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正式收件,啟動寶林茶室團體訴訟
消基會正式收件,啟動寶林茶室團體訴訟
2024.06.17
一宗食物中毒事件,奪走了6條寶貴的生命,及24名被害者輕重傷病,沒想到平日常吃的「炒粿條」、「滑蛋河」或「炒河粉」,竟會如此輕易地造成消費者的死亡傷病,令人心痛不已。
這起寶林茶室的食物中毒案,讓我們看到了邦克列酸菌的可怕威力,這種細菌,一旦污染到食物中,不僅會引起嘔吐、腹瀉,更可能威脅到生命安全。這起事件警示我們,及餐飲業者真的要格外小心,不能掉以輕心。
這個備受社會矚目的嚴重食物中毒案件,消基會將為6位死者的家屬,及24位輕重不同傷病的受害者提起團體訴訟,除已於6月13日召開說明會,向受害者及其家屬詳細說明團體訴訟的流程、可爭取的權利項目,及必需提供文件資料外,並將於6月17日開始正式收件,待同委由本會提起本件團體訴訟的人數達到20人以上,我們完成所有訴前準備工作,就會依法向法院提起本件團體訴訟。
目前已表達由本會為他們提起團體訴訟意願的受害消費者,共有30人,但仍需這些受害消費者能夠儘速完成填寫表格,和提供證據資料等,本會才能早日進入提訟程序,所以我們在本次記者會再次提醒本件被害的消費者,儘速完成需配合的事項,讓我們儘快進入訴訟審理程序。
到目前為止,我們已開過3次義務律師團會議,啟動訴訟策略討論,及法律攻防的研析,雖然本件相關行政責任調查程序及刑事責任偵查程序,尚未完結,但本會仍會儘速完成本件團訟訴前準備工作,盡早向法院提起本件團體訴訟;另方面我們也會隨時緊盯行政責任調查結果及刑事責任偵查結果,適時納入團訟有利主張。
團體訴訟乃是一項需結合眾多人、物力的法律行動,我們祈請受害者、受害者家屬,甚至主管的協力,合作與耐心配合,讓我們一起努力為受害者、受害者家屬,共同爭取應有的權益。
※寶林茶室團訟案之收件截止時間: 113年7月31日。(掛號郵寄以寄出日郵戳為憑)
※寶林案團體訴訟收件說明(https://www.consumers.org.tw/product-detail-3683931.html )
※收件方式(請務必填寫線上表單及郵寄相關文件)
(一)表單,請於線上填寫:(填寫相關說明請見線上表單)
1.請於「損害賠償請求個人資料表單」(https://forms.gle/N2VrfqENDQFP8n74A)填寫團訟所需資料。 ※請務必填寫線上表單※,以利加速整體團訟作業,盡早提起訴訟。
2.請於表單上上傳「損害賠償明細表」(填寫相關說明請見該表說明)。
(二)相關需簽署文件及相關憑證正本,請以掛號郵寄至本會:
1.※以下請郵寄※「告知及同意事項書」、「請求權讓與書」、「個資法告知事項」、「賠償款項未領回聲明 書」,請詳閱瞭解後,需簽名部分請簽名或蓋章,並提供正本。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u/6/folders/1dxPyfI-R4aYRwEJ9Kn2U8DzqOqjb1JaN)
(1)請以個人為單位簽署相關文件,勿多人簽署於一份文件。
(2)「請求權讓與書」:若為未成年人(未滿18歲),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雙方簽名同 意。
2.※以下請郵寄※請依「損害賠償明細表」提供相關憑證正本。(準備請見該表說明)
3.以上文件掛號郵寄到消基會(地址:106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3)。請註明:寶林案團訟小組收,
以免延誤將來團體訴訟的進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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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林團訟案,消基會刻正積極處理中
3月22日,台北市遠百信義A13「寶林茶室」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件,造成4死24例個案通報,為近年重大食物中毒案件。 事件發生後,消基會於5月1日接到台北市法務局函詢是否有意願協助團訟,5月20日消基會正式函覆同意依《消費者保護法》就本案事件於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將正式提起團體訴訟。 消基會指出,到目前為止,已開過3次義務律師團會議,正式啟動法律訴訟的策略討論;5月2日,台北市政府召開寶林案受害者的說明會,會後消基會即召集有意願參加團訟的小組律師;當天,消基會也接由台北市法務局轉交的24份「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團體訴訟意願書」,至5月16日為止,消基會共接到30份意願書。 消基會表示,自接到30份消費者的意願書後,便於5月20日開始一一以電話、電郵方式與受害消費者聯繫,展開團體訴訟的前置作業,並通知6月13日召開受害者說明會。 消基會指出,目前行政、刑事尚未釐清責任歸屬,案件尚未偵結,本會會密切關注該等案件進程,隨時納入團訟策略。 消基會表示,團體訴訟是一項結合眾多人、物力的法律行動,需要受害者、家屬、律師及社會關心人士的協力、合作與耐心配合,因此,盼望整體社會給予祝福,讓我們一起努力為受害消費者討回應有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24草莓即食品調查測試 約9成檢出農藥殘留
每年11月至隔年4月間為臺灣的草莓季,這個時節是草莓的盛產季節。草莓口感酸甜,顏色及模樣都很討喜,直接食用或製成各式草莓即食品如蛋糕、大福、甜點等,都非常受各年齡層消費者喜愛。草莓屬於連續採收的農作物,若氣溫不穩定,易發生病蟲害,農民為了防範病蟲害及避免抗藥性的發生,可能會頻繁輪替使用不同作用機制的農藥,造成農藥殘留的風險提高。 市售草莓除了臺灣自產之外,由日本、韓國等地進口的草莓亦非常受消費者青睞,但近年來進口草莓於邊境檢驗出農藥殘留不合格的情況時有所聞。統計近2年邊境檢驗進口草莓不合格的件數,2022年不合格件數37件,2023年有28件,檢視2年草莓不合格出口國中,以日本63件最高,其餘為美國和土耳其各1件;另外,由食藥署公布的抽驗資料中發現(品名為草莓者),2022年抽驗50件,有8件不合格,不合格率16%,2023年抽驗82件,有15件不合格,不合格率18%,檢出率並無明顯改善。 經水洗過的草莓容易腐爛、發霉,因此一般消費者在新鮮草莓購買後,若不馬上食用,會先挑除壞掉或發霉部分後再冷藏,待食用前才進行清洗,以利延長保存。本會多次接獲消費者詢問草莓蛋糕或甜點等草莓相關食品,在放置1~2天後,草莓看起來還是新鮮狀態,因此對這類草莓即食品的草莓是否有經過清洗產生疑問,因為草莓在種植期間可能有噴灑農藥,有些消費者在食用這些含新鮮草莓的食品會產生顧慮。為釋解消費者的疑問,本會進行市售草莓相關即食品的草莓農藥殘留調查測試,以作為消費者選購、食用時的參考。 樣品 2024年2月間,於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的蛋糕、麵包及甜點專賣店購買,共計購得17件樣品(編號1號及5號於2/19及2/26共採樣2次,2次採樣視為個別樣品),其中臺北市9件、新北市5件、臺中市1件、臺南市1件及高雄市1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調查檢驗單位 411項農藥殘留 農藥殘留410項依據2022年8月17日衛授食字第1111901537號-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5)(註:實驗室擴充原方法適用基質,非屬食藥署該項認證範圍。) 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依據2018年11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71902338號-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MOHWP0054.04) (註:實驗室擴充原方法適用基質,非屬食藥署該項認證範圍。) 參考《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草莓及小漿果類限量標準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11項農藥殘留測試(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6) 參考《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草莓及小漿果類限量標準,目前共有146項限量標準,本次17件樣品中,有16件檢出農藥殘留,檢出品項總計43項,除2項不得檢出及1項過量外,其餘就《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來說,殘留量均在容許標準內。另外,依據衛福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資料可以知道,農藥殘留容許量的制定為經過審核農藥的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會商農業部,再經由專家委員審核通過,但考量本次17件樣品均為即食食品(簡稱即食品),其風險若以現有的限量標準來衡量是否恰當,還有待主管機關說明。 本次調查411項(含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農藥殘留測試,在第一次採樣(2/18〜2/22),15件全數檢出農藥殘留,其中編號9號檢出第滅寧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草莓及小漿果類限量標準,其中編號1號及5號樣品,因複測樣品量不足情況下,第一次僅測試410項農藥殘留,未能得知「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是否有殘留狀況,故此2件樣品進行第二次重新採樣及411項農藥殘留測試。另外,5號樣品在第一次測試結果中,檢出二氯松及三氯松,「二氯松」是屬於「不得檢出」的農藥殘留種類,「三氯松」則是屬於草莓及小漿果類中「不得檢出」的農藥殘留種類;第二次採樣編號1號及5號樣品進行411項農藥殘留測試後,1號樣品第一次檢出13項農殘,第二次檢出17項農殘,而5號樣品在第二次測試則完全無檢出,雖購買來源及品名相同,但因採樣時間不同,因此視為不同檢體,且考量樣品為市售即食品,原料來源消費者無法得知,故檢出「不得檢出」之農藥殘留的後續追蹤,僅能仰賴主管單位進行。 比較2022年本會調查測試12件國內外鮮草莓(未經清洗)農藥殘留(請見本會《消費者報導》雜誌第491期)結果發現,2022年12件樣品(國產6件、日本產5件及韓國產1件)檢出40項農藥殘留,其中「不得檢出」的農藥殘留有5項(國產樣品2項,日本產地有3項);本次17件草莓商品的草莓樣品則檢出43項農藥殘留,其中「不得檢出」有2項。兩年度的調查中檢出30項相同農藥殘留,再比較各種農殘測得的最高濃度,2024年度有19項濃度較高,2022年度有9項濃度較高,另有2項濃度相同(詳見圖1);就檢出率觀察也可以發現2024年農藥殘留檢出率較偏高(詳見圖2),比較內容請見表2。另外,比較2022及2024兩年度的調查,只在2022年鮮草莓檢出的農藥殘留有10項(如表3),只在2024年草莓即食品的草莓檢出的農藥殘留則為13項(如表4)。 表2、比較2022年鮮草莓及2024年含草莓商品農藥殘留測試 測試年份 樣品數量 檢出農殘 品項數量 不得檢出 農殘品項數量 30種相同農殘測得較高濃度數量 30種相同農殘檢出率較高數量 2022鮮草莓 12 40 5 9 10 2024草莓 即食品 17 43 2 19 20 圖1、2024年草莓即食品的草莓及2022年鮮草莓30項相同農藥殘留測試檢出最高濃度比較 圖2、2024年草莓即食品的草莓及2022年鮮草莓30項相同農藥殘留測試檢出率比較 表3、只有在2022鮮草莓(樣品共12件)檢出的農殘品項,以檢出率排序 品項 檢出次數 檢出濃度範圍(ppm) 檢出率(%) 最低 最高 賽派芬 1 0.09 0.09 8 賽果培* 1 0.12 0.12 8 滅派林 1 0.15 0.15 8 脫芬瑞* 1 0.02 0.02 8 氟大滅 1 0.03 0.03 8 克凡派* 1 0.02 0.02 8 平硫瑞 1 0.17 0.17 8 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 1 0.23 0.23 8 賽安勃* 2 0.02 0.02 17 氟尼胺* 3 0.1 0.13 25 註:品名含「*」者為不得檢出之品項。 表4、只有在2024草莓即食品(樣品共17件)檢出的農殘品項,以檢出率排序 品項 檢出次數 檢出濃度範圍(ppm) 檢出率(%) 最低 最高 滅芬諾 1 0.05 0.05 6 速殺氟 1 0.01 0.01 6 派滅芬 1 0.02 0.02 6 四氯異苯腈 1 0.23 0.23 6 三氯松* 1 0.39 0.39 6 二氯松* 1 0.05 0.05 6 賜派芬 2 0.02 0.02 12 納乃得 3 0.01 0.26 18 芬普蟎 3 0.01 0.03 18 第滅寧 4 0.01 0.9 24 氟比來 5 0.02 0.82 29 普拔克 6 0.03 2.95 35 益達胺 6 0.02 0.48 35 註:品名含「*」者為不得檢出之品項。 為方便消費者排序不合格樣品的危險程度,表5分別列出2022年及2024年危險指數(Hazard Index,HI)。本報告定義危險商(Hazard Quotient,HQ)為農藥檢出濃度與殘留容許量標準之比,HI為各危險商之加總。比較2個年度HI較高的前3名,2022年為編號11號檢出7項農殘(HI 24.3),9號檢出4項農殘(HI 15.0),10號檢出3項農殘(HI 10.0),以上3件樣品的產地均為日本;2024年則為編號5號檢出16項農殘(HI 44.4),9號檢出13項農殘(HI 8.0),7號檢出17項農殘(HI 1.1)。比較2個年度的HI平均值分別為5.0及3.6;剔除最高HI的1件樣品,HI平均值分別降低至3.2及1.1;剔除最高HI的2件樣品,HI平均值分別降低至2.0及0.6;剔除最高HI的3件樣品,HI平均值分別降低至1.2及0.6。 表5、2022及2024年危險指數 2022年12件樣品 2024年17件樣品 編號 危險指數 編號 危險指數 1 0.3 1 0.9 2 1.1 1-2 0.8 3 0.2 2 0.7 4 3.4 3 0.5 5 0.9 4 0.9 6 2.3 5 44.4 7* 2.1 5-2 0 8* 0.1 6 0.4 9* 15.0 7 1.1 10* 10.0 8 0.6 11* 24.3 9 8.0 12 0.0 10 0.1 11 0.1 12 0.9 13 0.4 14 0.9 15 0.7 註:編號含「*」者產地為日本。 在2022年鮮草莓調查測試中,臺灣產地6件中有2件不合格,日本產地5件中有4件不合格,表5中日本的HI也較國產的高;剔除最高HI樣品3件,2022年及2024年HI平均值分別低至1.2及0.6。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約10年前就已經研擬出一套不需要使用化學合成農藥,改以應用健康種苗、田間管理、監測及非農藥資材(對環境友善的植物保護資材)等的「預防」為主軸的整合性病蟲害管理技術,希望農作物在栽培期間能夠擺脫化學合成農藥的陰霾。 結論給消費者的建議 1.草莓可以製作多種食品,但本次調查發現該等草莓即食品還是有農藥殘留問題存在。對於很多以外食為主的消費者,每日是否可以食得安心,往往只仰賴業者製造良好的食品,故消費者在食品的選擇上一定要多替自身把關,對於風險不確定的食品應斟酌是否購買食用。 2.對於許多草莓控的消費者,建議可以選購新鮮草莓食用,據農業藥物試驗所發布訊息:草莓經清洗和去除蒂頭後,農藥殘留的去除率達47~92%。多次清洗後再食用,可以降低食入農藥殘留的風險;另外,也可以優先選購基於植株健康管理的整合性病蟲害管理種植的草莓,如以預防蟲害為主軸的室內栽培,或以奈米鈣矽肥料強化植株健康種植的草莓。 3.有結石體質的消費者應減少食用草莓,因為草莓富含草酸,若飲水量及鈣質攝取不足,無法形成草酸鈣隨糞便排出,將進而導致結石產生;草莓表皮的蛋白質易引起過敏,有過敏體質的消費者也要斟酌食用;草莓表面的小籽,含膳食纖維會刺激腸道蠕動,加上草莓含的鉀離子,大量吃會導致腸道細胞滲透壓改變,易引起腹瀉或造成腸道蠕動過快等不適症狀;腎臟病患者需控制鉀離子攝取量,也不宜多吃草莓。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本會本次檢出的農藥種類、相同農藥殘留最高濃度檢出數量及檢出率,均較2022年本會所做檢測數據為高。雖然依《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來說,本次檢測的17件樣品除1件檢出不得檢出的農藥及1件過量外,其餘殘留量均在容許標準內,但考量其為即食品,危害指數恐令人更有疑慮。因為消費者並沒有清洗的機會而將這些農藥殘留的即食品直接下肚,且食用年齡層涵蓋兒童到老年長者甚至生病者,這些風險以現有法規規定農藥殘留數量標準是否恰當,主管機關應重為檢視,進行研究評估是否應為更嚴格的要求,讓消費者可以安心食用。 2.檢驗結果數據除可用於符法性判定,建議研擬提供危險指數,俾供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並作為風險控管的採樣計畫依據。 3.本次檢驗方法適用範圍僅限於蔬果類、穀類、乾豆類、茶類、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等食品,對於本次調查草莓食品中的草莓為基質時並不適用,主管單位應本其主管之作物或食品,精進既有方法,擴充適用基質範圍,讓此類商品在檢驗農藥殘留也有依據的檢驗方法。 給業者的建議 草莓即時食品的商機無限,本次調查發現這些草莓即時食品的農藥殘留,相對鮮草莓的農藥殘留,風險雖然較低,但沒有太大區別。草莓清洗後雖然不易保存,但為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業者應秉持企業責任,在研製食品前,應以提供消費者安全、安心的食品為最高原則,選購低農殘草莓,並在製作食品前,落實相關清潔程序,確保消費者可以食的安心。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表6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4年6月號518期。 ※補充:二氯松及三氯松為有機磷類殺蟲劑,常見的中毒症狀有痰多、流汗、流口水、腹痛、腹瀉、胸口悶、呼吸喘、頭痛、視力模糊,較嚴重時會出現瞳孔縮小、心跳過慢、肌肉震顫、痙攣及昏睡,甚至產生呼吸麻痺、肺水腫、昏迷或死亡。(資料出處:農業部) ※藍字部分為2024年5月21日修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磚」心選購 注意風險 「塑膠地磚」3件標示不符、1件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如何快速改變屋內風格,使空間煥然一新?方便、美觀、汰換門檻低的塑膠地磚是許多租屋族的選擇。然而,正因塑膠地磚每日都會與使用者有踩踏、坐臥等「親密接觸」,消費者應嚴加注意塑膠地磚的安全性。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簡稱標檢局)共同合作,介紹塑膠地磚的潛藏危害與風險,引導消費者安全選購;也對市售的塑膠地磚進行抽驗,確認其安全性是否符合標準。 塑膠地磚是於112年1月1日起才列為應施檢驗商品,須檢驗合格後才能在市場販售。塑膠地磚的材質造就其方便性,然而未經檢驗合格的商品可能含有超量的塑化劑。塑化劑為一種環境荷爾蒙,屬干擾生物體內分泌的化學物質,會使兒童增加免疫系統受損、甲狀腺腫瘤、過動兒和幼兒學習障礙、注意力不集中等風險。若加入的塑化劑含量超標,就有可能對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為避免此事發生,消基會與標檢局共同合作,對市面上的塑膠地磚進行抽查檢驗。 112年8月由標檢局從市面塑膠地磚的販售通路中,隨機購買10件樣品進行抽驗。檢驗項目有:品質項目中的「塑化劑含量」檢驗,以CNS 8906(110年版)「聚氯乙烯系地磚」作為審查標準,以及標示查核中的「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檢驗,以商品檢驗法及CNS 8906第10節為標準,總計共三項。 檢驗結果: 經查驗,「塑化劑含量」全數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8);「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項次3、7、8)。分析如下: 1. 「商品檢驗標識」不符之商品計1件為: 項次8「華麗地磚2.0mm」,其不符合之情形為: 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經調查已完成檢驗程序,屬漏標情形,並已完成改善。 2.「中文標示」不符之商品計3件為: 項次3「特力屋無鄰苯塑膠地磚」: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未標示表示製品種類之記號。 項次7「Lvi.V石塑耐磨地板」:其不符之情形為中文標示之厚度(7.5 mm)與英文標示(8 mm)不一致。 項次8「華麗地磚2.0mm」,其不符之情形為:未標示製造商地址、使用場所及表示製品種類之記號。 3件商品均已完成改善。 塑膠地磚與消費者生活接觸頻繁,應儘可能降低對使用者健康所可能造成的風險,對於其中添加物的控管應嚴格檢驗,保障國民安全。而為了讓消費者能夠自由、全面比對各項商品,塑膠地磚上應明確標示必須資訊,使消費者與製造商間的資訊透明公開,能夠更放心的選購與使用。 建議與呼籲: 消基會及標準局共同呼籲,廠商在製造塑膠地磚時應注意具有安全性及標示正確,不會導致消費者誤認,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塑膠地磚商品時注意下列事項: 1. 選購時應注意商品的標示是否清楚。商品上應有明確標示如廠商地址、電話、尺度(厚度)、製造日期、使用場所、表示製品種類之記號。若有使用回收材料,應標示回收材料之比例,若有符合防焰,應有防焰性標示。並應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之「塑膠地磚」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c/)。 消基會提醒,注意標示既是消費者的義務,也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保障自己權益的重要方法。 2.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方法或注意事項等標示,並在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按照說明使用並注意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3. 黏貼塑膠地磚後,要打開窗戶通風,將黏著劑甲醛氣味散去,保障健康。 4. 消費者開始使用後,仍要注意商品品質。使用時,若消費者發現商品出現表層破損、裸露出內層、與平時使用不同的情況(如:出現油狀物質)等,應立即進行更換地磚,以保護消費者自身安全。 越來越多消費者嘗試以塑膠地磚為房屋進行裝潢,為房屋空間換上不一樣的風格。而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雖然此次抽驗並無塑化劑含量超標的商品,但消費者在選購塑膠地磚時仍要謹慎選擇、注意各項資訊,購買後也要正確使用,確保其品質的維持,給自己一個舒適、美觀又安全的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標準局與消基會共同公布市售「塑膠地磚」商品檢測結果 檢測標準/法規、檢測項目、檢測/查核結果 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檢測/查核結果 CNS 8906(110年版)「聚氯乙烯系地磚」 (一)品質項目: 塑化劑含量 全數符合規定。 商品檢驗法及CNS 8906第10節 (三)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 計 1 件不符合規定(項次 8),為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經調查已完成檢驗程序,屬漏標情形,並已完成改善。 中文標示 計 3 件不符合規定(項次 3、7、8),均已完成改善: 1. 項次3:未標示表示製品種類之記號。 2. 項次7:中文標示之厚度(7.5 mm)與英文標示(8 mm)不一致。 3. 項次8:未標示製造商地址、使用場所及表示製品種類之記號。 附件二 塑膠地磚樣品 塑膠地磚(商品檢驗標識或中文標示不符合)項次3、7、8 附件三、112年度「塑膠地磚」商品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請點選觀看)地牛翻身 房屋倒塌 消基會呼籲政府、建商共同協助消費者安家
4月3日7時58分,台灣發生規模7.2強震,全台各地都傳出建築物龜裂或結構損壞情事,而花蓮更發生房屋倒塌及傾斜的狀況。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孫振義召集人表示,在現行抗震設計規範中,最重要的目標是讓新建建築達到「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標準。 由於花蓮位屬台灣地震熱區,全國適用的建築物耐震補強推廣與舊建築改建政策(例如「都市更新」與「危險老舊建築重建」)顯然已不敷使用。是以,政府相關部門當可基於價值工程原則,透過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支援專案計畫,鼓勵和輔導民眾改建或補強既有耐震力不足的建築物,以確保公共安全和減少潛在的地震災害風險。這些措施包括:抗震評估補助或稅收減免、提供技術諮詢和指導、抗震補強補助、低利率貸款或稅負優惠、立法規範限期改善或改建、推廣防震教育與優良重建案例表揚等。透過上述這些措施,政府不僅能夠提升建築物抗震安全性,也能夠創造一個更安全、永續的觀光休閒與生活環境,減少地震帶來的潛在威脅與損失。 近期,消基會接到消費者來電諮詢表示,在此次0403地震中,還在交屋程序的房舍出現嚴重龜裂,是否可以解約退房?也有消費者來電說,經過地震嚴重晃動,大樓外牆磁磚嚴重脫落,這筆修理費該誰負擔呢?有沒有機會和建商協商、尋求免費(或部分)的修繕協助呢?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陳明遠委員指出,就已完工部分,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條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十五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 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所以,以上所述設施若在保固期間內,可由建商負責維修處理,若不在保固期間內,則可由建商協助找原廠商付費修繕。 此外,再依「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 2 條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第5款本公寓大廈外牆(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之使用管理:(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 1.之情形) 1.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劣化情形, 並作成紀錄。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如有新增剝落或浮起(凸起)之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應請求召集人於一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相關修繕、管理、維護事宜外,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如防護網或警示帶),並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消基會表示,以上情形若在保固期間內,可由建商負責維修處理,若不在保固期間內,消費者還是可由建商協助找原廠商付費修繕。 若屬個人專有產權部分,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7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防水、衛浴設備、廚具、對講機...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因此,以上若在保固期間內可由建商負責維修處理,若不在保固期間內,可由建商協助找原廠商付費修繕,至於保固期間,除上述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保固期間外,消費者亦可於購買時與建商協商爭取各項設施更優惠的保固〝年限〞。 若房屋尚在施工期間,消基會提醒,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4條 不可抗力因素處理: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值得一提的是,房屋委員會林旺根委員表示,日本的住宅品質確保法明定(新建住宅)瑕疵擔保責任為20年,顯現日本政府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用心,這在同樣是多震地帶的台灣,建議主管機關比照修法採行,照顧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碰到任何房屋相關問題,可以致電消基會或是向消基會義務律師預約諮詢服務。 消基會的服務電話是: 台北總會:02-27001234 中區分事務所:04-2375-7234 雲嘉南分事務所:06-241-1234 南區分事務所:07-241-1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23年鴨血攙偽調查測試 約7成鴨血含雞成分
在臺灣一年四季都可以享用火鍋,而「鴨血」是火鍋的熱門配菜,其含有豐富鐵質,口感軟嫩如果凍,尤其麻辣湯底的火鍋,鴨血更是其中主角。2014年間臺北市衛生局抽查20樣散裝鴨血,都有「混血」情況;2015年間主管機關查獲有業者將沾有禽鳥糞便、羽毛的飼料用污染禽血,加入鴨血、豬血糕等火鍋料,流入市面火鍋料理店,嚴重影響食品安全衛生。 養鴨協會於2015年時表示,臺灣屠宰鴨隻每年約3,000萬隻,約能做出540萬公斤純鴨血,占整體鴨血市場約1成,鴨子的數量少,因此血量不足市場所需。一般市面上看到的「鴨血」大多數是由雞、鴨、鵝等禽血混合製作,另外在後續加工可能再添加水分、磷酸鹽類等添加物,因此,在市面上看到的相關商品,多數僅標示「鴨血」,如此就有標示不實及誤導消費者的疑慮。 為增進禽血採集的衛生程度,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現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與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農科院)合作,推動屠宰場收血設備的改善,讓供食用級血液者的屠宰場加裝分離污水之設備,降低禽血收集過程的污染。 然因「純鴨血」的產量供不應求,大部分鴨血是混合其他禽血,故近年衛生單位在進行食品稽查時,多會要求業者若鴨血產品含有其他禽血,應標示為水血、禽血、鴨血(水血)、鴨血(禽血)、鴨血(含雞血)等名稱,避免誤導,維護消費者權益。本會於2023年10月間調查市面鴨血相關商品(如:包裝、散裝、生鮮或現場調理)的標示方式發現,大部分商品還是以「鴨血」二字作為標示,顯見此項宣導還未落實,實有必要提醒消費者及主管單位應正視禽血標示問題,及提供消費者知悉「鴨血」商品成分中是否有混血的問題。 採樣 本次調查樣品採樣共進行兩次,分別於2023年10及12月間,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連鎖大賣場、即食鴨血專賣店及網路電商平臺購買。第一次採樣於10月間共購得15件,並委託經食藥署認證之單位進行第一次雞之定性檢驗;此15件樣品為了再進行第二次測試,於12月再進行第二次採樣,15件樣品中有13件樣品需再次進行採樣(其中編號3、4號因有未開封樣品能夠進行第二次測試,故未重新採樣)。兩次採樣相同品名的15件樣品中,9件為加工類包裝樣品、1件即食調理類樣品及5件生鮮類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結果判讀依據 調查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購買價格調查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動物成分雞之定性檢驗 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雞成分之定性檢驗(2013年11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21951087號公告修正)(定量極限0.1%) 檢驗結果為陽性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8條 台美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技術服務中心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10件加工及調理類樣品中,有9件加工類包裝麻辣鴨血類樣品,為編號1~9號,售價介於169〜359元,每百公克單價介於22~44元,單價較低者為編號9「椪一下麻辣果凍鴨血」,較高者為1號「飄香麻辣鴨血臭豆腐粉絲煲」;另有1件現場調理樣品售價95元,單價12元,為編號10號「鴨血湯」;5件生鮮鴨血類樣品中,1件包裝樣品售價26元,單價3.7元,為編號11號「生鮮鴨血」;另外4件散裝為編號12〜15號,售價20〜60元,單價3.0〜6.1元,單價較低者為編號13「鴨血」,較高者為12號「生鴨血」。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詳細條文請見文末BOX)。 本次調查測試15件樣品中,有10件包裝樣品,其標示內容均符合《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另有5件為散裝,但因為「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的規範範圍不包含鴨血,故未列入本次調查範圍。 另外,依據《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訂定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詳細條文請見文末BOX),商品含有「芝麻及其製品及大豆及其製品」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10件包裝樣品中,有1件含「芝麻醬」未標示顯著醒語資訊,為編號9號「椪一下麻辣果凍鴨血」。 若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1項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動物成分定性檢驗 消費者在市面上看到的包裝或散裝鴨血商品大多僅以「鴨血」二字標示,因此許多消費者以為眼見標示為「鴨血」的商品,就是單純由鴨血製成。2015年間,全臺最大鴨血製造商被爆出使用飼料級血液製作水血產品,當時多家知名餐廳業者皆受害,令人記憶猶新。《食安法》第28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目前各地衛生單位抽驗標示「鴨血」的商品,經判定若發現有混血情況,會要求業者改正標示方式,目前「禽血」商品的標示,若含有其他動物血液,建議標為「水血」、「禽血」、「鴨血(水血)」、「鴨血(禽血)」、「鴨血(含雞血)」等作區別,避免誤導消費者。 市面常見的兩種動物血液商品為鴨血(一般為圓型)和豬血(一般為長方型),有鑑於「純鴨血」的產量不大,本會先隨機採購調查3件(編號12~14號)宣稱為「鴨血」的生鮮商品,經送測了解是否含雞或豬成分後,3件均測得雞成分,未測得豬的成分,故本次調查測試優先測試是否含雞成分。 經採樣調查測試15件宣稱「鴨血」的樣品分別於11月及12月委託兩家食藥署認證實驗室以相同檢驗方法進行「雞成分之定性檢驗」。11月送測樣品,僅有2件(編號5及13號,其中編號5號11月及12月送驗的樣品保存期限不同)未檢出(測試結果為陰性)雞成分,其餘13件均檢出雞成分;12月送測樣品則有6件未檢出雞成分(為編號2、3、4、7、9及11號,後3件樣品的保存日期不同),其餘9件均檢出雞成分。製造日期相同,測試結果不同的樣品有3件(編號2、3及4號);製造日期不同,測試結果不同的樣品有4件(5、7、9及11號),另有1件散裝樣品(編號13號)兩次檢驗結果也不同。 本檢驗方法之測試範圍,係指能夠抽取出DNA者之食品,經過高度加工造成DNA過度裂解之食品則不適用於本檢驗方法。編號1~9號經加工的商品,出現較多分歧的結果。整體調查結果發現,11月和12月各15件樣品分別有8成(13件)和6成(9件)的鴨血檢出含雞成分,平均檢出率約7成。而檢視其標示情形發現,10件包裝樣品(有標示者),僅編號5及6號在鴨血成分標示上,有以衛生單位要求的方式用「水血」二字標示,是比較可以讓消費者明確知悉此商品除了鴨血還有混合其他禽血;其餘兩次測試均檢出雞成分(不論是否為相同保存期限),但標示僅以「鴨血」為標示的樣品如編號1、8及12號,是較不符合衛生單位要求的標示方式,無法讓消費者知道該鴨血商品是否混有其他禽血。 關於本次檢出含雞成分的樣品是否就是混合雞血,還有待主管機關認定,若業者經認定確有標示不實的情況,依《食安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 本次調查測試結果發現,15件樣品平均約7成檢出含「雞的成分」,是否就是「鴨血混合雞血」,有待主管機關判定。另外提醒消費者,鴨血製程中,可能會添加磷酸鹽類、檸檬酸鹽類等,而食用火鍋時通常會搭配各式火鍋料當作配菜,本會曾調查火鍋料磷酸鹽,發現含量介於400~2,500 mg/kg,其中丸類的含量較高,消費者在食用火鍋選用食材上一定要斟酌份量,避免食入過多的磷酸鹽。 對於本次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目前鴨血若混合其他禽類血液,依現行衛生單位要求,應標示為「水血」、「禽血」、「鴨血(水血)」、「鴨血(禽血)」、「鴨血(含雞血)」等,消費者選購時應注意標示狀況,或是主動詢問,例如包裝商品上有負責廠商電話,可以多加詢問確認內容;散裝商品可以詢問來源是否就是100%鴨血。 2.本次調查9件市售經調味加工過的麻辣鴨血類商品,檢視其包裝營養標示發現,若將一整包食用完,就會吃入1,857〜4,000毫克的鈉,超過衛生福利部建議,每日鈉總攝取量2,400毫克(即6公克鹽),消費者食用務必注意份量。 3.消費者在選購時可以觀察一下外觀作判斷,豬血通常呈深紅色,質地可能相當濃稠;鴨血的顏色比雞血深,但比豬血淺,可能帶有紫色色系;雞血通常呈鮮紅色,通常比豬血更淡、更稀。本次採購5件生鮮樣品,觀察切面外觀,編號11號樣品切面紋路與其他4件不同(參考下圖),較不光滑平整;觸感5件無明顯不同,均略有硬度;編號11號顏色略帶鮮紅,其餘4件差別不大;表面均有小小的氣孔。 圖、生鮮樣品切面 編號11號:△(11月送測檢出雞成分) 編號12號:●(2次送測均檢出雞成分) 編號13號:△(12月送測檢出雞成分) 編號14號:●(2次送測均檢出雞成分) 編號15號:●(2次送測均檢出雞成分)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雖然習慣上將禽血(鴨、雞或鵝)製品稱為「鴨血」,但於菜單或包裝上僅以「鴨血」二字標示,未說明完整商品內容物,易使民眾誤解為100%「純鴨血」,為了避免商品標示誤導及應提供正確資訊給消費者,主管機關應積極向消費者、業者及販售者宣導正確的禽血標示方式,讓消費者可以有判別的依循方式。 2.國內已在2015年由防檢局(現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研發收集設備,但禽血收集首重屠宰現場製程收集的衛生,主關機關應有查核機制,確保禽血生產製作過程符合食用衛生標準,並且應公布查核結果供消費者知悉。另外,也應建立查詢管道,供消費者查詢取得符合生產衛生標示的業者及商品,讓消費者可以安心選購。 3.生鮮禽血除了是國人食用火鍋喜愛的配料,另外經調味加工包裝後的商品在市面上更是琳瑯滿目,其中不乏名人代言商品,商機無限,建議應進行抽驗市售鴨血標示是否符合食品相關法令的要求,並公布調查結果,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給業者的建議 1.鴨血製作過程中若混合其他禽血,務必標示為「水血」、「禽血」、「鴨血(水血)」、「鴨血(禽血)」、「鴨血(含雞血)」等,供消費者區別商品是否經過其他禽血混製,避免誤導消費者。 2.鴨血加工商品的鴨血原料來源,業者也務必進行把關,並且正確標示,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https://reurl.cc/65M73y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https://reurl.cc/qL2rq0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https://www.mohw.gov.tw/cp-16-43376-1.html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表2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4年4月號516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寶林茶室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件 消基會聲明願為被害人協助提起團體訴訟
台北市遠百信義A13「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損害擴大,截至目前為止,被害人數已近20人,其中並有2位被害人死亡,另有5人仍在加護病房搶救中,實令人驚駭憂心。 此駭人聽聞的嚴重食物中毒案件,雖然主管機關初步判斷,係由米酵菌酸毒素造成的可能性最高,但消基會仍衷心期盼中央和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能以最快速度查明事實真相,除防杜事件的再度發生,及有效降低民眾的疑慮與不安外,更得進一步追究相關廠商或人員的民、刑事法律責任。 消基會一本維護消費者權益立場特別發出聲明,若主管機關確認就本事件應負責的相關廠商或人員,且被害人符合消保法規定請求權人20人以上團訟的門檻條件,消基會將義不容辭為本件被害人提供團訟協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電費齊漲 消基會為民請命 請凍漲或補貼醫療院所電費 ,讓民眾安心就醫
根據台電近年財報,前年虧損高達2675億元,去年即便有政府補貼的500億元,仍然賠了1985億元,累計虧損高達3820億元,為了避免台電破產,行政院去年決定今年增資台電1000億元;但由於目前國際燃料價格仍居高不下。於是,經濟部決定四月起全面調漲電價,電價調整平均調幅11%,工業、小商家及民生用電全面調漲。據經濟部規畫,這次不僅工業用電的電價將大幅調升,一般民生用電、小商家、低壓用電也將全面調漲,包括長期凍漲的用電330度以下也涵蓋在內,適用調幅5%拉高至每月用電700度以下,700度至1000度估計漲幅7%,1000度以上預估調升10%,共約有逾1340萬戶家庭受影響。 消息甫出,鐵路火車、高速鐵路、公車、捷運等公共運輸紛紛表示將評估運輸費用漲價事宜,甚至連房屋租金都要翻漲電費,讓在外租屋的上班族、學子哀嚎不已。雖然央行預防性升息半碼,以期壓抑蠢蠢欲動的各種物價但勢不可擋,各行各業對於經濟部「樂觀」的電費漲勢預估,各個惴惴不安。 消基會指出,目前觀之,電價漲勢已成定局,但行政院仍應做好配套措施,盡量降低民眾的痛苦指數。例如,衛生福利部日前才取消掛號費上限,形同同意掛號費漲價,如今四月再漲電費,該筆費用又名正言順以掛號費名目或自費項目轉嫁到病患身上,豈不是讓病家再剝一層皮,對於就醫產生猶豫或延遲,以致小病變大病?!因此,消基會為消費者請命,應比照各級學校電費凍漲精神,採行電費凍漲或適度補貼醫療院所的電費,成全病患的就醫權。 消基會表示,千萬不要小覷電價漲價的反作用力,電價漲,各行各業也會跟著形成漲勢,一發不可收拾,民眾面對如此嚴峻的經濟壓力,薪資又無法即時跟上,日子將如何安然度過?若不幸病痛纏身,該要再如何面對掛號費、醫療院所電費雙漲情事?因此,消基會呼籲,行政院應凍漲或補貼醫療院所的電費,至少讓病患能夠安心就醫療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反對衛福部取消掛號費參考範圍 恐犧牲消費者權益
近數月來,眾多醫療機構紛紛調高掛號費,並依衛福部前身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21日衛署醫字第0990208572公告意旨,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備查。由於部分縣市衛生局要求醫療機構報備程序需說明費用計算基準並附實證,再進行審查准駁,導致爭議多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遂發函予衛福部表示:「掛號費為『行政管理費用』而非醫療法所稱的『醫療費用』得由醫療機構自行審酌,無須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且『醫療機構收費掛號費參考範圍』屬於行政指導,所要求的備查也僅為通知或陳報主管機關知悉,請衛福部整合,並優化各縣市掛號費備查程序」。 對於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函旨要求,衛福部於3月4日發文公告停止適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衛福部的說法是,讓收費回歸市場機制,醫療院所可自行調整掛號費,無需再送衛生局備查,減輕經營壓力。回顧99年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上述「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時的說法:「上開有關掛號費之管理規範,衛生署均將納入醫院評鑑項目,同時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對其轄內醫療機構加強輔導,以使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用均在合理範圍並能減輕民眾就醫之負擔。」,想不到衛福部已忘記當初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體恤民衆福祉的初衷,更未察醫師公會聯合會函旨僅是請衞福部「整合,並優化各縣市掛號費備查程序」,竟一舉公告停止該公告的適用,不但怠於行政管理作為,且恐將影響民眾就醫權益巨鉅。通貨膨脹已讓民眾財務捉襟見肘,適逢新冠肺炎疫情仍熾,流感疫情亦在盛行,醫療機構掛號如在主管機關完全放任不為監督管理之下,混亂失序調漲,民眾更將雪上加霜。茲以一家四口為例,掛號費調高至300元至500元,加上基本部分負擔費用50元,則全家一次就診費用將達1400元至2200元,以一個療程大概需三次就診計算,全家一次療程費用將高達4200元至6600元,這對已捉襟見肘的民眾而言,是何其重的負擔,會不會讓民眾跨不過掛號費負擔門檻,而影響或犧牲民眾就醫權益,所以消基會與醫改會强烈要求衛生部應以照顧民衆就醫權益為念,收回3月4日停止適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的公告。消基會並為以下幾點說明: 一、掛號費是就醫門檻,掛號費過高,民衆負擔不起,會嚴重影響民眾就醫權益。 二、醫病關係與一般商業交易行為不同,涉及就醫可近性、適合性,及醫病關係的信任,所以不能強調所謂商業 自主或市場自主,政府機關仍應有適當的監督及管制。 三、主管機關公告的掛號費參考金額,雖為行政指導性質,但卻可讓醫療服務機構有引導或指標作用,加上如果將之列入醫療評鑑範圍,醫療服務機構掛號費的訂定及收取,自然不會失序紊亂,或為不合理的收取。 四、若認為行政院衞生署99年6月21日公告的醫療機構收取掛號參考範圍金額已不合時宜,本可以適度調查調整,而非全部停止適用。 五、在民衆資訊不明或不足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建立資訊公開透明機制,讓民眾有所查詢,有所選擇,本屬職責所在,怎可反其道而行廢止備查制度。 六、地方主管機關就備查程序若有過當措置,中央主管機關本應協調,或令其改善調整,而非犧牲民眾權益,廢除備查及可公開透明查詢制度。 七、另呼籲主管機關應密切觀察或查察醫療機構是否有集體合意共同一致調漲掛號費,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 另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醫改會)也認為,掛號費之「參考範圍」是於99年因應掛號費亂象,而形成的行政指導,如今因為醫療環境改變、成本變動,制度顯然過時,應與時俱進的修正。 醫改會指出,掛號費的管理,應兼具反映物價、醫療院所成本,與民眾可負擔性。掛號費屬於行政費用,地方衛生局對費用進行審查,恐造成醫療院所認為成本無法適時反映。然而,掛號費雖未強制規定天花板,但公平會也曾在112年裁罰醫院聯合調漲掛號費行為,地方衛生局有責瞭解費用合理性,避免不當收費之爭議,或有醫界也擔憂醫療院所削價來搶患者。顯見,早年訂定的「參考範圍」已過時而不敷使用了。 醫改會指出,醫療服務與利用有其特性,與處方行為、就醫行為、疾病需求、病人忠誠度、就醫距離、就醫時間、醫病關係等息息相關;若單純視為市場機制,恐忽視對醫療照護的影響。 因此,醫改會表示,認同醫療院所考量物價、人事成本而調整掛號費用,但醫改會和消基會均呼籲,衛福部不應以市場自由為理由,對可能延伸的相關爭議與衝擊毫無作為;應該透過市場公開調查與政策影響評估,針對醫療院所經營情形與民眾合理負擔,重新擬定新的管理作法或參考範圍,才能讓醫療院所與地方單位都能有所依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