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交易(路邊推銷)退款成功-總會
訪問交易(路邊推銷)退款成功-總會
2019-01-04
A先生某日到大賣場購物,在商店街看到店家在介紹可免費到府除塵蟎的清潔服務,因此留下聯絡資訊,並預約到家示範。
當天業者帶了一台吸塵器,向A先生夫婦詳細介紹機器的功能以及做了清潔,並表示當天購買吸塵器,可再享有1千元的優惠。於是消費者刷卡購買了快八萬元吸塵器,而且當天吸塵器就送到了。
事後覺得決定的太匆促,沒有比較的機會。於是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訪問交易解除契約,但被業者拒絕。
消費者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消基會發函後,業者仍堅持非屬訪問買賣,不願意退款,經承辦人員說明法規規範,後業者考量,讓消費者辦理退款,獲得解約退款的滿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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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的床組不符約定的規格,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換成約定的商品。
消費者於2月下旬於傢俱展,訂購一套近8萬元的床組(包含床墊、床架、床頭櫃)。於3月下旬收到時,發現不符原來約定的規格,原本床架有2個抽屜,收到的是4個抽屜,並且床架過高,除了導致無法開啟床頭櫃,也因上了年紀,床架過高上下床會不安全。 聯絡業者,卻回復只能把床頭櫃墊高處理。因為與業者溝通無效,於是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商品指定種類如有瑕疵,消費者可以請求交付同種類無瑕疵商品(換貨)。(參考民法第364條) 本案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於收到函文即與消費者聯絡,承諾會換成當初約定的床組,並與消費者約定時間送達,另外主動贈送小禮物致歉,本案透過消基會協助獲得解決。購買的床組不符約定的規格,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換成約定的商品。
入住日本沖繩民宿,發現民宿環境很髒亂,透過消基會協助,民宿履行退還清潔費。
消費者於2024年3月,透過網路向日本沖繩當地的民宿訂房,並刷卡付清訂房費用計日幣8萬8,000元。 消費者一抵達民宿後,卻發現民宿的廚房環境髒亂,還有蟑螂爬行及其糞便殘留,隨即以E-mail聯繫民宿並反映問題,民宿亦回覆願退還清潔費計日幣8,000元給消費者。 但自從消費者回台灣後,一直等到4月中旬,都沒有收到民宿退還清潔費的款項,再發信給民宿,也都沒有得到善意的回應,因此向本會申訴,要求民宿應儘速退還清潔費,並應給予等待期間之精神賠償。 經本會翻譯案件內容後,即轉發予合作單位日本國民生活中心,請其協助與民宿溝通處理,並回覆本會。 若本案於台灣境內發生,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如果消費者預訂飯店或民宿,發現居住環境髒亂等情形,消費者可先與業者協商能否更換相同等級之房間,若已無房間可更換,消費者可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要求業者減免住宿費用。如消費者因業者之債務不履行行為,導致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方得向業者請求精神賠償,如係單純屬於財產上之損害,實難請求精神賠償。 後續收到日本國民生活中心回覆,表示民宿對此事件向消費者致歉,並會將清潔費刷退至消費者的信用卡帳戶。1星期後亦與消費者確認,已收到民宿退還潔費的款項,案件獲得圓滿處理。路跑活動因場地問題改期,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退回款項。
消費者111年9月中報名參加於10月底舉辦的路跑活動,報名費1,600元,後因多日大雨導致場地有安全疑慮,主辦單位即於10月中旬宣布改期至11月中舉辦,並承諾將全額退費給因改期而無法參加的消費者。 消費者於主辦單位宣布改期當日,即填寫完退費申請表要求退費,申請後一周收到主辦單位回信,說明退款需要10至15個工作天。但直至11月底超過15個工作天,仍未收到退款,消費者認為主辦單位拖延退款,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依「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規範,若活動無法舉辦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得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退還報名費;若取消原因可歸責於主辦單位則應全額退費。 另依同規範,主辦單位另定之活動日期,消費者可選擇不退費改期參加,如消費者無意願參加,皆可向主辦單位要求退費,惟若路跑活動取消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或申請退費時已超過通知活動取消日20日,則主辦單位得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始退還報名費。 於本案,主辦單位既已公告於期限內申請退費者,都將全額退費,則應將款項全額退給消費者。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後將報名費全額1,600元退給消費者,本案透過消基會協助獲得解決。向業者以白玉加價換購黃玉,經過鑑定結果卻為白玉,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同意補差價。
消費者約於4年前,以一只白玉戒指加價約新台幣(下同)10萬元向業者換購一顆附有業者鑑定報告書之黃玉裸石。 近日消費者將所換購的黃玉裸石送到玉石公司鑑定,經3家公司鑑定後,結果卻為白玉。消費者向業者提出質疑,業者表示因光檢公司在鑑定時,所照商品的照片會因玉石成品的光澤和透明度不同,而影響鑑定的結果,願意持續服務消費者,協助更換業者其他的黃玉成品,但消費者不願更換商品,希望業者能提出其他解決方案。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參考民法第360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參考民法第360、365條) 消費者已提出鑑定報告證明,當時加價換購的商品並非業者所稱的黃玉,商品欠缺出賣人保證之品質,則消費者可依民法第360條主張業者應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經本會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業者願意以減少價金方式補償,退還消費者4萬餘元,並已如期匯款至消費者指定帳戶,本案透過消基會協調獲得解決。實體店面購買文具標價錯誤,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同意退還差額。
消費者在書局購買文具,架上標示原價1件20元,特價14元,但結帳時卻是收取了1件18元的金額,消費者共購買3件,貴了12元,當場與書局店員反應,店員僅回復商品有調整價格,並未立即處理錯誤的標價,以及退還消費者商品的差額。 消費者認為店家不應以標示特價來吸引人購買,但實際卻並非以特價價格販售;且現在有許多人使用電子發票並未領取消費明細,較難於當下發現金額有落差。因為與業者溝通無效,於是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依民法第154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本件爭議係消費者同意購買時已對要約承諾,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一致,業者必須受到其所標示之價格拘束,不得片面變更商品價格。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業者請其處理,業者回復上架前會再次確認商品價格,也會改善店員的處理態度,並願退還消費者差額及另外補償商品優惠券,本案獲得解決。乘車金逾期失效退款遭拒,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同意退款
消費者5月下旬於販售票券平台App購買計程車乘車金電子票券,一張票券售價500元可抵用660元乘車金。購買後收到票券序號即存入叫車App兌換使用,但當下完全叫不到配合計程車,而改搭其他家計程車;原先想取消退貨,但客服表示該票券若已存入叫車App兌換就不能退貨。 之後陸陸續續都有使用,剩餘約330元乘車金,但7月想使用時卻發現乘車金已過期無法使用,才發現條文有註記,票券兌換後須於30天內使用完畢,逾期失效,無法退還或補發。 消費者認為該商品為有價票券,是付費購買的票券而非贈送或無價取得,未使用完畢應依比例退還或當現金使用,而非歸零不能使用。因與業者溝通無效,於是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參考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規範,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若業者設有禮券之優惠期限,於超過優惠期限後,亦應讓消費者使用該禮券之殘值。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建議參照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處理本案,業者後回復願將商品之殘餘價額170元退給消費者,本案獲得解決。未打三劑疫苗無法進健身房,經本會召開記者會的發聲與呼籲,教育部體育署更新措施,案件獲得解決。-台北主事務所
消費者與先生於110年2月與業者簽訂二年之月繳型會員合約,每月月費為新台幣(以下同)1,288元。另購買60堂健身課程,每堂課程費用為1,180元。 惟政府於4月15日宣布自4月22日起,不特定人員均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方得進入健身房。 因為政府宣布未打三劑疫苗不能進健身房的規定,不能使用健身房的任何服務,但健身房仍收取每月1288元的會費。若要請假,還要求需支付手續費599元,而且會籍暫停無法回溯到4月22日。 消費者認為因為政府規定而不能使用服務,還須繼續繳會費,或是要支付請假手續費才能請假,甚至不能要求提前解約,如要解約還必須依合約規定支付解約的違約金,因此向消基會提出申訴。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並蒐集消費者投訴案例作分析討論,於5月24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三劑令屬政府發布的法規性命令,所以未打滿三劑疫苗的民眾因而無法使用健身房,自然不能歸責於消費者,亦不可歸責於雙方,消費者如果主張向業者請假,延後契約的期限,業者不得無故拒絕,更不可對消費者收取手續費;如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業者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本會亦認為因為現行防疫法令,無論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傳染病防制法」,均未以法律明令強制國人有接種疫苗的義務,業者藉三劑令的公布,將責任轉嫁給消費者,根本不符合公平原則,呼籲政府單位應出面糾正查察,導正違法亂象。 經本會召開記者會的發聲與呼籲,教育部體育署於5月27日更新進入健身房三劑疫苗之措施,之後也接到業者回函,表示尚未接種第三劑的民眾可進入健身房,但運動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並保持社交安全距離。經再與消費者連繫,消費者也已進入健身房使用服務,本案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