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兒童毒害源頭 溴化阻燃劑應列管
終結兒童毒害源頭 溴化阻燃劑應列管
2016/08/09
摘要 1.採樣:2016年5月間,於新北市購買及採集21件樣品,其中嬰幼兒 (0~3歲)玩具6件、兒童(3歲以上)玩具10件、日用品2件、汽車座椅3件。 2.價格調查:6件嬰幼兒玩具價格介於70〜336元,10件兒童玩具介於43〜749元,2件日用品介於125〜399元,3件汽車座椅介於599〜4,480元。 3.標示調查:21件包裝樣品標示,均符合《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4.阻燃劑(多溴二苯醚與多溴聯苯)測試:含量均低於5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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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ㄧ、前言
「阻燃劑」為通過機械混合方式加入到塑料、紡織品、家具或塗料中的化學品,目的為抑制或延緩火災的發生,以提升防火安全。阻燃劑的種類繁多,其中以多溴二苯醚(PBDEs)與多溴聯苯(PBBs)等溴化阻燃劑,具有防火效率高、材質相容性廣、化學穩定性高、用量較少、成本較低等優點,因此被廣泛應用。但在大樓火災高溫狀況下,阻燃劑會釋出溴化氫等具有腐蝕性的有毒氣體,且會伴隨大量濃煙,常常是造成火場災民傷亡與消防人員昏死的主要原因。
考量PBDEs中的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八溴二苯醚,以及PBBs中的六溴聯苯具有持久性、環境中不易分解性、易生物蓄積性、毒性等特性,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因此,2009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將其納入《斯德哥爾摩公約》中附件A(註:戴奧辛和多氯聯苯早於2004年被納入附件A)。環保署也跟隨規定,今(201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2,2',4,4'-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2,2',4,4',5,5'-六溴二苯醚、2,2',4,4',5,6'-六溴二苯醚、2,2',3,3',4,5',6-七溴二苯醚、2,2',3,4,4',5',6-七溴二苯醚、八溴二苯醚PBDEs……於電子產品之阻燃劑。但已取得PBDEs使用於電子產品阻燃劑之登記或核可文件者,得使用至該登記或核可文件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令消基會憂慮的是,兒童在發育過程中,可能會暴露在環境毒物中,如直接接觸、使用消費性商品,若未及早建立消費商品的安全限量標準,往往可能成為兒童的毒害源頭,這包括嬰兒奶瓶中的塑化劑、玩具中的塑化劑、玩具中的溴化阻燃劑和鉛等。
除此之外,幼兒好奇成性,喜好用手接觸物品,再將手放入口中,甚至直接啃咬,或者長時間處在地板或靠近地板的空間活動,這都是提高吸入粉塵(毒害物經常搭載在粉塵之中)或攝入環境毒物的機會,影響兒童健康的潛在因素。
兒童體型較小,暴露的劑量(單位體重計)往往高於成年人,加上兒童的器官組織和排毒系統尚未發育完全,更增加其對毒物的生物感受性。文獻報導,5~20%的神經行為障礙來自環境化學品的暴露,美國於2002年花費在神經行為障礙的費用為92億美元(約新台幣2,963億9,640萬元),可見環境毒物的風險控制,已經到達不得不為的程度。
有鑑於溴化阻燃劑普遍存在於日常生活用的消費性產品中,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尤其是對兒童的潛在危害,更是不容忽視。消基會調查市售兒童玩具、汽車安全座椅等生活用品中溴化阻燃劑的含量現況,提供消費者在選購相關兒童用品時的參考資訊。
- 二、採樣
2016年5月間,於新北市大型賣場、購物中心、嬰兒用品專賣店、網路商家購買,共計採集21件樣品,其中嬰幼兒玩具6件、兒童玩具10件、日用品(浮板及抱枕)2件、汽車座椅3件。(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 三、調查與測試結果(詳見表2)
- 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6件嬰幼兒玩具價格介於70〜336元,10件兒童玩具介於43〜749元,2件日用品介於125〜399元,3件汽車座椅介於599〜4,480元。
- 標示調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內容請見文末之小叮嚀)的商品標示相關規定,檢視本次21件包裝樣品,6件嬰幼兒玩具及10件兒童玩具樣品標示均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2件日用品及3件汽車座椅標示均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 阻燃劑(多溴二苯醚與多溴聯苯)測試
多溴二苯醚與多溴聯苯均為其同系列物質的總稱,是多種產品的阻燃劑,使用範圍包括電子電器與資訊產品中含塑膠零組件、塑膠製品、紡織品、建築材料及汽車內裝等產品。PBDEs的最大用途是阻燃效果,於產品製程中添加到複合材料裡,使其不易燃燒,然而這些產品因製造、使用、循環回收或是拋棄過程,造成PBDEs進入環境的循環系統中,再經由食物鏈進入人體,對環境和人類的威脅日益升高。
2016年7月,《環境與健康展望》(Environmental Health Perspectives)學術雜誌,由27位醫生和教授等科學家、14位健康專業人員與業者、6位兒童健康和障礙倡導者、以及9間贊同或支持TENDR共識聲明的組織,共同發表一篇名為「TENDR項目:針對環境的神經發育風險. TENDR的共識聲明」(Project TENDR:Targeting Environmental Neuro-Developmental Risks. The TENDR Consensus Statement)論文提及,今天美國兒童的神經發育障礙,風險已經達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其中會影響大腦和神經系統,包括:自閉症、注意力缺失/過動症、智能障礙、以及其他學習和行為障礙。這些疾病的成因複雜,包括遺傳、社會因素和環境毒害因子。據瞭解,環境毒物(包括多溴二苯醚、有機磷農藥、燃燒相關的空氣汙染物、鉛、汞、多氯聯苯等6種)對這些疾病的影響,其實是可預防的,只是各國政府沒有正視環境毒物對於身體的影響。
去年(2015)一篇標題為「歐盟的神經行為缺陷、疾病、和暴露於內分泌干擾物的相關費用」(Neurobehavioral deficits, diseases, and associated costs of exposure to endocrine-disrupting chemicals in the European Union)論文提及,歐盟估計來自多溴二苯醚和有機磷農藥,對於智商降低及智能障礙所付出的社會成本約為1,690億美金,那是一筆非常昂貴的代價,因此,呼籲各國政府應該要及早限制化學毒物的使用範圍與限量,消基會呼籲行政院跨部會處理此重大問題。
本次測試嬰幼兒玩具6件(編號1號〜6號)、兒童玩具10件(編號7號〜16號)、日用品2件(編號17號〜18號)、汽車座椅3件(編號19號〜21號),多溴二苯醚與多溴聯苯含量均小於5 ppm。然而,美國Ecology Center(美國加州一個生態研究中心)於2015年發布一篇報告,標題為:「隱形的不速之客 兒童汽車座椅中的化學危害」(Hidden Passengers Chemical Hazards in Children’s Car Seats),調查14件兒童汽車座椅中的PBDEs(多溴二苯醚/環境荷爾蒙),檢測結果均未測出,但卻測到其他類的溴化阻燃劑,並依此排序關心度(1〜5,關心度愈小代表愈可放心),關心度小於2.0的商品有4件,從低至高依序為:Britax/1.2、Britax/1.2、Britax/1.4、Clek/1.6,前3名皆為英國品牌,第4名為加拿大品牌。美國品牌的汽車座椅由於皆須符合「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第302號規定,產品須經化學阻燃劑處理,因此關心度高。
- 四、結論
檢視本次21件樣品標示均符合《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測試21件樣品PBDEs及PBBs含量均小於5ppm 。然而,值得消費者重視的是,商品中的阻燃劑可由商品中慢慢釋放出來,相關研究指出,在室內空氣粉塵中可捕捉到阻燃劑的蹤跡,2016年更有國際期刊指出,嬰幼兒舔咬玩具有PBDEs及PBBs暴露的風險。玩具、兒童汽車座椅等,為兒童經常接觸的用品,目前國內尚未規範這些兒童日常用品中的PBDEs及PBBs含量,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參考環保署對PBDEs的管制措施,儘速對其規範。
PBDEs及PBBs從生產到添加至產品中,及產品廢棄後的最終處置,其產生的汙染可以影響空氣、水體乃至整個環境,人體經由食物鏈成為最後的載體。
PBDEs及PBBs對人體的暴露途徑,類似其他持久性有機汙染物如戴奧辛,可經由飲食、哺乳傳遞給下一代,也會透過汙染的空氣或經由皮膚與家具或其他產品的接觸而吸收,因此,消基會呼籲,應比照食品添加物管理,在嬰幼兒商品標示增加「添加成分(物質)」標示,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並參考美國華盛頓州的「兒童安全用品法案」(Children’s Safe Product Act),規定製造商要申報特定化學品的濃度。
比較國際及國內目前對PBDEs及PBBs的規範可以發現,我國現行規範CNS 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為指導性標準,歐盟及中國的規範則具強制性(請見附件1),因此,建議國內應比照歐盟和美國等先進國家規定,強制標示產品中PBDEs及PBBs等含量,由源頭至產品廢棄的終端,均有妥善而完整的管理,讓消費者(尤其是國家未來主人翁)的健康可以得到保障。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 調查、測試方法 | 調查(測試)標準 | 測試單位 |
價格調查 | 依據實際購買價格 | - | 消基會 |
標示調查 | 《商品標示法》 | 第9條 | |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 第3條 | ||
阻燃劑(多溴二苯醚與多溴聯苯)測試 | IEC 62321-6 (電子產品中特定有害物質測定的標準) | - |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
※《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 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條規定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玩具名稱。(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三)主要成分或材質。 (四)適用之年齡。 (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表2、調查與測試結果
註:
1.排序原則:價格較低者在前。
2.「標示」一欄中,「〇」表示符合《商品標示法》或「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3.「多溴聯苯」及「多溴二苯醚」一欄中,「〇」表示含量低於5ppm。
附件1
各國對PBDEs及PBBs的管制規範
「歐盟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縮寫RoHS)自2006年7月起,規定10種電子電機類產品中PBDEs及PBBs的限量為0.1%,作為產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據。
中國於2016年公布「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限制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器電子產品,必須符合資訊揭露與標示要求,其中要求所有電器電子產品中的均質物質,含有0.1%以上的有害物質(包含PBDEs及PBBs),須標明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所在部件及其產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會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影響等資訊。
而我國於2013年間公告CNS 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其中有對於PBDEs及PBBs的規範,含量超過0.1%(1,000 ppm)須進行含量標示,只可惜該規定為示範性標準,不似歐盟、中國有強制性規定。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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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檳榔、做篩檢~有效防治口腔癌
一、前言 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2014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顯示,惡性腫瘤(癌症)位居首位,其中口腔癌為第5位,且口腔癌發生率及死亡率為臺灣男性十大癌症的第4位,每年有超過2,700人死於口腔癌,而國內九成的口腔癌患者有嚼檳榔習慣。 依據2003年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所設立的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認定,不僅檳榔所添加的物質會致癌,單純檳榔子亦會致癌。台灣對於檳榔的健康衛教工作已行之有年,但根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2012年調查結果顯示,仍有將近五成的民眾不知道檳榔子也有致癌的風險。尤其在台灣,五花八門的檳榔添加物與銷售據點,加上國內欠缺專責法令管制下,檳榔添加物並未清楚標示,導致長期威脅消費者的健康與權益。 檳榔除了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也會影響國家勞動力和消耗醫療資源。栽種檳榔會破壞山坡地生態和水土保持,影響國土保育。有鑑於上述原因,消基會擬舉辦「笑口常開~向檳榔說NO」座談會,邀請黃茂栓和侯勝博口腔專科醫師進行口腔衛教宣導,並由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崔麟祥理事長分享自我病程經驗。 希望藉由本次座談會提供消費者正確且合宜的檳榔健康知識與消費警訊,透過口腔癌篩檢和實際案例的宣導下,能協助紅唇族提高接受篩檢和治療的意願,甚至下定決心戒除檳榔。唯有拒絕檳榔並定期接受篩檢,才能有效防治與降低罹患口腔癌的風險! 二、進行口腔癌篩檢,及早發現及早治療 衛福部依WHO癌症防治策略,持續推廣具預防效果之癌症篩檢,而口腔癌篩檢即為其中一項。口腔癌經證實可藉由篩檢,早期偵測出癌前病變並加以根除,以阻斷癌症發生,進而降低死亡率。研究顯示,35歲以上有菸酒習慣的男性,每3年做一次口腔黏膜目視檢查,可降低43%口腔癌死亡率。 雙和醫院牙科部主任黃茂栓指出,口腔中有多種的惡性腫瘤,皆統稱為口腔癌,其中又以鱗狀上皮細胞癌最為普遍。患者早期常會出現無痛的腫塊,表皮可能有破皮或裂開的傷口,因為沒有疼痛感,所以常常會被忽略或不被在意而導致延誤就診。根據台灣癌症登記資料庫統計,101年口腔癌年齡別發生率以50~64歲的民眾為最高,此年齡層的民眾,應加強落實自我口腔檢查;有嚼檳榔習慣的高危險群,更應接受口腔癌篩檢。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篩檢結果即使當下為陰性,並不表示之後都不會罹患口腔癌,因此應定期去接受篩檢,才能及早發現癌前病變,及早接受治療。口腔癌治癒後約有20~30%的口腔癌患者會在口腔黏膜附近發生新的病變,且口腔癌復發大部分是在治療後的兩年內,因此術後兩年的定期追蹤檢查十分重要。 三、預防口腔癌三步驟 新光醫院耳鼻喉科主任侯勝博指出,口腔癌成因主要有二個,一為基因的變異;二為後天環境的影響。基因的變異並非全是遺傳,也可能是後天長期受刺激而導致基因變異,產生細胞變性。口腔白斑的病人中,10年內僅有少數會癌變成口腔癌,一旦演變成紅斑,則口腔癌變的機率會增加至10%,但大部分口腔癌都是可以預防的。 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已正式確定檳榔為第一類致癌物,且國內有九成的口腔癌患者有嚼食檳榔,加上研究顯示若得了口腔癌後繼續嚼食檳榔、抽煙、喝酒,不僅使得口腔癌再發的機率增加,而且得到第二個或第三個,甚至第四個口腔癌(即所謂的多發性口腔癌)的機率也會大為增加。因此預防口腔癌的第一步首要重點即為:戒檳榔、不抽煙、少喝酒。第二步則是藉由改變飲食習慣,均衡飲食、多攝取蔬果,少碰醃漬或久放的魚類、肉類,以減少初期癌變的機會;研究顯示每天多一餐吃新鮮水果,則可降低罹患口腔癌一半的風險,許多罹患口腔或喉部白斑的病人在規律的飲食攝取下,其白斑症可減退或完全消失。第三步則是藉著藥物阻止癌前病變的產生,甚至可以使癌前病變恢復正常。 四、產官學應共同持續努力,鼓勵患者盡早接受篩檢治療 台灣的產官學界對於口腔癌的防治都付出很大的努力。像是政府大力推動的口腔癌篩檢,透過早期篩檢能提早發現癌前病變,使接受早期治療的病患增加。國民健康署也聯合其他相關部會,針對三大行業(交通運輸業、營造業、漁業)的從業人員,進行溝通和宣導,站在協助者的角色,讓嚼檳榔者知道戒除檳榔的重要性,並提供口香糖以替代檳榔。 這些年來,也有許多民間團體大力投入在口腔癌防治的工作上,讓檳榔危害和口腔癌防治的相關訊息能夠更廣為周知。而在醫學界的部分,由於產業技術的支援,臨床醫師手術以「微小化」為原則,盡量以內視鏡經由口、鼻等天然孔道來執行,除了有別於傳統手術必須將臉和下顎骨劈開(註一),也可以避免過去術後重建的問題。 台灣口腔癌的治療成績在全球名列前茅,相關技術和醫療器材也都與國外同步,但整體口腔癌治療率仍低於美國約16%,其原因就在於國內口腔癌病人多半在晚期才開始接受治療,對於國內醫療和健保資源是一大負擔。因此除了落實口腔癌篩檢,提升陽性個案的轉診和治療率,讓患者在初期就接受治療,是目前台灣各界要努力的目標。 政府應投入相關經費,研究患者的行為模式和心理因素,以找出更有效率的策略,讓口腔癌患者願意接受篩檢和治療。而目前的衛教宣導方面,也應向口腔癌病人介紹目前的醫療技術,讓患者對於療程能有更多的認識,以減少其對於接受治療和術後恢復的恐懼。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檳榔防制涉及的層面很廣,栽種、銷售、健康、生態、文化等等,因此需要政府跨部會合作,擬定更完整的防制策略。 檳榔防制的長期政策目標應為完全禁止檳榔的販售。 政府目前應持續積極宣導檳榔園轉作,幫助農民找到其他適合的可替代作物。 於過渡期的短期防制目標應先將檳榔防制政策與菸害防制政策結合: 建立檳榔健康福利捐課徵法源及調漲機制,並將所徵收之檳榔健康福利捐,用於檳榔防制教育和醫療相關用途。 強制業者在檳榔販售的包裝上,增加健康警示圖文、完整標示主成分及添加物,並提供相關戒除檳榔的資訊。 禁止任何人提供檳榔給青少年,違者處以罰鍰,並對嚼檳榔之青少年施以戒檳教育。 主管機關和縣市政府的衛生單位以及各級學校,應將口腔癌及口腔黏膜病變相關症狀之認識,納入教育宣導的範疇,以提升民眾接受早期篩檢與治療的意願,減少延誤就診的情形。 應整合診所、社區、衛生局所以及醫院的口腔癌防治網,提昇陽性個案追蹤品質和轉診率,給予民眾更明確且符合需求的醫療服務。 應檢討過去相關檳榔防制計畫,並增加對於嚼檳榔者之行為模式和心理想法之研究,以幫助更多高危險群患者願意及早接受治療和追蹤。 對生產者 應配合政府相關農業政策,進行檳榔廢園轉作或減少檳榔之栽種面積。 販售商應負起告知消費者食用檳榔會對健康造成風險的責任。 對於檳榔的主成分與添加物,及其對健康之危害,應在包裝上清楚標示並加註警語。 對消費者 檳榔已被證實為第一類致癌物,消費者應拒絕嚼食檳榔。 抽菸和喝酒會使得罹癌風險更高,因此除了戒檳,同時也應戒菸以及減少飲酒。 即使篩檢結果呈現陰性,不代表之後不會發生癌前病變,因此高危險群應定期接受口腔癌篩檢。 篩檢為陽性的患者,應及時轉診進行切片檢查和確診,並積極接受治療與追蹤。 目前醫療技術先進,已克服傳統下顎併發症等術後重建問題,因此口腔癌患者應克服心中恐懼,及早接受治療。 口腔癌的復發,大部分都在治療後兩年內發生,因此治療後兩年內的定期追蹤十分重要。 即使沒有嚼檳榔,民眾平時仍應注意自我口腔檢查,若有任何異狀,應儘速就醫。 改善飲食習慣,多吃蔬果,避免食用醃漬類食物,可降低罹癌風險。 註一:下顎骨有關的併發症高達40~50%,容易造成這類患者嘴巴張不開、咬合不正、無法正常吞嚥,以及顏面的傷殘,使得許多患者早期害怕不願面對治療,等到病情嚴重就診時,已經是晚期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暗藏玄機!市售蛋品QR-Code調查 問卷調查:91%民眾沒有掃描過雞蛋QR-Code
盒裝蛋調查摘要 本會抽樣市售19件盒裝蛋,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辦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針對其單價、驗證標章、廣告宣稱、營養標示、有效期限等項目進行調查,並掃描9件產銷履歷QR-Code和10件業者自製QR-Code,檢視履歷資訊是否屬實、有無不利消費者之處。 一、調查方式:實際檢視蛋品履歷、標示等相關資訊。 二、採樣時間:105年6月17、6月30日。 三、採樣地點:台北市各大連鎖賣場、超市、有機商店。 四、採樣對象:(1)「冠軍白金元氣滿滿機能卵」、(2)「牧大寶貝蛋」、(3)「香放山雞蛋(初生蛋)」、(6)「勤億黃金視好蛋」、(7)「牧大冷藏安心白蛋」、(8)「大成佳鮮紅蛋」、(9)「大成佳鮮白蛋」、(10)「冠軍蛋」、(11)「牧大冷藏古早蛋」、(12)「G.F履歷白蛋」、(13)「特惠牌益鮮白蛋」、(14)「特惠牌益鮮紅蛋」、(15) 「大武山樂禮冷藏鮮蛋」、(16)「牧大初生卵禮盒」、(17)「鮮滋蛋」、(18)「鮮力蛋」、(19) 「牧大盤古蛋」共19件樣品。 五、調查結果: (一) 19件盒裝蛋每顆單價介於3.2~17.5元之間: 1.單價最低為編號10;單價最高為編號19。 2.宣稱使用特殊飼料餵養蛋雞的蛋,價格在8.5~12.9元之間。 3.有驗證標章的蛋價格在6.9~17.5元之間。 4.一般紅殼蛋價格在7.9~12.9元之間;一般白殼蛋價格在3.2~11元之間。 (二)近八成未提供營養標示: 目前衛福部未將盒裝蛋列入包裝食品,故不須附上營養標示;惟多數盒裝蛋品已包裝精美,應列入包裝食品的範疇較為合理。本次調查發現,部份業者已自主標示營養成分,表示技術上已能克服。 超過半數未標營養標示:(編號1~4、7~14、16、17、19)。4件盒裝蛋標示營養成份:(編號5、6、15、18)。 (三)價格調查發現,有驗證標章愈多則價格越貴的趨勢(編號5、6、11、12、15~19)。 (四)業者自製溯源QR-Code之盒裝蛋,10件掃描後出現以下狀況: 1.連至業者官網,要求消費者輸入溯源碼,卻查無履歷資訊(編號8、9)。 2.連至故障無法顯示的業者官網、臉書或購物網頁面(編號1~4、5~7、10)。 3.過半數業者提供自製溯源QR-Code,大多無提供正確資訊,有欺騙、 誤導消費者之疑慮。 (五)廣告宣稱富含特殊營養成分,消費者無從比對: 編號(5)、(16)皆標榜稀有珍貴、限量珍嚐;編號(6)外包裝宣稱葉黃 素達800-1000微克,委託愛之味健康科學研究所檢測(附檢驗報告)。 惟食品不得於廣告中宣稱含有特殊營養素,否則恐違反《食安法》第28條。並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項定,應管理與監督,並施行抽查、抽驗(同法第16、 27條)。 問卷調查摘要 一、調查時間:105年7月1日至7月11日止 二、有效樣本:833位 三、調查方法:網路問卷 四、調查結果: 1.85%民眾不知道「散裝雞蛋溯源標示制度」;60%民眾不知道部分「盒裝蛋」標有 「產銷履歷標章」。 2.91%民眾沒有掃描過散裝蛋「溯源標示」,或盒裝蛋「產銷履歷」QR-Code。 3.88.3%民眾不清楚且無法分辨「溯源標示」與「產銷履歷」兩者代表的意涵。 4.74%民眾願意選購有「溯源標示貼紙」散裝蛋或「產銷履歷」的盒裝蛋。 5.69%民眾傾向偶爾、不一定或不掃描兩者的QR-Code;47.2%民眾沒想過要掃 QR-Code;33.9%民眾從未購買過具「溯源標示貼紙」或「產銷履歷」QR-Code的 雞蛋。 6.58%民眾不瞭解或不信任具「溯源標示」的散裝蛋,42%則認為安全可靠。 52%民眾不瞭解或不信任具「產銷履歷」的盒裝蛋,47.5%則認為安全可靠。 7.62.3%民眾認為擁有「產銷履歷」的農產品提高售價合理。 8.僅4.8%民眾知道並能分辨業者自製QR-Code與經過政府驗證之「產銷履歷」標章之不同。 9.產銷履歷需改善的問題:行銷宣導不夠(75.6%)、揭露資訊與檢測機制不足(54%)、QR-Code防偽機制不足(32.4%)、無意見6.6% 一、前言 市面上盒裝洗選蛋品項眾多,價格落差卻相當驚人。尤其是市售蛋品外盒上五花八門的標章,如產銷履歷(TAP標章)、CAS、SGS、ISO等,其提供的保障與真實性為何,而擁有多項標章的產品性價比是否合理?此外,愈來愈多宣稱富含營養成份的蛋品,譬如標榜用靈芝多醣體、植物葉黃素、納豆菌等特殊飼料餵養蛋雞,藉以暗示蛋中具有特殊保健功效,價格也隨之上揚。但民眾不免懷疑該類蛋品是否具有業者宣稱的「營養」? 對此,消基會於105年6月間,至北部各大連鎖賣場抽樣19件樣品,針對其單價、產銷履歷標章、廣告、有效期限等項目進行調查,並實際掃描9件產銷履歷QR-Code和10件業者自製溯源QR-Code,查證履歷資訊是否屬實。 二、須辨識「產銷履歷」、「溯源標示」兩者概念不同 市售蛋品有「產銷履歷」與「溯源標示」兩種不同的認證制度,分別適用於盒裝蛋與散裝蛋。不過,消基會於105年7月1日~11日進行「雞蛋生產追溯QR-Code消費問卷」線上調查,以瞭解民眾對於盒裝蛋「產銷履歷」與散裝蛋「溯源標示」的消費經驗與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高達88.3%民眾不清楚且無法分辨「溯源標示」與「產銷履歷」兩者代表的意涵。甚至有85%民眾不知道「散裝雞蛋溯源標示制度」;60%民眾不知道部分「盒裝蛋」標有「產銷履歷標章」。 農委會表示,「產銷履歷」屬於事先驗證、確認農產品符合相關安全規範後才能使用標章、販售;而「溯源標示」屬於事後查核,雖然兩者相同之處在於,若發生食安問題即可追溯至生產端,釐清相關責任;但差別在於,申請溯源標示貼紙相當簡單,不需付出任何成本,蛋農只要向農委會申請即可取得。因此,相較於產銷履歷標章,蛋農申請溯源標示的比例普遍較高。 (一)盒裝雞蛋產銷履歷 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辦法》推動的TAP標章,係採自願性認驗證制度,生產者須符合台灣良好農業規範,並經過第三方機構驗證(目前農委會認證的機構共有12家,如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國立中興大學等)確認符合規範,生產者還須將農產品履歷相關資訊登錄到生產追溯系統,經初審及複審單位以書面審核並派員現場勘查,通過後發給生產追溯二維條碼(QR-Code),供生產者以黏貼或套印等方式標示在產品外包裝上。 消費者購買產銷履歷農產品,可從「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查詢農民的生產紀錄,也代表驗證機構已為民眾親赴農民的生產現場,確認農民登錄之紀錄是否符合規範,並對農民進行用藥安全輔導、農藥殘留檢驗、品質安全抽驗及標示查核等把關機制;驗證通過後需每年至少1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生產者與經營業者實地查證,以瞭解生產情形,且每一批產品的紀錄也在驗證機構的監控下,有問題便能立即處置。 (二)散裝雞蛋溯源標示 農委會於104年9月1日,全面推動「散裝雞蛋溯源標示制度」。惟此項政策不具強制性,因溯源制度目前在《食安法》中「無法源依據」,衛福部未正式公告雞蛋必須做「溯源標示」,也未將散裝蛋列入《食安法》第25條「特定散裝食品」之規範項目。 據《上下游》報導,農委會畜牧處統計,每日共有1800萬顆雞蛋在市面上販售,其中以散裝蛋最多,佔63%,主要供應給早餐店、烘焙業、團膳業者、雜貨店及傳統市場,就是以「塑膠籮筐」盛裝約200顆的販賣形式。 農委會表示,農委會對全國蛋禽場進行普查,給予溯源碼與QR-Code,去年起實施溯源標示制度,至今推動順利,覆蓋率達九成,未發現不配合的業者。市售散裝蛋係由蛋商公會前往各蛋禽場收蛋,再由蛋車送至加工廠或消費端,而蛋禽場所產之散裝蛋出廠時,皆須逐籃黏貼溯源標籤貼紙。雖無法對不配合的蛋農開罰,但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每週皆至蛋禽場抽查,對於不願配合的蛋禽場,蛋商公會便拒絕前往收取及配送該蛋品,並列為「動物性用藥檢測」的優先稽查對象。通常業者自有品牌的盒裝蛋已標示牧場(供應商)資訊,若發生食安問題即可追溯至生產端,因此目前農委會僅特別要求散裝蛋業者配合。 消基會認為,「產銷履歷」和「溯源制度」其實目的相同,未來應會殊途同歸。若產銷履歷是規格比較高的認證標準,農委會應研議,是否有一體適用的可能性?同樣目的卻使用兩套標準,也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 三、市售盒裝蛋調查結果 (一)盒裝蛋 單顆價格差5倍 本次採樣19件盒裝蛋品,每顆單價介於3.2~17.5元之間,單價最低的是編號10號「冠軍蛋」每顆3.2元;單價最高的是編號19號「牧大盤古蛋」每顆17.5元;宣稱使用素食配方或特殊飼料餵養蛋雞的蛋屬較高價位,在8.5~12.9元之間;有TAP標章或其他標章的蛋價格介於6.9~17.5元。其中,無TAP標章紅褐殼的蛋,為7.9~12.9元;無TAP標章的白殼蛋為3.2~11元。由此可知,紅褐殼的蛋一般來說價格高於白殼蛋。 (二) 近八成盒裝蛋未提供營養標示 目前衛福部未將盒裝蛋列入包裝食品,故不須附上營養標示;惟盒裝蛋已是「盒裝」,且在包裝技術進步的今日,多數盒裝蛋品已包裝精美,應列入包裝食品的範疇較為合理。另外本次調查發現,其實部份業者已自主標示營養成分,表示技術上已能克服。 調查發現,19件樣品中,有15件無營養標示,分別為:編號1、2、3、4、7、8、9、10、11、12、13、14、16、17、19。但近兩成的盒裝蛋有標示營養成份(編號5、6、15、18),顯示業者並非無能為之,為何主管機關卻先替業者護駕,反而把消費者權益擺在後位? (三)標HACCP、CAS、人道畜產等標章,比較好? 調查結果發現,有13件產品在包裝上標示通過HACCP、ISO22000驗證、TAP標章、CAS、SGS等標章,代表蛋品的生產製程符合衛生安全要求。各項標章當中,有法源依據的是CAS優良農產品、有機農產品與TAP標章。其中CAS優良農產品代表是優良、安全並為國產的農產品或加工品;CAS有機農產品代表用藥嚴格、不能使用基因改造飼料。 TAP標章則是農委會自96年推動的自願性認驗證制度,確認農場到餐桌之間生產、檢驗、打針用藥等過程須詳實紀錄,農產品出貨須經第三方驗證單位查驗。目的除賦予產銷流程中所有參與者明確責任,尚可作為發生食安事件時,快速釐清責任並及時從市場中移除問題產品,降低對消費者危害之用,也可避免因消費者的不安而使符合規範的生產者受到牽連與損失。 消基會指出,各項標章的意義不同,消費者於檢視標章前,需先瞭解相關資訊。譬如SGS、HACCP、ISO22000、人道/友善畜產等標章(詳見BOX),係業者自主管理並經過該檢驗單位的檢驗程序後核發的證明,最大的問題是驗證公司的嚴謹度參差不齊,即使檢驗公司給予業者標章和驗證報告,政府卻沒有對此加以認證,導致消費者選購時難以辨別真偽。 在本次價格調查中發現,有驗證標章愈多則價格越貴的趨勢(編號5、6、 11、12、15~19)。但消基會認為,業者申請各項認證是為了提升企業形象及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不應將提升產品品質所增加的成本轉嫁消費者,尤其商品量產後價格理應降低。 農委會表示,尊重市場機制,擁有TAP標章的產品在市場上普遍價格較高,雖可提供消費者更多的保障,但不見得需提高價格。根據農委會統計,申請並通過TAP標章的農民、產銷班等團體之比例只占全國生產者「2%」左右,若要提高此一數字,關鍵在於消費者的支持;對農民、消費者的教育訓練、行銷宣導皆須加強並落實。 消基會表示,通常農產品擁有的履歷、驗證標章愈多則價格就愈貴,但未必等同特別營養。例如單價最高且具SGS「人道/友善畜產」標章的編號19號「牧大盤古蛋」,此標章由社團法人台灣農業標準學會自主管理,授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SGS)驗證,而政府尚未有此項目的認證和控管,也未能確保其營養價值。 另外,人道「動福蛋」昂貴的原因是,平放飼養的破蛋率高、採取人工撿蛋、台灣土地面積小故飼養空間成本提高;而台灣九成以上的蛋場是以傳統格子籠飼養,不符人道精神,但密集飼養的優點是產蛋可順著溝槽集中,破蛋率低。 (四)以假亂真?業者自製溯源QR-Code卻查無此蛋? 本次19件樣品中,有9件標有經農委會認證的第三方機構驗證後所核放之TAP標章,有10件為業者自製溯源QR-Code。本會調查這10件自製溯源QR-Code後發現有以下幾種情況: 編號1「冠軍白金元氣滿滿機能卵」、與編號10「冠軍蛋」:業者官網故障,無法顯示商品資訊。尤其編號1在包裝上特別宣稱「無藥物殘留,請安心食用」,但業者出現官網故障的情形,將導致消費者無法藉由掃瞄QR-Code而查看相關資訊。 2.編號2「牧大寶貝蛋」、編號3「香草園紅玉子」、編號4「香草園冷藏白鮮蛋」:業者官網無揭露商品產銷資訊。 編號5「勤億幸福牧場放山雞蛋(初生蛋)」與編號6「勤億黃金視好蛋」:掃描後連至業者官網、購物網頁面以及檢驗單位SGS網站,消費者必須自行搜尋該商品檢驗報告,不似產銷履歷能在掃瞄後直接進入該商品的資訊頁面中方便。 4.編號7「牧大冷藏安心白蛋」:連至牧大畜牧場臉書,卻無商品相關產銷資訊。 編號8、9號「大成佳鮮紅(白)蛋」:外包裝QR-Code標示溯源追蹤,並宣稱「農場到餐桌全程116道品管、產地直送洗選分級確保來源可溯」等詞語,消費者連至業者官網,輸入外盒之溯源碼後,卻查無商品履歷之資訊。 以上業者沒有TAP標章,雖未觸犯《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但過半數業者提供自製溯源QR-Code,大多無提供正確資訊,有欺騙、誤導消費者之疑慮。 (五)廣告宣稱富含特殊營養成分 消費者無從比對? 編號5「勤億幸福牧場放山雞蛋(初生蛋)」與編號16「牧大初生卵禮盒」皆標榜稀有珍貴、限量珍嚐等詞句;編號6「勤億黃金視好蛋」外包裝宣稱葉黃素達800-1000微克,每百公克的葉黃素含量委託愛之味健康科學研究所檢測(檢驗方法HPLC)並附檢驗報告。 以上雖未涉療效及誇大等衛福部認定違法之用詞,但該類宣稱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能增進健康並提高購買意願。消基會表示,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故業者於廣告中宣稱含有葉黃素,衛福部即應列為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管理與監督,並施行抽查、抽驗(同法第16條第27條參照),不應容許業者在模糊地帶遊走。 再者,倘業者於生產之蛋品標明含葉黃素,係有意誤導該產品有保護視力功效,恐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即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的情形時,可依法處4至400萬元罰鍰,並得要求限期回收改正,且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提醒消費者,若要購買宣稱具備特殊營養的蛋品,最好挑選有TAP標章的產品,因為至少經過驗證單位定期抽查牧場、飼料場確認蛋雞是否餵食業者宣稱的飼料)與蛋雞等機制進行把關。 據報載,食藥署去年5月間稽查市售370件蛋品,發現有12件標示不符規定;其中山林畜牧場和新化香草園出產的蛋品,分別在外包裝宣稱「低膽固醇」、「含葉黃素」,經查核後認定廣告不實並依法裁罰;食藥署中區管理中心主任邱秀儀表示,葉黃素不是可以用於蛋品外包裝宣傳的標示,有可能誤導民眾,將處4至400萬元罰鍰。 消基會表示,雞蛋是很好的蛋白質和葉黃素的來源,但事實上,無論是初生或最後生的蛋,營養價值無太大差異,只是業者推銷商品的噱頭。食品首重安全,其次才是營養高低,本會呼籲消費者採購任何食品前都要看清楚標示內容,注意保存期限,且價格昂貴不一定代表品質特別好。 (六)保存期限 此次調查結果發現,各家標示的保存期限不太相同,最短保存期限為20天:編號18「鮮力蛋」;保存期限最長為41天:編號15「大武山樂禮冷藏鮮蛋」。11件樣品保存期限29、30天,分別為:編號1到7與編號3、10、11、16、19。保存期限27、28天,分別為:編號14、17與編號8、9、12、13。 各家業者標示的保存方法均大同小異,但保存天數差一倍以上。消基會表示,洗選蛋若全程冷藏,保存期限約20到40天;若沒有冷藏,保存期限約15到20天。因此建議民眾選購蛋品須看清楚標示內容,注意保存期限;烹煮前,應確認蛋品新鮮度,如外觀無破損、裂痕,搖晃雞蛋時聽聽看是否有蛋液流動的聲音,新鮮的蛋成固態,若聽見像水搖晃的聲音,表示蛋黃蛋白已散落,是不新鮮的雞蛋;或於打破蛋殼後,觀察蛋黃是否完整。而業者應確實標示保存期限,切勿為了拉長販售期間,貿然延長保存期限,損及消費者健康,也傷了商譽。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一、消基會呼籲,應立即將盒裝蛋列入「包裝食品」,散裝蛋納入《食安法第25條之特定散裝食品規範中,並要求業者確實標示營養成份,讓消費者選購時有充分的資訊。 二、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業者於廣告中宣稱蛋品含有特殊營養素,衛福部即應列為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管理與監督,並施行抽查、抽驗(同法第16條第27條參照);並要求業者提出相關實驗數據佐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與食品安全。 三、農委會應主動瞭解消費者對TAP標章與溯源制度不熟悉的原因,並做 出相應策略,改善行銷宣傳模式,讓消費者清楚理解TAP標章和溯源 制度兩者的意義、目的和相異之處。 對業者 一、呼籲業者,盒裝蛋雖不受「包裝食品」的規範,故不需要標示營養成分,然考量雞蛋具高營養價值,亦是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加上包裝技術已大有改善,應基於商譽與維護消費權利之立場,自主標示營養成分,方便消費者衡量攝取量。 二、倘業者於蛋品標明含葉黃素,係有意誤導該產品有保護視力功效,恐違反 《食安法》第28條規定,可依法處4至400萬元罰鍰,並得要求限期回 收改正,且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部分業者於產品上標示以特殊飼料餵食蛋雞,進而明示含有豐富營養素之狀況,業者應提出確切的科學實驗證明,方能取信於眾,不該以不實廣告或誇大描述讓消費者陷於錯誤之中。 四、廠商標自製溯源條碼應正確標示並做好自主管理,除了應讓消費者方 便查到生產資訊與檢驗報告外,並須對內容的真實性負完全責任。 對消費者 一、以營養學觀點而言,雞蛋是蛋白質的重要來源,但建議消費者不宜過量食用。若業者於產品上有自主標示營養成分,則可依照自身狀況衡量攝取量。 二、消費者可能覺得紅褐殼、初生或宣稱特殊成分的蛋較營養,但目前並 無任何科學證據證明其有更豐富的營養或療效,以本次調查來看,白蛋價格最低每顆3.2元,而紅蛋價格最高每顆為17.5元,價差達5倍,同樣是補充蛋白質,卻需花費5倍的代價,消費者在選購時可仔細評估。 三、消費者為維護自己權益,應對溯源制度與TAP標章進行瞭解,若對產 品品質有疑義時,應掃瞄QR-Code檢視相關資訊,或到「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查詢業者登錄之情形並查看詳細履歷資訊。 四、維護身體健康,不外乎均衡飲食、適當運動和正常的作息,消費者選 購蛋品時,切記食物就是食物,切勿抱持醫療上的過高期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各項農產品標章 HACCP 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HACCP)制度之概念是在1971年的美國第一屆食品保全會議上提出來;HACCP,英文全名為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S,是於1960年代由美國太空總署(NASA)、NATICK陸軍實驗室及一家民營食品公司(PILLSBURY)共同開發出應用於確保太空飲食安全之一種食品衛生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制度,主要涵蓋危害分析(HA)與重要管制點(CCP)二部份。它是一套強調須先分析明瞭食品製造過程中可能出現之危害,並於製程中找出重要管制點在食品製造時即予以控制,使危害不致發生於最後成品內的預防系統,換言之就是藉由預防控制來確保成品的安全。 資料來源:http://goo.gl/YsHPfy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 ISO22000驗證 ISO 22000是結合ISO 9001與HACCP之管理系統。 ISO 22000這個標準強調食品供應鏈管理,適用對象包括食品供應鏈所有直接或間接的供應商,除上述HACCP能驗證之食品業者外,其他如農藥、肥料及動物用藥生產者、食品成分及添加物生產者、設備生產者、清潔與消毒藥劑生產者、包裝材料生產者、服務提供者均可導入 資料來源:https://goo.gl/4ac46K CAS CAS 證明標章係農委會自民國 78 年起著手推動,是國產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優良品質之代表標章。要獲得 CAS 驗證,生產廠(場)要經過書面資料審查、現場評核、產品檢驗通過,方能於產品上使用 CAS 標章。且後續農委會仍會同 CAS 驗證機構之學者、專家們全年辛勤地巡迴督導各個獲得 CAS 驗證業者的製造設施、使用原料、生產管理制度及製品的品質與衛生,並赴通路賣場抽樣檢驗,若有產品不合格立即要求限期改善, 1 年內若累計 3 次立刻取消 CAS 資格。資料來源:http://goo.gl/d0j00x SGS 檢驗蛋品項目:氯黴素類四項(包含氯黴素、甲磺氯黴素、氟甲磺氯黴素、氟甲磺氯黴素胺)、多重動物用藥殘留48項、四環素類七項 Beta內醯胺類抗生素八項、抗原蟲劑七項、硝基呋喃代謝物四項、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十六項、必利美他命、重金屬(鉛,銅)、總生菌數、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沙門氏菌 資料來源:https://goo.gl/eBp5ZC遊覽車逃生門窗,不該讓人逃生無門
7月19日的陸客團遊覽車火燒車事件,雖調查結果尚末完全確定,但「安全門私設暗鎖」與「使用額外電器用品超載」的問題已先浮上檯面,讓人不禁懷疑,種種消費者一頭霧水但卻是業界行之有年的改裝潛規則到底還有多少?而延伸出來的拼裝車品質低落(註一)、監理驗車項目不足、法規罰則漏洞、路邊與停車場隨機安檢的密度及成果等問題,在在讓國人在悲傷之餘更感到憂心仲仲。 首先,針對安全門加裝暗鎖的問題,公路總局表示,國內對於安全門的要求係「在遊覽車使用狀態下,可徒手從室內外開啟」,故任何的安全門改裝行為都不能和法律規定事項抵觸,而加裝暗鎖即可能導致遊覽車在行駛狀態下使安全門無法以徒手打開,故不允許為之。另外,對於電線承載過量的問題,該局表示車輛電流在供電給車上設備時,其實皆需經過變壓轉流的過程,因此重點在於加裝的設備是否符合當初車體設計的規範,一旦超過原始設計的負荷量時便會增加風險,惟此項目並不在審驗查核的範圍之中。 任何的意外定有肇事主因,但真正的原因往往需要專業與耐心才能查證,尤其本次火燒車事件的後續影響範圍廣大,令國內外的遊客無差別地籠罩在「我坐的這台遊覽車到底安不安全」的恐懼黑霧之中。雖然民眾的安全救育固屬重要,但政府與業者須提供乘客安全環境的義務更是無從迴避,事件爆發後廣大遊客才驚覺,原來多年來都乘坐在危機四伏的遊覽車之中而無從知悉與防備!這種行政的怠惰放縱與業者的投機漠視,更是應當受到社會的強力譴責。 在真相出爐之前,本會就現有的跡證,慎重地提出幾點呼籲: ㄧ、國內的遊覽車與大客車大多數皆是所謂進口零件並自打造車體的「拼裝車」,原裝進口車輛相當稀少,故政府當局必須研擬並推行全面性、前瞻性的政策,在法規與稅制等方面創造誘因,鼓勵業者購買品質、性能與安全性較佳的車輛,方能逐步健全整體遊覽車的業界生態,並確保國人旅遊運輸的安全。 二、除了從源頭以政策面鼓勵業者購買優質車輛外,針對安全門暗鎖與電線承載過量的問題,應立即列入監理單位的定期審驗與隨機稽查項目之中。同時也應全面檢視國內外的遊覽車事故主因,反觀並檢討國內監理項目是否完整,並制訂通盤政策,防患未然。 三、交通部已明示不允許業者在安全門加裝暗鎖,則應修法針對業者加裝暗鎖的行為增訂罰則,否則依現況若查驗時發現加裝暗鎖也無法可罰,此一巨大漏洞實難落實保障民眾安全之政策原意。 四、公路總局表示已在研議一套取代安全門加裝暗鎖的防盜方案,於保障乘客安全、保護車內財產與符合法律規定三者間取得平衡。本會呼籲應善用現代科技並參考國外經驗,加速此一替代方案的研發,以免空窗期拉長的同時,也等同讓無數民眾的乘坐安全陷於危機之中。 五、政府應帶頭推廣並鼓勵業者安排遊覽車司機與導遊定期接受安全逃生訓練,藉由實際演練模擬各種意外的危機處理,方能在危險發生的第一時間,有正確的知識與足夠的技能得以引導旅客安全疏散。 六、遊覽車於發車前需播放安全宣導影片,並製作安全小卡放置於每個座位,使旅客方便瞭解安全門、擊破器、滅火器等逃生設備的位置及使用方式。 七、遊覽車司機與導遊應於每次發車前,應仔細確認安全門、指示燈、擊破器、滅火器等逃生設備是否正常運作與配置妥當。 八、遊覽車內禁止放置打火機、瓦斯填充罐、香水或噴霧罐等危險物品。若發現車內插電設備或隨身電子器材於座位充電座充電時發生異狀,應立刻切斷電源,以確保安全。 註一:公路總局表示,以法規定義而言,拼裝車與改裝車都是不能上路的非法車輛,而國內進口外國零組件後自行打造車體的情形,並非是「定義中的非法拼裝車」,因監理單位在審驗時皆會針對「車輛零組件」與「整體車輛」分別查核是否符合安全規範,通過後才可上路。 本會認為,國內自行打造車體的「拼裝車」未必一定危險,重點是拼裝的車輛是否有按圖施工,設計圖是否已通過檢驗;另外,車體內的配線及設施是否為設計圖中所規劃,如電視、卡拉OK、電冰箱、開飲機等高耗電設施,以及變壓器、整流器的增設是否為設計圖中所許可,有無使用較安全的無熔絲開關,皆是涉及到電線是否承載超量的重要因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不只是食材會過敏! 消基會幫您找出添加物過敏原
摘要 1、 自2015年7月1日起,食藥署「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內容物含有蝦及其製品、蟹及其製品、芒果及其製品、花生及其製品、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蛋及其製品等6項對特殊過敏體質的人易致過敏之成分者,須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警語資訊,此規定為強制性規定。 2、 本次檢驗食品添加物「亞硫酸鹽類」,為過敏原的一種,會引發心跳加速與呼吸困難等過敏症狀,檢測結果發現1件竹笙與4件金針樣品檢出過量二氧化硫殘留;另有1件金針樣品標示未添加二氧化硫,卻檢出二氧化硫,為標示不實的商品。 3、 樣品來源為台北、台中,以及高雄地區的量販店、超市、雜貨店、福利中心與傳統市場等販售通路,樣品為20件蝦米與蝦皮、11件筍乾與筍片、5件竹笙,以及17件金針等,共計53件樣品。 4、 國內食品過敏原警語標示的法規不夠完善,且無積極性的管控措施。長期吸入或攝入過敏原,嚴重影響生活品質之外,更是誘發兒童慢性疾病的開始。主管機關應參考國際食品過敏原管制現況,除了已強制規定要標示的6項成分之外,應該將9項建議標示和人工色素、味精(麩胺酸鈉)、防腐劑與人工香料等食品添加物一併列入須強制標示項目;且依食安法規,公布違反過敏原食品,並要求廠商下架或回收,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健康。 5、 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保障消費者的健康,應標示熟食的過敏原成分,提供消費者更安全的選擇。餐廳的餐點、麵包店和咖啡店的散裝食品,店家須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告知消費者過敏資訊。學校的營養午餐應針對過敏兒,標示所有使用材料;並增加過敏專用菜單,提供不含過敏原的營養午餐。 一、前言 2004年,消基會訪查日本消費市場後發現,日本政府為了保護消費者健康,提出一項積極性作為―在2001年4月修正《食品衛生法》,規定以「蛋、牛乳、小麥、蕎麥及花生」等5種食物為原料的加工食品與添加物,業者必須在容器與包裝上清楚標示。 無獨有偶,日本有了過敏原標示規定,美國亦急起直追。美國有1,100萬人患有食物過敏症,每年都有3萬人因為食物過敏被送進急診室,其中250人甚至死亡。據紐約西奈山(Mount Sinai)醫學院傑夫食物過敏研究協會的資料顯示,3.5%的美國人對某些食物過敏,從輕度的皮膚發腫到呼吸受阻、心力衰竭,更嚴重的食物過敏反應甚至能導致患者在5到15分鐘內死亡。WAO(World Allergy Organization,世界過敏組織)曾對30個國家進行過敏性疾病流行病學調查,發現這些國家的12億人口中,約有2億5千萬人患有不同種類過敏性疾病,其中有33%的過敏原來自食物。 美國眾議院和參議院因此於2004年8月一致通過了《食物過敏原標示暨消費者保護法案》,要求美國食物生產商徹底摒棄拗口難懂的科學術語,改用最簡單的語言標示食物成分,例如「(凝乳)酶凝乾酪素」不能再出現在食物的成分表中,而要改標為「牛奶」, 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給食物過敏患者帶來福音。 《食物過敏原標示暨消費者保護法案》規定,含有8種最易引起過敏的食物成分都要用簡單明確的語言標示:牛奶、雞蛋、魚類、甲殼類動物、植物堅果、花生、小麥和大豆。這8種食物原料在美國食物過敏症發病率中占90%,其中600多萬的患者對魚類和甲殼類食物過敏;300萬人對花生和植物堅果過敏。 這項法案同時規定,如果辣椒、香料和色素中含有任何一種過敏原,也要註明,消費者有了這樣的保障,就不會再被所謂的「天然香料」、「天然成分」所誤導。法案還要求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HHS)要明確界定什麼是「不含麩質」的食品,及未來如何為這類食品加註標示,以避免因攝食不能正常消化麩質而引起的各類疾病。WAO定義「食物過敏原」為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質,約有160多種食品含有導致過敏反應的過敏原,迄今尚無有效的治療方式,因此提醒易過敏的人,採取預防措施,盡量避開攝取含有過敏原食品,成為主要的選擇。 轉眼之間,10年過去了,台灣於去(2015)年7月1日起,食藥署規定且實施「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內容物含有蝦及其製品、蟹及其製品、芒果及其製品、花生及其製品、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蛋及其製品等6項對特殊過敏體質的人易致過敏之成分者,須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警語資訊。為此,消基會進一步籲請衛福部應將尚未列入規定的「食品添加物」或香料、麩質等(容易引發國人因為過敏而就醫的過敏原成分)列入標示完整內容,造福國人,亦可有效降低健保醫療費用的支出。 今年5月間消基會發動第3次公民運動,以容易導致國人呼吸系統不舒服或病變的亞硫酸鹽類(二氧化硫)為工作重點,找出哪些食物含有二氧化硫。亞硫酸鹽類屬於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但是若添加過量,特別對於患有氣喘的消費者,食用殘留過量二氧化硫的食物,可能會引起哮喘、嘔吐、呼吸困難等症狀,影響健康。國內兒童過敏比例逐年攀升,食品為引起過敏的發生原因之一,消費者不可輕忽。其中,值得消費者注意的是,亞硫酸鹽類(食品添加物)僅為我國「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並非強制規範項目。 消基會在2013年底曾進行蝦米、筍乾、白木耳、金針以及竹笙等乾貨的二氧化硫檢測,當時檢測結果,白木耳皆未檢出;10件蝦米中有3件過量;5件筍乾中有1件過量;7件金針樣品中有3件過量;3件竹笙則皆檢出過量二氧化硫,為不合格比例最高的樣品。 此外,在今(2016)年初,台北市衛生局曾進行金針、竹笙、木耳等商品的二氧化硫檢測,檢測結果:47件金針中有9件;14件竹笙中有4件檢出過量二氧化硫,檢測結果顯示金針與竹笙類食材,其二氧化硫過量的情形仍有待改善。 有鑑於此,本次消基會針對市售金針、筍乾與筍片、蝦米與竹笙等4種檢出二氧化硫過量比例較高的乾貨,進行二氧化硫檢測;和以往較不同的是,本次樣品來源除了消基會自行採樣外,也接受消費者提供樣品,由消基會進行測試,直接為消費者所使用的食材進行把關,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二、採樣 樣品來源為台北、台中以及高雄地區的量販店、超市、雜貨店、福利中心與傳統市場等販售通路,樣品為20件蝦米與蝦皮、11件筍乾與筍片、5件竹笙以及17件金針等,共計53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三、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二氧化硫檢測 亞硫酸鹽類是合法的食品添加物,可作為漂白劑,也是一種抗氧化劑,常被添加於蔬果乾、醃漬蔬菜和香腸等食品中,可減慢肉類、水果和蔬菜因氧化造成的褐變,同時也有抑菌的效果,但若消費者食用殘留過量二氧化硫的食物,容易引起哮喘、嘔吐與呼吸困難等症狀,特別是氣喘患者會引發胃痛、呼吸困難,甚至會造成休克。 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¾(四)漂白劑」的規定,蝦米允許的二氧化硫殘留量為0.1公克/公斤以下;筍乾與竹笙所允許的二氧化硫殘留量為0.5公克/公斤以下;而金針乾製品所允許的二氧化硫殘留量為4.0公克/公斤以下。 本次二氧化硫檢測,20件蝦米樣品中有6件檢出二氧化硫,檢出量皆符合規定;11件筍乾與筍片樣品中有5件筍乾檢出二氧化硫,檢出量皆符合規定;5件竹笙樣品中,有1件檢出二氧化硫,檢出量超過限量標準,不符合規定,竹笙另有1件檢出二氧化硫,但符合規定;17件金針中,有15件檢出二氧化硫,其中4件檢出量超過限量標準,不符合規定,另有1件金針樣品,於外包裝標示不添加二氧化硫,但卻檢出二氧化硫,雖檢出量符合規定,仍為標示不實的商品,不符合規定。 5件檢出過量二氧化硫的樣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而1件標示不實的商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依同法第48條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結論 本次二氧化硫檢驗結果,蝦米與蝦皮類,以及筍乾與筍片類樣品皆符合規定;5件竹笙中有1件檢出過量二氧化硫,不合格比例為20%,該件不合格的竹笙樣品為消費者送驗之散裝樣品;17件金針中,有4件檢出過量二氧化硫,不合格比例為24%,4件不合格的金針皆為消基會採樣之散裝樣品。對照2013年的檢測結果,當時的竹笙檢出二氧化硫過量的比例為100%,金針為43%,兩次檢測結果相比,不合格比的比例雖有下降,但仍有改善的空間。 比較二氧化硫過量的樣品與合格的樣品,在外觀上並沒有明顯差異,從顏色上很難判斷二氧化硫的含量多寡,聞味道也難以辨別。亞硫酸鹽類(二氧化硫)雖然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劑,但若使用不當或使用過量,亦會引發心跳加速與呼吸困難等過敏症狀。 依食藥署「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內容物含有蝦及其製品、蟹及其製品、芒果及其製品、花生及其製品、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蛋及其製品等6項對特殊過敏體質的人易致過敏之成分者,須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警語資訊,此規定為強制性規定。 而對於這6類成分以外的其他易致過敏的成分,食藥署則另外訂定了「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事項」,其中對於羊奶及其製品、魚類及其製品、頭足類及其製品、螺貝類及其製品、堅果種子類及其製品、含有麩質的穀類及其製品、大豆及其製品、奇異果及其製品、產品中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殘留量總計達每公斤10毫克以上者等9項易致過敏的成分,建議業者可自願性於商品顯著處標示過敏原警語。但此項規定僅是建議而非強制性規定,且其中建議要標示警語的食品添加物只有二氧化硫一項;其他常見的食品添加物,如人工色素、味精(麩胺酸鈉)、防腐劑與人工香料等添加物,對幼童及過敏體質的人來說,亦是容易引起過敏反應的成分。 2014年12月,歐盟食品標示法規(EU 1169╱2011)正式要求所有包裝食品(包括含酒精飲料)配料表中對「過敏原」存在情況進行標示。其中,食品過敏原包括麥麩蛋白、甲殼動物、軟體動物、蛋類、魚、花生、堅果、大豆、牛奶、芹菜、芥末、芝麻、羽扇豆及二氧化硫等14種。根據法規要求,固體食品中過敏原含量超過10 mg╱kg,液體食品過敏原含量超過10 mg╱L均須進行標註。英國甚至規定餐廳的餐點、麵包店和咖啡店的散裝食品,店家需提供過敏資訊,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告知消費者。若消費者因商家提供錯誤資訊而致患病,商家將遭到最高5,000英鎊的罰款,甚至面臨刑事訴訟。 日本2013年調查,對食物過敏的兒童約有4.5%,會引起過敏性反應而有死亡風險的有0.5%,相較於2004年的調查,分別增加1.7倍與3.6倍。學校的營養午餐因此針對過敏兒,標示所有使用材料;並增加過敏專用菜單,提供不含過敏原的營養午餐。 比較鄰國的強制標示項目,韓國18項、中國8項及日本7項,我國的標示項目顯然有待加強,因此消基會認為,目前關於過敏原警語標示的法規並不夠完善,除了已強制規定要標示的6項成分之外,應該將9項建議標示的成分改為強制標示,且將人工色素、味精(麩胺酸鈉)、防腐劑與人工香料等食品添加物一併列入須強制標示過敏警語的項目,讓消費者能從標示中得到完整的商品資訊,讓消費者在食品的選擇上,能更容易。長期吸入或攝入過敏原,嚴重影響生活品質之外,更是誘發兒童慢性疾病的開始,建議主管機關依食安法規,公布違反過敏原食品,並要求廠商下架或回收,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健康。 二氧化硫是水溶性物質,因此建議消費者在烹煮此類食材前,先以溫水浸泡,並將浸泡食材的水捨棄,不要加入料理中烹煮;在烹煮時,可以將鍋蓋打開一段時間,讓食材的二氧化硫逸散,以降低二氧化硫殘留風險,吃起來更健康。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加拿大牛肉進口政策 應落實公開資訊與加強檢驗能量
台灣近年接連爆發數起國內的重大食安事件,民眾對於食品安全的消費知識與意識也逐漸提高,政府機關也致力稽查檢驗,各項嚴格的行政管制措施陸續出爐,眼見國內食安環境正在掀起改革的序幕,國外輸入的產品更需加強把關! 值此國內食安信心重新建立的重要時刻,食藥署宣布自7月8日起將重新開放加拿大牛肉進口,在對社會大眾宣導不夠充份的情形下,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被政策突襲的懷疑與不適。畢竟,加拿大在去年二月才爆發第19例典型牛海綿狀腦病(BSE),俗稱狂牛症,該病潛伏期長達7年,如今時隔不到一年半便重新開放進口。 此一開放政策,牽涉到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依《食安法》第4條,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除此之外,與廣大消費者的充分溝通,更是重要。 有鑑於此,本會呼籲行政院應針對以下各點,儘速向社會大眾說明: 一、「三管五卡」中的邊境查驗,其實只有核、標、開、查等行政措施,及查看帶骨肉是否帶有禁止進口的脊髓與神經組織,並未實際抽「驗」普利昂蛋白(造成狂牛症、人類庫賈氏症的元凶)。政府應說明如何落實五卡中「驗」的環節。 二、牛海綿狀腦病或人的庫賈氏症在各國之發生率均極低,但本病之發生猶如冰山之一角,因為一旦發生,即表示整個飼料供應鏈甚至是環境都已經汙染,後續之病例將接踵而至,極難找到源頭予以控制,故不可輕忽。 目前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均已建立專職、專責、專業的生物風險評估與查驗機制,包含指定主責機關、建置實驗室檢驗能量、設立監督委員會等。我國亦必須如此,方得以向國人保證能對進口牛肉進行嚴格把關與控管。且未來若國內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人的庫賈氏症時,國家有機制、有設備、有能力、有數據,能夠依據平日的監測數據資料,立刻查出感染來源並建立防疫機制。 政府應說明如何落實事先預防原則,包括國內檢驗普利昂蛋白的專責機關、檢驗能量、檢驗結果,以及委託之健康風險評估機構。 三、相關之系統性(例行性)查核報告、風險評估報告、與會議紀錄,目前多只有結論或粗略的說明,相較於國外類似文件之內容,明顯不足。政府應說明如何落實資訊透明原則,以滿足國民享有知的權利,以及符合科學證據的原則。 四、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關於進口產品風險控制的準則,進口國應該進行由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溝通共同構成的「風險分析」體系,欲發揮該體系的完整功能,需有透明和雙向的風險溝通於整個分析流程,所有的風險利害關係方都應該享有同等的資料獲得權,以免淪為黑箱作業。政府應說明如何落實OIE的風險分析建議。 五、食藥署強調我國是上一波禁令中最後開放加拿大牛肉進口的國家,惟開放的晚或早,並不代表把關的嚴格與否,況且各國的經貿環境、食品安全管理、及民眾關注程度,與我國全然不同。政府應彙整說明各國對加拿大牛肉的進口限制措施,公開處理流程,以昭公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使用條款落落長 交友App有玄機
摘要 本會針對有內嵌付費功能的13款交友App,參考《消保法》第18條,調查其公司基本資訊揭露、入會條款、收費方案、VIP會籍自動延續/扣款、退費機制及不合理條款等項目,並檢視其中是否有不利消費者之相關規定。 一、調查方式:實際下載App檢視其中資訊。 二、調查時間:105年6月17日~105年6月27日止。 三、調查對象:包含(1)i-Pair愛情公寓、(2)遇見、(3)Skout、(4)緣圈、(5)2Date、 (6)Pairs、(7)JuMe、(8)窩窩透可、(9)17約會吧、(10)Paktor(拍拖)、 (11)Say Hi、(12)Sweet Ring、(13)badoo。 四、調查結果: (一)業者基本資訊:6成為境外業者,客服系統多為線上答覆或聯絡信箱,遇到消費爭議恐不易聯繫。 1. 高達8家業者為境外公司(編號2、3、4、5、9、10、11、13),不受本國《消保法》控管。 僅1家業者提供客服電話(編號2),其他業者均無提供,未提供客服電話者超過9成。 7家業者的客服系統採用線上答覆(編號1、4、6、8、11、12、13)。 2. 5家業者提供消費者聯絡信箱(編號2、4、5、6、7)。5. 使用條款或隱私權政策:3家業者未中文化(編號3、10、13),1家業者過於簡略(編號11)。 (二)入會條款:超過半數業者設限會員年齡18歲,綁定臉書卻未能保證會員身份真實性。 1. 使用者身分限制:6家業者設限(編號1、5、6、7、9、12),需年滿18歲。 2. 8家業者可由社群網站帳號登錄(編號1、2、3、5、6、10、11、12)。 (三)收費方案:VIP方案價差達67倍 1. 9家業者提供每月固定金額的VIP方案(編號1、2、3、5、6、9、10、11、13),金額由61~3999元。 2.12家業者提供點數/虛擬幣的加值方案,僅編號5未提供。 (四)VIP會籍自動延續/扣款:容易讓消費者多繳不必要費用4家業者註明必須由消費者自動取消(編號1、5、6、10)。 (五)退費機制:超過半數業者未載明,資訊揭露不足 1. 7家業者未載明是否可退費及相關辦法(編號2、3、4、10、11、12、13)。5家業者於使用條款中直接申明不予退費(編號5、6、7、8、9)。 (六)不合理條款(包含使用與隱私權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1. 4家業者(編號1、6、8、9)的使用條款中提及保留「修改服務內容」、「終止服務提供」、「修改使用條款」之權利,以及「會員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與賠償」等字句。 2. 4家業者(編號5、6、7、12)於使用條款中申明不保證會員資料或傳送內容的真實性。 3. 1家業者(編號10)提供約會保證的付費方案,宣稱保證可於該平台找到約會對象。 一、前言 現代社會低頭族越來越多,想要認識新朋友,也有許多人選擇下載交友App來使用。只要設定好個人資料並註冊,透過手機定位,「搖一搖」搜尋附近的線上網友,即可與附近的正妹型男開始聊天。即使是完全陌生的兩個人,只要在平台上丟顆愛心或贈送禮物,就能免除初識的尷尬。對於生活繁忙且依賴行動裝置的現代人來說,手機交友App已逐漸取代交友網站,成為拓展交友圈最流行的利器。 目前交友App多半為可免費下載,如消費者欲開通進階功能,則必須支付一定金額購買點數,或透過App商店的訂閱功能每月扣款。然而,日前便有消費者指出,每月花費近千元成為會員,得到的服務內容卻讓他大失所望。因此,本會逐一檢視13家交友App的使用條款及收費、退費機制,發現魔鬼藏在細節裡,其中暗藏許多對消費者不利之條款。 二、調查對象及項目 本會於105年6月間,參考《消保法》第18條「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針對13家有內嵌付費功能的交友App,調查其公司基本資訊揭露、入會條款、收費方案、VIP會籍自動延續/扣款、退費機制及不合理條款等項目,檢視其中是否有不利消費者之相關規定。 調查對象包含(1)i-Pair愛情公寓、(2)遇見、(3)Skout、(4)緣圈、(5)2Date、(6)Pairs、(7)JuMe、(8)窩窩透可、(9)17約會吧、(10)Paktor(拍拖)、(11)Say Hi、(12)Sweet Ring、(13)badoo,共13家。 三、調查結果 (一)業者基本資訊揭露: 境外公司達6成 聯絡方式多為線上回覆 1、境外公司比例達6成 13家交友APP業者中,只有5家為臺灣本土公司,其餘8家皆為境外公司,境外公司比例高達61%。全球化時代來臨,交友不再受限區域,跨境交友平台看似提供消費者更廣大的交友空間,然而業者若沒有在台灣設立公司,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欲聯絡業者或是要求退費、賠償,其難度將大幅提高。 2、聯絡/客服資訊:9成以上業者無提供電話(1)聯絡電話:13家業者中,僅編號(2)遇見提供客服電話,其 他業者均無提供,不合格率超過9成。(2)線上客服:7家業者的客服系統採用線上問題回覆,讓消費者 於線上填寫問題後,再由客服透過系統回覆,比例 為53%,包含(1)i-Pair愛情公寓、(4)緣圈、 (6)Pairs、(8)窩窩透可、(11)Say Hi、(12) Sweet Ring、(13)badoo。 (3)電子信箱:5家業者提供消費者聯絡電子信箱,比例為38%, 包含(2)遇見、(4)緣圈、(5)2Date、(6) Pairs、(7)JuMe。 (4)全無提供:3家業者無提供電話、信箱與線上回覆系統,比例 為23%,包含(3)Skout、(9)17約會吧、(10) Paktor。 總括來說,13家業者中,僅有1家提供聯絡電話與電子信箱,而3家業者無提供電話、信箱與線上問題回覆。其中比較特別的是編號(9)17約會吧,仿效臉書採用檢舉制度,但仍然沒有提供任何聯絡方式。消費者如遇到服務無法正常啟用或需要退費等狀況而向業者反映時,很有可能求助無門。 相較來說,最多缺漏的業者均為境外業者,國內的App業者於聯絡資訊與客服系統的提供,普遍表現較佳。 3、使用條款與隱私權政策:3成業者不合格 13家業者中,有4家業者不合格,不合格率為3成。編號(3)Skout、(10)Paktor、(13)badoo,其使用條款皆未中文化,對消費者十分不便;編號(11)Say Hi之使用條款與隱私權政策過於簡略,無法實際保障消費者權益(附件三)。 總括而言,無提供任何聯絡方式、使用條款與隱私權政策未中文化,或疏漏甚多的不合格業者,皆為境外App製造商。 (二)入會條款 1、使用者身分限制:約半數業者設限 需年滿18歲 有6家業者規範使用者必須年滿18歲,包含(1)i-Pair愛情公寓、(5)2Date、(6)Pairs、(7)JuMe、(9)17約會吧、(12)Sweet Ring,比例為46%。 2、入會審核機制:超過6成業者可由社群網站帳號登錄 8家業者可由社群網站帳號進行登錄,省略逐一填寫資料的步驟,直接以社群網路帳號註冊,即可使用App,包含(1)i-Pair愛情公寓、(2)遇見、(3)Skout、(5)2Date、(6)Pairs、(10)Paktor、(11)Say Hi、(12)Sweet Ring、(13)badoo,比例超過6成。 雖業者號稱以臉書、推特等社群網站帳號,並限制使用者年齡,加強會員資料的可信度。不過,限制使用者年齡在18歲以上,卻可使用社群網站帳號登錄,實難避免年齡或其他資料造假之情事。 (三)收費方案 本次調查的13個App,下載程式與註冊帳號均為免費,並開放一部分基本功能予免費用戶使用,再透過每月扣款的VIP會員方案或加購點數(或平台的虛擬貨幣),可以送出大量交友邀請、傳送訊息、影片、購買虛擬禮物贈送對方,或查看對方更多隱私資訊、增加個人曝光量等功能。 1、每月VIP方案 13家業者中,共有9家業者提供每月固定金額的VIP方案,包含(1)i-Pair愛情公寓、(2)遇見、(3)Skout、(5)2Date、(6)Pairs、(9)17約會吧、(10)Paktor、(11)Say Hi、(13)badoo,比例超過6成。金額由每月61元(編號2)至3999元(編號11)不等,可說價差頗大,提供的加值服務內容也不盡相同,諸如看到瀏覽自己檔案的用戶、增加曝光量、發送大量訊息、讓訊息首先被閱讀等。 以本次調查最低價位的(2)遇見與最高價位的(11)Say Hi為例。(2)遇見的VIP方案,所提供的內容為會員智能篩選、專屬銘牌標識、查看私密資料、關注上限提升、照片隨心看、紅色醒目暱稱、查看私密資料、動態自動分類、會員專屬禮物、會員特供表情、訪客全知道、可加圈子翻倍、悄悄查看訊息等12項功能(附件四)。(11)Say Hi所提供的功能為:包月免費與所有熱度用戶聊天、屏蔽所有廣告、名字旁邊標註VIP的專屬鑽石圖標、發訊息時顯示於對方訊息庫的首位(附件五)。價差達67倍之多,服務內容是否有如此大的落差,恐怕見仁見智。 2、點數/虛擬幣 13家業者中,共有12家業者提供點數/虛擬幣的加值方案,包含(1)i-Pair愛情公寓、(2)遇見、(3)Skout、(4)緣圈、(6)Pairs、(7)JuMe、(8)窩窩透可、(9)17約會吧、(10)Paktor、(11)Say Hi、(12)Sweet Ring、(13)badoo,比例超過9成,讓消費者得自由選擇加值某項服務。相較每月扣款VIP方案而言,購買點數或虛擬幣雖然可以任意選擇自己需要的服務項目,加上通常並未規範使用期限,看似選擇多且可無限期使用;不過,若App的服務有所更動,點數便形同失效,消費者購買前,還是多加評估為宜。 (四)VIP會籍自動延續/扣款: 3成以上必須由消費者自動取消 為提高付款便利性,增加消費者購買加值服務之意願,交友App的付費方式目前以apple store、google play商店、信用卡線上支付為主,透過這些付費方式即可連結帳戶進行每月定期扣款、儲值點數,等於會籍自動延續。 檢視13家業者的使用條款,有4家業者必須由消費者主動取消自動扣款,否則將持續每月定期扣款、補滿點數,其比例為3成,包含(1)i-Pair愛情公寓、(5)2Date、(6)Pairs、(10)Paktor;有5家業者並未於使用條款中說明是否自動扣款,比例接近4成,包含(3)Skout、(9)17約會吧、(11)Say Hi、(12)Sweet Ring、(13)badoo,其中(13)badoo於「使用說明」中,有註明取消訂閱(即每月扣款)之方式。也就是說,相當高比例的業者,於續約之前不會再次詢問消費者意願,消費者若忘了取消扣款,很可能吃了悶虧,默默多繳了數個月的VIP會員費用。 若使用google play或apple store等平台扣款,可透過「取消訂閱」,便可以取消下個月的扣款。不過,若採用線上信用卡自動扣款,且業者為境外企業,聯絡資訊不明的狀況下,消費者即使想要中止扣款,也未必能獲得及時處理,容易遭到拖延而多繳數期費用。對於境外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政府目前無法加以管制,消費者可通知信用卡銀行,於該公司請款時,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拒絕給付。 (五)退費機制:4成業者註明不得退費 1.無載明是否可退費:有7家完全無載明是否可退費與相關辦法者,比例超過5成,包含(2)遇見、(3)Skout、(4)緣圈、(10)Paktor、(11)Say Hi、(12)Sweet Ring、(13)badoo。 2.直接寫明不得退費:有5家業者於使用條款中直接申明不予退費,比例接近4成,包含(5)2Date、(6)Pairs、(7)JuMe、(8)窩窩透可、(9)17約會吧。其中(6)Pairs之使用條款相當明確告知消費者:「基於商品性質,即使您中途退會,亦概不退款」。 3.載明可以退費:13家業者中,僅(1)i-Pair愛情公寓註明可退費,消費者可填寫退費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資料,業者於扣除20%的必要成本後退款予消費者。不過,其中仍有「每位消費者以及每一帳號限退費乙次」之但書,且退費方案僅有加值計次型「白金VIP」可適用,購買水晶i幣等則不得要求退款。 (六)不合理條款: 服務更動、會員資料與傳輸內容 業者概不負責 多達9家業者於密密麻麻的使用條款中,列出對己方有利的免責條款,包括無法確保會員資料的真實性,以及更改服務內容或活動規則,毋須通知消費者即可逕行變更等。這些不合理條款可能就藏在數千字的使用條款中,若消費者未及詳察即按下同意加入會員,其消費權益便在無形之中被剝奪。 1.得以片面修改服務、使用條款 本次調查13家業者中,包括(1)i-Pair愛情公寓、(6)Pairs、(8)窩窩透可、(9)17約會吧,共4家業者的使用條款中提及保留「修改服務內容」、「終止服務提供」、「修改使用條款」之權利,以及「會員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與賠償」等文句。試問,如購買點數或VIP會籍後,業者突然中斷服務、片面更改服務項目,其損失卻要消費者自己吞下,實在相當不合理。 2.不保證會員資料或傳送內容的真實性 有4家業者於使用條款中申明不保證會員資料或傳送內容的真實性,包括(5)2Date、(6)Pairs、(7)JuMe、(12)Sweet Ring。不過,消費者於註冊時必須填寫個資或使用社群網站登錄,經業者審核後方取得會員資格,似乎讓人有把關良好的錯誤聯想。但由此條款可以得知,交友App即使有審核會員個資的機制,仍然無法避免有心人士假造資料,甚至行誘騙、詐欺之情事。 3.得以任意使用個人隱私資料 (5)2Date宣稱:「本網站有權使用所有您上載或發佈的相片、文字、聲音、視訊及一切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用做宣傳推廣,而不須通知您。」隱藏在字數甚多的使用條款中,且無特殊標註,消費者難以察覺。 4.不合理的保證與補償方案 (10)Paktor還提供「約會保證」方案,購買三個月或六個月的會員,即適用此方案。業者宣稱如果加入保證方案,遵照遊戲規則走的消費者,將可以於該App平台上遇到真實約會的對象。若沒有獲得真正的約會,則贈送三個月的免費會員(附件四)。不論該方案的內容,或未履行服務內容的「補償」,皆令人覺得匪夷所思。既已證明該方案無效,消費者應有權申請退費,而非以延長會籍作為補償方式。 四、揪出交友App細節中的魔鬼 (一)跨國交友App 出問題恐難索賠 本次調查的13家業者中,有8家為境外業者,因此業者基本資訊的揭露就顯得格外重要(附件一)。從調查結果可以發現,聯絡電話、客服系統、信箱等資料揭露嚴重不足者,主要為美國、中國、新加坡等地業者。另外,使用條款與隱私權政策的刊載,也多達半數的境外業者不合格。相較之下,國內業者除了缺乏聯絡電話之外,皆有提供客服系統或信箱作為聯絡方式,使用條款與隱私權政策也全數合格。 若業者屬於境外公司,未於臺灣設立公司,即非《消保法》的適用範圍,又有聯繫資訊不足的問題。一旦消費者使用上發生系統故障、點數消失、退費遭拒等糾紛,恐怕會面臨求助無門的窘境。 換言之,國內的交友App業者,對消費者的保障普遍優於境外業者。跨境的交友App雖可認識千里之外的新朋友,卻不可忽視其中潛藏的問題。 (二)自動扣款卻必須手動取消 到底便利了誰? 本次調查發現,有3成以上業者於使用條款中註明,除非消費者於App商店主動取消訂閱,否則將延續會籍並持續扣款。然而,消費者很容易在訂閱後忘記手動取消每月更新,於是每月帳戶便自動扣款,如此的設計實在相當不合理。首先,業者應以顯著方式,於消費者購買自動扣款會員方案前,明示於條款內,使消費者明確知悉;再者,業者應於服務到期日前主動以App推播訊息、Email、簡訊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不但能營造良好企業形象,亦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App屬「合理例外情事」 業者需盡告知義務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研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並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將「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列為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的其中一款。消保處表示,由於App的性質特殊,屬於「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一經扣款後,消費者立即取得商品,即完成給付,因此排除在七天解除權的適用範圍。 然而,這並不代表消費者只要購買付費App(或其中加值服務),在交易完成後即無法主張有七天的交易解除權。因為,適用準則尚有「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亦即消費者在線上付費購買數位內容前,業者必須盡到告知義務,如此《消保法》第19條賦予消費者的七天解除權才告消滅。因此,業者必須於消費者購買前的相關條款,載明並無適用七天交易解除權;若企業經營者未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仍然可以主張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可無條件退費。 此外,如購買App或內購商品後,發現購買項目有瑕疵,或與廣告宣稱不符等情況,仍然可以先透過App商店規定的退款方式退費,或提出相關佐證,請求損害賠償。 (四)「包裹式」使用條款暗藏免責契約 顯然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本次調查發現,交友App的使用條款落落長,消費者下載後要註冊使用,對於如此繁雜的文字多半不會加以瀏覽,通常是直接按下「同意」,但得到了方便卻損失了權益。本會認為,長久以來,手機App的使用條款始終處於無法真正落實「使用者選擇」的狀況。面對只有勾選、不勾選同意的兩個選擇,為了使用該App,使用者直覺反應便是勾選同意而省略閱讀使用條款的步驟,形同閹割使用者的選擇權。況且,業者於使用條款中,羅列大量對己方有利的免責聲明,卻無法讓消費者明確知悉或選擇,顯然違反買賣雙方的平等互惠原則。 (五)主管機關應展開調查 維護消費者權益 本次調查發現,由於App多屬於境外公司,且客服系統為線上答覆或信箱等,不易聯繫業者,其中的使用條款與隱私權條款不能落實消費者選擇權。至於VIP月費制的收費方式,多半要消費者自行取消扣款,這麼多不利消費者的漏洞,有必要加以檢討並改善。 本會認為,依《消保法》第33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進行對企業經營者的調查,並公開經過及結果。如企業經營者規避主管機關的調查,依《消保法》第57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依《消保法》第36條,經過調查,主管機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如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命令,依《消保法》第58條,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行政院消保處將App列為「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並於今年起施行。惟是否所有App的服務內容皆符合「一經下載即為完成」之定義,尚有模糊空間,呼籲消保處進一步加以界定。 呼籲行政院消保處及相關主管機關,應針對App「使用條款」共同研議其中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避免字數過長且包裹式的使用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消保法》第33條、第36條,針對相關App之商品或服務,進行調查,並公開其經過與結果。若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應命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其它必要處理措施。 對業者 依《消保法》第18條,呼籲App業者應明列聯絡資訊、退費流程等,善盡告知義務,以維護買賣雙方之權益。 由於交友App多為會員制,呼籲App業者必須明列使用條款、隱私權條款,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爭議一再發生。 業者應於App設計彈頁,讓消費者確實進入App的使用條款頁面並按下同意後,方能進行下一步的購買動作,並且讓消費者於使用、隱私條款中,得自由勾選是否將資料轉作他用,使消費者得落實選擇權利。 業者應於服務到期日前主動以App推播訊息、Email、簡訊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不但能營造良好企業形象,亦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對消費者 雖境外企業不屬《消保法》規範之範圍,然只要是在台灣境內所為之消費行為,原則上皆有消保法之適用。不過因為境外企業與國內消費者之間若有消費糾紛時,有時因為糾紛金額較小,在訴訟上相當不利益,故呼籲消費者在購買App或於App內購買付費項目之前,對於App業者是否為本國企業應多加考量並確認,以免發生問題卻因為訴訟上程序之不利益而放棄求償,並因此無法獲得相當之賠償。 註冊帳號、購買點數或會員方案前,務必詳閱相關使用條款、隱私權條款等重要資訊,以及該App商店的退款政策。 如遇到系統故障、無故遭停權、點數消失等情事,宜截圖保留證據與消費記錄,向App業者或App商店平台申請退費。 如業者僅於使用規範中聲稱「不得退費」,卻無說明原因,消費者可主張七天交易解除權仍然存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App基本資訊揭露狀況 編號 名稱 企業所在地 下載次數 是否有聯絡電話 是否有客服系統/信箱 是否刊載使用條款 是否刊載隱私權政策 1 i-Pair愛情公寓 台灣 100萬以上 ▲ ○透過系統申報問題 ○ ○ 2 遇見 中國 100萬以上 ○ ○有聯絡信箱 ○ ○ 3 Skout 美國 1000萬以上 ▲ ▲ ●英文,未中文化 ●英文,未中文化 4 緣圈 韓國 50萬以上 ▲ ○有聯絡信箱,亦可透過系統申報問題 ○ ○ 5 2Date 香港 5萬以上 ▲ ○有聯絡信箱 ○ ○ 6 Pairs 台灣 10萬以上 ▲ ○有聯絡信箱及地址,亦可透過系統申報問題 ○ ○ 7 JuMe 台灣 10萬以上 ▲ ○有聯絡信箱 ○ ○ 8 窩窩透可 台灣 1萬以上 ▲ ○可透過系統申報問題 ○ ○ 9 17約會吧 中國 10萬以上 ▲ ●僅能使用檢舉功能 ○ ○ 10 Paktor(拍拖) 新加坡 100萬以上 ▲ ▲ ▲ ▲ 11 Say Hi 香港 1000萬以上 ▲ ○有官方帳號可申訴問題 ●過於簡略 ●過於簡略 12 Sweet Ring 台灣 50萬以上 ▲ ○透過系統申報問題 ○ ○ 13 badoo 英國 1億 ▲ ○透過系統申報問題 ●英文,未中文化 ●英文,未中文化 ○:資訊充分揭露/▲:資訊並未揭露/●:資訊揭露不完全 *下載次數依Google Play商店所刊載 附件二 會員條款及收費、退費機制檢視打造讓人安心的新式計程車計費表
新式計程車計費表共有7款,為確保新式計程車計費表計量、計費之準確性,主管機關就其型式認證暨檢定訂有標準檢驗流程,然自新式計程車計費表上路後,仍存有不少爭議聲音且曾發生數次改善召回之情形,各項爭議雖均經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判定而獲處理。然爭議既起,不論審議結果如何,仍難免會動搖消費者對於新式計程車計費表準確性之信心,如何讓消費者信賴新式計程車計費表計費、計量之準確性及公正性,成為值得研討之課題。 本會認為,目前計費表多數爭議在於外殼設計,但是在《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第3.8節規定中卻僅簡略規定「計費表之外殼應堅牢,不得變形。」,現行就上開規定雖訂有確認方式即「依據各廠商設計圖說及機樣結構確認是否符合本節次規定,採以徒手方式進行各種可能性評估」,惟現行確認方式於文字敘述上亦不夠明確,技術規範規定「堅牢」的定義亦缺乏明文詳述,導致發生糾紛時未能及時依法判斷,必須就個別事件召開審議會判定,以研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方式。 《度量衡法》的宗旨明白點出「度量衡法旨在劃一度量衡,確保量測之準確實施,俾利於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維護公平交易秩序、醫療衛生與公共安全,提昇民眾福祉。」已明白揭示確保量測之準確與維護公平交易之秩序之目的,故計程車計費表的型式認證亦應循此精神嚴定外殼之規範,方能於源頭把關,遏止設計不周延之產品流入市場。 除了產品面的把關外,本會除了強力譴責惡意破壞外殼並變造參數的行為外,並呼籲為防堵人為惡意竄改計費表而侵害乘客消費權益,同時也應加重《刑法》的相關罰則加以防範。因目前《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中,以可能涉及的「變更度量衡之定程罪」與「從事業務之人,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為例,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後者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相對於竄改計費表所可能獲得的利益而言,目前的處罰刑度明顯過輕,恐難以嚇阻有心人士僥倖犯罪。 消基會呼籲 政府機關 一、為徹底防堵新式計程車計費表因外殼設計問題,致有易遭竄改或不易辨識是否曾被撬開之情形,建議標檢局應具體規範《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中關於外殼設計之標準,如此方能於源頭認證處杜絕後患。 二、建議標檢局主動調查其他新型計費表的外殼是否具有類似問題;若有,則應請廠商主動提出改善計劃。 三、現行《刑法》中關於變造度量衡定程罪及業務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的罰則過輕,顯然不足以產生嚇阻犯罪之效果,建議立法機關應儘速修法改正。 製表業者 業者基於商譽與保護消費者立場,應即刻自我檢視外殼設計有無不周延之情形;若有,則應研議具體改善措施並主動報請標檢局審核。 計程車業者 尚未安裝新式計費表的司機,應在車上明顯處張貼運價簡易對照表,避免收費時產生爭議;若未來選擇安裝新表時,應優先考慮較無爭議之廠牌。 消費者 搭乘計程車時應注意計費表的外觀,以確認司機使用新表或舊表,若是舊表則應按照運價簡易對照表收費。但不論新舊表,若消費者發現收費有不合理之處,皆可持新表收據或回報車牌號碼向標檢局進行檢舉。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福斯在美提出和解案,在台卻是懸案未解
一、前言 福斯排氣造假,讓信任大廠品牌與廣告內容的消費者權益受損,惟受影響的各款車輛,其排放廢氣的實驗室測試數據符合我國排氣審驗規定,又道路實測雖然可測得數值超標但卻非法定測試項目,造成即使福斯安裝造假軟體已屬事實,環保署仍無法進行強制召回,僅能由福斯出具改善計劃書「自主召回」,而召回成效不佳時亦無相關法令可處罰。 環保署曾要求福斯公司比照國外作法補償國內車主,但礙於國內相關法令不完備,消費者能得到的賠償與補償非常有限。我國應儘速修法增列罰責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加快「車載量測系統」(Portable Emission Measurement Systems, PEMS)納入排氣審驗的進程,讓台灣對於車輛空汙的認定標準與國際同步,以杜絕不肖廠商藉由法規欠缺道路實測的漏洞,賺取排氣數值造假的不義之財。 一、福斯依改善計劃進行的召回動作,速度緩慢 福斯排氣造假案,環保署去年10月要求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召修受影響的18,798輛。該公司今年1月提出改善計劃並經環保署通過後,於今年3月啟動召回,最遲須於明年6月底前完成改正。惟今年3月福斯僅完成70輛次的召回,截至目前也僅完成309輛次,完成率僅約1.6%。環保署指出主要原因有二: (1)德國福斯因應不同的受影響車款共有約60多種改善軟體,且每一種皆需經德國政府審驗通過後,才能將改善軟體釋出到各國分公司,而目前為止,釋出至台灣的僅3款改善軟體。 (2)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是2014年才成立,先前皆是由太古汽車代理經銷,故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並沒有完整的車主資料,即使有改善軟體也不易聯繫車主召回。故環保署居中協調,直至5月才由車籍主管機關交通部委託中華電信寄發召回通知予車主。 環保署曾表示,若該公司未真正啟動召回計畫,最嚴重情形將面臨每輛車10萬元的罰鍰,而未來須經完成改善後,受影響車款才得以在台重新販售。惟目前福斯已正式寄發召回通知予受影響車主,可視為召回計劃正式啟動,即使明年6月底無法完成全車輛的召回,依目前相關法令並無任何罰責。 p.s.從去年9月至今,因環保署暫停辦理受影響車款的進口車核章作業,致使福斯有近千輛同樣在召回名單當中的車款,仍卡在進口港無法販售,總價約15億台幣。 二、福斯在美國已提出147億美元的和解方案,台灣呢? 據報載,福斯在美國已正式提出賠償車主及政府147億美元(約4763億元台幣)的和解方案。福斯將提撥100億美元用於賠償47.5萬輛2000c.c.柴油車車主,車主可選擇讓福斯原價購回或修理原車,而後者因性能受影響,最高可獲賠1萬美元現金。此外,福斯也將支付27億美元相關罰款,並提撥20億美元用於研究零排污科技。 無論美國法院最終判定福斯的和解方案應做如何的增刪調整,至少已經確定美國福斯「承認造假」、「願意原價購回或賠償現金予選擇修理的車主」、「支付違法罰款」、「提撥降低空汙研發經費」等處理原則。加上我國公平會於今年6月已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中「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行為」裁罰台灣奧迪福斯公司新台幣500萬元罰鍰,皆可做為消費者未來起訴求償的重要引據。 依《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符合交車時之環保、道路交通安全及耗能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標準,車輛未達規定標準而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訂定相當期限催告出賣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因此,消費者可以針對所購買不符政府要求廢氣排放標準之福斯汽車,催告車商定期改善,倘車商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包括無法達到約定品質)者,消費者即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與利息。 又,車商不能改善廢氣排放標準者,因屬可歸責於車商事由致不能履行與消費者間之契約義務,故已支付訂金但尚未交車之消費者,除了解除買賣契約外,尚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車商加倍返還定金。而已購車而受影響之車主,還得依《民法》規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並得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而請求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金。 三、進口車以證換證的盲點 依我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以下簡稱「審驗辦法」)第5條與附錄一之明定「柴油汽車不得安裝減效裝置」,亦即安裝減效裝置即不符合我國廢氣排放標準,依法是無法領牌上市販售! 惟目前進口車採互惠條款,以福斯為例,只要取得歐盟測試合格核發的柴油小客車類型式認證合格證,且其排放認證值符合我國排放標準者,得向我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柴油小客車合格證明,亦即所謂的「以證換證」。惟福斯造假事件發生後,歐盟迄今尚未撤銷福斯汽車相關車輛的合格證,故其於我國取得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尚屬有效,目前環保署僅能暫停進口車核章作業,使其無法掛牌以免繼續販售。 以證換證的互惠條款,亦即全盤接受外國的檢驗標準是否就沒問題呢?或許這也是本次「福斯造假案」的癥結點之一,更是日後主管機關應引以為鑑之處。政府相信歐盟的審驗結果,如同車主相信福斯的國際大廠光環,但造假柴油車的污染排放問題不僅是車主的損失,更是全民共同承擔。因此,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研議在互惠條款外加強抽驗把關機制,以捍衛消費者權益。 四、車載量測系統(PEMS)應儘速上路 本次福斯造假案之所以爆發,正是因為道路實測廢氣排放後,發現與實驗室數值相差數倍。而歐盟與我國的排氣測試皆是在實驗室進行,因此福斯的造假軟體便鑽此漏泂,汽車發動即預設為實驗室模式,藉此通過實驗室的排氣檢查,當系統偵測車子的行進模式已經是一般道路駕駛時,便會停止實驗室模式,而此時排放廢氣的數值便會超標。 由此可知車載量測系統(PEMS)進行道路實車測試的重要性,可以測得最貼近消費者駕駛愛車時的真實排放廢氣數據。惟目前車載量測系統非屬於法律規定的測試方法,歐盟預計第一階段於2017年納入法規測試中,並先制定較法規限定值更為寬鬆的判定標準,然後逐年分階段更為嚴格。我國環保署表示目前已經成立車載量測系統專案小組,且台灣的市場較小,不會採用分段進行方式,而是會定一個全面生效日,預計是2019年9月與更嚴格的第六期排放標準同時生效。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應儘速修法針對造假情事增訂高額罰責與強制召回責任,方能遏止不肖廠商投機行為與漠視我國消費權益。 應儘速完成車載量測系統(PEMS)設備、技術與人力的建置,並及早修法納入法規測試項目之中。 在車載量測系統(PEMS)專案建置期間,應主動檢查各廠牌之柴油車之廢氣排放量是否超標或造假。 進口車互惠條款,除了以證換證的書面審查外,應研議納入實質抽驗以加強把關力道。 國內共計18,798輛福斯車召修,且須在明年六月完成,呼籲環保署應介入處理,加速召修效率,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對業界 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應積極與德國原廠聯繫與爭取,建立與國外比照、同步的賠償機制,勿讓台灣消費者遭受不平等的差別對待。 各車商應主動與環保署車輛中心合作,以實驗室測試與車載量測系統(PEMS)全面檢測轄下柴油汽車的廢氣排放量是否符合規定。 對消費者 受影響的車主得依《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業者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得解除契約。 車商若不能改善廢氣排放標準,則屬可歸責於車商事由致不能履行與消費者間之契約義務,所以已支付訂金但尚未交車之消費者,除了解除買賣契約外,尚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車商加倍返還定金。 受影響的車主除得依《民法》規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外,還得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而請求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對於福斯以不實廣告(已被公平會裁罰500萬元)欺暪消費者之行為,未來對該廠牌應保持一定的觀察期間,購買時亦應保留相關單據、保證書與廣告,若發生爭議時方有利於求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