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處理完畢]案號:1109B020020
[已處理完畢]案號:1109B020020
2020-11-10
案號:1109B020020
申訴內容:
消費者購買3萬元保養品儲值金,並享95折優惠。1年後告知業者要退費,業者卻說要扣除旅行組贈品費用並收30%的手續費。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惟歷經二次發函和致電業者,請業者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處理本案,業者仍認為消費者應退還贈品金額且收取消費者過高手續費。
本會公告不友善業者名單後,消費者透過臺北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協調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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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可騏有限公司(Cocojojo Boutique)
案號:3109A040017 申訴對象:可騏有限公司(Cocojojo Boutique) 地 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447號7樓 https://cocojojo.cyberbiz.co/ https://www.facebook.com/cocojojo2011 申訴內容: 可騏有限公司(Cocojojo Boutique)於臉書經營線上直播購物,並另外設有官網,將各樣商品陳列於網頁,讓消費者可從中選購直播影片中所展示的商品。消費者4月3日在官網選購業者4月2日直播中所展示的飄飄雪紡寬褲兩件2400元,4月13日收到貨即發現兩件褲子皆有瑕疵,當日就通知業者要求退貨,惟業者不認為褲子有瑕疵,並以商品是海外代購屬客製化商品為由,拒絕消費者行使七天猶豫期權利解除契約。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惟業者函復認為商品非瑕疵,且已於官網公告,商品係消費者下訂後才會跟海外廠商下訂,商品沒有任何庫存,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亦可提供海外購買憑證證明為為韓國代購商品,而拒絕消費者退貨。 再函業者告知,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立法說明明載:「第2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立法理由已明確例示僅有選擇顏色和款式並非本準則所規定之客製化服務,但後續業者仍堅持雙方交易為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拒絕退貨。[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NOTORIOUS)
案號:3109A040026 申訴對象: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NOTORIOUS) 地 址:台灣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二路二段177號 https://notorious-2019.com/Default.aspx 申訴內容: 消費者3月23日於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網站預購運動褲一條2810元,網站販售時並無褲管的尺寸,而6月8日到貨後,發現褲管尺寸不合,隔日即向業者要求換貨。但業者表示根據預購規章規定,預購商品無法因尺寸、顏色不如預期而提供退換貨,除預購商品一收到就有破損、髒污或掉色等現象,業者始協助更換瑕疵商品,故拒絕換貨。後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要求業者退貨,業者亦不願退貨。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業者請其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網購收到貨品後7日內可主張解約退款,歷經二次發函,業者函復:「預購商品均係依照顧客需求數量發行,屬於客製化製作與出貨,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而拒絕消費者退貨。 再函業者告知,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立法說明:「第2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立法理由已明確例示僅有選擇顏色和款式並非本準則所規定之客製化服務,本案消費者從官網所提供之商品列表中選擇需求數量,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建議業者應盡速退款。 後詢問消費者,業者仍未連絡消費者處理,為減少損失消費者已將不合用的運動褲低價轉賣。[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貝克漢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貝克漢健身中心)
案號:7109B160030 申訴對象:貝克漢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貝克漢健身中心) 官網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5巷23號5樓 營業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76巷101號 申訴內容: 消費者於108年10月在台北市內湖區的貝克漢高爾夫練習場附設運動中心購買了50張(貝克漢SKY GOLF GYM)悠遊券,每張100元,共計5,000元,另贈送50張離峰招待券,使用期限2個月。 109年4月貝克漢宣布結束營業,並自5月1日開始辦理退費,所購買的50張票券已使用3張,尚餘47張,贈送之50張離峰招待券,因只能使用到當年12月底,但大部分票券皆無使用,且因已過期而丟棄。 於5月5 日委託家人前往貝克漢辦理退費時,該公司稱: 消費者退還47張,每張100元,另需扣除47張招待券的成本470,(4700-470=4230),實際退還4,230元。消費者認為,此次退票行為,係因貝克漢違約,導致消費者無法使用票券,理應全額退還未使用票券之金額,但該公司卻假藉招待券成本之理由,實際卻多扣除10%的費用,明顯違法。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5月上旬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業者回應不收取手續費。消費者於8月20日向本會反應,依公司原承諾第一梯次5月1日至5月31日登記,會於8月17日退費,卻未收到退款。 公司8月19日 FB聲明稿寫:截至目前為止退費總額已超過本公司所能負荷之金額。目前仍在為返還費用而努力,絕不推諉!公司將採用申辦單號先後順序進行退費手續,並會再官方粉專上公最新退費資訊。[拒不回應]英屬維京群島商全星秀娛樂有限公司
申訴對象:英屬維京群島商全星秀娛樂有限公司 登記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1號18樓 營業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136巷42號1樓 申訴內容: 消費者購買原訂於109年3月14日召開的AB6IX演唱會門票,分別以ibon現金或信用卡付款,因疫情關係,主辦單位於3月4日公告延期至7月25日舉辦,後又於6月26日宣布演唱會取消。 7月24日公告,於8月3日起至8月17日受理消費者將門票寄回辦理退款,經確認門票無誤後,於25至60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內,將依票面金額退款。 消費者寄回門票申請退款,超過公司允諾的退款時間,仍遲未收到退款。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惟發函業者營業地址後,信件招領逾期遭退回,亦無法查得主辦單位的電話。 經再連絡與主辦單位登記於同一地址之公司,該公司表明其為會計師事務所,主辦單位為借址登記於此,若有信件寄送至登記地址會協助轉寄到主辦單位內湖的營業處所,並提供該主辦單位的聯絡電話給本會聯絡處理本案。 惟致電該聯絡電話,接電人員表示該內湖地址為一家工程行,僅是租借辦公場所給該主辦單位辦公,而主辦單位也有兩周左右沒人來辦公。 再發函公司登記地址請其辦理,仍未獲得回復。 ※本會收受本事件相關案件統計: 自9月29日起至12月22日,本會共收26件申訴案,有50位消費者受害,受損金額達246,600元。[已處理完畢]案號:6109B140017
案號:6109B140017 申訴內容: 108年11月3日在旅展報名旅遊團,109年2月29日從高雄機場出發越南為期6日,團費1人21,900元,共報名2人。 109年2月26日業務專員用LINE通知因回程3月5日航班取消,故取消出團,除因簽證已辦,而產生1人1,500元的簽證費外,其餘團費應全額退費,業者原告知10個工作天退費,但向業者催促過數次至今仍無下文。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分公司請其處理;歷經二次發函後仍未回應,詢問消費者是否獲公司聯繫,消費者表示未獲聯繫。 電聯分公司,分公司表示已進入訴訟程序,請分公司回函說明本案狀況,遲未收到回復,再函總公司請其協助處理本案,仍未獲回應。電聯消費者說明公司回復狀況,消費者告知公司回復因同團旅客已有提告進入訴訟程序,要待訴訟確定,再一併處理本案。 本會公告不友善業者名單後,消費者獲得業者退款後和解。[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女人我最美購物商城
案號:1109A050030 申訴對象:女人我最美購物商城 登記地址:台中市中區中華里中華路1段109號12樓之1、 投遞地址:台中市太平區新平路2段379號 https://tw.carousell.com/happy7206222/reviews/ 申訴內容: 消費者10月3日於旋轉拍賣的女人我最美購物商城購買彩虹口罩含運費540元。10月5日收到貨後發現口罩顏色排列順序與網頁圖片不符,故同日以拍賣平台訊息向公司表示要退貨。 惟公司回復口罩屬於個人衛生用品,故不退貨。 消費者認為她僅打開盒子,並沒有拆開封膜,應屬合理檢視,消費者已依消保法第19條要求解約退款,業者應儘速處理。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歷經3次發函,並電話聯絡業者應依法規辦理退費,業者回復其非企業經營者,且以口罩為個人衛生用品、商品無瑕疵為由不退貨,並認為消費者應於訂購前詢問商品顏色順序是否與網頁相同。[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旗跑商號
案號:1109B990017 申訴對象:旗跑商號(旗跑旗袍出租體驗) 登記地址:台南市安平區海頭里効忠街61號1樓 申訴內容: 消費者透過KLOOK旅遊電商平台,預約旗跑商號的旗袍租借和盤髮服務30分鐘,並支付全額780元。當日消費者比預定時間晚8分鐘到現場,業者以訂購頁面已說明「若超過預約時間,將取消預約並扣除已支付費用,請務必準時」為由,收取消費者全額款項,不予退款。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請業者依民法遲延之相關規定辦理。惟業者於定型化契約逕予約定:若超過預約時間,將取消並扣除已支付費用。該約定較之民法規定明顯使消費者拋棄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1條,該部分之約定應屬無效。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處理。 歷經二次發函和電話聯絡,業者仍以訂購頁面已說明「若超過預約時間,將取消預約並扣除已支付費用,請務必準時」為由,收取消費者全額780元,不予退款。[已處理完畢]案號:3109B040072
案號:3109B040072 申訴內容: 消費者7月2日付訂金3,000元訂購6人來回船票,時間為8月9日上午7點從台東到蘭嶼,8月11日下午3點從蘭嶼回台東。但公司於7月25日電話告知,原定上午出發蘭嶼的班次,因搭乘人數不足80人而取消,建議改搭12點10分的班次,若需搭乘同樣上午7點出發的班次,則需更改出發地到屏東後壁湖。 消費者所有行程都在花東,不可能多花2個半小時搭車至屏東後壁湖,且包含出發蘭嶼當日下午行程及後續行程都已預付訂金,因此若延後5小時,在原出發地改搭12點10分的班次,亦將導致延宕,和後續行程退款問題,因而決定取消船票。 惟公司客服回復,只有海象不佳或機械臨時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變更行程或退票,公司才會全額退款,而此次乘船人數不足,不在上列規定內,並依退票公告,出發前4日至28日退票,扣單筆訂單總金額10%改票手續處理費,即每張船票2,300元的1成手續費230元,6人共計1,380元的手續費。 消費者認為取消船票的非消費者的因素,而是由於公司成本的考量,如此收取手續費並不合理,與公司溝通無效,故申訴。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依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表定航班變更或取消時,乘客得於原預定發航日起至少30日內要求辦理退票,運送人或原售票業者應全額退費並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或得於原預定發航日至少30日內選擇更改搭乘航班。 歷經二次發函,並多次電話聯絡業者應依法規辦理退費,業者仍未依法規辦理退費。 本會公告不友善業者名單後,消費者獲得業者退款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