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牛翻身 房屋倒塌
消基會呼籲政府、建商共同協助消費者安家
地牛翻身 房屋倒塌
消基會呼籲政府、建商共同協助消費者安家
113.04.16
4月3日7時58分,台灣發生規模7.2強震,全台各地都傳出建築物龜裂或結構損壞情事,而花蓮更發生房屋倒塌及傾斜的狀況。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孫振義召集人表示,在現行抗震設計規範中,最重要的目標是讓新建建築達到「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標準。
由於花蓮位屬台灣地震熱區,全國適用的建築物耐震補強推廣與舊建築改建政策(例如「都市更新」與「危險老舊建築重建」)顯然已不敷使用。是以,政府相關部門當可基於價值工程原則,透過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支援專案計畫,鼓勵和輔導民眾改建或補強既有耐震力不足的建築物,以確保公共安全和減少潛在的地震災害風險。這些措施包括:抗震評估補助或稅收減免、提供技術諮詢和指導、抗震補強補助、低利率貸款或稅負優惠、立法規範限期改善或改建、推廣防震教育與優良重建案例表揚等。透過上述這些措施,政府不僅能夠提升建築物抗震安全性,也能夠創造一個更安全、永續的觀光休閒與生活環境,減少地震帶來的潛在威脅與損失。
近期,消基會接到消費者來電諮詢表示,在此次0403地震中,還在交屋程序的房舍出現嚴重龜裂,是否可以解約退房?也有消費者來電說,經過地震嚴重晃動,大樓外牆磁磚嚴重脫落,這筆修理費該誰負擔呢?有沒有機會和建商協商、尋求免費(或部分)的修繕協助呢?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陳明遠委員指出,就已完工部分,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條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十五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 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所以,以上所述設施若在保固期間內,可由建商負責維修處理,若不在保固期間內,則可由建商協助找原廠商付費修繕。
此外,再依「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 2 條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第5款本公寓大廈外牆(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之使用管理:(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 1.之情形)
1.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劣化情形, 並作成紀錄。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如有新增剝落或浮起(凸起)之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應請求召集人於一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相關修繕、管理、維護事宜外,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如防護網或警示帶),並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消基會表示,以上情形若在保固期間內,可由建商負責維修處理,若不在保固期間內,消費者還是可由建商協助找原廠商付費修繕。
若屬個人專有產權部分,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7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防水、衛浴設備、廚具、對講機...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因此,以上若在保固期間內可由建商負責維修處理,若不在保固期間內,可由建商協助找原廠商付費修繕,至於保固期間,除上述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保固期間外,消費者亦可於購買時與建商協商爭取各項設施更優惠的保固〝年限〞。
若房屋尚在施工期間,消基會提醒,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4條 不可抗力因素處理: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值得一提的是,房屋委員會林旺根委員表示,日本的住宅品質確保法明定(新建住宅)瑕疵擔保責任為20年,顯現日本政府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用心,這在同樣是多震地帶的台灣,建議主管機關比照修法採行,照顧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碰到任何房屋相關問題,可以致電消基會或是向消基會義務律師預約諮詢服務。
消基會的服務電話是:
台北總會:02-27001234
中區分事務所:04-2375-7234
雲嘉南分事務所:06-241-1234
南區分事務所:07-241-1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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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鴨血攙偽調查測試 約7成鴨血含雞成分
在臺灣一年四季都可以享用火鍋,而「鴨血」是火鍋的熱門配菜,其含有豐富鐵質,口感軟嫩如果凍,尤其麻辣湯底的火鍋,鴨血更是其中主角。2014年間臺北市衛生局抽查20樣散裝鴨血,都有「混血」情況;2015年間主管機關查獲有業者將沾有禽鳥糞便、羽毛的飼料用污染禽血,加入鴨血、豬血糕等火鍋料,流入市面火鍋料理店,嚴重影響食品安全衛生。 養鴨協會於2015年時表示,臺灣屠宰鴨隻每年約3,000萬隻,約能做出540萬公斤純鴨血,占整體鴨血市場約1成,鴨子的數量少,因此血量不足市場所需。一般市面上看到的「鴨血」大多數是由雞、鴨、鵝等禽血混合製作,另外在後續加工可能再添加水分、磷酸鹽類等添加物,因此,在市面上看到的相關商品,多數僅標示「鴨血」,如此就有標示不實及誤導消費者的疑慮。 為增進禽血採集的衛生程度,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現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與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農科院)合作,推動屠宰場收血設備的改善,讓供食用級血液者的屠宰場加裝分離污水之設備,降低禽血收集過程的污染。 然因「純鴨血」的產量供不應求,大部分鴨血是混合其他禽血,故近年衛生單位在進行食品稽查時,多會要求業者若鴨血產品含有其他禽血,應標示為水血、禽血、鴨血(水血)、鴨血(禽血)、鴨血(含雞血)等名稱,避免誤導,維護消費者權益。本會於2023年10月間調查市面鴨血相關商品(如:包裝、散裝、生鮮或現場調理)的標示方式發現,大部分商品還是以「鴨血」二字作為標示,顯見此項宣導還未落實,實有必要提醒消費者及主管單位應正視禽血標示問題,及提供消費者知悉「鴨血」商品成分中是否有混血的問題。 採樣 本次調查樣品採樣共進行兩次,分別於2023年10及12月間,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連鎖大賣場、即食鴨血專賣店及網路電商平臺購買。第一次採樣於10月間共購得15件,並委託經食藥署認證之單位進行第一次雞之定性檢驗;此15件樣品為了再進行第二次測試,於12月再進行第二次採樣,15件樣品中有13件樣品需再次進行採樣(其中編號3、4號因有未開封樣品能夠進行第二次測試,故未重新採樣)。兩次採樣相同品名的15件樣品中,9件為加工類包裝樣品、1件即食調理類樣品及5件生鮮類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結果判讀依據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動物成分雞之定性檢驗 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雞成分之定性檢驗(2013年11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21951087號公告修正)(定量極限0.1%) 檢驗結果為陽性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8條 台美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技術服務中心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10件加工及調理類樣品中,有9件加工類包裝麻辣鴨血類樣品,為編號1~9號,售價介於169〜359元,每百公克單價介於22~44元,單價較低者為編號9「椪一下麻辣果凍鴨血」,較高者為1號「飄香麻辣鴨血臭豆腐粉絲煲」;另有1件現場調理樣品售價95元,單價12元,為編號10號「鴨血湯」;5件生鮮鴨血類樣品中,1件包裝樣品售價26元,單價3.7元,為編號11號「生鮮鴨血」;另外4件散裝為編號12〜15號,售價20〜60元,單價3.0〜6.1元,單價較低者為編號13「鴨血」,較高者為12號「生鴨血」。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詳細條文請見文末BOX)。 本次調查測試15件樣品中,有10件包裝樣品,其標示內容均符合《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另有5件為散裝,但因為「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的規範範圍不包含鴨血,故未列入本次調查範圍。 另外,依據《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訂定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詳細條文請見文末BOX),商品含有「芝麻及其製品及大豆及其製品」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10件包裝樣品中,有1件含「芝麻醬」未標示顯著醒語資訊,為編號9號「椪一下麻辣果凍鴨血」。 若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1項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動物成分定性檢驗 消費者在市面上看到的包裝或散裝鴨血商品大多僅以「鴨血」二字標示,因此許多消費者以為眼見標示為「鴨血」的商品,就是單純由鴨血製成。2015年間,全臺最大鴨血製造商被爆出使用飼料級血液製作水血產品,當時多家知名餐廳業者皆受害,令人記憶猶新。《食安法》第28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目前各地衛生單位抽驗標示「鴨血」的商品,經判定若發現有混血情況,會要求業者改正標示方式,目前「禽血」商品的標示,若含有其他動物血液,建議標為「水血」、「禽血」、「鴨血(水血)」、「鴨血(禽血)」、「鴨血(含雞血)」等作區別,避免誤導消費者。 市面常見的兩種動物血液商品為鴨血(一般為圓型)和豬血(一般為長方型),有鑑於「純鴨血」的產量不大,本會先隨機採購調查3件(編號12~14號)宣稱為「鴨血」的生鮮商品,經送測了解是否含雞或豬成分後,3件均測得雞成分,未測得豬的成分,故本次調查測試優先測試是否含雞成分。 經採樣調查測試15件宣稱「鴨血」的樣品分別於11月及12月委託兩家食藥署認證實驗室以相同檢驗方法進行「雞成分之定性檢驗」。11月送測樣品,僅有2件(編號5及13號,其中編號5號11月及12月送驗的樣品保存期限不同)未檢出(測試結果為陰性)雞成分,其餘13件均檢出雞成分;12月送測樣品則有6件未檢出雞成分(為編號2、3、4、7、9及11號,後3件樣品的保存日期不同),其餘9件均檢出雞成分。製造日期相同,測試結果不同的樣品有3件(編號2、3及4號);製造日期不同,測試結果不同的樣品有4件(5、7、9及11號),另有1件散裝樣品(編號13號)兩次檢驗結果也不同。 本檢驗方法之測試範圍,係指能夠抽取出DNA者之食品,經過高度加工造成DNA過度裂解之食品則不適用於本檢驗方法。編號1~9號經加工的商品,出現較多分歧的結果。整體調查結果發現,11月和12月各15件樣品分別有8成(13件)和6成(9件)的鴨血檢出含雞成分,平均檢出率約7成。而檢視其標示情形發現,10件包裝樣品(有標示者),僅編號5及6號在鴨血成分標示上,有以衛生單位要求的方式用「水血」二字標示,是比較可以讓消費者明確知悉此商品除了鴨血還有混合其他禽血;其餘兩次測試均檢出雞成分(不論是否為相同保存期限),但標示僅以「鴨血」為標示的樣品如編號1、8及12號,是較不符合衛生單位要求的標示方式,無法讓消費者知道該鴨血商品是否混有其他禽血。 關於本次檢出含雞成分的樣品是否就是混合雞血,還有待主管機關認定,若業者經認定確有標示不實的情況,依《食安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 本次調查測試結果發現,15件樣品平均約7成檢出含「雞的成分」,是否就是「鴨血混合雞血」,有待主管機關判定。另外提醒消費者,鴨血製程中,可能會添加磷酸鹽類、檸檬酸鹽類等,而食用火鍋時通常會搭配各式火鍋料當作配菜,本會曾調查火鍋料磷酸鹽,發現含量介於400~2,500 mg/kg,其中丸類的含量較高,消費者在食用火鍋選用食材上一定要斟酌份量,避免食入過多的磷酸鹽。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目前鴨血若混合其他禽類血液,依現行衛生單位要求,應標示為「水血」、「禽血」、「鴨血(水血)」、「鴨血(禽血)」、「鴨血(含雞血)」等,消費者選購時應注意標示狀況,或是主動詢問,例如包裝商品上有負責廠商電話,可以多加詢問確認內容;散裝商品可以詢問來源是否就是100%鴨血。 2.本次調查9件市售經調味加工過的麻辣鴨血類商品,檢視其包裝營養標示發現,若將一整包食用完,就會吃入1,857〜4,000毫克的鈉,超過衛生福利部建議,每日鈉總攝取量2,400毫克(即6公克鹽),消費者食用務必注意份量。 3.消費者在選購時可以觀察一下外觀作判斷,豬血通常呈深紅色,質地可能相當濃稠;鴨血的顏色比雞血深,但比豬血淺,可能帶有紫色色系;雞血通常呈鮮紅色,通常比豬血更淡、更稀。本次採購5件生鮮樣品,觀察切面外觀,編號11號樣品切面紋路與其他4件不同(參考下圖),較不光滑平整;觸感5件無明顯不同,均略有硬度;編號11號顏色略帶鮮紅,其餘4件差別不大;表面均有小小的氣孔。 圖、生鮮樣品切面 編號11號:△(11月送測檢出雞成分) 編號12號:●(2次送測均檢出雞成分) 編號13號:△(12月送測檢出雞成分) 編號14號:●(2次送測均檢出雞成分) 編號15號:●(2次送測均檢出雞成分)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雖然習慣上將禽血(鴨、雞或鵝)製品稱為「鴨血」,但於菜單或包裝上僅以「鴨血」二字標示,未說明完整商品內容物,易使民眾誤解為100%「純鴨血」,為了避免商品標示誤導及應提供正確資訊給消費者,主管機關應積極向消費者、業者及販售者宣導正確的禽血標示方式,讓消費者可以有判別的依循方式。 2.國內已在2015年由防檢局(現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研發收集設備,但禽血收集首重屠宰現場製程收集的衛生,主關機關應有查核機制,確保禽血生產製作過程符合食用衛生標準,並且應公布查核結果供消費者知悉。另外,也應建立查詢管道,供消費者查詢取得符合生產衛生標示的業者及商品,讓消費者可以安心選購。 3.生鮮禽血除了是國人食用火鍋喜愛的配料,另外經調味加工包裝後的商品在市面上更是琳瑯滿目,其中不乏名人代言商品,商機無限,建議應進行抽驗市售鴨血標示是否符合食品相關法令的要求,並公布調查結果,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給業者的建議 1.鴨血製作過程中若混合其他禽血,務必標示為「水血」、「禽血」、「鴨血(水血)」、「鴨血(禽血)」、「鴨血(含雞血)」等,供消費者區別商品是否經過其他禽血混製,避免誤導消費者。 2.鴨血加工商品的鴨血原料來源,業者也務必進行把關,並且正確標示,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https://reurl.cc/65M73y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https://reurl.cc/qL2rq0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https://www.mohw.gov.tw/cp-16-43376-1.html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表2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4年4月號516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寶林茶室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件 消基會聲明願為被害人協助提起團體訴訟
台北市遠百信義A13「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損害擴大,截至目前為止,被害人數已近20人,其中並有2位被害人死亡,另有5人仍在加護病房搶救中,實令人驚駭憂心。 此駭人聽聞的嚴重食物中毒案件,雖然主管機關初步判斷,係由米酵菌酸毒素造成的可能性最高,但消基會仍衷心期盼中央和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能以最快速度查明事實真相,除防杜事件的再度發生,及有效降低民眾的疑慮與不安外,更得進一步追究相關廠商或人員的民、刑事法律責任。 消基會一本維護消費者權益立場特別發出聲明,若主管機關確認就本事件應負責的相關廠商或人員,且被害人符合消保法規定請求權人20人以上團訟的門檻條件,消基會將義不容辭為本件被害人提供團訟協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電費齊漲 消基會為民請命 請凍漲或補貼醫療院所電費 ,讓民眾安心就醫
根據台電近年財報,前年虧損高達2675億元,去年即便有政府補貼的500億元,仍然賠了1985億元,累計虧損高達3820億元,為了避免台電破產,行政院去年決定今年增資台電1000億元;但由於目前國際燃料價格仍居高不下。於是,經濟部決定四月起全面調漲電價,電價調整平均調幅11%,工業、小商家及民生用電全面調漲。據經濟部規畫,這次不僅工業用電的電價將大幅調升,一般民生用電、小商家、低壓用電也將全面調漲,包括長期凍漲的用電330度以下也涵蓋在內,適用調幅5%拉高至每月用電700度以下,700度至1000度估計漲幅7%,1000度以上預估調升10%,共約有逾1340萬戶家庭受影響。 消息甫出,鐵路火車、高速鐵路、公車、捷運等公共運輸紛紛表示將評估運輸費用漲價事宜,甚至連房屋租金都要翻漲電費,讓在外租屋的上班族、學子哀嚎不已。雖然央行預防性升息半碼,以期壓抑蠢蠢欲動的各種物價但勢不可擋,各行各業對於經濟部「樂觀」的電費漲勢預估,各個惴惴不安。 消基會指出,目前觀之,電價漲勢已成定局,但行政院仍應做好配套措施,盡量降低民眾的痛苦指數。例如,衛生福利部日前才取消掛號費上限,形同同意掛號費漲價,如今四月再漲電費,該筆費用又名正言順以掛號費名目或自費項目轉嫁到病患身上,豈不是讓病家再剝一層皮,對於就醫產生猶豫或延遲,以致小病變大病?!因此,消基會為消費者請命,應比照各級學校電費凍漲精神,採行電費凍漲或適度補貼醫療院所的電費,成全病患的就醫權。 消基會表示,千萬不要小覷電價漲價的反作用力,電價漲,各行各業也會跟著形成漲勢,一發不可收拾,民眾面對如此嚴峻的經濟壓力,薪資又無法即時跟上,日子將如何安然度過?若不幸病痛纏身,該要再如何面對掛號費、醫療院所電費雙漲情事?因此,消基會呼籲,行政院應凍漲或補貼醫療院所的電費,至少讓病患能夠安心就醫療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反對衛福部取消掛號費參考範圍 恐犧牲消費者權益
近數月來,眾多醫療機構紛紛調高掛號費,並依衛福部前身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21日衛署醫字第0990208572公告意旨,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備查。由於部分縣市衛生局要求醫療機構報備程序需說明費用計算基準並附實證,再進行審查准駁,導致爭議多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遂發函予衛福部表示:「掛號費為『行政管理費用』而非醫療法所稱的『醫療費用』得由醫療機構自行審酌,無須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且『醫療機構收費掛號費參考範圍』屬於行政指導,所要求的備查也僅為通知或陳報主管機關知悉,請衛福部整合,並優化各縣市掛號費備查程序」。 對於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函旨要求,衛福部於3月4日發文公告停止適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衛福部的說法是,讓收費回歸市場機制,醫療院所可自行調整掛號費,無需再送衛生局備查,減輕經營壓力。回顧99年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上述「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時的說法:「上開有關掛號費之管理規範,衛生署均將納入醫院評鑑項目,同時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對其轄內醫療機構加強輔導,以使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用均在合理範圍並能減輕民眾就醫之負擔。」,想不到衛福部已忘記當初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體恤民衆福祉的初衷,更未察醫師公會聯合會函旨僅是請衞福部「整合,並優化各縣市掛號費備查程序」,竟一舉公告停止該公告的適用,不但怠於行政管理作為,且恐將影響民眾就醫權益巨鉅。通貨膨脹已讓民眾財務捉襟見肘,適逢新冠肺炎疫情仍熾,流感疫情亦在盛行,醫療機構掛號如在主管機關完全放任不為監督管理之下,混亂失序調漲,民眾更將雪上加霜。茲以一家四口為例,掛號費調高至300元至500元,加上基本部分負擔費用50元,則全家一次就診費用將達1400元至2200元,以一個療程大概需三次就診計算,全家一次療程費用將高達4200元至6600元,這對已捉襟見肘的民眾而言,是何其重的負擔,會不會讓民眾跨不過掛號費負擔門檻,而影響或犧牲民眾就醫權益,所以消基會與醫改會强烈要求衛生部應以照顧民衆就醫權益為念,收回3月4日停止適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的公告。消基會並為以下幾點說明: 一、掛號費是就醫門檻,掛號費過高,民衆負擔不起,會嚴重影響民眾就醫權益。 二、醫病關係與一般商業交易行為不同,涉及就醫可近性、適合性,及醫病關係的信任,所以不能強調所謂商業 自主或市場自主,政府機關仍應有適當的監督及管制。 三、主管機關公告的掛號費參考金額,雖為行政指導性質,但卻可讓醫療服務機構有引導或指標作用,加上如果將之列入醫療評鑑範圍,醫療服務機構掛號費的訂定及收取,自然不會失序紊亂,或為不合理的收取。 四、若認為行政院衞生署99年6月21日公告的醫療機構收取掛號參考範圍金額已不合時宜,本可以適度調查調整,而非全部停止適用。 五、在民衆資訊不明或不足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建立資訊公開透明機制,讓民眾有所查詢,有所選擇,本屬職責所在,怎可反其道而行廢止備查制度。 六、地方主管機關就備查程序若有過當措置,中央主管機關本應協調,或令其改善調整,而非犧牲民眾權益,廢除備查及可公開透明查詢制度。 七、另呼籲主管機關應密切觀察或查察醫療機構是否有集體合意共同一致調漲掛號費,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 另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醫改會)也認為,掛號費之「參考範圍」是於99年因應掛號費亂象,而形成的行政指導,如今因為醫療環境改變、成本變動,制度顯然過時,應與時俱進的修正。 醫改會指出,掛號費的管理,應兼具反映物價、醫療院所成本,與民眾可負擔性。掛號費屬於行政費用,地方衛生局對費用進行審查,恐造成醫療院所認為成本無法適時反映。然而,掛號費雖未強制規定天花板,但公平會也曾在112年裁罰醫院聯合調漲掛號費行為,地方衛生局有責瞭解費用合理性,避免不當收費之爭議,或有醫界也擔憂醫療院所削價來搶患者。顯見,早年訂定的「參考範圍」已過時而不敷使用了。 醫改會指出,醫療服務與利用有其特性,與處方行為、就醫行為、疾病需求、病人忠誠度、就醫距離、就醫時間、醫病關係等息息相關;若單純視為市場機制,恐忽視對醫療照護的影響。 因此,醫改會表示,認同醫療院所考量物價、人事成本而調整掛號費用,但醫改會和消基會均呼籲,衛福部不應以市場自由為理由,對可能延伸的相關爭議與衝擊毫無作為;應該透過市場公開調查與政策影響評估,針對醫療院所經營情形與民眾合理負擔,重新擬定新的管理作法或參考範圍,才能讓醫療院所與地方單位都能有所依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個資外洩遭詐騙 消費者力爭 高院判業者及系統建置維護商應賠償
去(112)年1月中旬,消基會接獲趙姓消費者到會申訴,她反映在110年11月中,透過北投麗禧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投麗禧酒店)官網訂購溫泉券22張,共新臺幣(下同)2萬0400元、10張共1萬0400元、5張共6500元,並於訂購時填載姓名、電話、電子郵件、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刷卡帳號等個人資料(下稱個資)。之後因個資外洩遭訛詐近十萬元。由於北投麗禧酒店及建置系統的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墨攻公司)一再堅稱在安全防護措施上無過失,主張不用賠償,申訴無果;消費者一怒,狀告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消費者的個資外洩,雖來自被告業者的建置及防護系統,卻援引交通部觀光局(現已升格為觀光署)、數位發展部函文所載「該兩公司相關因應措施『尚符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或『尚稱合理』意旨,判定業者在安全防護措施上無過失,而駁回消費者的請求。 消費者不服,再行上訴。高院援引個資法第27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規定,認為北投麗禧酒店及墨攻公司就保有消費者個資而發生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應採過失推定原則,即需由業者舉證證明無故意過失,始可免責;並認為本件訂購系統為業者所保有、建置及管理,消費者輸入的個資,亦存放於該系統中,消費者無從自行使用、管理,此等證據偏於業者的狀況,如由消費者負舉證責任顯失公平,因此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消費者的擧證責任,進而認定業者無法證明消費者的個資外洩,係其他人非法攻擊行為取得;另高院判決也認為行政主管機關數發部、觀光署的調查程序與訴訟事件調查程序不同,行政機關的認定與函旨,並無拘束法院的效力,故審理結論認定墨攻公司無法證明就其管理維護的系爭訂購系統所保有消費者的個資,已盡採取適當安全措施的責任,並認定麗禧公司無法證明消費者的個資遭外洩前,已就墨攻公司管理維護系爭訂購系統,為適當監督行為,因而判定麗禧公司、墨攻公司均需對消費者個資的外洩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高院判決中認為消費者的財產損失是詐騙集團成員積極實施詐騙行為所致,與消費者個資的外洩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但仍認為麗禧公司、墨攻公司不法侵害消費者隱私權、個資自主權,致消費者因系爭個資為詐騙集團不法利用,耗費時間心力申訴,過程飽受煎熬,並需持續擔心個資遭他人不當使用,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認定消費者可依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3項規定得請求業者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台幣2萬元。 本會之所以會高度關注此高等法院判決,乃是因許多消費者碰到類似的個資外洩事件,往往因訴訟需耗費精神物力,加上蒐證舉證上的困難,或選擇自認倒楣忍氣吞聲,或獲法院不利判決而氣極敗壞,似乎拿業者一點辦法都沒有。但此高等法院判決揭櫫幾個有利消費者權益主張的觀點,包括: 1.依個資法第27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規定,業者就保有消費者個資而發生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應採應採過失推定原則,需由業者舉證證明無故意過失,始可免責; 2.票券訂購系統為業者所保有、建置及管理,消費者輸入的個資,亦存放於該系統中,消費者無從自行使用、管理,在此證據偏於業者的狀況下,如由消費者負舉證責任顯失公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 3.因個資外洩不法侵害消費者隱私權、個資自主權,消費者因申訴過程飽受煎熬,並需持續擔心個資遭他人不當使用,消費者得主張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且可依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3項規定得請求業者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4.法院於判決中明示法院的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不拘行政機關調查認定的拘束等。本件的判決理由及法律觀點,讓我們對於類此個資外洩事件,欲請求損害賠償的消費大眾,不啻點起一盞明燈,在有前例可循的情況下,相信將讓受害的消費大眾敢鼓起勇氣,力爭消費權益的維護,所以我們對於做成本案判決的合議庭法官,表示最高的敬意。 我們也要向本件受害的趙女士也表示敬佩之至,為尋得真理正義的存在,憑一己之力鍥而不捨,小蝦米力抗大鯨魚,終尋得勝訴的判決結果,且此判決結果,將來更或影響並有利於消費權益的維護,實可讚為典範。 最後我們要呼籲消費者,在遇有類此個資外洩權益受損情形,實可援引本件判決見解,為維護自己消費權益力爭。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品嚐、送禮要注意!2023年臘腸調查測試
「臘腸」是許多消費者喜愛的食品,尤其是知名的煲仔飯,主角就是臘腸,在冷冷的冬日來上一口,瞬間覺得充滿暖意。「臘」是一種肉品的處理方法,把肉類用鹽或醬醃漬後再風乾。農曆12月稱爲「臘月」,在廣州一帶,素有「秋風起,食臘味」的俗語,農曆11~12月秋冬季節,天氣寒冷且乾燥,肉類不易變質且蚊蟲不多,適合風乾製臘味,因而以「臘」為名。臘腸外觀與另一種外觀相似的香腸相比,較為瘦及乾燥,是取肥瘦肉約2:8的比例切丁,加入蔗糖和酒拌勻灌入腸衣,經晾曬烘烤而成,成品外形美觀、色澤明亮,喜氣的模樣是許多消費者年節的伴手禮及團圓飯桌上經常出現的食品。 現代食品加工業發達,臘腸的製造可以透過機械化大量生產,一年四季都可以購買得到。近期因年節將至,香港「消費者委員會」調查測試30款臘腸,發現調查樣品均為高鈉,且大部分高糖高脂,更有6款樣品營養標籤與實際含量有差異。本會也透過市場調查市售臘腸成品,發現目前市售臘腸成分除了糖、鹽、高粱酒,在食品添加物上常見有亞硝酸鹽、食用紅色色素等。 有鑑於農曆年節將至,許多消費者會採購臘腸過節食用,考量臘腸多以豬肉為原料,再以糖、鹽醃製,其中的飽和脂肪、鈉含量若過高,將不利於三高(高血壓、高血糖及高血脂)患者,故本次進行市售臘腸的飽和脂肪、鈉及亞硝酸鹽含量調查測試,並將結果提供消費者選購及食用時作為參考。 樣品 2023年12月間,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連鎖大賣場、肉製品專賣店、食品行、餐廳及網路平臺等購買,共計購得20件樣品。其中包裝食品有15件、散裝有5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飽和脂肪酸含量 衛生福利部2013年11月28日部授食字第1021950978號公告訂定「食品中脂肪酸之檢驗方法(MOHWO0014.00)」 依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比對樣品標示內容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鈉含量 參考80.05.20.CNS 12869 N6231嬰兒配方食品中礦物質之檢驗方法-銅、鐵、鎂、錳、鉀、鈉、鋅之檢驗。檢驗儀器:ICP-OES 台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亞硝酸鹽含量 衛生福利部2013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21950329號公告修正「食品中亞硝酸鹽之檢驗方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用量以NO2殘留量計為0.07 g/kg以下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與檢測結果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詳細條文請見文末BOX)。另外,依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詳細條文請見文末BOX),非具公司登記如市場攤販,除應標示「原產地(國)」外,並應標示所含豬肉或豬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及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其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本次調查測試20件樣品中,檢視15件包裝樣品部分,編號13號「廣式臘腸」未標示重量;14號「(星沙齋)原味臘腸」未標示有效日期;15號「(新味興肉乾)廣式臘腸」僅標示製造日期,未標示有效日期;5件散裝樣品中,編號20「(桂來標)港式腊腸」未在販售處或商品上標示豬肉原產地。 未依《食安法》第22條進行標示,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營養標示調查──飽和脂肪及鈉含量標示 依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包裝食品須有營養標示,內容包括:「營養標示」的標題;「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公克(或毫升)、本包裝(含)○份」;「每份(或每一份量、每一份)」、「每100公克(或毫升)」或「每份(或每一份量、每一份)」、「每日參考值百分比」;熱量;蛋白質含量;脂肪、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或反式脂肪酸)含量;碳水化合物、糖含量;鈉含量等(內容詳見文末BOX)。 現行營養標示值的容許誤差範圍是參考國際規範為正負20%。至於飽和脂肪及鈉的標示,因經考量攝取量過高對人體健康的負面影響,飽和脂肪及鈉含量的標示值容許誤差上限為≦標示值120%,但無容許誤差下限(熱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膽固醇、鈉、糖,標示值允許範圍均為:≦標示值120%,無容許下限)。 1.飽和脂肪酸(即為飽和脂肪標示值)含量 飽和脂肪酸常存在於動物性食物、肉類及奶類(乳脂肪),動物性肉類中又以紅肉的飽和脂肪含量高,例如牛肉、羊肉、豬肉,由於飽和脂肪酸攝取過多會導致膽固醇過高,有礙心血管健康,一般被歸類為壞脂肪。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指出,脂肪每日建議攝取量上限是男性70公克、女性55公克,飽和脂肪每日建議攝取量上限是男性23公克、女性18公克(男、女性分別以體重70、55公斤之靜態工作者估計)。 檢視本次20件樣品,其中5件散裝不須營養標示,無飽和脂肪含量資訊,其餘15件為包裝樣品,標示的飽和脂肪含量為每百公克介於8〜17.5公克,經測試後20件樣品每百公克飽和脂肪含量介於11.61〜15.59公克,其中編號8號「(三源行)廣式臘腸」、9號「(萬有全)玫瑰臘腸」、10號「(發財)發財臘腸」、11號「(三點水)皇上皇原味臘腸」及12號「(誠實討海人)港式玫瑰臘腸」的飽和脂肪含量超過標示值120%;另有2件編號2號「(大連)廣式臘腸」及4號「(皇上皇)廣式臘腸」標示值符合規範,但超過115%,含量已經接近120%。若以臘腸每條約60公克,含量最高的2號樣品計算飽和脂肪酸,食用1條臘腸約攝入9公克的飽和脂肪,占男性每日建議攝取量上限近三分之一,女性則占每日攝取量的二分之一。 檢視包裝及散裝樣品飽和脂肪含量,15件包裝樣品飽和脂肪含量平均為13.61 g/100g,5件散裝樣品飽和脂肪含量平均為14.79 g/100g,散裝樣品的平均含量較高,約為包裝樣品的1.1倍,另外編號3號「(上海火腿)港式臘腸」飽和脂肪含量低於標示值80%,雖然飽和脂肪標示誤差值沒有設下限,但標示值應儘量準確,才有參考價值。 2.鈉含量 「鹽」和「鈉」經常被當作同義詞使用,食鹽為氯化鈉化合物,為40%的鈉和60%的氯組成,故可視為每1公克食鹽中含有0.4公克鈉(400毫克)。參考國健署發布資料中,在臺灣,40歲以上民眾每3.5人就有1人患有高血壓,且高血壓是導致後續心臟疾病、腦中風及腎臟病發生的主要危險因子,飲食中鈉鹽攝取量與血壓值之間具有顯著的正相關,控制鈉攝取量是預防高血壓的重要工作之一,建議消費者每日鈉總攝取量不要超過2,400毫克(即食鹽6公克)。 檢視本次20件樣品,其中5件散裝不須營養標示,無鈉含量資訊,其餘15件為包裝樣品,標示的鈉含量為每百公克介於365〜1,598毫克,經測試後20件樣品每百公克鈉含量介於848〜1,415毫克,其中編號12「(誠實討海人)港式玫瑰臘腸」鈉含量超過標示值120%。若以臘腸每條約60公克,含量最高的1,415毫克樣品計算,食用1條臘腸約攝入849毫克的鈉,已經是每日建議量的三分之一。 以上飽和脂肪及鈉含量標示值超過法規上限者,還有待主管機關認定是否有標示不實的情況,若經查證屬實,依《食安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三、亞硝酸鹽含量 食品加工過程中,經常會添加保色劑,使食品呈現出較佳的顏色,以增添賣相,在肉類加工製品中,亞硝酸鹽(nitrite)為經常使用的保色劑,且具有能抑制肉毒桿菌的形成及抑制脂肪酸的酸敗效果,具有一定的防腐功效,依據我國《食安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訂定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亞硝酸鹽類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製品,用量以NO2殘留量計為0.07 g/kg以下。 本次調查20件樣品亞硝酸鹽含量,20件樣品均未檢出。(偵測極限0.001 g/kg) 結論 給消費者的建議 1.購買食品時,注意包裝上鈉含量之標示,了解食用此食品的鈉攝取量,進而斟酌是否要購買,另外,本次飽和脂肪調查,部分樣品雖標示符合規範,但含量已經接近標示誤差上限120%,建議消費者食用時一定要留意份量,淺嚐即可。 2.消費者需注意自己平常對鹽(鈉)量之攝取,以維持正常的血壓。 3.選購肉類加工品時,應選擇商譽佳的商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或過於鮮豔、色澤怪異不自然的商品,並注意包裝標示完整性。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應定期宣導販售散裝豬肉食品業者或攤商應遵守豬肉產地標示確實標示。 2.營養標示為消費者選購及食用時的重要資訊,若有不確實將影響消費者權益,建議應定期進行抽驗標示值是否符合規定。 3.目前僅對飽和脂肪與鈉的標示誤差值設有上限而未設下限值,若沒有設下限值,是否能判定為合格產品,恐有疑慮。建議也應制定下限值,提供消費者明確資訊。 給業者的建議 本次標示調查,有4件標示不符合。另外,飽和脂肪及鈉含量營養標示值部分,飽和脂肪有5件(大於120%標示值)超過允許誤差,2件(大於115%標示值)接近允許誤差,1件低於80%標示值;鈉則有1件標示值超過允許誤差,建議標示值應重新檢驗及標示,提供給消費者更正確的資訊。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表2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4年3月號515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首次驗出西布特羅瘦肉精 消基會呼籲認證和檢驗制度應立即補漏
台中市政府於 1 月 15 日抽驗市售肉品動物用藥殘留時,在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台中福利站販售的台糖安心豚梅花冷凍肉片(批號:2024/6/10、追溯號碼23121150490-52513)中六次驗出瘦肉精西布特羅 (Cimbuterol),檢出數值為0.002ppm。按照台灣食安法規,不得使用瘦肉精,台中市政府已要求販售該批肉品的業者立即下架停售。 台糖公司為國營事業,自民國42年即開始養豬、販售,44年開始生產飼料,全線為一條龍生產模式。對於台糖公司的商品,國人品牌印象度相當深刻,如今卻在豬肉產品中驗出瘦肉精,讓民眾對其品牌形象一夕崩潰。為維護民眾健康,消基會呼籲台糖公司應立即回收下架所有相關肉類產品,主管機關及台糖公司本身更應亡羊補牢,徹底調查檢視其豬隻飼養或飼料生產全部環節找出問題所在,消除民眾疑慮,並杜絕事件的再度發生。 根據農業部說明,西布特羅是農業部禁止用藥,而乙型受體素在2012年公告為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的藥品,也就是說台灣並沒有核准食用動物使用乙型受體素作為生長促進劑使用,且依台大獸醫學院名譽教授賴秀穗的說法,西布特羅毒性比萊克多巴胺毒性高近千倍,食用過量會造成人體心臟,神經、呼吸系統的危害,所以本次事件絕不可以含量不高而等閒視之,實應將其視為國內食安重大威脅的警鐘。 目前,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雖均已強令台糖公司回收下架台糖公司安心豚梅花冷凍肉片;台北市、新北市、新竹市、彰化縣將持續追蹤稽查該產品批號或效期及產品流向;但消基會認為,政府機關應進一步溯源地追查本次出現的西布特羅究竟是何家飼料業者加工時所添加,且應該家業者所加工製造的飼料全面檢驗,並追查其銷售去處,並就購買及餵食該業者製造販售該飼料養殖業者的畜品也全面檢驗,避免有漏網之魚,危害民眾健康。 據了解,台糖安心豚肉品具有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 (CAS) 及農產品產銷履歷對制度 (TAP) 雙認證,理應具有雙重保險。但檢視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 (CAS) 及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 (TAP)的認證流程,產銷履歷原則上每年至少檢查一次;而工廠端的CAS追查則是採分級查核,初次申請者一年檢查三次,連續三次查核都合格,就晉級至良級,一年檢查兩次,再連續三次查核都合格,可升級為優級,一年至少檢查一次,如有查出不合格的情況,就會加以嚴格追蹤,每個月加強檢查,再不合格就被淘汰,無法擁有標章。但此次台糖安心豚梅花冷凍肉片雖擁有雙認證,還是出現了紕漏,這代表我國的驗證制度,仍有其不完備之處,農政單位實有重新從嚴檢視與檢討,是否應加強抽驗檢查的頻率及縮短檢驗的間隔期間,重拾民眾對認證標章的招牌的信賴度。 再者,食藥署表示,自民國103年至112年衛生單位於各販售通路、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及製造端抽驗豬肉檢驗乙型受體素計1萬9300件,包括國產1萬5114件、進口4186件,檢驗結果均未檢出。台中市這起違規案件,是近10年來第1次在市面上抽驗到瘦肉精:但消基會認為,10年來未檢出瘦肉精,是否意謂抽驗次數及抽驗件數仍有不足,而應更為加強抽驗的密度、廣度,甚至飼料製造工廠。事實上10年檢驗2萬件,平均一年也不過22000件,分散於各縣市及各月,平均一縣市一個月也不到一百件,這就食安的把關,民眾健康權益的維護而言,絕對是不夠的,難怪會有漏網之魚的出現。 針對本次台糖肉品檢出瘦肉精事件,消基會再次呼籲: 1.台糖公司應勇於負責,全面回收下架肉品相關商品,就本次驗出瘦肉精事件,應啟動內控機制,釐清原因,就事件始末及後續防控機制主動對消費者交代。 2.農政單位也應主動查明真相,從豬隻飼養、屠宰、分切、加工等各個環節嚴加調查,查明真相對外說明。 3.主管機關應依法究責重罰,杜絕業者的僥倖心態。 4.農政單位的認證制度,應重新檢視、抓漏,以確認認證制度的精準度,及完整度,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5.衛生單位的檢驗把關機制突顯出檢驗密度、件數的不足,必須要定期、足量的加強檢驗次數,公告周知,確實為消費者把關,且應迅速建立對飼料業者抽驗制度,從源頭管理才能保障民眾權益。 6.建議消費者儘速檢查家中有無台糖這批號的肉品:2024/6/10、追溯號碼23121150490-52513,千萬不要再食用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市售白蘿蔔農藥殘留檢測 18件樣品有5件不合格
早餐的蘿蔔糕、蘿蔔絲餅,或是午餐的蘿蔔湯和宵夜的關東煮,都是蘿蔔做成的佳餚。屬於十字花科的蘿蔔又稱「菜頭」,由於喜好涼冷,每年11月至隔年3月間為國產蘿蔔的主要盛產期,且各地都有種植,夏季則需仰賴進口。盛產時的蘿蔔經煮湯後,味道鮮甜且口感軟脆,生吃則爽脆如梨。 目前國產白蘿蔔的品種相當多,常見有外型渾圓似長球的「梅花」、像酒瓶的「矸仔」、像木樁的「杙仔」及外型嬌小的白玉蘿蔔等。由於白蘿蔔味道溫和,不僅可以煮湯、生食、涼拌,還可以曝曬成蘿蔔乾,以延長保存期限,白蘿蔔也適合與其他食材搭配,都可以產生不同的風味。 在中醫學上,蘿蔔性味辛甘,可以清熱解毒、助消化、血液循環及止咳化痰。參考食藥署「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每百公克蘿蔔熱量僅有16大卡、碳水化合物含量也低(3.9公克),也含有豐富的鉀(125毫克)、鈉(46毫克)、鈣(24毫克)、葉酸(16.2微克)及維生素C(13.9毫克),還含有豐富的芥子油苷及糖化酵素等。芥子油苷可以促進食慾,增加腸胃蠕動,減少息肉的產生;糖化酵素可以幫助分解食物澱粉,讓人體吸收並增加飽足感,對糖尿病病人及便祕者頗有幫助。 臺灣位於亞熱帶地區,氣候溫暖潮濕,相對病蟲害也相當多。為了提高產量、減輕蟲害、預防雜草生長及調節農作物的生長,只好使用農藥,但相對的若沒有遵守安全採收期之規定,在充分代謝前就採收,或未與其他作物田區充分區隔,導致污染鄰田,就容易有過量的農藥殘留。 表1為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食藥署公布的市售不合格農產品檢出情形,「白蘿蔔」共有31次違規,不合格率為19%(四捨五入,後同)。每2個月的不合格率分別為36%、9%、12%、12%、29%、31%,最高2次為2022年11~12月的36%及2023年9~10月的31%。依據2023年間食藥署公布的邊境檢驗不符合食品資訊,12月間進口的「白蘿蔔」就有2次農藥檢出不符合規定,分別檢出超標的可尼丁及禁用於蘿蔔的福賽絕。 表1、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各地抽檢白蘿蔔的農藥殘留結果統計 月份 區域 臺北市 新北及基隆 桃竹苗 中彰投 雲嘉南 高屏 宜花東 離島 合計 2022年 11~12月 不合格件數 2 1 1 1 0 0 0 0 5 合格 件數 2 0 2 0 1 1 1 2 9 2023年 1~2月 不合格件數 0 0 0 0 1 0 1 1 3 合格 件數 3 0 9 10 2 3 2 3 32 2023年 3~4月 不合格件數 1 2 0 0 1 0 0 0 4 合格 件數 1 6 2 1 5 1 6 7 29 2023年 5~6月 不合格件數 0 0 1 1 1 0 0 0 3 合格 件數 5 0 2 2 7 2 3 2 23 2023年 7~8月 不合格件數 2 0 3 0 0 1 0 0 6 合格 件數 2 0 1 3 3 1 3 2 15 2023年 9~10月 不合格件數 8 0 1 0 0 1 0 0 10 合格 件數 4 2 4 2 4 4 2 0 22 有鑑於此,消基會在2023年底特別針對市售的白蘿蔔樣品進行農藥殘留檢測,以提醒消費者在選購及食用時應留意事項。 採樣 2023年11月底至12月初於六都(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及南投縣的批發市場、農會生鮮超市、連鎖超市及傳統市場等地購買,共計購得18件樣品。 18件樣品中,2件標示為有機白蘿蔔;2件標示為中國大陸進口,7件標示為臺灣生產,其餘9件則沒有提供資訊。(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2) 表2、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 比較每百公克價格 消基會 農藥殘留 測試 農藥殘留410項:衛授食字第1111901537號「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5) 衛授食字第1121302471號《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硫代胺基甲酸鹽:衛授食字第1071902338號「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MOHWP0054.04)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4) 農藥殘留測試 18件樣品中,8件未檢出農藥。其餘10件皆有農藥檢出,4件(編號3「台北市農會蔬果舖子」販售、編號9「桃園市觀音區農村社區小鋪」販售、編號10「臺中市楓康超市東山店」販售、編號14「崇德市場(臺南市東區榮譽街292號)」販售)檢出1種農藥;2件(編號7「桃園市全聯福利中心觀音中山店」販售、編號16「高雄市愛國超市壹大店」販售)檢出2種農藥;1件(編號5「延吉市場(新北市土城區延吉街167號)」販售)檢出3種農藥,1件(編號13「臺南市俗俗的賣生鮮超市(崇德店)」販售)檢出5種農藥,1件(編號1「濱江果菜市場(臺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336號)21-11攤位」販售)檢出7種農藥,1件(編號15「台南市農會超市」販售)檢出11種農藥。 10件檢出農藥的樣品中,5件不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根莖類規定,這5件樣品中,檢出不得使用於根莖類農藥,包括4件(編號1、7、13及15)檢出芬普尼,1件(編號1)檢出賽諾寧,1件(編號15)檢出脫芬瑞和氟大滅和另外2種農藥(佈飛松和達滅芬)過量,1件(編號16)檢出超標的達特南。 檢視檢出的不合格農藥皆為殺蟲劑,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芬普尼、脫芬瑞、氟大滅、賽諾寧等4種為蘿蔔中不得檢出之殺蟲劑;達特南為內吸性(又稱系統性)殺蟲劑,水中溶解性高,容易被植物吸收,並在植物組織中移動,對許多以汁液為食的昆蟲,不分害蟲或益蟲,可能同時被殺死,如蜜蜂,歐盟因此將其禁用。內吸性殺蟲劑存在植物組織中,傳統的清水浸泡沖洗方式,對其清洗效果有限。 為了解本次不合格樣品各種情況下對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危險性,因此參考環境毒理學其中危險商數(Hazard Quotient,適用於非致癌物的風險因子),定義為不合格農藥檢出濃度與殘留容許量標準之比;危險指數(Hazard Index)則為所有危險商數的總和,四捨五入到整數,危險指數愈高表示愈可能產生高危險,以方便消費者判定不合格樣品的危險程度(請見表3)。5件不合格樣品中,4件檢出禁用農藥:1號檢出2種,危險指數為10;7號(進口蘿蔔)檢出1種,危險指數為2;13號檢出1種,危險指數為48;15號蘿蔔檢出3種禁用及2種超標,危險指數為49。另有1件(16號)未檢出禁用農藥,但檢出達特南超標,危險指數為2。13件合格樣品中,5件檢出殘留量符合規定的容許使用農藥,另外8件未檢出任何農藥,包括2件有機白蘿蔔。 表3、5件蘿蔔檢出禁用農藥的危險指數 編號 產地標示 檢出農藥 品項 不合格 品項 禁用農藥品項 超標但 容許農藥 品項 危險指數 1 — 7 2 2 — 10 7 中國 2 1 1 — 2 13 台灣 5 1 1 — 48 15 台灣 11 5 3 2 49 16 台灣 2 1 0 1 2 結論 本次抽驗18件蘿蔔樣品,共計有5件不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不合格比率為28%。若和食藥署公布抽檢結果相比,雖較2022年度11~12月的36%為低,然仍高於全年度平均的19%。檢視不合格樣品購買來源,1件來自批發市場外,其餘4件來自超市,其中有1件來自地方區域型的農會超市,農會超市主要用意為推廣在地農產品,盼透過不同管道銷售,提升地方農民收益,但若品質沒有把關的話,會讓消費者失去信心。 食藥署在2022年的邊境檢驗中,對中國大陸進口蘿蔔已提高到20~50%的查驗頻率,但本次抽驗的2件進口樣品,其中仍有1件不符合規定,且購自超市,顯示仍有不合格蘿蔔進入到國內的後市場中。2023年11月臺北市衛生局公布9月份的蔬果農殘稽查結果,有4件白蘿蔔不符合規定,來源也遍及超市、大賣場及批發市場。 食藥署(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間)檢出的農藥中,最多為可尼丁、芬普尼及達特南。分類本次不合格農藥的種類,芬普尼檢出次數最多,共有4件,芬普尼是一種環境殺蟲劑,對於殺蟑螂、螞蟻等效果頗佳,但禁用於蘿蔔類農作物。本次僅檢出1件達特南過量,達特南為新菸鹼類(Neonicotinoids)殺蟲劑之一,由於屬內吸性(又稱系統性)殺蟲劑,近年來發現在吸收農藥後的植物的莖、根、葉及花都會有少許毒素,導致授粉的蜜蜂中毒而減少,目前許多國家已經開始禁用該類型的農藥,歐盟也已禁用該類型的農藥於戶外的農作物使用,但溫室除外。 對消費者之呼籲 白蘿蔔味道溫和、營養也豐富,無論和任何食材烹煮都不搶味,消費者要如何挑選好的蘿蔔呢? 參考農業部的建議,挑選時要選蘿蔔表皮光滑細緻、結實且有重量感,用手按愈硬愈好,輕彈時聲音清脆,此外蘿蔔尾端最好圓潤膨脹些,表示已完全成熟,更清甜美味。若挑選時看到蘿蔔有裂痕,表示蘿蔔的含水量充足也夠成熟,並不會影響口感,但若買到空心蘿蔔(外表皮呈現粗糙、龜裂並出現堅硬褐色粗皮的木栓化細胞),表示蘿蔔已經過老了,營養素也流失,較不建議食用。 1.消費者購買回家後,如果沒有要立即烹煮,最好先將土壤拍除掉,並將頭部最前端部分切掉,可以避免殘留莖攝取 蘿蔔的養分,而降低原本的風味,也可以放於涼爽通風的位置,幫助農藥的降解。 2.烹煮前,先浸泡10~15分鐘,再於流動的清水下用軟刷刷洗,將表皮確實刷洗乾淨。 3.料理前,在削皮時,建議也可以削深一些,因為蘿蔔的外皮圈通常是苦味的來源,若把蘿蔔切開來看,就會發現蘿蔔有外圈跟內圈之分,只需把外圈去除就可降低蘿蔔的苦味。 4.若無法一次全部料理完,將削完皮的蘿蔔切段後放入密封袋,排除空氣後冷藏,因為去皮可以延緩蘿蔔的老化。切記不可冷凍,不然口感會變黏而不好吃。 對政府之呼籲 本次抽驗不合格比率為28%,仍然偏高,且本次採樣的時間為當季盛產期,顯示市售蘿蔔農殘問題仍未改善,加強檢驗(提高查驗比率)的成效有限。 1.消基會本次調查,進行大數據分析前,先上網取得從農場到消費者的蔬果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結果,如: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蔬果農藥殘毒快速檢驗日報表」、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農產品檢驗室-不合格日報表」、食藥署「邊境檢驗不符合食品資訊查詢結果」、食藥署「市售蔬果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結果」,發現各資料庫的結構不盡相同,透過網路進行數位檢索分析,耗時費工,成效有限。建議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跨部會協商,統一資料庫結構、建置追溯性識別和供應鏈資料,加入追蹤和驗證蔬果來源功能,鋪陳大趨勢分析的基礎,達到「源頭控管」的風險管理及危險降低之目標。 2.對於不合格的產品,建議參考危險指數和查緝數量,作為罰款依據,從源頭開始,對供應鏈上相關業者進行輔導,管考追蹤改善成果,並納入後續採樣檢測參考。 3.產地的農會、產銷班,應該定期輔導農民落實遵守安全採收期的觀念,宣導農藥商應針對農民作物,販售合規的農藥,農友應避免使用多種農藥混合,以免調配不當而造成使用過量的問題。合理的施用農藥,才能確保避免環境生態系受害。 對業者之呼籲 無論是消基會或地方政府進行農產品農藥殘留檢測,都屬於終端管理,以下幾點呼籲業者: 1.農藥為目前農場經營上不可或缺的資材,農民應該要落實田間管理,栽種時更應正確施用農藥,採收期前也應提早停止施用農藥,並預防鄰田污染,才能降低農殘的問題。 2.為了省時、省工及提高用藥效率,許多農友會自行混合農藥使用,依農業部的建議,最好是挑選市面上已混合多種藥劑的產品,因無論配方安定性、藥效或安全性,都較無風險。還有使用前也要詳閱標籤,依標示所述的稀釋倍數、用藥時機及施藥次數,才能避免農藥殘留。 3.供應鏈上的蔬果農產品大盤商和經銷商加入農藥安全使用的輔導對象,列入追蹤管制點。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表4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4年2月號514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