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混淆視聽 「苯油」何時才能銷聲匿跡!? 查察食安執法破功的原因?

食藥署混淆視聽 「苯油」何時才能銷聲匿跡!? 查察食安執法破功的原因?

2016/10/03

上週五,消基會發布之「消基會大檢舉 毒油流竄全台」記者會後,食藥署隨即連續2日召開記者會和發布新聞稿,口水之戰讓消費者愈來愈迷糊「苯油」事件的真相,消基會聲明如下:

一、消費者兩度檢舉苯油 一個月內未獲主管機關說明

 消基會以消費者個人名義於7月13日電話檢舉,8月19~23日二度正式書面檢舉後,食藥署未在一個月法定處理期間給予檢舉者(消基會)正式說明,卻在當天下午和10月1日兩度召開記者會。消基會不禁質疑食藥署有模糊焦點,甚至抹黑消基會檢舉報告的意圖,實在不是負責任主管機關應有的態度,也辜負了立法美意,至感遺憾,合先敘明。

二、食藥署查核未發現異常之根據為何?

  食藥署新聞稿「查核油品製程及調閱業者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自行檢驗結果,與供應商提供之產品檢驗報告書,並無發現異常」,請問:業者自行檢驗結果及產品檢驗報告書,是否有檢測苯?若未檢測苯,請問食藥署發布「並無發現異常」的依據為何?

三、請食藥署提供樣品的完整資訊 並進行溯源和流向調查

  食藥署兩度舉辦的記者會若未提供完整的商品名稱/有效期限(批號)、採樣時間、採樣地點、發票證明聯等資訊,即進行不同批號樣品的檢驗結果比較,即可能造成檢驗結果的出入,陷入蘋果與香蕉比較之嫌,徒增民眾混淆。採樣樣品批號如有差異。請問:樣品的資訊和代表性,是否仍為有效期限內(可食用)的油品,可借助食品雲進行溯源及流向調查,以免消費者吃下肚?

四、油中含「苯」 來源誰來釐清?

  食藥署新聞稿提及「食品原料可能因環境污染(空氣或水等)因素,導致含有微量苯,為無法避免之污染物質」。結語中亦提及「爰食品中檢出苯,仍應釐清其來源」。然而,本會檢驗的其他品項和其他廠商品牌的油樣均未檢出苯(基於1.0 ppb定量極限),況且環保署近5年抽測淨水廠、飲用水等,共計抽驗1066件,抽驗樣本都低於5 ppb標準,合格率100%。因此,應可排除來自環境污染因素。食藥署應積極追查油品中的苯來源為何,不該一廂情願將其歸結於環境背景值,這樣的態度能為民眾的食品安全把關嗎?

五、請食藥署說明「苯」限量標準應為多少?  

  食藥署新聞稿提及「經查國際間對於食用油脂中苯含量背景值之分析結果,植物油約於150 ppb以下」,且在媒體表示介於100~200 ppb ,(皆未說明資料來源)。由於高出飲用水5 ppb標準以及預計於9月生效的「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食用油脂中苯(a)駢芘的2.0 ppb限量許多,消基會遍尋國際相關文獻,查到2003美國食藥署人員發表的食物中揮發性有機物的5年研究(J. Agric. Food Chem. 2003, 51, 8120-8127),指出苯含量範圍從1到190 ppb,在全熟碎牛肉中的濃度最高,該文亦提及橄欖油/紅花油(Olive/safflower oil)檢出苯含量為 1~46 ppb; 2012年比利時的研究(Chemosphere 2012, 88,1001–1007)指出該國市售油脂的苯含量最低值皆為ND(未檢出),平均值/最高值(ppb)分別為:牛油-0.59/0.68、非精煉油-2.19/5.04、精煉油-0.74/2.55;同一團隊研究人員於2015年發表的研究(Food Control 2015, 52, 1-8) 指出該國市售油脂的苯含量介於ND~5.0 ppb,遠低於150 ppb以下。一般在訂定環境及食品的限量標準時,為考慮可行性之故,皆會高於背景值。消基會因此合理懷疑,食藥署此舉是否預告中華民國的油脂苯限量,至少要在100 ppb200ppb(背景值)之上,請問:國人敢接受這樣的油脂限量標準?

  消基會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通過將滿2年之際,選擇食用植物油體檢食安法的執法成效,目的在了解政府兩年來努力提升食安體系時遭遇的困難,進而從消費者角度,提供改善精進的建議。體檢的結論是食安執法破功,但是食藥署試圖將應該完全負責的食安問題,變成不必完全負責的環安問題,這種「被動反應、先是拖拉、再找藉口、混淆視聽、轉責他人」的手法,消基會感到十分遺憾。

  消基會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者資訊為宗旨,再次懇切呼籲:

一、本起事件顯示食安檢舉專線失靈,雖有檢舉制度,但其擴大法令解釋,阻斷民眾的檢舉之路,將立法之美意置之不顧,未能達到鼓勵消費者勇於揭露食安不法情事之目的,絕非社會所樂見。中央及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法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加強相關人員之食安法規研讀和考核,推動服務管理,確保行政中立、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服務人民。

二、以本次「苯油」事件為例,食藥署應持續調查油品中含苯的可能來源。除了「人為添加、交叉污染或來自環境污染」,不應將原料排除在外,查廠應包括採集各種成分油、不同加工製程()成品。優先建置科學執法(鑑識)能力和主動查驗作業標準程序,符合事先預防原則,利用統計和實驗設計,採集代表性的樣品,善用食品雲追查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

三、政府應檢討食安執法(監管)策略,尤其是「自主管理」、「食安雲」、「十倍查驗」的達成性及成效比,包括早期預警、緊急預防、快速反應,避免再次發生政府轉嫁業者、業者再轉嫁消費者的詭異情形發生,讓消費者成為永遠的輸家。

四、食藥署引用國際資料宜註明出處,應該符合科學證據原則,不應預設立場或暗示底線,避免造成混淆,影響利害關係各方的權益。

五、基於本次「苯油」案例,呼籲政府在例行性的目標物法規檢驗之外,應精進且定期執行不明毒物的探索檢驗,雙管齊下,推動「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追上先進國家開放民眾參與食安監管的國際趨勢,確實保障國人食的安全。

六、   一直以來,本會扮演食安問題的監督者與領航者,往往於國際間尚未訂定標準時,即揭露問題予消費大眾,喚起主管機關重視,深入研究,進而推動相關規範的制訂。諸如檢驗漢堡的反式脂肪、拜拜的香和金紙等檢驗議題,政府即因應消基會和輿論訴求,開始制訂相關標準。政府保障民眾的健康與安全,永遠不嫌晚,做了就好!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