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前的美麗 鏡後的風險 消基會呼籲「特管辦法修正草案」儘速修正!
鏡前的美麗 鏡後的風險 消基會呼籲「特管辦法修正草案」儘速修正!
2018/12/07
知名部落客貴婦奈奈被爆出與老公黃博健創立的「杏立博全診所」和她自己成立的「門DOOR療育空間」,兩個經營項目均在11月30日起突然無預警歇業,影響所及包括診所內的醫師、兩個經營場域的員工和向30人以上集資超過上億元的「消費者」和投資債權人等等。
杏立博全診所於2011年成立,營業項目包括:醫學美容、整形外科、婦女全人照護、一般婦女身體檢查、產前檢查、婦女腹部超音波檢查、子宮頸抹片檢查、婦女預防醫學、婦女疫苗等;採個別預約制,是一個走高檔路線且採醫美和一般診所雙重經營的診所。
消基會指出,「杏立博全診所」遊走醫療和醫美的夾縫,由不具醫師背景的黃博健擔任執行長,雖名為「診所」,但同時也販售「眼周電波拉皮課程單堂禮券原價NT.42000」(在旋轉拍賣網站發現)等提貨券,明顯已經違反「衛生福利部令105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51667434號函」針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其他不正當方式」規定之第十一項「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以預售方式販賣醫療行為的規定。
針對該起醫美診所無預警歇業事件,消基會認為:若民眾是以刷卡購買相關療程或禮券,消費者可以向發卡銀行請求依照信用卡第11條約定,將該筆費用列入「爭議款」,凍結後續的未付款項,訂定停損點;若「杏立博全診所」和「門DOOR療育空間」宣布倒閉,則再依信用卡第13條約定,以存證信函要求退還殘值,將已繳費用扣除已消費金額,其餘殘值請求依約返還。但要在倒閉事實發生前540天內的刷卡者才具請求資格;若超過540天就無法請求退款;至於使用現金付款的消費者,就只能找負責醫生或負責人處理債權事宜。
目前,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表示,依照規定,診所歇業須由負責醫師或代理人向衛生局申請歇業,歇業程序須於1個月內辦理完畢,否則衛生局可依《醫師法》對負責人開罰1萬到5萬元;如果沒有承接者,也會要求業者卸除市招;此外,診所也不能預收費用,如確定違規將可依 《醫師法》裁罰5萬到25萬元。
事實上,行政院消保處在2015年1月26日針對六都內醫美機構進行查核,調查結果顯示,19家中只有2家在建管、消防和衛生經營管理全數合格,不合格率達8成9。違規情節包括醫療、美容空間動線及人員等區隔不清;部分醫美診所使用之化妝品成分、有效期限等未標示,皆可依法開罰。消保處表示,19家機構中,有6家建築安全不合格,包含緊急進口被堵住等;10家消防安全不符合規定,另16家衛生經營管理不合格,主要缺失包括市招亂掛、未明顯區隔醫美空間、收費未明顯貼出、未開收據、違法促銷宣傳、設置會員制度等。
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在今(107)年1月15日公布統計的資料中亦顯示,每年受理民眾醫療相關陳情案件近1,000件中,每10件約有1.3件與美容醫學相關,而美容醫學相關醫療爭議案件數(含皮膚科、整形外科及植髮等)105年共計116件,106年共計133件,其中因購買醫美療程而衍生的費用爭議案件佔59%(105年63件、106年85件)。
因此,消基會指出,醫美消費爭議甚多,但衛福部在107年6月8日預告的「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簡稱「特管辦法」草案)規定:將削骨、中臉部拉皮、抽取量五千毫升以上之抽脂及腹部整形等,需進行全身麻醉且風險性較高之美容醫學手術,卻「才」納入特管辦法予以管理,其餘不管,簡直是將消費者生命安全置於險境。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施行下列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應為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專科醫師(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會所辦美容醫學手術相關訓練課程三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且每三年應接受美容醫學手術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十四小時:一、削骨。二、中臉部拉皮 (Mid-face lift)。三、抽取量為五千毫升以上之抽脂。四、腹部整形 (Abdominoplasty)。」
然而, 2012年在香港發生第一宗判刑的美容醫學誤殺案卻非常值得政府主管機關重視,該起美容醫學誤殺案是由DR醫學美容集團為顧客進行打針療程,造成1死2傷事故,在今(2018)年初分別被判刑12年及10年。
發生此案後,香港社會整體氛圍強烈要求政府監管美容醫學業,為此,香港衛生署於2013年列出35項有潛在風險的美容程序,其中15項涉及皮膚穿刺或以機器或化學方法剝脫皮膚的程序,須由醫生進行,包括注射美白針、減肥針、肉毒桿菌,以至微晶磨皮及水磨嫩膚等。衞生署按報告建議,向美容業發出「提供美容程序須知」指引,提醒業界避免提供以上程序,以免觸犯「醫生註冊條例」(亦即台灣「醫師法」,更是提醒消費者該等手術與醫療行為的意義、原理、潛在風險與併發症,甚至還發佈該類針劑有無獲得政府許可等資訊,給消費者充足的資訊與的建議。
由港看台,消基會呼籲衛福部應修正公告內容,只要是侵入式處理,均應採從嚴主義,嚴格認定醫師資格、美容醫學的項目、環境、麻醉醫師的要求等等均應比照醫療相關法規執行。
消基會指出,長年從事消費者保護工作,深知美容醫學問題重重,甚至連醫美醫師的資格寬放到僅要修習32小時學分便可執業;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中度、輕度麻醉者,得由手術醫師以外,「受麻醉相關訓練之醫師執行」即可,這個缺口便是醫美糾紛頻傳的導因,以上種種理由,在在需要衛福部審慎評估與修正。
因此,針對醫美領域與貴婦奈奈無預警歇業一案,消基會呼籲:
衛福部與各地衛生局
-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應儘速朝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和廣度修正,保護消費者安全。
- 各地衛生局應加強查察,杜絕醫美診所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違法醫療廣告宣傳」,誘引消費者上當、受害。
消費者
- 倘若有美容相關需求,應到合法醫療院所,尋求有保障的醫療服務。
- 詳閱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 醫療院所必須具備開業執照、醫師執業執照,並看清醫師的專科與所想從事的醫療行為是否相關。
- 醫事人員必須親自執行療程及確實讓您瞭解療程效果與可能風險和併發症。
- 切勿參加贈品、折扣、團購等不當招攬活動,以免碰到無預警停業或倒閉事件。
- 不要預付訂金或預購療程,以免成為違法促銷行為的受害者。
- 針對「杏立博全診所」和「門DOOR療育空間」一案,消費者應趕緊向發卡銀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卡費列入爭議款。
- 消費者應趕緊向衛生局或消基會申訴,正式申訴備案,俾利後續案情發展,處理退(索)款相關事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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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生菜爆出大腸桿菌污染! 消基會呼籲連鎖速食業者展開自清
美加生菜爆出大腸桿菌污染! 消基會呼籲連鎖速食業者展開自清 由於食用受大腸桿菌污染的生菜致病的案例在11個州境內爆發,美國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CDC)警告消費者:勿食用生菜。 根據CDC的數據,已經發現32人感染大腸桿菌的病例,這些病例出現的時間在10月8日到10月31日之間。加州發現的病例最多,達10例;密歇根(Michigan)發現了7例位居第二;其它發現病例的州有康涅狄格(Connecticut)、馬薩諸塞(Massachusetts)、馬里蘭(Maryland)、新罕布什爾(New Hampshire)、新澤西(New Jersey)、紐約(New York)、俄亥俄(Ohio)和威斯康辛(Wisconsin)。 這些發現的病例中有13人被送往醫院救治,雖未有人因此死亡,但已有一起病例引發了溶血性尿毒症症狀,情況危急。 據加拿大公共衛生部(Public Health Agency)報告,他們也有18例受同一種大腸桿菌感染的病例,分布在安大略(Ontario)和魁北克(Quebec)。 而本國衛福部也於昨(22日)晚宣布,今(23)起至下月7日,美、加輸入的蘿蔓生菜實施加強輸入管控措施,若未檢附安全證明文件則暫停申請,也建議消費者不要食用美、加進口的蘿蔓生菜,或煮熟再吃。 針對此案,消基會呼籲: 所有連鎖速食、餐廳暫停供應所有生菜,不僅是蘿蔓,以防O157溶血性大腸桿菌交叉污染所導致的健康危害。 建議所有超商(市)下架所有生菜成品或原料,包括生菜沙拉、沙拉盤等等,以免消費者不察誤食。 呼籲消費者將未及食用的生菜丟掉,包括整棵的生菜和生菜頭、生菜芯、袋裝和盒裝切好的生菜產品,以及諸如小生菜、凱撒沙拉等都廢棄不用,以免家人健康受到威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預防方式 目前感染情形以北美洲、歐洲、南非、日本、南美洲的南部及澳洲都曾有O157型大腸桿菌群聚或病例報告。在美國曾發生因漢堡烹調不當而爆發流行,甚至導致死亡;另有多次的流行是由未經滅菌的牛奶所造成,甚至還有些流行是以被牛糞污染的蘋果製成的果汁所造成。 臺灣曾於2001年8月間,首次發現1例確定病例(係美籍華人,經調查其感染源並無法排除其於僑居地感染之可能性)。 歐洲地區於2011年5月至6月期間,發生大規模O104型大腸桿菌感染事件,大多數病例均具有德國旅遊史,經調查可能為受污染豆芽所引起之流行疫情事件。 一般民眾的預防方法: (1)加熱處理:該菌於75℃加熱1分鐘以上即可被殺死,故調理時應充分加熱(如:調理絞肉其中心部分必須加熱至所有粉紅色部分消失為止)。 (2)避免食用生乳;生菜類食物亦有傳播風險,前往衛生條件較差或疫情發生地區應避免食用生菜。 (3)冷藏保存:食品調理後,儘速食用,否則置於冰箱中保存。 (4)飲用水之衛生:注意飲用水的衛生管理(如加氯消毒或其他消毒劑的處理),尤其是使用井水或儲水槽時,更須避免水源受到污染。 (5)器具之清洗:處理食品時,砧板、菜刀及容器等用具應充分洗淨,以防二次污染。 (6)手部之洗淨:處理食品之前,手部要清洗並保持潔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市售食品抗氧化劑含量檢驗報告 1件樣品未如實標示成分
食品在加工及儲存過程中,會受到空氣、溫度、酵素及環境的影響,進而產生氧化反應,而加速食物的變色、酸敗或變質。通常業者會採用脫氧、密封等方式阻絕食品與空氣的接觸,或在食物中加入抗氧化劑,以減低或延緩食品氧化。抗氧化劑的種類相當繁多,可分為天然和化學合成兩種,消費者較為熟悉的天然抗氧化劑有維生素C和E等,人工合成的抗氧化劑也有不少種類。 最常使用抗氧化劑的為油脂含量較高的食品,因為油脂的成分及其特性容易和氧氣產生作用,產生油耗味或酸敗,因此業者多會使用抗氧化劑來延長保存時間,還有其他如冷凍的魚貝類產品,為了避免冷凍過程中表層乾燥,有些也會浸泡抗氧化劑以減緩與空氣接觸所產生的氧化。 目前國內針對含有各種合成的抗氧化劑的食品訂定允許的添加量,也規範須標示註明於成分中讓消費者了解。消基會本月針對食品標示含有「抗氧化劑」和食藥署規範的類別食品進行檢測,讓消費者了解並做為選購時的參考。本次樣品係於2018年9月間,於新北市量販店、超市及福利中心等處購買,共計購得24件樣品,其中5件為花枝丸、4件醬料、9件速食麵、2件堅果類及4件口香糖類。 檢測結果,21件樣品未檢出抗氧化劑,有3件口香糖樣品檢出抗氧化劑,含量都符合食藥署的規定。1件的成分標示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詳請見表3) 一、抗氧化劑含量測試 本次共檢測11項抗氧化劑,如表2。依食藥署規範,有4項可添加於食品,7項禁用。但是二丁基羥基甲苯(Butylated hydroxytoluene,簡稱BHT)和丁基羥基甲氧苯(Butylated hydroxyanisole,簡稱BHA)在國內可以使用於冷凍魚貝類浸漬液、魚貝類乾製品及鹽藏品、口香糖及泡泡糖、油脂、乳酪和奶油、脫水馬鈴薯、乾燥穀類早餐、膠囊狀及錠狀食品,在英國則被禁止使用於嬰兒食品。日本則因TBHQ可能致癌,採取全面禁用規定,BHA則只限使用於原料的棕櫚油內,但其他類的食品(如馬鈴薯片、穀物類)則被禁止。 經檢測結果,有3件樣品檢出含有抗氧化劑,其餘21件均未檢出。這3件樣品都為口香糖,分別為22號「青箭口香糖4條裝」及24號「飛壘口香糖5條裝」檢出BHT,23號「益齒達潔淨無糖口香糖-薄荷口味」檢出BHA,檢出的含量都介於0.01~0.1公克/公斤(g/kg)之間,遠低於食藥署規範的0.75公克/公斤以下。 若與標示比對,3件樣品中有2件確實標示含有抗氧化劑,但 24號「飛壘口香糖5條裝」成分中卻沒有標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依同法第52條通知業者應將產品回收改正,否則可依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還有13件(編號2、3、4、5、12、13、14、15、16、17、18、19、20)樣品,產品製作使用的油脂含有抗氧化劑,但因為使用的量低於本次檢測方法的偵測極限,因此都未檢出,消費者不需過於擔心。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占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經檢視各項應標示事項,24件樣品中達23件標示符合規定,但1件(編號24「飛壘口香糖5條裝」)的成分標示不符合規定。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給政府的呼籲 食品應標示全成分已公告多年,加上地方政府不斷地宣導政策,但仍然有業者未能遵守。目前各縣市的衛生局都以防腐劑或二氧化硫殘留等為重點,法規規範也要求須標示,因此建議地方衛生局也應不定期抽驗或抽查,以維持消費者的權利及督促業者遵守。 目前,食藥署對抗氧化劑的限量規範和美國FDA一致,但抗氧化劑可能導致孩童過動、過敏氣喘等問題。建議充滿爭議的添加物如BHA和BHT,可以採納英國的規範,禁用於嬰兒食物中,以保護孩童的健康。 給業者的建議 食藥署早已規範食品須標示全部成分,但本次有1件口香糖樣品檢出抗氧化劑卻未如實標示,業者應遵守規定將所有內容物詳細標示,讓消費者可以依產品正確資訊自行選擇。 給消費者的建議 雖然本次檢測結果都符合規範,但還是建議避免吃含有BHA和BHT抗氧化劑的食品,特別是如果家中有幼小孩童或嬰幼兒,雖然要攝取相當大量才可能對身體產生危害,但為了身體的健康,還是減少攝取加工食品,均衡攝取天然食品才能維持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變調的「國民汽水」!消基會批蘋果西打回應牛步又沒誠意
大西洋飲料公司從今年7月底起就陸續接獲122件消費者申訴「蘋果西打(2,000ml)出現變質與異物沉澱」,該公司查察後表示,可能是該生產線機械故障,封口有瑕疵,空氣置入,導致產品發酵,產生沈澱物等異物,已於9月28日暫停該生產線。 昨(13)日桃園市衛生局亦主動會同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及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TQF)前往位於桃園市工廠稽查,發現其中一生產線的原料混合桶曾有破損情形;衛生局已進行產品抽驗,目前全案移請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作後續處辦。 新北市衛生局則表示,由於無法排除9月28日前製造的產品無安全疑慮,衛生局要求全面下架回收,並也同步至大西洋公司台北營業所抽驗產品6件(製造日期107年7月9日至9月27日),將檢驗衛生標準、酵母菌、黴菌及異物,檢驗結果預計10天後出爐。 昨(13)日大西洋總公司在官網聲明:「凡購買蘋果西打2000ml商品,生產日為107年9月28日有效期限為108年6月25日以前,可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之案內產品將可於各通路進行換貨,或撥打該公司客服專線:0800-241-548或電(02)2982-0061,有專人協助進行退換貨相關事宜。」 大西洋飲料公司並宣稱,蘋果西打1250ml、600ml、330ml、250ml、275ml者為不同生產線製造的,為正常品,所以,不在退貨行列。 消基會呼籲如下: 大西洋飲料公司在今年7月底起即已陸續接獲122件消費者申訴,但均未有適當處置,並通報衛生主管單位,應已經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更打擊了消費者一向的信賴基礎。 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大西洋飲料公司未依上開規定「主動」停止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7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對大西洋飲料公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等之處分。 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明定「含雜質」的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主管機關應儘速查明是否如業者宣稱,並應對該公司其他產品一律清查,以釐清事情之真象。 由於消費者反應,蘋果西打開封後飲用,有「漂浮物、臭酸味」,所以,是否涉及健康問題,亦需查明,切不能讓大西洋飲料公司換貨了事。 在最終檢驗報告出爐前,大西洋飲料公司至少應負起「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凡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或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者,消費者依法可以請求退貨「或」換貨,不能要求只能換貨,以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大西洋飲料公司更不能以技術性的方式,要求要「有發票」才可以辦理換貨。 對於消費者部分,無論食(飲)用與否,只要可以找出飲料罐、消費記錄或證明(如信用卡、通路商收銀機內的帳單紀錄等等),應均可要求退換貨,怎可以片面要求「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之產品,於各通路進行換貨」?!而喝完的瑕疵商品,大西洋飲料公司便不用負責了嗎?倘若喝了腹瀉,又該負怎樣的補償措施呢? 因此,消基會認為,就本案而言,大西洋飲料公司亦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規定,消費者負起賠償之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亦規定:「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倘若消費者飲用後確實有身體不適(如腹瀉),應檢具醫療證明,正式提出申訴求償。 大西洋飲料公司生產的「蘋果西打」為獲得「台灣優良食品(TQF)標章」的商品,消基會呼籲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應再加強查驗與考評的機制,亦應將發生食安事件之處理機制的SOP納入授證標準,以提升產業消費者保護的意識。 最後,消基會呼籲:亞培事件發生後,大西洋飲料事件再次驗證主管機關是否有依法行政的積極作為,也考驗同為食品業界的大西洋飲料公司是否能從亞培案的經驗,整合各界期許後,發揮重視商品安全與消費權益的積極作為。 消基會誠摯期待這進口(亞培)、本土(大西洋飲料公司)的兩大企業殷鑑,能為日後食安事件架構出負責、合法且合理的退換貨與賠(補)償善後措施,切不要再出現「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產品於各通路進行換貨」這樣不合法又不合理的處理模式了! 消基會申訴專線:台北總會:(02)27001234;中區分會:(04)2375-7234;南區分會:(07)225-1234;雲嘉南分會:(06)241-1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市售枕頭套 2成中文標示不符規定
人一天通常會花8小時在睡眠上,其中枕頭套直接與臉部肌膚接觸,材質不可不慎。為確保市售枕頭套的品質安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107年上半年在量販店、百貨商行等販售地點及購物網站等通路,隨機購買15件不同廠牌的枕頭套進行檢測,分別為編號1「左岸波卡印花枕頭套」、編號2「維洛納-蕾絲枕頭套」、編號3「SOFT美式枕頭套」、編號4「植萃天絲枕套」、編號5「DVALA枕頭套」、編號6「高級精選天絲枕套」、編號7「雅緻天絲素色歐式枕套」、編號8「防蟎枕套」、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編號10「枕套」、編號11「歐式枕套」、編號12「枕套」、編號13「歐式枕套」、編號14「玩撲克的貓-壓框枕套」、編號15「中枕」。 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一、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枕頭套商品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規定進行「游離甲醛」、「有機錫」等2項「品質項目」檢測,另依據CNS 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CNS 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纖維成分」及含量,並依「商品檢驗法」、「織品標示基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二、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的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游離甲醛」、「有機錫」全數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標示查核: 1.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編號6「高級精選天絲枕套」、編號15「中枕」)不符合規定,其商品本體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2.中文標示:計3件(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編號10「枕套」、編號13「歐式枕套」)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之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本體附縫洗燙處理方法之「水洗」、「熨燙及壓燙」及「紡織品專業維護」圖案標示與規定不符。 (2)編號10「枕套」:未標示「複合纖維」個別纖維成分含量。 (3)編號13「歐式枕套」:纖維成分標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一致及未標示生產國別。 三、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2件(編號6「高級精選天絲枕套」、編號15「中枕」),經該局查證均未逃避檢驗,惟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計3件(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編號10「枕套」、編號13「歐式枕套」):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枕頭套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檢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請選購商品本體附縫(洗滌標)及外包裝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成分及填充物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應包含「水洗」、「紡織品專業維護」、「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之圖案。 三、檢查標示是否完整,並應詳細閱讀洗燙處理方法或注意事項,以避免錯誤的洗滌方式造成受損。 四、除以手觸摸檢視布料質感外,可以嗅覺檢查,如有刺鼻異味請勿購買。留意所列的注意事項及洗滌方式,在使用前最好 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吸附在其表面之化學物質含量。 五、枕頭套應定期清洗,避免塵蟎與細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107年市售「枕頭套」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小磁石 助健康?! 6成磁石商品涉及宣稱誇大或療效
「硬扣扣」、「腰酸背痛」等現代文明病經常困擾消費者,廣告宣傳的磁石商品不插電,改善血液循環、促使代謝正常…等種種宣稱,的確很動人心,但有沒有效果呢?而在消基會的申訴服務裡,也常接到消費者詢問市面上販賣的磁療床、磁療椅、磁療枕頭,甚至護身商品(例如護膝、腰帶…等商品)是否真有廠商所宣稱的「療效」? 為瞭解所謂磁石(療)商品,消基會特於9月底、10月初進行網路調查,發現在網購平台也常見該類商品,因此,抽樣15個樣品,進行廣告宣稱的調查。 調查對象 調查對象包括:編號1號「【小鳳仙-日本代購】 日本原裝 磁石 痛痛貼 200mT/90粒 24K 白金加強版」、編號2號「日本帶回 不過敏 銀磁石 日本 百痛貼 磁力貼 磁氣絆130mT-120顆入」、編號3號「【日本 Zaoral甦活】磁石項圈」、編號4號「【日本限定】易利氣磁力項圈 EX 加強版黑色」、編號5號「26顆磁石眼部按摩器」、編號6號「能量磁石健身環」、編號7號「7Power 醫療級專業護踝2入 (磁力磁石SPA001-2)」、編號8號「【Colantotte】永久磁石束腰帶」」、編號9號「Roberta諾貝達-45顆磁石多功能磁性健康腰帶」、編號10號「【JS嚴選】銷售冠軍養生磁石塑身收腹健身護腰帶(磁石腰帶+爆汗腰帶)」、編號11號「Fitty❤ IFit❤運動、日著、高腰、磁石壓力褲」、編號12號「【磁気專科】敲敲磁石褲」、編號13號「磁 磁性 磁石 磁力 磁氣 磁場 易利氣 磁球 按摩 保健 健康 枕頭 床墊 能量 (125顆) 」、編號14號「磁床墊」、編號15號「樂眠健康磁器床墊」。 調查依據 依經濟部106、6、1經商字第10600600330號函示:按衛生福利部106年5月24日就旨案以衛授食字第1060019034號函復,「依前行政院衛生署82年7月19日衛署藥字第8246525號公告,磁性環(包括磁氣項鍊、指環等)、磁性粒子、磁性腰帶、磁性枕頭、磁性床墊、磁性被、超長電磁波治療器及磁性治療器、非屬藥事法第13條所稱醫療器材」,所以,磁石商品為一般商品。 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依據「藥事法」之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而磁石商品,非屬醫療器材,自不得宣稱任何療效,而有部分磁石商品做成護身用品,如護踝、腰或背部等,若因護身商品取得衛福部相關字號,則檢視磁石(療)部分有否違反「醫療器材廣告法令及審查原則(藥事法第70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7條)」。 另,依據94年8月26日衛署藥字第0940034824號函示,對醫療效能之認定,係以產品宣稱可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某些症狀有效,以及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以為使用該產品可達到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症狀之情形等加以判斷。 因此,本次調查係參照「藥事法」、「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及衛福部函釋等相關規定,檢視該等廣告是否有「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或使消費者認為有以上功效,藉此達到招徠或促銷商品目的。 調查結果: 一、價格調查: 磁石(療)商品因為尺寸或磁石顆粒等諸多因素,價格從660~15,000元不等,其中以磁石健身手環、項圈,價格在千元以下,而磁石床墊則在6,400~15,000元之間,商品價格實在不低。 二、廣告宣稱調查: 以A:「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或B:「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等訴求檢視該等廣告宣稱。 調查結果: 15個樣品中,只有編號1號「[小鳳仙-日本代購] 日本原裝 磁石 痛痛貼 200mT/90粒 24K 白金加強版」、編號3號「【日本 Zaoral甦活】磁石項圈」、編號7號「7Power 醫療級專業護踝2入 (磁力磁石SPA001-2)」、編號14號「磁床墊」沒有任何涉及醫療宣稱的廣告文句。 編號8號(「【Colantotte】永久磁石束腰帶」)宣稱「促進腰部的血液循環,緩和肌肉痠痛」標示用字尚在法規允許範圍。 而編號10號「【JS嚴選】銷售冠軍養生磁石塑身收腹健身護腰帶(磁石腰帶+爆汗腰帶)」主商品沒有違規情事,但贈品之「爆汗」兩字有引人錯誤之嫌;編號13號「磁 磁性 磁石 磁力 磁氣 磁場 易利氣 磁球 按摩 保健 健康 枕頭 床墊 能量 (125顆) 」之宣稱「功能可參考易利氣」字句隱晦,卻仍會有讓消費者聯想療效之嫌。 A:「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編號2號(「日本帶回 不過敏 銀磁石 日本 百痛貼 磁力貼 磁氣絆130mT-120顆入」)宣稱「身體循環改善」、編號4號(「【日本限定】易利氣磁力項圈 EX 加強版黑色」),在日本雖有医療機器認証番号:226AGBZX00017000,但在台灣並不屬醫療器材,卻又宣稱「装着部位僵硬以及血液循環改善」、編號5號(「26顆磁石眼部按摩器」)宣稱「舒緩眼部周圍緊繃肌肉…舒壓更好眠!」(依教育部國語辭典內容,減輕與舒緩為同義字)、編號6號(「能量磁石健身環」)宣稱「可促進手部血液循環,並具有提神健腦,恢復機能,延年益壽之功效。有助於預防冠心病、高血壓、中風等心血管疾病。…有助於消除疲勞、促進體力恢復,增強健身效果,凸顯理療功效」,以上樣品均涉及有「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編號9號(「Roberta諾貝達-45顆磁石多功能磁性健康腰帶」)宣稱「修飾體型保持身材曲線、保暖避寒、舒緩肌肉疲勞、協助產後婦女恢復曼妙身材、保護手術後腹部、脊隨炎、腰部及臀部保健、舒緩因長久坐立而產生之腰背痠痛」這款樣品均是腰帶,涉及的宣稱遊走在腰帶功能和磁石效能上,但消基會仍認為有涉及「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情事。 至於編號11號(「Fitty❤ IFit❤運動、日著、高腰、磁石壓力褲」)宣稱「敲敲磁石褲穿即敲 隨行整體師、能量按壓、全身循環、代謝促進」、編號12號(「【磁気專科】敲敲磁石褲」)宣稱「藉由磁氣周波模擬按摩,不必用力敲打也能持續促進代謝、能量按壓、循環促進、代謝調理、促使代謝正常」,更引用環保和經濟觀念,訴求「穿磁石褲環保愛地球(5日要更換磁能貼,一年用掉730片)」,亦涉及「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情事,連結環保,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B:「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編號6號(「能量磁石健身環」)宣稱「可促進手部血液循環,並具有提神健腦,恢復機能,延年益壽之功效。有助於預防冠心病、高血壓、中風等心血管疾病。」中的提神健腦、延年益壽恐涉及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編號9號(「Roberta諾貝達-45顆磁石多功能磁性健康腰帶」)宣稱「修飾體型保持身材曲線、保暖避寒、舒緩肌肉疲勞、協助產後婦女恢復曼妙身材、保護手術後腹部、脊隨炎、腰部及臀部保健、舒緩因長久坐立而產生之腰背痠痛」,訴求「協助產後婦女恢復曼妙身材、保護手術後腹部、脊隨炎、腰部及臀部保健」,涉及「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15號(「樂眠健康磁器床墊」)宣稱「有助人體健康和提高睡眠質量、血液循環和筋肉放鬆有絕佳的效果」,亦恐涉及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地宣稱。 消基會指出,磁石商品就是一般用品,不應以籠統、不明,甚至影射方式,規避法規的用字規定,企圖影響消費者認知,誤導消費者。 結語 在國內,目前磁石商品定位為一般商品,不得宣稱療效,非屬醫療器材;在日本屬於低度管理的醫療器材;中國大陸定位為「磁療商品」,採非強制性管理。不過,數年來,中國大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不斷修正《磁療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甚至在2017 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了《總局關於廢止YY 0097—1992 磁療保健杯等21 項醫療器械行業標準的公告》,在這項公告中,明確廢除了磁療保健杯、手表型磁療器等產品,禁止生產,可見中國大陸對於磁療商品的管理趨於嚴格。 磁石商品的磁力過弱無效 磁力過強恐出現頭暈、嘔吐甚至傷身 中國大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磁療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修訂版)指出,磁療產品是指利用磁場的物理性能治療或緩解人體疾病的醫療器械。目前認為適當的磁場可以調節體內生物磁場、產生感應微電流、改變細胞膜通透性、改變某些酶的活性和擴張血管、加速血流等輔助治療作用;但過弱將無作用,而過強則可能出現頭暈、嘔吐等不良反應,消費者應特別注意。 消基會指出,「磁石療法」在實證醫學上仍無太多證據,建議消費者也應持保留態度,以免「治病」無效,反「致病」;事實上,使用磁石商品過程中還有很多的禁忌,並不是人人適用,例如患有嚴重心臟病、甲狀腺機能亢進、發高燒的患者,體內植入心律調節器等金屬異物的人,妊娠期及產後婦女等,都不建議使用。因為,體內存在金屬異物的人,比如骨折患者,患處可能有金屬固定針,磁療容易使固定針鬆動,不利於骨骼恢復;體內植入心律調節器的人,磁場可能干擾調節器正常工作,一旦發生心臟驟停,後果不堪設想。此外,孕婦的腹部和男性的睾丸要避免接觸磁療床墊,以免對胎兒和男性的生殖健康產生影響。 另外,消費者如果不慎購買了不良商家生產的安全性低的磁石產品,也可能存在部分危害因子或安全上的問題,例如,遭到電擊或灼傷(插電漏電、電路短路時)、有害輻射(磁力過強)、感染(皮膚敏感)等,因此,在選購家用磁石床墊等商品前,應先諮詢醫師。 據報載,2017年7月,中國山東煙臺檢驗檢疫部門退運了一批入境旅客攜帶的放射性嚴重超標的保健墊,據檢測,其γ射線量超過環境背景值的255倍,相當於一年接受上千次胸部X光檢查,所以,倘若消費者購買磁力型商品,一定要問明磁性強弱,並先徵詢醫師意見,以免傷身。 歐盟將磁鐵玩具列入強制警語標示 磁石商品脫落也可能成為高風險「玩具」 此外,磁石商品係由磁鐵製成,一旦脫落,可能成為兒童的磁鐵「玩具」。2005年12月26日,美國一名兩歲男童,不慎吞下兩粒玩具磁石,兩粒磁石在他的腸道兩端產生強大吸力,導致腸道扭曲,送院搶救五分鐘後不治。 無獨有偶,歐盟委員會在2008年也對磁石玩具作出管理措施,該委員會認為,磁石玩具屬高風險玩具,必須加上警告標籤,減低這類玩具對兒童構成的風險。歐盟在2007年回收了約1,800萬件易鬆脫磁石的玩具,因為如果磁石被吞下,多塊磁石會在人體內互相黏附,引致腸穿孔、發炎或阻塞。研究又發現,吸入磁石會導致嚴重損傷,如果被吸入肺部,須立即動手術。全球曾發生多宗有關磁石玩具的意外事故;而香港海關在今(2018)年8月間,也宣布一個訊息--畫板組件磁石強度超標,兒童吞下恐塞腸,海關籲呼家長應停止給孩童使用。 所以,消基會也提醒有幼兒的家庭,倘若家中有任何磁石商品,應注意磁石有無脫落可能,防微杜漸,以免孩子誤食,損傷身體。 針對此次調查結果,消基會提出以下建議: 給政府 在台灣,磁石商品為一般商品,不應以籠統、隱含或同義字詞標示宣稱醫療效能或引人誤解,政府應加強查察,避免消費者上當。 誤吞磁石或使用強度過高的磁石商品都有損傷身體的潛在危險;建請我國海關和標檢局應針對磁石商品檢測安全性,保障消費者和兒童安全。 透過直銷或廣播電台銷售磁療商品,例如磁療床、磁療椅或任何貼附在身上商品,只要宣稱療效,即應加強取締或處罰,建議應廣設檢舉專線(獎金),杜絕不法。 給業界 今年,消基會多次透過網站調查商品標示宣稱不當情事,也多次呼籲拍賣網站或平台業者應儘速檢查自家廣告商品標示規定是否符合法規,建議務必設立過濾機制,儘速移除或修正不符合法令的相關廣告用語。 磁石商品使用顧忌多,應強化警語標示,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 給消費者 身體僵硬、不適,應先嘗試熱敷等方式舒緩,平日多運動、做操,對柔軟身體幫助很大。 磁石可以改變電荷不平衡的狀態,所以,天然環境裡有摩擦的地方,譬如樹葉隨風擺動,河流瀑布濺起水花都有負離子的存在,多去森林、水(瀑布)邊走一走,怡情養身。 購買磁石商品前應注意磁力的強與弱,以免無效或傷身。 維護身體的健康,應維持正常作息、均衡飲食和適當運動;一旦身體不適,即應就醫,以免延誤醫療。 有幼兒的家庭應趕緊檢視家中所有磁石商品有無即將脫落的狀態,避免孩子誤食,影響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表格防非洲豬瘟人人有責 不購買、不攜入境外肉製品
「非洲豬瘟」自今年8月在中國遼寧省瀋陽地區爆發首件案例後,截至今日已蔓延14省,疫情多達57案例,傳播速度相當快;韓國及日本分別於8月及10月在中國旅客攜帶的香腸製品中驗出非洲豬瘟病毒基因。農委會10月31日也宣布,在金門小三通水頭碼頭的旅客農畜產品棄置箱查到的一包「双匯香脆腸」,經化驗確認帶有非洲豬瘟病毒,且基因序列和中國病毒吻合,屬台灣首例。雖農委會表示病毒尚未延燒至豬場,但因豬隻感染豬瘟後死亡率高達100%,且並無疫苗或藥物可以使用,故此案例的產生不僅讓水頭碼頭的國境防疫大門拉起警報,也令台灣養豬業者人心惶惶。 非洲豬瘟是由非洲豬瘟類病毒科之DNA病毒所引起,屬具高度傳染性之惡性豬隻疫病,所有品種和年齡的豬均可能感染,對豬隻造成的急性感染發病率。據農委會表示,豬瘟在豬隻傳播得主要途徑包括廚餘、直接接觸病豬或豬隻分泌物/排泄物、被帶病毒的壁蝨叮咬,此病毒耐性極強,可存活於冷藏豬肉100天、冷凍豬肉1,000天、豬舍1個月、豬隻排泄物11天,目前因沒有疫苗能防止豬隻感染,一旦發現感染,只能採取撲殺凈化措施限制疫情擴散。 在中國爆發出的57起非洲豬瘟案例中,超過7成為廚餘養豬場,顯見豬隻所食用的廚餘是病毒傳染重要途徑,也是防疫重點;農委會非洲豬瘟病毒一旦入侵台灣,恐重創國內養豬業者,整體產業包括養殖產業、設備、飼料業、藥品業、餐飲業等,加總損失恐高達2千億台幣。故目前非洲豬瘟雖尚未直接影響台灣,但因後續影響甚廣,除了主管機關應加強邊境防疫問題外,養豬業者也應重視豬隻餵養及環境管理問題,勿讓一時的大意釀成慘痛的後果。 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廚餘直接餵飼豬隻再利用者,應具有高溫蒸煮方式辦理,高溫蒸煮時應持續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蒸煮至少1小時以上,經上述處理後的廚餘,才可餵養豬隻,以避免因廚餘養豬造成疫病傳染。惟目前有收廚餘餵飼豬隻的業者僅357間受到環保署列管,仍有高達2,300多間中小型養豬業者未登錄在案,且可能連蒸煮設備都沒有,為防疫管理上一大漏洞。 據環保署統計,現階段國內約有65萬頭豬採廚餘餵養,占全臺比12%,日前主管機關也表示,若未來中國疫情加溫,不排除禁止廚餘養豬。消基會支持此政策,因為站在防疫的角度,禁止用廚餘養豬可直接截斷病源,是當下最直接而有效的作法。另環保署資料指出,去年全臺共產出約55萬噸廚餘,其中高達3分之2廚餘用在餵養豬隻。若主管機關真的要實行禁止廚餘養豬的政策,不論是部份禁止或全面禁止,都應先全盤考量並規劃配套措施,如:鼓勵廚餘減量並嚴格監督廚餘的流向、對於豬農損失提供損失救濟等。 另外,鑒於韓國及日本皆發布從大陸旅客攜帶之香腸驗出非洲豬瘟病毒基因可知,豬肉製品的流通也是另一個重要的傳播途徑,依防檢局統計,自9月1日至10月17日針對旅客違規自中國大陸攜入未煮熟豬肉產品者,裁罰最高額罰鍰1萬5千元,共罰了26件;又自10月18日起針對違規自非洲豬瘟或口蹄疫疫區攜帶家畜肉類產品入境者,均裁罰最高額罰鍰1萬5千元,至11月4日計查獲122件。而行政院已於11月5日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修改初審,未來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 消基會呼籲,國人出國遊玩後,勿從疫區攜帶肉乾、香腸、臘肉等肉製品入境,除避免被重罰,也為防疫工作盡一份力。另也切勿隨意網購肉製品,因不確定商品原料產地是否來自疫區,有可能不小心讓病毒隨包裹進入台灣,進而影響全台的養豬業者。 中國非洲豬瘟疫情持續擴大,已引起當地豬價崩跌,恐令有心人士從中走私以低價販售入台,消基會也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走私查緝,避免不肖業者以低價買進有問題的肉品,並讓肉品流通在市面上,最後進入消費者口中;另也應加強查核航空公司飛機餐及輪船廚餘殘羮作業流程,確認業者是否有確實將廚餘殘羹銷燬,避免疫情因此途徑傳播入臺。 本會認為,非洲豬瘟防疫攸關國民健康以及畜牧產業發展,全臺民眾、業者與政府應齊心齊力,共同守護臺灣不被病毒侵害,以維護安全生活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再下一城 跨境消費爭議合作,消基會連出亞洲消保網絡
再下一城 跨境消費爭議合作,消基會連出亞洲消保網絡 這兩年,消基會努力開發亞洲地區消保組織聯盟,推動簽署「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從2017年6月15日與日本國民生活中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2017年8月29日與澳門消委會續簽合作協議; 2018年8月22日與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Network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2018年10月19日與新加坡消費者協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搭起了台灣和新加坡消費者協會(Consumers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簡稱CASE)的申訴處理管道,消基會連出亞洲消保網絡。 消基會表示,「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是近年亞洲地區消保單位(組織)所積極推動的合作模式,目的在克服地域的障礙,尋求解決彼此居民間往來所生跨境消費爭議之適當途徑,透過簽訂合作協議的兩地消保組織介入、協助,可以突破不同語言、文化、法律管轄權的隔閡,謀求跨境消費爭議較佳的處理結果,因此,消基會未來仍將繼續努力擴展並建構亞洲城市消保組織合作網路,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 日前(10月19日)消基會第18屆游開雄董事長和第19屆董事長雷立芬教授聯袂遠赴獅城-新加坡,和新加坡消費者協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就是落實城市消保網絡的積極作為。 消基會指出,新加坡是亞太地區重要的國際貿易城市,其中包括航空運輸、金融、港口轉運與國際企業總部等多元平台駐紮新加坡,在面積僅有721.5 km2,人口超過560萬的彈丸國家,國際貿易是這個國家蓬勃發展的動力與目標。而台灣與新加坡也一向友好,新加坡人有近75%為華人,兩地往來非常熱絡,在去(106)年,新加坡人到台灣者,有 42萬5577 人次,而台灣赴新加坡者,亦有32萬6634人次。 尤其新加坡主要官方語言是英文,對於消費者跨境消費申訴處理來說,還是具有語言障礙,加上法律管轄的限制,因此,透過兩方的消費者保護單位(組織)的協力處理申訴案件,對兩地消費者來說,實屬必要。 而新加坡地窄人稠,為鼓勵旅遊業的發展,新加坡也非常重視廉價航空的發展趨勢;除了建立兩家新加坡籍的廉價航空公司外,也鼓勵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尼西亞和澳洲等國的廉價航空公司將新加坡列為目的地之一,因此,在申訴類型上,也以「參團旅遊」、「網購」、「住宿訂房」(包括近年流行的Airbnb、Booking.com、trivago…)、「自由行包車」、「購買廉航機票」和「購屋」等消費爭議居多,消費者應注意。 未來,消基會將持續進一步與兩岸四地及國人往來較密切的亞洲鄰近國家陸續拓展消保合作協議,希望在未來兩年內完成亞洲重點國家(城市)的消保網絡,亦希望消費者能夠給予消基會更多的支持與贊助,使消基會有足夠的資源與能量,建構合理可行的跨境消費爭議調處機制,為國人消費權益爭取最大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沒有真相,就沒有行車安全 消基會呼籲調查結果出爐前停駛普悠瑪
10月21日下午4點50分,宜蘭新馬車站前大彎道,一列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高速翻覆失事,帶走了18條生命,家庭破碎,天人永隔,其中還有190人輕重傷。 18人冤死,頭七甫過,事件發生的諸多因素也在沸騰討論後,慢慢沉澱、呈現,消基會全員表達了至慟之意,亦對台灣鐵路局系統性的管理腐化、治理失靈,事後卸責規避,表達嚴厲撻伐。 而對台灣鐵路運輸近40年來最重大的行車事故,消基會不僅深感痛心,更對廣大的消費者感到憂心,值此事故真相尚未釐清之際,提出下列看法與呼籲: 一、列車故障 竟無人下達停駛令? 導致失速列車 消基會表示這一列普悠瑪列車在發車前即已顯示控制及監視裝置(簡稱TCMS)警示燈異常,發車48分鐘到達雙溪站發現列車動力異常,「動力會自動消失」、「電門會自動切掉歸零」,一路上駕駛員和調度員往返的對話均顯示這列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已是實質故障,為何沒有任何一位主管或工作崗位的人員當機立斷下達(執行)停駛令,致使全車366名乘客搭乘「失速列車」,進入生死險境﹗ 肇事普悠瑪停靠新馬前三站,乃最佳救援黃金時刻!台鐵行控中心為何坐視最基層駕駛、調度、檢修等自亂陣腳?!又無GPS,更缺遠端監控,讓駕駛瞻前顧後、左顧右盼、忙答手機、孤軍奮戰、孤苦伶仃。不知不覺中來到最大死亡彎道!為時已晚!台鐵行控中心難道只有單兵各自為政?完全沒有主管、處、局長可指揮、應變?!可悲。 且據已曝光的事故列車局部通話記錄抄本及鐵道學會意見顯示,本次通聯紀錄內,同時發生速度控制系統、ATP、剎車系統、傾斜控制系統多重故障的內容,因此導致列車駕駛必須一面行駛列車、一面忙於判斷TCMS(列車狀態監控系統)之故障訊息並進行故障排除,顯示事故之故障來源可能非單純關閉ATP導致;再又,台鐵過去三天至少8起列車故障通報,其中5起和自動防護系統(ATP)有關,其中包括普悠瑪、太魯閣號,因此,學者也說,凸顯出過去司機員為趕準點會關ATP,現在不敢不開,反而發現故障率高,台鐵實有必要全面檢視。 針對各界交相指責,行政院固然預定下週內將公布調查小組就本事故調查結果,但在尚未釐清普悠瑪列車是否確實能安全運行,及各項行控裝置均達原設計標準前,消基會要求在行政院調查結果出爐前,應全面停使普悠瑪列車,俾免發生任何差池,以保障消費者行的安全。 二、消費者可獲補償與賠償,然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消基會指出,這一起事故列車的所有366位消費者中,除國人最關心的208位無辜死傷者外,其餘158位共同搭乘這班失速列車,而飽受驚嚇又都未能到達目的地,但上至交通部,下到台灣鐵路局均未能就消費者權益提出完善、具關懷性的補救措施,同樣令消基會無法接受。 行政院雖已召開「1021鐵路事故善後處理事宜會議」已經提出罹難者每位可獲補償250萬、特別濟助金280萬及慰問金10萬元,共計540萬元;未來亦將依事故鑑定後之責任歸屬做最後判定。重傷部分,每位受傷者依鐵路法補償140萬、特別濟助金100萬及慰問金5千元,共計240萬元5千元;其他傷害依受傷程度,最高給予60萬元撫慰金,另加5千元慰問金。此外,受傷經處理即返家、未繼續住院治療者,依就醫紀錄均發給5千元慰問金。至於目前仍住院的50位傷者的所有醫療費用,包括健保部分負擔,自費給付之醫材、住院伙食費等,由交通部相關預算支應,如有不足,將協請賑災基金會專案協助。 惟依照《鐵路法》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台鐵對此列普悠瑪上所有366位消費者都需負擔金額賠償責任,且前述補償金並非賠償金,交通部或台鐵在事故鑑定結果出爐前,仍應依法負賠償責任,甚且倘若調查結果出爐,判定有重大過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更可請求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對行政院目前提出的賠(補)償和救濟,甚至精神慰問均未包括未受傷就醫,但受到驚嚇的消費者,亦未對「未達目的地」的旅客給以賠(補)償,因此,消基會認為: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因此,消基會將會待「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的責任歸屬的最後判定結果出來之後,為受害消費者評估調查結果與賠償額度的合理性,若台鐵提出的賠償方案不符消費者合理期待,消基會亦不排除為受害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 三、延宕多年的「運輸安全委員會」 應速設置 普悠瑪等火車系統屬於大眾運輸,但台灣鐵路局「行車保安委員會」欠缺監督管理機制,從服務、維修、營運管理到考核,全部都是鐵路局自己人在做,等於沒有監督功能。 消基會指出,自從2003年阿里山小火車翻覆事件發生之後,便已經提出要求比照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機制,集合具公信力的專業人士,成立國內的「運輸安全委員會」,專責研究船舶、飛機、火車、客運、公車等各項大眾運輸系統的意外事故原因查察、風險管理與教育;15年過去了,目前仍在紙上規劃,雖然在這次事件中,政府、專家學者也都又提出該等訴求,消基會期盼應速速通過立法,正式成立具獨立、公正、客觀的「運輸安全委員會」,以保全國消費者行的安全。 四、立即建立安全駕駛機制 切勿在時間壓力下倉促提出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的事故調查 在攸關安全的項目裡,消基會呼籲,長程交通運輸工具都應有雙人駕駛的機制,以保乘客安全,尤其雙人服務裡,亦應由資深帶資淺模式,不可都由資淺者提供服務,更不能是單人服務,甚至像本次事件僅由代班人員單人服務,加上火車又故障,根本就是置風險於不顧的荒唐之舉。 此外,所有交通運輸機構均應建立故障分級與停駛評估機制,一旦運輸工具故障到設定的等級即應立即停駛;更不得利潤掛帥或意圖免除誤點賠償,而隨意要求工作人員加速,以達準點率。 消基會表示,選舉在即,調查報告有結案的時間壓力,為此,消基會呼籲「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不應設定期限,應謹慎、公正、周延地完成事故調查,才能真正還以受害者公道,並作為日後主管機關管理和執行運輸業者為鑑。 而這一周裡,每天都有不同的訊息傳出,針對這起意外的關鍵人物-尤姓駕駛員遭遇,消基會亦表達關懷,因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引發肇事原因部分,消基會尊重司法,不涉案情討論,但是,在調查報告尚未出爐,鐵路局卻又逕自發布係駕駛員超速、擅自關閉ATP系統,後又說駕駛員有吸毒前科,以緩起訴兩年處分,現仍在緩起訴期間等云云,根本未審先判。此種種舉措不僅誤導司法辦案,更是對駕駛員的極度不公。 綜觀普悠瑪事故,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受難消費者可獲補償與賠償,然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台灣鐵路局應全面停駛並嚴格檢視普悠瑪列車的安全性,切不可再發生類似車況問題,以保障消費者行的安全。 比照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機制,成立國內的運輸安全委員會,專責研究船舶、飛機、火車、客運、公車等各項大眾運輸系統的管理、風險控管與教育。 長程交通運輸工具都應有雙人駕駛的機制,以保乘客安全。 所有交通運輸機構均應建立故障分級與停駛評估機制,一旦運輸工具故障到設定的等級即應立即停駛。 「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委員」不應設定期限,應謹慎、公正、周延地完成事故調查,才能真正還以受害者公道。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普悠瑪事件之相關法令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第 54 條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為選定。 《鐵路法》 第 62 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