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跑活動因場地問題改期,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退回款項。
路跑活動因場地問題改期,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退回款項。
2024-06-12
消費者111年9月中報名參加於10月底舉辦的路跑活動,報名費1,600元,後因多日大雨導致場地有安全疑慮,主辦單位即於10月中旬宣布改期至11月中舉辦,並承諾將全額退費給因改期而無法參加的消費者。
消費者於主辦單位宣布改期當日,即填寫完退費申請表要求退費,申請後一周收到主辦單位回信,說明退款需要10至15個工作天。但直至11月底超過15個工作天,仍未收到退款,消費者認為主辦單位拖延退款,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依「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規範,若活動無法舉辦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得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退還報名費;若取消原因可歸責於主辦單位則應全額退費。
另依同規範,主辦單位另定之活動日期,消費者可選擇不退費改期參加,如消費者無意願參加,皆可向主辦單位要求退費,惟若路跑活動取消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或申請退費時已超過通知活動取消日20日,則主辦單位得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始退還報名費。
於本案,主辦單位既已公告於期限內申請退費者,都將全額退費,則應將款項全額退給消費者。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後將報名費全額1,600元退給消費者,本案透過消基會協助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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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業者以白玉加價換購黃玉,經過鑑定結果卻為白玉,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同意補差價。
消費者約於4年前,以一只白玉戒指加價約新台幣(下同)10萬元向業者換購一顆附有業者鑑定報告書之黃玉裸石。 近日消費者將所換購的黃玉裸石送到玉石公司鑑定,經3家公司鑑定後,結果卻為白玉。消費者向業者提出質疑,業者表示因光檢公司在鑑定時,所照商品的照片會因玉石成品的光澤和透明度不同,而影響鑑定的結果,願意持續服務消費者,協助更換業者其他的黃玉成品,但消費者不願更換商品,希望業者能提出其他解決方案。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參考民法第360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參考民法第360、365條) 消費者已提出鑑定報告證明,當時加價換購的商品並非業者所稱的黃玉,商品欠缺出賣人保證之品質,則消費者可依民法第360條主張業者應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經本會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業者願意以減少價金方式補償,退還消費者4萬餘元,並已如期匯款至消費者指定帳戶,本案透過消基會協調獲得解決。實體店面購買文具標價錯誤,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同意退還差額。
消費者在書局購買文具,架上標示原價1件20元,特價14元,但結帳時卻是收取了1件18元的金額,消費者共購買3件,貴了12元,當場與書局店員反應,店員僅回復商品有調整價格,並未立即處理錯誤的標價,以及退還消費者商品的差額。 消費者認為店家不應以標示特價來吸引人購買,但實際卻並非以特價價格販售;且現在有許多人使用電子發票並未領取消費明細,較難於當下發現金額有落差。因為與業者溝通無效,於是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依民法第154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本件爭議係消費者同意購買時已對要約承諾,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一致,業者必須受到其所標示之價格拘束,不得片面變更商品價格。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業者請其處理,業者回復上架前會再次確認商品價格,也會改善店員的處理態度,並願退還消費者差額及另外補償商品優惠券,本案獲得解決。乘車金逾期失效退款遭拒,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同意退款
消費者5月下旬於販售票券平台App購買計程車乘車金電子票券,一張票券售價500元可抵用660元乘車金。購買後收到票券序號即存入叫車App兌換使用,但當下完全叫不到配合計程車,而改搭其他家計程車;原先想取消退貨,但客服表示該票券若已存入叫車App兌換就不能退貨。 之後陸陸續續都有使用,剩餘約330元乘車金,但7月想使用時卻發現乘車金已過期無法使用,才發現條文有註記,票券兌換後須於30天內使用完畢,逾期失效,無法退還或補發。 消費者認為該商品為有價票券,是付費購買的票券而非贈送或無價取得,未使用完畢應依比例退還或當現金使用,而非歸零不能使用。因與業者溝通無效,於是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參考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規範,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若業者設有禮券之優惠期限,於超過優惠期限後,亦應讓消費者使用該禮券之殘值。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建議參照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處理本案,業者後回復願將商品之殘餘價額170元退給消費者,本案獲得解決。未打三劑疫苗無法進健身房,經本會召開記者會的發聲與呼籲,教育部體育署更新措施,案件獲得解決。-台北主事務所
消費者與先生於110年2月與業者簽訂二年之月繳型會員合約,每月月費為新台幣(以下同)1,288元。另購買60堂健身課程,每堂課程費用為1,180元。 惟政府於4月15日宣布自4月22日起,不特定人員均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方得進入健身房。 因為政府宣布未打三劑疫苗不能進健身房的規定,不能使用健身房的任何服務,但健身房仍收取每月1288元的會費。若要請假,還要求需支付手續費599元,而且會籍暫停無法回溯到4月22日。 消費者認為因為政府規定而不能使用服務,還須繼續繳會費,或是要支付請假手續費才能請假,甚至不能要求提前解約,如要解約還必須依合約規定支付解約的違約金,因此向消基會提出申訴。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並蒐集消費者投訴案例作分析討論,於5月24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三劑令屬政府發布的法規性命令,所以未打滿三劑疫苗的民眾因而無法使用健身房,自然不能歸責於消費者,亦不可歸責於雙方,消費者如果主張向業者請假,延後契約的期限,業者不得無故拒絕,更不可對消費者收取手續費;如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業者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本會亦認為因為現行防疫法令,無論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傳染病防制法」,均未以法律明令強制國人有接種疫苗的義務,業者藉三劑令的公布,將責任轉嫁給消費者,根本不符合公平原則,呼籲政府單位應出面糾正查察,導正違法亂象。 經本會召開記者會的發聲與呼籲,教育部體育署於5月27日更新進入健身房三劑疫苗之措施,之後也接到業者回函,表示尚未接種第三劑的民眾可進入健身房,但運動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並保持社交安全距離。經再與消費者連繫,消費者也已進入健身房使用服務,本案獲得解決。未打三劑疫苗無法參加旅行團退費糾紛,獲得退款。-台北主事務所
消費者於3月28日訂購5月17日至19日的旅行團行程,2人共7,676元,並先支付訂金4,000元。 惟政府於4月15日宣布自4月22日起,不特定人員參團旅遊均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方得參加旅行團。 消費者與同行家人並未施打三劑疫苗,旅行社於4月25日聯絡確認消費者未施打第三劑疫苗後,告知消費者將取消該筆訂單,並要求消費者支付任意解除合約的取消費用1,536元(旅費總金額的20%);若消費者要求檢視支出費用單據,則會依法定原因解約條款,收取實際產生的成本費用每人1,300元及火車票449元,產生的費用單據則後補。 後續旅行社則將消費者支付的訂金4,000元,扣除取消費用1,536元後將其餘款項退還給消費者。 消費者認為並非自己的原因隨意取消合約,不應依照消費者任意解約的條款收取高比例的違約金額;而旅行社說收取產生的成本費用及火車票金額,也並未說明清楚是怎樣成本,且距離旅遊也還有20多天,火車票應該也可以取消退回部分款項。因為與業者溝通無效,於是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則回復,後續個案並未實際產生費用,將扣除的款項全額退還給消費者,本案獲得解決。實體店面透過型錄購買電視退貨糾紛,經消基會協助獲得退款。-台北主事務所
消費者於電信公司實體門市購買了一台5,100元的電視,因為現場沒有擺放展示機,所以是透過商品型錄選購。惟商品送達後,消費者發現尺寸不適合,送達後隔日向業者提出換購不同尺寸的電視,但是卻遭到拒絕,於是要求退貨。 消費者認為透過商品型錄購物,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於7日猶豫期退貨都可以退貨,業者應退還全部的款項。因為與業者溝通無效,於是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則回復,現場銷售人員有詳加詢問消費者使用環境,對於電視尺寸也有輔以現場其他尺寸的電腦螢幕仔細說明;且本案合約書上亦有載明,影音商品配送時當場交驗,若交驗無法完成,可要求廠商當場無條件取回,交驗完成之商品則不適用7日猶豫期的規定。 依消保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現場未擺放實體商品,消費者是透過型錄選購商品,即屬上開法規所稱之通訊交易,消費者有行使7日猶豫期解除契約之權利,此權利不因為業者有提供交驗商品的程序而被排除,經過消基會二次發函與業者進行溝通,業者最終為消費者辦理退貨,本案獲得解決。消費者網購平台訂購水晶有瑕疵,向消基會申訴,獲得全額退款 。-台北主事務所
消費者在網購平台訂購水晶,可以選擇大小、配色、樣式等組合,但收到成品水晶有銅線裸露在水晶體外的狀況,於賣家所販售的商品照片中,都沒有這個狀況。 向賣家反應,賣家卻表示此為手工客製化商品無法避免的問題,且稱賣場上也有特別說明商品客製化不接受退換貨。 消費者認為成品水晶有銅線裸露在水晶體外的狀況,是明顯的商品瑕疵,並非手工或者主觀上認知問題。消費者為爭取權益,乃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經過消基會發函與網購平台進行溝通,消費者獲得全額退款。購買摺傘因故障送修被拒絕保固,保固卡並未標示清楚不予保固項目,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台北主事務所
消費者於110年11月向業者購買一把摺傘,價金為150元,保固期為一年。111年3月因摺傘中桿卡住而故障送修,仍於保固期限內,業者卻以故障之中桿不在保固項目內為由,拒絕免費保固。 經審視商品所附之保固卡,僅標示傘布、傘套破損、髒污,中桿壓彎、斷裂、空彈,零配件脫落遺失…等,均不在免費保固範圍內。但摺傘的中桿並非被壓彎也沒有斷裂,保固卡也未註明中桿卡住不予保固,認為業者沒有以有利於消費者之立場逕行解釋,因此向消基會申訴,要求業者應明確標示與說明不予保固之項目,並確實負起保固責任。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回應因保固卡僅印有「中桿壓彎」,造成消費者誤解,深感抱歉,對於保固卡的內容,會再加以修正。另亦表示經目測摺傘中桿確屬受損,導致無法順利收合,及外觀產生多處刮痕,此次維修將不收取零件更換費用,雙方已達成和解,本案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