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羊變色?! 2024羊肉攙偽含豬成分調查測試

豬羊變色?! 2024羊肉攙偽含豬成分調查測試

2025.02.11

  在臺灣冬季吃火鍋很正常,夏季開冷氣吃火鍋也不奇怪,一年四季都可以吃鍋。肉品是吃鍋時必備的食材,除了豬、牛肉是大部分消費者熱門選擇外,羊肉也是不少消費者吃火鍋必點食材,尤其部分因宗教信仰不食用豬肉的消費者。

 

  國內自2014年起,就傳出有羊肉含其他肉類成分的加工商品相關報導,近期2023年,新北市也查獲涉用豬肉冒充羊肉的業者,因此被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國際間,2013年間《紐約時報》報導中國大陸警方查獲有人收購老鼠、狐狸和水貂肉,將其浸泡於明膠、紅色素和硝酸鹽中,並在上海和鄰近的江蘇省作為羊肉出售; 2024年土耳其農林部揭露了1份摻假食品清單,顯示牛肉和雞肉商品中發現了豬肉和其他不合規定的成分,豬肉在土耳其並非違法,然而由於該國人口以穆斯林為主,出於宗教原因不吃豬肉,銷售含有豬肉成分的產品供應商必須對此保持資訊的透明。前述多起相關報導顯示,食品攙偽已成為消費者另一項重視的食安問題。

 

  含豬成分的火鍋肉片,若商品僅標示為「羊肉」製品,且在成分又無據實標示含有豬成分,則有疑似標示不實、易生誤解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規定及欺騙消費者的情形。有鑑於國人喜食火鍋,且羊肉片為吃鍋時菜單上經常出現之食材,有必要了解目前市售火鍋羊肉片攙偽情形,故本會進行羊肉攙偽調查測試,並將結果提供給消費者,提醒選購及食用時應注意事項,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採樣

  2024年10月間,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連鎖火鍋店及網路電商平臺購買羊肉片(或捲)樣品,共計購得16件樣品,其中編號1〜10號為包裝食品,於電商平臺購買;11〜16號為散裝食品,於電商、傳統市場及連鎖火鍋店購買。(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

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猪成分檢驗

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猪成分之定性檢驗(2013年11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21951081號公告修正)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台美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本次10件包裝樣品中,有3件沒有標示「重量」及「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為編號4號「羊肉片」、7號「羊肉片(調合羊肉)」及8號「羊肉片(調合羊肉)」;1件未標示「成分」,為編號9號「羊肉捲肉片」,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標示規定。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中,「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及「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下所列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雞、豬、、牛」。本次6件散裝樣品中,編號13、14及16號為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需標示產地;11、12及15號須標示產地,3件均符合《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4件未依《食安法》第22條進行標示的包裝樣品,得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豬成分檢驗

  據農業部統計年報,2023年畜產品統計資料顯示豬與羊的產量比約為6751,與豬相比較,羊的產量少很多,價差也高7倍之多,市售羊肉商品也多次被主管機關查獲羊肉攙偽豬的成分;若僅標示為「羊肉」,卻含有豬的成分,可能涉及違反《食安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或第28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規定。

 

  本次調查測試的16件「羊肉片(或捲)」類的樣品中,有9件未測得豬成分,另外7件則測得豬的成分,為編號1號「羊捲片(M)」、2號「火鍋羊肉片」、4號「羊肉片」、6號「羊肉片(調理)」、9號「羊肉捲肉片」、15號「羊肉片」及16號「羊肉片」。包裝樣品中,編號4號有明確標示含豬肉,6號則在成分有標示豬肉蛋白,其餘3件則未明確標示含豬的成分,恐不符合規定;散裝樣品中,編號15及16號,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15號僅須標示產地,並未規定要標示成分,16號為現場料理食品,不在《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定範圍內,然而這2件散裝樣品就「品名」來說,消費者並無法得知是否含豬成分,在法律上有標示的漏洞。

 

  3件測得豬成分但未標示含豬成分的包裝樣品,可能違反《食安法》第15或28條,得依同法第45或49條,分別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或至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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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 1. 購買羊肉品前,務必檢視產地標示或履歷標示,再行購買;倘若外食,進出飲食店、餐廳等處,應先審視現場相關
  2.     標示或詢問店家食材來源、出處,或觀察業者有無公布採購單據作為購買的依據,以確保商品符合預期。
  3. 2. 若購自網路,除了檢視網站是否有依《食安法》標示相關資訊外,收到時應立即檢視是否有瑕疵或過期,有問題時
  4.     應拍照或錄影存證,並保留網頁的資訊,發生爭議時才有利舉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肉品屬於「易
  5.     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合理例外情事,如經業者於網站告知,則排除猶豫期的適用,無法享有
  6.     7天無條件退貨的權益,除非是商品本身瑕疵或運送過程造成的損毀,才可能向業者申請退貨、退款或要求重寄商
  7.     品。
  8. 3. 經過加工的羊肉片商品,其中添加物可能含有豬的成分,提醒不食豬肉的消費者,要詳閱成分標示中的添加物,確
  9.     認是否含有豬的成分。

4. 市面上的火鍋羊肉片多屬於重組肉,業者依規定須於包裝上標示說明,消費者也可依成分標示來檢視是否為重組

    肉。購買後一定要充分煮熟加熱後再食用。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 1. 羊肉製品內含豬成分若為國內羊肉相關製品的普遍情況,建議應加強標示管理,商品上務必明顯標示含豬成分,讓
  2.     消費者選購有參考依據,避免讓消費者誤會是100%的羊肉製品,另外,若生產線或製程上可能接觸到其他豬肉製
  3.     品,建議也應該要標示醒語。
  4. 2. 食品摻偽問題,歐盟以詐欺加重論罪,以嚇阻食品摻偽現象,本會呼籲亦應比照修法,加重刑罰,維護消費者權
  5.     益。
  6.  

給業者的建議

  依據《食安法》第15及28條規定,商品「攙偽或假冒」或「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都有相關罰則,商品標示務必確實。透過本次調查發現有7件樣品含豬成分,但僅有2件樣品可以由商品標示發現摻有豬的成分,考量部分消費者不食豬肉相關製品,若商品含有豬成分或可能在製程上接觸到,建議業者應於商品上自主標示醒語,網路賣家也應於官網上標示,畢竟生鮮食品及肉品幾乎不能退換貨,都應自主標示醒語,讓對食用豬肉有禁忌的消費者能自行判斷是否購買。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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