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宣告停業 消費者權益不容負心!

復興航空宣告停業 消費者權益不容負心!

2016/11/23

    復興航空於昨(22)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決議公司解散。董事長林明昇召開記者會宣布,因財務狀況惡化,復興航空正式走入歷史。興航董事會的「痛苦決定」,對於已經購買復興航空機票的旅客而言,無疑更是雪上加霜。從停飛一天,到即日起全面停飛的決策變更,旅客的行程全被打亂,可以預期的是影響將持續擴大。

  本會22日即接獲多位民眾來電諮詢,包括跟團與自由行旅客,諮詢內容涵蓋「自行購買其他航空機票」與「國內航線改乘火車」的差價求償,以及「是否可轉往其他航空」、「從網路平台購票,欲改訂其他航空公司,卻要加收手續費2千多元」等問題。關於復興航空造成的退費相關糾紛,本會正持續集結相關資訊,必要時將為消費者要求興航集體出面協商,並啟動團體訴訟評估程序。

  從消費者來電諮詢的比例,直接向復興航空訂購機票,與旅行社代訂團票的旅客,大約為1:1。復興航空提出票務處理方式,承諾旅客申請後45個工作天內得全額退費。已使用去程之部分殘餘機票,回程訂位在30日以前的旅客,將盡力協助安排簽轉。不過,興航目前僅公告退票措施,針對消費者因滯留所衍生的食宿費用,則隻字未提。然而,因行程變更所額外支出的成本,是否需要自行吸收,應是許多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本會認為,興航臨時決定全面停航,無視消費者權益在先,又於退票機制語焉不詳,顯欠缺誠意,本會強烈要求興航應負起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儘速公布相關賠償措施,以期將旅客、旅行社的損失降至最低。

  再者,有關透過旅行社購票的旅客,目前根據交通部觀光局與行政院消保處商定之「旅客參團解約退費處理原則」,認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8條:「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旅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旅客)。」換言之,如依前開處理機制,在扣除代繳的規費與必要費用後將旅費餘款退還消費者,消費者等同於被無預警取消航班,還要再被剝層皮,可說遭受二次傷害。

  本會認為,觀光局與消保處將本次興航停飛視為「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顯於法不合。蓋「財務狀況不佳」應是經過一段觀察與評估期所得出的結論,與發生天災、恐攻等突發事件相比,興航絕對有充分的時間告知旅行社與消費者及早應變,自無從推卸其過失責任。因此,對於觀光局與消保處循著先前「華航罷工」模式,解釋為「不可抗力」,等同於將不利益由消費者承擔,保護業者的利益,本會提出強烈反對。

  旅行社是利用復興航空之航班,擴大其交易活動,依照《民法》224條規定,旅行社應就其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之故意過失,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最高法院早於80年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明白揭示「旅行契約係指旅行業者提供有關旅行給付之全部於旅客,而由旅客支付報酬之契約。故旅行中食宿及交通之提供,若由旅行業者洽由他人給付者,除旅客已直接與該他人發生契約行為外,該他人即為旅行業者之旅行輔助人,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旅客之行為,旅行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觀光局、消保處商定之處理原則,將規費與必要費用交由消費者負擔,免除旅行社之責任,完全違背最高法院之詮釋,顯無視消費者權益,亦無助於改善消費環境。

  本次興航無預警停飛,不但出乎消費者意料之外,連民航局、金管會等政府機關,事前亦毫無所悉。顯然主管機關民航局對於航空公司的財務狀況評估與警示機制,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應加以檢討,並提出更有效的監督機制,以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再者,興航因財務狀況決定停業,應為可預期之事,且有一段評估期,卻於先前旅展大力促銷,是否蓄意欺騙消費者,檢調單位應介入調查。

    此外,對於興航後續賠償事宜,更應加以關注。雖然興航董座林明昇表示,從旅展促銷至宣布解散的此刻,並沒有所謂的財務危機,旅客退費與員工資遣費用,皆已交付信託,以確保後續作業無虞。不過,令本會感到憂心的是,雖興航對外宣稱,目前資產足以支應,但債權人和員工也可能對復興航空現有資產實行扣押。若先前興航之促銷於刑法上恐構成詐欺罪責,檢調依法亦得扣押其資產,惟消費者之權益得否保障,仍屬未知數。因此,復興航空事後是否有確實執行,將款項退還消費者,仍有相當的不確定性。本會在此呼籲主管機關消保處持續監督,務必讓消費者得到應有的賠償。

 

呼籲

政府機關

一、交通部民航局應調查興航停飛原因,了解其財務狀況,並公開對外說明。民航局對於興航財務狀況掌握與警示評估不足,亦應加以檢討。

二、對於興航近期仍在旅展與官網上大力促銷優惠機票,是否涉及刑法詐欺罪,檢調應深入調查。若調查屬實,應查扣其不當利益所得。

三、交通部民航局應協調旅行社與國籍航空公司,協助安排已使用去程票的旅客搭機返台事宜,並提供已購票但未使用的旅客相關的替代方案。

四、消保處應持續督責復興航空退款及賠償作業之執行,以免其資產被扣押後,消費者求償無門。

五、交通部觀光局及消保處應修正本件旅客參團解約退費處理原則,務使參團消費者得全額退費。

六、對於日後黃金航線的釋出與分配,交通部民航局應於航線分配會議時,將飛離島等替代性低的國內航線列入考量,以保障該地居民的權益。

興航與旅行社

一、復興航空與旅行社應儘速安排已預定航班之乘客轉搭其他家航空公司,讓旅客行程不受影響,得以返回預訂行程目的地。如因此所衍生之差價,復興航空需全部吸收。旅行社對於解約退團之消費者,應全額退費。

二、目前興航公告45天內退費,時間實在太過冗長,造成消費者資金運用不便,應縮短為兩週內全額退款。

三、興航目前僅公告退票措施,針對消費者因滯留所衍生的食宿費用,則隻字未提,應盡速公布相關賠償標準。

四、關於先前兩次空難的賠償與和解,興航應加快腳步與家屬協商、調解,儘速完成賠償。

消費者

一、未成行之團體旅客可向旅行社主張無條件解約,不必額外支付任何費用,而已成行之旅客,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亦應由旅行社負擔。

二、個人旅客除接受興航提供的機票全額退款,因滯留或延誤而產生的食宿、交通等可歸責於興航之費用,亦可保留相關憑據,向興航求償。

三、消費者與興航或旅行社所簽訂的各項契約與單據都應妥善保留,包含因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憑證,以備將來可以委託本會或消保處向業者求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