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修法出局 消基會強力譴責國會無能
2015/11/26
廣電三法修正草案經朝野協商正式宣告破局,消基會對此表達四點聲明:
- 1. 廣電三法修正案歷經三年半的議事延宕,如今四次協商又宣告破局,致使改革重回原點,顯示國會空轉與議事效率不彰,有負全民所託。
- 2. 廣電三法修正案在各方利益與不同考量的角力戰下出局,本會期確定無法通過,廣大消費者的視聽基本人權也跟著陪葬,對此,消基會提出最強力的譴責。
- 3. 消基會慎重呼籲立法院,凡涉及消費者重大議案之審查,應當優先處理,不該被延後擱置,延宕民生重大政策的改革時程。
- 4. 廣電三法修正案破局,消基會對此表達遺憾,慎重呼籲明年一月即將產生的國會新民意,應當重視廣電三法修法的重要性,以全民利益為先,審慎修法,不負全民所托。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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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亮「黑房」: 訂對房間讓你上天堂 訂錯房間包你變肥羊
前言 輕旅行蔚為風尚,周休二日選擇距離較近的景點觀光,「住」便顯得格外重要。可隨著物價高漲,不少消費者捨棄通過安檢設備、領有旅館業的合格飯店,改投「日租套房」的懷抱。其主打房型風格多變、臨近重要交通樞紐(附錄1),且價錢相較同地區飯店低廉(附錄2),全程網路訂房,吸引年輕族群的目光。然日租套房的糾紛頻傳(附錄3),已成須正視的問題。 是故,日租套房的安全性應受檢驗,以保障消費者「住」的品質。 消基會指出,全球化分享經濟的席捲之下,「快速」的概念大幅成長,在「住」的方面尤甚。在都會區、市中心區經營的民宿即稱之「日租套房」。民宿為家庭旅館的一種,由於臺灣法令禁止在都會區內經營民宿,又今年政府單位將日租套房納入等同於旅館業之管理,但目前多數日租套房之消防、衛生、建築規格等皆不符合法令規定,因此未能取得合法營業許可證,屬於違法經營。 而日租套房經營者常特意避開「日租」二字,直接將套房取名「oo公寓」、「oo小屋」等,藉此混淆視聽,且多半以網路進行宣傳,再與消費者以電話或email聯繫,且雙方僅以口頭約定住宿相關事宜,未簽定任何定型化契約。消基會認為,如此經營模式對消費者、業者兩肇皆無保障,過往法律並未針對此類「非典型商業模式」做清楚定義,可業者又是以「營業行為」為目的,有逃漏稅的之嫌。 觀光局劉士銘主任認為,民眾需有「住」的安全性!希望以輔導「日租套房」做主要目標,盡力使之步向合法的軌道:消防安檢、簽約過程、履約保障……等等,讓消費者住得無憂無慮。 於是,消基會特地舉辦「好宿/壞宿?!『日租套房的美麗與哀愁』座談會」,邀請產官學者、專家回應新興世代修法。 1. 注意!日租套房的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報導》雜誌唐雲明社長質疑,日租套房所「暗藏的公共安全」與「衍生的消費糾紛」是否能確保民眾的「安全」?業者與政府的立場始終對峙:前者主張民法規定,屬不動產租賃「以日為單位」的租賃;後者則認為以發展觀光條例說明,未取得營業執照,在住宅內違法經營旅館業就是違法。因事情僵持懸宕,導致公共危機屢登報端。 唐雲明社長解說三點公共危機的隱憂: 一、屬於非法營業,一方面旅客不必辦理登記,一方面也無法提供公 共安全的保障,例如並未投保意外險,沒有執行年度定期安全檢查; 二、眾多隱藏在公寓大廈的小套房,出入複雜,也會造成一般住戶的困擾; 三、一般旅館或民宿,對旅客住宿權益以及安全維護,較有完整法律規範及要求;申請營運時,都必須符合建築消防等法規。 但一般住宅,多不能符合類似的標準。 其更進一步從法律面點撥: 一、旅館,觀光局每年都會依法執行建管、消防、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聯合稽查。 二、日租套房則沒有「公共安全設施檢查」,也沒有投保公共安全意外責任險。 三、所謂的「租屋」,應該是屋主提供民眾長期租用,並非短期到單 日或一週。 四、日租套房的對象,並非一般租屋的特定對象(並簽有契約),一旦 涉及短期「非特定對象」的租用,就涉及旅館業務的範圍,沒有取得旅館執照而擅自經營的業者,可依法取締開罰。 2.日租套房之管理與轉型 消基會休閒育樂委員會召集人陳水竹教授認為,日租套房屬於非法營業,沒有門廳與櫃檯且無旅宿業登記證,一方面不會要求入宿旅客出示身分證並登記,一方面也無法提供公共安全的保障,業者不必投保意外險,旅宿業主管機關更無執行年度的定期安全檢查。因此,俗話說:「便宜沒好貨」(台語),伴隨而來的是,暗藏許多危機;諸如:有些利用頂樓加蓋之違建,有些則掩藏於公寓大樓中的小套房,出入份子複雜且無人管理,不僅會引發許多消費糾紛、詐騙,也會造成住戶的隱憂與困擾,更嚴重者,早就變成龍蛇雜處、販毒、轟趴、色情氾濫等治安死角,屢見不鮮。旅客一旦入住日租套房,旅宿安全缺乏保障;亦即,必須自行承擔一切風險後果,甚至可能有生命財產安全及身處險境之虞,實在不可不慎。 無疑的,觀光旅遊首重安全;合法旅宿業的旅館及民宿,申請營運時,都必須符合建築消防等法規;各地方政府除強制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外,每年皆要依法經過定期建管、消防、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聯合稽查與輔導,合格而適於旅客住宿。民眾旅遊時,品質及公共安全相對有詳盡的保障。 陳水竹教授以消費者安全為優先提出:「日租型套房不屬旅宿業,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日租型套房除違反「發展觀光條例」(附錄4)明定經營「旅宿業」的定義、合法規範與經營範疇外,無論是「設立與發照」、「經營管理」不符合「旅館業管理規則」,或是「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民宿之管理監督」亦不適用「民宿管理辦法」,皆屬很明顯的非法商業投機行為(附錄5、6)。 3.小心!訂房前一定要知道的事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張偉斌教授援引〈內政部消防署91.10.07 消署預字第00910016226號函〉: 一、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二、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 四、惟民宿經營之規模如逾越該辦法第六條規定,而具旅館之使用性質時,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有關旅館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檢修申報、防火管理及防焰等事項。 張偉斌教授對此提出改善住宿環境之要求: 一、符合良好通風、採光、清潔等條件 二、符合建築及消防法令的安全規範 三、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 四、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消基會呼籲 1. 日租型套房價位便宜,但是這些套房有些地點龍蛇雜處,成為治安的死角,又沒有經過建管、消防等單位的定期檢查,本身就具有危險性。民眾出外旅遊,最好還是選擇合法旅館投宿,才能保障自身安全與權益。 2. 臺灣類似青年旅舍的創業者,想要取得「旅館執照」,必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消防法規和建管規定,更需要無障礙空間、逃生梯、停車位等設施,依照現行法規的門檻,青年旅舍經營者很難拿到執照,只能賣日租套房,在躲避稽查中度日。「青年旅舍」是當今風潮,希望藉此吸引更多背包客,也打擊日租套房,唯有政府提出整體解決方案(total solution),逐步輔導業者轉型為青年旅舍,讓背包客可以住得安心。 3. 因目前暫無合宜之規範,主管單位無法定期查核,無法落實管理及稽查,消防安檢不合規定,無法保障住宿者安全。是故,政府應立法改善,輔導「黑房」成為合格的住宿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1 日租套房之全省分布情形 地區 熱門區域 特色 台北 西門町/捷運沿線/士林夜市 東區/台北車站/淡水 ¡內部裝潢新穎 ¡獨特風格設計 ¡交通便利 ¡生活機能高 ¡鄰近商圈、夜市小吃及商家 ¡價格較貼近小資型旅客需求 宜蘭 羅東夜市/宜蘭車站/礁溪 台中 台中一中/逢甲商圈/台中火車站 台南 台南火車站/花園夜市/台南府城/台南市中心 高雄 85大樓/愛河河畔/三多商圈 高雄巨蛋/捷運沿線 附錄2 合法旅宿與日租套房之比較表 項目 合法旅館 日租套房 價格 平均2,000~3,000/每晚 平均300~1,500/每晚 地緣性 旅館多位於都會區,民宿多位於郊區 市中心及觀光景點最為廣泛 房間規劃 旅館多標準型規劃,每房均質 民宿較多特色主題之房型供選擇 品質良莠不齊,多數業者以多元具特色的主題房型吸引消費者入住 公安設備 依法令規定定期進行消安檢查,通過安全許可 未經合法評估,多數不符合旅宿之消防、安全與衛生規定,有安全疑慮 客房服務 依法設置專責服務人員 無額外服務,僅供手機連繫 客房管理 逐一登記並核對旅客資料 無過濾旅客身分,房客素質複雜 附錄3 日租套房近期衍生社會事件及消費糾紛案件整理 日期 類型 新聞事件標題 2015/07/16 惡房東 外國人不識惡房東,張淑晶鎖定陸客,轉戰日租套房 2015/03/26 犯人藏匿 販毒集團租用日租套房藏毒,被警方破獲 2015/02/28 CO中毒 非法日租套房 害背包客一氧化碳中毒亡 2015/01/25 犯人藏匿 西門町槍擊案嫌犯陳福祥藏身日租套房 2014/12/17 消費糾紛 二房東改裝日租套房,轉租謀利 2014/12/10 消費糾紛 日租套房問題多,利用凶宅改裝而成 2014/08/24 犯人藏匿 安全又便利?日租套房淪毒窟 2014/07/23 偷拍事件 共用浴室,港籍女背包客遭偷拍 2013/12/30 CO中毒 日租套房瓦斯外洩,加籍女背包客魂斷日租套房,1死5傷 2013/12/18 投訴 日租套房藏大樓,住戶:好吵 附錄4 「發展觀光條例」(104/02/04最新修正公布版),已揭櫫「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的定義、登記、違法營運等相關規定,茲加以列舉如次。 第二條「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第七、八、九款「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之定義,亦即明定經營「旅宿業」的合法規範。 『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九、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經營「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業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係採「登記制」,至為明確。 『第二十四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經營「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業者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而營運者,主管機關採「罰鍰」(行政處分)、得廢止其營業執照、禁止其經營。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 附錄5、6 交通部102年1月3日修正發布的「旅館業管理規則」: 一、第一章「總則」,明定「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 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第二條)。 二、第二章「設立與發照」: 1.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第四條)。 2. 「旅館業應投保之責任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第九條)。 三、第三章「設立與發照」: 「旅館業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第十五條)。 四、第四章「經營管理」: 1. 「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第二十一條)。 2.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所備查。」(第二十三條)。 3. 「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旅館之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並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辦理。」(第二十九條) 交通部90年12月12日發布「民宿管理辦法」: 一、第一章「總則」,明定「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第三條)。 二、第二章「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 1.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壹、風景特定區。 貳、觀光地區。 參、國家公園區。 肆、原住民地區。 伍、偏遠地區。 陸、離島地區。 柒、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捌、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九、非都市土地。」(第五條)。 三、「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第六條)。 四、「民宿建築物之設施」、「民宿之消防安全設備」、「民宿之經營設備」(第七至九條)。 五、「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第十三條)。 六、第三章「民宿之管理監督」 1. 「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第二十一條)。 2. 「民宿客房之定價,由經營者自行訂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3.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第三十三條)。請立委傾聽民意: 眼球也想要幸福,將視聽權還給人民
消基會的主張: 有線電視網路在完成數位化的建置以後,即應轉型成為資訊傳送的新平台。在數位化頻寬的保證下,系統業者與內容供應商、頻道商等,應該公開的訂定上架與訂閱費用,秉持「不全必載、不得拒載」的原則,盡量把訂閱與否的權利,都保留給視聽消費者自行決定。 關於數位匯流的推動,政府必須以三項基本視聽人權為基礎,保證消費者可以: 充分保有選擇收視內容的基本權利。 在不同的裝置和不同影音品質下,做收視的權利。 iii. 選擇在合適的時間、適當的地點,做收視的權利。 此外,針對本次草案較具有爭議性的部分,消基會的立場說明如下: 分組付費議題: (一)本會不贊成現行草案內粗糙且不夠進取的漸進分組付費機制,意即「基本頻道」+「付費頻道的分組套餐」。本會主張,除了基本頻道之外,應該讓消費者保有單點、單買的方式,真正選擇喜歡看的頻道做收視。其次,消費者即使選擇目前所有的頻道時,其總費用也不能高於目前居住地區之上限費用。 理由: 從資訊人權觀點:NCC在草案內將現有頻道概略切成三份套餐,以分組付費之包裹方式做頻道販賣,實乃剝奪消費者自由選擇收看頻道與節目的權益。 從消費選擇觀點:讓消費者可自由選擇想收看的頻道與節目,並依據其所選擇的服務項目,支付不同的費率。讓收費機制朝向「使用者付費」的目標前進,「看多少算多少」的「單點」菜單授權,而非是粗糙的分組套餐方式。 從市場競爭觀點: 讓消費者收視頻道有更多的選擇,創造多元競爭環境,才能使品質不良之電視頻道被自然淘汰,以創造出良善的收視環境。 無線必載議題: (一)本會不贊成擴大無線必載頻道數量,如 1+1、1+N、套餐,甚至將「必載」擴張為20頻。本會的底線是同意現行的必載一台,其餘請回歸商業談判與自由市場競爭機制。 理由: 從資訊人權觀點:若任意擴大無線電台之必載頻道數,恐將造成無線電台的怠惰與不求進步,電視節目品質只會更加低落,終將影響消費者的收視選擇權。 從消費選擇觀點:必載頻道增加等於稀釋消費者收看電視之品質,看到非消費者自選之頻道數增加,不免有強迫收視、搭售的意味。 從市場競爭觀點:廣播電視數位化後,雖然數位紅利有增加,但並非讓良莠不齊之無線電視台藉此搭便車,應讓劣質頻道自然淘汰。 關於【廣電三法】的修法,消基會要再次呼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透過「廣電三法」修法與「數位匯流大法」立法,積極保障全國消費者的視聽基本人權。在數位匯流的年代,就應該是廢除不平等條約,讓消費者取回被強佔已久的資訊人權。 收看電視的權益,本該自己做好管理;全體消費者的心聲,籲請NCC一起嚴正告訴業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對「廣電三法」立場聲明〉 消基會始終秉持「站在消費者立場」角度發聲,針對昨(11日)赴立法院為「廣電三法」陳情一事,部分媒體誤植本會同意「無線台」包含台視、中視、民視、華視與公視「維持必載」,實與聲明迥異。 消基會以視聽基本人權做出以下三點呼籲: 消費者保有單點、單買的方式;拒絕分組套餐;不贊成擴大無線必載頻導數量,本會的底線是同意現行的必載一台,其餘回歸商業談判與自由市場競爭機制。 本會強調之「必載無線台」以公益性質為主,如:公共電視、原民台、客家電視台。而非報導所言的「所有無線台」,特此澄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拒當活死人 我要病人自主權 問卷調查:95%民眾贊成生前簽署善終醫療指示
問卷調查摘要 1.抽樣:2015年10月23日~30日 2.有效樣本:1096位 3.調查方法:網路問卷+實體問卷 4.95%民眾贊成生前簽署善終指示 5.99%贊成《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擴大拒絕維生治療適用範圍 6.83%贊成非親屬關係出任醫療委任代理人、16%反對 7.53%贊成當家屬產生不同意見時,醫師仍應執行病人善終指示 8.97%贊成醫生執行病人善終指示可免除法律責任 9.《病人自主權利法》需仰賴現行安寧緩和醫療照護資源配套,以協助病人臨終前醫療照護。統計民眾意見,最需改善的前三大問題:政策宣導不足、安寧醫療資源短缺、應加強落實病人醫療選擇權與病情受告知權。 10.消基會支持《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精神,立法機構應在施行細則建立標準,詳加制定相關配套,以釐清法條疑慮。法案試行若產生未規範之狀況或情形,可再修法建立解決機制,讓法條更加完備。 台灣目前缺乏一部保障病人生前預立善終醫療指示,且得以合法拒絕無效醫療的法律,使得“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長期植物人、重度以上失智、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法解決者”五種類型的病患,渴望尊嚴離世的意願長期被剝奪。消基會支持《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精神,呼籲立法機構即早就爭議條文達成協商,以利病患早日獲得自主權利。 前言 鑑於《醫療法》60條、《醫師法》21條對危急病人不得拖延救治的法律約束、醫療處置動輒得咎的醫病關係,以及健保醫療資源過度濫用的惡性循環,台灣醫療現況長期存在生命價值的扭曲現象~植物人長年插著鼻胃管、氣切插管、導尿管卻終身不醒;四肢萎縮長期倚賴呼吸器的昏迷患者,拖著一絲氣息終身與冰冷儀器為伴。現代醫學延長人類壽命,卻同時惡化死亡品質。病人能否在生前預立且得以具體落實的善終指示,不僅是現代醫療宣告束手無策的罕見疾病患者的一種渴求,也逐漸成為人人必須思考且無從迴避的生命習題。 面對病人的實際需求,立法院去年底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盼賦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經專業醫療團隊的充份諮詢後,書面立下拒絕維生治療與其後接受緩和照護的指示,當其進入特定醫療臨床情境時,便得以接受緩和醫療的身心照護,尊嚴離世。 消基會最新民調顯示,95%民眾贊成生前簽署善終醫療指示,讓尊嚴離世獲得法源,然而《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在朝野立委各有立場的強力拉鋸下,走不出協商大門。消基會本著捍衛病患需求及家屬權利下,支持《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精神,強烈呼籲朝野立委:我們反對因投入選戰而怠惰立法,反對因選舉行程而拖延審查進度,反對犧牲本草案在立法院最後會期的審查機會,我們主張立法院應就爭議條文,儘速協商完成立法,以早日回應病人的需求。 【問卷調查重點摘要分析】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在立法院正反爭議中持續延宕,消基會對此展開問卷調查。問卷調查日期,從2015年10月23日~30日,分別以線上問卷及紙本問卷兩種方式進行,共回收1,114份,經過剔除漏答等無效問卷後,共有1,096份有效問卷。填答者中有761位為女性、335位為男性,其中78%受訪者有親人離世經歷,年齡層比例30歲以下佔12%、31~50歲有40%、51~70歲有44%、71歲以上佔4%。問卷調查主要結果如下(整體問卷結果請參考附件一): 一、95%民眾贊成生前簽署善終醫療指示、全體民眾支持在健康階段通過專業醫療團隊諮詢,討論善終醫療計畫 目前法律規定,發生對病患應救而未救的醫療處置,醫師將遭到司法求處的強力懲處,因此造成無效醫療的病人,無法自主決定拒絕維生醫療,其尊嚴離世的意願長期遭受剝奪。問卷調查結果顯示,高達95%民眾贊成生前簽署善終醫療指示。統計也顯示,全體民眾贊成,民眾在健康階段可經醫療團隊專業諮詢,預先討論善終醫療照顧計畫,思考在特定臨床情境發生時,是否接受或拒絕維生治療,並選擇緩和醫療方式。 二、病人預立醫療指示,需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在病人陷入昏迷時,貫徹其書面預立的善終指示,97%同意,此一醫療委任代理人可由親屬出任,16%反對由非親屬出任。 為改變病人家屬代病人決定醫療選擇權的現今常態,《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明訂出病人有知情選擇權及病情受告知權的雙項保障,病人經專業醫療諮詢,書面指定一名最信任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來貫徹其昏迷後的善終意願。惟草案未對醫療委任代理人提出積極限制,因此即便與病人不具親屬關係,病人仍可加以委任。 問卷結果,97%同意由親屬出任醫療委任代理人,83%同意可由非親屬者出任,反對則有16%,未到兩成。 交叉分析顯示,表態反對的年齡層,主要來自30歲以下民眾、其次是31~50歲。 三、發生病人應救而未救的醫療處置,醫師恐涉及違法,97%民眾贊成醫師執行病人醫療指示可免除法律責任。 病人善終醫療指示若遭受家屬意見分歧的強大阻力,往往加深第一線醫師的執行困難度,甚至面臨司法提告壓力。為此《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保留醫師裁量權限,以因應反對家屬採取的法律訴訟行為。當發生家屬與病人醫療指示出現對立狀態時,醫生「得」視狀況,不施行、終止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此外,當醫師執行病人善終醫療指示時,可免除法律責任。 消基會問卷統計,97%民眾贊成醫師執行病人醫療指示,可免除法律責任。而針對醫師裁量權限,53%民眾反對醫生可視狀況不執行病人善終意願,46%表達贊同,意見分歧。 四、99%民意贊成《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擴大拒絕維生治療的五大臨床範圍 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意願,而《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則進一步擴大臨床適用條件,包括: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長期植物人、重度以上失智、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法解決者。以上前四款臨床範圍,需經兩位具相關專科醫師的判定,第五款則須追加緩和醫療團隊兩次照會,病人預立停止維生醫療指示才能正式啟動。 問卷顯示,贊成者擴大適用範圍者達99%、反對者1%。此外,83%民眾同意,適用範圍前四款臨床條件,需經兩名專科醫師確認,才能停止維生醫療,第五款則得再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17%表態反對。 五、《病人自主權利法》需仰賴現行安寧緩和醫療照護的資源配套,以協助病人臨終前的醫療照護。統計民眾意見,最需改善的前三大問題:政策宣導不足、安寧醫療資源短缺、應加強落實病人醫療選擇權與病情受告知權 健保署數據顯示,民眾死亡前六個月接受安寧療護者,每人每半年可減少健保支出10.7萬元,若以去年因癌症死亡人數4萬6094人計算,安寧醫療一年可為健保省下約49億3205萬元的醫療資源,但檢視國內安寧醫療資源,質量卻雙雙出現劣化跡象。 生命善終權的價值彰顯,須架構在緩和醫療資源之上,透過身心靈全方位照護,給予臨終病人高質量的支持,但檢視國內安寧醫療資源,質量逐漸劣化。臺大醫院緩和醫療病房主任姚建安評估,ㄧ旦《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通過,安寧病床實際需求,將從原來的600床,增加至900床,臨終病人將面臨善終醫療不足的窘境。 衛福部最新統計,台灣病人死亡前選擇安寧療護比例從6.87%提高至12.47%,但安寧病床數不僅沒有增加,2014年竟然出現倒退。根據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統計,全台安寧病床數693床,相較2012年減少35床。 此外,衛福部制訂的安寧療護品質監督機制,並未透過大醫院評鑑制度,達到品質管控目的,主因在於,評鑑結果未被納入大醫院評鑑的必要項目,自然無從影響醫院決策,也就改變不了醫院安寧病床想關就關、療護人力縮編的決策。 對立法院的呼籲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在立法院協商延宕的爭議,整理如下。爭議一:善終權適用範圍過大,部分範圍定義模糊。爭議二:無效醫療如何判定缺乏標準,將加深第一線醫師執行困難度。爭議三:預立醫療指示應有第三人機制確認病人真實意願,防堵病人非自願性的拒絕醫療。爭議四:醫療委任代理人應有積極限制,以避免病人家屬與病人指定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意見相左時,可能造成日後的醫療糾紛。 《病人自主權利法》締造生命尊嚴的進步機制,樹立人類生命價值 消基會認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並非是引導病人放棄醫療的消極性法案,而是保障國人在獲得醫療專業的協助下,提前審慎思考如何在有限醫療資源下,理智書立特定臨床情境發生時拒絕維生醫療指示,接受緩和醫療照顧安然離世,真正締造出生命尊嚴的進步機制,樹立起病人自主與善終自主的生命價值。 針對《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爭議條文,消基會立場如下: 爭議一:開放現代醫療束手無策的疾病末期患者及無效醫療病患得以適用善終醫療制度,才是病人自主權的最高精神 針對病人自主權適用範圍開放程度,以及拒絕維生治療實行時間判斷標準,醫界存有疑慮,消基會認為,雖然外界對於適用範圍第五項(疾病或痛苦難耐且現代醫療水準難以解決)疑慮最多,但唯有對此做到一步到位的開放,才是彰顯病人自主權的最高精神。 消基會認為,經過《安寧醫療緩和條例》20年長期施行歷程,神經醫學會、腎臟醫學會等皆陸續建立醫學指引,供第一線醫師作為參考準則。病人自主權適用範圍鑑定標準,可在立法通過後由施行細則進行規範,要求各科醫學會儘速訂定疾病的嚴謹定義與診斷指引,才能建立起病人自主權的重要依歸。 爭議二:無效醫療的審核,需經兩位專科醫師診斷,另外,適用範圍第五款現代醫療沒有解決之道的疾病末期患者,需再加上緩和醫療團隊兩次照會,如此才可具體落實醫療審查的嚴謹性 拒絕維生醫療的診斷標準應該緊縮還是鬆放?消基會認為,透過各科醫學會訂定嚴謹的疾病定義與診斷指引建立審查標準,在特定臨床狀況發生時,經兩位專科醫師診斷。此外,適用範圍第五款:現代醫療沒有解決之道的罕見疾病,需再加上緩和醫療團隊的兩次照會,無效醫療審查才能達到嚴謹把關效果。而當地區醫院缺乏緩和醫療團隊時,可向該地區的其他醫院申請支援,或者後送至其他合適醫院,以利病人完成善終。 爭議三:確認當事人意識清楚且出自本身意願,醫療照顧計畫諮詢才能啟動 醫療照顧計畫諮詢是病人自主權實施的首要篩選關卡,因此,當醫療團隊提供醫療照顧計畫時,需確認當事人在意識清楚且出自本身意願的狀態下,才能提供其一切所需的專業、詳盡醫療資訊,助其完成預立醫療指示,並通過兩人以上見證或者法院公證程序,最後註記於全民健保卡,以築起防弊措施。 面對經濟或社會地位弱勢病人、以及獨居或受虐老人等病患,醫療機構更當謹慎評估病人的真實意願,避免在非自願因素下,簽下放棄維生治療,發生道德危機事件。 爭議四: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需出自當事人意願,親屬關係並非絕對要件,才能真正落實病人自主權 醫療委任代理人是否為親屬出任的法條疑慮,社會雖然普遍認為血緣關係才具備保障病人利益的資格,但親屬間若有遺產或利害關係,血緣身分反而缺乏客觀性。消基會認為,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指定,只要出自當事人意願,親屬關係條件與否應當被排除,才是落實病人自主權的真意。 消基會對法案整體解決建議爭議事項應於施行細則中詳加規範並建立相關配套措施其他未盡事宜則以修法助其完備 消基會認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的立法精神對大多數民眾有利,法案如果通過,勢必增加醫療機構負擔,因此法條應有好的監督機制,對生命尊嚴進行嚴謹的把關。消基會呼籲,針對草案爭議條文無法取得協商的困境,立法機構應在施行細則建立標準,詳加規範以釐清疑慮,而非採取拖延戰術阻其立法。對於法案試行後若產生未規範的範圍與情形,可再修法設立解決機制,從施行細則建立配套,讓法案更加完備。 總結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爭議條文,陷在朝野協商階段出不了院會大門,然草案的實質內涵影響2300萬臺灣人程度甚深,立法院諸公應秉持民意優先為己任,儘速協商完成立法。 做為推動醫療政策的主管機關,衛福部的意見卻人間蒸發,至始至終沒有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行政院版本,對於爭議條文的行政意見也付之闕如,消極態度令人不解,這與台灣多年推動緩和醫療的精神背道而馳。消基會呼籲,衛福部應對此草案公開表態,正面回應社會的疑問與需求。 鑑於國人普遍對預立遺囑風氣不盛,探討身後事務有所顧忌,政府應當鎖定民間基層,加強宣導生命教育工作,惟有在民間形成“不畏談死、尊嚴離世”風氣,激盪內在思辨與價值建立,内化成為社會普遍認同的理念,才能減少對善終權的負面成見。 國內安寧醫療資源品質逐漸劣化(詳情見P.6第二、三、四段內文),一旦《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通過,緩和醫療資源能否順利接軌,令人憂心。消基會呼籲,衛福部應對緩和醫療政策進行全方位的檢討,徹底檢視健保給付與評鑑制度的質量,調整合宜的配套,才能建構出讓全民善終託付的安心機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調查問卷 訪問時間:104年10月23日至30日中午12:00 調查方法:網路問卷+實體問卷 有效樣本:1096位 抽樣背景: 性別比: 女性 69% 男性31% 年齡層比:30歲以下 12%、 31~50歲 40% 51~70歲 44% 71歲以上 4% 親人離世經驗:是 78% 否 22% 問卷結果摘要: 95% 民眾贊成生前簽署善終指示 99% 贊成《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擴大善終權臨床範圍 16% 反對非親屬關係出任醫療委任代理人、83% 贊成 53% 反對醫生因家屬不同意見,不執行病人善終指示 、 46%贊成 97% 贊成醫生執行病人善終指示可免除法律責任 60% 民眾清楚安寧緩和醫療照顧資訊、40%不清楚 安寧緩和醫療制度意見統計,前三名需改善的問題:政策宣導不足、安寧醫療資源短缺、應加強落實病人知情選擇權 問卷題目一 您同意無需等到生病,在您健康或意識清醒時,即可透過專業且充份的醫療諮商過程,預先討論“臨終醫療照顧計劃”嗎? (與親人離世經歷、性別、年齡層交叉分析) 全體 親人離世經歷 (100%) 是 否 贊成 29% 100% (78%) (22%) 非常贊成 71% 贊成 100% 100% 不贊成 0% 不贊成 0% 0% 非常不贊成 0% 性別交叉分析 年齡層交叉分析 女性 (69%) 男性 (31%) 30歲以下 31~50歲 51~70歲 71歲以上 (12%) (40%) (44%) (4%) 贊成 100% 99% 贊成 99% 100% 100% 100% 不贊成 0% 1% 不贊成 1% 0% 0% 0%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二 接上題,您同意將上述照顧計畫以白紙黑字方式寫明“預立醫療指示”,通過醫療機構核准、公證程序或兩位成年人以上見證,最後註記於健保卡嗎? 全體 (100%) 贊成 35% 95% 非常贊成 60% 不贊成 4% 4% 非常不贊成 0% 問卷題目三 您同意上列所述的預立醫療指示,可以隨時撤回或變更、取消或更換醫療委任代理人(如配偶、成年子女、父母、非親屬關係…)嗎? 全體 (100%) 贊成 46% 91% 非常贊成 45% 不贊成 8% 9% 非常不贊成 1%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四 您同意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擇(如治療方針、處置、用藥)的成效與風險,以及預期的後續發展,有知情、選擇及決定的權利嗎? 全體 (100%) 贊成 28% 99% 非常贊成 72% 不贊成 1% 1% 非常不贊成 0% 問卷題目五 接上題,若您同意上述處理,當病人未反對時,上述資訊可以告知病人關係人(如父母、子女等)嗎? 全體 (100%) 贊成 56% 98% 非常贊成 42% 不贊成 2% 2% 非常不贊成 0%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六 您同意指定一名醫療委任代理人(如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在您因病陷入意識昏迷時,由他(她)代替你執行你已同意的醫療指示嗎? 全體 (100%) 贊成 41% 97% 非常贊成 56% 不贊成 3% 3% 非常不贊成 0% 問卷題目七 您同意指定一名醫療委任代理人(如非親屬關係),在您因病陷入意識昏迷時,由他(她)代替你執行你已同意的醫療指示嗎? (與親人離世經歷、年齡層交叉分析) 全體 (100%) 贊成 39% 83% 非常贊成 44% 不贊成 15% 16% 非常不贊成 1% 親人離世經歷 年齡層交叉分析 是 (78%) 否 (22%) 30歲以下 31~50歲 51~70歲 71歲以上 (12%) (40%) (44%) (4%) 贊成 84% 81% 贊成 80% 82% 86% 84% 不贊成 16% 19% 不贊成 20% 18% 14% 16%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八 當病人陷入昏迷但家屬意見不一致時,您同意醫生可以視狀況,不執行病人先前已同意的「停止醫療」指示嗎?(親人離世經歷、年齡層交叉分析) 全體 (100%) 贊成 30% 46% 非常贊成 16% 不贊成 39% 53% 非常不贊成 14% 親人離世經歷 年齡層交叉分析 是 (78%) 否 (22%) 30歲以下 31~50歲 51~70歲 71歲以上 (12%) (40%) (44%) (4%) 贊成 46% 48% 贊成 57% 49% 41% 59% 不贊成 54% 52% 不贊成 43% 51% 59% 41%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九 您是否支持末期病人、無法治癒的昏迷、長期植物人、重度以上失智或其他重症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法解決者,可依個人事先約定之意願,選擇不急救、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給自己好好走的權利與機會?(與親人離世經歷交叉分析) 全體 親人離世經歷 (100%) 是 否 贊成 73% 99% (78%) (22%) 非常贊成 26% 贊成 99% 99% 不贊成 1% 不贊成 1% 1% 非常不贊成 0% 問卷題目十 您同意末期病人、無法治癒的昏迷、長期植物人、重度以上失智要求不急救、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時,需要經過兩名專科醫師確認;其他重症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法解決者,需要再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才能執行上述病人要求停止醫療的指示嗎? 全體 (100%) 贊成 43% 83% 非常贊成 40% 不贊成 14% 17% 非常不贊成 3%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十一 您同意,當醫師遵照病人書面指示,執行病人先前已同意的「停止醫療」行為時,可以免除醫師的法律責任嗎? 全體 (100%) 贊成 44% 97% 非常贊成 53% 不贊成 3% 3% 非常不贊成 0% 問卷題目十二 您知道或聽聞過任何有關安寧緩和醫療照顧的資訊嗎?(親人離世經歷、年齡層交叉分析) 全體 (100%) 清楚 42% 60% 非常清楚 18% 不清楚 36% 40% 非常不清楚 4% 親人離世經歷 年齡層交叉分析 是 (78%) 否 (22%) 30歲以下 31~50歲 51~70歲 71歲以上 (12%) (40%) (44%) (4%) 清楚 64% 47% 清楚 47% 57% 67% 53% 不清楚 36% 53% 不清楚 53% 43% 33% 47%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十三 《病人自主權利法》若通過,可有效減少健保支出(例如僅只是呼吸治療一項,就約可省下200億元以上),您同意將節省的經費,部分補償給做出終止醫療決定的病患嗎?(用意在補償病患終止無效醫療,給其安家或安排後事之用) 全體 (100%) 贊成 41% 84% 非常贊成 43% 不贊成 14% 17% 非常不贊成 3% 問卷題目十四 您同意醫療機構或醫生遵照病人指示,不急救、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時,應提供病人減輕身體、心理、心靈痛苦的緩和醫療照顧及其他適當處置嗎? 全體 (100%) 贊成 35% 99% 非常贊成 64% 不贊成 1% 1% 非常不贊成 0%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十五 您對現有的安寧緩和醫療制度,是否有意見想讓政府知道,提供改善的建議? 前五項排名 政策宣導不足 46% 安寧醫療資源短缺 23% 加強病人知情選擇權 11% 改善醫病關係 3% 通過安樂死 3% 附件二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爭議條文整理讓悲劇止步—面對化學災害如何自保?
摘要 今年8月12日天津大爆炸事件,除了讓大陸官民籠罩在哀傷與驚恐氛圍外,更炸出了當地政府對於危險物品管理上的嚴重疏失。化學危機處理未來將會成為世界各國公安執行重點之一,本次記者會將透過「HAZMAT」(緊急應變卡)SOP等呼籲政府該如何因應化學災害,以及提醒民眾在遇到災害時又該如何自保。 一、消基會提醒民眾面臨化學災害時的三大要領: 1.緊閉門窗 2.尋求協助 3.靜待善後 二、消基會對業者與政府的三大呼籲: 1. 開發中的國家應嚴格遵守GHS規範。 2. 業者須重視危險品風險控管問題,以及相關主管機關負監理責任。 3. 以台灣為例,一般製造爆裂物的工廠須距離民宅至少要2公里以上,甚至周遭需要設置防爆牆等防護措施。 前言 2015年8月12日天津大爆炸事件,除了讓大陸官民籠罩在哀傷與驚恐氛圍外,更炸出了當地政府對於危險物品管理上的嚴重疏失。這起國際聚焦的重大災難,距離一個海峽之遙的台灣民眾也非常關注,本次記者會剖析關於大爆炸的幾項熱門議題,以呼籲政府該如何因應化學災害,以及提醒民眾在遇到災害時又該如何自保。 恐怖~氰化鈉到底是什麼? 消基會《消費者報導》雜誌社長唐雲明表示,氰化鈉是劇毒性的化工原料,依照臨床資料顯示,人體只要吸入微量氰化鈉以及相關衍生物就足以致死(致死量分別為:氰化鈉150mg,氰化鉀200mg,氰化氫100mg)。氰化鈉在以往是用於提煉黃金、電鍍、印刷電路板的清洗及除鏽等用途的強鹼性化學物。 氰化鈉在室溫之中是呈現固態,在高溫之下會結合而呈現液態。早期的鍊金術便是將金屬浸泡在液態的氰化鈉中以提煉出黃金,但因為此種工序會殘留高度汙染環境的重金屬氧化物,所以先進國家早已對氰化鈉的使用制定了嚴格的規範;亦即以氰化鈉鍊金必須在擁有完善的後端處理過程的前提下才能使用,否則一旦被查獲這種嚴重破壞環境的非法行為,在國外光是鉅額罰款就足以令工廠倒閉。換句話說,氰化鈉鍊金術可說是早期對環保議題還不重視的時代下所遺留的產物。 既然知道了氰化鈉的主要用途,再配合大陸氰化鈉出口成倍增長的數據進行觀察,不免讓各界懷疑大陸是否使用了原始的鍊金方式?因為大陸黃金儲存量並不高,但近幾年黃金產量卻衝上全球第一,如果真相屬實,則合理推論黃金礦區的周遭將受到劇毒氰化物的嚴重汙染。 可怕~為什麼氰化鈉遇水會爆炸? 唐雲明解釋,氰化鈉遇水會爆炸是因為會產生氫氣。氫氣是易燃性氣體,只要在低濃度情況下(4%~75%)就會進入爆炸範圍,以氰化氫為例,遇到高溫、火源、靜電、化學變化或氧化性物質,就有極高機率和周邊產生化學反應而引發爆炸;最可怕的是隨著氫氣濃度的飄散,還可能引起連鎖爆炸。 這次天津大爆炸就曾出現驚人的連鎖爆炸,不但現場火光沖天並炸出了大坑,連距離遙遠的建築也飽受震波損害;據北京地震台網檢測,兩次爆炸的能量總合等同24噸的TNT炸藥或53枚戰斧飛彈。因此,大陸在清理爆炸現場時不敢大意,特別在周圍的天空進行「消雨作業」,避免殘留的氰化鈉遇水產生氫氣發生爆炸,以確保救災工作人員的安全。 慌張~空氣與水質的汙染怎麼辦? 大爆炸發生後第四天,天津的一場雨讓周圍的民眾更加恐慌,一方面是擔心氰化物會隨著雨水流竄,使得汙染範圍急速擴大,另一方面則是有民眾與記者的皮膚碰觸到雨水後,出現熱、燙、痛、癢的現象;因此大眾不免合理懷疑是否空氣與水質都同時遭受了劇毒化學物的汙染? 其實,氰化鈉的主要威脅是衍生物的部分,而大陸官方表示會以「無害處理」來面對氰化物的汙染問題。唐雲明認為所謂的無害處理,應該是運用酸鹼中和的原理,譬如氰化鈉是強鹼,便以強酸物質加以中和,使之無害化;另外,使用不同的化合物也可以達到效果。 以前台中也曾發生氰化物中毒事件,唐雲明回憶當時也參與了救災指揮的工作,有台載運丙烯腈的槽車發生外洩,而丙烯腈是一種無色有刺激性的易燃液體,當揮發後被吸入人體3~4小時,便會在體內產生氰化氫。因此救治的重點就在於吸入後要透過藥劑進行中和,而酸鹼中和後的「後端產品」對人體就比較無害,但仍然要在精密的控制下進行,否則處理不慎反而會引發二次傷害。 好奇~化學災害的危機處理怎麼做? 唐雲明指出危機處理很早以前就有典型的做法:第一階段是「發現危機」,要先確實辨識清楚是什麼原因及物質引發災害;第二階段是「隔離危機」,儘速封鎖現場,不讓爆炸或汙染範圍擴大,方能及時有效控制損失。第三階段才是「處理危機」,針對現場危害物質採取正確手段處置! 截至9月11日為止的統計,天津大爆炸死亡人數共165人,但其中有110人是消防人員與民警!由此可以推斷,這次救災可能在第一時間並沒有弄清楚爆炸的原因,或者因為氰化鈉儲存量太大,造成第一線負責人員當場殉職,但可以確定的是,第二階段的隔離措施也沒有確實執行,造成一次次的連鎖爆炸並使傷亡持續擴大。在這種錯誤的救災方式下,遑論迅速有效地處理危機,恐怕只能眼睜睜地思考如何處理善後的問題。 關於化學品的管理,聯合國提出「GH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這是一套全球一致化的化學品分類與標示制度,提供勞工關於化學品安全資訊,以減少在操作過程中之危害,或發生意外事故時,能正確的傳達緊急應變的訊息,以降低化學品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生態的危害。GHS制度適用於勞工、運輸工人、緊急應變人員、以及一般消費者,尤其因GHS制度涵蓋物理性、健康及環境危害性,更能讓勞工對工作場所化學品危害有更周全的認知。 國際上對危險物品或化學物質的災害搶救,很早就訂出了SOP──「HAZMAT」(緊急應變卡),是美國化災應變部隊作為擬定危害物質應變程序之參考: H(Hazard Identification,辨認危害物質):發生爆炸災害時,首先要確定是什麼物質在燃燒,對於基本資料、毒性、反應性、危害標示等重要資訊都必須清楚掌握;如果遇到不明化學物質災害時,要先在遠處以望遠鏡觀察並辨識災害源是什麼。另外,此次天津大爆炸依照常理,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其進出儲存的數量、貨櫃與桶裝的標識及管理人員的回報,平時都要有完整的紀錄;甚至運輸的物質若屬於劇毒性化工原料,連車輛行經的路線、運送量,司機都要有所管制,不應發生如此嚴重的疏漏而葬送消防人員寶貴的生命。 A(Action plan,擬定行動方案):包含急救、防護裝備、洩漏、著火處理等方案。以氰化鈉救災行動為例,確保足夠的呼吸面罩、毒性中和劑、掩蓋用的沙土、行動人員的防護衣與裝備、持續作戰的換班計劃等,都是擬定行動方案的重點考量因素。 Z(Zoning,劃定管制區):依照化學性、物理性、毒性、火災爆炸特性、洩漏量、天氣狀況、地形等因素,預估其疏散及管制區之範圍。譬如天津大爆炸劃定管制區時,第一部分是禁區,災區就是劃歸為當然範圍;第二部分是除汙區,由禁區出來的人員與物品都須經過除汙處理,不能隨意進入一般民眾所在的安全區,因為禁區救災人員身上可能沾有劇毒性的化工原料;第三部分是資源區,存放各種救災裝備與必要資源,以協助第一線人員讓災害不再擴大。另外還需要研判風向走勢而決定下風區的疏散範圍,為了準確預估氣體飄散的影響,必要時甚至要做氣象的預判。 M(Managing the accident,建立應變組織):儘速建立有效的整合性管理系統,包含各單位間的橫向協調、救災需求的統整,面對媒體與受害者家屬的發言等……第一線的指揮系統與相關的主管部門平時就要進行充分的演練,否則發生事故時非但無法發揮功能,甚至還會延誤救災。 A(Assistance,請求外部支援):以天津大爆炸這麼大規模的劇毒化學災害,在急救、醫院、消防、器材、廠商等各方面的需求一定十分龐大,必須要傾全國之力調度馳援才能克盡其功,單靠當地的資源勢必無法應付。 T(Termination,善後處理):包含除汙、善後與事故檢討。事故發生後,緊接著便是除汙、傷者的治療、必要的賠償、醫護人員的慰勞等善後工作。善後的過程要注意儘量不引起民眾恐慌,而花費時間較長的部分是周邊環境的恢復,如果研判汙染嚴重而無法在短時間內解決時,也要將管制的實施期間明確公布。 重要~遇到化學災害時如何自保? 第一、緊閉門窗:通常遇到事故時,一般人會習慣性逃往戶外,其實如果身處汙染區內,首先要緊閉門窗,阻擋汙染物進入家中,至少確保一個安全的居住空間。 第二、尋求協助:若要離開汙染區時,切記需要尋求專業的協助與救援,譬如取得呼吸面罩、防護衣等裝備,保護眼睛與皮膚不會暴露在汙染物下;建議最好由專業的救難人員帶路,並儘速往上風區疏散。 第三、靜待善後:如果住家被汙染而尚未完全除汙前,千萬不要急著回去;以地震災區為例,許多民眾在地震發生後就急著回去,結果遭遇強烈餘震或其他後續災害而來不及逃生,徒增遺憾。 呼籲~政府與業者要居安思危! 消基會提醒,危險品風險控管問題,最重要是製造廠商在製造、運輸與儲存時要發揮道德良知;同時,主管單位在監督管理時一定要嚴格把關,否則假使因為業者刻意隱暪或規避檢查,進而不幸發生巨大災害的話,恐怕除了傷人害己外,光是未來災區重建的賠償就足以讓公司倒閉,同時政府的威信也將蕩然無存。 本次瑞海公司的危險品倉庫,距離最近的民宅只有600公尺的距離,非常不可思議,已經明顯有設立地點上的重大瑕疵。以台灣的情形,一般製造爆裂物的工廠距離民宅至少要2公里以上,甚至周遭需要設置防爆牆等防護措施。 危險物品的種類非常繁多,聯合國關注到化學汙染物的問題逐年加劇,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的情形更為嚴重,為了經濟而寧可犧牲環保的狀況所在多有,但危險品災害一旦發生,通常都是極長期的損害,可能好幾代的子孫都必須去承擔環境後遺症。有鑑於目前世界各國對化學物品的管理沒有一致性的規定,因此聯合國提出了「GH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而台灣也於2007年從勞委會、消防署、環保署開始推動,希望透過勞安與職安的層面,讓化學品的辨識與管理統一遵照聯合國的規範。 消基會也呼籲,在這個地球村的時代,每一個成員國的問題都會對世界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世界各國為了環境永續發展與國人生存安全,特別是開發中的國家,都應嚴格遵守GHS規範;尤其是台灣地狹人稠,如果發生嚴重的化學災害,恐怕全島都會淪陷成為劇毒物的汙染區,面對此種環境浩劫又禍延子孫的危機,相關廠商與政府單位都要有最正確的認識與責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治病 or 致病?醫療器材含塑化劑大檢測
摘要 1.採樣:2015年9月間,於台北市連鎖醫療用品店、連鎖藥粧店及藥局等地購買材質成分標示為聚氯乙烯(PVC)或聚乙烯(PE)的醫療器材,共計購得18件樣品;其中有5件醫用黏性膠帶、6件為輸液餵食管、3件呼吸導管(鼻管)及3件導尿管和肛管及1件輸血袋。台灣製造的有12件,日本、韓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及墨西哥生產製造的分別各有1件。 2.標示調查:18件樣品中有1件沒有任何中文標示,3件沒有標示中文警語,違反《藥事法》第75條之規定。 3.塑化劑(8種)含量測試:6件樣品未檢出塑化劑;7件樣品檢出1種塑化劑;2件檢出2種塑化劑;其餘3件檢出3種塑化劑。12件檢出塑化劑的樣品中,有9件樣品檢出DEHP,但有6件未標示於包裝上,已經違反《藥事法》第75條之規定。 前言 消費者在生活中或到醫院接受診療照護時,或多或少都會使用到醫療器材,舉凡常見的體溫計、血壓計、衛生套、繃帶、隱形眼鏡及藥水等,都列屬於醫療器材。《藥事法》定義醫療器材為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依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分成17大類。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將醫療器材依風險程度,分成低、中、高三等級。常見含有塑料的醫療器材有:心臟手術工具、腎臟治療儀器(洗腎導管)、外科手術工具、針筒/導尿管、即棄診療用品、輸藥設備、醫療設備外殼、醫療輔助器材等。其用量大者都採拋棄式,主要的材質多為聚氯乙烯(PVC)和聚乙烯(PE),因為PVC材質於臨床使用時較不易出現變形、堵塞或破損斷裂的情形,且方便消毒,能有效降低醫療風險,所以受到相當廣泛的使用。 PVC材質在製造過程中需添加塑化劑,特別是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塑化劑,以提升其彈性、密合性、柔軟性。PVC及PAEs具有脂溶性特性,與脂溶性物質接觸,會溶出常用之「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塑化劑」。由於DEHP為環境荷爾蒙,加上PVC對環境生態和人體健康的可能危害,因此一直是國際間關心的課題。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2002年《PVC器材含有塑化劑》公共衛生通告(FDA Public Health Notification: PVC Devices Containing the Plasticizer),指出DEHP高暴露風險的10種醫療程序,與新生兒相關者如:換血、葉克膜、靜脈營養治療(PVC袋中含有脂質)、腸內營養(包括成年人)等;2種與血液透析程序相關,對象為青春期男性及懷孕或餵奶女性;其他3種分別與心臟移植或冠狀動脈繞道、大量輸血、葉克膜急救輸血程序相關,對象主要是成年人或創傷病人。 FDA提出4項建議,(1)最重要的是,不要因為有DEHP暴露相關的健康風險可能性,而避免上述列舉的醫療程序。(2)替代方案包括:可以用不含DEHP的PVC器材予以取代;或用由其他材質(如EVA、矽康、聚乙烯或聚氨酯)製成且可得的器材;如果一定要用含DEHP的PVC器材,則儘可能降低DEHP暴露,例如使用儲存在儘可能較低溫度的最新鮮血液製品,或使用塗覆肝素的葉克膜。(3)我們建議考慮(2)中的替代方案,當(1)中的高風險程序將用在男性新生兒、懷有男胎的懷孕婦女或青春期前後的男性時。(4)對於較低風險的其他病患族群,決定使用DEHP替代方案時,必須將替代材料的醫療優點和缺點及其可得性納入考慮。 丹麥生態委員會2014年《危險化學品在我們的血液》報告(Hazardous chemicals in our blood),指出PAEs的有害影響包括:尿道下裂、隱睪症、精子品質下降、睪丸癌和乳癌、肥胖和胰島素抗性、女性化,尤其對孩童的影響最大。醫療器材中的PAEs對醫院中的長期或是定期接受醫療患者的影響最大,尤其是牽涉到輸血、透析、或營養注入等醫療程序,最易受傷害者為腎臟病患者。另一較易受傷害族群,為加護病房中的早產兒。 該報告亦提及PAEs可以被取代,如一些醫院的新生兒開始使用不含PAEs的醫療器材,2005年剛開始時,其價格高至傳統器材的3倍,但目前價格上已沒有差異。傳統輸血袋中溶出的DEHP,具有穩定紅血球膜的功能,可以降低其溶血,延長其保存期,是唯一沒有好替代品的產品。 國內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在2010年及2013年的《輔助醫療用塑膠器材塑化劑含量檢驗調查》及《市售PVC材質醫療器材中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之品質監測》報告,發現DEHP陽性(抽測)樣品數量分別為3(9)、7(16)、7(26);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陽性(抽測)樣品數量分別為1(9)、5(16)、8(26),DINP使用數量逐年增加。血液透析導管及輸血袋樣品數量分別為1(1)、3(3)、3(3),皆為DEHP陽性。 衛生福利部參考環品會建議及國際間管理衛生趨勢,在2011年公告「高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暴露風險之聚氯乙烯(PVC)材質醫療器材相關標示規定」,進行PVC材質醫療器材DEHP標示管理,使消費者尤其是高風險族群在使用時有選擇的權利。 雖然目前法規已經規定含有DEHP的PVC材質的醫療器材須明顯標示,但DEHP含量多少?是否含有環保署公告的其他23種毒性PAEs?並不得而知,且無限量標準;對每天必須使用到醫療器材的消費者而言,無從得知暴露於毒性PAEs塑化劑的風險性,更遑論選擇的權利。另外,消費者受傷時常使用到醫療黏性膠帶,與皮膚接觸時間相當長,國內亦尚無其DEHP標示和含量資料。 有鑑於此,消基會特別針對市售聚氯乙烯及聚乙烯材質醫療器材產品進行DEHP標示和含量檢測調查,以提供消費者作為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本次樣品係於2015年9月間,於台北市連鎖醫療用品店、連鎖藥粧店及藥局等地購買材質標示為聚氯乙烯(PVC)或聚乙烯(PE)的醫療器材,共計購得18件樣品。其中5件醫用黏性膠帶、6件為輸液餵食管、3件為呼氣導管(鼻管)、3件為導尿管與灌腸用肛管、及1件輸血袋。18件樣品中,台灣製造的有12件,日本、韓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及墨西哥生產製造的分別各有1件。 測試結果(詳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樣品價錢每件介於25~350元之間,醫用黏性膠帶每片介於1.4~4.9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依據衛福部《藥事法》第75條及「醫療器材標籤標示原則」規定的中文標籤應標示的內容為「中文醫療器材名稱(中文不得小於外文)、許可證字號、藥商名稱及地址、製造批號、製造廠名稱及地址,如為衛生套、衛生棉塞、滅菌及植入類產品,應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此外於2011年署授食字第1001603415號公告規定「聚氯乙烯(PVC)材質醫療器材,最小販售包裝上應以使用者或消費者可清楚辨識之方式標示『本產品含有塑化劑DEHP』或相關標示符號。」 經檢視,18號「TERUMO TRANSFER BAG」沒有任何中文標示;有3件未依照衛福部公告標示中文警語,分別為8號「“PERFECT”IRRIGATION SYRINGE(惠普餵食器60c.c.)」、9號「肯特利袋鼠灌食管及袋子」及17號「巴德導尿管」;除此之外,只有5號「世和可樂超彈性透氣膠布」、7號「“十美牌”輸液器」及9號「肯特利袋鼠灌食管及袋子」等3件樣品有標示含有塑化劑DEHP。 三、塑化劑(八種)測試 「塑化劑」是一種增加材料的柔軟性或使材料液化的添加劑。塑膠在製成過程中會依據使用的功能、環境等添加不同種類的塑化劑以製成適合各種軟硬度、光澤的成品,通常愈軟的塑膠成品所需添加的塑化劑愈多。目前市面上的塑化劑至少有上百種以上,其中以「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塑化劑最常被用於PVC中,但由於沒有落實回收,因此PE材質也有可能含有PAEs塑化劑。 本調查參考國內CNS 15138「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及衛福部的「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針對8種塑化劑含量進行檢測,這8種塑化劑分別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及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經檢測發現,有6件未檢出上述的塑化劑,7件檢出1種塑化劑,2件檢出2種塑化劑,其餘3件檢出3種塑化劑;12件檢出塑化劑的樣品中,有9件樣品檢出DEHP,含量介於0.007~40%(70~400,000 ppm(毫克/公斤))之間;7件檢出DINP,含量介於0.02~25%之間;4件檢出DIDP,含量介於0.04~0.20%之間。 9件檢出含有DEHP的樣品中,若與標示比對,其中有6件沒有標示於樣品包裝上,這6件分別為編號10號「IMM餵食引導器(未滅菌)」、11號「“太平洋”餵食袋」、12號「貝斯美德氧氣鼻導管(成人)」、13號「“醫技”氧氣鼻管(未滅菌)」、14號「達馨呼吸管路組」及18號「TERUMO TRANSFER BAG」。此外,有兩件驗出含有DEHP,但卻標示「不含DEHP」,這2件分別為10號「IMM餵食引導器(未滅菌)」(管子雖未檢出,但袋子卻檢出DEHP)與14號「達馨呼吸管路組」,明顯標示不實,皆已違反《藥事法》第75條的規定,可依同法第92條處3~15萬元的罰鍰。 總結 本次購買的18件樣品中,有9件樣品標示不符合《藥事法》規定,業者應立即改善,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依規定醫療器材都必須經過審核後才能上市,且產品的「仿單」標示目的是讓使用者瞭解產品、提供產品的重要資訊。本次抽檢的樣品幾乎都屬於拋棄式或僅限單次使用,但卻有3件樣品的廠商沒有以中文提供充分的資訊給消費者。此外有9件樣品檢出含有DEHP,6件卻沒標示,其中2件還標示不含DEHP,顯示廠商根本沒有誠實標示。製造廠商應落實標示規定,使醫療人員或消費者能依其臨床專業與需求選用適當產品,以維護病患與自身的健康。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9件檢出DEHP的樣品含量差距相當大,7件檢出DIDP,4件檢出DINP,發現製造廠商改用DEHP之外的PAEs,有規避「本產品含有塑化劑DEHP」之嫌。這 3種PAEs皆屬於環保署公告的毒化物,基於增進員工、病人及社區的安全與健康之考量,建議醫療照顧業者參與國民健康署在推廣醫療領域之環境友善行動,透過《醫院環境友善行動自我評估表》文件,評估、追蹤及改善醫療照顧機構的環境友善政策與活動。積極落實對於已引起關注的化學品,例如戊二醛、鹵化阻燃劑、PVC、塑化劑、環境荷爾蒙、雙酚A,注意其使用,並尋求較安全的選擇或替代品。 當產品或材料含有「高度關注性物質」,或被發現具致癌性、致突變性或具生殖毒性,或具持久性和生物累積性或有類似顧慮時,建議醫院應優先考慮使用更安全的替代品取代,並推動有利環保的採購措施,避免購買有毒物質,例如汞、聚氯乙烯和不必要的拋棄式產品等項目。醫事司也可將上述項目,納入《醫院評鑑基準及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及《兒童醫院評核標準及評量項目》,加速醫院相關部門淘汰含DEHP的PVC材質的醫療器材,提供替代用品並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利。 國際無害醫療組織(Health Care Without Harm, HCWH)在2007年《在歐洲任何地方都可能淘汰PVC/DEHP:示範醫院展示如何成功》(PVC/DEHP phase-out is possible anywhere in Europe: Model hospitals show how to succeed)報告,列舉瑞典、丹麥、奧地利、捷克、斯洛伐克、法國醫院的淘汰PVC/DEHP成功案例,成功的要素包括:部門(多為新生兒)高階主管的決心、政治和行政部門的支持、瞭解你的器材哪些是PVC材質、測量結果定期稽核、與廠家溝通等。 國際間目前尚未禁用或限用含DEHP的PVC醫療器材,醫療照顧業者最好還是減少使用含DEHP的PVC材質醫療器材,引導製造廠商追隨國際潮流,採用高於相關環境衛生標準的安全化學品、材料、產品和方法,以促進患者、員工、社區的健康,及改善環境衛生。 國際間目前只有法國訂定2015年起,禁用DEHP於小兒、新生兒、和婦產科的輸(導)管。此一禁令雖仍未被歐盟委員會接受,但隨著愈來愈多的調查研究報導,如今年7月中研院、國家衛生研究院及台大醫院合組的研究團隊,公布逾萬名女性長達20年追蹤結果,證實塑化劑暴露多、常接觸塑化劑產品的女性,罹患乳癌的風險比一般人增加九成,若加上代謝能力較差,罹患乳癌的機率更是較一般人增加2.4倍。再如今年8月刊登的《台北台灣學童尿液中鄰苯二甲酸酯類代謝物》(Phthalate Metabolites in Urine Samples from School Children in Taipei,Taiwan)論文,在2009~2010年間檢測225位12~15歲學童尿液中的鄰苯二甲酸酯類代謝物,發現DEHP的代謝物MEHP占61%,中位值濃度為29.8微克/克肌酐,遠高於同時期的韓國(7.57)、美國(3.00)、加拿大(2.70)、丹麥(2.20)、比利時(1.94)學童。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首應加強對醫療器材的PAEs標示和組成進行調查及管理。 消費者要如何自保呢?不懂就問!如就醫時,向醫療人員請教。如何選擇安心醫療器材呢?首先,先檢視是否有許可證號及標示,第一類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通常是「衛署醫器製壹字第XXXXXX號」或「衛署醫器輸壹字第XXXXXX號」,字號是否過期都可到食藥署查詢,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其次檢視主要成分,目前有許多醫療器材都採用矽膠取代PVC,消費者為了降低塑化劑進入人體的風險,可儘量考慮購買矽膠類醫療器材,目前國內已推動廠商生產不含塑化劑的醫療產品。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75條、2011年署授食字第1001603415號公告及「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進行。 消基會 塑化劑測試 參考US EPA 8061方法進行。 —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ETC)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2、市售第一級醫療器材測試結果 表格導讀:1.本表醫療器材的種類分為醫用黏性膠帶、輸液餵食管、呼氣導管(鼻管)、導尿管和肛管及輸血袋。 排序原則為:a.標示合格者,b.單價較低者,c.塑化劑含量較低者。 編號 品名 (型號) 規格 (數量) 購買價格(元) 每件單價(元) 有效期限 製造(代理進口)廠商 許可證字號 生產國別 標示(註1) 塑化劑含量測試(註2) 購買地點 DEHP DIDP DINP 醫用黏性膠帶 1 尹氏急救絆(滅菌) 72*19mm(35片) 50 1.4 2020.01.15 傑美莉企業(有) 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09206號 韓國 ○ ○ ○ ○ 華康藥局(台北市民生西路3巷2-1號) 2 “婕朵”黏性護理貼布(未滅菌) 膚色防水型/ 72*19mm (25片) 39 1.5 2015.06.12(製)(保存期限5年) 中鎮科技(股) 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1927號 台灣 ○ ○ ○ ○ 健康人生藥局(石牌店-台北市石牌路2段187號) 3 Dr.Check防水洗透氣OK繃 1.9*7.2cm(50片) 99 2.0 2020.06.25 富聖國際貿易(有) 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4183號 台灣 ○ ○ ○ ○ 屈臣氏(木柵店-台北市興隆路3段53號) 4 屈臣氏厚墊彈性膠布 72*19mm(10片) 49 4.9 2015.04.15(製)(保存期限5年) 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 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10310號 菲律賓 ○ ○ △△ ○ 屈臣氏(木柵店-台北市興隆路3段53號) 5 世和可樂超彈性透氣膠布 70片(19*72mm) 120 1.7 2018.09 世和藥品(有) 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0809號 台灣 ○ △△ ○ ○ 維康醫療用品(北榮院外店-台北市石牌路2段193號1樓) 輸液餵食管 6 “太平洋”灌注器(G02070) 70mL,推桿式 40 40 2018.06.05 太平洋醫材(股)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5090號 台灣 ○ ○ ○ ○ 明陽儀器(有)(台北市石牌路2段128號) 7 “十美牌”輸液器 - 25 25 2018.06 聯和醫療器材(股) 衛署醫器製字第000065號 台灣 ○ △△△△ ○ ○ 維康醫療用品(北榮院外店-台北市石牌路2段193號1樓) 8 “PERFECT” IRRIGATION SYRINGE(惠普餵食器60c.c.) 60/70mL 50 50 2017.11.28 普惠醫工(股) 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04735號 越南 ●b ○ ○ ○ 康健馬偕藥局(台北市民生西路3巷2-3號) 9 肯特利袋鼠灌食管及袋子 1000mL 150 150 2024.02.04 台灣柯惠(股) 衛署醫器輸字第013588號 墨西哥 ●b 袋:△△△;管:△△△ ○ ○ 杏一醫療藥品(台北馬偕店-台北市民生西路3巷2之2號) 10 IMM餵食引導器(未滅菌) (EN-1002) 1000mLPump Set餵食袋 120 120 2018.07.31 宇仁醫療器材科技(股)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4886號 台灣 ●c 袋:△ 管:〇 袋:△△△;管:△△△△ 袋:△△;管:△△ 維康醫療器材(萬芳店-台北市興隆路3段111號B1) 11 “太平洋”餵食袋(M07030) 1200mL重力式餵食袋 120 120 2018.07.15 太平洋醫材(股) 衛署醫器製字第001378號 台灣 ●c 袋:△;管:△ 袋:△△△;管:△△△ 袋:△△;管:△ 明陽儀器(有)(台北市石牌路2段128號) 呼吸導管(鼻管) 12 貝斯美德氧氣鼻導管(成人)(PN-1100) 2米 38 38 2018.05 貝斯美德(股) 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0780號 台灣 ●c △△ △△△△ △△ 健康人生藥局(石牌店-台北市石牌路2段187號) 13 “醫技”氧氣鼻管(未滅菌) ( EG-1100) 2米 50 50 2015.01.11(製)(有效其限5年) 醫技實業(有) 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4113號 台灣 ●c △△△ ○ ○ 維康醫療用品(北榮院外店-台北市石牌路2段193號1樓) 14 達馨呼吸管路組(001721) 21 Ft氧氣管 350 350 2018.06.03 達馨(股) 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0354號 台灣 ●c △△△ △ ○ 杏一醫療藥品(台北馬偕店-台北市民生西路3巷2之2號) 導尿管和肛管 15 “新豐”灌腸用肛管 40公分 35 35 2019.07 新豐生醫科技(股) 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0033號 台灣 ○ ○ △△△△ ○ 杏一醫療藥品(台北馬偕店-台北市民生西路3巷2之2號) 16 “太平洋”尿液收集器(M01200(尿袋)) 袋體容量2000mL/進水管長120cm 55 55 2018.07.29 太平洋醫材(股) 衛部醫器製字第004691號 台灣 ○ ○ 袋:△△△△;管:△△△△ 袋:△△;管:△ 明陽儀器(有)(台北市石牌路2段128號) 17 “巴德”導尿管 10mL 50 50 2018.07 巴德(股) 衛署醫器輸字第011905號 馬來西亞 ●b ○ ○ ○ 明陽儀器(有)(台北市石牌路2段128號) 輸血袋 18 TERUMO TRANSFER BAG 150mL 180 180 2017.11 - - 日本 ●ac 袋:△△△△△ 管:△△△△△ 〇 〇 芳林貿易(股)(台北市林森南路43號2樓)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藥事法》第75條的規定;「」表示不符合規定,其中a表示沒有任何中文標示, b為沒有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c為檢出含有DEHP但沒有標示。 2.「塑化劑含量」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該塑化劑含量低於0.05%以下;「△△」表示該塑化劑含量介於0.05~3%之間;「△△△」表示該塑化劑含量介於10~19%之間;「△△△△」表示含量介於19~25%之間;「△△△△△」表示含量介於25~40%之間。平板電腦總體檢 滑世代請停看聽
摘要 1.採樣:2015年7月及8月間,於雙北市之百貨公司、電信行、大賣場共計購得20件樣品。 2.價格調查:高單價如SONY Tablet pc售價17900元、Microsoft Surface3售價16888元、Apple iPad Air2售價15900元,它牌如Selecline 7吋平板電腦僅需1499元。 3.傳導干擾試驗:20件樣品中,有4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法》。 4.輻射干擾試驗:20件樣品中,有3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法》。 5.重要零組件比對:20件樣品中,有3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法》。 6.中文標示:20件樣品中,有2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 7.商品檢驗標識:20件樣品中,有3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 前言 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3C電子產品已成為現代生活中必需的配備,平板電腦因具備體積輕巧、攜帶方便、功能多元化等特性,廣受消費者青睞,消基會為瞭解市面上平板電腦之品質,近日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針對市售平板電腦加強市場檢查,於國內各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共計20件平板電腦進行檢測。經檢測結果發現,在品質項目中總共有5件不符合規定,包括「傳導干擾試驗」、「輻射干擾試驗」及「重要零組件比對」,另「中文標示」有2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有3件不符合。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包括「傳導干擾試驗」及「輻射干擾試驗」,另針對「重要零組件」項目進行比對查核,再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 採樣 2015年7月及8月間,於雙北市地區採樣,共計購得20件樣品: 1. 百貨公司:新光三越、台北信義新天地A9店、美麗華百樂園; 2. 電子門市:霖源科技Apple 授權經銷商、燦坤3C、BEST倍適得、三井3C、順發3C量販、台灣大哥大、東峰通訊器材行、由申甲科技; 3. 連鎖賣場:家樂福、大潤發、愛買。 調查與測試結果 一、品質項目: (一)「傳導干擾試驗」部分:計4件不符合(編號2號「人因DREAM QUAD」、3號「KNC無線平板電腦」、4號「ENSPERT Identity Tab」、5號「Selecline 7吋平板電腦」),其平板電腦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經由電源線或訊號線路徑傳導,而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相同路徑下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二)「輻射干擾試驗」部分:計3件不符合(編號1號「SANSUI山水平板電腦」、4號「ENSPERT Identity Tab」、5號「Selecline 7吋平板電腦」),其平板電腦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空氣輻射方式傳播,而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三)「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計3件不符合(編號2號「人因DREAM QUAD」、3號「KNC無線平板電腦」、5號「Selecline 7吋平板電腦」),其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不相符。 二、標示查核: (一)中文標示:計2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本體輸入電流為2.4A與原申請驗證之輸入電流為2.5A不一致(編號6號「Microsoft Surface 3」)、未標示商品名稱(編號4號「ENSPERT Identity Tab」)。 (二)商品檢驗標識:計3件不符合(編號4號「ENSPERT Identity Tab」、7號「SAMSUNG Galaxy Tab A」、8號「Acer Iconia Tab 10」),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於本體上。標準檢驗局指出,平板電腦係屬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業者須完成檢驗程序,符合檢驗規定後,於商品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於國內市場陳列或銷售。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等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不符合規定者標檢局表示處置如下: (一)、「傳導干擾試驗」或「輻射干擾試驗」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及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分為2部分: (1)商品內部線路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事項,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並依同法第60條第2項及第6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及限期回收或改正,若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將依同法第63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同法第42條第5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2)商品檢附之電源供應器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不符,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申請核准。 (三)、「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消基會、經濟部標準局共同呼籲: 一、選購時應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標識圖例如附:或 )的商品及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商品。 二、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三、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四、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五、消費者如對平板電腦有任何疑慮,可洽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 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說明 1.品質檢測: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3438(95年完整版)「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包括EMI 方面之「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等2項,檢測項目說明如下: (1)「傳導干擾試驗」:主要為確認平板電腦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其經由電源線或訊號線傳導,是否會對週邊電子設備造成干 擾,使產生誤動作而造成危害。 電源端之傳導擾動限制值 頻率範圍 (MHz) 甲類限制值 dB(μV) 乙類限制值dB(μV) 準峰值 平均值 準峰值 平均值 0.15-0.5 79 66 66至56 56至46 0.5-5.0 73 60 56 46 5.0-30.0 73 60 60 50 (2)「輻射干擾試驗」:主要為確認平板電腦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其經由空氣中傳播(輻射),是否會對週邊電子設備造成干 擾,使產生誤動作而造成危害。 輻射擾動(1GHz以下)限制值 頻率範圍 (MHz) 甲類準峰限制值 dB(μV/m) 乙類準峰限制值 dB(μV/m) 30至230 40 30 230至1000 47 37 (3)「重要零組件比對」:為樣品之重要零組件及結構與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作比對,以避免消費者使用已變更而未經評估檢測之商品。 1. 標示查核,查核項目為: (1)中文標示:依據商品檢驗法查核 A.商品名稱、型號。 B.輸入電壓、電流。 (2)商品檢驗標識: 2. 或注意是否貼有「商品安全標章」,其為字軌「R」或「T」及指定代碼組成。 3. 本次檢驗件數共20件,檢測結果為: (1) 品質項目檢測部分: a.「傳導干擾試驗」部分:計4件不符合(項次2、3、4、5),其平板電腦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經由電源線或訊號線路徑傳導,而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 b.「輻射干擾試驗」部分:計3件不符合(項次1、4、5),其平板電腦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空氣輻射方式傳播,而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 c.「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計3件不符合(項次2、3、5),其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不相符。 (2) 標示查核結果: a.中文標示:計2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本體輸入電流為2.4A與原申請驗證之輸入電流為2.5A不一致(項次6)、未標示商品名稱(項次4)。 b.商品檢驗標識:計3件不符合(項次4、7、8),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於本體上。 項 次 廠牌/品名 型號 產地 生產廠商或進口商 (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商店名稱、地址 、電話) 價格 (單價) 標示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 SANSUI 山水 平板電腦 TPC101 中國 大陸 佶特國際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屯區江西 厝巷20-5號 04-27089606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桂林分公司) 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1號1~4樓02-23889887 4,4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透過空氣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限制值 ○「重要零組件比對」 2 人因 DREAM QUAD MD1032 中國 大陸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359巷4號3樓 02-22262366 家樂福台北大直分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三路218號2樓 02-85095577 4,07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傳導干擾試驗」 經電源線或訊號線路徑傳導,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限制值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電源供應器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時並無檢附該電源供應器及USB cable 3 KNC 無線 平板電腦 VX-970 中國 大陸 秉囿國際有限公司 新北市三重區五華 街21巷31號3樓 02-29876462 愛買大直店 臺北市中山區敬業 三路123號 0800-232588 3,6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經電源線或訊號線路徑傳導,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限制值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內部Layout、電源供應器及電池規格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不相符 4 ENSPERT Identity Tab ESP-E201K 韓國 東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192號7樓之1 02-55555666 東峰通訊器材行 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3段8號3樓之306室02-23925252 3,675 ●商品檢驗標識 本體無標示 ●中文標示 未標示商品名稱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經電源線或訊號線路徑傳導,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限制值 ●「輻射干擾試驗」 透過空氣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限制值 ○「重要零組件比對」 5 Selecline 7吋平板電腦 MID-1023 GB 中國 大陸 委託製造: 大潤發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新湖一路128巷36號2樓 02-27952888 進口商: 晶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市安平區華平路672巷8號4樓06-2931358 大潤發土城店 新北市土城區永安 街25號 02-22674750 1,4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傳導干擾試驗」 經電源線或訊號線路徑傳導,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限制值 ●「輻射干擾試驗」 透過空氣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限制值 ●「重要零組件比對」 電源供應器型號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不相符 6 Microsoft Surface 3 1645 中國 大陸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 公司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8樓 0800-008833 燦坤3C中和旗鑑 店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 路2段297號 02-22431996 16,888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樣品本體輸入電流為2.4A與原申請驗證之輸入電流為2.5A不一致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7 SAMSUNG Galaxy Tab A SM-P350 越南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陽光 街292號3樓 0800-329999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三越南京西路店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西路12號9樓 02-25675500 7,990 ●商品檢驗標識 本體無標示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8 Acer Iconia Tab 10 A1407 中國 大陸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 五路1段88號8樓 0800-258222 家樂福台北大直分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三路218號2樓 02-85095577 7,990 ●商品檢驗標識 本體無標示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9 SONY Tablet PC Xperia Z4 Tablet (SGP712) 中國 大陸 瑞典商索尼行動通 訊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 臺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5樓02-25625511 新光三越台北信義新天地(A9)法雅客專櫃 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9號 02-23513290 17,90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0 Apple iPad Air 2 A1566 中國 大陸 美商蘋果亞洲(股)台灣分公司 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9樓 0800-095988 美麗華城市發展 (股)公司STUDIO A 臺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20號 02-85020873 15,90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1 Apple iPad mini 3 A1599 中國 大陸 美商蘋果亞洲(股)台灣分公司 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9樓 0800-095988 五鐵秋葉原公司APPLE 專櫃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 西路1段50號 02-23317722 12,90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2 NOKIA N1平板電腦 N1 中國 大陸 生產廠商: 富泰華工業(深圳)有限公司 銷售商: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2號7樓 07-2290600 順發3C量販八德店 臺北市中正區八德1段23號B1 02-23221818 8,1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3 SAMSUNG Galaxy Tab E SM-T560 越南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陽光街292號3樓0800-329999 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台北南昌營業處) 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1段107號1樓02-66062399 6,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4 Acer Iconia Tab 8 A1401 中國 大陸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88號8樓0800-258222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三越南京西路店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西路12號9樓 02-25675500 6,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5 ASUS NEXUS 7 K008 中國 大陸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 臺北市北投區立德 路15號4樓 02-28943447 燦坤3C流通市場站前店 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02-23711200 6,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6 ASUS MeMO Pad 7 K007 中國 大陸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 臺北市北投區立德 路15號4樓 02-28943447 倍適得電器和平店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一段5號 02-23215123 6,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7 Lenovo IdeaTab S6000 60031 中國 大陸 荷蘭商聯想(股)臺灣分公司 臺北內湖區市堤頂大道2段89號5樓 0800-000702 東峰通訊器材行 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3段8號3樓之306室02-23925252 5,775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8 HP Slate7 Extreme HSTNH-K12C 中國 大陸 惠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 二路66號10樓之 1 0800-010055 3井3C台北八德店 臺北市中正區八德路1段86號1樓 02-23417999 4,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9 msi 微星 PRIMO 81 MS-N821 中國 大陸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新北市中和區立德 街69號 02-32345599 由申甲科技有限公 司 臺北市中正區八德路42號02-23963878 3,20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20 Lenovo TAB A7-40 Lenovo A3500-FL 中國 大陸 荷蘭商聯想(股)臺灣分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89號5樓 0800-000702 燦坤3C中和旗鑑 店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 路2段297號 02-22431996 2,9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表二:購買發票、單據恐怖醫美 團購特惠醫美券 現場只做半邊臉
在醫美當道的年代,一條忠孝東路三至四段的1公里距離,即藏身有200多家醫美診所的「熱況」來看,消費市場的確非常龐大,但診所的護理人員是否受過相關的專業訓練呢?醫生是否全程在場、檢測客戶膚質提供良心的建議? 案例與實際訪查 消基會接獲陳小姐的陳情後,從購物網站購買2張「豔夏超強七效奇蹟術」醫美券(由店家「美XX」提供服務)。本會隨即預約,排程卻排至28日(22天後),對方回以「客戶過多」為由,所有療程皆須等待1個月左右。這凸顯了「美XX」店家並無控管在網路上販賣醫美券的票數,且在頁面右上角放置「倒數計時器」搞噱頭,然則已然超過該診所能負荷的人數。 待28日傍晚6點,本會秘密客依約前往,全程沒有看見醫師或護理師,僅有一銷售員帶領至大廳。大廳有為數不少同樣買券的消費者聽sales講解療程,還有兩位女性掛著黃色液體美白針點滴袋獨自坐在鐵椅上把玩手機。 楊姓女服務員講完療程後才聲明:「本次是『體驗』,所以您有特別想拔除粉刺的區塊嗎?」祕密客表示,右臉頰有內包式粉刺,或許先清理那兒。楊女隨即收走2張醫美券,要求秘密客在票券上書寫姓名並收走,說:「下回您可以再選擇做另一局部。」 在三人一房的空間,只有布簾做區隔,右手邊一男性正進行雷射除斑,左手邊女性則和祕密客做相同療程,全由一人包辦。整個療程50分鐘左右,並非其宣稱之80分鐘,明顯跟商品文宣有差距!而宣稱的「七彩激活粉餅光」祕密客並沒受醫師診斷皮膚狀況下,被照射「綠光」 15分鐘。 結束時,楊女幫忙預約下次療程,又是一個月後。接著她推銷「杏萄酸換膚」、「八倍水漩渦」共計20堂課程,祕密客表示非常有興趣,對方更設計長達5年的療程,能透過刷款分期、銀行分期繳款單2種方式,支付高達12萬元的「完整療程」!足以顯見,該診所先以「醫美券」為誘餌,吸引消費者上門,才告知是謂「體驗」的服務,再請其評斷受服務之分數,試圖推銷「5年課程」,對方及經理舌粲蓮花的慫恿下,祕密客自完成「體驗」8時許後,直至9點30分才離開美XX。 本案為醫美界之冰山一角,但銷售模式、提供服務的操作手法,以及消基會接獲消費者申訴內容觀察,醫美銷售已然成為一種模式,勾引著消費者入彀。 消基會從上述內容整理出9大問題 從查證的過程裡,本會發現對消費者不合理,甚至違背醫療行為之處,包括: 1.超賣醫美券,導致服務品質不良; 2.既然是「體驗」,在消費者可見之網站,理應清楚標明; 3.根據內文,同一小姐竟然能「單獨」行使「雷射去斑」,而祕密客在對方離開前,完全沒看見醫生在旁監督,果酸換膚亦然; 4.實際療程與廣告文宣差距大; 5.借「醫美特惠」之名,招睞顧客上門「體驗」後,推銷課程; 6.消費者在服務後才知曉此為「體驗」,購物網站竟以「七天猶豫期」乃從收到票券始計算; 7.想退款遭拒,消費者被迫只能在其網站換購商品,實不合理; 8.購物網站寄來之折量單(換貨單)是「平信」,卻要求消費者「掛號」擲回; 9.祕密客向美XX店家索取醫美券時,對方回應:「統一回收給購物網站了,如果想要討回,對象應該網站業者。」 就醫學面: 該商品訴求是「拔除粉刺」,即坊間的果酸換膚,而文宣中所謂「杏萄酸」,食品藥物管署化妝品科表示,「杏仁酸」是單方,「萄」字則為複方,是兩種功能的酸;但無論名詞如何更改,本質皆是「藥品用詞」。那麼藥妝店販賣之含有杏仁酸的面膜,是否應該受皮膚科醫師檢測後才能使用呢?食藥署回應,供一般消費者自行在家塗抹的酸,明文強調其酸鹼值(pH值)必須低於3.5高於3.2 。 至於診所「換膚」所用的「酸」則不在此規範,不同之處是醫美診所所使用的果酸類產品,非一般消費者可取得,既然是「拔除粉刺」即是「醫療行為」。 另,根據《醫療法》醫療廣告問題,「換膚」應屬醫療名詞,而衛福部針對現今廣告常以「煥」、「喚」替代「換」字規避法律責任,仍認定屬「『換』膚」行為;違反《醫療法》業務內容第3項:「凡能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消基會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醫師表示:「酸類換膚診療過程中需由醫師檢測膚質,護理師應於醫生監督下進行。」 因此,消基會指出,現今酸類換膚常見的三點問題是: 1.由誰執行的正當性; 2.酸類是否使用不當,導致患者皮膚受傷; 3.每個人膚質不同,最糟糕情況是「燒傷」。 就醫學面: 消基會衛生福利委員會委員表示,政府應該「明確立法」來斷絕「非本科醫師培養第二專長」的模糊空間,並規範「醫學美容」之倫理,而非任其遊走灰色地帶。 台灣皮膚科醫學會祕書長黃毓惠指出,照理果酸換膚應經醫師診斷膚質,療程為上酸、上中和液、保濕。她又點撥重點:目前無法可管,因此,只要醫生具有執業執照,無論專科為何,皆能掛名「醫美醫師」。 就消費面: 廣告與實際勘查不符,實為廣告不實,「詐欺」消費者實在可惡! 消基會站在消費者立場強調:「醫美券應以消費者實際接受服務次日起算,方為七天猶豫期。」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 針對檢送之104年9月3日衛部醫字第1041666282號公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的第二條修正草案,消基會認為醫美有其風險,最嚴重者可能死亡,焉能「補課」六小時就可「跨行」行醫,顯得草率!衛福部應該限縮且設定嚴格的規範,來遏止層出不窮的醫美糾紛。 2. 台北市衛生局應「一年一稽查」,甚至隨機抽查醫美診所。從這次案例得知,行文規定與實際實行已然脫軌,應加強抽檢,確保民眾的安全。 3. N.C.C.應該自主抽查網路廣告,運用公權力使不實、造假、明知違法之體驗券暫緩上架,避免讓「不特定人士」可見並下標。 對業者 1. 做為銷售平台者,應掌握所販賣商品的品質,而非一昧造成消費糾紛。以此次醫美券為例,傷荷包事小,傷「面子」大,怎能單以自己為「第三方」而擺脫該負的責任。 2. 第三方除了須嚴密控管商品,維護商譽外,在販售特殊商品如「醫美券」時,不得以消保法第19條做保護傘。因消費者在拿到券和實際受到服務相隔一個月,故「七天猶豫期」應從服務後次日算起,而非收券當下。 3. 以錢買券,既然服務有問題,尚未使用的票券建議應退還金錢,而非物品兌換。 4. 網路平台與醫美診所應該建立並提供完整商品予大眾選擇,不是誇大其實,掛羊頭賣狗肉,行「買療程」的「體驗」!不只有損品牌名聲,更讓耗時預約的消費者得到不平等的對待! 5. 醫美診所既然登記「西醫」,小至果酸換膚,都應該由醫師親自診療,量身打造酸鹼值適當的換膚服務。 對消費者 1. 對所欲進行的療程應做全面的認識。 2. 多方比價,確認該療程的基本價格,以防「優惠」實為「體驗」的狀況發生;再下標前致電商家,網頁所寫是否會一一執行。 3. 如未經過上述篩選,到了現場才發現是「體驗」,在「做與不做」間,消費者應該照護自我安全,斷然拒絕,而非屈服商家或懼怕心理,要勇敢說不! 4. 如遇到本案例之第三方和診所互踢皮球,消費者可以循申訴管道,如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消基會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解決iPhone 6S處理器爭議 五大電信業者責無旁貸
針對蘋果新機iPhone 6s、6splus發生同一機型,處理器(CPU)卻有不同效能落差的處理器爭議,三星版本較台積電版本少了近2個小時續航力,消基會呼籲國內五大電信業者應本著企業責任與良心,代表廣大消費者向美國蘋果公司談判,爭取無條件退、換機的消費權益。 針對iPhone 6S效能版本不同的爭議,美國蘋果官網對外解釋,兩款(三星和台積電)處理器在電池續航方面的差異僅有2%至3%,然而,科技界卻是有著不同的聲音及測試結果,因此,為了消弭爭議,消基會呼籲國內電信業者應當主動針對該款手機進行效能測試調查,並公布結果,一旦報告並非如美國蘋果公司公布的數據,產生造假的重大瑕疵,應當就此向美國蘋果談判,爭取退換貨的機會,維護消費者權益。 事實上,據媒體昨(10/13)日報導,香港的蘋果商店同意民眾在購機後14天內可隨時退款,但須支付15%的退貨費用,若已經拆封,還要再額外收取25%的拆封費用。 消基會於昨天下午03:00(10/13)去電詢問台灣蘋果客服人員表示,凡經台灣電信公司系統下購買的iPhone 6S,並不具換機資格,除非消費者直接在蘋果官網訂購手機,在收到新機14天內,可享「無條件退款退貨」。換言之,果粉收到新機拆封檢查,發現為三星版的iPhone 6S時仍可以退貨退款;再購買後,發現仍是三星版,也還是可以無條件退貨,並無限制個人退貨次數。 台灣果粉沒有換機資格的主要因素是:iPhone的「非地域保固」政策,讓台灣消費者始終得面臨打折式的「不全面服務」,因此,我們強烈要求臺灣電信業者應該主動負起義務,為消費者爭取一致性的權益。 消基會建議 在現今銷售商品標明零組件制度尚未建立前,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業者應讓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利,當消費者購買iPhone6S 指明CPU版本時,業者必須說明商品是否符合消費者意願,讓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 消基會呼籲,國內五大電信業者作為iPhone手機銷售的中介角色,也應本著服務消費者的企業責任,代表台灣廣大消費群向蘋果公司表達抗議,爭取換機或退貨方案;而美國蘋果手機本應公開商品資訊(如CPU的製造廠商),供消費者比較選擇;至於面對已經造成的重大消費爭議,美國蘋果應基於平等、公平原則,一視同仁地主動解決,爭取消費最大信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 ☆☆☆ 引用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7-1 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