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回應]寗覲美容養生館(寗覲SPA館)
[拒不回應]寗覲美容養生館(寗覲SPA館)
2020-05-12
案號:4108B020018
申訴對象:寗覲美容養生館(寗覲SPA館)
地 址:台中市西屯區福雅路96號
申訴內容:105年9月25購買溶脂電波課程,並於106年開始使用該不限期30堂課程(已使用8堂);106年底再購買2年吃到飽課程3萬元。但108年4月起於業者line通訊軟體預約時,業者表示電波儀器已送修保養,多次詢問始終無法提供服務,即要求業者在109年1月1日前能提供服務,逾期終止契約,退還第1次購買之剩餘課程22堂22000元及第2次購買2年課程中有9個月無法提供服務費用11250元,共應退還33250元。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後消費者表示業者未曾聯絡過,經本會去電業者亦未獲回應,依消費者要求安排協調會,但業者未出席,消費者經向本會義務律師法律諮詢決定循法律途徑處理。
提訟後始知該業者原登記商業已歇業,原址有再設立另一家美容公司,本案仍於訴訟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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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韓商蘋果木股份有限公司(Applewood Taiwan)
案號:3109C050004 申訴對象:韓商蘋果木股份有限公司(Applewood Taiwan) 地 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50號14樓之2 申訴內容: 消費者為香港居民,於108年12月14日透過拓元售票系統購買韓商蘋果木股份有限公司(Applewood Taiwan)主辦,定於今年2月8日舉行的2020 JUNG YONG HWA LIVE ʼSTILL 622ʼ IN TAIPEI鄭容和演唱會門票2張8860元。 其他的演唱會都因武漢肺炎疫情嚴重取消,惟該主辦單位仍宣布該演唱會將按原定計劃繼續舉行。 而臺灣於2月6日因應疫情,宣布所有港澳居民入台須「居家檢疫」14天,消費者於得知消息後,縱使立刻來臺,亦無法參加該場演唱會,曾發臉書訊息及電子郵件給主辦單位要求退款,但並未得到處理。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惟業者函復認為本場演唱會正常舉辦,消費者無法觀看演唱會之事由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但亦不可歸責於業者,故無法退費。 再函業者告知,依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六點但書規定:「請求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本案應退費給消費者,但後續消費者仍未獲業者退費處理。[拒不回應]尚喜富時尚美容坊(黛嫚薇時尚美學SPA)
案號:1109B160006 申訴對象:尚喜富時尚美容坊(黛嫚薇時尚美學SPA) 店面地址: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55號2樓。 登記地址: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4段237號12樓 申訴內容: 消費者在懷孕初期看了臉書上有推薦體驗孕媽咪下半身課程,特價799元,於108年10月10日前往體驗,並於當日在按摩師的推薦下購買基礎課程3萬元。後不慎滑胎,至今一次課程也沒使用。如今孕媽咪課程不符使用,其他課程和商品也沒興趣,因此想要退費卻遭業者拒絕。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惟歷經二次發函和致電,並請業者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處理。業者皆無回應及處理。[已處理完畢]案號:1109B020020
案號:1109B020020 申訴內容: 消費者購買3萬元保養品儲值金,並享95折優惠。1年後告知業者要退費,業者卻說要扣除旅行組贈品費用並收30%的手續費。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惟歷經二次發函和致電業者,請業者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處理本案,業者仍認為消費者應退還贈品金額且收取消費者過高手續費。 本會公告不友善業者名單後,消費者透過臺北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協調後和解。[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可騏有限公司(Cocojojo Boutique)
案號:3109A040017 申訴對象:可騏有限公司(Cocojojo Boutique) 地 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447號7樓 https://cocojojo.cyberbiz.co/ https://www.facebook.com/cocojojo2011 申訴內容: 可騏有限公司(Cocojojo Boutique)於臉書經營線上直播購物,並另外設有官網,將各樣商品陳列於網頁,讓消費者可從中選購直播影片中所展示的商品。消費者4月3日在官網選購業者4月2日直播中所展示的飄飄雪紡寬褲兩件2400元,4月13日收到貨即發現兩件褲子皆有瑕疵,當日就通知業者要求退貨,惟業者不認為褲子有瑕疵,並以商品是海外代購屬客製化商品為由,拒絕消費者行使七天猶豫期權利解除契約。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惟業者函復認為商品非瑕疵,且已於官網公告,商品係消費者下訂後才會跟海外廠商下訂,商品沒有任何庫存,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亦可提供海外購買憑證證明為為韓國代購商品,而拒絕消費者退貨。 再函業者告知,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立法說明明載:「第2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立法理由已明確例示僅有選擇顏色和款式並非本準則所規定之客製化服務,但後續業者仍堅持雙方交易為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拒絕退貨。[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NOTORIOUS)
案號:3109A040026 申訴對象: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NOTORIOUS) 地 址:台灣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二路二段177號 https://notorious-2019.com/Default.aspx 申訴內容: 消費者3月23日於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網站預購運動褲一條2810元,網站販售時並無褲管的尺寸,而6月8日到貨後,發現褲管尺寸不合,隔日即向業者要求換貨。但業者表示根據預購規章規定,預購商品無法因尺寸、顏色不如預期而提供退換貨,除預購商品一收到就有破損、髒污或掉色等現象,業者始協助更換瑕疵商品,故拒絕換貨。後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要求業者退貨,業者亦不願退貨。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業者請其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網購收到貨品後7日內可主張解約退款,歷經二次發函,業者函復:「預購商品均係依照顧客需求數量發行,屬於客製化製作與出貨,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而拒絕消費者退貨。 再函業者告知,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立法說明:「第2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立法理由已明確例示僅有選擇顏色和款式並非本準則所規定之客製化服務,本案消費者從官網所提供之商品列表中選擇需求數量,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建議業者應盡速退款。 後詢問消費者,業者仍未連絡消費者處理,為減少損失消費者已將不合用的運動褲低價轉賣。[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貝克漢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貝克漢健身中心)
案號:7109B160030 申訴對象:貝克漢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貝克漢健身中心) 官網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5巷23號5樓 營業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76巷101號 申訴內容: 消費者於108年10月在台北市內湖區的貝克漢高爾夫練習場附設運動中心購買了50張(貝克漢SKY GOLF GYM)悠遊券,每張100元,共計5,000元,另贈送50張離峰招待券,使用期限2個月。 109年4月貝克漢宣布結束營業,並自5月1日開始辦理退費,所購買的50張票券已使用3張,尚餘47張,贈送之50張離峰招待券,因只能使用到當年12月底,但大部分票券皆無使用,且因已過期而丟棄。 於5月5 日委託家人前往貝克漢辦理退費時,該公司稱: 消費者退還47張,每張100元,另需扣除47張招待券的成本470,(4700-470=4230),實際退還4,230元。消費者認為,此次退票行為,係因貝克漢違約,導致消費者無法使用票券,理應全額退還未使用票券之金額,但該公司卻假藉招待券成本之理由,實際卻多扣除10%的費用,明顯違法。 處理過程簡述:本會於5月上旬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業者回應不收取手續費。消費者於8月20日向本會反應,依公司原承諾第一梯次5月1日至5月31日登記,會於8月17日退費,卻未收到退款。 公司8月19日 FB聲明稿寫:截至目前為止退費總額已超過本公司所能負荷之金額。目前仍在為返還費用而努力,絕不推諉!公司將採用申辦單號先後順序進行退費手續,並會再官方粉專上公最新退費資訊。[拒不回應]英屬維京群島商全星秀娛樂有限公司
申訴對象:英屬維京群島商全星秀娛樂有限公司 登記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1號18樓 營業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136巷42號1樓 申訴內容: 消費者購買原訂於109年3月14日召開的AB6IX演唱會門票,分別以ibon現金或信用卡付款,因疫情關係,主辦單位於3月4日公告延期至7月25日舉辦,後又於6月26日宣布演唱會取消。 7月24日公告,於8月3日起至8月17日受理消費者將門票寄回辦理退款,經確認門票無誤後,於25至60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內,將依票面金額退款。 消費者寄回門票申請退款,超過公司允諾的退款時間,仍遲未收到退款。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惟發函業者營業地址後,信件招領逾期遭退回,亦無法查得主辦單位的電話。 經再連絡與主辦單位登記於同一地址之公司,該公司表明其為會計師事務所,主辦單位為借址登記於此,若有信件寄送至登記地址會協助轉寄到主辦單位內湖的營業處所,並提供該主辦單位的聯絡電話給本會聯絡處理本案。 惟致電該聯絡電話,接電人員表示該內湖地址為一家工程行,僅是租借辦公場所給該主辦單位辦公,而主辦單位也有兩周左右沒人來辦公。 再發函公司登記地址請其辦理,仍未獲得回復。 ※本會收受本事件相關案件統計: 自9月29日起至12月22日,本會共收26件申訴案,有50位消費者受害,受損金額達246,600元。[已處理完畢]案號:6109B140017
案號:6109B140017 申訴內容: 108年11月3日在旅展報名旅遊團,109年2月29日從高雄機場出發越南為期6日,團費1人21,900元,共報名2人。 109年2月26日業務專員用LINE通知因回程3月5日航班取消,故取消出團,除因簽證已辦,而產生1人1,500元的簽證費外,其餘團費應全額退費,業者原告知10個工作天退費,但向業者催促過數次至今仍無下文。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分公司請其處理;歷經二次發函後仍未回應,詢問消費者是否獲公司聯繫,消費者表示未獲聯繫。 電聯分公司,分公司表示已進入訴訟程序,請分公司回函說明本案狀況,遲未收到回復,再函總公司請其協助處理本案,仍未獲回應。電聯消費者說明公司回復狀況,消費者告知公司回復因同團旅客已有提告進入訴訟程序,要待訴訟確定,再一併處理本案。 本會公告不友善業者名單後,消費者獲得業者退款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