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亮「黑房」: 訂對房間讓你上天堂,訂錯房間包你變肥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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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前言

    輕旅行蔚為風尚,周休二日選擇距離較近的景點觀光,「住」便顯得格外重要。可隨著物價高漲,不少消費者捨棄通過安檢設備、領有旅館業的合格飯店,改投「日租套房」的懷抱。其主打房型風格多變、臨近重要交通樞紐(附錄1),且價錢相較同地區飯店低廉(附錄2),全程網路訂房,吸引年輕族群的目光。然日租套房的糾紛頻傳(附錄3),已成須正視的問題。

    是故,日租套房的安全性應受檢驗,以保障消費者「住」的品質。

    消基會指出,全球化分享經濟的席捲之下,「快速」的概念大幅成長,在「住」的方面尤甚。在都會區、市中心區經營的民宿即稱之「日租套房」。民宿為家庭旅館的一種,由於臺灣法令禁止在都會區內經營民宿,又今年政府單位將日租套房納入等同於旅館業之管理,但目前多數日租套房之消防、衛生、建築規格等皆不符合法令規定,因此未能取得合法營業許可證,屬於違法經營。

    而日租套房經營者常特意避開「日租」二字,直接將套房取名「oo公寓」、「oo小屋」等,藉此混淆視聽,且多半以網路進行宣傳,再與消費者以電話或email聯繫,且雙方僅以口頭約定住宿相關事宜,未簽定任何定型化契約。消基會認為,如此經營模式對消費者、業者兩肇皆無保障,過往法律並未針對此類「非典型商業模式」做清楚定義,可業者又是以「營業行為」為目的,有逃漏稅的之嫌。

    觀光局劉士銘主任認為,民眾需有「住」的安全性!希望以輔導「日租套房」做主要目標,盡力使之步向合法的軌道:消防安檢、簽約過程、履約保障……等等,讓消費者住得無憂無慮。

    於是,消基會特地舉辦「好宿/壞宿?!『日租套房的美麗與哀愁』座談會」,邀請產官學者、專家回應新興世代修法。

 

  1. 1. 注意!日租套房的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報導》雜誌唐雲明社長質疑,日租套房所「暗藏的公共安全」與「衍生的消費糾紛」是否能確保民眾的「安全」?業者與政府的立場始終對峙:前者主張民法規定,屬不動產租賃「以日為單位」的租賃;後者則認為以發展觀光條例說明,未取得營業執照,在住宅內違法經營旅館業就是違法。因事情僵持懸宕,導致公共危機屢登報端。

唐雲明社長解說三點公共危機的隱憂:

  • 一、屬於非法營業,一方面旅客不必辦理登記,一方面也無法提供公 共安全的保障,例如並未投保意外險,沒有執行年度定期安全檢查;

  • 二、眾多隱藏在公寓大廈的小套房,出入複雜,也會造成一般住戶的困擾;

  • 三、一般旅館或民宿,對旅客住宿權益以及安全維護,較有完整法律規範及要求;申請營運時,都必須符合建築消防等法規。 但一般住宅,多不能符合類似的標準。

 

其更進一步從法律面點撥:

  • 一、旅館,觀光局每年都會依法執行建管、消防、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聯合稽查。

  • 二、日租套房則沒有「公共安全設施檢查」,也沒有投保公共安全意外責任險。

  • 三、所謂的「租屋」,應該是屋主提供民眾長期租用,並非短期到單 日或一週。

  • 四、日租套房的對象,並非一般租屋的特定對象(並簽有契約),一旦 涉及短期「非特定對象」的租用,就涉及旅館業務的範圍,沒有取得旅館執照而擅自經營的業者,可依法取締開罰。

 

  1. 2.日租套房之管理與轉型

 

    消基會休閒育樂委員會召集人陳水竹教授認為,日租套房屬於非法營業,沒有門廳與櫃檯且無旅宿業登記證,一方面不會要求入宿旅客出示身分證並登記,一方面也無法提供公共安全的保障,業者不必投保意外險,旅宿業主管機關更無執行年度的定期安全檢查。因此,俗話說:「便宜沒好貨」(台語),伴隨而來的是,暗藏許多危機;諸如:有些利用頂樓加蓋之違建,有些則掩藏於公寓大樓中的小套房,出入份子複雜且無人管理,不僅會引發許多消費糾紛、詐騙,也會造成住戶的隱憂與困擾,更嚴重者,早就變成龍蛇雜處、販毒、轟趴、色情氾濫等治安死角,屢見不鮮。旅客一旦入住日租套房,旅宿安全缺乏保障;亦即,必須自行承擔一切風險後果,甚至可能有生命財產安全及身處險境之虞,實在不可不慎。

    無疑的,觀光旅遊首重安全;合法旅宿業的旅館及民宿,申請營運時,都必須符合建築消防等法規;各地方政府除強制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外,每年皆要依法經過定期建管、消防、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聯合稽查與輔導,合格而適於旅客住宿。民眾旅遊時,品質及公共安全相對有詳盡的保障。

    陳水竹教授以消費者安全為優先提出:「日租型套房不屬旅宿業,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日租型套房除違反「發展觀光條例」(附錄4)明定經營「旅宿業」的定義、合法規範與經營範疇外,無論是「設立與發照」、「經營管理」不符合「旅館業管理規則」,或是「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民宿之管理監督」亦不適用「民宿管理辦法」,皆屬很明顯的非法商業投機行為(附錄5、6)

 

  1. 3.小心!訂房前一定要知道的事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張偉斌教授援引〈內政部消防署91.10.07 消署預字第00910016226號函〉:

  • 一、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 二、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三、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

  • 四、惟民宿經營之規模如逾越該辦法第六條規定,而具旅館之使用性質時,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有關旅館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檢修申報、防火管理及防焰等事項。

 

張偉斌教授對此提出改善住宿環境之要求:

 

  • 一、符合良好通風、採光、清潔等條件

  • 二、符合建築及消防法令的安全規範

  • 三、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

  • 四、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 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 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消基會呼籲     
  • 1. 日租型套房價位便宜,但是這些套房有些地點龍蛇雜處,成為治安的死角,又沒有經過建管、消防等單位的定期檢查,本身就具有危險性。民眾出外旅遊,最好還是選擇合法旅館投宿,才能保障自身安全與權益。
  1. 2. 臺灣類似青年旅舍的創業者,想要取得「旅館執照」,必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消防法規和建管規定,更需要無障礙空間、逃生梯、停車位等設施,依照現行法規的門檻,青年旅舍經營者很難拿到執照,只能賣日租套房,在躲避稽查中度日。「青年旅舍」是當今風潮,希望藉此吸引更多背包客,也打擊日租套房,唯有政府提出整體解決方案(total solution),逐步輔導業者轉型為青年旅舍,讓背包客可以住得安心。

  2. 3. 因目前暫無合宜之規範,主管單位無法定期查核,無法落實管理及稽查,消防安檢不合規定,無法保障住宿者安全。是故,政府應立法改善,輔導「黑房」成為合格的住宿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1 

日租套房之全省分布情形

地區

熱門區域

特色

台北

西門町/捷運沿線/士林夜市

東區/台北車站/淡水

¡內部裝潢新穎

¡獨特風格設計

¡交通便利

¡生活機能高

¡鄰近商圈、夜市小吃及商家

¡價格較貼近小資型旅客需求

 

 

宜蘭

羅東夜市/宜蘭車站/礁溪

台中

台中一中/逢甲商圈/台中火車站

台南

台南火車站/花園夜市/台南府城/台南市中心

高雄

85大樓/愛河河畔/三多商圈

高雄巨蛋/捷運沿線

 

  附錄2 

合法旅宿與日租套房之比較表

項目

合法旅館

日租套房

價格

平均2,000~3,000/每晚

平均300~1,500/每晚

地緣性

旅館多位於都會區,民宿多位於郊區

市中心及觀光景點最為廣泛

房間規劃

旅館多標準型規劃,每房均質

民宿較多特色主題之房型供選擇

品質良莠不齊,多數業者以多元具特色的主題房型吸引消費者入住

公安設備

依法令規定定期進行消安檢查,通過安全許可

未經合法評估,多數不符合旅宿之消防、安全與衛生規定,有安全疑慮

客房服務

依法設置專責服務人員

無額外服務,僅供手機連繫

客房管理

逐一登記並核對旅客資料

無過濾旅客身分,房客素質複雜

   附錄3  

日租套房近期衍生社會事件及消費糾紛案件整理

日期

類型

新聞事件標題

2015/07/16

惡房東

外國人不識惡房東,張淑晶鎖定陸客,轉戰日租套房

2015/03/26

犯人藏匿

販毒集團租用日租套房藏毒,被警方破獲

2015/02/28

CO中毒

非法日租套房 害背包客一氧化碳中毒亡

2015/01/25

犯人藏匿

西門町槍擊案嫌犯陳福祥藏身日租套房

2014/12/17

消費糾紛

二房東改裝日租套房,轉租謀利

2014/12/10

消費糾紛

日租套房問題多,利用凶宅改裝而成

2014/08/24

犯人藏匿

安全又便利?日租套房淪毒窟

2014/07/23

偷拍事件

共用浴室,港籍女背包客遭偷拍

2013/12/30

CO中毒

日租套房瓦斯外洩,加籍女背包客魂斷日租套房,1死5傷

2013/12/18

投訴

日租套房藏大樓,住戶:好吵

   附錄4  

「發展觀光條例」(104/02/04最新修正公布版),已揭櫫「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的定義、登記、違法營運等相關規定,茲加以列舉如次。

    第二條「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第七、八、九款「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之定義,亦即明定經營「旅宿業」的合法規範。

『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九、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經營「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業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係採「登記制」,至為明確。

『第二十四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經營「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業者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而營運者,主管機關採「罰鍰」(行政處分)、得廢止其營業執照、禁止其經營。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

 

   附錄5、6 

交通部102年1月3日修正發布的「旅館業管理規則」:

  • 一、第一章「總則」,明定「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

 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第二條)

  • 二、第二章「設立與發照」:

  1. 1.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第四條)。

  2. 2. 「旅館業應投保之責任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第九條)。

  • 三、第三章「設立與發照」:

  1. 「旅館業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第十五條)。

  • 四、第四章「經營管理」:

  1. 1. 「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第二十一條)。

  2. 2.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所備查。」(第二十三條)。

  3. 3. 「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旅館之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並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辦理。」(第二十九條)

 

交通部90年12月12日發布「民宿管理辦法」:

  • 一、第一章「總則」,明定「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第三條)。

  • 二、第二章「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

  1. 1.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 壹、風景特定區。

    • 貳、觀光地區。

    • 參、國家公園區。

    • 肆、原住民地區。

    • 伍、偏遠地區。

    • 陸、離島地區。

    • 柒、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 捌、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九、非都市土地。」(第五條)。

  • 三、「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第六條)。

  • 四、「民宿建築物之設施」、「民宿之消防安全設備」、「民宿之經營設備」(第七至九條)。

  • 五、「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第十三條)。

  • 六、第三章「民宿之管理監督」

    1. 1. 「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第二十一條)。

    2. 2. 「民宿客房之定價,由經營者自行訂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3. 3.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