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賠償偏低,不容事主變公親
消基會願意協助受害人提起團訟,為犧牲者討回公道
太魯閣號賠償偏低,不容事主變公親
消基會願意協助受害人提起團訟,為犧牲者討回公道
2021/04/07
清明連假首(4/2)日,台鐵408次太魯閣號從樹林發車,載著大批花東返鄉掃墓及旅遊旅客,在行經花蓮大清水隧道時,被一輛疑似停車不慎、沿著鐵軌上方邊坡滑落的工程車撞上,列車失控出軌,擦撞山壁,多節車廂扭曲變形,釀成50死、216傷的嚴重傷亡。這是台鐵史上死傷最多的事故,行政院下令全國降半旗3天共同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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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讓國人哀慟不已的清明假期,不禁讓人質疑,台灣民眾到底有沒有一條可以安心回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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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指出,3月31日才沈痛的指出,統計自2003年起至今,國內總共發生65起遊覽車意外事故,一共造成193人死亡、948人輕重傷,無辜受害的民眾高達1,141人;而台灣鐵路局近40年則發生33起造成人員死傷的意外事故,總共造成218人死亡、1302人受輕傷,無辜受害人高達1,520人(整理自1981至2021年4月2日止)。台灣最大的兩種公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竟然達2,661位,台灣的公共交通消費者寶貴生命受到侵害的危險,顯然十分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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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看台灣鐵路管理局的意外事故發生原因,包括有外車、人闖進平交道或軌道、乘客攜帶炸藥(2起爆炸案)等種種令人匪夷所思的因素導致1,506人受到傷害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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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1997年3月27日也發生類似此次太魯閣號意外之事故。當時,一列由樹林開往蘇澳的1083次自強號,宜蘭線外澳站當時有一部水泥高壓泵浦車於站內從事邊坡工程時,不慎侵入鐵軌,導致列車進站時遭迎面撞上,造成20餘人輕重傷;可見邊坡施工,缺乏風險管理,造成無法彌補的受害事件,從台鐵的運行紀錄來看,其實已有前車之鑒、惨痛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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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一切防護,確保鐵道運輸不受外力及異物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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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指出,鐵道運輸,載客量大、通行速度快,更有專用的路權,無論運輸或施工維護,都必須維繫通道不能被外力入侵而肇禍。因此,無論是平交道或施工圍籬,都應該要強而有力的阻擋外力侵入,切不可因陋就簡,甚至完全沒有圍籬阻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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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土木建築學會指出,政府公共工程都會要求廠商提交施工防災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書,依照花蓮大清水隧道事故的現場環境,理應在爬坡左側做護欄,且護欄應要以每根長達七、八米的鋼板樁、H型鋼或鋼軌樁打進土裡,露出地面約一米,打在爬坡左側一整排,方有安全障可言。假設有做護欄,不論是工程車、落石、木頭滑落邊坡,都不會掉入軌道空間內,因沿鐵路軌道兩側的施工,訂定周詳的防災計畫,確實非常常重要;至於交通維持計畫書,則是要確保施工時間的北上、南下列車,安全通行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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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花蓮大清水隧道發生工程車滑落,導致太魯閣號反應不及撞擊山壁、多節車廂出軌,造成50人枉死、216人受傷事件,直接的肇事原因,根本就是台灣鐵路管理局、發包單位、監造單位與施工單位草菅人命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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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認為,從上到下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對於公共工程的施工績效(包括安全)考核、交通部及鐵道局與台鐵的工程監督管理、台鐵工程發包內容審核(如圍籬護欄及偵測預警系統之工安項目與預算)、專案管理公司(中棪)的工程執行及施工安全管理、設計監工公司(聯合大地)、施工廠商(東新營造及義祥工業社),系統上都缺乏風險管理機制。對於此次重大慘劇,必須徹底檢討缺失原因,痛加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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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公司化是解決人謀不臧和財務窘境的核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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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鐵路管理局的陳疴,已經到了必須要有決絕的魄力,大刀闊斧改革的地步。消基會指出,唯有鐵路公司化,先結清目前沈重的人事負擔、革除不必要冗員、改革僵化的採購制度,創造出更具彈性、有績效、自負盈虧的全新局面,鐵路局才有改革的契機,否則3、40年以來,國人不斷看到鐵路管理局人謀不臧、尸位素餐、推卸責任、迴轉無力的窘境,一再被犧牲的是廣大消費者(乘客)的寶貴生命與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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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滿足東部民眾基本回家需求為首要 檢討站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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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一國之民,西部幹線、交通呈現便利、快速,一天往返北高兩地輕而易舉;然而東部民眾的想要有一條安全的回家之路,竟然比登天還難,更是一項奢侈的要求,何以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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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指出,多年來觸及東部交通規劃,都只見「要保持東部淨土」、「保護環境」等諸多意見,唯不見東部民眾往返家鄉塞車、道路中斷,甚至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焦慮和風險。因此,站在同理心角度,呼籲政府應至少要「先給東部民眾一條安全回家的路」!這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民眾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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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這次罹難的50人中,有23位乘客是20歲以下的乘客、12位為30-40歲以下乘客,多屬青壯人士,令人相當不舍,但究意是什原因造成受到傷亡的乘客/消費者都以年輕人居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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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鐵路管理局曾經針對太魯閣號和普悠瑪號是否販售「站票」一事開放討論,並實地測試,最終做出2019年5月2日起,開始限額販售普悠瑪和太魯閣列車的新自強號站票,每列限額120張,其原因淺而易見:不僅可以解決疏運需求、提高運輸效率,也能讓台鐵的收入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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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次發生的慘烈事故,也實際告訴我們快速火車行駛下不應該販售「站票」了。消基會認為,為了安全起見,真的應該好好考量不要再販售站票,以免發生意外事故時,在高速衝擊下,站票乘客容易被拋飛、受到碰撞傷害的程度,一定比較高;若有運量需求,應加開班次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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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賠償規定金額過低,且設上限,極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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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起意外事故,台灣鐵路管理局已經提出以下賠償方案,首先是對於下列傷亡者,先期發給慰問金:
- 死亡者慰問金新台幣10萬元〈已發放34人〉
- 受傷者慰問金新台幣5千元〈已發放9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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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臺灣鐵路管理局也:依據「鐵路機構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及「行車及其他事故特別濟助金發給基準」規定及行政院的指示,宣布自即日起:罹難者確定可以領賠償金250萬、特別濟助金280萬、慰問金10萬,共計540萬。其中賠償金250萬元可先領取,預計4月8日起由各別關懷員代為領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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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指出,過去大眾運輸(如鐵路、航空…等),屬國營事業,營運經費由國家支應,經營費用較高,對於發生事故則採「鐵路經營者限制責任」賠償原則,對於因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雖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關於應如何賠償,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但這種由交通部定訂之賠償金額,確基於上述「鐵路經營者限制責任」賠償原則,長年以來,交通部始終從低訂定,並且還定有一定的上限,依現行的「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一位事故罹難者所能獲得的賠償,竟然只有區區的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若是再加上後來增訂的「特別濟助金發給基準」,也只有加一倍給付二百五十萬元而已,這種從低、設有上限,只有在特殊情形才能加倍的賠償制度,實在落伍,更是縱容一再犯錯的溫床,國家視人命,實在有夠草賤!而這種賠償機制早已落後於時代趨勢且未見周延,對於此次無辜賠上性命及健康的消費者而言,好不諷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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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本次死傷者復以年輕人居多,許多年輕人遭逢此次車禍之後,引起勞動能力的減損、增加生活上的必需,未來一輩子將因這次車禍而後續衍生精神與肉體的終生傷害,這樣的賠償額度實屬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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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呼賠償加補償 應比照消保法給予三倍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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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 7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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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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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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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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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規定,消基會認為應比照「消保法」第 51 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做為賠償基礎,方為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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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實上,依交通部107年5月23日交路監(一)字第10797000591 號所發佈之「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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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者,應依『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負賠償責任。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辦法所定之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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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消基會呼籲鐵路局應比照消保法規定主張三倍以下賠償,不可僅以交通部片面公告的賠償金額為上限,如此做法才能安慰枉死乘客和無端受害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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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觀察的是,國泰產險承保旅客運送責任險250萬,但保險事故賠償總額則有2億元的保險總金額上限。初估,此次賠償罹難者的部分,就得先使用1.25億,其他216位受傷者的乘客及相關的財物損失,則要去哪裡籌措?交通部未能記取教訓,事先投保足夠的法定保險,也是一項令人遺憾的疏失,交通部和台灣鐵路管理局對於未投足額的保險,造成賠償準備不足的部分,竟轉換成納稅人的共同負擔,是否也應該要有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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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本次搭乘太魯閣號幸運未受傷的的乘客,鐵路局亦應基於關懷,提出補償與救濟,如:主動關懷、補償及賠償未到站轉乘車資、遲延時間補償、因車禍而損失之財物等損失等,甚至包括精神慰撫金等救濟措施在內,以安慰本次搭乘太魯閣號身未受傷,心靈卻飽受創傷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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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意外的發生,消基會至感悲痛,清明春假都在蒐集意外發生原因的可能原因和專家意見,希望能為受害乘客提供服務和諮詢,甚至不排除提出團體訴訟之服務,為罹難和受到損害的乘客伸張正義和權益。受難家屬和受害乘客若有任何諮詢之處,請致電消基會申訴專線,由專人為您提出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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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總會電話:(02) 2700-1234
中區分會電話:(04) 2375-7234
南區分會電話:(07) 225-1234
雲嘉南分會電話:(06) 241-1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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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品質不符標準 磁性玩具暗藏危機
磁性玩具種類多樣,這種看不見摸不著的力量,可以似積木緊密結合,也可以似史萊姆隨意變形,多種玩法深深吸引了大人小孩。然而,兒童誤吞磁力玩具的新聞卻也時有所聞,甚至導致胃穿孔等嚴重後果。 | 為瞭解市售「磁性玩具」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9年購買15件「磁性玩具」商品,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系列國家標準進行「品質項目」檢測,與依據「商品檢驗法」及前述標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檢測結果「品質項目」計10件不符合(項次1至8、11、13),「商品檢驗標識」計4件不符合(項次2、5、8、11),「中文標示」計12件不符合(項次1、3至11、14、15)。 | 本次購樣「磁性玩具」包括巴克磁球益智組(以下簡稱巴克球)、磁性積木、磁性黏土、磁性棋類、磁性字卡等,主要不合格情形為本體體積過小及高磁性,恐讓嬰幼兒誤吞食,於腸胃道間互相吸引,造成腸胃道穿孔之風險。 | 壹、檢測項目及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1.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2. 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3. CNS 4797-3「玩具安全-第3部:機械性及物理性」 (一)品質項目: 1. 8種重金屬(鉛、鎘、汞、鉻、砷、硒、銻、鋇) 2. 8種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DNOP) 3. 物理性檢測:玩具結構特性之要求(如:小物件、磁通量、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檢測項目因產品特性而有不同。 1. 列檢前商品:商品標示法 列檢後商品: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2. 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二)標示查核: 1. 中文標示 2. 商品檢驗標識 | 貳、檢測/查核結果 (一)品質項目 檢測項目: 1. 8種重金屬(鉛、鎘、汞、鉻、砷、硒、銻、鋇) 2. 8種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DNOP) 3. 物理性檢測:玩具結構特性之要求(如:小物件、磁通量、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檢測項目因產品特性而有不同。 檢測結果—10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 1件(項次11)塑化劑及其混和物超過1%,不符合CNS 4797第4節(g)要求。 2. 8件(項次1至7、13)磁通量指數大於50kG2mm2及有小物件,不符合CNS 4797-3第30.2節要求。 3. 1件(項次8) 有小物件,不符合CNS 4797-3第4節要求。 | | (二)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4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 1件(項次2)為列檢前商品[1],有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刑法第255條。 2. 2件(項次5、8)無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4點第5款要求。 3. 1件(項次11)未標示批號,不符合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4點第5款要求。 中文標示—12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 5件 (項次1、3、4、5、8)無中文標示,依商品列檢前後,分別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CNS 4797第7節等要求。 2. 4件 (項次6、7、11、14)未標示製造商名稱及地址,依商品列檢前後,分別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CNS 4797第7節等要求。 3. 1件 (項次14)未標示進口商統一編號等資訊,不符合CNS 4797第7節要求。 4. 3件(項次9、10、14)製造商名稱、地址未以正體中文表示,不符合CNS 4797第7節要求。 5. 1件(項次15)「注意」或「警告」字體大小未達5 mm *5mm,不符合CNS 4797第7節要求。 | | 標準檢驗局說明,針對近期國內有數起嬰幼兒誤食巴克球,造成腸胃道穿孔之情形,為確保嬰幼兒安全,已自108年10月1日起將巴克球列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並將該商品列為重點管理項目;本次購樣商品有6件為巴克球,均為實施列檢前進口或出廠商品,因本體體積過小及具高磁性,不符合標準要求,已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命廠商回收改善,其餘4件品質不符合規定之「磁性玩具」,已依「商品檢驗法」作有關處置。 | | 參、呼籲 消基會呼籲,消費者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磁性玩具」商品,在選購時注意是否有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選擇適合年齡之玩具供兒童玩耍使用,並且應於遊玩後收好,避免家中幼兒或寵物誤食。 「磁性玩具」已列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於市場陳列或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針對不安全及涉違規商品進行宣導及下架,以維護網路商品交易安全性,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 [1] 列檢前商品:108年10月1日起巴克球列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於該日期前進口或出廠之商品,為列檢前商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附檔:109年「磁性玩具」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 財團法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騰龍遊覽車重大意外事件是制度殺人!絕非意外! 死亡悲劇帶給全民的省思!
「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在台灣,搭乘遊覽車旅遊竟得像「博杯(擲筊)」一般,能得神明保佑,才有安全返家的機會! 3月16日台9線114.7公里處發生騰龍遊覽車撞山壁的意外事故,造成6人死亡、39人輕重傷的重大災害,車禍現場遊覽車左側車體中央被撕開大洞,車身支離破碎,有乘客繫上安全帶卻連人帶椅被拋出車外,死者大多腦部受到重創,全身骨折不治。負責事故調查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運安會),十天後發布期中安全通告,認定事故遊覽車座椅安裝方式存有系統性問題,要求並獲得交通部同意,召回事故遊覽車打造廠名盛車廠所出廠的718輛車輛,並擴及2018年台62線遊覽車事故、2020年陽明山遊覽車追撞事故的同型遊覽車與國道客運車,計達471輛,累計共達1,189輛車需分批進行檢測,通過檢測後才能重新營運。 騰龍遊覽車事故發生原因,亟待運安會縝密調查,讓失事真相得以一一浮現,當中如涉及車輛安全規範的闕漏或管理的行政怠惰或人為不彰,絕不容再度輕放,主管機關應該痛定思痛,雷厲風行全面改革,重拾人民對執政者的信心。 然國內遊覽車車安品質暗藏風險,統計2003年起至今,國內共計發生65起遊覽車的意外事故,造成193人死亡,948人輕重傷,無辜受害的民眾共計達1,141人(參表一)。進一步探究近十年的遊覽車重大交通意外,光是件數就高達五起,平均兩年就爆發一起重大車禍,而每起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平均達31.8人(參表二)。歸咎歷次重大意外發生原因,不脫車齡老舊、車體結構強度不足、煞車系統失去作用以及駕駛過勞等主因。但令人扼腕的是,歷經多次慘烈的教訓,執政者、主管機關、遊覽車業界都聲稱已通盤檢討詳加改善,但是,18年過去了,為何意外一再重演?無辜生命一再被犧牲? 最讓消基會不捨的是,除了國外觀光客、公司行號的企業旅遊,還有經常搭乘遊覽車的銀髮族進香團、鄰里民聯誼旅遊,以及國中小畢業旅行及校外教學,因為信賴政府管理機制,反而搭上高風險的遊覽車,誰來保證年長及年幼國人的出遊,都能平安返抵家門? 本次事故車輛為出廠三年的遊覽車,徹底揭穿新車即為安全的假象,也直指台灣遊覽車安全品質的問題核心;大客車安全規格、項目是否與國際水準一致?通過檢測的車體是否落實監造確保品質無虞?旅遊運輸業者求近利,消費者捨高價,產業落入市場惡性循環,政府若再不思全盤解決之道,將是產業端與消費端的雙輸。 遊覽車八成國內打造 安規標準恐有不足 交通部統計顯示,截至2017年1月24日止,國內使用中各類大客車共計35,534輛,以營業大客車15,428輛及遊覽車16,701輛所占比例最高,其中整車進口及整體設計製造計5,664輛,僅15.94%,其餘為以底盤架裝車體計29,870輛,占84.06%。 相較於全車原裝進口的遊覽車(即在同一國內進行底盤組裝與打造車身,稱一階打造),出售前必須經過完整的碰撞、翻滾測試,車體的結構強度與安全性具有保障,而台灣遊覽車八成以上是進口底盤,再由國內車體製造廠商打造車身(稱二階打造),成車的安全品質得靠政府嚴密的制度管理才能保障消費的權益。然國內大客車安全規範項目是否完備?標準是否與國際水準同步?從騰龍遊覽車意外事故曝露座椅安裝規範不足之問題,就可看出問題。 然國內主管機關一再宣稱,目前執行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安全法規已與國際相關法規接軌,不應將國內車廠打造的底盤架裝車體汙名化為拼裝車,但問題的核心在於大客車的安全標準是否與國際水準一致?如依循的標準項目不足、強度不夠,全國取得測試合格證的遊覽車,真的安全嗎? 車輛監造放水 放縱「公路殺手」橫行 目前,國內大客車新車領牌銷售前的品質管制,是透過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機制進行監管,其運作方式分三階段,首先,新車須通過並取得檢測中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報告、再到審驗中心申請並完成檢測報告及品質一致性相關文件審驗程序,領取合格證,最後至公路監理機關完成領牌,新車才能進行銷售。但政府如何確保取得測試報告的每輛大客車在出廠前品質都能符合安全法規,仰賴的是後續的監管機制。 由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機制允許業者以單一代表車輛進行車輛安全檢測,惟日後的實車打造必須依循取得測試認證的車輛規格確實施作,因此審驗機制的監管配套還規定,申請廠商每年須將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訂定應留存之相關執行紀錄送交至車安中心審查,此為書面審查性質,此外,車安中心每三年應派員至工廠實地了解現場運作情形,但會視情況調整核驗週期,此為現場核驗形式,其目的是為監督車廠後續打造的大量車輛,品質符合當初送審合格車輛的規格,也就是一致性監管。 而根據媒體報導,騰龍遊覽車事故事發後,車安中心前往該事故車的打造廠名盛公司執行品質一致性現場核驗,現場核驗發現竟有8項品質文件紀錄缺失,車安中心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判定品質一致性核驗不合格,後續要求名盛公司於30日內以書面提出說明、改善措施及所需改善期限及辦理複驗。 令人震驚的是,名盛公司絕非單一個案,而是監管系統的失靈,依據監察院於103年公布的「大客車安全管理機制總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早已指出:「據交通部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近5年總計完成169案大客車成效報告核驗,執行現場核驗19案,判定不合格即有7案,不合格率近5成,其中102年現場核驗僅2案,均未合格,顯見僅書面審驗卻未落實現場核驗機制,造成車體打造技術存有品質闕漏之虞。」 這在在顯示遊覽車品質監造功能成效不彰,讓不當的車體打造廠有機可趁,配合遊覽車業者,擅自改變設計,以不符規格的鋼材、零件等,打造成本低廉卻具風險的車輛,而此般的監造機制形同放縱「公路殺手」在路上橫行,把人肉視為煞車皮,視乘客生命如草芥。 業者求近利,消費者貪便宜 市場惡性循環 2006年12月台南梅嶺發生遊覽車翻覆的傷亡意外,造成22人死亡、24人輕重傷的慘劇,為解決老舊車齡、再生輪胎問題等,教育部特為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的租用車輛,訂出車齡5年以下的租用限制,導致公家機關和一般公司行號陸續跟進,形成社會普遍認知「新車就是安全」的片面觀念。 再者,而自2008年開放陸客來台觀光後,國內遊覽車數量迅速擴張,由2008年前穩定的11,000餘輛,大幅成長至2016年的17,000餘輛,不僅扭曲了市場真實需求,大量的中小型旅行社進入市場,以低成本、高密集行程在市場削價競爭,導致遊覽車業者情願投資低價新車以求降低成本與快速回收,捨棄購買品質精良高價車,復因兩岸政策影響陸客團來台人數,造成遊覽車供需失衡,大量流入國旅市場,造成旅遊運輸業低品質、高風險服務充斥市場。 而台灣民眾的旅遊選擇,慣以價格取向取代價值取向,然合理的團費價格當反應合理的商品及服務品質,如消費者不導正錯誤的消費心態,業者被迫以低價策略迎合市場,惡性循環的結果,不僅是旅遊市場的崩壞,受害最大的恐怕還是消費者權益。 遊覽車意外年年發生,慘烈的災情年年上演,眼見學生畢業旅行季與七月、八月暑期長假即將到來,國內旅遊運輸風險歷經老中青三個世代,問題仍舊未能解決,深深糾纏每位學生家長的心!消基會嚴正要求交通部長、路政司長必須擔負全責,痛定思痛,割去毒瘤,徹底檢討重新建立安全可具信賴的管理制度,以向全民交代。 呼籲: 一、針對事故遊覽車同一車型的全數車輛,主管機關應儘速召回,確保車輛全數通過安全審查才能重新開放營業,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交通事故三大因素「人」、「車」、「路」,呼籲運安會、車安中心及交通部應通力合作,與時俱進的以安全為最優先,以問題導向全面檢討三大因素的具體可行的改善方式。 三、「車」的部分,應重新檢視大客車檢測安全標準,強化安全規範並定期檢視回饋評估調整,以達到與國際水準一致。徹底執行大客車監造機制,強化遊覽車品質監造功能,確保台製遊覽車與整車進口車輛品質相同,一旦車體在合理期間仍發生安全之慮,發證單位必須負擔連帶責任。 四、「人」的部分,應加強宣導交通安全的風險意識,乘客搭乘遊覽車必須全程繫安全帶,駕駛在行車時要隨時注意身心狀況與車輛狀況,交通部應加強駕駛的防禦駕駛及緊急應變能力之教育訓練。 五、「路」的部分,應在連續下坡彎道增設「使用低速檔減速」及「使用第三輔助煞車減速」等即時動態警示牌面,並裝置測速執法系統。 六、在車體製造技術無法達到安全水準之前,應施行降低全車進口稅賦的相關減免措施,鼓勵遊覽車業者引進安全的全車體,同時研擬政策,輔導國內大客車打造廠技術提升,全面保障消費者安全與權益。 七、建立E化工具與車聯網技術,協助公路監管與大客車監理單位有效聯繫,達成路邊攔檢的成效,有效抓出違規改造的遊覽車車輛,加強督管達到改善。 八、縮短遊覽車使用年限,避免老舊遊覽車滿街跑,危害乘客、路人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 呼籲消費者應該建立「合理價位換安全」的消費觀念,增加業者投資安全的商品與服務的意願,改善市場惡性循環,重塑良好的消費環境。 表一:2003-2020年國內遊覽車意外事故總整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寵物玩具應制定國家標準 保障寵物遊嬉安全性
受到少子化、單身化趨勢的影響,台灣飼養貓狗等寵物的群體正快速增加,而飼主對於寵物情感依附與陪伴需求的提升,其重要性堪比為家庭成員,其健康利益也成為廣大飼主關切的新議題。 寵物玩具是飼主與寵物情感交流的重要工具,也為寵物帶來歸屬感,然而市面上的寵物玩具琳瑯滿目,卻無兒童用「安全玩具」的標示可供參考指引,因此,消費者挑選時大多以外型、顏色或是特殊功能等取向進行選購,但玩具的材質的良莠及安全性等商品資訊不足,消費者實在難以分辨,尤其家庭如果同時有嬰幼兒,與寵物共伴的時間及機會大增,品質不良的寵物玩具恐怕同時危害兒童與寵物的健康,在去年8月間,新竹縣就發生一起兩歲幼童誤吞寵物玩具球而窒息導致昏迷不治身亡的家庭憾事,因此寵物玩具的安全性攸關嬰幼兒與寵物的健康權益。 目前玩具類商品的國家標準僅規範於兒童使用的玩具,寵物玩具並無國家標準可資遵循,導致市售寵物玩具的品質與安全性良莠不齊,如寵物或有嬰幼兒共伴使用時,恐發生誤吞或窒息的物理性危害以及材質毒性造成的化學性危害。 有鑑於此,消基會與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實驗室共同進行市售寵物玩具檢測,並擴大檢驗項目,包含玩具安全(物理性)、可遷移元素(鉛、鎘、汞、鉻、砷、硒、銻、鋇)、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DNOP)、甲醯胺含量、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等,檢測結果可供消費者做為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本次寵物玩具調查測試樣品於2020年12月間,至雙北地區的寵物用品店,購得26件寵物玩具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一)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二)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6件寵物玩具樣品,售價介於35~390元,價格最低的為編號7號「雞腿」與23號「無商品名稱(球類玩具)」,費用最高的為22號「無商品名稱(PG31)」。 二、標示調查 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檢視,本次26件樣品中,有16件標示不完整,其中編號10號「無商品名稱(絨毛球造型玩具)」、11號「無商品名稱(足球造型玩具)」、14號「無商品名稱(球類玩具)」、17號「無商品名稱(逗貓棒類玩具)」與23號「無商品名稱(球類玩具)」等5件樣品完全沒有任何商品標示。16件標示不符合規定的商品,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物理性測試 部份寵物玩具會藉由特殊造型增加賣相,但如有設計不良,即有危險尖角與突出物,影響寵物使用的安全性。部份玩具有繩索等各式小物件設計,若有小物件與玩具本體連接不牢固,寵物在啃咬或抓扯玩具時,可能會有小物件脫落造成寵物誤吞的危險情形。而有些玩具的體積大小、形狀與寵物喉嚨段的口徑相近,恐令寵物有誤吞或窒息的危險。 為了解寵物玩具是否有上述情形,本次檢測進行物理性測試以了解玩具的小物件是否牢固、是否有危險的尖端或突出物、玩具體積大小是否有誤吞窒息危險等物理性危害的存在風險。 目前國內並沒有寵物玩具物理性測試相關檢測標準,故本試驗參考CNS 4797-3「玩具安全(物理性)」,模擬喉嚨段口徑是否有誤吞或窒息危險、檢測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突出物、金屬線、繩索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項目。經檢測,編號7號「雞腿」、8號「愛貓彩球玩具組-6入」、9號「Bongo橡膠玩具(TPR軟Q棒棒繩)」、23號「無商品名稱(球類玩具)」、24號「無商品名稱(逗貓棒類玩具)」、25號「綠咖咖果凍骨-S」與26號「肉骨」等7件樣品在模擬是否有誤吞窒息的試驗中未通過,這7件樣品種類包括啃咬類、球類、棒繩類、逗貓棒類、潔牙玩具等各類寵物玩具,寵物若加以啃咬,恐有誤吞或窒息的危險。 四、可遷移元素檢測 寵物玩具的材質多為橡膠(Rubber)、乳膠(Latex)、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等,若是製作寵物玩具的原料品質不佳,可能會遷移出重金屬,若是寵物長期接觸或啃咬,可能會使重金屬累積在體內,影響健康。 目前國內並沒有寵物玩具可遷移元素限量的相關檢測標準,因此本試驗參考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此標準為「鉛:小於90 ppm;鎘:小於75 ppm;鋇:小於1000 ppm;鉻:小於60 ppm;汞:小於60 ppm;硒:小於500 ppm;銻:小於60 ppm;砷:小於25 ppm」。 經檢測,本次26件樣品皆未檢出可遷移元素鉛、鎘、鋇、鉻、汞、硒、銻與砷等,檢測結果皆符合參考標準。 五、塑化劑檢測 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等物質皆屬於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此類塑化劑進入動物體內後會干擾內分泌作用、影響免疫系統和神經發育。目前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將DEHP與DBP定為2級B等,亦即有限證據顯示為可能致癌物;DINP對動物的急性毒性較低,歐盟將DINP列為環境荷爾蒙,但美國及日本則未將DINP列為環境荷爾蒙。 目前國內並沒有寵物玩具塑化劑相關檢驗標準,因此本試驗參考CNS 4797「玩具安全」規定,塑化劑限量為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等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 0.1%(質量比)。 經檢測,編號26號「肉骨」檢出塑化劑DINP含量為22.90%,不符合參考標準,其他25件樣品皆未檢出塑化劑,符合參考標準。 六、多環芳香烴化合物檢測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是多種化學物質的統稱,當煤炭、燃油、瓦斯、垃圾或其他有機物質(如:菸草或肉)燃燒不完全時就會形成,也可能於塑膠加工製程中產生。多環芳香烴化合物已有多種已被認定具致癌物,會破壞體內的遺傳物質,誘發癌細胞增長,增加罹癌的風險。 目前國內並沒有寵物玩具多環芳香烴化合物相關檢驗標準,因此本試驗參考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規定,16種多環芳香烴總量應在10 ppm以下。 經檢測,編號26號「肉骨」檢出萘11.18 ppm,不符合參考標準,另外25件樣品皆未檢出多環芳香烴化合物,符合參考標準。 結論 對業者之呼籲 本次26件寵物玩具在標示調查項目中,有16件標示不完整,其中有5件甚至無任何標示,標示合格僅38.5%,顯示寵物玩具業者對於標示相關規定的熟悉度仍有改進的空間。呼籲商品標示不完整的業者,應儘速補正,以提供給消費者完整的商品資訊。此外,寵物常有啃咬寵物玩具的行為,因此建議業者應標示玩具清潔方式,或是清潔玩具建議的水溫等,讓消費者在清潔玩具時能有所依循。 本次寵物玩具檢測在物理性試驗、塑化劑與多環芳香烴檢測項目中,皆有樣品不符合參考的CNS 4797「玩具安全」標準,雖然此為參考標準,並無強制力,但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業者提供服務或商品有危害消費者安全和健康之虞,就應該要回收該商品,建議業者可參考CNS 4797「玩具安全」中的項目做為品質要求,以提升寵物玩具的品質。 對消費者之呼籲 市面上的寵物玩具琳瑯滿目,消費者在購買時,應選擇適合自家寵物體型的類型,例如,大型犬若選擇體積過小的寵物玩具,就會有誤食的可能性,消費者在選購玩具時須特別注意。有些玩具會標示適合的寵物類別與體型,建議消費者可以此為依據,選購適合自家寵物的商品,若玩具上有小裝飾配件,最好先取下,以免寵物誤呑。 此外,有些貓咪玩具設計有孔洞或軌道,可供貓咪伸爪掏球來滿足好奇心,消費者選擇這類玩具時應避免孔洞或軌道過小的類型,以免爪腕較粗的貓咪產生卡住的風險,造成受傷的情形。 為寵物挑選玩具材質時,可依家中寵物的習性加以選擇,若家中的寵物喜歡啃咬或撕扯玩具,建議可挑選標榜耐咬的橡膠類玩具,而乳膠類的玩具因質地較為柔軟,絨毛類玩具通常不耐啃咬,適合給不愛啃咬的寵物使用。但無論是哪一類的材質,玩具經寵物一段時間的啃咬,都可能產生裂開或局部破損的情形,消費者與寵物互動時,應留意玩具是否有破損情況,適時加以更換,以免寵物誤食玩具的碎片。 如選擇軟球類的玩具時,建議應選擇有兩個孔洞以上的類型,可防止寵物啃咬或按壓玩具時,玩具內產生危險的吸力,而玩具上的孔洞設計也能讓寵物啃咬而不慎卡在喉頭時,讓空氣流通,而不至於造成窒息危險。 家中同時有嬰幼兒和寵物的家庭,在選擇寵物玩具時要注意體積大小,體積太小的玩具對嬰幼兒恐有誤吞窒息的可能,消費者在選擇上不可不慎。 對政府之呼籲 家中有寵物的家庭越來越多,根據內政部與農委會數據推估,2021年的台灣寵物總數可能將達史上新高的300萬隻,比同期的孩童數多出12萬以上,這樣的現象也反映出寵物玩具的龐大商機。 消基會曾於2016年進行寵物玩具檢測,該次標示調查檢測結果為,25件抽檢樣品中,僅有3件標示符合規定,合格率為12%,而本次寵物玩具檢測報結果顯示,26件抽檢樣品中,僅有10件標示合於規定,合格率為38.5%,兩次標示調查結果皆未達到五成以上合格率,顯示寵物玩具商品標示亂象持續多年而未獲顯著改善,政府相關單位應對於寵物玩具標示加強管理,以保障寵物與飼主的消費權益。 目前玩具類商品依循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進行管理,但該標準的適用範圍僅限於人類的玩具,寵物玩具並不適用。本次寵物玩具參考CNS 4797「玩具安全」與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在物理性試驗中,計有7件樣品在模擬是否有誤吞窒息的試驗中未能通過,1件樣品檢出過量塑化劑DINP, 1件樣品檢出過量萘,不符合參考標準,建議政府應參考兒童玩具的標準,研議適用於寵物玩具的管理制度,才能讓飼主安心選購。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謝誌:本篇檢驗報告由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協助檢測,特此致謝!) 表二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依「商品標示法」進行 「商品標示法」 消基會 價格調查 比較商品價格 比較商品價格 消基會 物理性試驗 CNS 4797-3「玩具安全(物理性)」 CNS 4797-3「玩具安全(物理性)」:模擬喉嚨段口徑是否有誤吞窒息危險、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突出物、金屬線、繩索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 可遷移元素 (鉛、鎘、鋇、鉻、汞、硒、銻、砷) 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鉛:小於90 ppm 鎘:小於75 ppm 鋇:小於1000 ppm 鉻:小於60 ppm 汞:小於60 ppm 硒:小於500 ppm 銻:小於60 ppm 砷:小於25 ppm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 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DNOP) CNS 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第1部:氣相層析質譜法」 CNS 4797「玩具安全」:(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等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 0.1%(質量比)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 多環芳香烴(PAHs) 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與CNS 3478「塑膠鞋」 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苯并(a)芘(benzo﹝a﹞pyrene)1 mg/kg以下;16種多環芳香烴總量10 mg/kg以下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訂價不透明的自費核酸檢驗 是醫院牟取暴利? 還是政府防疫的工具?
全球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疫情仍舊嚴峻,隨著新冠肺炎疫苗陸續問世,世界各國相繼投入疫苗競購戰爭,希冀透過六成疫苗接種覆蓋率的群體免疫效果,併同施行核酸檢測普篩等防疫措施,達成邊境解封目標,早日恢復國際經貿交流與人員往來。然目前國際各大藥廠的疫苗供貨速度仍然難以應付世界各國龐大的需求,不僅影響臺灣訂購疫苗的到貨速度,與此同時,國內高額的自費核酸採檢費用更不利於解封后普篩的施行,國內防疫工作的下半場恐將居於落後態勢。 今年二月春節期間,一波海外國人返台潮,將臺灣核酸採檢費用過高問題予以披露,引發訂價不透明的抨擊聲浪,其合理性也遭受質疑。本會統計國內醫療機構收取自費核酸檢驗常規費用介於4,500-8,000元之間,相較香港地區採檢費用為港幣240-1,470元(約新臺幣865-5,292元)、澳門地區採檢費用為澳門幣90元(約合新臺幣320元),則分別高出5倍及14倍的價格。配合防疫邊境管理規定,春節除夕到初四,計有2,565人出境桃園國際機場,光是支付核酸檢測費用就高達1,282萬元(以5,000元計算),費用十分驚人。 在國際疫情仍處緊繃態勢下,民眾因經商、求學,或因親屬生病或身故等社會需求,有出入國境的必要性,收取高額且訂價不透明的採檢費用,等同醫院牟取暴利的不當工具,亦不利於未來解除邊境管制的普篩需求,政府實應針對不合時宜的收費,進行全面性的檢討。 出入境依法應檢附核酸檢驗陰性報告 去年12月1日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全球COVID-19疫情,宣佈入境我國機場或經我國機場轉機的旅客,不論身份(本國籍與外國籍人士等)或來臺目的(求學、工作、外交公務等),均應檢附「表訂登機時間前3日(工作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臺。為達到防疫效果,若發現檢驗報告不實,或拒絕、規避、妨礙相關檢疫措施,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69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至15萬元罰鍰。檢驗報告如涉有不實部分,亦將移送追究偽造文書印文罪之刑責。 臺灣自費核酸檢測限十類資格 因應邊境管理政策,臺灣目前所開放的民眾申請自費核酸篩檢措施,並非適用於全體國人,必須符合下列十類條件,且經醫院審查符合條件後,方可申請自費採檢,取得陰性報告。這十類條件包含:一、居家隔離/檢疫者,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需外出奔喪或探視。 二、自主健康管理者,於管理期間,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需至醫院探病。三、因旅外親屬事故或重病等緊急特殊因素入境他國家/地區。四、因工作因素須檢附檢驗證明。五、短期商務人士,欲申請縮短居家檢疫期。六、出國求學。七、外國或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人士出境。八、相關出境適用對象之眷屬。九、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之對象。十、其他因素:不符合上述適用對象,但有自費採檢需求者以及居家隔離/檢疫者,因國外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需奔喪或探視。(以上第一類居家隔離/檢疫者,尚需通過地方衛生單位審查資格,探視者亦須取得該醫院同意後,由地方衛生單位安排至指定院所採檢、第二類自主健康管理且無症狀者,尚需取得該醫院同意)。 臺灣六成醫療機構自費常規檢驗費逾5,800元 依據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今年2月25日公佈資料,全台獲准提供自費核酸檢驗服務的醫療院所,全台共計110家,分佈22個縣市。為瞭解核酸篩檢收費情形,本會抽樣71家醫療機構進行統計,結果顯示,常規檢驗(一般件)收費區間為4,500元~8,000元,報告取得時間約一至兩天,最慢達三天,快速檢驗(急件)的收費區間為5,500~7,300元,當天即可取得報告,也有少數醫院提供特急件服務,收費區間為9,600~10,000元,最快三至四小時後可取得檢驗報告。以上機構的採檢部位皆為鼻咽或咽喉部位。 進一步分析常規檢驗收費情形,71家醫療機構中,計有70家提供常規篩檢服務,收費4,500~5,000元的家數為28家,比例為40%,收費5,800~6,000元的家數為23家,比例為33%,收費6,300~6,500元的家數為3家,比例為4%,收費7,000元的家數為14家,比例為20%,收費7,300~8,000元的家數為2家,比例為3%。如以衛福部所屬醫療機構訂價5,000元為標準,計達42家醫療機構的收費超過(含)5,800元以上,比例超過六成。 分析快速檢驗收費情形,71家醫療機構,計有52家有提供急件篩檢服務,收費5,500元的家數為1家,比例為1.9%,收費6,000-6,800元的家數為12家,比例為23.1%,收費7,000-7,300元的家數為39家,比例為75%。 核酸檢驗費用 臺灣是香港的5倍 既貴且慢 香港、澳門方面,特區政府核准自費核酸檢驗適用對象,除有往返中港澳需求之民眾,亦開放私人目的之申請。日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更宣佈調降自費核酸檢測費用,媒體評論此舉是為了儘早恢復陸港兩地人員往來所做的準備。日本方面,除了邊境管制所需,要求民眾持核酸檢驗陰性證明申請出入境,同樣也開放全民可自費進行新冠肺炎篩檢。檢視香港自費核酸檢驗收費情形,特區政府因應疫情而設立的社區檢測中心,提供鼻咽拭子或咽喉拭子的採檢服務,其自費檢驗的常規件費用為港幣240元(約新臺幣865元),陰性檢驗報告取得的時間為24小時內;香港港安醫院(荃灣)的常規檢驗收費為港幣1,470元(約新臺幣5,292元),陰性檢驗報告取得的時間為4小時-1天。此外,香港病理檢驗中心提供深喉唾液核酸檢驗服務,常規檢驗收費為港幣800元(約新臺幣2,911元),陰性檢驗報告取得的時間為一天,急件收費為港幣1,000元(約新臺幣3,639元),當天可取回報告。對比臺港兩地的收費,臺灣衛福部所屬醫療機構費用(常規件4,500元)高於香港社區檢測中心篩檢費用(常規件港幣240元,約合新台幣865元)達5.15倍。臺灣的核酸檢驗,比較香港,可以說價格既貴,取得速度也比人家慢! 臺澳核酸自費採檢費用差距14倍 澳門方面,經該地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的檢驗機構計有:澳門科大醫院、澳門鏡湖醫院兩個醫學單位,而其自費核酸檢驗常規案件費用,皆為澳門幣90元(約新臺幣320元),12-24小時即可取得陰性檢驗報告。上述兩家機構的採檢部位,皆為鼻咽或口咽部位。對比臺澳兩地的收費,臺灣衛福部所屬醫療機構的收費(常規件4,500元)高於澳門科大醫院費用(常規件港幣90元,約合新台幣320元)達14倍。 臺日採檢費用相當 但國民生活水平有落差 而日本方面,採取的是深喉唾液核酸檢驗,政府核准的檢驗機構「フィネクトパートナーズ株式會社」,其自費常規檢驗費用為13,915日幣(約合新臺幣3,618元),陰性檢驗報告取得的時間為1天。Nishitan Clinic自費檢驗快速件費用,為22,660日幣(約新臺幣5,893元),陰性檢驗報告取得的時間為3小時。東京醫科大學病院自費常規檢驗費用為33,682日幣(約新臺幣8,759元),陰性檢驗報告取得的時間為2天。對比臺日兩國的收費,臺灣衛福部所屬醫療機構的收費(常規件4,500元)高於「フィネクトパートナーズ株式會社」費用(13,915日幣,約新臺幣3,618元)達1.24倍。然日本與臺灣的國民生活水平實有懸殊,2019年日本人均GDP(國內生產毛額)達40,253美元,為臺灣的1.55倍(人均GDP25,941美元),相較之下,台灣的收費顯得更貴,道理何在? 新加坡採檢費低於臺灣 人均GDP為臺灣的兩倍 而新加坡方面,政府核准的檢驗機構Parkway Shenton百匯珊頓醫療集團,其核酸自費常規檢驗費用為170新元(約合新臺幣4,000元),陰性檢驗報告取得的時間為1天。Central 24-HR Clinic Group核酸自費常規檢驗費用為200新元(約新臺幣4,234元),陰性檢驗報告取得的時間為2天。 對比臺灣與新加坡兩國的收費,臺灣衛福部所屬醫療機構的收費(常規件4,500元)高於Parkway Shenton百匯珊頓醫療集團費用(170新元,約合新臺幣4,000元)達1.13倍。而新加坡人均GDP(國內生產毛額,2019年)達65,233美元,為臺灣的2.51倍(人均GDP25,941美元),相較之下,臺灣收費高昂,是否合理? 自費採檢費用不透明 恐有黑箱疑雲 為何臺灣核酸檢驗自費價格如此昂貴?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曾表示,RT-PCR核酸檢驗試劑需要成本,再加上醫檢人員每次篩檢都需要更換一套防護衣,醫院、醫護人員的成本也都要納入計算。依《醫療法》第21條、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再按衛生福利部公佈的《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2項第1款、第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參考原則,擬訂審查作業程序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提送該直轄市、縣(市)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公告周知所轄醫療機構。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醫療費用時,至少應有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委員各一人以上出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醫用消費者或病友代表、學者專家列席表示意見。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依下列原則核定:提供非屬健保給付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衡酌醫用者意見,參考機構提供之醫療設施水準、成本分析與市場行情等資料,依審查程序據以核定。醫療機構申請新增(或調整)非屬健保給付項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應將核定公告及醫療費用項目等事項以紙本揭示於醫療機構明顯處七日以上,且於櫃檯備置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供病人查閱,並應持續於所屬網站公開揭示,供民眾就醫參考。 因此,核酸檢驗自費價格由醫療院所訂定,應由送交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依照《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組成醫事審議委員會,經審議後予以核定,如有必要,得邀請醫用消費者或病友代表出席表示意見。而臺灣正因防疫政策而增加民眾自費核酸檢測的需求數量,未來配合邊境解封,需求數量勢必大為提升,目前各縣市政府所核定的自費價格,實有時空背景的不同,應檢討是否不合時宜。 據瞭解,自費核酸檢驗費用結構包含掛號費、醫師診察費、採檢費及核酸試驗檢驗費用等,通常由醫院行政單位核定,難以實驗室操作成本衡量,而且會有「供需」及「時效」之考量。然而,主管機關如何核定醫療機構自費核酸檢驗費用,其成本結構與計算依據等資訊,從目前公開的資料來看,仍舊不夠透明,缺少公開詳實說明的程序,如果無法將成本結構公開攤在陽光下,實難排除有黑箱作業的介入。 春節出境自費採檢費達1,282萬元 醫院牟取暴利工具? 外交部移民署的統計顯示,2月11日到2月15日的春假期間,桃園國際機場的出境人數為2,565人,換算支付於核酸檢測費用就高達1,282萬元,其中多少暴利進到醫院水庫?而疫情期間,各大航線航班量銳減,機位供給減少,機票水漲船高,光是春節期間北美票價漲幅達7%至37%不等,兩岸航線機票平均要多花1.3萬元左右,對於有出入境需求的商人、學生,或因親屬生病或身故等社會需求者,等同遭受移動成本的雙重剝削,收取高額且訂價不透明的採檢費用,倒底是醫院牟取暴利的工具,還是政府施行防疫的必要利器?未來,臺灣新冠肺炎疫苗接種率達到群體免疫效果的同時,邊境防疫必須配合邊境普篩才能達到解封目標,國內目前施行的核酸檢驗措施與收費價格勢必通盤檢視與調整,以提前因應未來的疫情局勢。雖然指揮中心已於2月18日宣佈,衛福部所屬部立醫院將率先調降自費核酸檢測費用為5,000~5,800元,隨後台北市聯合醫院與新北市部份醫院也展開一波調降行動,但指揮中心與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亦未針對費用調降的主要原因,以及費用評估與核定理由予以說明,仍舊無法解除外界疑慮。本會呼籲指揮中心與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儘早檢討自費核酸檢測措施適用範圍及檢驗費用的合理性,並將核定資訊予以公開,才能取得公信,全民配合防疫。 呼籲 一、 為成功完封防疫下半場,臺灣在提高採購疫苗數量與提高疫苗接種率的同時,須以防疫角度,重新評估自費核酸檢測費用的合理性,達到全民防疫、降低民眾負擔、早日恢復經濟發展的解封目標。二、 指揮中心率先宣佈調降衛生福利部部立醫院的自費核酸檢驗費用,應對外界說明調降目的與費用評估與核定標準,公開釋宜,以昭公信。三、 臺灣自費核酸檢測費用高於香港、澳門及日本,實有檢討之必要,配合未來邊境解境的目標,中央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參考目前國情,提前檢討自費核酸檢測適用範圍與收費價格,並將核定資訊予以公開,才能取得信任及認同,完成全民抗疫目標。 台港澳日星核酸檢測自費價格整理 新聞後續追蹤 衛生福利部回函 台北市衛生局回函 桃園市衛生局回函 高雄市衛生局回函 臺南市衛生局回函 新竹縣衛生局回函 彰化縣衛生局回函 臺東縣衛生局回函 花蓮縣衛生局回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315世界消費者日 邀請全民共飲環保咖啡
一杯香氣飽滿、苦甜醇厚的咖啡已成為許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而一杯「幸福味咖啡」,不僅在於豐厚的風味,更在於喝起來沒有精神和經濟上的壓力。 先說說一杯幸福味咖啡與精神壓力的關係。 一杯外帶飲料(如咖啡),使用的是具有塑膠淋膜的紙杯,所以,倘若一天喝個2-3杯外帶咖啡,一天便要消耗2-3個具有塑膠材質的紙杯;根據國際咖啡組織(ICO)調查,台灣人一年喝掉28.5億杯咖啡,而國人習慣外帶咖啡慢慢喝,荒野協會便估計國人使用外帶咖啡,在2018年有20億個之多,對於重視環保的消費者來說,這份心理壓力還是挺大的。 杜絕塑膠污染 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共同為地球環保盡心 今年,國際消費者協會(Consumers International;簡稱CI)宣佈,2021年315世界消費者權益日的主題是「杜絕塑膠污染(Tackling Plastic Pollution)」,鼓勵全球消費者採取更永續的消費方式。 事實上,今年度的推廣主題亦是延續去年「永續消費」的主題,倡導消費者團體、政府和企業經營者採取行動並發揮作用,以因應全球塑膠污染危機。 針對今年世界消費者日主題,CI表示,2020年8月,皮尤慈善信託基金會(Pew Charitable Trusts)和SYSTEMIQ公司(在2018年被認證為B Corporation ,簡稱B Corp),利用商業力量解決社會和環境問題)提出一份「打破塑膠浪潮」的報告指出,如果在政策、科技和行為上沒有新的變革,到2040年塑膠垃圾流向海洋的數量將增加3倍。該報告同時提出以下幾個驚人的數據: 1. 到了2050年,據估計海洋中的塑膠將比魚類還多。 2. 每年約有10萬隻海洋哺乳動物、海龜以及100萬隻海鳥死於海洋塑膠垃圾污染。 3. 每年約有800萬噸塑膠進入海洋中。 4. 一次性塑膠佔每年塑膠產量的50%。 5. 塑膠製品中,有一半是在過去的15年內製造出來的。 6. 生產出來的塑膠,40%經過包裝使用後便丟棄。 因此,消費者愈來愈擔心塑膠污染,並且立即展開行動。2019年的一項國際研究發現,消費者對減少塑膠垃圾的反應熱烈(82%的受訪者使用可重複清潔的用具,代替一次性塑膠製品;購物時會攜帶可重複使用的購物袋的消費者佔72%;會攜帶可重複使用飲料瓶則佔62%)。儘管COVID-19疫情大流行期間塑膠的用量有增加,但全球也有55%的消費者因此更加關心環境,近74%的消費者(歐洲、美國和南美洲)願意花更多錢在環保包裝上。 (詳情請參閱CI官網:https://www.consumersinternational.org/news-resources/news/releases/tackling-plastic-pollution-world-consumer-rights-day-2021-theme/ ) 為此,國際消費者協會 (Consumers International, CI)主席 Marimuthu Nadason特別提出:「七個R減塑對策」(7-R approaches),倡議建立一個循環永續的減塑管理機制(The Circle Model of Waste Management)。他的對策內容,具體說明如下: Rethinking, for example, whether the goods require packing. 重新思考,商品是否一定非要使用包裝不可? Refusing, for example, refusing unnecessary packing, that is buying unpacked goods. 勇於拒絕,拒絕過度的包裝,鼓勵消費者購買使用無包裝商品。 Reducing, for example, that is reducing the use or purchase of plastic materials. 減量使用,特別是減省使用塑膠材質的包材。 Reusing, for example, using reusable bottles. 重複使用,例如少用塑膠瓶,多用可重複使用的包裝容器。 Recycling, for example, demanding access to better waste infrastructure and collection. 鼓勵循環回收利用,要求政府建立有效可行的塑膠製品回收機制。 Repairing, for example, repairing damaged items instead of replacing them. 多修複利用,損壞的物品,不一定要另購新品使用,儘量加以修復,繼續原物使用。 Replacing, for example, replacing single use of plastic items with reusable products. 取代,不用一次性塑膠用品,改用可重複使用的產品。 最後,CI主席 Marimuthu Nadason語重心長的說:「為了讓生活環境更乾淨、更健康,請支持一次性塑膠製品『零使用』」(Toward Zero Single Use Plastics for a Cleaner and Healthier Environment)。 行政院消保處、消基會邀請全民共飲環保咖啡響應315主題 展現台灣環保力 其中對消費者來說,容易執行的便是:「取代使用一次性塑膠用品,使用可重複使用產品」,例如購買咖啡,自帶環保杯便是行政院消保處和消基會共同在315世界消費者日邀請全體消費者支持、響應共飲環保咖啡的環保措施。 此外,315消費者日前夕,消保處和消基會很開心知道「萊爾富便利商店」率先表達響應315消費者日活動、「OK超商」、「統一超商」接續表達支持之意;消保處和消基會表示,希望所有相關企業陸續加入減塑行列,積極響應315日活動。 消基會表示,如若企業自願性參加本次減塑活動,可以彰顯企業社會責任和呼應315世界消費者日活動,落實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站在一起,支持環境保護的美意。 行政院消保處、消基會呼籲所有相關企業踴躍響應:自訂檔期,提供自帶環保杯折價活動,展現企業大力支持用心,更呼應了台灣熱烈參與環保的熱情 事實上,疫情來襲,企業為了刺激消費熱度,不斷提出「買一送一」、「寄杯優惠」…等措施,企業在投注刺激消費熱度的回饋上,已經到了與消費者共舞、共好的局面,所以,行政院消保處、消基會籲請相關企業自訂檔期,提供消費者自帶環保杯的優惠措施,響應315世界消費者日活動,以經濟誘因創造消保歷史上一段美好的消費經驗。 由於這次活動屬於國際性大活動,若能得到企業和消費者兩端的大力支持,將使台灣的能見度擴大到國際舞台,讓國際友人看到台灣政府、企業和消費者支持環保的熱度與熱情。 為延續「減塑活動」的熱度,行政院消保處和消基會官網都會在該單位的官網上隨時更新企業響應狀況,讓消費者以手中的「消費選票」支持愛地球、響應環保、具理念的企業,共創美好消費故事。 在社群網站(Facebook、Instagram…等)推動「#無塑挑戰」活動,讓活動透過一波波社群網站的「#活動」發揮最大效益。 為擴大活動熱度,消保處和消基會進一步推出「#無塑挑戰」活動,由消保處、消基會臉書發動推出#活動,連結給支持環保的政府單位、企業、非營利組織和消費者,攜手以社群網站#方式,#個人、單位、……等,以「一張力行無塑生活的圖片」,如自備環保杯買咖啡,只要分享圖片是響應無塑生活的意涵,再#另位朋友、單位(組織)等,形成Facebook、Instagram…等社群一波波的話題,無限漣漪下,使得人人都能夠成為無塑生活的代言人。期使#活動成為無塑生活的最大推動張力,行政院消保護處、消基會歡迎大家熱烈參與、連結和力行無塑生活的實踐,和全球關心減塑消費者一起齊手力行減塑、無塑活動,為子孫留下一片淨土。 #一日無塑 #不塑之客 #試不塑很讚 #不塑還有我 #外食無塑消費更讚 #消費減塑環保時尚 #無塑減廢正流行 說明: 統一超商、萊爾富便利超商和OK超商響應環保政策,目前提供的優惠措施說明如下: 統一超商:CITY系列全品項飲料自帶杯折3元、3/1日起每月1日CITY全品項飲品自帶杯立省5元; 萊爾富便利超商:任何飲品皆折3元; OK超商:任何飲品皆折3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一:法有依據,擴大執行層面更能落實企業、政府和消費者三環的環保美意 民國100年1月4日,環保署公佈「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鼓勵企業販售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或回收獎勵,落實減塑理念;2011年環保署統計一次性飲料杯使用量每年約15億個,並公告「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實施獎勵方式」,要求受管制對象現金折扣(自帶環保杯折價2元優惠)、集點換購、飲料加量等優惠,以鼓勵消費者自備環保杯。(詳請參閱表一:飲料販賣業者提供之自備飲料杯優惠內容) 「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上規定的「業者」包括: (一)連鎖店家:係指以相同企業識別系統、經營模式及管理方式經營二家以上門市之經營形態。 (二)指定飲料販賣業:係指以連鎖型態經營,且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販售供應顧客飲用之下列行業: 1.飲料店業:茶飲店、咖啡店及冷熱飲店等行業。 2.便利商店業:販售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行業。 3.速食店業:販售便利性速食品,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之行業。 BOX二:消費者關心的8大權益與5大義務 美國故總統甘迺迪於1962年3月15日發表咨文時宣稱「保護消費者是聯邦政府的權力」,並且提出消費者四大基本權利──講求安全、知道真相、選擇及表達意見的權利。 196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IOCU,CI前身組織)根據「消費者四大基本權利」,再訂定了消費者的八大權利(基本需求、講求安全、正確資訊、決定選擇、表達意見、請求賠償、消費教育、健康環境)、五大義務(認知、行動、關懷、環保、團結),而成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的共識。 3月15日因而成為全球消費者權益日,全體消費者關注的八大權益包括: 1.基本需求:消費者有權要求得到維持生命之基本物質與服務。 2.講求安全:消費者對有害健康與生活之產品與服務,有抗議之權利。 3.正確資訊:消費者對可作為消費選擇參考之資訊,有被告知事實相之權利。 4.選擇:消費者對各種商品與服務之價格決定與品質保證,有請求在充份競爭條件下形成權利。 5.表達意見:消費者對有關消費者權益之公共政策,有表達意見之權利。 6.請求賠償:消費者對瑕疵之產品或低劣品質服務,有請求賠償之權利。 7.消費教育:消費者對有關消費之知識與技巧,有取得之權利。 8.健康環境:消費者有要求在安全、不受威脅,且有人性尊嚴環境下生活之權利。 以及五大義務: 1.認知:消費者對產品之品質、價格與服務,有提高警覺與提出質疑之義務; 2.行動:消費者有維護自己權益,必要時有採取或支持各種行動之義務; 3.關心社會:消費者對自己之消費行為,有確保不會對別人造成傷害之義務; 4.保護環境:消費者就日常之消費品與消費行為,有瞭解是否對環境造成污染之義務; 5.團結:團結就是力量,全體消費者有團結並發揮影響力之義務。 表:飲料販賣業者提供之自備飲料杯優惠內容 資料來源:環保署「環保優惠店家查詢網」 業別 品牌名稱 回饋方式 方案內容 連鎖飲料店 清心福全冷飲站 現金回饋 650ml以上2元, 650ml以下1元 連鎖飲料店 COME BUY 集點優惠 每杯1點,集滿10點兌換30元飲品 連鎖飲料店 大苑子茶飲專賣店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2元 連鎖飲料店 甘喜茶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2元 連鎖飲料店 黑面蔡楊桃汁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2元 連鎖飲料店 水巷茶弄 現金回饋 650ml以上2元, 650ml以下1元 連鎖飲料店 愛波飲樂 現金回饋 650ml以上2元, 650ml以下1元 連鎖飲料店 50嵐(高屏地區) 現金回饋 650ml以上2元, 650ml以下1元 連鎖飲料店 Dunkin' Donuts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3元 連鎖飲料店 50嵐(台南地區) 現金回饋 650ml以上2元, 650ml以下1元 連鎖飲料店 唐棉茶飲 集點優惠 每杯2點,集滿10點兌換或折抵20元飲品 連鎖飲料店 傳奇18度C 現金回饋 500c.c折1元、700c.c折2元、960c.c折5元 連鎖飲料店(咖啡店) 怡客咖啡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5元,與其他優惠活動一起折1元 連鎖飲料店(咖啡店) 伯朗咖啡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5元 連鎖飲料店(咖啡店) 真鍋珈琲館 現金回饋 650ml以上摺價2元,以下折價1元 連鎖飲料店 50嵐(桃竹苗區) 現金回饋 650ml以上2元, 650ml以下1元 連鎖飲料店 俊客思飲料店 集點優惠 每杯1點,集滿10點兌換或折抵40元飲品 連鎖飲料店 紅太陽國際茶飲連鎖事業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2元 連鎖飲料店 麼麼茶飲 飲料加量 650cc、750cc升級為1000cc 連鎖速食店 肯德基 集點優惠 每杯1點,集滿5點兌換32元飲品 連鎖便利商店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回饋 CITY系列全品項飲料自帶杯折3元、3/1日起每月1日CITY全品項飲品自帶杯立省5元 連鎖便利商店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3元 連鎖飲料店(咖啡店) 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10元 連鎖飲料店(咖啡店) 路易莎咖啡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2元(本店飲品為240ml以上) 連鎖飲料店(咖啡店) cama café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1元(本店飲品為360ml) 連鎖飲料店(咖啡店) 85度C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3元 連鎖便利商店 萊爾富便利商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3元 連鎖便利商店 OK便利超商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3元 連鎖飲料店(咖啡店) 全聯福利中心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折3元 連鎖速食店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集點優惠 每杯1點,集滿5點兌換中杯汽水或小杯經典美式咖啡 連鎖便利商店 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回饋 任何飲品皆9折2020年消費者委託「中藥含異常物質」檢測藥品來源非醫療院所 4件檢出西藥成分 2件重金屬汞含量不合規定
中藥是古人的智慧結晶,早期消費者會自行購買中藥材後加以煎煮,但現在幾乎都被「濃縮中藥」所取代。「濃縮中藥」為合法GMP藥廠,依據衛福部中醫藥司公告的「基準方」,將中藥材經過洗淨、高溫殺菌等標準化製作過程,經精煉及濃縮後製成散劑,或添加賦形劑製成錠劑、散劑或丸劑等,不僅容易保存且攜帶方便,只需開水沖服即可,對於害怕中藥苦味的消費者更是一大福音。 中藥材主要來自植物、動物和礦物等三大類,由於天然野生植物相當稀少,加上需求量變大,現在多半為人工種植,若土地受到汙染,中藥材就可能會受到重金屬汙染,或者有些礦物類本身就含有重金屬,如硃砂(含汞)、雄黃(含砷)及無名異(含錳)等,這類成分製成的方劑若應用不當,就會導致重金屬中毒,特別是去(2020)年有中醫診所使用含硃砂或鉛丹的禁藥,導致病人重金屬中毒事件,經當地衛生局抽驗診所後發現,開立的自費藥粉中驗出重金屬鉛、汞含量超標,更是引起許多消費者的恐慌。 消基會每年都會開放「中藥安全性檢測」,接受消費者委託對服用的中藥檢測是否有西藥及重金屬(鉛、鎘及汞)。有鑑於去(2020)年中醫診所使用含硃砂或鉛丹的禁藥事件,本會更與「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合作,補助消費者委託送檢的部分費用,對於來自合法中醫診所開立的藥劑有無重金屬含量進行檢測,一起守護消費者的用藥安全。 消基會長期提供消費者委託檢驗中藥安全性檢測,本次將2018~2020年之檢測結果進行統計,並刊登於4月號《消費者報導》雜誌,提醒消費者注意用藥安全。以下針對2020年間之檢測結果進行報告。 統計時段 2020年期間,消基會接受消費者委託送檢「中藥含異常物質(西藥及重金屬)」檢測,檢測項目與件數為:(一)有無西藥成分,計37件檢測,(二)有無重金屬(鉛71件、鎘65件及汞68件),計204件檢測,共計受理241件檢測。(一件藥品可同時申請一種以上的檢測項目) 測試方法 (詳見表1) 表1、(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西藥檢測 參照食藥署公告「中藥及食品中摻加西藥之檢驗方法」進行 不得檢出 消基會實驗室 重金屬(鉛、鎘及汞)檢測 參照食藥署公告「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進行 「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複方製劑總重金屬限量需低於30ppm以下。 檢測結果分析(詳見表2〜4) 一、有無西藥檢測 2020年間,委託檢測有無西藥的37件中藥樣品,有4件檢出有西藥成分,依消費者送檢時填寫的資料顯示,藥品來源為「親友贈送」或「託人購買」,依屬性歸類為「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詳見表2~3)。若依消費者送檢時填寫的資料顯示,檢出的藥品作用類別顯示為「止痛類」,檢出件數為2件,其他例如「跌打損傷類」、「風濕鎮痛類」、「減肥類」、「感冒咳嗽、過敏性鼻炎類」、「抗過敏類」等藥品亦有檢出西藥成分。(詳見表4) 表2、2020年「中藥含異常物質(西藥及重金屬)」檢測結果 檢測項目 有無西藥 重金屬(鉛、鎘及汞) 藥品來源 送檢件數 檢出件數 檢出 百分比(%) 送檢件數 含量超過30 ppm件數 檢出百分比(%) 國內醫療院所(註1) 13 0 0 140 0 0 國內藥商藥局(註2) 12 0 0 34 2 5.9 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註3) 12 4 33.3 30 0 0 註:1.「國內醫療院所」為國內中醫診所或醫院。 2.「國內藥商藥局」為國內中藥行、蔘藥行、西藥局(房)及中藥廠。 3.「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為依法不得販售及提供藥品者,如國術館、中國大陸、託人購買及親友贈送等。 表3、藥品來源檢出西藥件數一覽表 藥品來源(件數) 2020年期間 收件件數 檢出西藥件數 1.國內醫療院所(13件) 中醫診所(院) 13 0 2.國內藥商藥局(12件) 中藥行、蔘藥行 12 0 西藥局(房)及中藥廠 0 0 3.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12件) 親友贈送 6 2 託人購買 2 2 國術館 1 0 國外 1 0 廟宇神壇 0 0 郵購 1 0 其他 1 0 總計 37 4 表4、 依送檢者聲稱之藥品作用類別檢出西藥情形(送檢者自行勾選,可重複選擇) 藥品作用類別 2020年 收件件數 檢出件數 檢出藥品劑型 跌打損傷類 2 1 散劑(粉末) 止痛類 3 2 膠囊、散劑(粉末) 風濕鎮痛類 2 1 膠囊 減肥類 2 1 膠囊 養肝類 3 0 感冒咳嗽、過敏性鼻炎類 2 1 散劑(粉末) 治血管硬化 1 0 治尿酸、痛風類 0 0 解毒類 0 0 補腎滋養類 4 0 治腎臟病 0 0 心臟用藥 0 0 治糖尿病類 2 0 抗過敏類 2 1 散劑(粉末) 其他(例如止癢) 25 1 散劑(粉末) 檢出的西藥成分共有7種(詳見表5),其中「Caffeine(咖啡因,中樞神經興奮劑)」被檢出,共有2件,其他包括「非類固醇類抗炎藥(NSAID)」[1]─「Piroxicam(匹洛西卡,消炎鎮痛劑)」、「Ketoprofen (凱妥普洛芬,消炎鎮痛藥)」、「Diclofenac Sodium (二克氯吩鈉,消炎鎮痛劑)」,以及「Acetaminophen(乙醯氨酚,解熱鎮痛劑)」、「Sibutramine (西布曲明,食慾抑制劑)」皆有被檢出,至於許多消費者擔心的類固醇類藥─「Prednisolone (培尼皮質醇,類固醇)」,也有被檢出。 中藥含西藥成分已違反《藥事法》第20條規定,「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可依同法《藥事法》第83條的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1] 「非類固醇類抗炎藥」是指除了類固醇之外的所有消炎藥,具有抑制發炎、減輕疼痛、解熱作用。 表5、2020年檢出的西藥成分、檢出次數與劑型 西藥名稱 檢出次數 藥品劑型 1 Piroxicam(匹洛西卡,消炎鎮痛劑) 1 散劑(粉末) 2 Caffeine (咖啡因,中樞神經興奮劑) 2 膠囊、散劑(粉末) 3 Ketoprofen (凱妥普洛芬,消炎鎮痛劑) 1 散劑(粉末) 4 Acetaminophen(乙醯氨酚,解熱鎮痛劑) 1 膠囊 5 Diclofenac Sodium (二克氯吩鈉,消炎鎮痛劑) 1 膠囊 6 Sibutramine (西布曲明,食慾抑制劑) 1 膠囊 7 Prednisolone (培尼皮質醇,類固醇) 1 散劑(粉末) 二、重金屬(鉛、鎘、汞)檢測 申請檢測重金屬的204件中藥樣品,有2件檢測出汞含量超過衛福部中醫藥司「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中「複方製劑之總重金屬限量低於30 ppm以下」,不符合規定。這2件不合格藥品,依消費者送檢時填寫的資料顯示,藥品來源宣稱是來自「中藥行、蔘藥行」,依屬性「非屬醫療院所」,歸類為「國內藥商藥局」(詳見表2)。而其中1件的藥品作用類別為「小兒驚風類」和「精神安定類」,另1件為「其他-輔助小孩成長」。 重金屬最主要是經由飲食、呼吸或接觸進入人體,雖然大部分會排出體外,但有些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如鉛、鎘及汞等的半衰期相當長,長期蓄積容易導致慢性中毒,特別會對代謝器官、血液循環系統和中樞神經系統造成傷害,而產生病變。慢性汞中毒的症狀有噁心、嘔吐、腹痛、便秘、疲倦及腎功能損傷等,慢性鉛中毒對會對神經系統發展產生影響,還有貧血、高血壓、腎功能受損等症狀,特別是嬰幼兒及懷孕及哺乳中的婦女,造成的傷害更大。 中藥含過量的重金屬已經屬於「劣藥」,依《藥事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污穢或異物者。」可依同法第90條「製造或輸入劣藥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 檢視2020年檢測有無西藥的37件樣品中,有4件檢出含有西藥成分。若以藥品來源分析,仍以來自「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檢出率最高,達到33.3%,更以「託人購買」及「親友贈送」檢出西藥的比例最多。(詳見表6) 另外,過往(2018年間)曾送檢的5件來源為國外購買的樣品,有檢出西藥成分,因國外的藥品管理規範與國內不同,部分中藥可能含有西藥,建議消費者到國外旅遊時最好不要隨意購買藥品,以免對身體造成傷害。 去(2020)年本會與「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合作接受來自中醫診所或醫院開立的藥劑進行重金屬檢測,85件樣品重金屬檢出量都符合現行法規規範。至於去年7、8月2家台中中醫診所使用含硃砂或鉛丹的禁藥,導致病人重金屬中毒事件,應屬於偶發事件,中醫藥司也曾表示主管機關每年都抽檢600多件中藥原料,但都沒有發現含鉛,只要消費者使用GMP認證中藥廠認證的製劑都是安全有保障的。 至於檢測有無重金屬(鉛、鎘及汞)的204件樣品中,有2件檢出汞過量,樣品都宣稱來自「中藥行、蔘藥行」(詳見表7),其中有1件是治療「小兒驚風類」和「精神安定類」,可能有些中藥販賣場所仍自行調製含有重金屬超標的中藥,例如民俗配方-「八寶散」雖傳對小兒哭鬧、喝奶脹氣有效,但八寶散成分中卻含有「硃砂」,有些更以「鉛丹」取代硃砂,但無論是硃砂(硫化汞)和鉛丹(四氧化三鉛)都含有重金屬,長期服用不僅對身體會造成中毒,更會影響孩童的智力發展,衛福部也於去年8月再度公告禁用鉛丹於口服用中藥,也於2005年公告「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且也於2009年再禁止硃砂用於中藥製劑當中。 藥品使用的目的在於診斷、治療、減輕和預防疾病,但無論是中藥或是西藥也都是有副作用,只要不當使用,都可能對身體造成傷害。雖然中藥的療效較為緩慢,但中藥也不是食品,醫師也是需要對不同的患者開立不同處方的藥方和劑量,更不應隨意贈送給親朋好友,畢竟每個人的體質都不相同。消基會也呼籲來源不明的中藥最好不要服用,也不要推薦藥品給別人,切記勿聽信偏方,也不要隨意自行購買來路不明的中藥服用,要看合格的中醫師,才能永保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當納入懲罰性賠償金計算 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確保消費者重大權益
為保護消費者不受企業經營者的惡意侵害,或為了防免企業者因重大過失或過失行為而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行《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上述「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讓消費者在受到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而受侵害時,消費者除依得依《民法》規定請求企業給付損害賠償之外,受害的消費者亦得依據《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請求企業經營者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一倍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依《民法》規定,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時,消費者除得主張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之外,消費者如另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依法請求該「非財產損害賠償」(即精神撫慰金)。但是如果消費者的請求賠償案件,係依《消保法》規定提起時,消費者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進一步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一倍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時,該懲罰性賠金的損害賠償基準,是否包括消費者所受到的「非財產上損害」在內?多年以來,因為司法實務與學說見解分歧,各級法院的判決,莫衷一是。 上述這項多年以來的分歧,直到今年二月二十六日由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決議之後,才一錘定音,確定了統一見解: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提出的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訴訟,消費者可以請求包括「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金額一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此項見解,經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總一見解後,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無異是一項重大進步,本會樂見爭議終能獲得統一,未來當全面檢視承辦中的各大團訟案件,評估是否採取後續行動。 統一見解有助遏止不肖企業的再犯 早期,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提出懲罰性賠償金求償的消費訴訟案件,因為法院適用法律的心態偏向保守,態度過於謹慎,以致法院對於適用《消保法》的案件,不是嚴格要求懲罰性賠償金的成立要件,就是對於懲罰性賠償數額的酌定,法院通常普遍偏低。因為法院的採取保守立場,以致於徒有《消保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但長期以來一直無法充分發揮嚇阻或制裁不良企業經營者的功效。 本次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針對非財產上的填補性損害賠償金數額,認為應當納入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額的請求範圍,並認定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請求的懲罰性賠償之適用範圍與賠償金額具一定倍數計算的三層控制要件,並非無上限加重企業經營風險與責任,除了有助達成立法目的,亦具正當性。大法庭再引用《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文義及立法說明,認定慰藉金為非財產之損害的填補性賠償,需以被害人精神受有痛苦為必要;而最高法院雖有少數判決酌定慰藉金時,應並斟酌加害人的故意或者過失,但僅為金錢賠償與填補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考量,不具有懲罰性目的,如果消費者同時請求慰藉金以及以之為計算基礎之懲罰性賠償,應不生重複處罰之疑慮。大法庭的最新裁定,將確立《消保法》第五十一條的立法目的及對判決統一見解的正面影響性,對消費者重要權益影響深遠。 本會全面評估受理團訟案適用效力 二月二十六日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將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明確及於請求財產與非財產之損害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訴訟案件後,本會受理的各大團體訴訟案件,將有正面影響。因此,消基會將全面審視承辦中的損害賠償團訟案件,逐案檢視評估大法庭統一見解的適用效力,如符合適用範圍,將採取擴大或補提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的程序,為受害者爭取最佳的損害賠償權益。舉例而言,本會受理的八仙塵爆損害賠償團訟案件,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等規定,一審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範圍為受害消費者財產損失部分(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輔具、日常營養用品、工作上損失、喪失勞動力等),如經本會團訟義務律師團重新評估,可符合大法庭裁決的適用範圍,將向法院擴大請求非財產損失(精神撫慰金)金額最高五倍、最低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求償。 消基會認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本次裁定,再次確立了《消保法》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所具之規範防止不肖企業再犯的立法功能,亦可終結法律見解與司法判決的歧異,消基會不僅樂見民事大法庭對爭議做出統一見解的支持,更為廣大消費者權益獲得確保而慶幸。這也是消基會推動消保維權事務長年累積的成果與對社會的積極貢獻!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新聞稿聯結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025-40696-4cafa-011.html?fbclid=IwAR3sMCEWhRFV54zGWOByIEMH6oW0CJX1kyNzQU4hvfD-r3c1nyoGpx7Z0J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簡訊「詐」不停 金管會丶銀行處置消極
刑事警察局統計,110年1月27日到2月2日止,全國警察機關受理「涉及假冒國泰世華的釣魚簡訊(惡意連結)」檢舉案有89件,其中出現被害人帳戶遭盜用的報案有25件、財損金額超過新台幣518萬元。 假冒國泰世華銀行的釣魚簡訊內容為:「您的銀行帳戶顯示異常,請立即登入綁定用戶資料,否則帳戶將凍結使用!」,同時,附上網址要求民眾登入網路銀行,一旦不慎點擊網址,便可能面臨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遭竊風險,造成財物損失;追查該釣魚網站計有6個。 2月5日 一位女性民眾在凌晨收到假冒台新銀行的簡訊通知「您好,由於銀行版本要更新,請於X月X日前登入進行驗證,否則將停用您的使用權限,超時請至臨櫃辦理」,於是她點了簡訊上附的連結,結果連到了一個「看起來很真的假網銀頁面」,以為只是更新資料,就毫無防備的輸入帳號、密碼以及身分證字號,結果半夜起床發現有多筆款項匯出的通知信件,才知道她2個台新帳戶的40萬元都被盜領一空。 「假冒台新銀行」的詐騙簡訊報案,手法如出一轍,而釣魚網站竟然發展有17個之多;警方受理10件報案中,有7名被害人帳戶遭盜用,共損失55萬2,000元。 2月9日 假冒中國信託銀行的釣魚簡訊又出現,內容是:「你的網路銀行更新失敗,請立即輸入你的驗證碼以更新資料,超時請重新輸入」;追查下,釣魚網站有11個。同日,另外發現1個疑似偽冒富邦人壽的釣魚網站出現。 據刑事警察局研判,近來詐騙集團鎖定金融業,假冒金融業名義發送釣魚簡訊,已連續2週密集出現,相當不尋常,詐騙者都是利用接近週五連假前夕發送釣魚簡訊,而且是假藉國內不同金融機構名義,並製作了數十個不同的釣魚網站,嚴重影響國內金融安全。 消基會指出,近三週來連續發生多起網站簡訊釣魚詐騙事件,顯現這已是犯罪集團的集體行動,面對眾多受害者,政府各相關主事機關應早日擬定保護政策,避免民眾繼續受害。 為防止釣魚簡訊詐害事件一再發生,金管會應要求銀行在發送簡訊給客戶時,內容不得載入網路連結,並確實宣導。 面臨一連串網路銀行簡訊詐騙事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月10日採取「……金管會提醒民眾對不明連結及投資網站應提高警覺,以保障自身權益。金管會已於近期督促各金融機構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其他具匯款(轉帳)功能之APP辦理匯款(轉帳)時,於同一頁面增設警示標語之措施,於臨櫃面並持續督導金融機構落實臨櫃關懷提問,以提醒民眾。」等對策,然而銀行業界普遍僅以新聞稿或網頁刊登:「親愛的顧客您好:因近期發現有詐騙集團假冒銀行名義發送釣魚簡訊至客戶手機,……,要求點選簡訊上的假網址。本行『不會』發送簡訊請您點選簡訊上的連結並輸入帳號、密碼、OTP等認證資訊。請您除於本行官方網站、網路銀行或本行App 外,『勿』在其他網站輸入上述認證資訊。」等簡訊通知、提醒消費者而已,銀行業界的處置做法,顯然過於消極。 消基會認為,既然已經發生這麼多起釣魚詐騙情事,金管會就應嚴令責成銀行業對消費者發送業務簡訊時,內容不得載入網址連結,並確實宣導,使消費者清楚知道,一旦簡訊內容出現「網路連結」的選項出現時,一定就是詐騙集團的詐騙訊息,並要求銀三業者廣為宣傳,以便讓消費者可以立即清楚、正確的判斷,不會受騙上當。 網路轉帳,不一定非得「隨轉隨即轉帳」,何不建立「遲延半日,甚至一日的緩衝時間」的選項,讓消費者可以約定為轉帳時的選項,以便消費者一旦受到詐騙時,還有追回款項的機會 為了減少民眾遭受詐騙,金管會曾宣布,從2006年10月1日起,民眾到金融機構臨櫃申辦新約定「電話語音」或「網路銀行」轉帳者,該新約定帳戶必須於次一營業日才能生效啟用。 嗣後,金管會又於2019年11月13日發布「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在範本第六條(帳戶使用原則)提及:「數位存款帳戶之使用原則如下:……(五)臨櫃辦理業務之約定方式。……七、帳戶之交易類別、安全設計及風險控管等均應符合安控基準。帳戶之交易類別、安全設計及風險控管等均應符合安控基準。」 根據上述要求,目前電子支付業者訂出的安控機制,是「使用者同時間只能使用一支手機」與「確保現在使用的電話門號有收到認證碼」,卻忽略了詐騙集團已有破解對策,詐騙集團只要知道使用者的帳號密碼,消費者的手機號碼都可以被詐騙集團更改,以致於第二層密碼仍然因此被轉發送到詐騙集團更改後的手機,風險管控機制一樣就輕易的被詐騙集團攻陷。 由於「更改手機號碼應臨櫃辦理」的安控規定並未被確實遵守,以致在近期釣魚簡訊詐騙情事中,詐騙集團皆能輕易的在一夜之間,就輕易的被不限額轉帳,由於銀行業對於既有帳戶的安全設計和風險控管,存在漏洞,才會導致最近民眾一再受到詐騙,產生高達600萬元的財產損失,消基會呼籲金融主管機關和銀行業者,應趕緊抓補漏洞,避免詐騙情事繼續發生。 從案情檢視,簡訊釣魚詐騙之所以「成功」,就是程序的倒置所致,即發現手機號碼變更,銀行即應先通知原手機號碼用戶,而非等到轉帳完成之後,才告知用戶「已轉帳XX元」的訊息;消基會認為,銀行端發現消費者手機號碼有更動情形,應立即通知原手機用戶,並同時限制使用轉帳(禁止轉帳或轉帳有更嚴格的金額上限),並立即通知消費者應「臨櫃」申辦「(接收)通知手機號碼變更」,如此方可有效阻絕詐騙集團詐財得逞。 而遲延半日,甚至遲延一日的轉帳生效措施,則是保護消費者的基本功。消基會呼籲金管會應從善如流,督促銀行界增加讓民眾「選擇遲延半日或一日的轉帳生效」的約定選項,雖然有一點點的「不方便」,但因為可以讓消費者有時間進行風險控管,應能有效保護消費者遇詐時,不會受到財產損失。 詐騙集團猖獗,網路銀行轉帳功能的開通,應要求民眾臨櫃申辦,不宜開放網路開通 消基會表示,檢視隨機抽樣的10家銀行,10家銀行均要經消費者申請,才能開通網路銀行,但申請開通的方式,則有不同,分別有:攜帶證件,臨櫃辦理、網路申請開通,或兩者皆可即可的情形(請詳見表格);而銀行的約定轉帳(每日3000~200萬元)或非約定轉帳(大部分銀行為每筆新台幣5萬元/當日累計最高10萬元/當月累計20萬元。)功能,各家銀行的金額上限,各自不同。 為了防制詐騙集團的猖獗,金管會在2015年10月1日規定:實體ATM每日非約定轉帳最高限額為3萬/網路ATM(結合「晶片金融卡」及「讀卡機」的轉帳方式)為10萬;實體ATM每日約定轉帳最高限額為300萬/網路ATM亦為300萬;實體ATM、網路ATM每日轉帳最高限額為合併累計。然而,針對網路銀行之數位帳戶卻無轉帳上限規定,不若上述做法的嚴格限制,而是由各家銀行自行決定。 消基會認為,當詐騙集團猖狂之際,金管會固然在2015年就開始透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各銀行業者和中華郵政公司討論轉帳限額的對策,打擊犯罪,保護無辜消費者權益,救下被詐騙民眾的身家財產。但是,在當前科技犯罪猖獗,網路銀行或網路APP的資安技術尚無法精進到可以降低犯罪、即時杜絕民眾損失的時候,金管會和各家銀行就應站在主管機關和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採取有效措施,全力協助民眾降低損失。 消基會呼籲,金管會、銀行公會或各銀行應努力進行正確消費教育,對於網路轉帳功能應教育消費者在「便利」與「安全」的思考下,一方面保有消費者的選擇權(銀行不主動開放轉帳功能,以及選擇遲延半日或一日轉帳生效等選擇權),二方面則應有防患思維(消費者應量力採用轉帳金額設定上限措施)。 網路詐騙猖獗,在資安管理上,應課責政府、企業更多的教育責任 近日,本會又接到一名受害消費者的陳述:「詐騙集團於2020年9月8日晚間六時許開始一連串行騙手法,先是假冒旅館然後將fun now訂房網所洩漏之個資 (本人某日之訂房細節) 複述無誤,令本人卸下第一道心防,並聲稱有8筆訂房資料誤算在本人的信用卡帳戶,為了要避免本人繳納多於費用而需要跟銀行專員進行接洽。此時電話那方叫我看一下該信用卡卡片背後所列的電話號碼,使本人腦中已有電話號碼之既定印象,隨後並接到與信用卡公司差一碼的電話號碼來電,並當下誤以為是真實號碼。 電話那端的冒牌銀行專員指使本人操作網路銀行以及實體ATM,總共從本人身上騙取新台幣193,708元的金額。冒牌銀行專員一開始先叫本人操作富邦銀行app,在轉帳頁面之轉帳金額輸入銀行內部代號20,轉入帳號為身份證字號後9碼等”內部專用代號”,來聲稱能先將帳戶暫時凍住以便處理8筆誤刷。對方告知這雖然看起來扣款20但是並不會真的扣款,系統會自動匯回20元給客戶,其實只是行動沖正,但本人當時不知道此事。 確認本人已經暫且信任這個”內部專用代號”的遊戲後,再來又叫本人在轉帳金額處輸入信用卡後5碼作為”臨時凍結時之操作密碼”並轉帳,結果此為詐騙的第一步,被騙取了同”臨時凍結時之操作密碼”的金額數。 此時他們澄清是系統操作問題很抱歉,目前錢是卡在金資中心,會請人幫忙進行帳戶處理。其中他們持續強調,為了要”還給我前面已經匯出的錢”,用郵局帳號來重複前面的動作 (將操作密碼輸入在轉帳金額處),本人二次匯錢。此時本人已經失去理智覺得銀行專員怎麼這麼不專業而憤怒,而詐騙集團利用了這個憤怒繼續第二階段敲詐,誘騙本人領錢再跨行匯款,而大部分損失的金額皆在此步驟發生。本人在電話還未掛斷之時,於晚間十點發覺該詐騙電話號碼與信用卡公司之電話號碼相差一個號碼,直到此時方才回神,並進行報案。」 消基會認為,國內已進入「處處APP、時時網上遊」的時代,企業盡情砸錢發動網路政策宣導和行銷推廣,卻未相對關注資安和防駭措施,再加上民眾對於資安知識的落差,形成駭客「無拘無束、自由來去」的局面,因此,呼籲主管機關應督促企業做好防詐教育,告訴民眾如何避免上當、受詐,消基會認為,企業在行銷與服務的過程,已經享有相當的經營利潤,就應撥付相當比例進行數位教育,除了降低數位知識的落差外,更可以培養防詐能力。 金管會表示,截至109年9月底,台灣已有33家銀行開辦線上申請數位存款開戶業務,總開立戶數約575.3萬戶。 數位存款帳戶依身分驗證方式不同分為三類帳戶,其中第三類帳戶(如他行存款或信用卡客戶、或既有之自行信用卡客戶於線上開立之帳戶)之開戶數最多,約222.8萬戶,其次為第二類帳戶(已開立自行存款帳戶之既有客戶於線上加開之帳戶) ,約196.3萬戶,至於第一類帳戶(透過自然人憑證於線上開立之帳戶)的開戶數則約156.1萬戶。另開立戶數最多之前5家銀行依序為台新銀行224.9萬戶、國泰世華銀行83.5萬戶、永豐銀行58.2萬戶、王道銀行44.7萬戶、第一銀行38萬戶。 因此,面對龐大的手機、社交軟體和網路銀行的使用者,以及民眾對於金融科技知識落差(尤其是即將退休或已退休人士擁有退休、養老金和相當時間進行網路活動的資深消費者,尚未具備足夠網路資安知識)造成風險的新破口,為此消基會呼籲: 如果銀行端發現消費者(接收訊息通知)手機號碼有更動情形,除應立即通知原(接收訊息通知)手機號碼者,以防止詐騙得逞外,更應立即限制使用轉帳功能(即未經獲得原手機號碼消費者確認之前,禁止啟動轉帳功能,或使轉帳適用更為嚴格的金額上限),並要求通知原手機號碼消費者必須「臨櫃」辦理手機號碼變更,方能回復原有轉帳功能,以免詐騙集團詐財得逞。 網路轉帳應建立「半日甚至一日遲延生效或假日於次一營業日才行生效的緩衝時間」的約定選項機制,讓遇詐民眾有機會追回款項。 金管會應要求銀行發送簡訊給客戶時,簡訊內容不得載入網路連結,並確實宣導,讓消費者不再受騙上當。 在科技犯罪,網路銀行或網路APP的資安技術尚未精進到可以降低犯罪、即時杜絕民眾損失的時候,金管會和各家銀行就應站在主管機關和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協力教育消費者,降低數位知識落差。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各網路銀行轉帳額度 網路銀行名稱 轉帳額度規定 轉帳功能設定 各類客戶/驗證方式 國泰世華 銀行 非約定轉帳限額調整為「每筆」/「每日」最高等值新台幣20萬元整,「每月」最高等值新台幣50萬元整。 i刷金融卡非約轉預設為關閉,如欲打開非約定轉帳功能,須請您親至國泰世華分行辦理。 持有效網銀密碼/簡訊OTP 無有效網銀密碼/晶片金融卡 全新客戶(無持有任一實體帳戶或信用卡正卡)/自然人憑證 臺灣銀行 約定帳號轉帳每日3000萬元;每月無限制。 非約定帳號轉帳:每日20萬元;每月50萬元。 【申請網路銀行-交易功能】項下,可申請「轉帳功能」、「非約定-轉帳功能」及「轉繳稅費卡款功能」,若申請時沒有勾選申請「非約定轉帳功能」或「轉繳稅費卡款功能」則僅為申請「網路銀行轉帳功能」。 1.本行晶片金融卡(或富多卡)及讀卡機驗證:使用讀卡機讀取本行晶片金融卡(或富多卡),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一次性圖形驗證碼及轉入帳號末3碼,並執行晶片金融卡插拔動作,做為安控驗證機制。 2.簡訊動態密碼驗證:請本人攜帶身分證及原開戶印鑑,至本行各分行(不限原開戶行),填寫【簡訊動態密碼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書】,將行動電話門號事先辦理約定,在網路銀行執行非約定新臺幣轉帳(含轉繳費稅)交易時,系統將發送簡訊動態密碼至約定之行動電話門號,再輸入該簡訊動態密碼,做為安控驗證機制。 彰化銀行 (1)約定轉帳:單筆上限200萬,每日累積上限300萬。 (2)非約定轉帳:另需輸入隨機密碼,單筆上限5萬元,單日累計上限10萬元,每月累計上限20萬元。 申請人啟用「網銀約定轉入帳戶」功能後,得利用個人網路銀行新增/取消貴行及他行之約定轉入帳戶。 申請人僅得利用個人網路銀行申請取消網銀約定轉入帳戶。 1. SSL安控機制:適用約定轉帳及搭配轉出帳號的晶片金融卡及讀卡機進行5萬元以下之非約定轉帳。 2. 隨機密碼(晶片卡隨機密碼與簡訊隨機密碼):適用約定轉帳及5萬元以下之非約定轉帳。 3. 行動御守:適用約定轉帳及5萬元以下之非約定轉帳。 4. 電子憑證:適用約定轉帳及非約定轉帳。 玉山銀行 約定轉帳限額/單筆200萬,單日200萬。 非約定轉帳限額/單筆20萬,單日20萬,單月50萬。 如立約人為存戶,得於臨櫃、線上以語音OTP或憑晶片金融卡及晶片卡讀卡機申請一般版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簡訊密碼或語音OTP 台新銀行 ◎約定轉帳:單筆5萬,單日10萬,單月20萬。 非約定轉帳(網銀需搭配晶片卡+讀卡機)限額/單筆5萬,單日10萬,單月20萬。 臨櫃辦理。 透過簡訊OTP的方式,系統將發送一則簡訊至留存於本行的手機號碼中,請您點選簡訊中的連結,完成身分驗證後,將會收到另一則啟始密碼的簡訊,您可依步驟於該連結網頁內,立即完成啟始密碼變更喔!。 客戶可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自行設定,當登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後,多久時間沒有進行任何操作,系統會自動替客戶登出,以防止交易風險。 客戶可以將帳戶使用的時間、交易次數、交易金額設定安全範圍;如,客戶可以設定早上9點到12點為自己會登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的時間。若在非設定時間內登入,即時警鈴系統立刻啟動,將以簡訊或e-mail方式通知客戶 日盛銀行 約定帳戶轉帳(含定期定額)/臨櫃約定/本行本人每筆2,000萬/本行他人/他行每筆200萬。(網銀交易密碼) 非約定帳戶轉帳/每筆5萬/每月10萬(使用晶片金融卡密碼)/每筆5萬/每月10萬(使用動態密碼)/本月20萬。 線上約定/每筆5萬/每月10萬。 · 於行動裝置開啟日盛行動銀行APP,進行啟用動態密碼程序;每一支行動裝置僅可綁定一位用戶。 啟用動態密碼與指紋辨識/FaceID登入透過動態密碼驗證 (FaceID限APPLEiPhoneX以上) 永豐銀行 每筆最高限額5萬,每日累計最高限額10萬,每月累計最高限額20萬。 可以透過永豐行動銀行與MMA金融交易網進行服務啟用。 客戶每次進行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動態密碼」(共六碼)至客戶原設定的手機門號,客戶須憑此組密碼作為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值,以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 客戶每次進行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時,客戶透過按壓DisplayCard顯示一組「DisplayCard動態密碼」(共六碼),客戶須憑此組密碼作為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值,以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 渣打銀行 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約定轉帳:單筆最高200萬元,當日累計最高300萬元。 非約定轉帳:每筆新台幣5萬元/當日累計最高10萬元/當月累計20萬元。 需先臨櫃轉換為一般帳戶後設定 使用「網銀密碼」+「簡訊密碼」分層把關:透過您自行設定的「網銀密碼」就能登入並完成大部分的交易與服務,例如約定轉帳、定存服務等,而針對特定的交易,則需要輸入「簡訊密碼」才能完成。「簡訊密碼」屬動態密碼的,每次發送到您手機的密碼都不同,限定100秒內有效,且每組「簡訊密碼」只能使用一次。 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 網路ATM約定帳號:每筆最高200萬元,每日累計最高300萬元。 · 非約定帳號:每筆轉帳限額NT$10萬,每日累計轉帳限額NT$20萬,每月累計轉帳限額NT$100萬。 1.約定帳號轉帳:持身分證及原留印鑑,親洽任一分行辦理設定。 2.非約定帳號轉帳: (1)持身分證及原留印鑑,親洽任一分行辦理功能開啟。 (2)轉帳時需搭配e碼寶貝或行動安全碼。 (3)網路銀行、網路ATM及實體ATM非約定轉帳金額上限皆獨立計算。 · 行動銀行新臺幣非約定轉帳須搭配OTP動態密碼驗證。 · 本行網路銀行非約定帳戶轉帳,必須搭配使用動態密碼卡(行動安全碼、e碼寶貝)或電子金融憑證(XML憑證),才能進行交易,可確保您的存款不會被歹徒盜轉。 網路郵局(含e動郵局) 非約定轉帳:轉帳最高限額每次為新臺幣5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萬元,每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20萬元。 約定轉帳(約定轉入帳戶一律於申辦日後次一日始生效): 1.「臨櫃設定約定轉入帳戶」轉帳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0萬元。2.「線上設定約定轉入帳戶」轉帳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5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萬元,每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20萬元。 為維護儲金交易安全,於網路郵局辦理非約定帳戶轉帳時,須搭配本公司郵保鑣App,故請先於行動裝置安裝郵保鑣APP並完成設備綁定後,方得使用本服務。 (一)網路轉帳須由已申請網路帳號之儲戶,攜帶國民身分證、儲金簿及原留印鑑親至任一郵局(非通儲戶請至立帳局)申請約定轉帳帳戶;或是申請「線上設定約定轉入帳戶」服務後,自行於網路郵局約定轉帳帳戶。申請完成後,始得於網路郵局辦理轉帳。 因行動設備使用無線網路上網,為免無線網路溢波被攔截,網路交易資料遭竄改,e動郵局採用TLS1.1及TLS1.2加密協定作為資料傳輸保護機制,針對「非約定轉帳」、「繳費(稅)」、「i郵箱繳費」及「ATM無卡提款服務」交易,另使用郵保鑣APP綁定行動設備(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號或帳戶資料尚未整併之個人戶以憑證進行電子簽章),以驗證交易資料之正確性,強化網路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