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iPhone 6S處理器爭議 五大電信業者責無旁貸
2015/10/14
針對蘋果新機iPhone 6s、6splus發生同一機型,處理器(CPU)卻有不同效能落差的處理器爭議,三星版本較台積電版本少了近2個小時續航力,消基會呼籲國內五大電信業者應本著企業責任與良心,代表廣大消費者向美國蘋果公司談判,爭取無條件退、換機的消費權益。
針對iPhone 6S效能版本不同的爭議,美國蘋果官網對外解釋,兩款(三星和台積電)處理器在電池續航方面的差異僅有2%至3%,然而,科技界卻是有著不同的聲音及測試結果,因此,為了消弭爭議,消基會呼籲國內電信業者應當主動針對該款手機進行效能測試調查,並公布結果,一旦報告並非如美國蘋果公司公布的數據,產生造假的重大瑕疵,應當就此向美國蘋果談判,爭取退換貨的機會,維護消費者權益。
事實上,據媒體昨(10/13)日報導,香港的蘋果商店同意民眾在購機後14天內可隨時退款,但須支付15%的退貨費用,若已經拆封,還要再額外收取25%的拆封費用。
消基會於昨天下午03:00(10/13)去電詢問台灣蘋果客服人員表示,凡經台灣電信公司系統下購買的iPhone 6S,並不具換機資格,除非消費者直接在蘋果官網訂購手機,在收到新機14天內,可享「無條件退款退貨」。換言之,果粉收到新機拆封檢查,發現為三星版的iPhone 6S時仍可以退貨退款;再購買後,發現仍是三星版,也還是可以無條件退貨,並無限制個人退貨次數。
台灣果粉沒有換機資格的主要因素是:iPhone的「非地域保固」政策,讓台灣消費者始終得面臨打折式的「不全面服務」,因此,我們強烈要求臺灣電信業者應該主動負起義務,為消費者爭取一致性的權益。
消基會建議
在現今銷售商品標明零組件制度尚未建立前,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業者應讓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利,當消費者購買iPhone6S 指明CPU版本時,業者必須說明商品是否符合消費者意願,讓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
消基會呼籲,國內五大電信業者作為iPhone手機銷售的中介角色,也應本著服務消費者的企業責任,代表台灣廣大消費群向蘋果公司表達抗議,爭取換機或退貨方案;而美國蘋果手機本應公開商品資訊(如CPU的製造廠商),供消費者比較選擇;至於面對已經造成的重大消費爭議,美國蘋果應基於平等、公平原則,一視同仁地主動解決,爭取消費最大信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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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7-1 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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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化劑搜捕現形記──您噴的是香水or毒水?
摘要 1.採樣:2015年7月及8月間,於雙北市地區、台中市、高雄市及屏東市共計購得50件樣品,其中指甲油25件,香水25件。 2.價格調查:指甲油每毫升(mL)單價介於1.7~63.1元之間,香水介於2.9~77元之間。 3.標示調查:50件樣品中,有4件不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4.鄰苯二甲酸酯類:50件樣品中,有3件香水樣品檢出DEHP,其中1件超過100 ppm。有8件香水樣品檢出DEP超過100 ppm。 5.其他化學品:50件樣品中,有25件香水樣品檢出12種過敏原化學品;有22件香水樣品檢出4種人工麝香;有24件香水樣品檢出6種荷爾蒙干擾物。 前言 愛美是人的天性,身體上除了臉部的彩粧,另外可以增添繽紛色彩的地方就是指甲了,除了有形的色彩外,香水提供了另一種無形的粧容,這兩項商品受到許多消費者的愛用。走在大街小巷不難發現,隨手可得的彩粧用品品牌眾多,其中指甲油及香水的商品更是琳瑯滿目,小小一瓶色彩鮮豔或香氣怡人,且使用非常簡單,是許多女性消費者無法抗拒的商品。 指甲油及香水隨著人類科技發達,原料從天然植物萃取,慢慢演變至加入化學合成物質,不僅多樣化了色彩及香味,而且更加穩定色澤及氣味。值得消費者注意的是,其中部分化學物質,若接觸皮膚可能產生過敏或使用時可能吸入危害物質。指甲油的主要原料包括:成膜劑、樹脂、塑化劑、著色劑和溶劑,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為指甲油及香水製程上可能添加的物質,塑化劑添加在指甲油上,可使成膜效果較佳;香水為有香味的液體,由香精油、定香劑與酒精液體組成,能散發濃郁、持久、悅人的香氣。香精油包括植物香、動物香和化學香,定香劑可能為鄰苯二甲酸酯類,用以維持香氣散發的順暢度。 我國於2002年修正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定義化粧品為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於2005年起陸續公告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限制使用在化粧品上,塑化劑雖然提供香水及指甲油等化粧品有更佳的功能,然而對人體及環境的危害卻不可忽視。 歐盟的化粧品和非食品產品科學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smetic Products and Non-Food Products)為保護消費者,於2004年公告過敏原規定,列出26種過敏原(指能誘導某些人處於過敏狀態,刺激身體,產生反應且引起過敏症狀的物質),若其濃度超過10 ppm,則須標示。2010年美國環境工作組(Environmental Working Group)推動安全化粧品運動(The Campaign for Safe Cosmetics),發布香料中祕密化學品的健康風險(The Health Risks of Secret Chemicals in Fragrance)調查17種香水樣品的報告,發現每種樣品平均含有29種化學品組成(標示和檢測),10種會引起過敏的化學敏化劑,4種荷爾蒙干擾物(總共12種)。 有鑑於此,消基會針對市售指甲油產品中塑化劑,以及香水產品中塑化劑、過敏原化學品、人工麝香、荷爾蒙干擾物種類及含量,進行調查與測試,提供消費者作為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2015年7月及8月間,於雙北市地區、台中市、高雄市及屏東市之大賣場、藥粧店、生活用品店、香水批發專門店、百貨公司專櫃等通路,購買指甲油25件、香水25件,共計購得50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詳見表2) ㄧ、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指甲油樣品售價介於25~820元之間,容量則介於6.8~15毫升不等,換算每毫升價格介於1.7~63.1元之間。其中價格最低者為1號「Nicole by OPI(NI 441)」,每毫升1.7元;最高者為21號「香奈兒指甲油(717 COQUELICOT)」,每毫升為63.1元。 香水樣品售價介於179~3850元之間,容量介於30~100毫升不等,換算每毫升價格介於2.9~77元之間,其中價格最低者為26號「GATSBY 活力男香(熱情花火)」,每毫升2.9元;最高者為40號「香奈兒香水(N゜5)」,每毫升為77元。 二、標示調查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公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說明書)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以中文明顯標示或加刊產品名稱、製造廠(或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含藥化粧品須加註許可證字號,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但其中「品名」、「用途」、「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等項在其外盒包裝(或容器)上,至少應以中文刊載。 本次50件樣品中,有4件指甲油不符合規範,其中為22號「Crayon manicure(CMK1019) 」及24號「MILD’S water-based nail lacquer」在容器上並未附有任何中文刊載的「品名」、「用途」、「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及「進口商名稱、地址」;23號「INCD水性可剝式指甲油(橘色)」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25號「指甲油(優雅玫紅&玫瑰金蔥)」則未標示容量。 對於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的商品,可依同條例第28條,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緩,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三、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 鄰苯二甲酸酯類可使塑料更加靈活運用在各式各樣的產品,然近年研究發現,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因類似女性荷爾蒙,長期大量暴露,恐造成罹患乳癌、子宮內膜癌等女性荷爾蒙相關癌症的風險增加;對於男性來說,亦恐抑制生殖能力,所以許多國家對其用途漸漸都以法令加以限制 。 由於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亦經常作為香水等含香味產品的「定香劑」或用於提升指甲油的成膜品質,但因會干擾人體內分泌,導致胎兒雌性化,因此近年我國法令要求化粧品中禁用多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公告訂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規定,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butyl phthalate,DBP)、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enzylbutyl phthalate,B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phthalate,DEH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n-octylphthalate,DNOP)等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不得添加於化粧品中;如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之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 ppm(1 ppm為百萬分之一)。 本次測試50件樣品中,25件香水樣品中內有3件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DEHP,其中41號「THE FACE SHOP靈魂記憶香水-甜蜜倩語(#10420009)」及49號「3464祕密情人香水100 mL(金)」,含量在20至30 ppm之間;50號「ANNA SUI Dolly 洋娃娃淡香水」檢出含量大於100 ppm,其餘樣品則未檢出。有8件香水樣品檢出DE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phthalate)含量超過100 ppm。DEHP為第1類(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濃縮、轉化,致汙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2類 (慢毒性(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其他慢性病)毒化物);DEP為第1類毒化物。 對於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的商品,可依同條例第2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四、其他化學品 50件樣品中,有25件香水樣品檢出12種過敏原化學品(苯甲醇、橙花醛、丁香酚、羥基香草醛、柳酸芐酯、香豆素、香葉醇、玲蘭醛、沈香醇、苯甲酸芐酯、檸檬油精、紫羅蘭酮);有22件香水樣品檢出4種人工麝香(環十五內酯、佳樂麝香、麝香内酯、麝香T),佳樂麝香為多環麝香類,其餘皆為巨環麝香類,毒性低於硝基麝香類;有24件香水樣品檢出6種環境荷爾蒙干擾物(玲蘭醛、苯甲酸芐酯、柳酸芐酯、佳樂麝香、DEHP、DEP)。 總結 檢視本次50件指甲油及香水樣品標示結果,有4件指甲油標示與法規不符合,不合格比率約8%,業者應立即改善標示,消費者在選購產品時,也要注意商品標示是否完整。今年5月間消保處抽驗夜市販賣的指甲油,標示不合格率約4.5%,主管機關應定期加強查緝及宣導。本次標示不合格的商品,有2件購自網路的商店街,網購已經成為趨勢,本會也經常收到消費者網購申訴的案件,由於無法看到實體,消費者要特別注意。 另外,本次指甲油及香水價差均高達20倍以上,原因可能是因為品牌價值,然而品質的安全優劣才是值得消費者重視的,建議消費者在挑選此類產品時,除了考慮品牌及價格外,應該詳閱標示瞭解內容物是否安全再行購買。 2011年在國內爆發的塑化劑食安事件是消費者心中的痛,塑化劑在產品製造上用途極廣,因此幾乎無所不在。本次測試國內常檢測之7項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結果,有3件香水檢出DEHP,其中1件超過100 ppm 不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25件指甲油則未檢出。依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中規定,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不得添加於化粧品中,其最終製品的總殘留量,亦不得超過100 ppm ,本次測試樣品中編號41號「THE FACE SHOP靈魂記憶香水-甜蜜倩語(#10420009)」及49號「3464祕密情人香水100 mL(金)」檢出DEHP含量在20~30 ppm之間,雖然在100 ppm以下,但建議業者應該追蹤原因,避免製造販售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的產品。 另1件50號「ANNA SUI Dolly 洋娃娃淡香水」檢出DEHP含量大於100 ppm,為不符合規定,應該立即停止販賣回收,相關單位應加強查緝。另有8件香水樣品檢出DE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phthalate)含量超過100 ppm。建議將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中的所有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納入「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由於國內多項研究顯示台灣已經過度「塑化」,舉凡室內灰塵、生活用品等均檢出過量塑化劑,甚至危害過食品,因此建議消費者注意,即使殘留量符合規定,也應該避免使用以減少風險。 指甲油及香水幾乎是許多愛美女性的第二件衣裳,部分消費者更有長期愛用同一種品牌或同一種商品的習慣,然而提醒消費者的是,指甲油及香水成分中除了可能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以外,還含有其他化學品,如25件香水樣品檢出12種過敏原化學品;22件香水樣品檢出4種人工麝香;24件香水樣品檢出6種荷爾蒙干擾物。 建議適時修訂和監測「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並訂定含過敏原化學品化粧品標示規定。消費者應衡量自身健康狀況是否適合,再斟酌購買使用,而消費者對於習慣長期使用的產品成分應有相當程度的瞭解,對於其品質上的改變並應保持高度的警惕,以及時發現產品可能發生的問題,並確保使用上安全無虞,避免在不知不覺中傷害身體健康。 【建議消費者在使用指甲油及香水產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懷孕婦女及兒童應避免使用指甲油及香水。 2.應確實參考商品正確使用方法:錯誤的使用方式可能造成健康危機,特別是指甲油幾乎都含有溶劑,對過敏體質的人,可能造成接觸性皮膚炎,消費者使用產品前應詳閱產品使用說明。 3.選購標示完整的產品:標示確實的商品讓消費者可以第一時間認識商品,確保消費者的適用性及對產品內容物的瞭解。 4.避免購買來路不明的產品,若使用後發生問題可能求救無門。 (謝誌:本次測試經費部分由行政院消保處贊助;本次鄰苯二甲酸酯類(DEP除外)檢測由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供;DEP及其他化學品檢測由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綠色化學質譜分析實驗室提供;感謝消基會中區分會志工何功奇、李富美、吳幸蓉、周雪瑩、周妍榛、陳侒、孫玉鈴、縱珍珍及南區分會志工們熱心協助本次樣品採集(其排列順序,係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實際購買價格 - 標示調查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 消基會 鄰苯二甲酸酯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9.03.03發布之參考化粧品中鄰苯二甲酸酯之鑑別及含量測試 不得添加。最終製品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 ppm。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DEP及其他化學品 將適量甲醇加入樣品分液中,充分搖晃震盪,加入內標;使用氣相層析質譜儀測定,以全質譜掃描方式,比對質譜資料庫以定性,比對內標強度以半定量。 -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綠色化學質譜分析實驗室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說明 一、排序原則:1.本表格分為2大類:指甲油及香水。2.表格內容排序原則:(1)單價較低者;(2)標示符合者;(3)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符合規定者。二、「容量」一欄中,「-」表示該樣品未標示容量。三、「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相關規定;「」表示為標示不符合規定,其中「1」表示無中文標示 ,「2」表示無標示出廠日期,「3」表示未標示容量 。四、「鄰苯二甲酸酯類」一欄中,「○」表示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表示不符合規定;其中「○1」表示檢出DEHP含量在20~30 ppm之間,「1」表示檢出DEHP含量大於100 ppm。五、DEP一欄中,「○」表示符合,「▲」 表示DEP含量大於100 ppm,「-」表示未進行該項測試。六、過敏原化學品、人工麝香、荷爾蒙干擾物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有檢出,數目字表示含量大於10 ppm之化學品的數量,「-」表示未進行該項測試。 表2、指甲油及香水調查與測試結果 排序原則:1.本表格分為2大類:指甲油及香水。 2.表格內容排序原則:(1)單價較低者;(2)標示符合者;(3)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符合規定者。 編號 品名(色號/型號/貨號/批號) 售價(元) 容量(mL) (註1) 單價(元) 製造商/進口商 出廠日期(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有效日期)/ 標示(註2) 產地 鄰苯二甲酸酯類 (ppm)(註3) DEP (註4) 過敏原化學品(註5) 人工麝香(註5) 荷爾蒙干擾物(註5 購買地點 指甲油 1 Nicole by OPI(NI 441) 25 15 1.7 台灣星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2013.12(3年) ○ 美國 ○ - - - - 屈臣氏(潭子店)-台中市潭子區勝利路213、215號(1-3F) 2 指甲油Emnono color(55) 100/3瓶 15 2.2 益笙欣實業有限公司 2014.06(5年) ○ 台灣 ○ - - - - 台中市北區新北里三民路三段94巷7號 3 凝膠護甲油(213) 39 12 3.3 得意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11(5年) ○ 台灣 ○ - - - - DAISO(屏東環球店)-屏東市興樂里9鄰仁愛路90號 4 WINMAX愛之天使指甲油(-) 39 9 4.3 得意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5年) ○ 台灣 ○ - - - - DAISO(屏東環球店)-屏東市興樂里9鄰仁愛路90號 5 奇麗指甲油(-) 39 15 2.6 奇麗實業社 2015.04.01 ○ 台灣 ○ - - - - 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149巷45號 6 百佳麗亮彩指甲油(EN18) 60 15 4.0 百佳麗企業有限公司 2014.10(5年) ○ - ○ - - - - 黛德美飾品百貨公司-台北市重慶北路一段1-1號1樓 7 HENNA指甲油(64) 69 12 5.8 益笙欣實業有限公司 2015.03.05(3年) ○ 台灣 ○ - - - - 美華泰流行生活館(公益店)-台中市公益路126號 8 KONAD朵亮彩指甲油(閃亮翡翠色832601) 79 10 7.9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8.01.13(保) ○ 韓國 ○ - - - - 大潤發(忠明店)-台中市北區忠明路499號 9 MEKO繽紛華爾滋指甲油(13淘氣甜心) 99 10 9.9 振曜興業有限公司 2014.07.17(5年) ○ 台灣 ○ - - - -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10 朵艾莉專業指甲油(月光電影039) 99 10 9.9 大鼻子有限公司 2014.08.30(3年) ○ 台灣 ○ - - - -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11 莎莉韓森專業保養指甲油(340) 99 11.8 8.4 台灣星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2014.09(3年) ○ 美國 ○ - - - -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12 類光療甲油(PINK PASSION) 140 10 14.0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2015.03(3年) ○ 法國 ○ - - - - SaSa莎莎-屏東市興樂里9鄰仁愛路90號 13 CYBER COLORS專業快乾護甲油(CYBQD02) 143.5 10 14.4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2017.08(保) ○ 法國 ○ - - - - SaSa莎莎-屏東市興樂里9鄰仁愛路90號 14 UNT指甲彩(RU020) 159 15 10.6 亞琦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12.22(保) ○ 台灣 ○ - - - - 屈臣氏(精武門市)-台中市東區精武東路105號 15 妙巴黎 讚不絕口指甲油(巴黎亮妞系列#6可愛藍) 166 10 16.6 香港商台灣利豐亞洲經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013.03(5年) ○ 法國 ○ - - - - 寶雅(美村南店)-台中市南區美村南路70號 16 COLOR CLUB 指甲油(LS03) 166 15 11.1 禮蘭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03(3年) ○ 美國 ○ - - - - 康是美(新美村門市)-台中市西區美村路一段651、653號 17 莎莉韓森奇蹟光療指甲油(290 Grey Matters) 210 14.7 14.3 台灣星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2014.05(3年) ○ 美國 ○ - - - - 屈臣氏(潭子店)-台中市潭子區勝利路213、215號(1-3F) 18 CHIC CHOC玩色指甲油(OR10) 351 10 35.1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9.06 ○ 日本 ○ - - - - 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台中市復興路四段186號/SOGO-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459號 19 THE BODY SHOP馬卡龍-指甲油(510) 270 6.8 39.7 THE BODY SHOP 2014.06.01(3年) ○ 英國 ○ - - - - 太平洋百貨-屏東市中正路72號 20 LUNASOL晶巧指甲油N(EX35) 468 10 46.8 佳麗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12(保) ○ 日本 ○ - - - - 太平洋百貨-屏東市中正路72號 21 香奈兒指甲油(717 COQUELICOT) 820 13 63.1 英屬開曼群島商香奈兒精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017.12(保) ○ 法國 ○ - - - - 新光三越(高雄左營店)-高雄市左營區高鐵路123號 22 Crayon manicure (CMK1019) 39 10 3.9 - - ●1 台灣 ○ - - - - 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149巷45號 23 INCD水性可剝式指甲油(橘色) 129 15 8.6 御宣棠有限公司 - ●2 台灣 ○ - - - - PChome 商店街 24 MILD’S water-based nail lacquer(-) 160 10 16.0 - - ●1 - ○ - - - - Yahoo超級商城 25 指甲油(優雅玫紅&玫瑰金蔥) 39 - - 美葛儂妮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11(3年) ●3 台灣 ○ - - - - DAISO-屏東市興樂里9鄰仁愛路90號 香水 26 GATSBY 活力男香(熱情花火) 290 100 2.9 寇仕麗股份有限公司 2014.04.11(3年) ○ 印尼 ○ ○ △4 △1 △3 大潤發(忠明店)-台中市北區忠明路499號 27 紫色娃娃(L-78A) 249 50 5.0 總豪精品企業社 2014.04.18(5年) ○ 中國 ○ ○ △4 △3 △2 寶雅(美村南店)-台中市南區美村南路70號 28 Slim Baby(Rose/6384 玫瑰) 179 30 6.0 俊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5.06.04(5年) ○ 台灣 ○ ○ △3 △1 △1 美華泰流行生活館(公益店)-台中市公益路126號 29 韓國羅拉公主秘密-玫瑰花香水 179 30 6.0 水彩企業有限公司 2014.12.15(3年) ○ 韓國 ○ ○ △5 △2 △3 寶雅(台中學士店)-台中市北區學士路175號1樓 30 雅芳簡愛女香(06678) 349 50 7.0 台灣雅芳股份有限公司 2016.03.20 ○ 菲律賓 ○ ○ △4 △1 △1 寶雅(台中精武東店)-台中市東區精武東路97號 31 Elizabeth Arden綠茶櫻花香水 390 50 7.8 荷蘭商伊麗莎白雅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013.01(5年) ○ 美國 ○ ○ △3 △1 △2 佳麗美百貨批發-台北市華陰街207號 32 Playboy男用淡香水(紐約雅痞) 450 50 9.0 台灣星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2013.08.13(5年) ○ 西班牙 ○ ○ △1 △2 △1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33 雅芳輕舞精靈香水(08551) 299 30 10.0 台灣雅芳股份有限公司 2018.01.16 ○ 菲律賓 ○ ○ △3 △2 △2 寶雅(台中學士店)-台中市北區學士路175號 34 Elizabeth Arden綠茶噴式香水 1800 100 18.0 荷蘭商伊麗莎白雅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019.08 ○ 美國 ○ ○ △4 △1 △1 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店)-高雄市前鎮區三多路213號 35 白麝香絲柔淡雅香水(38L92M) 828 30 27.6 美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4.09.01(5年) ○ 英國 ○ ○ △1 △3 △2 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店)-高雄市前鎮區三多路213號 36 威尼斯戀曲淡香水 990 30 33.0 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02.17 ○ 韓國 ○ ○ △3 △1 ○ SKINFOOD(板橋中山店)-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7號 37 雅詩蘭黛 歡沁香水2015粉紅花漾限量版 2300 50 46.0 美商雅詩蘭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014.12.01 ○ 美國 ○ ○ △5 △2 △3 大統百貨(和平分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218號 38 璀璨噴霧式香水(38L900) 2450 50 49.0 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 2017.09 ○ 法國 ○ ○ △3 △2 △1 新光三越-高雄市前鎮區三多路213號 39 迪奧Miss Dior Cherie-花漾迪奧淡香水 3000 50 60.0 香港商法華香水化妝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017.09 4W ○ 法國 ○ ○ △3 △3 △1 新光三越-高雄市前鎮區三多路213號 40 香奈兒香水(N゜5) 3850 50 77.0 英屬開曼群島商香奈兒精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017.07 ○ 法國 ○ ○ △7 ○ △1 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店)-高雄市前鎮區三多路213號 41 THE FACE SHOP靈魂記憶香水-甜蜜倩語(#10420009) 1450 80 18.1 台灣樂金生活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17.12(3年) ○ 韓國 ○1 ○ △3 △1 △1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62號1樓 42 Slim Baby(Jasmine/1457 茉莉) 179 30 6.0 俊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5.06.04(5年) ○ 台灣 ○ ▲ △10 △2 △5 寶雅(台中精武東店)-台中市東區精武東路97號 43 愛迪達男用淡香水(典藏魅力) 349 50 7.0 台灣星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2014.11.01(5年) ○ 西班牙 ○ ▲ △3 △1 △3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44 香氛概念 邁向希望淡香水 493 50 9.9 法緹絲國際有限公司 2018.05.31 ○ 美國 ○ ▲ △3 △2 △2 大魯閣新時代-台中市復興路四段186號 45 LANVIN光韻女性淡香精(JLB30602) 880 50 17.6 法意企業有限公司 2014.07.23(5年) ○ 法國 ○ ▲ △1 △1 △2 SaSa莎莎-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0號 46 L’ERBOLARIO忍冬香水 990 50 19.8 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2.09(5年) ○ 義大利 ○ ▲ △3 ○ △1 大統百貨(和平分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218號 47 Bambu-友誼娃娃男性淡香水(熊貓限量版) 999 50 20.0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013.10(5年) ○ 法國 ○ ▲ △2 ○ △1 台中市文心路一段521號2樓 48 L’ERBOLARIO玫瑰三重奏香水(TH1357) 1188 50 23.8 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3.02(5年) ○ 義大利 ○ ▲ △1 △3 △3 大統百貨(和平分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218號 49 3464祕密情人香水100 mL(金) 499 100 5.0 登基有限公司 2015.01.05(5年) ○ 中國 ○1 ▲ △3 △1 △3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50 ANNA SUI Dolly 洋娃娃淡香水 600 30 20 昱凰企業有限公司 2014.03 ○ 美國 ●1 ○ △3 △2 △1 彩新百貨行-台北市重慶北路一段21號 註: 1.「容量」一欄中,「-」表示該樣品未標示容量。 2.「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相關規定;「」表示為標示不符合規定,其中「1」表示無中文標示 ,「2」表示無標示出廠日期,「3」表示未標示容量 。 3.「鄰苯二甲酸酯類」一欄中,「○」表示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表示不符合規定;其中「○1」表示檢出DEHP含量在20~30 ppm之間,「1」表示檢出DEHP含量大於100 ppm。 DEP一欄中,「○」表示符合,「▲」表示DEP含量大於100 ppm,「-」表示未進行該項測試。 過敏原化學品、人工麝香、荷爾蒙干擾物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有檢出,數目字表示含量大於10 ppm之化學品的數量,「-」表示未進行該項測試。通訊交易解除權 「不合理」例外情事
消費者保護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依據上述修正條文,於近期擬具「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該草案第二條新增六大類不適用七天猶豫期的商品與服務,其條文規定如下: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應用程式或一經提供即為 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且消費者知 悉將因此喪失解除權。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解約權排除 政府說法Vs.消基會說法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王先生在網路商場看到號稱「鮮紅欲滴」、「香甜可口」的「頂級」蘋果禮盒,完成訂購並繳費後,終於收到期待已久的蘋果禮盒,卻發現跟預想中差很大,因而想退貨並退款卻被拒絕,業者這樣合理嗎? 1、行政院舉例商品:現做餐盒、蔬果、蛋糕、鮮奶等。 2、消基會意見: 條文定義模糊而不夠明確,「易於腐敗」與「保存期限較短」等文字過於空泛,業者與消費者對商品分類的認知易產生差異,消費紛爭將層出不窮。 市售商品種類繁多,行政院不可能逐件規定哪些屬此類商品,若發生消費問題,於實務個案認定時易生爭議,顯然此項規定無益於保護消費者權益。 不同的保存方式、配送調度等,都會影響商品的保存期限,且若有不肖業者故意將商品的食用或使用期限標示縮短(例如少於三日),將因該商品之保存期限或賞味期限已過,使消費者無法行使解除權。 總結而言,此法規若草率通過,則可能會讓業者更加怠惰,疏於維持、管理商品及服務的品質,將買賣風險轉嫁給消費者負擔,使消費者失去對通訊交易的信心,進而造成買賣雙方的雙輸局面。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某網路商場業者推出一款可由顧客挑選顏色與花紋的高跟鞋,李小姐因此訂購了咖啡色鱷皮紋的款式,但在收到實品後,覺得該款鞋子的顏色看起來跟照片上有色差,且鱷皮紋不夠自然,因而想退貨並退款,業者卻回覆該鞋款是由顧客自己搭配選擇,屬於「客製化」而不可退貨退款,業者這樣合理嗎?。 1、行政院舉例商品: 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 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 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 消費者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現有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 2、消基會意見: 與消費者個別諮商後,所提供之特別訂製商品或服務,才可稱為「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商品的生產模式、主要設計均已有重大改變,截然有別於一般量產商品,否則應不得稱之為「客製化」,例如在業者提供的有限顏色與花紋中選擇搭配的鞋款,不應算「客製化」。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張先生在網路書局訂購了一年十二期的汽車雜誌,收到第一期的雜誌後,卻覺得雜誌內容並不符合自己的預想與需求,因此向業者要求退訂後續的十一期雜誌卻被拒絕,業者這樣合理嗎? 1、消基會意見: 如果消費者是長期訂購該報紙、期刊或雜誌,因其屬繼續性給付服務,則消費者於第一次收到商品後,認為不符需求,應有權於下期報紙、期刊或雜誌寄發或送達前,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四、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林小姐在網路商店購買一片關於北極圈生態的紀錄片,收到實品後立刻觀賞,卻覺得內容未如預想中的豐富有趣,因此想退貨並退款卻被拒絕,業者這樣合理嗎? 1、消基會意見: 為符合通訊交易所欲保護消費者檢視商品權利之立法意旨,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本應提供適當時間內的試看、試聽、試用等方式,使消費者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 而即使是經消費者使用、觀看過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也不會減損其授權價值,何況僅僅是商品包裝被打開過?若業者擔心該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會因啟封過而有被複製的可能性,則應由業者使用防止複製的技術保護,而非全面要求消費者不可啟封。 故此規定「啟封」後就不可行使通訊交易解除權,實為不合理!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應用程式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且消費者知悉將因此喪失解除權: 陳先生在網路書局付費下載了一套武俠小說電子書,卻發現內容空泛無新意,讀來索然無味,根本不想繼續看完整套小說,向業者表示要退款卻被拒絕,業者這樣合理嗎? 1、行政院舉例商品:電子書、線上掃毒、線上金融匯款等。 2、消基會意見: 目前爭議最大的下載App使用問題即屬此類,但其更適當的解決方案,應是在交易平台上,清晰告知消費者相關資訊,確保消費者瞭解且明示同意,並提供一段時間的試用;或者由App提供者在技術上作改善,例如對App連線使用鎖碼、加密、加入時間鎖功能、限制更新功能等,來控制這種消費糾紛擴大,而非對業者大開後門,直接將之列入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 實際上,現行很多軟體已可提供「試用」、「試玩」等服務,不損消費者「檢視」權益,亦不傷其商機,例如Google play即規定,在Google Play購買應用程式後,只要在2小時內退購,即可獲得全額退款。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莊小姐在網路衣飾店,購買一件號稱輕薄柔軟、無束縛感的女性內衣,收到實品後馬上試穿,覺得材質粗糙且無彈性,穿起來很不舒服,想退貨並退款卻被業者拒絕,業者這樣合理嗎? 1、行政院舉例商品: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 2、消基會意見: 此類商品應使用更明確的文義表示,並應僅限於有沾染體液、傳染疾病之虞的範圍內,而非全部列入例外情事,否則恐影響消費者現有權益。 以一般消費者至實體店面購買女性內衣的習慣而言,許多人會先試穿商品,親身感受該商品是否穿著舒適、材質良好、符合自己身形,才決定是否購買。且在大多數的實體店面中,經消費者試穿過、沒有購買的商品,仍可被出售給下一位消費者,因此對業者而言,也未有損及利益之處。 相較之下,無法讓消費者實品檢視的通訊交易,竟要將此類商品列入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實在難稱「合理」! 消基會呼籲 所謂「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參照)。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立法目的,早已指出在通訊訪問買賣時,買賣雙方往往存在嚴重的資訊不對等,所以才賦予消費者得在7日之猶豫期間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以即時救濟,並藉此督促賣方在商品和服務說明上更加用心詳細及符合事實,減少因無法具體檢視商品和服務內容而發生消費爭議的情形。 然而,現今新修正之消保法第19條,竟增加「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等規定,不僅大舉限縮產業規模破兆元的通訊交易,讓消費者對該產業產生「不信賴感」,影響產業發展重大,也未考量消費權益之平衡。 另外,雖然消保法修訂第18條,要求企業經營者必須以書面告知消費者,依19條之2公告之排除行使解除權之商品或服務,但並未規定若企業經營者違反該書面告知義務服務時,其法律效果如何?僅規定未告知19條解除權行使期限及方式,消費者七日期間延至企業經營者告知時開始計算七日或仍得行使解除權。 如此漏洞百出的修法,不如乾脆不修! 消基會在此針對「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重申幾點呼籲: 1、修法應以對消費權益影響的最小變動,做為追求目標。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大原則不能退讓,縱使萬不得已要開例外,也必須基於具體事實嚴格審查才能成立。 2、修法目的應在於兼顧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減少爭議,不應反而衍生更多消費糾紛。 3、法規應落實明確性原則,避免消費者與行政機關無所適從。 4、相關政府單位,在研擬擴大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範圍時,應有消費者保護團體表達意見及參與研討。 5、期待政府與企業經營者應從「事前資訊的完整提供」、「消費者享有充分合理的商品檢視規範」、「妥善的公權力監督」、「有效率的事後糾紛處理機制」等層面著手,共同建立業者、消費者雙贏的消保政策。 最後,消基會提醒消費者,雖然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特殊性質之商品或服務不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但消費者仍可依民法與其他相關法規來主張權利,例如依民法第354條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規定,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 民法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政府花公帑背書福斯假軟體 車主無辜 更賠上民眾健康!
福斯排氣造假案,環保署今天要求召修1萬7744輛。事涉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傍晚獲知後立即召開會議研討,稍晚將說明國內消費者權益依法可求償方式。 因應美國發現福斯汽車排氣造假案,環保署要求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召回受影響車輛改正。環保署說,福斯已於2日發函提供國內受影響車款及車輛數,初步確認受影響車輛數1萬7744輛,包含Audi、Volkswagen、Volkswagen CV及SKODA等。除了改正,環保署還要福斯公司比照國外作法補償國內車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保官王德明日前表示,環保署檢驗出爐,一旦確認造假,將與業者就美國作法及國內法規,討論消費者求償方式。消保處傍晚獲知檢驗結果後,已召開臨時會議研議法規中,稍晚將對外說明。 《中央社》104年10月5日 楊淑閔報導 ☆☆☆ ☆☆☆ ☆☆☆ 本會於10月5日下午5點7分致電環保署詢問「福斯軟體造假案」進度,負責專員回應:「9月23日突襲檢查福斯,查獲問題車;30日福斯公司列有問題車款清單給本署。而本署目前檢查三款問題車,其一Volkswagen GOLF1.6TDI並無問題,剩餘兩款則會在10月中有結論。」當日晚間6點,環保署即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罕見地發布新聞稿,要求福斯汽車必須無條件召回有問題的1.7萬輛問題車,且車主可依照國外作法補償台灣消費者。 而針對5日6點所發佈的環保署聲明稿,福斯汽車台灣分公司客服經理王進萱表示,「一切配合政府機關的決策,本公司對如此『突然』的舉動不解」,足以顯示9月30日環保署、消保處、福斯汽車台灣分公司之記者會只是「形式」而非實質解決問題。消保處本宣稱「檢驗出爐後研議」的決定,卻在環保署突然的公布舉措--〈福斯汽車案環保署積極作為〉新聞稿後,急於與環保署切割。 尤其,環保署於該文提及之召回、補償等字眼前加註「要求」,本會致電詢問福斯公司和環保署,赫然發現台灣並無法法規「可強制規定業者召回」,因此,環保署僅能靜待歐盟向德國提出的〈改善計畫書〉通過,方能比照辦理。身為第一線保護消費者權利的要角,公家機關意見不同步,竟演變成茶壺內的風暴,至於案件本身的解決之道,至今看不見該等單位有所作為。 行政院環保署政策大轉彎,凸顯了行政單位的怠惰與國際脫軌。自9月18日福斯集團柴油車加裝特殊軟體在廢氣檢驗時作弊一案,被美國政府勒令召回近50萬輛車(10/07日證實召回數量為1100萬輛),並面臨巨額罰鍰,各國為捍衛車主與民眾權益,發表嚴厲譴責,相較台灣政府的作為顯然過於被動,亦間接發現國際間對柴油車的排放廢氣標準不一,是本事件的最重大漏洞。 根據英國能源與氣候變遷部公布:「柴油車對人類健康的傷害,可能比汽油車還要嚴重;與柴油廢氣相關的空氣污染,可能導致肺病、心臟病發、氣喘等呼吸道疾病。」車主購買、使用柴油汽車,所有民眾卻是共同承擔健康的權益,而該率先挺身而出,保護消費大眾的政府機關卻退居第二線,將車主權益、民眾生命安全置之度外,實在不應該! 消基會指出,柴油車既要馬力強,又要低油耗,「這是相衝突的事!」柴油車主打的是性能與省油,柴油每公升價格比起無鉛汽油低廉,眾多消費者當然趨之若鶩。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廢氣量勢必會隨著車體老舊而產生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影響身體更鉅。 消基會指出,在追蹤真相後,更發現目前台灣尚無國外大學研究機構的設備,難以準確測試廢氣排放量,且目前環保署釋出檢測的畫面是以滾輪動態模擬廢棄排放量,忽略車輛行駛的「路況」因素,導致數據有所落差。 目前進口車只需「形式認證」,換句話說即是「互惠條款」,是否全盤接受外國的檢驗標準就沒問題呢?或許這也是本次「福斯造假案」最大的癥結點,更是日後主管機關應引以為鑑之處,車主相信國際大廠,因其有保障,可柴油車的污染排放是全民共同承擔,因此,主管機關應儘速更弦易張,加強檢驗把關機制,捍衛消費者權益。 除此之外,消基會指出,為什麼環保署花費公帑替福斯檢測排氣量呢?如果測出的數據沒問題,不就和國外相違背,也自打嘴巴。消基會強調此事應由福斯汽車自己舉證,而非政府來背書證明! 消基會又指出,依經濟部於民國87年06月17日公發布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一、應記載事項第8條「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符合交車時之環保、道路交通安全及耗能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標準,車輛未達規定標準而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訂定相當期限催告出賣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之規定。 因此,政府主管機關或消費者,都可以針對所購買不符政府要求廢氣排放標準之福斯汽車,催告車商定期改善,倘車商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包括改善致車輛無法達到約定品質)者,消費者即得解除契,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與利息。 又,車商不能改善廢氣排放標準者,因屬可歸責於車商事由致不能履行與消費者間之契約義務,故已支付訂金但尚未交車之消費者,除了解除買賣契約外,尚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車商加倍返還定金。 從事件發生自今約一個月,這一個月裡各機關所有作為皆是徒勞,且花費全民公帑,顯現應變能力的不足與怠惰。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 應主動突襲檢查各廠牌之柴油車之廢氣排放量是否超標。 2. 針對柴油車所排放之廢氣制訂嚴格標準及修正計畫。 3. 承第2點,應速建立公正、客觀的檢驗標準與儀器設備,盡速建立把關機制。 4. 應針對柴油車之車載量測系統(PEMS)執行道路實車測試立法,否則日後此類問題將層出不窮。 5. 柴油車的安全問題,歐洲已在討論,台灣也應就此議題防患未然。 6. 昨(11/7)日16:44分福斯集團新任執行長穆勒已經宣佈將於明(2016)年1月起召回所有問題柴油車款,並在2016年底前免費為車主完成檢修。消基會呼籲台灣應立即比照處理,同等對待國內消費者。 對業界 1. 全面檢測轄下柴油汽車的廢氣排放量是否符合規定。 2. 針對檢驗標準與儀器設備,應建立把關、品管標準,以維繫商譽。 對消費者 1. 依「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購買的汽車應符合交車時之環保、道路交通安全及耗能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標準,車輛未達規定標準而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訂定相當期限催告出賣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 2. 車商不能改善廢氣排放標準者,因屬可歸責於車商事由致不能履行與消費者間之契約義務,所以已支付訂金但尚未交車之消費者,除了解除買賣契約外,尚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車商加倍返還定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一 環保署公布之福斯問題車款一覽表 (以上圖表為環保署提供) 二、 〈福斯汽車案環保署積極作為〉公告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發布日期:2015.10.05 因應美國發現福斯汽車排氣造假案,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福斯公司)已於10月2日發函提供國內受影響車款及車輛數,初步確認受影響車輛數17,744輛,包含Audi、Volkswagen、Volkswagen CV及SKODA等(詳附件車型)。 環保署表示針對此案件將展開下列作為: 一、優先掌握受影響車輛數及車主關心事項。 (一)要求福斯公司提供受影響車輛及車主之名單。 (二)即日起,要求福斯公司召回受影響車輛,進行改正。 (三)改正期間,請福斯公司比照國外做法補償國內車主。 (四)設立網頁專區(https://mobile.epa.gov.tw/),彙集車主關心事項或提供建議。 二、掌握實際排放參數:環保署已比照美國作法,無預警抽車進行實驗室法規測試,另車載量測系統(PEMS)執行道路實車測試,預計10 月中旬前可完成。 三、對於福斯公司之處分 (一)將依法撤銷涉及排氣造假車款相關引擎族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進行相關車型新車抽驗及使用中車輛調查測試,另疑似虛偽不實部分將移請檢調機關調查。 (二)將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研議裁處,因福斯公司係因造假取得排氣合格證明始得進口車輛於國內銷售,將清查受影響車輛之銷售情況進行估算。 (三)對於福斯公司現有車型之核章作業,就涉嫌造假部分全面暫停,並對其他車型全面加嚴審查。 民眾若欲瞭解愛車是否受影響,可上本署網頁專區(https://mobile.epa.gov.tw/)連結或逕上福斯公司官方網站( http://www.volkswagentaiwan.com.tw/check/),輸入行照上車身號碼即可查詢。 環保署表示,這些車輛安全上並無問題,目前仍可合法於道路行駛。該署將要求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提報召回改正計畫,並針對改正措施的有效性、改正程序及期限等相關內容進行審查,經認可後由該公司發出通知給相關受影響車輛之車主進行召回改正,車主無需負擔任何費用。屆時希望車主配合回廠檢修,以維護我國空氣品質及確保消費者權益。寵物輸血應該有合理的收費標準?
摘要: 一、 三大問題: 1. 寵物輸血後注意是否會造成「紅血球之溶血性輸血反應(Hemolytic Transfusion Reaction,HTR)」? 2. 狗的血型複雜,未有血庫資源,目前也無法規管理,更沒有商品化之驗血試劑,故要知道狗的血型,需要做甚多繁瑣的檢驗。 3. 政府並無明定寵物輸血之統一收費價格,許多獸醫師與動物醫院開出的價錢也都不一致。 二、 消基會兩大呼籲: 1.政府建立血型之簡易測試系統,作為基本健康資料。 2.要養血牛狗,供應各動物醫院或動物急救站使用;也可以根據每月輸血需求量,建立適當規模之狗血庫。 一年一度的104世界動物日(World Animal Day)將至,寵物輸血的各風險與費用糾紛長年來一直是毛小孩主人所關注的議題,消基會因此特別在世界動物日前夕拋出此議題,並呼籲相關主管機關應予重視。 寵物輸血的風險 無論狗貓,輸血都需要先知道血型,因為就輸血的安全性言之,在輸血後是否會造成「紅血球之溶血性輸血反應(Hemolytic Transfusion Reaction,HTR)」是臨床上最值得注意之實際問題。如果抗原特異性強、輸血量大,當血型不合時,被輸血的狗(recipient)會因為體內大量紅血球發生溶血,造成休克猝死。人類也是一樣,不同血型的人,當輸錯對象時,也會有生命危險。 國際標準的狗血型是採用紅血球抗原(Dog Erythrocyte Antigen,DEA)做血型標準,狗共有8種血型(DEA1、DEA2、DEA3……DEA8,其中DEA4、DEA6為主流)。跟人類一樣的是,這8種不同血型的狗彼此輸血會導致溶血。就狗而言,DEA 1.1之抗原性最強,若血型不合會引發致死性之溶血。因此,紅血球表面具有DEA 1.1抗原的狗(DEA 1.1陽性),就像是人類的AB型血液一樣,可以接受任何血型的血,但若將DEA 1.1陽性狗的血,輸血給紅血球表面沒有DEA 1.1抗原(DEA 1.1陰性)的狗,就會造成對方溶血。反之,DEA 1.1陰性的狗,就像是人類的O型血液一樣,將這種狗的血輸給任何狗都不會發生溶血現象。據調查,狗族群中有33%~45%是DEA 1.1陽性,陰陽比為2:1~1.2:1,因此狗輸血會發生溶血的機率非常高。至於上述之8種血型,血型不同會造成之溶血,雖然程度不如DEA 1.1嚴重,但還是不可掉以輕心。 寵物輸血的花費 目前醫學進步,人類在手術治療中輸血的危險性降低許多,故民眾可能認為捐血是小事,其實不然。人類有血庫、血庫的血都是免費捐贈所得;捐出之血的檢驗與處理過程的花費都由捐血中心支付。此外,人類血型單純,只有4型。人類驗血型很快,自耳朵採幾滴血,在玻璃板上做凝集試驗立刻得知。相反地,狗的血型複雜,捐血也沒有上述資源,目前也無法規管理,更沒有商品化之驗血試劑。故要知道狗的血型,需要做甚多繁瑣的檢驗。目前寵物輸血大多是將供應者(donor)與接受者(recipient)二者的血直接在玻片上混和後觀察,若無凝集反應(玻片上可見到凝集塊),就可先做少量輸血,觀察無不良反應就可繼續輸血,故每一隻狗的輸血過程較為複雜,且每一個步驟都要小心觀察,若觀察失誤,就可能會釀成大禍。 由於寵物沒有血庫,故每一次捐血都需要找供應者,找到之後要先檢驗該動物是否健康?是否有潛伏之疾病(焦蟲、心絲蟲、艾利希氏體、梨形鞭毛蟲、隱孢子蟲……等各種住血性病原),再驗血型是否相符。一般家狗飼主捨不得寵物折騰難受,故多放棄捐血。若想用流浪狗捐血,不僅檢驗費很貴,且大多數流浪狗的血液都不合格,需要重複篩選檢驗許多隻狗,耗時耗錢,收費困難,飼主可能不諒解。而且是否合乎動物倫理?尚有爭議。因為醫院並非經常遇到要輸血之病例,故一般的動物醫院很難自己養一群血狗備用。 至於費用如何計算?目前政府並無規定寵物輸血之統一收費價格,許多獸醫師與動物醫院開出的價錢也都不一致,依據台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教授黃慧璧研究室提供,寵物輸血的費用包括技術費(約15,000元,包括血液檢查、血型配對、放血費用與輸血費用),與血液費用(每C.C.血液7元;30公斤大的血狗一次可捐200~250 C.C.),例如需輸血100 C.C.,費用約 22,000元。 1970年代沒有血庫,人生病需要血就要找「血牛」,血牛每毫升(C.C.)血賣4元,當年牛肉麵一碗才1.5元!那時台大醫院不介入賣血,但會找血牛來輸血,血牛直接與病人交易,醫師不介入;聽說若病人經濟不好,血牛也會體諒而降價。目前台大動物醫院也是不介入輸血,也不介紹供血者。 建議解決方法 以上是目前寵物輸血因品管要求不同,而造成收費差異大之原因。若要解決此一問題,必須先建立血型之簡易測試系統,每一隻狗都需要測試,作為基本健康資料,否則不敷成本,沒有研發之意義;其次要養血牛狗,供應各動物醫院或動物急救站使用;另外可以根據每月輸血需求量,建立適當規模之狗血庫。 日本目前的做法是,沒有狗血庫,但不准賣輸血用狗血,狗之輸血用血只准許捐贈。另,日本有些動物醫院自行建立狗貓血型檢驗制度,自己建立血庫,但日本政府僅准許該醫院自用,不可「援助」其他醫院。因為寵物在法律上雖然是「物品」,但牠們給人類之精神安慰與日俱增,故也不能以「物品」之態度來管理狗,尤其是飼養血牛狗,因為賣血之所得利益被人類霸占,未尊重動物之「權利」,故日本不准買賣狗血做輸血用,就是怕將狗「物化」。 有關此一議題,動保團體之態度如何?獸醫最高行政主管機關防檢局之態度如何?動物福利最高主管機關農委會之態度如何?廠商之態度如何?消費者之態度如何?都不知道。這是一個消費者之新議題,需要社會與政府關心,就寵物的生命價值言之,更應予重新進行道德評估。 備註:本文以狗為例說明寵物輸血,貓之狀況比照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LINE軟體問題多 漠視消費者權益
案例一: 消費者至本會申訴,2年前使用LINE的起始畫面,只有用手機登入的選項。 現在多了登入和註冊新帳號。 因手機故障恢復原廠設定,後來重新安裝LINE,選擇直接註冊新帳號,卻發現之前購買的貼圖與代幣都消失了。當下馬上回報問題給LINE公司,卻收到回覆因非使用登入的方式,即使註冊新帳號的E-mail和電話同一,也不能移轉原本花錢購買的代幣和貼圖。 明明是同一人所購買的貼圖,卻以不同帳號不能退回,實在不合理。且沒有提醒:想要保留貼圖必須註冊信箱,並且重灌後不可重新註冊以免貼圖消失。 ☆☆☆ ☆☆☆ ☆☆☆ 案例二: 2014年4月,消費者的LINE帳號被人盜用,近千元付費貼圖因此佚失。LINE系統回覆約需2週作業時間,但是目前完全沒有做任何處理。 ☆☆☆ ☆☆☆ ☆☆☆ 案例三: 消費者以信用卡付費購買代幣800枚,在兩個月後更換手機,剩餘代幣竟全數消失。消費者透過客服提問3次,要求返還,但都遭拒絕。 然而,在消費者花錢重新購買800枚代幣時,竟不用輸入任何信用卡資料,便能夠直接從上次填寫的信用卡資料扣款,顯見LINE公司絕對有能力分辨代幣應返還哪位用戶,只是不願處理而已。 ☆☆☆ ☆☆☆ ☆☆☆ 案例四: 消費者於103年時以正常方式進行跑跑薑餅人遊戲,該公司卻系統傳來檢測出不正當行為,鎖定帳號並停權。消費者向LINE公司以電子信件說明疑義,卻得到一個模糊的回答。後再以電子信件要求說明,該公司僅表示消費者有不當行為,卻沒有明確說是何行為! 消費者認為LINE公司有損其權益,應回復遊戲權限,並且要求道歉。 ☆☆☆ ☆☆☆ ☆☆☆ 案例五: 有LINE用戶的帳號兩度遭鎖,花費數百元購買的貼圖、遊戲幣無法使用,但去信客服詢問原因,業者竟告知基於安全考量,拒絕告知原因,讓用戶無法接受。對此,LINE台灣分公司表示,若用戶遭檢舉導致帳號遭鎖,不會事前通知用戶,因牽涉資安,事後也不會告知遭鎖原因。 消基會批評,LINE此舉漠視消費者權益,以資安理由拒絕告知用戶帳號遭鎖原因,太不可理喻。 (蘋果日報 2015/01/23) ☆☆☆ ☆☆☆ ☆☆☆ 從早期的yahoo即時通、skype以及走入歷史的msn,不同階段的通訊軟體陪伴大家跨越時間空間的距離,串起人們的情感。早期的通訊軟體僅能用文字傳遞,近來則發展出語音影像,並且隨著科技的發展,不再侷限於電腦上使用,也可以應用到平板手機上。 而全球知名的行動通訊軟體「LINE」,除了傳統的文字訊息外,還增加了語音、視訊通話與貼圖傳訊服務等豐富且多樣性的功能,也因此自2011年6月23日推出以來,在今年6月時,全球註冊用戶數已突破四億,其中LINE在台灣的用戶達1,700萬,全球排名第三,僅次於日本及泰國,但使用者密度是全球第一。 究其原因,除了即時便利性外,LINE所提供的貼圖服務更是獲得許多人的喜愛跟青睞,甚至紅到推出系列產品及卡通動畫,但LINE在不斷普及時,許多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 一、帳號問題 許多消費者曾因帳號被盜用或誤按刪除選項,而將LINE的使用帳號刪除,導致購買的貼圖與代幣消失,向LINE公司詢問後才被告知帳號無法回復。但在刪除帳號時,系統並無出現提醒說明文字:「消費者刪除帳號會同時將代幣、貼圖與通訊錄一同刪除」,僅於LINE服務條款中之細項有說明,容易讓消費者因為不知後果而刪除帳號,且因LINE定型化契約之服務條款已規定帳號刪除即無法回復,單方排除了LINE公司的相關責任,更是使消費者求助無門。 另外,將LINE系統版本升級、更換手機與電子郵件地址等,也會造成使用者帳號資料無法登入或遺失,付費貼圖、好友名單、聊天記錄、LINE周邊應用程式的資料等消失之情況,甚至還有帳號無故被封鎖,還被拒絕告知原因的情況發生,這些情況皆未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導致消費者常在問題發生後,才發覺LINE的服務並未如想像中那般安全穩定,甚至可說是步步驚心。 二、沒有直接聯絡方式 當消費者於使用LINE發生任何問題或疑慮時,由於LINE公司目前並未提供台灣分公司之實體客服單位與客服電話,因此消費者只能透過網路填寫問題反應表的方式提出問題。 此舉不只置消費者於消極被動的不利地位,LINE公司也常僅以系統罐頭式信件,回覆消費者所碰到的各種疑難雜症,更令消費者氣憤的是,若是遇到LINE公司無法回答或不願回答的問題,LINE公司就會迴避或無視消費者的提問,讓消費者的問題石沉大海,永遠得不到回應與解決辦法。 而當部分消費者因不滿權益受損,向消保單位投訴「韓商連加股份有限公司」(LINE PLUS CORP.)與「LINE Corporation」公司時,竟收到回覆指稱他們兩家公司並非同一公司:「本公司係韓商連家股份有限公司(LINE PLUS CORP.)之台灣分公司,與經營通訊應用軟體LINE服務(下稱「LINE服務」)之LINE Corporation並非同一公司;且事實上,LINE服務之相關管理、設備架設及營運事宜,亦非屬本公司之業務」。 然而,經查閱LINE之台灣官網,可知此兩家公司為子母公司之關係,另根據聯合新聞網2015年7月21日新聞「消費爭議不協商 北市法務局公布廠商名單」,其中「韓商連加股份有限公司」(LINE PLUS CORP.)即列在未出席協商的名單上。 LINE作為全球知名的行動通訊軟體公司,在不斷擴大市場賺取龐大利益的同時,竟是提供如此差勁的產品服務,甚至互相卸責,置消費者權利於不顧,實在有違一個公司企業所應具有的良好企業倫理。 三、服務條款不利消費者 消費者在下載使用LINE服務時,都須點選同意其定型化服務條款,才能註冊LINE的使用帳號,但您是否有仔細檢視這份定型化契約中都寫了些什麼呢? 仔細審閱該服務條款後,發現有許多條款都單方排除LINE的相關責任,甚至限制了消費者某些應有的權利。以下列舉LINE公司定型化服務條款中,不利消費權益之部分: (一)條款的變更: 「於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時,得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隨時變更本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變更後的本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自公布在本公司經營網站內的適當處時起生效。如用戶於本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變更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將視為用戶已有效且不可撤銷地同意變更後的本條款及其所適用的個別使用條款。由於本公司不會個別通知用戶相關變更內容,故請用戶於使用本服務時,隨時參閱最新版本的本條款及其所適用的個別使用條款。」 此條款之規定,讓LINE公司擁有隨時變更服務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的權利,並要求消費者被動的全部接受,顯然不符本國消保法第12條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平等互惠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因此該條款效力應屬無效。 (二)帳號: 「4.4.本公司認為用戶違反本條款或有違反之虞時,得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對該帳號進行停權或刪除。」 「4.5.本公司得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刪除自最後一次連線起已經過一年以上的帳號。」 「4.6.自帳號刪除時起,用戶於本服務的所有使用權不論任何理由均為消滅。即便是用戶不慎刪除帳號,原有的帳號亦無法回復,敬請留意。」 消費者之使用帳號,涵蓋許多個人重要資訊與財產,例如好友名單、聊天記錄、傳送過的檔案、付費購買的貼圖、投入許多時間與精力的遊戲等。然而LINE公司卻蓄意想藉此種極不合理的條款,任意處置對消費者而言非常重要的聯繫方式與心血成果,實在非常不負責任! (三)服務的提供: 「6.3.於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時,得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隨時變更本服務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並中止提供本服務。」 此條款之規定,即容許LINE公司可無預警的中止提供服務,但消費者須承擔使用帳號與各項相關服務突然被強制中止的風險。若消費者已花費龐大金錢於該服務,或是重要通訊錄名單與聊天記錄因此消失,將嚴重侵害消費者的權益! (四)免責聲明: 「14.1.不論明示或默示,本公司均未保證本服務(包括本內容)不具有事實瑕疵或法律瑕疵(包括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完整性、有效性、特定目的的適用性、安全等相關缺陷、錯誤或程式錯誤、權利侵害等)。本公司對用戶並無清除該等瑕疵後再提供本服務的義務。」 「14.2.因本服務而對用戶所造成的所有損害,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但本公司與用戶間的本服務相關契約(包括本條款)為消費者契約法規定的消費者契約時,則不適用此免責規定。」 「14.3.即使在前述第14.2.項但書所規定情形下,在因本公司過失(重大過失除外)所發生的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對用戶所造成的損害中,本公司對於特殊事由所造成的損害(包括本公司或用戶就損害發生已預見或有可能預見者),亦概不負其責。此外,因本公司過失(重大過失除外)所發生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對用戶所造成的損害,其賠償以發生該等損害當月自用戶收取的使用金額為上限。」 此段免責聲明,將LINE公司的民事上瑕疵擔保責任、債務履行責任與侵權責任完全免除,顯見LINE公司只想賺取利益,而無意承擔任何相對應負的責任。甚至此條款還規定,若消費者權益受損,僅賠償損害發生「當月」所收取的「使用金額」,明顯會遠低於消費者自使用該服務開始所付出的費用,這對消費者極為不公平! 不論從法律或企業倫理而言,任何一間公司對其所推出的產品,本就該承擔責任,保證該產品不具有事實瑕疵或法律瑕疵。然而LINE公司不僅以服務條款排除相關責任,甚至還規定「對用戶並無清除該等瑕疵後再提供本服務的義務」,此種完全無視消費者權益的舉動,消費者應強烈抗議並抵制! (五)準據法、管轄法院: 「本條款以日文為準,其準據法為日本法律。用戶與本公司間所發生起因於本服務或與本服務有關連的紛爭,以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此條款意味著,若消費者與LINE公司有任何法律上的紛爭,其準據法為日本法律而非台灣法律,若消費者對該公司提起訴訟,則必須至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提起訴訟。 這對於台灣消費者而言,將造成極大的訴訟困難,甚至因為無訴訟實益,而選擇放棄對LINE公司提起訴訟,此舉無疑會讓LINE公司更有恃無恐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而不願改變現況。 消基會呼籲 LINE作為一個市占規模龐大且版圖急遽擴張中的行動通訊軟體,本應嚴格把關其公司之相關服務與產品品質,甚至要更加兢兢業業、不斷改進,以回饋廣大消費者的支持。然而經調查,不僅有許多消費者於使用LINE服務時發生問題得不到解決,各種報章雜誌上相關消費爭議案件時有所聞,甚至LINE的服務條款也盡其所能的排除LINE公司的各種相關責任,反將風險與責任都轉嫁到使用者身上。 並且使用者帳號資料皆掌握在LINE公司手中,以現今技術要想辨識與回復使用者帳號資料是可行的,然而LINE公司卻聲稱帳號一經刪除即無法回復,也拒絕為消費者回復其他相關資料,種種舉動完全顯現出LINE公司消極且怠於處理的態度,漠視消費者權益! LINE公司雖屬非台灣本地的跨國公司,但本會認為,只要消費關係發生於台灣,即應依台灣的法律作為規範依據,適用本國「民法」、「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等法規,而不應放任此種境外跨國公司,藉由定型化契約主張在台灣免責,以及片面規定適用外國準據法與管轄法院,造成消費者在產品或服務的使用與法律適用上的爭議。 故此,LINE服務條款中「準據法為日本法律,以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應依本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以及本國消保法第47條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主張得由債務履行地與消費關係發生地(台灣)的法院管轄。 本會並認為,針對LINE之定型化服務條款,應依本國消保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本國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若該約定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之情形,而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因此LINE之定型化服務條款中,約定LINE公司可隨時變更服務條款與服務項目、不事先通知用戶對該帳號進行停權或刪除、免責聲明等,皆因為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依本國消保法第12條與本國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屬無效約定;且依本國消保法第10條之1規定「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LINE公司仍須對其債務不履行(例如:收費貼圖與通訊錄消失)與瑕疵擔保責任(例如:帳號無故不能使用)之情形,負起賠償責任或回復消費者之損失。 另外,與LINE聯手推出「MyCard LINE指定卡」的智冠科技公司,作為LINE之金流業者,亦應本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精神,針對消費者與LINE服務之相關爭議款項,可設立如同信用卡公司之「爭議款項止付制度」,以共同維護並促進消費權益。 本會鄭重呼籲,經濟部及相關政府單位,應盡快針對LINE等跨國服務,制定相關法律規範並落實管理與監督責任,因現今社會發展已然國際化,許多民眾都習慣於日常中使用各種跨國服務,若能制定相關法律規範,才可有效處理此類跨國服務產生之消費爭議,並積極保障消費者權益。 而若LINE公司屢錯不改,持續漠視消費者權益,則消費者們應團結起來,拒用LINE的相關服務與產品一段時間,以抵制LINE公司的惡劣行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消費者網路填寫問題反應表實際案例提出問題:您好 敝姓吳我帳號是000000@00000.com剛剛1小時前使用手機時帳號突然被登出由於出現錯誤只好刪除line並重新下載之前我有換機密碼可是又要我重新從gmail收認證碼等拿到認證碼重新登入我的資料卻完全空白群組好友貼圖完全不見請問可以幫我儘速恢復嗎?我帳號中有國際友人來往資料如果失去了可能失去跟他們的聯繫拜託--------------------------------------- 您好:這裡是LINE用戶服務中心。感謝您對LINE的支持。您所反應的問題,我們將為您說明如下:此次於使用本公司的服務時,為您帶來不便及困擾,我們深表歉意。我們進行確認作業後,結果顯示您之前所使用的LINE帳號已成為無法使用的狀態。您之前所使用的帳號內含有的資訊(付費貼圖、好友名單、聊天記錄、LINE周邊應用程式的資料等),我們亦無法救回,敬請見諒。同時,我們研判您之前所使用的LINE帳號仍顯示在您好友的好友名單內。因為該帳號並未正常刪除,且您亦無法依照正常操作步驟刪除該筆帳號,我們將可為您刪除該筆帳號資料。若您同意我們為您刪除帳號時,僅限這次,我們可將您以往擁有的付費商品回補至您目前所使用的LINE帳號內。(僅限付費貼圖、獲贈的付費貼圖、付費LINE代幣、付費主題)※進行確認作業後,若您未曾擁有任何付費商品,我們將不會進行回補作業,敬請見諒。請提供您使用新電話號碼建立的帳號基本資料給我們,並請利用本說明下方的<<回覆專用網址>>與我們聯絡,謝謝。◆請提供下列資訊◆【請務必回答所有問題】1)您同意我們刪除您舊有的帳號嗎?( )同意( )不同意※請於括號內填入〇號。※若您回答同意,我們將會刪除您的帳號。※若您回答不同意,在帳號無法正常刪除的狀態下,付費商品將無法回補。2)您目前使用的帳號基本資訊國家/國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帳號:用戶名稱:LINE ID:手機型號:3)請告訴我們您擁有的付費商品※請於您擁有的付費商品前方填入「○」號( )我沒有任何付費商品( )我有付費貼圖(含別人贈送的貼圖)( )我有LINE代幣( )我有付費主題(含別人贈送的主題)( )我有剩餘的LINE Store點數收到您的回覆後,我們將會儘速解決您的問題。《回覆專用網址》https://contact.line.me/zh-hant/?csNo=3686631&auth=df2850fb2c4c6b72d5053d0a0f473354我們將遵照隱私權政策使用您提供給我們的資訊 。此外,為了順利解決您的問題,您所填寫的資訊將會共享給LINE各關聯公司。請先同意後再傳送郵件。▼隱私權政策http://terms.line.me/line_rules/───────────────────────LINEhttp://line.me/LINE Corporation───────────────────────隋棠、林心如踹共! 薏仁水不保證美白,紅豆水不確定消腫
俗話說:「一白遮三醜」,夏日炎炎,無論男女擦防曬霜、撐陽傘怕的就是「黑」;小S ( 徐熙娣 ) 常掛嘴邊:「世上沒有醜女人,只有懶女人」,瘦就是王道,不管男女都渴望擁有馬甲線和人魚線。 在廣告強力傳播之下,薏仁水、紅豆水的「功用」不脛而走。消基會進行消費者問卷,知道紅豆水能消腫者佔88%,知道薏仁水能美白者佔80%,足見兩者的功效已經屬於「基本常識」。有鑒於此,相關產品如雨後春筍般推出:以7-11為例,愛健萬丹紅豆水及御白玉薏仁水就帶動了相關業績提升2成以上;纖Q好手藝紅豆水文宣:「銷售百萬瓶」,這兩款飲品狂銷的程度可見一般。 《蘋果日報》指出,2014年台灣超商飲料的市場商機高達530億元!紅豆水、薏仁水如何在眾多商品裡突圍而出呢?找明星代言是捷徑,故「愛健御白玉薏仁水」請來凍齡女星林心如,大打「39歲的美魔女」做號召,以一身白洋裝拿著商品邊搖晃邊說:「我喜歡這種白拋拋的感覺」,即使文案與影像並未直指「療效」,然已造成消費者的主觀連結;而跨足電影、電視等多媒體的隋棠,具有深高173公分、體重48公斤的先天優勢,穿著一襲鮮紅露背裝與短褲,重複台詞「口渴的時候,就是美麗的時候」,四週噴發紅豆注,主畫面凸顯「紅」,無非是想讓觀眾將名模隋棠跟紅豆水「間接」畫上等號。 是故,當消費者因代言人去購買時,信任的是代言人;一旦商品有了問題,代言人責無旁貸。前車之鑑不遠矣,例如陶晶瑩的「綠膳纖」因蘆薈素含量是國際公認行業標準的一千七百七十倍,遭衛福部勒令下架。最後衛福部僅已「廣告誤導減肥效果」開罰業者197萬,不過,該商品獲利4億元!代言人也未因此遭受法律或罰鍰之制裁,僅在臉書以62字漂白。 比起中國2015年修改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應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第16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台灣的政府機關顯然慢了人家一大步! (一) 連代言人都不敢掛保證能變白、瘦身,你還要繼續喝嗎? 致電林心如經紀人佳人,詢問她是否有飲用過,並且可保證瓶身文宣所言「美容養顏」嗎?經紀人代為回應:「她(指林心如)確實有試喝過才接下代言,至於試喝多長時間以及是否對她產生效果,因她不在國內,不知細節。而且這是「飲料」,並不是變魔術,可以把皮膚黑的人瞬間變白,跟個人體質還是有關係。廣告中的台詞是廣告公司的創意發想,我們僅是配合。」推測林心如應也知曉「愛健御白玉薏仁水」僅是「飲料」,而「配合說」更是逃避代言人的責任。 至於代言「纖Q好手藝紅豆水」的隋棠,因在國外待產,由其經紀人林雅敏回應。她表示隋棠(棠棠)從以前就自煮紅豆水,也會告訴身邊的朋友有消水腫的功能。她本身除了喝紅豆水之外,也會喝檸檬水、紅糖水……等,她是一個非常注重養生的藝人。 林雅敏表示,為接下「纖Q好手藝紅豆水」的代言,棠棠做了很多功課,並試飲8個月才合作的。她說:「站在我們的立場,會認為『紅豆水』能消水腫是大家知道的常識,但我想產品的效果還是因人而異,消費者如果抱持期待、因棠棠而買並希望達到如廣告詞所言的『口渴的時候,就是美麗的時候』,這牽涉到廠商跟廣告公司,或許詢問廠商會比較清楚。」 從兩位經紀人的回應可知,代言的產品如果出現問題或糾紛,概推卸給廠商與廣告公司。收取天價代言費的她們憑藉自身的媒體曝光度,卻罔顧自我對群眾的影響力,全以「廠商發言」做推諉之詞,坐收名利的她們應珍惜羽毛,且對代言產品負起百分之百的連帶責任。 (二)廠商應該告訴消費者的事情 1. 愛之味關係企業──愛健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消基會抽樣發現,成份表中有「香料」,且盲測問卷數據顯示高達90%的受訪者覺得「過香」,為何添加「香料」呢?公司發言人李訓洲表示,在第一道手續中以「蓬發技術」凸顯薏仁的香氣,效果也的確比原先香。他說:「可是,隨著每一批薏仁狀態的不穩定性,可能會影響商品的風味,於是加香劑是為了克服香味上的差異,達到平衡,讓消費者每次飲用時味道相同。」 網路平台如7-net,其文宣寫:「大薏仁具有美白功效;白木耳含膠質,堪稱植物膠原蛋白,讓皮膚有彈性。」誇大飲品的功效,明顯觸法。發言人卻回應:「『大薏仁』及『白木耳』在廣告文宣裡是『針對單一素材』所做的解釋,並非指本產品具有這些功效。」既混淆視聽,又不願強詞奪理。 「愛健御白玉薏仁水」從廣告到網路文字在在告訴消費者「大薏仁」的美白療效,究竟,喝多少才能變白呢?對方答:「本產品僅是『穀物水』,是為了跟市場做出區隔、差異化。美白的話,則因個人體質而定,但我們從未強調『喝了能夠美白』!」 2. 易珈生技: 隋棠代言的「纖Q好手藝紅豆水」廣告跳真:「口渴的時候,就是美麗的時候」,是否有誤導消費者嫌疑?對方回應:「廣告是委外製作,這方面需要請教廣告公司。」明星、廠商、廣告公司彼此互踢皮球,絲毫沒人肯勇於承擔。既然主打「赤小豆」,其為中藥材主消水腫,刻意「強調」原料和市面其他廠牌紅豆水與眾不同。然瓶身成份僅標示水、赤小豆,那麼整瓶紅豆水的濃度到底佔多少呢?發言人張依筠表示:「這屬於配方機密,不方便透露,且本公司從未提及消費者飲用後可以達到消水腫的療效。」 上述兩項「飲品」售價35元,「機能水」普遍25元左右來講,有明星加持過的價碼也水漲船高。而「薏仁水」不能美白,「紅豆水」不保證消水腫,這樣的「水」定價顯然不合理。 (三) 中醫師意見 Q:請問以中醫角度,如何煮食「大薏仁」、「赤小豆」以達到美白、消水腫最佳療效? A:「大薏仁」、「赤小豆」的煮食以皮殼尚留,未到破皮爛糊為佳。 Q:大薏仁、赤小豆「原先」是針對何種病症的藥材? A:大薏仁、赤小豆「原先」是用來治療腳氣、水腫,皮膚濕疹而使用。 Q:大薏仁、赤小豆對罹患什麼病的人應避免飲用或食用? A:便祕、皮膚乾燥、口乾咽燥的人應避免飲用或食用。 Q:單憑「薏仁水」想美白者,一日最多喝幾罐?多食有益或有害?以及以您的觀察需要一日喝多少、喝多久方可見「美白療效」? A:單憑「薏仁水」想美白者,喝多久方可見「美白療效」因人的體質、作息而異。 Q:單憑「紅豆水」想瘦身者,一日最多喝幾罐?多食有益或有害?以及以您的觀察一日對多飲用多少為佳?喝多少方可見「消腫療效」,且以減肥觀點來看,光靠「紅豆水」瘦的是水而非脂肪,那麼「一般人」消水腫的公斤上限是多少? A:單憑「紅豆水」想瘦身者,因人的體質、作息而異。「一般人」消水腫的公斤上限,以1個月3公斤左右較為健康。 (感謝黃中瑀醫師資訊提供) Q:大薏仁、赤小豆「原先」是針對何種病症的藥材? 大薏仁: 用於小便不利,水腫,腳氣及脾虛泄瀉等。本品甘補淡滲,功似茯苓。對於脾虛濕滯者尤為適用。若脾虛濕盛之水腫腹脹,食少泄瀉,腳氣浮腫等,多與茯苓、白朮、黃耆等藥配伍。又因其性偏涼,能清利濕熱,亦可用於濕熱淋證,如《楊氏經驗方》單用薏苡仁煎服,治療砂石熱淋。 2.薏仁屬五穀類,可以用來煮飯、湯、磨成粉服用或沖泡食用。據中國歷代典籍載,薏仁可利腸胃、健胃益脾、補肺清熱。薏仁含有醣類、蛋白質、脂肪、維生素、鉀、鈣、鐵等營養素,並含有豐富水溶性膳食纖維,可降低血中膽固醇含量和三酸甘油脂濃度,每天食用50至100公克薏仁,可預防高血脂症高血壓、中風、心血管疾病以及心臟病。 薏仁又是一種美容食品,常食可以保持人體皮膚光澤細膩,消除粉刺、斑雀、老年斑、妊娠斑、蝴蝶斑,對脫屑、痤瘡、皸裂、皮膚粗糙等都有良好療效。 Q:大薏仁、赤小豆對罹患什麼病的人應避免飲用或食用? A.: 大薏仁 (1) 薏仁具有抗過敏及調整免疫功能,並能排出體內廢物及不良細胞,受精卵在未成形(3個月)前被視為一個變異細胞所以也有可能會以廢物被排出造成流產,因此初孕婦不宜食用。 (2)一般人食用過多薏仁,會因薏仁醣類黏性較高,妨礙消化。 (3)由於大薏仁化濕滑利的效果顯著,會使身體虛冷,因此遺精、遺尿患者、虛寒體質不適宜長期服用。 赤小豆 (1) 由於豆科植物富含寡糖,大量食用時容易導致脹氣,所以腸胃不適者宜適量攝取即可。 (2)紅豆富含鉀及蛋白質,而豆類食物中除黃豆外,蛋白質品質多半較差,故有腎臟健康問題而需限鉀和限蛋白者,則不宜多吃紅豆。 (3)陶弘景:「性逐津液,久食令人枯燥。」 Q:單憑「薏仁水」想美白者,一日最多喝幾罐?多食有益或有害?以及以您的觀察需要一日喝多少、喝多久方可見「美白療效」? A:想要單憑薏仁水美白,一天約1-2罐,依個人體質使用,但臨床上無醫療數據支持可單憑薏仁水美白,仍需搭配防曬等措施。但孕婦遺精、遺尿患者、虛寒體質不適宜長期服用。若有上述不適合者,不建議飲用。 Q:單憑「紅豆水」想瘦身者,一日最多喝幾罐?多食有益或有害?以及以您的觀察一日對多飲用多少為佳?喝多少方可見「消腫療效」,且以減肥觀點來看,光靠「紅豆水」瘦的是水而非脂肪,那麼「一般人」消水腫的公斤上限是多少? A:想要單憑紅豆水美白,一天約1-2罐,依個人體質使用,但臨床上無醫療數據支持紅豆水減重,仍需搭配運動及飲食控制等措施。腸胃不適者宜適量攝取即可。有腎臟健康問題而需限鉀和限蛋白者,則不宜多吃紅豆喔。若有上述不適合者,不建議飲用。 至於「一般人」消水腫的公斤上限是多少?減重初期,一開始消耗的都是水分,大約1週有1-2公斤的體重下降,依個人而異,但約2-3週後,水份消耗減緩,就會開始進入停滯期,如果沒有搭配運動及飲食控制,體重很快就容易回彈。 隋棠所謂的消水腫秘方~每天至少帶「3大罐」出門,除1800C.C的紅豆水外,每日還喝黑糖老薑茶及新鮮檸檬水。個人比較傾向認為此女星應該是喝超乎常人飲用量的水而產生排尿很好的結果。 最後,千萬別把紅豆水當成聖水,認為飲食不節制(如吃很鹹或很甜),只要花二、三十元買瓶紅豆水來喝就可利尿消水腫或減肥。廣告,還是看看就好,畢竟明星的好身材主要還是來自她們的天生麗質和後天長久以來的努力維護,而非單純靠她們所代言的單一產品。 (感謝黃聖峰醫師資訊提供) 綜合上述兩位中醫師的意見得知:「無論是『大薏仁』或『赤小豆』皆是「輔佐」作用。」而二樣飲品都號稱使用「獨家技術」製成,然而在與廠商聯絡時,都以「配方」為由,避開關鍵的「濃度」多寡;而現今的科學儀器無法單獨分析其濃度百分百。 (四.) 國家通訊委員會(N.C.C.)、衛福部說法 國家傳播委員會(N.C.C.)電台與內容事務處專員曹迪祺表示:「廣告 (指愛健薏仁水、纖Q好手藝紅豆水)非常『抽象』,然如『大薏仁』、『赤小豆』確實是中藥材,就應加註警語。例如『保利達B』、『維士比』添加藥酒即無『分級』的問題。」他強調:「目前法規並沒有詳細的規範,一切都需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檢核有無問題,N.C.C.才能進行懲處。」足見法律過於寬鬆,讓廠商、代言人、廣告公司有「借題發揮」的空間。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企科組蔡弘曆看過「愛健Aiken飲料情報讚」後表示:「單就文字部分,『水腫身材』、『清除負擔』已有宣稱療效之疑慮,是能送交衛福部做調查的。」另外該飲品在7net網站「非特定人士」可見的文字「大薏仁具有美白功效;白木耳含膠質,堪稱植物膠原蛋白,讓皮膚有彈性。」明顯違規,是可開罰的。 至於隋棠在臉書「隋棠Sonia Sui」提及「腿部水腫」是醫學名詞亦是有問題的部分。然而她說:「兩個廣告都非『直述句』,造成前後邏輯的不連貫,是業主刻意規避法律責任的手法。」例如「好氣色」或YouTube上「纖Q好手藝紅豆水」廣告隋棠反覆說「口渴的時候,就是『美麗』的時候」,皆是抽象概念,礙於非客觀字眼,也無法可管。 N.C.C.曹迪凱表示:「不受限時段的廣告,就是『一般食品』!」 (五)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 國家通訊委員會與衛福部應再對「有疑義」之商品審查進行明確分工,以杜絕管理漏洞。 2. 增修廣告法,杜絕廠商游走廣告的灰色地帶,以加強保護消費者的力度。 3. 違法的廠商及代言人均應嚴格管理。 對業者 1. 比照衛福部「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之規定,詳細標示大薏仁、赤小豆的百分比。 2. 應標示警語,明確告知哪種病患不宜飲用。 3. 依廠商回應商品並無強調療效,價格應按照一般機能水或飲用水。 4. 業者透過不同媒介的電視與網路廣告,進行不同調的文宣,在網路比傳統媒介風行的現今,業者的巧立名目應自我約束。 對代言人 1. 確實「試飲」過,且明白該產品性質,以盡代言人的言責。 2. 代言人應對粉絲(Fans)負起個人聲譽及法律責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登革熱疫情發燒 消基會呼籲應儘速建立「燈號示警」 消費退費處理政策
登革熱本土病例從入夏到昨日(9月15日)已達10384人,突破萬人大關,行政院業已於15日成立「登革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度防疫物資、人力和醫療資源,展開全面對抗登革熱疫情! 消基會指出,就在全民抗蚊戰役中,消費者爭議亦浮現出來,近日接續多位消費者反應「登革熱疫情爆發,前些時候參加台南古都的旅遊行程和預定民宿已經不敢去了,想退費卻遭業者拒退!」 根據104年8月23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在天秤颱風來襲前,以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4點、第23點及第24點規定,提出建議: 一、對於已無法進行旅遊行程之地區 消費者於出發前,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旅行業者則應提出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二、對於擬前往之旅遊地區如非屬上述已無法進行旅遊之地區,而係認為該地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 消費者於出發前,亦得向旅行業者主張解除契約,但應另按旅遊費用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之金額補償旅行業者。 三、正在行程中之旅遊團 因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者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予消費者。 消費者如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之安排時,得向旅行業者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其先墊付費用將消費者送回原出發地後,消費者再附加利息償還旅行業者之前墊付之費用。 因此,消基會強烈呼籲觀光局和衛福部疾病管理署應比照處理,讓消費者得以安心出遊、安全返家。 消基會指出,登革熱疫情自5月爆發到今天,疫情愈演愈烈,消基會的諮詢專線接到消費者反應,相信上述兩個單位亦會接到消費者反應,但是疾病管理署和觀光局未就主管業務思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在政策沒有任何因應措施,真是慢了一大步! 今(9/17)日,就在全台登革熱病例突破萬例之際,大陸國台辦表示,陸方注意到在台灣南部爆發嚴重的登革熱疫情,大陸國家旅遊局已經發布旅遊提示,提醒大陸民眾盡量減少去疫情嚴重地區旅遊,反觀國內觀光局和疾管署卻不動如山,毫無關注消費者健康權益的作為,輕忽消費者安全。 為亡羊補牢,消基會呼籲觀光局和衛福部疾病管理署應即時反應疫情,並於網頁和服務電話上告知消費者權益,同時比照外交部領事局的「燈號示警」,形成未來天災、戰爭、疫情等模式的消費退費處理政策,讓業界和消費者兩相安心,循序處理相關事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防蚊液百百款 怎麼選才有效?
疾管署最新疫報顯示,入夏以來,本土確定個案為9862人;9月14日新增296例本土登革熱病例,以台南市237例、高雄市50例最多;不過,台東縣昨天出現第一例登革熱確定病例,代表台灣全島均已淪陷,只剩下馬祖沒有疫情。 疾管署指出,目前仍有34例病例在加護病房治療,台南市30例、高雄市4例;累積疑似死亡個案為52例,其中18例死因與登革熱相關,34例待審(台南市32例、高雄市2例)。 當全民因登革熱恐慌之際,市面上充斥著各種防蚊商品,如防蚊液、防蚊貼片、防蚊衣物、蚊帳……等,訴求防蚊、驅蚊,期盼透過這些商品阻隔疫情,保護全家安康。 然而,以正夯的防蚊液商品來看,消基會於9月2日到大型量販店為消費者進行商品與效能調查時發現,目前市面上大多數防蚊液商品均號稱「無毒」、「天然」,希望讓消費者覺得商品安全;至於含有目前官方認可的有效「驅蚊」的成分「敵避或待乙妥」(DEET),僅有一款,且其濃度為15%。(請詳見表格一) 據了解,衛福部食藥署針對歸「指示用藥」的防蚊液有15張許可證,主要是含有「敵避或待乙妥(DEET)」成分,目前僅「先智生物科技」、「黃氏製藥」、「明大製藥」和「人生製藥」等4家藥廠的5款登記合格防蚊藥,其餘持有許可證的藥廠因市場因素已經停產,消費者需要特別當心。(請詳見表格二) 目前防蚊液商品,嚴格說起來有3個單位負責管理,由衛生福利部管理的「指示用藥」(經醫師指示用藥),經核准取得許可證後才能販售,外包裝會有標示藥品許可證字號,如「衛署藥製」、「衛部藥製」或「內衛成製」,可使用在皮膚上,但建議在距離皮膚或衣服約10-15公分處噴灑;同時噴灑於衣服袖口、褲管處可增加效果。另一類是屬於環境衛生用藥的防蚊液商品,屬於環保署管理,為環境衛生用藥,產品外包裝標示有「環署衛製」或「環署衛輸」,防蚊液成份為敵避(DEET),依法不能直接使用於人體皮膚,僅能使用於紗窗、地板、牆壁、桌椅等環境上。 另一類是精油類防蚊液,屬於一般商品,過去依據行政院環保署之環境用藥理管法核定為不列管環境用藥,唯該署已刪除該條文(56條),故目前尚未有主管單位管,日前行政院消保處才開過相關「釐清防蚊產品之主管機關會議」,下週將在第二次會議後指定主管單位,現下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標示事宜。 常見的精油防蚊液,成分包括香茅精油、檸檬胺精油等,可直接使用在人體皮膚上,因其具揮發性質且作用短暫(約只有3-5分鐘),對使用者不致有健康疑慮,此類產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倘市面上販售該類產品宣稱「可預防登革熱」者,則違反藥事法第69條,可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另外要提醒民眾,「環署毒字第○○○○○○○○○號」是代表公文書號碼,並不是核准的許可證號碼,請消費者們注意,不要被不法的業者混淆視聽而誤用來路不明的環境用藥。 消基會指出,對抗登革熱病媒蚊的忌避成分,目前國內僅有DEET(diethyl toluamide待乙妥,又稱敵避),正常情況下DEET不會有太大的副作用,在極少數的情況下,使用敵避的商品會導致皮疹,有些人使用含有高濃度的敵避產品(例如:50%或70%)或是暴露於過量的敵避而產生紅疹、水泡以及皮膚與黏膜刺激性。少數使用過量和濫用的案例中,在孩童身上發生腦部相關疾病與癲癇發作的現象。(資料來源: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 美國小兒科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AAP)建議,用於孩童身上的相關產品必須含10%或更少敵避的產品;美國環保署建議2個月以內的幼兒應禁用;孕婦亦應盡量避免暴露於其中;成人限量標準是30%以下為原則;美國疾病管制局(The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CDC)則建議在戶外時使用含有敵避的防蚊液為宜。 至於市售防蚊液大宗的各式天然精油防蚊液到底有沒有效用呢?臺北市立大學地球環境暨生物資源學系黃基森博士表示,宣稱天然成分、有效性及可發揮效果的時間等功能的防蚊液必須要有研究報告支持。而政府機關目前仍沒有訂定「天然防蚊液藥效檢測方法」,因此無法或不易評估或比較不同特性之防蚊(蟲)成效,包括有效性、可發揮效果的時間長短等。 目前市售天然防蚊產品成分,主管機關也未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定之各類精油CNS標準進行其成份或品質之進行檢測,故商品上之標示成份、品質與精油名稱是否與內涵物一致,亦不得而知,消費者面對的則是廠商以配方機密為由,不對外宣布。 黃基森博士表示,目前市售成天然防蚊液僅少數產品有委託學術單位進行藥效試驗與成分鑑定,但大多數市售產品則無。黃基森博士表示目前美國已核准7種,約600種產品,包括(1)貓薄荷油(Oil of Catnip );(2)檸檬桉油(Oil of citronella);(3)敵避/待乙妥(DEET);(4)IR3535;(5)派卡瑞丁(Picardin);(6)對-薄荷烷-3,8-二醇(P-Menthane-3,8-diol);(7)(2-十一酮(2-undecanone)。另外經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公告5種含精油成份產品為不列管防蚊液清單,包括(1)檸檬桉油(Citronella oil);(2)雪松油(Cedar oil);(3)香葉草油(Geranium oil);(4) 西洋薄荷油(Peppermint and Peppermint oil);(5)大豆油(Soybean oil)。因此,民眾在病媒蚊蟲傳播疾病流行時有多元選擇且合適的防蚊液使用。 至於登革熱疫情爆發以來,民間開始流傳部分偏方,如「燒艾草」、「燒橘子皮」、「用菖蒲、香茅、肉桂、薰衣草等自製驅蚊香包」等幾個方法,其驅蚊效果如何?是否會對人體有害? 黃基森博士認為,艾草、橘子皮、菖蒲、香茅、肉桂、薰衣草等精油確實有驅趕某些害蟲的效果,但如果沒有填加其他物質,藥效時間並不長。若採用焚燒的方式,短暫使用或不常使用,可能沒有問題,但以焚燒方法頻繁使用,是否對人體有風險,仍待研究探討。 另外,文獻也報告,香茅油和尤加利油可能對皮膚有刺激性,對二歲以下小孩及部分皮膚敏感族群應避免使用。 針對登革熱疫情,消基會呼籲: 主管機關 1. 儘速明訂管理權責,通盤訂定市售防蚊液商品的品質與把關限量標準,以保護消費者安全。 2. 現有市售防蚊產品均宣稱有「防蚊」療效或效能,若涉及廣告不實,應速查處,以免誤導消費大眾。 3. 部分市售防蚊商品宣稱有「潤膚」、「殺菌」、「抑菌」等功效,政府主管機關應予釐清、查處;若有「其他化學成分」或「其他居家害蟲」成效者,仍可能對環境與人體有危害,均應儘速訂定管理規範,以保護消費者。 4. 仿照美國將防蚊液採分級管理制度,輔導防蚊液者申請查驗或經安全性評估後,以不列管方式公告防蚊液有效成份清單,讓消費者有多元且合適的防疫用品。 消費者選購的建議 1、成份:忌避劑多含有敵避(deet,diethyltoluamide)作為主要的有效成分(目前市售之5%、7%、15%、20%敵避/待乙妥防蚊液)。一般而言,有效的忌避劑需含有10%敵避作為主成分。 忌避劑以塗抹的形式使用較噴灑方式來的有效,而以凝膠方式的劑型效果最佳。忌避劑亦可施用於蚊帳或紗門,但忌避劑可能會和合成纖維產生化學作用,如敵避會溶解部分塑膠,⽽埃卡瑞丁則不會溶解塑膠。 2、純天然成分忌避劑:含天然成分忌避劑,例如精油及添加物(如草藥萃取物及抑菌劑)的忌避效果較差,可要求業者提供學術機關提供該產品之成份與藥效證明。燃燒新鮮的香草植物葉片可產生煙霧,在緊急情況下亦可提供些許的防護效果,部分植物的葉片或其他組織部位因含有精油類的芳香物質,如檸檬桉油(Citronella oil);(2)雪松油(Cedar oil);(3)香葉草油(Geranium oil);(4)西洋薄荷油(Peppermint and Peppermint oil)等防蟲植物等,除可藉由燃燒達到忌避效果外,亦可將葉片揉稔後將其汁液塗抹於皮膚上,達到防護效果,但仍以政府核發許可證的之忌避劑或美國環保署查驗公告之成份防護效果最好。 3.使用限制:多數忌避劑因有效作用期較短(2-4小時),且對口腔、眼睛的黏膜具有刺激性,造成使用上亦有諸多限制,包括:(1)幼童使用時應注意避免忌避劑接觸到眼睛及嘴部,在加拿大已於2002年規定「未滿6個月的嬰兒不得使用」及「6個月至12歲的兒童不可用於臉與手的部位」;(2)忌避劑會因汗水而流失影響效果;(3)文獻上亦有大範圍塗抹會有誘發癲癇發作案例或過敏反應之報導;(4)可能會與合成纖維產生化學作用,或會溶解部分塑膠。 此外,其他可以對吸血蠓或蚊蟲產生忌避效果的產品包括蚊香、電蚊香、精油燈等,使用的安全性較高,其產生的驅蟲成分之煙霧具有良好的忌避效果,可於室內房間使用,無風的情況下於露台、陽台處施用效果亦佳,但在有風的情況下及開放空間中施用的效果有限。 電子驅蚊器可發出固定頻率的波長,模擬雄蚊遭受攻擊的振翅頻率,以達到驅蚊效果,但科學研究已經證明這是沒有效果的。 某些地區謠傳維他命B1(thiamin)可作為忌避劑使用,但仍未有科學證據證實維他命B1有忌避作用或者可減輕叮咬處造成的過敏反應。 總之,最好的迴避方式仍為避開蚊蟲活動之高峰期與地區,並穿著具保護能力的衣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台南市衛生局指出,目前市內流行的第二型登革熱部分症狀和「腸胃炎」類似,而阿斯匹靈、類固醇都有引發出血的可能,因此要求醫師、民眾切勿使用這類抗發炎藥劑。一旦察覺身體不適,應盡速就醫、抽血,才是上上策。 敵避(Deet) 資料來源: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 敵避是一種化學物質(N,N-二乙基間甲苯甲醯胺,N,N-diethyl-meta-toluamide)被用於許多驅蟲產品。 · 目前已經廣泛地使用防治登革熱疫情。 · 被設計直接用於人類的皮膚上來驅除昆蟲,而並非殺死。 · 暴露於過量的敵避而產生紅疹、水泡以及皮膚與黏膜刺激性。 · 孕婦和年幼的孩童可能對於敵避的不良健康影響較為易感。 · 用於孩童身上的相關產品必須含10%或更少敵避的產品。如同一般避免暴露於化學物質。孕婦應盡量避免暴露於其中。 · 使用適量的驅蟲劑,回到室內後用肥皂和水清洗噴灑過驅蟲劑的皮膚。 本文重點 【敵避(deet),CAS#134-62-3】,如果使用得當,含有敵避的製品可以驅除蚊蟲。如果有遵照標籤指示並採取正確的預防措施,使用含有敵避的驅蟲劑不應該存有健康顧慮。謹慎地使用敵避,僅在暴露且未受傷的皮膚上使用。當你返回室內時,用肥皂和水清洗您的肌膚。 檢查標示看看敵避在產品中所佔的百分比,濃度顯示了這項產品的有效性有多長的時間,而這很可能必須要再塗抹該項產品。 一、什麼是敵避(DEET)? 敵避是一種化學物質(N,N-二乙基間甲苯甲醯胺,N,N-diethyl-meta-toluamide)被作為活性物質用於許多驅蟲產品。敵避於1946年由美國軍隊所發展,在1957年正式註冊被公眾市民所使用。目前它已經被廣泛地使用了,每年大約有30%的美國人口使用敵避來驅蟲。 敵避的製品目前有各種形式:液體、乳液、噴霧劑甚至是浸漬材料,如:腕套。被註冊直接用於人類皮膚的驅蟲劑其成分含有4%~100%的敵避,目前向美國環境保護署(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U.S.EPA)註冊,含有敵避的產品大約有230項。 二、敵避的濃度意涵? 產品中敵避的濃度顯示了這項產品的有效性有多長的時間,較高的濃度並不代表該項產品有較好的功效,它代表的是其有效性有較長的一段時間。 舉例來說,一項含有10%或更少敵避的產品可能可以持續兩小時,而一個具有更高濃度百分比的產品將可以持續其兩倍長的時間。因此,根據個人在戶外停留的時間長度,較低濃度的產品可能需要補充塗抹。某些種類的戶外活動可能需要個人再塗抹。 三、敵避的用途? 敵避是用來驅除會叮咬人的昆蟲和害蟲,像是蚊子和壁蝨。敵避被設計直接用於人類的皮膚上來驅除昆蟲,而並非殺死他們。 四、有什麼潛在的健康影響? 如果有遵照標籤指示並採取正確的預防措施,使用含有敵避的驅蟲劑不應該存有健康顧慮。 在極少數的情況下,使用敵避的產品會導致皮疹,有些人使用含有高濃度的敵避產品(例如:50%或70%)或是暴露於過量的敵避而產生紅疹、水泡以及皮膚與黏膜刺激性。少數使用過量和濫用的案例中,在孩童身上發生腦部相關疾病與癲癇發作的現象。 五、哪些是易感性的人群? 易感性的人口比起暴露於同濃度的大多數人,對於敵避會展現一種不同或更大的反應,原因包含遺傳構成、年齡和健康與營養狀況。原先就有慢性皮膚疾病,像是痤瘡、牛皮癬或皮膚過敏傾向(遺傳性過敏體質)的人、孕婦和年幼的孩童(尤其是兩歲以下的幼兒)可能對於敵避的不良健康影響較為易感。 六、對於孩童和孕婦有甚麼特殊的注意事項? 就如同所有的化學物質,避免孩童非必要的暴露是很重要的。但問題是多少量的敵避對於孩童才是安全的。根據美國小兒科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AAP)建議,用於孩童身上的相關產品必須含10%或更少敵避的產品。如同一般避免暴露於化學物質。孕婦應盡量避免暴露於其中。 七、如何安全地使用敵避產品? 注意事項 · 閱讀並遵守產品標籤上的所有指示與注意事項。 · 把敵避儲放在兒童無法觸及的地方。 · 避免對小於2歲的兒童使用驅蟲劑。 · 避免過度使用其產品。 · 使用適量的驅蟲劑。 · 在暴露的皮膚和/或衣服上使用適量的驅蟲劑。 · 回到室內後用肥皂和水清洗噴灑過驅蟲劑的皮膚。 · 清洗噴灑過驅蟲劑的衣服,在您穿著它之前。 · 在臉上使用時,先噴在手上再塗抹到臉上。 避免事項 · 避免直接噴灑在臉上。 · 避免用在割傷、傷口或發炎的皮膚上。 · 避免用於幼童的手或眼口附近。 · 避免幼童使用該產品。 · 避免在密閉空間裡噴灑噴霧器或幫浦式的產品。 · 避免使用在兒童的寢具或床單上。 八、假若發生不良反應的情況該如何處理? 有一小部分的兒童和成人可能對化學物質(如:敵避)敏感。如果您懷疑您或您的孩子對這項產品有不良的反應,應該停止使用該產品,清洗噴灑過後的皮膚,並致電給您當地的毒物控制中心或醫師尋求協助。如果您要去看醫生,請攜帶致敏之驅蟲劑產品至醫療相關院所求診。 附件一:我國目前市面上有販售之含DEET成分藥品製劑許可證清冊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許可證字號 有效日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申請商名稱 適應症 成分 衛署藥製字第038995號 109/06/29 夏蚊防蚊液120公絲/公撮(待乙妥) SM INSECT REPELLENT SOLUTION 120MG/ML (DIETHYLTOLUAMIDE)"ONPYLU" 先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驅逐蚊、蒼蠅、蚤、蝨、水蛭叮咬 N,N-DIETHYL-META-TOLUAMIDE (DEET)... 120 MG 衛署藥製字第039877號 105/04/08 "安皮露"夏蚊防蚊液330公絲/公克(待乙妥) SM INSECT REPELLENT SOLUTION 330MG/ML "ONPYLU"(DIETHYLTOLUAMIDE) 先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驅逐蚊、蒼蠅、蚤、蝨、水蛭叮咬 N,N-DIETHYL-META-TOLUAMIDE (DEET)... 330 MG 衛署藥製字第032305號 109/03/28 妥邁霖防蚊液283.68公絲/公撮(待乙妥) TOLU SOLUTION 283.68MG/ML (DIETHYLTOLUAMIDE) "H.S." 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驅逐蚊、蟻、蒼蠅、蚤、蝨、臭蟲等 DIETHYLTOLUAMIDE... 283.68 MG 衛署藥製字第039860號 106/12/31 防蚊易驅蚊液250公絲/公克(待乙妥) MEFO REPELLENT SOLUTION 250MG/GM (DIETHYLTOLUAMIDE) 明大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驅逐蒼蠅、蚊、蚤、蝨、水蛭叮咬。 DIETHYLTOLUAMIDE... 250 MG 衛署藥製字第039951號 105/05/03 防蚊叮液120公絲-公撮(待乙妥) MOSQUITO GUARD SOLUTION 120MG/ML (DIETHYLTOLUAMIDE) "OMI-BROTHERHOOD" 人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驅除蚊子、跳蚤、 、蒼蠅叮咬 DIETHYLTOLUAMIDE... 120 MG 附件二:市售防蚊液標示調查表(資料來源:消基會) 編號 商品名稱 生產廠商或進口商(含地址、電話) 產地 主要成分或材料 淨重或容量 製造日期與有效日期 標示之用途、性能 許可證字號(含DEET者需標示) 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1 潔芬檸檬香茅抗菌防蚊液(添加保濕因子) 威爾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台南市南區新愛路34號 0800-003660 臺灣 天然檸檬香茅精油、保濕劑、去離子水、ChlorhexidineGluconate(0.05%法規抗菌成分) 120ml 20150309製造,有效期限3年 (大人小孩皆適用)預防蚊蟲叮咬和抗菌及避免傳染疾病發生 無 有 2 NaturalKiss天然植物精油A+防蚊液 美麗徠化妝品美容工業(股)有限公司 嘉義縣民雄工業區新生街1-2號 02-2789-2987 臺灣 純水、肉桂、薄荷、雪松、荊芥、檸檬香茅、薰衣草、尤加利等天然精油配方 98ml±5ml 2015.03.10製造,不開封保存3年 驅趕小黑蚊 無 有 3 歐護噴霧式防蚊液 台灣莊臣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富錦街421號2樓 (02)2760-2211 美國 敵避(Deet)15%w/w 108毫升 2015.02.06製造,有效期限3年 驅逐蚊子 環署衛輸字第0402號 (一般環境用藥) 有 4 歐護植物防蚊乳液 美商台灣莊臣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富錦街421號2樓 (02)2760-2211 加拿大 植物精油 88ml 2014.02.10製造,有效期限6年 防蚊乳液 無 有 5 森之浴薰衣草防蚊液 中西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市仁德街93號 0800-231-051 臺灣 含天然尤加利成分精油(對-薄荷烷-3,8-二醇/P-Menthane-3,8-diol)、薰衣草精油等、天然保濕劑 50ml 2015.02.26製造,保存期限2年 預防蚊蟲叮咬 無 有 6 綠油精叮寧柚香長效防蚊液 新萬仁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豐原區文賢街158號 0800-228-080 臺灣 尤加利、天竺葵、白千層、丁香…等天然防蚊植物精油、柚子萃取物 120ml 2015.04.15製造,有效期限4年 防蚊 無 有 7 免驚蚊MOSQUIT植物防蚊液 薇薾登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觀音鄉樹林村經建四路42號 (02)2876-5825 臺灣 檸檬尤加利萃取液成分(p-Menthane-3,8-diol)、 蘆薈萃取液、水、酒精、ethyl3-[N-butyl-N-acetyl]-aminopropionate 80ml 2015.02.12製造,保存期限5年 蚊子忌避劑,防止蚊蟲叮咬。 防止蚊子叮咬(大小黑蚊、病媒蚊)。 無 有 8 小博士Dr.Mini防蚊噴劑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30號 (02)2367-1718 臺灣 水、酒精、乳化劑(PEG-40HydrogenatedCastorOil)、檸檬胺(p-Menthane-3,8-diol)、香茅油(CitronellaOil)、防腐劑(ChlorhexidineGluconate)、三乙醇胺 60毫升 2015.03.02製造,有效期限3年 居家室內外及夜間睡眠,到戶外、山區、海邊活動,有效預防蚊叮咬。 無 有 9 nacnac天然草本精油驅蚊慕斯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陽光街321巷60號 臺灣 有機尤加利、檸檬香茅、薰衣草、檜木等天然植物精油 50ml 2015.05製造,保存期限3年 實驗證明,小黑蚊驅避率90%以上。 適合嬰幼兒使用。 無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