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調的「國民汽水」!消基會批蘋果西打回應牛步又沒誠意
變調的「國民汽水」!消基會批蘋果西打回應牛步又沒誠意
2018/11/15
大西洋飲料公司從今年7月底起就陸續接獲122件消費者申訴「蘋果西打(2,000ml)出現變質與異物沉澱」,該公司查察後表示,可能是該生產線機械故障,封口有瑕疵,空氣置入,導致產品發酵,產生沈澱物等異物,已於9月28日暫停該生產線。
昨(13)日桃園市衛生局亦主動會同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及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TQF)前往位於桃園市工廠稽查,發現其中一生產線的原料混合桶曾有破損情形;衛生局已進行產品抽驗,目前全案移請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作後續處辦。
新北市衛生局則表示,由於無法排除9月28日前製造的產品無安全疑慮,衛生局要求全面下架回收,並也同步至大西洋公司台北營業所抽驗產品6件(製造日期107年7月9日至9月27日),將檢驗衛生標準、酵母菌、黴菌及異物,檢驗結果預計10天後出爐。
昨(13)日大西洋總公司在官網聲明:「凡購買蘋果西打2000ml商品,生產日為107年9月28日有效期限為108年6月25日以前,可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之案內產品將可於各通路進行換貨,或撥打該公司客服專線:0800-241-548或電(02)2982-0061,有專人協助進行退換貨相關事宜。」
大西洋飲料公司並宣稱,蘋果西打1250ml、600ml、330ml、250ml、275ml者為不同生產線製造的,為正常品,所以,不在退貨行列。
消基會呼籲如下:
- 大西洋飲料公司在今年7月底起即已陸續接獲122件消費者申訴,但均未有適當處置,並通報衛生主管單位,應已經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更打擊了消費者一向的信賴基礎。
- 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大西洋飲料公司未依上開規定「主動」停止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7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對大西洋飲料公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等之處分。
- 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明定「含雜質」的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主管機關應儘速查明是否如業者宣稱,並應對該公司其他產品一律清查,以釐清事情之真象。
- 由於消費者反應,蘋果西打開封後飲用,有「漂浮物、臭酸味」,所以,是否涉及健康問題,亦需查明,切不能讓大西洋飲料公司換貨了事。
- 在最終檢驗報告出爐前,大西洋飲料公司至少應負起「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凡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或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者,消費者依法可以請求退貨「或」換貨,不能要求只能換貨,以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大西洋飲料公司更不能以技術性的方式,要求要「有發票」才可以辦理換貨。
- 對於消費者部分,無論食(飲)用與否,只要可以找出飲料罐、消費記錄或證明(如信用卡、通路商收銀機內的帳單紀錄等等),應均可要求退換貨,怎可以片面要求「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之產品,於各通路進行換貨」?!而喝完的瑕疵商品,大西洋飲料公司便不用負責了嗎?倘若喝了腹瀉,又該負怎樣的補償措施呢?
- 因此,消基會認為,就本案而言,大西洋飲料公司亦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規定,消費者負起賠償之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亦規定:「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 倘若消費者飲用後確實有身體不適(如腹瀉),應檢具醫療證明,正式提出申訴求償。
- 大西洋飲料公司生產的「蘋果西打」為獲得「台灣優良食品(TQF)標章」的商品,消基會呼籲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應再加強查驗與考評的機制,亦應將發生食安事件之處理機制的SOP納入授證標準,以提升產業消費者保護的意識。
最後,消基會呼籲:亞培事件發生後,大西洋飲料事件再次驗證主管機關是否有依法行政的積極作為,也考驗同為食品業界的大西洋飲料公司是否能從亞培案的經驗,整合各界期許後,發揮重視商品安全與消費權益的積極作為。
消基會誠摯期待這進口(亞培)、本土(大西洋飲料公司)的兩大企業殷鑑,能為日後食安事件架構出負責、合法且合理的退換貨與賠(補)償善後措施,切不要再出現「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產品於各通路進行換貨」這樣不合法又不合理的處理模式了!
消基會申訴專線:台北總會:(02)27001234;中區分會:(04)2375-7234;南區分會:(07)225-1234;雲嘉南分會:(06)241-1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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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枕頭套 2成中文標示不符規定
人一天通常會花8小時在睡眠上,其中枕頭套直接與臉部肌膚接觸,材質不可不慎。為確保市售枕頭套的品質安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107年上半年在量販店、百貨商行等販售地點及購物網站等通路,隨機購買15件不同廠牌的枕頭套進行檢測,分別為編號1「左岸波卡印花枕頭套」、編號2「維洛納-蕾絲枕頭套」、編號3「SOFT美式枕頭套」、編號4「植萃天絲枕套」、編號5「DVALA枕頭套」、編號6「高級精選天絲枕套」、編號7「雅緻天絲素色歐式枕套」、編號8「防蟎枕套」、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編號10「枕套」、編號11「歐式枕套」、編號12「枕套」、編號13「歐式枕套」、編號14「玩撲克的貓-壓框枕套」、編號15「中枕」。 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一、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枕頭套商品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規定進行「游離甲醛」、「有機錫」等2項「品質項目」檢測,另依據CNS 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CNS 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纖維成分」及含量,並依「商品檢驗法」、「織品標示基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二、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的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游離甲醛」、「有機錫」全數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標示查核: 1.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編號6「高級精選天絲枕套」、編號15「中枕」)不符合規定,其商品本體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2.中文標示:計3件(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編號10「枕套」、編號13「歐式枕套」)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之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本體附縫洗燙處理方法之「水洗」、「熨燙及壓燙」及「紡織品專業維護」圖案標示與規定不符。 (2)編號10「枕套」:未標示「複合纖維」個別纖維成分含量。 (3)編號13「歐式枕套」:纖維成分標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一致及未標示生產國別。 三、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2件(編號6「高級精選天絲枕套」、編號15「中枕」),經該局查證均未逃避檢驗,惟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計3件(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編號10「枕套」、編號13「歐式枕套」):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枕頭套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檢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請選購商品本體附縫(洗滌標)及外包裝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成分及填充物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應包含「水洗」、「紡織品專業維護」、「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之圖案。 三、檢查標示是否完整,並應詳細閱讀洗燙處理方法或注意事項,以避免錯誤的洗滌方式造成受損。 四、除以手觸摸檢視布料質感外,可以嗅覺檢查,如有刺鼻異味請勿購買。留意所列的注意事項及洗滌方式,在使用前最好 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吸附在其表面之化學物質含量。 五、枕頭套應定期清洗,避免塵蟎與細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107年市售「枕頭套」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小磁石 助健康?! 6成磁石商品涉及宣稱誇大或療效
「硬扣扣」、「腰酸背痛」等現代文明病經常困擾消費者,廣告宣傳的磁石商品不插電,改善血液循環、促使代謝正常…等種種宣稱,的確很動人心,但有沒有效果呢?而在消基會的申訴服務裡,也常接到消費者詢問市面上販賣的磁療床、磁療椅、磁療枕頭,甚至護身商品(例如護膝、腰帶…等商品)是否真有廠商所宣稱的「療效」? 為瞭解所謂磁石(療)商品,消基會特於9月底、10月初進行網路調查,發現在網購平台也常見該類商品,因此,抽樣15個樣品,進行廣告宣稱的調查。 調查對象 調查對象包括:編號1號「【小鳳仙-日本代購】 日本原裝 磁石 痛痛貼 200mT/90粒 24K 白金加強版」、編號2號「日本帶回 不過敏 銀磁石 日本 百痛貼 磁力貼 磁氣絆130mT-120顆入」、編號3號「【日本 Zaoral甦活】磁石項圈」、編號4號「【日本限定】易利氣磁力項圈 EX 加強版黑色」、編號5號「26顆磁石眼部按摩器」、編號6號「能量磁石健身環」、編號7號「7Power 醫療級專業護踝2入 (磁力磁石SPA001-2)」、編號8號「【Colantotte】永久磁石束腰帶」」、編號9號「Roberta諾貝達-45顆磁石多功能磁性健康腰帶」、編號10號「【JS嚴選】銷售冠軍養生磁石塑身收腹健身護腰帶(磁石腰帶+爆汗腰帶)」、編號11號「Fitty❤ IFit❤運動、日著、高腰、磁石壓力褲」、編號12號「【磁気專科】敲敲磁石褲」、編號13號「磁 磁性 磁石 磁力 磁氣 磁場 易利氣 磁球 按摩 保健 健康 枕頭 床墊 能量 (125顆) 」、編號14號「磁床墊」、編號15號「樂眠健康磁器床墊」。 調查依據 依經濟部106、6、1經商字第10600600330號函示:按衛生福利部106年5月24日就旨案以衛授食字第1060019034號函復,「依前行政院衛生署82年7月19日衛署藥字第8246525號公告,磁性環(包括磁氣項鍊、指環等)、磁性粒子、磁性腰帶、磁性枕頭、磁性床墊、磁性被、超長電磁波治療器及磁性治療器、非屬藥事法第13條所稱醫療器材」,所以,磁石商品為一般商品。 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依據「藥事法」之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而磁石商品,非屬醫療器材,自不得宣稱任何療效,而有部分磁石商品做成護身用品,如護踝、腰或背部等,若因護身商品取得衛福部相關字號,則檢視磁石(療)部分有否違反「醫療器材廣告法令及審查原則(藥事法第70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7條)」。 另,依據94年8月26日衛署藥字第0940034824號函示,對醫療效能之認定,係以產品宣稱可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某些症狀有效,以及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以為使用該產品可達到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症狀之情形等加以判斷。 因此,本次調查係參照「藥事法」、「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及衛福部函釋等相關規定,檢視該等廣告是否有「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或使消費者認為有以上功效,藉此達到招徠或促銷商品目的。 調查結果: 一、價格調查: 磁石(療)商品因為尺寸或磁石顆粒等諸多因素,價格從660~15,000元不等,其中以磁石健身手環、項圈,價格在千元以下,而磁石床墊則在6,400~15,000元之間,商品價格實在不低。 二、廣告宣稱調查: 以A:「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或B:「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等訴求檢視該等廣告宣稱。 調查結果: 15個樣品中,只有編號1號「[小鳳仙-日本代購] 日本原裝 磁石 痛痛貼 200mT/90粒 24K 白金加強版」、編號3號「【日本 Zaoral甦活】磁石項圈」、編號7號「7Power 醫療級專業護踝2入 (磁力磁石SPA001-2)」、編號14號「磁床墊」沒有任何涉及醫療宣稱的廣告文句。 編號8號(「【Colantotte】永久磁石束腰帶」)宣稱「促進腰部的血液循環,緩和肌肉痠痛」標示用字尚在法規允許範圍。 而編號10號「【JS嚴選】銷售冠軍養生磁石塑身收腹健身護腰帶(磁石腰帶+爆汗腰帶)」主商品沒有違規情事,但贈品之「爆汗」兩字有引人錯誤之嫌;編號13號「磁 磁性 磁石 磁力 磁氣 磁場 易利氣 磁球 按摩 保健 健康 枕頭 床墊 能量 (125顆) 」之宣稱「功能可參考易利氣」字句隱晦,卻仍會有讓消費者聯想療效之嫌。 A:「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編號2號(「日本帶回 不過敏 銀磁石 日本 百痛貼 磁力貼 磁氣絆130mT-120顆入」)宣稱「身體循環改善」、編號4號(「【日本限定】易利氣磁力項圈 EX 加強版黑色」),在日本雖有医療機器認証番号:226AGBZX00017000,但在台灣並不屬醫療器材,卻又宣稱「装着部位僵硬以及血液循環改善」、編號5號(「26顆磁石眼部按摩器」)宣稱「舒緩眼部周圍緊繃肌肉…舒壓更好眠!」(依教育部國語辭典內容,減輕與舒緩為同義字)、編號6號(「能量磁石健身環」)宣稱「可促進手部血液循環,並具有提神健腦,恢復機能,延年益壽之功效。有助於預防冠心病、高血壓、中風等心血管疾病。…有助於消除疲勞、促進體力恢復,增強健身效果,凸顯理療功效」,以上樣品均涉及有「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編號9號(「Roberta諾貝達-45顆磁石多功能磁性健康腰帶」)宣稱「修飾體型保持身材曲線、保暖避寒、舒緩肌肉疲勞、協助產後婦女恢復曼妙身材、保護手術後腹部、脊隨炎、腰部及臀部保健、舒緩因長久坐立而產生之腰背痠痛」這款樣品均是腰帶,涉及的宣稱遊走在腰帶功能和磁石效能上,但消基會仍認為有涉及「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情事。 至於編號11號(「Fitty❤ IFit❤運動、日著、高腰、磁石壓力褲」)宣稱「敲敲磁石褲穿即敲 隨行整體師、能量按壓、全身循環、代謝促進」、編號12號(「【磁気專科】敲敲磁石褲」)宣稱「藉由磁氣周波模擬按摩,不必用力敲打也能持續促進代謝、能量按壓、循環促進、代謝調理、促使代謝正常」,更引用環保和經濟觀念,訴求「穿磁石褲環保愛地球(5日要更換磁能貼,一年用掉730片)」,亦涉及「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情事,連結環保,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B:「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編號6號(「能量磁石健身環」)宣稱「可促進手部血液循環,並具有提神健腦,恢復機能,延年益壽之功效。有助於預防冠心病、高血壓、中風等心血管疾病。」中的提神健腦、延年益壽恐涉及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編號9號(「Roberta諾貝達-45顆磁石多功能磁性健康腰帶」)宣稱「修飾體型保持身材曲線、保暖避寒、舒緩肌肉疲勞、協助產後婦女恢復曼妙身材、保護手術後腹部、脊隨炎、腰部及臀部保健、舒緩因長久坐立而產生之腰背痠痛」,訴求「協助產後婦女恢復曼妙身材、保護手術後腹部、脊隨炎、腰部及臀部保健」,涉及「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15號(「樂眠健康磁器床墊」)宣稱「有助人體健康和提高睡眠質量、血液循環和筋肉放鬆有絕佳的效果」,亦恐涉及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地宣稱。 消基會指出,磁石商品就是一般用品,不應以籠統、不明,甚至影射方式,規避法規的用字規定,企圖影響消費者認知,誤導消費者。 結語 在國內,目前磁石商品定位為一般商品,不得宣稱療效,非屬醫療器材;在日本屬於低度管理的醫療器材;中國大陸定位為「磁療商品」,採非強制性管理。不過,數年來,中國大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不斷修正《磁療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甚至在2017 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了《總局關於廢止YY 0097—1992 磁療保健杯等21 項醫療器械行業標準的公告》,在這項公告中,明確廢除了磁療保健杯、手表型磁療器等產品,禁止生產,可見中國大陸對於磁療商品的管理趨於嚴格。 磁石商品的磁力過弱無效 磁力過強恐出現頭暈、嘔吐甚至傷身 中國大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磁療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修訂版)指出,磁療產品是指利用磁場的物理性能治療或緩解人體疾病的醫療器械。目前認為適當的磁場可以調節體內生物磁場、產生感應微電流、改變細胞膜通透性、改變某些酶的活性和擴張血管、加速血流等輔助治療作用;但過弱將無作用,而過強則可能出現頭暈、嘔吐等不良反應,消費者應特別注意。 消基會指出,「磁石療法」在實證醫學上仍無太多證據,建議消費者也應持保留態度,以免「治病」無效,反「致病」;事實上,使用磁石商品過程中還有很多的禁忌,並不是人人適用,例如患有嚴重心臟病、甲狀腺機能亢進、發高燒的患者,體內植入心律調節器等金屬異物的人,妊娠期及產後婦女等,都不建議使用。因為,體內存在金屬異物的人,比如骨折患者,患處可能有金屬固定針,磁療容易使固定針鬆動,不利於骨骼恢復;體內植入心律調節器的人,磁場可能干擾調節器正常工作,一旦發生心臟驟停,後果不堪設想。此外,孕婦的腹部和男性的睾丸要避免接觸磁療床墊,以免對胎兒和男性的生殖健康產生影響。 另外,消費者如果不慎購買了不良商家生產的安全性低的磁石產品,也可能存在部分危害因子或安全上的問題,例如,遭到電擊或灼傷(插電漏電、電路短路時)、有害輻射(磁力過強)、感染(皮膚敏感)等,因此,在選購家用磁石床墊等商品前,應先諮詢醫師。 據報載,2017年7月,中國山東煙臺檢驗檢疫部門退運了一批入境旅客攜帶的放射性嚴重超標的保健墊,據檢測,其γ射線量超過環境背景值的255倍,相當於一年接受上千次胸部X光檢查,所以,倘若消費者購買磁力型商品,一定要問明磁性強弱,並先徵詢醫師意見,以免傷身。 歐盟將磁鐵玩具列入強制警語標示 磁石商品脫落也可能成為高風險「玩具」 此外,磁石商品係由磁鐵製成,一旦脫落,可能成為兒童的磁鐵「玩具」。2005年12月26日,美國一名兩歲男童,不慎吞下兩粒玩具磁石,兩粒磁石在他的腸道兩端產生強大吸力,導致腸道扭曲,送院搶救五分鐘後不治。 無獨有偶,歐盟委員會在2008年也對磁石玩具作出管理措施,該委員會認為,磁石玩具屬高風險玩具,必須加上警告標籤,減低這類玩具對兒童構成的風險。歐盟在2007年回收了約1,800萬件易鬆脫磁石的玩具,因為如果磁石被吞下,多塊磁石會在人體內互相黏附,引致腸穿孔、發炎或阻塞。研究又發現,吸入磁石會導致嚴重損傷,如果被吸入肺部,須立即動手術。全球曾發生多宗有關磁石玩具的意外事故;而香港海關在今(2018)年8月間,也宣布一個訊息--畫板組件磁石強度超標,兒童吞下恐塞腸,海關籲呼家長應停止給孩童使用。 所以,消基會也提醒有幼兒的家庭,倘若家中有任何磁石商品,應注意磁石有無脫落可能,防微杜漸,以免孩子誤食,損傷身體。 針對此次調查結果,消基會提出以下建議: 給政府 在台灣,磁石商品為一般商品,不應以籠統、隱含或同義字詞標示宣稱醫療效能或引人誤解,政府應加強查察,避免消費者上當。 誤吞磁石或使用強度過高的磁石商品都有損傷身體的潛在危險;建請我國海關和標檢局應針對磁石商品檢測安全性,保障消費者和兒童安全。 透過直銷或廣播電台銷售磁療商品,例如磁療床、磁療椅或任何貼附在身上商品,只要宣稱療效,即應加強取締或處罰,建議應廣設檢舉專線(獎金),杜絕不法。 給業界 今年,消基會多次透過網站調查商品標示宣稱不當情事,也多次呼籲拍賣網站或平台業者應儘速檢查自家廣告商品標示規定是否符合法規,建議務必設立過濾機制,儘速移除或修正不符合法令的相關廣告用語。 磁石商品使用顧忌多,應強化警語標示,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 給消費者 身體僵硬、不適,應先嘗試熱敷等方式舒緩,平日多運動、做操,對柔軟身體幫助很大。 磁石可以改變電荷不平衡的狀態,所以,天然環境裡有摩擦的地方,譬如樹葉隨風擺動,河流瀑布濺起水花都有負離子的存在,多去森林、水(瀑布)邊走一走,怡情養身。 購買磁石商品前應注意磁力的強與弱,以免無效或傷身。 維護身體的健康,應維持正常作息、均衡飲食和適當運動;一旦身體不適,即應就醫,以免延誤醫療。 有幼兒的家庭應趕緊檢視家中所有磁石商品有無即將脫落的狀態,避免孩子誤食,影響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表格防非洲豬瘟人人有責 不購買、不攜入境外肉製品
「非洲豬瘟」自今年8月在中國遼寧省瀋陽地區爆發首件案例後,截至今日已蔓延14省,疫情多達57案例,傳播速度相當快;韓國及日本分別於8月及10月在中國旅客攜帶的香腸製品中驗出非洲豬瘟病毒基因。農委會10月31日也宣布,在金門小三通水頭碼頭的旅客農畜產品棄置箱查到的一包「双匯香脆腸」,經化驗確認帶有非洲豬瘟病毒,且基因序列和中國病毒吻合,屬台灣首例。雖農委會表示病毒尚未延燒至豬場,但因豬隻感染豬瘟後死亡率高達100%,且並無疫苗或藥物可以使用,故此案例的產生不僅讓水頭碼頭的國境防疫大門拉起警報,也令台灣養豬業者人心惶惶。 非洲豬瘟是由非洲豬瘟類病毒科之DNA病毒所引起,屬具高度傳染性之惡性豬隻疫病,所有品種和年齡的豬均可能感染,對豬隻造成的急性感染發病率。據農委會表示,豬瘟在豬隻傳播得主要途徑包括廚餘、直接接觸病豬或豬隻分泌物/排泄物、被帶病毒的壁蝨叮咬,此病毒耐性極強,可存活於冷藏豬肉100天、冷凍豬肉1,000天、豬舍1個月、豬隻排泄物11天,目前因沒有疫苗能防止豬隻感染,一旦發現感染,只能採取撲殺凈化措施限制疫情擴散。 在中國爆發出的57起非洲豬瘟案例中,超過7成為廚餘養豬場,顯見豬隻所食用的廚餘是病毒傳染重要途徑,也是防疫重點;農委會非洲豬瘟病毒一旦入侵台灣,恐重創國內養豬業者,整體產業包括養殖產業、設備、飼料業、藥品業、餐飲業等,加總損失恐高達2千億台幣。故目前非洲豬瘟雖尚未直接影響台灣,但因後續影響甚廣,除了主管機關應加強邊境防疫問題外,養豬業者也應重視豬隻餵養及環境管理問題,勿讓一時的大意釀成慘痛的後果。 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廚餘直接餵飼豬隻再利用者,應具有高溫蒸煮方式辦理,高溫蒸煮時應持續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蒸煮至少1小時以上,經上述處理後的廚餘,才可餵養豬隻,以避免因廚餘養豬造成疫病傳染。惟目前有收廚餘餵飼豬隻的業者僅357間受到環保署列管,仍有高達2,300多間中小型養豬業者未登錄在案,且可能連蒸煮設備都沒有,為防疫管理上一大漏洞。 據環保署統計,現階段國內約有65萬頭豬採廚餘餵養,占全臺比12%,日前主管機關也表示,若未來中國疫情加溫,不排除禁止廚餘養豬。消基會支持此政策,因為站在防疫的角度,禁止用廚餘養豬可直接截斷病源,是當下最直接而有效的作法。另環保署資料指出,去年全臺共產出約55萬噸廚餘,其中高達3分之2廚餘用在餵養豬隻。若主管機關真的要實行禁止廚餘養豬的政策,不論是部份禁止或全面禁止,都應先全盤考量並規劃配套措施,如:鼓勵廚餘減量並嚴格監督廚餘的流向、對於豬農損失提供損失救濟等。 另外,鑒於韓國及日本皆發布從大陸旅客攜帶之香腸驗出非洲豬瘟病毒基因可知,豬肉製品的流通也是另一個重要的傳播途徑,依防檢局統計,自9月1日至10月17日針對旅客違規自中國大陸攜入未煮熟豬肉產品者,裁罰最高額罰鍰1萬5千元,共罰了26件;又自10月18日起針對違規自非洲豬瘟或口蹄疫疫區攜帶家畜肉類產品入境者,均裁罰最高額罰鍰1萬5千元,至11月4日計查獲122件。而行政院已於11月5日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修改初審,未來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 消基會呼籲,國人出國遊玩後,勿從疫區攜帶肉乾、香腸、臘肉等肉製品入境,除避免被重罰,也為防疫工作盡一份力。另也切勿隨意網購肉製品,因不確定商品原料產地是否來自疫區,有可能不小心讓病毒隨包裹進入台灣,進而影響全台的養豬業者。 中國非洲豬瘟疫情持續擴大,已引起當地豬價崩跌,恐令有心人士從中走私以低價販售入台,消基會也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走私查緝,避免不肖業者以低價買進有問題的肉品,並讓肉品流通在市面上,最後進入消費者口中;另也應加強查核航空公司飛機餐及輪船廚餘殘羮作業流程,確認業者是否有確實將廚餘殘羹銷燬,避免疫情因此途徑傳播入臺。 本會認為,非洲豬瘟防疫攸關國民健康以及畜牧產業發展,全臺民眾、業者與政府應齊心齊力,共同守護臺灣不被病毒侵害,以維護安全生活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再下一城 跨境消費爭議合作,消基會連出亞洲消保網絡
再下一城 跨境消費爭議合作,消基會連出亞洲消保網絡 這兩年,消基會努力開發亞洲地區消保組織聯盟,推動簽署「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從2017年6月15日與日本國民生活中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2017年8月29日與澳門消委會續簽合作協議; 2018年8月22日與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Network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2018年10月19日與新加坡消費者協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搭起了台灣和新加坡消費者協會(Consumers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簡稱CASE)的申訴處理管道,消基會連出亞洲消保網絡。 消基會表示,「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是近年亞洲地區消保單位(組織)所積極推動的合作模式,目的在克服地域的障礙,尋求解決彼此居民間往來所生跨境消費爭議之適當途徑,透過簽訂合作協議的兩地消保組織介入、協助,可以突破不同語言、文化、法律管轄權的隔閡,謀求跨境消費爭議較佳的處理結果,因此,消基會未來仍將繼續努力擴展並建構亞洲城市消保組織合作網路,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 日前(10月19日)消基會第18屆游開雄董事長和第19屆董事長雷立芬教授聯袂遠赴獅城-新加坡,和新加坡消費者協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就是落實城市消保網絡的積極作為。 消基會指出,新加坡是亞太地區重要的國際貿易城市,其中包括航空運輸、金融、港口轉運與國際企業總部等多元平台駐紮新加坡,在面積僅有721.5 km2,人口超過560萬的彈丸國家,國際貿易是這個國家蓬勃發展的動力與目標。而台灣與新加坡也一向友好,新加坡人有近75%為華人,兩地往來非常熱絡,在去(106)年,新加坡人到台灣者,有 42萬5577 人次,而台灣赴新加坡者,亦有32萬6634人次。 尤其新加坡主要官方語言是英文,對於消費者跨境消費申訴處理來說,還是具有語言障礙,加上法律管轄的限制,因此,透過兩方的消費者保護單位(組織)的協力處理申訴案件,對兩地消費者來說,實屬必要。 而新加坡地窄人稠,為鼓勵旅遊業的發展,新加坡也非常重視廉價航空的發展趨勢;除了建立兩家新加坡籍的廉價航空公司外,也鼓勵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尼西亞和澳洲等國的廉價航空公司將新加坡列為目的地之一,因此,在申訴類型上,也以「參團旅遊」、「網購」、「住宿訂房」(包括近年流行的Airbnb、Booking.com、trivago…)、「自由行包車」、「購買廉航機票」和「購屋」等消費爭議居多,消費者應注意。 未來,消基會將持續進一步與兩岸四地及國人往來較密切的亞洲鄰近國家陸續拓展消保合作協議,希望在未來兩年內完成亞洲重點國家(城市)的消保網絡,亦希望消費者能夠給予消基會更多的支持與贊助,使消基會有足夠的資源與能量,建構合理可行的跨境消費爭議調處機制,為國人消費權益爭取最大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沒有真相,就沒有行車安全 消基會呼籲調查結果出爐前停駛普悠瑪
10月21日下午4點50分,宜蘭新馬車站前大彎道,一列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高速翻覆失事,帶走了18條生命,家庭破碎,天人永隔,其中還有190人輕重傷。 18人冤死,頭七甫過,事件發生的諸多因素也在沸騰討論後,慢慢沉澱、呈現,消基會全員表達了至慟之意,亦對台灣鐵路局系統性的管理腐化、治理失靈,事後卸責規避,表達嚴厲撻伐。 而對台灣鐵路運輸近40年來最重大的行車事故,消基會不僅深感痛心,更對廣大的消費者感到憂心,值此事故真相尚未釐清之際,提出下列看法與呼籲: 一、列車故障 竟無人下達停駛令? 導致失速列車 消基會表示這一列普悠瑪列車在發車前即已顯示控制及監視裝置(簡稱TCMS)警示燈異常,發車48分鐘到達雙溪站發現列車動力異常,「動力會自動消失」、「電門會自動切掉歸零」,一路上駕駛員和調度員往返的對話均顯示這列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已是實質故障,為何沒有任何一位主管或工作崗位的人員當機立斷下達(執行)停駛令,致使全車366名乘客搭乘「失速列車」,進入生死險境﹗ 肇事普悠瑪停靠新馬前三站,乃最佳救援黃金時刻!台鐵行控中心為何坐視最基層駕駛、調度、檢修等自亂陣腳?!又無GPS,更缺遠端監控,讓駕駛瞻前顧後、左顧右盼、忙答手機、孤軍奮戰、孤苦伶仃。不知不覺中來到最大死亡彎道!為時已晚!台鐵行控中心難道只有單兵各自為政?完全沒有主管、處、局長可指揮、應變?!可悲。 且據已曝光的事故列車局部通話記錄抄本及鐵道學會意見顯示,本次通聯紀錄內,同時發生速度控制系統、ATP、剎車系統、傾斜控制系統多重故障的內容,因此導致列車駕駛必須一面行駛列車、一面忙於判斷TCMS(列車狀態監控系統)之故障訊息並進行故障排除,顯示事故之故障來源可能非單純關閉ATP導致;再又,台鐵過去三天至少8起列車故障通報,其中5起和自動防護系統(ATP)有關,其中包括普悠瑪、太魯閣號,因此,學者也說,凸顯出過去司機員為趕準點會關ATP,現在不敢不開,反而發現故障率高,台鐵實有必要全面檢視。 針對各界交相指責,行政院固然預定下週內將公布調查小組就本事故調查結果,但在尚未釐清普悠瑪列車是否確實能安全運行,及各項行控裝置均達原設計標準前,消基會要求在行政院調查結果出爐前,應全面停使普悠瑪列車,俾免發生任何差池,以保障消費者行的安全。 二、消費者可獲補償與賠償,然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消基會指出,這一起事故列車的所有366位消費者中,除國人最關心的208位無辜死傷者外,其餘158位共同搭乘這班失速列車,而飽受驚嚇又都未能到達目的地,但上至交通部,下到台灣鐵路局均未能就消費者權益提出完善、具關懷性的補救措施,同樣令消基會無法接受。 行政院雖已召開「1021鐵路事故善後處理事宜會議」已經提出罹難者每位可獲補償250萬、特別濟助金280萬及慰問金10萬元,共計540萬元;未來亦將依事故鑑定後之責任歸屬做最後判定。重傷部分,每位受傷者依鐵路法補償140萬、特別濟助金100萬及慰問金5千元,共計240萬元5千元;其他傷害依受傷程度,最高給予60萬元撫慰金,另加5千元慰問金。此外,受傷經處理即返家、未繼續住院治療者,依就醫紀錄均發給5千元慰問金。至於目前仍住院的50位傷者的所有醫療費用,包括健保部分負擔,自費給付之醫材、住院伙食費等,由交通部相關預算支應,如有不足,將協請賑災基金會專案協助。 惟依照《鐵路法》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台鐵對此列普悠瑪上所有366位消費者都需負擔金額賠償責任,且前述補償金並非賠償金,交通部或台鐵在事故鑑定結果出爐前,仍應依法負賠償責任,甚且倘若調查結果出爐,判定有重大過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更可請求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對行政院目前提出的賠(補)償和救濟,甚至精神慰問均未包括未受傷就醫,但受到驚嚇的消費者,亦未對「未達目的地」的旅客給以賠(補)償,因此,消基會認為: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因此,消基會將會待「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的責任歸屬的最後判定結果出來之後,為受害消費者評估調查結果與賠償額度的合理性,若台鐵提出的賠償方案不符消費者合理期待,消基會亦不排除為受害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 三、延宕多年的「運輸安全委員會」 應速設置 普悠瑪等火車系統屬於大眾運輸,但台灣鐵路局「行車保安委員會」欠缺監督管理機制,從服務、維修、營運管理到考核,全部都是鐵路局自己人在做,等於沒有監督功能。 消基會指出,自從2003年阿里山小火車翻覆事件發生之後,便已經提出要求比照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機制,集合具公信力的專業人士,成立國內的「運輸安全委員會」,專責研究船舶、飛機、火車、客運、公車等各項大眾運輸系統的意外事故原因查察、風險管理與教育;15年過去了,目前仍在紙上規劃,雖然在這次事件中,政府、專家學者也都又提出該等訴求,消基會期盼應速速通過立法,正式成立具獨立、公正、客觀的「運輸安全委員會」,以保全國消費者行的安全。 四、立即建立安全駕駛機制 切勿在時間壓力下倉促提出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的事故調查 在攸關安全的項目裡,消基會呼籲,長程交通運輸工具都應有雙人駕駛的機制,以保乘客安全,尤其雙人服務裡,亦應由資深帶資淺模式,不可都由資淺者提供服務,更不能是單人服務,甚至像本次事件僅由代班人員單人服務,加上火車又故障,根本就是置風險於不顧的荒唐之舉。 此外,所有交通運輸機構均應建立故障分級與停駛評估機制,一旦運輸工具故障到設定的等級即應立即停駛;更不得利潤掛帥或意圖免除誤點賠償,而隨意要求工作人員加速,以達準點率。 消基會表示,選舉在即,調查報告有結案的時間壓力,為此,消基會呼籲「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不應設定期限,應謹慎、公正、周延地完成事故調查,才能真正還以受害者公道,並作為日後主管機關管理和執行運輸業者為鑑。 而這一周裡,每天都有不同的訊息傳出,針對這起意外的關鍵人物-尤姓駕駛員遭遇,消基會亦表達關懷,因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引發肇事原因部分,消基會尊重司法,不涉案情討論,但是,在調查報告尚未出爐,鐵路局卻又逕自發布係駕駛員超速、擅自關閉ATP系統,後又說駕駛員有吸毒前科,以緩起訴兩年處分,現仍在緩起訴期間等云云,根本未審先判。此種種舉措不僅誤導司法辦案,更是對駕駛員的極度不公。 綜觀普悠瑪事故,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受難消費者可獲補償與賠償,然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台灣鐵路局應全面停駛並嚴格檢視普悠瑪列車的安全性,切不可再發生類似車況問題,以保障消費者行的安全。 比照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機制,成立國內的運輸安全委員會,專責研究船舶、飛機、火車、客運、公車等各項大眾運輸系統的管理、風險控管與教育。 長程交通運輸工具都應有雙人駕駛的機制,以保乘客安全。 所有交通運輸機構均應建立故障分級與停駛評估機制,一旦運輸工具故障到設定的等級即應立即停駛。 「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委員」不應設定期限,應謹慎、公正、周延地完成事故調查,才能真正還以受害者公道。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普悠瑪事件之相關法令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第 54 條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為選定。 《鐵路法》 第 62 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市售行動麥克風 八成商品檢測結果不符規定
隨著科技的發展,3C電子產品已成為現代民眾生活中的必需品,而主打讓消費者隨時隨地都如同身在KTV包廂的行動麥克風,更已成為全民風潮。有別於傳統的戶外點唱機、家庭式伴唱機或KTV,「行動麥克風」因具備體積輕巧、攜帶方便、可使用記憶卡或隨身碟播放歌曲唱歌以及可隨時利用藍芽連接手機APP即可唱歌等特性,廣受消費者青睞。 行動麥克風的熱銷,接踵而來的是市面上出現越來越多品質不一的商品,從山寨版到大品牌,從二、三百元到三、四千元都有,使消費者看得眼花撩亂不知從何選購,甚至有消費者買了之後卻發現用不到幾次就沒電、聲音有雜訊、無法連接藍芽等問題,欲退貨又投訴無門,只好自認倒楣。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瞭解市售行動麥克風之品質,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攜手合作,隨機購樣市售20件商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之「輻射干擾試驗」計8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5件不符合原申請文件資料,「商品檢驗標識」計4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2件不符合規定。 樣品說明 消基會與標檢局於107年第二季中,至雙北地區的百貨公司、電器賣場、量販店及網路商城等通路,隨機購樣20件行動麥克風,價格最高者為18號「FEV - 手機K歌麥克風」,售價3980元;最低者為2號「TcSTAR - 行動K歌無線麥克風」,售價499元。 檢測標準 經濟部標檢局自89年7月1日將「喇叭」列為強制檢驗商品,而行動麥克風因內建(藍芽)喇叭,故標檢局認定其為麥克風造型之喇叭,故歸屬於喇叭品目範圍,至於無內建喇叭者,則非應施檢驗品目,而通過檢驗之商品會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方便民眾辨識選購。 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9 「聲音與電視廣播接收機與相關設備-射頻干擾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包括「傳導干擾試驗」及「輻射干擾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品質項目: 「傳導干擾試驗」部分:全數符合。 「輻射干擾試驗」部分:計8件(編號1、3、6、9、11、12、14、15)不符合規定,樣品於正常使用時,其經由空氣傳播之輻射性干擾的射頻能量超過標準規定值。 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5件(編號1、2、3、5、6、7、8、9、11、12、13、14、15、16、19)不符合規定,其外觀或內部設計結構經比對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其中8件(編號1、5、6、12、13、14、15、16)涉及基本設計變更。 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4件(編號8、13、15、18),本體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部分:計2件(編號18、19),未標示廠商資訊。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現行規定內建喇叭之行動麥克風屬於應施檢驗商品,在商品完成檢驗程序後,方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標檢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而針對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8件,除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外,其中3件(項次3、9、11)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之第1款「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另5件(項次1、6、12、14、15)亦包含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而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者,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2項「有前項情形且商品經檢驗不符合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之商品計15件: 未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不符合規定計7件,其中4件(項次2、7、8、1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取得驗證登錄者,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範圍、型式或功能使用,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外之商品,如有變更,申請人應重行申請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申請核准。」規定通知業者限期申請核准。另3件(項次3、9、11)雖亦未涉及基本設計變更,惟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不符合規定計8件,其中3件(項次5、13、16)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並依同法第60條及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及限期回收或改正,另5件(項次1、6、12、14、15)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計4件,經查證2件(項次8、18)確有完成檢驗程序、僅漏標商品檢驗標識,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2件(項次13、15)因涉及品質項目不符或基本設計變更者,處置方式如第一、二點說明。 「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2件(項次18、1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其他 去年有消費者申訴,表示在臉書上看到一款標榜音質優美,且請多名藝人推薦的行動麥克風,便花費3999元購買,但實際使用後認為其功能不符預期,即立刻向業者要求退貨退款,卻遭業者拒絕,表示依《消保法》的「通訊交易7日解除權例外規定」,若是「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不適用七日無條件解約,業者也另表示,因考量麥克風拆封使用後,恐有個人衛生之問題,故不提供退貨服務。 消基會提醒,「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係指DVD、光碟等,需有「容易複製」、「難以返還原狀」等性質,且須具備多媒體效果,惟麥克風屬硬體設備,無法歸屬在此,消費者若在網路上購買到品質不良的商品,仍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7天內可無條件退貨的機制,向業者提出退貨申請。 另外,近年來電器產品為追求輕便,幾乎都改用鋰電池取代傳統電池,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在使用鋰電池的電器產品前應注意以下4點:(1)不需要在初次使用前充滿電池電力(2)連接充電電源的次數不影響電池壽命(3)電池電源耗盡後,勿再強行打開電器,避免耗損(4)勿使用劣質或破損的電源線充電;這樣不僅可延長產品及電池壽命,還可確保使用安全。而鋰電池因容電量高、體積小,適用於攜帶性電器產品,且充電速速度也較傳統電池快速,但在用電量大以及充電速度過快的狀況下,電池溫度也會升高,可能產生自燃現象,故本會也呼籲消費者,充電時若感覺到電池或產品過熱,應先暫停使用待電池降溫,以免發生危險。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應每年不定期抽查市售應施檢驗之電器產品,查核有否未檢驗之商品在市面上流通販售,並就品質及安全項目嚴加檢測,且確認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是否符合規定,以維消費者安全。 市面上隨處可見使用鋰電池之產品,但其規格為各個廠商為符合該公司產品而設計,其電池的構型各不相同,不像一般傳統碳鋅電池規格化,讓消費者可方便購買;呼籲主管機關加強市面上鋰電池查核,減少劣質電池流通機率,讓消費者使用更安心。 對業者 商品標示是業者對商品的品質承諾,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行動麥克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相關檢驗程序後,才可流通至市面上販售。 依法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於上市後,如商品登錄內容有所變更時,應重新申請登錄,切勿便宜行事,否則恐遭廢止商品驗證登錄,得不償失。 對消費者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或 ) 選購時應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 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前,需詳細閱讀網路商城的規定,避免退貨後僅將款項轉成購物金而非退回現金;而在實體商家購買商品時,應挑選有信譽、有保固送修服務店家,始能減少糾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行動麥克風調查結果表格吸濕排汗機能衣、純棉衣 化學藥劑殘留物檢測報告
吸濕排汗機能衣、純棉衣 化學藥劑殘留物檢測報告 摘要 採樣:本次測試樣品為2018年6月間,於新北市地區連鎖大賣場、品牌服飾店及網購平台購買,其中純棉上衣11件,機能型上衣(聚酯纖維類)11件,共計22件。 標示調查:22件均符合「服飾標示基準」。 價格調查:11件純棉上衣購買價格每件介於99〜872元,機能型上衣每件介於99〜1,192元。 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測試:有1件檢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禁用之偶氮染料測試、游離甲醛測試:均未檢出。 銻遷移性測試:8件檢出,均小於10 mg/kg。 前言 每當夏季來臨,市面各類抗暑產品紛紛出籠,其中服飾產品商機更是兵家必爭,而很多標榜涼感吸濕排汗的機能服飾,更是夏日熱賣產品。消基會調查發現,此類涼感服飾,需考慮外在溫度環境,不然穿著一段時間以後,所謂的涼感會隨高溫環境消失。服裝是生活必需品,服飾材質或紡織技術也推陳出新,消費者最熟知的「涼感吸濕排汗」機能衣服之材質,仍然以純棉(Cotton)及聚酯纖維(Polyester)兩類為主。 純棉材質服飾為市場上經典不敗商品,因為其具有吸濕、透氣等性能,一般消費者的印象是比較天然及親膚,是夏季很多消費者必備的服飾商品。另外,檢視市面上標榜涼感的服飾材質,大部分成分為聚酯纖維。聚酯纖維其優點為具有高強度、不易破裂、強力伸縮、快乾等特性,另外不易皺、不易縮水、不易發霉使收納方便,但相較於純棉成分則較不吸水,因紡織技術的發達,這項缺點也受到改善,並進而研發標榜具機能的產品,成為被廣泛運用於衣服的人造纖維,常見於運動服飾或休閒服裝的材質上。 然而不論是否為具特殊機能的服飾,遇上夏季高溫人體容易流汗及分泌油脂,衣服更容易緊貼皮膚,讓衣服在生產製造過程中為了將布料漂白、染色等,使用的化學藥劑殘留物,可能透過皮膚吸收進入人體,進而影響健康,因此衣服品質是否安全更值得消費者重視。 有鑑於此,本次測試將針對夏季熱賣的機能性吸濕排汗及純棉上衣進行測試,以了解市面上實體店面及網購平台衣服品質是否安全,並提醒消費者在使用及選購上應注意的事項。 採樣 本次測試上衣樣品採樣時間為2018年6月間,於新北市地區連鎖大賣場、網購及服飾專賣店購買,純棉(100%棉)及機能型(聚酯纖維成分)上衣各11件,共計22件樣品,其中2件於網購平台購買,20件於實體店面購買。(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2件樣品,其中純棉(100%棉)上衣單價介於99~872元之間,價格最低者為編號1號「in男仕短袖圓領T恤-藍」,最高者為11號「adidas短袖上衣(黑)」;聚酯纖維成分上衣單價介於99~1,192元之間,價格最低者為12號「FP圓領吸排T恤」,最高者為21號「adidas短袖上衣(紅)」。 二、標示調查 本次標示調查為依《商品標示法》第11條訂定的「服飾標示基準」第3點規定服飾應行標示事項:(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五)洗燙處理方法。 檢視本次22件樣品,標示均符合規定。 三、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測試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是一種性質穩定、耐酸鹼和成本低的表面活性劑,主要用以生產洗滌劑,也是印染助劑中最常用的主要原料之一。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占80%以上;其次是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占15%以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降解物為壬基酚(NP)。有研究指出,壬基酚具有雌激素活性,並可能影響神經與免疫系統發展以及促進肥胖,具有干擾內分泌系統特性,已被歸屬於環境荷爾蒙物質,壬基苯酚、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兩種物質為環保署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參考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總含量不得超過1,000 mg/kg。本次22件樣品中,21件未檢出(小於1 mg/kg),1件檢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60〜70 mg/kg,為編號22號「【Black Rain】女款排汗配色V領衫」。 (註:ppm = mg/kg (0.1%=1,000 ppm)) 四、偶氮染料測試 偶氮染料係指分子結構中含有偶氮基的染料,通式為R-N=N-R',且與其連接部分的R或R'至少含有1個芳香族結構。部分偶氮染料被人體吸收後,在人體經還原裂解可能產生致癌性或引起腫瘤病變等危害性的芳香胺。偶氮染料可分為水溶性與脂溶性兩種。脂溶性偶氮染料進入人體後,在肝臟中將少部分的偶氮染料還原降解為芳香胺,無論是否經過降解,都是具有致癌性的,只是經降解過後的芳香胺致癌性較低。水溶性的偶氮染料則是進入人體的腸胃系統,如果不被吸收便會被直接排放,所以被認定是較安全的。 參考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禁用之偶氮染料(共22種)測試含量不得超過30 mg/kg。本次測試22件樣品,禁用之偶氮染料含量均未檢出(小於1 ppm),符合標準。 五、游離甲醛測試 「游離甲醛」屬毒性化學物質的一種,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危害且使皮膚產生過敏,若吸入過量更會造成肺功能減弱,甚至擾亂細胞代謝,造成細胞病變。衣服在加工過程中的染色、定型等工序中會使用一些含有甲醛的化學製劑,若長期穿著含有甲醛的紡織品,皮膚會產生過敏,若吸入則會造成肺功能減弱,更甚者會擾亂細胞的代謝,造成病變。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將其列為疑似致癌物,且被環保署列為毒性化學物質進行管理。 依據CNS 15290及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內容規定,游離甲醛限量值:嬰兒用紡織品20 mg/kg以下,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品75 mg/kg以下。本次測試22件樣品,游離甲醛限量均符合標準。 六、銻遷移性測試 銻是天然的元素,一般經由食物、飲水與空氣會接觸到極微量的銻。若長時間吸入高濃度的銻會使雙眼與肺部發炎、造成心臟與肺臟方面的問題、胃痛、腹瀉、嘔吐及胃潰瘍。銻的氧化物三氧化銻是生產聚酯纖維製程中常用的金屬催化劑,也可用作阻燃劑添加於塑膠製品中,其中三氧化銻則被世界癌症研究署認為有可能對人類有致癌風險。 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並未有銻的相關規範。參考CNS 4797-2 「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銻的最大容許量為60 mg/kg。本次測試22件樣品,含量均小於10 mg/kg。 結論 由本次測試結果發現,11件純棉上衣、11件機能型上衣在商品標示、禁用之偶氮染料及游離甲醛測試部分均符合目前國家標準。但要提醒業者的是,在標示部分洗標的附縫位置,例如:編號21「adidas短袖上衣(紅)」將洗標附縫脖子的位置處,若消費者直接穿在身上,可能產生磨擦的不適感,雖然有示意消費者用剪刀剪除,但如此一來可能讓消費者無清洗衣物的參考依據,建議洗標附縫位置應考慮消費者穿著的舒適性。 在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測試部分,21件均未檢出,有1件檢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60〜70 mg/kg,為編號22號「【Black Rain】女款排汗配色V領衫」。雖然目前國家標準為1,000 mg/kg,但依據各國相關規範修改標準的趨勢是往下調整的,例如:國際環保紡織協會(International Oeko-Tex Association),壬基酚(NP)、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辛基酚(OP)和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總量需小於500 mg/kg(2013版),至2014年更降低到250 mg/kg,最新規範為100 mg/kg;歐盟針對進口的服裝及紡織品,其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含量不得超過 0.01%(100 mg/kg)。因此建議業者基於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也基於企業責任,生產符合消費者期待的商品,有必要重新檢視自家產品是否有需改善的地方。 目前國家標準並無紡織品銻含量或遷移性的規範,本次調查參考 CNS 4797-2 「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銻的最大容許量為60 mg/kg。紡織品中銻元素的來源有當做阻燃劑及聚酯縮合時的催化劑和部分染料,部分聚酯生產企業在聚酯的縮聚過程中使用三氧化二銻的乙二醇溶液做為催化劑。本次測試銻遷移性,發現部分樣品檢出0〜7 mg/kg不等的濃度(編號5、7、9、12、14、15、17、21)。經濟部「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制度建置指引」中,在紡織品加工階段及相關化學品的具體要求有機紡織品殘留物限量標準中,重金屬銻的洗出液標準為小於0.02 mg/kg(該指引參考測試方法與本次測試方法相同為CNS 4797-2)。 美國環保署規定飲水中的銻含量不得超過6 ppb;並規定若有排放或洩漏超過5,000磅的銻至環境中時,需要通知該署並提出報告。職業安全衛生協會限定在1天工作8小時,1週工作時數40小時的工作場所中,空氣中銻濃度不得超過0.5 mg/m3,我國飲用水標準,銻含量標準為0.01 mg/L屬於影響健康的物質,國際環保紡織協會將銻可提取含量定為30 mg/kg,建議主管機關應與時俱進,研議將銻納入紡織品的國家標準。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給業者的呼籲 1.本次有樣品檢出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但大部分樣品都是未檢出,可見相關產品製造時,是可以達到不含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建議業者進行改善,以確保消費者安全。 2.洗標附縫位置,應考慮不影響消費者穿著的舒適度,且為利消費者清洗參考,不建議將洗標剪除。 3.宜適時檢視產品檢驗數據是否與國際標準接軌,俾及時保障消費者穿的安全權益。 4.部分檢測樣品標榜防曬抗UV、抗菌防臭(編號17、18),為免有誇大或標示不實疑慮,業者應提出標示功能的檢驗證明,以取信消費者。 給政府的呼籲 1.目前之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顯有不合時宜之處,建議主管機關應研議修增,以利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同步。 2.坊間標榜機能的服飾近來在市場上熱賣,建議主管機關應進行抽驗,確保品質符合國家標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3.本批檢測樣品中部分標榜特殊功能,建議主管機關應定期查驗其標示功能,並請業者提出相關檢驗證明,以維市場秩序。 給消費者的建議 1.購買新的衣物,務必清洗再穿著,尤其是兒童服飾,應多清洗數次。 2.選購時注意標示是否完整。 3.清洗時若脫色嚴重或有嚴重藥水味,且重複發生,建議考慮不要使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近3成SPA美容業者 廣告涉及宣稱療效
SPA的歷史由來已久,指的是利用水資源結合沐浴、按摩、塗抹保養品與精油等方式來養顏美容,是一種古老的放鬆保養療法。近年因消費型態的轉變,更演變成集養生、美容塑身、休閒、鬆弛減壓於一體的代名詞。觀諸21世紀,現代城市人生活忙碌,長時間的工時與高壓,加上使用智慧型手機的低頭族日益增多,因此訴求放鬆肩頸、精油按摩、舒緩身心靈的平價SPA便受到上班族的青睞。依工研院研究調查指出,台灣SPA總產值已超過250億元,且每年以25%的速度快速成長,市場龐大,與之也衍生許多消費糾紛事件。 消基會統計,從2013年至今2018年共受理47件SPA課程退費與消費糾紛的正式書面申訴,接到的消費者電話諮詢紀錄則超過百件。糾紛內容為消費者於網路、實體店面購買了SPA課程與SPA按摩體驗卷,但使用過後因種種理由想要解約退款,例如消費者沒空使用、按摩體驗感覺不佳、美容師態度惡劣,或業者在消費者體驗課程時推銷保養品與勸誘再購買其它高額課程,使人觀感不佳,其中以被業者用話術推銷衝動購買了高額課程後想解約的案件最多。 本會同仁也隨機走訪了3家SPA按摩店,業者的話術與親切溫柔的態度,讓本會同仁幾乎相信自己ㄧ身病痛就是因為從沒做過SPA的關係。概括3家SPA店的推銷手法,業者都先以較低廉的體驗價來勸誘消費,消費過後若滿意按摩效果,業者才會建議購買課程,並且告知消費者SPA按摩都是要長期調養,言下之意便是要時常回來光顧消費。本會同仁也注意到,3家業者都沒有將契約與退款方式揭示在明顯處或放在DM中提供消費者參考。而業者在推銷時,店內播放著溫柔的輕音樂,空氣中浮動著淡淡的精油香薰味,消費者處在放鬆的氛圍中,容易輕信了業者的行銷話術,不自覺誤入消費陷阱,簽下高價分期課程。 爰此,本會先以今年受理之其中兩件書面申訴案來做案例探討,並於今年10月上旬於網路上隨機調查20家經營SPA按摩的業者,檢視業者的廣告上是否有涉及誇大不實及宣稱療效等違規情事。 一、高價購買課程變成買保養品?業者契約下陷阱! 本會於今年3月受理受害消費者李小姐的書面申訴,消費者於105年6月向業者購買10次的美容課程,消費者已使用了3堂課,但因私人因素而欲申請退還剩餘未使用的7堂課的費用,共計10500元。豈料,業者竟說消費者是購買去角質的產品,單據載明「x10」係指該產品可以使用10次,並不是說購買了10堂的課程。且既然該產品已經拆封就不得退還費用,消費者仍可將剩餘沒使用完畢的產品帶回,或建議消費者若無法使用可轉贈給他人。 消費者向本會表示,自己當初買的時候根本就不知道那罐去角質的產品是她的,而她購買及所接受的也都是去角質課程的服務,從頭到尾的認知就是她購買的是課程,並不是產品。而且是之後雙方在爭論退費事宜時,業者才拿出去角質產品並告訴消費者這是她的,並主張消費者是「分期使用產品」而非「分期接受課程」。 而本會發函業者後,業者的回應仍是堅持消費者買的是去角質產品,並出示與消費者簽定的訂購單,其上載明是產品收費單而非課程。但就消費者何以需在其店內使用該產品則語焉不詳,而消費者則再次強調當時業者向其推銷的確是課程而非產品,雙方各執乙詞。 另一件申訴案則是消費者陳小姐於106年6月在業者分店購買身體紓壓母親節課程套組(身體紓壓15堂、晶塩排水5堂、G5課程5堂等),於今年1月向業者反應退費,業者1月下旬以LINE訊息傳送可退費之金額,但除扣除已使用之服務(身體紓壓2堂、G5課程1堂),尚扣除刷卡3%、發票稅5%、營所稅17%,消費者諮詢律師後認為營業稅及營所稅於辦理銷貨退回即應扣回,不應產生繳稅需扣消費者退款之問題,要求業者合理退費46000元。 在處理本案時,本會發現業者所開立之收據,明明購買的是身體課程,品名上卻寫的是保養品。而業者與消費者在簽訂契約時,消費者告知本會,業者只有讓消費者看訂購單並且簽名,並沒有告訴消費者背面還有會員契約,所以消費者也根本不知道有契約審閱期,雙方也未在契約上簽名。 而本會檢視業者的契約書,發現內容雖與《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完全相符,但,業者若不主動告知消費者有定型化契約書,也不提醒消費者有7日契約審閱期之事,消費者如何行使契約審閱權? 二、近3成SPA業者 廣告宣稱療效、誇大減肥效果 依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12條:「業者刊登食品、化妝品、器材及瘦身美容廣告,不得誇大、虛偽不實、引人錯誤或宣稱療效,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與同法第1條:「有關似是而非易與醫療行為混淆,引人錯誤的廣告用詞,涉及疾病名稱或症狀,如靜脈曲張、水腫、蜂巢(窩)組織等為涉及療效的廣告;排毒、拔脂、消脂、溶脂、促進脂肪分解、提高脂肪代謝、軟化脂肪、促使脂肪細胞分解、促進淋巴引流、促進淋巴循環等為誇大、易引人錯誤之文詞。」,及台北市衛生局公告之《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得列/不得列)一覽表》民俗調理不得列事項第5條:「主治或專治:筋骨酸痛、坐骨神經痛、神經衰落、偏頭痛、五十肩、關節炎、骨科、急慢性病、淋巴排毒、過敏、顱內淨化、舒筋活血、滋陰、改善失眠、減輕頭痛、腰酸背痛、…等疾病名稱及強化五臟六腑全身經穴療法、淋巴引流排毒、延齡自然療法、艾灸養生、心理機能障礙、病理背穴療法,可達到治療病症等詞語(不得刊登醫學名詞、中醫陰陽五行名詞)。」,本次調查20家SPA按摩業者,在其官方網頁上檢視課程的廣告內容,分別為編號1號「Eunice SPA」、編號2號「依美琦SPA」、編號3號「漾SPA」、編號4號「窈窕佳人」、編號5號「Freesia spa-微夏」、編號6號「帕蕾拉」、編號7號「BEING spa」、編號8號「玩美會所」、編號9號「溫莎堡SPA」、編號10號「SOCIE 施舒雅美容世界」、編號11號「Dear Spa 樂活美學沙龍」、編號12號「三佳鎂美容SPA」、編號13號「莉筑SPA」、編號14號「VENUS Beauty SPA」、編號15號「水沅纖體美顏養生SPA」、編號16號「QUEEN SPA」、編號17號「蘿蔓蒂美容spa體雕會館」、編號18號「忻Shing Spa」、編號19號「金妍爾spa內湖」、編號20號「勝美美妍美體spa」。 結果發現,編號11號「Dear Spa 樂活美學沙龍」:「如果需要情緒放鬆與平衡自律神經、調整睡眠的您或是身體血液淋巴較為不順暢、水腫、腿部橘皮,我們會給予適合您的課程精油,更能讓課程效果符合您的需求!」、編號17號:「蘿蔓蒂美容spa體雕會館」:「智慧打擊脂肪、消除惱人游泳圈、終結水腫象腿、趕走厚背。」、編號18號「忻Shing Spa」:「忻 Shing Spa的岩盤浴讓你痛快飆汗完後,身體完全不黏!這都歸功於負離子、遠紅外線及能量石,讓你全身毛孔都打開徹底的排出毒素,促進血液循環!」3家業者在廣告貼文、商品說明頁中,皆有輕重不ㄧ之違規處,例如:平衡自律神經、終結水腫象腿、趕走厚背、排出毒素等,廣告內容除了涉及宣稱療效,還明顯以誇大、引人錯誤詞彙在引誘消費者購買。 而編號19號「金妍爾spa內湖」與編號20號「勝美美妍美體spa」2家業者則是在其SPA課程的名稱上就已違規,「淋巴排毒舒壓50 min」、「全身淋巴排毒60分鐘」,名稱直接宣稱療效,更遑論內容。上開違規業者,皆可依《醫療法》第 104 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結論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20家的業者,近3成業者有在廣告中涉及療效與誇大不實。因此,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現行規定係於95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近12年未修訂,而今時空環境變遷,業者常以買產品送課程或買課程送產品等行銷手法招徠消費者,並有藉以規避適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情事,建議主管機關應研議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此次調查發現有相當比例之業者於廣告宣傳中有宣稱療效或誇大引人錯誤情形,主管機關應積極查核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及廣告內容,依法限期改正並加裁處,以導正市場秩序。 本會於調查時,發現20家的業者中,僅編號2號「依美琦SPA」有在網頁上公開定型化契約。雖主管機關並未規定業者應將定型化契約揭露於公開處或網頁上,但以對消費者來講,竟僅1家業者最為友善,比例顯見是相當低,呼籲主管機關應重視此現象。 對業者 業者應遵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來訂定契約,若所售服務為美容按摩課程,就不應使用產品訂購單來混淆視聽。 業者於簽約時,應主動提醒消費者有契約審閱期,供消費者參酌,並注意廣告內容不得涉及療效與誇張不實或引人錯誤字詞。 對消費者 消費者切勿輕信廣告效果而衝動消費。 選擇SPA按摩課程前,消費者應先主動了解退費機制,並請業者提出說明或契約以供參考。簽約前,則應先詳讀契約內容,且應多加利用消保法所保障七日契約審閱期。對於業者之口頭承諾,也應要求以書面為憑或記載在契約上。 消費者購買SPA按摩課程前,應衡量自身經濟能力,勿用刷卡、分期付款、金融借貸、簽本票支票等方式付出高價金額,超出負擔。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