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洲豬瘟人人有責 不購買、不攜入境外肉製品
防非洲豬瘟人人有責 不購買、不攜入境外肉製品
2018/11/08
「非洲豬瘟」自今年8月在中國遼寧省瀋陽地區爆發首件案例後,截至今日已蔓延14省,疫情多達57案例,傳播速度相當快;韓國及日本分別於8月及10月在中國旅客攜帶的香腸製品中驗出非洲豬瘟病毒基因。農委會10月31日也宣布,在金門小三通水頭碼頭的旅客農畜產品棄置箱查到的一包「双匯香脆腸」,經化驗確認帶有非洲豬瘟病毒,且基因序列和中國病毒吻合,屬台灣首例。雖農委會表示病毒尚未延燒至豬場,但因豬隻感染豬瘟後死亡率高達100%,且並無疫苗或藥物可以使用,故此案例的產生不僅讓水頭碼頭的國境防疫大門拉起警報,也令台灣養豬業者人心惶惶。
非洲豬瘟是由非洲豬瘟類病毒科之DNA病毒所引起,屬具高度傳染性之惡性豬隻疫病,所有品種和年齡的豬均可能感染,對豬隻造成的急性感染發病率。據農委會表示,豬瘟在豬隻傳播得主要途徑包括廚餘、直接接觸病豬或豬隻分泌物/排泄物、被帶病毒的壁蝨叮咬,此病毒耐性極強,可存活於冷藏豬肉100天、冷凍豬肉1,000天、豬舍1個月、豬隻排泄物11天,目前因沒有疫苗能防止豬隻感染,一旦發現感染,只能採取撲殺凈化措施限制疫情擴散。
在中國爆發出的57起非洲豬瘟案例中,超過7成為廚餘養豬場,顯見豬隻所食用的廚餘是病毒傳染重要途徑,也是防疫重點;農委會非洲豬瘟病毒一旦入侵台灣,恐重創國內養豬業者,整體產業包括養殖產業、設備、飼料業、藥品業、餐飲業等,加總損失恐高達2千億台幣。故目前非洲豬瘟雖尚未直接影響台灣,但因後續影響甚廣,除了主管機關應加強邊境防疫問題外,養豬業者也應重視豬隻餵養及環境管理問題,勿讓一時的大意釀成慘痛的後果。
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廚餘直接餵飼豬隻再利用者,應具有高溫蒸煮方式辦理,高溫蒸煮時應持續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蒸煮至少1小時以上,經上述處理後的廚餘,才可餵養豬隻,以避免因廚餘養豬造成疫病傳染。惟目前有收廚餘餵飼豬隻的業者僅357間受到環保署列管,仍有高達2,300多間中小型養豬業者未登錄在案,且可能連蒸煮設備都沒有,為防疫管理上一大漏洞。
據環保署統計,現階段國內約有65萬頭豬採廚餘餵養,占全臺比12%,日前主管機關也表示,若未來中國疫情加溫,不排除禁止廚餘養豬。消基會支持此政策,因為站在防疫的角度,禁止用廚餘養豬可直接截斷病源,是當下最直接而有效的作法。另環保署資料指出,去年全臺共產出約55萬噸廚餘,其中高達3分之2廚餘用在餵養豬隻。若主管機關真的要實行禁止廚餘養豬的政策,不論是部份禁止或全面禁止,都應先全盤考量並規劃配套措施,如:鼓勵廚餘減量並嚴格監督廚餘的流向、對於豬農損失提供損失救濟等。
另外,鑒於韓國及日本皆發布從大陸旅客攜帶之香腸驗出非洲豬瘟病毒基因可知,豬肉製品的流通也是另一個重要的傳播途徑,依防檢局統計,自9月1日至10月17日針對旅客違規自中國大陸攜入未煮熟豬肉產品者,裁罰最高額罰鍰1萬5千元,共罰了26件;又自10月18日起針對違規自非洲豬瘟或口蹄疫疫區攜帶家畜肉類產品入境者,均裁罰最高額罰鍰1萬5千元,至11月4日計查獲122件。而行政院已於11月5日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修改初審,未來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
消基會呼籲,國人出國遊玩後,勿從疫區攜帶肉乾、香腸、臘肉等肉製品入境,除避免被重罰,也為防疫工作盡一份力。另也切勿隨意網購肉製品,因不確定商品原料產地是否來自疫區,有可能不小心讓病毒隨包裹進入台灣,進而影響全台的養豬業者。
中國非洲豬瘟疫情持續擴大,已引起當地豬價崩跌,恐令有心人士從中走私以低價販售入台,消基會也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走私查緝,避免不肖業者以低價買進有問題的肉品,並讓肉品流通在市面上,最後進入消費者口中;另也應加強查核航空公司飛機餐及輪船廚餘殘羮作業流程,確認業者是否有確實將廚餘殘羹銷燬,避免疫情因此途徑傳播入臺。
本會認為,非洲豬瘟防疫攸關國民健康以及畜牧產業發展,全臺民眾、業者與政府應齊心齊力,共同守護臺灣不被病毒侵害,以維護安全生活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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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下一城 跨境消費爭議合作,消基會連出亞洲消保網絡
再下一城 跨境消費爭議合作,消基會連出亞洲消保網絡 這兩年,消基會努力開發亞洲地區消保組織聯盟,推動簽署「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從2017年6月15日與日本國民生活中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2017年8月29日與澳門消委會續簽合作協議; 2018年8月22日與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Network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2018年10月19日與新加坡消費者協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搭起了台灣和新加坡消費者協會(Consumers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簡稱CASE)的申訴處理管道,消基會連出亞洲消保網絡。 消基會表示,「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是近年亞洲地區消保單位(組織)所積極推動的合作模式,目的在克服地域的障礙,尋求解決彼此居民間往來所生跨境消費爭議之適當途徑,透過簽訂合作協議的兩地消保組織介入、協助,可以突破不同語言、文化、法律管轄權的隔閡,謀求跨境消費爭議較佳的處理結果,因此,消基會未來仍將繼續努力擴展並建構亞洲城市消保組織合作網路,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 日前(10月19日)消基會第18屆游開雄董事長和第19屆董事長雷立芬教授聯袂遠赴獅城-新加坡,和新加坡消費者協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就是落實城市消保網絡的積極作為。 消基會指出,新加坡是亞太地區重要的國際貿易城市,其中包括航空運輸、金融、港口轉運與國際企業總部等多元平台駐紮新加坡,在面積僅有721.5 km2,人口超過560萬的彈丸國家,國際貿易是這個國家蓬勃發展的動力與目標。而台灣與新加坡也一向友好,新加坡人有近75%為華人,兩地往來非常熱絡,在去(106)年,新加坡人到台灣者,有 42萬5577 人次,而台灣赴新加坡者,亦有32萬6634人次。 尤其新加坡主要官方語言是英文,對於消費者跨境消費申訴處理來說,還是具有語言障礙,加上法律管轄的限制,因此,透過兩方的消費者保護單位(組織)的協力處理申訴案件,對兩地消費者來說,實屬必要。 而新加坡地窄人稠,為鼓勵旅遊業的發展,新加坡也非常重視廉價航空的發展趨勢;除了建立兩家新加坡籍的廉價航空公司外,也鼓勵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尼西亞和澳洲等國的廉價航空公司將新加坡列為目的地之一,因此,在申訴類型上,也以「參團旅遊」、「網購」、「住宿訂房」(包括近年流行的Airbnb、Booking.com、trivago…)、「自由行包車」、「購買廉航機票」和「購屋」等消費爭議居多,消費者應注意。 未來,消基會將持續進一步與兩岸四地及國人往來較密切的亞洲鄰近國家陸續拓展消保合作協議,希望在未來兩年內完成亞洲重點國家(城市)的消保網絡,亦希望消費者能夠給予消基會更多的支持與贊助,使消基會有足夠的資源與能量,建構合理可行的跨境消費爭議調處機制,為國人消費權益爭取最大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沒有真相,就沒有行車安全 消基會呼籲調查結果出爐前停駛普悠瑪
10月21日下午4點50分,宜蘭新馬車站前大彎道,一列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高速翻覆失事,帶走了18條生命,家庭破碎,天人永隔,其中還有190人輕重傷。 18人冤死,頭七甫過,事件發生的諸多因素也在沸騰討論後,慢慢沉澱、呈現,消基會全員表達了至慟之意,亦對台灣鐵路局系統性的管理腐化、治理失靈,事後卸責規避,表達嚴厲撻伐。 而對台灣鐵路運輸近40年來最重大的行車事故,消基會不僅深感痛心,更對廣大的消費者感到憂心,值此事故真相尚未釐清之際,提出下列看法與呼籲: 一、列車故障 竟無人下達停駛令? 導致失速列車 消基會表示這一列普悠瑪列車在發車前即已顯示控制及監視裝置(簡稱TCMS)警示燈異常,發車48分鐘到達雙溪站發現列車動力異常,「動力會自動消失」、「電門會自動切掉歸零」,一路上駕駛員和調度員往返的對話均顯示這列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已是實質故障,為何沒有任何一位主管或工作崗位的人員當機立斷下達(執行)停駛令,致使全車366名乘客搭乘「失速列車」,進入生死險境﹗ 肇事普悠瑪停靠新馬前三站,乃最佳救援黃金時刻!台鐵行控中心為何坐視最基層駕駛、調度、檢修等自亂陣腳?!又無GPS,更缺遠端監控,讓駕駛瞻前顧後、左顧右盼、忙答手機、孤軍奮戰、孤苦伶仃。不知不覺中來到最大死亡彎道!為時已晚!台鐵行控中心難道只有單兵各自為政?完全沒有主管、處、局長可指揮、應變?!可悲。 且據已曝光的事故列車局部通話記錄抄本及鐵道學會意見顯示,本次通聯紀錄內,同時發生速度控制系統、ATP、剎車系統、傾斜控制系統多重故障的內容,因此導致列車駕駛必須一面行駛列車、一面忙於判斷TCMS(列車狀態監控系統)之故障訊息並進行故障排除,顯示事故之故障來源可能非單純關閉ATP導致;再又,台鐵過去三天至少8起列車故障通報,其中5起和自動防護系統(ATP)有關,其中包括普悠瑪、太魯閣號,因此,學者也說,凸顯出過去司機員為趕準點會關ATP,現在不敢不開,反而發現故障率高,台鐵實有必要全面檢視。 針對各界交相指責,行政院固然預定下週內將公布調查小組就本事故調查結果,但在尚未釐清普悠瑪列車是否確實能安全運行,及各項行控裝置均達原設計標準前,消基會要求在行政院調查結果出爐前,應全面停使普悠瑪列車,俾免發生任何差池,以保障消費者行的安全。 二、消費者可獲補償與賠償,然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消基會指出,這一起事故列車的所有366位消費者中,除國人最關心的208位無辜死傷者外,其餘158位共同搭乘這班失速列車,而飽受驚嚇又都未能到達目的地,但上至交通部,下到台灣鐵路局均未能就消費者權益提出完善、具關懷性的補救措施,同樣令消基會無法接受。 行政院雖已召開「1021鐵路事故善後處理事宜會議」已經提出罹難者每位可獲補償250萬、特別濟助金280萬及慰問金10萬元,共計540萬元;未來亦將依事故鑑定後之責任歸屬做最後判定。重傷部分,每位受傷者依鐵路法補償140萬、特別濟助金100萬及慰問金5千元,共計240萬元5千元;其他傷害依受傷程度,最高給予60萬元撫慰金,另加5千元慰問金。此外,受傷經處理即返家、未繼續住院治療者,依就醫紀錄均發給5千元慰問金。至於目前仍住院的50位傷者的所有醫療費用,包括健保部分負擔,自費給付之醫材、住院伙食費等,由交通部相關預算支應,如有不足,將協請賑災基金會專案協助。 惟依照《鐵路法》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台鐵對此列普悠瑪上所有366位消費者都需負擔金額賠償責任,且前述補償金並非賠償金,交通部或台鐵在事故鑑定結果出爐前,仍應依法負賠償責任,甚且倘若調查結果出爐,判定有重大過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更可請求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對行政院目前提出的賠(補)償和救濟,甚至精神慰問均未包括未受傷就醫,但受到驚嚇的消費者,亦未對「未達目的地」的旅客給以賠(補)償,因此,消基會認為: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因此,消基會將會待「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的責任歸屬的最後判定結果出來之後,為受害消費者評估調查結果與賠償額度的合理性,若台鐵提出的賠償方案不符消費者合理期待,消基會亦不排除為受害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 三、延宕多年的「運輸安全委員會」 應速設置 普悠瑪等火車系統屬於大眾運輸,但台灣鐵路局「行車保安委員會」欠缺監督管理機制,從服務、維修、營運管理到考核,全部都是鐵路局自己人在做,等於沒有監督功能。 消基會指出,自從2003年阿里山小火車翻覆事件發生之後,便已經提出要求比照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機制,集合具公信力的專業人士,成立國內的「運輸安全委員會」,專責研究船舶、飛機、火車、客運、公車等各項大眾運輸系統的意外事故原因查察、風險管理與教育;15年過去了,目前仍在紙上規劃,雖然在這次事件中,政府、專家學者也都又提出該等訴求,消基會期盼應速速通過立法,正式成立具獨立、公正、客觀的「運輸安全委員會」,以保全國消費者行的安全。 四、立即建立安全駕駛機制 切勿在時間壓力下倉促提出6432車次普悠瑪列車的事故調查 在攸關安全的項目裡,消基會呼籲,長程交通運輸工具都應有雙人駕駛的機制,以保乘客安全,尤其雙人服務裡,亦應由資深帶資淺模式,不可都由資淺者提供服務,更不能是單人服務,甚至像本次事件僅由代班人員單人服務,加上火車又故障,根本就是置風險於不顧的荒唐之舉。 此外,所有交通運輸機構均應建立故障分級與停駛評估機制,一旦運輸工具故障到設定的等級即應立即停駛;更不得利潤掛帥或意圖免除誤點賠償,而隨意要求工作人員加速,以達準點率。 消基會表示,選舉在即,調查報告有結案的時間壓力,為此,消基會呼籲「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不應設定期限,應謹慎、公正、周延地完成事故調查,才能真正還以受害者公道,並作為日後主管機關管理和執行運輸業者為鑑。 而這一周裡,每天都有不同的訊息傳出,針對這起意外的關鍵人物-尤姓駕駛員遭遇,消基會亦表達關懷,因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引發肇事原因部分,消基會尊重司法,不涉案情討論,但是,在調查報告尚未出爐,鐵路局卻又逕自發布係駕駛員超速、擅自關閉ATP系統,後又說駕駛員有吸毒前科,以緩起訴兩年處分,現仍在緩起訴期間等云云,根本未審先判。此種種舉措不僅誤導司法辦案,更是對駕駛員的極度不公。 綜觀普悠瑪事故,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受難消費者可獲補償與賠償,然未受傷確保受驚嚇又未達目的地者,亦應受關照與賠償。 台灣鐵路局應全面停駛並嚴格檢視普悠瑪列車的安全性,切不可再發生類似車況問題,以保障消費者行的安全。 比照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機制,成立國內的運輸安全委員會,專責研究船舶、飛機、火車、客運、公車等各項大眾運輸系統的管理、風險控管與教育。 長程交通運輸工具都應有雙人駕駛的機制,以保乘客安全。 所有交通運輸機構均應建立故障分級與停駛評估機制,一旦運輸工具故障到設定的等級即應立即停駛。 「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委員」不應設定期限,應謹慎、公正、周延地完成事故調查,才能真正還以受害者公道。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普悠瑪事件之相關法令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第 54 條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為選定。 《鐵路法》 第 62 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市售行動麥克風 八成商品檢測結果不符規定
隨著科技的發展,3C電子產品已成為現代民眾生活中的必需品,而主打讓消費者隨時隨地都如同身在KTV包廂的行動麥克風,更已成為全民風潮。有別於傳統的戶外點唱機、家庭式伴唱機或KTV,「行動麥克風」因具備體積輕巧、攜帶方便、可使用記憶卡或隨身碟播放歌曲唱歌以及可隨時利用藍芽連接手機APP即可唱歌等特性,廣受消費者青睞。 行動麥克風的熱銷,接踵而來的是市面上出現越來越多品質不一的商品,從山寨版到大品牌,從二、三百元到三、四千元都有,使消費者看得眼花撩亂不知從何選購,甚至有消費者買了之後卻發現用不到幾次就沒電、聲音有雜訊、無法連接藍芽等問題,欲退貨又投訴無門,只好自認倒楣。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瞭解市售行動麥克風之品質,消基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攜手合作,隨機購樣市售20件商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之「輻射干擾試驗」計8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5件不符合原申請文件資料,「商品檢驗標識」計4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2件不符合規定。 樣品說明 消基會與標檢局於107年第二季中,至雙北地區的百貨公司、電器賣場、量販店及網路商城等通路,隨機購樣20件行動麥克風,價格最高者為18號「FEV - 手機K歌麥克風」,售價3980元;最低者為2號「TcSTAR - 行動K歌無線麥克風」,售價499元。 檢測標準 經濟部標檢局自89年7月1日將「喇叭」列為強制檢驗商品,而行動麥克風因內建(藍芽)喇叭,故標檢局認定其為麥克風造型之喇叭,故歸屬於喇叭品目範圍,至於無內建喇叭者,則非應施檢驗品目,而通過檢驗之商品會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方便民眾辨識選購。 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9 「聲音與電視廣播接收機與相關設備-射頻干擾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包括「傳導干擾試驗」及「輻射干擾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品質項目: 「傳導干擾試驗」部分:全數符合。 「輻射干擾試驗」部分:計8件(編號1、3、6、9、11、12、14、15)不符合規定,樣品於正常使用時,其經由空氣傳播之輻射性干擾的射頻能量超過標準規定值。 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5件(編號1、2、3、5、6、7、8、9、11、12、13、14、15、16、19)不符合規定,其外觀或內部設計結構經比對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其中8件(編號1、5、6、12、13、14、15、16)涉及基本設計變更。 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4件(編號8、13、15、18),本體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部分:計2件(編號18、19),未標示廠商資訊。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現行規定內建喇叭之行動麥克風屬於應施檢驗商品,在商品完成檢驗程序後,方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標檢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而針對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8件,除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外,其中3件(項次3、9、11)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之第1款「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另5件(項次1、6、12、14、15)亦包含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而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者,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2項「有前項情形且商品經檢驗不符合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之商品計15件: 未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不符合規定計7件,其中4件(項次2、7、8、1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取得驗證登錄者,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範圍、型式或功能使用,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外之商品,如有變更,申請人應重行申請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申請核准。」規定通知業者限期申請核准。另3件(項次3、9、11)雖亦未涉及基本設計變更,惟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不符合規定計8件,其中3件(項次5、13、16)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並依同法第60條及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及限期回收或改正,另5件(項次1、6、12、14、15)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計4件,經查證2件(項次8、18)確有完成檢驗程序、僅漏標商品檢驗標識,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2件(項次13、15)因涉及品質項目不符或基本設計變更者,處置方式如第一、二點說明。 「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2件(項次18、1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其他 去年有消費者申訴,表示在臉書上看到一款標榜音質優美,且請多名藝人推薦的行動麥克風,便花費3999元購買,但實際使用後認為其功能不符預期,即立刻向業者要求退貨退款,卻遭業者拒絕,表示依《消保法》的「通訊交易7日解除權例外規定」,若是「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不適用七日無條件解約,業者也另表示,因考量麥克風拆封使用後,恐有個人衛生之問題,故不提供退貨服務。 消基會提醒,「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係指DVD、光碟等,需有「容易複製」、「難以返還原狀」等性質,且須具備多媒體效果,惟麥克風屬硬體設備,無法歸屬在此,消費者若在網路上購買到品質不良的商品,仍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7天內可無條件退貨的機制,向業者提出退貨申請。 另外,近年來電器產品為追求輕便,幾乎都改用鋰電池取代傳統電池,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在使用鋰電池的電器產品前應注意以下4點:(1)不需要在初次使用前充滿電池電力(2)連接充電電源的次數不影響電池壽命(3)電池電源耗盡後,勿再強行打開電器,避免耗損(4)勿使用劣質或破損的電源線充電;這樣不僅可延長產品及電池壽命,還可確保使用安全。而鋰電池因容電量高、體積小,適用於攜帶性電器產品,且充電速速度也較傳統電池快速,但在用電量大以及充電速度過快的狀況下,電池溫度也會升高,可能產生自燃現象,故本會也呼籲消費者,充電時若感覺到電池或產品過熱,應先暫停使用待電池降溫,以免發生危險。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應每年不定期抽查市售應施檢驗之電器產品,查核有否未檢驗之商品在市面上流通販售,並就品質及安全項目嚴加檢測,且確認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是否符合規定,以維消費者安全。 市面上隨處可見使用鋰電池之產品,但其規格為各個廠商為符合該公司產品而設計,其電池的構型各不相同,不像一般傳統碳鋅電池規格化,讓消費者可方便購買;呼籲主管機關加強市面上鋰電池查核,減少劣質電池流通機率,讓消費者使用更安心。 對業者 商品標示是業者對商品的品質承諾,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行動麥克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相關檢驗程序後,才可流通至市面上販售。 依法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於上市後,如商品登錄內容有所變更時,應重新申請登錄,切勿便宜行事,否則恐遭廢止商品驗證登錄,得不償失。 對消費者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或 ) 選購時應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 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前,需詳細閱讀網路商城的規定,避免退貨後僅將款項轉成購物金而非退回現金;而在實體商家購買商品時,應挑選有信譽、有保固送修服務店家,始能減少糾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行動麥克風調查結果表格吸濕排汗機能衣、純棉衣 化學藥劑殘留物檢測報告
吸濕排汗機能衣、純棉衣 化學藥劑殘留物檢測報告 摘要 採樣:本次測試樣品為2018年6月間,於新北市地區連鎖大賣場、品牌服飾店及網購平台購買,其中純棉上衣11件,機能型上衣(聚酯纖維類)11件,共計22件。 標示調查:22件均符合「服飾標示基準」。 價格調查:11件純棉上衣購買價格每件介於99〜872元,機能型上衣每件介於99〜1,192元。 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測試:有1件檢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禁用之偶氮染料測試、游離甲醛測試:均未檢出。 銻遷移性測試:8件檢出,均小於10 mg/kg。 前言 每當夏季來臨,市面各類抗暑產品紛紛出籠,其中服飾產品商機更是兵家必爭,而很多標榜涼感吸濕排汗的機能服飾,更是夏日熱賣產品。消基會調查發現,此類涼感服飾,需考慮外在溫度環境,不然穿著一段時間以後,所謂的涼感會隨高溫環境消失。服裝是生活必需品,服飾材質或紡織技術也推陳出新,消費者最熟知的「涼感吸濕排汗」機能衣服之材質,仍然以純棉(Cotton)及聚酯纖維(Polyester)兩類為主。 純棉材質服飾為市場上經典不敗商品,因為其具有吸濕、透氣等性能,一般消費者的印象是比較天然及親膚,是夏季很多消費者必備的服飾商品。另外,檢視市面上標榜涼感的服飾材質,大部分成分為聚酯纖維。聚酯纖維其優點為具有高強度、不易破裂、強力伸縮、快乾等特性,另外不易皺、不易縮水、不易發霉使收納方便,但相較於純棉成分則較不吸水,因紡織技術的發達,這項缺點也受到改善,並進而研發標榜具機能的產品,成為被廣泛運用於衣服的人造纖維,常見於運動服飾或休閒服裝的材質上。 然而不論是否為具特殊機能的服飾,遇上夏季高溫人體容易流汗及分泌油脂,衣服更容易緊貼皮膚,讓衣服在生產製造過程中為了將布料漂白、染色等,使用的化學藥劑殘留物,可能透過皮膚吸收進入人體,進而影響健康,因此衣服品質是否安全更值得消費者重視。 有鑑於此,本次測試將針對夏季熱賣的機能性吸濕排汗及純棉上衣進行測試,以了解市面上實體店面及網購平台衣服品質是否安全,並提醒消費者在使用及選購上應注意的事項。 採樣 本次測試上衣樣品採樣時間為2018年6月間,於新北市地區連鎖大賣場、網購及服飾專賣店購買,純棉(100%棉)及機能型(聚酯纖維成分)上衣各11件,共計22件樣品,其中2件於網購平台購買,20件於實體店面購買。(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2件樣品,其中純棉(100%棉)上衣單價介於99~872元之間,價格最低者為編號1號「in男仕短袖圓領T恤-藍」,最高者為11號「adidas短袖上衣(黑)」;聚酯纖維成分上衣單價介於99~1,192元之間,價格最低者為12號「FP圓領吸排T恤」,最高者為21號「adidas短袖上衣(紅)」。 二、標示調查 本次標示調查為依《商品標示法》第11條訂定的「服飾標示基準」第3點規定服飾應行標示事項:(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五)洗燙處理方法。 檢視本次22件樣品,標示均符合規定。 三、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測試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是一種性質穩定、耐酸鹼和成本低的表面活性劑,主要用以生產洗滌劑,也是印染助劑中最常用的主要原料之一。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占80%以上;其次是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占15%以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降解物為壬基酚(NP)。有研究指出,壬基酚具有雌激素活性,並可能影響神經與免疫系統發展以及促進肥胖,具有干擾內分泌系統特性,已被歸屬於環境荷爾蒙物質,壬基苯酚、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兩種物質為環保署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參考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總含量不得超過1,000 mg/kg。本次22件樣品中,21件未檢出(小於1 mg/kg),1件檢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60〜70 mg/kg,為編號22號「【Black Rain】女款排汗配色V領衫」。 (註:ppm = mg/kg (0.1%=1,000 ppm)) 四、偶氮染料測試 偶氮染料係指分子結構中含有偶氮基的染料,通式為R-N=N-R',且與其連接部分的R或R'至少含有1個芳香族結構。部分偶氮染料被人體吸收後,在人體經還原裂解可能產生致癌性或引起腫瘤病變等危害性的芳香胺。偶氮染料可分為水溶性與脂溶性兩種。脂溶性偶氮染料進入人體後,在肝臟中將少部分的偶氮染料還原降解為芳香胺,無論是否經過降解,都是具有致癌性的,只是經降解過後的芳香胺致癌性較低。水溶性的偶氮染料則是進入人體的腸胃系統,如果不被吸收便會被直接排放,所以被認定是較安全的。 參考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禁用之偶氮染料(共22種)測試含量不得超過30 mg/kg。本次測試22件樣品,禁用之偶氮染料含量均未檢出(小於1 ppm),符合標準。 五、游離甲醛測試 「游離甲醛」屬毒性化學物質的一種,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危害且使皮膚產生過敏,若吸入過量更會造成肺功能減弱,甚至擾亂細胞代謝,造成細胞病變。衣服在加工過程中的染色、定型等工序中會使用一些含有甲醛的化學製劑,若長期穿著含有甲醛的紡織品,皮膚會產生過敏,若吸入則會造成肺功能減弱,更甚者會擾亂細胞的代謝,造成病變。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將其列為疑似致癌物,且被環保署列為毒性化學物質進行管理。 依據CNS 15290及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內容規定,游離甲醛限量值:嬰兒用紡織品20 mg/kg以下,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品75 mg/kg以下。本次測試22件樣品,游離甲醛限量均符合標準。 六、銻遷移性測試 銻是天然的元素,一般經由食物、飲水與空氣會接觸到極微量的銻。若長時間吸入高濃度的銻會使雙眼與肺部發炎、造成心臟與肺臟方面的問題、胃痛、腹瀉、嘔吐及胃潰瘍。銻的氧化物三氧化銻是生產聚酯纖維製程中常用的金屬催化劑,也可用作阻燃劑添加於塑膠製品中,其中三氧化銻則被世界癌症研究署認為有可能對人類有致癌風險。 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並未有銻的相關規範。參考CNS 4797-2 「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銻的最大容許量為60 mg/kg。本次測試22件樣品,含量均小於10 mg/kg。 結論 由本次測試結果發現,11件純棉上衣、11件機能型上衣在商品標示、禁用之偶氮染料及游離甲醛測試部分均符合目前國家標準。但要提醒業者的是,在標示部分洗標的附縫位置,例如:編號21「adidas短袖上衣(紅)」將洗標附縫脖子的位置處,若消費者直接穿在身上,可能產生磨擦的不適感,雖然有示意消費者用剪刀剪除,但如此一來可能讓消費者無清洗衣物的參考依據,建議洗標附縫位置應考慮消費者穿著的舒適性。 在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測試部分,21件均未檢出,有1件檢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60〜70 mg/kg,為編號22號「【Black Rain】女款排汗配色V領衫」。雖然目前國家標準為1,000 mg/kg,但依據各國相關規範修改標準的趨勢是往下調整的,例如:國際環保紡織協會(International Oeko-Tex Association),壬基酚(NP)、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辛基酚(OP)和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總量需小於500 mg/kg(2013版),至2014年更降低到250 mg/kg,最新規範為100 mg/kg;歐盟針對進口的服裝及紡織品,其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含量不得超過 0.01%(100 mg/kg)。因此建議業者基於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也基於企業責任,生產符合消費者期待的商品,有必要重新檢視自家產品是否有需改善的地方。 目前國家標準並無紡織品銻含量或遷移性的規範,本次調查參考 CNS 4797-2 「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銻的最大容許量為60 mg/kg。紡織品中銻元素的來源有當做阻燃劑及聚酯縮合時的催化劑和部分染料,部分聚酯生產企業在聚酯的縮聚過程中使用三氧化二銻的乙二醇溶液做為催化劑。本次測試銻遷移性,發現部分樣品檢出0〜7 mg/kg不等的濃度(編號5、7、9、12、14、15、17、21)。經濟部「有機紡織品自願性產品驗證制度建置指引」中,在紡織品加工階段及相關化學品的具體要求有機紡織品殘留物限量標準中,重金屬銻的洗出液標準為小於0.02 mg/kg(該指引參考測試方法與本次測試方法相同為CNS 4797-2)。 美國環保署規定飲水中的銻含量不得超過6 ppb;並規定若有排放或洩漏超過5,000磅的銻至環境中時,需要通知該署並提出報告。職業安全衛生協會限定在1天工作8小時,1週工作時數40小時的工作場所中,空氣中銻濃度不得超過0.5 mg/m3,我國飲用水標準,銻含量標準為0.01 mg/L屬於影響健康的物質,國際環保紡織協會將銻可提取含量定為30 mg/kg,建議主管機關應與時俱進,研議將銻納入紡織品的國家標準。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給業者的呼籲 1.本次有樣品檢出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但大部分樣品都是未檢出,可見相關產品製造時,是可以達到不含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建議業者進行改善,以確保消費者安全。 2.洗標附縫位置,應考慮不影響消費者穿著的舒適度,且為利消費者清洗參考,不建議將洗標剪除。 3.宜適時檢視產品檢驗數據是否與國際標準接軌,俾及時保障消費者穿的安全權益。 4.部分檢測樣品標榜防曬抗UV、抗菌防臭(編號17、18),為免有誇大或標示不實疑慮,業者應提出標示功能的檢驗證明,以取信消費者。 給政府的呼籲 1.目前之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顯有不合時宜之處,建議主管機關應研議修增,以利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同步。 2.坊間標榜機能的服飾近來在市場上熱賣,建議主管機關應進行抽驗,確保品質符合國家標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3.本批檢測樣品中部分標榜特殊功能,建議主管機關應定期查驗其標示功能,並請業者提出相關檢驗證明,以維市場秩序。 給消費者的建議 1.購買新的衣物,務必清洗再穿著,尤其是兒童服飾,應多清洗數次。 2.選購時注意標示是否完整。 3.清洗時若脫色嚴重或有嚴重藥水味,且重複發生,建議考慮不要使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近3成SPA美容業者 廣告涉及宣稱療效
SPA的歷史由來已久,指的是利用水資源結合沐浴、按摩、塗抹保養品與精油等方式來養顏美容,是一種古老的放鬆保養療法。近年因消費型態的轉變,更演變成集養生、美容塑身、休閒、鬆弛減壓於一體的代名詞。觀諸21世紀,現代城市人生活忙碌,長時間的工時與高壓,加上使用智慧型手機的低頭族日益增多,因此訴求放鬆肩頸、精油按摩、舒緩身心靈的平價SPA便受到上班族的青睞。依工研院研究調查指出,台灣SPA總產值已超過250億元,且每年以25%的速度快速成長,市場龐大,與之也衍生許多消費糾紛事件。 消基會統計,從2013年至今2018年共受理47件SPA課程退費與消費糾紛的正式書面申訴,接到的消費者電話諮詢紀錄則超過百件。糾紛內容為消費者於網路、實體店面購買了SPA課程與SPA按摩體驗卷,但使用過後因種種理由想要解約退款,例如消費者沒空使用、按摩體驗感覺不佳、美容師態度惡劣,或業者在消費者體驗課程時推銷保養品與勸誘再購買其它高額課程,使人觀感不佳,其中以被業者用話術推銷衝動購買了高額課程後想解約的案件最多。 本會同仁也隨機走訪了3家SPA按摩店,業者的話術與親切溫柔的態度,讓本會同仁幾乎相信自己ㄧ身病痛就是因為從沒做過SPA的關係。概括3家SPA店的推銷手法,業者都先以較低廉的體驗價來勸誘消費,消費過後若滿意按摩效果,業者才會建議購買課程,並且告知消費者SPA按摩都是要長期調養,言下之意便是要時常回來光顧消費。本會同仁也注意到,3家業者都沒有將契約與退款方式揭示在明顯處或放在DM中提供消費者參考。而業者在推銷時,店內播放著溫柔的輕音樂,空氣中浮動著淡淡的精油香薰味,消費者處在放鬆的氛圍中,容易輕信了業者的行銷話術,不自覺誤入消費陷阱,簽下高價分期課程。 爰此,本會先以今年受理之其中兩件書面申訴案來做案例探討,並於今年10月上旬於網路上隨機調查20家經營SPA按摩的業者,檢視業者的廣告上是否有涉及誇大不實及宣稱療效等違規情事。 一、高價購買課程變成買保養品?業者契約下陷阱! 本會於今年3月受理受害消費者李小姐的書面申訴,消費者於105年6月向業者購買10次的美容課程,消費者已使用了3堂課,但因私人因素而欲申請退還剩餘未使用的7堂課的費用,共計10500元。豈料,業者竟說消費者是購買去角質的產品,單據載明「x10」係指該產品可以使用10次,並不是說購買了10堂的課程。且既然該產品已經拆封就不得退還費用,消費者仍可將剩餘沒使用完畢的產品帶回,或建議消費者若無法使用可轉贈給他人。 消費者向本會表示,自己當初買的時候根本就不知道那罐去角質的產品是她的,而她購買及所接受的也都是去角質課程的服務,從頭到尾的認知就是她購買的是課程,並不是產品。而且是之後雙方在爭論退費事宜時,業者才拿出去角質產品並告訴消費者這是她的,並主張消費者是「分期使用產品」而非「分期接受課程」。 而本會發函業者後,業者的回應仍是堅持消費者買的是去角質產品,並出示與消費者簽定的訂購單,其上載明是產品收費單而非課程。但就消費者何以需在其店內使用該產品則語焉不詳,而消費者則再次強調當時業者向其推銷的確是課程而非產品,雙方各執乙詞。 另一件申訴案則是消費者陳小姐於106年6月在業者分店購買身體紓壓母親節課程套組(身體紓壓15堂、晶塩排水5堂、G5課程5堂等),於今年1月向業者反應退費,業者1月下旬以LINE訊息傳送可退費之金額,但除扣除已使用之服務(身體紓壓2堂、G5課程1堂),尚扣除刷卡3%、發票稅5%、營所稅17%,消費者諮詢律師後認為營業稅及營所稅於辦理銷貨退回即應扣回,不應產生繳稅需扣消費者退款之問題,要求業者合理退費46000元。 在處理本案時,本會發現業者所開立之收據,明明購買的是身體課程,品名上卻寫的是保養品。而業者與消費者在簽訂契約時,消費者告知本會,業者只有讓消費者看訂購單並且簽名,並沒有告訴消費者背面還有會員契約,所以消費者也根本不知道有契約審閱期,雙方也未在契約上簽名。 而本會檢視業者的契約書,發現內容雖與《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完全相符,但,業者若不主動告知消費者有定型化契約書,也不提醒消費者有7日契約審閱期之事,消費者如何行使契約審閱權? 二、近3成SPA業者 廣告宣稱療效、誇大減肥效果 依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12條:「業者刊登食品、化妝品、器材及瘦身美容廣告,不得誇大、虛偽不實、引人錯誤或宣稱療效,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與同法第1條:「有關似是而非易與醫療行為混淆,引人錯誤的廣告用詞,涉及疾病名稱或症狀,如靜脈曲張、水腫、蜂巢(窩)組織等為涉及療效的廣告;排毒、拔脂、消脂、溶脂、促進脂肪分解、提高脂肪代謝、軟化脂肪、促使脂肪細胞分解、促進淋巴引流、促進淋巴循環等為誇大、易引人錯誤之文詞。」,及台北市衛生局公告之《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得列/不得列)一覽表》民俗調理不得列事項第5條:「主治或專治:筋骨酸痛、坐骨神經痛、神經衰落、偏頭痛、五十肩、關節炎、骨科、急慢性病、淋巴排毒、過敏、顱內淨化、舒筋活血、滋陰、改善失眠、減輕頭痛、腰酸背痛、…等疾病名稱及強化五臟六腑全身經穴療法、淋巴引流排毒、延齡自然療法、艾灸養生、心理機能障礙、病理背穴療法,可達到治療病症等詞語(不得刊登醫學名詞、中醫陰陽五行名詞)。」,本次調查20家SPA按摩業者,在其官方網頁上檢視課程的廣告內容,分別為編號1號「Eunice SPA」、編號2號「依美琦SPA」、編號3號「漾SPA」、編號4號「窈窕佳人」、編號5號「Freesia spa-微夏」、編號6號「帕蕾拉」、編號7號「BEING spa」、編號8號「玩美會所」、編號9號「溫莎堡SPA」、編號10號「SOCIE 施舒雅美容世界」、編號11號「Dear Spa 樂活美學沙龍」、編號12號「三佳鎂美容SPA」、編號13號「莉筑SPA」、編號14號「VENUS Beauty SPA」、編號15號「水沅纖體美顏養生SPA」、編號16號「QUEEN SPA」、編號17號「蘿蔓蒂美容spa體雕會館」、編號18號「忻Shing Spa」、編號19號「金妍爾spa內湖」、編號20號「勝美美妍美體spa」。 結果發現,編號11號「Dear Spa 樂活美學沙龍」:「如果需要情緒放鬆與平衡自律神經、調整睡眠的您或是身體血液淋巴較為不順暢、水腫、腿部橘皮,我們會給予適合您的課程精油,更能讓課程效果符合您的需求!」、編號17號:「蘿蔓蒂美容spa體雕會館」:「智慧打擊脂肪、消除惱人游泳圈、終結水腫象腿、趕走厚背。」、編號18號「忻Shing Spa」:「忻 Shing Spa的岩盤浴讓你痛快飆汗完後,身體完全不黏!這都歸功於負離子、遠紅外線及能量石,讓你全身毛孔都打開徹底的排出毒素,促進血液循環!」3家業者在廣告貼文、商品說明頁中,皆有輕重不ㄧ之違規處,例如:平衡自律神經、終結水腫象腿、趕走厚背、排出毒素等,廣告內容除了涉及宣稱療效,還明顯以誇大、引人錯誤詞彙在引誘消費者購買。 而編號19號「金妍爾spa內湖」與編號20號「勝美美妍美體spa」2家業者則是在其SPA課程的名稱上就已違規,「淋巴排毒舒壓50 min」、「全身淋巴排毒60分鐘」,名稱直接宣稱療效,更遑論內容。上開違規業者,皆可依《醫療法》第 104 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結論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20家的業者,近3成業者有在廣告中涉及療效與誇大不實。因此,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現行規定係於95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近12年未修訂,而今時空環境變遷,業者常以買產品送課程或買課程送產品等行銷手法招徠消費者,並有藉以規避適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情事,建議主管機關應研議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此次調查發現有相當比例之業者於廣告宣傳中有宣稱療效或誇大引人錯誤情形,主管機關應積極查核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及廣告內容,依法限期改正並加裁處,以導正市場秩序。 本會於調查時,發現20家的業者中,僅編號2號「依美琦SPA」有在網頁上公開定型化契約。雖主管機關並未規定業者應將定型化契約揭露於公開處或網頁上,但以對消費者來講,竟僅1家業者最為友善,比例顯見是相當低,呼籲主管機關應重視此現象。 對業者 業者應遵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來訂定契約,若所售服務為美容按摩課程,就不應使用產品訂購單來混淆視聽。 業者於簽約時,應主動提醒消費者有契約審閱期,供消費者參酌,並注意廣告內容不得涉及療效與誇張不實或引人錯誤字詞。 對消費者 消費者切勿輕信廣告效果而衝動消費。 選擇SPA按摩課程前,消費者應先主動了解退費機制,並請業者提出說明或契約以供參考。簽約前,則應先詳讀契約內容,且應多加利用消保法所保障七日契約審閱期。對於業者之口頭承諾,也應要求以書面為憑或記載在契約上。 消費者購買SPA按摩課程前,應衡量自身經濟能力,勿用刷卡、分期付款、金融借貸、簽本票支票等方式付出高價金額,超出負擔。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當心有詐!臉書社團機票便宜賣 已有19位消費者上當受騙」警示聲明稿
當心有詐!臉書社團機票便宜賣 已有19位消費者上當受騙 消基會雲嘉南分會自9月17日起陸續接獲消費者網購機票遭詐騙的申訴案,目前共計8件,19位消費者,損失金額達376,100元,為此,消基會特別提出消費警訊,提醒消費者注意。 消基會指出,根據消費者申訴內容整理,發現8件申訴案的受騙經過,都有以下共同特點: 1.消費者至臉書[便宜機票特賣會]社團發文詢問特價機票,化名「陳東陽」的人即主動聯絡表示可以代購機票。 2.「陳東陽」使用「先處理票務後付款」的模式,取得消費者信賴。他先向消費者要求提供護照資訊代為訂票,訂好機票後出示代訂票號碼及機票號碼給消費者;「陳東陽」再在蝦皮購物網站上開立賣場,消費者經由航空公司官網查詢機票訂購無誤後,透過蝦皮購物付款。 3.消費者自9月10日開始陸續發現機票訂位被取消,至航空公司網站查無機票,且「陳東陽」的LINE及蝦皮帳號又均已刪除,消費者始警覺有異,陸續向警察機關報案。 消基會受理消費者申訴後,發現「陳東陽」十分熟悉國內的機票票務作業,因此,透過國外購票平台向雄獅或東南旅行社訂購機票,所以,消費者追蹤機票被取消訂位的過程,又發現了「陳東陽」藉由國外訂票平台(如中國真旅網、深圳航路B2B售票平台、泰國FLYNOW售票平台……等),逃避追蹤。 消費者向本會申訴時並抱怨,蝦皮購物提供有履約保證,但當機票被惡意取消後,蝦皮客服人員卻要求消費者自行與賣家商量,但此時賣家已刪除蝦皮購物帳號。 消費者再詢問航空公司為何會被取消訂票時,航空公司僅表示訂票是由雄獅旅行社或某訂票平台訂購,消費者要深入瞭解相關資訊時,航空公司以事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無法提供詳細資訊。 統整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消基會發現: 1.蝦皮購物的履約保證並未真正落實保障。交易過程中,當消費者按下「訂單完成」按鍵後,24小時便會將款項匯入賣家的蝦皮錢包(帳戶);據蝦皮購物網站表示,若在24小時後,消費者想要退貨或是有購買糾紛時,祇能請買家和賣家自行溝通。 2.各家航空公司對於這種詐騙手法反應遲緩,無法保障消費者權利。因為當消費者出示報案三聯單向航空公司要求開立機票或主張不能被取消訂票時,多數航空公司都表示無此規定,僅有中華航空公司協助鎖定了一張機票。 3.航空公司的訂票系統有重大漏洞,無法說明訂票的來源,導致無法追蹤,消費者購票的風險大大增加。 本案經消基會雲嘉南分會函文航空公司說明,10月1日接獲長榮航空公司回覆表示:消費者所持有的機票係由雄獅旅行社開立,相關票務處理情形請逕洽雄獅旅行社;國泰航空公司則表示,接到多起類似事件,已由營業部門跟雄獅旅行社溝通,本案處理陷入膠著。 針對本起網購機票詐騙案件,消基會除已將消費者提供的資料轉請刑事警察局偵九隊著手偵辦外,並提出以下呼籲: 政府主管機關 觀光局應邀集並協調旅行社、航空公司盡力防堵訂票系統的可能漏洞,保障消費者權益。 面對本案後續處理,觀光局應協助消費者向旅行社或航空公司尋求救濟措施或阻斷不肖詐騙人士的不法收益。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及165反詐騙專線,應將本案列入專案辦理,全力偵查該等詐騙情事,以懲不法,並加強宣導,預防消費者再次受騙上當的機會。 旅航業界 一旦發生異常訂票情事,旅行社和航空公司即應連線、示警,杜絕該類事件繼續發生,也可降低內部處理成本的耗損。 經消費者反應,疑似有類似詐騙手法,業界宜主動協助消費者鎖票或提供必要協助,除可贏得消費者信賴外,更有益於塑造良好企業形象。 消費者 臉書上類似 [便宜機票特賣會]的社團傳出被詐情事,消費者應注意臉書社團成員紛雜且不明,可能被詐騙的風險極高,做任何消費決定前,應再三考量,避免遭類似手法詐騙受害。 購買機票、籌辦國外自助旅行購買機加酒行程或預約民宿等消費行為,多屬跨境消費,一旦發生消費爭議,便有跨境管轄的問題,即使是主管機關也很難涉入處理。本案有可能是跨境詐騙集團所為,消費者必須特別注意。 國際航空機票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不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消費者無法享有無條件解約退款權益,因此,消費者網購機票應更慎重。 購物前,應深入瞭解購物網站的履約保證制度,以免發生爭議時,無法得到應有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租車糾紛層出不窮 八成業者契約條款與法規不符
調查摘要: 抽樣對象:隨機抽查可在網路或通訊軟體線上預約租車的租車業者共20家。 調查方式:檢視業者網站上公告之定金收取比例、退定機制、保險內容及車輛租賃方式等,是否符合《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調查結果:除編號1「格上租車」、編號7「和運租車」、編號14「小馬租車」、編號18「中租租車」等4家業者全數符合規定外,其餘16家業者均有不符規定情形,違規比率為80%。 定金:編號1、編號7、編號9、編號14、編號18,這5家業者規定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符,其餘15家業者未完全符合。 退定機制:編號1、編號3、編號5、編號7、編號8、編號14、編號18此7家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符,其餘13家業者未完全符合。 租賃方式:編號1、編號2、編號3、編號4、編號7、編號8、編號10、編號13、編號14、編號15、編號18等11家業者規定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他9家業者未完全符合。 前言 輕旅行正夯,越來越多民眾會利用周末假期安排一場親山近海的小旅行,讓自己在工作忙碌之餘放鬆一下,租車業者也看準這波商機,祭出各種不同的優惠專案吸引消費者目光,其中更有部分專案價格比搭乘大眾運輸低,使不少民眾將租車作為出遊第一首選。 據經濟部統計處公告的租賃業營業額調查結果顯示,今年度第1季租賃業營業額為204億元,其中運輸工具租賃營業額占比66%,為歷年同季新高,由此可知,租車已成為現代民眾不可或缺的交通選項之一。 隨著租車風潮的盛行,相關的消費糾紛也時有所聞,消基會近一年已接獲31件與租車相關的申訴及諮詢案例。舉例來說,有民眾於8月14日向澎湖的旅行社預訂8月21日要租車,總租金為1500元,消費者於訂車當日先付定金600元,之後因天候不佳,便於8月19日聯繫業者表示行程要延期,業者也回覆「可延期,且可退費」,近日業者卻表示僅可將日期延到年底,且原本收取的600元定金也無法退費予消費者。 而依交通部於104年5月8日公告修正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業者最高僅得收取總租金的30%當作定金,故此業者僅能收450元(1500元*30%);且消費者在8月19日便告知延期,如業者無法提供延期的服務,則當天即算解約日,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條第3款規定「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30%。」,消費者尚能請求業者退還135元(450*30%),此案經本會居中協調後,也已順利解決。 有鑑於此,消基會於9月中旬起隨機調查可於網路或通訊軟體線上預約租車的租車業者共20家,調查業者網站公告之定金收取比例、退定機制、保險內容及車輛租賃方式等,檢視是否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隨機抽樣對象為可於網路或通訊軟體線上預約租車的租車業者共20家,分別為:編號1「格上租車」、編號2「安適榮福祉車租借&無障礙接送」、編號3「艾維士租車」、編號4「大鴻租車」、編號5「直航租車」、編號6「葛里法租車」、編號7「和運租車」、編號8「四季自由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編號9「駿馬租車」、編號10「和信租車」、編號11「祥發國際汽車租賃公司」、編號12「耐斯租車」、編號13「方向盤租車網」、編號14「小馬租車」、編號15「隆韻租車」、編號16「神州租車」、編號17「滿溢租車」、編號18「中租租車」、編號19「白宮租車聯盟」、編號20「固得租車」。(業者名稱係依其官網上顯示的名稱) 調查內容為:檢視業者在網站上的揭示的定金收取比例、退定機制、保險內容及租賃方式等,查看是否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或者有否自訂其他不合理之規定。 調查結果 檢視業者定金收取比例,僅5家業者符合規定。 租車行業的興盛,使各家業者為了爭取業績不斷推出各項服務及活動,像是甲地租乙地還、搭配高鐵/台鐵的優惠專案、機場接送、早鳥專案、學生專案等,針對不同年齡層及不同需求的消費者推出相對應的優惠專案,而多數消費者看到優惠價錢後即衝動下訂,卻忘了注意業者是否有針對不同的專案訂定不同的定金收取比例和退費規定,若消費者之後因個人因素要取消預約車輛,卻因此被業者要求收取高額費用,便容易產生消費糾紛。 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第3項規定「出租人接受承租人訂車後承租人取車前,出租人收取定金不得逾總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而本次調查結果,20家業者僅5家業者(編號1、編號7、編號9、編號14、編號18)完全符合收取30%定金之規範,合格率僅25%。 檢視其他15家不合格業者在網站上揭示的內容,編號2「安適榮福祉車租借&無障礙接送」、編號3「艾維士租車」編號17「滿溢租車」及編號19「白宮租車聯盟」皆揭示「定金金額為租金總額之30%,春節期間為租金總額之50%」,雖平日定金收取費用符合規範,但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並未提及特殊節日業者可收取較高的定金,故該內容已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編號5「直航租車」、編號8「四季自由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編號13「方向盤租車網」(2025.03.14更新如下備註)、編號15「隆韻租車」皆揭示要收取總租金的50%作為定金,且編號4「大鴻租車」的「訂金為總金額之1/3,春節期間為總金額之1/2」、編號11「祥發國際汽車租賃公司」與編號16「神州租車」的「單日預約訂車須先繳付全額租金。二日以上預約訂車須先繳付租金總額之50%訂金(春節暨連續假期訂車須先繳付全額租金)。」,也都明顯不符合規定。 舉例而言,若消費者於和運租車線上預約租車,其專案選擇一般租車,預約日期為10月6日中午12點取車,7日中午12點還車,訂購車型為YARIS,線上試算租金為2000元;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本次租車定金應為600元,而若依編號5「直航租車」規定收取50%定金(即收取1000元定金);或照編號16「神州租車」規定單日收取全額租金(即收取2000元定金),前後最高相差1400元,倘若消費者預約此專案,之後取消預約產生定金被沒收之情形,勢必又是一起消費糾紛。 另外編號10「和信租車」與編號12「耐斯租車」,對收取定金的比例在官網上各有不同的規定。編號10「和信租車」在官網的「訂車方式」頁面表示「完成預定後,於三日內需將訂金(30%或以上)匯款或ATM轉帳至帳戶」,此規範完全符合法規;但在官網「因故取消預約」頁面又公告「如預約人因故取消用車時,須酌收營業損失(訂金為總租金50%)」。編號12「耐斯租車」則是在官網上公告「使用本公司訂車系統訂車者,需同意支付所訂車價之訂金(訂金為總金額之1/3,春節期間為總金額之1/2)」,而在供消費者下載填寫的預約單又表示「訂金為租金總額之50%,餘款應於取車時付清」。如此前後反覆的規定讓人不禁懷疑,倘若消費者真要預約租車,應遵守何項規定,且若消費者付的款項與業者認知不同,則該筆訂單是否仍算有效訂單,或業者是否會要求消費者補上剩餘金額,也實在令人無所適從。 租車退定機制,65%業者未完全符合現行法規。 消費者倘預約租車後,基於個人因素,欲取消租車時,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第4項第2款「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之退還依下列規定辦理:1.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10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100%。2.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50%。3.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40%。4.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30%。5.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20%。6.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出租人得不退還承租人已付全部定金。」檢視業者於網站上所揭示之退定機制,看是否與法規有所落差。 本次調查結果,編號1「格上租車」、編號3「艾維士租車」、編號5「直航租車」、編號7「和運租車」、編號8「四季自由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編號14「小馬租車」、編號18「中租租車」此7家業者完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合格率為35%。 而編號2「安適榮福祉車租借&無障礙接送」、編號11「祥發國際汽車租賃公司」與編號19「白宮租車聯盟」ㄧ般退定機制皆符合規定,但皆另訂「節慶/連續假期」適用規範,此舉已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述規定。 其餘編號4「大鴻租車」的「取車日72小時內取消:訂金不退還亦不保留。」、編號6「葛里法租車」的「取車日前1~2日(48H內)取消,扣定金100%或保留1個月」、編號9「駿馬租車」的「於預定取車日前3天內取消(不含取車當日),扣除已付訂金100%或保留三個月,超過三個月視同放棄。」、編號10「和信租車」的「於預日取車日前1-3天內取消(不含取車當日),扣除已付訂金100%」、編號16「神州租車」的「若訂金等於或少於(一日全額、二日以上少於租金之50%)則不予退費及保留,國外定車取消一率不退款。若72小時以內取消租車,訂金作為公司調度車輛營運成本,不能抵用下次租金。」、編號17「滿溢租車」的「3天前通知 : 訂金不退還但保留六個月(自取車當天算),超過六個月視同放棄。1天前通知 : 訂金與租金不退還且不保留。」及編號20「固得租車」註明之「如取消用車,本公司不做退款(並保留2個月),請謹慎思考在下訂金。」,也皆違反前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另外,編號12「耐斯租車」及編號15「隆韻租車」二家業者,在官網上也分別有不同的退定規範,編號12「耐斯租車」在官網的租車須知上揭示「承租人如欲延期者,請於取車時間三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訂金予以保留30日(自取車日起算),超過30日後及春節期間本公司恕不接受任何退款及延期之服務。」,卻在預約租車單上揭示「如欲取消,應於訂車前三日通知本公司,公司將扣除訂金10%之手續費(已形成之費用),其餘訂金將予以退還,或保留30日(自原訂取車日起算),超過30日則視同放棄。」。 編號15「隆韻租車」則是在官網的訂車須知公告「三天前通知:訂金不退還但保留三個月(自取車當天算),超過三個月視同放棄。一天前通知:訂金不退還但保留一個月(自取車當天算),超過一個月視同放棄。」,另又在官網的租車注意事項告知「(1)取車一日內取消租車:扣租車費用總金額100%、(2)取車前1-2日內取消租車:扣租車費用總金額50%、(3)取車前3-5日內取消租車:扣租車費用總金額10%、(4)特殊例假日、三大節慶、春節,訂金恕不退還」。 以編號15「隆韻租車」的規定為例,若消費者於線上預約租車並預先支付1000元的定金,卻在租車前2天告知業者要取消,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退消費者300元,但若依此業者網頁揭示之規定,一邊是定金無法退還但可保留一個月,另一邊則是可退500元,費用落差極大,不知是業者網站資料未更新亦或是可讓消費者選擇對其比較有利的退訂方式。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20家租車業者在定金收取及退定機制二大部分,僅4家業者(1號、7號、14號、18號)完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他16家業者皆有不一之違規情節,違規比率高達80%。若經主管機關調查違反情節屬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審視揭示之租賃方式,9家業者明顯違反規定 日前有民眾向租車業者租車,業者規定須在隔日上午9點還車,消費者卻因塞車延誤一小時還車,卻被業者要求收取一天的租金當作延遲費用;但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規定「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每滿一小時按當日租金○分之○(不得高於十分之一)計算收費,逾期○小時以上(不得低於六)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所以當消費者延遲一小時還車,業者僅得加收當日總租金的十分之一,此業者要求收取一天的租金,實為不合理之要求。 消基會本次也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車輛租賃方式:日租:本車輛每日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百公里(不得低於四百公里),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不得逾一日租金之半數。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不含一小時),每滿一小時按每日租金○分之○(不得高於十分之一)計算收費,逾期○小時以上(不得低於六)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規定,檢視業者揭示之租賃資訊。 調查結果發現,編號5「直航租車」、編號6「葛里法租車」、編號9「駿馬租車」、編號11「祥發國際汽車租賃公司」、編號12「耐斯租車」、編號16「神州租車」、編號17「滿溢租車」、編號19「白宮租車聯盟」、編號20「固得租車」9家業者皆未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編號5「直航租車」及編號20「固得租車」公告的「逾時費用:超過30分鐘以1小時計」、編號6「葛里法租車」的「逾時30分,已定價20分之1計」、編號9「駿馬租車」的「逾20分鐘以上者,每小時加收原假日租金十分之一」、編號11「祥發國際汽車租賃公司」的「逾期還車15分鐘以上,依一小時計時標準收費」、編號12「耐斯租車」的「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編號17「滿溢租車」的「里程限制:1-2天:300公里/日、當日租還:200公里」及編號19「白宮租車聯盟」的「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每小時加收逾時費,依承租車種計費,計費方式:轎車加收200元;七座加收250元;九座加收300元;進口車輛加收400-600元。逾四小時以上者加收一日租金」,而編號16「神州租車」則是在同一頁面上揭示多款不同逾期收費規定。上述條款皆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同樣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令其限期改正。 其他 本次調查過程中,本會發現編號15「隆韻租車」公告「各項費用或條件本公司保留異動之權利,如有異動調整時,本公司不另行通知」,已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不得約定出租人片面更改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另編號13「方向盤租車網」更在網站上表示「本公司免簽本票、使用符合消基會認證契約書,讓消費者安心有保障!」,惟本會從未認證相關契約書,業者如此揭示與事實不符,應立即更正。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104年5月8日公告至今已逾三年,但消基會本次調查仍發現多數業者未符合法規,甚至有業者仍在使用11年前的定型化契約書,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稽查租車業者,勿讓業者抱持投機心態,吃定消費者不會為了幾百元而去申訴而持續使用不合法規之規範。也呼籲業者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修正公告之規定,並盡速更新網頁上揭露之內容,避免產生與現行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不同的狀況,衍生消費糾紛。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104年5月8日公告至今已逾三年,但仍有許多業者未完全遵守法規,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審查租車業者網站規定是否符合法規。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對違反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企業經營者,依法限期改正或裁罰。 對業者 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修正之規定,並盡速更新網頁上揭示之定型化契約書,避免其內容與現行規定牴觸而違規,並應依法提供消費者汽車出租契約書、出車前車況確認書及汽車油錶及里程紀錄單,以保障雙方權益。 應依規定為車輛投保強制責任險,並在租車前跟消費者確認保險資訊,若消費者欲付費增加其他保險,也應提供透明化書面資料,並確實為消費者投保,俾於萬一發生行車事故時,加強保障消費者。 對消費者 租用小客車時,應先看政府公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然後比對業者提供合約書逐項審閱,交車前,仔細檢查保險桿、各處外觀板金是否有凹痕或刮傷,如果有先拍照或影片存底,並註記在契約中。另發動引擎檢視是否有異常燈號、異常聲響,也檢視包含雨刷、煞車、方向燈等是否正常運作。 消費者要檢視行照是否和車牌號碼相同,確認有無保險卡,同時最好不要租用五年以上車輛較有保障。租用機車時同樣要先檢視各項外觀和功能是否正常再交車,另出車前要記得詢問是要加92、95或98油品,避免產生糾紛,同時因對租用車況不熟,車速最好不要開太快。 部分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內容可能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而刻意將字體印得很小,使民眾忽略其中內容,民眾簽訂前需仔細確認契約內容。 消費者在留存身分證件影本時,應記得在證件相片或文字上註明「本影本僅做承租車輛使用」的文字,避免被不肖業者濫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租車業者調查表格 備註:2025.03.14 「方向盤租車網」透過宜蘭監理站向本會表示已有配合法規進行更正,經查「方向盤租車網」官網,確實已將訂金金額改為30%,特此公告。孩子,不要你輸在起跑點! 長高食品廣告近五成不合格
「孩子,不要你輸在起跑點上!」是許多父母對孩子成長的期待,因此,長高的偏方和廣告就格外受到父母的關注。 消基會於4月底,接到消費者諮詢,表示看到來自日本超流行的長高法,宣稱「【孩子真的長高了!】成為高個子一員,連專家都推薦、讓孩子在1年內就長高12公分的方法!!如果想讓孩子長高的話就不要再猶豫,立刻嘗試吧!」的廣告,請本會瞭解該廣告的真實性。 消基會旋即函文食藥署,經食藥署轉台北市衛生局查覆略謂:「『Dr.高人一等』食品廣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局業依法處分在案。」 為此,消基會爰於8月間進一步調查市售宣稱「長高」的食品有否前述相同或類似的標示宣傳或廣告的情形。 調查對象、調查項目 這次調查是針對網路上的增/長高保健食品,進行食品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採樣。調查對象編號如下: 編號1號「《台塘》高挺挺(婷婷)」、編號2號「《花旗生醫》日日高精華」、編號3號「《天明製藥》成長元素」、編號4號「高登鈣長高計畫」、編號5號「《御典堂》步步高身成長膠囊」、編號6號「美國快高」、編號7號「《順天堂》長大人濃縮精華」、編號8號「《李時珍》長大人本草精華飲」、編號9號「《華陀扶元堂》轉大人成長飲」、編號10號「《草本之家》女方成長日記」、編號11號「《震達》等大人複方人蔘精華湯-龍湯」。 調查依據 食藥署依「食品衛生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於106年3月16日修正發佈「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這次調查即依該基準進行檢視,調查市面上的長高保健食品宣傳或廣告是否違反該認定基準情事。 而依照「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認定基準」),其所指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規情況有二種:一、涉及醫療效能;二、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調查結果: 一、價格調查: 本次抽樣的11件樣品,各樣品食用形式不同,單位為瓶裝或藥丸顆粒,所以,每1單位價格介於4.7~587元之間;為達價格比較的基準點一致,再以一個月之食用量概算金額,每1個月使用量約介於565~8,800元之間,價差極大,價格最低者仍為編號3號「《天明製藥》成長元素」,最高者為編號8號「《李時珍》長大人本草精華飲」。 二、標示調查: 本次調查之11件樣品中,6件樣品符合「認定基準規範」;其餘5件樣品不則分別有涉及醫療效能或誇張、易生誤解詞句。 (一)、5件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者: 1.編號1號「《台塘》高挺挺(婷婷)」-「改善體質不良」,涉及生理功能者。 2.編號2號「《花旗生醫》日日高精華」-「最速長高」,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激活生長板」、「分泌生長激素」則涉及生理功能者。 3.編號4號「高登鈣長高計畫」-「快速長高5-12cm」、「增高」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幫助骨骼成長發育」涉及生理功能者。 4.編號5號「《御典堂》步步高身成長膠囊」-「促進生長」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活化造骨細胞及促進骨質成長」、「誘導骨骼生成及癒合」、「幫助營養吸收」等語為強化細胞功能,涉及生理功能者。 5.編號6號「美國快高」-「促進骨骼二次發育」、「加速骨骼生長」、「延緩骨骼線閉合」、「促進生長發育」……等語,涉及生理功能者;「一個月告別矮小,四個月快速長高5cm、增高助長」涉及改變身體外觀。 此5個樣品中只有編號1號「《台塘》高挺挺(婷婷)」其宣稱「改善體質不良」,易使消費者誤信而購買使用;其餘4個樣品皆有2至3項廣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二)、1件涉及醫療效能者: 1.編號4號「高登鈣長高計畫」-「降低骨質疏鬆」涉及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者。 在這些廣告中,普遍都對身高矮小的人群有貶抑之詞,以凸顯高個子的優勢,然有些字詞雖未涉及法規明文規定關於誇張、易生誤解的部分,卻有影射身高對個人影響或令人誤會食品療效之嫌,例如: 1.編號2號「《花旗生醫》日日高精華」中「速長拉昇30公分計畫」斗大的標題,吸引消費者目光,易讓人誤解為食用後就能長高30公分。 2.編號5號「《御典堂》步步高身成長膠囊」中「一次增高終身受益」,暗指高個子在社會中有較多優勢和有益無害。 3.編號6號「美國快高」中「一個月告別矮小四個月快速長高5cm」,號稱一個月就可以看到療效,四個月就可以快速長高,易讓民眾誤解食用之功效。 上述違反《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的業者,依現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者,可處以開罰4萬至400萬元罰鍰,涉及宣稱醫療效能者,主管機關可處以60萬至500萬元罰鍰。 由於裁量範圍,各縣市政府認定標準不一,為遏止違規廣告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於107年5月7日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統一訂定處理原則,讓地方衛生單位有所依循,對於違規廣告不實的累犯將按次提高罰鍰額度,同時也會依「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其中四大處理作為如下:一、提高罰鍰金額;二、再次違規得命業者停業;三、再次違規得命業者歇業、廢止登記事項;四、情節重大應命業者停止產品販售及刊登更正廣告。 結語 根據財團法人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2015 國內保健食品產業現況調查,國內保健食品產值約達 716 億,若以產品型態來看,以飲料、飲品型態的保健食品產值貢獻度最高,達42%,其次為一般食品型態保健食品(錠狀等藥品型態)約佔23%;而業者抓住父母們高度期待,長高的保健性食品大行其道,針對此次調查結果,消基會提出以下建議: 給政府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已行之有年,卻仍有諸多違規情事,主管機關應依衛生福利部於107年5月7日公告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依法加強查察,以維消費秩序。 針對夜市、廣播電台等販售(1)來路不明;(2)無中文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者;(3)宣稱療效或誇大詞句的長高商品,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察與取締,以避免消費者購買後花錢又傷身。 為利違規廣告商品及業者有效稽查與管理,宜研議設置檢舉獎金,藉以有效降低誇大不實之廣告情事。 給業界 中藥長高方僅是輔佐性食品,廣告或商品標示不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更不能涉及醫療效能,以免觸法又喪失消費者的信賴。 「長高」一事,攸關基因、飲食、運動、睡眠,甚至內分泌……等多種因素,企業應善盡正確教育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博得消費者信心。 拍賣網站或平台業者應儘速檢查自家廣告商品標示規定是否合格,並設立過濾機制,儘速移除或修正不符合法令的相關廣告用語。 給消費者 影響身高的因素包括:父母的遺傳身高、平時的營養攝取、適度的運動以及充份的睡眠,因此,關心孩子的身高,應先從飲食、生活習慣和建立適當運動習慣著手。 食品僅提供人體所需之營養素及熱量,並不具任何療效,民眾切勿輕信誇大不實的違規食品廣告。 如有身體需求,應儘速尋求正規之醫療管道諮詢,而非尋求廣告內容神奇、吸引目光之不實商品,以免傷害身體,甚至弄巧成拙。 民眾如對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內容有疑問時,可至食藥署「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民眾查詢系統」(網址: http://pmds.fda.gov.tw/illegalad/),做為選購產品之參考,以維護自身健康及消費權益。 民眾如看到疑似不實廣告,可向衛生機關檢舉,提供電視及電台之錄影帶、錄音帶,或檢具報章雜誌廣告影本等違規廣告資料;非法藥物檢舉專線0800-625-748。 遇到有疑慮之廣告商品,務必先冷靜思考自己是否確實有需要以及對健康是否有幫助,接著仔細閱讀包裝標示上之相關資訊,最後再請教醫師或營養師等專業人員之建議,如此才能正確選購真正對自身狀況有益的食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其所指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規情況有二種:一、涉及醫療效能;二、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細分為四種: (1)涉及生理功能者,如: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解酒。防止口臭。 (2)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如:保護眼睛。 (3)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如:豐胸。減肥。塑身。增高。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纖體(瘦身)。 (4)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如:本產品經衛署食第◎◎◎◎◎◎◎◎◎◎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二、涉及醫療效能,又細分為五種: (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如:降血壓。 (2)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如:解肝毒。 (3)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如:消腫止痛。 (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如:溫肺(化痰)。 (5)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如:「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