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悲劇止步—面對化學災害如何自保?
2015/11/18
摘要今年8月12日天津大爆炸事件,除了讓大陸官民籠罩在哀傷與驚恐氛圍外,更炸出了當地政府對於危險物品管理上的嚴重疏失。化學危機處理未來將會成為世界各國公安執行重點之一,本次記者會將透過「HAZMAT」(緊急應變卡)SOP等呼籲政府該如何因應化學災害,以及提醒民眾在遇到災害時又該如何自保。一、消基會提醒民眾面臨化學災害時的三大要領:1.緊閉門窗2.尋求協助3.靜待善後二、消基會對業者與政府的三大呼籲:1. 開發中的國家應嚴格遵守GHS規範。2. 業者須重視危險品風險控管問題,以及相關主管機關負監理責任。3. 以台灣為例,一般製造爆裂物的工廠須距離民宅至少要2公里以上,甚至周遭需要設置防爆牆等防護措施。 |
前言
2015年8月12日天津大爆炸事件,除了讓大陸官民籠罩在哀傷與驚恐氛圍外,更炸出了當地政府對於危險物品管理上的嚴重疏失。這起國際聚焦的重大災難,距離一個海峽之遙的台灣民眾也非常關注,本次記者會剖析關於大爆炸的幾項熱門議題,以呼籲政府該如何因應化學災害,以及提醒民眾在遇到災害時又該如何自保。
恐怖~氰化鈉到底是什麼?
消基會《消費者報導》雜誌社長唐雲明表示,氰化鈉是劇毒性的化工原料,依照臨床資料顯示,人體只要吸入微量氰化鈉以及相關衍生物就足以致死(致死量分別為:氰化鈉150mg,氰化鉀200mg,氰化氫100mg)。氰化鈉在以往是用於提煉黃金、電鍍、印刷電路板的清洗及除鏽等用途的強鹼性化學物。
氰化鈉在室溫之中是呈現固態,在高溫之下會結合而呈現液態。早期的鍊金術便是將金屬浸泡在液態的氰化鈉中以提煉出黃金,但因為此種工序會殘留高度汙染環境的重金屬氧化物,所以先進國家早已對氰化鈉的使用制定了嚴格的規範;亦即以氰化鈉鍊金必須在擁有完善的後端處理過程的前提下才能使用,否則一旦被查獲這種嚴重破壞環境的非法行為,在國外光是鉅額罰款就足以令工廠倒閉。換句話說,氰化鈉鍊金術可說是早期對環保議題還不重視的時代下所遺留的產物。
既然知道了氰化鈉的主要用途,再配合大陸氰化鈉出口成倍增長的數據進行觀察,不免讓各界懷疑大陸是否使用了原始的鍊金方式?因為大陸黃金儲存量並不高,但近幾年黃金產量卻衝上全球第一,如果真相屬實,則合理推論黃金礦區的周遭將受到劇毒氰化物的嚴重汙染。
可怕~為什麼氰化鈉遇水會爆炸?
唐雲明解釋,氰化鈉遇水會爆炸是因為會產生氫氣。氫氣是易燃性氣體,只要在低濃度情況下(4%~75%)就會進入爆炸範圍,以氰化氫為例,遇到高溫、火源、靜電、化學變化或氧化性物質,就有極高機率和周邊產生化學反應而引發爆炸;最可怕的是隨著氫氣濃度的飄散,還可能引起連鎖爆炸。
這次天津大爆炸就曾出現驚人的連鎖爆炸,不但現場火光沖天並炸出了大坑,連距離遙遠的建築也飽受震波損害;據北京地震台網檢測,兩次爆炸的能量總合等同24噸的TNT炸藥或53枚戰斧飛彈。因此,大陸在清理爆炸現場時不敢大意,特別在周圍的天空進行「消雨作業」,避免殘留的氰化鈉遇水產生氫氣發生爆炸,以確保救災工作人員的安全。
慌張~空氣與水質的汙染怎麼辦?
大爆炸發生後第四天,天津的一場雨讓周圍的民眾更加恐慌,一方面是擔心氰化物會隨著雨水流竄,使得汙染範圍急速擴大,另一方面則是有民眾與記者的皮膚碰觸到雨水後,出現熱、燙、痛、癢的現象;因此大眾不免合理懷疑是否空氣與水質都同時遭受了劇毒化學物的汙染?
其實,氰化鈉的主要威脅是衍生物的部分,而大陸官方表示會以「無害處理」來面對氰化物的汙染問題。唐雲明認為所謂的無害處理,應該是運用酸鹼中和的原理,譬如氰化鈉是強鹼,便以強酸物質加以中和,使之無害化;另外,使用不同的化合物也可以達到效果。
以前台中也曾發生氰化物中毒事件,唐雲明回憶當時也參與了救災指揮的工作,有台載運丙烯腈的槽車發生外洩,而丙烯腈是一種無色有刺激性的易燃液體,當揮發後被吸入人體3~4小時,便會在體內產生氰化氫。因此救治的重點就在於吸入後要透過藥劑進行中和,而酸鹼中和後的「後端產品」對人體就比較無害,但仍然要在精密的控制下進行,否則處理不慎反而會引發二次傷害。
好奇~化學災害的危機處理怎麼做?
唐雲明指出危機處理很早以前就有典型的做法:第一階段是「發現危機」,要先確實辨識清楚是什麼原因及物質引發災害;第二階段是「隔離危機」,儘速封鎖現場,不讓爆炸或汙染範圍擴大,方能及時有效控制損失。第三階段才是「處理危機」,針對現場危害物質採取正確手段處置!
截至9月11日為止的統計,天津大爆炸死亡人數共165人,但其中有110人是消防人員與民警!由此可以推斷,這次救災可能在第一時間並沒有弄清楚爆炸的原因,或者因為氰化鈉儲存量太大,造成第一線負責人員當場殉職,但可以確定的是,第二階段的隔離措施也沒有確實執行,造成一次次的連鎖爆炸並使傷亡持續擴大。在這種錯誤的救災方式下,遑論迅速有效地處理危機,恐怕只能眼睜睜地思考如何處理善後的問題。
關於化學品的管理,聯合國提出「GH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這是一套全球一致化的化學品分類與標示制度,提供勞工關於化學品安全資訊,以減少在操作過程中之危害,或發生意外事故時,能正確的傳達緊急應變的訊息,以降低化學品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生態的危害。GHS制度適用於勞工、運輸工人、緊急應變人員、以及一般消費者,尤其因GHS制度涵蓋物理性、健康及環境危害性,更能讓勞工對工作場所化學品危害有更周全的認知。
國際上對危險物品或化學物質的災害搶救,很早就訂出了SOP──「HAZMAT」(緊急應變卡),是美國化災應變部隊作為擬定危害物質應變程序之參考:
H(Hazard Identification,辨認危害物質):發生爆炸災害時,首先要確定是什麼物質在燃燒,對於基本資料、毒性、反應性、危害標示等重要資訊都必須清楚掌握;如果遇到不明化學物質災害時,要先在遠處以望遠鏡觀察並辨識災害源是什麼。另外,此次天津大爆炸依照常理,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其進出儲存的數量、貨櫃與桶裝的標識及管理人員的回報,平時都要有完整的紀錄;甚至運輸的物質若屬於劇毒性化工原料,連車輛行經的路線、運送量,司機都要有所管制,不應發生如此嚴重的疏漏而葬送消防人員寶貴的生命。
A(Action plan,擬定行動方案):包含急救、防護裝備、洩漏、著火處理等方案。以氰化鈉救災行動為例,確保足夠的呼吸面罩、毒性中和劑、掩蓋用的沙土、行動人員的防護衣與裝備、持續作戰的換班計劃等,都是擬定行動方案的重點考量因素。
Z(Zoning,劃定管制區):依照化學性、物理性、毒性、火災爆炸特性、洩漏量、天氣狀況、地形等因素,預估其疏散及管制區之範圍。譬如天津大爆炸劃定管制區時,第一部分是禁區,災區就是劃歸為當然範圍;第二部分是除汙區,由禁區出來的人員與物品都須經過除汙處理,不能隨意進入一般民眾所在的安全區,因為禁區救災人員身上可能沾有劇毒性的化工原料;第三部分是資源區,存放各種救災裝備與必要資源,以協助第一線人員讓災害不再擴大。另外還需要研判風向走勢而決定下風區的疏散範圍,為了準確預估氣體飄散的影響,必要時甚至要做氣象的預判。
M(Managing the accident,建立應變組織):儘速建立有效的整合性管理系統,包含各單位間的橫向協調、救災需求的統整,面對媒體與受害者家屬的發言等……第一線的指揮系統與相關的主管部門平時就要進行充分的演練,否則發生事故時非但無法發揮功能,甚至還會延誤救災。
A(Assistance,請求外部支援):以天津大爆炸這麼大規模的劇毒化學災害,在急救、醫院、消防、器材、廠商等各方面的需求一定十分龐大,必須要傾全國之力調度馳援才能克盡其功,單靠當地的資源勢必無法應付。
T(Termination,善後處理):包含除汙、善後與事故檢討。事故發生後,緊接著便是除汙、傷者的治療、必要的賠償、醫護人員的慰勞等善後工作。善後的過程要注意儘量不引起民眾恐慌,而花費時間較長的部分是周邊環境的恢復,如果研判汙染嚴重而無法在短時間內解決時,也要將管制的實施期間明確公布。
重要~遇到化學災害時如何自保?
第一、緊閉門窗:通常遇到事故時,一般人會習慣性逃往戶外,其實如果身處汙染區內,首先要緊閉門窗,阻擋汙染物進入家中,至少確保一個安全的居住空間。
第二、尋求協助:若要離開汙染區時,切記需要尋求專業的協助與救援,譬如取得呼吸面罩、防護衣等裝備,保護眼睛與皮膚不會暴露在汙染物下;建議最好由專業的救難人員帶路,並儘速往上風區疏散。
第三、靜待善後:如果住家被汙染而尚未完全除汙前,千萬不要急著回去;以地震災區為例,許多民眾在地震發生後就急著回去,結果遭遇強烈餘震或其他後續災害而來不及逃生,徒增遺憾。
呼籲~政府與業者要居安思危!
消基會提醒,危險品風險控管問題,最重要是製造廠商在製造、運輸與儲存時要發揮道德良知;同時,主管單位在監督管理時一定要嚴格把關,否則假使因為業者刻意隱暪或規避檢查,進而不幸發生巨大災害的話,恐怕除了傷人害己外,光是未來災區重建的賠償就足以讓公司倒閉,同時政府的威信也將蕩然無存。
本次瑞海公司的危險品倉庫,距離最近的民宅只有600公尺的距離,非常不可思議,已經明顯有設立地點上的重大瑕疵。以台灣的情形,一般製造爆裂物的工廠距離民宅至少要2公里以上,甚至周遭需要設置防爆牆等防護措施。
危險物品的種類非常繁多,聯合國關注到化學汙染物的問題逐年加劇,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的情形更為嚴重,為了經濟而寧可犧牲環保的狀況所在多有,但危險品災害一旦發生,通常都是極長期的損害,可能好幾代的子孫都必須去承擔環境後遺症。有鑑於目前世界各國對化學物品的管理沒有一致性的規定,因此聯合國提出了「GH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而台灣也於2007年從勞委會、消防署、環保署開始推動,希望透過勞安與職安的層面,讓化學品的辨識與管理統一遵照聯合國的規範。
消基會也呼籲,在這個地球村的時代,每一個成員國的問題都會對世界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世界各國為了環境永續發展與國人生存安全,特別是開發中的國家,都應嚴格遵守GHS規範;尤其是台灣地狹人稠,如果發生嚴重的化學災害,恐怕全島都會淪陷成為劇毒物的汙染區,面對此種環境浩劫又禍延子孫的危機,相關廠商與政府單位都要有最正確的認識與責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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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病 or 致病?醫療器材含塑化劑大檢測
摘要 1.採樣:2015年9月間,於台北市連鎖醫療用品店、連鎖藥粧店及藥局等地購買材質成分標示為聚氯乙烯(PVC)或聚乙烯(PE)的醫療器材,共計購得18件樣品;其中有5件醫用黏性膠帶、6件為輸液餵食管、3件呼吸導管(鼻管)及3件導尿管和肛管及1件輸血袋。台灣製造的有12件,日本、韓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及墨西哥生產製造的分別各有1件。 2.標示調查:18件樣品中有1件沒有任何中文標示,3件沒有標示中文警語,違反《藥事法》第75條之規定。 3.塑化劑(8種)含量測試:6件樣品未檢出塑化劑;7件樣品檢出1種塑化劑;2件檢出2種塑化劑;其餘3件檢出3種塑化劑。12件檢出塑化劑的樣品中,有9件樣品檢出DEHP,但有6件未標示於包裝上,已經違反《藥事法》第75條之規定。 前言 消費者在生活中或到醫院接受診療照護時,或多或少都會使用到醫療器材,舉凡常見的體溫計、血壓計、衛生套、繃帶、隱形眼鏡及藥水等,都列屬於醫療器材。《藥事法》定義醫療器材為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依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分成17大類。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將醫療器材依風險程度,分成低、中、高三等級。常見含有塑料的醫療器材有:心臟手術工具、腎臟治療儀器(洗腎導管)、外科手術工具、針筒/導尿管、即棄診療用品、輸藥設備、醫療設備外殼、醫療輔助器材等。其用量大者都採拋棄式,主要的材質多為聚氯乙烯(PVC)和聚乙烯(PE),因為PVC材質於臨床使用時較不易出現變形、堵塞或破損斷裂的情形,且方便消毒,能有效降低醫療風險,所以受到相當廣泛的使用。 PVC材質在製造過程中需添加塑化劑,特別是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塑化劑,以提升其彈性、密合性、柔軟性。PVC及PAEs具有脂溶性特性,與脂溶性物質接觸,會溶出常用之「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塑化劑」。由於DEHP為環境荷爾蒙,加上PVC對環境生態和人體健康的可能危害,因此一直是國際間關心的課題。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2002年《PVC器材含有塑化劑》公共衛生通告(FDA Public Health Notification: PVC Devices Containing the Plasticizer),指出DEHP高暴露風險的10種醫療程序,與新生兒相關者如:換血、葉克膜、靜脈營養治療(PVC袋中含有脂質)、腸內營養(包括成年人)等;2種與血液透析程序相關,對象為青春期男性及懷孕或餵奶女性;其他3種分別與心臟移植或冠狀動脈繞道、大量輸血、葉克膜急救輸血程序相關,對象主要是成年人或創傷病人。 FDA提出4項建議,(1)最重要的是,不要因為有DEHP暴露相關的健康風險可能性,而避免上述列舉的醫療程序。(2)替代方案包括:可以用不含DEHP的PVC器材予以取代;或用由其他材質(如EVA、矽康、聚乙烯或聚氨酯)製成且可得的器材;如果一定要用含DEHP的PVC器材,則儘可能降低DEHP暴露,例如使用儲存在儘可能較低溫度的最新鮮血液製品,或使用塗覆肝素的葉克膜。(3)我們建議考慮(2)中的替代方案,當(1)中的高風險程序將用在男性新生兒、懷有男胎的懷孕婦女或青春期前後的男性時。(4)對於較低風險的其他病患族群,決定使用DEHP替代方案時,必須將替代材料的醫療優點和缺點及其可得性納入考慮。 丹麥生態委員會2014年《危險化學品在我們的血液》報告(Hazardous chemicals in our blood),指出PAEs的有害影響包括:尿道下裂、隱睪症、精子品質下降、睪丸癌和乳癌、肥胖和胰島素抗性、女性化,尤其對孩童的影響最大。醫療器材中的PAEs對醫院中的長期或是定期接受醫療患者的影響最大,尤其是牽涉到輸血、透析、或營養注入等醫療程序,最易受傷害者為腎臟病患者。另一較易受傷害族群,為加護病房中的早產兒。 該報告亦提及PAEs可以被取代,如一些醫院的新生兒開始使用不含PAEs的醫療器材,2005年剛開始時,其價格高至傳統器材的3倍,但目前價格上已沒有差異。傳統輸血袋中溶出的DEHP,具有穩定紅血球膜的功能,可以降低其溶血,延長其保存期,是唯一沒有好替代品的產品。 國內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在2010年及2013年的《輔助醫療用塑膠器材塑化劑含量檢驗調查》及《市售PVC材質醫療器材中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之品質監測》報告,發現DEHP陽性(抽測)樣品數量分別為3(9)、7(16)、7(26);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陽性(抽測)樣品數量分別為1(9)、5(16)、8(26),DINP使用數量逐年增加。血液透析導管及輸血袋樣品數量分別為1(1)、3(3)、3(3),皆為DEHP陽性。 衛生福利部參考環品會建議及國際間管理衛生趨勢,在2011年公告「高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暴露風險之聚氯乙烯(PVC)材質醫療器材相關標示規定」,進行PVC材質醫療器材DEHP標示管理,使消費者尤其是高風險族群在使用時有選擇的權利。 雖然目前法規已經規定含有DEHP的PVC材質的醫療器材須明顯標示,但DEHP含量多少?是否含有環保署公告的其他23種毒性PAEs?並不得而知,且無限量標準;對每天必須使用到醫療器材的消費者而言,無從得知暴露於毒性PAEs塑化劑的風險性,更遑論選擇的權利。另外,消費者受傷時常使用到醫療黏性膠帶,與皮膚接觸時間相當長,國內亦尚無其DEHP標示和含量資料。 有鑑於此,消基會特別針對市售聚氯乙烯及聚乙烯材質醫療器材產品進行DEHP標示和含量檢測調查,以提供消費者作為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本次樣品係於2015年9月間,於台北市連鎖醫療用品店、連鎖藥粧店及藥局等地購買材質標示為聚氯乙烯(PVC)或聚乙烯(PE)的醫療器材,共計購得18件樣品。其中5件醫用黏性膠帶、6件為輸液餵食管、3件為呼氣導管(鼻管)、3件為導尿管與灌腸用肛管、及1件輸血袋。18件樣品中,台灣製造的有12件,日本、韓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及墨西哥生產製造的分別各有1件。 測試結果(詳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樣品價錢每件介於25~350元之間,醫用黏性膠帶每片介於1.4~4.9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依據衛福部《藥事法》第75條及「醫療器材標籤標示原則」規定的中文標籤應標示的內容為「中文醫療器材名稱(中文不得小於外文)、許可證字號、藥商名稱及地址、製造批號、製造廠名稱及地址,如為衛生套、衛生棉塞、滅菌及植入類產品,應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此外於2011年署授食字第1001603415號公告規定「聚氯乙烯(PVC)材質醫療器材,最小販售包裝上應以使用者或消費者可清楚辨識之方式標示『本產品含有塑化劑DEHP』或相關標示符號。」 經檢視,18號「TERUMO TRANSFER BAG」沒有任何中文標示;有3件未依照衛福部公告標示中文警語,分別為8號「“PERFECT”IRRIGATION SYRINGE(惠普餵食器60c.c.)」、9號「肯特利袋鼠灌食管及袋子」及17號「巴德導尿管」;除此之外,只有5號「世和可樂超彈性透氣膠布」、7號「“十美牌”輸液器」及9號「肯特利袋鼠灌食管及袋子」等3件樣品有標示含有塑化劑DEHP。 三、塑化劑(八種)測試 「塑化劑」是一種增加材料的柔軟性或使材料液化的添加劑。塑膠在製成過程中會依據使用的功能、環境等添加不同種類的塑化劑以製成適合各種軟硬度、光澤的成品,通常愈軟的塑膠成品所需添加的塑化劑愈多。目前市面上的塑化劑至少有上百種以上,其中以「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塑化劑最常被用於PVC中,但由於沒有落實回收,因此PE材質也有可能含有PAEs塑化劑。 本調查參考國內CNS 15138「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及衛福部的「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針對8種塑化劑含量進行檢測,這8種塑化劑分別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及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經檢測發現,有6件未檢出上述的塑化劑,7件檢出1種塑化劑,2件檢出2種塑化劑,其餘3件檢出3種塑化劑;12件檢出塑化劑的樣品中,有9件樣品檢出DEHP,含量介於0.007~40%(70~400,000 ppm(毫克/公斤))之間;7件檢出DINP,含量介於0.02~25%之間;4件檢出DIDP,含量介於0.04~0.20%之間。 9件檢出含有DEHP的樣品中,若與標示比對,其中有6件沒有標示於樣品包裝上,這6件分別為編號10號「IMM餵食引導器(未滅菌)」、11號「“太平洋”餵食袋」、12號「貝斯美德氧氣鼻導管(成人)」、13號「“醫技”氧氣鼻管(未滅菌)」、14號「達馨呼吸管路組」及18號「TERUMO TRANSFER BAG」。此外,有兩件驗出含有DEHP,但卻標示「不含DEHP」,這2件分別為10號「IMM餵食引導器(未滅菌)」(管子雖未檢出,但袋子卻檢出DEHP)與14號「達馨呼吸管路組」,明顯標示不實,皆已違反《藥事法》第75條的規定,可依同法第92條處3~15萬元的罰鍰。 總結 本次購買的18件樣品中,有9件樣品標示不符合《藥事法》規定,業者應立即改善,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依規定醫療器材都必須經過審核後才能上市,且產品的「仿單」標示目的是讓使用者瞭解產品、提供產品的重要資訊。本次抽檢的樣品幾乎都屬於拋棄式或僅限單次使用,但卻有3件樣品的廠商沒有以中文提供充分的資訊給消費者。此外有9件樣品檢出含有DEHP,6件卻沒標示,其中2件還標示不含DEHP,顯示廠商根本沒有誠實標示。製造廠商應落實標示規定,使醫療人員或消費者能依其臨床專業與需求選用適當產品,以維護病患與自身的健康。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9件檢出DEHP的樣品含量差距相當大,7件檢出DIDP,4件檢出DINP,發現製造廠商改用DEHP之外的PAEs,有規避「本產品含有塑化劑DEHP」之嫌。這 3種PAEs皆屬於環保署公告的毒化物,基於增進員工、病人及社區的安全與健康之考量,建議醫療照顧業者參與國民健康署在推廣醫療領域之環境友善行動,透過《醫院環境友善行動自我評估表》文件,評估、追蹤及改善醫療照顧機構的環境友善政策與活動。積極落實對於已引起關注的化學品,例如戊二醛、鹵化阻燃劑、PVC、塑化劑、環境荷爾蒙、雙酚A,注意其使用,並尋求較安全的選擇或替代品。 當產品或材料含有「高度關注性物質」,或被發現具致癌性、致突變性或具生殖毒性,或具持久性和生物累積性或有類似顧慮時,建議醫院應優先考慮使用更安全的替代品取代,並推動有利環保的採購措施,避免購買有毒物質,例如汞、聚氯乙烯和不必要的拋棄式產品等項目。醫事司也可將上述項目,納入《醫院評鑑基準及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及《兒童醫院評核標準及評量項目》,加速醫院相關部門淘汰含DEHP的PVC材質的醫療器材,提供替代用品並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利。 國際無害醫療組織(Health Care Without Harm, HCWH)在2007年《在歐洲任何地方都可能淘汰PVC/DEHP:示範醫院展示如何成功》(PVC/DEHP phase-out is possible anywhere in Europe: Model hospitals show how to succeed)報告,列舉瑞典、丹麥、奧地利、捷克、斯洛伐克、法國醫院的淘汰PVC/DEHP成功案例,成功的要素包括:部門(多為新生兒)高階主管的決心、政治和行政部門的支持、瞭解你的器材哪些是PVC材質、測量結果定期稽核、與廠家溝通等。 國際間目前尚未禁用或限用含DEHP的PVC醫療器材,醫療照顧業者最好還是減少使用含DEHP的PVC材質醫療器材,引導製造廠商追隨國際潮流,採用高於相關環境衛生標準的安全化學品、材料、產品和方法,以促進患者、員工、社區的健康,及改善環境衛生。 國際間目前只有法國訂定2015年起,禁用DEHP於小兒、新生兒、和婦產科的輸(導)管。此一禁令雖仍未被歐盟委員會接受,但隨著愈來愈多的調查研究報導,如今年7月中研院、國家衛生研究院及台大醫院合組的研究團隊,公布逾萬名女性長達20年追蹤結果,證實塑化劑暴露多、常接觸塑化劑產品的女性,罹患乳癌的風險比一般人增加九成,若加上代謝能力較差,罹患乳癌的機率更是較一般人增加2.4倍。再如今年8月刊登的《台北台灣學童尿液中鄰苯二甲酸酯類代謝物》(Phthalate Metabolites in Urine Samples from School Children in Taipei,Taiwan)論文,在2009~2010年間檢測225位12~15歲學童尿液中的鄰苯二甲酸酯類代謝物,發現DEHP的代謝物MEHP占61%,中位值濃度為29.8微克/克肌酐,遠高於同時期的韓國(7.57)、美國(3.00)、加拿大(2.70)、丹麥(2.20)、比利時(1.94)學童。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首應加強對醫療器材的PAEs標示和組成進行調查及管理。 消費者要如何自保呢?不懂就問!如就醫時,向醫療人員請教。如何選擇安心醫療器材呢?首先,先檢視是否有許可證號及標示,第一類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通常是「衛署醫器製壹字第XXXXXX號」或「衛署醫器輸壹字第XXXXXX號」,字號是否過期都可到食藥署查詢,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其次檢視主要成分,目前有許多醫療器材都採用矽膠取代PVC,消費者為了降低塑化劑進入人體的風險,可儘量考慮購買矽膠類醫療器材,目前國內已推動廠商生產不含塑化劑的醫療產品。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75條、2011年署授食字第1001603415號公告及「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進行。 消基會 塑化劑測試 參考US EPA 8061方法進行。 —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ETC)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2、市售第一級醫療器材測試結果 表格導讀:1.本表醫療器材的種類分為醫用黏性膠帶、輸液餵食管、呼氣導管(鼻管)、導尿管和肛管及輸血袋。 排序原則為:a.標示合格者,b.單價較低者,c.塑化劑含量較低者。 編號 品名 (型號) 規格 (數量) 購買價格(元) 每件單價(元) 有效期限 製造(代理進口)廠商 許可證字號 生產國別 標示(註1) 塑化劑含量測試(註2) 購買地點 DEHP DIDP DINP 醫用黏性膠帶 1 尹氏急救絆(滅菌) 72*19mm(35片) 50 1.4 2020.01.15 傑美莉企業(有) 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09206號 韓國 ○ ○ ○ ○ 華康藥局(台北市民生西路3巷2-1號) 2 “婕朵”黏性護理貼布(未滅菌) 膚色防水型/ 72*19mm (25片) 39 1.5 2015.06.12(製)(保存期限5年) 中鎮科技(股) 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1927號 台灣 ○ ○ ○ ○ 健康人生藥局(石牌店-台北市石牌路2段187號) 3 Dr.Check防水洗透氣OK繃 1.9*7.2cm(50片) 99 2.0 2020.06.25 富聖國際貿易(有) 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4183號 台灣 ○ ○ ○ ○ 屈臣氏(木柵店-台北市興隆路3段53號) 4 屈臣氏厚墊彈性膠布 72*19mm(10片) 49 4.9 2015.04.15(製)(保存期限5年) 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 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10310號 菲律賓 ○ ○ △△ ○ 屈臣氏(木柵店-台北市興隆路3段53號) 5 世和可樂超彈性透氣膠布 70片(19*72mm) 120 1.7 2018.09 世和藥品(有) 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0809號 台灣 ○ △△ ○ ○ 維康醫療用品(北榮院外店-台北市石牌路2段193號1樓) 輸液餵食管 6 “太平洋”灌注器(G02070) 70mL,推桿式 40 40 2018.06.05 太平洋醫材(股)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5090號 台灣 ○ ○ ○ ○ 明陽儀器(有)(台北市石牌路2段128號) 7 “十美牌”輸液器 - 25 25 2018.06 聯和醫療器材(股) 衛署醫器製字第000065號 台灣 ○ △△△△ ○ ○ 維康醫療用品(北榮院外店-台北市石牌路2段193號1樓) 8 “PERFECT” IRRIGATION SYRINGE(惠普餵食器60c.c.) 60/70mL 50 50 2017.11.28 普惠醫工(股) 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04735號 越南 ●b ○ ○ ○ 康健馬偕藥局(台北市民生西路3巷2-3號) 9 肯特利袋鼠灌食管及袋子 1000mL 150 150 2024.02.04 台灣柯惠(股) 衛署醫器輸字第013588號 墨西哥 ●b 袋:△△△;管:△△△ ○ ○ 杏一醫療藥品(台北馬偕店-台北市民生西路3巷2之2號) 10 IMM餵食引導器(未滅菌) (EN-1002) 1000mLPump Set餵食袋 120 120 2018.07.31 宇仁醫療器材科技(股)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4886號 台灣 ●c 袋:△ 管:〇 袋:△△△;管:△△△△ 袋:△△;管:△△ 維康醫療器材(萬芳店-台北市興隆路3段111號B1) 11 “太平洋”餵食袋(M07030) 1200mL重力式餵食袋 120 120 2018.07.15 太平洋醫材(股) 衛署醫器製字第001378號 台灣 ●c 袋:△;管:△ 袋:△△△;管:△△△ 袋:△△;管:△ 明陽儀器(有)(台北市石牌路2段128號) 呼吸導管(鼻管) 12 貝斯美德氧氣鼻導管(成人)(PN-1100) 2米 38 38 2018.05 貝斯美德(股) 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0780號 台灣 ●c △△ △△△△ △△ 健康人生藥局(石牌店-台北市石牌路2段187號) 13 “醫技”氧氣鼻管(未滅菌) ( EG-1100) 2米 50 50 2015.01.11(製)(有效其限5年) 醫技實業(有) 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4113號 台灣 ●c △△△ ○ ○ 維康醫療用品(北榮院外店-台北市石牌路2段193號1樓) 14 達馨呼吸管路組(001721) 21 Ft氧氣管 350 350 2018.06.03 達馨(股) 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0354號 台灣 ●c △△△ △ ○ 杏一醫療藥品(台北馬偕店-台北市民生西路3巷2之2號) 導尿管和肛管 15 “新豐”灌腸用肛管 40公分 35 35 2019.07 新豐生醫科技(股) 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0033號 台灣 ○ ○ △△△△ ○ 杏一醫療藥品(台北馬偕店-台北市民生西路3巷2之2號) 16 “太平洋”尿液收集器(M01200(尿袋)) 袋體容量2000mL/進水管長120cm 55 55 2018.07.29 太平洋醫材(股) 衛部醫器製字第004691號 台灣 ○ ○ 袋:△△△△;管:△△△△ 袋:△△;管:△ 明陽儀器(有)(台北市石牌路2段128號) 17 “巴德”導尿管 10mL 50 50 2018.07 巴德(股) 衛署醫器輸字第011905號 馬來西亞 ●b ○ ○ ○ 明陽儀器(有)(台北市石牌路2段128號) 輸血袋 18 TERUMO TRANSFER BAG 150mL 180 180 2017.11 - - 日本 ●ac 袋:△△△△△ 管:△△△△△ 〇 〇 芳林貿易(股)(台北市林森南路43號2樓)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藥事法》第75條的規定;「」表示不符合規定,其中a表示沒有任何中文標示, b為沒有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c為檢出含有DEHP但沒有標示。 2.「塑化劑含量」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該塑化劑含量低於0.05%以下;「△△」表示該塑化劑含量介於0.05~3%之間;「△△△」表示該塑化劑含量介於10~19%之間;「△△△△」表示含量介於19~25%之間;「△△△△△」表示含量介於25~40%之間。平板電腦總體檢 滑世代請停看聽
摘要 1.採樣:2015年7月及8月間,於雙北市之百貨公司、電信行、大賣場共計購得20件樣品。 2.價格調查:高單價如SONY Tablet pc售價17900元、Microsoft Surface3售價16888元、Apple iPad Air2售價15900元,它牌如Selecline 7吋平板電腦僅需1499元。 3.傳導干擾試驗:20件樣品中,有4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法》。 4.輻射干擾試驗:20件樣品中,有3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法》。 5.重要零組件比對:20件樣品中,有3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法》。 6.中文標示:20件樣品中,有2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 7.商品檢驗標識:20件樣品中,有3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 前言 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3C電子產品已成為現代生活中必需的配備,平板電腦因具備體積輕巧、攜帶方便、功能多元化等特性,廣受消費者青睞,消基會為瞭解市面上平板電腦之品質,近日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針對市售平板電腦加強市場檢查,於國內各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共計20件平板電腦進行檢測。經檢測結果發現,在品質項目中總共有5件不符合規定,包括「傳導干擾試驗」、「輻射干擾試驗」及「重要零組件比對」,另「中文標示」有2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有3件不符合。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包括「傳導干擾試驗」及「輻射干擾試驗」,另針對「重要零組件」項目進行比對查核,再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 採樣 2015年7月及8月間,於雙北市地區採樣,共計購得20件樣品: 1. 百貨公司:新光三越、台北信義新天地A9店、美麗華百樂園; 2. 電子門市:霖源科技Apple 授權經銷商、燦坤3C、BEST倍適得、三井3C、順發3C量販、台灣大哥大、東峰通訊器材行、由申甲科技; 3. 連鎖賣場:家樂福、大潤發、愛買。 調查與測試結果 一、品質項目: (一)「傳導干擾試驗」部分:計4件不符合(編號2號「人因DREAM QUAD」、3號「KNC無線平板電腦」、4號「ENSPERT Identity Tab」、5號「Selecline 7吋平板電腦」),其平板電腦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經由電源線或訊號線路徑傳導,而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相同路徑下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二)「輻射干擾試驗」部分:計3件不符合(編號1號「SANSUI山水平板電腦」、4號「ENSPERT Identity Tab」、5號「Selecline 7吋平板電腦」),其平板電腦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空氣輻射方式傳播,而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三)「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計3件不符合(編號2號「人因DREAM QUAD」、3號「KNC無線平板電腦」、5號「Selecline 7吋平板電腦」),其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不相符。 二、標示查核: (一)中文標示:計2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本體輸入電流為2.4A與原申請驗證之輸入電流為2.5A不一致(編號6號「Microsoft Surface 3」)、未標示商品名稱(編號4號「ENSPERT Identity Tab」)。 (二)商品檢驗標識:計3件不符合(編號4號「ENSPERT Identity Tab」、7號「SAMSUNG Galaxy Tab A」、8號「Acer Iconia Tab 10」),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於本體上。標準檢驗局指出,平板電腦係屬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業者須完成檢驗程序,符合檢驗規定後,於商品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於國內市場陳列或銷售。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等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不符合規定者標檢局表示處置如下: (一)、「傳導干擾試驗」或「輻射干擾試驗」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及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分為2部分: (1)商品內部線路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事項,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並依同法第60條第2項及第6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及限期回收或改正,若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將依同法第63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同法第42條第5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2)商品檢附之電源供應器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不符,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申請核准。 (三)、「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消基會、經濟部標準局共同呼籲: 一、選購時應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標識圖例如附:或 )的商品及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商品。 二、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三、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四、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五、消費者如對平板電腦有任何疑慮,可洽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 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說明 1.品質檢測: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3438(95年完整版)「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包括EMI 方面之「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等2項,檢測項目說明如下: (1)「傳導干擾試驗」:主要為確認平板電腦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其經由電源線或訊號線傳導,是否會對週邊電子設備造成干 擾,使產生誤動作而造成危害。 電源端之傳導擾動限制值 頻率範圍 (MHz) 甲類限制值 dB(μV) 乙類限制值dB(μV) 準峰值 平均值 準峰值 平均值 0.15-0.5 79 66 66至56 56至46 0.5-5.0 73 60 56 46 5.0-30.0 73 60 60 50 (2)「輻射干擾試驗」:主要為確認平板電腦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其經由空氣中傳播(輻射),是否會對週邊電子設備造成干 擾,使產生誤動作而造成危害。 輻射擾動(1GHz以下)限制值 頻率範圍 (MHz) 甲類準峰限制值 dB(μV/m) 乙類準峰限制值 dB(μV/m) 30至230 40 30 230至1000 47 37 (3)「重要零組件比對」:為樣品之重要零組件及結構與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作比對,以避免消費者使用已變更而未經評估檢測之商品。 1. 標示查核,查核項目為: (1)中文標示:依據商品檢驗法查核 A.商品名稱、型號。 B.輸入電壓、電流。 (2)商品檢驗標識: 2. 或注意是否貼有「商品安全標章」,其為字軌「R」或「T」及指定代碼組成。 3. 本次檢驗件數共20件,檢測結果為: (1) 品質項目檢測部分: a.「傳導干擾試驗」部分:計4件不符合(項次2、3、4、5),其平板電腦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經由電源線或訊號線路徑傳導,而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 b.「輻射干擾試驗」部分:計3件不符合(項次1、4、5),其平板電腦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空氣輻射方式傳播,而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 c.「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計3件不符合(項次2、3、5),其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不相符。 (2) 標示查核結果: a.中文標示:計2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本體輸入電流為2.4A與原申請驗證之輸入電流為2.5A不一致(項次6)、未標示商品名稱(項次4)。 b.商品檢驗標識:計3件不符合(項次4、7、8),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於本體上。 項 次 廠牌/品名 型號 產地 生產廠商或進口商 (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商店名稱、地址 、電話) 價格 (單價) 標示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 SANSUI 山水 平板電腦 TPC101 中國 大陸 佶特國際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屯區江西 厝巷20-5號 04-27089606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桂林分公司) 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1號1~4樓02-23889887 4,4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透過空氣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限制值 ○「重要零組件比對」 2 人因 DREAM QUAD MD1032 中國 大陸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359巷4號3樓 02-22262366 家樂福台北大直分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三路218號2樓 02-85095577 4,07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傳導干擾試驗」 經電源線或訊號線路徑傳導,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限制值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電源供應器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時並無檢附該電源供應器及USB cable 3 KNC 無線 平板電腦 VX-970 中國 大陸 秉囿國際有限公司 新北市三重區五華 街21巷31號3樓 02-29876462 愛買大直店 臺北市中山區敬業 三路123號 0800-232588 3,68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經電源線或訊號線路徑傳導,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限制值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內部Layout、電源供應器及電池規格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不相符 4 ENSPERT Identity Tab ESP-E201K 韓國 東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192號7樓之1 02-55555666 東峰通訊器材行 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3段8號3樓之306室02-23925252 3,675 ●商品檢驗標識 本體無標示 ●中文標示 未標示商品名稱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經電源線或訊號線路徑傳導,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限制值 ●「輻射干擾試驗」 透過空氣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限制值 ○「重要零組件比對」 5 Selecline 7吋平板電腦 MID-1023 GB 中國 大陸 委託製造: 大潤發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新湖一路128巷36號2樓 02-27952888 進口商: 晶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市安平區華平路672巷8號4樓06-2931358 大潤發土城店 新北市土城區永安 街25號 02-22674750 1,4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傳導干擾試驗」 經電源線或訊號線路徑傳導,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限制值 ●「輻射干擾試驗」 透過空氣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限制值 ●「重要零組件比對」 電源供應器型號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不相符 6 Microsoft Surface 3 1645 中國 大陸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 公司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8樓 0800-008833 燦坤3C中和旗鑑 店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 路2段297號 02-22431996 16,888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樣品本體輸入電流為2.4A與原申請驗證之輸入電流為2.5A不一致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7 SAMSUNG Galaxy Tab A SM-P350 越南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陽光 街292號3樓 0800-329999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三越南京西路店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西路12號9樓 02-25675500 7,990 ●商品檢驗標識 本體無標示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8 Acer Iconia Tab 10 A1407 中國 大陸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 五路1段88號8樓 0800-258222 家樂福台北大直分公司 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三路218號2樓 02-85095577 7,990 ●商品檢驗標識 本體無標示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9 SONY Tablet PC Xperia Z4 Tablet (SGP712) 中國 大陸 瑞典商索尼行動通 訊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 臺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5樓02-25625511 新光三越台北信義新天地(A9)法雅客專櫃 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9號 02-23513290 17,90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0 Apple iPad Air 2 A1566 中國 大陸 美商蘋果亞洲(股)台灣分公司 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9樓 0800-095988 美麗華城市發展 (股)公司STUDIO A 臺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20號 02-85020873 15,90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1 Apple iPad mini 3 A1599 中國 大陸 美商蘋果亞洲(股)台灣分公司 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9樓 0800-095988 五鐵秋葉原公司APPLE 專櫃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 西路1段50號 02-23317722 12,90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2 NOKIA N1平板電腦 N1 中國 大陸 生產廠商: 富泰華工業(深圳)有限公司 銷售商: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2號7樓 07-2290600 順發3C量販八德店 臺北市中正區八德1段23號B1 02-23221818 8,199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3 SAMSUNG Galaxy Tab E SM-T560 越南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陽光街292號3樓0800-329999 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台北南昌營業處) 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1段107號1樓02-66062399 6,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4 Acer Iconia Tab 8 A1401 中國 大陸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88號8樓0800-258222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三越南京西路店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西路12號9樓 02-25675500 6,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5 ASUS NEXUS 7 K008 中國 大陸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 臺北市北投區立德 路15號4樓 02-28943447 燦坤3C流通市場站前店 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02-23711200 6,990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MI(電磁干擾) 總評: ○ ○「傳導干擾試驗」 ○「輻射干擾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 16 ASUS MeMO Pad 7 K007 中國 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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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美當道的年代,一條忠孝東路三至四段的1公里距離,即藏身有200多家醫美診所的「熱況」來看,消費市場的確非常龐大,但診所的護理人員是否受過相關的專業訓練呢?醫生是否全程在場、檢測客戶膚質提供良心的建議? 案例與實際訪查 消基會接獲陳小姐的陳情後,從購物網站購買2張「豔夏超強七效奇蹟術」醫美券(由店家「美XX」提供服務)。本會隨即預約,排程卻排至28日(22天後),對方回以「客戶過多」為由,所有療程皆須等待1個月左右。這凸顯了「美XX」店家並無控管在網路上販賣醫美券的票數,且在頁面右上角放置「倒數計時器」搞噱頭,然則已然超過該診所能負荷的人數。 待28日傍晚6點,本會秘密客依約前往,全程沒有看見醫師或護理師,僅有一銷售員帶領至大廳。大廳有為數不少同樣買券的消費者聽sales講解療程,還有兩位女性掛著黃色液體美白針點滴袋獨自坐在鐵椅上把玩手機。 楊姓女服務員講完療程後才聲明:「本次是『體驗』,所以您有特別想拔除粉刺的區塊嗎?」祕密客表示,右臉頰有內包式粉刺,或許先清理那兒。楊女隨即收走2張醫美券,要求秘密客在票券上書寫姓名並收走,說:「下回您可以再選擇做另一局部。」 在三人一房的空間,只有布簾做區隔,右手邊一男性正進行雷射除斑,左手邊女性則和祕密客做相同療程,全由一人包辦。整個療程50分鐘左右,並非其宣稱之80分鐘,明顯跟商品文宣有差距!而宣稱的「七彩激活粉餅光」祕密客並沒受醫師診斷皮膚狀況下,被照射「綠光」 15分鐘。 結束時,楊女幫忙預約下次療程,又是一個月後。接著她推銷「杏萄酸換膚」、「八倍水漩渦」共計20堂課程,祕密客表示非常有興趣,對方更設計長達5年的療程,能透過刷款分期、銀行分期繳款單2種方式,支付高達12萬元的「完整療程」!足以顯見,該診所先以「醫美券」為誘餌,吸引消費者上門,才告知是謂「體驗」的服務,再請其評斷受服務之分數,試圖推銷「5年課程」,對方及經理舌粲蓮花的慫恿下,祕密客自完成「體驗」8時許後,直至9點30分才離開美XX。 本案為醫美界之冰山一角,但銷售模式、提供服務的操作手法,以及消基會接獲消費者申訴內容觀察,醫美銷售已然成為一種模式,勾引著消費者入彀。 消基會從上述內容整理出9大問題 從查證的過程裡,本會發現對消費者不合理,甚至違背醫療行為之處,包括: 1.超賣醫美券,導致服務品質不良; 2.既然是「體驗」,在消費者可見之網站,理應清楚標明; 3.根據內文,同一小姐竟然能「單獨」行使「雷射去斑」,而祕密客在對方離開前,完全沒看見醫生在旁監督,果酸換膚亦然; 4.實際療程與廣告文宣差距大; 5.借「醫美特惠」之名,招睞顧客上門「體驗」後,推銷課程; 6.消費者在服務後才知曉此為「體驗」,購物網站竟以「七天猶豫期」乃從收到票券始計算; 7.想退款遭拒,消費者被迫只能在其網站換購商品,實不合理; 8.購物網站寄來之折量單(換貨單)是「平信」,卻要求消費者「掛號」擲回; 9.祕密客向美XX店家索取醫美券時,對方回應:「統一回收給購物網站了,如果想要討回,對象應該網站業者。」 就醫學面: 該商品訴求是「拔除粉刺」,即坊間的果酸換膚,而文宣中所謂「杏萄酸」,食品藥物管署化妝品科表示,「杏仁酸」是單方,「萄」字則為複方,是兩種功能的酸;但無論名詞如何更改,本質皆是「藥品用詞」。那麼藥妝店販賣之含有杏仁酸的面膜,是否應該受皮膚科醫師檢測後才能使用呢?食藥署回應,供一般消費者自行在家塗抹的酸,明文強調其酸鹼值(pH值)必須低於3.5高於3.2 。 至於診所「換膚」所用的「酸」則不在此規範,不同之處是醫美診所所使用的果酸類產品,非一般消費者可取得,既然是「拔除粉刺」即是「醫療行為」。 另,根據《醫療法》醫療廣告問題,「換膚」應屬醫療名詞,而衛福部針對現今廣告常以「煥」、「喚」替代「換」字規避法律責任,仍認定屬「『換』膚」行為;違反《醫療法》業務內容第3項:「凡能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消基會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醫師表示:「酸類換膚診療過程中需由醫師檢測膚質,護理師應於醫生監督下進行。」 因此,消基會指出,現今酸類換膚常見的三點問題是: 1.由誰執行的正當性; 2.酸類是否使用不當,導致患者皮膚受傷; 3.每個人膚質不同,最糟糕情況是「燒傷」。 就醫學面: 消基會衛生福利委員會委員表示,政府應該「明確立法」來斷絕「非本科醫師培養第二專長」的模糊空間,並規範「醫學美容」之倫理,而非任其遊走灰色地帶。 台灣皮膚科醫學會祕書長黃毓惠指出,照理果酸換膚應經醫師診斷膚質,療程為上酸、上中和液、保濕。她又點撥重點:目前無法可管,因此,只要醫生具有執業執照,無論專科為何,皆能掛名「醫美醫師」。 就消費面: 廣告與實際勘查不符,實為廣告不實,「詐欺」消費者實在可惡! 消基會站在消費者立場強調:「醫美券應以消費者實際接受服務次日起算,方為七天猶豫期。」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 針對檢送之104年9月3日衛部醫字第1041666282號公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的第二條修正草案,消基會認為醫美有其風險,最嚴重者可能死亡,焉能「補課」六小時就可「跨行」行醫,顯得草率!衛福部應該限縮且設定嚴格的規範,來遏止層出不窮的醫美糾紛。 2. 台北市衛生局應「一年一稽查」,甚至隨機抽查醫美診所。從這次案例得知,行文規定與實際實行已然脫軌,應加強抽檢,確保民眾的安全。 3. N.C.C.應該自主抽查網路廣告,運用公權力使不實、造假、明知違法之體驗券暫緩上架,避免讓「不特定人士」可見並下標。 對業者 1. 做為銷售平台者,應掌握所販賣商品的品質,而非一昧造成消費糾紛。以此次醫美券為例,傷荷包事小,傷「面子」大,怎能單以自己為「第三方」而擺脫該負的責任。 2. 第三方除了須嚴密控管商品,維護商譽外,在販售特殊商品如「醫美券」時,不得以消保法第19條做保護傘。因消費者在拿到券和實際受到服務相隔一個月,故「七天猶豫期」應從服務後次日算起,而非收券當下。 3. 以錢買券,既然服務有問題,尚未使用的票券建議應退還金錢,而非物品兌換。 4. 網路平台與醫美診所應該建立並提供完整商品予大眾選擇,不是誇大其實,掛羊頭賣狗肉,行「買療程」的「體驗」!不只有損品牌名聲,更讓耗時預約的消費者得到不平等的對待! 5. 醫美診所既然登記「西醫」,小至果酸換膚,都應該由醫師親自診療,量身打造酸鹼值適當的換膚服務。 對消費者 1. 對所欲進行的療程應做全面的認識。 2. 多方比價,確認該療程的基本價格,以防「優惠」實為「體驗」的狀況發生;再下標前致電商家,網頁所寫是否會一一執行。 3. 如未經過上述篩選,到了現場才發現是「體驗」,在「做與不做」間,消費者應該照護自我安全,斷然拒絕,而非屈服商家或懼怕心理,要勇敢說不! 4. 如遇到本案例之第三方和診所互踢皮球,消費者可以循申訴管道,如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消基會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解決iPhone 6S處理器爭議 五大電信業者責無旁貸
針對蘋果新機iPhone 6s、6splus發生同一機型,處理器(CPU)卻有不同效能落差的處理器爭議,三星版本較台積電版本少了近2個小時續航力,消基會呼籲國內五大電信業者應本著企業責任與良心,代表廣大消費者向美國蘋果公司談判,爭取無條件退、換機的消費權益。 針對iPhone 6S效能版本不同的爭議,美國蘋果官網對外解釋,兩款(三星和台積電)處理器在電池續航方面的差異僅有2%至3%,然而,科技界卻是有著不同的聲音及測試結果,因此,為了消弭爭議,消基會呼籲國內電信業者應當主動針對該款手機進行效能測試調查,並公布結果,一旦報告並非如美國蘋果公司公布的數據,產生造假的重大瑕疵,應當就此向美國蘋果談判,爭取退換貨的機會,維護消費者權益。 事實上,據媒體昨(10/13)日報導,香港的蘋果商店同意民眾在購機後14天內可隨時退款,但須支付15%的退貨費用,若已經拆封,還要再額外收取25%的拆封費用。 消基會於昨天下午03:00(10/13)去電詢問台灣蘋果客服人員表示,凡經台灣電信公司系統下購買的iPhone 6S,並不具換機資格,除非消費者直接在蘋果官網訂購手機,在收到新機14天內,可享「無條件退款退貨」。換言之,果粉收到新機拆封檢查,發現為三星版的iPhone 6S時仍可以退貨退款;再購買後,發現仍是三星版,也還是可以無條件退貨,並無限制個人退貨次數。 台灣果粉沒有換機資格的主要因素是:iPhone的「非地域保固」政策,讓台灣消費者始終得面臨打折式的「不全面服務」,因此,我們強烈要求臺灣電信業者應該主動負起義務,為消費者爭取一致性的權益。 消基會建議 在現今銷售商品標明零組件制度尚未建立前,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業者應讓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利,當消費者購買iPhone6S 指明CPU版本時,業者必須說明商品是否符合消費者意願,讓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 消基會呼籲,國內五大電信業者作為iPhone手機銷售的中介角色,也應本著服務消費者的企業責任,代表台灣廣大消費群向蘋果公司表達抗議,爭取換機或退貨方案;而美國蘋果手機本應公開商品資訊(如CPU的製造廠商),供消費者比較選擇;至於面對已經造成的重大消費爭議,美國蘋果應基於平等、公平原則,一視同仁地主動解決,爭取消費最大信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 ☆☆☆ 引用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7-1 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塑化劑搜捕現形記──您噴的是香水or毒水?
摘要 1.採樣:2015年7月及8月間,於雙北市地區、台中市、高雄市及屏東市共計購得50件樣品,其中指甲油25件,香水25件。 2.價格調查:指甲油每毫升(mL)單價介於1.7~63.1元之間,香水介於2.9~77元之間。 3.標示調查:50件樣品中,有4件不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4.鄰苯二甲酸酯類:50件樣品中,有3件香水樣品檢出DEHP,其中1件超過100 ppm。有8件香水樣品檢出DEP超過100 ppm。 5.其他化學品:50件樣品中,有25件香水樣品檢出12種過敏原化學品;有22件香水樣品檢出4種人工麝香;有24件香水樣品檢出6種荷爾蒙干擾物。 前言 愛美是人的天性,身體上除了臉部的彩粧,另外可以增添繽紛色彩的地方就是指甲了,除了有形的色彩外,香水提供了另一種無形的粧容,這兩項商品受到許多消費者的愛用。走在大街小巷不難發現,隨手可得的彩粧用品品牌眾多,其中指甲油及香水的商品更是琳瑯滿目,小小一瓶色彩鮮豔或香氣怡人,且使用非常簡單,是許多女性消費者無法抗拒的商品。 指甲油及香水隨著人類科技發達,原料從天然植物萃取,慢慢演變至加入化學合成物質,不僅多樣化了色彩及香味,而且更加穩定色澤及氣味。值得消費者注意的是,其中部分化學物質,若接觸皮膚可能產生過敏或使用時可能吸入危害物質。指甲油的主要原料包括:成膜劑、樹脂、塑化劑、著色劑和溶劑,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為指甲油及香水製程上可能添加的物質,塑化劑添加在指甲油上,可使成膜效果較佳;香水為有香味的液體,由香精油、定香劑與酒精液體組成,能散發濃郁、持久、悅人的香氣。香精油包括植物香、動物香和化學香,定香劑可能為鄰苯二甲酸酯類,用以維持香氣散發的順暢度。 我國於2002年修正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定義化粧品為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於2005年起陸續公告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限制使用在化粧品上,塑化劑雖然提供香水及指甲油等化粧品有更佳的功能,然而對人體及環境的危害卻不可忽視。 歐盟的化粧品和非食品產品科學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smetic Products and Non-Food Products)為保護消費者,於2004年公告過敏原規定,列出26種過敏原(指能誘導某些人處於過敏狀態,刺激身體,產生反應且引起過敏症狀的物質),若其濃度超過10 ppm,則須標示。2010年美國環境工作組(Environmental Working Group)推動安全化粧品運動(The Campaign for Safe Cosmetics),發布香料中祕密化學品的健康風險(The Health Risks of Secret Chemicals in Fragrance)調查17種香水樣品的報告,發現每種樣品平均含有29種化學品組成(標示和檢測),10種會引起過敏的化學敏化劑,4種荷爾蒙干擾物(總共12種)。 有鑑於此,消基會針對市售指甲油產品中塑化劑,以及香水產品中塑化劑、過敏原化學品、人工麝香、荷爾蒙干擾物種類及含量,進行調查與測試,提供消費者作為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2015年7月及8月間,於雙北市地區、台中市、高雄市及屏東市之大賣場、藥粧店、生活用品店、香水批發專門店、百貨公司專櫃等通路,購買指甲油25件、香水25件,共計購得50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詳見表2) ㄧ、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指甲油樣品售價介於25~820元之間,容量則介於6.8~15毫升不等,換算每毫升價格介於1.7~63.1元之間。其中價格最低者為1號「Nicole by OPI(NI 441)」,每毫升1.7元;最高者為21號「香奈兒指甲油(717 COQUELICOT)」,每毫升為63.1元。 香水樣品售價介於179~3850元之間,容量介於30~100毫升不等,換算每毫升價格介於2.9~77元之間,其中價格最低者為26號「GATSBY 活力男香(熱情花火)」,每毫升2.9元;最高者為40號「香奈兒香水(N゜5)」,每毫升為77元。 二、標示調查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公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說明書)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以中文明顯標示或加刊產品名稱、製造廠(或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含藥化粧品須加註許可證字號,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但其中「品名」、「用途」、「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等項在其外盒包裝(或容器)上,至少應以中文刊載。 本次50件樣品中,有4件指甲油不符合規範,其中為22號「Crayon manicure(CMK1019) 」及24號「MILD’S water-based nail lacquer」在容器上並未附有任何中文刊載的「品名」、「用途」、「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及「進口商名稱、地址」;23號「INCD水性可剝式指甲油(橘色)」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25號「指甲油(優雅玫紅&玫瑰金蔥)」則未標示容量。 對於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的商品,可依同條例第28條,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緩,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三、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 鄰苯二甲酸酯類可使塑料更加靈活運用在各式各樣的產品,然近年研究發現,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因類似女性荷爾蒙,長期大量暴露,恐造成罹患乳癌、子宮內膜癌等女性荷爾蒙相關癌症的風險增加;對於男性來說,亦恐抑制生殖能力,所以許多國家對其用途漸漸都以法令加以限制 。 由於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亦經常作為香水等含香味產品的「定香劑」或用於提升指甲油的成膜品質,但因會干擾人體內分泌,導致胎兒雌性化,因此近年我國法令要求化粧品中禁用多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公告訂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規定,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butyl phthalate,DBP)、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enzylbutyl phthalate,B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phthalate,DEH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n-octylphthalate,DNOP)等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不得添加於化粧品中;如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之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 ppm(1 ppm為百萬分之一)。 本次測試50件樣品中,25件香水樣品中內有3件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DEHP,其中41號「THE FACE SHOP靈魂記憶香水-甜蜜倩語(#10420009)」及49號「3464祕密情人香水100 mL(金)」,含量在20至30 ppm之間;50號「ANNA SUI Dolly 洋娃娃淡香水」檢出含量大於100 ppm,其餘樣品則未檢出。有8件香水樣品檢出DE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phthalate)含量超過100 ppm。DEHP為第1類(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濃縮、轉化,致汙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2類 (慢毒性(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其他慢性病)毒化物);DEP為第1類毒化物。 對於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的商品,可依同條例第2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四、其他化學品 50件樣品中,有25件香水樣品檢出12種過敏原化學品(苯甲醇、橙花醛、丁香酚、羥基香草醛、柳酸芐酯、香豆素、香葉醇、玲蘭醛、沈香醇、苯甲酸芐酯、檸檬油精、紫羅蘭酮);有22件香水樣品檢出4種人工麝香(環十五內酯、佳樂麝香、麝香内酯、麝香T),佳樂麝香為多環麝香類,其餘皆為巨環麝香類,毒性低於硝基麝香類;有24件香水樣品檢出6種環境荷爾蒙干擾物(玲蘭醛、苯甲酸芐酯、柳酸芐酯、佳樂麝香、DEHP、DEP)。 總結 檢視本次50件指甲油及香水樣品標示結果,有4件指甲油標示與法規不符合,不合格比率約8%,業者應立即改善標示,消費者在選購產品時,也要注意商品標示是否完整。今年5月間消保處抽驗夜市販賣的指甲油,標示不合格率約4.5%,主管機關應定期加強查緝及宣導。本次標示不合格的商品,有2件購自網路的商店街,網購已經成為趨勢,本會也經常收到消費者網購申訴的案件,由於無法看到實體,消費者要特別注意。 另外,本次指甲油及香水價差均高達20倍以上,原因可能是因為品牌價值,然而品質的安全優劣才是值得消費者重視的,建議消費者在挑選此類產品時,除了考慮品牌及價格外,應該詳閱標示瞭解內容物是否安全再行購買。 2011年在國內爆發的塑化劑食安事件是消費者心中的痛,塑化劑在產品製造上用途極廣,因此幾乎無所不在。本次測試國內常檢測之7項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結果,有3件香水檢出DEHP,其中1件超過100 ppm 不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25件指甲油則未檢出。依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中規定,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不得添加於化粧品中,其最終製品的總殘留量,亦不得超過100 ppm ,本次測試樣品中編號41號「THE FACE SHOP靈魂記憶香水-甜蜜倩語(#10420009)」及49號「3464祕密情人香水100 mL(金)」檢出DEHP含量在20~30 ppm之間,雖然在100 ppm以下,但建議業者應該追蹤原因,避免製造販售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的產品。 另1件50號「ANNA SUI Dolly 洋娃娃淡香水」檢出DEHP含量大於100 ppm,為不符合規定,應該立即停止販賣回收,相關單位應加強查緝。另有8件香水樣品檢出DE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phthalate)含量超過100 ppm。建議將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中的所有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納入「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由於國內多項研究顯示台灣已經過度「塑化」,舉凡室內灰塵、生活用品等均檢出過量塑化劑,甚至危害過食品,因此建議消費者注意,即使殘留量符合規定,也應該避免使用以減少風險。 指甲油及香水幾乎是許多愛美女性的第二件衣裳,部分消費者更有長期愛用同一種品牌或同一種商品的習慣,然而提醒消費者的是,指甲油及香水成分中除了可能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以外,還含有其他化學品,如25件香水樣品檢出12種過敏原化學品;22件香水樣品檢出4種人工麝香;24件香水樣品檢出6種荷爾蒙干擾物。 建議適時修訂和監測「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並訂定含過敏原化學品化粧品標示規定。消費者應衡量自身健康狀況是否適合,再斟酌購買使用,而消費者對於習慣長期使用的產品成分應有相當程度的瞭解,對於其品質上的改變並應保持高度的警惕,以及時發現產品可能發生的問題,並確保使用上安全無虞,避免在不知不覺中傷害身體健康。 【建議消費者在使用指甲油及香水產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懷孕婦女及兒童應避免使用指甲油及香水。 2.應確實參考商品正確使用方法:錯誤的使用方式可能造成健康危機,特別是指甲油幾乎都含有溶劑,對過敏體質的人,可能造成接觸性皮膚炎,消費者使用產品前應詳閱產品使用說明。 3.選購標示完整的產品:標示確實的商品讓消費者可以第一時間認識商品,確保消費者的適用性及對產品內容物的瞭解。 4.避免購買來路不明的產品,若使用後發生問題可能求救無門。 (謝誌:本次測試經費部分由行政院消保處贊助;本次鄰苯二甲酸酯類(DEP除外)檢測由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提供;DEP及其他化學品檢測由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綠色化學質譜分析實驗室提供;感謝消基會中區分會志工何功奇、李富美、吳幸蓉、周雪瑩、周妍榛、陳侒、孫玉鈴、縱珍珍及南區分會志工們熱心協助本次樣品採集(其排列順序,係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實際購買價格 - 標示調查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 消基會 鄰苯二甲酸酯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9.03.03發布之參考化粧品中鄰苯二甲酸酯之鑑別及含量測試 不得添加。最終製品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 ppm。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DEP及其他化學品 將適量甲醇加入樣品分液中,充分搖晃震盪,加入內標;使用氣相層析質譜儀測定,以全質譜掃描方式,比對質譜資料庫以定性,比對內標強度以半定量。 -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綠色化學質譜分析實驗室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說明 一、排序原則:1.本表格分為2大類:指甲油及香水。2.表格內容排序原則:(1)單價較低者;(2)標示符合者;(3)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符合規定者。二、「容量」一欄中,「-」表示該樣品未標示容量。三、「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相關規定;「」表示為標示不符合規定,其中「1」表示無中文標示 ,「2」表示無標示出廠日期,「3」表示未標示容量 。四、「鄰苯二甲酸酯類」一欄中,「○」表示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表示不符合規定;其中「○1」表示檢出DEHP含量在20~30 ppm之間,「1」表示檢出DEHP含量大於100 ppm。五、DEP一欄中,「○」表示符合,「▲」 表示DEP含量大於100 ppm,「-」表示未進行該項測試。六、過敏原化學品、人工麝香、荷爾蒙干擾物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有檢出,數目字表示含量大於10 ppm之化學品的數量,「-」表示未進行該項測試。 表2、指甲油及香水調查與測試結果 排序原則:1.本表格分為2大類:指甲油及香水。 2.表格內容排序原則:(1)單價較低者;(2)標示符合者;(3)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符合規定者。 編號 品名(色號/型號/貨號/批號) 售價(元) 容量(mL) (註1) 單價(元) 製造商/進口商 出廠日期(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有效日期)/ 標示(註2) 產地 鄰苯二甲酸酯類 (ppm)(註3) DEP (註4) 過敏原化學品(註5) 人工麝香(註5) 荷爾蒙干擾物(註5 購買地點 指甲油 1 Nicole by OPI(NI 441) 25 15 1.7 台灣星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2013.12(3年) ○ 美國 ○ - - - - 屈臣氏(潭子店)-台中市潭子區勝利路213、215號(1-3F) 2 指甲油Emnono color(55) 100/3瓶 15 2.2 益笙欣實業有限公司 2014.06(5年) ○ 台灣 ○ - - - - 台中市北區新北里三民路三段94巷7號 3 凝膠護甲油(213) 39 12 3.3 得意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11(5年) ○ 台灣 ○ - - - - DAISO(屏東環球店)-屏東市興樂里9鄰仁愛路90號 4 WINMAX愛之天使指甲油(-) 39 9 4.3 得意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5年) ○ 台灣 ○ - - - - DAISO(屏東環球店)-屏東市興樂里9鄰仁愛路90號 5 奇麗指甲油(-) 39 15 2.6 奇麗實業社 2015.04.01 ○ 台灣 ○ - - - - 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149巷45號 6 百佳麗亮彩指甲油(EN18) 60 15 4.0 百佳麗企業有限公司 2014.10(5年) ○ - ○ - - - - 黛德美飾品百貨公司-台北市重慶北路一段1-1號1樓 7 HENNA指甲油(64) 69 12 5.8 益笙欣實業有限公司 2015.03.05(3年) ○ 台灣 ○ - - - - 美華泰流行生活館(公益店)-台中市公益路126號 8 KONAD朵亮彩指甲油(閃亮翡翠色832601) 79 10 7.9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8.01.13(保) ○ 韓國 ○ - - - - 大潤發(忠明店)-台中市北區忠明路499號 9 MEKO繽紛華爾滋指甲油(13淘氣甜心) 99 10 9.9 振曜興業有限公司 2014.07.17(5年) ○ 台灣 ○ - - - -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10 朵艾莉專業指甲油(月光電影039) 99 10 9.9 大鼻子有限公司 2014.08.30(3年) ○ 台灣 ○ - - - -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11 莎莉韓森專業保養指甲油(340) 99 11.8 8.4 台灣星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2014.09(3年) ○ 美國 ○ - - - -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12 類光療甲油(PINK PASSION) 140 10 14.0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2015.03(3年) ○ 法國 ○ - - - - SaSa莎莎-屏東市興樂里9鄰仁愛路90號 13 CYBER COLORS專業快乾護甲油(CYBQD02) 143.5 10 14.4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2017.08(保) ○ 法國 ○ - - - - SaSa莎莎-屏東市興樂里9鄰仁愛路90號 14 UNT指甲彩(RU020) 159 15 10.6 亞琦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12.22(保) ○ 台灣 ○ - - - - 屈臣氏(精武門市)-台中市東區精武東路105號 15 妙巴黎 讚不絕口指甲油(巴黎亮妞系列#6可愛藍) 166 10 16.6 香港商台灣利豐亞洲經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013.03(5年) ○ 法國 ○ - - - - 寶雅(美村南店)-台中市南區美村南路70號 16 COLOR CLUB 指甲油(LS03) 166 15 11.1 禮蘭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03(3年) ○ 美國 ○ - - - - 康是美(新美村門市)-台中市西區美村路一段651、653號 17 莎莉韓森奇蹟光療指甲油(290 Grey Matters) 210 14.7 14.3 台灣星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2014.05(3年) ○ 美國 ○ - - - - 屈臣氏(潭子店)-台中市潭子區勝利路213、215號(1-3F) 18 CHIC CHOC玩色指甲油(OR10) 351 10 35.1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9.06 ○ 日本 ○ - - - - 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台中市復興路四段186號/SOGO-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459號 19 THE BODY SHOP馬卡龍-指甲油(510) 270 6.8 39.7 THE BODY SHOP 2014.06.01(3年) ○ 英國 ○ - - - - 太平洋百貨-屏東市中正路72號 20 LUNASOL晶巧指甲油N(EX35) 468 10 46.8 佳麗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12(保) ○ 日本 ○ - - - - 太平洋百貨-屏東市中正路72號 21 香奈兒指甲油(717 COQUELICOT) 820 13 63.1 英屬開曼群島商香奈兒精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017.12(保) ○ 法國 ○ - - - - 新光三越(高雄左營店)-高雄市左營區高鐵路123號 22 Crayon manicure (CMK1019) 39 10 3.9 - - ●1 台灣 ○ - - - - 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149巷45號 23 INCD水性可剝式指甲油(橘色) 129 15 8.6 御宣棠有限公司 - ●2 台灣 ○ - - - - PChome 商店街 24 MILD’S water-based nail lacquer(-) 160 10 16.0 - - ●1 - ○ - - - - Yahoo超級商城 25 指甲油(優雅玫紅&玫瑰金蔥) 39 - - 美葛儂妮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11(3年) ●3 台灣 ○ - - - - DAISO-屏東市興樂里9鄰仁愛路90號 香水 26 GATSBY 活力男香(熱情花火) 290 100 2.9 寇仕麗股份有限公司 2014.04.11(3年) ○ 印尼 ○ ○ △4 △1 △3 大潤發(忠明店)-台中市北區忠明路499號 27 紫色娃娃(L-78A) 249 50 5.0 總豪精品企業社 2014.04.18(5年) ○ 中國 ○ ○ △4 △3 △2 寶雅(美村南店)-台中市南區美村南路70號 28 Slim Baby(Rose/6384 玫瑰) 179 30 6.0 俊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5.06.04(5年) ○ 台灣 ○ ○ △3 △1 △1 美華泰流行生活館(公益店)-台中市公益路126號 29 韓國羅拉公主秘密-玫瑰花香水 179 30 6.0 水彩企業有限公司 2014.12.15(3年) ○ 韓國 ○ ○ △5 △2 △3 寶雅(台中學士店)-台中市北區學士路175號1樓 30 雅芳簡愛女香(06678) 349 50 7.0 台灣雅芳股份有限公司 2016.03.20 ○ 菲律賓 ○ ○ △4 △1 △1 寶雅(台中精武東店)-台中市東區精武東路97號 31 Elizabeth Arden綠茶櫻花香水 390 50 7.8 荷蘭商伊麗莎白雅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013.01(5年) ○ 美國 ○ ○ △3 △1 △2 佳麗美百貨批發-台北市華陰街207號 32 Playboy男用淡香水(紐約雅痞) 450 50 9.0 台灣星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2013.08.13(5年) ○ 西班牙 ○ ○ △1 △2 △1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33 雅芳輕舞精靈香水(08551) 299 30 10.0 台灣雅芳股份有限公司 2018.01.16 ○ 菲律賓 ○ ○ △3 △2 △2 寶雅(台中學士店)-台中市北區學士路175號 34 Elizabeth Arden綠茶噴式香水 1800 100 18.0 荷蘭商伊麗莎白雅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019.08 ○ 美國 ○ ○ △4 △1 △1 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店)-高雄市前鎮區三多路213號 35 白麝香絲柔淡雅香水(38L92M) 828 30 27.6 美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4.09.01(5年) ○ 英國 ○ ○ △1 △3 △2 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店)-高雄市前鎮區三多路213號 36 威尼斯戀曲淡香水 990 30 33.0 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02.17 ○ 韓國 ○ ○ △3 △1 ○ SKINFOOD(板橋中山店)-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7號 37 雅詩蘭黛 歡沁香水2015粉紅花漾限量版 2300 50 46.0 美商雅詩蘭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014.12.01 ○ 美國 ○ ○ △5 △2 △3 大統百貨(和平分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218號 38 璀璨噴霧式香水(38L900) 2450 50 49.0 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 2017.09 ○ 法國 ○ ○ △3 △2 △1 新光三越-高雄市前鎮區三多路213號 39 迪奧Miss Dior Cherie-花漾迪奧淡香水 3000 50 60.0 香港商法華香水化妝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017.09 4W ○ 法國 ○ ○ △3 △3 △1 新光三越-高雄市前鎮區三多路213號 40 香奈兒香水(N゜5) 3850 50 77.0 英屬開曼群島商香奈兒精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017.07 ○ 法國 ○ ○ △7 ○ △1 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店)-高雄市前鎮區三多路213號 41 THE FACE SHOP靈魂記憶香水-甜蜜倩語(#10420009) 1450 80 18.1 台灣樂金生活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17.12(3年) ○ 韓國 ○1 ○ △3 △1 △1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62號1樓 42 Slim Baby(Jasmine/1457 茉莉) 179 30 6.0 俊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5.06.04(5年) ○ 台灣 ○ ▲ △10 △2 △5 寶雅(台中精武東店)-台中市東區精武東路97號 43 愛迪達男用淡香水(典藏魅力) 349 50 7.0 台灣星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2014.11.01(5年) ○ 西班牙 ○ ▲ △3 △1 △3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44 香氛概念 邁向希望淡香水 493 50 9.9 法緹絲國際有限公司 2018.05.31 ○ 美國 ○ ▲ △3 △2 △2 大魯閣新時代-台中市復興路四段186號 45 LANVIN光韻女性淡香精(JLB30602) 880 50 17.6 法意企業有限公司 2014.07.23(5年) ○ 法國 ○ ▲ △1 △1 △2 SaSa莎莎-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0號 46 L’ERBOLARIO忍冬香水 990 50 19.8 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2.09(5年) ○ 義大利 ○ ▲ △3 ○ △1 大統百貨(和平分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218號 47 Bambu-友誼娃娃男性淡香水(熊貓限量版) 999 50 20.0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013.10(5年) ○ 法國 ○ ▲ △2 ○ △1 台中市文心路一段521號2樓 48 L’ERBOLARIO玫瑰三重奏香水(TH1357) 1188 50 23.8 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3.02(5年) ○ 義大利 ○ ▲ △1 △3 △3 大統百貨(和平分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218號 49 3464祕密情人香水100 mL(金) 499 100 5.0 登基有限公司 2015.01.05(5年) ○ 中國 ○1 ▲ △3 △1 △3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50 ANNA SUI Dolly 洋娃娃淡香水 600 30 20 昱凰企業有限公司 2014.03 ○ 美國 ●1 ○ △3 △2 △1 彩新百貨行-台北市重慶北路一段21號 註: 1.「容量」一欄中,「-」表示該樣品未標示容量。 2.「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相關規定;「」表示為標示不符合規定,其中「1」表示無中文標示 ,「2」表示無標示出廠日期,「3」表示未標示容量 。 3.「鄰苯二甲酸酯類」一欄中,「○」表示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表示不符合規定;其中「○1」表示檢出DEHP含量在20~30 ppm之間,「1」表示檢出DEHP含量大於100 ppm。 DEP一欄中,「○」表示符合,「▲」表示DEP含量大於100 ppm,「-」表示未進行該項測試。 過敏原化學品、人工麝香、荷爾蒙干擾物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有檢出,數目字表示含量大於10 ppm之化學品的數量,「-」表示未進行該項測試。通訊交易解除權 「不合理」例外情事
消費者保護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依據上述修正條文,於近期擬具「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該草案第二條新增六大類不適用七天猶豫期的商品與服務,其條文規定如下: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應用程式或一經提供即為 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且消費者知 悉將因此喪失解除權。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解約權排除 政府說法Vs.消基會說法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王先生在網路商場看到號稱「鮮紅欲滴」、「香甜可口」的「頂級」蘋果禮盒,完成訂購並繳費後,終於收到期待已久的蘋果禮盒,卻發現跟預想中差很大,因而想退貨並退款卻被拒絕,業者這樣合理嗎? 1、行政院舉例商品:現做餐盒、蔬果、蛋糕、鮮奶等。 2、消基會意見: 條文定義模糊而不夠明確,「易於腐敗」與「保存期限較短」等文字過於空泛,業者與消費者對商品分類的認知易產生差異,消費紛爭將層出不窮。 市售商品種類繁多,行政院不可能逐件規定哪些屬此類商品,若發生消費問題,於實務個案認定時易生爭議,顯然此項規定無益於保護消費者權益。 不同的保存方式、配送調度等,都會影響商品的保存期限,且若有不肖業者故意將商品的食用或使用期限標示縮短(例如少於三日),將因該商品之保存期限或賞味期限已過,使消費者無法行使解除權。 總結而言,此法規若草率通過,則可能會讓業者更加怠惰,疏於維持、管理商品及服務的品質,將買賣風險轉嫁給消費者負擔,使消費者失去對通訊交易的信心,進而造成買賣雙方的雙輸局面。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某網路商場業者推出一款可由顧客挑選顏色與花紋的高跟鞋,李小姐因此訂購了咖啡色鱷皮紋的款式,但在收到實品後,覺得該款鞋子的顏色看起來跟照片上有色差,且鱷皮紋不夠自然,因而想退貨並退款,業者卻回覆該鞋款是由顧客自己搭配選擇,屬於「客製化」而不可退貨退款,業者這樣合理嗎?。 1、行政院舉例商品: 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 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 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 消費者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現有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 2、消基會意見: 與消費者個別諮商後,所提供之特別訂製商品或服務,才可稱為「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商品的生產模式、主要設計均已有重大改變,截然有別於一般量產商品,否則應不得稱之為「客製化」,例如在業者提供的有限顏色與花紋中選擇搭配的鞋款,不應算「客製化」。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張先生在網路書局訂購了一年十二期的汽車雜誌,收到第一期的雜誌後,卻覺得雜誌內容並不符合自己的預想與需求,因此向業者要求退訂後續的十一期雜誌卻被拒絕,業者這樣合理嗎? 1、消基會意見: 如果消費者是長期訂購該報紙、期刊或雜誌,因其屬繼續性給付服務,則消費者於第一次收到商品後,認為不符需求,應有權於下期報紙、期刊或雜誌寄發或送達前,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四、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林小姐在網路商店購買一片關於北極圈生態的紀錄片,收到實品後立刻觀賞,卻覺得內容未如預想中的豐富有趣,因此想退貨並退款卻被拒絕,業者這樣合理嗎? 1、消基會意見: 為符合通訊交易所欲保護消費者檢視商品權利之立法意旨,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本應提供適當時間內的試看、試聽、試用等方式,使消費者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 而即使是經消費者使用、觀看過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也不會減損其授權價值,何況僅僅是商品包裝被打開過?若業者擔心該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會因啟封過而有被複製的可能性,則應由業者使用防止複製的技術保護,而非全面要求消費者不可啟封。 故此規定「啟封」後就不可行使通訊交易解除權,實為不合理!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應用程式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且消費者知悉將因此喪失解除權: 陳先生在網路書局付費下載了一套武俠小說電子書,卻發現內容空泛無新意,讀來索然無味,根本不想繼續看完整套小說,向業者表示要退款卻被拒絕,業者這樣合理嗎? 1、行政院舉例商品:電子書、線上掃毒、線上金融匯款等。 2、消基會意見: 目前爭議最大的下載App使用問題即屬此類,但其更適當的解決方案,應是在交易平台上,清晰告知消費者相關資訊,確保消費者瞭解且明示同意,並提供一段時間的試用;或者由App提供者在技術上作改善,例如對App連線使用鎖碼、加密、加入時間鎖功能、限制更新功能等,來控制這種消費糾紛擴大,而非對業者大開後門,直接將之列入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 實際上,現行很多軟體已可提供「試用」、「試玩」等服務,不損消費者「檢視」權益,亦不傷其商機,例如Google play即規定,在Google Play購買應用程式後,只要在2小時內退購,即可獲得全額退款。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莊小姐在網路衣飾店,購買一件號稱輕薄柔軟、無束縛感的女性內衣,收到實品後馬上試穿,覺得材質粗糙且無彈性,穿起來很不舒服,想退貨並退款卻被業者拒絕,業者這樣合理嗎? 1、行政院舉例商品: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 2、消基會意見: 此類商品應使用更明確的文義表示,並應僅限於有沾染體液、傳染疾病之虞的範圍內,而非全部列入例外情事,否則恐影響消費者現有權益。 以一般消費者至實體店面購買女性內衣的習慣而言,許多人會先試穿商品,親身感受該商品是否穿著舒適、材質良好、符合自己身形,才決定是否購買。且在大多數的實體店面中,經消費者試穿過、沒有購買的商品,仍可被出售給下一位消費者,因此對業者而言,也未有損及利益之處。 相較之下,無法讓消費者實品檢視的通訊交易,竟要將此類商品列入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實在難稱「合理」! 消基會呼籲 所謂「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參照)。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立法目的,早已指出在通訊訪問買賣時,買賣雙方往往存在嚴重的資訊不對等,所以才賦予消費者得在7日之猶豫期間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以即時救濟,並藉此督促賣方在商品和服務說明上更加用心詳細及符合事實,減少因無法具體檢視商品和服務內容而發生消費爭議的情形。 然而,現今新修正之消保法第19條,竟增加「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等規定,不僅大舉限縮產業規模破兆元的通訊交易,讓消費者對該產業產生「不信賴感」,影響產業發展重大,也未考量消費權益之平衡。 另外,雖然消保法修訂第18條,要求企業經營者必須以書面告知消費者,依19條之2公告之排除行使解除權之商品或服務,但並未規定若企業經營者違反該書面告知義務服務時,其法律效果如何?僅規定未告知19條解除權行使期限及方式,消費者七日期間延至企業經營者告知時開始計算七日或仍得行使解除權。 如此漏洞百出的修法,不如乾脆不修! 消基會在此針對「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重申幾點呼籲: 1、修法應以對消費權益影響的最小變動,做為追求目標。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大原則不能退讓,縱使萬不得已要開例外,也必須基於具體事實嚴格審查才能成立。 2、修法目的應在於兼顧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減少爭議,不應反而衍生更多消費糾紛。 3、法規應落實明確性原則,避免消費者與行政機關無所適從。 4、相關政府單位,在研擬擴大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範圍時,應有消費者保護團體表達意見及參與研討。 5、期待政府與企業經營者應從「事前資訊的完整提供」、「消費者享有充分合理的商品檢視規範」、「妥善的公權力監督」、「有效率的事後糾紛處理機制」等層面著手,共同建立業者、消費者雙贏的消保政策。 最後,消基會提醒消費者,雖然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特殊性質之商品或服務不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但消費者仍可依民法與其他相關法規來主張權利,例如依民法第354條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規定,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 民法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政府花公帑背書福斯假軟體 車主無辜 更賠上民眾健康!
福斯排氣造假案,環保署今天要求召修1萬7744輛。事涉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傍晚獲知後立即召開會議研討,稍晚將說明國內消費者權益依法可求償方式。 因應美國發現福斯汽車排氣造假案,環保署要求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召回受影響車輛改正。環保署說,福斯已於2日發函提供國內受影響車款及車輛數,初步確認受影響車輛數1萬7744輛,包含Audi、Volkswagen、Volkswagen CV及SKODA等。除了改正,環保署還要福斯公司比照國外作法補償國內車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保官王德明日前表示,環保署檢驗出爐,一旦確認造假,將與業者就美國作法及國內法規,討論消費者求償方式。消保處傍晚獲知檢驗結果後,已召開臨時會議研議法規中,稍晚將對外說明。 《中央社》104年10月5日 楊淑閔報導 ☆☆☆ ☆☆☆ ☆☆☆ 本會於10月5日下午5點7分致電環保署詢問「福斯軟體造假案」進度,負責專員回應:「9月23日突襲檢查福斯,查獲問題車;30日福斯公司列有問題車款清單給本署。而本署目前檢查三款問題車,其一Volkswagen GOLF1.6TDI並無問題,剩餘兩款則會在10月中有結論。」當日晚間6點,環保署即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罕見地發布新聞稿,要求福斯汽車必須無條件召回有問題的1.7萬輛問題車,且車主可依照國外作法補償台灣消費者。 而針對5日6點所發佈的環保署聲明稿,福斯汽車台灣分公司客服經理王進萱表示,「一切配合政府機關的決策,本公司對如此『突然』的舉動不解」,足以顯示9月30日環保署、消保處、福斯汽車台灣分公司之記者會只是「形式」而非實質解決問題。消保處本宣稱「檢驗出爐後研議」的決定,卻在環保署突然的公布舉措--〈福斯汽車案環保署積極作為〉新聞稿後,急於與環保署切割。 尤其,環保署於該文提及之召回、補償等字眼前加註「要求」,本會致電詢問福斯公司和環保署,赫然發現台灣並無法法規「可強制規定業者召回」,因此,環保署僅能靜待歐盟向德國提出的〈改善計畫書〉通過,方能比照辦理。身為第一線保護消費者權利的要角,公家機關意見不同步,竟演變成茶壺內的風暴,至於案件本身的解決之道,至今看不見該等單位有所作為。 行政院環保署政策大轉彎,凸顯了行政單位的怠惰與國際脫軌。自9月18日福斯集團柴油車加裝特殊軟體在廢氣檢驗時作弊一案,被美國政府勒令召回近50萬輛車(10/07日證實召回數量為1100萬輛),並面臨巨額罰鍰,各國為捍衛車主與民眾權益,發表嚴厲譴責,相較台灣政府的作為顯然過於被動,亦間接發現國際間對柴油車的排放廢氣標準不一,是本事件的最重大漏洞。 根據英國能源與氣候變遷部公布:「柴油車對人類健康的傷害,可能比汽油車還要嚴重;與柴油廢氣相關的空氣污染,可能導致肺病、心臟病發、氣喘等呼吸道疾病。」車主購買、使用柴油汽車,所有民眾卻是共同承擔健康的權益,而該率先挺身而出,保護消費大眾的政府機關卻退居第二線,將車主權益、民眾生命安全置之度外,實在不應該! 消基會指出,柴油車既要馬力強,又要低油耗,「這是相衝突的事!」柴油車主打的是性能與省油,柴油每公升價格比起無鉛汽油低廉,眾多消費者當然趨之若鶩。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廢氣量勢必會隨著車體老舊而產生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影響身體更鉅。 消基會指出,在追蹤真相後,更發現目前台灣尚無國外大學研究機構的設備,難以準確測試廢氣排放量,且目前環保署釋出檢測的畫面是以滾輪動態模擬廢棄排放量,忽略車輛行駛的「路況」因素,導致數據有所落差。 目前進口車只需「形式認證」,換句話說即是「互惠條款」,是否全盤接受外國的檢驗標準就沒問題呢?或許這也是本次「福斯造假案」最大的癥結點,更是日後主管機關應引以為鑑之處,車主相信國際大廠,因其有保障,可柴油車的污染排放是全民共同承擔,因此,主管機關應儘速更弦易張,加強檢驗把關機制,捍衛消費者權益。 除此之外,消基會指出,為什麼環保署花費公帑替福斯檢測排氣量呢?如果測出的數據沒問題,不就和國外相違背,也自打嘴巴。消基會強調此事應由福斯汽車自己舉證,而非政府來背書證明! 消基會又指出,依經濟部於民國87年06月17日公發布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一、應記載事項第8條「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符合交車時之環保、道路交通安全及耗能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標準,車輛未達規定標準而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訂定相當期限催告出賣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之規定。 因此,政府主管機關或消費者,都可以針對所購買不符政府要求廢氣排放標準之福斯汽車,催告車商定期改善,倘車商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包括改善致車輛無法達到約定品質)者,消費者即得解除契,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與利息。 又,車商不能改善廢氣排放標準者,因屬可歸責於車商事由致不能履行與消費者間之契約義務,故已支付訂金但尚未交車之消費者,除了解除買賣契約外,尚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車商加倍返還定金。 從事件發生自今約一個月,這一個月裡各機關所有作為皆是徒勞,且花費全民公帑,顯現應變能力的不足與怠惰。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 應主動突襲檢查各廠牌之柴油車之廢氣排放量是否超標。 2. 針對柴油車所排放之廢氣制訂嚴格標準及修正計畫。 3. 承第2點,應速建立公正、客觀的檢驗標準與儀器設備,盡速建立把關機制。 4. 應針對柴油車之車載量測系統(PEMS)執行道路實車測試立法,否則日後此類問題將層出不窮。 5. 柴油車的安全問題,歐洲已在討論,台灣也應就此議題防患未然。 6. 昨(11/7)日16:44分福斯集團新任執行長穆勒已經宣佈將於明(2016)年1月起召回所有問題柴油車款,並在2016年底前免費為車主完成檢修。消基會呼籲台灣應立即比照處理,同等對待國內消費者。 對業界 1. 全面檢測轄下柴油汽車的廢氣排放量是否符合規定。 2. 針對檢驗標準與儀器設備,應建立把關、品管標準,以維繫商譽。 對消費者 1. 依「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購買的汽車應符合交車時之環保、道路交通安全及耗能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標準,車輛未達規定標準而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訂定相當期限催告出賣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 2. 車商不能改善廢氣排放標準者,因屬可歸責於車商事由致不能履行與消費者間之契約義務,所以已支付訂金但尚未交車之消費者,除了解除買賣契約外,尚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車商加倍返還定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一 環保署公布之福斯問題車款一覽表 (以上圖表為環保署提供) 二、 〈福斯汽車案環保署積極作為〉公告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發布日期:2015.10.05 因應美國發現福斯汽車排氣造假案,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福斯公司)已於10月2日發函提供國內受影響車款及車輛數,初步確認受影響車輛數17,744輛,包含Audi、Volkswagen、Volkswagen CV及SKODA等(詳附件車型)。 環保署表示針對此案件將展開下列作為: 一、優先掌握受影響車輛數及車主關心事項。 (一)要求福斯公司提供受影響車輛及車主之名單。 (二)即日起,要求福斯公司召回受影響車輛,進行改正。 (三)改正期間,請福斯公司比照國外做法補償國內車主。 (四)設立網頁專區(https://mobile.epa.gov.tw/),彙集車主關心事項或提供建議。 二、掌握實際排放參數:環保署已比照美國作法,無預警抽車進行實驗室法規測試,另車載量測系統(PEMS)執行道路實車測試,預計10 月中旬前可完成。 三、對於福斯公司之處分 (一)將依法撤銷涉及排氣造假車款相關引擎族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進行相關車型新車抽驗及使用中車輛調查測試,另疑似虛偽不實部分將移請檢調機關調查。 (二)將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研議裁處,因福斯公司係因造假取得排氣合格證明始得進口車輛於國內銷售,將清查受影響車輛之銷售情況進行估算。 (三)對於福斯公司現有車型之核章作業,就涉嫌造假部分全面暫停,並對其他車型全面加嚴審查。 民眾若欲瞭解愛車是否受影響,可上本署網頁專區(https://mobile.epa.gov.tw/)連結或逕上福斯公司官方網站( http://www.volkswagentaiwan.com.tw/check/),輸入行照上車身號碼即可查詢。 環保署表示,這些車輛安全上並無問題,目前仍可合法於道路行駛。該署將要求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提報召回改正計畫,並針對改正措施的有效性、改正程序及期限等相關內容進行審查,經認可後由該公司發出通知給相關受影響車輛之車主進行召回改正,車主無需負擔任何費用。屆時希望車主配合回廠檢修,以維護我國空氣品質及確保消費者權益。寵物輸血應該有合理的收費標準?
摘要: 一、 三大問題: 1. 寵物輸血後注意是否會造成「紅血球之溶血性輸血反應(Hemolytic Transfusion Reaction,HTR)」? 2. 狗的血型複雜,未有血庫資源,目前也無法規管理,更沒有商品化之驗血試劑,故要知道狗的血型,需要做甚多繁瑣的檢驗。 3. 政府並無明定寵物輸血之統一收費價格,許多獸醫師與動物醫院開出的價錢也都不一致。 二、 消基會兩大呼籲: 1.政府建立血型之簡易測試系統,作為基本健康資料。 2.要養血牛狗,供應各動物醫院或動物急救站使用;也可以根據每月輸血需求量,建立適當規模之狗血庫。 一年一度的104世界動物日(World Animal Day)將至,寵物輸血的各風險與費用糾紛長年來一直是毛小孩主人所關注的議題,消基會因此特別在世界動物日前夕拋出此議題,並呼籲相關主管機關應予重視。 寵物輸血的風險 無論狗貓,輸血都需要先知道血型,因為就輸血的安全性言之,在輸血後是否會造成「紅血球之溶血性輸血反應(Hemolytic Transfusion Reaction,HTR)」是臨床上最值得注意之實際問題。如果抗原特異性強、輸血量大,當血型不合時,被輸血的狗(recipient)會因為體內大量紅血球發生溶血,造成休克猝死。人類也是一樣,不同血型的人,當輸錯對象時,也會有生命危險。 國際標準的狗血型是採用紅血球抗原(Dog Erythrocyte Antigen,DEA)做血型標準,狗共有8種血型(DEA1、DEA2、DEA3……DEA8,其中DEA4、DEA6為主流)。跟人類一樣的是,這8種不同血型的狗彼此輸血會導致溶血。就狗而言,DEA 1.1之抗原性最強,若血型不合會引發致死性之溶血。因此,紅血球表面具有DEA 1.1抗原的狗(DEA 1.1陽性),就像是人類的AB型血液一樣,可以接受任何血型的血,但若將DEA 1.1陽性狗的血,輸血給紅血球表面沒有DEA 1.1抗原(DEA 1.1陰性)的狗,就會造成對方溶血。反之,DEA 1.1陰性的狗,就像是人類的O型血液一樣,將這種狗的血輸給任何狗都不會發生溶血現象。據調查,狗族群中有33%~45%是DEA 1.1陽性,陰陽比為2:1~1.2:1,因此狗輸血會發生溶血的機率非常高。至於上述之8種血型,血型不同會造成之溶血,雖然程度不如DEA 1.1嚴重,但還是不可掉以輕心。 寵物輸血的花費 目前醫學進步,人類在手術治療中輸血的危險性降低許多,故民眾可能認為捐血是小事,其實不然。人類有血庫、血庫的血都是免費捐贈所得;捐出之血的檢驗與處理過程的花費都由捐血中心支付。此外,人類血型單純,只有4型。人類驗血型很快,自耳朵採幾滴血,在玻璃板上做凝集試驗立刻得知。相反地,狗的血型複雜,捐血也沒有上述資源,目前也無法規管理,更沒有商品化之驗血試劑。故要知道狗的血型,需要做甚多繁瑣的檢驗。目前寵物輸血大多是將供應者(donor)與接受者(recipient)二者的血直接在玻片上混和後觀察,若無凝集反應(玻片上可見到凝集塊),就可先做少量輸血,觀察無不良反應就可繼續輸血,故每一隻狗的輸血過程較為複雜,且每一個步驟都要小心觀察,若觀察失誤,就可能會釀成大禍。 由於寵物沒有血庫,故每一次捐血都需要找供應者,找到之後要先檢驗該動物是否健康?是否有潛伏之疾病(焦蟲、心絲蟲、艾利希氏體、梨形鞭毛蟲、隱孢子蟲……等各種住血性病原),再驗血型是否相符。一般家狗飼主捨不得寵物折騰難受,故多放棄捐血。若想用流浪狗捐血,不僅檢驗費很貴,且大多數流浪狗的血液都不合格,需要重複篩選檢驗許多隻狗,耗時耗錢,收費困難,飼主可能不諒解。而且是否合乎動物倫理?尚有爭議。因為醫院並非經常遇到要輸血之病例,故一般的動物醫院很難自己養一群血狗備用。 至於費用如何計算?目前政府並無規定寵物輸血之統一收費價格,許多獸醫師與動物醫院開出的價錢也都不一致,依據台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教授黃慧璧研究室提供,寵物輸血的費用包括技術費(約15,000元,包括血液檢查、血型配對、放血費用與輸血費用),與血液費用(每C.C.血液7元;30公斤大的血狗一次可捐200~250 C.C.),例如需輸血100 C.C.,費用約 22,000元。 1970年代沒有血庫,人生病需要血就要找「血牛」,血牛每毫升(C.C.)血賣4元,當年牛肉麵一碗才1.5元!那時台大醫院不介入賣血,但會找血牛來輸血,血牛直接與病人交易,醫師不介入;聽說若病人經濟不好,血牛也會體諒而降價。目前台大動物醫院也是不介入輸血,也不介紹供血者。 建議解決方法 以上是目前寵物輸血因品管要求不同,而造成收費差異大之原因。若要解決此一問題,必須先建立血型之簡易測試系統,每一隻狗都需要測試,作為基本健康資料,否則不敷成本,沒有研發之意義;其次要養血牛狗,供應各動物醫院或動物急救站使用;另外可以根據每月輸血需求量,建立適當規模之狗血庫。 日本目前的做法是,沒有狗血庫,但不准賣輸血用狗血,狗之輸血用血只准許捐贈。另,日本有些動物醫院自行建立狗貓血型檢驗制度,自己建立血庫,但日本政府僅准許該醫院自用,不可「援助」其他醫院。因為寵物在法律上雖然是「物品」,但牠們給人類之精神安慰與日俱增,故也不能以「物品」之態度來管理狗,尤其是飼養血牛狗,因為賣血之所得利益被人類霸占,未尊重動物之「權利」,故日本不准買賣狗血做輸血用,就是怕將狗「物化」。 有關此一議題,動保團體之態度如何?獸醫最高行政主管機關防檢局之態度如何?動物福利最高主管機關農委會之態度如何?廠商之態度如何?消費者之態度如何?都不知道。這是一個消費者之新議題,需要社會與政府關心,就寵物的生命價值言之,更應予重新進行道德評估。 備註:本文以狗為例說明寵物輸血,貓之狀況比照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