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島五縣食品全面開放
消基會呼籲加強福島五縣食品查驗工作
日本福島五縣食品全面開放
消基會呼籲加強福島五縣食品查驗工作
2024.09.26
衛福部食藥署昨晚(25日)公告,即日起全面解除日本福島五縣食品輸入管制。解除範圍包括福島縣及茨城、栃木、群馬和千葉等鄰近四縣的野味肉類、蘑菇和漉油菜等進口禁令,前提為需提交輻射檢測、產品產地等證明文件;另取消上述五縣以外產品附加放射性物質檢查報告的規定。
雖然消基會前曾表示強烈反對意見,但我們很痛心政府仍作出開放的公告,既然衛福部已公告日本福島五縣食品全面開放,成為定局,為亡羊補牢,消基會提出以下幾點鄭重呼籲:
- 一、政府主管機關必須持續密集性加強該等地區的農漁牧食品輻射量檢驗,並定期公告周知;一旦發現問題食品,除應立即退運外,更應重新停止進口的作為,以保障國人健康。
- 二、除了檢驗食品輻射量之外,更要嚴加該等地區的食品產地標示之查察,以杜絕偽標或標示不全的商品滲透台灣,另也讓民眾充分知悉產地標示訊息,而做是否食用之選擇。
三、本會也呼籲民眾在購買日本農漁牧食品前,應清楚辨識該等地區商品的產地標示,對於上述我們認為仍有安全疑慮的該等地區農漁牧商品,慎重考慮是否選買食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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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再調查豬肉產地問題:部分產品標示不全,美豬去向仍未明朗
消基會在2023年6月曾發布關於市售289件豬肉製品產地的調查,時隔1年,消基會於今年6、7月間再次展開調查,由志工於北部、中部及南部的市場攤販(62件)、便利超商(20件)、超市(224件)、量販店(139件)及餐飲業(155件)共計600件含豬肉成分或豬其他可食部位的相關食品,調查結果顯示有6.5% (39件)商品或店家未依規定對豬肉產地進行標示,而1年前遍地尋找不到的美豬,在今年的調查裡,也僅找到2件,占本次調查的0.3%,且其中1件產品也不是在臺灣生產製造,這與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豬肉儀表板所公布的美國豬肉進口數量,有天壤之別。 美豬去向依舊不明,呼籲政府應開放進口豬肉流向查詢 本次調查的600件樣本,豬肉來源涵蓋單一產地或複數產地。產品豬肉產地來源包含:臺灣520件(86.7%);西班牙62件(10.3%);加拿大49件(8.2%);丹麥29件(4.8%);荷蘭22件(3.7%);法國16件(2.7%);巴拉圭7件(1.2%);奧地利6件(1%);澳洲、中國、捷克、英國各有3件(各佔0.5%);美國、日本、義大利各有2件(各佔0.3%);瑞典、德國各1件(各佔0.2%);未依規定標示共39件(6.5%)。 從食藥署的豬肉儀表版可以看到,112年及113年連續2年並未有從義大利進口豬肉的紀錄,113年並未有從瑞典進口豬肉的紀錄,但在本次調查中松也日式涮涮鍋(編號457)及台北101 B1地下街一風堂(編號514)的豬肉使用來源卻標示義大利,而由饗城股份有限公司製造的加熱食品美味堂菱角極品佛跳牆(編號202) 豬肉使用來源卻標示瑞典。若店家沒有繼續使用上述產地之豬肉,應該要主動更新資訊;若店家的確還有在使用,依紀錄所示,義大利產豬肉最近的進口年份是111年,瑞典產豬肉最近的進口年份是112年,店家應該要注意其保存期限及保存方式是否有符合規範。 113年至7月26日止,自美國進口的豬肉及豬其他可食部位(如豬腳、大腸頭、肝腱、嘴邊肉、豬頭皮、豬腸衣等)共計5,213.46噸,在進口量排名第3位。但透過本次調查,僅有打爆豬韓式燒肉吃到飽(編號479)1家餐飲業表示有使用美豬,而另一項標示美豬產品者則是進口的韓國製Lotte午餐肉(編號100),消基會再次提出眾多消費者心中同樣的困惑,進口的美國產豬肉到底去了哪裡?被誰食用了? 食藥署在去(112)年9月底及10月初曾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對新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新興冷凍)與瑞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瑞騰國際)進口肉品查核,發現有2家公司均涉及將進口的美豬切片後另行包裝,並將豬肉產地替換成加拿大或英國,雖然當時已依食安法規定對違規業者進行開罰。但對於消費者而言,想知道自己吃的豬肉是否經過「洗產地」,只能被動等待政府主管機關公布違規名單,消費者「知」的權利並未獲得重視和保障,消基會呼籲,政府機關應開放進口豬肉流向資訊,並提供消費者自主查詢的管道,以回應消費者知的權利。 豬肉產地標示合格率下降,部分店家標示不完全 在本次調查中,市場攤販31家、餐飲業6家、量販店及超市販售產品各1件未張貼或標示豬肉產地,佔本次調查的6.5%。臺北市吳興商圈攤號113(編號8)及臺中市永豐園肉舖行(編號27)有張貼豬肉產地標示圖,但並未填寫產地名稱;臺南市崇義黃昏市場攤販(編號51)有張貼屠宰證明,但屠宰證明已於113年3月2日到期。臺北市點水樓懷寧店(編號494)僅張貼「本店未使用美國進口豬」,但未在明顯處見到豬肉來源標示;而新北市涓豆腐新莊佳瑪店(編號497)未張貼產地來源,是消基會調查員詢問後才將豬肉來源標示以紙本方式提供給調查員觀看,俗俗的賣生鮮超市自製糖醋排骨及美琪食品有限公司產製冷凍豬培根蔥捲(編號144、編號373)未依包裝食品規定標示豬肉產地來源,僅標示商品產地。 依據食安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原產地;食安法第2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如業者未依食安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標示者,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 再根據食藥署公布食品標示規定,餐廳、小吃店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如果多個豬肉原料來源,應採「分別標示」,如:「糖醋排骨:臺灣、豬油:西班牙」;或是依據全店使用豬原料由高至低標示,如「本店使用豬原料:澳洲、臺灣、西班牙」。在本次調查中,使用多個豬肉原料來源的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共計49家,其中22家(44.9%)採豬原料由高至低標示,12家(24.5%)採分別標示,11家(22.4%)採上述兩種方式混和併行。潮味決·湯滷專門店土城中央分社(編號458)採勾選式標示,無法判斷使用豬肉產地使用量高低;松阪屋精緻涮涮鍋(編號478)、和食さと土城店(編號484)及富樂台式涮涮鍋(編號537)有採分別標示但標示不全,如火鍋料或非鍋類菜色使用之豬肉來源等就沒有標示。 本次調查也有注意到,臺北市草原風蒙古火鍋(編號577)豬肉產地來源僅標示臺灣,但在菜單中有西班牙伊比利豬的選項,這也顯示有產地標示不全的疑慮。 臺灣自110年1月1日起開放美豬進口以來,食藥署公布的數據皆顯示萊克多巴胺的檢出數量為零,並搭配海關到廚房5大管理措施:源頭管理、輸入查驗、清楚標示、追溯追蹤,以及市場稽查。但對於消費者較有疑慮的美國豬肉,流向一直都不明確,也多次被質疑洗產地的可能性。前述112年9月底兩家進口肉品公司洗產地的行為,若沒有政府的調查及公開,下游廠商及消費者只能被動等待資訊更新,這與1年前消基會呼籲政府需更加積極地確保食品進口的資訊透明度尚有一段落差。 而美國今年公布的「2024年各國貿易障礙報告(NTE)」中,再次關切臺灣要求進口美豬須落實原產地標示事宜,消基會重申表示,政府機關應堅守清楚標示產地的立場,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與知情權,切勿將消費者的健康安全作為政治交易的籌碼。如今尚有法規規範,仍出現流向不明、洗產地、標示不全或未標示等問題,若全面取消產地標示,恐為臺灣的食安埋下隱患。 消基會也再次呼籲,應加強查核產地標示的正確性,相關屠宰證明應該要更重視時效的查驗,並提供消費者主動查詢進口豬肉流向的管道,以建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調查明細表 ※調查照片2024生鮮鮪魚及魚罐頭 調查測試 結果報告及「鮪魚」、 「鮪屬」魚辨識
鮪魚,又稱金槍魚,屬於大型洄游性魚類,也是非常重要的經濟食用魚種。目前臺灣常見的有太平洋黑鮪、南方黑鮪、黃鰭鮪、大目鮪及長鰭鮪等,以屏東東港及宜蘭蘇澳為主要捕獲重地。 鮪魚含有豐富的動物性蛋白及低脂肪,特別是Omega-3不飽和脂肪酸,可說是不可多得的好食物,經濟價值也高,加上各國需求增加及漁民們的過度捕撈,已對鮪魚族群造成生態威脅。由於鮪魚的需求量仍持續增加,部分水產加工業者會以同屬「鮪族(Thunnini)」的「正鰹」加工成「鮪魚」罐頭,為此食藥署也召開過會議,重新定義「鮪魚」罐頭內容物,認定鮪與正鰹都同屬鮪族,加上業者有以東方齒鰆作為鮪魚罐頭的原料,因此僅需於鮪魚罐頭成分中標註,但新鮮生魚則無此規範。當鰹、鮪等切成生魚片時,口感及外觀有明顯差異,但製成罐頭時,需經過加工,故消費者很難從口感及外觀分辨出差異。 由於鮪屬在海洋食物鏈的上層,相對地其體內累積的污染物質的可能性就會高於其他魚種,特別是重金屬——汞。因此本次消基會針對生鮮鮪魚及魚罐頭進行重金屬檢測,此外,也進行品種鑑別及新鮮度測試,結果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樣品 2024年2月中至3月初,於臺北市及新北市的量販店、百貨超市、福利中心、連鎖商店、旋轉壽司店、生魚片專賣店及網路等地購買,共計購得30件樣品。 30件樣品中,10件為生鮮魚肉,其餘20件皆為魚罐頭。產地標示中,有5件生鮮魚肉標示臺灣;20件魚罐頭中有9件產地為臺灣、4件為泰國、3件為西班牙,其餘4件則分別產自日本、菲律賓、韓國及越南。 檢視20件魚罐頭主要成分標示,有10件為鮪魚、5件為鮪魚與鰹魚混合、2件為正鰹、2件為東方齒鰆及1件為煙仔虎。(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每百公克或每片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進行 鮪屬魚種 定性測試 2016年7月15日「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鮪屬魚類之定性檢驗」(TFDAF0007.01) 陽性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重金屬(汞、鉛、鎘)測試 1.部授食字第1031901169號「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 (MOHWH0014.03) 2.衛授食字第1101901802號「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MOHWH0028.00)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食品中重金屬之限量」-水產動物類,鉛:魚類限量0.3 mg/kg、鎘:鮪鰹類限量0.1 mg/kg、甲基汞:鮪限量2 mg/kg,以上皆以鮮/濕重計; 鉛:其他罐頭食品限量1 mg/kg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揮發性鹽基態氮測試 衛授食字第1101902415號「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 (MOHWO0018.01)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食品中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之限量」-「未經加工之水產品,冷藏或冷凍」中「其他未表列之魚類」限量為25 mg/100g;「生鮮即食水產品」限量為15 mg/100g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且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規範的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檢視本次30件樣品,其中10件生鮮魚肉樣品中,4件因具有熱封口包裝(固定密封),屬於包裝食品的要件之一,但因是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產品,故得免營養標示;其餘6件樣品則屬於散裝食品,且不屬於「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規範的食品種類,依法無須標示。 經檢視,4件包裝生鮮魚肉及20件魚罐頭樣品都符合標示規定。 二、鮪屬魚種之定性測試 許多消費者對海鮮的物種認知,並不明晰,特別是魚體加工後,外觀遭破壞,更難以辨別真偽,甚至是有些商人因經濟利益,將便宜的魚以高價售出而產生消費糾紛。 目前食藥署有經DNA萃取以PCR方法來鑑別「鮪屬」魚類,但無法鑑別品種,且若經過加熱或高度加工,造成DNA過度裂解的食品就更加無法辨識,因此本次僅針對生鮮魚肉樣品進行鑑別,經測試10件樣品皆為陽性,都是「鮪屬」魚類。 三、重金屬(汞、鉛及鎘)測試 人類活動產生大量的廢水,包括一般日常生活、工業製造、礦石開採、船舶漏油等等,若未經適當處理即排放到海洋,都可能造成海洋的污染。隨著海洋環境受到污染,海洋中的生物也會受到影響,特別是大型洄游魚類如鮪魚,屬海中生物鏈的頂端,加上生命週期也較長,可能在食用海藻及其他魚類的過程中累積更多的重金屬等污染物。 1.汞測試 在海洋眾多的重金屬污染物中,以汞最常見。大自然裡,汞以3種形式存在,分別為元素汞、有機汞及無機汞,其中後2種較具危害性。在特定條件下,不同形態的汞可以互相轉化,食物中的汞多為無機汞,但水中的微生物會將無機汞轉化為甲基汞。特別是人體對甲基汞的吸收率高達90%,若攝取含有過量甲基汞的食物,長久下來可能因蓄積而造成汞中毒。主要症狀為口腔、咽喉發炎或潰瘍、噁心嘔吐、腹瀉、中樞神經受損,嚴重可能會造成聽力或視覺喪失、動作不協調、大腦退化或關節疼痛等症狀,特別是孕婦,甲基汞也會透過胎盤傳給胎兒,影響孩童的發育。 目前衛福部《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的「食品中重金屬之限量」對「水產動物類」僅規範甲基汞的限量,其中「鮪」限量為2 mg/kg(以鮮/濕重計),但沒有對魚罐頭訂定標準。經檢測結果,30件樣品的汞含量都低於1.2 mg/kg以下,故不需再進行甲基汞測試。 2.鉛測試 鉛通常可藉由食物或水進入人體,雖然大部分都會排出體外,但因具有蓄積性,長久下來就容易導致慢性中毒。鉛中毒主要是對腦在內的神經系統造成傷害,其症狀包括貧血、頭痛或肌肉疼痛等,對發展中的孩童更可能造成智力受損及發育遲緩等影響。 目前《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對「水產動物類-魚類」規範鉛的限量須低於0.3 mg/kg以下(以鮮/濕重計),罐頭食品的鉛限量為1 mg/kg。經檢測結果,所有樣品都未檢出。 3.鎘測試 鎘進入人體後,因多會蓄積於腎臟中,長久下來除了造成腎臟的各種疾病外,也會影響肺部、骨頭及生殖系統。 依《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定,水產動物類中的鮪鰹類(Thunnus、Euthynnus、Katsuwonus pelamis)的鎘限量須低於0.1 mg/kg以下(以鮮/濕重計),但魚罐頭沒有規範。經檢測30件樣品,檢出量都低於0.05 mg/kg以下。 四、揮發性鹽基態氮含量測試 消費者挑選魚時,通常會以感官來評斷是否新鮮,如魚眼的清澈度、魚鰓的顏色等,但若是大型魚類,因經過分解切塊就無法以此判斷,此時「揮發性鹽基態氮(Volatile Basic Nitrogen,VBN)」就成為水產品檢測新鮮度的指標之一。因當魚死亡後,體內的微生物或酵素會將肌肉蛋白分解成低分子的氮化合物,此時揮發性鹽基態氮會隨時間愈久而逐漸增加,表示魚肉變得較不新鮮。 依《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食品中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之限量」,對「揮發性鹽基態氮」有一定的規範,「生鮮即食水產品」限量須低於15 mg/100g、「未經加工之水產品,冷凍或冷藏」中的鮪屬屬於「其他未表列之魚類」,限量為25 mg/100g。 10件生鮮魚肉樣品揮發性鹽基態氮含量都低於25 mg/100g以下。經檢視標示,有2件標示「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其餘則沒有標示。8號「新鮮厚切黑鮪魚皮油生魚片12片」及9號「爭鮮鮪魚生魚片」檢出量高於15 mg/100g,若作為生魚片食用,就會超過「生鮮即食水產品」的限量。樣品是否不符合法規,仍待主管機關判定。 若經判定不符合規定,依《食安法》第17條的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結果與討論 本次24件包裝樣品標示均符合《食安法》第22條之規定,10件生鮮魚肉都屬鮪屬,也符合業者所宣稱。本次抽驗的30件樣品的魚種有鮪、黑鮪魚、鰹魚、東方齒鰆、煙仔虎等,罐頭食品則有5件是混合。目前食藥署僅規定生鮮食品,業者需要標示清楚,但做成罐頭時就不在規範中。但參考歐盟對鮪魚罐頭的規定,是允許正鰹作為鮪魚罐頭,但不可混品種,除非肌肉結構消失。 在揮發性鹽基態氮測試中,有2件不適合作為生魚片,其中有1件購自網路,即使全程冷凍配送還是高於15 mg/100g。消保處也曾於2020年12月間抽驗25家觀光漁港餐廳,18家有販賣生魚片的業者中,也有6家的揮發性鹽基態氮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高達33%。漁撈水產品往往因漁場距離遙遠,加上須從港邊卸魚、拍賣、運送等過程,保鮮工作更加不易,特別是鯖科(如鮪、鰹)及旗等所含游離組胺酸高,若保存不當,細菌容易轉變成過量的組織胺,而造成組織胺中毒,俗稱為「鯖科魚類中毒」。 給消費者的建議 1. 目前食藥署已經開放可以使用鰹魚作為鮪魚罐頭,加上國際上也是允許的,因此建議消費者在選擇「鮪魚」罐頭時,可以先檢視成分內容標示,以確保買到符合期望的商品。 2.消費者若從網路購買水產品,雖然會全程冷凍配送,但建議最好還是煮熟,避免生食。至於新鮮生魚片,也儘量在餐廳內食用,避免外帶,以減少風險。 3. 參考衛福部2017年訂定魚類攝取指南,建議育齡婦女、孕婦及6歲以下兒童儘量避免鮪等大型魚類的攝取,如果要吃的話,孕婦及育齡婦女建議每週吃不超過70公克(2份),6歲以下兒童則建議每月吃不超過1份或避免食用。 4. 參考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每百公克鮪魚(大目鮪、鮪魚生魚片或鮪魚肚)EPA含量介於6~35毫克之間,DHA含量介於29~105毫克,正鰹的EPA和DHA則分別含有319及1,204毫克,但許多深海魚都含有豐富的DHA及EPA,如土魠魚、秋刀魚、鯖魚、鱈魚及鮭魚等,且含量都高過鮪魚許多。建議消費者應多樣化選擇魚種,不要偏好大量食用特定魚種,才能均衡攝取到不同魚類所提供的營養素。 5. 多與朋友和家人談論世界鮪魚日(5/2)以及永續捕撈方式的重要性理念。分享明智的鮪魚採購選擇和鼓勵負責任的消費。優先選購海洋管理委員會(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MSC)等組織認證的永續品牌,該認證表明鮪魚的捕撈方法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對環境的影響。建議採購不同品種的鮪魚,不要搶購黑鮪魚(藍鰭鮪魚)、南方藍鰭鮪魚(印度鮪魚)、大目鮪、黃鰭鮪魚等危機魚種,建議採購對環境影響較小的其他類型海鮮。 給政府的建議 1.目前國際間對汞相關規範如表2,建議國內也應重新評估鮪魚類甲基汞的限量。 2. 主管機關對於生鮮或冷藏水產品,除了例行性的衛生抽檢外,也要對揮發性鹽基態氮和組織胺進行檢測,因魚類的新鮮度也是影響食品安全的一環。 3. 參考農業部農業知識入口網及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東方齒鰆(Sarda orientalis)的俗名有煙仔虎,但正鰹(Katsuwonus pelamis)的俗名也有煙仔虎,為避免誤導消費者及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建議水產品標示應以魚種名稱標示。 表2、國際間對鮪及汞的規範 地區 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 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歐盟No 1881/2006(2022年修正)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紐澳 香港 中國 大陸 規範 對甲基汞的每週可耐受量(Provisional Tolerable Weekly Intakes,PTWI)為1.6微克/公斤重(μg/kg bw) 甲基汞的指導限量為1.2 mg/kg 掠食性魚類:汞限量為1 mg/kg 商業捕撈的魚:汞限量為1.0 ppm 鮪:汞限量為1 mg/kg 固體及液體食物(包括魚類)的汞限量:0.5 ppm 金槍魚及其製品,甲基汞限量:1.2 mg/kg 給業者的建議 1. 魚類在死亡後容易腐敗。隨著食安問題頻傳,業者更應貫徹「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特別是溫度的控制,才能避免提供不新鮮的食物。 2. 目前食藥署對魚類罐頭的主要內容物標示要求是允許該物種常用的通用名稱或俗稱命名,並以不誤導消費者為原則。但畢竟消費者對於魚種的認知有限,為了避免產生誤解,最好能用學名標示而非俗稱。 ※檢驗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產品比較試驗之樣品是由市面購得,報告內容係根據樣品送驗結果,並綜合專家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本超然、客觀、公正之原則給與評價。 對某廠牌、樣品的評價乃指經測試的該樣品而言,並非指該廠牌所有同型的產品,也非泛指該廠牌的所有其他產品。 有關產品比較試驗資料,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一律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亦不得作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至於其他商品的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表3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4年8月號520期。 BOX:鮪 鮪在分類學上屬於「鱸目」、「鯖科(Scombridae)」、「鮪族(Thunnini)」的「鮪屬(Thunnus)」。「鯖科」目前共有2個亞科及15屬51種,在臺灣的紀錄則有1個亞科11屬22種之多。鯖科含有最高經濟價值的食用魚類。 鮪魚游得相當快,時速60~80公里以上,喜歡群居,經常成群結隊穿梭在各海域中。目前「鮪屬」共有8種品種,分別為長鰭鮪(Albacore, Thunnus alalunga)、黃鰭鮪(Yellowfin tuna, Thunnus albacares)、黑鰭鮪(Blackfin tuna, Thunnus atlanticus)、南方黑鮪(Southern bluefin tuna, Thunnus maccoyii)、大目鮪(Bigeye tuna, Thunnus obesus)、太平洋黑鮪(Pacific bluefin tuna, Thunnus orientalis)、大西洋黑鮪(Atlantic bluefin tuna, Thusnnus thynnus)及長腰鮪(Longtail tuna, Thunnus tonggol)。這8種類別中以黑鮪的體型最大,可達500公斤以上,最小為長鰭鮪,僅有30公斤左右。但由於過度捕撈,目前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IUCN)已將南方黑鮪列為極危(Critically Endangered,CR),瀕危(Endangered Species,ES)的有大西洋黑鮪,易危物種(Vulnerable species,VU)也有大目鮪,漁業署也有針對鮪魚及漁區訂定不同的漁撈作業管理辦法,以保護資源。 目前對「鮪」魚罐頭,依據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標示為「鮪鰹」(tuna和bonito)的規範(CXS 70-1981),允許的原料有鯖科(Scombridae)中的7種鮪屬(Thunnus,太平洋黑鮪除外)、3種巴鰹屬(巴鰹Little tuna, Euthynnus affinis、Euthynnus alleteratus、Euthynnus lineatus)、正鰹屬(正鰹skipjack tuna, Katsuwonus pelamis)和3種齒鰆屬(Sarda chilensis、東方齒鰆〔Striped bonito, Sarda orientalis〕及Sarda sarda),共14種。 鮪族的特色就是身體都呈紡綞形,體側肌肉也發達,尾柄細瘦卻強而有力,隨著尾鰭左右擺動而向前推進,因此游泳速度快。鮪族除了鮪屬、正鰹屬、還有巴鰹屬及花鰹屬(Auxis,圓花鰹〔Bullet tuna, Auxis rochei rochei〕、扁花鰹〔Frigate tuna, Auxis thazard thazard〕等4種)及細鰹(Allothunnus fallai,僅1種)。 參考資料:農業部農業主題館、CODEX CXS 70-1981、臺灣漁業資料庫、海洋管理委員會(MSC)。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品質不「箱」符! 「旅行箱」1件品質不符、2件標示不符、1件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炎炎夏日,正值旅遊旺季,而旅遊必不可少的旅行箱對旅行心情影響重大。旅行箱破裂、輪子脫落是旅客最不願意遇到的情況。隨著疫情減緩,暑假迎來了一股旅遊風潮,旅行箱需求量大增,主打不同功能的旅行箱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市面上有各種功能不一的行李箱,其品質也各有不同。因此,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合作,對市售旅行箱進行抽驗,確認其品質是否符合標準規範。 本次測試係於113年2月於各大賣場、旅行箱專賣店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不同廠牌型號之旅行箱商品進行抽驗,並於同年3月完成檢驗。檢驗項目包含:品質項目中「落下試驗」、「裝載試驗」、「行走試驗」與「伸縮拉桿試驗」,以及標示查核中的「商品檢驗標示」跟「中文標示」,總計共檢驗三大項目。圖1:10件樣品 檢驗結果: 本次查驗結果,「品質項目」1件不符合(項次2號「沅大旅行箱(26吋/YT20A01-PC+ABS)」) ;「商品檢驗標識」1件不符合(項次9號「NINO1881旅行箱(28吋/8529)」) ;「中文標示」2件不符合(項次1號「eminent旅行箱(20吋/9V1)」、及項次10號「eminent旅行箱(20吋/9V1)」)。詳細調查結果如下: 1、「品質項目」不符合之商品計1件為: 項次2號「沅大旅行箱(26吋/YT20A01-PC+ABS)」,其不符合之情形為:「落下試驗」試驗後,箱體破裂。 圖2:項次2號 2、「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之商品計1件為: 項次9號「NINO1881旅行箱(28吋/8529)」,其不符合之情形為:經查證未完成檢驗程序。 圖3:項次9號 3、「中文標示」不符合之商品計2件為: 項次1號「eminent旅行箱(20吋/9V1)」,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中文標示建議載重7 公斤,與技術文件建 議載重7.4 公斤不相符。 項次10號「LONGKING旅行箱(25吋/JL-9006)」,其不符合之情形為:產地標示「台灣」,應標示製造商或 委製商,卻標示成進口商。圖4:項次1號、10號 針對不符合商品之處理方式,標準局說明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之商品(項次2號),標準局已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屆期未改正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之商品(項次9號)經查證未完成檢驗程序,標準局已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之商品(項次1號、10號),標準局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建議與呼籲: 消基會表示,旅行箱作為出國旅行的必備工具,其品質至關重要。消基會與標檢局也共同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旅行箱」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應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之「旅行箱」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c/)。 (圖例 R00000 或 T00000 )。 應檢視外包裝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尺寸、裝載重量、製造日期、產地等資訊。 注意旅行箱外觀應無破損、傷痕,如有金屬組件不得有生鏽、毛邊等現象,並留意箱體有無刺鼻異味。拉鍊使用是否順暢,扣件是否牢固,輪子行走是否可流暢滑行;拉桿收起或拉出是否順暢無礙。 使用前應熟讀標示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有關各部分之操作應確實依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告內容執行,以確保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1.檢測標準/法規、檢測項目、檢測/查核結果 2.113年度「旅行箱」商品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消基會反對日本福島五縣食品全面開放
衛生福利部在113年7月23日預告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即禁止進口之規定)草案,及預告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前述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的預告期間,以蒐集各界意見。 食藥署表示,這次預告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有3大重點,包括: 1.日本國內禁止流通的品項仍不准輸入台灣。 2.福島5縣之「野生鳥獸肉」、「菇類」及「漉油菜」等原本禁止品項改採檢附雙證明管理,且邊境逐批檢驗。 3.其他非福島5縣之日本產品只要提出產地證明即可。 消基會指出,根據衛生福利部「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中的「最新食品輻射監測專區」最新的資料-113年7月23日輸入食品輻射檢測結果(採樣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請見表一、二、三) 顯示,來自日本輸入食品仍有檢出微量輻射食品的情形,以近3年(111-113年)的退運、銷毀記錄來看,抹茶粉、片裝香菇(原木)、松茸、越桔萃取物、冷凍栗子醬、蒟蒻粉、濃縮藍莓果汁......等食品含有銫-134+銫-137(貝克/公斤)的蹤跡,因此,現在談及全面開放,尚不是時機。此外,在檢測結果中雖顯示有農產品的產地(縣市),但未見更細節的資訊,亦未能溯及履歷,對於消費者來說,資訊仍未見透明。 消基會指出,雖然福島5縣生產且於日本流通之食品,必須逐批檢附雙證(產地證明及輻射檢測證明),且經逐批檢驗輻射,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才能夠輸入臺灣,但畢竟它僅是逐批抽樣檢驗,而非逐個檢驗,難保不會有漏網之魚,這也是我們最大擔心疑慮之處。 消基會表示,另要考量者,本次預告開放的品項包括「野生鳥獸類」、「菇類、漉油菜」(預告中未限制非野生類),由於野生鳥獸,及野生植物,受環境輻射的暴露程度,影響較大,不像一般養殖、產種的農產品,可控制其生產過程,因此此等品項食品潛在污染的風險性更高。 因此,消基會呼籲,在未見日本輻射食品全面消滅、未過輻射半衰期之際,希望衛福部以國人健康做為政策最重要的考量,急踩煞車,勿為開放,方為國人之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營養師程涵宇道歉啟事
【再聲明稿】2024嬰幼兒可食米類製品報告之再聲明稿
消基會於今(2024)年7月10日發布第一次聲明稿: 消基會於今 (2024) 年2月購得40件主要成分為米類(白米、糙米、胚芽米等)的樣品進行測試,並就檢測結果於7月5日召開發布記者會,引發社會甚大迴響,期間又有某位營養師就消基會發布的報告內容,竟斷章取義,故為誤導,引發部分父母的惶恐,致某些商家生產銷售的商品發生退貨、下架的情形,嚴重扭曲消基會想要保護消費者(嬰幼兒)健康的原意。 為此,消基會再度發出本聲明稿澄清說明: 一、消基會本次檢測報告中發現有3款樣品:編號19號「美好人生/稻鴨有機米餅(原味)」樣品,因其與嬰兒可食商品擺設於同一區域販售,編號25號「(玉山碾米) 纖米條」樣品,因其樣品的外包裝印有「有效安撫哭鬧的情緒」等文字,編號27號「(瀚克寶寶)紫米米餅」樣品印有「適合全家大小」等文字,消基會擔心此等未區分嬰幼兒食品及非嬰幼兒食品,擺置在同一區域銷售,及商品外包裝文字不夠清楚明確,是否容易造成消費者購買上的混淆,因而呼籲主管機關應儘快修訂法令或管理規則,讓生產廠商、販售商家有所依循,免生爭議。本會該日的報告內容,並未直指該3款樣品為嬰幼兒食品,若該3款樣品非為嬰幼兒食品,則依目前國家標準而言,並無違規超標的問題。 二、編號29號「米餅村-寶寶糙米棒 甜紫薯」、編號30號「米餅村-寶寶磨牙米餅 黑米」、編號36號「ibobomi米圈圈(藍莓味)」等3款樣品,是屬於自韓國進口的米食商品,依據業者說法,該等米餅在韓國並不歸類為嬰幼兒食用米餅,而認為在韓國並不適用嬰幼兒食品含砷量標準的規定,本會特於本聲明揭示該等業者的說明。另,再次表達在台灣對於嬰幼兒食品目前尚未訂定有關總砷及無機砷的含量標準,消基會在此亦慎重呼籲主管機關,慎重考量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是否需訂定總砷及無機砷的含量限制標準,以維護嬰幼兒的健康安全。 三、由於主管機關目前尚未對於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訂有總砷及無機砷的含量限制標準,故編號17號「(日初禾作)黑棗糙米餅」樣品,就目前台灣的規定而言,是屬於合乎法令標準的商品。 四、本會7月5日記者會會場桌面擺置的編號29號「米餅村-寶寶糙米棒 甜紫薯」、編號30號「米餅村-寶寶磨牙米餅 黑米」2款樣品,均屬合於法令標準的商品,消基會於檢測報告中,亦未指出該2款樣品有任何違反法規標準的情事,在此慎重重申說明。 五、關於某位營養師在未徵得消基會同意下,就消基會發布的報告內容,斷章取義,故為誤導,引發部分父母的惶恐,及致使某些商家生產銷售商品發生退貨、下架的情形,意圖影響消費者選購行為,消基會將發文要求限期更正澄清,並考慮是否採取訴訟程序,維護本會聲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更正說明】手搖飲、咖啡店及早午餐店鮮奶茶類飲品使用鮮乳品牌是否揭示及使用與揭示是否相符
【更正說明】 本會在7月10日舉辦「手搖飲、咖啡店及早午餐店鮮奶茶類飲品使用鮮乳品牌是否揭示及使用與揭示是否相符」記者會上提及「達利早餐店使用「開元紐西蘭特濃牛乳」,經業者來函並檢具該公司進貨單,使用牛乳應為「開元戀職人鮮奶」,特此更正。舒壓小物使用停看聽 「筋膜槍」2件零組件比對不符、3件標示不符、1件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現代人生活繁忙,因工作或是長時間使用3C產品而導致肌肉緊繃、痠痛,許多人會嘗試使用不同的方式來達到肌肉放鬆的效果,筋膜槍利用高頻率的震動,加強肌肉、筋膜的血液循環,進而達到舒緩痠痛的功效,讓筋膜槍成為按摩器材界的新興寵兒。配合市場的淘汰機制,筋膜槍產品也是不停的推陳出新,因此消基會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簡稱標檢局)共同合作,對市售的筋膜槍進行抽驗,確認其安全性是否符合標準規範。 本次測試係於112年5月至6月間於實體店面及網路店面隨機採購10件樣品進行抽驗,並於同年8月完成檢驗。檢驗項目包含:品質項目中「溫升試驗」、「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與「構造檢查」,重要零組件比對以及標示查核中的「商品檢驗標示」跟「中文標示」,總計共檢驗三大項目。 檢驗結果: 本次查驗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2件不合格(項次5、7號);「商品檢驗標示」計1件不合格(項次10號);「中文標示」計3件不合格(項次5、7、10號),詳細調查結果如下: 1.「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之商品計2件為: 項次5號「富士電通極速震動按摩槍」,其不符合之情形為:中繼線不符合:樣品為2464(80℃、300V),技術文件為2725(80℃、30V);充電電池組不符合:樣品為18650-20(3.6V、2000mAh),技術為18650C (3.7V、 2000mAh)。 項次7「酷電筋膜槍」,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按摩馬達之型號標示與原技術文件不符:樣品為465-8,技術文件為46S-8。 2.「商品檢驗標識」不符之商品計1件為: 項次10號「輕量版高強度震動筋膜槍」,其不符合之情形為:商品本體未標示檢驗標識。 3.「中文標示」不符之商品計3件為: 項次5號「富士電通極速震動按摩槍」,其不符合之情形為:本體標籤標示消耗功率30W 與原技術文件標示額定電流1A 不符。 項次7號「酷電筋膜槍」,其不符合之情形為:其一係未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標示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其二為說明書 未加註檢驗標準規定之相關警語:「在電器報廢前,應先取出電池,取出電池前,請先關閉電源,廢電池請妥善處置並回收,勿隨意丟棄。」 項次10號「輕量版高強度震動筋膜槍」,其不符合之情形為:商品本體未標示檢驗標識,以及以下標示缺失:商品本體未標示製造商或供應商的名稱或註冊商標、未標示III 類電器符號;未標示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名稱及地址;說明書缺少相關警語。 筋膜槍做為貼身使用的減壓工具,消費者在充電時應注意電線是否完整,使用時也應注意機身是否有不正常溫升現象。此外,須依照說明書建議使用在合適的部位,若身體在使用後有不適者,應就醫諮詢醫生專業建議,勿忽視身體帶來的警訊。 建議與呼籲: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在選購電器類產品時,除了應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示的產品外,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商名稱、地址、型號及規格(如:電壓及消耗功率)等資訊,在使用時也須注意要將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緊密貼合,不可有鬆動或插入不全的狀況;在拔除插頭時,切勿以拉扯方式進行移除,以免造成內部銅線斷裂,導致電線走火的風險。同時也向消費者宣導,如懷孕、患有骨質疏鬆症、痛風、皮膚病、慢性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者,及正在接受醫療或感到身體不適者,使用筋膜槍前應先諮詢醫師建議。 消基會與標檢局也共同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筋膜槍」商品時,注意下列事項: 1.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筋膜槍」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2.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 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3.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及注意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 4.患有慢性疾病且末梢神經皮膚熱感覺遲緩者,使用具有發熱功能且與皮膚接觸的筋膜槍時,需特別留意避免燙傷意外。 5.使用時間請依照說明書之建議,勿長時間連續使用;並應注意強烈震動時對身體之影響,若有不適、嚴重疼痛或皮膚有異常症狀,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尋求醫療諮詢。6.定期依使用說明書之保養方法清潔,清潔前先將電源插頭拔離插座,並防止水滲入具有馬達的機體內部,以避免電擊危險。若有運轉不順暢或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檢測標準/法規、檢測項目、檢測/查核結果 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檢測/查核結果 CNS 60335-1「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 CNS 60335-2-32「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2-32 部:按摩器之個別規定」及 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規定 (一)品質項目: 溫升試驗 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 異常操作 構造檢查 全數符合規定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 計2件(項次5、7)不符合規定: l 項次5:中繼線不符合:樣品為2464(80℃、300V),技術文件為2725(80℃、30V);充電電池組不符合:樣品為18650-20(3.6V、2000mAh),技術文件為18650C(3.7V、2000mAh)。 l 項次7:按摩馬達之型號標示與原技術文件不符:樣品為465-8,技術文件為46S-8。 前述檢驗標準及商品檢驗法 (三)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 計1件(項次10)不符合規定: 商品本體未標示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計3件(項次5、7、10)不符合規定: l 項次5樣品不符合規定,本體標籤標示消耗功率30W 與原技術文件標示額定電流1A 不符。 l 項次7樣品不符合規定,其一係未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標示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其二為說明書未加註檢驗標準規定之相關警語:「在電器報廢前,應先取出電池,取出電池前,請先關閉電源,廢電池請妥善處置並回收,勿隨意丟棄。」 l 項次10樣品不符合規定,主要係商品本體未標示檢驗標識,以及以下標示缺失:商品本體未標示製造商或供應商的名稱或註冊商標、未標示III 類電器符號;未標示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名稱及地址;說明書缺少相關警語。 附件二 筋膜槍10件樣品-1 筋膜槍10件樣品-2 附件三 消基會與標準局112年度合作案「筋膜槍」專案市購檢測結果彙整表(點擊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