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重金屬!2024嬰幼兒可食米類製品調查檢測
注意重金屬!2024嬰幼兒可食米類製品調查檢測
注意重金屬!2024嬰幼兒可食米類製品調查檢測
2024.7.5
嬰兒成長進入第4個月開始,父母會開始計畫讓孩子食用質地較柔軟的食物來訓練孩子的咀嚼和吞嚥能力,為日後離乳做準備。米類食物製作的食品,是許多嬰兒最早接觸的固體食物之一,但米類種植期間,其對無機砷的吸收能力較其他穀物高,故米類製品中重金屬累積量問題一直是消費者很重視的議題,尤其以嬰幼兒可食用的食品,更是受到許多身為父母的消費大眾所關心。
這類米製品的重金屬來源,可能是原料農作物在種植過程中,由土壤和水中吸收重金屬,導致所製成的嬰兒食品含砷、鎘及鉛等重金屬。雖然檢出重金屬值僅微量,但若嬰幼兒長期食用,即使是少量的重金屬,都可能對嬰幼兒發育中的大腦產生影響。一份2019年刊登於《食品科學最新觀點》(Current Opinion in Food Science)的「嬰兒食品和嬰兒配方奶粉中無機污染物的出現與測定」研究指出,嬰幼兒孩童更容易受到有毒重金屬的傷害,最不利的影響包括:貧血、腎毒性、發育和生殖毒性、較低智商和神經毒性作用。本會在2020年間曾針對市售20件嬰幼兒可食米製品進行鉛、鎘及總砷的含量調查檢測,結果有4件樣品,鎘檢出量超過《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限量,總砷則有19件樣品檢出量介於0.05〜0.4 ppm,檢出量皆小於參考《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其他穀類」的限量標準1 ppm。
有鑑於市面上有許多以米類為成分的嬰幼兒可食軟質食品,為了持續追蹤重金屬含量的情形,故本會針對市售含米類成分的嬰幼兒可食軟質商品進行重金屬鉛、鎘、砷及汞的含量調查檢測,以提供消費者作為選購及食用的參考。
樣品
2024年2月間於臺北市及新北市的母嬰、嬰童用品專賣店、藥局、網路購物平臺等販售通路,購得40件主要成分為米類(白米、糙米、胚芽米等)的樣品。其中,國產樣品有28件,類別有:粥、燉飯、炊飯、米精、米糊、米泥、米餅、米條、米菓、米棒;進口樣品有12件,類別有:米餅、米棒、米圈圈、米泥、粥及雞肉泥。
本次樣品選購原則為:成分含有米類、有標示可食用年齡在足月至36個月內、無明確標示可食用年齡但外觀相似的商品或全家均可食用、消費者認知中可供嬰幼兒食用、有幼兒食用的廣告畫面及陳列在與嬰幼兒食品區域一同販售。(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 測試項目 | 調查與測試方法 | 檢驗標準 | 調查檢驗單位 |
標示調查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 消基會 | |
價格調查 | 比較商品售價與每百公克單價 | ||
鉛及鎘 | 2022年2月9日衛授食字第1111900090號公告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定量極限:鉛0.008及鎘0.004 mg/kg) | 依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中:鉛限量小於0.050 mg/kg,鎘限量小於0.040 mg/kg(2022.5.31修正發布) 註:此標準中「嬰兒」,係指足月生產至年齡未滿12個月者;「幼兒」,係指年齡為12個月以上至3歲(36個月)者 |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總砷及汞 | 2014年8月25日部授食字第1031901169號公告修正-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 (定量極限:砷及汞 0.1 mg/kg) | 參考《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總砷」其他穀類:小於1 mg/kg (2022.5.31修正發布);「無機砷」米(去殼)為 0.35 mg/kg、米(碾白)為0.2 mg/kg、供為製造嬰幼兒食品之原料米為0.1 mg/kg | |
無機砷 | 2022年6月27日衛授食字第1111900899號-食品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MOHWH0034.00) (註:實驗室擴充原方法適用基質,非屬食藥署該項認證範圍。) (定量極限:0.02 mg/kg) |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6)
一、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詳見BOX《食安法》第22條)。
本次40件樣品皆屬於包裝食品,經檢視,編號11號未依《食安法》第22條規定標示產地,其餘39件樣品標示均依規定進行標示。
未依《食安法》第22條進行產地標示,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鉛及鎘檢測
「鉛」對於人體許多器官都具有毒性,尤其影響孩童的腦部發育以及傷害神經系統,導致智能下降、生長遲緩與過動等問題;而成人鉛中毒時則會出現肌肉及關節的疼痛與高血壓、頭痛和頭昏眼花的情形,影響記憶力以及注意力。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添加物聯合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JECFA)目前無建立具有健康保護的每週耐受量(PTWI)。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中鉛的限量標準為0.050 mg/kg,另外參考歐盟、韓國及新加坡的相關限量標準分別為0.02 mg/kg、0.01 mg/kg及0.2 ppm(詳見表2)。經檢測,本次40件鉛調查測試結果如表3,其中有1件樣品編號21號「三立蔬菜味米餅」鉛檢出量大於我國限量標準之0.050 mg/kg。
表2、鉛、鎘、砷國際間相關規範
品項/國家或組織 | 臺灣 (mg/kg) | 美國 (ppb) | 歐盟 (mg/kg) | 韓國 (mg/kg) | 新加坡 (ppm) |
適用類型 | 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 | 嬰兒米粉中無機砷 | 加工穀物食品和嬰幼兒嬰兒食品 | 其他嬰幼兒食品 | 嬰兒食品 |
鉛 | 0.050 | — | 0.02 | 0.01 | 0.2 |
鎘 | 0.040 | — | 0.04 | — | — |
總砷 | — | — | — | — | 0.1 |
無機砷 | — | 100 (相當 0.1 ppm) | 0.02(嬰兒食品) | 0.1 | — |
註:表中「—」表示沒有該項限量標準;單位為該規範原始表示單位。
表3、鉛測試結果
鉛測試結果(mg/kg) | 樣品數量 |
未檢出 | 29 |
0.009〜0.010 | 4 |
0.011〜0.013 | 5 |
0.038 | 1 |
>0.050 | 1 |
食入或飲用到含有高劑量「鎘」的食物或水,會嚴重刺激腸胃,導致嘔吐和腹瀉,若吸入高劑量則會造成嚴重的肺臟損害。長時間地暴露於含低劑量鎘的空氣、食物或水,會造成鎘累積於腎臟並可能導致腎臟疾病,其他的長期影響,則是肺的損傷和骨骼脆弱。目前JECFA暫定鎘每月耐受量為25 微克/公斤/體重 。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中鎘的限量標準為0.040 mg/kg,與歐盟的限量相同(詳見表2)。經檢測,本次40件鎘調查測試結果如表4,其中有5件樣品檢出超過0.040 mg/kg,為編號10號「展榮糙米麩(全素)」、16號「(郭老師)寶寶米餅-糙米(濁水米)」、19號「美好人生/稻鴨有機米餅(原味)」、25號「(玉山碾米)纖米條(芝麻口味)」及27號「(瀚克寶寶)紫米米餅」。
表4、鎘測試結果
鎘測試結果(mg/kg) | 樣品數量 |
未檢出 | 6 |
0.004〜0.009 | 10 |
0.011〜0.017 | 8 |
0.020〜0.026 | 7 |
0.031〜0.036 | 4 |
>0.040 | 5 |
值得注意的是,食藥署發布的「嬰幼兒食品定義」為符合下列其一要件者:(一)產品外包裝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使不特定消費者認知該等產品為可供3歲以下嬰幼兒食用者;(二)依關務署核歸貨品分類號列之中文貨名含「嬰兒」或「幼童」,且以輸入規定F01管理之食品;但檢視編號19、25及27號時,若以「嬰幼兒食品定義」,可能無法被界定為嬰幼兒食品,但值得檢討的地方是,19號樣品選購時,是與嬰兒可食商品一起陳列販售、25號外包裝有「有效安撫哭鬧的情緒」的標語及27號有「適合全家大小」的標語,是否易使消費者認為可提供給3歲以下嬰幼兒食用,尚待主管機關判斷。雖然此3件食品之鎘檢出量未超過《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米類」的限量標準0.4 mg/kg及「其他穀類」0.1 mg/kg,然而有超過「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中鎘的限量標準為0.040 mg/kg,可能就不適合給3歲以下幼兒食用。
以上鉛及鎘檢出量超過《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鉛及鎘限量的樣品,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不符合,依《食安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依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總砷、無機砷及汞檢測
「砷」的型態可分為有機砷和無機砷,有機砷的毒性較低,大多存在於海產類的食物中;反之,長期攝取過量的無機砷,會累積在人體的肝、腎及膽等器官中,引起慢性砷中毒。國際癌症研究署(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也證實無機砷對人類具有致癌性,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建議白米無機砷濃度上限為0.2 ppm,糙米為0.3 ppm。JECFA目前無建立具有健康保護的每週耐受量。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穀類的砷相關限量標準有:「總砷」其他穀類1 mg/kg,「無機砷」有:米(去殼),如:糙米、胚芽米為0.35 mg/kg,米(碾白),如:白米為0.2 mg/kg,及供為製造嬰幼兒食品之原料米為0.1 mg/kg。
就現行規範,並無適用在本次測試的樣品類型上,參考鄰近國家新加坡的食品法規相關限量,嬰兒(「嬰兒」定義指年齡不超過 12 個月的人)食品總砷允許量為0.1 ppm(相當為0.1 mg/kg);韓國其他嬰幼兒食品無機砷限量為0.1 mg/kg(僅適用於糙米、米糠、米胚芽、梭形海藻或海灣藻加工的食品);歐盟嬰兒(「嬰兒」指12個月以下的兒童)食品無機砷為0.02 mg/kg(詳見表2)。
本次40件總砷調查測試結果如表5,檢出量均小於《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相關限量標準,但若參考鄰近國家新加坡限量規定,則有17件檢出超過0.1 mg/kg。
本次商品不適用《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的限量來比對,考量無機砷危害較大,為了解無機砷含量,另外挑選臺灣產地,總砷檢出超過0.2 mg/kg的樣品測試無機砷,測試結果編號16號為0.23 mg/kg(原總砷0.27 mg/kg)、17號為0.19 mg/kg(原總砷0.23 mg/kg)、25號為0.21 mg/kg(原總砷0.20 mg/kg)及27號為0.32 mg/kg(原總砷0.36 mg/kg),前述4件樣品無機砷檢出量約占原總砷檢出量的83〜105%,超過韓國及歐盟的限量標準;另外,因韓國無機砷限量為0.1 mg/kg,故另挑選產地為韓國,總砷限量超過0.1 mg/kg的樣品測試無機砷,測試結果編號29號為0.11 mg/kg、30號為0.15 mg/kg、36號為0.11 mg/kg及38號為0.07 mg/kg,有3件無機砷超過韓國的限量標準,前述4件樣品無機砷檢出量約占原總砷檢出量的58〜88%。以上8件加測無機砷的樣品,若以歐盟的限量標準0.02 mg/kg來看,則均超過限量,加測無機砷樣品與原總砷結果及韓國、歐盟的無機砷限量標準比較如圖。但因目前國內未規範,故還有待主管機關研擬標準。
表5、總砷測試結果
總砷測試結果(mg/kg) | 樣品數量 |
0.01〜0.10 | 23 |
0.11〜0.18 | 13 |
0.20〜0.27 | 3 |
0.36 | 1 |
圖、無機砷測試樣品與原總砷結果及與韓國、歐盟無機砷限量比較。
「汞」調查測試中,無機汞元素會因為微生物作用轉變成甲基汞(methylmercury),主要作用在中樞神經系統,有文獻記載日本及伊拉克曾爆發甲基汞中毒事件,倖存受害者的後代子孫出現智力缺陷、腦性麻痺、啞疾等不良健康效應。
本次40件總汞調查測試結果,均未檢出(定量極限0.01 mg/kg)。
結論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消費者購買應挑選標示確實的商品,尤其專供嬰幼兒食用的食品,消費者在挑選時應慎重檢視標示內容,是否完整確實。
2.本次調查發現,可供嬰幼兒食用(未特別標示食用年齡,但外觀為一般消費者認知可供幼兒食用者或標示為全家可以食用者等)和專供嬰幼兒食用(例如:有特別標示適用於嬰幼兒食用年齡者)的商品經常陳列在一起販售,消費者可能就商品外觀等其他因素認為可供嬰幼兒食用,但本次調查中有3件樣品標示沒有很明確是專供嬰幼兒食用,其「鎘」檢出量超過《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的限量,不適合給嬰幼兒食用,所以消費者在選購時務必留心檢視標示內容。另外,5件「鎘」檢出量超過限量的樣品中,有4件主要成分為糙米,消費者若在選購以糙米為主要原料的製品給嬰幼兒食用時應謹慎。
3.國內有學者表示,實務上白米無機砷含量很難低於0.1 ppm,目前《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也僅有規範到「供為製造嬰幼兒食品之原料米」,至於成品則尚未有限量,本次調查4件總砷檢出量大於0.2 mg/kg樣品,加測無機砷的結果發現,其檢出量占總砷檢出量83〜105%,表示其所含的砷中以對人體毒性較高的無機砷為主,因此對總砷檢出量較高的商品,消費者應斟酌是否給嬰幼兒食用。
4.本次調查進口米餅、米條、米菓、米棒等,發現有3件韓國產地的無機砷測試結果超過韓國的限量標準0.1 mg/kg(不含0.1 mg/kg),目前國內沒有該類商品的限量標準,建議消費者斟酌購買。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供嬰幼兒食用的食品污染物限量往往較嚴格,建議規定販售陳列位置與一般商品有所區隔,避免消費者從外觀相似等原因造成混淆,誤以為是嬰幼兒適用的食品。
2.鄰近新加坡及韓國也是以米食為主的國家,相關製品目前已經有砷限量標準,建議研議是否跟進擬定標準,避免有不符合當地規範的商品,轉而進入我國。
3.本次調查發現,販售業者會刊登檢驗報告取得消費者信任,建議應抽查其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檢驗項目與適用商品批次。
4.鎘、砷等重金屬具有累積性,尤其不利成長中孩童,建議應定期抽驗嬰幼兒食品,並公布結果,以利消費者查詢。
給業者的建議
1.《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範嬰幼兒食品成品的項目有鉛及鎘,業者務必進行把關。砷目前在嬰幼兒食品上只規範到原料米,成品含量建議可以參考國際現有限量標準,以期精進成品品質,提供給消費者更安心的商品。
2.專供嬰幼兒食用的食品,建議與一般商品陳列時做區隔,讓消費者可以明顯分辨,避免買到不適合嬰幼兒食用的商品。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嬰幼兒食品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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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本篇檢驗報告內容也可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4年7月號519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