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迴音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2024-10-01)
[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迴音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迴音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2024-10-01
2025-01-03(更新)
2025-01-09(更新)
申訴對象:迴音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地 址:臺南市民族路二段76-10號7樓之1
申訴內容:
消費者於留學公會主辦的留學展上認識迴音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後委託該業者協助申請美國大學華語教師碩士學程及家屬簽證,雙方合約載明,總契約金額為,第一學期9學分之研究所學雜費為17,800美元、學校申請郵寄費280美元、認證費用300美元、ACTFL測驗費256美元,共18,636美元。
依照業者要求,消費者陸續於2月底先行匯款新台幣7萬元,其中包含2,000美元代辦費及簽證等相關規費;4月初再匯款新台幣94,500元(3,000美元);5月初最後匯款新台幣416,000元(12,800美元),總計付款新台幣580,500元給業者。
消費者赴美讀書後才發現,學校收取的學費為16學分9,177.6美元,非公司契約所述之9學分17,800美元;後續消費者因住宿問題決定返臺不繼續就讀該學程,學校也已將該9,177.6美元退還給當初代付學費的迴音谷公司。
返臺後消費者請求業者應該核實代辦項目費用,並退還溢收的款項,但業者只願退學校退還的9,177.6美元,消費者無法接受故提出申訴。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處理。業者函復,已幫消費者節省非常多學費,辦理專案國外博碩士都有加收國際費4千至6千美元,只願退款學校返還的學費9,177美元。
再次發函告知業者,依「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若無另行約定,業者不得再向消費者收取其他報酬;第14點則規定,業者收取代收轉付費用時,應開立暫收款收據交由消費者收執;代繳後,並應將代繳之繳款憑證交消費者保存;另依同法第16點規定,縱屬消費者事由致本案事務無法完成,代收費用部分消費者也僅需負擔代繳憑證所載之金額;同法第20點亦規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依消費者所提供與業者簽署之留學代辦契約,除代辦費2千美元外,其他費用皆屬代收轉付費用,業者應盡速提出相關代繳憑證,並將未代繳之代收轉付費用退還與消費者。
惟幾經溝通,業者僅願依消費者給付的第三期款新台幣416,000元(12,800美元)再扣除代辦費用(簽證費、測驗費、認證費等)後退款,與法規規定應退款金額有所落差。
本會意見:
本案業者應依「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核實代辦費用後退款給消費者。
公告後更新:本案經再發函主管機關教育部、臺南市政府、消保處,目前回復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