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吋大電視總體檢 當心雜訊作怪!
40吋大電視總體檢 當心雜訊作怪!
2016/10/11
摘要 1. 採樣地點:本次共隨機採樣20件樣品,連鎖店:好市多、家樂福、大潤發、愛買、大同綜合訊電、燦坤、順發3C、全國電子、上新聯晴;小型通路:倍適得、富毅電器。 2. 檢測方式:本次購樣檢測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及CNS 14408「影音及其類似電子產品-安全規定」,品質檢測項目為「傳導干擾」、「輻射干擾」、「輸入試驗」、「溫升試驗」、「耐電壓」、「雷擊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3. 檢測結果: (1) 「輻射干擾」計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項次12及20):由「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之「YC-49B06LED高畫質液晶顯示器」,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EM-55JT16D多媒體液晶顯示器」,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詳見附錄1) (2) 「中文標示」計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2):由「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之「YC-49B06LED高畫質液晶顯示器」,包括廠牌、額定消耗功率及報驗義務人等資訊於商品本體與原申請技術文件不一致。(詳見附錄1) (3) 「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2):其「內部電路」未依原登錄技術文件安裝電磁相容對策元件,係造成「輻射干擾」不符合之原因(如安裝該元件可抑制電磁干擾)。 |
一、前言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的尺寸越來越大,平均價格亦日趨下降,廣泛運用於家庭、辦公室、公共空間(如百貨公司、大賣場、交通運輸站點)等場所,播放電視節目、電腦、廣告及顯示相關資訊,為使用率相當頻繁的大型電器。為確保該類商品的安全性與品質,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北部地區的連鎖量販店、3C賣場等通路,隨機購買20種「40吋以上電視機商品」(含「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進行檢測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品質項目之「輻射干擾」計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其餘品質項目皆符合規定;標示查核部分,「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中文標示」則有1件不符合規定;另「重要零組件比對」有1件與原申請技術文件資料不符。
二、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測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及CNS 14408「影音及其類似電子產品-安全規定」,品質檢測項目為「傳導干擾」、「輻射干擾」、「輸入試驗」、「溫升試驗」、「耐電壓」、「雷擊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三、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
- 「傳導干擾」、「輸入試驗」、「溫升試驗」、「耐電壓」及「雷擊試驗」等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 「輻射干擾」:計2件(項次12及20),其商品之輻射干擾超出國家標準限制值,不符合規定要求。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二)標示查核
- 「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
- 「中文標示」:計1件(項次12)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廠牌、
額定消耗功率及報驗義務人等資訊於商品本體與原申請技術文件不一致。
(三)「重要零組件比對」
- 計1件(項次12)不符合規定,經查基本設計未變更,惟其「內部電路」未依原登錄技術文件安裝電磁相容對策元件,係造成「輻射干擾」不符合之原因(如安裝該元件可抑制電磁干擾)。
四、檢測不符合規定者之處置
(一)「輻射干擾」不符合規定之商品(項次12及20):
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項次12「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部分併同辦理。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項次12):
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 或
或
)之液晶顯
示器或電視機商品。
二、選購時應檢視廠商名稱、地址、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等)及型
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三、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
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另宜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四、使用時應適時檢查外觀,確認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端應緊密接合,避免產生接觸不良現象。若發現電源線及插頭破損或鬆弛時,切勿使用,避免導致電擊或火災危險。
五、避免將商品放置在潮濕或可被陽光直接照射或雨水濺入的地方。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六、對於壁掛型商品,安裝時應使用製造商所建議之合格壁掛架並由專業人員進行安裝。切勿安裝於可能會產生潮濕場合,例如潮濕的牆面、浴室、廁所、或戶外,以避免水氣侵入商品內部造成短路或燃燒危害。
七、商品放置時應注意其牢靠性,避免因兒童攀爬導致壓傷危害,同時避免放置於高處,以免掉落砸傷人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1
105年度「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市場購樣檢測計畫結果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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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教練課程 World Gym拒退!
摘要 World Gym「教練課程」刮起消費爭議風暴。本會統計,消費者對World Gym一對一教練課程提出六大不滿,包括教練流動率高、約課困難、退費被收違約金等等。本會進一步檢視World Gym教練課程契約,發現三大NG,明顯違法。本會呼籲,政府應儘速公佈《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並進一歩函令為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事項,使其具有強制力,及早保護消費者權益。 一、前言 全台最大連鎖健身中心World Gym世界健身中心,從2001年進入台灣市場起,不斷在台攻城掠地,2010年更大舉收購加州健身中心,目前World Gym全台分店數來到46家、會員人數超過30萬人,最近更準備上市上櫃,引入更多資金壯大版圖。然而,World Gym爭議事件不斷,最近半年(今年4月至9月),本會台北總會就接獲逾80起World Gym的申訴案件,其中24件與「教練課程」相關,占World Gym全部申訴案件比例的3成。 新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更表示,今年以來,消費者對World Gym的投訴,8成衝著「教練課程」而來,消費者抱怨教練頻頻換人、解約被收取高額違約金等。 「一對一健身教練課程」成為World Gym消費爭議的核心風暴,根據本會申訴案件統計,消費者對於World Gym的不滿,可歸結為六大控訴:一、教練換不停、流動率太高;二、教練時間難「喬」,約課總是約不到;三、教練邊上課邊使用通訊軟體,授課鬆散;四、不滿意教練課程欲退費,卻要繳20%違約金;五、懷孕請長假,之後因身體虛弱欲退費,但業者卻說課程「有效期限」已過不能退費;六、教練課程仍在進行,但健身房會籍已到期,業者以無會籍無法上教練課為由,迫使消費者花錢延長會籍。 本會依主管機關公佈、依法具有強制效力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法律依據,多年來一直協助消費者處理申訴案件,並發函給World Gym,但World Gym卻明知故犯,無視法律存在,行徑惡劣。 新北市法制局指出,關於健身房的教練課程糾紛,現在只有針對「健身中心」有法規―《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護了消費者在契約簽訂、解約、會籍轉讓、退費、請假等方面的權益;至於「健身教練」的課程購買、契約審閱、退費與請假等規範,目前無法可管。 不過,本會認為,教練課程為健身中心內附設課程,其契約為「從屬契約」,在內容上,不得違背「主契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精神與條款。 為了遏止越演越烈的消費爭議,行政院體育署近日擬定了《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草案)》,只不過還在徵詢各方意見,上路之日仍遙遙無期。消保官指出,即便範本出爐也僅是行政指導,不具法律效力。面對層出不窮的消費糾紛,消費者該如何自保? 二、World Gym教練課程契約 三大NG 本會檢視World Gym與消費者簽訂之「個人訓練課程約定事項」,發現其內容對消費者非常不利。 首先,World Gym契約第一條明訂:課程方案不可出售予第三人。然而,根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可以在知會業者後,將個人教練課程讓與第三人,且業者不得收取費用。因此,World Gym契約一開頭就違法。 第二、消費者因懷孕請假,之後因育兒等因素無法上教練課程欲退費,卻被告知課程有效期限已過,不得辦理退費。 本會認為,在「會員權暫停」方面,健身中心與教練課程應同步受理。根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請假時,會員權「有效期間」可順延。如此看來,消費者的教練課程「有效期限」也應隨之延後,待消費者取消請假後再開始計算。畢竟,當一個人的身體狀況不適合使用健身器材時,也同時表示他無法負擔教練課程,健身中心沒有理由同意暫停會員權,卻不同步暫停並延後教練課程的有效期限。 此外,World Gym契約指出,消費者在教練課程「有效期限」過後,不能申請退費。本會認為,業者的規定並不合理,教練課程有效期限應隨消費者請假而延後,且在延長的時間未屆滿之前,消費者有權隨時終止契約,拿回剩下課程的費用,業者不可自設一個退費時限。 第三、World Gym在「更換教練」規定上,更是前後矛盾、不顧消費者權益。World Gym要求消費者在24小時前與「專屬教練」預約課程,但又指出,World Gym有權利讓消費者的課程由不同教練完成。如此看來,World Gym的契約不僅違背平等互惠的原則,更牴觸《消保法》對於定型化契約不得具有「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的規定。 本會認為,業者一方面要求消費者跟「專屬教練」預約上課,一方面又說自己有權力更換教練,讓人無所適從。健身教練為「屬人性」,每一個消費者都該有自己的專屬教練,而非由健身中心任意調度。健身中心即便要指派、更換教練,也應該先取得消費者的同意。 根據法規,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契約終止(例如教練辭職),業者都須負責,消費者甚至可以請求業者予以補償。本會認為,制止健身教練的頻繁更動乃業者的責任,消費者若因教練換人而欲解約,業者不可要求消費者繳交違約金。 World Gym個人訓練課程約定事項 三大NG World Gym契約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NG1 課程不可售予第三人 課程可讓與第三人 NG2 課程「有效期限」不因消費者請假而順延 請假時,會員權暫停,會員權有效期限順延 NG3 消費者若因業者更換教練、欲解約,須繳違約金 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契約終止,業者不可收違約金 三、「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盡快上路 教育部體育署統計,104年的台灣運動人口為83%,比五年前(99年)的80.6%,成長了2.4%。超過八成、不斷成長的運動人口,給健身中心、一對一教練課程帶來巨大商機。然而,法規上的不足,使得健身消費糾紛四起,消費者無法安心運動。 新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說,World Gym爭議案件往往只有1至2成的和解率。整體來看,業者願意在健身中心會籍、教練課程轉讓上讓步,同時,業者也傾向換課程、不退費的協議方式,舉例來說,消費者因身體不適欲解約,業者就會建議消費者改上「筋膜放鬆」教練課程,不要退費。但是,牽涉到「違約金」的爭議,業者就態度強硬,堅持消費者提前解約就得付違約金。 新北市消保官指出,World Gym糾紛眾多,但真正會告上法院的卻寥寥無幾,因為一個消費者在World Gym的消費金額普遍在2萬元以下,但一個審級的律師費用就要6萬元,消費者無論在財力或律師資源上都無法與業者抗衡。 行政院消保處將在10月7日召開《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草案)》的公聽會,最快明年可望將此一範本對外公開,公立的健身房也會依此範本執行,不過,這份範本不具強制力,影響效果可能有限。 本會認為,政府應該正視健身中心「教練課程」衍生的消費亂象,除了加速公告『教練服務』範本的進程,也要將此函令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畢竟現有的法規適用於健身中心,而未進一步規範到健身中心內部的「教練課程」。 另外,健身中心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應該加強對健身中心的查核,並定期公告查核結果,各地消保官也該對違反法規的不肖業者予以開罰,而不是讓消費者求助無門,自吞苦水。 針對10月即將召開的教練服務契約範本公聽會,本會也根據消費者的申訴,提出下列意見(請見下表)。 爭議V.S契約規範 契約 消費 糾紛類型 World Gym 個人課程約定事項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練服務 契約範本 【消基會建議版本】 更換教練 World Gym有權利更換教練,會員也有權利選擇教練 無規範 業者更換教練前,須取得消費者同意 課程難預約 無規範 無規範 學員、教練雙方皆應提前告知 授課鬆散 無規範 無規範 消費者應紀錄上課情況,並以此要求業者賠償 提前解約有20%違約金 若教練離職或會員因故產生不可回復的健康問題,可免違約金 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而終止契約(如教練離職),可免違約金 將更換教練、約課困難,以及教練授課鬆散等情況一併納入免違約金的契約終止 課程「有效期限」 課程有效期限一過,不得退費 無規範 消費者因故請假時,課程有效期限也遞延 教練課程需在健身中心會籍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 若健身中心會員到期,健身課程也將失效 無規範 給予消費者緩衝期。教練課程可在健身房會籍終止後一個月內上完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行政院體育署要有積極作為,針對World Gym違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處:課程不可轉讓、課程有退費時限,以及跟消費者收取違約金(更換教練是業者責任,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即刻予以糾正、開罰。 儘快公開《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並排定時程,將此一範本發函公告為《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使其具有強制力,業者必須遵守。 對業者 業者應按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精神與規範,制定健身教練課程契約,請業者即刻修改不合理條款。 在教練的安排上,業者應尊重消費者的意願,避免頻繁更換教練。 消費者若因教練換人、教練授課品質不佳等因素欲解約、退費,業者不應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業者本應提供良好的服務品質。 在課程「有效期限」方面,業者應該給予彈性辦法,考量消費者有請假的需求,寬鬆有效期限的設定。 對消費者 消費者在簽訂健身中心契約、健身中心教練課程契約之前,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並逐一確認各項條款,切勿因業者強力推銷就衝動消費。 在教練課程方面,若出現教練頻繁更換、約課困難、教練授課鬆散等情況,消費者可以把每一次授課情況紀錄下來,例如跟教練約課的email、Line、訊息等紀錄,之後向業者反應、要求賠償,或是提前解約時,以此要求業者不得收取違約金。 出現消費糾紛時,以《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依據,要求業者遵照法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美味小吃潛藏基改風險
摘要 1、消基會的工作人員在2016年7月初,隨機抽樣小吃攤販售食品13件樣品。 2、除了編號7號「玉米爆米花」、8號「玉米粒」和9號「玉米棒」、10號「木瓜」等4件樣品正常,未檢出基改成分外;另3件編號11號「醬油」、12號「醬油(龜甲萬)」及13號「酥炸粉」測不出基因成分;其他6件皆檢出基改成分。 3、美國非基改生物專案「Non-GMO Project」倡導「Non-GMO」產品標準,認定凡是吃基改成分飼料的家畜,其產製品都不能算是「非基改」,依此標準,台灣要吃到國際標準「非基改」定義的食品機會,幾乎是不可能。 4、許多人以為,用目測黃豆來判斷,小粒的黃豆是非基改的,大粒的則是基改作物,這是錯誤的認知,我們很難用肉眼、放大鏡、顯微鏡等工具,從外觀來分辨基改、非基改作物。 5、消基會呼籲應訂定明確的黃豆、玉米分級和管理國家標準;並參考美國非基改生物專案「Non-GMO Project」倡導的「Non-GMO」產品標準,建置驗證體系與驗證標準,開發與國際接軌且適用於國內的「基改」食品的檢驗方法,落實管理與把關,讓民眾有感。 6、國內黃豆原料,高達9成以上為進口,進口的非基改食品售價,相較於國外售價,是否過於偏高?消基會呼籲應定期調查國際和國內基改、非基改和加工製品的價格,查明價差原因,導正異常偏差,維護消費者權益。 前言 到小吃攤嚐試小吃,既經濟又美味,為台灣人小確幸生活中的重要一環。享用美食之際,與攤主話家常,攤主都很認真的說:「我們都是用非基改的,價格也比別人貴,但是我們很難知道這些是不是真的非基改食品,我們只能相信上游供應商說的。我們付了比較貴的價錢,應該買到的是非基改食品。」 小吃攤業者在今日的經濟體系下,市場上屬於相對弱勢的族群,他們沒有抵禦能力,只能選擇相信價格和供應商的良心。但向上游追查,發現部分食材標榜「非基改」,卻仍驗出基改成分,而有些食材看起來和基改項目、技術無關(如泡麵,和基改黃豆無關),卻又標示「採用非基改產品」! 有鑑於此,消基會特別針對小吃攤販售食品,進行採樣調查,提供國內「基改」食品現況,供消費者參考。 採樣及測試方法 本次的基改食品初探調查,由消基會的工作人員在2016年7月初,隨機抽樣小吃攤販售的食品,共計13件樣品。檢測工作使用國際認可的「食品中轉基因植物成分定性PCR檢測方法」及「木瓜中轉基因成分定性PCR檢測方法」進行檢測。 檢測結果(請見附表) 除了編號7號「玉米爆米花」、8號「玉米粒」和9號「玉米棒」、10號「木瓜」等4件樣品正常,未檢出基改成分外;另3件編號11號「醬油」、12號「醬油(龜甲萬)」及13號「酥炸粉」測不出基因成分;其他6件皆檢出基改成分,其中有些食品甚至無法得知原來的成分是哪種作物,這代表基改食品於控管方面,有非常大的漏洞。 流通國內的非基改黃豆僅有2.7% 滿街非基改食品是真?是假? 前立法委員田秋堇於2016年1月6日召開記者會表示:自《食安法》規定進口基改原料必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後,2015年的非基改黃豆進口量達到5萬8千公噸左右,比過去未標示分類時成長了2倍之多;而台灣自產的黃豆約200噸(理論上是非基改的,因為政府不允許種植基改黃豆,但是目前也沒有全面的調查),所以,流通在國內的非基改黃豆約僅占所有黃豆的2.7%(依食藥署統計),以比例來看,要吃到非基改的黃豆,其實是非常稀奇的事,但是全台的大小食肆都標榜「本XX皆使用非基因改造食品」,實在令人存疑。 另一個黃豆消費大國 ──「日本」, 2015年進口黃豆約300萬噸,依日本政府的管理規定,65%為基改黃豆,僅能供油脂與飼料用途,35%的非基改黃豆,則全作為豆腐、納豆、豆漿、醬油、味噌等食品加工用途,管理得清清楚楚。 國際Non-GMO產品標準嚴謹且可追溯 以此標準檢視台灣「非基改」食品「通通不合格」! 美國非基改生物專案「Non-GMO Project」(美國一個非營利組織,推動基改產品的標示、品質確認和教育消費者)倡導Non-GMO產品標準應具有驗證性,並可做為:1.測試:有意義的、不斷地測試高GMO風險的輸入物;2.追溯性:供應鏈的追溯性,尤其是在測試輸入物之後;3.分流:保護合乎規定的輸入物免於被違反規定的輸入物汙染;4.制定規範:依據一致性的重要規範取得輸入物;5.標示:準確且清楚的產品標示;6.品質保證:維護一致性的運作且及時解決不合格件。 該標準認定凡是吃基改成分飼料的家畜,其產製品都不能算是「非基改」,所以市場上買到驗證過的Non-GMO產品,不只是在其產製品中,檢驗不出基改成分,像牛、羊、豬、雞、鴨、蛋、奶,甚至皮革,在生產過程中將基改的原料予以排除,才能算是真正非基改產品;以此標準衡量,台灣要吃到國際標準「非基改」定義的食品,機會很小,幾乎是不可能。 市售黃豆依種植及管理方式分為三級:特級(非基改且有機種植)、一級(包括非基改和基改)、和二級(基改且經過篩選),前兩種專門供應人類食用,尚有使用基因改造以追求產量,再混進其他物質,專門供應動物飼料。非基改黃豆在收成、貯藏、運送、加工等過程,都須嚴格管理,避免遭受GMO汙染。在美國國內,動物飼料以往多使用基改農產品,但是近年來為爭取消費者青睞,有些貓狗寵物的飼料都標示「非基改原料配方」。據報導,隨著消費者對健康意識要求的興起,願意付出較高價格,農民種植非基改黃豆的利潤有些優於基改黃豆,2015年美國農夫轉種非基改(或/且)有機種植黃豆的人數,超越以往。 我國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將基改食品列入管理,所有基改食品原料皆須標示,否則開罰。然而,對基改或非基改標示,溯源查核之外,也進行市場監測,僅符合Non-GMO產品標準6規定中的1項,難以令人信服。搜尋國內網站販售的黃豆,幾乎都寫著非基改或有機,很難找到基改黃豆。此外,缺乏完整的認證體系來確認標示的真實性,口號及標示顯得沒有任何意義。標示是否正確?消費者的權益是否受到保障?值得再作深入探討。 成也基改?敗也基改? 協同效應造成無法分辨基改利弊 我國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定義「基因改造」,係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檢視基改的原理,是利用人工生化方式剪輯基因的基本化學物質「去氧核醣核苷酸(DNA)」的序列,讓原有的基因表現從A物種到B物種,例如:把蘇力菌的BT基因轉殖到玉米、黃豆、水稻等作物,讓這些作物具有抗鱗翅目昆蟲的能力。 例如,孟山都公司生產「年年春,Roundup」(嘉磷塞)除草劑,同時也生產抗嘉磷塞的作物(黃豆、玉米等)種子,農民使用基改種子後,又使用孟山都的除草劑,不會傷及作物,但後來發現,年年春的藥性很長,農民想恢復種植非基改作物,土地仍殘留年年春的毒性,導致非基改作物無法正常生長,真是始料未及。 在生物演化中,為抵抗外來的掠食者,特別是植物,為了生存,會保留對抗掠食動物的物質基因,使食用的動物中毒。人類百萬年的演化過程中,我們的消化道逐漸適應食物,但是近代的育種、基改這些手段,讓人類對於某些物質過敏,甚至產生急慢性中毒。像小麥,經過近百年的育種,和原始小麥的基因已經大不相同,對麵筋(麩質,gluten)過敏,在美國每年有數千人死亡,特別是兒童,這是因為某些族群的人體基因無法消化麵筋所造成,其症狀包括外表的皮膚過敏、呼吸道疾病,到過動症、妥瑞氏症等。因此,基改食品主要的問題是在於基因的作用非常複雜,人體的免疫、代謝系統也非常複雜,這2個複雜系統的協同效應,我們無法在短期內分辨利弊。 在中國大陸,政策上主食(米、麥)是禁用基改,但是其他非主食類作物,如基改油菜(菜籽油的原料)、木瓜(抗輪點病毒)是可以接受的,而米、麥、黃豆等可用於進行基改科學硏究,但禁止流入市場銷售,不過近年卻發現仍有部分農產品流入現象,而台灣則是完全禁止基改農產品。 可行的方法才可能真正檢測出基改食品 許多人以為,用目測黃豆來判斷,小粒的黃豆是非基改的,大粒的則是基改作物,但這是錯誤的認知,一般而言,除非是外觀改變的基改作物,否則,我們很難用肉眼、放大鏡、顯微鏡等工具,從外觀來分辨基改、非基改作物。1980年代後期,科學家發明了聚合酶連鎖反應(英文: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縮寫:PCR),被廣泛用於基因檢測。這是利用DNA的複製能力,在特殊的酶附著特殊基因上,可以再重複複製,讓特殊基因可以在電泳凝膠成像,或是螢光顯像被觀察到。 目前除了還在發展的「數位PCR(digital PCR)」,可以定量檢驗基改基因外,傳統PCR,或是螢光PCR,又被稱為實時PCR(Real-time PCR,rt-PCR),或定量PCR(Quantitative PCR,q-PCR),都只能檢測鑑定作為比率定性。目前食藥署的管制標準是「非故意摻雜量3%以上,才算基改食品,須強制標示」。事實上,不太可能辦到0%的管制標準,因為某些情況下,庫存、田間會受到基改種子的汙染等無可避免的情況,所以才訂出3%允許量。而且,在檢驗實務上,市售食品大多是加工過的,就算純豆漿,經過磨、煮後,基因都會受到改變,而無法正確定量的測出。 許多人以為螢光PCR是「定量PCR」,可以定量測定基改基因數量,殊不知這是針對基因複製的熱循環次數的定量,所以被稱為「定量」,而非「基因的定量」。另一方面,國際上對於加工食品的檢測,仍是以篩選基因為主,輔以特殊基改基因檢測,因為基改作物在基改過程中,必然會留在DNA剪輯的切口DNA序列,頭段為Promoter(啟動子,啟動基因剪輯的位置),尾段為Terminator(中止子,剪輯DNA結束的DNA序列)。這就像進行整型手術,我們可能不知道填充的是什麼,但是我們可以從整型處的刀痕找到整型的證據。 然而,食藥署的管制卻是只針對特定的基改基因,這會讓檢測變成大海撈針,因為基改基因千變萬化,而檢測所用的試劑都有針對性,可能要做數10次檢測,無法「一箭中的」。這樣的檢測規定,也使檢測成本大幅提高數倍至數10倍,而且無法完全檢出各種基改基因成分。 尤其,黃豆油、玉米油、調合油、醬油、澱粉、玉米糖漿等都非常可能是基改的產品,但像這些深度加工、精煉的產品,基本上都難以測到基因,又如何去分辨3%的限值?這樣困難而不切實際的管制,若僅從末端檢驗,根本是不可能的,亟待食藥署重新思考訂定出可行的標準、驗證方法,才能真正進行管理和把關。 「十倍市場查驗」vs.源頭管理 蔡英文總統在選舉時的食安政見是「十倍市場查驗」,但是從實務上來看,若是從最終產品檢驗,因為沒有正確且實用的檢驗方法,加上檢驗前之抽樣的代表性不足,恐淪為瞎子摸象,無法全面掌控。 台灣店家的「非基改」標語處處可見,但是事實上幾乎難以找到非基改的食用油、調味品等食材,在缺乏正確源頭管理下,形成沒有必要、無法兌現的口號。消費者付出高價,卻未能得到「非基改」食品之亂象,食藥署對基改食品的管理,實有必要再精進。 事實上,消基會認為,目前台灣的非基改食品,進口量和本土產量極少,可以完全納入追蹤管理,聚焦在「源頭管制」,揭露和公告廠商、產品、數量,追蹤進銷存量,使其無法濫竽充數,讓中、下游廠商有跡可循,在採購時可以溯源認證;歸類為非食品級(飼料或工業用)的農產品,食品加工廠不能進貨,或從他處轉購獲得,一旦查獲,即為不合法,處以撤銷其食品生產許可,以維護合法廠商的生存權,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雖然大多數的基改食品沒有立即的中毒危害顧慮,但是我們可以善用基改的檢測,作為食品材料溯源的手段之一,同時更是廠商誠信的證明。 本次調查不是要爆料,讓民眾人心惶惶,或是再陷入一場無聊的口水戰,大演下架秀,讓小攤商血本無回傾家蕩產。消基會呼籲,應要趕緊找到解決的方案,建立一套有序的系統來管理食物來源,讓國人生活在一個無憂的食安環境中。 結論 針對「基改」、「非基改」食品之爭論,消基會呼籲食藥署: 訂定特級(非基改且有機種植,食品級)、一級(非基改/基改、食品級/榨油級)、和二級(基改、飼料級)黃豆及玉米國家標準。 參考美國非基改生物專案「Non-GMO Project」倡導Non-GMO產品標準,建置具有測試、追溯性、分流、制定規範、標示、品質保證等6項規定的Non-GMO產品驗證體系。 依食用、非食用目的,分流管理黃豆,包括運送、進口、加工等。 開發與國際接軌且適用於國內的「基改」食品(而非農產品)檢驗方法,善用科技計畫資源,並以優先用於執法目的,讓民眾有感之研究計畫,為優先補助對象。 定期調查國際和國內基改、非基改和加工食品的價格,查明價差原因,導正異常偏差,維護消費者權益。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 市售商品基改成分檢驗結果 編號 樣品名稱 檢測結果 (檢出基因片段、種類) 收樣日期 檢測完成日期 檢出基改成分 1 魯豆干 5種 檢出Lectin、CaMV35S、NOS、PAT、EPSPS基因;未檢出ZEIN、NPTII、Bar基因。 2016/7/8 2016/7/13 2 豆包 5種 檢出Lectin、CaMV35S、NOS、PAT、EPSPS基因;未檢出ZEIN、NPTII、Bar基因。 2016/7/8 2016/7/13 3 百葉豆腐 4種 檢出Lectin、CaMV35S、NOS、EPSPS基因;未檢出ZEIN、NPTII、Bar、PAT基因。 2016/7/8 2016/7/13 4 油炸粉(熱狗) 7種 檢出GAG56D、WX012、ZEIN、CaMV35S、NOS、PAT、EPSPS基因;未檢出Lectin、NPTII、Bar基因。 2016/7/8 2016/7/13 5 豆干 5種 檢出Lectin、CaMV35S、NOS、PAT、EPSPS基因;未檢出ZEIN、NPTII、Bar基因。 2016/7/8 2016/7/13 6 粉圓 (青蛙下蛋) 3種 檢出Lectin、CaMV35S、NOS基因;未檢出GAG56D、WX012、ZEIN、NPTII、Bar、PAT、EPSPS基因。 2016/7/8 2016/7/13 未檢出基改成分 7 玉米爆米花 檢出ZEIN基因;未檢出CaMV35S、NPTII、NOS、Bar、PAT、EPSPS基因。 2016/7/8 2016/7/13 8 玉米粒 檢出ZEIN基因;未檢出CaMV35S、NPTII、NOS、Bar、PAT、EPSPS基因。 2016/7/8 2016/7/13 9 玉米棒 檢出ZEIN基因;未檢出CaMV35S、NPTII、NOS、Bar、PAT、EPSPS基因。 2016/7/8 2016/7/13 10 木瓜 檢出Papain基因;未檢出CaMV35S、NPTII、NOS基因。 2016/7/8 2016/7/13 未檢出基因成分 11 醬油 未檢出 2016/7/8 2016/7/13 12 醬油(龜甲萬) 未檢出 2016/7/8 2016/7/13 13 酥炸粉 未檢出 2016/7/8 2016/7/13 市售商品基改食藥署混淆視聽 「苯油」何時才能銷聲匿跡!? 查察食安執法破功的原因?
上週五,消基會發布之「消基會大檢舉 毒油流竄全台」記者會後,食藥署隨即連續2日召開記者會和發布新聞稿,口水之戰讓消費者愈來愈迷糊「苯油」事件的真相,消基會聲明如下: 一、消費者兩度檢舉苯油 一個月內未獲主管機關說明 消基會以消費者個人名義於7月13日電話檢舉,8月19~23日二度正式書面檢舉後,食藥署未在一個月法定處理期間給予檢舉者(消基會)正式說明,卻在當天下午和10月1日兩度召開記者會。消基會不禁質疑食藥署有模糊焦點,甚至抹黑消基會檢舉報告的意圖,實在不是負責任主管機關應有的態度,也辜負了立法美意,至感遺憾,合先敘明。 二、食藥署查核未發現異常之根據為何? 食藥署新聞稿「查核油品製程及調閱業者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自行檢驗結果,與供應商提供之產品檢驗報告書,並無發現異常」,請問:業者自行檢驗結果及產品檢驗報告書,是否有檢測苯?若未檢測苯,請問食藥署發布「並無發現異常」的依據為何? 三、請食藥署提供樣品的完整資訊 並進行溯源和流向調查 食藥署兩度舉辦的記者會若未提供完整的商品名稱/有效期限(批號)、採樣時間、採樣地點、發票證明聯等資訊,即進行不同批號樣品的檢驗結果比較,即可能造成檢驗結果的出入,陷入蘋果與香蕉比較之嫌,徒增民眾混淆。採樣樣品批號如有差異。請問:樣品的資訊和代表性,是否仍為有效期限內(可食用)的油品,可借助食品雲進行溯源及流向調查,以免消費者吃下肚? 四、油中含「苯」 來源誰來釐清? 食藥署新聞稿提及「食品原料可能因環境污染(空氣或水等)因素,導致含有微量苯,為無法避免之污染物質」。結語中亦提及「爰食品中檢出苯,仍應釐清其來源」。然而,本會檢驗的其他品項和其他廠商品牌的油樣均未檢出苯(基於1.0 ppb定量極限),況且環保署近5年抽測淨水廠、飲用水等,共計抽驗1066件,抽驗樣本都低於5 ppb標準,合格率100%。因此,應可排除來自環境污染因素。食藥署應積極追查油品中的苯來源為何,不該一廂情願將其歸結於環境背景值,這樣的態度能為民眾的食品安全把關嗎? 五、請食藥署說明「苯」限量標準應為多少? 食藥署新聞稿提及「經查國際間對於食用油脂中苯含量背景值之分析結果,植物油約於150 ppb以下」,且在媒體表示介於100~200 ppb ,(皆未說明資料來源)。由於高出飲用水5 ppb標準以及預計於9月生效的「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食用油脂中苯(a)駢芘的2.0 ppb限量許多,消基會遍尋國際相關文獻,查到2003美國食藥署人員發表的食物中揮發性有機物的5年研究(J. Agric. Food Chem. 2003, 51, 8120-8127),指出苯含量範圍從1到190 ppb,在全熟碎牛肉中的濃度最高,該文亦提及橄欖油/紅花油(Olive/safflower oil)檢出苯含量為 1~46 ppb; 2012年比利時的研究(Chemosphere 2012, 88,1001–1007)指出該國市售油脂的苯含量最低值皆為ND(未檢出),平均值/最高值(ppb)分別為:牛油-0.59/0.68、非精煉油-2.19/5.04、精煉油-0.74/2.55;同一團隊研究人員於2015年發表的研究(Food Control 2015, 52, 1-8) 指出該國市售油脂的苯含量介於ND~5.0 ppb,遠低於150 ppb以下。一般在訂定環境及食品的限量標準時,為考慮可行性之故,皆會高於背景值。消基會因此合理懷疑,食藥署此舉是否預告中華民國的油脂苯限量,至少要在100 ppb至200ppb(背景值)之上,請問:國人敢接受這樣的油脂限量標準? 消基會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通過將滿2年之際,選擇食用植物油體檢食安法的執法成效,目的在了解政府兩年來努力提升食安體系時遭遇的困難,進而從消費者角度,提供改善精進的建議。體檢的結論是食安執法破功,但是食藥署試圖將應該完全負責的食安問題,變成不必完全負責的環安問題,這種「被動反應、先是拖拉、再找藉口、混淆視聽、轉責他人」的手法,消基會感到十分遺憾。 消基會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者資訊為宗旨,再次懇切呼籲: 一、本起事件顯示食安檢舉專線失靈,雖有檢舉制度,但其擴大法令解釋,阻斷民眾的檢舉之路,將立法之美意置之不顧,未能達到鼓勵消費者勇於揭露食安不法情事之目的,絕非社會所樂見。中央及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法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加強相關人員之食安法規研讀和考核,推動服務管理,確保行政中立、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服務人民。 二、以本次「苯油」事件為例,食藥署應持續調查油品中含苯的可能來源。除了「人為添加、交叉污染或來自環境污染」,不應將原料排除在外,查廠應包括採集各種成分油、不同加工製程(半)成品。優先建置科學執法(鑑識)能力和主動查驗作業標準程序,符合事先預防原則,利用統計和實驗設計,採集代表性的樣品,善用食品雲追查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 三、政府應檢討食安執法(監管)策略,尤其是「自主管理」、「食安雲」、「十倍查驗」的達成性及成效比,包括早期預警、緊急預防、快速反應,避免再次發生政府轉嫁業者、業者再轉嫁消費者的詭異情形發生,讓消費者成為永遠的輸家。 四、食藥署引用國際資料宜註明出處,應該符合科學證據原則,不應預設立場或暗示底線,避免造成混淆,影響利害關係各方的權益。 五、基於本次「苯油」案例,呼籲政府在例行性的目標物法規檢驗之外,應精進且定期執行不明毒物的探索檢驗,雙管齊下,推動「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追上先進國家開放民眾參與食安監管的國際趨勢,確實保障國人食的安全。 六、 一直以來,本會扮演食安問題的監督者與領航者,往往於國際間尚未訂定標準時,即揭露問題予消費大眾,喚起主管機關重視,深入研究,進而推動相關規範的制訂。諸如檢驗漢堡的反式脂肪、拜拜的香和金紙等檢驗議題,政府即因應消基會和輿論訴求,開始制訂相關標準。政府保障民眾的健康與安全,永遠不嫌晚,做了就好!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大檢舉 毒油流竄全台
摘要 1. 立法補漏 2年4次大修法,食安執法仍未能遏阻毒油流竄全台事件的發生。 2. 消基會以檢驗、檢舉調和油手段測試政府保護食安決心,依法1個月要向檢舉人說明處理情形,消基會2個半月後仍未收到訊息。 3. 檢討「自主管理」、「食安雲」、「十倍查驗」執法策略的達成性及成效比,避免再次發生政府轉嫁業者、業者再轉嫁消費者的詭異情形發生,提出讓民眾有感、業界願意確實遵循的策略。 4. 並行法定檢驗表列目標物的「釣魚」檢驗法,以及探索檢驗不明毒物的「網魚」檢驗法,才能有效執法,周全保護民眾。 5. 支持「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追上先進國家開放民眾參與食安監管的國際趨勢。 6. 廠商若完全依食安法規定辦理,商品仍然被檢出問題,嚴重影響民眾的權益,應盡速釐清原因和追究責任,不要讓消費者成為永遠的輸家。 7. 依法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相關管理辦法或行政命令,不應限縮或擴大法令解釋,以免阻斷民眾的檢舉之路,將立法之美意置之不顧,再次灼傷對食安監管之信心。 8. 行政院於一週內針對「檢舉食用油含苯」一事給予說明,並對食安執法提出解決的方案。 前言 102年10月16日,爆發大統黑心油以低價棉籽油、葵花油摻加銅葉綠素,混充冷壓初榨橄欖油一案,大大擾動台灣的食用油市場;103年9月4日,又爆發餿水油、回鍋油、飼料油混充食用油事件,全國譁然,就此,消費者對政府食安管理與把關信心破產,對食品安全也完全失望,在全國輿論壓力下,促成「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參考先進國際社會的成功經驗,將該法修改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正式加入「安全」概念,管理國內食品安全及衛生。 為恢復台灣美食聲譽,政府、業界、消保組織和消費者對油品安全和品質,紛紛展開各自的努力,這三年來,無論是立法、司法和執法三層面,全國總動員,試圖填補所有漏洞,讓「黑心食品」從此銷聲匿跡,甚至引導他們納入管理、使之營業合法化,並建立自主管理系統,使商品更安全、衛生,這樣的努力成效,人民感受得到嗎?? 2年4次大修法 政府施政重點包括「自主管理」、「食安雲」、「十倍查驗」 103年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公布後,政府的施政重點包括:「自主管理」、「食安雲」以及「十倍查驗」。 「自主管理」源自食安法第7條,要求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透過委外或自主檢驗,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主管理」為「業者自律、機構驗證、政府稽查」食品安全三級品管的第一級。 以食用油品為例,為加強食品業者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管理,食藥署規定105年7月底開始,食用油脂、黃豆、麵粉、醬油等具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000萬以上等業者,以及3家以上獨立門市連鎖商品零售業,都必須要有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此外,食用油脂輸入業者及連鎖零售業,也需加入強制檢驗。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要求食品業者應依照風險評估及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的精神,就各產業特性於來源、製造、儲藏、銷售等各項重要管制環節,並納為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呈現。 強化檢驗的項目,如以預計於本(9)月生效的「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食用油脂舉例,定有重金屬(總砷0.1、鉛0.1、總汞0.05、銅0.4 mg/kg)、總黃麴毒素(10μg/kg)、苯(a)駢芘(2.0μg/kg)、4PAHs(10.0μg/kg)、芥酸(50 g/kg)等之限量。 「食品雲計畫」源自民國100年起開始推動; 103年底要求衛福部、農委會、經濟部、環保署、教育部將食品相關業者、資料陸續上網登錄,其中食藥署登錄食用油脂、大宗原料、食品添加物等,農委會則是登錄農產品、飼料用油,教育部則負責學校午餐等。104年8月鏈接到財政部電子發票雲;105年4月食安雲整合跨部會,盼透過食藥署主管的油脂、原料,農委會國產牛肉,環保署廢油等相關資料登錄,蒐集完整資料後。可以加值應用協助推動「食安五環」,規劃跨部會交換,透過大數據分析,可以跨領域的勾稽運用分析現有的資訊,平時可預判預警可能的異常狀況,在食品事件時,可快速有效查處,共同強化食品供應鏈每一個環節的安全管理,並同時提供大眾透明資訊。 「十倍查驗」源自小英總統「食安五環」政策的第三環,就是「十倍市場查驗,投入查驗的預算跟規模都要達到現在十倍」。提高現行政府的查驗頻率、強度,萬一有食安漏洞時,在查驗時能夠防範。105年8月執行「全國夜市聯合查核」,加強衛生安全及高風險品項的查驗,以及廢食用油流向追蹤查核,確認均未使用逾期的醬料、澱粉及油品;實踐蔡總統「十倍查驗、十倍安全、百倍幸福」的政策願景。 消基會提出「網魚法檢驗」和「第三方檢驗聯盟」的倡議 104年12月頂新案一審宣判無罪引發外界譁然。消基會有感於起雲劑食安事件的揭發,歸功於檢驗人員以矢志不移、鍥而不捨的精神,憑著多年累積的經驗和專業的檢驗技術,終於查清楚原兇為塑化劑。大統及頂新食用油食安事件,可能因受限於既有的食品標準檢測方法無法在第一時間,充分因應執法管制,檢驗證據強度不足,未能被法官完全採納,導致一審宣判無罪。消基會因此提出呼籲,透過網魚法檢驗,擴大範圍,找出目前無法定標準,但可能對人體有害的物質,簡單的說,就是成品油該有的成分應要被檢出,不該有的成分不應被檢出。並調整油脂國家標準,將「國際間已列入管制或已證明對人體有危害之成分」列入檢測項目,官方及學界實驗室定期對風險較高的商品進行「網魚法檢驗」,才能阻絕不肖商人大賺黑心錢。以補強目前規定使用的「釣魚法檢驗」,僅檢驗正面表列目標物的不足。對於消基會提出的「網魚法」一說,食藥署食品組長抨擊,食安問題是一條從農場到餐桌的食物鏈,原料如果不符合食品本質,末段檢驗再多也沒用,「你怎麼知道它的有毒物質在你檢驗範圍之外呢?」 105年4月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對廠商的「球員兼裁判」自主檢驗無信心,且政府放任業者自主檢測,僅派員稽核設置實驗室,恐怕自主檢驗只是「流於形式」的一場食安煙火秀,形成政府轉嫁業者、業者再轉嫁消費者的詭異情形,最後的輸家永遠都是最需要保護的無辜消費大眾。因此舉辦「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食安共好」論壇,邀請各界共同討論目前政府規範之三級品管的實施困難與負擔,並思考如何更精進地提升檢驗公信力,並撙節過於墊高的檢驗成本,使業者不必一再承受生產成本的墊高,消費者亦不用承接轉嫁的檢驗經費,而能在安心、放心下,享受經濟實惠的安全食品。論壇當天有百餘位出席者踴躍出席,包括食安辦公室、食藥署、立委、食品、大型通路、超市(商)、商業實驗室、學研實驗室及各大相關公(協)會等集聚一堂,從各自角度討論食安檢驗的相關問題與瓶頸,該次論壇讓消基會深刻體認到「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應是解決政府、食品相關業界和消費者食安難題的關鍵之一。 執法兩年 消基會出擊檢視執法成效 如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通過將滿2年,消基會再次以消費者立場,選擇食用植物油體檢食安法的執法成效。在論壇次 (5)月中旬,消基會在雙北地區採樣市售高風險食用植物油,由「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成員學界實驗室,使用「吹氣捕捉氣相層析儀-同位素稀釋法」以「網魚法」檢驗出「苯」毒物。 苯兼具高毒性和致癌性,不應出現在食用植物油中,危害民眾健康的風險性高。為了保護民眾的健康,消基會在複驗確認結果後,隨即運用104年6月公布的「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以同仁個人名義進行檢舉,希望主管機關取得我們提供的檢舉資料,趕緊阻止問題商品繼續販售,並向民眾發布警告訊息,以降低問題商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透過檢舉 先驗證主管機關「敏感度」 食藥署為落實民眾的食品檢舉與諮詢等事務,在104年12月辦理食安專線1919,新增一個檢舉管道並全程錄音保密,讓民眾安心舉發黑心廠商。 7月13日下午,消基會工作同仁首度撥通「1919食安檢舉專線」,由第9檯陳小姐接聽。陳小姐聽到消基會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報明品牌、購買地點、有效日期,以及有「苯」的訊息後,便詢問是否有檢驗報告?若有,方能成案,再轉地方衛生局查辦;若沒有,就無法成案。10分鐘後,陳小姐再度撥手機給工作人員,說明成案要素有二:1.消費者要有檢驗報告或經過送驗得到確實數據者;2.在工廠裡工作的人(即吹哨者),掌握工作實情,這樣才能真正成案,也才會有罰鍰實收金額20%以上的檢舉獎金。 消基會工作團隊並未因此氣餒,更以消費者維權捨我其誰,以自我激勵,強化蒐證,擴大檢驗,以深入了解影響範圍和時間。一個月後(8月19~23日),消基會二度以雙掛號的方式,向在全台採樣的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高雄等6縣市衛生局,以及中央主管機關食藥署,正式行文提出書面檢舉。該等單位均於次個工作日(中間有例假)起陸續收到掛號函件。 其中,8月22日新竹市衛生局、8月27日食藥署、9月25日桃園市衛生局皆透過電詢請教檢驗方法。8月26日台中市衛生局函覆處理中、高雄市衛生局8月30日函覆因製造商在桃園,函轉桃園市衛生局處理;食藥署9月10日函覆公司地址在台北市,函轉北市衛生局處理。詳細內容及迄今進度請參閱重大食安案件檢舉回復及檢驗結果表。 消基會工作團隊在截稿日前(在14個不同工作日內)購入30多件調合油樣品,請「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成員業界實驗室,協助進行比對檢驗部份樣品,再次確效檢驗方法,證實毒油流竄全臺之檢舉事實。 耗時半年檢驗、兩個半月的檢舉之路 證實食安執法破功 消基會以為對食品安全把關是政府最起碼的責任,政府應積極面對黑心食品問題,讓人民坐在餐桌前可以免於恐懼。因此決定在電話檢舉後的2個半月後(9月30日)舉行記者會,向蔡總統、行政院林院長說明台灣的食安問題在您們就任一季之後,公部門還是尚未上緊發條,食安執法「破功」,即便是屢屢修法,成效難以顯見,人民依舊無感!! 消基會指出,長期觀察政府處理食安危機,經常是一陣雷厲風行之後,訂定出業界哀哀叫,民眾無感的政策,時日久遠,一切恢復平靜。問題解決沒?沒有!等到下一波的食安事件爆發,下個輪迴又開始,起於喧譁,終於哀號,復歸於短暫平靜。 消基會表示,食安事件並非無解,唯有政府拿出決心與正確態度,以科學方式,制定讓民眾有感、業界願意遵循的政策,食安問題才能真正解決。消基會再次提出維護公眾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平衡市場供需等三大食安目標,基於事先預防、快速反應、科學證據、科學研究等四大食安支撐,整合目標管理、預防管理、源頭管理、供應鏈管理、循證管理、風險管理、問責管理和公眾參與等現代執法科學,落實食品安全監管策略,才是應對食品安全威脅的最佳武器。 因此,消基會懇切呼籲: 以本次調合油檢舉案件為例,檢討食安執法(監管)策略,尤其是「自主管理」、「食安雲」、「十倍查驗」的達成性及成效比,包括早期預警、緊急預防、快速反應,避免再次發生政府轉嫁業者、業者再轉嫁消費者的詭異情形發生,提出讓民眾有感、業界願意確實遵循的策略。 「釣魚」是法定檢驗表列目標物的標準方法,「網魚」則是探索檢驗不明毒物,確保民眾安全於萬一,兩者並行,才能有效執法,周全保護民眾。 支持結合產官學、獲認證的檢驗單位,以及NGO組織的檢驗公益平台組成的「第三方公正檢驗聯盟」,追上先進國家開放民眾參與食安監管的國際趨勢。 食安執法時,廠商若完全依規定辦理,商品上市的長時間後,仍然被檢出問題,嚴重影響民眾的權益,應盡速釐清原因和追究責任,不要讓消費者成為永遠的輸家。 依法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相關管理辦法或行政命令,不應限縮或擴大法令解釋,例如:「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不應解釋成需要民眾提出檢驗報告等具體事實,這等於阻斷民眾的檢舉之路,將立法之美意置之不顧,再次灼傷對食安監管之信心。 行政院於一週內針對「檢舉食用油含苯」一事給予說明,並提出解決的方案。 BOX:苯是什麼? 苯是一種被廣泛使用的化學物質,它可自然生成或由人工製造出來。吸入苯會造成困倦、暈眩,甚至失去意識。長期暴露會影響骨髓而造成貧血與白血病。 若飲水或食物中含有苯,則會造成嘔吐、胃不適、暈眩、嗜睡、痙攣、心跳加速。長期暴露於苯中影響血液最甚,苯會危害骨髓、使紅血球的數目降低而導致貧血,也會造成出血不止、影響免疫系統而增加受到感染的機會。 苯可以透過母親的血液傳給胎兒,動物研究顯示當懷孕的動物吸入苯,其胎兒出生時體重較低,骨骼發展較遲緩,以及有骨髓受損的現象。 世界衛生組織轄下的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及美國環保署(U.S. EPA)已確定苯是人類致癌物質。(資料來源: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 苯是一種碳氫化合物,在常溫下為一種高度易燃,有香味的無色的液體。苯(71-43-2)和苯(a)駢芘(50-32-8)在國際癌症研究機構的致癌物質分類,皆屬於第一類的為人類致癌物質。苯為環保署認定的第一類和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苯在「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GHS )的物品危害分類屬於:第2級易燃液體、第4級急毒性物質 (吞食)、第2級腐蝕/刺激皮膚物質、第2A級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1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1級致癌物質、第2級生殖毒性物質、第1級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第3級水環境之危害物質(急毒性)、第1級吸入性危害物質。苯在飲料中的限量標準分別為世界衛生組織 (單位為毫克/公升或ppb)(10)、美國(5)、歐盟(1),在飲用水中的標準分別為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10)、美國及台灣(5)、歐盟(1)。三星應變慢半拍 消費者直接退款免等待
三星(Samsung)新款旗艦手機Galaxy Note 7電池爆炸事故頻傳,從8月開賣僅一個月的時間,已於全球造成至少35起自燃事件。為維護飛航安全,包括長榮、華航、阿聯酋等多家航空業者,均已禁止Note7於機上使用。相較於美國、韓國、澳洲等國家(附件一),台灣三星的賠償方案可說是千呼萬喚始出來。9月2日韓國三星召開記者會宣布可退貨後,台灣三星仍表示只有換機服務。如果要退款,必須經過三星維修中心檢測確認異常,不但在速度上晚了他國好幾拍,也是有重重限制的退貨措施,對於我國消費者十分不公平! 然而,揮之不去的爆炸陰影,仍縈繞在消費者心頭,終於讓台灣三星在9月11日發表「關於Samsung Galaxy Note7在台消費者完整配套方案」,除了原有的換機服務外,另提供退換貨機制。針對9月3日前購買Note7的消費者,可直接至原購買通路詢問,從9月13日起受理退貨申請。至於欲換新機的消費者,則可從9月19日起預約換機,預計於9月23日開始供貨。不過,業者新機與備用機的供應量是否充足,目前仍是未知數。 對於台灣三星的第四波聲明提到:「針對電池安全疑慮,已進行預防性對策。從事件發生開始,我們積極地處理,希望能滿足換機需求,避免造成消費者不便」。本會認為,本次三星採取召回之緊急措施,係因爆炸事故已足認有危害消費者安全之事實,其解決方案本即應由業者負起瑕疵擔保責任,及防止危害繼續發生之義務,並非僅係所謂「預防性對策」。綜觀本起事件,台灣三星採取的補救方案,實造成消費者在便利與安全性兩部分的困擾。 依三星的最新聲明,無論消費者要退貨或換貨,消費者皆必須備妥購買憑證(發票或合約書)、配件(完整盒裝、S pen筆、充電線),供業者查驗。欲退貨的消費者,必須回到原購買通路辦理。若是購買憑證或配件有缺漏,則會延長退換貨的處理時間。從9月5日到9月13日,本會共接到13通電話諮詢,消費者對台灣三星或電信業者的退換貨說明仍有疑問,或是於實際通路退換貨發生被拒之情形。 本會於9月13日,實際走訪4家電信門市,詢問其退費、換貨方案,包括遠傳台北信義直營門市、台灣大哥大台北信義直營門市、中華電信神腦數位特約服務中心台北信義門市、台灣之星台北信義服務中心。(附件二)4家門市均表示,於9月3日以前購機綁約的消費者,備齊購買憑證與配件,可換成其他款手機,如有差價則退還。中華電信神腦數位特約服務中心表示,除了退款以外,消費者可選擇將之前的合約作廢,重新綁定新的手機門號約。購機約退款的部分,遠傳、中華電信神腦數位、台灣之星等業者均表示,消費者可退回當初綁定合約加購手機的價金,僅台灣大哥大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正式公告,仍以換機方案為主。從調查結果可知,目前電信通路業者,針對購機合約,多半已可換為其他款手機,亦將退回加購手機價金。至於消費者換約或將原合約作廢,是否需付違約金,目前並無完整公告,消費者必須回到原辦理門市詢問,實在十分不便。 於安全性層面,本會認為,既已有多起爆炸案例,足以證明此Note7商品之瑕疵可能造成消費者之生命、身體、財產等危害。然而,目前仍只限於業者自行提出之任意召回措施,而未見政府機關依法命其強制召回。本會在此呼籲公權力應積極介入,依照《消保法》第33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財產或健康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與結果。另外,依照《消保法》第36條,如經調查後,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回顧近年數起商品出現大規模瑕疵情形,往往其他國家已公告召回或提出具體賠償方案,台灣卻總是落後一步。本會在此呼籲相關主管機關,要求業者比照其他國家,儘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處理速度、配套方案均不得低於他國,維護台灣消費者平等、尊嚴的消費權益。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針對三星Note7電池爆炸事件,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調查,並依法命其期限強制召回有問題之相關產品,以避免造成消費者安全上之危險發生。 對業者 1.台灣三星公司應主動提供改善後Note7新機的檢測報告,證明使用上安全無虞。 2.對於以門號搭配該手機方案選購的消費者,台灣三星應要求各通路商主動通知消費者回收,並儘速研擬一致配套方案,便利退還消費者加購手機價金之流程,與提供其他更換機款價差詳細資訊,供消費者選擇。 3.對於以門號搭配手機方案選購的消費者,電信通路商應給予消費者更換或取消合約的配套方案,並且免除違約金。 4.台灣三星公司應公告問題商品的序號,供換Note7新機的消費者查詢,並主動向消費者說明,以確保新手機的安全性。 對消費者 1.消費者於台灣三星未明確公告問題商品序號前,應停止使用9月3日前購買之Note7手機。 2.消費者應該以退貨為優先考量,取回原購機價款。 3.消費者宜保留原購買憑證,以及商品外盒、配件等,以利退貨或換貨之申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各國三星Note7賠償方案比較 國家 賠償內容 美國 【三星直營店】可換Note7新機、Galaxy S7、Galaxy S7 edge,並退手機價差。換機者可得25元禮物卡或25元電話卡 【電信商綁約】全額退費,郵寄退貨免運費 韓國 原廠全額退費(9/19前)。換機延續到2017年3月(期限比台灣多三個月) 澳洲 三星原廠提供全額退費 台灣 9/13起可免檢測退貨。接受換機者,可於9/19起申請,最快9/23可以換機,換機期限到今年底。 【電信商綁約】台灣之星、中華電信等陸續公告可換約 附件二 電信通路商對消費者購機約的處理方式 通路業者 換Note7 備用機 換其他機種 退款 遠傳台北信義直營門市 9/19先上三星官網預訂,可指定門市取貨,並備妥購買憑證、外盒、配件前往領取。實際到貨時間以三星通知為準。 若需使用備用機,必須將原手機送回全虹維修中心,數量應充足 備妥購買憑證、外盒、配件,必須回到原門市辦理 備妥購買憑證、外盒、配件,必須回到原門市辦理 台灣大哥大台北信義直營門市 門市會有備用機,但不保證數量,建議盡早登錄官網預訂 目前只有換貨為主,公司無公告退款事宜 中華電信神腦數位特約服務中心台北信義門市 備妥購買憑證、外盒、配件,必須回到原門市辦理 台灣之星台北信義服務中心機場服務費名不符實 政府應儘速修
前言 國人出國旅遊人次年年增加,寒暑假更為旅遊旺季,此與現今購買機票的管道眾多,旅行社提供各種旅遊促銷方案,以及廉價航空雨後春筍般的出現皆有關係。出國旅客多利用桃園國際機場、台北松山機場、以及高雄小港機場,對我國民眾和境外旅客出入境而言,機場服務顯得相當重要。 惟最近桃園國際機場遭逢大雨淹水、漏水甚至糞水外洩的負面新聞 頻傳,今年6月至今發生9起「出包」事件,尤其6月2日受大雨影響,超過兩百架次國際班機延誤,逾三萬名入出境旅客受困機場,天花板管線爆裂,屎尿噴灑行李轉盤,被批簡直像是落後國家;旅客氣到大罵:「國門應變作為如此不堪,真丟臉!」此外,日前發生的華航罷工事件,也影響旅客使用機場的權益。 近年來,隨著旅行人數攀升,以及機場服務費的調漲(自去年5月,機場服務費從新台幣300元提高到500元),桃園機場收入大增,光在「機場服務費」項目上,就從2014年約19億元的收入,來到2015年約33.8億元,今年更預估有39億元的進帳,占桃機整體收益近四成。桃機收入不斷創新高,但服務水準卻跌至谷底,本會不禁質疑,桃機到底把消費者繳交的「機場服務費」用於何處? 桃園機場 2016年6~8月出包一覽表 時間 事件 起因 06.02 桃機淹水、停電癱瘓十小時、影響逾3萬旅客、200航班 受鋒面南下、大雨影響 桃機天花板糞管爆裂 屎尿噴灑行李轉盤 淹水停電 06.10 第二航廈A9登機門竄出濃煙 桃勤拖車冒煙 06.12 桃機一、二航廈無水可用,廁所滿是黃金,屎尿味四溢 自來水管遭施工單位挖斷 06.13 空調冷水管爆裂、空調壞掉,旅客悶熱難受 空調主機的冷水管螺牙銜接處斷裂 06.14 部分區域跳電,行李作業轉盤受影響約半小時 配電盤及變壓器供電不穩 06.28 第二航廈地下2樓淹水。免稅商店天花板漏水 桃園地區豪雨特報 08.04 上百隻動物被熱死 地勤人員疏忽 08.30 客運的車輪陷入翻開的人孔蓋裡,最後出動吊車,協助客運脫困 桃園機場外的航勤北路上的人孔蓋被壓翻 一、比較鄰近國家機場服務費內容 觀諸鄰近國家機場,對於「機場服務費」(Passenger Service Facilities Charge ,PSFC;以下簡稱PSFC)的稱謂不盡相同,但用途皆一致。例如日本的「旅客服務設施使用費」,就是支付大廳、航班資訊系統等各項旅客服務設施[1]。 香港的「飛機乘客離境稅」是針對每名12歲或以上的旅客離境,收取飛機乘客離境稅(離境稅)。另為了第三跑道建置之財務需求,香港增加了「機場建設費」的收取。 台灣與鄰近國家關於PSFC的比較 國家 名稱 目的 日本 旅客服務設施使用費 支付大廳、航班資訊系統等服務設施 澳門 乘客服務費 維護機場設施 香港 飛機乘客離境稅 維護機場設施 機場建設費 為建設第三跑道之財務需求 台灣 機場服務費 為支應機場服務與設施、發展觀光產業 日本、澳門、香港等地的機場服務費(PSFC),皆用於機場服務設施的維護或硬體建設上,且名目清晰;只有台灣的機場服務費ㄧ分為二,既做「發展觀光產業」又做為「機場建設」,具有雙重的用途。 二、機場服務費(PSFC)的分配與使用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法規(見附件一),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每人每次出境隨機票繳交的500元機場服務費,一半做為觀光局的觀光發展基金,另一半則進了桃園機場公司的口袋。但觀光局與桃園機場公司卻從未交代資金用途的細節,消費者的錢繳得不明不白。 民眾每次出境隨機票繳交的500元機場服務費,相較於鄰近國家或地區的收費,例如新加坡樟宜機場、北京首都機場都超過800元,日本成田機場、韓國仁川機場則收取700多元(詳見BOX),台灣的機場服務費可說是十分便宜。台灣的低價策略,主要是為了刺激觀光人潮,帶動旅遊產業,然而,桃園機場的服務品質每況愈下,即便收費低廉也無法達成預期效果。 桃園國際機場一連串發生漏水、停電之缺失,造成班機、調度等延誤,機場服務與設施不良,甚至落後的現況,造成出境旅客的不便,讓人合理懷疑此費用的真正用途,桃園機場公司未持續更新官網資料,消費者無法瞭解機場收費狀況。本會認為,桃園機場公司不能僅編列總預算統籌使用,應按款項分類使用,分項逐一說明,才能方便政府以及民眾監督。 世界各主要國際機場之機場服務費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機場名稱 機場服務費費率(註) % 香港 赤鱲角機場 676 225% 韓國 仁川機場 761 254% 日本 成田機場 721 240% 新加坡 樟宜機場 800 267% 中國大陸 北京首都機場 845 282% 德國 法蘭克福機場 1,116 372% 美國 洛杉磯機場 1,890 630% 英國 倫敦希斯洛機場 2,020 673% 南非 約翰尼斯堡機場 886 295% 中華民國 桃園機場 300 100% 註1:包含所有機場向旅客收取之各項費用,如Passenger Service Charge、Passenger Security Charge 及Departure taxes等。 註2:資料來源,桃園機場公司官網(2014年5月19日發佈),台灣去年已調漲為500元,惟桃園機場官網資訊仍未更新。 三、是「稅」或「規費」?政府應釐清 根據航空業者的認知及桃園機場的網頁,PSFC是「機場稅」的性質。但是,民航局表示,機場服務費是旅客出境就必須繳交,與其他國家目的徵收方式相同。名目上雖然稱為「機場服務費」,事實上財政部將此費用認定為使用規費(財政部88/06/14台財稅第881920565號函),屬於國家稅收。民航局解釋,機場服務費受《規費法》限制,若金額有所調整,必須呈報主管機關財政部審核。本會認為,「稅捐」與「規費」雖然同屬「公法上之負擔」,但兩者仍有不同:稅捐無對待給付(人民繳稅,但政府未必有相對應的給付);規費是公行政(利用機場服務或設施)或利用可能性(旅客可能會在機場使用服務或設施,但非所有旅客利用之範圍都一致)之對價。因此,以規費的定義而言,旅客繳交機場服務費後,機場必須提供對應的服務與設施。 我國機場服務費徵收的目的,分別為「加強機場服務與設施」與「發展觀光」,前者似有旅客使用之對待給付關係,可能與規費性質相當,且符合前述財政部函示;但從後者觀之,則並無對待給付關係,性質較趨向稅捐。 如前所述,民航局表示機場服務費等於國家稅收,財政部將此認定為使用規費,然實際上其定義究竟如何?相關疑義應由財政部、民航局、桃園機場等與業者研究後詳細說明為妥。 值得注意的是,《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明文規定「得」收取,而非「應」收取,亦即「機場服務費」並非法律規定強制必須收取之項目,因此,單項目的達成後,應停止收費。 四、亡羊補牢:政府、桃機、航空公司應加強消費者教育 現行機場服務費具有雙重定義,其中包含與規費相當的性質。既然消費者繳了機場服務費,就有權利要求相應的機場服務或設施水準。機場設施與服務的品質,也應攤在陽光下受全民監督。然而,實際的狀況卻是政府、桃園機場、航空公司三方,皆未將資訊完整揭露供消費者知悉。消費者在資訊揭露不清的前提下,無從得知機場服務費的涵義,更遑論據此監督機場設施品質,捍衛自身權益。 (一)航空公司購票資訊揭露不清 本會至長榮、華航、復興、虎航,四家航空公司官網檢視購票流程,發現業者官網上的「預訂資料」、「購買條款」資訊不清楚。長榮和華航於官網揭露的購票資訊將稅金(機場服務費)、燃油附加費、票價及其他費用混合加總,僅列出總金額,未載明各項目之金額;復興航空以TW、YQ代碼指稱機場服務費和燃油附加費兩項目,消費者無從判斷該代碼所指為何,資訊揭露不甚清晰。業者應清楚分列機場服務費和燃油附加費之金額,而非與其他費用混淆,不利消費者辨認。 以香草航空[2]為例,其在網頁即有「各項費用/手續費、機場使用費」的規定介紹與退票說明;並專門設置「停航、飛機乘客離境稅退款等申請表」網頁[3]。而全日空(ANA)[4]亦在網頁上揭露有關國際線「旅客服務設施使用費(PSFC)」以及「旅客保安服務費(PSSC)」費用變更的通知。本會呼籲各航空公司在消費者購票或退票時(無論是網頁或面對面服務時)皆應主動告知,收多少手續費,扣掉手續費之後的金額應包含機場稅等,讓消費者得以知悉。航空公司應可配合民航局,公布機場服務費的相關規定,並在網頁上宣導如何申請退還機場服務費。 另外,航空公司網頁的「購買條款」也有不夠友善的情形,左列欄目與條款內容的小標題皆用中文,但條款的內文皆用英文呈現,造成閱讀不便與困擾,本會建議「購買條款」應建置中英兩種版本,以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 (二)桃機官網缺乏機場服務費說明 桃園機場官網沒有固定的欄位或頁面介紹機場服務費,官網上僅有2014年一則新聞──「有關機場服務費調整說明」 ,對於機場服務費的性質、為何要繳、繳這筆錢的用途等資訊,皆付之闕如。 本會認為,機場公司應於官網上,將機場服務費的性質說明清楚,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會。本會建議桃園機場公司可參酌他國之作法,強化官網資訊的揭露,以鄰近國家為例:日本的關西國際機場有旅客服務設施使用費(PSFC)、旅客保安服務費(PSSC)的介紹[5];日本成田國際機場關於PSFC及PSSC之介紹[6]與示範案例[7];香港機場則是針對「飛機乘客離境稅」之豁免資格[8]、申請表格[9]、民航處規定[10]分別有說明與網頁詳細連結指引。另針對「機場建設費」緣由、收取方式、收取金額等詳加說明[11]、短途及長途航點名單公告[12]、常見問題[13]提供連結,讓旅客可以容易清楚規定與問題解決指引。 (三)修法、宣導、監督 政府權責缺一不可 桃機屢屢出包,讓人不禁要問:政府到底為消費者做了什麼?本會認為,以政府的權責與職能,至少可盡到修法、監督與宣導三大義務。 首先,本會呼籲交通部與財政部,應將機場服務費之定義、內容、範圍詳細訂明於母法或授權子法內容中,使消費者充分知悉機場服務費之內涵。鄰近國家或地區之PSFC都使用在機場設施或服務,我國機場服務費卻包含「發展觀光」之目的,與實際機場服務設施建設、增進關係較遠,是否符合機場服務費之性質,主管機關與政府應重新正視、檢討。本會認為,既然機場服務費一半撥給觀光局作「觀光發展基金」,名目可修改為「觀光發展稅」;另一半撥給機場公司,名目可修改為「機場建設服務費」,以正視聽。 此外,機場服務費撥予交通部觀光局作為「觀光發展基金」的部分,其流向必須向消費大眾說明,讓消費者明白自己所繳納的費用究竟用於何處。既收取費用,政府便須善盡監督桃機品質的責任。資訊詳實揭露,並加強對消費者的宣導,才能使桃園機場真正受到全民監督,設施與服務達到國際航站的應有水準。 五、消費者購票後未出境 業者應主動退機場服務費 只要消費者出境,即為使用機場服務、設施,必須繳納機場服務費,故只有購票未出境之情形,消費者可獲退還機場服務費。各家航空公司關於退票之規定大同小異,民眾申請退票以原付款方式(或至原售票單位)辦理,辦理期限為機票到期後的一至兩年內。除網上購票之旅客可透過網上辦理退票之外,須至原開票旅行社辦理;若機票是以現金購買,退票需至航空公司各機場辦事處辦理。 民航局與業者皆表示,消費者必須主動申請退費,否則不會退還任何費用;本會認為,民航局與業者的回應不合理,若消費者購票後未出境也未申辦退票,業者應於期限內主動告知,並退還機場服務費予消費者。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由於機場服務費一半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其用途應與機場設施、服務相應。觀光局與桃園機場公司應儘速公布其用途,以解答消費者疑惑。 交通部與財政部應加強監督桃園機場公司「機場服務費」之運用執行狀況。 交通部與財政部應將機場服務費之定義、內容、範圍詳細訂明於母法或授權子法中,使消費者了解機場服務費繳交的實質意義。 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改《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細則、規定,凡涉及指稱機場服務費者,應將其改為與實際性質更為相應之名詞,並和業者協調,將購票資訊之名詞統一,讓民眾更清楚瞭解其涵義。 對業者 機場服務費涵蓋的用途與內容,僅以「用於機場設施更新及發展,並促進觀光產業發展」此說法過於簡略,業者可於官網上設固定頁面介紹機場服務費的性質、為何要繳、繳這筆錢的用途等資訊,並定時提出營運報告,讓消費者瞭解費用的去向。 業者於官網揭露的購票資訊大多將機場(稅)服務費、燃油附加費與其他費用混合為總金額,或是以代碼指稱收費項目,作法不友善便民。業者應清楚分列機場服務費和燃油附加費之金額,並非將前兩項與其他費用混淆。 若消費者購票後未出境,業者應主動告知,並主動退機場服務費和燃油附加費給消費者。 對消費者 一、消費者購票後未出境,應主張自身權益,申請退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機場服務費相關法規: 機場服務費受《規費法》限制。 2.《發展觀光條例》為機場服務費收取之母法。 第38條規定:「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3.依母法訂定《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每人新臺幣五百元,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 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場公司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如下:一、百分之五十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二、百分之五十分配予機場公司,並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1]日本關西國際機場網頁。http://www.kansai-airport.or.jp/tw/route/psfc_pssc/index.html [2] 參考香草航空網頁。http://www.vanilla-air.com/tw/service/fees [3] https://www.vanilla-air.com/tw/contact/refund-application [4] 參考全日空(ANA)網頁。http://www.ana.co.jp/wws/cn/c/local/ana_info/notice140124/index.html [5]日本關西國際機場網頁。http://www.kansai-airport.or.jp/tw/route/psfc_pssc/index.html [6]日本成田國際機場網頁。http://www.narita-airport.jp/ch2/travel/faq_ask/psfc/after.html [7]日本成田國際機場付款示範http://www.narita-airport.jp/ch2/travel/faq_ask/psfc/payment.html [8]香港申請離境稅豁免所需的文件。http://www.cad.gov.hk/chinese/apdt_exempt.html [9] 香港申請「飛機乘客離境稅」還稅款表格。http://www.cad.gov.hk/chinese/pdf/DCA216C.pdf [10] 香港民航處網頁http://www.cad.gov.hk/ [11] https://www.hongkongairport.com/chi/passenger/departure/all/airport-construction-fee.html [12] https://www.hongkongairport.com/chi/pdf/passenger/ACF%20destination%20list_TC.pdf [13] https://www.hongkongairport.com/chi/pdf/passenger/ACF%20FAQ_TC.pdf學名藥大戰原廠藥 誰是贏家?
摘要 1、樣品:本次檢測之樣品為劑量500毫克的單方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止痛藥,樣品包含原廠藥與學名藥,共13件。 2、採樣:於2016年7月間,於雙北地區的藥局購得。 3、乙醯胺酚含量檢測:檢測樣品之活性成分乙醯胺酚含量是否與標示值相符。實測結果,13件樣品之乙醯胺酚含量分別介於標示值的99~106%之間,皆符合《中華藥典》的規範(90~110%)。 4、其他成分(賦形劑)檢測:比對原廠藥與學名藥的電噴灑質譜指紋圖譜,僅有非常微幅的差別,幾乎完全一樣。 前言 從2000年到2013年,健保藥品的總支出從新台幣829億元成長至1,540億元,相當於由27.6億美元成長至51.3億美元,藥費支出約占健保總醫療支出25%,致使中央國民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不斷思考透過各種機制,有效降低藥價,節約醫療支出。 健保署自1999年起開始辦理藥價調查,並且每2年就進行一次藥價調整,以縮小健保藥價與市場交易價格之差異,撙節全民健保費用,不過,種種節流措施,引發消費者恐慌、醫師反彈,2003年起開始,該類新聞便經常占據重要版面,引發高度爭議,十幾年過去,這個話題依然沒有終止之勢。 討論原廠藥、學名藥的爭議點是:政府一再宣稱「三同政策」(即同成分、同品質、調整為同價格),強調學名藥、原廠藥品質一樣好;但醫界卻持不同看法,台大醫院小兒感染科主任黃立民也表示,台大以「原廠藥」為主,因感染疾病通常來得又急又快,藥品穩定與效果非常重要,因此「不太敢用學名藥」……;任職於奇美醫院的加護醫學部主治醫師陳志金,在臉書發文沉痛表示,重症醫師是鬼門關前守門員,「在閻王面前,我們沒有犯錯的空間,我們只有一次重擊的機會!」因此,強烈呼籲:「請給我們可靠的藥,而非低價藥!請保留一些可靠的武器,給最後一線的把關者!」因為省掉成本,就是省掉了生命。 究竟學名藥和原廠藥有沒有差別?消基會為了保護消費者健康權益,本想透過實驗室分析方式來為消費者把關,但實在是因為無法以消費者身分,取得醫師處方的重症原廠藥和學名藥。因此,退而求其次,到藥房採樣「醫師指示用藥」的「乙醯胺酚類」止痛藥(俗稱「普拿疼」),檢視該等藥品的成分和含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乙醯胺酚類的止痛藥是民眾常備的藥品,除了單方的乙醯胺酚止痛藥錠之外,還有添加咖啡因的複方乙醯胺酚止痛加強錠,此類藥品的使用上限制較少,因此屬於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消費者有需要時,不需醫師處方即可於一般藥房購買,是許多消費者家裡的常備藥。 此類藥品最為人熟知的商品即是原廠藥「Panadol」(普拿疼),「普拿疼」是商品名稱,其成分為乙醯胺酚,除了「普拿疼」之外,由其他藥廠所製造的同成分、同劑型,不同品名的商品有幾十種,這些也就是所謂的學名藥,但民眾至藥局購買乙醯胺酚類止痛藥時,大多指名購買原廠藥「普拿疼」。以藥價來看,本次至藥局購買的原廠藥「普拿疼」,一盒10錠,售價115元,平均一錠要價11.5元,而由其他藥廠所製造的學名藥,平均一錠要價2~9元,在價格上有不小的差異。 為此,消基會針對消費者家中常備的乙醯胺酚類止痛藥錠進行活性成分乙醯胺酚含量的檢測,以瞭解其中是否有活性成分含量不足的問題;並以電噴灑質譜儀測得原廠藥與學名藥的指紋圖譜,比較其他成分的差異,檢測結果提供消費者作為參考。 採樣 樣品來源為雙北地區的藥局,樣品為劑量500毫克的單方乙醯胺酚類止痛藥,包含原廠藥和學名藥,共計13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1、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含量檢測 乙醯胺酚類藥品是常見的止痛藥,其中的活性成分乙醯胺酚,主要作用方式是阻斷中樞神經對痛感的傳導,以達到止痛效果,除了可止痛之外,同時也具有解熱的功能,一般常用於減緩頭痛、牙痛、喉嚨痛、經痛等各類疼痛以及退燒等症狀。 一般成人服用此類藥物,每天的劑量上限為4公克,每次服藥間隔為4~6小時。若以本次檢測的樣品單錠乙醯胺酚含量為500毫克來計算,每日服用的上限為8錠,但若是有飲酒習慣或是肝臟代謝功能不佳者,在服用此藥物時須更注意服用量,若服用過量時,可能會對肝臟造成負擔,影響身體健康。 本次檢測之13件樣品,實測乙醯胺酚含量分別介於標示值的99~106%之間,皆符合《中華藥典》的規範(90~110%),並沒有含量不足的狀況。但值得注意的是,實測乙醯胺酚含量,能夠得知原廠藥與學名藥的活性成分是否足夠,但並不能從含量直接推測藥效,要判斷學名藥與原廠藥的藥效是否相當,除了活性成分含量須一致之外,還須通過包括「生體可用率」(Bioavailability)與「生體相等性」(Bioequivalence)等多項檢測,透過比對各項數值的結果,才能判定與原廠藥的藥效是否相當。 2、其他成分檢測 藥品中活性成分以外的其他成分,統稱為賦形劑,學名藥和原廠藥之間可能有差別(是政府所允許),主要因藥品製造過程中,為特定的目的,會添加一些化學物質,統稱為賦形劑,包括有黏合劑、包衣劑、崩散劑、填充劑、呈色劑、矯味劑、潤滑劑、防腐劑、抗氧化劑、經皮促進劑、佐劑等。雖然不具療效,但可能引發少數人的過敏等不適現象,為影響藥品品質與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國多將其列入管理。 本次調查使用電噴灑質譜儀直接分析藥品溶液,得到具有各自特性的正/負離子質譜指紋圖譜。13件樣品經分析後,比對原廠藥與學名藥的指紋圖譜,僅有非常微幅的差別,幾乎完全一樣,顯示13件樣品的其他成分(離子態),也沒有差異。 結論 實施學名藥替代原廠藥政策的初衷,是想撙節日益擴張的全民健保費用,讓保障全民就醫權利的好制度可長可久。然而,各國政府發現藥價的膨脹,已經吃掉不少醫療費用,導致醫療保險制度岌岌可危,因此,目前的國際趨勢的確是走上以價格便宜、品質相當的學名藥替代原廠藥。美國FDA要求學名藥和原廠藥必須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劑量、效力、給藥方式,純度的微小差異則須落在允許範圍內,彰顯學名藥和原廠藥的效能相同;人體吸收率的平均差值約為3.5%;2010年美國核准的學名藥節省1,580億美金,彰顯低價位不表示低品質。FDA透過監測藥害通報系統,使學名藥以及其他管制產品更安全。 食藥署為了確保學名藥的品質,制定一套「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此準則詳列了各項申請查驗登記之程序以供業者遵循,食藥署在審核學名藥時,也都依循該準則進行。依《藥事法》第47條規定:「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 學名藥在上市前,須經過許多項目的測試,通過審核後才能上市,在藥證有效之期間內,雖然食藥署會派員至藥廠稽核,但此稽核僅能保證製造流程之合格,並不代表其產製之學名藥之品質能與審核時一致。在藥證到期前,藥商可提出展延,而在申請展延時,只需用書面審查,過於簡單的展延審核制度恐無法確保學名藥的品質。學名藥審核與抽驗制度不夠完善,是造成消費者對學名藥藥效存疑的原因。 在醫院方面,在藥品的採購上須考慮藥品購買進價與健保給付額,而在健保幾次大砍藥價的政策下,醫院就成本考量,只能選擇進價較低的學名藥以維持一定的利潤,在這樣的狀況下,國內各家製造學名藥的藥廠只能削價競爭,而在削價競爭的環境下,食藥署對於學名藥的品質把關就更加重要,需要有一套更嚴謹完善的學名藥抽驗制度,對於已上市的學名藥應做定期的抽驗或是長期追蹤,並定期公布檢測結果,讓藥品資訊透明化,且抽驗品質未達標準的學名藥,應該有一套退場機制,以淘汰品質不佳的藥品,讓它退出市場,民眾才能相信學名藥的品質,在選擇使用學名藥時能更加安心。 使用學名藥是醫療界的趨勢,但由於原廠藥商、學名藥商與醫事人員有各自不同的立場,因此學名藥的使用,到目前為止依然沒有共識。目前台灣的健保制度實施「三同」政策,所謂「三同」即為超過專利期5年,且健保給付超過15年的原廠藥,若有「同成分」或「同品質」的學名藥就以「同價格」給付,如此的政策雖然可以減輕健保對藥價的負擔,但藥廠生產藥品的產製、管理與銷售等成本皆不相同,齊頭式的給付額,可能會讓藥廠陷入削價競爭的惡性循環中。目前學名藥在健保的用量約為70~80%,但健保給付給藥廠的藥價卻只占全部藥價的20~30%,過低的藥價,可能會讓藥廠難以生存,或是退出台灣市場,造成民眾就算有錢也買不到的窘況。 雖然衛福部宣稱經過審核上市的學名藥,皆與原廠藥具有同樣品質,但仍有許多醫事人員對於學名藥採不信任的態度,為了消弭第一線醫事人員與一般民眾對於學名藥的不信任,醫療人員若發現藥品轉換廠牌後,產生不相等之臨床反應,可以先記錄可疑藥品名稱、批號、發生日期等相關資料,再進一步瞭解病患服藥後所發生之藥效或不良反應變化狀況後,上衛福部官網的「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填寫「上市後藥品不良反應通報表」進行通報。 一般民眾遇到藥效大不如前,亦可告知醫療人員不良反應,透過醫療院所通報或是自行上網通報皆可,透過通報機制,可讓食藥署即時監控市售藥品之品質異常情形,快速啟動相關調查及處置,並督促食藥署建立更嚴格的藥效查驗制度,讓台灣的學名藥環境步上正軌。本檢驗旨在澄清民眾與醫界對學名藥的疑慮,也期盼主管機關能依據可信的抽樣檢測流程(隨機於市面或醫院採樣),不定期的抽檢學名藥物,以維護民眾權益和用藥品質。 消基會呼籲 針對學名藥與原廠藥之爭,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 本調查限於現況,無法採集有爭議的學名藥,一般多為處方藥,因此以止痛藥為標的物。反映國內欠缺合法的學名藥之品名、通道、價格資訊,消費者未有知情權,難享有選擇權。應比照《食安法》,建構維護消費者藥品安全知情權的體系。 本調查限於資源,僅用電噴灑質譜法檢測離子態化合物的指紋圖譜,未包括賦形劑用的其他類有機物(如揮發性、半揮發性、非揮發性)及無機物等。應強化賦形劑的法規管理和市場抽測。 在醫界疑慮尚未盡除之際,應對金額高、用量大、影響大的學名藥與原廠藥的品質進行調查分析(書面審查之外,包括實驗室分析,且以重症、急救性藥物優先檢驗),解除醫師的疑慮。 強化藥害通報系統的功能,透過消費者力量,協助釐清學名藥和原廠藥的效能差異原因,解除消費者的疑慮。 推動學名藥與原廠藥的藥價差異,健保和消費者分擔之原則;推動消費者教育,有效化解學名藥和原廠藥的歧異觀念,尋求消費者支持。 分階段(由普通用藥,再到重症、急救用藥)、分體質(由一般體質漸次開放到敏感體質)推展學名藥,以避免學名藥的副作用衝擊,導致節流措施功虧一簣。 消基會願與主管機關、醫療機構共同努力,宣導及推廣消費者用藥教育,減少藥物浪費,創造三贏局面。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原廠藥 vs. 學名藥 原廠藥(Branded Drug):同成分藥品中,第一個被研發,製造出來的產品。由於藥廠開發新藥到可上市,需要耗費龐大的研發費用與長時間的臨床試驗,因此新藥上市後,會有長達10年到10幾年的專利期,在這段專利期間,其他藥廠不可仿製或販售該藥品,以維護原開發藥廠的收益。藥廠上市的藥品,通常不會使用藥品成分作為商品名稱,而會另外取一個較容易記憶的名稱作為商品名,例如本次檢測的藥品,其成分為「乙醯胺酚」,而一般民眾熟知的「Panadol」(普拿疼)即為其原廠商品名稱。 學名藥(Generic Drugs): 是指原廠藥的專利權過期後,由其他藥廠依照原廠藥申請專利時所公開的資訊,生產製作出與原廠藥具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之製劑,這些由其他藥廠所製造的藥,會有許多不同的商品名,但其主要成分皆與原廠藥一致,這些非原廠製造的非專利藥,就稱為「學名藥」。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乙醯胺酚含量檢測 依《中華藥典》乙醯胺酚錠含量之測試方法進行 依《中華藥典》的規定,乙醯胺酚止痛藥錠實測之乙醯胺酚含量,應為標示值的90~110% 消基會 其他成分檢測 以電噴灑質譜儀測得原廠藥與學名藥之指紋圖譜 比較原廠藥與學名藥的其他成分是否有差異 台灣安捷倫科技公司 表2、藥品乙醯胺酚含量檢測結果 編號 樣品名稱 藥商 (廠商資料) 製造國別 標示成分 由藥局購得的藥品包裝外觀 由藥局購買的價格 單錠價格(元) 有效日期 (保存期限) 乙醯胺酚含量(註1) 購買地點 1 Panadol(普拿疼膜衣錠) 荷蘭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愛爾蘭 Acetaminophen 500 mg 10錠盒裝,內為鋁箔排裝 115元/10錠 11.5 2018.9 ○ 世明藥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114號) 2 ANCOTON(安克痛錠) 合誠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散裝 3元/1錠 3 - ○ 世明藥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114號) 3 PARAN(伯樂止痛錠)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Acetaminophen 500 mg 20錠盒裝,內為鋁箔排裝 100元/20錠 5 2020 ○ 正升藥局(新北市新店區順安街61號) 4 Paramol(普除痛錠)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Acetaminophen 500 mg 鋁箔排裝 3元/1錠 3 2020.02 ○ 佑成藥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101號) 5 Depyretin(得百利寧錠) 榮民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散裝 3元/1錠 3 - ○ 佑成藥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101號) 6 Tinten(力停疼錠)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Acetaminophen 500 mg 鋁箔排裝 3元/1錠 3 2017.02 ○ 均安藥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9號) 7 Acetal(愛舒疼錠) 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Acetaminophen 500 mg 鋁箔排裝 5元/1錠 5 2020.01 ○ 均安藥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9號) 8 PYMADON(彼免痛錠) 井田國際醫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散裝 3元/1錠 3 - ○ 均安藥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9號) 9 TYLENOL(泰諾)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韓國 Acetaminophen 500 mg 10錠盒裝,內為鋁箔排裝 90元/10錠 9 2017.04.13 ○ 康裕藥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號) 10 LACTAM(利克痛錠)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Acetaminophen 500 mg 20錠盒裝,內為鋁箔排裝 90元/20錠 4.5 2017.06.05 ○ 合泰藥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20號) 11 Shikenuoh(斯肯諾錠) 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散裝 2元/1錠 2 - ○ 協豐藥行(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78號) 12 Paracetamol(派抑疼舒痛錠) 康百佳實業有限公司 越南 Paracetamol(Acetaminophen) 500 mg 10錠盒裝,內為鋁箔排裝 90元/10錠 9 2019.03.05 ○ 信康藥局(台北市中正區南昌路1段143號) 13 PANAMAX(百寧痛) 英商葛蘭素史克消費保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愛爾蘭 - 散裝 5元/1錠 5 2018.07.09 ○ 萬隆大藥局(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5段218巷15號) 附件 藥品消費支出占國民醫療保健支出比 每人藥費支出 藥費支出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 (2011 or nearest year) (2011 or nearest year)六縣市Youbike大癱瘓 消費者權益向誰討
YouBike昨(8/31)日清晨五時全台大當機,影響14萬人次的交通權益。台北市交通局劉科長表示,截至今早十時,台北市仍有117站待修,仰賴YouBike的通群族還在焦急等待。YouBike於今日上午,提出道歉方案:9月2日起的48小時,第一小時免費使用YouBike。對此,消基會認為,YouBike損壞逾30個小時,賠償方案舉無輕重,與民眾實際上受到的衝擊,不成比例,應補償消費者至少一週第一小時免費使用。 根據YouBike服務條款,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例如天災)及系統維修保養而暫時中斷服務,YouBike不負任何賠償責任。然而,本次的YouBike大癱瘓是因自己的停車柱訊號異常,而非外力因素或例行維護,因此,YouBike本就該為這起事件負起責任、全面檢討,拿出消費者滿意的賠償方案。 事實上,根據YouBike服務條款:「惟本公司承諾將以監控管理系統、數學模型分析,並以專屬之調度車與調度人員進行例行與機動調度,盡可能達到車輛與車位之最優化配置。如果還車時該站暫無車位,您可使用該站Kiosk首頁中車位已滿功能,輸入車號,將可再提供您至少30分鐘的免費使用時間,您可利用Kiosk查詢以至鄰近站點還車或於該站等候。」本會認為,如有在系統故障前租借YouBike,但無法還車之消費者,YouBike也必須額外增加半小時的免費騎乘補償。 不少民眾因臨時無法租借YouBike,導致上班遲到被扣錢。本會呼籲,依據民法227條-1、消保法51條的債務不履行條文,民眾可提出具體證據,將悠遊卡中租借YouBike通勤上班或轉搭大眾運輸的資料印出,以及8月31日、9月1日遲到扣薪的證明,以此向YouBike或市府單位求償。 在維修時效方面,本會認為,YouBike因中彰系統故障,導致全台YouBike連線出錯,這類遠端控制的系統故障,是一個技術上非常基本且嚴重的錯誤,居然延宕一天一夜還在「搶修」。本會呼籲,YouBike系統大整修之後,政府應該給YouBike進行一場模擬考,並出示系統測試報告,確認以後不會再有類似情事發生。 在北市府開罰方面,本會也認為罰責太輕。根據台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表示,依據合約,當YouBike故障達四小時,當處以1萬元罰金,四小時後,每1小時加罰1萬元,如此累進。若今(9/1)日下午5時修復完成,估計將開罰YouBike約33萬元。本會認為,台北市政府的開罰太少,市府應該提高罰責,督促業者做好風險管理。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一、對YouBike提高罰責,督促YouBike交出系統管理報告書,避免同樣事件再次發生。 二、將YouBike上繳的罰金,一部分用於消費者的服務建設,提升更友善的消費環境。 三、YouBike系統故障損壞逾30個小時,賠償方案舉無輕重,與民眾實際上受到的衝擊,不成比例,應補償消費者至少一週第一小時免費騎乘使用。 對業者 一、做好系統的風險管理,以及危機處理,將系統評鑑報告定期向消費大眾公開。 二、對於消費者因YouBike當機而遭受的損失,給予「從寬認定」,擴大賠償方案。 三、如有在系統故障前租借YouBike,但無法還車之消費者,致使其必須要負擔車輛保管責任,除了負擔價金外,YouBike也要為這類消費者,額外增加半小時的免費騎乘補償方案。 對消費者 一、若因YouBike當機而影響通勤,可備妥相關證據,例如扣薪證明、悠遊卡租借資料等,向YouBike、各地市政府求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