企業」就明確記載: ■顧客資料儲存在位於南韓、由酷澎關係企業管理的雲端空間; ■依需要另備份於新加坡; ■依臺灣及南韓個資保護法規標準保護資料; 另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雖然賦予主管機關在某些情形下得以限制非公務機關跨境傳輸個資的權力,但僅限於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或接受國對於個資保護法規尚未完善等通案條件,對於個資保護未落實的個案企業並未能有效約束。 再看數產署於公告中引用的《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其中第12條規定業者應於人員離職時立即取消存取權限並刪除持有之個資;第11條針對存有個資的資通系統,業者應設定異常存取行為之監控及應變機制;且依第8條要求,業者在知悉個資事故(如外洩)後,必須在72小時內向數產署通報。以本案為例,這些條文雖然能夠適用於酷澎台灣公司,但是對於韓國的酷澎公司應是鞭長莫及,在台灣消費者的個資大規模遭到非法存取後,只能透過酷澎台灣分公司間接掌握狀況。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個人資料保護制度仍欠缺獨立監督機制,目前我國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採分散式管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業務權責分別監督管理,面對跨國企業經營及跨部會權責案件,容易出現監管權責分散及跨機關協調不足等問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指出,我國個資保護制度欠缺獨立監督機制,未能充分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並要求政府建立符合憲法要求的獨立監督制度。 為回應憲法法庭要求,行政院已於2023年底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作為正式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前的過渡組織,並負責規劃相關法制及組織架構。然而,目前正式委員會尚未完成設置,個資監理權限仍分散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消基會認為,面對酷澎事件所凸顯的跨境個資外洩風險,政府應儘速完成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設置,賦予其統籌跨境個資保護、行政檢查、稽核及裁罰等監理權限,建立一致且具專業性的個資監督機制,提升跨境個資事件的監理效能及消費者個資保護。 近年臺灣接連發生多起重大資安事件,包括電商平台酷澎(Coupang)、PChome旗下拍付國際(Pi 拍錢包)及跨境代購平台比比昂(Bibian)等,皆反映跨境平台快速發展下,個資安全面臨日益嚴峻的挑戰。此次酷澎事件也凸顯跨境資料管理與監管機制上的不足,當企業將部分資料儲存於境外,主管機關難以及時掌握資料流向、查核境外資訊系統安全及資料處理情形,增加個資保護與資安監管的困難。 隨著跨境平台日益普及,消基會強烈呼籲主管機關應落實資安「實質監管機制」,要求涉及大量臺灣用戶資料之業者,將註冊資料、交易紀錄、行為軌跡及支付明細等重要資料庫儲存於臺灣境內資料中心,使主管機關得以有效行使職權,掌握資料流向與處理情形,落實個資保護及權限管理,降低個資外洩風險。同時,針對重大個資外洩事件,政府應建立積極且透明之進度回報機制,適時向社會說明事件調查結果、處理措施及後續改善進度,提升監管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面對個資外洩事件頻傳,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政府機關 1.儘速完成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設置,建立獨立、專責之個資監督機制,提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效能。 2.針對國內已有實體的企業,應要求我國消費者個資於境內儲存並受有效監管,另外針對個資法第21條應完善跨 境傳輸及境外存取之稽核與裁罰機制。 3.持續推動企業個資安全教育及監督機制,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業者 1.跨國電商應主動將個資儲存於境內,以落實我國個資保護法遵。 2.在個資外洩事件發生時,應主動透明公開說明、提出具體且實際的補償方案並建立快速回應機制,以維護消費 者信任。 3.強化內部員工資安教育,並定期委任第三方專業資安公司進行相關測試和資料保全。 消費者 1.消費者在申請帳號,填寫個資前,建議先確認業者的隱私權政策與使用者條款,如果有跨境傳輸個資的情形, 就必須評估個資接受國的法規與主管機關對於個資保護是否落實。另外,也應認知到個資外洩時若該業者在國 內沒有實體分公司,則後續的求償與追究責任都將非常困難。 2.使用線上平台購物時,注意個人資料提供範圍,並善用平台提供的隱私設定及安全通知功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台鐵準點率漂亮,為何旅客仍常常感受誤點? 消基會籲建立「以旅客為中心」的準點率與賠償制度
臺鐵自113年1月1日正式公司化後,安全、準點與服務品質一直是社會檢驗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指標。113年5月,交通部更曾以「臺鐵票價上漲暨列車準點率提升作為」為題,向立法院提出專題報告,一方面說明臺鐵票價合理化方案的研議,另一方面提出改善號誌及車輛故障、汰換行車設備、引進新型車輛、強化維修維養及預防性更換等措施,明確表示要提升「行車設備及列車妥善率」,並將列車準點率列入公司績效KPI,設定113年度準點率97%的目標。 114年3月,行政院核定「臺鐵票價合理化方案」,臺鐵並表示調整有助於提升鐵路安全及永續經營;新票價自114年6月23日起正式實施。 如今臺鐵公司化已逾兩年,票價調漲也已實施超過一年,已到了檢驗改革及調價成果的時候。 交通部公布資料顯示,臺鐵114年度準點率達97.02%,全年客運收入較113年增加33.13億元;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及行車異常事件也較前一年下降。 從官方數字看來,似乎呈現「收入增加、準點率提高」的成果。然而,如果從台鐵公布的114年統計年報來看,如果不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旅客列車準點率其實只有94.83%,和前一年的93.14%相比確實有進步,然而這也表示每20班列車就有1班會明顯延遲。而今年的準點率從1月的97.31%一路下滑,到了6月甚至出現93%的新低。 這些數字包含因台鐵所不可控制的因素所造成的延遲,這部分不能咎責於台鐵,但是對於每天通勤、通學、洽公及轉乘的旅客而言,真正的檢驗標準並不是一個漂亮的年度平均數字,而是:「我要搭的那一班車,到我要下車的那一站,究竟有沒有準時?」 消基會認為,當官方公布的高準點率與旅客日常感受仍存在明顯落差,除了檢視準點率的定義及計算方式,更應進一步追問:票價調漲後增加的資源,究竟換來多少可以量化、可以查驗,也真正讓旅客有感的設備及服務改善? 「93.14%準點率」與「18.66%誤點發生率」為何同時存在? 根據審計部相關資料,台鐵113年度若以「一車一站累計制」計算,列車誤點超過132萬次,誤點發生率約18.66%;南港、松山、板橋及中壢等4站部分時段甚至達六至七成。同年度共發生列車延誤3,226次,影響1萬1,438列次,總延誤14萬2,501分鐘,而列車準點率為93.14%,低於原訂97%目標。 兩組數字看似矛盾,關鍵在於統計單位不同。現行準點率主要以列車抵達終點站時間判斷,延遲5分鐘內仍可列為準點;列車即使在中途站誤點,只要後續行程追回時間,最後仍可能成為統計上的「準點列車」。 但對旅客而言,真正重要的是「我要搭的列車有沒有準時到?!」例如列車抵達松山已晚7分鐘,即使最後抵達終點站只晚4分鐘,統計上可能仍屬準點,但旅客早已實際承受等待、轉乘失敗或遲到等損失。這正是高準點率與民眾無感的制度性落差。 台鐵也已承認現行準點率與民眾感受可能不符,並規劃推動「各站點準點率管控」及成立誤點改善小組。消基會肯定台鐵正視問題,但更要求各站準點率應完整公開,而非僅作內部考核使用。 誤點不能都歸咎天災,可管理因素更應被追蹤 台鐵115年1月至6月「行車異常事件」分別為55件、39件、56件、53件、69件及53件,合計325件。這些事件不能直接等同325次誤點,也不能據此計算誤點率,但可看出營運干擾來源多元,包括車輛、ATP、號誌、轉轍器、電車線、軌道、施工、落石、路樹、地震及外物或人員侵入路線等外力和人為因素。 例如115年4月曾有列車因車輛設備異常晚90分鐘開車,另有車輛鬆軔不良造成晚46分鐘;5月7日臺中站下行出發號誌故障達71分鐘,同日鹿野至山里間又因樹幹壓斷電車線主吊線而搶修。更早的審計資料顯示,110年度抵達終點站延誤超過5分鐘共3,374次,其中設備故障2,674次,占79.25%。 因此,天災雖不可完全避免,但設備妥善率、維修制度、列車排點、工程慢行、站務作業及調度效率等可管理因素,更應成為台鐵公司化後的核心改善項目,同時亦建議強化行車相關人員的教育訓練,為準點行車做好準備。 「45分鐘才賠」不代表45分鐘內沒有損失 依《鐵路法》第46條,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賠償責任。現行台鐵晚點賠償規定,因台鐵故意或過失造成列車遲延45分鐘以上時,對號列車旅客可選擇全額退費或免費兌換同區間、同等級車種車票一張;非因台鐵故意或過失者,原則上以遲延120分鐘以上適用相關補償。 消基會認為,45分鐘只是現行標準化賠償門檻,不代表45分鐘以下的延誤沒有損失。對通勤者而言,10分鐘可能造成遲到;對轉乘高鐵、客運或飛機的旅客而言,20分鐘可能使下一段票券作廢;對就醫、考試、面試或重要會議者而言,實際損害更可能遠超過票價。準時本身,就是鐵路運送契約的重要服務品質。 消基會提出六項要求 1.全面公開各站準點率 除終點站外,同步公布各站到、離站超過1分鐘、3分鐘及5分鐘延誤情形。 2.統一年度準點率統計口徑 不得因年度間統計定義不同而使準點率失去比較意義;同時公開「含不可抗力」與「排除不可抗力」兩組數據, 且所有公開數字均應揭露分母、分子、排除項目及計算公式。 3.建立誤點原因及改善追蹤制度 針對設備、車輛、號誌、工程、調度等原因分類統計,並公布改善期限與成果。 4.檢討45分鐘單一補償門檻 研議15分鐘、30分鐘、45分鐘以上的分級處理,包括資訊告知、轉乘協助、退換票及補償。 5.推動主動通知及自動補償 對已有電子票證、網路訂票或會員旅次紀錄者,符合條件時應主動通知,逐步推動自動退費或補償。 6.將旅客實際準點率納入台鐵績效考核 台鐵應該在每年執行的「全面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中,明確的將準點率提升作為考核指標。 7.準點不是額外服務,而是購票時應得到的承諾 消基會呼籲交通部建立以旅客實際搭乘經驗為核心的監督制度,要求台鐵公開各站、各車次準點資訊,改善反覆 發生的設備及營運問題,並提供即時、明確的誤點資訊。 消費者遇到誤點時,也應保留車票、電子票證或訂票紀錄、班次時間、晚點證明及相關支出單據,作為申訴及主張權益的依據。 對台鐵而言,準點是服務承諾;對交通部而言,準點是監理責任;對消費者而言,準點則是付費購票後應獲得的基本權益。 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回應請點擊觀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臺鐵 115 年 1–6 月行車事故事件統計
2026食品著色劑(紅色7號禁用趨勢探討) 調查測試
「食用紅色7號」(又稱為赤蘚紅,美國稱為「紅色3號」〔Red No.3〕)因其耐高溫、顯色強且成本低廉的物理特性,長期被廣泛應用於櫻桃罐頭、蜜餞、糖果及各類兒童藥水中,是食品工程中維持視覺美感的重要著色劑。「食用紅色7號」(又稱為赤蘚紅,美國稱為「紅色3號」〔Red No.3〕)因其耐高溫、顯色強且成本低廉的物理特性,長期被廣泛應用於櫻桃罐頭、蜜餞、糖果及各類兒童藥水中,是食品工程中維持視覺美感的重要著色劑。 然而,國際間對「食用紅色7號」安全性已產生新的關注方向,各國研究機構正朝向更嚴謹的健康相關風險進行審視,國際間食安規範也已出現明顯轉向:美國食藥署已經宣布撤銷Red No.3作為食品及口服藥品著色劑的核准資格,加州則已正式立法,預計於2027年全面禁用;而歐盟則對其用途進行了嚴格限縮,並要求加註健康警語。相較於國際規範的快速變動,臺灣目前雖仍維持核准使用的標準,但在全球貿易一體化趨勢下,現行規範與國際指標間的落差,不僅可能影響消費者對健康的長遠期待,更可能讓臺灣食品在外銷美國等重點市場時,面臨配方不符新制而導致的貿易風險。 有鑑於「食用紅色7號」的食用風險已不容忽視,為守護消費者健康,希望透過本次市售含著色劑食品的調查測試,提醒消費者、主管機關及業者重視,並藉此積極敦促主管機關參酌美國加州等國際最新規範,儘速研議修法,與國際禁令趨勢接軌。同時也呼籲業者應肩負企業責任,主動改良配方並尋求更高安全性的天然替代方案,共同打造一個大人小孩更安心、更純淨的飲食環境。 採樣 2026年4月上旬,於臺北市、新北市的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店、百貨公司、連鎖福利中心及網路電商等處購買含有著色劑,外觀為紅、橘、紫或粉紅色系顏色的食品,共計35件,其中糖果類12件、含草莓口味的餅乾類7件、含草莓口味的麻糬類3件、其他食品類(沖泡飲品、雪糕、豆干、心心腸、明太子、魚卵、蛋糕、甜點、糖漬櫻桃)共9件,及營養補充食品4件。 檢視產地標示為臺灣有15件;泰國及日本各有3件;加拿大、德國及馬來西亞各有2件;印尼、捷克共和國、土耳其、西班牙、越南、義大利及美國則各有1件,其餘1件則沒有標示產地。(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商品每百公克、每錠或每粒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著色劑 調查測試 部授食字第1021950329號公告修正「食品中著色劑之檢驗方法」(各項著色劑之偵測極限為 50 ppm) 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生鮮肉類、生鮮魚貝類、生鮮豆類、生鮮蔬菜、生鮮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不得使用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包裝食品在販售時都須依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依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特定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35件樣品中,4件為散裝樣品(編號1、6、27及28號),均有標示產地,其餘包裝樣品中有3件標示有缺失;這3件樣品分別為:3號「Dubble Bubble獨立包裝 泡泡糖 453g/1lb」僅標示品名、規格、產地及保存期限;5號「-(英國瑪莎M&S水果軟糖Percy Pig豬)」僅標示規格、產地及保存期限;23號「-(🇺🇸 Kool-Aid美國酷愛Kool-Aid水果調味飲品-西瓜口味)」僅標示規格及保存期限,其他均沒有中文標示。 3件未依《食安法》第22條標示者,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符合,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處理。 二、著色劑調查測試 著色劑(又稱色素)是用來改變食品本身的色澤,目前市面上的著色劑可分為天然及人工合成兩種。天然色素是指選用天然原料經萃取而成的有色萃取物,雖然安全性高,但安定性較低,容易受到溫度或酸鹼值影響而褪色,且成本也較高;人工合成著色劑主要是以煤焦油中分離出來的苯胺染料為原料製成,由於穩定性佳、色調多、也沒褪色的問題,加上成本低廉,因此廣泛使用於食品加工業者。 然而,合成著色劑一直以來最讓人質疑的是安全性,特別是許多研究指出,長期或過量攝取,對孩童可能造成過動、注意力不集中,對敏感族群可能誘發過敏反應、造成代謝器官肝腎的負擔。 臺灣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允許使用8種人工合成著色劑,分別為食用紅色6號、食用紅色7號、食用紅色40號、食用黃色4號、食用黃色5號、食用綠色3號、食用藍色1號、食用藍色2號,及其鹽類(通常為鋁麗基);且標準規定「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生鮮(肉類、魚貝類、豆類、蔬菜、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不得使用」,其中就含有食用紅色7號,美國加州預計2027年起禁用。 本次進行8種人工合成著色劑檢測,結果有9件未檢出(偵測極限為50 ppm),其餘26件樣品則分別檢出1〜6種著色劑。比對樣品外包裝標示後,除3件未標示成分(編號3、5及23號)及1件散裝樣品編號28號因屬散裝免標示成分外,其餘22件比對結果,發現有1件檢出與標示不符的樣品,為編號33號「GOAL DAILY-洛神蔓越莓精華膠囊(橄欖葉配方)」,未標示含食用紅色40號。 另外,在26件檢出樣品中,有17件檢出「食用紅色7號」,分別為糖果類4件(編號2、4、11及12號)、餅乾類3件(編號13、14及15號)、麻糬類1件(編號20號)、其他食品類5件(編號25、26、27、29及30號)及營養補充食品4件(編號32、33、34及35號),每個類別均有檢出,顯見「食用紅色7號」目前使用仍然廣泛。 1件著色劑檢驗結果與標示不符,恐有標示不實的問題,若經主管機關判定不合格,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可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 透過本次測試結果,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建議培養閱讀成分標籤習慣:購買色澤鮮豔的食品時,應仔細查看外包裝的成分標示,優先選擇無添加人工著色劑或採用天然著色劑的商品。 2.留意累積攝取風險:鑑於「食用紅色7號」目前在市場中使用仍然廣泛(本次測試高達17件樣品檢出),家長應特別注意孩童的日常飲食。雖然單一商品的色素含量可能符合現行法規,但若糖果、餅乾、調味飲品及營養補充食品長期多來源累積攝取,可能增加肝腎代謝負擔的風險。 3.注意標示不實商品:本次調查測試發現部分樣品存在標示缺失,甚至有樣品標示與包裝不符的狀況,消費者在選購時應盡可能選擇標示完整商品且信譽良好的管道,避免買到標示不清的商品。 給政府的建議 1.與國際標準接軌,儘速研議修法禁用:目前國際食安規範對食用紅色7號(國際常稱紅色3號)已有明確的禁用與轉向趨勢,歐盟嚴格限縮用途,加州則預計於2027年全面禁用。主管機關應本於保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儘速研議修法將食用紅色7號從准用著色劑清單中剔除,使臺灣食安法規與國際標準同步。 2.加強市售及跨境電商食品抽查:本次調查顯示,透過網路電商購入的進口包裝食品標示缺失比例高,甚至完全未以中文標示成分與廠商資料。主管機關應落實電商平臺管理責任,要求揭露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並加強網路販售食品、散裝食品標示稽查,以及針對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8條標示不實等案件建立違規商品下架與追蹤機制,以杜絕管理漏洞。 3.推動食品產業配方升級輔導:建議政府因應全球「清潔標籤」(Clean Label)與禁用合成染料趨勢,輔導國內食品加工業與生技製藥業進行綠色配方轉型,以降低未來進入外銷市場時因規格不符而產生的貿易風險。 給業者的建議 1.落實自主管理與誠實標示:製造商及進口商在產品上市前,必須確保外包裝標示與實際內容物完全相符。本次測試部分商品有標示不實之嫌,業者應嚴格把關原料供應鏈,避免誤用或漏標著色劑。 2.主動改良配方,汰換爭議性人工色素:隨著各國法規收緊,繼續依賴成本低廉但具潛在健康疑慮的合成色素,將使商品失去長期市場競爭力。製造商應展現企業社會責任,主動重啟配方研發,尋求安全性更高的著色劑替代方案。 3.跨境進口業者應依法規遵循義務:電商與進口商引進國外食品時,必須依循法規完成中文標示,切勿販售不符國內標示規範的商品。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45週年首創「誠信商店」制度 攜手全國、台北市及新北市電器公會共同推動 首波聚焦電器業 建立市場信任新機制
消基會今年即將邁入成立46週年。過去45年來,消基會始終站在消費者第一線,透過商品檢測、受理消費申訴、推動修法、倡議政策及消費教育,致力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公平、安全的消費環境。 值此46週年之際,消基會宣布正式啟動成立以來第一個「誠信商店」認證制度,並與中華民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及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合作,率先於電器零售產業推動「誠信商店」認證,希望透過第三方公正認證機制,引導消費者支持誠信店家,鼓勵企業良性競爭,建立值得信賴的消費市場。 消基會表示,45年前成立消基會,是因為當時消費者缺乏發聲管道,需要一個站在消費者立場監督市場的民間力量;45年後,面對消費市場快速變遷,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內涵也必須持續精進。除了持續監督市場、協助消費者維護權益之外,更應建立一套鼓勵企業誠信經營、提升消費者信任的制度,讓真正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受到肯定,形成市場正向循環。 45年來首次制度創新 從保障消費權益走向建立市場信任 消基會鄧惟中董事長表示,消費者保護工作的目的,不只是揭露黑心商品、協助消費者申訴或監督違法業者,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個讓誠信企業願意持續投入、消費者願意安心消費的市場環境。 鄧惟中董事長指出:「消費者保護不能永遠只是抓壞人,更要努力讓好企業被看見。如果市場上誠信經營的企業與投機取巧的業者得到相同待遇,長期而言,不僅不利於產業健全發展,也無法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 因此,消基會選擇在成立46週年的重要時刻,正式推出「誠信商店」制度,希望藉由第三方公正認證,建立企業、消費者與社會共同信賴的標準,讓誠信成為企業最重要的競爭力。 鄧惟中董事長進一步表示,這項制度象徵消基會的工作正式由「事後救濟」邁向「事前預防」,由「監督市場」進一步發展為「建立市場信任」,希望讓消費者在每一次消費時,都能夠辨識值得信賴的店家,也讓願意守法、重視品質與服務的企業獲得社會肯定,真正實現「良幣驅逐劣幣」的市場效果。 從「抓壞人」到「讓好企業被看見」 消基會指出,過去消費保護工作的重點,多著重於揭露問題商品、協助消費者申訴及監督違法業者。然而,一個成熟的消費市場,不應只有淘汰劣質業者的機制,更應建立鼓勵優質企業的制度。 「誠信商店」制度正是在這樣的理念下誕生,希望透過第三方公信力,協助消費者辨識值得信賴的商店,也協助企業建立品牌信譽,形成「企業誠信經營、消費者安心消費、市場良性競爭」的正向循環。 消基會強調,這項制度不是評選活動,也不是一次性的表揚,而是一套可以長期運作、持續精進的市場信任機制。未來,消費者看到消基會核發的「誠信商店」標章,就能知道這是一家願意接受第三方檢驗、願意接受持續監督、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企業。 建立第三方公正認證制度 誠信不是口號而是承諾 消基會表示,「誠信商店」制度設有完整的申請、審查、評核與追蹤管理機制。 依據《消基會誠信商店認證作業要點》,消基會將成立誠信商店認證專案小組及審議委員會,負責認證制度規劃、資格審查、現場評核、認證核發及後續訪查等工作;業者提出申請後,除須提出相關登記文件外,也必須完成各項作業規範自我檢核,必要時將接受現場評核,經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取得「誠信商店」認證標章。認證有效期間為二年,期間仍須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訪查;若發生違反法令、拒絕訪查、停業或其他足以影響消費者權益之重大情事,消基會得依法撤銷或變更認證資格,以維持制度的公信力與社會信任。 首波攜手電器公會 打造誠信商店示範產業 此次第一波推動產業,消基會選擇與中華民國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及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合作,共同建立示範模式。 消基會表示,選擇電器零售業作為第一波推動產業,主要是因為電器商品交易金額較高,使用年限較長,涉及商品安全、能源效率、安裝施工、保固維修及售後服務等多項專業內容,消費者購買時高度依賴業者提供完整資訊及專業服務,因此特別需要建立值得信賴的交易環境。 此外,電器產業長期透過各級公會推動產業自律,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因此由電器產業率先示範,將有助於建立可供其他產業複製的誠信認證模式。 建立服務承諾 讓消費者買得安心、用得放心 依據電器業基本作業規範,參與認證的業者除須依法經營外,亦應做到商品價格清楚標示、商品安全品質有保障、提供至少一年保修服務、完整揭露保固內容、說明商品來源及代理資訊、依約交貨、提供完善安裝及售後服務、重視環境保護,並主動揭露商品零件供應及維修限制等資訊,使消費者在購買前即可充分掌握商品與服務內容。 消基會認為,這些要求看似是企業經營的基本功,卻也是消費者最重視、最容易產生消費糾紛的環節。透過誠信商店制度,不僅有助於提升服務品質,更可降低交易風險,建立消費者對品牌及店家的信任。 除電器零售業外,消基會亦已完成電腦及資訊產品零售業基本作業規範,包括價格透明、商品資訊完整揭露、保固內容清楚、不得販售危險商品、建立商品回收機制、提供專業服務、真實促銷及完善售後服務等內容。 未來,消基會也將優先評估歷年消費申訴案件較多、交易糾紛頻繁或資訊不對稱程度較高的產業,逐步建立各產業專屬的誠信商店認證標準。 鼓勵消費者用每一次消費支持誠信企業 消基會表示,希望透過誠信商店制度,引導消費者改變消費思維。消費者選購商品時,不應僅以價格高低作為唯一考量,更應重視企業是否誠信經營、資訊是否透明、售後服務是否完善,以及是否真正重視消費者權益。每一次消費,其實都是對市場的一次投票;當更多消費者願意支持誠信企業,市場自然會朝向更加健康、公平的方向發展。 未來取得「誠信商店」認證資格的業者,將可於營業場所張貼消基會核發的認證標章,消基會也將於官方網站、《消費者報導》及其他公開平台公告認證名單,方便消費者快速辨識值得信賴的商店,提升認證制度的社會效益。 建立產業自律新文化 打造消費者、企業與市場三贏 消基會指出,第一階段先以電器零售業建立示範模式,未來將依推動成果逐步擴大至其他產業。未來也歡迎各全國性及地方性產業公會主動向消基會提出合作申請,共同研訂符合產業特性的作業規範及誠信認證制度,由消基會提供第三方公正認證,建立兼具產業自律、社會公信及消費者信任的新模式。 消基會強調,企業的品牌可以建立在價格、品質或創新之上,但真正能夠長久累積社會信任的核心價值,始終是「誠信」。誠信商店制度,不只是一次認證,更是一項持續推動市場文化改變的長期工程,希望透過企業、公會、消費者及消基會共同努力,讓誠信成為市場最重要的競爭力。 45年前,消基會成立,是為了替消費者發聲;45年之後,消基會希望再向前跨出一步,不僅守護消費者權益,更積極建立值得信賴的市場秩序。未來將持續透過誠信商店制度,結合產業公會、企業與消費者,共同打造以誠信為核心、以信任為價值的消費環境,讓消費者安心選購、企業誠信經營、市場公平競爭,實現「消費者有保障、企業有榮譽、市場有秩序」的共同願景。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公平會將Ionex爭議簡化為契約糾紛 消基會深表遺憾:應正視封閉市場下消費者權益困境
針對Ionex換電資費大幅調漲爭議延燒一案,消基會於115年6月29日召開記者會,並於6月30日函文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查處並請儘速研議訂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本會陳情Ionex換電資費大幅調漲爭議於7月15日所作函復,認為本案尚難認有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或第25條欺罔、顯失公平等情事,並將爭議定性為契約糾紛,消費者可循民事途徑主張權利。對此,消基會深表遺憾。 消基會認為,公平會此次函復過於著重契約形式及契約到期事實,而未深入檢視封閉式電池交換市場下,消費者所面臨的高度依賴關係及市場失靈問題,也未充分回應消費者對於交易公平性的疑慮。 企業可以調整經營策略 但不能犧牲消費者信賴 消基會始終認為,企業因經營成本、市場環境或營運策略調整資費制度,本屬商業自由。然而,企業在調整制度時,仍應尊重交易誠信,保障既有消費者合理信賴利益。 許多早期購買Ionex電動機車的消費者,正是基於「終身免基本費」等優惠承諾,才決定投入數萬元甚至十餘萬元購車。當初的廣告與優惠,不只是行銷話術,而是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的重要因素。 如今業者要求消費者重新換約,並以前方案停止適用作為前提,雖形式上仍保留「終身免基本費」名稱,實際上卻取消原有低月租方案、原有續約選項消失,使消費者月租費及電池使用成本大幅增加。此種作法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更可能使消費者對原先廣告內容及交易條件產生錯誤認知,嚴重辜負消費者信賴。 公平會忽略消費者根本沒有真正選擇權 公平會於函文中指出,消費者購買電動機車前本可自行比較品牌及契約內容,因此契約期滿後,企業依市場機制調整資費屬商業常態。然而,本會認為,這種看法忽略了電動機車市場最大的特殊性。 消費者一旦購買特定品牌電動機車,即受限於該品牌專屬的能源系統及換電服務。當消費者已支付數萬元至十餘萬元購車後,若要改採其他品牌能源系統,幾乎等同必須重新購買另一部車輛,在技術與經濟上都難以實現。 因此,本案並非一般市場可以自由選擇、自由退出的交易,而是具有高度封閉性及品牌綁定特性的持續性契約。當消費者已無法透過市場競爭機制轉換服務提供者時,企業單方面調整資費制度,其對消費者造成的影響,自與一般價格調整不可同日而語。 本案爭議不只是價格調整 而是交易條件全面惡化 本案引發消費者不滿,並非僅因月租費增加,而是整體交易條件已與購車時所認知內容出現重大差異。包括原購車時所依據的低月租方案遭取消、原有續約方案消失、月租費及電池使用成本大幅提高、換電站數量縮減影響便利性,以及消費者無法改採其他品牌能源系統等因素,均使消費者長期使用成本及使用權益受到重大影響。 尤有甚者,縱使消費者選擇自費購買指定充電器於自家充電,系統仍會以顯不相當的費率向消費者收取電池使用費。亦即,消費者在自行負擔家用電費之餘,仍需向業者支付高額費用,形同面臨雙重收費的困境。這突顯出消費者在此封閉型能源生態系中,因缺乏其他替代方案而陷入極度弱勢,實已大幅限縮了公平交易的空間。 公平會若僅將此視為契約到期後之價格調整,而未整體檢視交易條件是否已產生實質重大變動,恐難真正回應消費者所面臨的不公平處境。 公平會更應檢視市場結構是否影響交易秩序 消基會認為,本案真正值得公平會關注者,不只是契約文字是否授權企業調整資費,而是企業是否利用封閉式市場及高度依賴關係,在消費者無法退出市場的情況下,大幅改變交易條件。 公平交易法所保障者,不僅是形式上的市場競爭,更包括交易秩序及公平交易環境。當企業透過前期優惠吸引消費者進入封閉市場,再於消費者難以退出後,大幅提高使用成本,主管機關更應主動檢視是否已影響交易秩序,而非僅以契約已屆滿、消費者可提起民事訴訟為由,即排除公平交易法介入的可能。 消基會呼籲公平會積極回應新型態消費爭議 近年來,數位平台、訂閱制服務及封閉式商業生態快速發展,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關係已不同於傳統一次性買賣。主管機關對於公平交易法的解釋與適用,也應隨市場型態演變而與時俱進。 消基會呼籲公平交易委員會,不應將本案簡化為單純契約糾紛,而應重新檢視封閉式能源系統、高轉換成本及長期依賴關係下所形成的新型態市場問題,積極發揮公平交易法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之功能,避免消費者因制度漏洞而長期處於弱勢地位。 唯有主管機關積極面對新型態交易模式帶來的挑戰,才能真正建立公平、透明且值得信賴的市場環境,保障消費者權益,也維護我國綠色運輸政策的永續發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正式啟動對中聯油品團體訴訟程序 要求致癌油供應鏈共同承擔責任 建立食品安全司法救濟新標準
中聯油品公司生產之食用油遭檢出含有超過法定限量的致癌物質苯駢芘,污染油品流入食品供應鏈,不僅造成全國食品產業重大衝擊,更使廣大消費者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長期食用可能含有致癌污染物的油品,嚴重侵害人民健康權、知情權及對食品安全的合理信賴。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消基會今日(7/21)正式依《消費者保護法》啟動團體訴訟,代表所有購買、食用及使用受污染油品的消費者,向中聯油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業者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各被告就污染油品流入市場所造成之消費者健康風險及權益受損,共同承擔法律責任,並藉由司法審判建立食品安全事件中企業應負之民事責任標準,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健康權之精神。 致癌油流入市場 影響遍及全台食品供應鏈 依據主管機關調查,中聯油品生產之食用油產品檢出苯駢[a]芘超過法定限量,污染油品流向包括泰山、福懋及福壽等下游油品業者,再製成各式食用油及食品流入市場。 截至目前,主管機關已清查不合格七批已下架回收共計2769.3公噸,其餘批預防性下架共計5200.7公噸,下游受影響業者家數維持在1322家。(統計至7/19日),足見本次事件已非單一企業品質管理失當,而是影響整體食品供應鏈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然而,消費者直到政府公布資訊後,才得知自己長期購買及食用的產品可能受到污染。在資訊完全不對等的情況下,消費者既無從辨識,更無從選擇是否購買或避免食用,其健康自主權及知情權已遭嚴重侵害。 健康權不是等到罹癌才受到保障 消基會表示,本案最重要的法律意義,在於確認消費者健康權是否應受到完整司法保障。 苯駢[a]芘為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列為第一級致癌物,其危害來自長期累積暴露所增加之致癌風險。企業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之產品投入市場,已使消費者承受本不應存在的健康風險。 消基會認為,企業責任不應以「目前尚未有人罹病」作為判斷標準。當消費者因企業違法行為而被迫暴露於致癌風險,其健康權即已受到侵害。 因此,本件團體訴訟主張,消費者所受損害不僅包括商品本身價值,更包括: ●健康權及身體安全受到侵害; ●食品安全信賴利益遭受破壞; ●因暴露於致癌風險所生之精神焦慮及不安; ●未來健康監測及醫療追蹤之必要成本。 消基會期待透過本案判決,建立食品安全事件中「健康權受侵害」之司法認定標準,使企業不能再以「尚未發生疾病」作為免責理由。 中聯油品、泰山、福懋及福壽 均應依法共同負責 本次團體訴訟除以中聯油品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要被告外,亦將使用受污染油品作為原料之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業者列為共同被告。 消基會指出,食品安全責任不應侷限於原料供應商,而應涵蓋整個食品供應鏈。 消基會指出,中聯油脂在該公司官網宣稱,公司成立於 1995年,由福壽實業、福懋油脂、泰山企業等三家國內著名之油脂廠共同投資設立。中聯油脂承襲股東公司之優良企業經營模式,建立了重視品質、注重環保、講求績效的和諧經營團隊,期能締造世界一流的工廠並與消費大眾、員工共創健康美滿之未來。但本次事件卻顯示該等公司油品含苯駢[a]芘致癌物質,卻隱匿重要訊息,與之標榜的企業宗旨,顯然背道而馳。 中聯油品作為污染油品製造者,自應負起主要責任;而泰山、福懋及福壽等業者均為我國大型食品及油脂製造業者,依法負有建立原料驗收、品質檢驗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之義務。 企業既將產品投入市場,即應確認所使用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規範,並建立完善之品質控管與追溯制度。若未善盡合理注意義務,使受污染原料加工製成產品並流入消費市場,自應依法與污染源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將所有責任完全歸責於上游供應商。 消基會認為,唯有要求供應鏈共同負責,才能真正促使食品產業全面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團體訴訟 讓每一位消費者都有獲得救濟的機會 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影響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名消費者,但每位消費者個別損害金額有限。 若要求每位消費者自行提起訴訟,不僅耗費時間與訴訟成本,也容易因個別損害金額過低而放棄求償,使違法企業無須承擔應有法律責任。 消基會依《消費者保護法》提起團體訴訟,正是希望透過集體司法救濟制度,降低消費者權益保護門檻,使企業真正為其違法行為負責。尤其中聯油脂、泰山、福懋和福壽公司等業者隱匿油品含致癌物質的重要訊息,已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消費者可以因為企業經營者的故意行為,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當企業經營者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違反消保法而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消費者提訴訟除可請求一般損害賠償外,法院得依企業經營者的違法惡性,判決加計最高 1 到 5 倍不等的懲罰性賠償金。 團體訴訟制度存在的目的,不只是協助消費者獲得賠償,更重要的是建立企業違法成本,發揮預防與嚇阻效果,避免類似食品安全事件一再重演。 本案亦凸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仍有重大漏洞 消基會指出,本次事件除暴露企業管理失當外,也反映現行食品安全監督制度仍有待改革。 目前第三方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後,只需將檢驗結果交付委託送驗業者,由業者自行決定是否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無法同步掌握異常資訊,自然也無法及早介入風險管理。 消基會重申,未來應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強制通報法律制度,如第三方檢驗機構檢出食品超過法定限量,除通知委託業者外,也應同步通報主管機關,建立檢驗機構、主管機關及食品業者三方同步資訊機制,避免企業延遲通報或隱匿資訊,建立「重大食品安全異常檢驗通報制度」,讓政府得以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消基會還認為主管機關不能只依賴業者的自主管理檢驗,應建立高風險食品、高風險製程及高風險業者分級管理制度,針對食用油脂等高風險產品,提高抽驗頻率及要求比對檢驗(政府認可食品檢驗機構的比對檢驗)比例,並要求企業建立製程監測、異常預警及自主風險評估制度。 消基會呼籲,建立食品供應鏈快速追溯及資訊揭露制度:第一層 企業每天自動上傳原料、產品及製程資料,第二層 AI自動比對,檢驗結果是否符合,第三層 AI交叉比對,不同公司,共同污染源。第四層自動通知供應鏈及購貨端,以建立「食品安全預警系統」。 AI異常通報:建立食品安全 AI 預警中心,整合政府、企業與檢驗機構資料,運用人工智慧辨識異常模式,從「查違規」轉為「預測風險」。 同時,應運用食品雲、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及批號管理,提高異常辨識能力,使食品安全管理由「事件發生後處理」轉變為「風險發生前預警」。 此外,也應檢討食品安全相關法制,提高違法成本,完善團體訴訟及消費者救濟制度,使消費者健康權真正受到完整保障。 捍衛健康權 讓食品安全成為不可退讓的底線 食品安全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更是企業經營者的基本義務。 消基會指出,消費者每天仰賴市場提供安全食品,不可能自行檢驗每一瓶食用油、每一項加工食品。企業既享有食品製造及販售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就應承擔相對應的食品安全責任,而非將致癌風險轉嫁由全民承受。 本次團體訴訟,不僅是為受害消費者爭取應有的司法救濟,更希望藉由法院判決建立明確法律原則:任何食品業者不得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流入市場,更不得讓消費者承擔原本應由企業負擔的健康風險。 消基會呼籲符合資格之消費者踴躍加入團體訴訟,共同透過司法程序捍衛自身權益,也期待政府藉由本案全面檢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讓健康權不再只是抽象理念,而是真正受到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 針對有意願提起團體訴訟的一般消費者,敬請填寫以下表單,完成意願調查。(https://forms.gle/uzXKwsGZGLq3fJxE8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聯油脂事件暴露食安通報漏洞 消基會呼籲建立第三方檢驗強制通報機制 建構從源頭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防線
7月2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中聯油脂生產之大豆沙拉油檢出一級致癌物苯(a)駢芘(Benzo[a]pyrene, BaP)超過我國法定限量,問題油品流向多家油脂製造商、食品加工廠、餐飲業、校園團膳及零售通路,引發大規模產品預防性下架與回收,受影響產品已達401項產品,事件持續擴大,造成消費者高度不安。 昨(7/8)日中聯油脂致癌油風暴持續擴大,問題油品總計已高達2600餘公噸。經食藥署清查,這批疑慮油品為泰山「好理調合油」,已售出一萬五千多瓶,油品來源為中聯油脂,清查批號證實與上一波致癌油品不同,來自另一批逾一三○○公噸的油品。 更令人憂心的是,依目前主管機關調查及媒體揭露,相關業者於六月中旬即已知悉油品可能存在苯(a)駢芘超標風險,卻遲至6月30日始向主管機關通報,期間長達約19天,問題產品仍持續存在於食品供應鏈中。此一事件已不只是單純的油品污染事件,而是再次暴露我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仍存在「通報時差」、「風險預警不足」及「供應鏈管理不完整」等重大制度漏洞。 消基會表示,肯定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立即啟動稽查、追查流向、要求預防性下架及資訊揭露,也肯定依法自主通報之企業。然而,真正值得社會深刻檢討的是:如果問題產品早已被發現,為何仍必須等待近二十天才啟動政府介入?消費者是否仍然只能仰賴企業自主誠信,才能保障自身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的目的,不應只是事件發生後快速回收,而應建立足以預防風險發生的制度,使有問題的食品無法流入市場,更不能讓消費者成為食品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 食安治理不能停留在事件發生後的修補 回顧近十餘年來,臺灣陸續發生塑化劑、黑心油、餿水油、毒澱粉、蘇丹紅辣椒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每一次事件發生後,政府均提出改革措施,也持續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食品雲及風險管理機制。 然而,中聯油脂苯(a)駢芘超標事件再次顯示,即使法規日益完善,只要製程管理失靈、企業未即時通報、供應鏈資訊整合不足,問題產品仍可能一路流向加工食品、餐飲業、校園團膳及消費市場,造成大規模回收與社會恐慌。 消基會認為,臺灣食安治理不能永遠停留在「事件發生、追查、下架、修法」的循環,而應建立真正以風險預防為核心的治理制度,讓監管走在風險之前,而不是追在事件之後。 「通報時差」已成食安管理最大漏洞 此次事件暴露的最大問題,並非只有苯(a)駢芘超標,而是「知道問題,卻沒有立即通報」。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停止製造、加工、販售,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 然而,本案顯示,目前制度仍完全仰賴食品業者自行判斷何時通報主管機關。實務上,企業往往在收到初步檢驗結果後,再進行自主複驗,以確認結果是否一致。雖然複驗本身具有品質管理意義,但若複驗期間產品仍持續流通市場,便可能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空窗期,甚至成為延遲通報的灰色地帶。 食品安全不能建立在企業誠信之上,更不能讓消費者承擔等待複驗期間所可能產生的健康風險。 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強制通報法律制度 阻斷食安空窗期 消基會認為,本次事件最大的制度改革重點,應是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強制通報法律制度。 現行制度下,第三方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後,只需將結果交付委託送驗業者,再由業者決定是否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無法同步掌握異常資訊,也無法及早介入風險管理。 因此,消基會建議,凡屬法令規定之強制檢驗項目,如第三方檢驗機構發現食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或檢出超過法定限量之結果,除通知委託業者外,也應同步通報主管機關,建立檢驗機構、主管機關與食品業者三方同步資訊機制。 主管機關即可第一時間啟動風險評估、流向追查及必要之預防性管理措施,大幅縮短風險空窗期,避免問題食品繼續流入市場。 食品安全管理應以保護消費者健康為最高原則,而不是等待企業自行決定何時通報。 食品安全應由事後查處轉為事前預防 本案亦顯示,問題可能發生於油脂精煉及加工製程,而非僅來自原料污染。因此,食品安全管理不能僅依賴原料檢驗,更應建立完整製程監控制度。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不能只依賴業者的自主管理檢驗,應建立高風險食品、高風險製程及高風險業者分級管理制度,針對食用油脂等高風險產品,提高抽驗頻率及交叉檢驗(政府與檢驗單位的交叉檢驗制度)比例,並要求企業建立製程監測、異常預警及自主風險評估制度。 消基會呼籲,建立食品供應鏈快速追溯及資訊揭露制度:第一層 企業每天自動上傳產品及製程資料,第二層 AI自動比對,檢驗結果是否符合,第三層 AI交叉比對,不同公司,共同污染源。第四層自動通知供應鏈及購貨端,以建立「食品安全預警系統」。 AI異常通報:建立食品安全 AI 預警中心,整合政府、企業與檢驗機構資料,運用人工智慧辨識異常模式,從「查違規」轉為「預測風險」。 同時,應運用食品雲、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及批號管理,提高異常辨識能力,使食品安全管理由「事件發生後處理」轉變為「風險發生前預警」。 建立完整供應鏈管理 提升追溯追蹤效率 本次事件由原料油一路延伸至調和油、加工食品、連鎖餐飲、超商、學校團膳及一般消費市場(包括實體商店和電商),顯示食品供應鏈高度複雜。 消基會指出,目前食品追溯追蹤制度雖已建立,但跨平台資訊整合仍不足。建議主管機關整合食品雲、物流資料、電子發票、批號管理及食品追溯系統,建立即時流向管理平台,使每批食品原料都能迅速掌握來源、流向及使用對象。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可立即通知地方政府、通路、食品業者及消費者同步處理,大幅降低回收時間及社會成本。 此外,中央亦應儘速建立跨縣市食安通報平台及統一查詢系統,避免地方政府資訊落差,提高全國一致的風險管理效率。 建立食品油脂污染物常態監測制度 目前許多加工污染物仍多仰賴專案抽驗或事件發生後才加強檢驗。消基會建議,食藥署應建立食品油脂污染物長期監測計畫,將苯(a)駢芘、多環芳香烴(PAHs)、縮水甘油脂肪酸酯(Glycidyl esters)及3-MCPD脂肪酸酯等高風險加工污染物納入常態監測。 除中央外,也應持續提升地方衛生局檢驗量能,增購分析設備、培育專業人才,建立快速篩檢與確認檢驗雙軌制度,提高檢驗效率,縮短風險處理時間。 資訊公開愈透明 消費者權益愈有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中,消費者最需要的是即時、完整且正確的資訊。此次事件中,下架產品名單及適用標準數度調整,受影響產品持續增加,容易造成民眾混淆,也影響市場信心。 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單一公開資訊平台,完整揭露:問題產品名稱、批號及有效日期、原料來源及流向資訊、最新回收及下架進度、檢驗結果與健康風險說明、消費者退貨、退款及補償方式,以及最新公告及常見問答。 資訊公開不只是行政透明,更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措施,也是降低市場恐慌及防止錯誤資訊流傳的重要方法。 同時,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如已購買主管機關公告受影響商品,應立即停止食用,並依主管機關或各品牌公告辦理退貨或退款;若無法確認商品是否受影響,應主動查詢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以保障自身健康及消費權益。 提高違規成本 落實企業治理責任 食品安全管理不能只符合最低法規要求,更應建立企業風險治理文化。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檢討現行裁罰制度,對故意隱匿資訊、延遲通報、提供不實資料、重複違規或重大過失者,依法從重處分,必要時停止製造、撤銷許可、公開重大違規資訊,並依法移送司法調查。至於裁罰的經費應納入食安基金中,作為賠償受害消費者或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項措施。 食品業者亦應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驗收、製程監控、留樣制度、批次檢驗、自主風險評估及內部稽核制度,甚至下架產品的回收是否落實等等,將食品安全納入企業治理的重要核心,而非僅止於法規遵循。 依法保障消費者健康權與知情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第七條並要求商品須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明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第七條要求食品業者建立自主管理制度,並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立即停止販售、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八條要求食品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十五條禁止製造、販售危害人體健康之食品。 消基會認為,上述法規精神,不僅要求事件發生後依法究責,更要求政府建立完善監督制度,讓制度能夠主動預防食品安全事件發生,而非僅於事件發生後亡羊補牢。 消基會呼籲政府儘速推動十大改革 為重建消費者信心,消基會呼籲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儘速推動下列改革: 一、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異常結果強制通報制度,縮短食安風險空窗期。 二、全面檢討食品油脂管理制度,建立從原料、生產、加工、流通到販售之全鏈管理。 三、建立高風險食品、高風險製程及高風險業者分級管理制度,提高抽驗及查核頻率。 四、強化製程監測,將高溫加工污染物納入常態性監測計畫。 五、整合食品追溯追蹤、物流及資訊平台,建立即時流向管理系統。 六、建立跨中央與地方食安通報平台及單一公開查詢系統,提升資訊透明。 七、提升中央及地方檢驗量能,建立快速檢驗與確認檢驗雙軌制度。 八、提高違規裁罰及企業責任,完善風險溝通機制,保障消費者健康權與知情權。 九、落實問題商品的下架、回收、退貨(款)機制(包括實體商店和電商系統)。 十、回收油品應在政府主管機關的監督下,進行銷毀或再製利用,並公告周知,以安消費者信心及滿足知情權。 食品安全不是企業單方面的責任,也不是要求消費者自行辨識即可解決,而是政府、企業與社會共同承擔的公共治理工作。 中聯油脂事件再次提醒我們,真正需要改革的不只是單一企業,而是整個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唯有建立第三方即時通報、科學監測、風險預警、資訊透明及全鏈追溯管理,才能真正落實「從源頭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防線,使政府監管走在風險之前,而不是追在事件之後。 消基會再次呼籲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以此次事件作為全面改革我國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契機,完善政府與產業上下游的檢驗、稽查、通報及管理機制,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守護全民健康,重建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及政府監管制度的信任。本文發佈後,消基會發函給政府部門,回應請點擊觀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