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難消費者的「檢舉制度」 台北市衛生局將食安法的尚方寶劍當鹹魚 不實廣告無法銷聲匿跡!

為難消費者的「檢舉制度」

台北市衛生局將食安法的尚方寶劍當鹹魚 不實廣告無法銷聲匿跡!

2020/08/28

一、消基會對不實食品廣告的調查

7月,是消基會掃蕩消費環境不實廣告的重點工作月。

7月初,消基會工作人員先就有線、無線電視台進行不定時廣告內容的側錄與調查,從60多則廣告中,篩檢出最可能違反「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的5則廣告,以個人身份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進行檢舉。(請見附表一、二)

8月7日,消基會收到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的覆函(請見附件三),該局表示:

  1. 有關「諾得清體素、德國專利卡油纖維、M2美兔 動不動膠囊、健鴕敏捷動力 鴕鳥精關鍵經萃飲、肽醣軍」等產品廣告,相同產品廣告,本局已監錄在案。
  2. 另查,刊登者分別係屬苗栗縣、桃園市、嘉義縣、台南市衛生局管轄,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暨調查事實與證據之必要,並撙節行政資源及避免公文往返費時,建議您可直接備妥具體違規之物、事證,逕向權管衛生局反映。以利後續查辦事宜。
  3. 有關「M2美兔 動不動膠囊」產品,經查刊登者為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管轄,本案業依行政程序移請該局依權責調查處辦,並請該局將查處結果回復您。
  4. 有關檢舉獎金一事,依本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於檢舉前機關已發覺者或涉違規廠商係屬外縣市轄管,不符合發放檢舉獎金之要件。

 

二、台北市衛生局違法之處

消基會認為,這樣的回復函,是對熱心檢舉不實廣告民眾施以「超強冷水柱」,打擊熱心檢舉民眾的舉措。因為:

  1. 1. 漠視「按次處罰」縱容違法,已經涉及圖利廠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規定,不實之食品廣告「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然台北市政府居然以之前廣告內容相同,監錄在案即可,對此不予以按次處罰,顯然有縱容違法,圖利廠商之違法。「按次處罰」是食安法賦予主管機關裁罰的尚方寶劍,每次播出的不實廣告都可以處罰,只有按次處罰才能有效遏止不實食品廣告,但是台北市衛生局居然把食安法的尚方寶劍當鹹魚,棄而不用,認為以前有監錄即可,而不按次處罰,已經涉及圖利不法廠商。

 

  1. 2. 曲解管轄規定涉及行政怠惰

依照行政罰法第29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是以刊登不實食品廣告除刊登者之住居所縣市政府有管轄權外,廣告播出之收視地其為「結果地」,亦屬行政罰之有管轄權縣市政府,然台北政府竟然認為要由刊登者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管轄,漠視台北市民為不實廣告結果地之受害者,顯然涉及行政怠惰。台北市衛生局將5個檢舉案都分別「轉包」給其他衛生局處,消基會試問:在台北市住居地的家中,電視上看到這些廣告,難道不屬台北市衛生局所管轄的範圍?以法律角度來說,結果地在台北市,這不屬台北市衛生局所管轄,什麼才是台北市衛生局所管轄的業務?!

 

  1. 3. 民眾是無法得知廣告刊登者係屬那個縣市轄管

若是商品具有完整標示,消費者還可藉由商品標示內容得知廠商的公司地址,找到正確的反映縣市局處,而這封復函卻是要民眾自己找到業者廣告刊登者的管轄縣市局處才能檢舉,真是太為難民眾了?!

 

  1. 4. 檢舉網路不實食品廣告居然不予以獎勵

檢舉獎金是以罰鍰實收數之一定比例為獎金,因此獎金來自於實收罰鍰,並不會增加政府支出,反而可增加政府罰鍰收入。網購已經成為最大交易市場,眾所皆知網路購物充斥不實食品廣告,但依照「台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第7條,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內容,係網際網路、資訊軟體之廣告、購物型錄,「不予以獎勵」。何以容任對於網路不實廣告,排除不予以獎勵。此外,台北市衛生局對於本案檢舉又認為,於檢舉前機關已發覺者,不符合發放檢舉獎金之要件。消基會認為,每一次的廣告刊登都是可獨立裁罰的行為,因此,案件查察和檢舉獎金之核發,都應是以獨立裁罰行為為認定基準,否則如何對別有用心的企業產生嚇阻作用,如何消滅不實廣告的蹤跡呢!

 

   三、廣告費用遠高於裁罰金額,罰鍰當零頭支出

      消基會指出,放眼有線、無線電視台的商業性廣告,以食品、藥品廣告居多,播放時間與次數形同洗腦,不斷播放,這樣的廣告刊播費用,依台北市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於2016-2017年所公開的「有線電視台廣告刊價表」,若都以「新聞台」進行檢視:(收費級數是按不同時段、節目進行分類)

頻道名稱

10/net

(萬元)

檔數

以「苦瓜胜汰」試算一檔廣告費(萬元)

年代家族

壹新聞

2.5

5

15

三立家族

新聞台

2.5

4

15

東森家族

新聞台

2.64~3.2

5

15.84~19.2

中天家族

新聞台

4~4.5

4

24~27

民視新聞

新聞台

1.5~4.4

3~8

9~26.4

就以調查期間,消基會工作人員的觀察,同一檔廣告,是採取各電視台、各節目輪播,且同一節目在一個小時內,也有多次的輪播,所以,各檔廣告的月刊播費用,推估少則數十萬,多則上百萬。

因此,以「苦瓜胜汰」廣告來看,一檔次廣告是57秒,廣告費用就在9~27萬之間,業者若鋪天蓋地的播放,而倘若播放媒介又不限於電視,擴及到網路入口網站(Yahoo、Google……)、社群媒體(臉書、LINE…等),那麼廣告的總播放經費應是相當驚人的。

想想,廣告經費這樣的投入,要賣多少數量才能打平?若無驚人的銷售量,業主怎會這樣的投入廣告量與經費呢?利之所趨,不實廣告業主必然是有龐大銷售量,才能支應如此鋪天蓋地的廣告量,主管機關怎能坐視不實廣告亂象迭起,讓收視民眾暴露在這樣惡劣的不實廣告充斥環境呢?!

罰則過輕,罰鍰充當「規費」;賣得多,業者就罰不怕

讓我們再來看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相關罰則。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其處分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四、消基會的呼籲

因此,消基會指出,要打斷不實廣告的刊播鏈,保護消費者不受不實廣告的影響或傷害,唯有落實食安法的「按次處罰」,才能讓不實廣告銷聲匿跡,消費者才能得以免受不實廣告的負面影響。否則,不法業者拼命每天、各台輪播打廣告促銷商品,微薄的4萬元罰鍰充當行政「規費」繳交完事,業者又可以繼續刊播、繼續銷售,消費者被一再洗腦,萬一「腦波弱、手刀快」,下手購買這些廣告不實的商品,受影響的就是消費者權益了。

針對這起「為難消費者的檢舉制度」,消基會呼籲:

 (一)應落實「按次處罰」的法律規定,才能有效遏阻不實廣告的氾濫,具體違法檢舉時不予裁罰,行政機關不僅有行政怠惰,已經涉及圖利廠商。

 (二)檢舉案的立案,應以民眾方便的方式,如看到該起廣告的地方是屬於結果地,結果地的縣市政府當然有管轄權,依法均可立案查察。

 (三) 此外網購已經成為最重要交易市場,也是不實食品廣告最嚴重的地方之一,不應排除檢舉獎勵。為鼓勵民眾加入不實廣告檢舉,各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傳,鼓勵民眾擔任「消費義警」,以杜絕違法、不實廣告的氾濫。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檢舉文件、法規與回函

留言區圖片.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