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終政策最後一里路 預約諮商需等待半年以上是最大障礙
善終政策最後一里路 預約諮商需等待半年以上是最大障礙
2019/09/12
「我希望能夠有尊嚴的死去」、「我希望能夠善終」、「我也希望自己以後不要那樣活著」、「我不要像活死人一樣被對待」、「我不希望整個家庭和家人都被我拖累、拖垮了」,這是很多病人,甚至是非病人的共同心聲。
為了符合許多人對於好死絕不歹活的期待,「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終於在今年年初正式上路。依此正式上路的病主法第8條及第14條規定,一個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雖然已預立醫療決定,但是仍可以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在符合「一、末期病人。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三、永久植物人狀態。四、極重度失智。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其中之一的臨床條件下,醫療機構或醫師在經過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為瞭解病主法上路半年多來,實際運行的狀況,及期間面臨的問題或困難,消基會在7月初特別針對台灣6個直轄市共45家符合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格的醫院,就「預約諮商需等待的時間」、「諮商費用收取的金額」、「有無團體諮商制度」、「對弱勢民眾有無減免優惠措施」、「諮商過程所需時間」、「醫院諮商團隊的成員」等項目進行調查,以下是消基會調查統計的結果:
(一)「預約諮商需等待的時間」部分:有1家醫院預約時可以馬上獲得諮商安排,有27家醫院預約當月可獲得諮商安排,有7家醫院需於預約隔月始能獲得諮商安排,有5家醫院需於預約2個月始能獲得諮商安排,有1家醫院需於預約3個月始能獲得諮商安排,有2家醫院表示無法確定可安排諮商的時間,另衛生褔利部部立桃園醫院竟稱,需於2020年才有獲得諮商安排的機會。
(二)「諮商費用收取的金額」部分:關於各醫院收取諮商費用的金額頗有差異,且屬多元,原則上大概在新台幣(下同)2,250元到3,500元間;但此2,250元到3,500元間的費用金額,有些醫院已涵蓋掛號費在內,但有些醫院除該2,250元到3,500元間的諮商費用外,會另外收取掛號費;甚至有少數醫院除收取諮商費、掛號費外,如屬首次至該醫院者,還會再收取病歷建立費;不過屬於退輔會系統的台北榮民總醫院及高雄榮民總醫院對於具有榮民身分者採完全免費制度,台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對於具有榮民身分者及榮民眷屬完全免費;部分醫院對於殘障人士、醫院自己的員工及員工眷屬會採打折優惠。
(三)「有無團體諮商制度」部分:除了3家醫院未採用團體諮商方式外,其他醫院除安排個人諮商外,另也兼採團體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諮商收費部分,雖有部分醫院收費與個人諮商金額相同,但大多數醫院對於團體諮商每個人的收費,明顯比個人諮商費用較低。
(四)「對弱勢民眾有無減免優惠措施」部分:調查結果顯示有25家醫院對於中、低收入民眾,並沒有任何免費或費用優惠措施;有12家醫院對於低收入民眾採取全額免費措施(排號費也免收)、有3家醫院僅酌收掛號費,諮詢費用則全免,另有5家醫院對於低收入民眾採取打折優待;有6家醫院對於中低收入民眾採取全額免費措施(排號費也免收)、有3家醫院僅酌收掛號費,諮詢費用則全免,另有10家醫院對於中低收入民眾採取打折優待;另值得一提的是,恩主公醫院對於居家失能的病患也給予全額免費優惠。
(五)「諮商過程所需時間」部分:絕大多數醫院對每位需求者安排的諮商時間約在60分鐘左右,另有5家醫院對每位需求者安排的諮商時間約在90分鐘左右。
(六)「醫院諮商團隊的成員」部分:共有24家醫院於進行諮商服務時,團隊成員包括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社工師共4名;另21家醫院於進行諮商服務時,團隊成員包括醫師、護理師、再加上心理師或社工師共3名。
由上述調查統計結果,本會對於依病主法推行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醫療決定制度,不免有幾分擔心,蓋:
(一)依衛生福利部發布的「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團隊成員需包括醫師一人,護理人員一人,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護理人員、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均需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且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
本會上述調查結果顯示,受調查的醫院,目前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團體成員資格確實都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此法規上對於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體成員資格的嚴謹要求,加上每位接受諮商者完成一次諮商需耗費60分鐘或90分鐘的工作時間,諮商所收取的費用,又僅在2,250元至3,500元間,在成本與營收的考量下,實很難期待醫院有高度的意願和誘因樂於推行;
(二)目前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是屬於自付範圍,2,250元至3,500元間的諮商費用説大不大,說小不小,對於部分確有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需要或意願的民眾而言,如非屬中低收入戶,或雖屬中低收入戶,但醫院對中低收入戶並無減免措施,則在政府無任何經費的挹注和幫忙下,民眾會否望之卻步,實值思量,誠如嘉義陽明醫院謝景祥醫師於接受媒體專訪時所描述的實景「在他大手筆提供600個免費諮商名額用磬,恢復諮商收費後,一週只剩一人來諮詢」),所以收費與否、價格高低、有無補助,可能都關係預立醫療決定政策推行的成敗;
(三)從本會的調查結果也看到一個面相,要預約醫療諮商,除少數醫院可以在短時間內經安排而進行諮商外,其他醫院或基於成本考量開診不多,需預約等候,短者1個月、2個月、長者甚至要等候3個月以上,甚至需等候至2020年始能獲得諮商機會,這可能是預立醫療決定政策推行的最大障礙。
病主法的制定和推行,讓民眾可以有「善終」、「有尊嚴的離去」、「不要拖累、拖垮家庭和家人」的自主擇定,我們應該樂觀其成,但自該法實施以來,顯然尚存有諸多障礙和配套措施不足之處,而影響預立醫療決定政策的推行,殷殷期盼主管機關的檢討改善,讓醫院及民眾有更大的意願,接受醫療照護諮商及醫療預立決定,俾使良善的立法和政策可以順利推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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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吸塵器違法不退款,受害者眾
消基會陸續接到消費者申訴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的電話,迄今已接獲逾20件書面申訴案,及獲通報網路上多人集結的受害訊息;消費者多被業者誘以免費到府清潔除塵螨,至家中被推銷高價位的吸塵器(德國海豚室內空氣及居家清潔系統),且即使消費者在被推銷購買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於7日內行使解除買賣契約之權,業者皆以非訪問買賣不適用該法條、收取高額整新費或違約金、拒絕退費等方式處理,罔顧消費者權益。 經消基會向申訴消費者了解,業者多於社群平台廣告(例如FB)、網站、各大賣場或展場等各種場合,業者介紹免費到府打掃、除塵蟎或清潔的服務,或是在參觀、填問券、網站上留下姓名、電話與地址等資料,業者即聯絡消費者約定日期到府,業者人員到消費者家中後,有時即開始展示介紹功能、或是試用該產品給消費者看、有的一面進行除塵螨在過程中獲結束時推銷產品。 業者人員會提出可購買吸塵器或服務等方案請消費者作選擇,購買金額皆為79,000元或81,000元,業者並會當場拆封或當日交付產品,由消費者檢視及或使用。當消費者之後開始提出退貨還款要求,即使向本會申訴,該業者有時完全拒絕退費,或是以雙方合約上所載對於已拆裝產品,要求收取7,900元以上之產品折舊費用,甚至不出席本會所召開之協調會;只有少數幾位消費者經本會處理可獲退費或讓業者收取數百至數千元不等之金額方得退費,極不合理。 在消基會處理的過程,該業者皆以其非訪問買賣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 日內消費者可主張退費,來迴避本會處理及拒絕退費。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另外,即使消費者在7日內行使解除權,業者還會以產品已經拆封或曾使用主張不得退貨,然而所謂解除權合理例外排除規範,依行政院104.12.31台消保字第1040155809號函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勢是用準則」,乃適用通訊交易,並非訪問交易;再者,該準則所指經拆封商品為影音商品、電腦軟體或個人衛生用品等,本件爭議商品為除塵螨吸塵器,尚非適用合理例外之商品範疇。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的推銷型態,利用免費到府清潔除塵螨,目的為登門行銷,且消費者最初願意留下基本資料,讓業者上門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同意推銷或購買產品」,而是因為可以「免費體驗清潔服務」,其業務人員可能藉由高超之話術,並利用消費者突然遭受推銷欠缺事前準備、未經深思熟慮、不知如何拒絕、當下以為產品適用,即與其訂立買賣契約。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賦予消費者7日之解約權,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且企業經營者於訂立契約時,應將消費者得依此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詳細記載並提供消費者知悉。故以相關申訴案例而言,自屬「消費者保護法」中所規定的「訪問交易」。 消基會基於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廣以「免費體驗清潔服務」為誘因,使消費者願留下基本資料,讓消費者同意其進入家中,藉由清潔除塵螨進行商品展示及推銷,並以此為由,宣稱此情形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訪問交易」;甚且還主張當初訂立的買賣契約中,有明文約定機器不得退貨,或是須收取一定金額之違約費用等理由,拒絕消費者解約退貨。消基會已接獲上百通相關申訴電話,故本會公布該業者資料及相關不當行銷手法,同時提醒消費者:「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免錢的最貴」。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區分會緣份來了 錢包空了
想拓展狹小的社交圈、找到完美的另一半,交友軟體成為許多人的首選,其簡單易上手且具隱匿性,鍵入資料後,輕輕鬆鬆就可以找到許多看似興趣、年齡相仿般配的對象,有興趣再進一步配對、聊天,良緣就此展開。 然而,交友軟體的糾紛卻也時有所聞:只想試用一個月,沒想到卻自動續約,扣繳銀行帳戶的存款;被無預警刪除帳號;有問題找不到客服人員處理等等。消基會透過調查、實測交友軟體註冊及使用流程,找出亟需改善的不合理之處。 本次調查時間為108年7月29日至8月8日,範圍為Android平台之Google Play商城,找尋台灣常見、且下載人數超過100萬次以上的交友軟體,包含「探探」、「緣圈」、「SKOUT」、「SayHi」、「Tinder」、「Goodnight」、「Badoo」、「happn」、「Grindr」、「Bumble」、「OkCupid」、「Paktor」、「SweetRing」、「Coffee Meets Bagel」、「Pairs派愛族」,共15家。調查內容請見表一、表二。 一、 自動續訂近九成,拿到帳單才知道 本次調查的15個交友軟體均有付費內容,其中除了「緣圈」及「Pairs派愛族」是純點數購買之外,其餘13家之高階VIP服務均有自動訂閱之情形,單月價格範圍由$241元至$2,070元不等。 然而,「自動訂閱」卻不是每一家都清楚標示於購買方案的頁面,包含:「探探」、「Goodnight」、「happn」、「Grindr」、「SweetRing」、「Coffee Meets Bagel」等6家,均需於點擊付款後,出現Google Play跳窗後,須再點擊「更多」才會出現「自動訂閱」之說明(如圖一),若沒看到該頁面,消費者往往要等到收到帳單後,才會發現不小心按了同意鍵,逐月扣款。 若是不小心按了「訂閱」鍵,可以退款嗎?「探探」、「Goodnight」、「Grindr」、「Bumble」、「OkCupid」、「Paktor」、「Coffee Meets Bagel」、「Pairs派愛族」等8家均不予退款;「SKOUT」、「Tinder」、「Badoo」及「SweetRing」表示在猶豫期內可取消,「可能」可以獲得退款,究竟何種狀況可退卻未見說明;「happn」將訂閱部份完全歸責於Google及Apple平台,要使用者自行與平台聯繫;「緣圈」和「SayHi」在條款中並無退款相關說明。 是否會「自動訂閱」對消費者來說是重要資訊,業者應將說明明顯標示於購買方案頁面,並且應於消費者訂閱期將屆前通知下次扣款日期,善盡告知之義務。而對於線上購買之商品、服務,歐盟規範消費者於14天內可無條件退款,台灣的主管機關也應將猶豫期制度落實於APP以及APP內購項目中,維護國人消費權益。 二、 帳號突然被刪除,加購項目放水流 當因為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導致帳號刪除/被刪除時,原先購買卻未使用的時數、點數能退嗎?遺憾的是,本次調查中有7家都明文規定不論任何原因皆不予退款,包括「SKOUT」、「Tinder」、「Badoo」、「happn」、「Bumble」、「OkCupid」、「Pairs派愛族」;有2家同意在部份狀況下(如服務終止)給予退款,包括「探探」及「Goodnight」;「Grindr」說明若違反使用規範不退費;「緣圈」與「SweetRing」則是以「本公司無需對您和任何第三人承擔任何責任。」迴避;其餘3家未在使用條款中說明是否可退款。 由於目前台灣尚未針對交友軟體、婚友服務訂定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不過參照型態接近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說明業者「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套用於交友軟體上也理應如此,業者在刪除消費者之帳號之前,應先預告並說明原因,並將未使用的點數及時數退還消費者。 三、 年齡限制十八歲,管理方式很消極 Google Play的年齡限制分級因國家/地區不同,而有不同的管理單位,台灣分屬於「其他國家/地區」由國際年齡分級聯盟 (IARC) 所負責管理,開發者將軟體上價錢,須提交給該聯盟審核,再依內容可分為3歲以上、7歲以上、12歲以上、16歲以上、18歲以上。 本次調查之15家交友軟體的內容分級,均被分級為18歲以上,而除了「Goodnignt」註冊年齡可低至17歲之外,其餘APP在註冊帳號時,均有聲明年齡須大於18歲。 「Tinder」與「OkCupid」在註冊管理上最為嚴格,若是填寫低於18歲的生日,會立刻出現阻擋頁面,並且無法跳回上一步修改,就算關掉重開APP也一樣會阻擋;而「Pairs派愛族」與「SweetRing」則是須提供證件,完成年齡認證,才可開始聊天或可額外獲得點數;「happn」登入時必須綁定Facebook,無法填寫年齡。 其他的交友軟體,包括「探探」、「緣圈」、「SKOUT」、「SayHi」、「Goodnight」、「Badoo」、「Grindr」、「Bumble」、「Paktor」、「Coffee Meets Bagel」等10家,儘管註冊時會出現「未滿18歲不可加入」字樣,但仍可直接再次修改出生年份,其中不乏未成年的使用者冒充年齡進入。 本次調查中於SKOUT、SayHi中皆有看到援交、約炮等情色資訊,在業者寬鬆的管理下,未成年人極容易接觸相關內容。年齡限制不僅是保護未成年人,也是保護真正有意在APP中找尋另一半的人,能擁有一段合法的戀情。既然「Pairs派愛族」和「SweetRing」可以作到年齡認證,為何其他APP不行?主管機關應確實要求APP業者落實年齡分級、認證制度,家長也應留意小孩是否有假冒年齡使用的情形,避免產生兒少保護的漏洞。 四、 遇到問題想申訴,公司卻都在國外 本次調查之15家僅有6家在台設有公司(詳見表二),分別為:「Tinder」、「Goodnight」、「Grindr」、「Paktor」、「SweetRing」及「Pairs派愛族」,其餘9家若是使用軟體遇到問題或有異議的狀況時,恐怕難以找到遠在國外的單位負責。 就算想透過中介平台找到負責人也會有同樣的困難,本次調查的交友軟體下載管道皆為Google Play,然消基會過去曾發函至Google的台灣分公司—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詢問關於Google Play商城購買糾紛問題的後續處理原則,然得到的回覆卻是「Google Play係由設立於美國Google LLC公司所經營及維護,並非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總公司Google International LLC所經營與維護」,名稱一樣是Google,到了台灣,權責卻都降低,台灣的消費者該如何自保? 遭遇跨國糾紛時,消基會目前與日本、澳門、韓國、新加坡等國/地區之消保團體簽有Mou合作協議,消費者若在上述國家之服務或商品遭受爭議時,可以直接向消基會申訴;此外,行政院消保處網站「國人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專區,消費者亦可瞭解申訴途徑,尋求解決。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載明業者應將以下資訊,以書面記載的方式提供給消費者:業者聯絡資訊、商品或服務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等。本次調查中的交友軟體許多皆未遵循此法,善盡告知的義務,消基會呼籲業者應公告合理的服務說明、退款管道、方式,並且加強實施年齡控管,提供消費者更安心的消費環境。同時,也希望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對於自動訂閱、排除消費者解除權行使等情形展開調查,特別是針對未在台灣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的業者,涉嫌逃漏稅部分也應即時移送檢調及稅捐機關。 交友軟體使用便利,但其背後隱含的交易問題卻也不容忽視,消基會呼籲消費者使用交友軟體之前應多方比較,並觀察Google Play中其他使用者的回饋意見,以避免花錢、花時間後,賠了夫人又折兵。也鼓勵有意尋找對象的民眾可多參與有興趣的社團、活動,拓展現實的生活圈,才能在更安全、透明的情境下,找到共度人生的伴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表二同資費購機綁約方案 遠傳、台灣之星違約金高逾業者平均值(新增遠傳、台灣之星契約)
暑假掀起手機換購潮,電信業者祭出各種優惠資費購機方案,吸引民眾簽下少則兩年的綁約,來換取低廉資費及換購手機的優惠。然而,行動寬頻業務快速成長,市場用戶數幾近到頂飽和,電信事業競爭淪為三大兩小的寡占狀態,業者不約而同透過價格割喉戰來爭取對手陣營用戶,再祭出高額違約金限制消費者跳槽後攜碼轉出,長此以往勢必降低業者平均服務品質,大不利於消費者。 本會調查國內5家電信公司的用戶契約,發現同一資費購機綁約方案,遠傳電信、台灣之星約定違約金高逾業者平均值,是否違反誠信原則,籲主管機關儘速展開調查。 違約金約定嚴苛 阻礙競爭影響消費權益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所做的「107年通訊市場調查結果摘要報告指出」,民眾最常使用的手機資費方案,月租型使用者占91.7%,預付型與兩者同時使用則分別占4.7%與0.8%;而手機門號綁約與否的比例,以門號綁約者58.1%最高,其次為購機綁約者30.5%,無綁約僅申請SIM卡門號僅占6.7%,顯示絕大多數的消費者手機門號採取月租費且綁約型態。 值得注意的是,報告指出,民眾更換最常使用行動電話(門號)業者的主因,57.2%的使用者基於資費及費用因素更換門號,理由依序為:原業者費用(電信帳單)較貴(25.3%)、攜碼更優惠(22.6%)、現在這家業者的資費方案較吸引人(9.3%);21.3%的使用者因業者通訊品質不佳(19.3%)、原業者服務太差(2%)而跳槽;其餘因素為,親友都使用現在這家業者占13.7%、受家人決定因素占4.6%、其他占1.0%、2.2%回答不知道。上述民調顯示,過半門號用戶會因資費與費用而更換電信公司,理由遠高於業者的通訊品質與服務因素。 去年5月,中華電信打出499元低資費方案,台灣大哥大及遠傳立刻祭出相同甚至更低的資費方案,此舉掀起優惠資費綁約的戰爭,於此同時,業者不約而同在用戶契約設定嚴苛違約金,造成用戶流動的潛在障礙,阻礙市場競爭,影響消費者權益。 《電信法》規定,用戶契約不得抵觸營業規章 為了解電信優惠資費購機綁約的違約金約定現況,本會調查國內5家電信公司的用戶契約(定型化契約),檢視相關條文是否違反《消保法》第12條規定,對消費者有顯失公平之情事,並同時檢視與行動寬頻業務營業規章是否相符,從而了解業者是否遵法、主管機關行政管理是否具體落實消費者保護工作。 各電信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行動寬頻服務用戶契約,不可以與經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審查通過的「行動寬頻業務營業規章」抵觸。依據《電信法》第27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同法第28條規定,前條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主管機關得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如違反第27條第1項規定,其營業規章未經核准,或未依經核准之營業規章辦理者,按同法第6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調查方法,以常見的「攜碼跳槽購機綁約30個月資費方案」(999元資費+上網吃到飽不限速+購機Iphone Xs Max)設定調查樣態,比對業者門市提供的用戶契約與其官網揭示的營業規章,調查5家電信業者違約金約定與計算方式,是否遵法。調查方式以諮詢台北市、新北市電信直營門市、並電話詢問電信公司客服中心所取得的回覆為主。調查期間從2019年7月10日~7月21日止。 違約金調查 遠傳電信用戶契約約定與營業規章不符 本會依調查樣態進行諮詢,取得5家業者(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台灣之星)用戶契約,各家契約的違約金條文皆約定收取「終端設備補貼款」與「電信優惠補貼款」兩項金額。 調查結果顯示,5家業者的「終端設備補貼款」用戶契約條文與其營業規章相符。「終端設備補貼款」用戶契約條文,5家業者皆約定,計算方式以約定總額做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為:補貼款總額 ×(合約未到期日數 ÷ 合約約定日數);5家業者的營業規章載明: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在「電信優惠補貼款」契約條文部分,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亞太電信、台灣之星的用戶契約與其營業規章相符。上述4家業者的契約皆約定,「電信優惠補貼款」計算方式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實際補貼款總額 ×(合約未使用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調查發現,遠傳電信用戶契約與營業規章不相符。遠傳電信用戶契約約定:『「電信優惠補貼款」計算公式為每月電信優惠 × 實際已履行合約月份、「電信優惠補貼款」:NT$250元/月(電信費用/優惠補貼款依違約時已享有優惠期間計算)』,比對其營業規章第24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電信費用補貼款,將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明顯不相符。 同資費購機綁約方案 遠傳電信、台灣之星約定違約金高逾業者平均值 再依調查樣態調查5家業者「終端設備補貼款」約定金額,中華電信最低9,600元,其次為台哥大及遠傳皆約定12,000元、亞太電信及台灣之星約定金額最高,皆為14,000元,違約金差距2,400~4,400元,如換算為日平均違約金,中華電信10.67元最低、台哥大及遠傳13.33元居次、亞太電信及台灣之星達15.56元,5家業者的日平均違約金差距達4.89元。日平均違約金計算公式:補貼款總額 ÷ 合約約定日數(900天)。 再依調查樣態調查「電信優惠補貼款」約定金額,遠傳電信約定費用最高,每月違約金為250元,且以月計價,高於其他4家業者。其後依序為台灣之星約定250元,以日計算、台灣大哥大約定150元,以日計算、中華電信以及亞太之星約定0元。 如以電信門號履約1年3個月(滿15個月、450天)做為解約條件,實際計算5家電信業者違約金金額,遠傳電信收取9,750元費用最高、而後依序為台灣之星(8,875元)、台灣大哥大(7,125元)、亞太電信(7,000元)、中華電信(4,800元)。不同業者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卻在設定違約金條件相差懸殊,5家業者當中對用戶刻意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者,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本會籲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即展開調查了解。上述案例的電信優惠補貼款計算公式:實際補貼款總額 ×(合約未使用日數450天÷合約約定天數900天) 表1:Iphone新機優惠資費綁約違約金調查 編號 電信公司 月租費 方案 綁約 期限 終端設備補貼款 (日平均違約金) 電信優惠補貼款 違約金總額 (履約滿15個月解約) 用戶契約與 營業規章是否相符 用戶契約與 營業規章是否相符 1 中華電信 999元 30個月 9,600元 (10.67元/日) 0元 4,800元 P P 2 台灣 大哥大 999元 30個月 1萬2,000元 (13.33元/日) 每月150元 7,125元 (6,000元+1,125元) P P 3 遠傳電信 999元 30個月 1萬2,000元 (13.33元/日) 每月250元 9,750元 (6,000元+3,750元) P ╳ (每月電信優惠補貼 ×已履約月份) 4 亞太電信 996元 30個月 1萬4,000元 (15.56元/日) 0元 7,000元 P P 5 台灣之星 999元 30個月 1萬4,000元 (15.56元/日) 每月250元 8,875元 (7,000元+1,875元) P P 調查日期:2019/7/10-2019/7/21 表格導讀:「P」可以、「╳」不可以 調查樣態:合約滿期後攜碼跳槽購機綁約30個月(999元月資費+上網吃到飽不限速+購機Iphone Xs Max 256GB)做為調查樣態 說明: 1.5家電信公司營業規章違約金約定: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補貼款總額×(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約定日數)】。電信費用補貼款,將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實際補貼款總額×(合約未使用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2.終端設備補貼款日平均違約金計算公式:補貼款總額÷900天,小數點計至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3.5家業者違約金平均值為7,510元 4家業者暫停通信約定不友善 資費綁約月租費照付 因應時代需求,不少消費者因公境外出差、或者大專生留學進修等因素,發生因期間無法使用門號卻需支付綁約月租費的不合理情形,目前國內電信公司提供的綁約方案用戶契約,除消費者願支付高昂違約金終止契約,方可申請調降月租費外,只能申請暫停通信服務,才能保留門號使用權,惟暫停期間月租費仍需依綁定的月租費原價支付,缺乏彈性處理,且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因上述狀況受到影響的大專生規模,可參考教育部於2017年統計:世界各主要國家之我留生人數6萬3,270人。 為了解用戶於月租費綁約期間因個人因素申請暫停通信,電信公司如何收取停期間的月租費以及合約期限的處置,本會調查5家電信業者的用戶契約,結果顯示,遠傳電信契約約定最彈性。遠傳電信用戶契約約定,用戶欲申請暫停通信或恢復通信,得以電話或書面辦理,暫停通信期間,需支付門號保管費475元,免付月租費,暫停期可達90天,暫停期限最長可申請6個月,暫停期間合約日期往後順延;其他4家業者於申請暫停通信期間,月租費均需依綁定的資費固定支付,除非約滿才能申請調降月租費。 本會認為,無論使用門號資費綁約方案與否的手機用戶,確實皆存在因個人因素申請暫停通信的必要性,然用戶申請暫停通話期間,因未有實際使用門號之行為,業者也未提供相對服務,在此狀況下,拒絕提供消費者以契約日期往後順延、以支付電信公司保留門號的成本來保留門號,於限定期限恢復通信回復月租費綁定金額,實屬缺乏彈性且不友善的做法。而本會於2019年2月21日發函詢問各大電信公司保留門號之成本,電信公司皆因營業機密未予告知,本會認為暫停通信之月租費收取標準,實有檢討之必要。 表2:電信公司月租型門號申請暫停通信月租費調查 編號 1 2 3 4 5 電信業者 中華電信 台灣大哥大 遠傳電信 亞太電信 台灣之星 申請暫停通信 P P P P P 門市諮詢 、 客服中心回覆 暫停期間 月租費計算 按原月租費計算 按原月租費計算 1.免收 2.合約到期日因暫停通信而往後順延 按原月租費計算 按原月租費計算 可否調整為低月租費 合約期內 ╳ ╳ 支付門號保管費495元/次、可保留90天 ╳ ╳ 非合約期 P P P P P DM注意事項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表格導讀:「P」可以、「╳」不可以 日本政府《電気通信事業法》修正案之參考與借鏡 這樣看起來,國內電信業者的作法,和日本電信業者有著很大的不同,但其來有自。今(2019)年6月,日本總務省發布新規定,在電信公司和用戶簽約的內容中,綁約兩年的違約金最高上限為1,000日圓(約新台幣280元);如果是門號和手機綁約,最多只能折扣2萬日圓(約新台幣5700元),目的是讓用戶更容易切換電信公司並促進競爭,並於今年秋季實施。 目前日本三大電信公司約定用戶未滿2年解除契約的違約金為9,500日圓(約新台幣2,700元),雖用戶可以選擇不綁兩年約、想解約就解約的方案,但後者換算下來會比綁兩年約者,每個月還要貴上1,500至2,700日圓(約新台幣430至770元),所以絕大多數日本用戶都會選擇綁約兩年。 日本總務省調查指出,比較各國每月通話70分鐘、簡訊155通的行動上網數據流量方案其費用,東京為3,760日圓(約新台幣1,000元)、紐約為5,990日圓(約新台幣1,700元)、倫敦為2,370日圓(約新台幣670元)、德國杜塞道夫為1,893日圓(約新台幣540元),首爾為4,256日圓(約新台幣1,200元)。雖然乍看之下東京的電話費介於中位數,但日本電信費會因方案不同而有極大的折扣差異,因此日本手機綁約制價錢透明度仍然偏低。 日本總務省調查亦發現,約八成左右的日本民眾可接受的違約金落在1,000日圓(約280新台幣)左右,所以本次修法遂將違約金上限定為1,000日圓。 我國得以日本修法為借鏡 活絡市場 保障消費者權益 我國電信市場發展狀況與日本十分相近,無論是綁約制度、違約金與購機優惠等,都已是業者提供服務的常態;然而,過去日本電信合約其實和手機綁在一起,並不像台灣可單買SIM卡與手機,日本的電信消費者無法隨時攜原門號跳槽到另一家電信公司,這種制度稱為「SIMロック」(SIM lock),但在2014年底,日本總務省修正了《SIMロック解除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只要電信公司的用戶到電信公司櫃檯要求電信公司解除「SIMロック」,電信公司就有義務要替客戶解除手機設定。 日本電信制度到了2014年才和台灣一樣可以單買資費方案與手機,卻在2019年再次修法,將電信合約中的違約金與購機優惠的金額訂出上限,使消費者不再因為高昂的違約金而大失荷包,更因限定了購機優惠的上限,使綁約制與不綁約制的差異縮小,消費者在簽訂電信合約時即可做出更符合自身情況的選擇。 呼籲 主管機關應立即針對電信業者的優惠綁約購機用戶契約,進行清查,了解違約金約定是否違反《電信法》、《消保法》相關規定,並督促業者確實改善。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應當要求業者,於簽約之前,清楚說明違約金條文約定,並要求消費者審閱該項條文後簽名,而條文標識應改用黑體字、放大字體,提醒注意。 針對電信業者資費綁約包裹高違約金策略,影響用戶流動,阻礙市場競爭力,繼而影響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當思考打破業者不競爭的默契,從結構上做改變。建議可效法日本,調查台灣民眾對於違約金的共識,訂定違約金上限,同時也限定電信公司的購機優惠,讓企業自行衡量在違約金與購機優惠間的利益取捨,還給消費者一個健康的電信選擇環境,活絡電信市場。 為使有出國需要的消費者能有更有利的選擇,也讓電信方案更貼近消費者的需求,呼籲電信業者應針對優惠資費綁約方案用戶的暫停通訊月租費收費標準,在違約金設定符合消費者權益下進行檢討,使之既能友善用戶,且真實符合的業者成本支出,以保障雙方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認為「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證照 有誤導民眾之虞
消基會認為「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證照 有誤導民眾之虞 一般人日常生活如果覺得身體上有筋骨痠痛、腰酸背疼、肌肉緊繃、關節不適等症狀,除了會去醫院診所尋求醫生的診斷治療,或經由醫師的醫療專業判斷,指示專業醫事人員進行「物理治療」、「整復」、「推拿」等醫療行為外,另有可能會到民間俗稱的按摩中心、養生館、國術館去接受「按摩」或「推拿」、「調理」的服務,以換得一身的舒爽。 然而,當消費者接受按摩中心、養生館、國術館的按摩或推拿服務時,受傷的意外事件卻頻傳。衛福部中醫藥司於遂101年4月11日召開「民俗調理(傳統整復推拿)從業人員執業相關問題」會議,針對民俗調理行為的定位與相關管理問題進行研商,開展整復、推拿的管理之途;後又於103年建置「民俗調理人員工作倫理守則範本」,提升從業人員素質;104年5月12日,衛福部復公布「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定義出:民俗調理,係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時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指壓、刮痧、拔罐,或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膏、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又規定民俗調理人員執行業務,應配戴身分識別證,且不得對消費者從事下列行為:(一)醫療行為。(二)以口語或其他方式提供醫療或藥諮詢建議。(三)自行調製藥品。(四)販賣藥品、醫療器材。 然而,這樣的規範,仍無法讓消費者釐清民俗調理、推拿、整復等定義,亦分不清何者是屬於醫療行為?哪些又非屬於醫療行為的範圍?!此在整個消費環境實在是迷霧一團,讓消費者難為辨明,相對地也影響了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近來,勞動部為配合衛生福利部所轄傳統整復推拿從業人員管理需求,在106年起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傳統整復推拿新職類的開發,先在107年公告該職類的規範,嗣並於108年2月23日完成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報名檢定資格公告作業。本項檢定報名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分3梯次辦理,目前已辦過2梯次的檢定作業,第三梯次又將在108年8月受理報名。 消基會指出,在消費環境中民眾對於推拿、整復、調理等定義仍是霧沙沙之際,勞動部的推出「技術士技能檢定傳統整復推拿」證照制度,無疑是在混亂之中,更攪搗一池紛亂。因為「整復」與「推拿」本屬醫療業務範疇,依法需由專業醫事人員始可進行。但勞動部目前所推動的「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檢定,其上的「整復」、「推拿」名詞,已與中醫傷科「整復」及「推拿」無從區分,極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若再加上「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的銜名,更讓消費者會誤以為持有證照的從業人員,係為相關醫療專業人員,這雙重的誤導,怎可能讓消費者從一片模糊不清的消費環境中,清楚判明係接受醫療專業人員的醫療治療,抑或是接受非醫療專業人員非醫療行為的民俗調理,此對一般民眾的權益,確實有莫大的影響。 消基會認為,民俗調理業者僅能從事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時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指壓、刮痧、拔罐,或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膏、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如擅自進行醫療行為,即屬違法之舉,此已有為數甚多的判決先例可稽;另民俗調理業者因宣稱醫療療效,而遭受主管機關裁罰的事例,亦有多起,足見民俗調理業者的業務執行,於醫療行為、非醫療行為間的分際拿揑,已讓人存有疑慮,如再冠以「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銜名,豈不使消費者在無法清楚辨識孰為醫療人員,孰非醫療人員的情況下,處於接受非醫療人員進行醫療行為的極端風險中。 從上述主管機關相關函釋及法院判決案例均可知悉「整復」與「推拿」應屬於醫療業務範疇,需由專業醫事人員始可進行,故消基會反對以「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這種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名稱,作為傳統民俗調理從業人員的職稱或職屬類別,俾免消費者因誤認而受到不測的損害,故呼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重行考量該職稱或職屬類別的適當性,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亦希望勞動部推動的「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職屬類別銜名,應更改「民俗調理技術人員」,藉以匡正「推拿」、「整復」和醫療行為的連結,並讓一般消費大眾得以清楚辨明民俗調理非醫療行為與「推拿」、「整復」醫療行為的區隔,避免社會大眾遭受身體不測傷害的風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米麵濕製品檢測報告 11件樣品防腐劑不合規定
市售各式麵類、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年糕、麻糬與蘿蔔糕等米麵製品,都是消費者經常購買的食品,但傳統市場所販售的米麵濕製品,通常都是在常溫下販售,只有少部分店家有冷藏設備,即使是當天現做,但若是製作環境不良或是保存條件不佳,還是很容易酸敗,因此有些不肖業者會違法添加殺菌劑或防腐劑以延長保存期限,消費者若食用這些違法添加殺菌劑或防腐劑的食品,會刺激腸胃道引起胃痛、反胃或嘔吐等症狀,影響身體健康。 消基會本次針對消費者經常購買的米麵製品,進行殺菌劑過氧化氫與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的檢測,為消費者的健康把關。於2019年3~4月間,至雙北地區、台中、南投、台南以及高雄地區的傳統市場,購得各式麵類22件、麵線3件、水餃皮13件、餛飩皮5件、麵腸4件、蛋餅皮2件、米粉7件、米苔目6件、粄條4件、年糕4件、麻糬1件以及蘿蔔糕9件,共計80件米麵製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3件屬於包裝食品的樣品標示皆符合規定 市售包裝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本次80件樣品中有3件屬於包裝食品,經檢視,標示皆符合規定。 二、80件樣品皆未檢出殺菌劑過氧化氫,符合規定 「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常被用來作為食品的殺菌劑。依衛生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 第(二)類殺菌劑規定,過氧化氫「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H2O2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若消費者長期攝取殘留過氧化氫的食物,會刺激腸胃道,甚至有致癌之虞,嚴重影響人體健康。 經檢測,本次80件米麵製品皆未檢出殺菌劑過氧化氫,符合規定。 三、3件麵類、2件水餃皮、1件餛飩皮、1件蛋餅皮與1件米苔目檢出苯甲酸;1件米苔目與1件客家粄條檢出己二烯酸;1件麻糬檢出去水醋酸,共計有11件樣品不符合規定 食物中含有許多營養成分,若是貯存環境不良或是保存條件不佳,就很容易造成微生物大量滋生而使食物酸敗,因此有些食品業者會添加防腐劑來抑制微生物生長,以延長食品的保存期限。 常添加於食品中的防腐劑為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等,其中苯甲酸又稱「安息香酸」,進入人體後,大部分會被代謝而從尿液中排出,但若食入過量,則會刺激腸胃道,引起胃痛、腹瀉等症狀。己二烯酸又稱「山梨酸」,進入人體後,大部分會被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排出體外,但若攝取過量,會加重肝臟負擔,長期下來會影響健康。去水醋酸屬於防腐劑中毒性較強的一種,長期過量食入會傷腎、傷肝,嚴重影響人體健康。 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規定,麵條、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等米麵製品,皆不得添加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而年糕、蘿蔔糕、麻糬等米製品則屬於糕餅類,允許添加防腐劑苯甲酸與己二烯酸,用量為1.0 g/kg以下,去水醋酸則不得添加。 經檢測,本次80件樣品中,有3件麵類、2件水餃皮、1件餛飩皮、1件蛋餅皮與1件米苔目檢出苯甲酸;1件米苔目與1件客家粄條檢出己二烯酸;1件麻糬檢出去水醋酸,共計有11件樣品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的樣品為:編號20號「陽春麵」(台北市北投市場蕭太太水餃)(苯甲酸1.0~2.0 g/kg)、21號「麵條」(高雄市獅甲市場)(苯甲酸1.0~2.0 g/kg)、22號「麵條」(高雄市前鎮區聖德二街14號對面攤販)(苯甲酸1.0~2.0 g/kg)、 37號「水餃皮」(高雄市鳳山區兵仔市場)(苯甲酸 0.5~1.0 g/kg)、38號「水餃皮」(高雄市前鎮區聖德二街14號對面攤販)(苯甲酸1.0~2.0 g/kg)、43號「餛飩皮」(高雄市前鎮區聖德二街14號對面攤販)(苯甲酸3.0~4.0 g/kg)、61號「米苔目」(台中市新興黃昏市場D20大新製麵)(己二烯酸0.5~1.0 g/kg)、62號「米苔目」(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市場)(苯甲酸1.0~2.0 g/kg)、66號「客家粄條」(台中市忠義市場46號攤販)(己二烯酸0.5~1.0 g/kg)、71號「麻糬」(台北市北投市場三大食品)(去水醋酸0.09~0.1 g/kg),上述不合格樣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的規定,主管單位可依同法第41條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並依48條對於「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之食品業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另有2件蘿蔔糕檢出己二烯酸,為編號79號「蘿蔔糕」(台北市北投區新市街29號前攤販)與80號「蘿蔔糕」(台中市北屯市場38號攤販),檢出量為0.5~1.0 g/kg,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蘿蔔糕屬於糕餅類,允許添加防腐劑苯甲酸與己二烯酸,添加限量為1.0 g/kg以下,故上述2件蘿蔔糕樣品皆符合規定。 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之呼籲 麵條、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等米麵製品,依法不得添加殺菌劑與防腐劑,但台灣夏季氣候濕熱,米麵濕製品因其含水量高,在常溫下很容易酸敗變質,販售保鮮期僅短短數小時,業者若想延長販售保鮮期,除了注意製程衛生,降低微生物含量之外,建議製作完成後,在冷藏的條件下儲存販售,延緩微生物滋長的速度,並採「先進先出」原則,以維持產品的新鮮與品質,讓消費者能吃得健康。 至於非自製商品,批貨來賣的業者,也應明確知道商品來源,以免販售了不合規定的商品,傷害商譽。 對消費者之呼籲 消費者購買米麵濕製品時,應避免選購色澤過白或有刺鼻味的商品,並注意製作環境與保存條件。通常製作環境良好且在冷藏條件下販售的米麵濕製品,違法添加殺菌劑與防腐劑的風險較低。 消費者在購買米麵濕製品後,應於冷藏保存,並儘快烹調食用完畢,若想延長保存時間,可以分裝成適合的份量密封冷凍保存。若消費者對於殺菌劑與防腐劑等添加物還是有疑慮,可在烹煮前先用溫水浸泡,倒掉浸泡的水後再煮食,或是烹煮時不加蓋,都可讓殺菌劑與防腐劑揮發減少其殘留量,吃得更安心。 對政府之呼籲 本次消基會檢測雙北地區、台中、南投、台南以及高雄地區的80件米麵濕製品,雖未檢出殺菌劑過氧化氫,但檢出11件樣品違法添加防腐劑,不合格率13.8%,其中還有1件麻糬樣品添加毒性較高的防腐劑去水醋酸,而食藥署與各地方衛生局近年來的米麵濕製品殺菌劑與防腐劑檢測結果,不合格率為0~6.5%,相較之下,本次檢測不合格率高出許多,顯示米麵製品違法添加殺菌劑與防腐劑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政府相關部門除應加強稽查外,更應加強對業者的食品衛生安全教育,從源頭落實食安管理,讓提升食安環境更有效率,增加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度,方能買得安心,吃得健康。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包裝樣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 消基會 殺菌劑(過氧化氫)檢測 國家標準CNS 10893「食品中殺菌劑之檢驗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不得檢出 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檢測 國家標準CNS 10949「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苯甲酸與己二烯酸: (1)麵條、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不得添加。 (2)年糕、麻糬、蘿蔔糕:屬於糕餅類,用量為1.0 g/kg以下。 去水醋酸:米麵製品皆不得添加。 ※詳細檢測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9年7月號57~66頁。 ※第49號樣品採樣地點誤植為「台南市崇德市場」,特此更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黏土玩具」捏出誠信度、3款標示不實
黏土玩具因為具有多變鮮艷的顏色且可捏塑成各種形狀,消費者經常會購買給兒童玩耍,希望藉由玩黏土的過程開發兒童智力與手眼協調能力、幫助兒童肌肉發展及啟發想像力與創造力。然而,黏土玩具成為熱門益智玩具,但在製程中加入不適合的添加物(如硼砂、磁土等),亦可能危害孩童。例如發生在中國大陸的史萊姆水晶黏土導致數名小朋友玩過黏土並經口攝入之後嘔吐、中毒,甚至檢出砷含量超出安全標準10倍。(說明:史萊姆水晶黏土,是英文「Slime」的諧音,意指粘液、黏土、軟泥;「史萊姆」中的原料經常會添加有毒物質—硼砂,所以,安全上有疑慮) 為瞭解市售「黏土玩具」品質,保護兒童健康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合作,於108年3月間在國內各大商品銷售店面及網路平台販售通路,隨機購樣20款「黏土玩具」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黏土玩具」係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系列國家標準檢測「物理性(包括如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及「化學性(包含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8種重金屬【鉛、鎘、汞、鉻、砷、硒、銻、鋇】之溶出濃度)」,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檢測結果如下:一、品質項目: (一)物理性部分:20件全數符合規定。 (二)化學性部分: 1. 8種重金屬含量:20件全數符合規定。 2. 8種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20件全數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20件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1. 編號1號「3色壓花麵團黏土」:外盒標示原始製造國為土耳其,但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卻標示韓國廠商資訊。 2. 編號6號「小麥黏土蛋糕組」:未標示製造商地址及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且「警告」二字字體未達5 mm *5mm,其內容文字小於1.5 mm*1.5 mm。 3. 編號18號「哈利魔幻超輕土」):外包裝同時標示保存期限有「15個月」及「18個月」,二者資訊不相符。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計3件(編號1號「3色壓花麵團黏土」、編號6號「小麥黏土蛋糕組」及編號18號「哈利魔幻超輕土」),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黏土玩具」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並提醒家長於選購「黏土玩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再行購買。(圖例如附;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 三、勿讓嬰幼兒將「黏土玩具」放入口中或啃咬,以防攝入「塑化劑」或「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玩耍完畢後不要忘記洗手。 四、為避免兒童誤將「黏土玩具」包裝之軟質塑膠袋或塑膠薄膜視為玩具罩於臉上玩耍,產生窒息之危險,因此對於包裝之軟質塑膠材質物,拆卸後應立即銷毀或遠離嬰幼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108年「黏土玩具」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罷工」落幕,賠償才要開始!
就在蔡英文呼籲長榮航空公司應抱持「珍惜、疼愛空服員」的心態,讓罷工盡快落幕之際,7月6日終於傳出勞資已經簽定團體協約而宣告長達17天的罷工活動正式結束。本次罷工,共計取消1,439架次、影響旅客27萬8,420人次。旅行業及團體旅客部分,受影響的旅行團有1,301團、有3萬零89人,經各旅行社協助辦理簽轉航班、轉團或取消出團事宜,並對延誤返台旅客妥善照料及安排其他航班返臺。 罷工衝擊影響眾多消費者權益,從本會接到旅客大量的投訴及諮詢案件中,亟需協助的重點皆在於賠償問題。針對罷工因素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長榮航空與各家旅行社雖各有表態,但從本會接到的申訴個案中,仍有無法取得自航空公司及旅行社方面的賠償承諾;為本次受害消費者主張權益,消基會願接受委託,提供協調服務,邀請長榮航空及相關旅行社出席說明,為消費者爭取合理權利。 民航局應要求航空公司擬妥因應方案備查 前有華航因機師罷工造成停飛的案例在先,主管機關交通部即依《民用航空法》第57條:「民航局得派員檢查民用航空運輸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者限期改善。」要求航空業者面對罷工情事時,應擬妥因應方案並向民航局備查,此次長榮航空有無事先擬妥因應方案並提報民航局備查?民航局有無查核業者之因應措施是否符合所提出之方案?民航局應主動說明,以盡行政機關監督之責。 歐盟法院發佈EU261賠償規範,明訂罷工屬於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 消基會指出,2005年,位於盧森堡歐盟法院(CJEU,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宣布適用於所有受該法律管轄的航空公司必須遵守EU261-2004 條款( Flight Compensation Regulation EU261-2004,以下簡稱為 EU261,相關資料,請詳見表一),其中最重要的一則條款是:「罷工屬於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必須按照 EU261 由罷工的航空公司負責賠償和簽轉航班。」。 2019 年歐盟法院再度行文說明,未經工會領袖決議的突發性罷工,或者經工會領袖同意並發起的罷工,皆屬於航空公司管理階層可控制的因素,之所以發生罷工,是因航空公司管理階層的決議(Decision)所導致。因此,只要是航空公司人員發起之罷工,航空公司都必須因此負擔 EU261的賠償。因此,只要航班是由歐盟地區飛往台北,以長榮航空為例,從巴黎、維也納、倫敦、阿姆斯特丹飛往台北的四條航線,乘客「抵達台北」的時間比預計時間還晚 4 小時以上,航空公司便必須賠償 600 歐元現金+當中必要的食宿條件。(請詳見表二相關航班) 罷工非屬不可抗力事由 航空公司應依契約進行損害賠償 對於罷工影響航班飛行遭取消導致參加旅行社國外旅遊行程無法成行或遲延致生損失之消費權益,消基會旋即於6月21日發布新聞稿主張,航空公司係旅行社履行旅遊契約之履約輔助人,航空公司因罷工致取消航班係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過失,依《民法》224條規定,旅行社之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有過失者,如同債務人自己的過失一般應付同一責任。故而,依國外旅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紀載事項第12條規定(即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係可歸責旅行社事由之規定,處理旅客無法成行時之退費、違約金及消費者能證明有其他損害時之賠償的依據。已成行而無法按原訂行程返台者,則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23條、24條約定,即如應記載事項第21條、22條、23條、24條規定按各樣態處理。消基會認為應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依法賠償」,只不過旅行社依國外旅遊契約先對消費者為賠償後,再本於旅行社與航空公司之契約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其最終責任是「航空公司」之責任。 經查,今年年初華航機師罷工和這次的長榮空服員罷工,兩家公司都有飛航歐盟地區的維也納、倫敦、阿姆斯特丹、倫敦、羅馬、法蘭克福等城市,因此,碰到因罷工而遲延情事,事實上都可以向航空公司依EU261規定求償(求償期間各國規定不一,但最好的原則是發生當下立即處理求償事宜;請見表三)。如上所述,參加旅行社之國外旅遊不論團客或散客,遇無法成行或無法按原定旅程返台之消費者,均可向旅行社依法請求賠償,另外,非透過旅行社而直接向航空公司購票之消費者,因罷工而無法搭機造成之損失,可直接向航空公司求償,上開可預見存在損失之消費者,建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居間協調,要求航空公司提出理賠方案,藉以落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消基會分別對政府、航空公司以及旅行社提出以下呼籲: 一、政府 (一)罷工既然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力,各方人士應尊重,但是保護消費者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既然歐盟地區有明確的賠償規定,政府主管機關亦應參酌並規範國籍航空公司,賠償消費者因罷工事件導致不方便的損失,並落實《民法》第229條之遲延賠償責任。 (二)航空公司罷工,旅客權益屢遭陪葬,本會呼籲,民航局基於主管機關監督之責,應公開說明長榮航空是否依法提報罷工的因應方案以及提報方案是否與查核結果相符。 (三)主管機關應協調航空公司儘快歸還旅行社代墊款,減輕旅行社經營的負擔,以迎接暑假旅遊旺季。 二、對航空公司的呼籲 對於因本次罷工而受影響之消費者,如係直接向航空公司購票者,應得直接對其求償,如係參加旅行團者,雖消費者可先依應記載事項向旅行社請求賠、補償,然因罷工而取消延誤班機既非不可抗力,則航空業者即應負最終賠償責任,呼籲航空業者應儘速針對此次罷工而受影響消費者之損失與旅行業者協調,公布合法合理之賠償方案,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旅行社 罷工導致旅客參團國外旅遊行程無法成行或遲延致生損失之消費權益,因航空公司為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旅行社依國外旅遊契約先對消費者為賠償後,再本於旅行社與航空公司之契約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EU261規範內容梗概 若旅歐的班機延遲符合以下的資格,就屬於EU261的規範之內: 1. 搭乘從歐盟國家出發的班機(若是轉機行程,從歐盟國家出發的那一段班機符合),只要符合這個規定,任何航空公司執飛的班機都可以。 2. 搭乘歐盟內航空公司執飛,飛往歐盟國家的班機。 除此之外,還必須有已確認的定位,並且在航空公司指定的時間之前抵達機場,完成辦理登機手續(若沒有指定時間,則為航班預定起飛時間45分鐘之前),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班機就會受到EU261的保護,另外要註明的是,哩程票也在保護範圍之內。 【班機分類】 現金補償的部分,金額是根據航班的長短,總共分三類: 飛行距離等於或少於1,500公里 飛行距離在1,501~3,500公里之間 飛行距離等於或大於3,501公里 【補償條件及金額】 基本的規則是: 飛行距離等於或少於1,500公里,且比原定時間晚兩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250歐元 飛行距離在1,501~3,500公里之間,且比原定時間晚三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400歐元 飛行距離等於或大於3,501公里,且比原定時間晚四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600歐元 若班機被取消,或者是因為超賣而被拒絕登機,就可以符合現金賠償,但若航空公司重新安排的班機在上述時間之內送達目的地(也就是說,沒有超過相關航行距離分類的延遲時間),則現金賠償的金額減半。若班機是延遲 (Delay),則一定要符合相關的延遲時間要求才會補償。 資料來源:https://www.skyscanner.com.hk/news/flights/2017-eu-flight-delay-cancel-compensation-policy-201702 表二:國籍航空的那些航班適用EU261求償範圍 調查時段:7/6~7/13 長榮航空 中華航空 出發地-抵達地 班機號碼 出發地-抵達地 班機號碼 阿姆斯特丹(AMS) -台北桃園機場 (TPE) BR076 BR075 阿姆斯特丹(AMS) -台北桃園機場 (TPE) CI 074 巴黎戴高樂機場 (CDG)-台北桃園機場 (TPE) BR088 BR087 倫敦希斯洛機場 (LHR)-台北 桃園機場 (TPE) BR068 BR067 倫敦-桃園 CI070 維也納(VIE) -台北桃園機場 (TPE) BR062 BR065 BR061 維也納-台北 桃園機場 CI064 羅馬 ROME- 桃園 TAIPEI TAOYUAN CI 076 法蘭克福-台北 桃園機場 CI 062 表三:EU261的各國求償年限 國家 求償年限 英國 6年 法國 5年 奧地利 3年 德國 3年 義大利 2年 荷蘭 2年 整理:airConcur 資料來源:https://medium.com/airconcur/無預警罷工 消基會籲長榮航空和旅行社應全面負責
長榮航空勞資雙方昨(20)日下午1時,展開空服員取得合法罷工權後的首次協商,但雙方談不到一個小時即破局,工會2點宣佈罷工宣告,下午4時啟動罷工。這場事件長榮航空公司長榮預估將取消45班台灣出發航班、26班返台航班,全力維持5成運能,但仍衝擊約1萬5千名旅客,如罷工期間繼續拉長,受到影響及衝擊的旅客人數,將更加擴大。消基會呼籲長榮公司和旅行社應該全面負起賠償責任,並針對受到影響的團體旅客及一般旅客,積極協助轉機、轉班、改退票等必要協助。本會也呼籲,就航空公司一再上演的無預警停飛戲碼,政府機關應參照外國法例趨勢,立法要求或於定型化契約上要求旅行社及航空公司需對旅客提出合理的補償措施。 大眾運輸事業的罷工影響民眾權益深鉅,應有合理預告期 航空公司近來常因各種因素臨時宣佈停飛,旅客權益屢屢遭受犧牲,本會認為罷工、停飛事件,既然不可能全部避免,但大眾運輸的驟然停駛,影響及損害民眾權益深鉅,故本會再一次強烈呼籲,政府機關應儘速修法明定,涉及大眾運輸及其他公用事業的勞工罷工,應有合理的預告期,俾讓民眾得有合理期間應變,避免損失的發生及擴大。 團客求償 可主張退還全額團費 針對本次旅客損失求償部分,參加團體旅遊因航班停飛未能成行的消費者,消基會認為,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2條有關「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的規定,除退還消費者全額團費,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如旅行社怠於通知者,應賠償消費者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另已參團成行的旅客如因罷工事件,而無法按原定行程返台者,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3條規定,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團員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旅行社除依第24條規定辦理外,尚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團員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團員返國。等候安排行程期間,團員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旅行社負擔。因此,旅行社應安排團員旅客轉搭其他航班,衍生的滯留費用由旅行社負擔,不得向消費者另外收取。 散客求償保留憑證 長榮應退機票全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個人自行出國部分,已預訂長榮航空班機的消費者,務必保留訂位、付費單據,以要求長榮負起債務不履行責任。針對滯留在國外的非團客,長榮應依旅客意願,協助簽轉其他航班,或提供退改票免收手續費。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本會認為長榮除需退回全額機票款項(未扣手續費),對於旅客因行程延遲、變更所衍生的相關費用,包括食宿、機票差價等,應就消費者所提之相關憑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消基會表示,將全面開放申訴熱線,全力協助消費者的諮詢與到會申訴。 台北總會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電話:(02)2700-1234 中區分會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8樓之5 電話:(04)2375-7234 南區分會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 電話:(07)225-1234 雲嘉南分會: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10樓之4 電話:(06)241-1234 針對今年第3起的航空公司的罷工、停飛事件,消基會嚴正呼籲: 1. 務必建立罷工預告期,以免消費者永遠是被犧牲的一群。 2. 對於滯留國外的團客,要想辦法儘快輸運回國;對於一般旅客則應協力依旅客意願,協助簽轉其他航班,或提供退改票免收手續費。 3. 航空公司和旅行社務必要對旅客所受損害負起賠償的責任。 4. 航空公司、旅行社每次碰到罷工事件,都諉稱「非可歸責」來推託賠償責任,因此消基會呼籲民航局和觀光局應儘速修法,明訂「罷工」因素,為可歸責於航空公司、旅行社應負賠償責任的事由,以免讓消費者權益一再受損,而求助無門。 5. 對於需往返離島的居民和旅客部分,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協調軍方或其他航空、船運公司,加派班機或船班,協助離島居民和旅客的往返運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