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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福部]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福部]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福部]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03.9.5部授食字第1031301685號令,自104.1.1施行。
衛生福利部104.6.9部授食字第10413019305號公告,修正第3點第1項第7款自104.9.30生效。
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394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
本記載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二、食品: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通訊交易活動,除應適用本記載事項外,亦適用其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定。
壹、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應載明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和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
二、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商品資訊
(一)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下列資訊。但法規對於商品或食品之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 品名。
2.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必要時應記載食品之尺寸大小。前述內容物標示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淨重、容量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
(2)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
3. 食品添加物名稱。
4.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5. 原產地(國)。
6. 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_日內。
7. 企業經營者如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產品指定之標示事項,亦應一併標示。
9. 交易總價款,並應載明商品單價、商品總價、折扣方式等資訊。
□含運費
□不含運費;運費計價________。
(如有運費約定,其計價及負擔方式應於交易前詳細記載,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二)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其投保產品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或於契約上揭露相關資訊。
(三)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揭露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等相關資訊;主動揭露顯有困難者,應確實充分說明揭露委託(任)、監製或薦證等之文字說明。
四、付款方式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付款方式如有小額信用貸款或其他債權務關係產生時,企業經營者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及說明如債權務主體、利息計算方式、是否另有信用保險 或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五、契約履行及確認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六、商品交付地、交付期日及交付方式
(一)企業經營者應載明商品交付期日或期間,並提供交付地點供消費者選擇。企業經營者如採取收到貨款後再寄送商品者,應於收受貨款後三日內(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將商品寄出或交付予消費者。
(二)交付(運送)方式:_________(溫度:□冷藏□冷凍□常溫□____)。
七、商品訂購數量上限
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揭露商品數量上限資訊,並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
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或提供服務。
八、受領物之檢視義務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企業經營者。
九、消費爭議之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爭議說明採用之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十、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OO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貳、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
三、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四、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標的物之份量、數量、重量等商品資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五、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不得為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
六、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契約。
七、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企業經營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法規應負之責任。
八、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
九、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
十、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交易資料為認定標準。
十一、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交付商品時得收回訂貨單。
十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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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義本事項所稱「即時通訊軟體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主要服務內容為提供消費者使用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聲音、圖像、文字、數據、檔案或其他訊息,進行可得特定之一對一或一對多人即時訊息傳遞、對話之閉鎖型通訊服務。不包括電子郵件、網路聊天室、電子布告欄或其他網路平臺等所提供附屬通訊服務功能。壹、應記載事項一、企業經營者資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網址、營業所所在地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客服聯絡方式。二、契約及服務內容(一)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下載處,載明使用本服務之內容、使用方式、所需軟硬體設備規格。(二)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內,提供有關通訊紀錄、檔案傳輸、好友名單、投稿內容或其他加值服務等資訊之刪除、消失之提醒文字或警示機制等資訊。(三)於服務(商品)購買處,載明付費加值服務或商品之內容、價格、付費方式、用途及使用期限。三、消費者帳號申請及使用帳號之申請、保管及刪除,應載明下列資訊:(一)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帳號、密碼設定及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啟用及使用方式。(二)消費者配合登錄本服務及個人資料確認之方式。(三)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帳號、密碼或其他必要資訊。(四)約定消費者刪除帳號,本服務之使用權即消滅者,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主動刪除帳號同時,提供刪除確認及警示機制。(五)約定消費者一定期間未使用本服務,即得刪除其帳號者,企業經營者除應事先以官網約款提醒文字促使注意外,關於其刪除應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並於一定期間(至少十五日)經過後消費者仍未使用本服務時,始得刪除其帳號並終止提供本服務。(六)消費者帳號經刪除並經企業經營者終止提供本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申請後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金額。四、安全維護責任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帳號管理及系統安全維護,應載明下列資訊:(一)消費者遭他人不法冒用帳號之通知方式;企業經營者確認消費者帳號被冒用後應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除因法令規定或有正當事由外,於通知消費者申請更換密碼後,應回復該帳號使用。(二)消費者終端設備因更換或被不法入侵導致帳號遭刪除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企業經營者申請協助回復帳號、預付款或付款購買之加值服務商品。(三)企業經營者應維護其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防止不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相關紀錄或個人資料;對於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應採取合理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並對於消費者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五、履約保障機制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下列履約保障機制,並揭示於明顯處:□已交付___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企業經營者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已由_________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其他___________(經經濟部同意)。六、企業經營者暫停服務之處理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由外,應於暫停服務七日前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七、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事由企業經營者於下列情形,得終止契約或停止本服務:(一)有事證足認消費者帳戶涉及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或不法使用者。(二)消費者違反本服務使用規約,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八、爭議處理企業經營者應載明消費申訴採用之申訴機制、處理程序、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聯絡資訊。九、契約或服務內容變更企業經營者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時,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公告及通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無效。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接受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有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終止契約之通知。貳、不得記載事項一、審閱期間拋棄之禁止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不得約定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下列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三、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不得於法律規定外,約定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四、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或不得異議條款之禁止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未經公告及通知消費者即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或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五、免除企業經營者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賠償責任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所應負擔之賠償責任。六、消費者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限制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七、約定證據排除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八、管轄法院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交通部]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106年4月21日交路字第10650049591號公告 自即日生效 壹、定義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自行車租賃,指以經營自行車租予他人使用收益者。其他慢車租賃,準用之。 貳、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應載明付款方式及租賃費率計算方式,以及承租人及使用人因故無法依約歸還自行車時之運費等費用計算資訊。 二、 契約應揭示所投保責任保險項目、內容,以及相關保險費用之支付人。 □產品責任保險。 □租賃場站範圍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 □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保險:______。 出租人不提供個人傷害保險,承租人及使用人如有需要應自行投保。 三、 契約應載明出租人資訊: (一) 出租人名稱:________。 (二) 負責人:________。 (三) 地址:________。 (四) 服務電話:________。 出租人應於自行車車體揭示其服務電話及緊急報案電話。 四、 出租人應揭示自行車之承租條件,如身高、年齡等,以及相關使用須知。 承租人及使用人應依前項承租條件及使用須知,使用本自行車。 五、 契約應載明還車地點、還車方式及其他還車應注意資訊。 六、 出租人應確保租賃期間自行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 承租人及使用人於取車後_______分鐘(至少5分鐘)發現自行車有異並歸還於原租賃場站者,出租人不得收取費用。 七、 出租人應告知承租人及使用人騎乘自行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慢車規定。 八、 租賃期間,如有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違反交通法令之處罰案件者,罰鍰部分應由承租人或使用人負責繳清。 九、 承租人及使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本自行車,禁止出賣、質押、典當自行車等行為。 十、 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毀損致承租人、使用人或第三人身體傷亡或財物損失時,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承租人或使用人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後,租賃關係即為終止。事故原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時,承租人或使用人應負擔法律及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本自行車毀損者,承租人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 承租人或使用人遺失自行車,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租賃關係即為終止。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本自行車遺失者,承租人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賠償金額為_______元整(不得高於本自行車購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金額)。 參、不得記載事項 一、 租賃內容不得記載「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二、 不得約定出租人可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 三、 不得約定出租人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之內容。 四、 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五、 不得約定違反誠信或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承租人之約定。 六、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交通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交路(一)字第10282004115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修正,並修正名稱 (原名稱: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即日生效。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訂房者。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旅客之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外國護照號碼、居停留證號碼)。業者公司或商號之名稱、代表人或經營者之姓名、電話、地址、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碼、網址、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二、住宿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姓名及連絡方式。三、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四、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不收取定金。□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元(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但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新臺幣____元。五、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六、旅客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業者同意者,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七、業者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旅客。八、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業者與旅客有其他更有利於旅客之協議者,依其協議。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十、業者應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郵件信箱。十一、業者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業者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十二、業者與旅客應於入住當日__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十三、業者應確保旅客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旅客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旅客得請求業者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旅客應注意並遵守業者之管理規定,使用業者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十四、雙方就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因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不得記載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三、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四、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五、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交通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交路(一)字第10282004115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修正,並修正名稱 (原名稱: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即日生效。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訂房者。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旅客之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外國護照號碼、居停留證號碼)。業者公司或商號之名稱、代表人或經營者之姓名、電話、地址、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碼、網址、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二、住宿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姓名及連絡方式。三、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四、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不收取定金。□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元(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但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新臺幣____元。五、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六、旅客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業者同意者,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七、業者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旅客。八、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業者與旅客有其他更有利於旅客之協議者,依其協議。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十、業者應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郵件信箱。十一、業者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業者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十二、業者與旅客應於入住當日__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十三、業者應確保旅客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旅客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旅客得請求業者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旅客應注意並遵守業者之管理規定,使用業者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十四、雙方就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因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不得記載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三、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四、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五、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教育部]高爾夫球場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
高爾夫球場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 106年7月7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60019923號公告修正 契約簽訂前,至少應有五日之審閱期間。 籌設中之高爾夫球場不可招募會員,亦不得使用本契約書。 第一條、立契約人 參加會員者:○○○(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理人:○○○(會員為未成年人) 招募會員者:經營主體○○○ (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條、乙方經營之高爾夫球場係依法令,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可在案者,其基本資料為: 一、球場名稱:○○○ 二、經營主體:○○○ 負責人:○○○ 三、經營球場之權源:○○○ 四、球場所在地:○○○ 五、球場面積:○○○公頃 球洞數:○○○洞 六、土地權屬及建物權屬(如附表一) 七、籌設許可字號:○○○ 發證機關:○○○ 八、開放使用許可字號:○○○ 發證機關:○○○ 九、球場設施:○○○ 十、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得附加眷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人。 □不得附加眷屬。 □長期會員,年期○年。 □短期會員,年期○年。 □永久會員。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 □記名團體會員。 □長期會員,年期○年。 □短期會員,年期○年。 □其他。 十一、預定招收會員總數:○○人: □個人會員□眷屬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永久會員○人。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人。 □記名團體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十二、簽約時會員總數○○人。實際已招收○人: □個人會員□眷屬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永久會員○人。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人。 □記名團體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十三、會員資格審查制度:□有□無 十四、費用:□入會費、□保證金、□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 (附表二) 十五、退費程序:○○○,其方法:○○○。 第三條、乙方保證前項基本資料完全正確,甲方同意參加為會員,雙方依互惠原則簽訂下列條款,並共同遵守: 一、甲方之權利:○○○,甲方之義務:○○○。乙方之權利:○○○, 乙方之義務:○○○。 二、甲方參加球場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附加眷屬○○人,眷屬資格之限制(□夫妻□父母□子 女□兄弟姊妹)。 □不附加眷屬會員。 □長期會員。 □短期會員。 □永久會員。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 □記名團體會員。 □長期會員。 □短期會員。 □其他。 三、本球場□有或□無會員資格限制;有資格限制之資格為1、○○○ ○○,2、○○○○○。 四、甲方入會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以下同)○○○元,保證金○○○元,共 ○○○元。 前項費用,簽約時□一次全部繳清○○○元或□先繳○○○元,餘分○○ ○期,每期繳付本利共○○○元。 五、會員入會後,除本條第四款規定之費用外, □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不論使用球場與否,須另收取□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 ○○元。 □使用球場時,另收取□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元, 但未使用球場時,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六、甲方得隨時要求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拒絕。 七、甲方終止契約,應辦理費用退還如下: (一)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保證金應無息退還。乙方得請求保證金○%(不 得逾百分之二十)計算手續費,但最高以○萬元為上限。 (二)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入會費□應依存續○○年之比率退還□不予退還。 (三) 甲方所繳本條第五款之○○○費□應依比率退還□不予退還。 乙方並應於收到甲方終止契約通知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退還之。 八、乙方無法或不願再繼續經營球場時,或甲方不願接受球場及附屬設施費用 調整幅度或有本條第十八款情形者,應辦理費用退還如下: (一)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按年利率○○%加計利息退還。 (二)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入會費依存續○○年比率□無息或□按年利率○○%加計利息退還。但甲方入會達○○年(以訂立契約日起算,不得低於○年)者,只退還保證金。 (三) 甲方所繳本條第五款之其他費用,應按比率退還。 九、個人會員之會員權可繼承或轉讓。 甲方將會員權轉讓他人時,乙方□不收□得酌收手續費(過戶費),費用為 ○○○元,不得逾□入會費□保證金之百分之五。如會員有資格限制者, 則受讓人應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定會員資格,方得辦理過戶手續。 十、個人會員附加眷屬會員者,眷屬會員可更名,但不可個別轉讓。團體會員 每組○○○人,○○○人記名,由甲方決定登記者姓名,並可依甲方要求 辦理更名登記。另○○○人無記名,由甲方自行決定每次打球之使用人。 團體會員之會員權轉讓□應□不須經乙方同意。 十一、團體會員之記名會員及個人會員附加眷屬會員之更名,□有或□無收手 續費(更名費);若收手續費(更名費),費用為○○○元,不得逾□ 入會費或□保證金之百分之一。 十二、個人會員死亡者,其會員有資格限制者,該會員權,得由符合會員資格 之法定繼承人中一人繼承或辦理退會。未辦妥繼承過戶手續前,其會員 權暫停使用,但已由繼承人中協議其中一人為繼承人者,不在此限。繼 承會員權之更名□有或□無收手續費(更名費);若收手續費(更名費), 費用為○○○元,不得逾□入會費或□保證金之百分之一。 十三、本球場及其附屬設施: □僅供會員及會員所邀請之來賓使用,但於平日得供非會員使用。 □僅供會員及會員所邀請之來賓使用外,平日得供非會員使用。 假日在下列條件下,得供非會員使用:1、○○○2、○○○。 □平日及假日均得供非會員使用。 使用本球場□應先預約□得不預約。 設施。 十四、個人會員使用球場及附屬設施,其應支付之費用詳如附表二,其收費依 乙方規定享有特別優惠。非會員使用球場及附屬設施,其應支付之費用 詳如附表二。 第十 十五、眷屬會員與有記名之團體會員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其收費與個人會 員相同。 不記名之團體會員: □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之收費與個人會員相同。 □果嶺費依非會員之果嶺費收費標準,平日(自○○時至○○時止之時 段)按○○折,假日按○○折計收;其餘與個人會員相同。 十六、會員得邀請來賓使用球場(限○組),其來賓於會員陪同下,亦得使用 本球場之其他設施。其條件如下:○○○○○。 個人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之果嶺 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同。 記名團體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之 果嶺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同。 不記名團體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 之果嶺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 同。 十七、本球場□有高爾夫球日為星期○,會員無優先預約之權利□無高爾夫 球日。 十八、本契約所定有關會員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之費用,乙方調整幅度超過 百分之○者及會員之權利義務之調整與其他重大事項,除法令所規定者 外,應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徵詢意見,並參酌甲方意見,由乙方決定之。 若甲方不願接受乙方決定者,得終止契約,退費方式依本條第八款辦理。 十九、甲方應遵守球場會員規章如附件,若有不遵守會員規章者,乙方得予糾 正,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乙方得予暫時停權處分。其情節重 大者,乙方得予終止契約,並將其原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所謂情節重大係指甲方違反球場會員規章管理者。 乙方違約者,甲方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甲方得終止契約, 並得請求依本條第八款之費用退還。甲方得請求保證金○○%之違約金補 償。 二十、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二十一、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同意由臺灣○○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依民法或其他相關 法令定之。 二十三、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乙方: 姓名: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或外 國人護照號碼: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 法定代理人: 網址: (會員為未成年人) 簽約日期:[衛福部]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464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服務處所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服務處所位於_____縣(市)____鄉(鎮、市、區)_____路(街)_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房型__人房),依第三點所定服務項目及內容提供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 二、契約期間 (一)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為止;未載明契約期限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二)本契約及附件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簽約者攜回__日審閱(至少三日審閱期)。但必要時,應給予即時或合理之審閱期間(簽約者簽名____)。 三、服務項目及內容 長照機構提供使用者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十二條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喘息服務,其項目如下: □(一)方案一:長照機構提供政府補助之服務(如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之照顧計畫);其收費標準,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 稱長照給付辦法)規定。 □(二)方案二:長照機構提供自費服務,應載明其服務項目、數量及其他內容;其收費標準,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依長服法第三十五條核定。 採前項方案一之使用者於接受主管機關再次評估後,如依其結果致補助之額度與內容有變更者,契約雙方應變更契約或其附件。 四、許可立案等相關資訊之揭示與提供 長照機構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服務項目、服務使用須知,與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所設之陳情、申訴、調處及爭議處理機制之資訊,揭示長照機構內明顯處所,並主動提供簽約者及使用者參閱。 五、服務費用收取及繳納 簽約者應繳納保證金、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服務費用: 1.保證金(採方案二者):簽約者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____個月長期照顧費(最少一個月,最高不得逾二個月)之保證金新臺幣______元予長照機構,長照機構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證金,並將專戶影本交付簽約者收執。簽約者欠繳長期照顧費或其他費用,長照機構得定___日(不得少於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簽約者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長照機構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仍應定相當期限通知簽約者補足。 2.長期照顧費: □(1)方案一:按照顧計畫內照顧組合之項目及使用頻率,在核定額度內每月使用之部分負擔為新臺幣________元(依據使用者之福利身分別);超出核定額度之費用,依方案二收費。 □(2)方案二:依第三點之服務項目及內容計算費用,每月新臺幣______元。本款長期照顧費,包括照顧費、膳食費、住宿費,但不含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①身體照顧及日常照顧費:新臺幣______元。應由長照機構提供照顧服務、專業照顧、生活休閒及康樂之費用。 ②膳食費: □一般膳食費:新臺幣______元,含每日早、午、晚三餐及節慶加菜。 □特殊配方:新臺幣______元,含每日所需配方。 ③住宿費:新臺幣_____元。由長照機構提供第一點所示之房型。 3.其他費用:新臺幣______元。 (二)簽約者應於每月___日前繳納□前月□當月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長照機構於收到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予簽約者。 前項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於服務提供過程有臨時增減之情形,依實際增減結果收費。 六、服務費用調整 (一)定期契約 1.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應依該辦法收取,不得調整費用。 2.非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長照機構調整收費標準,應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長照機構於契約期限內調整收費標準,非經簽約者同意,不得調整本契約所定之服務費用。 (二)不定期契約 1.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應依該辦法收取,不得調整費用。 2.非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長照機構調整收費標準,應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簽約者;長照機構應於調整費用前二個月通知簽約者,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內回復是否同意。簽約者不同意調整收費或未依限表示同意者,依第九點第二項第五款辦理。 七、禁止不正當利益行為 長照機構及其提供服務之人員不得向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有不當推銷、借貸、金錢、財物或利益往來之行為。 八、緊急事故之處理 長照機構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簽訂本契約時交付簽約者收執,並懸掛或張貼於明顯處所。 使用者接受服務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長照機構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務。 長照機構違反前二項義務致使用者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簽約者受有其他損害,另得請求賠償。 九、長照機構提前終止契約 簽約者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長照機構誤信使用者符合入住條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長照機構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如因此造成長照機構之損害,長照機構得請求簽約者賠償。 使用者入住長照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 (一)使用者失蹤逾二個月。 (二)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入住條件。 (三)簽約者積欠第五點服務費用,經扣抵保證金後仍積欠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達一個月之總額,經長照機構____(最少一個月)催告,屆期仍未繳費。 (四)長照機構因簽約者或使用者之戶籍、住居所遷移變更,或使用者之緊急聯絡人聯絡方式變更,無法即時聯繫使用者入住情況,經長照機構於相當期限內三次(每次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書面聯繫,仍無法聯絡,致生損害於長照機構。 (五)簽約者不同意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調整收費或未依限表示同意。 使用者入住長照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應先予制止,並採取必要之措施或處置且經相當時間,如仍未改善時,亦得終止契約: (一)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之性騷擾、言語重大侮辱或其他不當行為,致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人格等法益有受重大損害之虞。 (二)故意毀損長照機構之設備或物品,情節重大。 (三)違反長照機構使用設備規定,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重大。 (四)經常與其他使用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長照機構以換房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前項第一款使用者因障礙或疾病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時,長照機構應優先通知簽約者或家屬送醫療單位採適當處置。 長照機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前終止本契約,應通知簽約者或依法應負照顧之人知悉,協助轉介安置其他機構,必要時得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使用者如有依法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予以安置之情形,長照機構仍應對使用者負照顧義務,待地方主管機關協助安置後,始得終止契約。 十、簽約者提前終止契約 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長照機構終止契約,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 (一)長照機構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簽約者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對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三)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或其他使用者罹患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但長照機構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將該提供服務之人員或其他使用者送醫診治或採取必要之隔離或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長照機構停業或解散前,未於二個月前通知簽約者。 (五)長照機構提供使用者居住或生活之處所,造成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危害,或有危害之虞。 簽約者或使用者因前項契約終止所致損害,得向長照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十一、退費之處理 契約終止時,長照機構應於契約終止當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簽約者依第五點已繳之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按契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契約終止時,長照機構應於契約終止當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簽約者所繳保證金扣除積欠費用後無息返還。 十二、遷出長照機構及遺留物品之處理 簽約者應於約定遷出日,協助使用者騰空遷出長照機構。如未依限遷出者,長照機構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簽約者請求相當於長期照顧費之損害賠償。 使用者遷出機構後所遺留之物品,長照機構應妥為保管,並應通知簽約者、使用者或其指定之人於接獲通知____日以內(不得少於三十日)取回。屆期仍未取回時,長照機構得妥適處理。 前項通知方式,不限於紙本書面,另亦包含當事人之文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 十三、遺體及遺物之處理 使用者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長照機構應立即通知簽約者、緊急聯絡人、使用者之繼承人或家屬。 前項受通知者應於受通知後十二小時內儘速領回使用者之遺體;未領回前,長照機構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如無上述人等時,長照機構應報請使用者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但非病死或疑非病死者,長照機構 應即報警轉請檢察官相驗。 簽約者、使用者之繼承人或家屬未依長照機構所定期限處理遺物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長照機構得依相關法規適當處理。 長照機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使用者遺體或遺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長照機構得請求簽約者或使用者之繼承人償還。 十四、保密義務 長照機構及其提供服務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權或其他權利。 二、不得約定服務費用超過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 三、不得約定契約終止時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以週計費」、「未超過半個月以半個月計費」及「超過半個月以全月計費」,或其他類似之收費方式。 四、不得約定於提供服務時使用者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情事,長照機構無須負責之文字。 五、不得約定長照機構得收取應記載事項第五點所列項目以外之服務費用,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六、不得約定使用者遷出長照機構後所遺留之物品,長照機構得逕為處理。 七、不得約定使用者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其遺體及遺物得依長照機構慣例處理。 八、不得約定扣抵保證金達一定比率時,長照機構不須定相當期限通知補足保證金,即逕行終止契約。 九、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長照機構及其人員之責任。 十、不得約定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事項。 十一、不得約定廣告及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衛福部]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464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服務處所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派員至使用者住居所(位於___縣(市)__鄉(鎮、市、區)__路(街)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或其指定之其他居所,依第三點所定服務項目及內容提供居家式長照服務。 依使用者需求合意變動前項服務住居所時,應於契約內記載變動內容。 二、契約期間 (一)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為止;未載明契約期限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二)本契約及附件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簽約者攜回__日審閱(至少三日審閱期)。但必要時,應給予即時或合理之審閱期間(簽約者簽名____)。 三、服務項目及內容 長照機構提供使用者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十條之居家式長照服務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喘息服務,其項目如下: □(一)方案一:長照機構提供政府補助之服務(如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之照顧計畫);其收費標準,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稱長照給付辦法)規定。 □(二)方案二:長照機構提供自費服務,應載明其服務項目、數量及其他內容;其收費標準,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依長服法第三十五條核定。採前項方案一之使用者於接受主管機關再次評估後,如依其結果致補助之額度與內容有變更者,契約雙方應變更契約或其附件。 四、許可立案等相關資訊之揭示與提供 長照機構應提供設立許可證書、收費標準、服務項目、服務使用須知,與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所設之陳情、申訴、調處及爭議處理機制之資訊,揭示於長照機構內明顯處所,並主動提供簽約者及使用者參閱。 五、服務費用收取及繳納 簽約者應繳納長期照顧費,其數額如下: □(一)方案一:按照顧計畫內照顧組合之項目及使用頻率,在核定額度內每月使用之部分負擔為新臺幣________元(依據使用者之福利身分別);超出核定額度或因可歸責於簽約者或使用者事由,致不符長照給付辦法給付標準之費用或服務,依方案二收費。 □(二)方案二:依第三點之服務項目及內容計算費用,為每月新臺幣______元。 前項長期照顧費於服務提供過程有臨時增減之情形,依實際增減結果收費。 簽約者應於每月___日前繳納□前月□當月長期照顧費,長照機構於收到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予簽約者。長照機構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向簽約者或使用者請求額外之費用。但收費標準以外之其他核定服務衍生費用(如代購食材、耗材及相關項目),由簽約者支付。使用者因故需臨時取消服務時,應於服務時間一日前通知長照機構。但有緊急情況者,不在此限。 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於原訂提供服務之時間內到達使用者住居所,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服務人員逾約定之服務時間達半小時仍未能開始提供服務,服務人員即可離開而不提供當日/次服務;長照機構得向簽約者收服務未遇處理費新臺幣____元。 六、服務費用調整 (一)定期契約 1.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應依該辦法收取,不得調整費用。 2.非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長照機構調整收費標準,應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長照機構於契約期限內調整收費標準,非經簽約者同意,不得調整本契約所定之服務費用。 (二)不定期契約 1.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應依該辦法收取,不得調整費用。 2.非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長照機構調整收費標準,應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簽約者;長照機構應於調整費用前二個月通知簽約者,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內回復是否同意。簽約者不同意調整收費或未依限表示同意者,依第十點第二項第四款辦理。 七、服務不中斷義務 長照機構於知悉提供服務之人員離職時,應於___日前告知簽約者及使用者,並應於五日內儘速安排接替人員,避免服務中斷。 長照機構臨時異動服務時間,應於合理時間前通知簽約者及使用者,並妥善協調安排提供服務。 長照機構應依約定時間抵逹使用者住居所;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長照機構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應調整服務時間,不得無故中斷服務。 八、禁止不正當利益行為 長照機構及其提供服務之人員不得向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有不當推銷、借貸、金錢、財物或利益往來之行為。 九、緊急事故之處理 長照機構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簽訂本契約時交付簽約者收執。 使用者接受服務時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長照機構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務。 長照機構違反前二項義務致使用者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簽約者受有其他損害,另得請求賠償。 十、長照機構提前終止契約 簽約者於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長照機構誤信使用者符合接受服務條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長照機構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如因此造成長照機構之損害,長照機構得請求簽約者賠償。 使用者接受服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 (一)使用者失蹤逾二個月或搬離長照機構特約服務區域。 (二)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接受服務條件。 (三)簽約者積欠第五點服務費用達一個月之總額,經長照機構____(最少一個月)催告,屆期仍未繳費。 (四)簽約者不同意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調整收費或未依限表示同意。 使用者接受服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得先暫停服務且通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或處置,經相當時間仍未改善時,亦得終止契約: (一)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要求長照機構從事本契約約定以外不合理之服務,且經說明仍不接受。 (二)使用者入住住宿式機構、住院、出國。 (三)使用者失聯逾一個月。 (四)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之性騷擾、言語重大侮辱或其他不當行為,致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人格等法益有受重大損害之虞。 (五)使用者環境具危險性或其他緊急情況,致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有危險之虞。危險原因消失時,長照機構應即恢復提供服務。 前項第四款使用者因障礙或疾病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時,長照機構應優先通知簽約者或家屬送醫療單位採適當處置。 長照機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前終止本契約,應通知簽約者或依法應負照顧之人知悉,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備查。 十一、簽約者提前終止契約 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長照機構終止契約,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 (一)長照機構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簽約者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對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三)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罹患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但長照機構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將該提供服務之人員送醫診治、採取必要之隔離或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長照機構停業或歇業,未於二個月前通知簽約者。簽約者或使用者因前項契約終止受有損害,得向長照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退費之處理 契約終止時,長照機構應於契約終止當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簽約者依第五點已繳之服務費用,按契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十三、保密義務 長照機構及其提供服務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權或其他權利。 二、不得約定服務費用超過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 三、不得約定契約終止時,服務費用「以週計費」、「未超過半個月以半個月計費」及「超過半個月以全月計費」,或其他類似之收費方式。 四、不得約定於提供服務時使用者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情事,長照機構無須負責之文字。 五、不得約定長照機構得收取應記載事項第五點所列項目以外之服務費用,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六、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長照機構及其人員之責任。 七、不得約定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事項。 八、不得約定廣告及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_[衛福部]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464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服務處所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服務處所位於_____縣(市)____鄉(鎮、市、區)_____路(街)_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依第三點所定服務項目及內容提供社區式長照服務。 二、契約期間 (一)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為止;未載明契約期限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二)本契約及附件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簽約者攜回__日審閱(至少三日審閱期)。但必要時,應給予即時或合理之審閱期間(簽約者簽名____)。 三、服務項目及內容 長照機構提供使用者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十一條之社區式長照服務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喘息服務,其項目如下: □(一)方案一:長照機構提供政府補助之服務(如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之照顧計畫);其收費標準,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稱長照給付辦法)規定。 □(二)方案二:長照機構提供自費服務,應載明其服務項目、數量及其他內容;其收費標準,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依長服法第三十五條核定。長照機構應提供服務之時間: 1.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應載明長照機構營業時間,若使用服務時間有不同區間,亦應標註。 2.團體家屋:服務為全時照顧。 3.小規模多機能:應視提供之長照服務提供方式,載明長照機構營業時間,若使用服務時間有不同區間,亦應標註。 採第一項方案一之使用者接受主管機關再次評估後,如依其結果致補助之額度或內容有變更者,契約雙方應變更契約或其附件。 四、許可立案等相關資訊之揭示與提供 長照機構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服務項目、服務使用須知,與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所設之陳情、申訴、調處及爭議處理機制之資訊,揭示於長照機構內明顯處所,並主動提供簽約者及使用者參閱。 五、服務費用收取及繳納 簽約者應繳納保證金、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服務費用: 1.保證金(僅限團體家屋):簽約者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____個月長期照顧費(最少一個月,最高不得逾二個月)之保證金新臺幣______元__________予長照機構,長照機構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證金,並將專戶影本交付簽約者收執。簽約者欠繳長期照顧費或其他費用,長照機構得定___日(不得少於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簽約者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長照機構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仍應定相當期限通知簽約者補足。 2.長期照顧費: □(1)方案一:按照顧計畫內照顧組合之項目及使用頻率,在核定額度內每月使用之部分負擔為新臺幣________元(依據使用者之福利身分別);超出核定額度或因可歸責於簽約者或使用者事由,致不符長照給付辦法之費用或服務,依方案二收費。 □(2)方案二:依第三點之服務項目及內容計算費用,為每月新臺幣________元。本款長期照 顧費,包括照顧服務費、膳食費、住宿費,但不含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算數額及內容如下: □①照顧服務費:新臺幣_____元。 □②膳食費:新臺幣_____元。 □③住宿費:新臺幣____元。 3.其他費用:新臺幣_____元。 (二)簽約者應於每月___日前繳納□前月□當月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長照機構於收到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予簽約者。 前項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於服務提供過程有臨時增減之情形,依實際增減結果收費。 六、服務費用調整 (一)定期契約 1.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應依該辦法收取,不得調整費用。 2.非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長照機構調整收費標準,應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長照機構於契約期限內調整收費標準,非經簽約者同意,不得調整本契約所定之服務費用。 (二)不定期契約 1.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應依該辦法收取,不得調整費用。 2.非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長照機構調整收費標準,應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簽約者;長照機構應於調整費用前二個月通知簽約者,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內回復是否同意。簽約者不同意調整收費或未依限表示同意者,依第九點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十點第二項第五款辦理。 七、禁止不正當利益行為 長照機構及其提供服務之人員不得向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有不當推銷、借貸、金錢、財物或利益往來之行為。 八、緊急事故之處理 長照機構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簽訂本契約時交付簽約者收執,並懸掛或張貼於明顯處所。 使用者接受服務時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長照機構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務。 長照機構違反前二項義務致使用者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簽約者受有其他損害,另得請求賠償。 九、長照機構提前終止契約(限團體家屋外之社區式服務使用) 簽約者於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長照機構誤信使用者符合接受服務條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長照機構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如因此造成長照機構之損害,長照機構得請求簽約者賠償。 使用者接受服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 (一)使用者失蹤逾二個月或搬離長照機構特約服務區域。 (二)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接受服務條件。 (三)簽約者積欠第五點服務費用達一個月之總額,經長照機構____(最少一個月)催告,屆期仍未繳費。 (四)簽約者不同意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調整收費或未依限表示同意。 使用者接受服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得先暫停服務且通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或處置,經相當時間仍未改善時,亦得終止契約: (一)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要求長照機構從事本契約約定以外不合理之服務,且經說明仍不接受。 (二)使用者入住住宿式機構、住院、出國。 (三)使用者失聯逾一個月。 (四)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之性騷擾、言語重大侮辱或其他不當行為,致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人格等法益有受重大損害之虞。 (五)故意毀損長照機構之設備或物品,情節重大。 (六)違反長照機構使用設備規定,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重大。 (七)經常與其他使用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長照機構協調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服務提供。 前項第四款使用者因障礙或疾病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時,長照機構應優先通知簽約者或家屬送醫療單位採適當處置。 長照機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前終止本契約,應通知簽約者或依法應負照顧之人知悉,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備查。 十、長照機構提前終止契約(限團體家屋使用) 簽約者於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長照機構誤信使用者符合接受服務條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長照機構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如因此造成長照機構之損害,長照機構得請求簽約者賠償。 使用者接受服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 (一)使用者失蹤逾二個月。 (二)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接受服務條件。 (三)簽約者積欠第五點服務費用,經扣抵保證金後仍積欠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達一個月之總額,經長照機構____(最少一個月)催告,屆期仍未繳費。 (四)長照機構因簽約者或使用者之戶籍、住居所遷移變更,或使用者之緊急聯絡人聯絡方式變更,無法即時聯繫,經長照機構於相當期限內三次(每次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書面聯繫,仍無法聯絡,致生損害於長照機構。 (五)簽約者不同意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調整收費或未依限表示同意。 使用者接受服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應先予制止,並採取必要之措施或處置且經相當時間,如仍未改善時,亦得終止契約: (一)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之性騷擾、言語重大侮辱或其他不當行為,致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人格等法益有受重大損害之虞。 (二)故意毀損長照機構之設備或物品,情節重大。 (三)違反長照機構使用設備規定,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重大。 (四)經常與其他使用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長照機構以換房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前項第一款使用者因障礙或疾病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時,長照機構應優先通知簽約者或家屬送醫療單位採適當處置。長照機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前終止本契約,應通知簽約者或依法應負照顧之人知悉,協助轉介安置其他機構,必要時得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使用者如有依法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予以安置之情形,長照機構仍應對使用者負照顧義務,待地方主管機關協助安置後,始得終止契約。 十一、簽約者提前終止契約 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長照機構終止契約,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 (一)長照機構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簽約者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對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三)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或其他使用者罹患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但長照機構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將該提供服務之人員或其他使用者送醫診治或採取必要之隔離或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長照機構停業或歇業前,未於二個月前通知簽約者。 (五)長照機構提供使用者居住或生活之處所,造成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危害,或有危害之虞者。 簽約者或使用者因前項契約終止所致損害,得向長照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退費之處理 契約終止時,長照機構應於契約終止當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簽約者依第五點已繳之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按契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契約終止時,長照機構應於契約終止當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簽約者所繳保證金扣除積欠費用後無息返還。 十三、遷出長照機構及遺留物品之處理 簽約者應於約定遷出日,協助使用者騰空遷出長照機構。如未依限遷出者,長照機構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簽約者請求相當於長期照顧費之損害賠償。 使用者遷出機構後所遺留之物品,長照機構應妥為保管,並應通知簽約者、使用者或其指定之人於接獲通知____日以內(不得少於三十日)取回。屆期仍未取回時,長照機構得妥適處理。 前項通知方式,不限於紙本書面,另亦包含當事人之文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 十四、遺體及遺物之處理(限團體家屋使用) 使用者使用團體家屋服務,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長照機構應立即通知簽約者、緊急聯絡人、使用者之繼承人或家屬。 前項受通知者應於受通知後十二小時內儘速領回使用者之遺體;未領回前,長照機構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如無上述人等時,長照機構應報請使用者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但非病死或疑非病死者,長照機構應即報警轉請檢察官相驗。 簽約者、使用者之繼承人或家屬未依長照機構所定期限處理遺物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長照機構得依相關法規適當處理。 長照機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使用者遺體或遺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長照機構得請求簽約者或使用者之繼承人償還。 十五、保密義務 長照機構及其提供服務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權或其他權利。 二、不得約定服務費用超過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 三、不得約定契約終止時,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以週計費」、「未超過半個月以半個月計費」及「超過半個月以全月計費」,或其他類似之收費方式。 四、不得約定於提供服務時使用者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情事,長照機構無須負責之文字。 五、不得約定長照機構得收取應記載事項第五點所列項目以外之服務費用,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六、不得約定使用者停止使用服務後所遺留之物品,長照機構得逕為處理。 七、不得約定使用者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其遺體及遺物得依長照機構慣例處理(限團體家屋使用)。 八、不得約定扣抵保證金達一定比率時,長照機構不須定相當期限通知補足保證金,即逕行終止契約(限團體家屋使用)。 九、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長照機構及其人員之責任。 十、不得約定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事項。 十一、不得約定廣告及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