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當納入懲罰性賠償金計算 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確保消費者重大權益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當納入懲罰性賠償金計算   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確保消費者重大權益

2021/03/05

為保護消費者不受企業經營者的惡意侵害,或為了防免企業者因重大過失或過失行為而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行《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上述「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讓消費者在受到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而受侵害時,消費者除依得依《民法》規定請求企業給付損害賠償之外,受害的消費者亦得依據《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請求企業經營者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一倍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依《民法》規定,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時,消費者除得主張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之外,消費者如另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依法請求該「非財產損害賠償」(即精神撫慰金)。但是如果消費者的請求賠償案件,係依《消保法》規定提起時,消費者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進一步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一倍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時,該懲罰性賠金的損害賠償基準,是否包括消費者所受到的「非財產上損害」在內?多年以來,因為司法實務與學說見解分歧,各級法院的判決,莫衷一是。

上述這項多年以來的分歧,直到今年二月二十六日由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決議之後,才一錘定音,確定了統一見解: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提出的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訴訟,消費者可以請求包括「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金額一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此項見解,經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總一見解後,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無異是一項重大進步,本會樂見爭議終能獲得統一,未來當全面檢視承辦中的各大團訟案件,評估是否採取後續行動。

統一見解有助遏止不肖企業的再犯

早期,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提出懲罰性賠償金求償的消費訴訟案件,因為法院適用法律的心態偏向保守,態度過於謹慎,以致法院對於適用《消保法》的案件,不是嚴格要求懲罰性賠償金的成立要件,就是對於懲罰性賠償數額的酌定,法院通常普遍偏低。因為法院的採取保守立場,以致於徒有《消保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但長期以來一直無法充分發揮嚇阻或制裁不良企業經營者的功效。

本次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針對非財產上的填補性損害賠償金數額,認為應當納入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額的請求範圍,並認定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請求的懲罰性賠償之適用範圍與賠償金額具一定倍數計算的三層控制要件,並非無上限加重企業經營風險與責任,除了有助達成立法目的,亦具正當性。大法庭再引用《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文義及立法說明,認定慰藉金為非財產之損害的填補性賠償,需以被害人精神受有痛苦為必要;而最高法院雖有少數判決酌定慰藉金時,應並斟酌加害人的故意或者過失,但僅為金錢賠償與填補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考量,不具有懲罰性目的,如果消費者同時請求慰藉金以及以之為計算基礎之懲罰性賠償,應不生重複處罰之疑慮。大法庭的最新裁定,將確立《消保法》第五十一條的立法目的及對判決統一見解的正面影響性,對消費者重要權益影響深遠。

本會全面評估受理團訟案適用效力

二月二十六日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將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明確及於請求財產與非財產之損害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訴訟案件後,本會受理的各大團體訴訟案件,將有正面影響。因此,消基會將全面審視承辦中的損害賠償團訟案件,逐案檢視評估大法庭統一見解的適用效力,如符合適用範圍,將採取擴大或補提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的程序,為受害者爭取最佳的損害賠償權益。舉例而言,本會受理的八仙塵爆損害賠償團訟案件,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等規定,一審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範圍為受害消費者財產損失部分(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輔具、日常營養用品、工作上損失、喪失勞動力等),如經本會團訟義務律師團重新評估,可符合大法庭裁決的適用範圍,將向法院擴大請求非財產損失(精神撫慰金)金額最高五倍、最低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求償。

消基會認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本次裁定,再次確立了《消保法》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所具之規範防止不肖企業再犯的立法功能,亦可終結法律見解與司法判決的歧異,消基會不僅樂見民事大法庭對爭議做出統一見解的支持,更為廣大消費者權益獲得確保而慶幸。這也是消基會推動消保維權事務長年累積的成果與對社會的積極貢獻!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新聞稿聯結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025-40696-4cafa-011.html?fbclid=IwAR3sMCEWhRFV54zGWOByIEMH6oW0CJX1kyNzQU4hvfD-r3c1nyoGpx7Z0J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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