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突襲式公告即將開放全牛齡日牛進口 消基會認為仍有很大疑慮
衛福部突襲式公告即將開放全牛齡日牛進口 消基會認為仍有很大疑慮
2025.03.0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月4日預告修正「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取消30個月齡以下牛隻才能進口的限制,未來擬將開放日本全牛齡進口。該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天內,民眾可至「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預告評論期60天。
針對日本擬解除牛齡限制,採全牛齡進口,消基會持反對意見,理由如下:
- 一、日牛的狂牛症「風險仍在」,因為日本自2001年發現狂牛病開始,已發生10例以上,且狂牛症的潛伏期有10年,加上狂牛症通常發生在5歲以上的牛隻,因此,過去有30個月以下月齡的限制,如果開放全牛齡牛肉進口,國人仍有可能可能透過食用被狂牛症病毒感染的肉類而罹患海綿樣腦病變--人類「庫賈氏症」。
- 二、在公告草案中,並未明確解釋為何要進行修正,因此,衛福部應該清楚說明修正的原因及背景,讓消費者能有所知悉與選擇。
- 三、據媒體報導,近日即將推動台日經濟夥伴協議(EPA),若是運用進口全牛齡日牛以換取簽訂台日EPA經濟夥伴協議,頗有犧牲國人健康換取經濟發展之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更多
豬羊變色?! 2024羊肉攙偽含豬成分調查測試
在臺灣冬季吃火鍋很正常,夏季開冷氣吃火鍋也不奇怪,一年四季都可以吃鍋。肉品是吃鍋時必備的食材,除了豬、牛肉是大部分消費者熱門選擇外,羊肉也是不少消費者吃火鍋必點食材,尤其部分因宗教信仰不食用豬肉的消費者。 國內自2014年起,就傳出有羊肉含其他肉類成分的加工商品相關報導,近期2023年,新北市也查獲涉用豬肉冒充羊肉的業者,因此被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國際間,2013年間《紐約時報》報導中國大陸警方查獲有人收購老鼠、狐狸和水貂肉,將其浸泡於明膠、紅色素和硝酸鹽中,並在上海和鄰近的江蘇省作為羊肉出售; 2024年土耳其農林部揭露了1份摻假食品清單,顯示牛肉和雞肉商品中發現了豬肉和其他不合規定的成分,豬肉在土耳其並非違法,然而由於該國人口以穆斯林為主,出於宗教原因不吃豬肉,銷售含有豬肉成分的產品供應商必須對此保持資訊的透明。前述多起相關報導顯示,食品攙偽已成為消費者另一項重視的食安問題。 含豬成分的火鍋肉片,若商品僅標示為「羊肉」製品,且在成分又無據實標示含有豬成分,則有疑似標示不實、易生誤解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規定及欺騙消費者的情形。有鑑於國人喜食火鍋,且羊肉片為吃鍋時菜單上經常出現之食材,有必要了解目前市售火鍋羊肉片攙偽情形,故本會進行羊肉攙偽調查測試,並將結果提供給消費者,提醒選購及食用時應注意事項,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採樣 2024年10月間,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連鎖火鍋店及網路電商平臺購買羊肉片(或捲)樣品,共計購得16件樣品,其中編號1〜10號為包裝食品,於電商平臺購買;11〜16號為散裝食品,於電商、傳統市場及連鎖火鍋店購買。(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 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猪成分檢驗 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猪成分之定性檢驗(2013年11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21951081號公告修正)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台美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本次10件包裝樣品中,有3件沒有標示「重量」及「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為編號4號「羊肉片」、7號「羊肉片(調合羊肉)」及8號「羊肉片(調合羊肉)」;1件未標示「成分」,為編號9號「羊肉捲肉片」,不符合《食安法》第22條標示規定。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中,「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及「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下所列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雞、豬、羊、牛」。本次6件散裝樣品中,編號13、14及16號為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需標示產地;11、12及15號須標示產地,3件均符合《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4件未依《食安法》第22條進行標示的包裝樣品,得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豬成分檢驗 據農業部統計年報,2023年畜產品統計資料顯示豬與羊的產量比約為675:1,與豬相比較,羊的產量少很多,價差也高7倍之多,市售羊肉商品也多次被主管機關查獲羊肉攙偽豬的成分;若僅標示為「羊肉」,卻含有豬的成分,可能涉及違反《食安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或第28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規定。 本次調查測試的16件「羊肉片(或捲)」類的樣品中,有9件未測得豬成分,另外7件則測得豬的成分,為編號1號「羊捲片(M)」、2號「火鍋羊肉片」、4號「羊肉片」、6號「羊肉片(調理)」、9號「羊肉捲肉片」、15號「羊肉片」及16號「羊肉片」。包裝樣品中,編號4號有明確標示含豬肉,6號則在成分有標示豬肉蛋白,其餘3件則未明確標示含豬的成分,恐不符合規定;散裝樣品中,編號15及16號,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15號僅須標示產地,並未規定要標示成分,16號為現場料理食品,不在《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定範圍內,然而這2件散裝樣品就「品名」來說,消費者並無法得知是否含豬成分,在法律上有標示的漏洞。 3件測得豬成分但未標示含豬成分的包裝樣品,可能違反《食安法》第15或28條,得依同法第45或49條,分別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或至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結論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 購買羊肉品前,務必檢視產地標示或履歷標示,再行購買;倘若外食,進出飲食店、餐廳等處,應先審視現場相關 標示或詢問店家食材來源、出處,或觀察業者有無公布採購單據作為購買的依據,以確保商品符合預期。 2. 若購自網路,除了檢視網站是否有依《食安法》標示相關資訊外,收到時應立即檢視是否有瑕疵或過期,有問題時 應拍照或錄影存證,並保留網頁的資訊,發生爭議時才有利舉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肉品屬於「易 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合理例外情事,如經業者於網站告知,則排除猶豫期的適用,無法享有 7天無條件退貨的權益,除非是商品本身瑕疵或運送過程造成的損毀,才可能向業者申請退貨、退款或要求重寄商 品。 3. 經過加工的羊肉片商品,其中添加物可能含有豬的成分,提醒不食豬肉的消費者,要詳閱成分標示中的添加物,確 認是否含有豬的成分。 4. 市面上的火鍋羊肉片多屬於重組肉,業者依規定須於包裝上標示說明,消費者也可依成分標示來檢視是否為重組 肉。購買後一定要充分煮熟加熱後再食用。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 羊肉製品內含豬成分若為國內羊肉相關製品的普遍情況,建議應加強標示管理,商品上務必明顯標示含豬成分,讓 消費者選購有參考依據,避免讓消費者誤會是100%的羊肉製品,另外,若生產線或製程上可能接觸到其他豬肉製 品,建議也應該要標示醒語。 2. 食品摻偽問題,歐盟以詐欺加重論罪,以嚇阻食品摻偽現象,本會呼籲亦應比照修法,加重刑罰,維護消費者權 益。 給業者的建議 依據《食安法》第15及28條規定,商品「攙偽或假冒」或「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都有相關罰則,商品標示務必確實。透過本次調查發現有7件樣品含豬成分,但僅有2件樣品可以由商品標示發現摻有豬的成分,考量部分消費者不食豬肉相關製品,若商品含有豬成分或可能在製程上接觸到,建議業者應於商品上自主標示醒語,網路賣家也應於官網上標示,畢竟生鮮食品及肉品幾乎不能退換貨,都應自主標示醒語,讓對食用豬肉有禁忌的消費者能自行判斷是否購買。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兒童用高腳椅4項構造不合格,1項檢出塑化劑,另有2項標示不合格
為便於照護6個月到3歲的兒童用餐,同時亦可訓練兒童用餐自理,並配合成人用的桌子高度,兒童用高腳椅是許多家庭或餐廳的首選之一。然而在2022年,在馬來西亞曾發生一名二歲多嬰兒在高腳椅上用腳踢向餐桌,結果連人帶椅向後跌,並撞傷頭部,經醫護人員診斷後,最終被證實傷重不治,釀成悲劇。因此兒童用高腳椅除需注意整體結構安全,亦需注意是否有孔洞可能讓兒童的手指卡在其中造成危害。而像是塑化劑、甲醛等化學物質,便僅能透過科學檢驗的方式來確認是否有殘留或是超標。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兒童商品安全,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再次合作,對市售兒童用高腳椅進行抽驗,在113年8月於各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兒童用高腳椅樣品進行檢測,檢驗項目包含:品質項目中的「材料(外觀、重金屬含量、塑化劑含量、甲醛釋出量)、「構造」與「穩定性」,以及標示查核中的「商品檢驗標識」跟「中文標示」。 檢驗結果: 本次查驗結果,「品質項目」4件不符合(項次6、7、9及10);「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計2件不符合(項次9及10)。詳細調查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之商品計4件為: (一)項次6號「myheart多功能可調式兒童餐椅(MF-02)」,其不符合之情形為: 1.組裝零件含自攻螺絲,不符合CNS15017第5.1節不得含自攻螺絲組裝零件之規定。 2.高腳椅束縛系統上之標籤,經拉力測試後產生小物件,且可完全置入測試筒,不符合CNS 15017第5.5節 小物件之規定。 (二)項次7號「Bebe de Luxe Multi Stage兒童用高腳椅(BD4100301)」,其不符合之情形為:高腳椅椅背高度 小於250mm(實際量測240mm),不符合CNS 15017第5.8節椅背長度之規定。 (三)項次9號「Stokke高腳兒童餐椅(Clikk™)」,其不符合之情形為:高腳椅在扶手底部鎖定處,具有深度超過 10 mm 且大小介於 7~12mm之間孔洞,不符合CNS 15017 第 5. 2 節孔洞、縫隙及開口之規定。 (四)項次10號「兒童用高腳椅(BS-803)」,其不符合之情形為: 1.綠色塑膠皮之塑化劑含量超過0.1%(實際量測總和為10.96% (DBP:0.02%、DEHP:1.19%、DINP:9.75%), 不符合CNS 15017第4.4節規定。 2.餐盤下側與扶手前端接合處及椅背傾斜後扶手處,具有深度超過 10 mm 且大小介於7~12mm之間孔洞, 不符合 CNS 15017 第 5. 2 節規定。 3.椅背與水平面之角度小於60°,最小長度應為400 mm(實際量測375 mm),不符合CNS 15017第5.8節規 定。 4.經測試後翻覆,不符合 CNS 15017第6.3 節規定。 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不符合之商品計2件為: (一)項次9號「Stokke高腳兒童餐椅(Clikk™)」,其不符合之情形為: 1.查商品本體漏貼商品檢驗標識,未涉及逃檢。 2.未貼中文標示。 (二)項次10號「兒童用高腳椅(BS-803)」,其不符合之情形為: 1.查商品本體漏貼商品檢驗標識,未涉及逃檢。 2.未貼中文標示及附中文使用說明書。 針對不符合商品之處理方式,標準局說明如下: 一、 「品質項目」不符合之商品(項次6、7、9及10),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不符合之商品(項次9及10),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均屬漏標情形,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與呼籲: 消基會表示,兒童用高腳椅的產品穩定性對兒童安全至關重要,且需有成人陪同使用,勿留兒童單獨於高腳椅上。另外,塑化劑為環境荷爾蒙的一種,會干擾正常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兒童若長期接觸可能對成長造成影響,消基會與標檢局也共同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應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 (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c/)。 (圖例 或 或 )。應檢視外包裝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 商名稱、地址、電話、 尺寸、裝載重量、製造日期、產地等資訊。 2.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主要成分或材質、警語及產品使用說明書等資訊內容。 3.建議兒童用高腳椅商品僅供能自主配合坐穩之6個月至36個月兒童使用,勿提供非適用年齡幼童乘坐,以避免不必 要之傷害。 4.兒童於乘坐前應確認高腳椅之安全裝置已安裝妥當,乘坐時安全帶應正確調整及繫好兒童。 5.高腳椅應在平整的地方使用,請勿單獨置留兒童於兒童用高腳椅無人看顧,亦不可隨意移動或讓兒童於高腳椅上站 立、跳躍或其它危險行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新聞稿附表】 標準局與消基會共同公布市售「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檢測結果 檢測標準/法規、檢測項目、檢測/查核結果 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檢測/查核結果 CNS 15017「兒童用高腳椅」(102年版) (一)品質項目: 1.「材料」 「外觀」 全數符合規定。 「重金屬含量」 全數符合規定。 「塑化劑含量」 1件不符合(項次10)。 「甲醛釋出量」 全數符合規定。 2.「構造」 4件不符合(項次6、7、9、10)。 3.「穩定性」 1件不符合(項次10)。 商品檢驗法及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二)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 2件不符合規定(項次9、10):經查商品本體漏貼商品檢驗標識,未涉及逃檢。 中文標示 2件不符合規定(項次9、10): 1.項次9:無中文標示。 2.項次10:無中文標示及使用說明書。 113年標準局與消基會共同公布市售「兒童用高腳椅」檢測結果 【10件樣品照片】 項次1 項次2 項次3 項次4 項次5 項次6 項次7 項次8 項次9 無 項次10 無 不合格商品之說明 項次 圖片 文字說明 6 一、 品質項目: (一) 組裝零件含自攻螺絲,不符合CNS15017第5.1節不得含自攻螺絲組裝零件之規定。 (二) 高腳椅束縛系統上之標籤,經拉力測試後產生小物件,且可完全置入測試筒,不符合CNS 15017第5.5節小物件之規定。 二、 標示:均符合規定。 7 一、 品質項目: 高腳椅椅背高度小於250mm(實際量測240mm),不符合CNS 15017第5.8節椅背長度之規定。 二、 標示:均符合規定。 9 一、 品質項目: 高腳椅在扶手底部鎖定處,具有深度超過 10 mm 且大小介於 7~12mm之間孔洞,不符合CNS 15017 第 5. 2 節孔洞、縫隙及開口之規定。 二、 標示: (一) 查商品本體漏貼商品檢驗標識,未涉及逃檢。 (二) 未貼中文標示。 10 一、 品質項目: (一) 綠色塑膠皮之塑化劑含量超過0.1%(實際量測總和為10.96% (DBP:0.02%、DEHP:1.19%、DINP:9.75%),不符合CNS 15017第4.4節規定。 (二) 餐盤下側與扶手前端接合處及椅背傾斜後扶手處,具有深度超過 10 mm 且大小介於7~12mm之間孔洞,不符合 CNS 15017 第 5. 2 節規定。 (三) 椅背與水平面之角度小於60°,最小長度應為400 mm(實際量測375 mm),不符合CNS 15017第5.8節規定。 (四) 經測試後翻覆,不符合 CNS 15017第6.3 節規定。 二、 標示: (一) 查商品本體漏貼商品檢驗標識,未涉及逃檢。 (二) 未貼中文標示及附中文使用說明書。 113年度「兒童用高腳椅」商品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項次 品名 廠牌 規格/型號 產地 製造廠或進口商 (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 (商店名稱、地址、電話) 價格 (單價/元) 標示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 多段式兒童高腳餐椅 NUBY BHC2301 中國大陸 麗翔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陽光街321巷60號 02-8797-8598 媽媽寶貝有限公司斗六營業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357號 05-5331515 3,5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材料」 ○「外觀」 ○「重金屬含量」 ○「塑化劑含量」 ○「構造」 ○「穩定性」 2 樂樂兒童高腳椅 House 好室喵 CH00127-W 臺灣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市歸仁區崙頂里凱旋路2段211巷33號 06-3309159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嘉義市西區博愛路2段281號地下1樓及1樓 0800-010-020 6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材料」 ○「外觀」 ○「重金屬含量」 ○「塑化劑含量」 ○「構造」 ○「穩定性」 3 6in1成長型多用途餐椅 Joie H1605 中國 大陸大陸 巧兒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431號 2樓 02-27973000 名媛婦幼用品專賣店 嘉義市西區友愛路410號 05-2910481 4,40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材料」 ○「外觀」 ○「重金屬含量」 ○「塑化劑含量」 ○「構造」 ○「穩定性」 4 現代兩用高腳餐椅 Chicco Polly 中國 大陸大陸 杏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10樓之1 02-2331-5959 麗緻商行 嘉義市西區文化里垂楊路452、456號1樓 05-2161228 4,3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材料」 ○「外觀」 ○「重金屬含量」 ○「塑化劑含量」 ○「構造」 ○「穩定性」 5 6in1成長型多用途餐椅 Graco TABLE2TABLE™ LX 中國 大陸大陸 國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縣新埔鎮義民路一段80巷3號1-2樓 03-5510131 媽媽寶貝有限公司斗六營業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357號 05-5331515 4,1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材料」 ○「外觀」 ○「重金屬含量」 ○「塑化劑含量」 ○「構造」 ○「穩定性」 6 多功能可調式兒童餐椅 myheart MF-02 臺灣 好讚實業有限公司 臺南市西港區西港里390巷2弄7號 06-7213678 麗兒采家股份有限公司斗六門市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351、353、355號 05-5349150 3,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材料」 ○「外觀」 ○「重金屬含量」 ○「塑化劑含量」 ●「構造」 1.組裝零件含自攻螺絲,不符合CNS15017第5.1節不得含自攻螺絲組裝零件之規定。 2.高腳椅束縛系統上之標籤,經拉力測試後產生小物件,且可完全置入測試筒,不符合CNS 15017第5.5節小物件之規定。 ○「穩定性」 7 Multi Stage兒童用高腳椅 Bebe de Luxe BD4100301 越南 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07號8樓 02-27986888 紘菖百貨行 (樂兒屋生活健康廣場文平店) 臺南市安平區文平路275號 06-2970758 4,9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材料」 ○「外觀」 ○「重金屬含量」 ○「塑化劑含量」 ○「甲醛釋出量」 ●「構造」 高腳椅椅背高度小於250mm(實際量測240mm),不符合CNS 15017第5.8節椅背長度之規定。 ○「穩定性」 8 COCOON Z成長型多功能高腳餐椅 Oribel OR211-90003 中國 大陸大陸 雅迪國際有限公司 新北市樹林區學成路591號 02-77306216 麗兒采家股份有限公司斗六門市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351、353、355號 05-5349150 6,5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總評: ○ ○「材料」 ○「外觀」 ○「重金屬含量」 ○「塑化劑含量」 ○「構造」 ○「穩定性」 9 高腳兒童餐椅 Stokke Clikk™ 中國 大陸 奭拓克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2段137號14樓 02-77519862 北貝婦嬰生活館蝦皮賣場(帳號:5t_phye93w) 北貝國際有限公司 桃園市八德區興仁里豐德二路6號 03-3731377 6,840 ●商品檢驗標識 經查商品本體漏貼商品檢驗標識,未涉及逃檢。 ●中文標示 無中文標示 總評: ● ○「材料」 ○「外觀」 ○「重金屬含量」 ○「塑化劑含量」 ○「甲醛釋出量」 ●「構造」 高腳椅在扶手底部鎖定處,具有深度超過 10 mm 且大小介於 7~12mm之間孔洞,不符合CNS 15017 第 5. 2 節孔洞、縫隙及開口之規定。 ○「穩定性」 10 兒童用高腳椅 無 BS-803 媽咪寶貝工廠直營店蝦皮賣場(帳號:guguo.store) 網址:https://shopee.tw/guguo.store?categoryId=100632&entryPoint=ShopByPDP&itemId=22019067330 1,118 ●商品檢驗標識 經查商品本體漏貼商品檢驗標識,未涉及逃檢。 ●中文標示 無中文標示及中文使用說明書 總評: ● ●「材料」 ○「外觀」 ○「重金屬含量」 ●「塑化劑含量」 綠色塑膠皮之塑化劑含量超過0.1%(實際量測總和為10.96% (DBP:0.02%、DEHP:1.19%、DINP:9.75%),不符合CNS 15017第4.4節塑化劑之規定。 ●「構造」 1.餐盤下側與扶手前端接合處及椅背傾斜後扶手處,具有深度超過 10 mm 且大小介於7~12mm之孔洞,不符合 CNS 15017 第 5. 2 節孔洞、縫隙及開口之規定。 2.椅背與水平面之角度小於60°,最小長度應為400 mm(實際量測375 mm),不符合CNS 15017第5.8節椅背長度之規定。 ●「穩定性」 經測試後仰穩定性後翻覆,不符合 CNS 15017第6.3 節後仰穩定性之規定。 備註: 一、品質檢測:依據CNS 15017「兒童用高腳椅」檢驗,檢測項目如下: (一)材料:檢驗項目包含「外觀」、「重金屬含量」、「塑化劑含量」及「甲醛釋出量」。 (二)構造:檢測項目包含「一般」、「孔洞、縫隙及開口」、「摺疊式開腳椅之鎖定機構」、「小物件」、「束 縛系統」、「側面保護裝置」、「椅背」、「可傾斜椅背」、「座位前緣」、「腳輪及椅輪」、「結構整體 性」及「鎖定機構之耐用性」。 (三)穩定性:檢測項目包含「橫斜穩定性」、「後仰穩定性」、「前傾穩定性」、「腳踏墊穩定性」及「餐盤穩 定性」。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檢查:於商品本體明顯處標示。 商品檢驗標識( ) (二)「中文標示」: 1.「中文標示」檢查:應於本體標示下列事項,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1)商品名稱。 (2)生產、製造廠商之名稱、住址、電話及商品原產地。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 名稱、地址、 電話、原始製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若商品係以委託加工製造(OEM)方式製 造,製造廠商資訊得以委製廠商標示。 (3)主要材質。 (4)最大尺度(高度×寬度×長度)。 (5)製造日期(年月)或批號。 (6)適用年齡。 2.「注意事項及使用說明書」檢查:依據CNS 15017「兒童用高腳椅」規定,內容應包括裝配、調整、維 護、收合等圖說及注意事項、警語內容,並應以字體高度不小於5㎜之標題”重要!請保留,便於未來參 考 用”標示出。 另警語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警語,範例如下: (1)警告!勿單獨留置兒童於高腳椅,而無成人看顧”。亦可使用下列標誌圖示與警語連結標示。禁止線應 使用紅色。 (2)“警告!確認安全裝置已經安裝妥當”。 (3)“警告!兒童乘坐於高腳椅時,任何期間內安全帶必須正確調整而且繫好兒童”。 (4)“警告!注意火源及其他熱源,例如高腳椅附近的電器、瓦斯等風險”。 三、試驗結果: 本次檢驗件數共 10 件,產地中國大陸大陸6件、臺灣2件、越南1件、未標示1件。 檢測結果: (一)品質部分 1.「材料」: (1)「外觀」: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重金屬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3)「塑化劑含量」: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0),其餘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4)「甲醛釋出量」:項次7及9具木質材質,皆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構造」: 4件(項次6、7、9、10)不符合,不符合原因包含使用自攻螺絲作為組裝組件、經拉力測試產生 小物件、椅背高度不足、座面表面上方具有深度超過10 mm且介於7~12 mm大小之孔洞等。 3.「穩定性」:1件(項次10)不符合,不符合原因為經後仰穩定性測試後翻覆,不符合 CNS 15017第6.3節規 定。 (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部分 1.商品檢驗標識:2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原因均為商品本體漏貼商品檢驗標識,經查未涉及逃檢 (項次9、 10)。 2.中文標示:2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原因均為無中文標示(項次9、10)、無中文使用說明書(項次10)。2024網購兒童商品 塑化劑、重金屬含量檢測
網路購物已經成為現代人購物的主要管道,特別是年輕人及Z世代, 透過App隨時享受購物的樂趣。除了國內的電商外,還有國外的「跨境電商」,消費者不須出國就能購買來自全球各地的商品,更能滿足消費者對不同產品的需求,紛紛在全球各地掀起熱潮。但這些直接從工廠到家門口的商品,是否有經過把關?若是想退貨,可能程序繁瑣,不僅損失金錢,更可能製造垃圾問題。 歐盟及綠色和平組織曾針對電商平臺的47件商品進行檢測,結果發現7樣商品(15%)含有超出歐盟標準的有害化學物質,及15樣商品(32%)的有害化學物質含量達到令人擔憂的程度。2024年8月德國Öko-Test也對境外購物平臺抽驗21件涵蓋不同性別及年齡段(成人、青少年和嬰兒)的服裝商品及鞋子,結果發現部分商品含有銻、二甲基甲醯胺、鉛、鎘、鄰苯二甲酸酯類等有害化學物。 有鑑於此,消基會特別針對多家電商平臺販售的兒童商品及飾品進行塑化劑及重金屬檢測,提供選購參考。 採樣 2024年7~8月於6家電商平臺(蝦皮購物https://shopee.tw/、PChome 24h購物 https://24h.pchome.com.tw/、SHEIN https://www.shein.tw/、Rakuten 樂天市場 https://www.rakuten.com.tw/、Coupang酷澎台灣官網 https://www.tw.coupang.com/、ETmall 東森購物網https://www.etmall.com.tw/)購買兒童商品及飾品,共計購得21件樣品。 21件樣品中有6件為玩具、5件為兒童手錶、3件為童鞋、4件為紋身貼紙,其餘3件都為飾品項鍊。21件中有11件標示為中國大陸製造,2件標示臺灣生產,其餘8件則沒有提供資訊。(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每件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商品標示法》第6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塑化劑含量測試 CNS 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檢驗法-氣相層析質譜法」 CNS 4797 玩具安全(一般要求)及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 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質量比)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 8種元素遷移測試 CNS 4797-2「玩具安全-第2部:特定元素遷移」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及CNS 4797-2: 銻60 mg/kg以下、砷25 mg/kg以下、鋇1,000 mg/kg以下、鎘75 mg/kg以下、鉻60 mg/kg以下、鉛90 mg/kg以下、汞60 mg/kg以下、硒500 mg/kg以下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標示調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應標示:商品名稱、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此外,依該法第7條規定,「商品若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或具有特殊性質或需要特別處理,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該法第12條對特定商品(玩具及鞋類等),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玩具商品標示基準》、《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經檢視,僅有4件(編號2號、4號、11號及13號)符合國內法規之規定,其餘均沒有任何中文標示。因本次都在網路購買,除了6件(編號3號、6號、10號、12號、15號及19號)為自行由國外購物平臺購入外,還有2件(9號及16號)為跨境運送(官網有提供廠商資訊資料)及其餘9件樣品(編號1號、5號、7號、8號、14號、17號、18號、20號及21號)購自國內網站。 如果被地方政府查獲未依法定事項標示,依《商品標示法》第14條第2項,主管機關即可至網購業者發貨中心、倉儲或倉庫等儲存貨物場所進行商品實物檢查,且第15條也規定網路平臺販賣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第14條第2項及第15條者,可以同法第19條及20條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塑化劑含量測試 塑化劑又稱增塑劑或可塑劑,在工業上用來增加材質的柔軟度或延展性,如添加在塑膠PVC中,會讓原本硬的材質變成柔軟、易於塑形、彎曲、摺疊且彈性佳的產品;若用於混凝土,可以增加混合物的方便施工且不易產生蜂窩(裂縫、破裂),進而增加強度;此外若用於化妝品的香水,可作為定香劑,保持香料的氣味;若用於指甲油,可使指甲油的薄膜更光滑。 目前塑化劑種類高達百種,其中以鄰苯二甲酸酯類最常被使用,該類塑化劑因類似女性荷爾蒙的作用,因此也被歸類為環境荷爾蒙,意即會干擾人體的內分泌,研究指出若孕婦長期接觸可能會引發早產、增加乳癌的風險及影響嬰兒腦部的發育等,即使低劑量,長久下來也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 目前國內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及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有規範「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苄丁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及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質量比)」。 除了紋身貼紙及飾品項鍊未進行塑化劑含量檢測外,其餘14件樣品均進行檢測,結果發現2件童鞋(編號12號「女童夏季防滑平底拖鞋-粉色」及14號「足美踏﹝萌童幼兒童洞洞鞋﹞」)都檢出塑化劑DEHP及DBP,且總和都超過0.1%(質量比)。檢視2件樣品來源,1件來自境外電商及1件來自國內電商平臺。 目前3歲以上或足長16公分以上的童鞋商品並不屬應施檢驗商品的品項,本次樣品足長皆大於16公分以上,12號因購自境外無法源可管,另1件(14號)購自蝦皮購物網站,該件若經主管機關判定為不合格,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通知銷售者辦理下架,並請製造商(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58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8種元素遷移測試 無論是玩具或鞋子,為了吸引目光,都會添加色彩,這些色彩可能會含有重金屬,特別是為了避免PVC產品在太陽或高溫下裂解,還必須添加安定劑,通常會含有鉛、鎘、鋅等重金屬成分。但過量的鉛會影響中樞神經系統的發展、貧血、腎功能受損等,特別是發育中孩童,更可能造成發育遲緩,過量的鎘也會影響腎臟功能及骨骼的發育。 目前CNS 4797-2 玩具安全-第2部:特定元素遷移,規定玩具材料與玩具零件的8種元素的遷移限量標準,分別為「銻60 mg/kg、砷25 mg/kg、鋇1,000 mg/kg、鎘75 mg/kg、鉻60 mg/kg、鉛90 mg/kg、汞60 mg/kg、硒500 mg/kg」。 經檢測,20件樣品的元素遷移都低於限量標準以下,但有1件樣品(編號7號「KOROKORO角落生物兒童電子錶﹝扭蛋款﹞-炸豬排tonkatsu」)的金屬扣環元素──鉻遷移量高於60 mg/kg。檢視網站標示該商品為扭蛋,但內容物的日文卻標示適用年齡為「15歲以上」,若依CNS 4797-2和CNS 15503規範,就不屬於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各類兒童用品,樣品是否符合規定,仍待主管機關評定。 鉻是不鏽鋼的主要成分之一,三價鉻離子(Cr(III))也是人體需要的微量元素,但長久接觸過量的鉻可能會導致皮膚過敏、發炎,甚至引起潰瘍等症狀,且六價鉻離子(Cr(VI))已知具有毒性且為致癌物質。 總結 本次在網路上隨機買了21件兒童商品及飾品,在標示方面,僅有4件符合國內法規,其餘都沒有以中文正體字標示;在塑化劑檢測,有2件童鞋高於國內對兒童用品的規範。 分析購買來源,本次共有8件(6件為境外電商,2件為國內電商跨境運送)購自境外,其餘13件則購自國內電商平臺,但仍有1件樣品的塑化劑含量高於國內的品質規範。購自國內電商平臺的樣品中,仍有9件標示需要改善。 值得注意的是,標準檢驗局於2021年曾針對童鞋進行檢測,20件中有2件「塑化劑」不符合規定,6件「標示」不符合規定。2024年6月中國大陸有媒體發布抽驗5大電商平臺購買的50雙嬰幼兒PVC材質拖鞋中有41雙塑化劑超標,超標率為82%,其中更有22雙沒有任何有效標示(中國大陸國家標準規定商品含有的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也是不得超過0.1%)。所以,PVC材質的鞋類還是要注意塑化劑問題。 給消費者的建議 1.隨著網路購物愈來愈發達,消費者除了比價之外,也要檢視業者是否提供詳細的商品資訊,畢竟標示是認識商品的第一步驟,特別是玩具,如材質、適用年齡及注意事項等。當業者無法提供製造商名稱與聯絡地址等資訊時,若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就可能求償無門,而造成權益損失。 2.跨境網路購物,商品安全僅能靠消費者自行把關,若商品有瑕疵時,退款程序上可能會遭遇困難。加上商品如果屬於「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可能會無法進口,誤買還可能觸法而受罰,因此消費者購買前最好深思。 3.兒童還在發育階段,體型變化很快,易使鞋子不合腳而更替,但孩童更容易受到塑化劑等的影響,因此家長最好不要讓幼兒啃咬塑膠鞋或其他塑膠商品,以減少接觸塑化劑的機會。 4.依規定所有玩具都須完成檢驗程序,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或 )才可以上市。建議家長購買玩具時務必檢視是否有標識,才能讓孩童玩得安全。 5.透過網購而產生爭議,消費者可以尋求申訴處理,尤其跨國消費,消基會目前和日本、韓國、新加坡簽訂有「跨境消費爭議處理合作備忘錄」,可以協力處理申訴。 給業者的建議 1.無論在實體商店或虛擬通路販售商品,也無論體積大小,依法都須依據《商品標示法》標示相關(如商品名稱、廠商資訊、主要成分或材料、容量及製造日期等)資訊,也須以正體中文標示,才能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企業經營者良好信譽。 2.目前玩具已屬於「應施檢驗品項」,業者若要進口並販售時,應依規定執行CNS 4797的檢驗程序,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或 )後才可上市;賣家在販售時也有義務於平臺揭示該資訊。此外,電商業者也應貫徹定期自主查核,才能為消費者把關。 給政府的建議 1.網路購物已成為消費者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消費型態,但目前網路販售的商品標示不合格的比率偏高,應不定期抽驗網路販售商品的標示,並宣導業者確實遵循相關規定,才能降低不合格率。 2.網路販售的兒童用品,無論是否為應施檢驗品目,「塑化劑」也應列為市場稽查的重點,以確保孩童使用的安全。 3.參考歐美對境外購物的建議與規範,對消費者境外購入小包裹(免稅商品)等商品,應披露購買資訊,才能加強對潛在違法和不安全商品的檢驗。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iRent霸王條款對消費者極為不利 消基會認已違法,交通部應立即強制刪除 保障消費者權益
根據和雲行動服務(轄下營業項目包含和運門市短期租車、和運專車附駕接送、iRent共享汽機車及Hi PARKING停車場等服務)的「隱私權條款」顯示,和雲公司蒐集的個人資料類別: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行動電話、e-mail、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性別、國籍、身分證、護照、駕照、來台許可證、相片、電子簽名檔、信用卡(限於門市租車信用卡傳刷單)及銀行存摺影本(使用於帳務退款申請)資訊等;而消費者的個人資料透過和雲公司無償分享及利用的對象,「包括:和運公司、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台灣地區授權經銷商及有合作關係第三人(包含國都汽車、北都汽車、桃苗汽車、中部汽車、南都汽車、高都汽車、蘭揚汽車、東部汽車、和航汽車、中誠汽車、長源汽車、和泰豐田物料運搬、和泰聯網、和泰移動服務、和泰產險、和潤企業、和潤電能、和運租車、車美仕、興聯科技、和泰興業、和安保代、和全保代、和勁企業、和漾旅行社、和泰服務行銷、和泰車體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及當會員承租iRent共享車平台上架之合作租賃公司(愛旺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直航聯合有限公司等。)時(https://www.irentcar.com.tw/UPLOAD/event/111event/2654/index.html),僅提供依政府監理法規所需之個資給該合作租賃公司。 會員知悉並同意對象範圍及於未來於和泰汽車公司官方網站(https://pressroom.hotaimotor.com.tw/),所增加之公司以及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據了解,目前的關係企業(32家),都可以使用消費者的所有個人資料,資料範圍無所不包,而未來和泰汽車公司還會隨著企業的擴大而分享更多的消費者個人資料,消費者僅得由該公司網站知悉,並非由和泰(iRent共享汽車)等關係企業主動聯繫告知。 因此,消基會認為,租用iRent汽車,必須接受和雲公司片面的霸王條款(如不接受,便不能成為會員,完成租用手續),這樣的行徑,實為霸道行為,且有違法之嫌。 根據「民法」第 247-1 條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再檢視「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消基會指出,和雲公司在消費者透過APP租用汽車時,即規定消費者必須要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日、行動電話、e-mail、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性別、國籍、身分證、護照、駕照、來台許可證、相片、電子簽名檔、信用卡(限於門市租車信用卡傳刷單)及銀行存摺影本(使用於帳務退款申請) 等資訊,填寫的項目之多,顯已超越租用汽車所必備的資料範圍,提供資料之多,已有失衡且非必要,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此外,企業藉經營之便蒐集過多且超出使用目的之個資,若不幸發生個資外洩時所造成的損害範圍難以想像,衡情也非單一企業所能負擔,消基會遺憾的是,最後的損害及風險,仍是由消費者承擔。 消基會指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這是強制性規範,但和雲公司廣泛、片面、強制性蒐集消費者個人資料,又未經消費者「明示同意」下擅自轉發32家關係企業廣泛利用消費者個資。對於消費者來說,這暴露於高度個資外洩的風險,也經常得接受關係企業間的行銷騷擾,顯然「欺負」消費者不諳法律,和雲公司應立即刪除該等不平等契約條款,還消費者清靜空間。 消基會表示,雖然和雲公司在密密麻麻的契約條款中載明:「會員得隨時透過本公司客服中心電話0800-024-550要求本公司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基本資料。」,但是,一如消費者未能在密密麻麻的字海中發現「只是要租一輛車,卻是不小心賣掉自身所有個人資料」,因此,和雲公司的護身條款(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基本資料)也依然不會被發現,讓消費者得以解除個資暴露於外的風險。 消基會強調,個資的授權應該屬於一對一的關係,如果要轉授權給其他單位,企業與消費者應要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合約,另行約定。因此,若能將「個資轉授權」、「完全免責聲明」等事項列入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當中,或許是消費者個資被利用的不公平現象的解套方式。 消基會呼籲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應正視企業廣搜消費者個人資料的灰色作業區塊,導正企業非法蒐集、使用和利用消費者個資情事,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同時,消基會也呼籲消費者應認知保全個人資料是重要的自我保護,面對企業無止盡的索要消費者個資,應勇於說不,或是向消基會申訴、檢舉,讓消基會替所有消費者爭取合理權益。 (和泰集團版圖) 消基會申訴方式: (一)消基會主事務所地址: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3 台北主事務所申訴電子信箱:comfoda.comp@consumers.org.tw (二)中區分事務所地址:403612臺中市西區五權路1之67號8樓之5 中區分事務所申訴電子信箱:comfoda.comp01@consumers.org.tw (三)雲嘉南分事務所地址:700012 臺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10樓之4 雲嘉南分事務所申訴電子信箱:comfoda.comp02@consumers.org.tw (四)南區分事務所地址:800304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 南區分事務所申訴電子信箱:comfoda.comp03@consumers.org.tw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馬路如虎口 行人庇護島需要更完善設計 消基會呼籲政府感知民間對交通安全設計的殷殷期待
消基會在一月二日發布建議改善行人安全措施的新聞稿,引發社會各界的關注與討論。 消基會說明如下: 1.此次新聞稿的唯一目的即如文章標題所示,是呼籲政府:目前車輛撞擊庇護島的事故多,仍應優化庇護島的設計與加強對所有用路人的宣導。 2.行人是最脆弱而需要被保護的用路人,以目前改善重點的實施行穿線退縮及增設行人庇護島為例,其中行人庇護島是為了讓行人在穿越大的路口,如遇轉換紅燈時能夠暫時在庇護島停留,避開車輛未停讓的危險,但在行穿線退縮條件有限的路口,行人庇護島就可能會設置在較突出路口的位置,如缺乏明顯的辨識標示,在夜間或照明不佳時,車輛如以較窄的角度轉彎就容易忽視產生碰撞甚至危及行人,至於行人也可能無法清楚認知庇護島的用途而善用。消基會建議運用PDCA(Plan、Do、Check、Act)的滾動式檢討已實施方案的績效,包括行人使用庇護島情形與車輛碰撞庇護島的事件之評估分析,進行因應調整改善機制,如增設反光條等辨識標示、增繪轉彎動線的導引標線、提醒行人使用庇護島更清楚的標誌等,同時也應宣導行人遇轉換紅燈時應使用庇護島不要執意通過;並非為了檢討行人。 3.身處民主社會,敝會尊重其他公益團體與民眾不同的見解,但是既然目的都是為了行人安全,無法合作也可以各自努力來一起為安全的路口努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翻轉「行人地獄」 消基會呼籲交通規劃應更細膩
近年來,台灣曾被國際媒體CNN評為「行人地獄」,行人安全存在重大隱憂。根據交通部統計2024年上半年行人死亡肇因,車輛未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占比22.6%,而行人未依標誌或標線穿越道路及未依號誌或手勢指揮(示)穿越道路共佔比22.1%。其中,超過一半(52%)的事故發生在路口,顯示人車爭道問題,以及行人對於正確交通行為的認識不足。為了改變台灣的行人安全現狀,並有效提高行人的安全,政府已提出並實施多項措施,然而,這些改善措施的效果卻未必如預期,反而引發了新的問題。 行穿線退縮與行人庇護島的兩難 行穿線退縮及增設行人庇護島是政府在改善行人安全方面的重要舉措,原本的目的是減少行人事故。然而,這些措施的實施效果並不如預期。行人庇護島原本設計是為了讓行人在過馬路時能夠暫時避開車流,避免在路上停留過長時間。然而,這些設施在夜間或光線不佳的情況下,缺乏明顯的標示,在行駛過程中容易忽視,尤其是左轉車輛常因為視線受阻,未能及時避讓行人或其他障礙物,進而發生碰撞事故。 在這樣的情況下,消基會建議,政府應該在行穿線退縮及增設行人庇護島時,應加強對行人庇護島的設計與標示,並增設反光條等可視性高的標識設施,提升其在夜間或光線不足時的可見性。這樣不僅能保障行人的安全,也能減少駕駛者因視線受阻而發生的意外。 行人風險認知與交通行為的教育 在今(2023)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4條修正案正式上路,駕駛在行人穿越道、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叉路口等地方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然而,這一規定實施初期就引發了不少爭議。行人邊滑手機邊過馬路,甚至當救護車鳴笛要通過時,仍有行人持續漫步在行人穿越道上,這種行為不僅危及自身安全,也可能延誤救援時間。另有少數行人對於新法規的理解不夠完整正確,誤認為即使自己違規,駕駛也應無條件禮讓行人,這樣的認知往往降低了行人對自身風險的警覺,進而導致憾事發生。 消基會表示,政府主管機關對於目前行人正確的交通行為及違規認定應做更完整明確的定義及更積極的教育宣導,例如:在行人穿越道上走到一半變紅燈行人是否可以繼續行走?黃網線路口如未設置行穿線是否可以穿越道路?路口間的行穿線距離如太遠(超過100公尺)可以在其間穿越道路?有了明確的定義,行人才有所依循,做出正確的判斷,執法機關也才能以此為據對違規用路人進行開罰。 推動行人安全教育與自覺行為 除了法律規範與設施改善外,行人安全教育同樣重要。當前的現狀是,許多行人習慣以自己的方式走路,甚至在不安全的情況下過馬路,這樣的行為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風險。消基會建議,政府應推動行人在規劃設計的行人空間如人行道及行穿線應盡量靠右行走,避免在行人在行人空間交通打結,這樣可以減少行人停留在行穿線上的時間,從而提升安全性。 平衡發展,創建更安全的道路環境 台灣的行人安全問題是一個多方面的挑戰,涉及交通設施的規劃設計、交通法規的訂定與執行、用路人的風險認知等多個層面。未來,政府應更加關注用路人的交通行為的宣導教育,提升用路人的風險認知,並加強道路設施的安全設計,確保行人和車輛能夠在更安全的環境中共存。 只有當所有的用路人都能遵守交通規則、正確認知交通風險並有所預防,民眾與政府共同努力,台灣的行人安全問題才能得到根本改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24茶包及花草茶農藥殘留調查測試 呼籲制定「複方成分」或「非單一成分」飲品之農藥殘留容許量規範
人類以茶葉及花草沖泡成飲品的歷史悠久,茶湯含兒茶素、咖啡因、游離胺基酸、礦物質及其他可溶性成分,許多消費者以喝茶來醒腦、提振精神;花草茶則採收植物的花、葉、根、莖等,直接使用或經乾燥、加工後製而成,而不同花草散發出的香味,通常有安撫情緒及其他保健的作用,加上一般不含咖啡因,可提供消費者另一種選擇。 參考2022~2023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市售蔬果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結果發現,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木本植物類別合格率約80~84%,其中發現花草類產品如玫瑰花、菊花、迷迭香等經常出現在不合格名單上,這些農藥殘留過量的商品,可能會對經常食(飲)用的消費者造成健康上的風險。消費者除了可以自行購買喜愛的花草調配花草茶外,還可以選購市面上已調配好的花草茶或花草茶包,甚至成分多元含有如紅棗、枸杞等這類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用以增加茶飲風味,這類非單一成分的飲品沖泡包是否也有農藥殘留,是消費者關心的問題。 有鑑於飲品的普遍性及使用頻率,其品質安全與消費者息息相關,本次進行市售包裝與散裝的花草、花草茶包及茶包的標示與殘留農藥調查測試,讓消費者可以作為選購及食(飲)用的參考。 採樣 於2024年5~6月間,至臺北市、新北市連鎖大賣場、蔘藥行、中藥行及網路平臺購買,共計28件,其中散裝樣品8件,包裝樣品20件(單一種類成分11件及複方成分9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每百公克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殘留農藥測試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5)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MOHWP0054.04)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2024年4月1日施行)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另外《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範中,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本次28件樣品,8件散裝樣品中,有1件未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標示產地,為編號5號「桂林桂花」,編號8號「金銀花」為零售方式販售,屬於散裝中藥材,未列入本次調查範圍,其餘6件均有在產品包裝或陳列處標示產地;20件包裝樣品中,有1件於官網購買,沒有產地及製造廠商等資訊,為編號25號「香菲暖茶」,其餘19件均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進行標示。 2件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相關規範進行標示者,有待主管機關認定是否符合規定。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不符合,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殘留農藥測試 本次測試28件樣品中,編號1〜8號為散裝樣品,均為單一花草成分,大致分5類為:薰衣草、菊花、桂花、玫瑰花、金銀花,參考《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或「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資訊,列屬草木本植物類,其中編號1~3號樣品均未檢出農藥殘留;編號4〜7號樣品則分別檢出1〜15種農藥,其中檢出的農藥殘留包含「不符使用規定」或「不得檢出」的農藥種類。 編號8號「金銀花」的常見用途是作為中藥材,目前也未列入37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2018年2月22日生效)品項中,但參考「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已被列為草、木本植物類食品原料,供茶包、膳食調理包或萃取後作為原料,若作為中藥,目前尚未有農藥殘留規範;但若為食品,則須依循農藥殘留規範,不過對於散裝金銀花產品,若用於茶飲上,農藥殘留的規範似乎就有模糊空間。若參考目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來檢視本件樣品測試結果,該樣品檢出17種農藥種類。 20件包裝樣品,11件「單一種類成分」的樣品中,編號9〜12號均未檢出農藥殘留;5件分別檢出1〜16種在容許量內的農藥殘留,為編號13號「(天仁茗茶)高山烏龍茶」、14號「(天仁茗茶)鮮綠茶」、15號「(T世家)精選凍頂烏龍茶包」、16號「(立頓)茗閒情-高山烏龍茶」及17號「(家樂福)高山烏龍茶袋茶」;編號18號「野生黃金雪菊」檢出1種「不符使用規定」的農藥;19號「泰國蝶豆花」檢出1種「不得檢出」及2種「不符使用規定」的農藥。 9件「複方成分」的包裝樣品中,有5件均未檢出農藥殘留,為編號20〜24號;另4件有檢出農藥(檢出結果詳見表2),其中編號25號「香菲暖茶」、26號「(它好好)洋甘菊綠茶」及27號「德國農莊Tea Bar玫瑰養生煎茶(茶包盒)」分別檢出2〜10種農藥殘留,這3件樣品成分為茶類、草本植物或混合組成,但目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並不適用這類複方成分的商品,通常業者在源頭管制單一原料農藥殘留就須符合容許量,然而僅能接觸到成品的消費者還是會對買到的成品是否有農藥殘留存疑,此3件樣品若參考目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其檢出的農藥殘留量均低於個別成分作物的農藥殘留容許量,以上3件檢出農藥殘留的複方成分樣品是否合於規定均有待主管機關評定;編號28號「家樂福玫瑰花茶」檢出亞烈寧,亞烈寧在我國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僅明列使用於蕈菜類、其他(蔬果類)、其他(穀類)及其他(茶類),未包含此件樣品的組合成分(玫瑰花、洛神葵、玫瑰果、玫瑰香料),其是否符合規定還有待主管機關評定。 表2、編號25〜28複方成分樣品檢出的農藥殘留種類及含量 編號 檢出農藥種類英文/中文 (數字為檢出量,單位:ppm) 與樣品成分相關的作物類別容許量 (數字為容許量,單位:ppm) 樣品標示成分 25 Acetamiprid亞滅培0.13 茶類2.0/玫瑰(乾)2.0/其他(茶類)0.05 蜜香烏龍茶、乾燥桂花、乾燥玫瑰 Deltamethrin第滅寧0.04 茶類5.0/其他(茶類)0.05 Dinotefuran達特南0.28 茶10.0 Fenpropathrin芬普寧0.28 玫瑰0.5/茶類10.0/其他(茶類)0.05 26 Acetamiprid亞滅培0.15 茶類2.0/菊花2.0 茶葉(臺灣)、洋甘菊(德國) Azoxystrobin亞托敏0.28 茶5.0/菊花5.0 Chlorfenapyr克凡派0.08 茶類2.0/菊花2.0 Chlorpyrifos陶斯松0.04 茶類2.0(本項於2024年4月1日刪除,緩衝期3年)/菊花0.8(本項於2024年4月1日刪除,緩衝期1年) Difenoconazole待克利0.07 茶類5.0/菊花2.0/洋甘菊2.0 Dinotefuran達特南0.30 茶10.0/菊花10.0 Flonicamid氟尼胺0.06 茶5.0/其他(茶類)0.05 Flucythrinate護賽寧0.14 茶類10.0/菊花0.5 Isoxathion加福松0.1 茶類5.0/其他(茶類)0.1 Tolfenpyrad脫芬瑞0.14 茶10.0/其他(茶類)0.05 27 Bifenthrin畢芬寧0.09 玫瑰(乾)2.0/茶類2.0/菊花2.0/其他(茶類)0.05 綠茶、金盞草、矢車菊、玫瑰花瓣粉紅色 Chlorfenapyr克凡派0.78 茶類2.0/菊花2.0/其他(茶類)0.05 28 Allethrin亞烈寧0.28 其他(茶類)0.1 玫瑰花(伊朗、巴基斯坦)、洛神葵(德國)、玫瑰果(智利)、玫瑰香料(德國) 本次檢出「不符使用規定」或「不得檢出」的農藥種類樣品是否符合規範,有待主管機關認定。若經認定殘留農藥含量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結論 本次農藥殘留結果如下: 8件散裝不計編號8號金銀花樣品,其餘7件樣品「未檢出」或「檢出量低於容許量」的樣品占43%,風險係數均為0;檢出「不符使用規定」或「不得檢出」的農藥種類樣品占57%,風險係數0.04〜78。 「單一種類成分」包裝樣品11件:成分有8件茶類及3件草木本植物(編號11號「鮮一杯南非國寶茶」、18號「野生黃金雪菊」及19號「泰國蝶豆花」),其中「未檢出」或「檢出量低於容許量」的樣品占82%,風險係數為0〜1.5;檢出「不符使用規定」或「不得檢出」的農藥種類樣品占18%(均為草木本值物),風險係數為7.1〜19。 「複方成分」的包裝樣品9件:「未檢出」的樣品占56%,風險係數均為0,「有檢出」樣品占44%,此類樣品目前農藥殘留容許量規範不明確,但若參考現行《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風險係數為0.1〜2.8。 透過本次調查測試結果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 比較本次樣品的測試結果,包裝樣品風險係數較散裝樣品低;茶類風險係數較草木本植物風險低(未列入金銀花樣品),建議消費可以選購風險係數較低的商品。 2. 金銀花性寒涼,孕婦及經期中之婦女不宜飲用,建議消費者在自行購買金銀花相關產品作為茶飲之前,應先諮詢專業醫師的意見。 給政府的建議 1. 對不合格率較高的商品,提高抽驗數量,追蹤不合格樣品來源,追查不合格之原因,並輔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以改善產品品質。 2. 定期輔導及追蹤農民使用農藥的狀況,協助農民接收最新農藥資訊、了解安全使用農藥的重要性、以及建立正確使用觀念。 3. 本次有2件樣品標示有待改善,其中1件為散裝,未標示產地,另1件透過官網購買,未完整標示產地及廠商資訊,是否不符合標示規範,建議主管機關進行查察。 4. 建議研議管理「複方成分」或「非單一成分」飲品的農藥殘留容許量相關辦法,讓業者有所依循。 5. 定期公開抽驗樣品風險係數資訊,讓消費者根據「風險係數」挑選品質優良的產品。 給業者的建議 1. 農民應正確使用農藥,遵守「適藥」(不使用未核准或禁止之農藥)、「適期」(把握使用農藥之時機)、「適量」(依照建議濃度使用)及「安全採收期」(嚴格遵守採收期間)之原則,以避免過量農藥殘留的問題發生。 2. 建議中下游銷售端的業者,應要求上游賣方提供完整產品交易憑證,並將外箱標示的廠商名稱、產地、批號等資訊拍照存證,以利後續追查不合格產品來源,達到源頭管理的目的。 3. 賣方透過網路販售管道擴大銷售範圍,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標示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一案 消基會正式提出團體訴訟,為受害消費者爭取權益
2024年3月22日,消費者呂O輝先生於寶林茶室食用素炒粿條,餐後返家陸續出現腹瀉、腹痛、心悸等症狀,同月23日到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看診,當下症狀緩解,但返家後病情於24日凌晨急劇惡化,急送往臺北馬偕紀念醫院搶救不治後病逝。消費者楊O玲,也是吃完炒粿條後,陸續出現嚴重腹瀉及胸悶等症狀,送醫急救後仍因多重器官衰竭併發逝世。 同月26日,馬偕醫院通報一名消費者於19日至餐廳用餐後陸續發生反胃、腹瀉、嘔吐等症狀,21日凌晨赴院急診,因肝衰竭轉加護病房救治。後續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亦通報另一名消費者已被送加護病房救治,採以葉克膜維生。其後陸續有各醫療機構通報於寶林茶室用餐之消費者,因食物中毒求醫案例共達30餘宗。 3月24日寶林茶室現場採集環境及生物跡證,藉由台大法醫所於4月1日驗出廚師手部跡證及其糞便檢體均呈現邦克列酸毒素反應。經通報之案例中,一共有34例,共有33例檢驗出邦克列酸皆呈陽性。這起寶林茶室的食物中毒案,讓我們看到了邦克列酸菌的可怕威力,這種細菌,一旦污染到食物中,不僅會引起嘔吐、腹瀉,更可能威脅到生命安全。這起事件警示我們及餐飲業者真的要格外小心,不能掉以輕心。 為解決邦克列酸菌引發食物中毒的後續責任及賠償問題,7月1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邀集流行病學、法學、衛生行政之專家學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台北市法務局召開「研議判明『寶林茶室』食品中毒行政罰鍰可行性會議」,就該次會議結論略以「…本案35位食用寶林茶室餐食之患者中,有33位患者之人體檢體檢出『邦克列酸』為陽性,且濃度高低與症狀嚴重程度有關,另『邦克列酸』為唐菖蒲伯克氏菌椰毒病原型產生……。」依該次專家會議的結論,衛生局判定該食物中毒事件為由唐菖蒲伯克氏菌椰毒病原型產生之「邦克列酸」所造成。 從發生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消基會即向內部的法律委員會、義務律師團、衛福委員會和醫療委員會蒐集相關資訊,為團體訴訟工作的求償法源、中毒元兇的機轉等進行研析準備。6月17日,消基會正式針對「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案展開團體訴訟收件工作,計收到5位亡者及其家屬們、16位傷者,共計30位的請求權讓與,請消基會代為提起團體訴訟。 接到團體訴訟任務後,消基會立即組成集合8位專業律師的律師團,開過4次義務律師團會議,啟動訴訟策略討論,及法律攻防的研析,並完成團體訴訟文件的準備,訂於今(12/11)日正式提起團體訴訟。 經消基會義務律師工作小組的計算,財產上損害,包含:用餐金額、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無法工作之損失、看護費、將來醫療及相關費用支出、勞動力減損、殯葬費用、扶養費、其他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以及3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求償293,019,053元。 消基會表示:基於這次的食物中毒成因複雜,加上消費者找尋證物費時、律師協助計算求償依據等眾多因素,消基會已在最短時間蒐集證據送進法院,進入司法程序,為受害消費者求償主張工作送交承審法官手上,由司法還以正義。 消基會重申,團體訴訟乃是一項需結合眾多人、物力的法律行動,我們祈請受害者、受害者家屬,甚至主管機關的協力,合作與耐心配合,讓我們一起努力為受害者、受害者家屬,共同爭取應有的權益。 寶林茶室食物中毒案之求償法律依據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再按同法第5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 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再者,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也明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民法第184條一項、二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民法第191-1條:「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同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保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