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病性李斯特菌現身超商
消基會呼籲Buffet、速食餐廳生食區均應專案檢驗
致病性李斯特菌現身超商
消基會呼籲Buffet、速食餐廳生食區均應專案檢驗
112.05.09
嘉義縣衛生局昨(5/8)日公布2家全家超商販售的「桂花油醋雞肉沙拉」(有效日期2023/4/11)被驗出不得檢出的「李斯特菌」陽性。消息一出,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8日立即啟動專案稽查與抽驗,前往全家便利超商25家分店稽核同款商品,均已下架停售。
根據國外案例調查報告曾發現生菜、哈密瓜、未經殺菌程序的乳製品、未經充分加熱的熱狗及火腿等即時肉品及煙燻鮭魚等食品造成李斯特菌感染,國內則曾於生魚片、即食生鮮蔬果、即食肉品等檢出李斯特菌。
因此,針對超商熟食食品檢驗出致病的李斯特菌,消基會呼籲衛生主管機關應全面優先針對:源頭之製造廠商及其下游鋪貨店家,並全面針對超商(市)、飯店、餐廳Buffet的生食區部,甚至提供生食食材如Subway等速食餐廳均應速立檢驗專案,針對可能含有李斯特菌的食材進行掃描式檢驗,以確保消費者健康與食用安全。
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指出,李斯特菌症(Listeriosis)是由單核細胞增多性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以下簡稱李斯特菌)感染產生的感染症,感染李斯特菌後的疾病嚴重程度取決於受感染者的免疫狀況。免疫力正常者不易遭受李斯特菌感染,或者感染後僅有腹瀉、噁心、嘔吐等腸胃道症狀;然而年長者、免疫力低下的族群、孕婦、胎兒及新生兒更可能引發侵襲性感染。
立夏已過,天氣漸熱,消基會建議消費者的飲食習慣應盡量熟食(需加熱至72°C以上才可殺死李斯特菌)及謹慎處理食品、避免汙染才是最重要的預防方法。
根據食藥署官網的Q&A表示,相關注意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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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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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牛預告全牛進口 消基會嚴正反對
台灣目前僅開放加拿大30月齡以下牛肉進口,自2021年1月1日起,已開放包括30月齡以上的全牛齡美牛進口。目前台灣和加拿大於今年2月已正式啟動「投資促進及保障協議」(FIPA)談判,其中包括加拿大盼能比照美牛,開放30月齡以上的加拿大牛肉進口。為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4月27日預告,繼美國後,將開放加拿大全牛齡牛肉進口,預告期共30天,供外界提供意見。 事實上,至2015年12月,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IFA)發布加牛檢出狂牛症,所有的跡象都指向牛飼料的污染,報告題為「加拿大第19案牛海綿狀腦病的調查報告」;2021年12月,報載身為全球第8大牛肉出口國的加拿大,再度傳出有牛隻感染牛海綿狀腦病(BSE/俗稱狂牛症),因此,南韓暫停進口加拿大牛肉,而中國、菲律賓等國也跟進。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二項規定:「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本次主管機關所稱,進口加拿大牛肉曾經風險評估程序者,其是否踐行上述法文規定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程序,主管機關應澄清以釋疑。若其進行者僅是便宜行事之專家諮詢會」,則顯非適法,其公告所依者,即失所據。再者,不論是風險評估諮議會」性質,抑僅「專家諮詢會」性質,主管機關均應公開其會議內容及結論,以昭憑信。 消基會呼籲我國強化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的立法政策,積極建立更為完備的風險評估程序與機制,以符合透明、獨立和客觀專業的國際公認的評估原則,並在風險評估程序中,即應加強風險溝通,與社會大眾諮商;而非僅在預告後,再尋求公眾意見。 消基會指出,加拿大牛傳出狂牛疫情,事才不過1年,「飼料」是否足夠安全的疑慮尚未釐清,現在進口全牛齡牛肉,真可說是未把消費者健康視為行政管理上最重要的事,也完全輕忽了消費者倚重政府為民把關的期待。 消基會表示,嚴正反對在加拿大牛尚有安全疑慮,且評估程序恐有違法之際,預告並決定開放加拿大全牛齡牛肉進口。倘衛福部食藥署執意不顧民意,强要開放加拿大牛肉進口,消基會將呼籲消費者發起拒買行動,以捍衛民眾食安健康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5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9 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第 33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好市多冷凍莓果驗出A型肝炎病毒 消基會呼籲業者依法賠償、主管機關應依法禁止輸入
今年3月間,美國接連有民眾吃了好市多等大型通路販售的冷凍有機草莓後驗出A型肝炎,當時個案至少5例。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官網資訊顯示,截至本(4)月25日為止,全美一共8例個案,其中6例在華盛頓州、2例在加州;8例之中有2名個案住院。這8名患者發病之前都曾吃過冷凍有機草莓。這些冷凍草莓是由奧勒岡州的「美景水果公司」(Scenic Fruit Company)於2022年進口,貨源來自墨西哥下加州(Baja California),經銷通路包括(Costco)、喬氏(Trader Joe’s)等多家大型零售商,以多種品牌與組合販售,部分品牌甚至遍及全美。在美國該等產品均已下架回收。 衛福部食藥署於昨(28)日發佈新聞表示,該署啟動後市場查核機制,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往該公司抽樣5件不同批次產品檢驗A型肝炎病毒,其中4件檢驗結果為陰性、1件為陽性(「科克蘭綜合莓」;產品標示有效日期2023/09/19)。違規產品於2023年1月19日進口,總計17,431.78公斤,尚庫存367.43公斤(203包),目前該公司已將違規產品全數下架,但進口的其餘9427包已賣出。食藥署已請衛生局監督業者完成後續回收銷毀作業並依法處辦。 消基會指出,三月美國就已經發出通報,所以,正常來說,好市多也在那時就已經知道奧勒岡州的「美景水果公司」(Scenic Fruit Company)的冷凍有機草莓有問題卻不作聲,進行必要的內部稽核與預防性下架,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前述規定,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顯然好市多並未如此做。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衛生主管機關自應調查好市多是否違反本條款規定,而依法行政。 又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3、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4、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對於有違反第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4項、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8條或第19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及第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衛生主管機關既知好市多的前該食品有病毒或病毒之虞,在美國綜合莓果含A型肝炎病毒一事尚未釐清之際,就應依上該規定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但衛生主管機關顯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令消費者陷於感染A肝病毒於危險之中,自屬怠忽職守。 昨(28)日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表示:「食藥署將針對好市多未來進口的相同品項加強抽批檢驗,提高比率至20到50%」,但這個說法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4、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及第4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3、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規定有明顯不同,仍未依法處置。 到目前為止,好市多維持低調,僅聲明「可以憑購買紀錄和會員卡退款」,消基會指出,好市多未事前盡到商品把關之責,事件發生後又未道歉、未談及賠償,甚至對於已購商品的消費者所憂慮的健康風險均未著墨,提出有效的因應政策,實在有失跨國大型企業的風範。 消基會認為,根據消保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再者,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也明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消基會表示,這一起綜合莓果含有A型肝炎病毒一事,倘若好市多仍未依法審慎處置,維護消費者合理權益,消基會不排除為已購買9,427包商品的消費者打團體訴訟爭取權益。 最後,消基會仍要指出,莓果含有A型肝炎病毒在3月已由美國發出通報,我國食藥署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條依法發出消費警訊,亦未對企業進行行政查核或封存,以致延誤了近一個月,讓消費者吃進有風險的食品,實在值得檢討,消基會呼籲在美國莓果(來源:墨西哥下加州(Baja California)有安全之疑慮未除之前,應針對有疑慮的莓果依法行政(禁止輸入、販售),方是積極保護消費者健康的作為。 消基會還呼籲,當消基會人員撰稿的同時,發現「露天拍賣」和「雅虎(YAHOO)拍賣」(請見附件)仍販售有「科克蘭綜合莓」,因此,應全面回收下架問題商品,並積極加強邊境檢查,以免再有消費者誤食風險商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前項主動查驗、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主管機關應抽樣檢驗、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並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 第 7 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15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第 4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第 4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9 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第 33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驚天一炸 八仙塵爆團訟案 不信正義喚不回
八仙塵爆事件發生至今,已7年有餘,該事件共有499人受害,其中死亡者15人,受傷者484人,而受傷者中,平均燒傷面積達 41%,為台灣史上傷亡相當慘重的一起公安意外。此次事件是台灣自921大地震以來受傷人數最多的事故,也是全球首起粉塵爆炸案,引起各國關注。 消基會於事件發生後不久,即於104年7月3日對外宣布,願依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為所有受害者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民事賠償,八仙塵爆案一周年時,本會接受98位受害者委託,依據《民法》、《公司法》與《消保法》相關規定,正式於105年6月27日對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宏瑋與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廷等7人提起消費者團體訴訟,要求新台幣26億546萬4888元的損害賠償。在同一年,本會又在337位受害消費者陸續讓與請求權及委託下,再次於八仙塵爆災難發生後將屆兩周年(106年6月26日),另案為337位消費者再啟團訟。 第一波98位被害人的團體訴訟經過32次的開庭,終於今(19)日宣判,判決結果,法院雖然命被告呂忠吉需與被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億1仟96萬2062元,及自民國105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被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尚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4746萬6佰27元,及自民國105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但關於對其他被告的請求部分,包括對八仙樂園及其負責人部分,法院均予駁回。此判決結果,對於7年多來承受痛失家屬、火噬苦難、醫療過程的極大痛楚等種種折磨的被害人及家屬而言,是萬萬無法接受的,消基會也同樣感到痛心、失望與遺憾。消基會表示,為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最大權益的捍衛,消基會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將繼續為這4百多個家庭在這7年多所受錐心摧腐的痛楚與折磨爭取最公平正義的對待。 另對於7年多來參與本案無私奉獻的義務律師吳榮達、徐則鈺、陳雅萍、陳智義、許宏宇、張琬萍、蘇錦霞、吳文君、陳奕仲、戴智權、顏瑞成等人,表達本會最大的敬意與謝意! (上圖)2017年消基會為八仙塵爆遞狀資料畫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花東鐵路安全誰照看?! 消基會呼籲儘速排除水牛闖入鐵道威脅 維護消費者交通安全
花東鐵路每天載著1、2萬名乘客南來北往,但花東鐵道近年來多次發生牛隻侵入鐵道撞擊火車事故(請詳見消基會隨機搜尋事件表),不只闖禍的牛隻慘死,也造成列車受損、嚴重誤點,在野外四處趴趴走的水牛,儼然成為東部鐵道安全的隱形殺手。 東部鐵路多半未高架化,且從花蓮到台東,鐵路長達150里,沿線絕大多數是鄉村,養牛的人不少,大多習慣放養或綁在路邊任由牛隻吃草,繩子鬆脫了,牛就到處跑。台鐵局指出,若發生牛隻闖入軌道造成列車受損,會依車輛損壞情形向飼主求償,但經常因為牛隻未打耳標或耳釘,無法辨識農戶歸屬,以致發生牛隻闖進鐵軌,皆因無法處理而無疾而終。 雖然依據鐵路法第 57 條:「…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第 70 條:「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情形,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因為畜牧管理措施鬆散,即便台灣鐵路局有相關法令,仍形同具文。 牛隻體型龐大,一旦發生與火車的碰撞事件,小則發生車頭、鼻頭蓋毀損外,也令人極為擔心恐發生火車出軌等事故,因此,消基會認為,水牛闖入鐵軌,絕非僅是農戶和鐵路局的民事糾紛與賠償問題,應該視為「道安事件」,審慎處理才是。 消基會指出,北迴線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事故,是因為臺鐵408次TEMU1000型太魯閣自強號在行經隧道前,撞擊滑落邊坡侵入路線的工程車造成出軌,導致49人罹難和213人輕重傷,為臺鐵近60年最嚴重的意外事故,因此,鐵道最大的安全處理就是應防龐大異物無預警闖入,導致火車應變不及而衍生事故。 雖然全台灣台鐵營運里程數有1065公里,短期內要將全線鐵道地下化或圍籬處理,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是全線有哪些可能的行車威脅和風險,應該以跨政府部門方式統合處理,切不可僅交給台灣鐵路局單獨面對。 消基會指出,目前已瞭解台東縣政府訂有「臺東縣放牧飼養家畜管理自治條例」,而花蓮縣政府則還在訂定相關自治條例草案的階段。兩縣政府的「放牧飼養家畜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下列區域不得飼養家畜:一、距離省道二百公尺內,不得飼養牛隻。二、經本府指定公告道路一定範圍內。前項距離或範圍以路緣起算。」;關於罰則部分,則在第7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飼主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飼主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於距離省道二百公尺內飼養牛隻或於本府指定公告道路一定範圍內飼養家畜。……」但僅由縣政府這樣單薄的規定和不具警告性的罰則,難怪發生這麼多起的牛隻闖進鐵軌的意外事故,卻不見相關單位審慎地研究如何避免再度發生該類事件。消基會指出,難道真要因此發生火車出軌意外、鬧出人命,才能獲得應有的重視和改善?! 事關生命安全,消基會要求,政府對動物侵入軌道,造成台鐵行車安全風險的問題,應要盡快檢討實施具體可行的措施,例如,在動物出沒的「熱點」應加裝圍籬,而圍籬與圍籬間不可留有容許動物出入的空檔等作為。 此外,不要因台灣鐵路局與花蓮、台東等地方政府的管理介面呈現多頭馬車,使管理停滯不前,消基會呼籲地方政府應儘速完備「自治條例」及「管理辦法」並嚴格執行相關管理措施;台灣鐵路局更應在侵入軌道熱區規劃建置圍籬並增加巡檢頻率,以更積極的態度嚴防動物等不速之客闖進鐵道,影響乘客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花東線鐵路發生牛隻闖入鐵軌意外事故紀錄表 編號 發生時間 事件紀錄 1. 2014-11-04 台鐵一列402次普悠瑪列車,於上午8時33分南下行經花東線平和車站南下6K路段時,撞死4隻在鐵軌上行走的牛群,普悠瑪車頭毀損,使得列車誤點56分。警方下午找到牛群飼主,並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2. 2018-08-19 台鐵一列莒光號列車19日晚上由台東瑞源開往關山期間,撞死4隻闖入路軌的黃牛。受事故影響,列車服務延誤27分鐘。牛主不僅痛失4隻牛,事後更因涉公共危險罪被移送檢方偵辦。 3. 2020-12-06 台鐵花蓮東竹至富里間路段,6日一頭水牛才遭區間車撞擊當場死亡。 4. 2020-12-09 台鐵一班439次從台東開往宜蘭的自強號,今晚6點07分行經東竹=富里路段時,撞上一頭牛,造成機車鼻頭蓋受損,幸無影響行車,並在晚間6點在34分恢復行駛。 5. 2021/12/05 花東鐵路富里東竹路段,今清晨傳出有台灣水牛掙脫圍籬及繩子侵入軌道,甚至沿著軌道直直衝進富里鄉東竹車站,台鐵人員發現後立刻封鎖軌道,花了20分鐘在上午6點45分才把牛趕出軌道,封鎖時段剛好沒有火車經過,稍後6點54分通過該路段的上行405次自強號則被通知降速至30公里,緩慢通過! 6. 2023-03-30 一列由花蓮玉里發車往台東的4508次區間車,上午6時許行經花蓮東竹至富里間撞上牛隻,區間車車頭排障器受損,牛隻當場死亡,列車延誤約8分鐘。 7. 2023-03-31 上午5時許北上的401次太魯閣號由花蓮玉里發車往台東方向,撞上闖入鐵軌的牛隻,列車煞車不及撞上,牛隻當場死亡,列車車頭破損,列車行駛至花蓮站後更換編組為普悠瑪號,延誤58分鐘。 本會發佈本篇新聞後,函文台灣鐵路局、花蓮縣政府和台東縣政府,目前得到回應為: 台灣鐵路局: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b5ec2b70-8357-4e34-93a2-cd5307c25d64.pdf 花蓮縣政府:https://static.iyp.tw/40125/files/61120ee9-0efb-49c4-ad90-c6f957a0df3b.pdf 希望政府主管機關能早日檢討鐵軌異物闖(掉)入等意外的防制,以加強消費者和軌道的安全。驚!黑巧克力含有鉛或鎘? 黑巧克力鉛、鎘含量調查測試
近期美國「消費者報導」(Consumer Reports,以下簡稱為CR)公布28件黑巧克力測試結果發現,三分之二產品分別含鉛或鎘,比例之高,值得消費者注意。經查國內有7種相同或類似產品。 為何黑巧克力會有鉛或鎘的存在呢?報告中指出,相關研究發現可可樹會從土壤中吸收鎘,隨著樹的生長,在可可豆中積累;鉛則似乎是在豆類收穫後進入可可豆中,且通常是在可可豆的外殼上發現,豆子被摘下並從豆莢中取出後,鉛含量就很低,但隨著豆子在陽光下曝曬數日後,鉛含量又會增加,據猜測可能是因為豆子上積聚含鉛的灰塵和汙垢。 因近年有許多報導提及食用黑巧克力的優點,加上糖份的攝取量較少,市面上可見到眾多進口或國產黑巧克力的品牌,深受消費者喜愛。目前國內尚未有相關調查,但由於鉛及鎘對人體有相當程度的危害,尤其鉛對兒童的健康發展有相當的影響,為保護消費者,消基會特別就市售黑巧克力鉛及鎘含量進行調查測試,以提供消費者資訊。 採樣 消基會工作人員於2023年1月間,在臺北市及新北市的連鎖大賣場、連鎖福利中心、便利商店、品牌門市及網路電商購買,其中產地為瑞士、美國、土耳其、馬來西亞、羅馬尼亞、德國、日本、西班牙、義大利、俄羅斯及波蘭各1件,法國2件、比利時2件及臺灣5件,共計購得20件。(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消基會 價格調查 計算樣品每百公克的價格 比較樣品每百公克的價格 鉛、鎘含量測試 衛生福利部2014年8月25日部授食字第1031901169號公告修正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 (MOHWH0014.03) 參考歐盟((EU) No 488/2014)規範(僅規範鎘) SGS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5) 一、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詳細條文請見文末連結);另外以「巧克力」為「品名」標示者,其原料及含量應符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制定的「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相關規定(詳細條文請見文末連結)。 檢視本次20件樣品,依「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以「巧克力」為品名者,其中「總可可固形物含量、可可脂、非脂可可固形物」比例必須符合規定(詳見表2),然而這些比例資訊卻不須標示於包裝上,故無法判斷「品名」真實性,本次不列入標示調查範圍,但消基會認為是管理上的缺漏,應予補強。 表2、以「巧克力」為品名標示者,可可相關比例規定如下: 品名 總可可固形物 可可脂 非脂可可固形物 牛乳固型物 植物油 黑巧克力 至少35% 至少18% 至少14% - 不得超過總重5%,且須加標示「添加植物油」或等同之字義 白巧克力 - 至少20% - 至少14% 牛奶巧克力 至少25% - 至少2.5% 至少12% 巧克力抹醬(糖漿) 至少5% 或至少2% - - - 說明:上表參考「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修正規定」(2022年1月1日生效) 其餘應標示項目中,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進行檢視,有1件於網路電商購買的產品未標示製造廠商地址、營養標示、產地,為編號16號「100%黑巧克力薄片」;其餘19件標示(不含「品名」調查)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 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之商品,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鉛或鎘含量測試 短期攝取大量「鉛」可能造成腹痛、嘔吐和貧血,而長期攝取少量的鉛則可導致兒童的認知和智力發展遲緩。胎兒、嬰兒和幼童是較容易受到鉛毒影響的族群,特別是導致他們的中樞神經系統受損。 巧克力產品中鉛的含量目前國內沒有規範;歐盟對巧克力產品,僅規範鎘的含量((EU) No 488/2014),尚未規範鉛的含量;參考鄰近中國大陸的相關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2023.6.30實施),可可製品、巧克力和巧克力製品以及糖果限量為0.5 mg/kg(以Pb計)。 本次測試20件巧克力樣品,有2件未檢出鉛(小於定量極限為0.01 mg/kg),為編號10號「明治黑可可製品(片裝)」及18號「100%台灣黑巧克力」;17件鉛含量介於0.01〜0.05 mg/kg;1件介於0.1〜0.15 mg/kg,為編號15號「巧克優85%巧克力」。以本次含量最高的15號樣品(每包90公克)計算,吃下1整包,鉛的攝取量為13.5微克,超過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關於兒童和育齡婦女膳食鉛暴露的臨時參考水平12.5微克/天的基準。 「鎘」是已知的人類致癌物質,長時間地暴露可能導致腎臟疾病的產生,還有肺的損傷和骨骼脆弱。目前國內並無規範巧克力產品中鎘的含量,歐盟對巧克力產品中鎘的限量規範,參考((EU) No 488/2014)規範如下表3。 表3、節錄((EU) No 488/2014)可可和巧克力產品鎘的限量規範 食品類別 最大水平(mg/kg 濕重) 總乾可可固形物含量<30%的牛奶巧克力 0.10 總乾可可固形物含量<50%的巧克力;總乾可可固形物含量≧30%的牛奶巧克力 0.30 總乾可可固形物含量≧50%的巧克力 0.80 出售給最終消費者的可可粉或作為甜可可粉的成分出售給最終消費者(飲用巧克力) 0.60 資料來源:歐盟官方網站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4/488/oj) 本次測試20件巧克力樣品鎘含量如下表4。 表4、20件樣品鎘含量範圍 鎘含量範圍(mg/kg) 樣品編號 0.04〜0.08 5、6、7、8、9、11、12、14、17 0.12〜0.16 1、2、3、4、10、15、19、20 0.45〜0.5 13 0.75〜0.8 16 0.8〜0.85 18 其中有1件樣品,為編號18號「100%台灣黑巧克力」,鎘含量超過0.8 mg/kg,高於歐盟的規範,總乾可可固形物含量≧50%的巧克力限量0.8 mg/kg(本次分析方法使用儀器為ICP-MS感應耦合電漿質譜儀)。 針對本次結果,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與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 . 消費者在選購巧克力商品時,應選擇標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標示規定的商品,另外,自2022年1月1日起,衛福部公告修正後的「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中,已經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即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5%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 2 . 以本次20件樣品來說,其中16件都有標示總可可固形物「%數」,建議喜食巧克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較高的「黑巧克力」、含糖量較低者,才不會攝取過多糖份,增加身體負擔,也可以參考包裝成分標示(依含量比例由高到低進行標示)挑選前幾項成分是可可膏、可可脂、可可粉的商品。 3 . 「白巧克力」或「牛奶巧克力」,一般來說含糖量較高、可可約占20%(參考「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含量較少,多吃可能造成蛀牙,且不利血糖管理及造成攝取過多熱量。 4 . 消費者應重視孩童飲食上攝入的有害物質。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倡導孩童飲食上除保持對營養食品的獲取之外,應儘可能減少飲食中汙染物的暴露量,目標為減少兒童接觸食品汙染物的機會接近於零。尤其優先考量嬰幼兒常吃的食物,因為他們體型較小,新陳代謝較慢,因此更容易受到這些汙染物的有害影響,消費者在選購食物、食品時都應該在此觀念上作選擇。 對政府之呼籲 1 . 巧克力商品為各年齡層消費者喜愛的食品,尤其高可可膏含量的黑巧克力具有保護心血管的價值,部分消費者會天天少量食用,其品質的安全尤其重要。 目前衛福部訂定的「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的「食品中重金屬之限量」並未規範巧克力鉛及鎘的限量;鄰近的中國則有鉛的相關標準;歐盟則已訂出了鎘的規範。巧克力的原料若鎘含量超標,可能就會流入非歐盟地區的市場,因此建議主管機關應儘速研議巧克力產品品質管理的法規,以管理市面上巧克力商品,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 2 . 減少鉛暴露是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及其他聯邦機構的公共衛生優先事項,並將兒童每天3微克和育齡婦女的食物鉛每日最大膳食攝入量12.5 微克的臨時參考水平(IRL)作為評估膳食鉛潛在不利影響的有用基準;2011年世衛組織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指出「鉛」對兒童神經發育的影響至關重要,原基於安全的每週可耐受攝入量(PTWI)不再被視為健康保護,因此被撤回,由此可以看出,國際間均致力於減少飲食中汙染物的暴露量,建議國內主管機關也應建立相關機制,尤其對孩童和育齡婦女。 3 .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品名標示為「黑巧克力」者,應以可可脂混合可可粉、可可膏為原料,且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35%、可可脂至少18%、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14%。然而這些比例資訊不須標示於包裝上,消費者無法判斷「品名」真實性。建議主管機關應規定標示於包裝上,予以補強,並應抽驗其成分,保護消費者權益。 4 . 建議主管機關應全面抽驗市售巧克力商品品質,並公布結果。 對業者之呼籲 目前國內沒有巧克力產品品質安全標準,建議製造業者可以參考國際標準,對自家產品原料從源頭作好自主品質管理,提供給消費者安全安心的商品。另外,建議將總可可固形物、可可脂、非脂可可固形物比例標示於包裝上,讓消費者選購及食用時作為參考。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https://www.mohw.gov.tw/cp-16-58406-1.html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表5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3年4月號頁32~35。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新的商品 最Low的規定 消基會呼籲eSIM退換貨規定應跟上科技腳步
隨著各國疫情逐漸穩定,生活迅速回到正軌,國內防疫限制陸續放寬下,出國人潮湧現。至於其他國家,也都走在開放的路上,例如美國已經宣布,在5月11號,就要結束國家緊急狀態;而台灣人最近很瘋的日本與韓國,也預計在五月份降級,相信屆時出國人潮又將漸漸恢復以往的規模。 久違的出國,除了機票變貴之外,其實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海外漫遊上網多了一個新選擇:eSIM。eSIM的全名是embedded SIM(嵌入式SIM),與可以插入手機、可以抽換的實體SIM卡相同的是,eSIM可以讓手機連上電信業者的行動通信網路;而不同的地方在於eSIM沒有實體卡片。 加入新的eSIM方式非常簡單,就是掃描一個QR code;刪除已經安裝的eSIM也很容易,就像是刪除App一樣,可以在手機的設定App中選取並刪除。而由於沒有實體卡片的關係,eSIM可以一口氣安裝好幾個,方便使用。當然,同時能夠使用的SIM或eSIM數量還是受限於手機本身。如果是支援雙卡的手機,則可以同時選擇開啟實體SIM卡和一張eSIM,或只是開啟兩張eSIM。 目前國內買得到的手機中,只有Apple的iPhone和Google的Pixel系列為大宗。Samsung的Galaxy系列雖然也支援eSIM,但是目前國內販賣的版本尚不支援這項功能,所以,消費者在購買eSIM時,一定要看清適用的手機機種和型號。 消基會指出,海外漫遊時使用的eSIM,除了部分電信商有販賣之外,也可以在旅行社或是3C產品屬性的網路商店買到。漫遊eSIM只能上網,沒有附電話號碼,所以也就不需要被規管,購買時不需要帶雙證件到電信業者門市申請,只要刷卡或是行動支付就可以取得一張QR code的圖,用手機掃描這張圖就安裝完成。除了購買方式非常方便以外,與電信業者的海外漫遊費率相比,價格的設定也非常有競爭力。因此,可以預見漫遊eSIM的使用會快速成長,而業務的成長又會促成支援的手機種類變得更多! 連假在即,為瞭解市售eSIM的使用限制與消費者保護政策,消基會特於3月下旬隨機進行網路調查,提供消費者出國前選購參考。(請詳見調查表) 調查顯示,市售eSIM依使用天數、流量等因素,價位有所不同,例如,編號1號「BUBUGO 【日本eSIM】iPhone專用」,價格從1天169元至30天849元不等;編號2號的「PChome Docomo日本上網吃到飽」,使用10天的價格是499元;看得出各家eSIM的價位相當具有競爭力,消費者要視使用需求,貨比三家。 因為漫遊eSIM沒有規管的關係,在購買與使用這種新科技時須注意以下重點: (一)漫遊eSIM這種商品是由國內業者向國外的電信業者批發採購,再向國內民眾販售的產品,因此每一張漫遊 eSIM只能對應到某一國的某家電信商。所以,在購買前首先要上網做一下功課:這張漫遊eSIM綁的電信商,他的普及率(基地臺訊號可以涵蓋的人口比率)如何?如果這家電信商的實體行動通訊網路又是跟別人租的(所謂的MVNO),那麼他的口碑如何?畢竟我們不想要到了當地旅遊,才發現常常沒有訊號,或是網速慢又不穩定。建議上網用電信商、市占率、國家名稱等3個關鍵字來找目的地國家的電信商的比較,如果是前三大的公司,通常踩雷的機會就會比較低了。 (二)要注意的是開通方式。漫遊eSIM目前的設計都是掃描二維碼QR code之後就直接安裝並自動與國外電信業者連線開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開通日是否就是使用日期?部分漫遊eSIM可以指定使用起始日,有部分卻不行。 以本次調查資料顯示,大部分商品不是沒有標示,就是寫明一掃描即開始連網、計算使用時間;但編號4號「翔翼通訊 eSIM日本Docomo電信服務」、編號10號「〈STUDIO A 日本上網eSIM〉」表示在台灣並不會連網,抵達目的地才會連網。這樣的設計對消費者比較方便,也比較安心。 (三)流量用完後的狀況。目前的漫遊eSIM都是幾日上網、每日流量多少GB或總流量多少GB的形式在販賣。當流量用完時,比較好的狀況是仍可以使用,只是會限速到無法看影片的程度;比較差一點的就是直接無法上網了。 (四)有些電信業者會把個人熱點功能關閉,因此如果是與家人、朋友結伴同行的消費者,想要省錢分享流量的話,也要事先確認你購買的漫遊eSIM是否支援個人熱點。本次調查,編號2號「PChome Docomo日本上網吃到飽」有支持熱點分享,對消費者來說,比較方便。 (五)電信商基於公平使用原則,可能會對短時間內的大流量使用者限速或暫停網路服務,建議關閉手機自動更新、自動備份上傳雲端硬碟功能,也避免長時間看影片或玩手遊。 在本次調查中看到比較嚴重的問題是,在這項新型態服務中缺乏消費者保護政策,值得主管機關因應與要求業者改正。例如,大部分商品標示:下單完成並收到QRcode後恕不退費、eSIM一旦售出,不論原因,概不退換;其中只有編號9號「MOMO購物網 【Smart Go 商務旅遊上網卡】」說明於使用期限內,卡片破損無法辨識,或因其他非人為因素,造成卡片完全無法使用,經查該卡序號並無任何流量產生,可依照流程辦理退費,是比較符合消費者保護的政策,值得肯定。消基會指出,eSIM只是國內商家向國外電信商批進來的一串ID,在使用者未使用任何流量的情形下,應該如同機票,有合理的更換機制。 因此,消基會呼籲數位發展部應對於eSIM販售,做出行政指導,以保護消費者。 一、販售業者應有能力從國外電信上查詢售出的eSIM是否有流量,對於主張無法上網的消費者,應有合理的退費機制。 二、eSIM應可視消費者需求綁定開通日期,並在開始使用前提供更換機制,以方便消費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eSIM卡調查表 品名 銷售公司/平台 費用(元 /使用天數) 流量 使用限制 啟用時間 使用生效時點與效期 消保政策 1. 【日本eSIM】iPhone專用|1-30日|高速4G/5G上網 BUBUGO 289/1日~1459元/30日 (2GB) 高速4G/5G上網 中港澳部分機型不支援eSIM功能,購買前請自行確認。 支援IOS12.1或以上版本的iPHONE XS、iPHONE XS MAX、iPHONE XR或後續機型 eSIM方案下單後將於24HR內收到QRcode憑證(不含國定例假日及補班日) 掃碼加入eSIM套餐即開始計算使用時間 使用天數非24小時制。插卡過台灣23:59即為第二天。 QR code須於收到日起 30 日內完成掃描兌換,否則將失效。 下單完成並收到QRcode後恕不退費 2. Docomo日本上網吃到飽 PChome 499/日本升級10天 2023/05/30前使用免費升級10GB 8天6GB數據流量(超過降速吃到飽),支持熱點分享,數據可分享至其他裝置。 山寨機、亞太機、定製機(仿冒機)、鎖卡機、ASUS(zenfone)無法使用 開卡啟用後,本服務有效期限日8天。 本方案啟用後當天為第一天開始計算使用天數。 一經開封,不得退換貨。 3. eSIM 日本5天 上網吃到飽 STAR 國際網卡 399.00 日限500MB每日24點重置,超過降速降為384kbps吃到飽不斷訊 日本境內無限上網服務 日限500MB每日24點重置,超過降速降為384kbps吃到飽不斷訊。 購買前請先確認手機有沒有支援eSTM。 請在有網路的環境下,掃描安裝eSIM QRcode。 請務必於QRcode有效期限內,安裝並激活eSIM,避免失效導致無法使用。 一台eSIM設備可以同時保存8個eSIM 請留意確認碼,輸入7次錯誤後會失效,eSIM失效後無法恢復,且無法退款。 請留意勿將已安裝的eSIM檔案刪除,刪除後無法恢復,且無法退款。 4. eSIM日本Docomo電信服務15天/30天多種流量選擇,高速網路用完後降速256kbps上網卡(B) AeroBile 翔翼通訊 399/15天~899/30天 高速5GB/8GB/10GB/20GB等高速流量可以選擇後降速256kbps 只支援 IPHONE ,iPhone XS、iPhone XS Max、iPhone XR、iPhone 11、iPhone 11 Pro、iPhone 11 Max Pro與後續支援eSim的iPhone。 含有eSIM QR CODE的電子郵件將會於你出發前三天寄發,eSIM QR CODE的下載有效期限為本公司的發送後的5天內,請於收到後郵件後立刻掃描eSIM QR CODE下載,於台灣下載eSIM QR CODE並不會啟用方案。 離開台灣前請將eSim QR code 安裝到手機,您在行動服務中會新增一個行動方案。抵達日本後,選擇該該行動方案作為預設的行動數據方案,服務便會開通。 eSIM QR CODE下載有效期限為本公司發送後的90天內必須使用。 本產品屬於虛擬商品不受理訂單修改、訂單取消或退款。 eSIM一旦售出,不論原因,概不退換。 5. 【eSIM】日本eSIM⎪4G高速上網eSIM⎪iPhone專用eSIM 台灣卓一電訊 259/5天 519/15天 每日500mb降速吃到飽 每日500mb降速吃到飽 流量限制:提供總流量/每日定量兩種規格,流量用盡或是天數到期斷網。 Iphone RX以上之機型適用 中港澳手機部分不開放e-sim功能 下單24H內即可收到QRcode (不含假日) QRcode,並請於下單後 30 天內加入,超過將失效。 QRCode 一經email發送後即無法退費 eSIM 方案下單後將於 24 小時內(不含假日)收到 裝置掃描QRcode後即綁定且無法更換,刪除後亦無法恢復。 購買前請先自行確認裝置是否可使用eSIM,若因未事前確認機型可使用與否導致無法使用,恕不退費。 6. 日本eSIM上網 北海道 九州 京都 沖繩 au KDDI吃到飽5~30天 大阪奈良 名古屋 日本東京數位上網【樂上網】 蝦皮購物 195/5天2.5GB吃到飽 445/7天14GB吃到飽 3G/4G高速 不可續費套餐 掃描 成功安裝後開漫遊即可開通 出發當日掃描 到當日本當地打開行動數據,開漫遊,重新開機,就可4G/3G上網服務 開通當下會開始計算有效期(24小時*天數)(ex.1日 13:00開卡至2日13:00算一天) eSIM有效期,過期會失效,建議使用(出國)1個月前購買。 屬於一次性安裝產品,一經安裝無法更換其他手機,也無法退卡、退費。 使用eSIM前,建議先移除台灣的上網卡或關閉台灣卡,避免造成大量漫遊費或訊號衝突。 7. 【台灣eSIM】iPhone專用|1-30日|高速4G/5G上網 Twbubugo.com 299/5天/每日2GB吃到飽 599元/15天/每日2GB吃到飽 高速4G/5G上網 中港澳部分機型不支援eSIM功能,購買前請自行確認。 支援IOS12.1或以上版本的iPHONE XS、iPHONE XS MAX、iPHONE XR或後續機型 eSIM方案下單後將於24HR內收到QRcode憑證(不含國定例假日及補班日) 掃碼加入eSIM套餐即開始計算使用時間 使用天數非24小時制。插卡過台灣23:59即為第二天 QR code須於收到日起 30 日內完成掃描兌換,否則將失效 下單完成並收到QRcode後恕不退費 8. 日本上網eSIM WiGo行動上網 323/4天(500MB)~2,793/30天(2GB) 每日高速流量500MB/1GB/2GB(依照選購流量方案),超過後系統自動限制速度為128kbps 台灣購買的三星手機不支援eSIM,其他國家請先向官網確認 三星官網 鎖卡機、中國購買的iPhone手機不提供eSIM服務 ios需12.1或以上版本 購買後電子郵件寄送QR Code,設定完成後馬上使用。 請注意本eSIM方案流量計算方法為每日00:00至23:59,建議您於購買前先確認所持裝置是否適用,並在離境前安裝好eSIM的上網方案。 請務必提供email信箱,訂購後email收到之QR code需於30天內開通使用。 QRcode一旦以電子郵件寄出後即無法退貨、換貨 購買後天數無法延長,未使用完畢流量不會保留 9. 【Smart Go 商務旅遊上網卡】日本上網卡 3日3GB 4G上網 吃到飽上網SIM卡(KDDI訊號 免登記免預約開通) MOMO購物網 215/提供3日共3GB,每日1GB流量用完降速至128KBPS 每日1GB流量用完降速至128KBPS 山寨機、亞太機、定製機(仿冒機)、鎖卡機、ASUS(zenfone)無法使用 一經使用即時生效 插卡當天到12:59算一天。 卡片效期:購買月份+7個月 開通期限:購買後+2個月以上(依照包裝為主) 於使用期限內,卡片破損無法辨識,或因其他非人為因素,造成卡片完全無法使用,經查該卡序號並無任何流量產生,可依照流程辦理退費。 10. 〈STUDIO A 日本上網eSIM〉Docomo 4G/LTE 虛擬 eSim 10GB(30天可用) STUDIO A 550/ LTE,10GB流量,無每日限額。 LTE/4G訊號,10GB,無每日限額。 適用機型:具有eSIM功能的智慧型手機。 訂單完成後「次個工作日」,發送您專屬的eSIM (QRCode) 至您訂單中的電子郵箱 在台灣即可設定,抵達當地即可連通。 購買後30日內掃碼 + 抵達當地連網後30天內可用。 eSIM 是一種數位產品,一旦寄送,即視為已消耗品。 STUDIO A 無法檢查您是否使用了與 eSIM 關聯的數據計劃,因此一旦將QRCode行動條碼傳送到您的電子郵件,我們將無法退款。 如果您在購買時提供了錯誤的電子郵件地址,我們將無法退款。 11. 日本網卡|5/7/10/30日上網 eSIM KKDAY 420/5日 860/30日/15GB(超過斷網) 每日1GB 4G高速上午 僅適用於iPhone XR以上的手機型號 一個QRcode只能用一台手機掃描一次,綁定後無法更換。 計算方式為台灣時區00:00-23:59為一日 請留意手機版本以及型號是否適用本產品,若因未確認而導致無法使用,恕無法退款。 商品一經訂購完成後,即不可取消、更改訂單,亦不得請求退款即使蛋荒也不可輕放把關規範 消基會呼籲進口雞蛋檢驗結果應逐批公布昭公信
由於禽流感來勢洶洶,全球都面臨嚴峻挑戰,造成全球各地家禽產業和雞蛋產量受到相當重大的影響,農委會表示,目前已知美國撲殺5700萬隻、日本撲殺1478萬隻雞,法國也撲殺了2000多萬隻,台灣約撲殺74萬隻,這樣的結果致使國內雞蛋嚴重缺乏。 為應付缺蛋以及一週三價的蛋價飆漲現象,農委會於2月25日自澳洲進口本(112)年首批雞蛋36萬顆;這項啟動專案進口雞蛋措施預計執行到年底,每週將進口200萬顆雞蛋。剛開始,農委會表示,進口雞蛋都是透過「以進口蛋換國產蛋」措施供應給食品加工廠,但不久後,缺蛋情形過於嚴峻,農委會又改變措施,規畫進口雞蛋經過洗選後,送至包裝符合相關要求的通路業者,並供應到民生市場。 三月上旬農委會開放包括美國、日本、巴西、土耳其、泰國、菲律賓等8國家雞蛋進口,針對這樣大規模進口雞蛋的行政措施,多少能抒解消費者缺蛋之苦,消基會表示支持,畢竟先解決缺蛋之患,再來處理蛋價飆漲問題。 缺蛋之苦,已經成為全民之苦。消基會表示,3月初便不斷接到消費者打電話表示蛋價高得離譜,甚至高到一斤150元的價格,而蛋價高還不是最嚴重的問題,許多消費者表達連跑5、6處都買不到一顆雞蛋,這才是更嚴重的問題。 因此,消基會呼籲,在處理嚴峻的蛋荒問題之際,政府切勿焦頭爛額地放寬進口標準,只一味解決蛋荒問題,反而可能輕忽了消費者食用安全權益。為此,消基會致電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進一步瞭解進口雞蛋和本國雞蛋的檢驗規範、檢驗項目和檢驗標準是否一致?海關如何進行檢驗把關? 防檢局表示,進口雞蛋之輸出地須符合相關檢疫及衛生條件,包含蛋品來源場在28天內未發生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來源國未施打禽流感疫苗等規範;而食藥署表示,進口雞蛋比照國產雞蛋(包括生鮮雞蛋、未全熟蛋品、液蛋…等),均需要檢驗農藥殘留、藥物殘留、微生物(視蛋品類型檢驗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或總生菌數…等)和重金屬(鉛和銅)等檢驗項目。 面對消基會的請教,防檢局和食藥署均表示政府已做好相關規範與管理,更引導工作人員到官網看相關規範。但當消基會工作人員一頁頁耙梳相關資料,卻發現官網資料除了政府的宣示性和行政措施新聞稿、政府規範、審查文件樣張(如動物檢疫證明書)與Q&A等資訊外,過去的檢驗結果均付之闕如。 消基會表示,大批進口雞蛋到加工食品廠,因為工廠規模的關係,業者尚有能力為產品品質把關,但當包裝成一盒(10粒裝)的雞蛋,一般消費者並無能力自我把關,進行一連串的檢驗才煮食入口,因此,必須倚賴政府資源為民眾把關。消基會呼籲,為昭公信,並展現護民為先的態度,政府除了進行國內外雞蛋的書面審查之外,還應批檢驗雞蛋的各項檢驗項目,並將檢驗結果公告周知,或揭露於官網之上,供民眾查閱。 再者,美日等國目前尚為禽流感疫區,針對疫區的檢疫應加深力度把關,應增加檢驗批次,以避免不小心輸入病毒,污染國境,更危及消費者食用安全。 消基會表示,雞蛋議題上,政府錯失許多解決雞蛋供給、價格控管,甚至囤積居奇的問題,現在好不容易有機會展現為民服務的決心,呼籲主管機關一定要做好檢驗把關工作,並公布檢驗結果取信於民衆,以維護民眾健康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一日之內 10,253位消費者要下架—黃牛 消基會呼籲修社維法、加重罰則 消弭黃牛猖獗 還消費市場清靜
前NBA球星「魔獸」霍華德(Dwight Howard)加盟台灣聯盟桃園雲豹,7分鐘內4場賽事門票全數售罄;南韓人氣女團BLACKPINK今(112)年3月18日將在高雄國家運動場(世運主場館)開唱,4.5萬張門票開賣瞬間秒殺,黃牛票甚至被炒到40萬;五月天、蔡依林等本土天王天后也將舉行演唱會,開賣後門票都是立刻「秒殺」。面對這麼多不可控制的「秒殺」局面,許多的消費者情緒都是憤怒多於遺憾,因為怎麼沒有一個有力的處理模式,可以阻絕這麼猖獗的黃牛呢?! 黃牛猖獗 丟臉丟到國外 據報載,韓國男團SUPER JUNIOR,睽違3年來到台灣開演唱會,沒想到票才剛開賣不到3分鐘就售完,黃牛票價還賣到10幾萬,隊長利特開直播說,台灣會加開第三場就是因為黃牛的緣故,但還是抵擋不了,讓他又氣又無奈,讓不少粉絲怒轟,丟臉丟到國外去。 此外,媒體也刊載,黃牛票不只使消費者權益受損,有心人士更藉由票券無實名制之漏洞行詐騙之實。2019年五月天、蔡依林演唱會期間甚至一週內有高達52名粉絲因此受騙,不法所得高達數十萬,案情實在惡劣,難怪在電腦前一直一直想訂票卻不可得的消費者被黃牛氣到想摔鍵盤!!! 「秒殺」行為擴大到醫院掛號 讓病患找不到原看診醫師 「秒殺」行為不只發生在休閒遊樂產業,日前台大醫院名醫施景中醫師也在臉書發文表示,「請那些代掛號公司,放過我的門診吧。因為有醫療需求的病人掛不進來!」,原來,代掛門診的黃牛也悄悄進駐各醫院熱門門診,幫願意多付服務費的消費者代掛門診,使真正有需要掛號、看診的病患只能徒呼負負,莫可奈何。 其實放眼消費市場,各行各業充斥著如演唱會代購票、醫院代掛號、有名餐廳代排位、籃球賽事代購票,甚至連買個800元的蛋黃酥都可以飆喊4800元一盒……等,黃牛橫行,擾亂了整個消費市場。黃牛的行為,將自身的利潤,建立在他人的急迫需求上,是趁人之危,或是趁人之需,不論是業者或消費者,都十分痛恨黃牛行業。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激烈反映民情 可見民眾對「黃牛」已深惡痛絕! 為此,消費者Sandy向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議--黃牛猖獗,影響台灣藝文活動市場,提議推動藝文表演票券「購票、取票、入場三階段票券實名制」。這個提案在2022年11月28日提出並通過檢核、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沒想到一日之間(11月29日)便通過附議,且至2023/03/01日止獲得10253位民眾的附議,可見,不滿黃牛猖獗的情形已達甚囂塵上、怒氣衝天了! 據了解,業界開始推出限制購票張數或實名制銷售方式,試圖遏止黃牛購票,但平台年代售票系統表示,系統售票並無法辨識黃牛的身份,限制張數也只是讓黃牛不那麼方便,但卻仍無法阻止黃牛進場購票,更何況現還有「黃牛機器人」不間斷的以程式購票,所以,根本禁絕不了;而表演的主辦單位寬宏藝術公司更表示,在開演前的短時間進場時刻,要檢視實名制的購票,得花費許多人力去驗證,甚至因為檢視實名而產生進場紛爭,因此,對於業界來說,推動實名制來阻絕黃牛票的出售,根本是力有未逮。 消基會呼籲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規定 很多消費者會問--難道沒有對策可以全面整治「黃牛」亂象嗎?消基會表示,目前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來對黃牛行為加以規範。 但問題的真正根源在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2款規定中的「轉售圖利」,必須是黃牛已經出售運輸、遊樂票券,有了「轉售圖利」既遂的行為才能處罰,若僅是意圖轉售,在「轉售圖利」尚未既遂前的未遂階段,現行條文無法處罰;若由警方向黃牛購票取得轉售圖利之證據,又可能因為釣魚行為,證據不被法院採認,因此,目前的法令給了黃牛極大空間去獲利,成為社會上令人無可奈何的狀況。 也由於黃牛行為取締不易,使得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興趣缺缺,非常不願意繼續主管此項業務,認為應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售票活動的主管機關,例如文化部(演唱會)、體育署(運動賽事),在各自業管範圍內,設法管制黃牛行為。甚至認為目前黃牛行為並不妨害安寧秩序,建議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2款規定。 消基會認為連警察也認為不易取締的黃牛行為,若交給文化、體育主管機關等毫無與黃牛交手經驗的單位執行取締,將更無法達成遏止黃牛的政策目標,因此不可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2款規定。 消基會建議可適度修改前開規定,修改為:「意圖轉售營利者」,只要有了加價轉售的想法,並且上架陳列,就可以加以處罰,才有機會遏阻黃牛橫行。消基會建議將條文修正為「二、非供自用,意圖轉售謀取利益,購買運輸、遊樂票券且上架陳列販賣者。」或是「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意圖謀取利益,轉售圖利且上架陳列販賣者。」由於黃牛多半透過網站、社群平台販售票券,極易辨認,只要給予主管機關充足的法律依據,就可以將黃牛在兜售階段就加以取締。 此外,法條中規定的票券也不能只限於交通運輸和遊樂票券,應針對現實社會已出現黃牛的行業,如醫療(請見附圖)、休閒、藝文表演、體育賽事…等進行售票管理,以導正偏差的現象。 網路時代,消基會呼籲亦要針對濫用程式購票、二手票券數位平台(如viagogo、go票亮等)轉賣等新型態消費模式有所因應,方能力阻黃牛氾濫危害的狀況,還消費者一片清明、公平的購票、訂閱和掛號就醫的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