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逃生門窗,不該讓人逃生無門
遊覽車逃生門窗,不該讓人逃生無門
2016/07/25
7月19日的陸客團遊覽車火燒車事件,雖調查結果尚末完全確定,但「安全門私設暗鎖」與「使用額外電器用品超載」的問題已先浮上檯面,讓人不禁懷疑,種種消費者一頭霧水但卻是業界行之有年的改裝潛規則到底還有多少?而延伸出來的拼裝車品質低落(註一)、監理驗車項目不足、法規罰則漏洞、路邊與停車場隨機安檢的密度及成果等問題,在在讓國人在悲傷之餘更感到憂心仲仲。
首先,針對安全門加裝暗鎖的問題,公路總局表示,國內對於安全門的要求係「在遊覽車使用狀態下,可徒手從室內外開啟」,故任何的安全門改裝行為都不能和法律規定事項抵觸,而加裝暗鎖即可能導致遊覽車在行駛狀態下使安全門無法以徒手打開,故不允許為之。另外,對於電線承載過量的問題,該局表示車輛電流在供電給車上設備時,其實皆需經過變壓轉流的過程,因此重點在於加裝的設備是否符合當初車體設計的規範,一旦超過原始設計的負荷量時便會增加風險,惟此項目並不在審驗查核的範圍之中。
任何的意外定有肇事主因,但真正的原因往往需要專業與耐心才能查證,尤其本次火燒車事件的後續影響範圍廣大,令國內外的遊客無差別地籠罩在「我坐的這台遊覽車到底安不安全」的恐懼黑霧之中。雖然民眾的安全救育固屬重要,但政府與業者須提供乘客安全環境的義務更是無從迴避,事件爆發後廣大遊客才驚覺,原來多年來都乘坐在危機四伏的遊覽車之中而無從知悉與防備!這種行政的怠惰放縱與業者的投機漠視,更是應當受到社會的強力譴責。
在真相出爐之前,本會就現有的跡證,慎重地提出幾點呼籲:
ㄧ、國內的遊覽車與大客車大多數皆是所謂進口零件並自打造車體的「拼裝車」,原裝進口車輛相當稀少,故政府當局必須研擬並推行全面性、前瞻性的政策,在法規與稅制等方面創造誘因,鼓勵業者購買品質、性能與安全性較佳的車輛,方能逐步健全整體遊覽車的業界生態,並確保國人旅遊運輸的安全。
二、除了從源頭以政策面鼓勵業者購買優質車輛外,針對安全門暗鎖與電線承載過量的問題,應立即列入監理單位的定期審驗與隨機稽查項目之中。同時也應全面檢視國內外的遊覽車事故主因,反觀並檢討國內監理項目是否完整,並制訂通盤政策,防患未然。
三、交通部已明示不允許業者在安全門加裝暗鎖,則應修法針對業者加裝暗鎖的行為增訂罰則,否則依現況若查驗時發現加裝暗鎖也無法可罰,此一巨大漏洞實難落實保障民眾安全之政策原意。
四、公路總局表示已在研議一套取代安全門加裝暗鎖的防盜方案,於保障乘客安全、保護車內財產與符合法律規定三者間取得平衡。本會呼籲應善用現代科技並參考國外經驗,加速此一替代方案的研發,以免空窗期拉長的同時,也等同讓無數民眾的乘坐安全陷於危機之中。
五、政府應帶頭推廣並鼓勵業者安排遊覽車司機與導遊定期接受安全逃生訓練,藉由實際演練模擬各種意外的危機處理,方能在危險發生的第一時間,有正確的知識與足夠的技能得以引導旅客安全疏散。
六、遊覽車於發車前需播放安全宣導影片,並製作安全小卡放置於每個座位,使旅客方便瞭解安全門、擊破器、滅火器等逃生設備的位置及使用方式。
七、遊覽車司機與導遊應於每次發車前,應仔細確認安全門、指示燈、擊破器、滅火器等逃生設備是否正常運作與配置妥當。
八、遊覽車內禁止放置打火機、瓦斯填充罐、香水或噴霧罐等危險物品。若發現車內插電設備或隨身電子器材於座位充電座充電時發生異狀,應立刻切斷電源,以確保安全。
註一:公路總局表示,以法規定義而言,拼裝車與改裝車都是不能上路的非法車輛,而國內進口外國零組件後自行打造車體的情形,並非是「定義中的非法拼裝車」,因監理單位在審驗時皆會針對「車輛零組件」與「整體車輛」分別查核是否符合安全規範,通過後才可上路。
本會認為,國內自行打造車體的「拼裝車」未必一定危險,重點是拼裝的車輛是否有按圖施工,設計圖是否已通過檢驗;另外,車體內的配線及設施是否為設計圖中所規劃,如電視、卡拉OK、電冰箱、開飲機等高耗電設施,以及變壓器、整流器的增設是否為設計圖中所許可,有無使用較安全的無熔絲開關,皆是涉及到電線是否承載超量的重要因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更多
不只是食材會過敏! 消基會幫您找出添加物過敏原
摘要 1、 自2015年7月1日起,食藥署「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內容物含有蝦及其製品、蟹及其製品、芒果及其製品、花生及其製品、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蛋及其製品等6項對特殊過敏體質的人易致過敏之成分者,須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警語資訊,此規定為強制性規定。 2、 本次檢驗食品添加物「亞硫酸鹽類」,為過敏原的一種,會引發心跳加速與呼吸困難等過敏症狀,檢測結果發現1件竹笙與4件金針樣品檢出過量二氧化硫殘留;另有1件金針樣品標示未添加二氧化硫,卻檢出二氧化硫,為標示不實的商品。 3、 樣品來源為台北、台中,以及高雄地區的量販店、超市、雜貨店、福利中心與傳統市場等販售通路,樣品為20件蝦米與蝦皮、11件筍乾與筍片、5件竹笙,以及17件金針等,共計53件樣品。 4、 國內食品過敏原警語標示的法規不夠完善,且無積極性的管控措施。長期吸入或攝入過敏原,嚴重影響生活品質之外,更是誘發兒童慢性疾病的開始。主管機關應參考國際食品過敏原管制現況,除了已強制規定要標示的6項成分之外,應該將9項建議標示和人工色素、味精(麩胺酸鈉)、防腐劑與人工香料等食品添加物一併列入須強制標示項目;且依食安法規,公布違反過敏原食品,並要求廠商下架或回收,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健康。 5、 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保障消費者的健康,應標示熟食的過敏原成分,提供消費者更安全的選擇。餐廳的餐點、麵包店和咖啡店的散裝食品,店家須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告知消費者過敏資訊。學校的營養午餐應針對過敏兒,標示所有使用材料;並增加過敏專用菜單,提供不含過敏原的營養午餐。 一、前言 2004年,消基會訪查日本消費市場後發現,日本政府為了保護消費者健康,提出一項積極性作為―在2001年4月修正《食品衛生法》,規定以「蛋、牛乳、小麥、蕎麥及花生」等5種食物為原料的加工食品與添加物,業者必須在容器與包裝上清楚標示。 無獨有偶,日本有了過敏原標示規定,美國亦急起直追。美國有1,100萬人患有食物過敏症,每年都有3萬人因為食物過敏被送進急診室,其中250人甚至死亡。據紐約西奈山(Mount Sinai)醫學院傑夫食物過敏研究協會的資料顯示,3.5%的美國人對某些食物過敏,從輕度的皮膚發腫到呼吸受阻、心力衰竭,更嚴重的食物過敏反應甚至能導致患者在5到15分鐘內死亡。WAO(World Allergy Organization,世界過敏組織)曾對30個國家進行過敏性疾病流行病學調查,發現這些國家的12億人口中,約有2億5千萬人患有不同種類過敏性疾病,其中有33%的過敏原來自食物。 美國眾議院和參議院因此於2004年8月一致通過了《食物過敏原標示暨消費者保護法案》,要求美國食物生產商徹底摒棄拗口難懂的科學術語,改用最簡單的語言標示食物成分,例如「(凝乳)酶凝乾酪素」不能再出現在食物的成分表中,而要改標為「牛奶」, 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給食物過敏患者帶來福音。 《食物過敏原標示暨消費者保護法案》規定,含有8種最易引起過敏的食物成分都要用簡單明確的語言標示:牛奶、雞蛋、魚類、甲殼類動物、植物堅果、花生、小麥和大豆。這8種食物原料在美國食物過敏症發病率中占90%,其中600多萬的患者對魚類和甲殼類食物過敏;300萬人對花生和植物堅果過敏。 這項法案同時規定,如果辣椒、香料和色素中含有任何一種過敏原,也要註明,消費者有了這樣的保障,就不會再被所謂的「天然香料」、「天然成分」所誤導。法案還要求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HHS)要明確界定什麼是「不含麩質」的食品,及未來如何為這類食品加註標示,以避免因攝食不能正常消化麩質而引起的各類疾病。WAO定義「食物過敏原」為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質,約有160多種食品含有導致過敏反應的過敏原,迄今尚無有效的治療方式,因此提醒易過敏的人,採取預防措施,盡量避開攝取含有過敏原食品,成為主要的選擇。 轉眼之間,10年過去了,台灣於去(2015)年7月1日起,食藥署規定且實施「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內容物含有蝦及其製品、蟹及其製品、芒果及其製品、花生及其製品、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蛋及其製品等6項對特殊過敏體質的人易致過敏之成分者,須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警語資訊。為此,消基會進一步籲請衛福部應將尚未列入規定的「食品添加物」或香料、麩質等(容易引發國人因為過敏而就醫的過敏原成分)列入標示完整內容,造福國人,亦可有效降低健保醫療費用的支出。 今年5月間消基會發動第3次公民運動,以容易導致國人呼吸系統不舒服或病變的亞硫酸鹽類(二氧化硫)為工作重點,找出哪些食物含有二氧化硫。亞硫酸鹽類屬於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但是若添加過量,特別對於患有氣喘的消費者,食用殘留過量二氧化硫的食物,可能會引起哮喘、嘔吐、呼吸困難等症狀,影響健康。國內兒童過敏比例逐年攀升,食品為引起過敏的發生原因之一,消費者不可輕忽。其中,值得消費者注意的是,亞硫酸鹽類(食品添加物)僅為我國「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並非強制規範項目。 消基會在2013年底曾進行蝦米、筍乾、白木耳、金針以及竹笙等乾貨的二氧化硫檢測,當時檢測結果,白木耳皆未檢出;10件蝦米中有3件過量;5件筍乾中有1件過量;7件金針樣品中有3件過量;3件竹笙則皆檢出過量二氧化硫,為不合格比例最高的樣品。 此外,在今(2016)年初,台北市衛生局曾進行金針、竹笙、木耳等商品的二氧化硫檢測,檢測結果:47件金針中有9件;14件竹笙中有4件檢出過量二氧化硫,檢測結果顯示金針與竹笙類食材,其二氧化硫過量的情形仍有待改善。 有鑑於此,本次消基會針對市售金針、筍乾與筍片、蝦米與竹笙等4種檢出二氧化硫過量比例較高的乾貨,進行二氧化硫檢測;和以往較不同的是,本次樣品來源除了消基會自行採樣外,也接受消費者提供樣品,由消基會進行測試,直接為消費者所使用的食材進行把關,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二、採樣 樣品來源為台北、台中以及高雄地區的量販店、超市、雜貨店、福利中心與傳統市場等販售通路,樣品為20件蝦米與蝦皮、11件筍乾與筍片、5件竹笙以及17件金針等,共計53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三、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二氧化硫檢測 亞硫酸鹽類是合法的食品添加物,可作為漂白劑,也是一種抗氧化劑,常被添加於蔬果乾、醃漬蔬菜和香腸等食品中,可減慢肉類、水果和蔬菜因氧化造成的褐變,同時也有抑菌的效果,但若消費者食用殘留過量二氧化硫的食物,容易引起哮喘、嘔吐與呼吸困難等症狀,特別是氣喘患者會引發胃痛、呼吸困難,甚至會造成休克。 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¾(四)漂白劑」的規定,蝦米允許的二氧化硫殘留量為0.1公克/公斤以下;筍乾與竹笙所允許的二氧化硫殘留量為0.5公克/公斤以下;而金針乾製品所允許的二氧化硫殘留量為4.0公克/公斤以下。 本次二氧化硫檢測,20件蝦米樣品中有6件檢出二氧化硫,檢出量皆符合規定;11件筍乾與筍片樣品中有5件筍乾檢出二氧化硫,檢出量皆符合規定;5件竹笙樣品中,有1件檢出二氧化硫,檢出量超過限量標準,不符合規定,竹笙另有1件檢出二氧化硫,但符合規定;17件金針中,有15件檢出二氧化硫,其中4件檢出量超過限量標準,不符合規定,另有1件金針樣品,於外包裝標示不添加二氧化硫,但卻檢出二氧化硫,雖檢出量符合規定,仍為標示不實的商品,不符合規定。 5件檢出過量二氧化硫的樣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而1件標示不實的商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依同法第48條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結論 本次二氧化硫檢驗結果,蝦米與蝦皮類,以及筍乾與筍片類樣品皆符合規定;5件竹笙中有1件檢出過量二氧化硫,不合格比例為20%,該件不合格的竹笙樣品為消費者送驗之散裝樣品;17件金針中,有4件檢出過量二氧化硫,不合格比例為24%,4件不合格的金針皆為消基會採樣之散裝樣品。對照2013年的檢測結果,當時的竹笙檢出二氧化硫過量的比例為100%,金針為43%,兩次檢測結果相比,不合格比的比例雖有下降,但仍有改善的空間。 比較二氧化硫過量的樣品與合格的樣品,在外觀上並沒有明顯差異,從顏色上很難判斷二氧化硫的含量多寡,聞味道也難以辨別。亞硫酸鹽類(二氧化硫)雖然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劑,但若使用不當或使用過量,亦會引發心跳加速與呼吸困難等過敏症狀。 依食藥署「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內容物含有蝦及其製品、蟹及其製品、芒果及其製品、花生及其製品、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蛋及其製品等6項對特殊過敏體質的人易致過敏之成分者,須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警語資訊,此規定為強制性規定。 而對於這6類成分以外的其他易致過敏的成分,食藥署則另外訂定了「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事項」,其中對於羊奶及其製品、魚類及其製品、頭足類及其製品、螺貝類及其製品、堅果種子類及其製品、含有麩質的穀類及其製品、大豆及其製品、奇異果及其製品、產品中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殘留量總計達每公斤10毫克以上者等9項易致過敏的成分,建議業者可自願性於商品顯著處標示過敏原警語。但此項規定僅是建議而非強制性規定,且其中建議要標示警語的食品添加物只有二氧化硫一項;其他常見的食品添加物,如人工色素、味精(麩胺酸鈉)、防腐劑與人工香料等添加物,對幼童及過敏體質的人來說,亦是容易引起過敏反應的成分。 2014年12月,歐盟食品標示法規(EU 1169╱2011)正式要求所有包裝食品(包括含酒精飲料)配料表中對「過敏原」存在情況進行標示。其中,食品過敏原包括麥麩蛋白、甲殼動物、軟體動物、蛋類、魚、花生、堅果、大豆、牛奶、芹菜、芥末、芝麻、羽扇豆及二氧化硫等14種。根據法規要求,固體食品中過敏原含量超過10 mg╱kg,液體食品過敏原含量超過10 mg╱L均須進行標註。英國甚至規定餐廳的餐點、麵包店和咖啡店的散裝食品,店家需提供過敏資訊,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告知消費者。若消費者因商家提供錯誤資訊而致患病,商家將遭到最高5,000英鎊的罰款,甚至面臨刑事訴訟。 日本2013年調查,對食物過敏的兒童約有4.5%,會引起過敏性反應而有死亡風險的有0.5%,相較於2004年的調查,分別增加1.7倍與3.6倍。學校的營養午餐因此針對過敏兒,標示所有使用材料;並增加過敏專用菜單,提供不含過敏原的營養午餐。 比較鄰國的強制標示項目,韓國18項、中國8項及日本7項,我國的標示項目顯然有待加強,因此消基會認為,目前關於過敏原警語標示的法規並不夠完善,除了已強制規定要標示的6項成分之外,應該將9項建議標示的成分改為強制標示,且將人工色素、味精(麩胺酸鈉)、防腐劑與人工香料等食品添加物一併列入須強制標示過敏警語的項目,讓消費者能從標示中得到完整的商品資訊,讓消費者在食品的選擇上,能更容易。長期吸入或攝入過敏原,嚴重影響生活品質之外,更是誘發兒童慢性疾病的開始,建議主管機關依食安法規,公布違反過敏原食品,並要求廠商下架或回收,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健康。 二氧化硫是水溶性物質,因此建議消費者在烹煮此類食材前,先以溫水浸泡,並將浸泡食材的水捨棄,不要加入料理中烹煮;在烹煮時,可以將鍋蓋打開一段時間,讓食材的二氧化硫逸散,以降低二氧化硫殘留風險,吃起來更健康。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加拿大牛肉進口政策 應落實公開資訊與加強檢驗能量
台灣近年接連爆發數起國內的重大食安事件,民眾對於食品安全的消費知識與意識也逐漸提高,政府機關也致力稽查檢驗,各項嚴格的行政管制措施陸續出爐,眼見國內食安環境正在掀起改革的序幕,國外輸入的產品更需加強把關! 值此國內食安信心重新建立的重要時刻,食藥署宣布自7月8日起將重新開放加拿大牛肉進口,在對社會大眾宣導不夠充份的情形下,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被政策突襲的懷疑與不適。畢竟,加拿大在去年二月才爆發第19例典型牛海綿狀腦病(BSE),俗稱狂牛症,該病潛伏期長達7年,如今時隔不到一年半便重新開放進口。 此一開放政策,牽涉到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依《食安法》第4條,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除此之外,與廣大消費者的充分溝通,更是重要。 有鑑於此,本會呼籲行政院應針對以下各點,儘速向社會大眾說明: 一、「三管五卡」中的邊境查驗,其實只有核、標、開、查等行政措施,及查看帶骨肉是否帶有禁止進口的脊髓與神經組織,並未實際抽「驗」普利昂蛋白(造成狂牛症、人類庫賈氏症的元凶)。政府應說明如何落實五卡中「驗」的環節。 二、牛海綿狀腦病或人的庫賈氏症在各國之發生率均極低,但本病之發生猶如冰山之一角,因為一旦發生,即表示整個飼料供應鏈甚至是環境都已經汙染,後續之病例將接踵而至,極難找到源頭予以控制,故不可輕忽。 目前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均已建立專職、專責、專業的生物風險評估與查驗機制,包含指定主責機關、建置實驗室檢驗能量、設立監督委員會等。我國亦必須如此,方得以向國人保證能對進口牛肉進行嚴格把關與控管。且未來若國內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人的庫賈氏症時,國家有機制、有設備、有能力、有數據,能夠依據平日的監測數據資料,立刻查出感染來源並建立防疫機制。 政府應說明如何落實事先預防原則,包括國內檢驗普利昂蛋白的專責機關、檢驗能量、檢驗結果,以及委託之健康風險評估機構。 三、相關之系統性(例行性)查核報告、風險評估報告、與會議紀錄,目前多只有結論或粗略的說明,相較於國外類似文件之內容,明顯不足。政府應說明如何落實資訊透明原則,以滿足國民享有知的權利,以及符合科學證據的原則。 四、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關於進口產品風險控制的準則,進口國應該進行由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溝通共同構成的「風險分析」體系,欲發揮該體系的完整功能,需有透明和雙向的風險溝通於整個分析流程,所有的風險利害關係方都應該享有同等的資料獲得權,以免淪為黑箱作業。政府應說明如何落實OIE的風險分析建議。 五、食藥署強調我國是上一波禁令中最後開放加拿大牛肉進口的國家,惟開放的晚或早,並不代表把關的嚴格與否,況且各國的經貿環境、食品安全管理、及民眾關注程度,與我國全然不同。政府應彙整說明各國對加拿大牛肉的進口限制措施,公開處理流程,以昭公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使用條款落落長 交友App有玄機
摘要 本會針對有內嵌付費功能的13款交友App,參考《消保法》第18條,調查其公司基本資訊揭露、入會條款、收費方案、VIP會籍自動延續/扣款、退費機制及不合理條款等項目,並檢視其中是否有不利消費者之相關規定。 一、調查方式:實際下載App檢視其中資訊。 二、調查時間:105年6月17日~105年6月27日止。 三、調查對象:包含(1)i-Pair愛情公寓、(2)遇見、(3)Skout、(4)緣圈、(5)2Date、 (6)Pairs、(7)JuMe、(8)窩窩透可、(9)17約會吧、(10)Paktor(拍拖)、 (11)Say Hi、(12)Sweet Ring、(13)badoo。 四、調查結果: (一)業者基本資訊:6成為境外業者,客服系統多為線上答覆或聯絡信箱,遇到消費爭議恐不易聯繫。 1. 高達8家業者為境外公司(編號2、3、4、5、9、10、11、13),不受本國《消保法》控管。 僅1家業者提供客服電話(編號2),其他業者均無提供,未提供客服電話者超過9成。 7家業者的客服系統採用線上答覆(編號1、4、6、8、11、12、13)。 2. 5家業者提供消費者聯絡信箱(編號2、4、5、6、7)。5. 使用條款或隱私權政策:3家業者未中文化(編號3、10、13),1家業者過於簡略(編號11)。 (二)入會條款:超過半數業者設限會員年齡18歲,綁定臉書卻未能保證會員身份真實性。 1. 使用者身分限制:6家業者設限(編號1、5、6、7、9、12),需年滿18歲。 2. 8家業者可由社群網站帳號登錄(編號1、2、3、5、6、10、11、12)。 (三)收費方案:VIP方案價差達67倍 1. 9家業者提供每月固定金額的VIP方案(編號1、2、3、5、6、9、10、11、13),金額由61~3999元。 2.12家業者提供點數/虛擬幣的加值方案,僅編號5未提供。 (四)VIP會籍自動延續/扣款:容易讓消費者多繳不必要費用4家業者註明必須由消費者自動取消(編號1、5、6、10)。 (五)退費機制:超過半數業者未載明,資訊揭露不足 1. 7家業者未載明是否可退費及相關辦法(編號2、3、4、10、11、12、13)。5家業者於使用條款中直接申明不予退費(編號5、6、7、8、9)。 (六)不合理條款(包含使用與隱私權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1. 4家業者(編號1、6、8、9)的使用條款中提及保留「修改服務內容」、「終止服務提供」、「修改使用條款」之權利,以及「會員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與賠償」等字句。 2. 4家業者(編號5、6、7、12)於使用條款中申明不保證會員資料或傳送內容的真實性。 3. 1家業者(編號10)提供約會保證的付費方案,宣稱保證可於該平台找到約會對象。 一、前言 現代社會低頭族越來越多,想要認識新朋友,也有許多人選擇下載交友App來使用。只要設定好個人資料並註冊,透過手機定位,「搖一搖」搜尋附近的線上網友,即可與附近的正妹型男開始聊天。即使是完全陌生的兩個人,只要在平台上丟顆愛心或贈送禮物,就能免除初識的尷尬。對於生活繁忙且依賴行動裝置的現代人來說,手機交友App已逐漸取代交友網站,成為拓展交友圈最流行的利器。 目前交友App多半為可免費下載,如消費者欲開通進階功能,則必須支付一定金額購買點數,或透過App商店的訂閱功能每月扣款。然而,日前便有消費者指出,每月花費近千元成為會員,得到的服務內容卻讓他大失所望。因此,本會逐一檢視13家交友App的使用條款及收費、退費機制,發現魔鬼藏在細節裡,其中暗藏許多對消費者不利之條款。 二、調查對象及項目 本會於105年6月間,參考《消保法》第18條「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針對13家有內嵌付費功能的交友App,調查其公司基本資訊揭露、入會條款、收費方案、VIP會籍自動延續/扣款、退費機制及不合理條款等項目,檢視其中是否有不利消費者之相關規定。 調查對象包含(1)i-Pair愛情公寓、(2)遇見、(3)Skout、(4)緣圈、(5)2Date、(6)Pairs、(7)JuMe、(8)窩窩透可、(9)17約會吧、(10)Paktor(拍拖)、(11)Say Hi、(12)Sweet Ring、(13)badoo,共13家。 三、調查結果 (一)業者基本資訊揭露: 境外公司達6成 聯絡方式多為線上回覆 1、境外公司比例達6成 13家交友APP業者中,只有5家為臺灣本土公司,其餘8家皆為境外公司,境外公司比例高達61%。全球化時代來臨,交友不再受限區域,跨境交友平台看似提供消費者更廣大的交友空間,然而業者若沒有在台灣設立公司,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欲聯絡業者或是要求退費、賠償,其難度將大幅提高。 2、聯絡/客服資訊:9成以上業者無提供電話(1)聯絡電話:13家業者中,僅編號(2)遇見提供客服電話,其 他業者均無提供,不合格率超過9成。(2)線上客服:7家業者的客服系統採用線上問題回覆,讓消費者 於線上填寫問題後,再由客服透過系統回覆,比例 為53%,包含(1)i-Pair愛情公寓、(4)緣圈、 (6)Pairs、(8)窩窩透可、(11)Say Hi、(12) Sweet Ring、(13)badoo。 (3)電子信箱:5家業者提供消費者聯絡電子信箱,比例為38%, 包含(2)遇見、(4)緣圈、(5)2Date、(6) Pairs、(7)JuMe。 (4)全無提供:3家業者無提供電話、信箱與線上回覆系統,比例 為23%,包含(3)Skout、(9)17約會吧、(10) Paktor。 總括來說,13家業者中,僅有1家提供聯絡電話與電子信箱,而3家業者無提供電話、信箱與線上問題回覆。其中比較特別的是編號(9)17約會吧,仿效臉書採用檢舉制度,但仍然沒有提供任何聯絡方式。消費者如遇到服務無法正常啟用或需要退費等狀況而向業者反映時,很有可能求助無門。 相較來說,最多缺漏的業者均為境外業者,國內的App業者於聯絡資訊與客服系統的提供,普遍表現較佳。 3、使用條款與隱私權政策:3成業者不合格 13家業者中,有4家業者不合格,不合格率為3成。編號(3)Skout、(10)Paktor、(13)badoo,其使用條款皆未中文化,對消費者十分不便;編號(11)Say Hi之使用條款與隱私權政策過於簡略,無法實際保障消費者權益(附件三)。 總括而言,無提供任何聯絡方式、使用條款與隱私權政策未中文化,或疏漏甚多的不合格業者,皆為境外App製造商。 (二)入會條款 1、使用者身分限制:約半數業者設限 需年滿18歲 有6家業者規範使用者必須年滿18歲,包含(1)i-Pair愛情公寓、(5)2Date、(6)Pairs、(7)JuMe、(9)17約會吧、(12)Sweet Ring,比例為46%。 2、入會審核機制:超過6成業者可由社群網站帳號登錄 8家業者可由社群網站帳號進行登錄,省略逐一填寫資料的步驟,直接以社群網路帳號註冊,即可使用App,包含(1)i-Pair愛情公寓、(2)遇見、(3)Skout、(5)2Date、(6)Pairs、(10)Paktor、(11)Say Hi、(12)Sweet Ring、(13)badoo,比例超過6成。 雖業者號稱以臉書、推特等社群網站帳號,並限制使用者年齡,加強會員資料的可信度。不過,限制使用者年齡在18歲以上,卻可使用社群網站帳號登錄,實難避免年齡或其他資料造假之情事。 (三)收費方案 本次調查的13個App,下載程式與註冊帳號均為免費,並開放一部分基本功能予免費用戶使用,再透過每月扣款的VIP會員方案或加購點數(或平台的虛擬貨幣),可以送出大量交友邀請、傳送訊息、影片、購買虛擬禮物贈送對方,或查看對方更多隱私資訊、增加個人曝光量等功能。 1、每月VIP方案 13家業者中,共有9家業者提供每月固定金額的VIP方案,包含(1)i-Pair愛情公寓、(2)遇見、(3)Skout、(5)2Date、(6)Pairs、(9)17約會吧、(10)Paktor、(11)Say Hi、(13)badoo,比例超過6成。金額由每月61元(編號2)至3999元(編號11)不等,可說價差頗大,提供的加值服務內容也不盡相同,諸如看到瀏覽自己檔案的用戶、增加曝光量、發送大量訊息、讓訊息首先被閱讀等。 以本次調查最低價位的(2)遇見與最高價位的(11)Say Hi為例。(2)遇見的VIP方案,所提供的內容為會員智能篩選、專屬銘牌標識、查看私密資料、關注上限提升、照片隨心看、紅色醒目暱稱、查看私密資料、動態自動分類、會員專屬禮物、會員特供表情、訪客全知道、可加圈子翻倍、悄悄查看訊息等12項功能(附件四)。(11)Say Hi所提供的功能為:包月免費與所有熱度用戶聊天、屏蔽所有廣告、名字旁邊標註VIP的專屬鑽石圖標、發訊息時顯示於對方訊息庫的首位(附件五)。價差達67倍之多,服務內容是否有如此大的落差,恐怕見仁見智。 2、點數/虛擬幣 13家業者中,共有12家業者提供點數/虛擬幣的加值方案,包含(1)i-Pair愛情公寓、(2)遇見、(3)Skout、(4)緣圈、(6)Pairs、(7)JuMe、(8)窩窩透可、(9)17約會吧、(10)Paktor、(11)Say Hi、(12)Sweet Ring、(13)badoo,比例超過9成,讓消費者得自由選擇加值某項服務。相較每月扣款VIP方案而言,購買點數或虛擬幣雖然可以任意選擇自己需要的服務項目,加上通常並未規範使用期限,看似選擇多且可無限期使用;不過,若App的服務有所更動,點數便形同失效,消費者購買前,還是多加評估為宜。 (四)VIP會籍自動延續/扣款: 3成以上必須由消費者自動取消 為提高付款便利性,增加消費者購買加值服務之意願,交友App的付費方式目前以apple store、google play商店、信用卡線上支付為主,透過這些付費方式即可連結帳戶進行每月定期扣款、儲值點數,等於會籍自動延續。 檢視13家業者的使用條款,有4家業者必須由消費者主動取消自動扣款,否則將持續每月定期扣款、補滿點數,其比例為3成,包含(1)i-Pair愛情公寓、(5)2Date、(6)Pairs、(10)Paktor;有5家業者並未於使用條款中說明是否自動扣款,比例接近4成,包含(3)Skout、(9)17約會吧、(11)Say Hi、(12)Sweet Ring、(13)badoo,其中(13)badoo於「使用說明」中,有註明取消訂閱(即每月扣款)之方式。也就是說,相當高比例的業者,於續約之前不會再次詢問消費者意願,消費者若忘了取消扣款,很可能吃了悶虧,默默多繳了數個月的VIP會員費用。 若使用google play或apple store等平台扣款,可透過「取消訂閱」,便可以取消下個月的扣款。不過,若採用線上信用卡自動扣款,且業者為境外企業,聯絡資訊不明的狀況下,消費者即使想要中止扣款,也未必能獲得及時處理,容易遭到拖延而多繳數期費用。對於境外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政府目前無法加以管制,消費者可通知信用卡銀行,於該公司請款時,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拒絕給付。 (五)退費機制:4成業者註明不得退費 1.無載明是否可退費:有7家完全無載明是否可退費與相關辦法者,比例超過5成,包含(2)遇見、(3)Skout、(4)緣圈、(10)Paktor、(11)Say Hi、(12)Sweet Ring、(13)badoo。 2.直接寫明不得退費:有5家業者於使用條款中直接申明不予退費,比例接近4成,包含(5)2Date、(6)Pairs、(7)JuMe、(8)窩窩透可、(9)17約會吧。其中(6)Pairs之使用條款相當明確告知消費者:「基於商品性質,即使您中途退會,亦概不退款」。 3.載明可以退費:13家業者中,僅(1)i-Pair愛情公寓註明可退費,消費者可填寫退費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資料,業者於扣除20%的必要成本後退款予消費者。不過,其中仍有「每位消費者以及每一帳號限退費乙次」之但書,且退費方案僅有加值計次型「白金VIP」可適用,購買水晶i幣等則不得要求退款。 (六)不合理條款: 服務更動、會員資料與傳輸內容 業者概不負責 多達9家業者於密密麻麻的使用條款中,列出對己方有利的免責條款,包括無法確保會員資料的真實性,以及更改服務內容或活動規則,毋須通知消費者即可逕行變更等。這些不合理條款可能就藏在數千字的使用條款中,若消費者未及詳察即按下同意加入會員,其消費權益便在無形之中被剝奪。 1.得以片面修改服務、使用條款 本次調查13家業者中,包括(1)i-Pair愛情公寓、(6)Pairs、(8)窩窩透可、(9)17約會吧,共4家業者的使用條款中提及保留「修改服務內容」、「終止服務提供」、「修改使用條款」之權利,以及「會員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與賠償」等文句。試問,如購買點數或VIP會籍後,業者突然中斷服務、片面更改服務項目,其損失卻要消費者自己吞下,實在相當不合理。 2.不保證會員資料或傳送內容的真實性 有4家業者於使用條款中申明不保證會員資料或傳送內容的真實性,包括(5)2Date、(6)Pairs、(7)JuMe、(12)Sweet Ring。不過,消費者於註冊時必須填寫個資或使用社群網站登錄,經業者審核後方取得會員資格,似乎讓人有把關良好的錯誤聯想。但由此條款可以得知,交友App即使有審核會員個資的機制,仍然無法避免有心人士假造資料,甚至行誘騙、詐欺之情事。 3.得以任意使用個人隱私資料 (5)2Date宣稱:「本網站有權使用所有您上載或發佈的相片、文字、聲音、視訊及一切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用做宣傳推廣,而不須通知您。」隱藏在字數甚多的使用條款中,且無特殊標註,消費者難以察覺。 4.不合理的保證與補償方案 (10)Paktor還提供「約會保證」方案,購買三個月或六個月的會員,即適用此方案。業者宣稱如果加入保證方案,遵照遊戲規則走的消費者,將可以於該App平台上遇到真實約會的對象。若沒有獲得真正的約會,則贈送三個月的免費會員(附件四)。不論該方案的內容,或未履行服務內容的「補償」,皆令人覺得匪夷所思。既已證明該方案無效,消費者應有權申請退費,而非以延長會籍作為補償方式。 四、揪出交友App細節中的魔鬼 (一)跨國交友App 出問題恐難索賠 本次調查的13家業者中,有8家為境外業者,因此業者基本資訊的揭露就顯得格外重要(附件一)。從調查結果可以發現,聯絡電話、客服系統、信箱等資料揭露嚴重不足者,主要為美國、中國、新加坡等地業者。另外,使用條款與隱私權政策的刊載,也多達半數的境外業者不合格。相較之下,國內業者除了缺乏聯絡電話之外,皆有提供客服系統或信箱作為聯絡方式,使用條款與隱私權政策也全數合格。 若業者屬於境外公司,未於臺灣設立公司,即非《消保法》的適用範圍,又有聯繫資訊不足的問題。一旦消費者使用上發生系統故障、點數消失、退費遭拒等糾紛,恐怕會面臨求助無門的窘境。 換言之,國內的交友App業者,對消費者的保障普遍優於境外業者。跨境的交友App雖可認識千里之外的新朋友,卻不可忽視其中潛藏的問題。 (二)自動扣款卻必須手動取消 到底便利了誰? 本次調查發現,有3成以上業者於使用條款中註明,除非消費者於App商店主動取消訂閱,否則將延續會籍並持續扣款。然而,消費者很容易在訂閱後忘記手動取消每月更新,於是每月帳戶便自動扣款,如此的設計實在相當不合理。首先,業者應以顯著方式,於消費者購買自動扣款會員方案前,明示於條款內,使消費者明確知悉;再者,業者應於服務到期日前主動以App推播訊息、Email、簡訊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不但能營造良好企業形象,亦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App屬「合理例外情事」 業者需盡告知義務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研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並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將「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列為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的其中一款。消保處表示,由於App的性質特殊,屬於「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一經扣款後,消費者立即取得商品,即完成給付,因此排除在七天解除權的適用範圍。 然而,這並不代表消費者只要購買付費App(或其中加值服務),在交易完成後即無法主張有七天的交易解除權。因為,適用準則尚有「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亦即消費者在線上付費購買數位內容前,業者必須盡到告知義務,如此《消保法》第19條賦予消費者的七天解除權才告消滅。因此,業者必須於消費者購買前的相關條款,載明並無適用七天交易解除權;若企業經營者未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仍然可以主張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可無條件退費。 此外,如購買App或內購商品後,發現購買項目有瑕疵,或與廣告宣稱不符等情況,仍然可以先透過App商店規定的退款方式退費,或提出相關佐證,請求損害賠償。 (四)「包裹式」使用條款暗藏免責契約 顯然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本次調查發現,交友App的使用條款落落長,消費者下載後要註冊使用,對於如此繁雜的文字多半不會加以瀏覽,通常是直接按下「同意」,但得到了方便卻損失了權益。本會認為,長久以來,手機App的使用條款始終處於無法真正落實「使用者選擇」的狀況。面對只有勾選、不勾選同意的兩個選擇,為了使用該App,使用者直覺反應便是勾選同意而省略閱讀使用條款的步驟,形同閹割使用者的選擇權。況且,業者於使用條款中,羅列大量對己方有利的免責聲明,卻無法讓消費者明確知悉或選擇,顯然違反買賣雙方的平等互惠原則。 (五)主管機關應展開調查 維護消費者權益 本次調查發現,由於App多屬於境外公司,且客服系統為線上答覆或信箱等,不易聯繫業者,其中的使用條款與隱私權條款不能落實消費者選擇權。至於VIP月費制的收費方式,多半要消費者自行取消扣款,這麼多不利消費者的漏洞,有必要加以檢討並改善。 本會認為,依《消保法》第33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進行對企業經營者的調查,並公開經過及結果。如企業經營者規避主管機關的調查,依《消保法》第57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依《消保法》第36條,經過調查,主管機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如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命令,依《消保法》第58條,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行政院消保處將App列為「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並於今年起施行。惟是否所有App的服務內容皆符合「一經下載即為完成」之定義,尚有模糊空間,呼籲消保處進一步加以界定。 呼籲行政院消保處及相關主管機關,應針對App「使用條款」共同研議其中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避免字數過長且包裹式的使用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消保法》第33條、第36條,針對相關App之商品或服務,進行調查,並公開其經過與結果。若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應命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其它必要處理措施。 對業者 依《消保法》第18條,呼籲App業者應明列聯絡資訊、退費流程等,善盡告知義務,以維護買賣雙方之權益。 由於交友App多為會員制,呼籲App業者必須明列使用條款、隱私權條款,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爭議一再發生。 業者應於App設計彈頁,讓消費者確實進入App的使用條款頁面並按下同意後,方能進行下一步的購買動作,並且讓消費者於使用、隱私條款中,得自由勾選是否將資料轉作他用,使消費者得落實選擇權利。 業者應於服務到期日前主動以App推播訊息、Email、簡訊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不但能營造良好企業形象,亦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對消費者 雖境外企業不屬《消保法》規範之範圍,然只要是在台灣境內所為之消費行為,原則上皆有消保法之適用。不過因為境外企業與國內消費者之間若有消費糾紛時,有時因為糾紛金額較小,在訴訟上相當不利益,故呼籲消費者在購買App或於App內購買付費項目之前,對於App業者是否為本國企業應多加考量並確認,以免發生問題卻因為訴訟上程序之不利益而放棄求償,並因此無法獲得相當之賠償。 註冊帳號、購買點數或會員方案前,務必詳閱相關使用條款、隱私權條款等重要資訊,以及該App商店的退款政策。 如遇到系統故障、無故遭停權、點數消失等情事,宜截圖保留證據與消費記錄,向App業者或App商店平台申請退費。 如業者僅於使用規範中聲稱「不得退費」,卻無說明原因,消費者可主張七天交易解除權仍然存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App基本資訊揭露狀況 編號 名稱 企業所在地 下載次數 是否有聯絡電話 是否有客服系統/信箱 是否刊載使用條款 是否刊載隱私權政策 1 i-Pair愛情公寓 台灣 100萬以上 ▲ ○透過系統申報問題 ○ ○ 2 遇見 中國 100萬以上 ○ ○有聯絡信箱 ○ ○ 3 Skout 美國 1000萬以上 ▲ ▲ ●英文,未中文化 ●英文,未中文化 4 緣圈 韓國 50萬以上 ▲ ○有聯絡信箱,亦可透過系統申報問題 ○ ○ 5 2Date 香港 5萬以上 ▲ ○有聯絡信箱 ○ ○ 6 Pairs 台灣 10萬以上 ▲ ○有聯絡信箱及地址,亦可透過系統申報問題 ○ ○ 7 JuMe 台灣 10萬以上 ▲ ○有聯絡信箱 ○ ○ 8 窩窩透可 台灣 1萬以上 ▲ ○可透過系統申報問題 ○ ○ 9 17約會吧 中國 10萬以上 ▲ ●僅能使用檢舉功能 ○ ○ 10 Paktor(拍拖) 新加坡 100萬以上 ▲ ▲ ▲ ▲ 11 Say Hi 香港 1000萬以上 ▲ ○有官方帳號可申訴問題 ●過於簡略 ●過於簡略 12 Sweet Ring 台灣 50萬以上 ▲ ○透過系統申報問題 ○ ○ 13 badoo 英國 1億 ▲ ○透過系統申報問題 ●英文,未中文化 ●英文,未中文化 ○:資訊充分揭露/▲:資訊並未揭露/●:資訊揭露不完全 *下載次數依Google Play商店所刊載 附件二 會員條款及收費、退費機制檢視打造讓人安心的新式計程車計費表
新式計程車計費表共有7款,為確保新式計程車計費表計量、計費之準確性,主管機關就其型式認證暨檢定訂有標準檢驗流程,然自新式計程車計費表上路後,仍存有不少爭議聲音且曾發生數次改善召回之情形,各項爭議雖均經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判定而獲處理。然爭議既起,不論審議結果如何,仍難免會動搖消費者對於新式計程車計費表準確性之信心,如何讓消費者信賴新式計程車計費表計費、計量之準確性及公正性,成為值得研討之課題。 本會認為,目前計費表多數爭議在於外殼設計,但是在《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第3.8節規定中卻僅簡略規定「計費表之外殼應堅牢,不得變形。」,現行就上開規定雖訂有確認方式即「依據各廠商設計圖說及機樣結構確認是否符合本節次規定,採以徒手方式進行各種可能性評估」,惟現行確認方式於文字敘述上亦不夠明確,技術規範規定「堅牢」的定義亦缺乏明文詳述,導致發生糾紛時未能及時依法判斷,必須就個別事件召開審議會判定,以研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方式。 《度量衡法》的宗旨明白點出「度量衡法旨在劃一度量衡,確保量測之準確實施,俾利於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維護公平交易秩序、醫療衛生與公共安全,提昇民眾福祉。」已明白揭示確保量測之準確與維護公平交易之秩序之目的,故計程車計費表的型式認證亦應循此精神嚴定外殼之規範,方能於源頭把關,遏止設計不周延之產品流入市場。 除了產品面的把關外,本會除了強力譴責惡意破壞外殼並變造參數的行為外,並呼籲為防堵人為惡意竄改計費表而侵害乘客消費權益,同時也應加重《刑法》的相關罰則加以防範。因目前《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中,以可能涉及的「變更度量衡之定程罪」與「從事業務之人,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為例,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後者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相對於竄改計費表所可能獲得的利益而言,目前的處罰刑度明顯過輕,恐難以嚇阻有心人士僥倖犯罪。 消基會呼籲 政府機關 一、為徹底防堵新式計程車計費表因外殼設計問題,致有易遭竄改或不易辨識是否曾被撬開之情形,建議標檢局應具體規範《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中關於外殼設計之標準,如此方能於源頭認證處杜絕後患。 二、建議標檢局主動調查其他新型計費表的外殼是否具有類似問題;若有,則應請廠商主動提出改善計劃。 三、現行《刑法》中關於變造度量衡定程罪及業務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的罰則過輕,顯然不足以產生嚇阻犯罪之效果,建議立法機關應儘速修法改正。 製表業者 業者基於商譽與保護消費者立場,應即刻自我檢視外殼設計有無不周延之情形;若有,則應研議具體改善措施並主動報請標檢局審核。 計程車業者 尚未安裝新式計費表的司機,應在車上明顯處張貼運價簡易對照表,避免收費時產生爭議;若未來選擇安裝新表時,應優先考慮較無爭議之廠牌。 消費者 搭乘計程車時應注意計費表的外觀,以確認司機使用新表或舊表,若是舊表則應按照運價簡易對照表收費。但不論新舊表,若消費者發現收費有不合理之處,皆可持新表收據或回報車牌號碼向標檢局進行檢舉。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福斯在美提出和解案,在台卻是懸案未解
一、前言 福斯排氣造假,讓信任大廠品牌與廣告內容的消費者權益受損,惟受影響的各款車輛,其排放廢氣的實驗室測試數據符合我國排氣審驗規定,又道路實測雖然可測得數值超標但卻非法定測試項目,造成即使福斯安裝造假軟體已屬事實,環保署仍無法進行強制召回,僅能由福斯出具改善計劃書「自主召回」,而召回成效不佳時亦無相關法令可處罰。 環保署曾要求福斯公司比照國外作法補償國內車主,但礙於國內相關法令不完備,消費者能得到的賠償與補償非常有限。我國應儘速修法增列罰責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加快「車載量測系統」(Portable Emission Measurement Systems, PEMS)納入排氣審驗的進程,讓台灣對於車輛空汙的認定標準與國際同步,以杜絕不肖廠商藉由法規欠缺道路實測的漏洞,賺取排氣數值造假的不義之財。 一、福斯依改善計劃進行的召回動作,速度緩慢 福斯排氣造假案,環保署去年10月要求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召修受影響的18,798輛。該公司今年1月提出改善計劃並經環保署通過後,於今年3月啟動召回,最遲須於明年6月底前完成改正。惟今年3月福斯僅完成70輛次的召回,截至目前也僅完成309輛次,完成率僅約1.6%。環保署指出主要原因有二: (1)德國福斯因應不同的受影響車款共有約60多種改善軟體,且每一種皆需經德國政府審驗通過後,才能將改善軟體釋出到各國分公司,而目前為止,釋出至台灣的僅3款改善軟體。 (2)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是2014年才成立,先前皆是由太古汽車代理經銷,故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並沒有完整的車主資料,即使有改善軟體也不易聯繫車主召回。故環保署居中協調,直至5月才由車籍主管機關交通部委託中華電信寄發召回通知予車主。 環保署曾表示,若該公司未真正啟動召回計畫,最嚴重情形將面臨每輛車10萬元的罰鍰,而未來須經完成改善後,受影響車款才得以在台重新販售。惟目前福斯已正式寄發召回通知予受影響車主,可視為召回計劃正式啟動,即使明年6月底無法完成全車輛的召回,依目前相關法令並無任何罰責。 p.s.從去年9月至今,因環保署暫停辦理受影響車款的進口車核章作業,致使福斯有近千輛同樣在召回名單當中的車款,仍卡在進口港無法販售,總價約15億台幣。 二、福斯在美國已提出147億美元的和解方案,台灣呢? 據報載,福斯在美國已正式提出賠償車主及政府147億美元(約4763億元台幣)的和解方案。福斯將提撥100億美元用於賠償47.5萬輛2000c.c.柴油車車主,車主可選擇讓福斯原價購回或修理原車,而後者因性能受影響,最高可獲賠1萬美元現金。此外,福斯也將支付27億美元相關罰款,並提撥20億美元用於研究零排污科技。 無論美國法院最終判定福斯的和解方案應做如何的增刪調整,至少已經確定美國福斯「承認造假」、「願意原價購回或賠償現金予選擇修理的車主」、「支付違法罰款」、「提撥降低空汙研發經費」等處理原則。加上我國公平會於今年6月已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中「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行為」裁罰台灣奧迪福斯公司新台幣500萬元罰鍰,皆可做為消費者未來起訴求償的重要引據。 依《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符合交車時之環保、道路交通安全及耗能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標準,車輛未達規定標準而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訂定相當期限催告出賣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因此,消費者可以針對所購買不符政府要求廢氣排放標準之福斯汽車,催告車商定期改善,倘車商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包括無法達到約定品質)者,消費者即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與利息。 又,車商不能改善廢氣排放標準者,因屬可歸責於車商事由致不能履行與消費者間之契約義務,故已支付訂金但尚未交車之消費者,除了解除買賣契約外,尚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車商加倍返還定金。而已購車而受影響之車主,還得依《民法》規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並得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而請求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金。 三、進口車以證換證的盲點 依我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以下簡稱「審驗辦法」)第5條與附錄一之明定「柴油汽車不得安裝減效裝置」,亦即安裝減效裝置即不符合我國廢氣排放標準,依法是無法領牌上市販售! 惟目前進口車採互惠條款,以福斯為例,只要取得歐盟測試合格核發的柴油小客車類型式認證合格證,且其排放認證值符合我國排放標準者,得向我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柴油小客車合格證明,亦即所謂的「以證換證」。惟福斯造假事件發生後,歐盟迄今尚未撤銷福斯汽車相關車輛的合格證,故其於我國取得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尚屬有效,目前環保署僅能暫停進口車核章作業,使其無法掛牌以免繼續販售。 以證換證的互惠條款,亦即全盤接受外國的檢驗標準是否就沒問題呢?或許這也是本次「福斯造假案」的癥結點之一,更是日後主管機關應引以為鑑之處。政府相信歐盟的審驗結果,如同車主相信福斯的國際大廠光環,但造假柴油車的污染排放問題不僅是車主的損失,更是全民共同承擔。因此,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研議在互惠條款外加強抽驗把關機制,以捍衛消費者權益。 四、車載量測系統(PEMS)應儘速上路 本次福斯造假案之所以爆發,正是因為道路實測廢氣排放後,發現與實驗室數值相差數倍。而歐盟與我國的排氣測試皆是在實驗室進行,因此福斯的造假軟體便鑽此漏泂,汽車發動即預設為實驗室模式,藉此通過實驗室的排氣檢查,當系統偵測車子的行進模式已經是一般道路駕駛時,便會停止實驗室模式,而此時排放廢氣的數值便會超標。 由此可知車載量測系統(PEMS)進行道路實車測試的重要性,可以測得最貼近消費者駕駛愛車時的真實排放廢氣數據。惟目前車載量測系統非屬於法律規定的測試方法,歐盟預計第一階段於2017年納入法規測試中,並先制定較法規限定值更為寬鬆的判定標準,然後逐年分階段更為嚴格。我國環保署表示目前已經成立車載量測系統專案小組,且台灣的市場較小,不會採用分段進行方式,而是會定一個全面生效日,預計是2019年9月與更嚴格的第六期排放標準同時生效。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應儘速修法針對造假情事增訂高額罰責與強制召回責任,方能遏止不肖廠商投機行為與漠視我國消費權益。 應儘速完成車載量測系統(PEMS)設備、技術與人力的建置,並及早修法納入法規測試項目之中。 在車載量測系統(PEMS)專案建置期間,應主動檢查各廠牌之柴油車之廢氣排放量是否超標或造假。 進口車互惠條款,除了以證換證的書面審查外,應研議納入實質抽驗以加強把關力道。 國內共計18,798輛福斯車召修,且須在明年六月完成,呼籲環保署應介入處理,加速召修效率,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對業界 奧迪福斯台灣分公司應積極與德國原廠聯繫與爭取,建立與國外比照、同步的賠償機制,勿讓台灣消費者遭受不平等的差別對待。 各車商應主動與環保署車輛中心合作,以實驗室測試與車載量測系統(PEMS)全面檢測轄下柴油汽車的廢氣排放量是否符合規定。 對消費者 受影響的車主得依《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業者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得解除契約。 車商若不能改善廢氣排放標準,則屬可歸責於車商事由致不能履行與消費者間之契約義務,所以已支付訂金但尚未交車之消費者,除了解除買賣契約外,尚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車商加倍返還定金。 受影響的車主除得依《民法》規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外,還得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而請求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對於福斯以不實廣告(已被公平會裁罰500萬元)欺暪消費者之行為,未來對該廠牌應保持一定的觀察期間,購買時亦應保留相關單據、保證書與廣告,若發生爭議時方有利於求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華航罷工 3萬餘消費者行程受阻 消基會呼籲 罷工時也應維護消費者權益
由於空服員罷工,從6月24日凌晨0時0分至6月26日晚上23時59分止,華航受到影響的航班計有122班、旅客3萬多人。不少人的行程延誤,第一線地勤人員在不公開的臉書發文描述當時機場情況,有旅客因航班取消無法舉行婚禮,有小baby沒奶粉喝,甚至有旅客無法回去奔喪,留下終生遺憾。 針對華航這次幾近交通災難的罷工事件,華航空服員是於6月21日完成為期14天的罷工投票,換言之,罷工行動是自6月初即已有消息,21日通過罷工決議,24日實施罷工行動。在這近20天裡,政府主管航空、觀光、消保機關具無任何作為,眼睜睜看著近3萬名消費者承受旅程受阻、旅行團無法出團或行程延誤,無法回國等諸多困頓,衍生財務、行程的重大損失。因此,除了華航公司應為員工罷工所產生的航班和旅行行程延誤所衍生的財務損失給與賠償外,航空、觀光、消保等主管機關均應對近20天毫無具體作為的行政怠惰,對全體消費者表達道歉之意。 據了解,國際勞工組織下設的「結社自由委員會(Committee of Freedom of Association)」規定,罷工權利行使的前提包括:應有預告期、應先善用調解與自願仲裁之爭議處理機制、應以匿名方式並經過適當民主程序與人數之同意、於特殊情況下應提供最低服務、應注意罷工過程之人員與場所安全,以及應維護非罷工者之工作權利等。 而在歐洲,交通運輸、公共廣播、水、煤氣和電力供應、監獄管理部門、司法系統、國防部門、醫療保健及急救服務,通常被視為「必要服務」行業,因此,國際勞工組織認可基於停工將會危及全部或部分的公眾的生命、安全或健康,罷工權可以受到限制或禁止。畢竟罷工權應用以直接懲罰罷工者的對方(即資方),而非使用者。 義大利的法律則規定︰在發起罷工10天前,工會應對管理部門及相關政府單位發出通知說明罷工的各項細節,其中包括︰在勞資團體協約內,(1)訂有「為確保能保障憲法上的權利而提供之最低服務」的義務,最低服務是「必要規定」;(2)冷靜及調解程序的義務;(3)雙方都有須要提供必要服務的義務;(4)服務提供者負有告知使用者他們有提供最低服務以及罷工後回復正常服務的義務。 日本勞動法律領域中對於礦業、電力等重大民生相關事業的罷工權限,亦有罷工限制的存在。該國「勞動關係調整法」規定,一旦可能發生罷工事件,內閣總理大臣針對有關公益事業之爭議事件,或較大規模之爭議,或屬於特殊性質事業之爭議,如果停止業務進行時會有顯著妨礙國民經濟運作、或對於國民日常生活有顯著危害之虞者,得為緊急調整之決定。 內閣總理大臣於進行前項決定時,必須事先聽取中央勞動委員會之意見。內閣總理大臣發出緊急調整之決定後,必須立即詳附理由公告,同時必須立即通知中央勞動委員會及相關當事人。受到緊急調整決定之公益事業,擬進行罷工通報時,必須經過「勞動關係調整法」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間後,始得通報。 【第三十八條(緊急調整時之爭議行為禁止)緊急調整之決定公告後,爭議事件相關當事人於公告後五十日內不得進行爭議行為。 一般而言,限制爭議行為行使之法規規範,其保護法益之考量可以列出有下列四點:第一、為了人的生命健康之保護。第二、為了國民日常生活方便性之確保。第三、為了國民經濟運行之確保。第四、其他考量。】 消基會表示,從制度設計的觀點來看,任何好的制度應該是使效益最大、成本最輕。因此除使企業受到教訓,勞工權利得到保障之外,消費者的損失應如何使其儘量減少,應該也是好的罷工權制度設計所必須正視的。 事實上,經過華航空服員罷工成功達成目標之後,接下來地勤人員亦要跟著罷工,其蝴蝶效應恐將影響更多攸關公共服務的行業。罷工權是勞動三權,消基會尊重罷工權的行使,但消費者權益維護同等重要,在歐盟與日本之例可以看到,罷工涉及公共利益時應事先公告,以維護社會大眾和消費者權益。 因此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的行業如大眾運輸業,在進行罷工時是否也應思考建立事前公告的規定,以利消費者應變,才能讓罷工權與消費者權益均受到維護。 另消基會重申此次華航空服員的罷工活動,消費者應該獲得的賠償,應包括: 一、團體旅客可向旅行社主張無條件解約,不必額外支付任何費用,且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旅行社求償。 二、個人旅客除接受華航提供的無條件解約、現金券或補償金外,亦可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華航求償。 三、消費者與華航或旅行社所簽訂的各項契約與單據都應妥善保留,包含因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以備將來可以委託本會或其他單位向業者求償。 消基會表示,倘若因故無法得到賠償,或因個案對賠償措施不滿意,都可以提出申訴,消費者可將受害情形以書面申訴函寄至消基會(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2)。 若有任何問題,請以電話連絡: 消基會總會:02-27001234、中區分會:04-23757234、南區分會: 07-2251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各國罷工之特別規範 結社自由委員會(國際勞工組織下之理事會代表所組成之結社自由委員會)認為,對於罷工權利行使的前提包括:應有預告期、應先善用調解與自願仲裁之爭議處理機制、應以匿名方式並經過適當民主程序與人數之同意、於特殊情況下應提供最低服務、應注意罷工過程之人員與場所安全以及應維護非罷工者之工作權利等。 國家別 不得罷工行業 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始得罷工之行業別 約定內容 相關行政流程規範 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時間 中華民國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歐盟-社會權利委員會 對被視為必要的行業採全面禁止罷工。 必要服務及企業應該包括醫療行業、電力部門、交通運輸、水和食物供應、垃圾處理、通信與空中交通管制。 國際勞工組織也相信在某些情況能作為最低服務義務的理由,如渡輪、國家港口管理局、捷運、客運、貨運、鐵路和郵政等服務。但需視歐洲國家委員會的決定。 義大利 禁止軍人及警察罷工,也限制了海員在航行期間進行罷工。 「公共必要服務」的服務和行為,包括︰能源、交通、健康、學校、司法機關。 限制部分自營作業者、專業或技術性工作,如律師、計程車司機、加油站、貨車司機罷工。 在發起罷工10天前,應對管理部分及相關政府單位發出通知說明罷工的各項細節,其中包括︰(1)最低服務是「必要規定」;(2)冷靜及調解程序的義務;(3)雙方都有須要提供必要服務的義務;(4)服務提供者負告知使用者最低服務的提供以及罷工後回復正常服務的義務。 日本 對於礦業、電力等重大民生相關事業的罷工權限,置有相當限制的規定。「電氣事業及石炭礦業爭議行為方法之規範相關法」第二條:電氣事業雇主或從事電氣事業之人, 進行爭議行為時,不得有停止正常供給電氣之行為,及其他使電氣正常供給發生直接障礙之行為。 在擬進行該爭議行為至少十日前,必須通報勞動委員會、厚生勞動大臣及都道府縣知事。 受到緊急調整決定之公益事業,擬為前項規定之通報者,必須經過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間後,始得通報。 第三十八條(緊急調整時之爭議行為禁止)緊急調整之決定公告後,爭議事件相關當事人於公告後五十日內不得進行爭議行為。 資料來源:勞動部-罷工與必要服務的規範與實踐 (各國必要服務條款設計之研究分析) 勞資關係處八仙塵爆一周年 消基會正式起訴
回顧一年前的6月27日,八仙樂園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意外,造成499位遊客送醫急救,最令人傷痛的是,其中大多數皆是擁有大好未來的青少年;而在醫護全力搶救、傷者堅強求生、親友鼓勵支持下,依據627燒燙傷管理中心的統計,截至今年6月6日為止,仍有15人死亡,其餘484人皆已出院。 雖然一年過去了,但塵爆的受害者還要過一生!八仙的公安意外不應該被遺忘,正義的申張也不會停止,尤其在火劫中生還下來的受害者們,仍在承受著治療、復健、覓職的痛苦及挑戰,亟需國家與社會的支持,而本會更願竭盡全力替受害者提出團體訴訟,向主辦者與相關業者爭取賠償。 本會將心比心,在去年7月3日便宣佈將替受害者提起團體訴訟,原預計於今年1月底替40餘位受害者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起訴。惟,本會當時自八仙塵爆受害者協會得知,仍有不少受害者對於本會提起團體訴訟「民事求償」與法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之差異不甚瞭解。 尤其本事件的刑事告訴部分,在士林地檢署調查偵結後,只對活動主辦人呂忠吉提起公訴,致受害者得依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的對象,僅限於呂忠吉及其所屬公司,並不及於八仙樂園及其主事者。更由於呂忠吉及其所屬公司,可資求償之資產極為有限,故受害者勢必須另依民事訴訟程序對八仙樂園及其主事者,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也因此,使得受害者恐面對繳納鉅額訴訟費用的重大壓力。 經新北市法制局協調後,本會為提供塵爆受害者更大的協助並使團訟進程更具效率,將受理受害者請求損害賠償團體訴訟的截止時間,延長至今年四月底止,並預計於本事件發生的週年日,不論本會受害者委託提起本件團體訴訟的人數多寡,均將提出民事起訴的訴狀予法院,正式進入本事件團體訴訟的求償程序,希冀能為所有受害者爭得最大的權利保障及賠償。 今日便是塵爆一周年,本會依承諾正式於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團體訴訟!目前本會已接受98位受害者的委託,依據《民法》、《公司法》與《消保法》相關規定(註1),控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宏瑋與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廷等7人(註2),並初步提出新台幣26億546萬4888元的損害賠償請求(由於喪失勞動力部分,尚需於起訴後經鑑定再為計算追加提出,故本件請求之金額,以後還會再增加)。 往者已逝、傷疤已留,再多的金錢都無法彌補悲痛、撫平傷痕,而受害者要的只是一份正義、一份業者的悔過與賠償。即使團訟求償的過程註定耗費大量的時間、金錢與心力,但本會將一直陪伴在受害者的身邊,結合義務律師、政府支持與社會資源,提供最完善且專業的協助,爭取合理的求償權益! 註1:本次起訴法條依據包括:民法第28條、184條、185條、188條、191條之3、192條、193條、194條、195條、公司法第23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51條等 註2:針對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對象為:陳柏廷、陳慧穎、林玉芬、邱柏銘、廖俊明、沈浩然、盧建佑,共7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旅客權益受罷工影響,華航與旅行社責無旁貸
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愈演愈烈,影響範圍持續擴大,本會於今日(24)上午已接獲13通民眾申訴電話,涵蓋團體旅客與個別自由行旅客,內容主要為「華航臨時發佈的權宜措施無法接受」、「現場欲退票還要消費者自行致電客服處理」、「班機取消,買了其他航班的替代票,應如何求償」、「華航改班,飯店錢與迪士尼門票是否會賠償」等爭議。 搭機出國對一般消費者來說是需要長期規劃且負擔不輕的行程,一旦發生無預警取消航班時,不僅旅行計劃被打亂、因留滯等待而衍生的食宿與交通費用也隨之產生,遑論後續面對延班、轉班、改班、補償、解約退費、甚至賠償等繁複手續。 本會認為目前華航與旅行社的退費原則,等同將風險與責任轉嫁予旅客,顯然不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個別旅客的部份,目前華航僅承諾個別旅客可全額退費且不收手續費,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團體旅客的部分,觀光局已同意旅行社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8條規定,在扣除代繳的規費與必要費用後將旅費餘款退還消費者,此舉等同消費者無故被取消航班後,想解約還要再被剝一層皮。 本會認為華航與旅行社在因空服員罷工而影響旅客權益的事件中,應負更大的法律上責任,並非華航自認無條件解約退款就足夠,或是觀光局宣稱「罷工係屬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理由如下: 一、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華航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華航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4條有關「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的規定,依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不該反過來要消費者負擔損失。 二、觀光局表示,倘旅客因華航罷工無法依原定行程返台所生滯留費用,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31條規定應由旅行社負擔,不得向旅客收取。但,此規定只提到滯留國外的旅客,至於國內無法搭機而滯留產生的相關費用,應同樣由旅行社負擔。 三、華航先前雅典包機停飛事件,消保處認為消費者得以適用「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之規定而獲得賠償,為何此次空服員罷工事件明明同屬「華航可預見之情事」卻免除了旅行社之責任?顯有前後標準不一之疑慮。且空服員罷工投票是由6月8日起持續兩個星期,並於6月21日表決通過,這段期間足以讓華航警覺並預先備妥補救方案,顯見華航在罷工事件處理上之過失責任。 四、既然華航在雅典包機事件中被消保處認為「有過失」且旅行社必須負同一責任,則華航在本次罷工事件中亦應負過失責任,對個別旅客須負賠償之責任,而不是無條件解約退費就了事。 消基會呼籲 政府機關 一、消保處與觀光局應做出最有利於消費者之決定,且前後標準應趨於一致,既雅典包機與空服員罷工皆屬華航得以預見之情事,則應克予華航與旅行社更重的責任。 華航與旅行社 一、華航目前對於受影響的個人旅客已給予現金券或補償金,而針對團體旅客因滯留而產生食宿、交通等支出費用,旅行社亦應比照辦理,予以賠償。 二、罷工係華航可預見之情事,故華航應對本次罷工而造成的影響,與旅行社共同負起過失責任。旅行社對於團體旅客應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個人旅客亦可向華航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三、華航與旅行社對於因罷工受影響之旅客,應主動積極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並將重要資訊以各種管道公開,在現場更應儘量解決旅客的需求,而非被動等待旅客請求,或要求旅客再自行依其他管道處理。 消費者 一、團體旅客可向旅行社主張無條件解約,不必額外支付任何費用,且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旅行社求償。 二、個人旅客除接受華航提供的無條件解約、現金券或補償金外,亦可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可向華航求償。 三、消費者與華航或旅行社所簽訂的各項契約與單據都應妥善保留,包含因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以備將來可以委託本會或其他單位向業者求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