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份來了 錢包空了
緣份來了 錢包空了
2019/09/06
想拓展狹小的社交圈、找到完美的另一半,交友軟體成為許多人的首選,其簡單易上手且具隱匿性,鍵入資料後,輕輕鬆鬆就可以找到許多看似興趣、年齡相仿般配的對象,有興趣再進一步配對、聊天,良緣就此展開。

然而,交友軟體的糾紛卻也時有所聞:只想試用一個月,沒想到卻自動續約,扣繳銀行帳戶的存款;被無預警刪除帳號;有問題找不到客服人員處理等等。消基會透過調查、實測交友軟體註冊及使用流程,找出亟需改善的不合理之處。
本次調查時間為108年7月29日至8月8日,範圍為Android平台之Google Play商城,找尋台灣常見、且下載人數超過100萬次以上的交友軟體,包含「探探」、「緣圈」、「SKOUT」、「SayHi」、「Tinder」、「Goodnight」、「Badoo」、「happn」、「Grindr」、「Bumble」、「OkCupid」、「Paktor」、「SweetRing」、「Coffee Meets Bagel」、「Pairs派愛族」,共15家。調查內容請見表一、表二。
一、 自動續訂近九成,拿到帳單才知道
本次調查的15個交友軟體均有付費內容,其中除了「緣圈」及「Pairs派愛族」是純點數購買之外,其餘13家之高階VIP服務均有自動訂閱之情形,單月價格範圍由$241元至$2,070元不等。
然而,「自動訂閱」卻不是每一家都清楚標示於購買方案的頁面,包含:「探探」、「Goodnight」、「happn」、「Grindr」、「SweetRing」、「Coffee Meets Bagel」等6家,均需於點擊付款後,出現Google Play跳窗後,須再點擊「更多」才會出現「自動訂閱」之說明(如圖一),若沒看到該頁面,消費者往往要等到收到帳單後,才會發現不小心按了同意鍵,逐月扣款。
若是不小心按了「訂閱」鍵,可以退款嗎?「探探」、「Goodnight」、「Grindr」、「Bumble」、「OkCupid」、「Paktor」、「Coffee Meets Bagel」、「Pairs派愛族」等8家均不予退款;「SKOUT」、「Tinder」、「Badoo」及「SweetRing」表示在猶豫期內可取消,「可能」可以獲得退款,究竟何種狀況可退卻未見說明;「happn」將訂閱部份完全歸責於Google及Apple平台,要使用者自行與平台聯繫;「緣圈」和「SayHi」在條款中並無退款相關說明。
是否會「自動訂閱」對消費者來說是重要資訊,業者應將說明明顯標示於購買方案頁面,並且應於消費者訂閱期將屆前通知下次扣款日期,善盡告知之義務。而對於線上購買之商品、服務,歐盟規範消費者於14天內可無條件退款,台灣的主管機關也應將猶豫期制度落實於APP以及APP內購項目中,維護國人消費權益。
二、 帳號突然被刪除,加購項目放水流
當因為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導致帳號刪除/被刪除時,原先購買卻未使用的時數、點數能退嗎?遺憾的是,本次調查中有7家都明文規定不論任何原因皆不予退款,包括「SKOUT」、「Tinder」、「Badoo」、「happn」、「Bumble」、「OkCupid」、「Pairs派愛族」;有2家同意在部份狀況下(如服務終止)給予退款,包括「探探」及「Goodnight」;「Grindr」說明若違反使用規範不退費;「緣圈」與「SweetRing」則是以「本公司無需對您和任何第三人承擔任何責任。」迴避;其餘3家未在使用條款中說明是否可退款。
由於目前台灣尚未針對交友軟體、婚友服務訂定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不過參照型態接近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說明業者「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套用於交友軟體上也理應如此,業者在刪除消費者之帳號之前,應先預告並說明原因,並將未使用的點數及時數退還消費者。
三、 年齡限制十八歲,管理方式很消極
Google Play的年齡限制分級因國家/地區不同,而有不同的管理單位,台灣分屬於「其他國家/地區」由國際年齡分級聯盟 (IARC) 所負責管理,開發者將軟體上價錢,須提交給該聯盟審核,再依內容可分為3歲以上、7歲以上、12歲以上、16歲以上、18歲以上。
本次調查之15家交友軟體的內容分級,均被分級為18歲以上,而除了「Goodnignt」註冊年齡可低至17歲之外,其餘APP在註冊帳號時,均有聲明年齡須大於18歲。
「Tinder」與「OkCupid」在註冊管理上最為嚴格,若是填寫低於18歲的生日,會立刻出現阻擋頁面,並且無法跳回上一步修改,就算關掉重開APP也一樣會阻擋;而「Pairs派愛族」與「SweetRing」則是須提供證件,完成年齡認證,才可開始聊天或可額外獲得點數;「happn」登入時必須綁定Facebook,無法填寫年齡。
其他的交友軟體,包括「探探」、「緣圈」、「SKOUT」、「SayHi」、「Goodnight」、「Badoo」、「Grindr」、「Bumble」、「Paktor」、「Coffee Meets Bagel」等10家,儘管註冊時會出現「未滿18歲不可加入」字樣,但仍可直接再次修改出生年份,其中不乏未成年的使用者冒充年齡進入。
本次調查中於SKOUT、SayHi中皆有看到援交、約炮等情色資訊,在業者寬鬆的管理下,未成年人極容易接觸相關內容。年齡限制不僅是保護未成年人,也是保護真正有意在APP中找尋另一半的人,能擁有一段合法的戀情。既然「Pairs派愛族」和「SweetRing」可以作到年齡認證,為何其他APP不行?主管機關應確實要求APP業者落實年齡分級、認證制度,家長也應留意小孩是否有假冒年齡使用的情形,避免產生兒少保護的漏洞。
四、 遇到問題想申訴,公司卻都在國外
本次調查之15家僅有6家在台設有公司(詳見表二),分別為:「Tinder」、「Goodnight」、「Grindr」、「Paktor」、「SweetRing」及「Pairs派愛族」,其餘9家若是使用軟體遇到問題或有異議的狀況時,恐怕難以找到遠在國外的單位負責。
就算想透過中介平台找到負責人也會有同樣的困難,本次調查的交友軟體下載管道皆為Google Play,然消基會過去曾發函至Google的台灣分公司—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詢問關於Google Play商城購買糾紛問題的後續處理原則,然得到的回覆卻是「Google Play係由設立於美國Google LLC公司所經營及維護,並非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總公司Google International LLC所經營與維護」,名稱一樣是Google,到了台灣,權責卻都降低,台灣的消費者該如何自保?
遭遇跨國糾紛時,消基會目前與日本、澳門、韓國、新加坡等國/地區之消保團體簽有Mou合作協議,消費者若在上述國家之服務或商品遭受爭議時,可以直接向消基會申訴;此外,行政院消保處網站「國人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專區,消費者亦可瞭解申訴途徑,尋求解決。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載明業者應將以下資訊,以書面記載的方式提供給消費者:業者聯絡資訊、商品或服務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等。本次調查中的交友軟體許多皆未遵循此法,善盡告知的義務,消基會呼籲業者應公告合理的服務說明、退款管道、方式,並且加強實施年齡控管,提供消費者更安心的消費環境。同時,也希望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對於自動訂閱、排除消費者解除權行使等情形展開調查,特別是針對未在台灣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的業者,涉嫌逃漏稅部分也應即時移送檢調及稅捐機關。
交友軟體使用便利,但其背後隱含的交易問題卻也不容忽視,消基會呼籲消費者使用交友軟體之前應多方比較,並觀察Google Play中其他使用者的回饋意見,以避免花錢、花時間後,賠了夫人又折兵。也鼓勵有意尋找對象的民眾可多參與有興趣的社團、活動,拓展現實的生活圈,才能在更安全、透明的情境下,找到共度人生的伴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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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資費購機綁約方案 遠傳、台灣之星違約金高逾業者平均值(新增遠傳、台灣之星契約)
暑假掀起手機換購潮,電信業者祭出各種優惠資費購機方案,吸引民眾簽下少則兩年的綁約,來換取低廉資費及換購手機的優惠。然而,行動寬頻業務快速成長,市場用戶數幾近到頂飽和,電信事業競爭淪為三大兩小的寡占狀態,業者不約而同透過價格割喉戰來爭取對手陣營用戶,再祭出高額違約金限制消費者跳槽後攜碼轉出,長此以往勢必降低業者平均服務品質,大不利於消費者。 本會調查國內5家電信公司的用戶契約,發現同一資費購機綁約方案,遠傳電信、台灣之星約定違約金高逾業者平均值,是否違反誠信原則,籲主管機關儘速展開調查。 違約金約定嚴苛 阻礙競爭影響消費權益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所做的「107年通訊市場調查結果摘要報告指出」,民眾最常使用的手機資費方案,月租型使用者占91.7%,預付型與兩者同時使用則分別占4.7%與0.8%;而手機門號綁約與否的比例,以門號綁約者58.1%最高,其次為購機綁約者30.5%,無綁約僅申請SIM卡門號僅占6.7%,顯示絕大多數的消費者手機門號採取月租費且綁約型態。 值得注意的是,報告指出,民眾更換最常使用行動電話(門號)業者的主因,57.2%的使用者基於資費及費用因素更換門號,理由依序為:原業者費用(電信帳單)較貴(25.3%)、攜碼更優惠(22.6%)、現在這家業者的資費方案較吸引人(9.3%);21.3%的使用者因業者通訊品質不佳(19.3%)、原業者服務太差(2%)而跳槽;其餘因素為,親友都使用現在這家業者占13.7%、受家人決定因素占4.6%、其他占1.0%、2.2%回答不知道。上述民調顯示,過半門號用戶會因資費與費用而更換電信公司,理由遠高於業者的通訊品質與服務因素。 去年5月,中華電信打出499元低資費方案,台灣大哥大及遠傳立刻祭出相同甚至更低的資費方案,此舉掀起優惠資費綁約的戰爭,於此同時,業者不約而同在用戶契約設定嚴苛違約金,造成用戶流動的潛在障礙,阻礙市場競爭,影響消費者權益。 《電信法》規定,用戶契約不得抵觸營業規章 為了解電信優惠資費購機綁約的違約金約定現況,本會調查國內5家電信公司的用戶契約(定型化契約),檢視相關條文是否違反《消保法》第12條規定,對消費者有顯失公平之情事,並同時檢視與行動寬頻業務營業規章是否相符,從而了解業者是否遵法、主管機關行政管理是否具體落實消費者保護工作。 各電信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行動寬頻服務用戶契約,不可以與經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審查通過的「行動寬頻業務營業規章」抵觸。依據《電信法》第27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同法第28條規定,前條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主管機關得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如違反第27條第1項規定,其營業規章未經核准,或未依經核准之營業規章辦理者,按同法第6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調查方法,以常見的「攜碼跳槽購機綁約30個月資費方案」(999元資費+上網吃到飽不限速+購機Iphone Xs Max)設定調查樣態,比對業者門市提供的用戶契約與其官網揭示的營業規章,調查5家電信業者違約金約定與計算方式,是否遵法。調查方式以諮詢台北市、新北市電信直營門市、並電話詢問電信公司客服中心所取得的回覆為主。調查期間從2019年7月10日~7月21日止。 違約金調查 遠傳電信用戶契約約定與營業規章不符 本會依調查樣態進行諮詢,取得5家業者(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台灣之星)用戶契約,各家契約的違約金條文皆約定收取「終端設備補貼款」與「電信優惠補貼款」兩項金額。 調查結果顯示,5家業者的「終端設備補貼款」用戶契約條文與其營業規章相符。「終端設備補貼款」用戶契約條文,5家業者皆約定,計算方式以約定總額做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為:補貼款總額 ×(合約未到期日數 ÷ 合約約定日數);5家業者的營業規章載明: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在「電信優惠補貼款」契約條文部分,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亞太電信、台灣之星的用戶契約與其營業規章相符。上述4家業者的契約皆約定,「電信優惠補貼款」計算方式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實際補貼款總額 ×(合約未使用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調查發現,遠傳電信用戶契約與營業規章不相符。遠傳電信用戶契約約定:『「電信優惠補貼款」計算公式為每月電信優惠 × 實際已履行合約月份、「電信優惠補貼款」:NT$250元/月(電信費用/優惠補貼款依違約時已享有優惠期間計算)』,比對其營業規章第24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電信費用補貼款,將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明顯不相符。 同資費購機綁約方案 遠傳電信、台灣之星約定違約金高逾業者平均值 再依調查樣態調查5家業者「終端設備補貼款」約定金額,中華電信最低9,600元,其次為台哥大及遠傳皆約定12,000元、亞太電信及台灣之星約定金額最高,皆為14,000元,違約金差距2,400~4,400元,如換算為日平均違約金,中華電信10.67元最低、台哥大及遠傳13.33元居次、亞太電信及台灣之星達15.56元,5家業者的日平均違約金差距達4.89元。日平均違約金計算公式:補貼款總額 ÷ 合約約定日數(900天)。 再依調查樣態調查「電信優惠補貼款」約定金額,遠傳電信約定費用最高,每月違約金為250元,且以月計價,高於其他4家業者。其後依序為台灣之星約定250元,以日計算、台灣大哥大約定150元,以日計算、中華電信以及亞太之星約定0元。 如以電信門號履約1年3個月(滿15個月、450天)做為解約條件,實際計算5家電信業者違約金金額,遠傳電信收取9,750元費用最高、而後依序為台灣之星(8,875元)、台灣大哥大(7,125元)、亞太電信(7,000元)、中華電信(4,800元)。不同業者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卻在設定違約金條件相差懸殊,5家業者當中對用戶刻意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者,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本會籲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即展開調查了解。上述案例的電信優惠補貼款計算公式:實際補貼款總額 ×(合約未使用日數450天÷合約約定天數900天) 表1:Iphone新機優惠資費綁約違約金調查 編號 電信公司 月租費 方案 綁約 期限 終端設備補貼款 (日平均違約金) 電信優惠補貼款 違約金總額 (履約滿15個月解約) 用戶契約與 營業規章是否相符 用戶契約與 營業規章是否相符 1 中華電信 999元 30個月 9,600元 (10.67元/日) 0元 4,800元 P P 2 台灣 大哥大 999元 30個月 1萬2,000元 (13.33元/日) 每月150元 7,125元 (6,000元+1,125元) P P 3 遠傳電信 999元 30個月 1萬2,000元 (13.33元/日) 每月250元 9,750元 (6,000元+3,750元) P ╳ (每月電信優惠補貼 ×已履約月份) 4 亞太電信 996元 30個月 1萬4,000元 (15.56元/日) 0元 7,000元 P P 5 台灣之星 999元 30個月 1萬4,000元 (15.56元/日) 每月250元 8,875元 (7,000元+1,875元) P P 調查日期:2019/7/10-2019/7/21 表格導讀:「P」可以、「╳」不可以 調查樣態:合約滿期後攜碼跳槽購機綁約30個月(999元月資費+上網吃到飽不限速+購機Iphone Xs Max 256GB)做為調查樣態 說明: 1.5家電信公司營業規章違約金約定: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補貼款總額×(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約定日數)】。電信費用補貼款,將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計算公式【實際補貼款總額×(合約未使用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2.終端設備補貼款日平均違約金計算公式:補貼款總額÷900天,小數點計至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3.5家業者違約金平均值為7,510元 4家業者暫停通信約定不友善 資費綁約月租費照付 因應時代需求,不少消費者因公境外出差、或者大專生留學進修等因素,發生因期間無法使用門號卻需支付綁約月租費的不合理情形,目前國內電信公司提供的綁約方案用戶契約,除消費者願支付高昂違約金終止契約,方可申請調降月租費外,只能申請暫停通信服務,才能保留門號使用權,惟暫停期間月租費仍需依綁定的月租費原價支付,缺乏彈性處理,且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因上述狀況受到影響的大專生規模,可參考教育部於2017年統計:世界各主要國家之我留生人數6萬3,270人。 為了解用戶於月租費綁約期間因個人因素申請暫停通信,電信公司如何收取停期間的月租費以及合約期限的處置,本會調查5家電信業者的用戶契約,結果顯示,遠傳電信契約約定最彈性。遠傳電信用戶契約約定,用戶欲申請暫停通信或恢復通信,得以電話或書面辦理,暫停通信期間,需支付門號保管費475元,免付月租費,暫停期可達90天,暫停期限最長可申請6個月,暫停期間合約日期往後順延;其他4家業者於申請暫停通信期間,月租費均需依綁定的資費固定支付,除非約滿才能申請調降月租費。 本會認為,無論使用門號資費綁約方案與否的手機用戶,確實皆存在因個人因素申請暫停通信的必要性,然用戶申請暫停通話期間,因未有實際使用門號之行為,業者也未提供相對服務,在此狀況下,拒絕提供消費者以契約日期往後順延、以支付電信公司保留門號的成本來保留門號,於限定期限恢復通信回復月租費綁定金額,實屬缺乏彈性且不友善的做法。而本會於2019年2月21日發函詢問各大電信公司保留門號之成本,電信公司皆因營業機密未予告知,本會認為暫停通信之月租費收取標準,實有檢討之必要。 表2:電信公司月租型門號申請暫停通信月租費調查 編號 1 2 3 4 5 電信業者 中華電信 台灣大哥大 遠傳電信 亞太電信 台灣之星 申請暫停通信 P P P P P 門市諮詢 、 客服中心回覆 暫停期間 月租費計算 按原月租費計算 按原月租費計算 1.免收 2.合約到期日因暫停通信而往後順延 按原月租費計算 按原月租費計算 可否調整為低月租費 合約期內 ╳ ╳ 支付門號保管費495元/次、可保留90天 ╳ ╳ 非合約期 P P P P P DM注意事項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無相關 約定 表格導讀:「P」可以、「╳」不可以 日本政府《電気通信事業法》修正案之參考與借鏡 這樣看起來,國內電信業者的作法,和日本電信業者有著很大的不同,但其來有自。今(2019)年6月,日本總務省發布新規定,在電信公司和用戶簽約的內容中,綁約兩年的違約金最高上限為1,000日圓(約新台幣280元);如果是門號和手機綁約,最多只能折扣2萬日圓(約新台幣5700元),目的是讓用戶更容易切換電信公司並促進競爭,並於今年秋季實施。 目前日本三大電信公司約定用戶未滿2年解除契約的違約金為9,500日圓(約新台幣2,700元),雖用戶可以選擇不綁兩年約、想解約就解約的方案,但後者換算下來會比綁兩年約者,每個月還要貴上1,500至2,700日圓(約新台幣430至770元),所以絕大多數日本用戶都會選擇綁約兩年。 日本總務省調查指出,比較各國每月通話70分鐘、簡訊155通的行動上網數據流量方案其費用,東京為3,760日圓(約新台幣1,000元)、紐約為5,990日圓(約新台幣1,700元)、倫敦為2,370日圓(約新台幣670元)、德國杜塞道夫為1,893日圓(約新台幣540元),首爾為4,256日圓(約新台幣1,200元)。雖然乍看之下東京的電話費介於中位數,但日本電信費會因方案不同而有極大的折扣差異,因此日本手機綁約制價錢透明度仍然偏低。 日本總務省調查亦發現,約八成左右的日本民眾可接受的違約金落在1,000日圓(約280新台幣)左右,所以本次修法遂將違約金上限定為1,000日圓。 我國得以日本修法為借鏡 活絡市場 保障消費者權益 我國電信市場發展狀況與日本十分相近,無論是綁約制度、違約金與購機優惠等,都已是業者提供服務的常態;然而,過去日本電信合約其實和手機綁在一起,並不像台灣可單買SIM卡與手機,日本的電信消費者無法隨時攜原門號跳槽到另一家電信公司,這種制度稱為「SIMロック」(SIM lock),但在2014年底,日本總務省修正了《SIMロック解除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只要電信公司的用戶到電信公司櫃檯要求電信公司解除「SIMロック」,電信公司就有義務要替客戶解除手機設定。 日本電信制度到了2014年才和台灣一樣可以單買資費方案與手機,卻在2019年再次修法,將電信合約中的違約金與購機優惠的金額訂出上限,使消費者不再因為高昂的違約金而大失荷包,更因限定了購機優惠的上限,使綁約制與不綁約制的差異縮小,消費者在簽訂電信合約時即可做出更符合自身情況的選擇。 呼籲 主管機關應立即針對電信業者的優惠綁約購機用戶契約,進行清查,了解違約金約定是否違反《電信法》、《消保法》相關規定,並督促業者確實改善。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應當要求業者,於簽約之前,清楚說明違約金條文約定,並要求消費者審閱該項條文後簽名,而條文標識應改用黑體字、放大字體,提醒注意。 針對電信業者資費綁約包裹高違約金策略,影響用戶流動,阻礙市場競爭力,繼而影響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當思考打破業者不競爭的默契,從結構上做改變。建議可效法日本,調查台灣民眾對於違約金的共識,訂定違約金上限,同時也限定電信公司的購機優惠,讓企業自行衡量在違約金與購機優惠間的利益取捨,還給消費者一個健康的電信選擇環境,活絡電信市場。 為使有出國需要的消費者能有更有利的選擇,也讓電信方案更貼近消費者的需求,呼籲電信業者應針對優惠資費綁約方案用戶的暫停通訊月租費收費標準,在違約金設定符合消費者權益下進行檢討,使之既能友善用戶,且真實符合的業者成本支出,以保障雙方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認為「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證照 有誤導民眾之虞
消基會認為「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證照 有誤導民眾之虞 一般人日常生活如果覺得身體上有筋骨痠痛、腰酸背疼、肌肉緊繃、關節不適等症狀,除了會去醫院診所尋求醫生的診斷治療,或經由醫師的醫療專業判斷,指示專業醫事人員進行「物理治療」、「整復」、「推拿」等醫療行為外,另有可能會到民間俗稱的按摩中心、養生館、國術館去接受「按摩」或「推拿」、「調理」的服務,以換得一身的舒爽。 然而,當消費者接受按摩中心、養生館、國術館的按摩或推拿服務時,受傷的意外事件卻頻傳。衛福部中醫藥司於遂101年4月11日召開「民俗調理(傳統整復推拿)從業人員執業相關問題」會議,針對民俗調理行為的定位與相關管理問題進行研商,開展整復、推拿的管理之途;後又於103年建置「民俗調理人員工作倫理守則範本」,提升從業人員素質;104年5月12日,衛福部復公布「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定義出:民俗調理,係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時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指壓、刮痧、拔罐,或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膏、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又規定民俗調理人員執行業務,應配戴身分識別證,且不得對消費者從事下列行為:(一)醫療行為。(二)以口語或其他方式提供醫療或藥諮詢建議。(三)自行調製藥品。(四)販賣藥品、醫療器材。 然而,這樣的規範,仍無法讓消費者釐清民俗調理、推拿、整復等定義,亦分不清何者是屬於醫療行為?哪些又非屬於醫療行為的範圍?!此在整個消費環境實在是迷霧一團,讓消費者難為辨明,相對地也影響了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近來,勞動部為配合衛生福利部所轄傳統整復推拿從業人員管理需求,在106年起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傳統整復推拿新職類的開發,先在107年公告該職類的規範,嗣並於108年2月23日完成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報名檢定資格公告作業。本項檢定報名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分3梯次辦理,目前已辦過2梯次的檢定作業,第三梯次又將在108年8月受理報名。 消基會指出,在消費環境中民眾對於推拿、整復、調理等定義仍是霧沙沙之際,勞動部的推出「技術士技能檢定傳統整復推拿」證照制度,無疑是在混亂之中,更攪搗一池紛亂。因為「整復」與「推拿」本屬醫療業務範疇,依法需由專業醫事人員始可進行。但勞動部目前所推動的「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檢定,其上的「整復」、「推拿」名詞,已與中醫傷科「整復」及「推拿」無從區分,極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若再加上「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的銜名,更讓消費者會誤以為持有證照的從業人員,係為相關醫療專業人員,這雙重的誤導,怎可能讓消費者從一片模糊不清的消費環境中,清楚判明係接受醫療專業人員的醫療治療,抑或是接受非醫療專業人員非醫療行為的民俗調理,此對一般民眾的權益,確實有莫大的影響。 消基會認為,民俗調理業者僅能從事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時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指壓、刮痧、拔罐,或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膏、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如擅自進行醫療行為,即屬違法之舉,此已有為數甚多的判決先例可稽;另民俗調理業者因宣稱醫療療效,而遭受主管機關裁罰的事例,亦有多起,足見民俗調理業者的業務執行,於醫療行為、非醫療行為間的分際拿揑,已讓人存有疑慮,如再冠以「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銜名,豈不使消費者在無法清楚辨識孰為醫療人員,孰非醫療人員的情況下,處於接受非醫療人員進行醫療行為的極端風險中。 從上述主管機關相關函釋及法院判決案例均可知悉「整復」與「推拿」應屬於醫療業務範疇,需由專業醫事人員始可進行,故消基會反對以「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這種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名稱,作為傳統民俗調理從業人員的職稱或職屬類別,俾免消費者因誤認而受到不測的損害,故呼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重行考量該職稱或職屬類別的適當性,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亦希望勞動部推動的「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職屬類別銜名,應更改「民俗調理技術人員」,藉以匡正「推拿」、「整復」和醫療行為的連結,並讓一般消費大眾得以清楚辨明民俗調理非醫療行為與「推拿」、「整復」醫療行為的區隔,避免社會大眾遭受身體不測傷害的風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米麵濕製品檢測報告 11件樣品防腐劑不合規定
市售各式麵類、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年糕、麻糬與蘿蔔糕等米麵製品,都是消費者經常購買的食品,但傳統市場所販售的米麵濕製品,通常都是在常溫下販售,只有少部分店家有冷藏設備,即使是當天現做,但若是製作環境不良或是保存條件不佳,還是很容易酸敗,因此有些不肖業者會違法添加殺菌劑或防腐劑以延長保存期限,消費者若食用這些違法添加殺菌劑或防腐劑的食品,會刺激腸胃道引起胃痛、反胃或嘔吐等症狀,影響身體健康。 消基會本次針對消費者經常購買的米麵製品,進行殺菌劑過氧化氫與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的檢測,為消費者的健康把關。於2019年3~4月間,至雙北地區、台中、南投、台南以及高雄地區的傳統市場,購得各式麵類22件、麵線3件、水餃皮13件、餛飩皮5件、麵腸4件、蛋餅皮2件、米粉7件、米苔目6件、粄條4件、年糕4件、麻糬1件以及蘿蔔糕9件,共計80件米麵製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3件屬於包裝食品的樣品標示皆符合規定 市售包裝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本次80件樣品中有3件屬於包裝食品,經檢視,標示皆符合規定。 二、80件樣品皆未檢出殺菌劑過氧化氫,符合規定 「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常被用來作為食品的殺菌劑。依衛生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 第(二)類殺菌劑規定,過氧化氫「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H2O2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若消費者長期攝取殘留過氧化氫的食物,會刺激腸胃道,甚至有致癌之虞,嚴重影響人體健康。 經檢測,本次80件米麵製品皆未檢出殺菌劑過氧化氫,符合規定。 三、3件麵類、2件水餃皮、1件餛飩皮、1件蛋餅皮與1件米苔目檢出苯甲酸;1件米苔目與1件客家粄條檢出己二烯酸;1件麻糬檢出去水醋酸,共計有11件樣品不符合規定 食物中含有許多營養成分,若是貯存環境不良或是保存條件不佳,就很容易造成微生物大量滋生而使食物酸敗,因此有些食品業者會添加防腐劑來抑制微生物生長,以延長食品的保存期限。 常添加於食品中的防腐劑為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等,其中苯甲酸又稱「安息香酸」,進入人體後,大部分會被代謝而從尿液中排出,但若食入過量,則會刺激腸胃道,引起胃痛、腹瀉等症狀。己二烯酸又稱「山梨酸」,進入人體後,大部分會被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排出體外,但若攝取過量,會加重肝臟負擔,長期下來會影響健康。去水醋酸屬於防腐劑中毒性較強的一種,長期過量食入會傷腎、傷肝,嚴重影響人體健康。 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規定,麵條、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等米麵製品,皆不得添加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而年糕、蘿蔔糕、麻糬等米製品則屬於糕餅類,允許添加防腐劑苯甲酸與己二烯酸,用量為1.0 g/kg以下,去水醋酸則不得添加。 經檢測,本次80件樣品中,有3件麵類、2件水餃皮、1件餛飩皮、1件蛋餅皮與1件米苔目檢出苯甲酸;1件米苔目與1件客家粄條檢出己二烯酸;1件麻糬檢出去水醋酸,共計有11件樣品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的樣品為:編號20號「陽春麵」(台北市北投市場蕭太太水餃)(苯甲酸1.0~2.0 g/kg)、21號「麵條」(高雄市獅甲市場)(苯甲酸1.0~2.0 g/kg)、22號「麵條」(高雄市前鎮區聖德二街14號對面攤販)(苯甲酸1.0~2.0 g/kg)、 37號「水餃皮」(高雄市鳳山區兵仔市場)(苯甲酸 0.5~1.0 g/kg)、38號「水餃皮」(高雄市前鎮區聖德二街14號對面攤販)(苯甲酸1.0~2.0 g/kg)、43號「餛飩皮」(高雄市前鎮區聖德二街14號對面攤販)(苯甲酸3.0~4.0 g/kg)、61號「米苔目」(台中市新興黃昏市場D20大新製麵)(己二烯酸0.5~1.0 g/kg)、62號「米苔目」(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市場)(苯甲酸1.0~2.0 g/kg)、66號「客家粄條」(台中市忠義市場46號攤販)(己二烯酸0.5~1.0 g/kg)、71號「麻糬」(台北市北投市場三大食品)(去水醋酸0.09~0.1 g/kg),上述不合格樣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的規定,主管單位可依同法第41條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並依48條對於「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之食品業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另有2件蘿蔔糕檢出己二烯酸,為編號79號「蘿蔔糕」(台北市北投區新市街29號前攤販)與80號「蘿蔔糕」(台中市北屯市場38號攤販),檢出量為0.5~1.0 g/kg,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蘿蔔糕屬於糕餅類,允許添加防腐劑苯甲酸與己二烯酸,添加限量為1.0 g/kg以下,故上述2件蘿蔔糕樣品皆符合規定。 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之呼籲 麵條、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等米麵製品,依法不得添加殺菌劑與防腐劑,但台灣夏季氣候濕熱,米麵濕製品因其含水量高,在常溫下很容易酸敗變質,販售保鮮期僅短短數小時,業者若想延長販售保鮮期,除了注意製程衛生,降低微生物含量之外,建議製作完成後,在冷藏的條件下儲存販售,延緩微生物滋長的速度,並採「先進先出」原則,以維持產品的新鮮與品質,讓消費者能吃得健康。 至於非自製商品,批貨來賣的業者,也應明確知道商品來源,以免販售了不合規定的商品,傷害商譽。 對消費者之呼籲 消費者購買米麵濕製品時,應避免選購色澤過白或有刺鼻味的商品,並注意製作環境與保存條件。通常製作環境良好且在冷藏條件下販售的米麵濕製品,違法添加殺菌劑與防腐劑的風險較低。 消費者在購買米麵濕製品後,應於冷藏保存,並儘快烹調食用完畢,若想延長保存時間,可以分裝成適合的份量密封冷凍保存。若消費者對於殺菌劑與防腐劑等添加物還是有疑慮,可在烹煮前先用溫水浸泡,倒掉浸泡的水後再煮食,或是烹煮時不加蓋,都可讓殺菌劑與防腐劑揮發減少其殘留量,吃得更安心。 對政府之呼籲 本次消基會檢測雙北地區、台中、南投、台南以及高雄地區的80件米麵濕製品,雖未檢出殺菌劑過氧化氫,但檢出11件樣品違法添加防腐劑,不合格率13.8%,其中還有1件麻糬樣品添加毒性較高的防腐劑去水醋酸,而食藥署與各地方衛生局近年來的米麵濕製品殺菌劑與防腐劑檢測結果,不合格率為0~6.5%,相較之下,本次檢測不合格率高出許多,顯示米麵製品違法添加殺菌劑與防腐劑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政府相關部門除應加強稽查外,更應加強對業者的食品衛生安全教育,從源頭落實食安管理,讓提升食安環境更有效率,增加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度,方能買得安心,吃得健康。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包裝樣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 消基會 殺菌劑(過氧化氫)檢測 國家標準CNS 10893「食品中殺菌劑之檢驗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不得檢出 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與去水醋酸)檢測 國家標準CNS 10949「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苯甲酸與己二烯酸: (1)麵條、麵線、水餃皮、餛飩皮、麵腸、蛋餅皮、米粉、米苔目、粄條:不得添加。 (2)年糕、麻糬、蘿蔔糕:屬於糕餅類,用量為1.0 g/kg以下。 去水醋酸:米麵製品皆不得添加。 ※詳細檢測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9年7月號57~66頁。 ※第49號樣品採樣地點誤植為「台南市崇德市場」,特此更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黏土玩具」捏出誠信度、3款標示不實
黏土玩具因為具有多變鮮艷的顏色且可捏塑成各種形狀,消費者經常會購買給兒童玩耍,希望藉由玩黏土的過程開發兒童智力與手眼協調能力、幫助兒童肌肉發展及啟發想像力與創造力。然而,黏土玩具成為熱門益智玩具,但在製程中加入不適合的添加物(如硼砂、磁土等),亦可能危害孩童。例如發生在中國大陸的史萊姆水晶黏土導致數名小朋友玩過黏土並經口攝入之後嘔吐、中毒,甚至檢出砷含量超出安全標準10倍。(說明:史萊姆水晶黏土,是英文「Slime」的諧音,意指粘液、黏土、軟泥;「史萊姆」中的原料經常會添加有毒物質—硼砂,所以,安全上有疑慮) 為瞭解市售「黏土玩具」品質,保護兒童健康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合作,於108年3月間在國內各大商品銷售店面及網路平台販售通路,隨機購樣20款「黏土玩具」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黏土玩具」係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系列國家標準檢測「物理性(包括如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及「化學性(包含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8種重金屬【鉛、鎘、汞、鉻、砷、硒、銻、鋇】之溶出濃度)」,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檢測結果如下:一、品質項目: (一)物理性部分:20件全數符合規定。 (二)化學性部分: 1. 8種重金屬含量:20件全數符合規定。 2. 8種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20件全數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20件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1. 編號1號「3色壓花麵團黏土」:外盒標示原始製造國為土耳其,但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卻標示韓國廠商資訊。 2. 編號6號「小麥黏土蛋糕組」:未標示製造商地址及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且「警告」二字字體未達5 mm *5mm,其內容文字小於1.5 mm*1.5 mm。 3. 編號18號「哈利魔幻超輕土」):外包裝同時標示保存期限有「15個月」及「18個月」,二者資訊不相符。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計3件(編號1號「3色壓花麵團黏土」、編號6號「小麥黏土蛋糕組」及編號18號「哈利魔幻超輕土」),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黏土玩具」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並提醒家長於選購「黏土玩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再行購買。(圖例如附;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 三、勿讓嬰幼兒將「黏土玩具」放入口中或啃咬,以防攝入「塑化劑」或「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玩耍完畢後不要忘記洗手。 四、為避免兒童誤將「黏土玩具」包裝之軟質塑膠袋或塑膠薄膜視為玩具罩於臉上玩耍,產生窒息之危險,因此對於包裝之軟質塑膠材質物,拆卸後應立即銷毀或遠離嬰幼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108年「黏土玩具」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罷工」落幕,賠償才要開始!
就在蔡英文呼籲長榮航空公司應抱持「珍惜、疼愛空服員」的心態,讓罷工盡快落幕之際,7月6日終於傳出勞資已經簽定團體協約而宣告長達17天的罷工活動正式結束。本次罷工,共計取消1,439架次、影響旅客27萬8,420人次。旅行業及團體旅客部分,受影響的旅行團有1,301團、有3萬零89人,經各旅行社協助辦理簽轉航班、轉團或取消出團事宜,並對延誤返台旅客妥善照料及安排其他航班返臺。 罷工衝擊影響眾多消費者權益,從本會接到旅客大量的投訴及諮詢案件中,亟需協助的重點皆在於賠償問題。針對罷工因素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長榮航空與各家旅行社雖各有表態,但從本會接到的申訴個案中,仍有無法取得自航空公司及旅行社方面的賠償承諾;為本次受害消費者主張權益,消基會願接受委託,提供協調服務,邀請長榮航空及相關旅行社出席說明,為消費者爭取合理權利。 民航局應要求航空公司擬妥因應方案備查 前有華航因機師罷工造成停飛的案例在先,主管機關交通部即依《民用航空法》第57條:「民航局得派員檢查民用航空運輸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者限期改善。」要求航空業者面對罷工情事時,應擬妥因應方案並向民航局備查,此次長榮航空有無事先擬妥因應方案並提報民航局備查?民航局有無查核業者之因應措施是否符合所提出之方案?民航局應主動說明,以盡行政機關監督之責。 歐盟法院發佈EU261賠償規範,明訂罷工屬於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 消基會指出,2005年,位於盧森堡歐盟法院(CJEU,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宣布適用於所有受該法律管轄的航空公司必須遵守EU261-2004 條款( Flight Compensation Regulation EU261-2004,以下簡稱為 EU261,相關資料,請詳見表一),其中最重要的一則條款是:「罷工屬於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必須按照 EU261 由罷工的航空公司負責賠償和簽轉航班。」。 2019 年歐盟法院再度行文說明,未經工會領袖決議的突發性罷工,或者經工會領袖同意並發起的罷工,皆屬於航空公司管理階層可控制的因素,之所以發生罷工,是因航空公司管理階層的決議(Decision)所導致。因此,只要是航空公司人員發起之罷工,航空公司都必須因此負擔 EU261的賠償。因此,只要航班是由歐盟地區飛往台北,以長榮航空為例,從巴黎、維也納、倫敦、阿姆斯特丹飛往台北的四條航線,乘客「抵達台北」的時間比預計時間還晚 4 小時以上,航空公司便必須賠償 600 歐元現金+當中必要的食宿條件。(請詳見表二相關航班) 罷工非屬不可抗力事由 航空公司應依契約進行損害賠償 對於罷工影響航班飛行遭取消導致參加旅行社國外旅遊行程無法成行或遲延致生損失之消費權益,消基會旋即於6月21日發布新聞稿主張,航空公司係旅行社履行旅遊契約之履約輔助人,航空公司因罷工致取消航班係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過失,依《民法》224條規定,旅行社之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有過失者,如同債務人自己的過失一般應付同一責任。故而,依國外旅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紀載事項第12條規定(即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係可歸責旅行社事由之規定,處理旅客無法成行時之退費、違約金及消費者能證明有其他損害時之賠償的依據。已成行而無法按原訂行程返台者,則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23條、24條約定,即如應記載事項第21條、22條、23條、24條規定按各樣態處理。消基會認為應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依法賠償」,只不過旅行社依國外旅遊契約先對消費者為賠償後,再本於旅行社與航空公司之契約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其最終責任是「航空公司」之責任。 經查,今年年初華航機師罷工和這次的長榮空服員罷工,兩家公司都有飛航歐盟地區的維也納、倫敦、阿姆斯特丹、倫敦、羅馬、法蘭克福等城市,因此,碰到因罷工而遲延情事,事實上都可以向航空公司依EU261規定求償(求償期間各國規定不一,但最好的原則是發生當下立即處理求償事宜;請見表三)。如上所述,參加旅行社之國外旅遊不論團客或散客,遇無法成行或無法按原定旅程返台之消費者,均可向旅行社依法請求賠償,另外,非透過旅行社而直接向航空公司購票之消費者,因罷工而無法搭機造成之損失,可直接向航空公司求償,上開可預見存在損失之消費者,建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居間協調,要求航空公司提出理賠方案,藉以落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消基會分別對政府、航空公司以及旅行社提出以下呼籲: 一、政府 (一)罷工既然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力,各方人士應尊重,但是保護消費者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既然歐盟地區有明確的賠償規定,政府主管機關亦應參酌並規範國籍航空公司,賠償消費者因罷工事件導致不方便的損失,並落實《民法》第229條之遲延賠償責任。 (二)航空公司罷工,旅客權益屢遭陪葬,本會呼籲,民航局基於主管機關監督之責,應公開說明長榮航空是否依法提報罷工的因應方案以及提報方案是否與查核結果相符。 (三)主管機關應協調航空公司儘快歸還旅行社代墊款,減輕旅行社經營的負擔,以迎接暑假旅遊旺季。 二、對航空公司的呼籲 對於因本次罷工而受影響之消費者,如係直接向航空公司購票者,應得直接對其求償,如係參加旅行團者,雖消費者可先依應記載事項向旅行社請求賠、補償,然因罷工而取消延誤班機既非不可抗力,則航空業者即應負最終賠償責任,呼籲航空業者應儘速針對此次罷工而受影響消費者之損失與旅行業者協調,公布合法合理之賠償方案,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旅行社 罷工導致旅客參團國外旅遊行程無法成行或遲延致生損失之消費權益,因航空公司為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旅行社依國外旅遊契約先對消費者為賠償後,再本於旅行社與航空公司之契約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EU261規範內容梗概 若旅歐的班機延遲符合以下的資格,就屬於EU261的規範之內: 1. 搭乘從歐盟國家出發的班機(若是轉機行程,從歐盟國家出發的那一段班機符合),只要符合這個規定,任何航空公司執飛的班機都可以。 2. 搭乘歐盟內航空公司執飛,飛往歐盟國家的班機。 除此之外,還必須有已確認的定位,並且在航空公司指定的時間之前抵達機場,完成辦理登機手續(若沒有指定時間,則為航班預定起飛時間45分鐘之前),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班機就會受到EU261的保護,另外要註明的是,哩程票也在保護範圍之內。 【班機分類】 現金補償的部分,金額是根據航班的長短,總共分三類: 飛行距離等於或少於1,500公里 飛行距離在1,501~3,500公里之間 飛行距離等於或大於3,501公里 【補償條件及金額】 基本的規則是: 飛行距離等於或少於1,500公里,且比原定時間晚兩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250歐元 飛行距離在1,501~3,500公里之間,且比原定時間晚三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400歐元 飛行距離等於或大於3,501公里,且比原定時間晚四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600歐元 若班機被取消,或者是因為超賣而被拒絕登機,就可以符合現金賠償,但若航空公司重新安排的班機在上述時間之內送達目的地(也就是說,沒有超過相關航行距離分類的延遲時間),則現金賠償的金額減半。若班機是延遲 (Delay),則一定要符合相關的延遲時間要求才會補償。 資料來源:https://www.skyscanner.com.hk/news/flights/2017-eu-flight-delay-cancel-compensation-policy-201702 表二:國籍航空的那些航班適用EU261求償範圍 調查時段:7/6~7/13 長榮航空 中華航空 出發地-抵達地 班機號碼 出發地-抵達地 班機號碼 阿姆斯特丹(AMS) -台北桃園機場 (TPE) BR076 BR075 阿姆斯特丹(AMS) -台北桃園機場 (TPE) CI 074 巴黎戴高樂機場 (CDG)-台北桃園機場 (TPE) BR088 BR087 倫敦希斯洛機場 (LHR)-台北 桃園機場 (TPE) BR068 BR067 倫敦-桃園 CI070 維也納(VIE) -台北桃園機場 (TPE) BR062 BR065 BR061 維也納-台北 桃園機場 CI064 羅馬 ROME- 桃園 TAIPEI TAOYUAN CI 076 法蘭克福-台北 桃園機場 CI 062 表三:EU261的各國求償年限 國家 求償年限 英國 6年 法國 5年 奧地利 3年 德國 3年 義大利 2年 荷蘭 2年 整理:airConcur 資料來源:https://medium.com/airconcur/無預警罷工 消基會籲長榮航空和旅行社應全面負責
長榮航空勞資雙方昨(20)日下午1時,展開空服員取得合法罷工權後的首次協商,但雙方談不到一個小時即破局,工會2點宣佈罷工宣告,下午4時啟動罷工。這場事件長榮航空公司長榮預估將取消45班台灣出發航班、26班返台航班,全力維持5成運能,但仍衝擊約1萬5千名旅客,如罷工期間繼續拉長,受到影響及衝擊的旅客人數,將更加擴大。消基會呼籲長榮公司和旅行社應該全面負起賠償責任,並針對受到影響的團體旅客及一般旅客,積極協助轉機、轉班、改退票等必要協助。本會也呼籲,就航空公司一再上演的無預警停飛戲碼,政府機關應參照外國法例趨勢,立法要求或於定型化契約上要求旅行社及航空公司需對旅客提出合理的補償措施。 大眾運輸事業的罷工影響民眾權益深鉅,應有合理預告期 航空公司近來常因各種因素臨時宣佈停飛,旅客權益屢屢遭受犧牲,本會認為罷工、停飛事件,既然不可能全部避免,但大眾運輸的驟然停駛,影響及損害民眾權益深鉅,故本會再一次強烈呼籲,政府機關應儘速修法明定,涉及大眾運輸及其他公用事業的勞工罷工,應有合理的預告期,俾讓民眾得有合理期間應變,避免損失的發生及擴大。 團客求償 可主張退還全額團費 針對本次旅客損失求償部分,參加團體旅遊因航班停飛未能成行的消費者,消基會認為,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亦即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2條有關「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的規定,除退還消費者全額團費,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如旅行社怠於通知者,應賠償消費者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另已參團成行的旅客如因罷工事件,而無法按原定行程返台者,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3條規定,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團員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旅行社除依第24條規定辦理外,尚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團員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團員返國。等候安排行程期間,團員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旅行社負擔。因此,旅行社應安排團員旅客轉搭其他航班,衍生的滯留費用由旅行社負擔,不得向消費者另外收取。 散客求償保留憑證 長榮應退機票全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個人自行出國部分,已預訂長榮航空班機的消費者,務必保留訂位、付費單據,以要求長榮負起債務不履行責任。針對滯留在國外的非團客,長榮應依旅客意願,協助簽轉其他航班,或提供退改票免收手續費。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本會認為長榮除需退回全額機票款項(未扣手續費),對於旅客因行程延遲、變更所衍生的相關費用,包括食宿、機票差價等,應就消費者所提之相關憑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消基會表示,將全面開放申訴熱線,全力協助消費者的諮詢與到會申訴。 台北總會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電話:(02)2700-1234 中區分會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8樓之5 電話:(04)2375-7234 南區分會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 電話:(07)225-1234 雲嘉南分會: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10樓之4 電話:(06)241-1234 針對今年第3起的航空公司的罷工、停飛事件,消基會嚴正呼籲: 1. 務必建立罷工預告期,以免消費者永遠是被犧牲的一群。 2. 對於滯留國外的團客,要想辦法儘快輸運回國;對於一般旅客則應協力依旅客意願,協助簽轉其他航班,或提供退改票免收手續費。 3. 航空公司和旅行社務必要對旅客所受損害負起賠償的責任。 4. 航空公司、旅行社每次碰到罷工事件,都諉稱「非可歸責」來推託賠償責任,因此消基會呼籲民航局和觀光局應儘速修法,明訂「罷工」因素,為可歸責於航空公司、旅行社應負賠償責任的事由,以免讓消費者權益一再受損,而求助無門。 5. 對於需往返離島的居民和旅客部分,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協調軍方或其他航空、船運公司,加派班機或船班,協助離島居民和旅客的往返運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找無人、退無錢 廉航機票權利廉價
暑假快到了,想出國玩又想省荷包,廉價航空成為許多人訂票時的首選。然而準備假期的同時是否也擔心「計畫趕不上變化」?一旦行程被迫取消,原先訂好的機票能退嗎?針對航空契約,交通部目前僅規範國內線航空的「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容易產生消費糾紛的廉價航空,多為國際線,至今卻仍缺乏相關規範。消基會檢視國內外廉航業者的運輸規範,整理出退票方法及手續費等相關規定,以提供消費者訂票參考。 本次調查對象包含廉價航空10家,分別為:臺灣虎航(Tigerair)、香草航空(Vanilla Air)、亞洲航空(AirAsia)、樂桃航空(Peach)、香港快運航空(HK Express)、捷星航空(Jetstar)、易斯達航空(Eastar Jet)、德威航空(t'way Airline)、酷航(Scoot)、越捷航空(VietJetAir)。調查管道為航空公司官網及線上客服、電話客服等。整體而言, 捷星亞洲和越捷航空無法退票,連機場稅都不退還。臺灣虎航、香草航空、亞洲航空、樂桃航空、香港快運航空、酷航等6家廉航公司之經濟艙等,包含機票、加購項目皆不予退款,僅退機場稅;而其中香草航空、樂桃航空及捷星亞洲售價較高的高階票種則允許退票,但卻只退點數或代金券。最後兩家易斯達航空、德威航空則允許退票,但需收取單趟1,500-1,800元的手續費。 本次調查結果,請詳見表一、表二,主要發現依序說明於後。 一、8家廉航經濟艙等拒絕退票 本次調查中僅有易斯達航空、德威航空兩家航空公司允許退票,但分別需收取單趟1,800和1,500元的手續費。6家廉價航空公司的「一般票種(經濟艙)」不允許退票,僅退機場稅,例如:臺灣虎航、香草航空、亞洲航空、樂桃航空、香港快運航空、酷航等。最後兩家捷星亞洲、越捷航空則是完全沒有退票空間,連機場稅都不予退還。 雖然能申請退機場稅,但往往還須付出一定金額的手續費。以香港快運航空為例,消費者購買由台中出發飛往香港的機票,總價為新台幣 4,218元,其中包含票價2,288元、機場稅 500元、燃油附加費350元、標準座位140元及加購20KG的行李託運費940元,如要申退,僅能退機場稅500元,還需支付港幣100元的手續費,相當於台幣400元左右,消費者實際能拿到的退款,恐怕只有不到台幣100元(如圖一、二所示)。 圖一,香港快運航空票價結構,香港快運航空官網 圖二,香港快運航空退票規範,香港快運航空官網,詢問客服人員後,此條款適用範圍不僅是香港起飛,也包含其他航線。 廉價航空票價組成複雜,除了機票之外還涵蓋稅收、燃油費、加購項目等費用。消費者在退票時,若連航空公司未提供、消費者未使用的行李託運、機上飲食等加購項目都無法退款,這樣強硬的「禁退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禁退條款於法律上屬於違約金之性質,依民法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廉價航空公司以票價全額做為違約金額是否合法? 機場稅為機場的營運公司或是政府單位向使用該機場的旅客所收取的費用,航空公司扮演的僅為代收的角色,卻又在退票時收取金額接近機場稅的手續費,手續費的價格怎麼訂的?主管機關又在哪?又,另一類航空公司如捷星航空與越捷航空不僅不退票,連機場稅都無法退還,航空公司收取機場稅僅是代收,卻連代收款都不退,對消費者合理嗎? 二、高階艙等可退票,卻只退點數或代金 上述經濟艙不可退票的航空公司中,部分售價較高的高階艙等機票,可選擇退票,如:香草航空(艙等:繽紛香草)、樂桃航空(艙等:Value Peach、Prime Peach)、捷星亞洲(Starter與 FlexiBiz 組合)。值得注意的是,較高階票種雖然較有退票空間,但樂桃航空只退Peach點數、捷星亞洲(Starter與 FlexiBiz 組合、經濟艙頂級套餐)只退捷星禮券或代金券。 但是代金券或點數皆有使用方式及使用時間上的限制。樂桃航空Peach點數180天、捷星禮券183天,如未在期限內使用完畢,無法退還為現金,且皆限本人使用無法轉讓,此外捷星禮券還規定「禮券只能單次使用,所有未用完的金額都將作廢。」 三、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停飛,處理方式卻是「依情況而定」 至於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停班的狀況,各航空處理方式亦各有不同,整體來說皆以優先轉班、其次退款的方式處理。臺灣虎航、亞洲航空及酷航在退款部分,採用信用帳戶及優惠券等具有時效性且不可轉讓的方式退款,倘若消費者無法在期間內使用,退款額度即行作廢,對消費者亦甚為不公。 面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航班取消或延期的狀況時,讓人難以因應的是:包含亞洲航空、香港快運航空、越捷航空等航空公司不是於官網未明說,就是在詢問客服時僅回覆「視情況而定」,對於突發狀況處理方式曖昧不明,也未說明可能的處理方式,恐生爭議。 四、一半的廉價航空在台只有代理商 本次調查中,香草航空、樂桃航空、捷星航空、酷航、越捷航空,在台灣均未成立分公司,而是由旅行社代理票務處理等工作(詳見表二),消費者如有疑慮或欲尋求協助,身為代理商的旅行社是否有權限及能力處理負責?如需連絡海外的母公司,往來時間及溝通難度恐怕都會增加。 總結本次調查結果可以發現,使用率更高的國際廉價航空機票因為法律管轄問題,多數業者未能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消基會於2011年起即呼籲消保處及民航局,應儘速制定國際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然時至今日國際線航班仍缺乏管控,再次呼籲政府應以消費者權利為考量,儘速以法規命令來規範業者的說明與告知義務,同時規範廉價航空退費手續費的比例及金額上限。 現行規範之「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詳見附件三)第1點規定:「機票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年內均得憑票請求辦理退票還款。」,以及第二點:「乘客辦理退票時,應至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手續。原售票單位得酌收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10%之退票費用,但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於航班出發前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25%之退票費用;於航班出發後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50%之退票費用。」對機票退票期限及手續費有所規範,若國際線亦有相關規範得以依循,將對消費者有更多保障。 另外,在《國際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經主管單位制定與公布前,呼籲消費者應儘量減少交易,以避免可能的爭議。若不得已時,應儘量選擇台灣經營業者,預防未來發生爭議之時,可立即找到申訴對象,以免向國外廉航業者申訴時,只能靠網路或電話客服聯繫而徒增申訴的難度。 最後,消基會呼籲業者: (一) 在消費者申請退費時,應提供消費者「以原支付方式退還」的方案供選擇,而非只能以點數、禮券等方式退費。 (二) 對於不可抗力情事,或恐攻、疫情等處理方式,業者應列出可能的處理方案,供消費者於訂票前或欲退票時參考。 (三) 因一般因素而退票,並未考量退票原因(如是否可歸責消費者或提早退票)一律拒絕退票,並不公平、合理。 暑假旅遊旺季即將來臨,為提供廣大消費者旅遊資訊,消基會特於6月24日(一)假臺北捷運行政大樓捷韻國際廳(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B1,近雙連捷運站、中山地下街R10出口)舉辦「2019旅遊消費論壇」(議程請詳見附件四),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說明:捷星亞洲與越捷航空分別於記者會後致電消基會,表示其政策亦可退還機場稅。捷星航空之機場稅退費相關說明置於「費用明細」中的「退款管理費」,亞洲航線之消費者可退還「第三方費用和稅費」,但需支付新加坡幣50元(約台幣1142元)的管理費,且若管理費超過可退金額,則不予退款;越捷航空則是將機場稅退費說明列於「承運條件」中,不另收手續費。然消基會於調查時,本會工作人員致電越捷航空公司,客服人員表示無法退票,亦不可退機場稅;捷星航空則是於費用規則處:「票價和增值選項的退款」中表明「不退款」,完全未提及消費者仍可選擇申退機場稅。 表一:廉價航空退票調查(電訪、業者網站公布運輸條款) 編號 航空公司 退票規定 一般因素 天災不可抗力因素 恐攻、疫情 退票條件 退票方式 退票條件 補償措施 手續費 退票方式 退票條件 補償措施 手續費 退票方式 1 臺灣虎航 Tiger Air 5599 2555 拒絕退票,僅可申退機場稅(僅有訂票人死亡時,公司才會安排退款)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延誤或宣佈停飛 1.提供轉班,安排下個尚有空位的相同航點航班。 2.以信用帳戶方式保留旅客的票價及附加服務費等金額,於180天期間內重新訂位並完成搭乘。 轉班毋須收取額外費用。 僅得轉班或改訂,不得退款。 視個案狀況 屬航空公司不可控制之因素,故準用前項天災不可抗力之規定(台灣虎航旅客及行李運輸條款10.2條) 毋須收取額外費用。 僅得轉班或改訂,不得退款。 2 香草航空 Vanilla Air 070-1010-3858 限於繽紛香草可退票,且不退各項手續費(座位指定手續費、託運手續費、付款手續費等),並收退票手續費(視區域而定,900~1500元)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取消航班 1. 以任何其他有座位的香草航空航班運送旅客 2.退款未使用的機票之原先購買價格(依預約登機後的30日內)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取消航班 1. 以任何其他有座位的香草航空航班運送旅客 2.退款未使用的部分機票之原先購買價格(依預約登機後的30日內)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3 亞洲航空Airasia8793 3532 拒絕退票,僅可申退機場稅(重傷或死亡可申請部分或全額退款)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須支付手續費 以亞航信用帳戶方式退還,免手續費 班機取消或更改時間。於原定時間前或後3小時以上 視個案不同 1.提供轉班 2.退信用帳戶,有效期90天 3.起飛前後三小時發生者,可退款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延誤或宣佈停飛 視個案不同,無通例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4 Peach Aviation 樂桃航空2656-3202 Simple Peach 拒絕退票,僅可申退機場稅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延誤或航班取消 轉班(選擇轉乘原定航班出發日隔日起10天以內有空位的航班,限Peach航班) 按原付款方式退還退款 免收 得由乘客選擇 以購票貨幣或點數退款。(Peach Aviation 國際線‧日本國內線旅客運輸條款13(G)條) 航班延誤或 航班取消 轉班(選擇轉乘原定航班出發日隔日起10天以內有空位的航班,限Peach航班) 按原付款方式退款 免收 得由乘客選擇 以購票貨幣或點數退款。 Value Peach可申退 扣除退票手續費400元後 以Peach 點數退還(不接受現金退款或信用卡刷退;航空票券費用以外的各項追加費用(託運行李及座位指定費等)不列入Peach點數的退還對象) Prime Peach 不需支付取消手續費。 以Peach點數退還(不接受現金退款或信用卡刷退) ,航空票券費用以外的各項追加費用(託運行李及座位指定費等)不列入Peach點數的退還對象 5 香港快運航空 Hong Kong EXPRESS 2517-0777 拒絕退票,僅可申退機場稅(退款須收取港幣100元手續費) 不可退款 視情況而定 航班取消:全額退款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視情況而定 未說明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6 Jetstar 捷星亞洲 +613 9645 5999 Starter 機票與 FlexiBiz 組合:僅可在更改最後期限前取消航班,獲捷星禮券 捷星禮券 超出捷星控制範圍的因素導致航班延誤或被取消 協助轉班優先,無法轉班才退款 視各航班政策而定 未說明 視各航班政策而定 協助轉班優先,無法轉班才退款 視各航班政策而定 未說明 經濟艙頂級套餐:需改簽最後期限之前取消。 捷星代金券退款 經濟艙套票、基本票:拒絕退票 不可退款 商務艙:可改班(航班當天申請並支付手續費),但不可退票 不可退款 商務艙頂級套票:可改班或退款可改班(航班當天申請並支付手續費) 按照預訂時使用的付款方式退還。 7 EASTAR JET 易斯達2567-8668 退票手續費單程$1,800元 可於起飛前24小時申請,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取消或延遲 轉班 退票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視個案狀況 轉班 退票 免收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8 T’way德威2509-8822 來回票皆非聯營航班,可申退。 退票手續費: 1500元/趟 並於收到退票申請書2-3個月內退款。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取消或無法營運 1.協助轉班 2.退款(依運輸條款10.4) 依運輸條款10.4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視個案狀況 1.協助轉班 2.退款(依運輸條款10.4) 依運輸條款10.4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9 Scoot酷航27741 7941 1.台灣出境原則上不可退費,以下例外可退:近親(定義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死亡或重傷,可取消訂位並獲得等值的酷航優惠券,有效期 6個月。旅客死亡全額退費。 使用酷航合作之平台:ChangeYourFlight申請退費。 航班異動、延遲或改時超過三小時以上。 協助轉班 提供至少與原旅程價值等值的酷航優惠券,效期自發行日起十二 (12) 個月有效 以原付款方式辦理退費 皆需扣除第三方之服務與手續費。 付款方式全額退費,將扣除第三方之服務與手續費。 官網未明定,依官網發布消息為準,旅客亦自行聯繫客服詢問。 準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之規定(航運送條款第9.4條) 準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之規定(航運送條款第9.4條) 準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之規定(航運送條款第9.4條) 10 越捷航空 VietJetAir 0800 66 1886 拒絕退票,包含機場稅 無 航班取消 視個案狀況處理 視個案狀況處理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航班取消 視個案狀況處理 視個案狀況處理 以原支付方式退款 表二:廉價航空在台營業資料 編號 航空公司 公司登記名稱 登記機關 登記地址 資本總額/在台營運資金 負責人 1 臺灣虎航 Tiger Air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1號 3,000,000,000 張鴻鐘 2 香草航空Vanilla Air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萬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0號7樓之4、7樓之5 10,000,000 詹壽全 3 亞洲航空Airasia 馬來西亞商馬亞洲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63號10樓之2 500,000 卡麥斯 4 Peach Aviation 樂桃航空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萬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0號7樓之4、7樓之5 10,000,000 詹壽全 5 香港快運航空 Hong Kong EXPRESS 香港商香港快運航空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56號19樓之2 5,000,000 陳韻雯 6 Jetstar 捷星亞洲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航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11號11樓之1 10,000,000 朱榮君 7 EASTAR JET易斯達 韓商易斯達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10號 1,000,000 王君本 8 T’way德威 韓商德威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10號2樓 991,287 崔家棟 9 Scoot酷航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飛達旅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61號8樓 15,000,000 鄭惠玲 10 越捷航空 VietJetAir 僅有代理,台灣總代理 金遠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301號 14,000,000 陶世龍 附件三:法律依據 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機票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年內均得憑票請求辦理退票還款。 下列機票得報經民航主管機關同意後,訂定逾期作廢之退票限制: 1.三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航班之機票; 2.應民航主關機關疏運旅客臨時加開班機之機票; 3.第五點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其價格未滿全額票價七折者。 二、乘客辦理退票時,應至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手續。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實際售價,以下同)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但第五點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於航班出發前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二十五);於航班出發後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五十)。 乘客於機票有限期限內,除機票上有特別規定依其約定者外,得依下列方式更改航班搭乘日期及班次: 1.應至原售票單位或航空公司辦理改票手續。 2.第一次改票免收費用,自第二次改票起,原售票單位或航空公司得於改票時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改票費用(改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 前述所稱原售票單位,指下列單位: 1.向網站購票者,係指透過該網站出售機票之航空公司或旅行社。 2.向航空公司購票者,係指實際出售機票之航空公司總公司、分公司、辦事處。 3.向旅行社購票者,係指實際出售機票之旅行社總公司、分公司。 表定航班取消時,乘客得要求辦理退、改票,原售票單位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 前項表定航班之取消,如係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事由,致旅客受有損害者,航空公司應負賠償責任。標章 vs.包裝 消基會呼籲導正農業市場歪風
日前,消基會接到消費者諮詢反映:市面上販售一包以日文包裝、標示的蔬菜,售價不便宜(一包55元,250g) (如圖),以價格看起來好像是有機蔬菜,請教消基會是不是有機蔬菜?用日文包裝和標示,是否與國家規定不符合? 外文標示 隱含是日本產品,意圖誤導消費者?! 幫助消費者釐清疑惑,一向是消基會的重要工作項目,因此,除了仔細檢視包裝、標示和價格,甚至蒐集農政機關有關農產品驗證標章相關資訊。具體而言,該項產品有以下問題: 這包蔬菜的產地在台灣台南市佳里區,但整體標示卻是日文,意圖給消費者來自日本的感覺,可能有誤導消費者之嫌。另外參考農委會「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僅分三類:優良農產品、有機農產品以及產銷履歷三種標章,表示經過驗證機關驗證合格,方可標示於產品之上。就消費者提供的圖片,在包裝上看不出有何驗證標章,是否可以標榜或宣稱「健康、安全」,更令人質疑! 為此,消基會特別到販售該品牌蔬菜的超市,發現該超市幾乎都是以「元氣野菜生活」為主售商品,無論A菜、小白菜等葉菜類,大多以250+-5%的規格,販售55元。 消基會再轉至其他超市進行調查,調查時間、方式和調查結果請參閱表格。 有機?產銷履歷? 元氣家價格高過其他農場的產銷履歷和有機農產品 調查顯示,一包250g的A菜,元氣家售價是55元、全聯社A菜為31元;頂好超市賣33元,平平都是一般蔬菜,並無任何認證,元氣家的A菜幾乎是全聯社和頂好超市的1.7倍。 以小白菜來比較價格,計算一包100g均價的小白菜,元氣家有機黑葉白菜的售價是23.3-25.7元(250g+-5%;領有「有機農產品標章」);元氣家小白菜依然賣23.3-25.7元(250g+-5%);雲林西螺小白菜,每100g為10.4元;永齡 有機小白菜,每100g為16.8元。所以,元氣家小白菜是一般等級蔬菜的2.2~2.5倍;若以產銷履歷等級比較,2~2.3倍;以有機等級比較的話,元氣家有機黑葉白菜亦是永齡有機蔬菜的1.4~1.5倍之多。 以青江菜比價,元氣家售價是23.3-25.7元(250g+-5%);JASONS超市賣的履歷青江菜賣價是12.8元;雲林西螺青江菜賣10.4元;雲林履歷青江菜賣11.2元。因此,元氣家的青江菜是一般等級的2.2~2.5倍;比較產銷履歷等級,則是2.1~2.3倍。 再以家庭常備蔬菜-紅蘿蔔比價,計算一包100g均價的紅蘿蔔,元氣家售價是17元; JASONS超市賣的履歷紅蘿蔔為5.4元;全聯社的在地紅蘿蔔,賣4.3元、紅蘿蔔(產銷履歷),賣4.8元;比較特殊的是,棉花田碧蘿村 有機紅蘿蔔賣15.8-13.2(500-600g)。元氣家是一般紅蘿蔔的4倍、產銷履歷的3.5倍,是有機紅蘿蔔的1.1-1.3倍。 有機標章和產銷履歷標章,都有第三方驗證,成本比較高,價格比較貴,是可以理解,就本會近日蒐集的價格資訊,有機農產品或產銷履歷標章產品,葉菜類售價範圍大致在30-42,依通路不同略有差異。但是強調安全栽種的元氣家又是怎樣的栽種,業主似乎需要出來說明為何他們的商品可以貴上其他有機農產品的1.4~1.5倍之多,可以比產銷履歷農產品貴上2~3.5倍。雖然,台灣是經濟自由市場,並無管控商品價格,但是元氣家的商品確實價高一籌,品質是否價量相值,值得觀察,亦請消費者要多多思考。 根據「產銷履歷標章」使用規定:包裝袋應標示品名;追溯碼; 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如下圖。檢視元氣家的包裝標示,發現並無有效期限的標示,嚴格說起來標示亦不完整。 再過三天(6月15日)吉園圃標章因標章容易造假,不易追溯生產者來源,因此不再使用。吉園圃標章農產品將升級與產銷履歷制度接軌,希望藉由產銷流程資訊公開及其可追溯性,建立消費者對國產農產品的信任,並透過第三方驗證的有機及產銷履歷標章,第二方審認的友善耕作農業或自主管理的QR Code等3種方式,如下圖,以贏得消費者的信賴。但是政府宣導政策之際,若放任業者自由心證,是否徒勞無功? 值此之際,針對類似元氣家的農產品包裝、標示和價格,消基會呼籲: 農委會 1. 在國內生產的農產品,應以商品標示法精神,要求農產品必須以中文標示和包裝,以務實精神和誠信態度銷售農產品,爭取消費者的信賴。 2. 農委會主推「有機標章」、「產銷履歷標章」,除了教導消費者認識正確標章外,是否需要規範這種「自己宣稱」的模式,以導正農業市場? 3. 由這次調查觀察,花費心力、財力去得到認證的,未必能比走高檔路線的農場賣得好,對於一心取得認證的農場會是挫折,也是反淘汰,這個現象,主管機關應該想法子解決。 消費者 1. 新舊標章更新,消費者應深入了解「有機標章」和「產銷履歷標章」的意義,建立正確觀念,才有助於聰明選購,買得放心、安心和經濟實惠。 2. 面對文章行銷,建議消費者要深入了解農產品的品級與耕種方式,方不致花費較高的代價,買到價格偏高的農產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A菜、紅蘿蔔、小白菜和青江菜價格比較表 調查時間:6月6~9日間。 調查方式:實地調查、超市官網調查。 編號 品名 有無認證 規格(g) 價格(元) 平均單價(元/100g) 販售地點 產地/農場 A菜 元氣A菜 - 225+-5% (236.25-213.75) 55 23.3-25.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A菜 - 250 31 12.4 全聯社 台灣/新莊區農會 雲林西螺A菜 - 250 33 13.2 頂好超市 台灣/雲林西螺 紅蘿蔔 紅蘿蔔 - 284 48 1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紅蘿蔔(產銷履歷) 產銷履歷 600 29 4.8 全聯社 台灣 在地紅蘿蔔 - 600 26 4.3 全聯社 台灣 雲林斗南紅蘿蔔 - 550 25 4.5 頂好超市 台灣 履歷紅蘿蔔 產銷履歷 1000 48 4.8 頂好超市 台灣 碧蘿村 有機紅蘿蔔 有機 500-600 79 15.8-13.2 棉花田 台灣大溪 履歷紅蘿蔔 產銷履歷 1000 54 5.4 JASONS 台灣彰化 小白菜 元氣有機黑葉白菜 有機 225+-5% (236.25-213.75) 55 23.3-25.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元氣黑龍白菜 - 225+-5% (236.25-213.75) 55 23.3-25.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小白菜 雲林西螺小白菜 - 250 26 10.4 頂好超市 台灣 永齡 有機小白菜 有機 250 42 16.8 棉花田 台灣 青江菜 元氣青江菜 - 225+-5% (236.25-213.75) 55 23.3-25.7 微風廣場超市 台灣/元氣家農業協同 雲林西螺青江菜 - 250 26 10.4 頂好超市 台灣 雲林履歷青江菜 產銷履歷 250 28 11.2 頂好超市 台灣 履歷青江菜 產銷履歷 250 32 12.8 JASONS 台灣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