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15/5/20

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150114590號公告,並自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生效。

 

前言

本事項適用於提供實體交友媒合服務收取費用之定型化契約。

前項所稱實體交友媒合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條件媒合雙方排約見面,以促成雙方交往為主要目的,並簽訂契約及收取費用之行為。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間

交友媒合服務業者(以下簡稱業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____日(至少三日)之審閱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契約(含會員規約)內容。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交由消費者審閱。

二、當事人資料

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日及其他約定聯絡方式。

業者之名稱、負責人、公司登記(行號設立證明)、營業統一編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電話或其他約定聯絡方式、締約職員及地點。

三、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消費者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業者之會員,並取得會籍,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會員就相同媒合交友及附加服務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

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平等互惠原則,並應於訂約前交付消費者審閱。業者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與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

四、業者對提供服務內容之說明義務

業者應將提供之媒合交友與附加服務項目之內容、數量及價格,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並於簽約時完整提供與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作為契約內容。

五、業者提供之服務項目

業者於契約期間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提供下列服務:

(一)媒合交友

1、約會對象

□會員,業者現有會員數___人。

□非會員。

2、排約方式

□一對一排約:提供符合消費者要求條件對象之資訊,並經消費者擇定同意約會對象,且完成約會時間、地點之安排。

□團體排約:業者提供消費者室內或室外多對多活動。

3、排約時間

□定期制:業者於契約期間內每____(週或月)至少排約__次。

□計次制:業者於契約期間內至少排約___次。

□其他:___。

(二)附加服務

□諮商(諮詢)服務。

(詳列內容及數量,包括服務地點、方式等)

□實體課程。

(詳列內容及數量,包括服務地點、方式等)

□影音課程。

(詳列內容及數量)

□書籍教材。

(詳列內容及數量)

業者已提供符合消費者要求條件之對象,消費者對於不同對象拒絕排約或未予回覆,達___次(至少三次)以上者,視同業者已完成一次排約。

六、影音課程與書籍教材之使用及計費

影音課程、書籍教材屬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者,業者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課程總時數及計費方式。

(二)消費者已使用時數或次數。

前項數位內容,業者應以適當方式提供登錄帳號、序號、密碼或其他使用方法,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代消費者為下載、登錄或使用;消費者於契約生效後___日內(至少七日)未下載、未登錄或登錄後未使用,並通知業者註銷使用帳號時,業者應退還全額費用。

影音課程、書籍教材屬光碟或其他有形商品者,業者應密封包裝,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協助消費者拆封;消費者未拆封,且於契約生效後___日內(至少七日)將商品退還業者時,業者應退還全額費用。

消費者完全未使用影音課程、書籍教材,逾前二項期間,於契約存續期間內,通知業者註銷使用帳號或退還商品,業者應依下列方式計算退還消費者之費用(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影音課程、書籍教材費用X契約未到期日數/契約總日數。

七、契約總費用

費用內容(含營業稅)如下:

□入會費新臺幣(以下同)________元。但入會費金額不得逾契約總費用之百分之五。

□媒合交友:

□一對一排約:

□定期制:每期(週或月)_____元,計_____期,合計_____元。

□計次制:每次_____元,計_____次,合計______元。

□其他_____元。

□團體排約:

□定期制:每期(週或月)_____元,計_____期,合計_____元。

□計次制:每次_____元,計_____次,合計_____元。

□其他_____元。

□附加服務(詳細內容如附件):

□諮商(諮詢)服務_____元。

□實體課程_____元。

□影音課程_____元。

□書籍教材_____元。

契約總費用共計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

業者以優惠價格提供消費者本事項第五點所列各項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契約總費用;業者應依據該優惠總價載明其細目之單價,並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時,據以結算應退還或收取之費用。

繳費項目未明列者,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之。

八、贈品約款及其效果

業者對消費者贈與之贈品價值總計不得逾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二十。

業者以商品或服務為贈品者,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時,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於應返還費用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業者以贈送消費者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時,業者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

九、付費方式

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費用:

□一次全部繳納。

□分期付款方式繳納:

(一)應以書面為之,若有保證人,並應將本契約交付一份予保證人收執為憑。

(二)頭期款:_____元,交付日: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三)分期付款金額:(扣除頭期款)每期繳納_____元。

1、分期數:_____期。

2、每期利息以週年利率_____計算,其計算公式為:_____。

3、依上述計算公式所得之每期應付本金、利息及應付日期(詳如分期攤還表)。

4、未記載分期付款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總價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現金交易總費用_____元,分期付款總費用_____元,現金交易總費用與分期付款總費用差價_____元。

□消費者與第三人訂立消費借貸契約方式繳納。

業者違反本點付費方式之約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總價以外金額之給付義務。

業者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第一項費用契約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如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機構停止扣款」。

十、業者轉介貸款機構

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本服務之資金來源,業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之貸款機構訂立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消費者向第三人(機構完整名稱___________;以下簡稱貸款機構)辦理消費借貸契約:總金額_____元,期數_____期,月付金_____元,業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未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一 ) 消費 者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消費者指示逕予撥款至業者指定帳戶。

(二) 該消費 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三) 貸 款機構 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四) 辦理 消費借 貸,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業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五) 解除或 終止契 約辦理退費時,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業者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六) 業者如有 歇業、 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業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主張遞延(預付)型服務或商品無法提供,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

(七) 解除或終止 本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之解除或終止,業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業者已提供服務或商品之分期款。

□消費者已充分瞭 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須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消費者簽章_______ __

貸款機構非銀行者, 業者應擔保消費者得行使前項各款之權利。

十一、業者之履約保障 責任

本契約總費用預付金額 超過五萬元者,業者應就超過五萬元金額部分,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履約保障,並載明於本契約明顯處:

□由_____金融機構向消 費者保證於業者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業者應返還消費者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約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_____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業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約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不得少於契約期限)。業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業者同意受益權歸屬消費者。

□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_____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_____電子支付機構於_____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約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業者已與_____公司(二者為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保證,業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開相互連帶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業者已加入由_____(單位名稱)辦理之交友媒合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會員編號_____),如業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加入協定之其他業者要求提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

□其他經內政部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應敘明該履約保障方式、內容及內政部許可同意公文文號)。

前項同業同級之認定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業者應提供第一項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消費者查詢。

十二、媒合交友與附加服務之建檔及提供紀錄

業者 已提供消費者媒合交友與附加服務項目之日期及次數或數量,應製作紀錄經消費者確認後,提供正本予消費者留存,並於契約終止後保留副本至少二年。

前項 紀錄之提供及消費者確認之方式,業者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十三、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契約終止及其效果

有下列 事由之一時,消費者得終止契約:

(一)業者 於契約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未提供媒合交友服務。

(二)業者 未經消費者同意,變更契約內容或調整費用。

(三)業者經 營發生重大問題,致無法繼續提供服務。

(四)業者有 其他違約之情事。

消費者因前項 事由終止契約者,業者應準用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退費,且不得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費用,並應額外賠償消費者依第十四點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違約金。

十四、因可歸 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契約終止及其效果

有下列事由之一 者,業者得終止契約,並應準用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退費:

(一)消費者故意 提供不實個人資料,致嚴重影響他人交友媒合服務之品質。

(二)消費者違反會 員規約,致生嚴重影響業者提供交友媒合服務之情事。

業者因前項事由終 止契約者,得依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使用或已拆封之影音課程、書籍教材金額後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_(最高不得超過該剩餘金額之百分之十)

收取違約金。

十五、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契約終止及其效果

有下 列事由之一者,業者或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業者應準用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退費:

(一)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或措施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

(二)因 消費者死亡、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等情事,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

因前項 事由終止契約者,消費者及業者不得收取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費用。

十六、契 約終止及退費

消費者於 契約期間屆滿前,得隨時通知業者終止契約,業者不得拒絕。

消費者依前 項規定終止契約者,業者應依下列方式計算應退還消費者之費用,並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退還予消費者;如有不足,得向消費者收取之:

(一)契約生 效七日內且消費者尚未接受服務而終止契約者,業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指契約總費用)。

(二)契約生效 七日後或消費者已接受服務而終止契約者:

1、將已繳全部 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使用或已拆封之影音課程、書籍教材金額後退還於消費者。

2、前目已接受 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1)依簽約時每期 /次使用費_____元乘以實際使用每期/次之費用。

(2)無法認定簽約 時每期/次使用費者,按已接受服務期間占契約存續期間比例計算之費用。

3、入會費得不列入 退費計算之範圍。

4、手續費之收取:

□ 不收取。

□本 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使用或已拆封之影音課程、書籍教材金額後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_(最高不得超過該剩餘金額之百分之十)。

消費 者終止附加服務,準用前項退費規定。

消費者 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訂約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

十七、 消費者未繳費用時業者通知義務

消費者未 繳納費用時,業者應於繳費期限屆滿日起十日內,依約定方式通知消費者於二十日內完成繳納。

前項通知 期限屆滿仍未繳清者,契約自通知期限屆滿日起視為終止,並準用第十六點規定退費或補費。

業者未依第 一項規定為催繳通知,致契約仍為存續狀態所生之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十八、個人 資料保護義務

業者蒐集、處 理或利用消費者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業者對消費者 使用帳號及密碼認證機制,應有完善資訊安全防護,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毀損、滅失及洩漏。

十九、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發生訴 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消費者抛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利。

不 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記載消費者已審閱契約或同意等類此字樣。

二、 不得記載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抛棄已支付之費用。

三、 不得記載消費者一經享受契約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

四、不 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所應負之責任。

五、不 得記載業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或類此字樣。

六、不得 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及會員規約。

七、不得 記載廣告不構成契約內容或廣告僅供參考之文字。

八、不得於 本契約或廣告記載「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九、不得記 載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本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

十、不得記載 業者得以自動續約方式延長契約。

十一、不得記 載業者得將本契約債權讓與第三人。

十二、業者不得 增列應記載事項規定以外之退費方式、違約金之收取或類此字樣。

十三、不得記載 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誠信原則,顯失公平之條款。

十四、不得記載消 費者提供票據作為擔保。

十五、業者之贈與 不得記載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