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硬起來,台灣到底還有幾家邱素貞?

政府硬起來 台灣到底還有幾家邱素貞?

2016/05/03

一、前言

       近年國際吹起瑜伽健身熱潮,台灣也有許多業者挾國際品牌光環入駐,除大量吞蝕傳統瑜伽業者的市場,更使經營瑜伽業的型式更趨複雜,最大宗為健身中心與補習班之樣態。又因健身中心與補習班所爆發的糾紛層出不窮,政府早已明定具強制力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此約束業者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邱素貞瑜伽天地無預警歇業事件,本會統計42829日已接到136通民眾諮詢電話,其中有報名終身會員、師資培訓會員、十年、六年、五年、一年與依堂數計費會員等,各別爭議金額由14,400220,000元不等,付款方式大部份以現金或信用卡一次付清,其次是辦理銀行分期貸款、最少則是向融資公司貸款;但亦有出現部份金額以信用卡支付、剩餘款項向融資公司貸款的混合模式。

二、受害者的訴求

       本會於事件爆發隔日便發出聲明稿,呼籲受害者與有意申辦預付型消費的國人應如何自保並採取緊急行動保障權益,29日中午更有自救會的8位受害者代表集體至本會進行申訴。自救會係由一般會員與師資培訓會員組成,在第一時間蒐集資訊與凝聚訴求共識時便遭遇困難,因為十幾個分店的受害者互不認識,而保障權益的諮詢與申訴又必須立即進行,導致個別受害者或其他自救會各行其事、力量難以集中。

其主要訴求,除希望能取回留置在教室置物櫃中的私人物品外,依一般會員與師資培訓會員可再分為兩類:

  •     (一)一般會員:

以堂數計費或參加一年~十年期之會員。已繳清學費者希望未受服務之部份能夠依比例退費,尚在分期繳納者希望能夠停止付款。

    (二)師資培訓會員

      師資培訓班雖收費高昂(120,000元)但較為短期(約3個月),學員重視的是希望能將剩下的認證課程完成,並取得邱素貞瑜珈天地頒發的C.S.J YOGA師資培訓養成班結業證書或同樣效力的資格認證,如此方能具備等同美國瑜伽聯盟(Yoga AllianceRYT200資格而得以換取國際瑜伽老師認證。

       自救會成員表示,在業者無預警歇業之前其實已有出現不尋常的徵兆:

    (一)大量資深瑜伽老師離職:因此後期多是代課老師上課,而資深老師也私下告知會員應儘快把課程上完,當學員追問原因時,對方則不願意多談。

    (二)門禁由鑰匙改為指紋辨識:業者於2月時,以代打卡情況嚴重等理由,將門禁改為指紋辨識,並於無預警歇業當天以「下午有消防演習」為由要全體人員離開,之後業者便將指紋資料刪除,導致隔天連店長、老師與學員皆無法進入。

    (三)去年9月開始推出高額的師資培訓保證班:雖然業者過往皆有推出師資班,但去年開始推出師資培訓保證班,保證「取得證照」與「就業」,學費為12萬元。

       1.證照的部份:業者號稱取得師資培訓養成班的結業證書,就等同取得台灣國際瑜伽教育發展協會200小時的資格認證與美國瑜伽聯盟RYT200資格,而後者送件申請可免審核取得國際瑜伽老師認證。在業者倒閉之前,已經上完課程的學員遲遲無法取得結業證書,業者以「因為其他師資班尚未完成課程,到時候再統一發放結業證書」為由拖延,倒閉後導致上完課的學員領不到結業證書、沒上完課的學員更是「財證皆輸」。

       2.就業的部份:業者廣告打出「經授課老師推薦,可獲取優先推薦至邱素貞瑜伽天地連鎖教室擔任教師機會」,並以「大陸投資、台灣展店」等宣傳話術吸引學員參加。

本次事件不只會員遭殃,連在邱素貞瑜伽天地任職的老師也蒙受其害,除勞資糾紛與本票、保證金的問題之外,據自救會成員表示,其實老師簽約後也必須配合業者,自行付費參與各種師資進修課程,且老師的薪資是固定的,一堂課70分鐘300元,前10堂課視為實習不能收費,故業者倒閉也使部份老師賠了夫人又折兵。

三、業者的法律責任

       邱素貞瑜伽天地以短期補習班的名義設立,便直接受到《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以台北市分店適用法規為例)之約束。

       本會取得契約書、師資培訓招生廣告單加以檢視後,發現業者已違反以下規範: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規定,短期補習班最長修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而業者推出各種二年、五年、十年,甚至終身永久的會員制,已明顯違法。依同法25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做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撤銷立案等處分。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招生廣告內容應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設置廣告招牌應包含「○○文理/技術補習班」字樣。這兩項規定業者皆已違反。

  •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學費分期繳納者,修業期限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兩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但每期不得逾六個月。業者推出的數種會員方案已遠超出一年六個月的年限,同時造成學員分期付款的方式已明顯違法。

  •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廣告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惟業者所推出的「全區美麗嘉賓卡」便是終身永久會員制,並給予會員一張卡片做為憑證,故業者的行銷已違反規定。

  •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因預付型消費的糾紛有大部份是集中在消費者與資融公司方面,故此條款意在限制業者不能與資融公司配合。而據本會目前蒐集的資料顯示,有部分學員係向資融公司貸款,故業者亦已違反此項保護消費者之重要規定。

  •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學員中途辦理退費時,業者除貸款機構依貸款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額外收取費用。但在業者的定型化契約中卻規定若學員終止學籍時「辦理課程學費分期月繳之學員,應負擔分期繳款手續費(手續費計算為應繳課程學費總金額之10%)」,故業者此項規定亦已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應給予30日以內的合理審閱期間,而業者的契約中卻寫「學員申請人於報名繳款後有5天的契約審閱期」,顯見已曲解審閱期的定義,因審閱期的作用在於賦予消費者於簽約前有充份時間得以詳讀定型化契約之權利,是故業者仍有義務在簽約前給予消費者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

      一份邱素貞瑜伽天地的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中就已經充斥著諸多違法之規定,故消費者未來若欲購買預付型消費時,務必要求業者給予契約審閱期並仔細閱讀各項條款,若有疑義應即時向本會諮詢並向業者反映,切莫讓自身的權益睡著,更能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糾紛。

至於因業者無法繼續提供課程服務給學員的部分,若確定業者無復業之可能,則得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向業者就無法履約的部份請求損害賠償;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向業者提出懲罰性賠償金。

      尤其參照前述業者在無預警歇業前即存在之不尋常徵兆,倘業者已明知該公司有財務困窘之情形,卻刻意加以隱瞞,並利用不知情之業務員,持續向消費者推銷一般會員,甚至是高額的師資培訓會員等預付型會員方案,致使消費者陷於錯誤、繳付會費,則業者亦可能已涉犯刑法詐欺罪嫌。

四、保護消費者的第一道防線:政府機關應落實抽查考核

      業者倒閉致使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不僅讓消費者蒙受金錢損失,部分報名師資培訓課程者更是賠了金錢也失了證照,而未來退費求償之路更是遙遠而坎坷。回顧本會於2008年提起亞歷山大惡性倒閉團訟案,受理人數約12,000名,求償金額高達近12億元,至今仍尚在審理當中。

      惟有政府權責單位平時落實抽查考核的工作,並在業者財務發生危機或出現惡性倒閉徵兆的第一時間立即介入,採取一切合法手段保護員工與消費者的權益,方能使後續的糾紛與損害降至最低,否則,事後再多的協調與訴訟也恐難以還給消費者一個合理的公道。譬如在《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43條就賦予教育局有隨時抽查考核的權利,並得據以獎勵或處理;以邱素貞瑜伽天地案件為例,創立自民國65年,而其招牌、廣告、定型化契約皆已明顯違規,顯見台北市教育局平時並未善盡督導責任。

      業者無預警倒閉固然可惡,但國內預付型消費的無數未爆彈更是可怕!尤其補習班或健身中心會員人數相當龐大、收費十分昂貴,政府必須重視層出不窮的類似案件,各權責機關除應加強稽核外,更需強化資訊流通並建立警示機制,針對財務出現問題的業者定期公布消費警訊,讓消費者有機會保護自我權益。

      業者惡性倒閉通常早有跡證,若政府無法藉由抽查考核事先預防,或建立跨單位的預警機制,則事後發再介入調查及採取緊急措施,早已錯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黃金時期,使得業者有機會同步進行「持續吸金」、「惡意脫產」與「潛逃海外」之惡行。

 

消基會的呼籲

【預付型消費業者】

  •       無論業者以健身中心或短期補習班的模式經營,契約內容皆應確實依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若有違背則消費者得以主張該條款無效。

  • 業者應基於商譽與誠信正派經營,若有財務問題須依合法途徑尋求解決並立即公開財務狀況,更須妥善處理與會員間的合約問題。

三、若因可歸責於業者的理由而確定無法再提供會員服務,則消費者有終止契約之權利,一旦消費者主張與業者終止契約,業者應立即辦理退費。

【政府機關】

  •         各縣市政府的權責機關應全面抽查考核轄下經營預付型消費模式之業者,確實給予獎勵或處份,並定期以消費警訊公布具有經營風險的業者,除了能給予業者壓力外,更有利於消費者挑選。

  • 各權責機關應建立聯合警示機制,當收到業者經營出現問題的訊息時,便應防患於未然,於第一時間全面介入調查,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方能將可能影響的範圍限縮到最小。

  • 消保處應善盡權責,儘速召集銀行與資融公司協商止付與還款條件,協助消費者能減少金錢的損失與壓力。

  •         建議修法將消費者向資融公司貸款的情形,列入得申請爭議帳款止付的範圍之內,方能保障消費者在業者倒閉的類似案例中能減少損失。

  •          建議修法,將《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關於履約保證的規定,亦即「業者應就收取金額(含入會費用、預收使用費及其他一切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加入到《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中,方能未雨綢繆,保障消費者權利。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