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車金逾期失效退款遭拒,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同意退款
乘車金逾期失效退款遭拒,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同意退款
2023-04-13
消費者5月下旬於販售票券平台App購買計程車乘車金電子票券,一張票券售價500元可抵用660元乘車金。購買後收到票券序號即存入叫車App兌換使用,但當下完全叫不到配合計程車,而改搭其他家計程車;原先想取消退貨,但客服表示該票券若已存入叫車App兌換就不能退貨。
之後陸陸續續都有使用,剩餘約330元乘車金,但7月想使用時卻發現乘車金已過期無法使用,才發現條文有註記,票券兌換後須於30天內使用完畢,逾期失效,無法退還或補發。
消費者認為該商品為有價票券,是付費購買的票券而非贈送或無價取得,未使用完畢應依比例退還或當現金使用,而非歸零不能使用。因與業者溝通無效,於是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參考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規範,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若業者設有禮券之優惠期限,於超過優惠期限後,亦應讓消費者使用該禮券之殘值。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建議參照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處理本案,業者後回復願將商品之殘餘價額170元退給消費者,本案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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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打三劑疫苗無法進健身房,經本會召開記者會的發聲與呼籲,教育部體育署更新措施,案件獲得解決。-台北主事務所
消費者與先生於110年2月與業者簽訂二年之月繳型會員合約,每月月費為新台幣(以下同)1,288元。另購買60堂健身課程,每堂課程費用為1,180元。 惟政府於4月15日宣布自4月22日起,不特定人員均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方得進入健身房。 因為政府宣布未打三劑疫苗不能進健身房的規定,不能使用健身房的任何服務,但健身房仍收取每月1288元的會費。若要請假,還要求需支付手續費599元,而且會籍暫停無法回溯到4月22日。 消費者認為因為政府規定而不能使用服務,還須繼續繳會費,或是要支付請假手續費才能請假,甚至不能要求提前解約,如要解約還必須依合約規定支付解約的違約金,因此向消基會提出申訴。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並蒐集消費者投訴案例作分析討論,於5月24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三劑令屬政府發布的法規性命令,所以未打滿三劑疫苗的民眾因而無法使用健身房,自然不能歸責於消費者,亦不可歸責於雙方,消費者如果主張向業者請假,延後契約的期限,業者不得無故拒絕,更不可對消費者收取手續費;如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業者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本會亦認為因為現行防疫法令,無論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傳染病防制法」,均未以法律明令強制國人有接種疫苗的義務,業者藉三劑令的公布,將責任轉嫁給消費者,根本不符合公平原則,呼籲政府單位應出面糾正查察,導正違法亂象。 經本會召開記者會的發聲與呼籲,教育部體育署於5月27日更新進入健身房三劑疫苗之措施,之後也接到業者回函,表示尚未接種第三劑的民眾可進入健身房,但運動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並保持社交安全距離。經再與消費者連繫,消費者也已進入健身房使用服務,本案獲得解決。未打三劑疫苗無法參加旅行團退費糾紛,獲得退款。-台北主事務所
消費者於3月28日訂購5月17日至19日的旅行團行程,2人共7,676元,並先支付訂金4,000元。 惟政府於4月15日宣布自4月22日起,不特定人員參團旅遊均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方得參加旅行團。 消費者與同行家人並未施打三劑疫苗,旅行社於4月25日聯絡確認消費者未施打第三劑疫苗後,告知消費者將取消該筆訂單,並要求消費者支付任意解除合約的取消費用1,536元(旅費總金額的20%);若消費者要求檢視支出費用單據,則會依法定原因解約條款,收取實際產生的成本費用每人1,300元及火車票449元,產生的費用單據則後補。 後續旅行社則將消費者支付的訂金4,000元,扣除取消費用1,536元後將其餘款項退還給消費者。 消費者認為並非自己的原因隨意取消合約,不應依照消費者任意解約的條款收取高比例的違約金額;而旅行社說收取產生的成本費用及火車票金額,也並未說明清楚是怎樣成本,且距離旅遊也還有20多天,火車票應該也可以取消退回部分款項。因為與業者溝通無效,於是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則回復,後續個案並未實際產生費用,將扣除的款項全額退還給消費者,本案獲得解決。實體店面透過型錄購買電視退貨糾紛,經消基會協助獲得退款。-台北主事務所
消費者於電信公司實體門市購買了一台5,100元的電視,因為現場沒有擺放展示機,所以是透過商品型錄選購。惟商品送達後,消費者發現尺寸不適合,送達後隔日向業者提出換購不同尺寸的電視,但是卻遭到拒絕,於是要求退貨。 消費者認為透過商品型錄購物,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於7日猶豫期退貨都可以退貨,業者應退還全部的款項。因為與業者溝通無效,於是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則回復,現場銷售人員有詳加詢問消費者使用環境,對於電視尺寸也有輔以現場其他尺寸的電腦螢幕仔細說明;且本案合約書上亦有載明,影音商品配送時當場交驗,若交驗無法完成,可要求廠商當場無條件取回,交驗完成之商品則不適用7日猶豫期的規定。 依消保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現場未擺放實體商品,消費者是透過型錄選購商品,即屬上開法規所稱之通訊交易,消費者有行使7日猶豫期解除契約之權利,此權利不因為業者有提供交驗商品的程序而被排除,經過消基會二次發函與業者進行溝通,業者最終為消費者辦理退貨,本案獲得解決。消費者網購平台訂購水晶有瑕疵,向消基會申訴,獲得全額退款 。-台北主事務所
消費者在網購平台訂購水晶,可以選擇大小、配色、樣式等組合,但收到成品水晶有銅線裸露在水晶體外的狀況,於賣家所販售的商品照片中,都沒有這個狀況。 向賣家反應,賣家卻表示此為手工客製化商品無法避免的問題,且稱賣場上也有特別說明商品客製化不接受退換貨。 消費者認為成品水晶有銅線裸露在水晶體外的狀況,是明顯的商品瑕疵,並非手工或者主觀上認知問題。消費者為爭取權益,乃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經過消基會發函與網購平台進行溝通,消費者獲得全額退款。購買摺傘因故障送修被拒絕保固,保固卡並未標示清楚不予保固項目,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台北主事務所
消費者於110年11月向業者購買一把摺傘,價金為150元,保固期為一年。111年3月因摺傘中桿卡住而故障送修,仍於保固期限內,業者卻以故障之中桿不在保固項目內為由,拒絕免費保固。 經審視商品所附之保固卡,僅標示傘布、傘套破損、髒污,中桿壓彎、斷裂、空彈,零配件脫落遺失…等,均不在免費保固範圍內。但摺傘的中桿並非被壓彎也沒有斷裂,保固卡也未註明中桿卡住不予保固,認為業者沒有以有利於消費者之立場逕行解釋,因此向消基會申訴,要求業者應明確標示與說明不予保固之項目,並確實負起保固責任。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回應因保固卡僅印有「中桿壓彎」,造成消費者誤解,深感抱歉,對於保固卡的內容,會再加以修正。另亦表示經目測摺傘中桿確屬受損,導致無法順利收合,及外觀產生多處刮痕,此次維修將不收取零件更換費用,雙方已達成和解,本案獲得解決。購買按摩椅,說明書有載明聲控功能卻無法使用,透過消基會協調後以延長保固達成協議。-台北主事務所
消費者於百貨公司專櫃購買價值約13萬元的按摩椅,商品所附說明書中說明有「語音助理」(聲控)的功能,但購入後卻一直無法透過ios系統使用,多次向業者反應,客服卻表示此屬〝待開發功能〞,目前無法提供此功能。 消費者認為,說明書有載明可通過APP語音操作按摩椅的功能,如果「語音助理」屬於〝待開發功能〞,業者就應在說明書上寫清楚,且從購買按摩椅至今已快9個月,仍無法提供此功能,有損消費者權益。因此向消基會申訴,要求業者儘快提供「語音助理」的功能。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回應消費者雖然沒有語音操控模式,但並不影響按摩椅所有按摩程式的運作,只要直接使用遙控器或於APP中點選按摩程式,即可操控按摩椅。業者另外派工程師到消費者府上檢測,按摩椅功能皆為正常,因此,表示願意再延長保固期服務,雙方達成協議,本案獲得解決。消費者網購胸針退費,被要求過高整新費,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台北主事務所
消費者在網路購物平台購買胸針約8千元,於2日後收到,檢查胸針外觀沒有異狀,於是試別2次於不同材質的衣服上,發現有偏鬆、無法固定的情形,在收到後3日內決定向網路購物平台申請換貨。 廠商與消費者會面檢查時,表示胸針鬆緊度正常,消費者可以送去專櫃確認,並表示一旦要維修就須自費處理,或送回供應商送至國外維修。但消費者認為是胸針有瑕疵,自費維修並不合理,於是向網路購物平台申請退貨,但最後被告知要收取整新費用4千元,相當購買金額的一半,而理由是因為提袋有髒污及胸針有使用痕跡。消費者認為整新費過高不合理,透過書面方式向消基會申訴。 經消基會發函與業者溝通,最終消費者願意接受不到2成的整新費退貨結案,本案獲得解決。協助回復消費者健身會館使用權利-中區分事務所
一對夫妻從國外返台,與一家健身生活會館簽約加入會員,1人1年3萬元, 2人共6萬元,並約定先付2萬訂金,尾款隔月要付清,會員使用範圍包含健身設備與游泳池等。 消費者夫妻大部分於早上上班前使用游泳池,使用不到2週後,服務人員與他們聯絡,告知因其他會員反映太太的泳衣太性感(衣著無罩及丁字褲),令人覺得不舒服、不合適,詢問是否可以改變穿著,消費者回覆說,不願意依照他人看法來決定私人的穿著。 之後,消費者欲將會員費尾款繳清,服務人員拒收,說除非他們願意按照其他會員要求,改變太太的泳衣,且加碼表示,不讓消費者按照合約繼續使用健身房,並說已繳費用改為月費,可用到扣完,或是將訂金退還消費者,雙方解約。 聽到這樣有損消費權益的說法,消費者致電消基會諮詢,本會告知合約是有效的,業者若違反合約,需加倍退還訂金,建議先互相協商退讓,若無效可申訴。 之後,消費者向業者提出願和提出異議的會員討論,或是改變使用時間避免碰面,但業者拒絕,片面要求消費者改變穿著或接受退訂,並限定月底前決定才退錢。 消費者夫妻不得已向消基會申訴,本會發函該健身會館,並在業者與本會連絡時,告知消費者夫妻的合約已經生效,本會審視過合約內容,消費者並無不當違約行為,且消費者太太的穿著亦無違反善良風俗等民法規定事項。若不讓消費者繼續使用會員權益,業者最少須退雙倍訂金。消基會建議業者,應依合約讓消費者繼續使用,未來若有衣著規定,須於合約記載並公告。之後消費者夫妻順利取得繼續使用會員權益的資格,本案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