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吋大電視總體檢 當心雜訊作怪!

40吋大電視總體檢 當心雜訊作怪!

2016/10/11

摘要

1. 採樣地點:本次共隨機採樣20件樣品,連鎖店:好市多、家樂福、大潤發、愛買、大同綜合訊電、燦坤、順發3C、全國電子、上新聯晴;小型通路:倍適得、富毅電器。

2. 檢測方式:本次購樣檢測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及CNS 14408「影音及其類似電子產品-安全規定」,品質檢測項目為「傳導干擾」、「輻射干擾」、「輸入試驗」、「溫升試驗」、「耐電壓」、「雷擊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3. 檢測結果:

(1) 「輻射干擾」計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項次1220):由「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之「YC-49B06LED高畫質液晶顯示器」,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EM-55JT16D多媒體液晶顯示器」,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詳見附錄1)

(2) 「中文標示」計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2):由「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之「YC-49B06LED高畫質液晶顯示器」,包括廠牌、額定消耗功率及報驗義務人等資訊於商品本體與原申請技術文件不一致。(詳見附錄1)

(3) 「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2):其「內部電路」未依原登錄技術文件安裝電磁相容對策元件,係造成「輻射干擾」不符合之原因(如安裝該元件可抑制電磁干擾)。

一、前言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的尺寸越來越大,平均價格亦日趨下降,廣泛運用於家庭、辦公室、公共空間(如百貨公司、大賣場、交通運輸站點)等場所,播放電視節目、電腦、廣告及顯示相關資訊,為使用率相當頻繁的大型電器。為確保該類商品的安全性與品質,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北部地區的連鎖量販店、3C賣場等通路,隨機購買20種「40吋以上電視機商品」(含「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進行檢測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品質項目之「輻射干擾」計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其餘品質項目皆符合規定;標示查核部分,「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中文標示」則有1件不符合規定;另「重要零組件比對」有1件與原申請技術文件資料不符。

 

二、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測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及CNS 14408「影音及其類似電子產品-安全規定」,品質檢測項目為「傳導干擾」、「輻射干擾」、「輸入試驗」、「溫升試驗」、「耐電壓」、「雷擊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三、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

  1. 「傳導干擾」、「輸入試驗」、「溫升試驗」、「耐電壓」及「雷擊試驗」等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2. 「輻射干擾」:計2件(項次1220),其商品之輻射干擾超出國家標準限制值,不符合規定要求。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二)標示查核

  1. 「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
  2. 「中文標示」:計1件(項次12)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廠牌、

額定消耗功率及報驗義務人等資訊於商品本體與原申請技術文件不一致。

(三)「重要零組件比對」

  1. 1件(項次12)不符合規定,經查基本設計未變更,惟其「內部電路」未依原登錄技術文件安裝電磁相容對策元件,係造成「輻射干擾」不符合之原因(如安裝該元件可抑制電磁干擾)。

 

四、檢測不符合規定者之處置

(一)「輻射干擾」不符合規定之商品(項次1220):

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項次12「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部分併同辦理。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項次12):

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1.png  trade2.jpg      trade.jpg     )之液晶顯   

示器或電視機商品。

二、選購時應檢視廠商名稱、地址、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等)及型

    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三、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

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另宜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四、使用時應適時檢查外觀,確認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端應緊密接合,避免產生接觸不良現象。若發現電源線及插頭破損或鬆弛時,切勿使用,避免導致電擊或火災危險。

五、避免將商品放置在潮濕或可被陽光直接照射或雨水濺入的地方。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六、對於壁掛型商品,安裝時應使用製造商所建議之合格壁掛架並由專業人員進行安裝。切勿安裝於可能會產生潮濕場合,例如潮濕的牆面、浴室、廁所、或戶外,以避免水氣侵入商品內部造成短路或燃燒危害。

七、商品放置時應注意其牢靠性,避免因兒童攀爬導致壓傷危害,同時避免放置於高處,以免掉落砸傷人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1

105年度「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市場購樣檢測計畫結果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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