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預警罷工 消基會籲長榮航空和旅行社應全面負責
無預警罷工 消基會籲長榮航空和旅行社應全面負責
2019/06/21
長榮航空勞資雙方昨(20)日下午1時,展開空服員取得合法罷工權後的首次協商,但雙方談不到一個小時即破局,工會2點宣佈罷工宣告,下午4時啟動罷工。這場事件長榮航空公司長榮預估將取消45班台灣出發航班、26班返台航班,全力維持5成運能,但仍衝擊約1萬5千名旅客,如罷工期間繼續拉長,受到影響及衝擊的旅客人數,將更加擴大。消基會呼籲長榮公司和旅行社應該全面負起賠償責任,並針對受到影響的團體旅客及一般旅客,積極協助轉機、轉班、改退票等必要協助。本會也呼籲,就航空公司一再上演的無預警停飛戲碼,政府機關應參照外國法例趨勢,立法要求或於定型化契約上要求旅行社及航空公司需對旅客提出合理的補償措施。
大眾運輸事業的罷工影響民眾權益深鉅,應有合理預告期
航空公司近來常因各種因素臨時宣佈停飛,旅客權益屢屢遭受犧牲,本會認為罷工、停飛事件,既然不可能全部避免,但大眾運輸的驟然停駛,影響及損害民眾權益深鉅,故本會再一次強烈呼籲,政府機關應儘速修法明定,涉及大眾運輸及其他公用事業的勞工罷工,應有合理的預告期,俾讓民眾得有合理期間應變,避免損失的發生及擴大。
團客求償 可主張退還全額團費
針對本次旅客損失求償部分,參加團體旅遊因航班停飛未能成行的消費者,消基會認為,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2條有關「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的規定,除退還消費者全額團費,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如旅行社怠於通知者,應賠償消費者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另已參團成行的旅客如因罷工事件,而無法按原定行程返台者,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3條規定,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團員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旅行社除依第24條規定辦理外,尚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團員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團員返國。等候安排行程期間,團員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旅行社負擔。因此,旅行社應安排團員旅客轉搭其他航班,衍生的滯留費用由旅行社負擔,不得向消費者另外收取。
散客求償保留憑證 長榮應退機票全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個人自行出國部分,已預訂長榮航空班機的消費者,務必保留訂位、付費單據,以要求長榮負起債務不履行責任。針對滯留在國外的非團客,長榮應依旅客意願,協助簽轉其他航班,或提供退改票免收手續費。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本會認為長榮除需退回全額機票款項(未扣手續費),對於旅客因行程延遲、變更所衍生的相關費用,包括食宿、機票差價等,應就消費者所提之相關憑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消基會表示,將全面開放申訴熱線,全力協助消費者的諮詢與到會申訴。
台北總會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電話:(02)2700-1234
中區分會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8樓之5 電話:(04)2375-7234
南區分會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 電話:(07)225-1234
雲嘉南分會: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10樓之4 電話:(06)241-1234
針對今年第3起的航空公司的罷工、停飛事件,消基會嚴正呼籲:
1. 務必建立罷工預告期,以免消費者永遠是被犧牲的一群。
2. 對於滯留國外的團客,要想辦法儘快輸運回國;對於一般旅客則應協力依旅客意願,協助簽轉其他航班,或提供退改票免收手續費。
3. 航空公司和旅行社務必要對旅客所受損害負起賠償的責任。
4. 航空公司、旅行社每次碰到罷工事件,都諉稱「非可歸責」來推託賠償責任,因此消基會呼籲民航局和觀光局應儘速修法,明訂「罷工」因素,為可歸責於航空公司、旅行社應負賠償責任的事由,以免讓消費者權益一再受損,而求助無門。
5. 對於需往返離島的居民和旅客部分,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協調軍方或其他航空、船運公司,加派班機或船班,協助離島居民和旅客的往返運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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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無人、退無錢 廉航機票權利廉價
暑假快到了,想出國玩又想省荷包,廉價航空成為許多人訂票時的首選。然而準備假期的同時是否也擔心「計畫趕不上變化」?一旦行程被迫取消,原先訂好的機票能退嗎?針對航空契約,交通部目前僅規範國內線航空的「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容易產生消費糾紛的廉價航空,多為國際線,至今卻仍缺乏相關規範。消基會檢視國內外廉航業者的運輸規範,整理出退票方法及手續費等相關規定,以提供消費者訂票參考。 本次調查對象包含廉價航空10家,分別為:臺灣虎航(Tigerair)、香草航空(Vanilla Air)、亞洲航空(AirAsia)、樂桃航空(Peach)、香港快運航空(HK Express)、捷星航空(Jetstar)、易斯達航空(Eastar Jet)、德威航空(t'way Airline)、酷航(Scoot)、越捷航空(VietJetAir)。調查管道為航空公司官網及線上客服、電話客服等。整體而言, 捷星亞洲和越捷航空無法退票,連機場稅都不退還。臺灣虎航、香草航空、亞洲航空、樂桃航空、香港快運航空、酷航等6家廉航公司之經濟艙等,包含機票、加購項目皆不予退款,僅退機場稅;而其中香草航空、樂桃航空及捷星亞洲售價較高的高階票種則允許退票,但卻只退點數或代金券。最後兩家易斯達航空、德威航空則允許退票,但需收取單趟1,500-1,800元的手續費。 本次調查結果,請詳見表一、表二,主要發現依序說明於後。 一、8家廉航經濟艙等拒絕退票 本次調查中僅有易斯達航空、德威航空兩家航空公司允許退票,但分別需收取單趟1,800和1,500元的手續費。6家廉價航空公司的「一般票種(經濟艙)」不允許退票,僅退機場稅,例如:臺灣虎航、香草航空、亞洲航空、樂桃航空、香港快運航空、酷航等。最後兩家捷星亞洲、越捷航空則是完全沒有退票空間,連機場稅都不予退還。 雖然能申請退機場稅,但往往還須付出一定金額的手續費。以香港快運航空為例,消費者購買由台中出發飛往香港的機票,總價為新台幣 4,218元,其中包含票價2,288元、機場稅 500元、燃油附加費350元、標準座位140元及加購20KG的行李託運費940元,如要申退,僅能退機場稅500元,還需支付港幣100元的手續費,相當於台幣400元左右,消費者實際能拿到的退款,恐怕只有不到台幣100元(如圖一、二所示)。 圖一,香港快運航空票價結構,香港快運航空官網 圖二,香港快運航空退票規範,香港快運航空官網,詢問客服人員後,此條款適用範圍不僅是香港起飛,也包含其他航線。 廉價航空票價組成複雜,除了機票之外還涵蓋稅收、燃油費、加購項目等費用。消費者在退票時,若連航空公司未提供、消費者未使用的行李託運、機上飲食等加購項目都無法退款,這樣強硬的「禁退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禁退條款於法律上屬於違約金之性質,依民法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廉價航空公司以票價全額做為違約金額是否合法? 機場稅為機場的營運公司或是政府單位向使用該機場的旅客所收取的費用,航空公司扮演的僅為代收的角色,卻又在退票時收取金額接近機場稅的手續費,手續費的價格怎麼訂的?主管機關又在哪?又,另一類航空公司如捷星航空與越捷航空不僅不退票,連機場稅都無法退還,航空公司收取機場稅僅是代收,卻連代收款都不退,對消費者合理嗎? 二、高階艙等可退票,卻只退點數或代金 上述經濟艙不可退票的航空公司中,部分售價較高的高階艙等機票,可選擇退票,如:香草航空(艙等:繽紛香草)、樂桃航空(艙等:Value Peach、Prime Peach)、捷星亞洲(Starter與 FlexiBiz 組合)。值得注意的是,較高階票種雖然較有退票空間,但樂桃航空只退Peach點數、捷星亞洲(Starter與 FlexiBiz 組合、經濟艙頂級套餐)只退捷星禮券或代金券。 但是代金券或點數皆有使用方式及使用時間上的限制。樂桃航空Peach點數180天、捷星禮券183天,如未在期限內使用完畢,無法退還為現金,且皆限本人使用無法轉讓,此外捷星禮券還規定「禮券只能單次使用,所有未用完的金額都將作廢。」 三、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停飛,處理方式卻是「依情況而定」 至於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停班的狀況,各航空處理方式亦各有不同,整體來說皆以優先轉班、其次退款的方式處理。臺灣虎航、亞洲航空及酷航在退款部分,採用信用帳戶及優惠券等具有時效性且不可轉讓的方式退款,倘若消費者無法在期間內使用,退款額度即行作廢,對消費者亦甚為不公。 面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航班取消或延期的狀況時,讓人難以因應的是:包含亞洲航空、香港快運航空、越捷航空等航空公司不是於官網未明說,就是在詢問客服時僅回覆「視情況而定」,對於突發狀況處理方式曖昧不明,也未說明可能的處理方式,恐生爭議。 四、一半的廉價航空在台只有代理商 本次調查中,香草航空、樂桃航空、捷星航空、酷航、越捷航空,在台灣均未成立分公司,而是由旅行社代理票務處理等工作(詳見表二),消費者如有疑慮或欲尋求協助,身為代理商的旅行社是否有權限及能力處理負責?如需連絡海外的母公司,往來時間及溝通難度恐怕都會增加。 總結本次調查結果可以發現,使用率更高的國際廉價航空機票因為法律管轄問題,多數業者未能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消基會於2011年起即呼籲消保處及民航局,應儘速制定國際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然時至今日國際線航班仍缺乏管控,再次呼籲政府應以消費者權利為考量,儘速以法規命令來規範業者的說明與告知義務,同時規範廉價航空退費手續費的比例及金額上限。 現行規範之「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詳見附件三)第1點規定:「機票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年內均得憑票請求辦理退票還款。」,以及第二點:「乘客辦理退票時,應至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手續。原售票單位得酌收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10%之退票費用,但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於航班出發前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25%之退票費用;於航班出發後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50%之退票費用。」對機票退票期限及手續費有所規範,若國際線亦有相關規範得以依循,將對消費者有更多保障。 另外,在《國際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經主管單位制定與公布前,呼籲消費者應儘量減少交易,以避免可能的爭議。若不得已時,應儘量選擇台灣經營業者,預防未來發生爭議之時,可立即找到申訴對象,以免向國外廉航業者申訴時,只能靠網路或電話客服聯繫而徒增申訴的難度。 最後,消基會呼籲業者: (一) 在消費者申請退費時,應提供消費者「以原支付方式退還」的方案供選擇,而非只能以點數、禮券等方式退費。 (二) 對於不可抗力情事,或恐攻、疫情等處理方式,業者應列出可能的處理方案,供消費者於訂票前或欲退票時參考。 (三) 因一般因素而退票,並未考量退票原因(如是否可歸責消費者或提早退票)一律拒絕退票,並不公平、合理。 暑假旅遊旺季即將來臨,為提供廣大消費者旅遊資訊,消基會特於6月24日(一)假臺北捷運行政大樓捷韻國際廳(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B1,近雙連捷運站、中山地下街R10出口)舉辦「2019旅遊消費論壇」(議程請詳見附件四),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說明:捷星亞洲與越捷航空分別於記者會後致電消基會,表示其政策亦可退還機場稅。捷星航空之機場稅退費相關說明置於「費用明細」中的「退款管理費」,亞洲航線之消費者可退還「第三方費用和稅費」,但需支付新加坡幣50元(約台幣1142元)的管理費,且若管理費超過可退金額,則不予退款;越捷航空則是將機場稅退費說明列於「承運條件」中,不另收手續費。然消基會於調查時,本會工作人員致電越捷航空公司,客服人員表示無法退票,亦不可退機場稅;捷星航空則是於費用規則處:「票價和增值選項的退款」中表明「不退款」,完全未提及消費者仍可選擇申退機場稅。 表一:廉價航空退票調查(電訪、業者網站公布運輸條款) 編號 航空公司 退票規定 一般因素 天災不可抗力因素 恐攻、疫情 退票條件 退票方式 退票條件 補償措施 手續費 退票方式 退票條件 補償措施 手續費 退票方式 1 臺灣虎航 Tiger Air 5599 2555 拒絕退票,僅可申退機場稅(僅有訂票人死亡時,公司才會安排退款)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延誤或宣佈停飛 1.提供轉班,安排下個尚有空位的相同航點航班。 2.以信用帳戶方式保留旅客的票價及附加服務費等金額,於180天期間內重新訂位並完成搭乘。 轉班毋須收取額外費用。 僅得轉班或改訂,不得退款。 視個案狀況 屬航空公司不可控制之因素,故準用前項天災不可抗力之規定(台灣虎航旅客及行李運輸條款10.2條) 毋須收取額外費用。 僅得轉班或改訂,不得退款。 2 香草航空 Vanilla Air 070-1010-3858 限於繽紛香草可退票,且不退各項手續費(座位指定手續費、託運手續費、付款手續費等),並收退票手續費(視區域而定,900~1500元)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取消航班 1. 以任何其他有座位的香草航空航班運送旅客 2.退款未使用的機票之原先購買價格(依預約登機後的30日內)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取消航班 1. 以任何其他有座位的香草航空航班運送旅客 2.退款未使用的部分機票之原先購買價格(依預約登機後的30日內)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3 亞洲航空Airasia8793 3532 拒絕退票,僅可申退機場稅(重傷或死亡可申請部分或全額退款)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須支付手續費 以亞航信用帳戶方式退還,免手續費 班機取消或更改時間。於原定時間前或後3小時以上 視個案不同 1.提供轉班 2.退信用帳戶,有效期90天 3.起飛前後三小時發生者,可退款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延誤或宣佈停飛 視個案不同,無通例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4 Peach Aviation 樂桃航空2656-3202 Simple Peach 拒絕退票,僅可申退機場稅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延誤或航班取消 轉班(選擇轉乘原定航班出發日隔日起10天以內有空位的航班,限Peach航班) 按原付款方式退還退款 免收 得由乘客選擇 以購票貨幣或點數退款。(Peach Aviation 國際線‧日本國內線旅客運輸條款13(G)條) 航班延誤或 航班取消 轉班(選擇轉乘原定航班出發日隔日起10天以內有空位的航班,限Peach航班) 按原付款方式退款 免收 得由乘客選擇 以購票貨幣或點數退款。 Value Peach可申退 扣除退票手續費400元後 以Peach 點數退還(不接受現金退款或信用卡刷退;航空票券費用以外的各項追加費用(託運行李及座位指定費等)不列入Peach點數的退還對象) Prime Peach 不需支付取消手續費。 以Peach點數退還(不接受現金退款或信用卡刷退) ,航空票券費用以外的各項追加費用(託運行李及座位指定費等)不列入Peach點數的退還對象 5 香港快運航空 Hong Kong EXPRESS 2517-0777 拒絕退票,僅可申退機場稅(退款須收取港幣100元手續費) 不可退款 視情況而定 航班取消:全額退款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視情況而定 未說明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6 Jetstar 捷星亞洲 +613 9645 5999 Starter 機票與 FlexiBiz 組合:僅可在更改最後期限前取消航班,獲捷星禮券 捷星禮券 超出捷星控制範圍的因素導致航班延誤或被取消 協助轉班優先,無法轉班才退款 視各航班政策而定 未說明 視各航班政策而定 協助轉班優先,無法轉班才退款 視各航班政策而定 未說明 經濟艙頂級套餐:需改簽最後期限之前取消。 捷星代金券退款 經濟艙套票、基本票:拒絕退票 不可退款 商務艙:可改班(航班當天申請並支付手續費),但不可退票 不可退款 商務艙頂級套票:可改班或退款可改班(航班當天申請並支付手續費) 按照預訂時使用的付款方式退還。 7 EASTAR JET 易斯達2567-8668 退票手續費單程$1,800元 可於起飛前24小時申請,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取消或延遲 轉班 退票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視個案狀況 轉班 退票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8 T’way德威2509-8822 來回票皆非聯營航班,可申退。 退票手續費: 1500元/趟 並於收到退票申請書2-3個月內退款。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取消或無法營運 1.協助轉班 2.退款(依運輸條款10.4) 依運輸條款10.4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視個案狀況 1.協助轉班 2.退款(依運輸條款10.4) 依運輸條款10.4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9 Scoot酷航27741 7941 1.台灣出境原則上不可退費,以下例外可退:近親(定義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死亡或重傷,可取消訂位並獲得等值的酷航優惠券,有效期 6個月。旅客死亡全額退費。 使用酷航合作之平台:ChangeYourFlight申請退費。 航班異動、延遲或改時超過三小時以上。 協助轉班 提供至少與原旅程價值等值的酷航優惠券,效期自發行日起十二 (12) 個月有效 以原付款方式辦理退費 皆需扣除第三方之服務與手續費。 付款方式全額退費,將扣除第三方之服務與手續費。 官網未明定,依官網發布消息為準,旅客亦自行聯繫客服詢問。 準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之規定(航運送條款第9.4條) 準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之規定(航運送條款第9.4條) 準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之規定(航運送條款第9.4條) 10 越捷航空 VietJetAir 0800 66 1886 拒絕退票,包含機場稅 無 航班取消 視個案狀況處理 視個案狀況處理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取消 視個案狀況處理 視個案狀況處理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表二:廉價航空在台營業資料 編號 航空公司 公司登記名稱 登記機關 登記地址 資本總額/在台營運資金 負責人 1 臺灣虎航 Tiger Air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1號 3,000,000,000 張鴻鐘 2 香草航空Vanilla Air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萬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0號7樓之4、7樓之5 10,000,000 詹壽全 3 亞洲航空Airasia 馬來西亞商馬亞洲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63號10樓之2 500,000 卡麥斯 4 Peach Aviation 樂桃航空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萬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0號7樓之4、7樓之5 10,000,000 詹壽全 5 香港快運航空 Hong Kong EXPRESS 香港商香港快運航空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56號19樓之2 5,000,000 陳韻雯 6 Jetstar 捷星亞洲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航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11號11樓之1 10,000,000 朱榮君 7 EASTAR JET易斯達 韓商易斯達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10號 1,000,000 王君本 8 T’way德威 韓商德威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10號2樓 991,287 崔家棟 9 Scoot酷航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飛達旅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61號8樓 15,000,000 鄭惠玲 10 越捷航空 VietJetAir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金遠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301號 14,000,000 陶世龍 附件三:法律依據 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機票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年內均得憑票請求辦理退票還款。 下列機票得報經民航主管機關同意後,訂定逾期作廢之退票限制: 1.三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航班之機票; 2.應民航主關機關疏運旅客臨時加開班機之機票; 3.第五點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其價格未滿全額票價七折者。 二、乘客辦理退票時,應至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手續。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實際售價,以下同)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但第五點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於航班出發前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二十五);於航班出發後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五十)。 乘客於機票有限期限內,除機票上有特別規定依其約定者外,得依下列方式更改航班搭乘日期及班次: 1.應至原售票單位或航空公司辦理改票手續。 2.第一次改票免收費用,自第二次改票起,原售票單位或航空公司得於改票時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改票費用(改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 前述所稱原售票單位,指下列單位: 1.向網站購票者,係指透過該網站出售機票之航空公司或旅行社。 2.向航空公司購票者,係指實際出售機票之航空公司總公司、分公司、辦事處。 3.向旅行社購票者,係指實際出售機票之旅行社總公司、分公司。 表定航班取消時,乘客得要求辦理退、改票,原售票單位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 前項表定航班之取消,如係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事由,致旅客受有損害者,航空公司應負賠償責任。標章 vs.包裝 消基會呼籲導正農業市場歪風
日前,消基會接到消費者諮詢反映:市面上販售一包以日文包裝、標示的蔬菜,售價不便宜(一包55元,250g) (如圖),以價格看起來好像是有機蔬菜,請教消基會是不是有機蔬菜?用日文包裝和標示,是否與國家規定不符合? 外文標示 隱含是日本產品,意圖誤導消費者?! 幫助消費者釐清疑惑,一向是消基會的重要工作項目,因此,除了仔細檢視包裝、標示和價格,甚至蒐集農政機關有關農產品驗證標章相關資訊。具體而言,該項產品有以下問題: 這包蔬菜的產地在台灣台南市佳里區,但整體標示卻是日文,意圖給消費者來自日本的感覺,可能有誤導消費者之嫌。另外參考農委會「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僅分三類:優良農產品、有機農產品以及產銷履歷三種標章,表示經過驗證機關驗證合格,方可標示於產品之上。就消費者提供的圖片,在包裝上看不出有何驗證標章,是否可以標榜或宣稱「健康、安全」,更令人質疑! 為此,消基會特別到販售該品牌蔬菜的超市,發現該超市幾乎都是以「元氣野菜生活」為主售商品,無論A菜、小白菜等葉菜類,大多以250+-5%的規格,販售55元。 消基會再轉至其他超市進行調查,調查時間、方式和調查結果請參閱表格。 有機?產銷履歷? 元氣家價格高過其他農場的產銷履歷和有機農產品 調查顯示,一包250g的A菜,元氣家售價是55元、全聯社A菜為31元;頂好超市賣33元,平平都是一般蔬菜,並無任何認證,元氣家的A菜幾乎是全聯社和頂好超市的1.7倍。 以小白菜來比較價格,計算一包100g均價的小白菜,元氣家有機黑葉白菜的售價是23.3-25.7元(250g+-5%;領有「有機農產品標章」);元氣家小白菜依然賣23.3-25.7元(250g+-5%);雲林西螺小白菜,每100g為10.4元;永齡 有機小白菜,每100g為16.8元。所以,元氣家小白菜是一般等級蔬菜的2.2~2.5倍;若以產銷履歷等級比較,2~2.3倍;以有機等級比較的話,元氣家有機黑葉白菜亦是永齡有機蔬菜的1.4~1.5倍之多。 以青江菜比價,元氣家售價是23.3-25.7元(250g+-5%);JASONS超市賣的履歷青江菜賣價是12.8元;雲林西螺青江菜賣10.4元;雲林履歷青江菜賣11.2元。因此,元氣家的青江菜是一般等級的2.2~2.5倍;比較產銷履歷等級,則是2.1~2.3倍。 再以家庭常備蔬菜-紅蘿蔔比價,計算一包100g均價的紅蘿蔔,元氣家售價是17元; JASONS超市賣的履歷紅蘿蔔為5.4元;全聯社的在地紅蘿蔔,賣4.3元、紅蘿蔔(產銷履歷),賣4.8元;比較特殊的是,棉花田碧蘿村 有機紅蘿蔔賣15.8-13.2(500-600g)。元氣家是一般紅蘿蔔的4倍、產銷履歷的3.5倍,是有機紅蘿蔔的1.1-1.3倍。 有機標章和產銷履歷標章,都有第三方驗證,成本比較高,價格比較貴,是可以理解,就本會近日蒐集的價格資訊,有機農產品或產銷履歷標章產品,葉菜類售價範圍大致在30-42,依通路不同略有差異。但是強調安全栽種的元氣家又是怎樣的栽種,業主似乎需要出來說明為何他們的商品可以貴上其他有機農產品的1.4~1.5倍之多,可以比產銷履歷農產品貴上2~3.5倍。雖然,台灣是經濟自由市場,並無管控商品價格,但是元氣家的商品確實價高一籌,品質是否價量相值,值得觀察,亦請消費者要多多思考。 根據「產銷履歷標章」使用規定:包裝袋應標示品名;追溯碼; 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如下圖。檢視元氣家的包裝標示,發現並無有效期限的標示,嚴格說起來標示亦不完整。 再過三天(6月15日)吉園圃標章因標章容易造假,不易追溯生產者來源,因此不再使用。吉園圃標章農產品將升級與產銷履歷制度接軌,希望藉由產銷流程資訊公開及其可追溯性,建立消費者對國產農產品的信任,並透過第三方驗證的有機及產銷履歷標章,第二方審認的友善耕作農業或自主管理的QR Code等3種方式,如下圖,以贏得消費者的信賴。但是政府宣導政策之際,若放任業者自由心證,是否徒勞無功? 值此之際,針對類似元氣家的農產品包裝、標示和價格,消基會呼籲: 農委會 1. 在國內生產的農產品,應以商品標示法精神,要求農產品必須以中文標示和包裝,以務實精神和誠信態度銷售農產品,爭取消費者的信賴。 2. 農委會主推「有機標章」、「產銷履歷標章」,除了教導消費者認識正確標章外,是否需要規範這種「自己宣稱」的模式,以導正農業市場? 3. 由這次調查觀察,花費心力、財力去得到認證的,未必能比走高檔路線的農場賣得好,對於一心取得認證的農場會是挫折,也是反淘汰,這個現象,主管機關應該想法子解決。 消費者 1. 新舊標章更新,消費者應深入了解「有機標章」和「產銷履歷標章」的意義,建立正確觀念,才有助於聰明選購,買得放心、安心和經濟實惠。 2. 面對文章行銷,建議消費者要深入了解農產品的品級與耕種方式,方不致花費較高的代價,買到價格偏高的農產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A菜、紅蘿蔔、小白菜和青江菜價格比較表 調查時間:6月6~9日間。 調查方式:實地調查、超市官網調查。 編號 品名 有無認證 規格(g) 價格(元) 平均單價(元/100g) 販售地點 產地/農場 A菜 元氣A菜 - 225+-5% (236.25-213.75) 55 23.3-25.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A菜 - 250 31 12.4 全聯社 台灣/新莊區農會 雲林西螺A菜 - 250 33 13.2 頂好超市 台灣/雲林西螺 紅蘿蔔 紅蘿蔔 - 284 48 1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紅蘿蔔(產銷履歷) 產銷履歷 600 29 4.8 全聯社 台灣 在地紅蘿蔔 - 600 26 4.3 全聯社 台灣 雲林斗南紅蘿蔔 - 550 25 4.5 頂好超市 台灣 履歷紅蘿蔔 產銷履歷 1000 48 4.8 頂好超市 台灣 碧蘿村 有機紅蘿蔔 有機 500-600 79 15.8-13.2 棉花田 台灣大溪 履歷紅蘿蔔 產銷履歷 1000 54 5.4 JASONS 台灣彰化 小白菜 元氣有機黑葉白菜 有機 225+-5% (236.25-213.75) 55 23.3-25.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元氣黑龍白菜 - 225+-5% (236.25-213.75) 55 23.3-25.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小白菜 雲林西螺小白菜 - 250 26 10.4 頂好超市 台灣 永齡 有機小白菜 有機 250 42 16.8 棉花田 台灣 青江菜 元氣青江菜 - 225+-5% (236.25-213.75) 55 23.3-25.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雲林西螺青江菜 - 250 26 10.4 頂好超市 台灣 雲林履歷青江菜 產銷履歷 250 28 11.2 頂好超市 台灣 履歷青江菜 產銷履歷 250 32 12.8 JASONS 台灣雲林一再妥協 消費者權益置何地? 消基會籲請全面推動實價登錄2.0版立法通過
雖然,行政院實價登錄2.0版「地政三法」的修正草案去年已函請立法院審議,但迄今卻未見進行討論,近日將進行條文審議。5月23日,立委黃國昌針對延宕多時的「地政三法」修正草案,因內政委員會僅單獨排審張宏陸委員版本,原先政院版未併案審查。其中曾被建商喊話要下架的「實價登錄精確化」及「預售屋即時登載」也在張宏陸版中被拿掉,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長期以來,我國房地產交易資訊都處於一種黑盒子狀態,買賣屋民眾與業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待2012年8月我國正式實施實價登錄,是我國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所跨出的第一步,現在民眾買賣房子,都會事先上內政部的實價登錄網站先行查閱,累積查閱人次已經超過1億2千3百88萬餘人次。 只是這7年來的使用狀況,還是有諸多美中不足之處,消基會指出,內政部現行實價登錄製度,仍有以下幾個漏洞。 區段化、去識別化:一般民眾無從辨識,徒留資訊不對稱空間,應該全都露。 預售屋登錄時間嚴重落後:2~3年後才揭露,失去參考價值,還會誤導民眾。 建商或起造人自行銷售不用登錄:顯失公平。 實價申報義務人為地政士:地政士無力查核真假,地政士易公親變事主。 虛價登錄無力查證:虛價登錄是公開秘密,但地政機關無人力查核真假。 罰則太輕:房價造假被抓機率低,真的被抓到罰款又太輕。 極端值物件不揭露:地政機關主觀判斷極端、不合理物件,有違資訊透明。 官方交易或法院拍賣不用登錄:形成資訊透明的缺角。 因此,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消基會全力支持內政部的修法版本,強力支持實價登錄2.0版。主要有以下三點理由: 一、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是國家居住文明的象徵 我國是已開發國家,但若是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度還停留在落後的1.0版,無法像英美國家看齊,反而向落後國家學習,這是說不過去的。 二、實價登錄2.0才能真正落實居住正義 中央與地方政府無時無刻不強調居住正義,但是對於不動產交易資訊仍不對稱的現況,卻能忍受在原地踏步,這不正是對居住正義最無情的踐踏嗎!如果因為政治因素考量,連實價登錄門牌資訊都不敢揭露公開,何來資訊透明?如何健全房市,更不必奢談居住正義! 三、不動產交易資訊愈透明,愈能促進快速成交 不動產業者反對交易資訊透明化,實際上這句話只說對一半,私底下瞭解,國內有很多不動產相關業者是贊成資訊「全都露」,是贊成預售資訊及早揭露的,反對的反而只是少數,像桃園地區的京懋建設就在媒體上公開支持政府實價登錄2.0。 消基會指出,全面實施實價登錄2.0以後,還是得面對「實價登錄真實度查核」、「查核不實的罰則過輕」,以及「建商或起造人自行銷售和官方交易或法院拍賣屋不用登錄」的缺失。 因此,消基會呼籲應全面實施實價登錄製度,追上國際腳步,從英美國家多年實施房價全都露的經驗來看,資訊愈透明除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愈高之外,對業者也是利多於弊,因為買賣雙方不用在價格上互相猜忌,預售屋成交的速度變得更快,中古屋流通的時間也變短。消基會建議內政部及行政院對於正確的政策就該堅持到底,不要輕易妥協。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關心公益 消基會多年參與反毒、滅毒工作
關心公益 消基會多年參與反毒、滅毒工作 檢調單位查獲的毒品,例如海洛因、大麻、古柯鹼等第一、二級毒品,最後是怎麼處理呢? 自民國82年起,行政院核定了「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規定,設置「獲案毒品證物保管專庫」,負責毒品證物的檢驗、集中保管及公開銷燬等作業,自此銷毀毒品就有一個嚴謹而科學的處理程序。 去(107)年經法院判決確定,獲核發處分命令應銷燬的各類毒品計有4,525件,重量139公斤43.45公克,已於108年5月14日下午3時30分,假臺北市北投垃圾焚化廠公開銷燬,為108年全國反毒活動揭開序幕。 這一批毒品數量相當龐大,調查局為維護毒品運送安全,特指派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警衛組工作人員,全副武裝全執行安全戒護,並調派臺北市及新北市調查處,協助待銷燬毒品之裝卸運送。 事實上,毒品銷毀之前,為使銷燬作業嚴謹、順利執行,調查局於4月23日邀請立法院委員吳琪銘、監察院委員趙永清及行政院、國安局、環保署、衛福部、海巡署、法務部、財政部、國防部、高等檢察署、消基會、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等機關與民間團體代表,召開「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會議,並於會中推選委員代表負責監督、清點、封緘、簽證及銷燬等作業。 5月2日,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王金聰檢察官監督下,協同消基會陳智義副董事長、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鄧昭芳執行長執行清點,毒品證物經確認無誤後予以封緘,並逐箱簽證。 5月3日,蔡清祥部長與調查局局長呂文忠、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副廠長陳正守共同啟動銷燬程序,所有毒品證物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王金聰檢察官、消基會陳智義副董事長、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周元華董事,以及國內各大平面、電子媒體共同見證下投入爐內焚化,圓滿完成銷燬作業。 這是一場和毒品的戰爭,調查局表示,「毒品問題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除了加強查緝外,更須由宣導、教育、戒治及復歸社會等各面向共同努力,建構社會安全網,透過家庭、社區、學校的力量,從根本解決毒品問題。藉由公開銷燬毒品的機會,除了宣示政府反毒的決心,更期望社會各界共襄盛舉,達成『全國反毒、安居樂業』之目標。」 消基會自民國92年起便擔任監督、清點、封緘、簽證及銷燬等職務,除了消費者保護工作外,消基會也非常重視各項公益與社會福利等相關議題,期望藉由各種公益努力,使得台灣的未來更美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含中藥衛生棉 缺乏國家標準成分安全測試規範 妳用得安心嗎?
衛生棉是女性生理期的必備用品,舒適、安全又不影響日常生活的產品就非常重要。2017年韓國發生一起有毒衛生棉事件,令女性消費者感到不安,與此同時,市場上也推出許多標榜漢方、草本、負離子等新穎衛生棉,其品質與安全是否值得信賴,與一般衛生棉的區別為何?是否適用所有女性消費者?值得關注與重視。 本會抽樣調查25件市售衛生棉,根據現行CNS 9324國家標準測試材質成分安全項目,包括pH值、吸水倍數以及可遷移性螢光物質,並參照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測試游離甲醛含量。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樣品各自宣稱含漢方或植物精華或負離子草本成分,或具奈米銀抑菌特色,檢視其成分標示亦可看出含香草、中藥等宣稱物質,然而,衛生棉如添加中藥成分,並無相關安全測試規範,再者這些物質經由製作、運輸再到販售,保存期可長達數年,能否如業者所宣稱在保存期間不變質?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調查,並明確規範衛生棉的添加物質及標示管理,以保障消費者。另外,商品標示檢測結果顯示,有4件樣品標示不符《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未標示使用與保存方法;另有2件不符第10條規定,未標示注意事項。 一、價格調查 本次測試樣品為2019年1月及2月間,於新北市地區生活用品店、連鎖大賣場、連鎖藥妝店及網購平台購買,共計25件。全數樣品均採樣「日用型」,尺寸介於23~26公分,每片單價介於2.5〜16.5元之間,其中單價最高為編號25號「彩虹雨點衛生棉-奈米銀抑菌」,最低為5號「蘇菲彈力貼身超薄日用潔翼」。 將25件樣品依宣稱區分為「一般類」及「特殊類(具草本抑菌、漢方、奈米銀、負離子等宣稱)」,分別有7件及18件,一般類別每片單價介於2.5〜5.2元之間,特殊類每片單價介於3.8〜16.5元之間,最高及最低價差為6倍,特殊類單價明顯較高。本次價格調查是以消費者隨機購買的方式進行採樣,未考慮包裝型式(單包裝或一袋多包裝)及促銷價格,是以實際購買價格進行單價計算。 二、標示調查 標示調查係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訂定的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另外,第10條規定,商品有與衛生安全有關之情形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檢視本次25件樣品,有4件樣品標示不符合規定,其中有4件未標示使用與保存方法,分別為編號22號「Natural Lady漢方保健衛生棉-日用」、23號「美麗人生複方植物精華衛生棉日用」、 24號「HEBE負離子草本衛生棉(日用)」及25號「彩虹雨點衛生棉-奈米銀抑菌」。此外,有2件樣品無標示注意事項不符規定,分別為編號22號「Natural Lady漢方保健衛生棉-日用」及23號「美麗人生複方植物精華衛生棉日用」。 4件特殊類樣品,未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標示使用與保存方法,可見第10條在執行上還不夠落實,應儘速改善。本次不符合規定者,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等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pH值測試 人體肌膚酸鹼值約pH 5.5,因此長時間與肌膚親密接觸的衛生棉酸鹼值不宜與肌膚酸鹼值偏離過大,以免引起不適,甚至過敏。 目前國家標準CNS 9324「衛生棉」品質規範中,衛生棉的pH值應介於4.0〜8.7之間。本次測試的25件樣品pH值介於5.3〜7.1之間,均符合國家標準。 四、吸水倍數 在CNS 9324「衛生棉」的品質規範中,「吸水倍數」需達8倍以上。本次25件樣品經測試後均超過8倍以上,符合標準。其中有11件樣品的吸水倍數超過50倍,8件介於35〜50倍之間,3件在20〜30倍之間,3件在10〜20倍之間,檢視樣品若標示含有「高分子吸收體(或高分子吸收紙、高分子聚合物)」成分,吸水倍數都超過20倍以上。 五、游離甲醛含量 甲醛為無色易溶的刺激性氣體,若接觸過量會導致皮膚過敏,嚴重者會破壞人體免疫系統。目前在CNS 9324「衛生棉」的品質規範中並未規範,因此參考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進行游離甲醛的檢測,該標準更規定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游離甲醛含量不得超過75 mg/kg。 本次測試25件樣品的游離甲醛含量都低於17 mg/kg,皆在規範範圍內,符合標準。 六、可遷移性螢光物質 「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會經由肌膚接觸而轉移到肌膚上,造成皮膚的敏感,因此根據CNS 9324「衛生棉」的品質規範規定,不可檢測出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此次25件樣品皆無檢測出可遷移性螢光物質,全數符合標準。 消基會建議 ㄧ、消費者 (一)消費者購買時,除了選購適用的產品外,也要檢視外包裝是否有破損,「標示」是否詳實且符合規定,並留意有效期限。 (二)對於有標榜如具草本抑菌、漢方精華、清涼淨味等產品,因添加相關標榜物質,可能有濃烈的氣味,呼吸道或皮膚較敏感的消費者應謹慎使用。 (三)常見市售含漢方成分的衛生棉,多添加有薄荷腦、明礬、冰片、檜木油、蘆薈、魚腥草、玫瑰、黃柏等成分,標榜具有抑菌、除臭、改善會陰部溼癢、去除經期不適等效果。從中醫角度,此類不舒服的症狀可歸類為中醫婦科疾病範疇。消費者選擇此類漢方產品,若選到不適合的產品,有可能出現不舒服的情形。建議消費者在挑選時,應注意其成分、是否適合自己的體質、或和您的中醫師討論。 二、政府 (一)為因應產品使用成分的多樣性,建議增訂衛生棉國家標準的材質成分安全測試項目及建立相關規範,讓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保障,業者在研發新產品時也能有相關依據,建議規範內容應明列可以使用及禁止使用的成分。衛生棉含有之漢方有機成分,易造成細菌滋生,若產品未經完整殺菌和抑菌處理,可引發陰道炎、陰道感染、白帶等症狀。建議產品之細菌含量也應納入檢測範圍。 (二)2017韓國著名衛生棉品牌,爆出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高量VOCs,雖然官方檢驗後,表示VOCs含量不足以對身體造成危害,且懷疑VOCs來源是衛生棉背膠,仍難消除消費者疑慮。由於背膠幾乎是大部分衛生棉的必須材料,建議國內主管機關也應對市售的衛生棉產品進行VOCs含量調查,以安民心。 三、業者 (一)建議業者製造衛生棉時,除了須符合當前國家標準外,也應落實其標示,確實遵守法規,提供消費者知的權利,此外對於特殊添加的成分應確保其安全無虞。 (二)衛生棉添加中藥材、草本植物、精油等,均具有濃烈氣味,但這些額外添加物質是否安全且確實具有功效?消費者有知的權利。建議業者在未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前,應對自家產品提出相關標榜內容的材質成分安全檢驗報告,供消費者選購時的正確參考資訊。 (三)衛生棉是一次性使用產品,使用過後產生的塑膠廢棄物量相當可觀,建議業者在材質及包裝設計上應善盡環境保護的責任及減少過量的包裝,以降低衛生棉產品的廢棄物數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檢驗出3款積木玩具標示(識)不合格 「磁性」積木逃檢又無標示
美國托雷多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刊登在嬰兒行為與發展《Infant Behaviour and Development》的報告顯示,當孩子擁有較少玩具時,反而會展現較高的創造力與專注力。一些具主動性、互動性的玩具,如:積木不但可以讓孩子開發、拓展不同的玩法和結果,也有助提升孩子的創造力與探索力。 積木玩具材質包括木材、塑膠、矽膠、泡棉等。近年有些積木開始採用具磁性材質生產,雖然可以增加樂趣,卻也產生困擾。2005年,美國一名2歲男童不慎吞下兩粒玩具磁性零組件(如:磁石等),導致腸道扭曲,送院搶救五分鐘後不治;因此,歐盟在2007年回收了約1,800萬件易鬆脫磁性零組件的玩具,因為如果磁性零組件被吞下,多塊磁性零組件會在人體內互相黏附,引致腸穿孔、發炎或阻塞。2008年,歐盟委員會認為磁性物質類玩具屬高風險玩具,必須加上警告標籤,降低這類玩具對兒童構成的風險。而香港海關在去(2018)年8月間,也宣布一款畫板組件磁性強度超標,兒童吞下恐塞腸而退運,香港海關呼籲家長應停止給孩童使用磁性物質類玩(文)具。因此,含有磁性的玩具,父母都應該特別注意。 為確保市售「積木玩具」的品質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8年2月間在國內各大商品網路平台販售通路,隨機購樣10款「積木玩具」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之「物理性測試」計1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樣品說明 本次採樣包括:編號1號「軟積木(無品牌)」、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編號3號「塑膠合金玩具」、編號4號「UNIPLAY軟積木」、編號5號「(樂雅Toyroyal)拼插軟積木箱」、編號6號「2D3D益智磁性積木組合」、編號7號「兒童玩具(無品牌)」、編號8號「〔法國Janod 〕磁性拼裝積木.直升機」、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編號10號「4cm木紋積木-30件」。 價格部分,最便宜的是: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為299元;編號5號「(樂雅Toyroyal)拼插軟積木箱」」較高,為1,035元。 檢測標準 本次「積木玩具」係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系列國家標準檢測「物理性(包括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及「化學性(包含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8種重金屬【鉛、鎘、汞、鉻、砷、錫、銻、鋇】之溶出濃度及甲醯胺)」,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物理性部分:計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該商品因未標示「適用年齡」及「使用警語」,爰採適用3歲以下兒童之檢測標準進行檢驗,經檢測該玩具完全沒入模擬小朋友開口及喉嚨深度尺寸(開口直徑3.1公分×喉嚨深度2.5~5.7公分)之「小物件測試筒」,有造成兒童誤吞後窒息之風險,不符合3歲以下兒童使用規定。依國際經驗,多塊磁性零組件進入孩童身體,亦容易造成腸道黏附、扭曲之意外,需要特別當心。 (二)化學性部分: 1、8種重金屬含量:10件全數符合規定。 2、8種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10件全數符合規定。 3、甲醯胺含量:檢驗1件發泡材質積木玩具(編號10),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不符合情形為「無商品檢驗標識」。 (二)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編號1號「軟積木」、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及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不符合情形包括「標示內容不符」(編號1號「軟積木」、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及「無中文標示」(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1件(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已請業者下架,因亦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經查證逃避檢驗屬實,將依「商品檢驗法」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5萬以上250萬以下罰鍰。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計1件(編號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因其品質項目亦不符合,相關處置合併於前點說明。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3件(編號1號「軟積木」、編號2號「123捏疊樂軟質積木」及9號「【LILENG】142片裝 迷你磁力片/磁性積木/磁力積木(幼教益智玩具 1入)」):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編號1及2);編號9另涉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相關處置合併於第一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積木玩具」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家長於選購玩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再行購買。(圖例如下;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 三、選擇適合年齡之玩具供幼童玩耍使用,以避免不必要之傷害。 四、磁石玩具、文具並不適合幼兒玩耍、使用,建議家長選購時應特別注意。 五、勿讓嬰幼兒將玩具放入口中或啃咬,以防攝入「塑化劑」或「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危害兒童健康。玩耍完畢後不要忘記洗手,以保健康。 六、選擇玩具時,應檢視玩具構造是否完整、玩具表面是否光滑、組裝零件是否牢固、小物件是否容易鬆脫、是否經得起擠壓、拉扭或摔等危害性,發現有前述小物件、可觸及銳邊、粗糙邊緣及可觸及尖端等異狀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該玩具,以防兒童誤吞食或割(刺)傷的危險。 七、為避免兒童誤將包裝玩具之軟質塑膠袋或塑膠薄膜視為玩具罩於臉上玩耍,產生窒息之危險,因此對於包裝之軟質塑膠材質物,拆卸後應立即銷毀或遠離嬰幼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http://www.consumers.org.tw/upload/ckfinder/files/108%E5%B9%B4.docx長榮航空恐走上罷工一途 消基會籲主管機關提前因應以降低旅客衝擊
長榮航空空服員勞資爭議正在舉行的罷工投票結果,據報導最快將於5月26日揭曉,投票結果一旦過關,罷工行動恐再度衝擊空運旅客的消費權益,消基會針對此事高度關注,呼籲主管機關應謹慎因應,嚴格監督業者提前規劃應變方案,以降低對消費者權益的衝擊。 航空公司罷工事件屢屢衝擊旅遊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承受旅程受阻、旅行團無法出團或行程延誤、無法回國等諸多困頓,衍生財務、行程的重大損失。消基會呼籲,遭遇勞資對抗,工會舉行罷工情事,航空公司必事先知悉,工會通過罷工投票、取得罷工權,應於第一時間通知旅行社與旅客,以備提前因應,旅行社也應積極協助以減少旅客衝擊。本會亦呼籲,勞工團體運用罷工爭取勞權,應避免進行突襲式的罷工手段,加深衝擊造成大亂,應預留讓消費者能自媒體得知罷工訊息的合理時間,降低對旅客權益的影響。 消基會特別呼籲,進入罷工期間,航空公司、旅行社都應即時妥善安排各項因應措施,以免群憤激起,波瀾泛拓,屆時又需耗費龐大社會資源,處理衍生的消費糾紛。 依司法實務見解,罷工為一通常事變,而非屬不可抗力情事(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判決),消基會認為如因罷工而無法載運消費者應屬航空公司之過失。又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有關「可歸責於旅行社致無法成行」的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不該反過來要消費者負擔損失。所以,個別消費者透過旅行社購票,亦應比照處理。 消基會尊重罷工權的行使,但消費者權益維護同等重要,因此呼籲行政機關積極介入,嚴格監督業者提前規劃應變方案,以降低對消費者權益的衝擊,並協助長榮航空勞資協商獲得共識,讓罷工紛爭儘早落幕,維護消費者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包賣船票 不包服務?!雄獅旅行社面對「逃難」之旅 吝於道歉與賠償
4月9日,消基會接到這915位受難消費者「懷抱美好期望參與的高檔郵輪之旅,卻換到滿腹憤怒的惡夢之行」的申訴函文(請詳見附件陳述),至感關切,除了立即安排申訴進案外,並由兩位經常參與政府郵輪相關管理會議的義務律師提供法律建議和安排協調會議。 4月19日,在歷經3小時馬拉松的協調結果,雄獅旅行社「冷靜」的說明狀況,以天候、「包船票」(包機票的概念,只售船票,不提供服務)等理由,不認責任。最後亦僅表達願意記取本次經驗,並給予每位消費者500元現金和雄獅旅行社發行之1000元旅遊券(折價用)作為補償。 面對這樣的結果,消費者代表當然不滿意,因為4天3夜的行程,每位消費者至少付出25,900~60,900元(兩人艙房)的代價,兩天的靠岸行程是如此的惡質,怎能僅以500元打發消費者?! 消基會認為,整件事情是因為雄獅和郵輪公司的人為因素,導致顧客遭受損失,雖然在法律未有具體保障消費者權益情形下,雄獅旅行社在本案的處理上,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旅行社招攬廣告,以包船、靠岸遊覽等名義招攬消費者,理應將廣告內容視為承諾,甚至應視為契約的一部分履約; 「船上的領隊及工作人員在航程中扮演了不可獲缺的角色」、「5樓值班櫃檯的所有工作人員皆是您尋求協助的窗口」等宣稱,亦應視為承諾的一部分,對於未盡之事,旅行社應負賠償或補救責任。 對於郵輪延遲、更換下船碼頭或下船出口等資訊,雄獅旅行社應提供充分資訊,並調節因應之道,方是負責任旅行社之所應為,亦應負責任。 包船旅遊行程安排,每15人以上應即安排領隊(或服務人員)至少一位;倘若雄獅旅行社在本航次安排足額的服務人員,即便是行程有所延誤或變更,當不致發生推擠碰撞、哭鬧和混亂等逃難情節,因此,雄獅旅行社還是應該負責。 對於主管機關-觀光局的呼籲 政府政策在推動觀光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倘若主管機關沒有健全旅遊市場的配套措施,例如提升郵輪服務品質,那麼賺取觀光財,促進國家、城鄉經濟發展的想法無異是緣木求魚。 對於雄獅旅行社在「法」無重大責任,服務品質卻是重大瑕疵的狀況下,呼籲政府應介入管理,不容「以美好廣告拉客人,卻是提供逃難行程」的事件再次發生! 本次事件發生在平日,而非嚴重的緊急船難事件,否則以旅行社的人力服務配置,將導致不可設想的安全疑慮與後果,因此,對於風氣日夯的郵輪旅遊,應加強船艦內的安全演習和標準作業流程,以保障旅遊消費者安全。 針對郵輪之服務品質與作業流程,政府應積極介入管理,以提升郵輪的服務品質,使價格和品質能有一致性表現。 郵輪雖有跨境消費的現實,法律或有不及之處,但以本案來說,雄獅旅行社為包船業者,理應有協商空間,亦應負其該盡之責,呼籲觀光局應介入查辦,還消費者公道。 給消費者的呼籲 請消費者慎選旅行社,這1903位消費者花了高額旅費,得到的卻是毫無服務的逃難之行,很值得消費者們引以為鑑。 郵輪旅遊不同於陸地旅遊,平穩度高,醫療資源比較容易取得,一旦進入海面,倘若老弱婦孺生病待醫,雖然郵輪上備有船醫,但畢竟設備不夠充分,所以,扶老攜幼參加郵輪之旅是否恰當?還應審慎評估。 參與任何旅遊計畫,消費者應妥善研究,先行上網搜尋不當企業名單,或者到觀光局、消基會網頁搜尋相關資訊,避開不適任的企業經營者(旅行社、郵輪業者),以免花錢受罪,換來一場惡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雄獅旅行社消費者申訴內容--高檔郵輪逃難記 太陽公主號原訂於3月24日17點在基隆開航,因為天候關係,遲延登船2小時,登船後並無人員安排郵輪導覽與簡介說明,讓經過狼狽排隊登船的許多老弱婦孺只能迫於時間趕著用餐與準備後續的活動行程。 入關沖繩島 列隊4小時後才得下船 表定10.5小時自由行大幅縮水 3月25日下午2點多郵輪抵達沖繩島停靠碼頭,出發前雖已有收到改變停港碼頭之通知,但因未確實告知,仍很多人未收到此一訊息,旅行社於航程中也沒有更積極補充說明與協調,讓許多已安排好行程之旅客直至靠港才得知停港碼頭改變,以致反應不及,造成岸上行程安排之延誤。 郵輪上的日報通知旅客,日本入境檢查的時間約於14:15開始,船上的旅客便開始站出來排隊,隊伍從船頭排到船尾還繞了很多圈,應該有幾百公尺長,上千名旅客扶老攜幼像逃難一樣,塞爆在郵輪的走道上,排了3、4個小時還下不了船,從頭到尾未見雄獅工作人員出面說明、廣播或引導疏通安撫,旅客們怨聲載道,焦躁難受。 最後一位下船的旅客約18:40,完成通關手續,天色已昏暗,原訂13:30~23:00在沖繩島上有10.5個小時的自由行時間:行前也做了功課,排好要走訪的景點卻因時間嚴重延遲被迫取消或甚至被沒收島上包車的訂金,悻悻然回到船上。 到達沖繩當日大雨,上千名旅客在冗長排隊之後,旅行社並未體諒消費者前一日之等待與不便,讓老弱婦孺在風吹雨淋之中搭乘與等待來回之接駁車輛,身心俱疲。 基本上3月25日雄獅DM表訂10.5小時讓旅客在沖繩島上自由安排的行程全毀。全團旅客(除了雄獅員工、眷屬用員工優惠價購買旅客之外)一片譁然! 石垣島行,臨時變更下船口,船內排定人龍頓失方向,發生推擠碰撞、哭鬧和混亂情形 3月26日天氣晴朗,風和日麗,郵輪準時到港,登石垣島雖不用辦理入關手續,但旅客有鑑於前一日下船時的等待與不便,許多人皆提早1小時排隊,下船前已然大排長龍至多個下船點,船甫靠岸才聽到郵輪公司緊急廣播原訂5樓兩個下船出口臨時改為4樓一個,頓時讓原本按照秩序排隊的乘客們失去引導,讓早早排隊在前面等候的旅客反而成為最後下船的旅客,現場一片混亂失序,甚至發生緊急的推擠碰撞,讓隊伍之中的老弱婦孺、老人小孩驚聲尖叫哭鬧不止場面混亂,身心再次受創。 面對此突發狀況旅行社員工依然無出面引導疏通,僅靠旅客自行安撫與協調慢慢安全下船,雄獅沒有記取第一天下船的教訓,第二天依然故我讓所有旅客再度承受混亂失序之苦,這些都是有本事包船而又不願意花錢雇請員工在船上協助處理問題所造成的一連串惡果。 包船首航廣告做很大 服務盡失,讓消費者郵輪美夢便惡夢 本次郵輪之旅,雄獅包船首航的廣告做很大,很多遊客都衝著本土知名旅行業者的廣告內容報名參加,雄獅共賣出400多份訂單給1903名顧客,老人小孩很多,通關大排長龍時沒有安排老弱婦孺推輪椅的旅客優先上下船,只讓有購買(郵輪公司)雄獅岸上行程的人優先,凡事以利益作考量,放任老小站在隊伍排隊長達3個多小時,真是情何以堪! 消費者認為,整件事情是因為雄獅和郵輪公司的人為因素,導致顧客遭受損失,理應共同負擔補償責任,其理由歸納如下: 一、雄獅旅行社藉由標榜多年包船行程之經驗,吸引顧客購買本行次太陽公主號郵輪自由行程後,其經驗上應對於台灣地區選擇搭乘遊輪之旅客年齡與旅客實際需求有充分了解與掌握,然而本行次航程依然以自由行行程設計規劃,未安排足夠之中文隨行人員隨船提供服務,讓年邁、年幼及不會說英文的旅客,因為語言溝通障礙,遇到問題需要協助處理時卻求助無門。甚至因為語言隔閡遭船上外籍服務人員辱罵「don't shut」或「shut up」,喪盡尊嚴。 二、旅行社於行前說明會影片中特別說明:「船上的領隊及工作人員在航程中扮演了不可獲缺的角色」,「5樓值班櫃檯的所有工作人員皆是您尋求協助的窗口」,然而,在324航次中唯獨沒有安排設置櫃台與服務人員,此與事實需求明顯相互衝突與矛盾,讓消費者在航程中遇到諸多不便與困難時,沒有尋求協助的窗口,甚至航程中諸多船上缺失、旅客受困電梯、船卡失效、旅客物品遺失、上下船排隊動線引導疏通、緊急變更出入口,造成排隊持續混亂、推擠…等諸多亂象,應可究因於雄獅本次承攬獨包卻未提供足夠應付消費者需求之服務。 三、3月24日啟航日,雄獅旅行社並未及掌握郵輪延遲之資訊,並提前提醒旅客應變,面對突發狀況現場並無加派人力溝通與疏導,造成諸多旅客必須空等與長時間排隊,老弱婦孺身心疲累;消費者表示,依其過去搭郵輪經驗,靠港登岸的作業,僅花費20-40分鐘,此次卻是花費4小時方完成下船作業,沒有足夠服務人員疏導是主要原因之一。 四、經查證,此郵輪為1995年下水,船齡已高達24年,經過簡單裝修後,由雄獅旅行社包下所有船艙,以相當於盛世公主新郵輪(2017年3月首航)的價格賣給1903名消費者,除提供之服務與收費顯不對等,且未揭露相關訊息,顯然有欺瞞消費者之嫌疑。 五、雄獅旅行社態度高傲蠻橫,在船上旅客醞釀抗議之前有先行連絡雄獅高層派員出面說明,但雄獅皆置之不理,直至915位憤怒的旅客在船上簽名聯署抗議才出面協商。雄獅處理問題的態度拖延不積極,原承諾於3月29日彙整旅客問題後提出回應,後來又提出種種問題拖延至4月9日,解決問題之誠意及積極度明顯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