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 應公開風險評估資訊
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 應公開風險評估資訊
2016/11/10
日本311地震發生已逾5年,我國自2011年3月25日起,即對福島以及臨近的櫪木、茨城、千葉等核災地區所生產、製造之食品,實施暫停輸入的措施。農委會於今年8月赴日考察後,對於福島以外的其他4縣食品,研擬由「地區食品管制」改為「風險食品管制」,除了飲用水、嬰幼兒奶粉及茶類等高風險食品仍採禁止管制外,其他輸入之日本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報告及產地證明,此一政策轉變引發朝野各界熱議。由於去年才有不肖廠商遭查獲竄改輸入之日本產品產地標示,因此此次政府似乎有逐步開放之傾向,備受各界關注。
本會基於保護消費者立場,對於本次日本核災4縣食品管制政策,提出以下聲明,呼籲政府向民眾說清楚講明白:
一、食安政策事關重大,必須以充分的風險評估為後盾,且評估機制應公開透明,方能喚回消費者的信心。從目前政府釋出的訊息,無法得知從「地區風險管制」轉向「風險食品管制」的依據為何。呼籲農委會、原能會、食藥署等相關部會揭露完整資訊,並向民眾明確說明。
二、政府應公開對日本食品輻射檢測的實際數據,讓專家學者判讀輻射值的改變趨勢,讓國人了解相關風險的變化,並非僅顯示合格或不合格。
三、政府應明確告知消費者日本進口食品各項檢測數據的背景值。檢出數值即使符合標準,也應與背景值對照,評估是否有汙染風險。
四、從「安全」走向「安心」,是核災食品管制政策的最終目標。然而,目前農委會所提出的兩階段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僅提到第一階段實施半年,第二階段則視第一階段實施狀況,進行調整。第二階段是否即為全面開放福島以外食品之輸入?政府應向消費者說明第二階段可能的方向,以化解消費者內心疑慮。
五、食品管制政策應廣邀學術界與公民團體一同參與討論,進行風險溝通,不能閉門造車,或僅憑赴日考察之資訊匆促決定。
六、風險管理部分,政府應持續落實邊境查驗,並確保相關人力足以支應。
日本與我國貿易往來頻繁,食品進口量相當龐大,故對國人健康風險影響甚鉅,必須審慎評估。食品安全問題攸關國人健康,本會對此也保持高度重視。因此,本會實驗室自去年即開始籌畫,備妥食品輻射檢驗設備,與政府共同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精準掌握日本食品產地的輻射汙染狀況,盼能化解消費者對於日本食品的安全疑慮。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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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化劑現身 兩成五受檢食品有染 五成益生菌食品被「塑」形
摘要 1. 採樣:本次食品塑化劑測試樣品為2016年8月間,於新北市地區大賣場、便利商店、食品材料行、生活用品店及連鎖藥妝店購買,共計20件樣品。 2. 標示調查:全數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過敏原標示」的規定。 3. 價格調查:20件樣品購買價格介於新台幣26〜1,980元。 4. 採樣食品種類:共計3類,含果汁及果漿類計8件(編號1〜8)、果醬類計4件(編號9〜12)、益生菌類計8件(編號13〜20)。 5. 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檢測:20件樣品中,有5件分別被檢出DEHP、DIBP及/或DINP,含量為0.1〜1.2ppm,塑化劑檢出比例達25%。檢出塑化劑食品為:編號12號「藍莓果粒果醬」、17號「益生菌脆Q軟糖」、18號「元氣堂全能消化益生菌」、19號「TS6有益菌」及20號「舒暢益生菌粉末食品」。其中DEHP及DINP檢出量均符合「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中企業監測塑化劑DEHP及DINP的指標值。 6. 益生菌類食品,採樣8件,4件檢出塑化劑含量,檢出比例為50%,其中編號17號「益生菌脆Q軟糖」、18號「元氣堂全能消化益生菌」皆被驗出兩款塑化劑。 7.兩成五食品被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顯示單靠業者自主管理,難以完全保障消費者權益。呼籲主管機關應提出更加積極的配套措施,如查核業者自主管理檢測報告並及檢驗市售商品,公告其結果,以評估自主管理成效,做為消費者選購的參考。 8.五成益生菌類食品被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其含量雖未立即產生危害,但為了維護消費者食用安全,業者應嚴格控管食品於製造過程可能受到的汙染,且有責任追究及檢討產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的來源,並儘速改善。主管單位也應介入輔導,一同追蹤來源,以提供給消費者安全安心的產品。 前言 2011年間發生在國內的食品含塑化劑事件,是國人心中永遠的痛,其後又歷經一連串食安事件,食品安全成為消費者關心的重大議題。事件期間,政府相關單位雖然追查來源、加速立法等補救措施,然而,業者坦承在食品中添加塑化劑已是行之多年,國人卻在不知覺的情況下受害許久。塑化劑事件曝光,外界才知曉民眾經常食用的產品,如飲料、果汁、果醬(漿)等都淪陷,更令人氣憤的是,許多標榜改善兒童過敏體質的益生菌、酵素及健康食品也都未能逃過塑化劑魔掌。 塑化劑事件爆發已經5年,加害的業者雖已受到法律制裁,但民眾身體健康所受到的傷害,卻未能獲得妥善的補償,事件帶來的嚴重影響,不僅衝擊台灣的國際形象也打擊國人對食品安全的信心。有鑑於此,消基會特別針對2011年塑化劑事件中,衛福部公布含塑化劑的食品類別進行採樣調查,讓消費者瞭解目前這些食品塑化劑含量現況,以提供消費者選購時作為參考。 採樣 本次採樣時間為2016年8月間,於新北市大賣場、便利商店、食品材料行、生活用品店及連鎖藥妝店購買,其中含果汁及果漿類有8件、果醬類4件及益生菌類8件,共計20件包裝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4)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購買價格介於26元〜1,980元之間,其中含果汁及果漿類樣品購買價格為26元〜220元之間,果醬類價格為42元〜180元之間,益生菌類價格為126元〜1,980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均為包裝食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見附件1)檢視標示內容,20件樣品均符合規定。 另外,本次部分樣品受「食品過敏原標示」之規定(見附件1),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經與標示內容一併檢視後,均符合規定。 三、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測試: 2011年「塑化劑事件」為國內不肖業者長年將有毒的塑化劑用於食品中的起雲劑。塑化劑為可增加材料柔軟性或是使材料液化的添加物,常見於塑膠等產品中,但絕不能添加於食品中。塑化劑對人體最大的危害,在於其含有環境荷爾蒙特性的物質,會干擾內分泌機制,造成內分泌失調,可能危害生物體生殖機能或引發惡性腫瘤。 本次測試塑化劑內容共9項,包含: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imethyl phthalate (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phthalate(DE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isobutyl phthalate(DIBP) 、鄰苯二甲酸丁基苯酯butyl benzyl phthalate (B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 phthalate(D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phthalate(DEH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n-octyl phthalate(DNO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isononyl phthalate(DINP)及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isodecyl phthalate(DIDP)。 國內目前並無食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限量標準,為評估鄰苯二甲酸酯類可能引起的健康風險,2011年7月主管機關針對目前國內較常使用的5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提出每日耐受量(Tolerable Daily Intake,簡稱TDI),如表2。TDI值係國際間針對汙染物質所制定的人體每日耐受量建議,作為產品汙染含量風險評估的估算依據。同時間,環保署將24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公告為第一,二及/或四類毒化物。 表2:5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每日耐受量 項目 每日耐受量(TDI) (毫克/公斤體重/天; mg/kg bw/day)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0.05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0.01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 0.15 鄰苯二甲酸丁基苯酯(BBP) 0.5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 0.15 另外,2011年10月,為強化業者自主管理,由源頭減少塑化劑汙染食品的風險,食藥署訂定的「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中亦有企業監測塑化劑指標值供業者遵循,如表3。 表3:企業監測塑化劑指標值 (單位:ppm) DEHP DBP DINP BBP DIDP 飲料 1 0.5 3 10 3 嬰幼兒食品 嬰兒奶粉 0.5 0.1 1.5 5 1.5 嬰兒輔助食品 0.5 0.1 1.5 5 1.5 益生菌粉末 1 0.2 3 10 3 維生素 1 0.2 3 10 3 膠囊、錠狀食品 5 0.6 9 30 9 油脂類 3 0.6 9 30 9 主食類 米麵製品 1 0.3 3 10 3 甜點及其他加工食品 3 1 9 30 9 (一) 20件抽驗食品,塑化劑檢出比例達25% 本次測試20件食品的塑化劑含量,有5件樣品檢出DEHP、DIBP及/或DINP,含量為0.1〜1.2ppm之間,其中有2件食品含兩類塑化劑,分別為17號「益生菌脆Q軟糖」含DEHP及DINP、18號「元氣堂全能消化益生菌」含DEHP及DIBP。其他3件,分別為12號「藍莓果粒果醬」含DINP、19號「TS6有益菌」含DEHP及20號「舒暢益生菌粉末食品」含DEHP。其中DEHP及DINP檢出量均符合「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中企業監測塑化劑DEHP及DINP的指標值。(二) 益生菌類食品,檢出塑化劑比例達50% 本次抽檢樣品為3大類食品,含果汁及果漿類共計8件、果醬類4件、益生菌類8件。益生菌類食品的塑化劑檢出比例最高,達50%,共計4件,分別為17號「益生菌脆Q軟糖」、18號「元氣堂全能消化益生菌」、19號「TS6有益菌」及20號「舒暢益生菌粉末食品」;果醬類食品被檢出1件,為12號「藍莓果粒果醬」;含果汁及果漿類食品則全數未檢出。 四、結論 本次20件食品的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測試,有5件檢出,其中1件為果醬,4件為益生菌類,分別檢出DEHP、DIBP及/或DINP等3種鄰苯二甲酸酯類,DEHP及DIBP為環保署列管之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DINP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若以檢出的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計算,以一位30公斤兒童計算DEHP每日耐受量(TDI)為 1.5 毫克/公斤(mg/kg;以下皆同),DINP為4.5 mg/kg。以本次檢出DEHP最高含量的樣品,編號17號「益生菌脆Q軟糖」,含量1.2 ppm計算,每日要吃超過1kg才可能過量,對大多數消費者並無立即健康風險。然而益生菌類食品,部分消費者有長期食用習慣,恐危害健康。另外,本次檢測益生菌食品,有五成未檢出塑化劑,因此建議消費者避免選購、食用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的食品,尤其是兒童。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益生菌類樣品有五成未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表示「未檢出」是可行的。另外五成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其含量雖未立即產生危害,但為了維護消費者食用安全,業者應嚴格控管食品於製造過程中可能受到的汙染,且製造業者有責任追究及檢討產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的來源,並儘速改善。主管單位也應介入輔導,一同追蹤來源,以提供給消費者安全安心的產品,維護消費者的健康。 鄰苯二甲酸酯類並非食品添加物,食品中若含有微量的鄰苯二甲酸酯類,可能是原料遭受汙染,或是在製造過程中,透過塑膠材質設備、容器或包裝材質等,造成食品含塑化劑,因此國際間對於塑化劑的管制標準多訂定在塑膠容器包裝之溶出限量。國內作法為參考國際間的管理方式,在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制定塑化劑的溶出限量,避免造成食品含微量塑化劑;另一方面,制訂「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供業者作為自主管理。綜觀本次測試結果,多數果汁、果醬類食品並未檢出塑化劑,顯見此類產品在2011年的塑化劑事件後,已經獲得具體改善,果汁、果醬類食品業界配合落實政府推動的自主管理,已見成效。 然而,仍有二成五的樣品檢出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表示單靠益生菌類食品業者自主管理,難以完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建議主管機關應提出更加積極的配套措施,如查核業者自主管理檢測報告並及檢驗市售商品,公告其結果,以評估自主管理成效,提供消費者做為選購的參考。 此外,檢視本次20件樣品,標示部分均符合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部分樣品含有芒果及牛奶等製品,依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業者雖然已經標示相關醒語資訊,符合規範,但20件樣品中有含偏亞硫酸氫鈉的樣品。國內亞硫酸鹽類屬「建議標示」事項,因此建議業者應以較高規格的方式將含「建議標示」的9個項目也予以標示。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項目 測試方法 結果判讀依據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之規定 第22條 消基會 鄰苯二甲酸酯類檢測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3.03.25 公布參考食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之檢驗方法 「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附件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一)蝦及其製品。 (二)蟹及其製品。 (三)芒果及其製品。 (四)花生及其製品。 (五)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 (六)蛋及其製品。 二、前項醒語資訊,應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表4:調查與測試結果 排序原則:1.依含果汁及果漿類、果醬類及益生菌類予以分類。 2.依未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且價格由低至高。 3.依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且價格由低至高。 編號 品名 價格 (元) 標示容量或重量 有效日期 產地 廠商 標示(註1) 鄰苯二甲酸酯類(ppm)(註2) 購買地點 含果汁及果漿類 1 樹頂美麗莓95%機能綜合果汁 26 300 mL 2017.03.08 台灣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全聯(板橋國慶)-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2 果汁時刻100%柳橙綜合果汁 26 290 mL 2016.09.07 台灣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 ○ 家樂福(土城店)-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B1 3 iseLect戀夏芒果哥光合果昔 36 280 mL 2016.09.01 台灣 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7-11(壽德店)-新北市中和區壽德街11號 4 福樂蘋果牛乳 51 200 mL * 6 2017.02.04 台灣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家樂福(土城店)-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B1 5 國農草莓調味牛乳(保久乳飲品) 99 220 mL * 6 2017.07.15 台灣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家樂福(土城店)-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B1 6 金桔果漿 150 1.3 kg + 1.5 % 2017.04.21 台灣 活力旺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大家發食品原料廣場-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一段101號 7 芒果汁 200 2.5 kg 2017.07.06 台灣 上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上統食品行-新北市中和區建六路55 號 8 柳橙濃糖果汁 220 2.5 kg 2017.04.07 台灣 品勝股份有限公司 ○ ○ 大家發食品原料廣場-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一段101號 果醬類 9 草莓(果醬) 42 240公克 2017.09.21 台灣 馥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家嘉樂塑膠五金行-新北市土城區延吉街301號 10 草莓果醬 114 430 公克 2017.10.06 台灣 五惠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 家樂福(土城店)-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B1 11 草莓顆粒果醬 180 1.8 kg 2017.07.10 台灣 大湖草莓農場 ○ ○ 大家發食品原料廣場-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一段101號 12 藍莓果粒果醬 85 280公克 2018.07.26 台灣 楊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 家樂福(土城店)-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52號B1 益生菌類 13 J&C三益乳酸錠 299 60粒(每粒 1,000 mg + 30 mg) 2018.06.09 台灣 浤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屈臣氏(莒光二)-新北市中和區莒光路127號1-2樓 14 台糖寡糖乳酸菌 479 3 公克/包* 30包 2018.03.13 台灣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屈臣氏(莒光二)-新北市中和區莒光路127號1-2樓 15 敏康素新型益菌加強型粉劑 1,000 2公克/包*30包 2018.05.30 台灣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埔全藥局-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33號 16 舒恩敏常溫型活菌 1,980 2 公克 + 5% * 60包 2018.03.02 台灣 林鼎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埔全藥局-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33號 17 益生菌脆Q軟糖 126 96 公克 + 3 % 2018.03.15 台灣 崴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3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18 元氣堂全能消化益生菌 299 2.8 公克* 30 份 2017.10.16 台灣 元氣國際有限公司 ○ △1,2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19 TS6有益菌 550 2 公克+ 0.1 公克* 35 包 2017.09.11 台灣 天賜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寶雅(板橋重慶店)-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20 舒暢益生菌粉末食品 668 30包/盒(每包4 公克) 2017.12.18 台灣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全聯(板橋國慶)-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7號1樓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食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一欄中,「○」表示符合未檢出 「鄰苯二甲酸酯類 」;「Δ」表示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其中「1」表示檢出DEHP,「2」表示檢出DIBP,「3」表示檢出DINP。三星團訟報導不實 消基會嚴正抗議
針對中國時報10/21以斗大標題專題報導「對三星集體訴訟 消基會龜縮:看國外狀況」、「面對國際大廠 為何硬不起來」兩則新聞,選擇性使用聳動標題,並未了解事情前因後果,即妄下不實評斷,有誤導閱聽大眾之虞,本會提出以下嚴正聲明: 一、消基會作為一個民間公益團體,多年來致力於消費者權益的維護,要求政府主管機關善盡權責,使用公權力要求企業經營者妥善處理消費爭議。三星事件延燒至今,本會發布3則聲明稿,提出呼籲與主張,捍衛消費者權益: (一)呼籲三星公司換機與上架新版Note 7作業應全面喊停。 (二)呼籲三星公司退費管道從寬認定原購買憑證,以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及消費權益。 (三)政府「強制召回」命令是認定商品或服務確有損害之虞,為保護消費者的依法行政作為。因此,本會要求主管機關NCC發揮公權力,積極介入,對三星採取強制召回之命令,而非三星業者的「自主召回」。 二、消基會長期以來,多次受理團體訴訟,針對亞力山大、塑化劑、黑心油等消費申訴案件,皆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為消費者討回公道。因此,對消基會而言,絕不存在對團體訴訟龜縮之情形。 三、消基會受理團訟事件有一定的程序。在消費爭議發生後,本會接受申訴,持續蒐集意見,向業者要求協商,同時對於政府提出呼籲與督促。於處理過程中,若發現業者並無處理誠意,拒絕參與協調,且評估可為消費者爭取到實質的效益,本會才會發起團體訴訟。若雙方歧見不大,尚有協商空間,即無須立即進入團訟程序。過往團訟案例皆經過同樣的評估,三星事件是近年少見的國際大廠出包,本會也進入申訴處理的流程,將依相同程序評估,並非面對大廠就「硬不起來」。 四、Note 7在國內未發生人身傷亡,於法律層面能夠請求的權利,仍以退費最為有效,能夠迅速且急切保障消費者權益,立即彌補消費者於本起事件的損失。三星所提賠償方案及修改退換貨流程,雖尚未盡如人意。依目前情勢觀察,業者似已有處理誠意,是否有提起團訟之必要,尚需觀察評估。因此,目前的問題並非業者不願協調處理,而是尚未進入立即提起團訟之階段。 五、消基會當務之急應持續集結消費者的需求,若消費者認為目前退費程序冗長、退費金額等仍有不滿,本會將統合消費者申訴內容,向業者作集體的協調,為消費者協調出較可行的方案。若仍協商破局,再思考後續團訟的可能性。 六、部分媒體質疑本會為何不第一時間提起團訟,並且曲解本會立場,認為「面對外國品牌就自我設限」,實在是未了解團訟之評估過程,也未理解提起團體訴訟的,且標題所稱「視國外狀況」,與內文毫無關聯,令人遺憾。 七、消基會對國內國外廠商所提供的消費服務和商品標準,皆一視同仁,絕無媒體指稱的「大小眼」情形。於消費者權益的要求和主張,消基會也從不打折,絕不退縮! 八、反觀主管機關NCC,認為三星業者的自主回收措施即已足夠,仍未採取更積極的作為。對於實際握有公權力的主管機關,媒體反而隻字不提,輕輕放過,專攻只有公信力的民間單位,根本本末倒置! 九、消基會願意虛心接受各界指教,讓消費環境更為完善,但也無法容忍不實指控。若因尚在評估團體訴訟的效益,即被形容為「龜縮」、「硬不起來」,本會無法接受如此不實的評論。中時身為四大報媒體之一,應善盡第四權、守門人的角色與責任,而非未了解團訟之意義與必要性,即斷章取義,詆毀本會長期以來為民眾爭取權益的事實。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旅行箱行走實測不合格 當心拖到一半跛腳!
摘要 1. 採樣地點:本次在中友百貨、好市多、大買家、美華泰,以及鞋行、皮件行等零售通路,隨機採購旅行箱樣品共10件。 2. 檢測方式:本次檢測依據國家標準CNS 15331「袋、包及箱產品評估準則」規範進行產品性能(物性)(包括:「落下試驗」、「裝載試驗」、「伸縮拉桿功能試驗」、「行走試驗」、「耐寒及耐熱試驗」等)及材料品質(化性)(包括:「8種可遷移元素含量」、「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16種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含量」)檢測,並依據商品標示法查核「中文標示」。 3. 檢測結果: (1) 「物性檢測」不合格共計1件(項次4):由「WINSUN IMP. & EXP. GROUP CO., LTD.(匯信集團)」製造之「Airport 26吋可折疊2輪拉桿箱」,進行「行走試驗」時,連續行走26.3公里(km)後發現腳輪過度磨損,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15331,連續行走32公里(km)後,腳輪及伸縮拉桿不得有礙使用之脫落、變形或嚴重磨損情形之規定,其餘樣品物性檢測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詳見附錄1)。 (2) 中文標示查核不合規定共計2件:(項次6)由「株式会社ユノックス」製造之「Kumamon行李箱」、(項次10) 「美麗華皮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之「COMMODORE」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包括未標示製造日期、產品名稱、尺度等。 一、前言 旅行箱是國人休閒旅遊的必備物品,旅遊途中若旅行箱輪子脫落或損壞行李,將大掃遊客興致。為瞭解市售「旅行箱」品質,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相關業者善盡保護消費者之企業責任,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105年4月間,在各百貨公司、量販店、大賣場及零售商店等販售通路,隨機購樣檢測10件旅行箱。檢測結果品質項目之「行走試驗」有1件不符合國家標準,其餘品質項目全部符合規定;「中文標示」經初步檢查,有2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規定。 二、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檢測依據國家標準CNS 15331「袋、包及箱產品評估準則」規範進行產品性能(物性)(包括:「落下試驗」、「裝載試驗」、「伸縮拉桿功能試驗」、「行走試驗」、「耐寒及耐熱試驗」等)及材料品質(化性)(包括:「8種可遷移元素含量」、「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16種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含量」)檢測,並依據商品標示法查核「中文標示」。 三、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 產品性能(物性):計1件(項次4)檢測不合格,進行「行走試驗」時,連續行走3公里(km)後發現腳輪過度磨損,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15331,連續行走32公里(km)後,腳輪及伸縮拉桿不得有礙使用之脫落、變形或嚴重磨損情形之規定,其餘樣品物性檢測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材料品質(化性):重金屬、塑化劑及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之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二)中文標示查核:計2件(項次6、10)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包括 未標示製造日期、產品名稱、尺度等。 標準檢驗局說明,「旅行箱」目前還不屬於該局公告的應施檢驗商品,本次品質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15331之商品,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輔導銷售者辦理下架,並請該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另「中文標示」初步檢查未依「商品標示法」標示部分,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處理。 標準檢驗局強調,旅行箱將於明(106)年3月1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並於實施日起,廠商應完成「旅行箱」的檢驗程序並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並提醒消費者於選購及使用「旅行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中文標示資訊清楚、詳細之旅行箱。 二、請勿選購來路不明、標示不明的產品。 三、行李箱幾乎都靠拉桿來運行,因此,選購時宜多測試拉桿接合處的靈敏 度與流暢度,選擇拉展及縮合都順暢,好握好拉的拉桿。 四、選購時亦應注意輪子的流暢度與噪音量。 五、選購時除檢查箱體外觀完好並無刺鼻異味外,切記檢查每一條拉鏈是否 紮實、順暢,扣子的材質是否堅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1 105年度「旅行箱」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Note7退換爆糾紛 三星應全面放寬回收限制
Note7退換爆糾紛 三星應全面放寬回收限制 台灣三星宣布全台回收Note7,但仍有許多消費者因缺乏原始購買憑證,無法順利退費,加上聯絡三星客服總是忙線,消費者大爆不滿。消基會呼籲,業者應放寬回收限制,對消費者提出之購買憑證從寬認定,加快退換作業。 三星應從寬認定原購買憑證 本會今(14)日接獲申訴,一位消費者日前在通訊行購買Note7,手上有通訊行的收據,但沒有發票,辦理退貨被拒。12日也有消費者表示,因為找不到發票,而無法辦理退貨。9月迄今,本會共接到17通消費者對於三星的投訴電話。 另有些消費者跟電信業者綁約購入Note7,之後又將手機轉售通訊行,或在網路上拍賣。經由通訊行或網拍取得手機的消費者,自然不會有原銷售通路的購買憑證,但也的確花錢買下手機,如今卻被業者拒絕門外,成為本次全面回收措施下的「受災戶」。 本會認為,只要消費者能提出符合情理的證據,例如購機刷卡對帳單、匯款單據,甚至是消費者跟賣家之間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的對話記錄,應從寬認定可以做為購買憑證。 NCC軟趴趴 放手三星主導回收作業 新版Note7於美國時間10月5日自燃爆炸,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隨即啟動調查,反觀台灣新版Note7於10月8日爆炸後,手機主管機關NCC未曾將手機帶回調查,僅由台灣三星聯繫苦主。 NCC昨(13)日回覆本會,在手機自燃的調查上,台灣與美國的標準一致,因此台灣不需要再次調查。本會質疑,難道台灣消費者的命不是命?Note7爆炸鬧劇上演了一個多月,Note7要賣、要回收、要換機、要停產全由三星說了算,台灣主管機關的角色在哪裡? 中國國家質檢總局於10月11日公告召回三星Note7,迫使三星召回19萬支Note7國行版。反觀台灣,Note7爆炸事件發生以來,NCC從未發出一份新聞稿,僅被動由媒體採訪發表看法。 NCC告訴本會,三星自主回收手機、退貨並賠償消費者損失,與政府的「強制召回」的標準一致,因此沒有必要再對三星下達強制召回的命令。 然而,本會認為,業者「自主召回」與政府「強制召回」為兩件事情,政府「強制召回」命令是認定商品或服務確有損害之虞,為保護消費者的依法行政作為,業者的自主召回則是業者基於商品提供者的義務,業者本就該盡力解決其產品瑕疵問題,給予消費者合理的賠償,政府不需要一味肯定業者,更不用因為業者的方案而緩下自己的腳步。 呼籲Note7全面回收 一機不剩 新版Note7在台灣已經發生兩起自燃事件,足認此產品有危及消費者安全之虞。本會認為,台灣三星首要目標是是在最短時間內,全面回收,做到一機不剩,確保消費者的生命安全以及消費權益。三星應調派更多人力支援線上文字、電話客服,提供消費者更多聯繫管道。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聰明消費 心手相連──2016全國消保園遊會
細數台灣半世紀以來層出不窮的食安危機、居安漏洞與公安警報,一連串的人為災害,顯見國內業者對其社會責任與消費者保護意識的雙重缺乏,嚴重損害民眾消費權益,凸顯消費者保護工作的重要與迫切。伴隨新科技、全球性的消費型態崛起,千變萬化的行銷手法,創造無限商機,其中也暗藏無數陷阱。 面對新型態的消費問題,如何持續推廣消費者保護概念,為國內消保團體的首要任務。為使民眾消費知識能與時俱進,各地消保團體持續透過普遍化、生活化、多樣性的方式,讓消費者瞭解當前的消費新訊,並習得權益自保的課題。以成立36年的消基會為例,除了原有的申訴管道、記者會發聲、公布商品檢驗結果之外。消基會也力促《消保法》、《食安法》、《病人自主權利法》完成修訂,並建構消保立委平台,督促消保法案的進度,讓消費者權保益的維護更趨完善。另一方面,消基會也致力於轉型工作,向消費者呈現全新面貌,推動新官網、臉書、線上語音諮詢,近距離為民眾解答各種消費問題。更將消保概念向下紮根,舉辦大專消保種子營,推動校園內消保社團的成立。為因應全球性消費型態的崛起,消基會也走向國際,積極參與國際消保組織CI相關活動,將視野拉向更大的格局。 不過,消保運動的推廣並不容易,尚須全國各地消保團體相互合作團結,才能將民間力量發揮到最大。在指導單位行政院消保處的大力支持下,由消基會主辦,邀集全國各地消保團體,齊聚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舉辦本次「聰明消費 心手相連──2016全國消保園遊會」,這也是國內消保團體首度攜手合作的大型活動。透過趣味互動的方式,ㄧ方面達到寓教於樂的教育推廣,另一方面亦讓民眾瞭解各團體對於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及履行社會責任的各項努力與成果,提高消費者積極參與消保公民運動之意願。 「聰明消費 心手相連──2016全國消保園遊會」由16個民間消保團體、公益團體、政府單位共同舉辦,設置20個不同攤位,以活潑、互動的方式,強化民眾消保意識。設攤單位包括(一)消保團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協會、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社團法人花蓮縣消費者保護協會、社團法人高雄市消費者保護協會、新北市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二)其他公益團體: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有限責任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三)政府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本次園遊會活動,集結各界力量與資源,由食安、居安、公安、金融、休閒、交通等各種消費面向出發,設計簡單的互動性攤位闖關遊戲,拉近與民眾的距離。攤位類型多元,有益智問答、魔術表演、食品檢驗、打卡按讚,民眾必須手腦並用,才能過關,獲得各攤位的神秘小禮物。只要集滿12個攤位闖關印章,即可獲得抽獎資格,有機會把平板電腦、摺疊自行車等大獎帶回家。除了攤位闖關活動之外,舞台區將進行兩次抽獎,以及「健康消保動ㄧ動」活動,讓健身教練帶領民眾一起活動筋骨,可說是兼顧知識性、趣味性,陶冶身心的ㄧ場歡樂嘉年華!攤位活動豐富,從10點半到下午4點,還有寶可夢定點灑花,歡迎民眾闔家大小前來同樂。 本次活動特別感謝以下單位熱情支持,熱心贊助公益活動,俾使本次活動得以圓滿成功: (一)贊助單位:電信產業發展協會。 (二)支持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 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力格運動健護中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新版Note 7在台爆炸 換機與上架應全面喊停!
新版三星Galaxy Note 7在美國、台灣皆傳爆炸事件。消基會呼籲,新版Note 7有安全性的疑慮,在相關調查結果出爐前,台灣三星應暫緩販售新版Note 7,並且停止新版Note 7的更換作業。 本會昨(7)日以消費者立場致電台灣三星,客服人員表示,Note7換機作業持續進行,持有舊款Note7的消費者,可以上網預約換機,已經登記換機者,三星也按時程出貨,不受影響。本會認為,在爆炸事件尚未釐清之前,台灣三星應該暫停新款Note7的出貨,否則若調查後確認新款也有問題,這幾日的換機預約與出貨,豈不是等於把「炸彈」送到消費者手中,罔顧消費者生命安全與消費權益,此外,本會也呼籲,台灣三星也要全面延後新款Note7的上市。 舊版Note 7自8月下旬開賣後,由於電池設計不良,在全球引起「連環爆」事件,之後三星緊急召回售出的手機,重新設計與測試後,新版Note 7於10月1日起在韓國開賣,銷售數字長紅,台灣市場近日也將上架。 然而,美國時間10月5日,卻傳出一名乘客攜帶新版Note 7搭乘西南航空時,發生手機自燃爆炸的事件。爆炸事件至今已經超過24小時,但三星仍無法提出調查報告,讓消費者陷入恐慌。 據媒體報導,台灣昨日深夜也傳出新版Note爆炸情況,消費者的臀部差點灼傷。 本會認為,三星在全球進行Note 7「舊換新」尚不到一個月,再度發生自燃情況,顯示產品的穩定性不足,消費者應特別留意。本會呼籲,若消費者手上仍持有舊版Note 7,應停止使用,並儘速至台灣三星直接辦理退費,不要更換仍有安全疑慮的新Note 7,至於持有新版Note 7的使用者,應暫停使用,免得影響自身安全。 對於台灣三星,本會呼籲,應儘快公布調查結果,此外,新版Note 7的安全檢測報告也該再次給予外界檢視,供專業人士評估安全標準。此外,為避免影響消費者權益與保障消費者生命安全,即日起應停止Note 7「舊換新」換機作業,改由全部退費,同時暫緩新版Note 7在台上市計畫。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40吋大電視總體檢 當心雜訊作怪!
摘要 1. 採樣地點:本次共隨機採樣20件樣品,連鎖店:好市多、家樂福、大潤發、愛買、大同綜合訊電、燦坤、順發3C、全國電子、上新聯晴;小型通路:倍適得、富毅電器。 2. 檢測方式:本次購樣檢測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及CNS 14408「影音及其類似電子產品-安全規定」,品質檢測項目為「傳導干擾」、「輻射干擾」、「輸入試驗」、「溫升試驗」、「耐電壓」、「雷擊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3. 檢測結果: (1) 「輻射干擾」計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項次12及20):由「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之「YC-49B06LED高畫質液晶顯示器」,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EM-55JT16D多媒體液晶顯示器」,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詳見附錄1) (2) 「中文標示」計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2):由「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之「YC-49B06LED高畫質液晶顯示器」,包括廠牌、額定消耗功率及報驗義務人等資訊於商品本體與原申請技術文件不一致。(詳見附錄1) (3) 「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2):其「內部電路」未依原登錄技術文件安裝電磁相容對策元件,係造成「輻射干擾」不符合之原因(如安裝該元件可抑制電磁干擾)。 一、前言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的尺寸越來越大,平均價格亦日趨下降,廣泛運用於家庭、辦公室、公共空間(如百貨公司、大賣場、交通運輸站點)等場所,播放電視節目、電腦、廣告及顯示相關資訊,為使用率相當頻繁的大型電器。為確保該類商品的安全性與品質,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北部地區的連鎖量販店、3C賣場等通路,隨機購買20種「40吋以上電視機商品」(含「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進行檢測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品質項目之「輻射干擾」計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其餘品質項目皆符合規定;標示查核部分,「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中文標示」則有1件不符合規定;另「重要零組件比對」有1件與原申請技術文件資料不符。 二、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測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及CNS 14408「影音及其類似電子產品-安全規定」,品質檢測項目為「傳導干擾」、「輻射干擾」、「輸入試驗」、「溫升試驗」、「耐電壓」、「雷擊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三、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 「傳導干擾」、「輸入試驗」、「溫升試驗」、「耐電壓」及「雷擊試驗」等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輻射干擾」:計2件(項次12及20),其商品之輻射干擾超出國家標準限制值,不符合規定要求。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二)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 「中文標示」:計1件(項次12)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廠牌、 額定消耗功率及報驗義務人等資訊於商品本體與原申請技術文件不一致。 (三)「重要零組件比對」 計1件(項次12)不符合規定,經查基本設計未變更,惟其「內部電路」未依原登錄技術文件安裝電磁相容對策元件,係造成「輻射干擾」不符合之原因(如安裝該元件可抑制電磁干擾)。 四、檢測不符合規定者之處置 (一)「輻射干擾」不符合規定之商品(項次12及20): 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項次12「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部分併同辦理。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項次12): 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 或 或 )之液晶顯 示器或電視機商品。 二、選購時應檢視廠商名稱、地址、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等)及型 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三、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 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另宜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四、使用時應適時檢查外觀,確認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端應緊密接合,避免產生接觸不良現象。若發現電源線及插頭破損或鬆弛時,切勿使用,避免導致電擊或火災危險。 五、避免將商品放置在潮濕或可被陽光直接照射或雨水濺入的地方。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六、對於壁掛型商品,安裝時應使用製造商所建議之合格壁掛架並由專業人員進行安裝。切勿安裝於可能會產生潮濕場合,例如潮濕的牆面、浴室、廁所、或戶外,以避免水氣侵入商品內部造成短路或燃燒危害。 七、商品放置時應注意其牢靠性,避免因兒童攀爬導致壓傷危害,同時避免放置於高處,以免掉落砸傷人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1 105年度「液晶顯示器」及「電視機」市場購樣檢測計畫結果彙整表百萬教練課程 World Gym拒退!
摘要 World Gym「教練課程」刮起消費爭議風暴。本會統計,消費者對World Gym一對一教練課程提出六大不滿,包括教練流動率高、約課困難、退費被收違約金等等。本會進一步檢視World Gym教練課程契約,發現三大NG,明顯違法。本會呼籲,政府應儘速公佈《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並進一歩函令為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事項,使其具有強制力,及早保護消費者權益。 一、前言 全台最大連鎖健身中心World Gym世界健身中心,從2001年進入台灣市場起,不斷在台攻城掠地,2010年更大舉收購加州健身中心,目前World Gym全台分店數來到46家、會員人數超過30萬人,最近更準備上市上櫃,引入更多資金壯大版圖。然而,World Gym爭議事件不斷,最近半年(今年4月至9月),本會台北總會就接獲逾80起World Gym的申訴案件,其中24件與「教練課程」相關,占World Gym全部申訴案件比例的3成。 新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更表示,今年以來,消費者對World Gym的投訴,8成衝著「教練課程」而來,消費者抱怨教練頻頻換人、解約被收取高額違約金等。 「一對一健身教練課程」成為World Gym消費爭議的核心風暴,根據本會申訴案件統計,消費者對於World Gym的不滿,可歸結為六大控訴:一、教練換不停、流動率太高;二、教練時間難「喬」,約課總是約不到;三、教練邊上課邊使用通訊軟體,授課鬆散;四、不滿意教練課程欲退費,卻要繳20%違約金;五、懷孕請長假,之後因身體虛弱欲退費,但業者卻說課程「有效期限」已過不能退費;六、教練課程仍在進行,但健身房會籍已到期,業者以無會籍無法上教練課為由,迫使消費者花錢延長會籍。 本會依主管機關公佈、依法具有強制效力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法律依據,多年來一直協助消費者處理申訴案件,並發函給World Gym,但World Gym卻明知故犯,無視法律存在,行徑惡劣。 新北市法制局指出,關於健身房的教練課程糾紛,現在只有針對「健身中心」有法規―《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護了消費者在契約簽訂、解約、會籍轉讓、退費、請假等方面的權益;至於「健身教練」的課程購買、契約審閱、退費與請假等規範,目前無法可管。 不過,本會認為,教練課程為健身中心內附設課程,其契約為「從屬契約」,在內容上,不得違背「主契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精神與條款。 為了遏止越演越烈的消費爭議,行政院體育署近日擬定了《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草案)》,只不過還在徵詢各方意見,上路之日仍遙遙無期。消保官指出,即便範本出爐也僅是行政指導,不具法律效力。面對層出不窮的消費糾紛,消費者該如何自保? 二、World Gym教練課程契約 三大NG 本會檢視World Gym與消費者簽訂之「個人訓練課程約定事項」,發現其內容對消費者非常不利。 首先,World Gym契約第一條明訂:課程方案不可出售予第三人。然而,根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可以在知會業者後,將個人教練課程讓與第三人,且業者不得收取費用。因此,World Gym契約一開頭就違法。 第二、消費者因懷孕請假,之後因育兒等因素無法上教練課程欲退費,卻被告知課程有效期限已過,不得辦理退費。 本會認為,在「會員權暫停」方面,健身中心與教練課程應同步受理。根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請假時,會員權「有效期間」可順延。如此看來,消費者的教練課程「有效期限」也應隨之延後,待消費者取消請假後再開始計算。畢竟,當一個人的身體狀況不適合使用健身器材時,也同時表示他無法負擔教練課程,健身中心沒有理由同意暫停會員權,卻不同步暫停並延後教練課程的有效期限。 此外,World Gym契約指出,消費者在教練課程「有效期限」過後,不能申請退費。本會認為,業者的規定並不合理,教練課程有效期限應隨消費者請假而延後,且在延長的時間未屆滿之前,消費者有權隨時終止契約,拿回剩下課程的費用,業者不可自設一個退費時限。 第三、World Gym在「更換教練」規定上,更是前後矛盾、不顧消費者權益。World Gym要求消費者在24小時前與「專屬教練」預約課程,但又指出,World Gym有權利讓消費者的課程由不同教練完成。如此看來,World Gym的契約不僅違背平等互惠的原則,更牴觸《消保法》對於定型化契約不得具有「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的規定。 本會認為,業者一方面要求消費者跟「專屬教練」預約上課,一方面又說自己有權力更換教練,讓人無所適從。健身教練為「屬人性」,每一個消費者都該有自己的專屬教練,而非由健身中心任意調度。健身中心即便要指派、更換教練,也應該先取得消費者的同意。 根據法規,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契約終止(例如教練辭職),業者都須負責,消費者甚至可以請求業者予以補償。本會認為,制止健身教練的頻繁更動乃業者的責任,消費者若因教練換人而欲解約,業者不可要求消費者繳交違約金。 World Gym個人訓練課程約定事項 三大NG World Gym契約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NG1 課程不可售予第三人 課程可讓與第三人 NG2 課程「有效期限」不因消費者請假而順延 請假時,會員權暫停,會員權有效期限順延 NG3 消費者若因業者更換教練、欲解約,須繳違約金 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契約終止,業者不可收違約金 三、「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盡快上路 教育部體育署統計,104年的台灣運動人口為83%,比五年前(99年)的80.6%,成長了2.4%。超過八成、不斷成長的運動人口,給健身中心、一對一教練課程帶來巨大商機。然而,法規上的不足,使得健身消費糾紛四起,消費者無法安心運動。 新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說,World Gym爭議案件往往只有1至2成的和解率。整體來看,業者願意在健身中心會籍、教練課程轉讓上讓步,同時,業者也傾向換課程、不退費的協議方式,舉例來說,消費者因身體不適欲解約,業者就會建議消費者改上「筋膜放鬆」教練課程,不要退費。但是,牽涉到「違約金」的爭議,業者就態度強硬,堅持消費者提前解約就得付違約金。 新北市消保官指出,World Gym糾紛眾多,但真正會告上法院的卻寥寥無幾,因為一個消費者在World Gym的消費金額普遍在2萬元以下,但一個審級的律師費用就要6萬元,消費者無論在財力或律師資源上都無法與業者抗衡。 行政院消保處將在10月7日召開《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草案)》的公聽會,最快明年可望將此一範本對外公開,公立的健身房也會依此範本執行,不過,這份範本不具強制力,影響效果可能有限。 本會認為,政府應該正視健身中心「教練課程」衍生的消費亂象,除了加速公告『教練服務』範本的進程,也要將此函令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畢竟現有的法規適用於健身中心,而未進一步規範到健身中心內部的「教練課程」。 另外,健身中心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應該加強對健身中心的查核,並定期公告查核結果,各地消保官也該對違反法規的不肖業者予以開罰,而不是讓消費者求助無門,自吞苦水。 針對10月即將召開的教練服務契約範本公聽會,本會也根據消費者的申訴,提出下列意見(請見下表)。 爭議V.S契約規範 契約 消費 糾紛類型 World Gym 個人課程約定事項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練服務 契約範本 【消基會建議版本】 更換教練 World Gym有權利更換教練,會員也有權利選擇教練 無規範 業者更換教練前,須取得消費者同意 課程難預約 無規範 無規範 學員、教練雙方皆應提前告知 授課鬆散 無規範 無規範 消費者應紀錄上課情況,並以此要求業者賠償 提前解約有20%違約金 若教練離職或會員因故產生不可回復的健康問題,可免違約金 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而終止契約(如教練離職),可免違約金 將更換教練、約課困難,以及教練授課鬆散等情況一併納入免違約金的契約終止 課程「有效期限」 課程有效期限一過,不得退費 無規範 消費者因故請假時,課程有效期限也遞延 教練課程需在健身中心會籍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 若健身中心會員到期,健身課程也將失效 無規範 給予消費者緩衝期。教練課程可在健身房會籍終止後一個月內上完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行政院體育署要有積極作為,針對World Gym違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處:課程不可轉讓、課程有退費時限,以及跟消費者收取違約金(更換教練是業者責任,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即刻予以糾正、開罰。 儘快公開《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並排定時程,將此一範本發函公告為《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使其具有強制力,業者必須遵守。 對業者 業者應按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精神與規範,制定健身教練課程契約,請業者即刻修改不合理條款。 在教練的安排上,業者應尊重消費者的意願,避免頻繁更換教練。 消費者若因教練換人、教練授課品質不佳等因素欲解約、退費,業者不應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業者本應提供良好的服務品質。 在課程「有效期限」方面,業者應該給予彈性辦法,考量消費者有請假的需求,寬鬆有效期限的設定。 對消費者 消費者在簽訂健身中心契約、健身中心教練課程契約之前,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並逐一確認各項條款,切勿因業者強力推銷就衝動消費。 在教練課程方面,若出現教練頻繁更換、約課困難、教練授課鬆散等情況,消費者可以把每一次授課情況紀錄下來,例如跟教練約課的email、Line、訊息等紀錄,之後向業者反應、要求賠償,或是提前解約時,以此要求業者不得收取違約金。 出現消費糾紛時,以《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依據,要求業者遵照法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