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劑二審宣判 消費者階段性勝利

塑化劑二審宣判 消費者階段性勝利

2016/08/25

  五年前,國內爆發塑化劑風暴,不肖廠商在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中,違法添加了危害人體健康的塑化劑DEHP,受污染的食品包括多家知名品牌的運動飲料、酵素飲品等多項產品,政府緊急要求商家下架、回收遭塑化劑DEHP污染的食品,包括果汁、果醬、濃糖果漿、水果粉及優格粉等產品,回收下架近18000公斤,運動飲料及果汁近46萬瓶、銷毀13萬盒益生菌粉包產品。

  檢調追查原料供應商源頭,從一開始的「昱伸」,又追查出還有「賓漢」、「金果王」等大廠,牽連範圍甚廣。因此,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本會接下塑化劑團體訴訟的重任,串聯消費者一同自力救濟,於101315日(世界消費者日),替569位消費者向源頭及下游廠商共37家業者提起訴訟,總求償金額約78億元,後減縮為25億元。歷時一年多,一審判決結果卻僅依消費者當初提供之購買證明所載金額,予以賠償,判賠120萬元。

  一審之判決結果,不但判賠總額與消費者預期相差甚遠,法院更依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食品中塑化劑汙染衛教手冊」,認定塑化劑短時間內可排出人體之外,不致對健康造成損害,因此判賠金額實等同於消費者購買商品之價金,其餘之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等懲罰性賠償均被駁回。對此判決,本會無法接受,故於103年提起上訴,扣除已與業者達成和解的消費者,本會代562位消費者,對其餘33家業者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扣除已與業者達成和解的消費者,尚餘消費者512人,業者23家,總求償金額為23億多元。

  昨日高院公布之二審判決結果,除了一審所判賠的120萬元之外,再獲得勝訴判決274萬餘元,合計約394萬元。相較於一審的判決結果,二審之勝訴判決中,高院認定食用含塑化劑產品之消費者,因身體健康受損而受有精神上損害,本會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及懲罰性賠償。換言之,對於塑化劑對於人體可能造成之身體損害,及其連帶影響消費者之精神損害,高院予以認可。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塑化劑事件及其後數起重大食安事件發生後,已進行數次修正。依照目前《食安法》第56條,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由於食安問題發生後,消費者往往舉證不易,無法證明食品中的成分,「直接」造成健康上之危害。塑化劑事件的發生,也推動《食安法》之修正,讓消費者得請求法院,提出相應的賠償,每人每一事件之賠償金額也於數次修法中逐步提高。高院二審判決,應已參酌《食安法》修法之精神,進一步同意判准消費者之精神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本會對此表示欣慰與肯定。

  食安問題與每位消費者息息相關,亦為本會非常注重之消保議題,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場,本會義不容辭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塑化劑團訟即為本會所接下的第一起食安團訟案例。事件發生當時,法規存在極大疏漏,讓業者得以卸責,加以舉證不易,判賠金額與預期仍有一段距離。然而,經過數年之努力,由團訟資料收件彙整、實際調解與訴訟過程,本會持續為消費者討回公道。由《食安法》於五年間數次修正,以及二審判決結果,在在顯示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於食安範圍已逐步強化。本會認為,儘管幅度不大,已是消保運動的一小步成果,亦即消費者取得的階段性勝利。相信對於後來發生的黑心油、胖達人等團訟案,也會是一劑強心針。

  由於目前本會並未收到正式判決書,之後將由義務律師進行內部研議,決定是否再上訴。若決定再行上訴,將會依照《消保法》第7條、第7條之1、第8條提起請求權,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持續發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