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券『退換貨辦法』全數不合格 知名店家上榜
餐券『退換貨辦法』全數不合格 知名店家上榜
2017/05/05
摘要 本會在熱門的票券網站中,隨機抽查其銷售的餐券商品,並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其商品內容、使用條款等,是否符合法規。 一、 調查地點:愛票網、udn買東西、GOMAJI、17life等網站(見附表) 二、 調查對象:墾丁福華西式午餐券、喜來登十二廚晚餐券、北投老爺酒店套餐券等10件商品(見附表) 三、 調查時間:106年4月24日至5月2日 四、 調查方式:檢視商品的「退換貨辦法」 五、 調查結果: 10件商品的退換貨辦法皆不合格 |
近來,電子商務興起,餐飲業者也跟搭上風潮,在各大團購網、網購平台上銷售餐廳禮券,帶動業績。據媒體報導,王品集團2015年來店消費人次達2100萬人次,平均每5個人中就有1個人是持禮券消費,比例驚人。
本月是歡慶母親節的月份,業者更火力全開的推出各式各樣的吃到飽餐券、下午茶抵用券、套餐優惠券等,並以「破盤價」、「下殺75折」等廣告文字,吸引民眾注意。
為了幫消費者把關現行餐券商品的消費環境,本會到10家熱門票券網中隨機抽查了10件餐券商品,商品價格區間為400元至2180元,並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其商品內容、使用條款等是否符合法規。
- ㄧ、餐券退換貨辦法合格率為零
根據2016年1月1日生效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以優惠措施購買之禮券需返還或折抵退還價金者,亦同。另外,不得記載消費者請求退回禮券並返還價金時,得加收任何費用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因此,現在市售的餐券都應註記退換貨辦法,且當消費者退還餐券商品時,業者也不得收取手續費,或加收其它費用。
然而,在本會抽查的10件商品中(見附表),9件商品都無提供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1件商品可退回禮券返還價金,但仍要求消費者須負擔10%票面價的手續費用,因此無一商品符合規定,合格率為零。
這些違規的餐飲業者中,不乏知名的五星級飯店或餐飲集團,例如王品集團的陶板屋、喜來登飯店十二廚餐廳、高雄國賓飯店、哈根達斯餐廳等。依據「消保法」,各縣市衛生局應要求違規業者限期改正,改善期滿複查若未改正,可開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團購網的履約保證 令人存疑
此外,為了避免餐飲業者倒閉,使消費者手中的禮券無法兌現,法規也要求,餐券須提供履約保證記載。
「履約保障機制」看似維護了消費權益,但其中仍有疏漏之處。團購網、票券網做為一個新興、熱門的餐券銷售平台,它自己尋找合作對象,於網站上販售餐券等預購型商品,它與商品實際提供者之間的利益分配、履約保障機制則為一個灰色地帶,並無主管機關審查實際情況(見下表)。
⊙禮券發行與履約保證情況
商品餐券發行人 | 服務提供者(餐飲業者) | 第三方業者(行銷公司) | 平台業者 |
履約保證方式 | 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於金融機構設立信託帳戶;經衛福部許可的履約保障方式 | 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於金融機構設立信託帳戶 | 網站公司於金融機構設立信託帳戶 |
主管機關 | 衛福部/各縣市衛生局 | 衛福部/各縣市衛生局 | 無 |
保證/信託期間 | 一年 | 一年 | 一年 |
舉例來說,一些資本額較小、難以找到銀行願意為其擔保,因而無法發行禮券的餐飲業者,為了搭上這股禮券銷售的風潮,便與團購網站合作,團購網站集合這些大大小小的餐飲業合作對象後,團購網再以自身名義於銀行開立信託專戶,擔保這些餐券的使用,並告知消費者提供退費保證。
團購網站看似提供了一個履約保證的保護傘,但實際上,團購網站到底放了多少金額於金融機構的信託帳戶中,是否足夠支付所有售出禮券的票面全額?這個答案無人知曉。團購網站做為一個電子商務網站,表面上為一個媒合平台,於網站上刊登眾多住宿券、餐券等預購型商品,供消費者選購,但實際上,團購網站又為這些店家進行擔保,其角色已跨足零售業發行禮券的範疇,理應適用「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消費者期間至少一年之履約保證。
但是,團購網站以電子商務業者自居,其主管單位經濟部商業司也未規範團購網站須為禮券商品進行信託,因此現在團購網站對消費者所宣稱的履約機制,乃為其自發性行為,但消費者對網站公司實際上的信託金額、信託內容,並無法查證。若未來發生倒閉情況,消費者可能會申訴無門。
本會呼籲,為了保障消費權益,經濟部商業司應對銷售預購型商品的網路公司進行調查,並擬訂相關規範,要求網站經營者若銷售預購型商品,皆須為其禮券商品提供履約保證,以健全法規,完善消費環境。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 行政院消保處應加強稽查餐飲業的商品禮券,調查其商品內容是否符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尤其在退費辦法上是否合乎規定。
- 經濟部商業司應擬訂相關規範,要求銷售預購型商品的電子商務業者,為其禮券商品提供履約保證,完善消費環境。
對業者
- 業者發行商品禮券時,應依照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禮券上載明發行人名稱、地址、禮券面額、發售編號、使用方式、履約保障機制等內容。
- 業者應記載禮券的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不可拒絕消費者退貨,更不可以加收任何手續費。
- 履約保證方面,業者應提供足額擔保,保障消費者的使用或退貨權益。
- 業者應確保通訊交易時,商品禮券的內容在「紙本實體」與「網頁呈現」上一致,完整揭露商品資訊。
對消費者
- 選購商品禮券時,應選擇商品內容完整,並且有履約保證以及退貨辦法的商品。
- 購買商品禮券後應盡速使用,以免履約保證期間過期,影響日後使用權益。
- 若發生商品禮券的消費糾紛,可向業者主張「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相關消費權益,若無法解決,則可向本會或其它消保機構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
| 商品內容 | 價格 | 販售地點/網站 | 退換貨辦法 |
1 | 墾丁福華渡假飯店麗香苑平日西式午餐 | 400元 | 愛票網Iticket https://goo.gl/Z5lxPq | 票券一經售出,恕不退換 |
2 | 2張組【台北】喜來登Kitchen12十二廚平日自助晚餐券 | 2180元 | Udn買東西 https://goo.gl/r1GKQm | 票券售出如有退貨問題,須於鑑賞期內向原購買單位聯繫,逾鑑賞期恕不受理 |
3 | 北投老爺酒店【-純Cuisine餐廳】午間純套餐二客 | 1650元 | GOMAGI https://goo.gl/pQiOAb | 7日內可退費,逾期恕無法受理退費 |
4 | 遠雄集團Show kitchen吃到飽午餐券 | 639元 | 17life https://goo.gl/EfBxvD | 票券享7天鑑賞期 |
5 | 台南台糖長榮酒店吃遍天下餐廳自助午或晚餐券一張 | 680元 | 便宜旅遊網https://goo.gl/wYY6Gw | 票券一經售出,恕不退換及折換現金 |
6 | 小蒙牛頂級麻辣鍋 2人頂級鍋物吃到飽 | 1340元 | Myfone https://goo.gl/7sYMO7 | 享貨到日起7天猶豫期解約退貨之權益 |
7 | 哈根達斯2人經典午茶 | 750元 | Ticket Go https://goo.gl/RABhfG | 本券不得兌換現金、退款、找零 |
8 | 高雄國賓大飯店-i RIVER愛河牛排海鮮自助餐廳平日自助下午茶券一張 | 530元 | 旅遊達人網 https://goo.gl/r8Jtya | 售出後恕不接受退票 |
9 | 陶板屋 和風創作料理 | 580元 | 太金票券網 https://goo.gl/Ss34ya | 票券一經售出,恕不退換及折換現金 |
10 | 台東知本老爺酒店單人成人―那魯灣自助晚餐 | 599元 | 可樂旅遊網 https://goo.gl/hOCm8C | 出票之7天後需退換票,需收每張票面價10%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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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資安素養不足 資安即國安淪口號
摘要 1. 調查時間:106年3月22日至4月10日 2. 有效樣本:2274位 3. 調查方法:網路線上問卷+紙本問卷 4. 調查結果: Ø 40%民眾選擇「網路商店」消費會時,不將資訊安全防護納入考量。 Ø 32.6%民眾上網時不注意網址列資訊(預防誤連偽造網站,如銀行等)。 Ø 28%民眾進行網路交易時,知道要判別付款方式是否安全,但無法自行判斷。 Ø 面對資訊安全問題時,極少數(10.8%)民眾清楚,可以透過法律進行處理或尋求保障。 Ø 69.7%民眾收到有關健康、災難或政府政策等訊息會轉傳給親友,但僅43.5%民眾會確認資訊正確性。 Ø 69.8%民眾沒聽過「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認為此法案應成立專責單位及增加管理強度。 Ø 民眾認為應透過完整法令 (79.6%)、增加罰則(70%)及加強業者與消費者教育(68.1%) 來加強「網路安全」。 前言 數位科技的發達,讓各種資通訊產品與服務普及,擴及到我們食、衣、住、行、育、樂等各面向。然而,資訊安全的威脅日趨嚴重,影響的層面除了造成個人隱私的暴露,妨害周遭電子產品的正常使用,甚至可能造成使用者的財務損失。 現代的消費模式高度仰賴數位科技,但也引發相關問題,如何保證每筆交易都讓人安心?如何期待企業製造的電子產品可以信任?如何確信政府與企業的個資防護已經到位? 順應此潮流,今年年初,國際消費者協會(CI)為世界消費者權益日所提出的主題"Building a Digital World Consumers can Trust ",並將推動一系列計畫,協助建構消費者可信賴的數位世界。本會身為CI會員,面對新型態的數位消費,亦認為根源在於資訊安全,故分別於3月30日召開「公務機關『個資外洩』達十三萬筆倘遭求償至少6800萬元全民買單?!」記者會;4月24日召開「訂機票慘遭『個資外洩』被騙52萬 業者自稱受害者 消費權益誰負責?」記者會。從政府和業界的資安漏洞,敲響警鐘,喚起各界重視。 為更進一步瞭解民眾對於資訊安全的認知,以及未來政府、業界需要加強哪些資訊安全守護的積極作為。消基會和資策會共同合作,於106年3月22日至4月10日,展開「消費者對資訊安全的認知與作為」問卷調查,以網路線上問卷及紙本問卷同時進行,有效問卷回收總計2274份(包含線上問卷1225份+北中南紙本問卷1049份)。 問卷調查結果 基本特質: 問卷填答者身分以女性(62.8%) 及年齡為21~40歲(52.0%)居多。 民眾擁有1台桌電/筆電(62.6%)、平板電腦(41.2%)、智慧型手機(78.7%)的比例最高。 7%民眾每日上網3小時以上。 民眾最常使用LINE(98.2%)及FB(79.5%)。 9%民眾有上網交易經驗,56%民眾有上網玩遊戲的習慣。 以下分為12項重點說明: 網路安全認知 96%以上民眾認為網路安全的管理應包含網路交易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 民眾對網路安全的認知不足,(47.7%~4%)對資訊安全相關法律很陌生,且聽過防網釣工具(26.7%)、入侵偵測(24.8%)及防禦系統(24.3%)的比例較低。 2%民眾會擔心網路交易的安全,80%民眾網路交易頻率受影響。 7%民眾上網購物時,最注意消費者之權利與義務。 六成以上民眾會注意是否有退貨方式說明(73.1%)、是否有客服電話(66.9%)及產 品優惠訊息(62.4%)。 個資內容認知 7%民眾不清楚個資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資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病歷、健康檢查、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而52.1%民眾會使用通訊軟體傳遞個資。 網路交易安全認知 40%民眾選擇「網路商店」消費會時,不將資訊安全防護納入考量。 6%民眾上網時不注意網址列資訊(預防誤連偽造網站,如銀行等)。 於網路商店消費時,僅(4%~33.0%)民眾一定會搜尋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評價與檢驗報告資訊。 28%民眾進行網路交易時,知道要判別付款方式是否安全,但無法自行判斷。 個資外洩管道認知 6%民眾並不清楚個資外洩的管道。(管道包括擺攤『申辦信用卡』、網路交易、參加抽獎、路邊填問卷、餐廳服務品質問卷、繳交身分證影本) 3%民眾碰到街頭訪問、抽獎活動或業者服務調查不願意填寫個資(不會49.9%、看情形47.4%) 9%民眾申請信用卡時會擔心個資外洩而不參加。 加入網路會員時若要填寫個資,98%民眾會放棄加入、不如實填寫或僅填寫必要 欄位。 對資安事故、經驗及對我國資安政策的看法 民眾最常遇到電腦/手機中毒(68.1%)、個人資料遭外洩(53.1%)、網路帳號遭盜用(52.7%)等資通訊安全事件或威脅。 9%民眾認為資通訊安全威脅日趨嚴重,69.8%民眾認為相關保護仍不足。 3%民眾表示政府應投入更多預算;83.9%民眾同意應積極提升資訊安全相關機制。 對於加速推動「資訊安全」專法的看法 民眾認為我國法律不足以處理資安問題,1%同意設立及優先處理資訊安全專 法。 面對資訊安全問題時,極少數(10.8%)民眾清楚,可以透過法律進行處理或尋求保障。 對於網路(電話)詐騙手法的認知 民眾最知道的網路詐騙手法前三項為:假冒親友(盜用網路帳號)借錢(85.0%)、ATM解除分期付款設定(77.3%)及假意販賣低價商品(74.2%) 民眾最知道的電話詐騙手法前三項為:假冒公務機關(警察、檢察官) (93.1%)、假綁架(88.9%)及假冒親友借錢(猜猜我是誰)(87.5%) 民眾使用智慧型手機最常見的資安事件為個資遭竊,約兩成民眾因此受詐騙。 對網路或通訊軟體(如LINE或FB)的資訊真假與正確的認知 7%民眾收到有關健康、災難或政府政策等訊息會轉傳給親友,但僅43.5%民眾會確認資訊正確性。 對網路駭客的認知 1%民眾會擔心駭客所造成的損失,但對駭客的認知不足;其中,78.4%民眾不知道資安領域駭客的類型,知道的駭客類型中又以黑帽駭客最多(19.3%)。 57%民眾了解駭客可以輕易透過家用電腦或筆電侵入家庭,侵犯隱私。 政府應如何加強「網路安全」 8%民眾沒聽過「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認為此法案應成立專責單位及增加管理強度。 民眾認為應透過完整法令 (79.6%)、增加罰則(70%)及加強業者與消費者教育(68.1%) 來加強「網路安全」 民眾認為政府在「防止詐騙」政策上應加強整合相關法令,讓執法者有可用的法律支撐(80.4%),主動、積極加強業者和消費者教育,不只是在網頁發佈訊息 (78.3%),及提高行政層級,以整合部會防詐管理措施(62.2%)。 企業責任 民眾認為政府應規定業者要有必要的防火牆與加密設施(94.0%)、落實網站資訊公開政策,並建立在明顯閱讀位置(90.7%)與投入營業利潤固定比例作為資安維護(79.1%)之義務 民眾認為業者合理的資安成本應為整年度營業額的3~5%(34%)及5~10%(33%) 民眾認為政府應賦予業者加強網頁資訊透明與資訊正確性的前3項為: 應提供消費者在行使終止或解除契約、退貨或換貨、退款時,與訂購或付款時相同程度的管道與方式(50.3%)、消費者個資之權利與義務說明(49.8%)、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不得使消費者遭受不合理風險之傷害(43.1%)。 消費者責任 92%民眾遇到詐騙事件時會尋求165反詐騙專線協助。 民眾多以安裝防毒軟體(87.1%)、不隨意輸入個人資料(82.6%)及不隨意進入陌生網頁(72.4%)等方法自保網路安全防止詐騙方面,民眾採取審慎運用個人資料、不隨意上網及不在手機綁定個資等方式自保。 民眾多以審慎運用個人資料,避免外洩(90.1%)、不隨意上陌生網頁或不隨意開啟、下載圖片、影片(75.4%)及不在手機上榜定信用卡、個人資料等資料(74.5%)防止網路詐騙 結論 過半數以上民眾擁有智慧型手機(78.7%)和電腦(62.6%),每日上網3小時以上(56.7%)、常使用LINE(98.2%)及FB(79.5%),並有網路交易經驗(84.9%)或玩網路遊戲(56%)的習慣。 民眾無論於(97.3%)街頭或(98%)網站填寫個資時會擔心外洩,卻對相關法律、技術與駭客的認知不足,且(28%)民眾進行網路交易時,知道要判別付款方式是否安全,但無能力自行判斷。顯示民眾雖然知道個資外洩風險處處都在,但大多缺乏資安素養,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能,因此只能「擔心」,卻不知如何「防範」與「解決」,目前的數位消費環境也無法被消費者信賴。 雖然民眾上網購物時,最注意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等資訊,但(43.7%)民眾不清楚個資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並(52.1%)使用通訊軟體傳遞個資;僅43.5%民眾轉傳訊息給親友時,會確認資訊的真偽與正確性。(69.8%)民眾沒聽過「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認為此法案應成立專責單位並增加管理強度。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資通訊安全威脅日趨嚴重、相關保護仍不足,主管機關應投入更多預算,積極提升資訊安全相關機制。 透過完整法令、增加罰則,並主動、積極加強業者和消費者教育,以增強網路安全。 「防止詐騙」政策上,應整合相關法令,讓執法者有可用的法律支撐,並提高行政層級,以整合部會防詐管理措施。 政府應規定業者投入3~10%營業額在資安管理(加設防火牆與加密設施、落實網站資訊公開,並建立在明顯閱讀位置)。 對業者 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在行使終止或解除契約、退貨或換貨、退款時,與訂購或付款時相同程度的管道與方式。 業者應提升營業額用於資安管理上,包含加設防火牆與加密設施、落實網站資訊公開,並建立在明顯閱讀位置,使消費者清楚知悉。 4/27(四)資安論壇活動預告 另外,消基會與資策會資安所合辦「建構可信賴的數位消費環境」資安論壇活動,歡迎關注此議題的民眾,上本會官網或來電報名參加。 時間:4/27(四)上午9:00至下午4:30 地點:師範大學綜合大樓5樓509室國際會議廳。 座位有限,採報名方式確認座席,敬請來電聯絡本會承辦人: 彭小姐、張小姐(電話:02-27002104轉245、22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訂機票慘遭「個資外洩」被騙52萬 業者自稱受害者 消費權益誰負責?
華信航空網站遭「駭」,旅客個資被看光光。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今年3月12日至19日,已受理40起遭假冒華信航空客服電話詐騙的案件,另有上百人致電165諮詢,詐騙金額超過300萬元,受害人數持續增加。 本會也在3月22日接獲陳小姐(化名)申訴,她於2月21日在華信航空官方網站購買2張台北至台東單程機票,並刷卡支付新台幣2932元,沒想到3月22日下午卻接到自稱是華信航空客服的來電,告知因作業人員的疏失,誤將她的付款設為「12期自動刷付」,導致她的銀行帳戶每月將被自動扣款2932元,連續12期,因此要她授權銀行配合辦理取消該自動付款的設定,以免被無故扣款。 由於自稱是華信航空的客服人員一開始便與陳小姐核對個人資料,包含姓名、電話、email、購買商品、金額、購買日期、搭機航班、班次時間和日期、付款方式、信用卡卡號及發卡行等資料,且都正確無誤,使得陳小姐不疑有他,便按照詐騙集團指示至ATM操作,結果一日之內被詐騙52萬餘元。 ㄧ、遭詐騙後才收到簡訊 華信未盡「即時通知」義務 陳小姐驚覺受騙後,3月23日隨即報案處理,並要求洩漏個資的華信航空負起賠償責任,但華信航空卻說自己也是受害者,強調公司人員無人疑似洩漏旅客個資,公司網站系統也無安全問題,且事發之後皆配合警政署指示作業,對於陳小姐請求賠償一事,於法無據,因此無法同意。 然而本會認為,華信航空難辭其咎,首先,在通報當事人方面,華信航空動作太慢,以致於陳小姐未能即時接到警告。165防詐騙專線自3月12日接獲第一起民眾舉報「冒用華信航空詐騙」案件後,隔(13)日即通知華信航空客服部,須告知近3個月內曾購票的旅客留意,免遭詐騙,且之後至少連續10日向華信航空寄發通知,提醒華信航空加緊聯繫消費者。 但是,陳小姐卻在自己被詐騙的後6天,也就是3月28日才收到華信航空的簡訊,此時距離「165反詐騙」首次通報華信航空已達15天,為時已晚。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本會認為,華信航空沒有在接獲165反詐騙專線警示,應提醒購票旅客注意迅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遲至15日後始以簡訊通知陳小姐個資外洩,因而延誤了防堵詐騙的黃金時間,故華信未善盡通知義務,顯與被害人重大財物損失不無關連。 二、華信若未舉證證明已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個資法第27條第1項、第29條及第28條第3項分別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非公務機關若違反個資法,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 華信航空堅稱查無任何人員有疑似洩露旅客個資之不法情事、無任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情形、公司系統之信用卡交易也透過加密認證,安全保護無虞;但依法華信需舉證證明其已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及事項,包括技術上及組織上的必要措施,對於購買旅客個資外洩,並無故意或過失,始可免責,否則被害人即可請求華信賠償500元至2萬元金額,至於陳小姐進一步遭詐騙之52萬元損失,若法院認定華信違反即時通知義務與陳小姐遭詐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華信亦有負賠償責任的可能。 華信航空旅客個資外洩,導致多人受害,事實如此不容辯駁,華信航空當然無法置身事外;然而,面對被害人的呼喊以及損害賠償訴求,華信航空卻以受害人自居,對其相關責任兩手一攤,退避三舍,其態度讓人不敢恭維,企業形象也因此更受傷害,本會呼籲面對被害人的呼喊及損害賠償訴求,華信航空應對被害人有同理心,儘速提出賠償辦法,並持續採有效安全維護措施,避免傷害擴大。 三、賠償及裁罰案例寥寥可數,非公務機關對大量個資外洩無感 除了華信航空,台灣企業外洩個資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根據165防詐騙專線統計,「金石堂網路書店」位居詐騙集團最愛冒用的網購平台第1名,去年就有697名消費者因金石堂網路書店購書資訊外洩而被詐騙;今年1至3月,受害人數再往上增加220件。 本會統計,近3年企業「個資外洩」事件已破200萬筆,在民事責任上,若以每人每一事件500元計算賠償金額,則業者至少應付出10億元給受害人,但媒體上卻從未見到企業因個資問題而付出重大賠償的消息。 另非公務機關對其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未善加採取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者,及違反規定隱匿不為通知被害人者,雖依個資法第48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然除特許行業之銀行業曾因個資外洩,遭金管會依金融法規開罰外,似乎鮮少耳聞有裁罰個案。 甚至,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但據研究報告所示,102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因違反個資法被起訴之案件共215件,其中遭第一審法院獲判有罪者有135件,分別為102件處以拘役、22件有期徒刑、11件處以罰金,而遭判拘役或徒刑合計124件案件中,123件得易科罰金,僅有1件不得易科罰金,但法院則另為諭知緩刑,換言之,無一人因違反個資法而入監服刑。 相較於非公務機關層出不窮的個資外洩事件,現行法規定除讓被害人不易得知個資外洩訊息,而偏低的賠償金額亦令人缺乏請求誘因,況主管機關對非公務機關發生個資外洩查處態度消極,且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之刑事被告均可獲法院輕判,無怪乎非公務機關面對個資外洩事件發生不僅無感,更對斥資改善個資安全維護措施之意願大為下降。 ⊙企業「個資外洩」事件一覽表 事件 發生時間 個資外洩、損失金額 後續 冒用華信航空 2017年3月 40多人遭詐騙逾300萬 元大人壽保戶資料外洩 2017年3月 不明(保戶數約35萬) 「TAAZE讀冊生活」網站 2016年10月 133人遭詐900萬 多益考生個資外洩 2016年10月 45人遭詐138萬 「超級函授」學員資料外洩 2016年9月 28人遭騙550萬元 「飛牛牧場」等旅館訂房網遭駭 2016年9月 16人遭詐180萬 南山人壽大量洩漏保戶個資 2016年8月 上百位保戶 兆豐銀行寄錯2萬人帳單洩個資 2016年6月 2萬人 罰鍰400萬元 統一投信洩漏客戶個資 2016年2月 電子報會員有7萬9193位 香草航空行程管理驗證功能出包 2015年12月 業者未透露 歐悅旅館集團遭駭 2015年9月 上萬筆 丹堤咖啡會員資料被駭 2015年5月 5000筆會員個資 18家購物網站個資外洩 2014年2月 造成民眾近9000萬元損失 中國信託網路銀行 2013年5月 5萬多筆 罰鍰400萬元 NOKIA行銷活動網站被駭 2013年2月 150萬筆 統計時間:2013年迄今;資料來源:各媒體報導 四、企業面臨天價賠償 日本、韓國早有先例 我國「個資法」上路以來,還未曾出現個資外洩的團體訴訟案件,但在日本、韓國早已出現一些案例,使企業面臨高額求償。舉例來說,2004年日本最大網路公司Yahoo!BB被竊取資料,影響450萬名用戶,後來Yahoo!BB給予每人五百日圓精神賠償,但部分用戶仍提民事訴訟,最後法院裁決Yahoo!BB應賠償原告每人6千日元,總計Yahoo!BB為此付出約23億日元。 媒體報導也指出,2011年8月,2萬7千多名南韓民眾集體控告蘋果公司iPhone手機擅自收集、儲存用戶的個人資料,侵犯隱私,要求蘋果公司賠償每一個人100萬韓圜(約台幣2.6萬元)。事實上,在2011年6月,一位南韓律師在同年6月,就成功透過訴訟迫使蘋果電腦南韓分公司賠償了他100萬韓圜,之後他也組織這起集體訴訟官司。 高額求償使企業再也不敢輕忽個資管理與保護。本會呼籲,法院應重視個資外洩對消費大眾的傷害,從重判賠,政府也應修改「個資法」,嚴格規範企業的個資保護責任,好讓企業都能挹注更多資源到個資管理上,維護消費環境安全。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面對近年來,包括金融業、電商平台、網路賣場等非公務機關資安不設防個資外洩頻傳現況,政府應全面檢視現行個資法對於發生個資外洩事件,民眾求償要件及程序過苛、企業通知義務形同具文,主管機關行政罰緩金額過低,刑事責任構成要件足否嚇阻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情事等規定,擬研修正相關法規,加強企業對個資安全的管理規範。 現行個資法未修正前,主管機關應落實對非公務機關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例行性業務檢查,且對於未採行適當之個資安全維護措施,或因而致個資外洩或未即時通知消費者之非公務機關,應確實依個資法第48條規定查處裁罰,以提高企業資安意識。 對業者 企業應確實依個資法規定對保有個資檔案,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一旦企業發現個資外洩情況,則應即刻通知可能受害的消費者,使消費者能儘早接到警告,避免遭到詐騙,受到二次傷害。 業者保有的個資檔案若因內控不佳或遭駭客入侵,導致消費者個資外流,則業者應主動負起責任,誠意溝通,依法給予受害人精神以及財物上的損失賠償。 對消費者 應時刻注意個人資料之保護,避免輕易透露個人資料。 若接到商店客服電話,要求至自動提款機匯款或轉帳操作,請勿理會。消費者應撥打電話到原商店確認事由,或致電165防詐騙專線詢問,免得上當。 若發覺個資外洩,可依法向洩密機關求償;若不能證明因資料外流所造成實際損害額,也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況,要求洩密機關給予每人每一事件500元至2萬元的賠償。 民眾若有個資外洩的疑慮,或因個資外洩而被詐騙,應立即報警處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護眼檯燈不「護眼」 3成光照不足、7成功率不實
摘要 1.採樣時間:105年9月18日~20日。 2.採樣地點:PChome24H線上購物、家樂福(汐止店)、燦坤3C(汐止店)、全國電子汐止數位館。 3.採樣商品:(1)大同電子式省電護眼檯燈、(2)億視界學習閱讀燈、(3)山水輕觸式LED護眼小檯燈、(4)玫瑰之光LED智慧台燈系列三段式調光檯燈、(5)光視界系列觸控式LED護眼檯燈、(6)東亞大嘴鳥LED檯燈、(7)安寶薄型護眼檯燈、(8)FORA LED檯燈、(9)3M 58∘博視燈、(10)東銘電子式護眼檯燈、(11)歐司朗晶鑽檯燈、(12)聲寶高頻護眼檯燈、(13)PHILIPS 鉑光防眩檯燈、(14)CHIMEI LED知視家護眼檯燈、(15)樂視達無扇葉風扇LED護眼檯燈。 4.調查項目與方法 (1)商品標示: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10條。 (2)商品檢驗法: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誌貼紙。 (3)商品宣稱與實際功效:檢測商品是否提供使用者於閱讀、寫字時充分且舒適的照明光環境,並以下列六項檯燈重要光電特性進行量測:照度、色溫與演色性、燈具輝度、燈光閃爍、電氣特性、電流諧波分析。 5.調查結果: (1)「商品外包裝標示」:共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2) (2)「商品檢驗標識貼紙」:共2件無標識貼紙(編號3、5) (3)「宣稱與實際功效」:根據CNS12112對室內閱讀寫字光照的標準來看,「照度值」方面,5件商品(編號2、3、5、8、11)未達水準;「照度均勻度」方面,5件商品(編號1、2、3、4、12)未達水準;「演色性」方面,3件商品(編號3、5、7)未達水準。功率標示與實測方面,僅有4件商品在正負誤差10%以內,其餘皆功率不實。 一、前言 近年來,「護眼檯燈」成為居家生活必備品,民眾無論寫字、閱讀,或使用電腦,總仰賴護眼檯燈提供穩定光源。根據媒體報導,台灣每年的檯燈市場需求達50萬台,其中LED檯燈市佔率達60%,深受消費者歡迎。 為了幫消費者實地檢測檯燈的功效,消基會於去年9月底至各大賣場,以及網路購物商城,一共挑選了15盞宣稱具有抗眩光、無疊影、不閃爍、光線分布均勻、適合閱讀寫字、緩解視覺疲勞,更可預防近視的護眼檯燈,價格區間為499至2190元,燈泡方面則包含LED燈,以及一般省電燈泡。 測試結果顯示,許多檯燈的「照度值」、「照度均勻度」、「演色性」未達水準,並不適合閱讀使用;在功率標示與實測結果上,更發現不少業者虛報功率,市售的護眼檯燈品質仍待考驗。 二、檢測項目、方法與結果 (1)「商品外包裝標示」: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2未提供製造日期,已違反商品標示法。 (2)「商品檢驗標識貼紙」:本會並未在編號3、5商品上找到經濟部標準局的商品檢驗標識,將提報標檢局確認該商品是否通過檢驗,或涉及逃檢。 (3)「宣稱與實際功效」:本會檢測六項檯燈重要光電特性,分別為照度、色溫與演色性、燈具輝度、燈光閃爍、電氣特性、電流諧波分析。 本次檢測在照度、色溫與演色,以及電氣特性上有較多發現,下文將介紹測量方法與發現,其餘則不贅述。 A.「照度值」、「照度均勻度」(請見附件二 表1:照度量測結果) 閱讀與寫作業最基本的照度應有500Lux以上,而在2000Lux以下,都是舒適合理的閱讀照度,但越均勻的照度分布,看書寫字時眼睛也越舒適,因此照度均勻度可以維持在0.8以上是最佳,但目前的LED檯燈因過度強調省電,燈具配光設計能力較不足,能維持在0.7就算可以接受了,如果僅能維持在0.5,那就是較差的光分布了,其缺點是比較容易疲勞,因此照度與照度均勻度都是在使用檯燈閱讀時,必須同時考慮的重要因素。 根據CNS12112,在辦公室進行書寫、打字、閱讀、資訊處理等活動,「照度值」應達500Lux(照度單位),若以此標準來看,本次採樣有5件商品(編號2、3、5、8、11)未達標準。 另外,根據CNS12112對「照度均勻度」的標準,作業面照度均勻度不應小於0.7,周遭環境之照度均勻度也不應小於0.5。如此看來,本次採樣有5件商品(編號1、2、3、4、12)連0.5都達不到,使用者容易感到疲勞。 B.「色溫」與「演色性」(請見附件二 表2色溫、演色性量測結果) 「色溫」是用來評估光色的感覺,中午12點鐘室外的陽光色溫是5500K左右,稱為白光,早晨與黃昏夕陽光色偏黃紅,色溫在3000K上下,是屬於溫暖感覺的黃光,會給人紓解壓力及放鬆的感覺,下午2時的色溫會到6500K,是更亮眼的陽光,則給人更刺眼的感覺,但卻是會給人有活力及適合活動的光感覺,雖然是夏天太熱而不敢外出,但基本上5000K以上的高色溫適合大面積教室與辦公室的辦公與學習,不會打瞌睡;而5000K以下的低色溫,適合下班居家休息的氣氛營造。 檯燈是輔助閱讀用的光源燈具,色溫在4000K至6500K之間都是適當的,本次檢驗結果15件商品都算適合閱讀使用。 「演色性」是用來評估人工光源的色彩傳真度,以接近陽光光譜分布的白熾燈做參考基準100,其他光源的色彩傳真度依此評估色彩傳真度,越高越好。室內照明尤其是閱讀學習環境,演色性80以上是基本要求,達不到80以上固然可以做其他用途,但居家休閒環境及閱讀寫字,達不到80的演色性,基本上是不值得選用的。 根據CNS12112,使用者長時間工作或逗留之工作場所,不宜使用演色性指數小於80之燈光源。本次檢測結果發現,3件商品(編號3、5、7)「演色性」未達80,不建議閱讀使用。 功率標示與實測(請見附件二 表3電氣特性量測結果) 在「燈泡功率」標示與實測方面,根據CNS14125,實測功率必須在包裝或本體標示功率之標示值±10%以內,但本次檢驗結果僅有4件商品符合標示宣稱,其餘9件功率灌水(編號2、6、7、8、10、11、12、14、15)、2件實測功率大於標示(編號4、5)。 若實測功率大於標示功率,則代表燈泡較耗電;相反的,若實測功率小於標示功率,就表示燈泡亮度沒有預期的亮。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政府相關單位應對「中文標示」、「商品檢驗標識」違規業者予以限期改正或開罰。 「燈泡功率」標示與實測不符合規定之商品,應即刻下架,待改善後再行上架。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及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檯燈與國民視力保健息息相關,政府應加強市場抽查,慎防有業者逃檢,危害消費市場。 雖然本次採樣商品未測出會傷害眼睛的藍光,但為了避免有漏網之魚,本會呼籲,政府應將市售燈具的「藍光傷害」納入強制檢測項目,確保市場上的燈管、燈具都無藍光危害,民眾安心使用。 對業者 檯燈的光照功能應滿足使用者的閱讀需求,業者應以檯燈的光照、均勻度為優先考量,切勿盲目追求省電功能,而影響了護眼檯燈的效能。 為了顧及國人視力,業者應停止生產演色性80以下的檯燈商品。 本次抽檢商品標示不合格之業者,應盡快改善。 對消費者 選購市售檯燈時,應先辨別商品檢驗標誌,選擇經過標檢局檢驗合格之商品。 無論挑選LED燈或其他省電燈泡檯燈,都應依據CNS標準照度,選擇500Lux(照度單位)以上的產品,並避開演色性80以下的檯燈。 檯燈的照射面積需達到60cm*40cm的範圍,才足夠閱讀、寫字使用,消費者應避免選購小檯燈,免得光照範圍不足,影響視力。 若發現檯燈商品中文標示不完整,或沒有貼上商品檢驗標誌,可向經濟部標檢局查詢或檢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護眼檯燈商品外包裝檢視檢驗總表 品名與型號 光源 照度值 照度均勻度 總功率 演色性 產地 製造商 (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 功能 價格 製造日期 大同電子式省電護眼檯燈 TP-127R-3U 未註明 ○ ● 21W ○ ○ 台灣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PCHOME 24H線上購物 不閃爍、視野更清晰 660 2015年 億視界學習閱讀燈 FHLTWIST/6W/U /BLACK/TW 未註明 ● ● 6w+-10% ● ○ 台灣 億光固態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科店 抗眩光 不閃頻 無紫外線、紅外線 1490 未註明 山水輕觸式LED護眼小檯燈 STL201 未註明 ● ● 2.5+-0.5W ○ ● 中國 台灣木林森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PCHOME 24H線上購物 不閃頻 499 2015年 玫瑰之光LED智慧台燈系列三段式調光檯燈 LRDI05A8RGB 34pcs ○ ● 5W100%/ 3W50%/ 1W10% ● ○ P.R.C 寶聯通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止店 0%紫外線 護眼柔光(防眩光過濾器) 256色自動變色 899 20160801 光視界系列觸控式LED護眼檯燈 PLED-860 未註明 ● ○ 1.2W ● ● 中國 耐嘉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光限自然不閃爍 任意調整LED亮度 509 20150815 東亞大嘴鳥LED檯燈 LDK007-6AAD 未註明 ○ ○ 8W ● ○ 台灣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防眩光設計 光源不閃爍 1288 201503 安寶薄型護眼檯燈 AB-7720 未註明 ○ ○ 12W ● ● 台灣 永城家電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全國電子汐止數位館 色溫任選 360度色溫 360度亮度 1290 2016年5月 FORA LED檯燈 TSK-A341 LED 1xMax6.1W ● ○ 10W ● ○ 中國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無紫外線、紅外線 1490 2012年 3M 58∘博視燈 DL5000 FPL 27W ○ ○ 25W ○ ○ 台灣 【委製商】美商3M台灣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科店 無疊影、除炫光、抗UV,可避免眼睛皮膚提早老化 2190 2015年 東銘電子式護眼檯燈 TM-2708 未註明 ○ ○ 27w ● ○ 台灣 東銘電機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全國電子汐止數位館 不閃爍 高效能反射面 899 2016年 歐司朗OSRAM LED晶鑽檯燈 3*(3*0.48W/顆LED) ● ○ 5W ● ○ 中國 【進口商】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科店 光線分布均勻、柔和、適合閱讀 1190 2014年12月 聲寶高頻護眼檯燈 SAMPO LH-U901TL FPL 27W*1 ○ ● 24W ● ○ 中國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光源不閃爍、光線柔和不刺眼 1199 2016年 PHILIPS 鉑光防眩檯燈FDS668 E27 ○ ○ 23W ○ ○ 台灣 台灣飛利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柔光罩、防眩光,護眼不疲累 1599 2016年5月 CHIMEI LED知視家護眼檯燈 10c1 未註明 ○ ○ 8w ● ○ 台灣 奇美集團 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全國電子汐止數位館 無頻閃 抗眩光 1888 2015年 樂視達無扇葉風扇LED護眼檯燈 LS-05 未註明 ○ ○ 12W ● ○ 中國 耀晶電子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科店 無眩光 不閃頻 1680 20160725 附件二 表1照度量測結果(Lux) 編號 功率(W) 測量位置的照度值 均勻度 量測方式 A1 A2 A3 A4 A5 平均 1 21 A 705 375 792 1280 1074 845 0.44 2 6 A 291 153 288 712 504 390 0.39 3 2.5 B 127 390 100 48 213 175 0.27 4 5 A 329 246 547 689 737 510 0.48 5 1.2 A 178 113 154 310 272 205 0.55 6 8 B 642 532 660 1122 1411 873 0.6 7 12 A 628 672 921 892 1252 873 0.71 8 10 A 297 494 475 271 654 438 0.61 9 25 A 746 539 821 1149 1352 921 0.58 10 27 A 673 423 815 915 982 762 0.55 11 5 B 305 320 399 402 659 417 0.73 12 24 B 403 272 784 1278 890 725 0.37 13 23 A 836 1109 968 750 1494 1031 0.72 14 8 A 571 347 513 710 981 624 0.55 15 12 A 552 501 587 756 947 668 0.74「假講座 真推銷」又來了! 不肖瓦斯業者改名換姓 民眾持續上當
近年台灣氣爆事件頻傳,許多不肖業者打著「瓦斯防震說明會」的名義,吸引民眾注意,然後強迫推銷瓦斯防震器,或是其它瓦斯管線、開關等器材,一次收費就要價數千元,不少民眾事後才驚覺上當。2010年迄今,本會就收到465件關於瓦斯公司人員「假講座、真推銷」的申訴,數量驚人。 本會發現,這些不肖業者都採取類似的推銷手法,一再利用民眾對氣爆事件的恐慌,以及對瓦斯設備知識的缺乏,找到機會就狠削消費者一筆,待被政府開罰後就改名換姓,持續在全台各縣市進行惡意行銷。 一、社區辦防爆講座 發摸彩卷吸引人潮 台中孫先生向本會申訴,今年2月他在住家巷口接到金世紀企業社發放的「瓦斯防震說明會」通知單,以及兩張摸彩券,業者說只要來聽演講就可參加抽獎,由於傳單發放地點在里長辦公室門口,他便以為是政府舉辦的活動。後來業者於演講中提到一些地震事件,並強調安裝瓦斯防爆裝置可避免火災,不斷鼓吹民眾購買。 後來,演講主持人開放6個免費使用名額,孫先生幸運中獎,本想領了獎品回家,業者卻說要技術人員到府安裝,進入民宅後又表示一次要裝兩個,一個安裝在瓦斯爐上,一個安裝在熱水器上,其中一個免費,另一個消費者要付費,要價7990元,此外,業者還遊說孫先生換新瓦斯爐,只要9000元「員工價」,且5年內壞掉無條件換新,享有保固。 孫先生說,業者到快安裝完畢才告知他要付費,讓他毫無心理準備,加上自己沒有瓦斯安裝方面的經驗,接小孩放學的時間又快到,無暇細想,便於倉促中付款。之後,孫先生檢查瓦斯爐保證書,發現裡面僅說保證3年,並非業者宣稱的5年,驚覺有異,於是在隔日寄出存證信函,並要求對方退費,但時至今日業者皆未退回款項。 除了上述案例,去年下半年高雄陳先生、台南李先生等多位消費者也跟本會申訴,金世紀企業在社區裡挨家挨戶發放傳單,看準民眾關心居家瓦斯安全的心理,打著防氣爆的幌子,邀集民眾聽演講,並趁機蒐集民眾個資,以贈獎為由隨民眾返家、安裝瓦斯防震器,受害人事後上網查,才知道此為業者慣用手法,早已惡名昭彰。數年間,業者伺機而動,捲土重來,仍然在各個社區流竄,藉由此類推銷方式營利。 二、不肖業疑似改名換姓 惡質行銷牟利不間斷 本會檢視2010年起關於「瓦斯防震器」的申訴案件,發現業者慣用的「瓦斯防震說明會」宣傳手法,早在2009年就出現,後來公平會在2011年調查指出,震安科技為了銷售瓦斯防震器,刻意隱匿身分,並以贈獎活動招攬無預期交易心理的民眾參加說明會,之後又對商品價格做出不當陳述,再以業務員跟隨民眾至住家,強力推銷,迫使民眾在自由意志受到壓抑之情況下做出交易決定,其整體銷售行為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併處400萬元罰鍰。 此外,公平會自2015年11月對心安企業的不當銷售瓦斯防震器處以80萬元罰鍰後,本會仍接獲十餘件對心安企業的申訴,顯示政府重罰之下,不肖業者仍不痛不癢,明知故犯。 然而,震安科技沉寂後,又有南屋企業社、安鑫企業社、順陞企業社、心安企業有限公司等業者陸續在2011年至2016年冒出,其行銷手法與震安科技如出一轍,而公平會也在2012年至2015年對上述企業逐一開罰,只不過不肖業者如同「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本會發現,這些業者的地址都十分相近(見下表),首先,「震安科技」、「順陞企業社」、「心安企業」,以及「金世紀企業社」都位於同一棟大樓,「順陞企業社」與「心安企業」兩者地址甚至完全相同。 另外,「南屋企業社」、「安鑫企業社」也僅距離「震安科技」車程4至7分鐘,地理位置十分靠近,因此本會提醒,近來多人投訴之「金世紀企業社」是否有可能為震安科技的翻版。 本會呼籲,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應即刻展開調查,若發現違法行為,則即刻依法查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予以開罰,以及持續調查是否業者轉換其他途徑、或是變更公司名稱從事惡質行銷。 ⊙「瓦斯防震器」主要申訴業者資料 申訴對象 申訴對象地址 申訴案件數量 申訴進案時間 震安科技 高雄市左營區明○一路350號10樓 243筆 2010/01- 2012/01 南屋企業社 高雄市鼓山區中○一路2111號6樓 105筆 2011/06- 2013/01 安鑫企業社 高雄市左營區太○街238號6樓之1 17筆 2013/10- 2014-01 順陞企業社 高雄市左營區明○一路350號8樓之2 15筆 2013/12- 2014/08 心安企業 高雄市左營區明○一路350號8樓之2 35筆 2014/10- 2016/12 金世紀企業社 高雄市左營區明○一路350號7樓之2 7筆 2016/08- 2017/02 三、訪問交易 7日內可退貨 不論業者不請自來,直接主動到民眾家中,或利用贈獎活動招徠無預期心理的民眾參加說明會,加以強力推銷商品所成立之交易,均屬於「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因此,消費者若於無預期情況下遭到推銷而訂立契約購買類似瓦斯防震設備,無論商品有無瑕疵,即可無須說明理由,於購買後7日內要求業者退貨,並要求業者將家中瓦斯設備回復原狀,別無例外。 甚至如果業者未明確告知消費者可於購買7日內退貨,並將商品退換貨規則等相關資訊,以清楚易懂的方式書面記載,讓消費者清楚知悉,則消費者仍得於業者提供相關資訊次日起算7日內,行使無條件解除契約權利。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即刻對「金世紀企業社」立案調查,若有任何違法情事,應即刻對業者開罰,並提醒廣大消費者留意,切勿受騙,另行政院消保處應針對該業者有無蓄意違反訪問交易消費者解除權規定情事進行調查;且檢調機關亦應就業者惡質行銷行為有無涉及刑事詐欺犯罪主動偵查。 由於此類瓦斯推銷手法,多以鄰里為範圍散播活動訊息,請各大區公所、里長辦公室多留意此類演講、推銷活動,為民眾查核活動的真實性。 對業者 業者不可冒用政府名義宣傳活動及商品。 業者應尊重民眾購買意願,不可強行推銷。 業者進行訪問買賣時,應明確告知消費者可於7日內無理由退貨,並將商品或服務內容、換貨方式、公司聯繫電話等資訊以清楚易懂方式告知消費者。 若業者在訪問交易時沒有告知消費者7日內可退貨,或未將相關商品、服務等資訊完整提供,則於提供相關資訊後7日內,仍須受理消費者退貨。 對消費者 當業者推銷瓦斯安全器材時,請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切勿因話術誘人,而衝動購買。 購買前,消費者應先上網查詢相關瓦斯安全器材的用途、價格,以及業者在市場上的評價,做為參考。 若遭無預期推銷而購買瓦斯安全器材後,可於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要求業者退貨,且無須負擔任何價差或手續費。 若業者於訪問買賣時並無告知7日內可退貨之資訊,則消費者在業者提供相關資訊後7日仍可主張退貨;若業者自始自終沒有告知購買後7日可退貨的訊息,則消費者最長可在訪問交易成立後的4個月內主張行使。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聲明稿
衛生福利部擬於藥事法修正草案中增設中藥技術士,於月前來函詢問本會之意見,本會基於保護消費者用藥安全之立場,爰於106年4月7日召開記者會,表達本會反對增設中藥技術士之態度,引發各界正反兩方熱議,為重申本會上開意見表達係著重於該制度對消費者用藥安全恐有影響而立論,特再次提出本會以下三點疑慮及呼籲,以回應各界聲音: 一、「中藥技術士」僅屬勞動部技能檢定層級,其非醫事人員,但草案允許其為民眾調配所公告方劑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由非醫事人員為民眾調配中藥,其用藥安全是否無虞?衛生福利部未有具體說明。 二、該草案規定中藥技術士依照「用藥者自用需求」來調配中藥,然中醫用藥須經八綱辯證,民眾何以有能力可以自知其體質,選擇服用適合之中藥?衛生福利部對此亦未有具體說明。 三、如中藥技術士按照民眾需求調配中藥,若因民眾體質與該中藥未合,服用後導致身體健康受影響,該中藥技術士是否有賠償責任?民眾因此所受之身體健康損害,應由何人承擔?就此未來所衍生之爭議,亦未見衛生福利部有任何說明。 衛生福利部擬於藥事法草案中增設由非醫事人員之中藥技術士為民眾調配中藥,卻未對外界充分說明研議過程,以致衍生甚多用藥安全疑慮及隱憂,衛生福利部身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本應為其政策推動負責溝通說明,因此本會強烈呼籲衛生福利部責無旁貸,應立即主動對外說明並召開公聽會,而非將此草案逕行草率送行政院卸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用藥安全亮紅燈! 來源不明中藥檢出西藥、重金屬 中藥技術士草案恐危害用藥安全,反對放行
摘要 1. 2016年,消基會接受消費者委託檢驗共計收樣117件,其中檢測有無西藥有97件,檢測重金屬—鉛的有46件,檢測汞及鎘的分別有33件及27件。 2. 為了讓消費者了解不合格中藥來源,2016年中藥檢測依照來源別分為以下3類: (1)自「國內醫療院所」取得,包括醫院、中醫診所。 (2)自「國內藥商藥局」所取得,包括國內藥品販賣業、藥品製造業、藥局等。 (3)「其他或不明來源」,包括非國內醫藥機構所取得、國術館、夜市攤販、親友贈送、託人購買、中國大陸或國外等方式取得。 3.西藥檢測結果:第一類與第二類等自國內合法醫藥機構所取得的48件樣品,都未檢出含有西藥。而第三類來自其他或不明來源的49件樣品中,經檢測後發現有8件檢出含西藥,可知非國內合法醫藥機構取得的中藥不合格比率相當高。 4.重金屬檢測結果:106件檢測重金屬(鉛、汞、鎘)的樣品中,第一類與第二類等自國內合法醫藥機構所取得的均合格,而第三類來自其他或不明來源共有2件樣品的重金屬—汞含量超過1,000 毫克/公斤(ppm)。 5.衛生福利部研議增設「中藥技術士」制度,透過檢定認證,技術士就可依消費者需求調配丸、散、膏、丹及水煎藥等「固有成方」中藥給消費者,引發以下問題:「固有成方」如何認定?非醫事人員的技術士有何專業可以幫民眾調配中藥?調配之藥物是否符合相關安全標準規範?如果民眾服用後與體質不符危害健康,責任由誰承擔?本會認為創設一個非醫事人員的中藥技術士,來幫民眾調配中藥,恐危害用藥安全。 壹、中藥安全性檢測 一、前言 古代有所謂「神農嚐百草」,為了治療疾病而發展出「單味藥(單一藥材)」,再經過歷代先賢的傳承,發展出不同方劑的「中藥(多種藥材配方)」,這些先人的智慧結晶,到了現今不斷地經過科學臨床的佐證,如今無論是治病、養生或調理身體,許多人都會考慮服用中藥。 但是,部分不肖業者會添加西藥於中藥製劑或食品中,使藥品能夠快速達到療效,對於擔心西藥有副作用的消費者,已然是違背請中醫診治的初衷,更擔心慢性病患服用添加西藥的不明藥品,可能產生加成或抗拮的作用,影響身體健康。因此,目前國內的法令不允許中藥製劑或食品中添加西藥成分。 此外,中藥製劑都是由天然植物、動物及礦物所組成,由於現今天然藥材多為種植,若種植的土地受到汙染,源頭的中藥材就會受到重金屬汙染,重金屬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也是消費者所擔心的項目之一,因此,政府主管機關制訂有限量標準。 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健康,消基會每年均接受消費者委託「中藥安全性檢測 」(檢測項目有西藥及重金屬),讓消費者為自己或親朋好友服用的中藥把關。為提醒消費者注意及安全,特別將2016年度收件的檢測結果進行以下的統計及分析。 二、採樣(統計時段)及檢測標準、方法 2016年度(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底)消基會接受消費者委託檢測共計有117件申請,其中檢測有無西藥的有97件,檢測重金屬—鉛的有46件,檢測汞及鎘的分別有33件及27件(1件樣品可同時申請1種以上的檢測項目),測試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三、檢測結果(請見表2~4) (ㄧ)不明來源管道檢出含西藥比例16.3%,違反《藥事法》規定 依委託者所填寫的來源分析(詳見表2),宣稱來自「國內醫療院所及藥商藥局」的樣品有48件(33件為醫療院所,15件為藥局藥商),都未檢出含有西藥;而「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包含依法不得販售及提供藥品者)」來源有49件,有8件檢出含有西藥。這8件中有2件分別來自「託人購買」及「親友贈送」,其他來自「國術館」、「中國大陸」、「國外」及「其他」分別有1件檢出含有西藥。 若依委託者所填寫的藥品作用類別分析(委託者可多重選項),以宣稱具有「治糖尿病類」的樣品有4件檢出含有西藥,而「止痛類」及「風濕鎮痛類」,也各有2件檢出含有西藥,其他如「減肥類」、「治血管硬化」及「其他—治療失眠」的樣品則各有1件檢出西藥。(詳見表3) 此次共有9種西藥成分被檢出(詳見表4),有經常被檢出的西藥如「氫氯苯噻(HYDROCHLOROTHIAZIDE,利尿劑)」、「咖啡因(CAFFEINE)」及治糖尿病的藥如「甘布若(GLYBURIDE,抗糖尿病劑)」及解熱鎮痛劑和非類固醇類的消炎止鎮痛劑。 本次8件檢出含有西藥的送檢樣品中,有1件宣稱為「減肥類」的樣品,但只檢出「氫氯苯噻(HYDROCHLOROTHIAZIDE,利尿劑)」,消費者服用後覺得有效,其實只有水分喪失而非真正的減重,還有1件來自「其他」宣稱治療「糖尿病」及「其他—失眠」,卻檢出和糖尿病無關的2種鎮痛劑。 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取得的中藥含有西藥成分,其屬於《藥事法》第20條之偽藥,依同法第83條的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唯本次被驗出含西藥之8個送檢樣品中,除1個來自國術館之樣品外,其他分別為來自中國大陸、國外,親友贈送,託人購買及其他,非從國內醫藥機構取得的中藥,不合格比例相當高。 (二)不明來源管道,重金屬(鉛、鎘及汞)含量,1.9%不合格 依衛生福利部中藥司規定,中藥分為「複方製劑」或「基準方(藥典公布的基準方含效能及適應症,如十全大補丸)」。 申請檢測重金屬的106件樣品中,若參照衛生福利部中藥司「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中「複方製劑及單味製劑之總重金屬限量於30 ppm以下」的規定,有2件檢出高達1,000 毫克/公斤(ppm)的汞(請見表2),已經不符合該規定。這2件中分別來自「親友贈送」治療「小兒驚風類」及「解毒類」及「託人購買」治療「止痛類(膝蓋疼痛)」及「治血管硬化」。 若是參照該規定的「基準方其重金屬──鎘及汞的限量則須低於0.5 ppm以下,而鉛及砷的限量則須低於10及3 ppm以下」,就另有2件樣品不符合規定,這2件分別有1件購自「國外」治療「血管硬化」檢出超過10 ppm以上的鉛及1件來自「中藥行」治療「感冒咳嗽、過敏性鼻炎類」,檢出高於0.5 ppm以上的汞。 如果服用含有重金屬—鉛或汞的食物或藥品,雖然大部分會排出體外,但還是會有少量蓄積於體內,長期下來容易導致慢性中毒。鉛在血液中的半衰期雖只有30天左右,但若在骨骼中可長達20~30年。過量的鉛會影響身體的神經、造血及循環系統,特別是發育中的兒童,可能會導致行為和智力發展遲緩,汞則會影響消化和神經系統,造成噁心、嘔吐及中樞神經病變。 無論是藥品還是食材都有重金屬限量規範,其中中藥若含過量的重金屬已經屬於「劣藥」,依《藥事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核或查驗有汙穢或異物者。」,可依同法第90條「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有2件被驗出重金屬含量偏高之檢品,分別來自親友贈送及託人購買,其來源都未明確,因此建議消費者應多向合格之醫療院所及藥商藥局購買,以保障用藥安全。 貳、反對衛生福利部放行中藥技術士 危害民眾用藥安全 (ㄧ)開放技術士調配客製化固有成方 暗藏風險 整體回顧去年度的中藥檢測報告,國內合格的醫藥機構提供的中藥均合格,但其他或來源不明的中藥不合格比率相當高。但未來民眾用藥安全,可能再蒙上一層陰影,因為衛生福利部擬修改《藥事法》,增設中藥技術士,中藥技術士並非醫事人員,但經由技術檢定,就可以讓技術士依照民眾需求調配丸、散、膏、丹及水煎藥等「固有成方」之中藥,此政策擬訂匆促草率,引發各界疑慮。 令本會感到憂心的是,衛生福利部所開放中藥技術士可依客製化需求調配丸、散、膏、丹及水煎藥等「固有成方」中藥,是否能符合用藥安全的最高原則?「固有成方」中藥製劑範圍極廣,古籍中歷歷可載,源遠流長。但民眾時常將「固有成方」中藥視為「食補」,而忽略「固有成方」中藥仍是一種「藥」,亦可能引發用藥問題,仍然有安全性風險。一般民眾對於中藥使用僅有粗淺概念,法規修訂後,中藥技術士按照用藥者需求調配中藥,但民眾到底需要什麼,是否符合其體質與其用藥習慣,皆需要整體評估。一旦發生用藥問題,該由誰負責,民眾該向誰求償?中藥技術士可能稱是這依照消費者自己所提出的需求來調配,如服用後與體質有不符,危害健康時與其無關,民眾則會認為中藥技術士是政府核可的,為何不用負責,其間責任歸屬不明,可能造成互踢皮球的狀況。 (二)草案內容定義不明 消費權益難確保 另「藥事法」修正草案部分內容定義不明,消費者權益無從確保,如:丸、散、膏、丹之製作,已涉及中藥劑型之改變,何以仍稱之為中藥「調配」而非中藥「製造」或中藥「調製」?按「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無論調配或調製皆屬調劑之範圍,非醫事人員之中藥技術士,不但可以經營中藥材之批發、輸入、輸出、零售及中藥製劑之批發,甚至得以執行前述中藥調劑或中藥製造業務,顯然政府對消費者中藥用藥安全未善盡管理之責任?又如:何為「買受人自用需求」?「買受人自用需求」又如何判斷?如因此產生中藥不良反應,如何通報?其責任如何歸屬?屆時「買受人」之權益又如何確保?凡此種種,草案中均未清楚規範,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顯有疏失。 本會認為,「調配」與「調劑」法律名詞雖然不同,但實際上是執行相同的工作。中藥之「調配」事涉民眾用藥安全,應由醫事人員為之,但衛生福利部擬開放中藥技術士,其資格之取得,比照職業技術證照標準,通過技能檢定即可取得資格,顯然過於草率,將調配固有成方之風險視若無睹。一旦立法通過,亦不可任意廢止中藥技術士之證照,後續若認設中藥技術士制度不妥,但卻只能停辦技術士檢定,讓已經有證的中藥技術士繼續執業,其影響範圍甚廣,且為持續性、不可逆的。 參、消基會呼籲 (ㄧ)購買中藥 選擇合法醫療院所、藥商藥局 縱觀檢驗結果,2016年(收樣期間共計13個月)本會接受消費者委託送檢的樣品有無西藥檢驗,雖然收件數量不多,若依送檢樣品來源來分析,來自合法「醫療院所及藥商藥局」的樣品都未檢出西藥,但來自「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包括依法不得販售或提供藥品者如託人購買、國外等)」的49件樣品中就有8件檢出西藥,檢出率高達16.3%,顯示不合法的管道或非專業人員取得的藥品(樣品)會有較高的比率含有西藥,雖然本次1件最多只有檢出4種西藥成分,不像往年1件有5~6種西藥,但藥品之間可能會產生交互作用,對身體負擔也較大, 因此消費者若是要服用中藥,最好還是考量合法的醫療院所和藥商藥局,對身體也較有保障。 若參考2016年食藥署公布協助警調單位檢驗的202件檢體中,有高達144件含有西藥,檢出率高達71%,顯示還是有不少未經核準的產品含有西藥成分,並流通在市面上,特別是「壯陽類」的藥品。 2016年有2件樣品的重金屬汞不符合規定,其中1件除了重金屬汞過量之外,又檢出有西藥;另外1件為「小兒驚風類」的藥品,理論上中藥裡的「驚風散」是屬於醫師處方藥,因為驚風散的成分含有礦物,若未在醫師的醫囑下服用可能會導致重金屬中毒。建議家中幼童若有此問題,最好還是到合格的中醫院所經過醫師診斷其原因,並予論症辨治,才能達到療效及保障健康。 (二)勿服用來源不明中藥 購買GMP中藥廠出品提高保障 本會呼籲消費者,無論是中藥或西藥都具有治病的功效,只要不當使用,都可能對身體造成傷害。而中藥不是食品,不應該聽信親朋好友的推薦或隨意贈送,因為每個人的體質都不盡相同,即使同樣的症狀,也有不同的方劑因應病體。特別是慢性病患者,還是請合格的中醫師診療,若同時看西醫的話,一定要告知中(西)醫師合併服用的藥品,請醫師進行評估,以免藥物發生加成或拮抗作用,影響健康。 本會以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主張中藥(中藥材、中藥製劑)的使用,用藥安全是最高指導原則。消費者如果要服用中藥,一定要先向合格醫事人員詢問,購買合法GMP中藥廠出品、具有查驗登記領有許可證的藥品,才對身體健康有保障。 (三)中藥技術士潛藏風險 消費者服藥不適恐求償無門 此外,本會立場反對衛生福利部增設中藥技術士,此政策不但無助改善目前民眾取得藥品來源不明狀況,亦未能確保藥物品質是否符合標準規範,反而產生更多不可預期的風險用藥。通過技術士檢定,技術士就可以幫民眾調配固有成方中藥,固有成方中藥也是藥,既然是藥就有風險,中藥技術士按照用藥者需求調配中藥,但民眾到底需要什麼,是否符合其體質與其用藥習慣,皆需要整體評估。一旦發生用藥問題,該由誰負責,民眾該向誰求償?中藥技術士是否會稱其只是按照民眾提出的需求調配,風險應該由民眾自行承擔,然而民眾何以有能力來自己認定應該服用什麼中藥,中藥技術士不是醫事人員,缺少專業醫事人員把關用藥,對用藥安全是否妥適,仍值商榷。本會認為應思考中藥專業人才培育之可行性,不應該創造一個非醫事人員的中藥技術士,來為民眾調配中藥,方能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有無西藥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中藥及食品中摻加西藥之檢驗方法」進行 不得檢出 消基會實驗室 重金屬(鉛、汞及鎘)測試 參照食藥署公告「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進行 「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 表2、2016年度依送檢者聲稱之藥品來源檢出西藥情形 1.第一類國內醫療院所及第二類國內藥商藥局 藥品來源 收件件數 檢出西藥件數 第一類: 國內醫療院所(中醫診所、醫院) 33 0 第二類: 國內藥商藥局(藥品販賣業、藥品製造業、藥局) 15 0 小計 48 0 2.第三類:其他管道(依法不得販售及提供藥品者) 藥品來源 收件件數 檢出西藥件數 國術館 1 1 夜市地攤 2 0 郵購 3 0 推銷員 1 0 中國大陸 5 1 國外 11 1 親友贈送 6 2 託人購買 14 2 其他 6 1 共計 49 8 表3、依送檢者聲稱之藥品作用類別檢出西藥情形(送檢者自行勾選,可多重選擇) 藥品作用類別 送檢件數 檢出件數 止痛類 10 2 風濕鎮痛類 3 2 治糖尿病 5 4 治血管硬化 4 1 減肥類 1 1 跌打損傷類 10 0 補腎滋養類 10 0 感冒咳嗽、過敏性鼻炎類 8 0 養肝類 8 0 治腎臟病類 7 0 解毒類 5 0 精神安定類 5 0 健胃止瀉類 4 0 抗過敏類 3 0 抗癲癇及鎮痙類 2 0 治尿酸痛風類 2 0 其他 57 1 表4、2016年度檢出的西藥成分及次數 西藥名稱 檢出次數 CAFFEINE(咖啡因,中樞神經興奮劑) 3 HYDROCHLOROTHIAZIDE(氫氯苯噻,利尿劑) 3 GLYBURIDE(甘布若,抗糖尿病劑) 2 ACETAMINOPHEN(乙醯胺酚,解熱鎮痛劑) 2 INDOMETHACIN(吲哚美洒辛,消炎鎮痛劑) 2 DICLOFENAC SODIUM(二克氯吩鈉,消炎鎮痛劑) 1 MEFENAMIC ACID(邁菲那密酸,鎮痛劑) 1 PIROXICAM(匹洛西卡,消炎鎮痛劑) 1 TOLBUTAMIDE(甲苯磺醯丁脲,降血糖劑) 1公務機關「個資外洩」達十三萬筆 倘遭求償至少6800萬元 全民買單?!
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根據刑事局165防詐騙專線統計,2013年上半年,光是「個資外洩」所產生的詐財事件,占所有台灣詐欺事件的5分之1;賽門鐵克網路安全威脅研究報告更指出,台灣網路安全受威脅的全球排名,也由2014年的第6位,提升至2015年的第5位,情況日趨嚴重。 蒐集個人資料之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未採取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資遭竊或洩漏,甚且駭客的科技犯罪手法無孔不入,均讓消費者心生恐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調查,逾5成的無線網路使用者擔心「個資被濫用」、行動銀行使用者害怕「個人資訊外洩」。 一、公務機關帶頭出包 近一年4起重大資安事件 公務機關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範圍內所為,而民眾向公務機關申請相關業務,依法亦需提供個人資料始得申辦,無從拒絕,故公務機關因而對其保有之大量民眾個人資料,更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加以管理保護。然本會經蒐尋近一年來媒體披露公務機關已發生4起重大個資外洩案件(下表),民眾的資訊安全顯然已置於風險之中,且後續處理也令人失望,讓人質疑政府在資安議題上消極與怠惰。 ⊙公部門重大資安事件一覽表(資料來源:各大媒體) 事件 外交部 「出國登錄」系統被駭 北市資訊局 「薪資發放管理系統」外洩 勞動部 「台灣就業通」網站被駭 中華郵政 「郵政商城」個資遭竊 時間 2017年2月 2017年1月 2016年10月 2016年5月 外洩數量 1萬5千多筆 約7萬筆 3.4萬筆 約1萬7千多筆 洩漏資訊 中文姓名、護照號碼、電話、電子信箱等10項資料 市府公職人員姓名、職等、銀行帳號、所得稅等細目 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學歷、婚姻狀況等 消費者姓名、電話、地址、e-mail及訂購品項等 後續狀況 駭客使用「洋蔥路由」匿名瀏覽技術,追查不到真實身份 加強網路管理,僅有經授權者,才可瀏覽網頁 警方查獲駭客為追討債務、處理債權的元誠國際公司 新系統上路,增設防火牆,給予因個資外洩被騙民眾慰問禮物 舉例來說,今年2月外交部領務局「出國登錄」系統據稱被駭客入侵,造成1萬5千筆旅客的姓名、護照號碼、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資料流出,事發之後,政院資通安全處表示將追查國際駭客身分,但本會本月21日致電外交部,外交部卻表示僅知駭客以匿名瀏覽技術入侵,無法追查真實身分,目前調查已結束。 此外,去年5月至今年1月,公務機關陸續爆出「中華郵政商城1.7萬筆個資被駭」、勞動部求職網站「台灣就業通」3萬筆個資外洩、北市府「薪資發放管理系統」全都露的重大資安事件,但公務機關事後的應對措施皆為對外宣稱更新網站系統、加強防護等,但對於個資外洩事件之發生,公務機關是否有違法失職?被侵害的個資流向何處?對民眾可能造成的傷害為何?這些與人民生活安全、消費權益相關的問題則無人回答,更別提追查背後黑手,將之繩之以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公務機關規範寬鬆 公家機關屢屢在個資管理上「出槌」,卻未曾見檢討有無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及其因此依個資法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首先,依個資法第18條、施行細則第24條第25條,係分別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規定,該專人應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且應使專人接受相關專業教育訓練,然上開規定顯流於形式及宣示意義,且於個資外洩事後,公務機關究有無檢討其踐行上開法文規定之缺失,外界亦不得而知。 其次,在「賠償損害」方面,依「個資法」2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台幣二億元為限。 如前資料統計,去年5月迄今,公務機關所保有的民眾個資外洩數量已破13萬筆(人次),假如被害人全數依個資法第34條委由本會向法院請求公務機關損害賠償,因受限於證明不易及同一原因事實,賠償金額二億元上限,以每人請求最低500元核計雖達6800萬元,但對單一受害人而言,實質幫助不大,更何況公務機關賠償金額亦係由全民買單。 再者,個資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通知當事人,其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然而,個資外洩通知義務之規定,主要是為了讓當事人知悉其個人資料已外洩,藉以防止損害或避免損害擴大(例如被詐騙集團所利用),至於資料管理者有無違法情事,對當事人而言非最重要,且在「查明後」才通知,更可能導致公務機關藉機拖延,造成當事人更大風險。況以前述近年來公務機關個資外洩事件為例,究竟有多少受害人實際接獲公務機關充分而完整之通知,亦令人懷疑。 本會認為,公務機關應用更高標準來檢視自己的網路管理系統、網路安全環境,如果發生資安問題,也應啟動大規模、持續性的調查,並主動通知被害人個資外洩及有請求賠償金額的權益,在資安管理上成為全民表率。 三、法務部未將民眾個資外洩 列入「打擊民生犯罪」專案,態度消極 我們可以預見,隨著網路的普及化、行動上網的人口比例的增加,消費者的日常生活中將充斥越來越多個資被竊的風險。而依個資法第41條第42條第44條分別規定禁止或違反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最重處二年有期徒刑,意圖營利犯此罪者,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公務員假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刑事責任,因此為了維護消費者個資安全,法務部應將個資安全列為重大民生犯罪議題,全力調查各種個資外洩事件的背後原因、揪出駭客身分,為民眾攔截被入侵的個資,將個資外洩所導致的損害降至最低。 法務部於民國94年發布「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目的是為積極加強查緝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之犯罪行為,其民生犯罪的範圍包含緝毒、竊盜、金融犯罪、網路詐騙等其他重大犯罪,但卻未將「侵害個資」犯罪列於其中。 目前檢調單位只對已發生的民眾個資外洩遭詐騙集團利用之犯罪事實展開調查,單純的個資外洩事件若無直接的犯罪事實,就不會成為偵辦重點,態度顯然過於消極,本會認為,民眾個資經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後遭竊或洩漏,即已然對民眾造成一次傷害,倘萬一遭詐騙集團進一步利用而受損,更是二次傷害,均不容輕忽;許多個資外洩事件並非只是單純的網路管理疏失,也不會在事發之初即對被害人展開詐騙行動,但是這些數以千萬計大量被轉載、盜用的個資,日後恐被不法集團用來冒用身分、盜取存款或做為其他不法用途,可說是所有犯罪的源頭,且無形中造成民眾心中莫大的恐慌,法務部應重視其對社會層面的影響,將「侵害個資」案件列為民生犯罪之範圍,由檢調單位於第一時間就深入調查,而非待個資實際被非法使用、造成廣大民眾財物實際受損之犯罪事實再進行調查,恐為時已晚。 本會呼籲,政府、業者應全力做好資訊安全管理,法務部也能主動調查近來層出不窮的個資外洩、竊取事件,以保障消費者的資訊安全為優先。 全球最大的消費者國際組織(Consumers International)將2017年世界消費者日主題定為「建立消費者信任的數位世界」(Building a digital world consumers can trust),消基會也將與國際同步,將「資訊安全」列為關注重點,並於4月27日舉辦資安論壇,邀請產官學一同探討如何建構可信賴的數位消費環境,持續為消費者把關資訊安全。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政府相關單位應重視個資安全之議題,加強公務機關資訊安全管理,嚴格檢討,避免再有便宜行事、消極怠忽,而致個資洩漏事件發生。 法務部「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應將資安問題納入執行範圍,調查個資竊取、濫用等不法情事,保障人民安全。 行政機關應研議修正「個資法」,加強對個人資料保障的規範。 對消費者 因時刻注意個人資料之保護,避免輕易透漏個人資料。 若發覺個資外洩,可依法向洩密單位求償;若不能證明因資料外流造成實質傷害,也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況,要求洩密單位給予每人每一事件500元至2萬元的賠償,藉以使公務機關重視個資保護工作。 民眾若有個資外洩的疑慮,或因個資外洩而被詐騙,應立即報警處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農藥殘留標準放寬 風險評估黑箱作業!?
衛福部食藥署於本月15日正式公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放寬農藥氟派瑞(Fluopyram)及達滅芬(Dimethomorph) 殘留標準,引發各界高度關注。由於飽受質疑,食藥署於24日下午召開專家會議,並於晚間發表聲明重申,經專家會議檢視氟派瑞可使用於茶樹符合國內法規及國際對於農藥登記之原則,且殘留容許量之訂定符合國際標準訂定之原則。但晚間又宣佈為了重視民意、加強溝通,茶葉中氟派瑞之殘留容許量一事宣告暫緩實施。 食藥署於3月15日公告修正,放寬22種農藥在蔬果等產品的128項殘留容許量,包括核准農藥氟派瑞可使用於茶類,並訂定容許限量為6 ppm;以及訂定達滅芬在半結球與不結球萵苣之殘留標準,從6 ppm放寬到10ppm。原本氟派瑞是過去未開放使用的農藥品項,規定不得檢出,標準一旦放寬,便可使用於茶類,肥了農藥商的荷包,但相關風險評估是否作足準備,則要打上一個大問號。雖然氟派瑞用於茶類之殘留容許標準已暫緩,但其他農藥標準仍然維持原案,是否需要一併檢討、重啟評估機制,衛服部與農委會應審慎思考。 農藥殘留標準的制訂,是由農委會研議訂定後,交由衛福部公告施行。通常為農藥商向農委會提出申請後,農委會交由相關專家進行研議以及試驗,並由「農藥技術諮議會」評估是否核發許可證,最後送食藥署進行評估並公告。本會質疑,相關部會於公告標準修正前,是否已作足完整風險評估?本次公告調整農藥限量標準,標準看似較過去更為寬鬆,調整的根據為何?本會要求主管機關提出相關文獻報告或實驗數據,以及參考了哪些國際標準,並公開完整評估程序。另外,依據各國病蟲害與農業環境的不同條件,以及國人與他國對某些農產品的攝食量多寡,應一併列入調整標準的通盤考量。 本會基於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立場,認為農藥的使用範圍、用量應朝向減少方向努力,才能避免人體與土地不必要的負擔。對於本次食藥署公告放寬農藥標準,本會感到憂心與存疑,也反對未經充分評估即鬆綁相關規定。若經完整評估,也應提出完整報告說明,讓各界一同檢視,並從源頭管理積極作為,才能為消費者捍衛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線。 消基會呼籲 政府機關 一、食藥署與農委會應公開本次農藥殘留標準的風險評估過程,提供完整實驗報告,以及參考了哪些「國際間標準」,讓民眾清楚知悉。 二、食藥署與農委會應完整說明,訂定單項農藥容許限量,是否已將國人平均攝食量,以及與其他種農藥交互作用對人體所造成的可能影響列入評估? 三、農藥殘留容許限量應否放寬之議題僅係保障消費者食安之其中一環,標準制定及修正後如何落實檢驗稽查及市場回收機制尤為重要,食藥署及農委會應對外說明標準修正後,將採取何具體督促業者正確使用農藥範圍與用量,及有效稽查執行等相關作為,以免增加消費者潛在的食安風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