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發生規模8.2強震 消基會呼籲旅遊相關作業從寬處理

緬甸發生規模8.2強震 消基會呼籲旅遊相關作業從寬處理

2025.03.29

        緬甸中部28日發生規模芮氏8.2強震,緬甸軍政府當天公布地震傷亡人數,已知至少144人罹難、超過700人受傷。美國地質調查局(USGS)已發布紅色預警,警告稱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大面積破壞,災害可能波及範圍廣泛。

        針對該起不可抗力的巨大天災,消基會除寄予關懷之意,更是關心即將或已在泰國、緬甸旅遊的消費者權益。

        今(29)日中午,交通部觀光署宣布參加泰國(不含普吉島)、緬甸團體旅遊可依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不可抗力因素來解約及退費。

        檢視外交部領事局「旅遊警示」資料(https://www.boca.gov.tw/sp-trwa-list-1.html),目前緬甸已被歸類為「橙色警示」,而泰國被歸類為「黃色警示」,資訊含糊而籠統(請見圖表)

目前外交部領事局對旅客旅遊安全有影響之國家及地區,分為紅色警示(不宜前往)、橙色警示(高度小心,避免非必要旅行)、黃色警示(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及灰色警示(提醒注意)等4類,作為旅客安排出國旅遊時之參考。

        一、紅色警示: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14條規定辦理解約退費--即團費扣除必要費用後退還民眾。

        二、橙色警示:原則上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15條規定辦理--即團費扣除必要費用後,需再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團費給旅行社。

        三、黃色警示及灰色警示及其他因個人因素取消: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13條規定辦理--民眾通知旅行社的日期,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團費之百分比付違約金。

        雖然交通部觀光署宣布參加泰國(不含普吉島)、緬甸「團體」旅遊可依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不可抗力因素來解約及退費,但未宣布消費者個別委託旅行社採行自由行者是否適用該條款與旅行社辦理解約退款,這一點亦需要觀光署加以釐清。

        此外,消基會檢視外交部領事局的旅遊警示,緬甸仍歸類為「橙色警示」、泰國歸類為「黃色警示」,為恐成為旅遊業者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源頭,建請該局應將緬甸和泰國均應標示為「紅色警示」,以杜絕可能的紛爭。

        而自由行消費者自行訂票前往緬甸、泰國者,面對各航空公司不同的退票官宣(請詳見表格),消基會呼籲交通部能統籌與各航空公司協商一致性處理方案,讓政策顯現一致性,也給消費者明確因應方式。

再過幾天便是清明連假,相信已有許多消費者安排出國旅遊,因此,消基會呼籲:

        政府單位

        外交部應立即透過外交系統,瞭解當地震況,提供滯留在當地消費者必要的協助,亦將相關資訊,公布在官網或透過旅行社提供給滯留消費者以及在台家人相關訊息,以安民心。

        已出團者

        1.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66條規定,旅行社帶團,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如遇保險事故,建議從寬認定儘速理賠。

根據法令規定,旅行社帶團都應該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應該要包含「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  2百萬元」、「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3萬元」、「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10萬元」、以及「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台幣2千元」等等。

        2.對於滯留該地區的旅遊消費者,旅行社均應依消費者意願妥適處理,如繼續行程,應確保消費者的安全,並讓在台家屬瞭解當地狀況及確認安全無虞;若決定立即回國,則亦應儘快安排班機,讓消費者得以安全返家。


        未出國者

        如若因為重要業務必須前往緬甸或泰國,請務必詳加評估或致電外交部領事局,確認當地狀況,以確保安全。

        外交部提供有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措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旅外交通安全

        1.加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LINE官方帳號」(ID:@boca.tw)或下載「旅外安全指南」APP,以隨時掌握當地國旅遊警示,查詢各項旅安資訊及我全球駐外館處聯絡方式;

        2.海外遭遇困難,請撥外交部24小時緊急服務專線+886-800-085-095。

 

        為服務旅遊消費者,消基會特別設立諮詢、申訴專線,需要協助的消費者請致電以下專線:

        消基會主事務所  電話 : (02) 2700-1234 

        中區分事務所  電話 : (04) 2375-7234 

        雲嘉南分事務所  電話 : (06) 241-1234 

        南區分事務所   電話 : (07) 225-1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圖:外交部領事局「旅遊警示」資料

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局(https://www.boca.gov.tw/sp-trwa-list-1.html

調查時間:2025.03.29 16: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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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交通部觀業字第1123002067號函修正,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十三、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1.通知於出發日前第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

2.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31日至4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

3.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20%。

4.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30%。

5.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1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0%。

6.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十四、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 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 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 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十五、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 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 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 過百分之五)。

 

 

表:航空公司退票情況一覽表

航空公司

可退票期間

適用時間

可退票地區

票務處理

中華航空

即日起

4/15前

往返泰國曼谷、清邁及緬甸仰光

更改訂位或退票將免收手續費

長榮航空

3/29(含)前開立

4/30前

往返泰國曼谷、清邁

更改訂位日期或退票,均可免收退改票手續費一次

星宇航空

即日起

4/4前

往返曼谷、清邁

更改航班、辦理退票,將免除手續費

國泰航空

3/28至3/29

4/1前

來往曼谷所有機票

豁免更改手續費,包括重新預訂機票、更改航點及退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