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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定義
本事項所稱「即時通訊軟體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主要服務內容為提供消費者使用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聲音、圖像、文字、數據、檔案或其他訊息,進行可得特定之一對一或一對多人即時訊息傳遞、對話之閉鎖型通訊服務。不包括電子郵件、網路聊天室、電子布告欄或其他網路平臺等所提供附屬通訊服務功能。
壹、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網址、營業所所在地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客服聯絡方式。
二、契約及服務內容
(一)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下載處,載明使用本服務之內容、使用方式、所需軟硬體設備規格。
(二)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內,提供有關通訊紀錄、檔案傳輸、好友名單、投稿內容或其他加值服務等資訊之刪除、消失之提醒文字或警示機制等資訊。
(三)於服務(商品)購買處,載明付費加值服務或商品之內容、價格、付費方式、用途及使用期限。
三、消費者帳號申請及使用
帳號之申請、保管及刪除,應載明下列資訊:
(一)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帳號、密碼設定及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啟用及使用方式。
(二)消費者配合登錄本服務及個人資料確認之方式。
(三)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帳號、密碼或其他必要資訊。
(四)約定消費者刪除帳號,本服務之使用權即消滅者,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主動刪除帳號同時,提供刪除確認及警示機制。
(五)約定消費者一定期間未使用本服務,即得刪除其帳號者,
企業經營者除應事先以官網約款提醒文字促使注意外,關於其刪除應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並於一定期間(至少十五日)經過後消費者仍未使用本服務時,始得刪除其帳號並終止提供本服務。
(六)消費者帳號經刪除並經企業經營者終止提供本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申請後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金額。
四、安全維護責任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帳號管理及系統安全維護,應載明下列資訊:
(一)消費者遭他人不法冒用帳號之通知方式;企業經營者確認消費者帳號被冒用後應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除因法令規定或有正當事由外,於通知消費者申請更換密碼後,應回復該帳號使用。
(二)消費者終端設備因更換或被不法入侵導致帳號遭刪除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企業經營者申請協助回復帳號、預付款或付款購買之加值服務商品。
(三)企業經營者應維護其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防止不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相關紀錄或個人資料;對於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應採取合理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並對於消費者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五、履約保障機制
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下列履約保障機制,並揭示於明顯處:
□已交付___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企業經營者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已由_________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其他___________(經經濟部同意)。
六、企業經營者暫停服務之處理
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由外,應於暫停服務七日前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
七、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事由
企業經營者於下列情形,得終止契約或停止本服務:
(一)有事證足認消費者帳戶涉及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或不法使用者。
(二)消費者違反本服務使用規約,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八、爭議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載明消費申訴採用之申訴機制、處理程序、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聯絡資訊。
九、契約或服務內容變更
企業經營者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時,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公告及通知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無效。
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接受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有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終止契約之通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審閱期間拋棄之禁止
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
不得約定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下列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三、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
不得於法律規定外,約定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
四、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或不得異議條款之禁止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未經公告及通知消費者即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或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五、免除企業經營者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賠償責任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
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所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六、消費者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限制
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七、約定證據排除
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
八、管轄法院
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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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106年4月21日交路字第10650049591號公告 自即日生效 壹、定義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自行車租賃,指以經營自行車租予他人使用收益者。其他慢車租賃,準用之。 貳、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應載明付款方式及租賃費率計算方式,以及承租人及使用人因故無法依約歸還自行車時之運費等費用計算資訊。 二、 契約應揭示所投保責任保險項目、內容,以及相關保險費用之支付人。 □產品責任保險。 □租賃場站範圍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 □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保險:______。 出租人不提供個人傷害保險,承租人及使用人如有需要應自行投保。 三、 契約應載明出租人資訊: (一) 出租人名稱:________。 (二) 負責人:________。 (三) 地址:________。 (四) 服務電話:________。 出租人應於自行車車體揭示其服務電話及緊急報案電話。 四、 出租人應揭示自行車之承租條件,如身高、年齡等,以及相關使用須知。 承租人及使用人應依前項承租條件及使用須知,使用本自行車。 五、 契約應載明還車地點、還車方式及其他還車應注意資訊。 六、 出租人應確保租賃期間自行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 承租人及使用人於取車後_______分鐘(至少5分鐘)發現自行車有異並歸還於原租賃場站者,出租人不得收取費用。 七、 出租人應告知承租人及使用人騎乘自行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慢車規定。 八、 租賃期間,如有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違反交通法令之處罰案件者,罰鍰部分應由承租人或使用人負責繳清。 九、 承租人及使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本自行車,禁止出賣、質押、典當自行車等行為。 十、 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毀損致承租人、使用人或第三人身體傷亡或財物損失時,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承租人或使用人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後,租賃關係即為終止。事故原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時,承租人或使用人應負擔法律及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本自行車毀損者,承租人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 承租人或使用人遺失自行車,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租賃關係即為終止。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本自行車遺失者,承租人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賠償金額為_______元整(不得高於本自行車購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金額)。 參、不得記載事項 一、 租賃內容不得記載「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二、 不得約定出租人可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 三、 不得約定出租人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之內容。 四、 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五、 不得約定違反誠信或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承租人之約定。 六、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交通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交路(一)字第10282004115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修正,並修正名稱 (原名稱: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即日生效。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訂房者。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旅客之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外國護照號碼、居停留證號碼)。業者公司或商號之名稱、代表人或經營者之姓名、電話、地址、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碼、網址、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二、住宿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姓名及連絡方式。三、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四、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不收取定金。□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元(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但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新臺幣____元。五、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六、旅客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業者同意者,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七、業者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旅客。八、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業者與旅客有其他更有利於旅客之協議者,依其協議。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十、業者應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郵件信箱。十一、業者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業者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十二、業者與旅客應於入住當日__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十三、業者應確保旅客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旅客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旅客得請求業者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旅客應注意並遵守業者之管理規定,使用業者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十四、雙方就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因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不得記載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三、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四、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五、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交通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交路(一)字第10282004115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修正,並修正名稱 (原名稱: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即日生效。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訂房者。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旅客之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外國護照號碼、居停留證號碼)。業者公司或商號之名稱、代表人或經營者之姓名、電話、地址、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碼、網址、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二、住宿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姓名及連絡方式。三、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四、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不收取定金。□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元(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但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新臺幣____元。五、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六、旅客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業者同意者,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七、業者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旅客。八、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業者與旅客有其他更有利於旅客之協議者,依其協議。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十、業者應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郵件信箱。十一、業者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業者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十二、業者與旅客應於入住當日__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十三、業者應確保旅客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旅客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旅客得請求業者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旅客應注意並遵守業者之管理規定,使用業者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十四、雙方就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因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不得記載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三、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四、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五、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教育部]高爾夫球場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
高爾夫球場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 106年7月7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60019923號公告修正 契約簽訂前,至少應有五日之審閱期間。 籌設中之高爾夫球場不可招募會員,亦不得使用本契約書。 第一條、立契約人 參加會員者:○○○(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理人:○○○(會員為未成年人) 招募會員者:經營主體○○○ (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條、乙方經營之高爾夫球場係依法令,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可在案者,其基本資料為: 一、球場名稱:○○○ 二、經營主體:○○○ 負責人:○○○ 三、經營球場之權源:○○○ 四、球場所在地:○○○ 五、球場面積:○○○公頃 球洞數:○○○洞 六、土地權屬及建物權屬(如附表一) 七、籌設許可字號:○○○ 發證機關:○○○ 八、開放使用許可字號:○○○ 發證機關:○○○ 九、球場設施:○○○ 十、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得附加眷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人。 □不得附加眷屬。 □長期會員,年期○年。 □短期會員,年期○年。 □永久會員。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 □記名團體會員。 □長期會員,年期○年。 □短期會員,年期○年。 □其他。 十一、預定招收會員總數:○○人: □個人會員□眷屬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永久會員○人。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人。 □記名團體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十二、簽約時會員總數○○人。實際已招收○人: □個人會員□眷屬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永久會員○人。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人。 □記名團體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十三、會員資格審查制度:□有□無 十四、費用:□入會費、□保證金、□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 (附表二) 十五、退費程序:○○○,其方法:○○○。 第三條、乙方保證前項基本資料完全正確,甲方同意參加為會員,雙方依互惠原則簽訂下列條款,並共同遵守: 一、甲方之權利:○○○,甲方之義務:○○○。乙方之權利:○○○, 乙方之義務:○○○。 二、甲方參加球場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附加眷屬○○人,眷屬資格之限制(□夫妻□父母□子 女□兄弟姊妹)。 □不附加眷屬會員。 □長期會員。 □短期會員。 □永久會員。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 □記名團體會員。 □長期會員。 □短期會員。 □其他。 三、本球場□有或□無會員資格限制;有資格限制之資格為1、○○○ ○○,2、○○○○○。 四、甲方入會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以下同)○○○元,保證金○○○元,共 ○○○元。 前項費用,簽約時□一次全部繳清○○○元或□先繳○○○元,餘分○○ ○期,每期繳付本利共○○○元。 五、會員入會後,除本條第四款規定之費用外, □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不論使用球場與否,須另收取□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 ○○元。 □使用球場時,另收取□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元, 但未使用球場時,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六、甲方得隨時要求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拒絕。 七、甲方終止契約,應辦理費用退還如下: (一)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保證金應無息退還。乙方得請求保證金○%(不 得逾百分之二十)計算手續費,但最高以○萬元為上限。 (二)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入會費□應依存續○○年之比率退還□不予退還。 (三) 甲方所繳本條第五款之○○○費□應依比率退還□不予退還。 乙方並應於收到甲方終止契約通知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退還之。 八、乙方無法或不願再繼續經營球場時,或甲方不願接受球場及附屬設施費用 調整幅度或有本條第十八款情形者,應辦理費用退還如下: (一)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按年利率○○%加計利息退還。 (二)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入會費依存續○○年比率□無息或□按年利率○○%加計利息退還。但甲方入會達○○年(以訂立契約日起算,不得低於○年)者,只退還保證金。 (三) 甲方所繳本條第五款之其他費用,應按比率退還。 九、個人會員之會員權可繼承或轉讓。 甲方將會員權轉讓他人時,乙方□不收□得酌收手續費(過戶費),費用為 ○○○元,不得逾□入會費□保證金之百分之五。如會員有資格限制者, 則受讓人應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定會員資格,方得辦理過戶手續。 十、個人會員附加眷屬會員者,眷屬會員可更名,但不可個別轉讓。團體會員 每組○○○人,○○○人記名,由甲方決定登記者姓名,並可依甲方要求 辦理更名登記。另○○○人無記名,由甲方自行決定每次打球之使用人。 團體會員之會員權轉讓□應□不須經乙方同意。 十一、團體會員之記名會員及個人會員附加眷屬會員之更名,□有或□無收手 續費(更名費);若收手續費(更名費),費用為○○○元,不得逾□ 入會費或□保證金之百分之一。 十二、個人會員死亡者,其會員有資格限制者,該會員權,得由符合會員資格 之法定繼承人中一人繼承或辦理退會。未辦妥繼承過戶手續前,其會員 權暫停使用,但已由繼承人中協議其中一人為繼承人者,不在此限。繼 承會員權之更名□有或□無收手續費(更名費);若收手續費(更名費), 費用為○○○元,不得逾□入會費或□保證金之百分之一。 十三、本球場及其附屬設施: □僅供會員及會員所邀請之來賓使用,但於平日得供非會員使用。 □僅供會員及會員所邀請之來賓使用外,平日得供非會員使用。 假日在下列條件下,得供非會員使用:1、○○○2、○○○。 □平日及假日均得供非會員使用。 使用本球場□應先預約□得不預約。 設施。 十四、個人會員使用球場及附屬設施,其應支付之費用詳如附表二,其收費依 乙方規定享有特別優惠。非會員使用球場及附屬設施,其應支付之費用 詳如附表二。 第十 十五、眷屬會員與有記名之團體會員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其收費與個人會 員相同。 不記名之團體會員: □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之收費與個人會員相同。 □果嶺費依非會員之果嶺費收費標準,平日(自○○時至○○時止之時 段)按○○折,假日按○○折計收;其餘與個人會員相同。 十六、會員得邀請來賓使用球場(限○組),其來賓於會員陪同下,亦得使用 本球場之其他設施。其條件如下:○○○○○。 個人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之果嶺 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同。 記名團體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之 果嶺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同。 不記名團體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 之果嶺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 同。 十七、本球場□有高爾夫球日為星期○,會員無優先預約之權利□無高爾夫 球日。 十八、本契約所定有關會員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之費用,乙方調整幅度超過 百分之○者及會員之權利義務之調整與其他重大事項,除法令所規定者 外,應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徵詢意見,並參酌甲方意見,由乙方決定之。 若甲方不願接受乙方決定者,得終止契約,退費方式依本條第八款辦理。 十九、甲方應遵守球場會員規章如附件,若有不遵守會員規章者,乙方得予糾 正,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乙方得予暫時停權處分。其情節重 大者,乙方得予終止契約,並將其原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所謂情節重大係指甲方違反球場會員規章管理者。 乙方違約者,甲方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甲方得終止契約, 並得請求依本條第八款之費用退還。甲方得請求保證金○○%之違約金補 償。 二十、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二十一、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同意由臺灣○○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依民法或其他相關 法令定之。 二十三、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乙方: 姓名: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或外 國人護照號碼: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 法定代理人: 網址: (會員為未成年人) 簽約日期:[衛福部]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464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服務處所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服務處所位於_____縣(市)____鄉(鎮、市、區)_____路(街)_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房型__人房),依第三點所定服務項目及內容提供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 二、契約期間 (一)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為止;未載明契約期限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二)本契約及附件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簽約者攜回__日審閱(至少三日審閱期)。但必要時,應給予即時或合理之審閱期間(簽約者簽名____)。 三、服務項目及內容 長照機構提供使用者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十二條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喘息服務,其項目如下: □(一)方案一:長照機構提供政府補助之服務(如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之照顧計畫);其收費標準,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 稱長照給付辦法)規定。 □(二)方案二:長照機構提供自費服務,應載明其服務項目、數量及其他內容;其收費標準,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依長服法第三十五條核定。 採前項方案一之使用者於接受主管機關再次評估後,如依其結果致補助之額度與內容有變更者,契約雙方應變更契約或其附件。 四、許可立案等相關資訊之揭示與提供 長照機構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服務項目、服務使用須知,與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所設之陳情、申訴、調處及爭議處理機制之資訊,揭示長照機構內明顯處所,並主動提供簽約者及使用者參閱。 五、服務費用收取及繳納 簽約者應繳納保證金、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服務費用: 1.保證金(採方案二者):簽約者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____個月長期照顧費(最少一個月,最高不得逾二個月)之保證金新臺幣______元予長照機構,長照機構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證金,並將專戶影本交付簽約者收執。簽約者欠繳長期照顧費或其他費用,長照機構得定___日(不得少於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簽約者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長照機構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仍應定相當期限通知簽約者補足。 2.長期照顧費: □(1)方案一:按照顧計畫內照顧組合之項目及使用頻率,在核定額度內每月使用之部分負擔為新臺幣________元(依據使用者之福利身分別);超出核定額度之費用,依方案二收費。 □(2)方案二:依第三點之服務項目及內容計算費用,每月新臺幣______元。本款長期照顧費,包括照顧費、膳食費、住宿費,但不含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①身體照顧及日常照顧費:新臺幣______元。應由長照機構提供照顧服務、專業照顧、生活休閒及康樂之費用。 ②膳食費: □一般膳食費:新臺幣______元,含每日早、午、晚三餐及節慶加菜。 □特殊配方:新臺幣______元,含每日所需配方。 ③住宿費:新臺幣_____元。由長照機構提供第一點所示之房型。 3.其他費用:新臺幣______元。 (二)簽約者應於每月___日前繳納□前月□當月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長照機構於收到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予簽約者。 前項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於服務提供過程有臨時增減之情形,依實際增減結果收費。 六、服務費用調整 (一)定期契約 1.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應依該辦法收取,不得調整費用。 2.非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長照機構調整收費標準,應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長照機構於契約期限內調整收費標準,非經簽約者同意,不得調整本契約所定之服務費用。 (二)不定期契約 1.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應依該辦法收取,不得調整費用。 2.非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長照機構調整收費標準,應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簽約者;長照機構應於調整費用前二個月通知簽約者,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內回復是否同意。簽約者不同意調整收費或未依限表示同意者,依第九點第二項第五款辦理。 七、禁止不正當利益行為 長照機構及其提供服務之人員不得向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有不當推銷、借貸、金錢、財物或利益往來之行為。 八、緊急事故之處理 長照機構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簽訂本契約時交付簽約者收執,並懸掛或張貼於明顯處所。 使用者接受服務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長照機構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務。 長照機構違反前二項義務致使用者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簽約者受有其他損害,另得請求賠償。 九、長照機構提前終止契約 簽約者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長照機構誤信使用者符合入住條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長照機構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如因此造成長照機構之損害,長照機構得請求簽約者賠償。 使用者入住長照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 (一)使用者失蹤逾二個月。 (二)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入住條件。 (三)簽約者積欠第五點服務費用,經扣抵保證金後仍積欠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達一個月之總額,經長照機構____(最少一個月)催告,屆期仍未繳費。 (四)長照機構因簽約者或使用者之戶籍、住居所遷移變更,或使用者之緊急聯絡人聯絡方式變更,無法即時聯繫使用者入住情況,經長照機構於相當期限內三次(每次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書面聯繫,仍無法聯絡,致生損害於長照機構。 (五)簽約者不同意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調整收費或未依限表示同意。 使用者入住長照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應先予制止,並採取必要之措施或處置且經相當時間,如仍未改善時,亦得終止契約: (一)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之性騷擾、言語重大侮辱或其他不當行為,致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人格等法益有受重大損害之虞。 (二)故意毀損長照機構之設備或物品,情節重大。 (三)違反長照機構使用設備規定,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重大。 (四)經常與其他使用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長照機構以換房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前項第一款使用者因障礙或疾病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時,長照機構應優先通知簽約者或家屬送醫療單位採適當處置。 長照機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前終止本契約,應通知簽約者或依法應負照顧之人知悉,協助轉介安置其他機構,必要時得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使用者如有依法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予以安置之情形,長照機構仍應對使用者負照顧義務,待地方主管機關協助安置後,始得終止契約。 十、簽約者提前終止契約 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長照機構終止契約,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 (一)長照機構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簽約者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對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三)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或其他使用者罹患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但長照機構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將該提供服務之人員或其他使用者送醫診治或採取必要之隔離或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長照機構停業或解散前,未於二個月前通知簽約者。 (五)長照機構提供使用者居住或生活之處所,造成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危害,或有危害之虞。 簽約者或使用者因前項契約終止所致損害,得向長照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十一、退費之處理 契約終止時,長照機構應於契約終止當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簽約者依第五點已繳之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按契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契約終止時,長照機構應於契約終止當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簽約者所繳保證金扣除積欠費用後無息返還。 十二、遷出長照機構及遺留物品之處理 簽約者應於約定遷出日,協助使用者騰空遷出長照機構。如未依限遷出者,長照機構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簽約者請求相當於長期照顧費之損害賠償。 使用者遷出機構後所遺留之物品,長照機構應妥為保管,並應通知簽約者、使用者或其指定之人於接獲通知____日以內(不得少於三十日)取回。屆期仍未取回時,長照機構得妥適處理。 前項通知方式,不限於紙本書面,另亦包含當事人之文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 十三、遺體及遺物之處理 使用者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長照機構應立即通知簽約者、緊急聯絡人、使用者之繼承人或家屬。 前項受通知者應於受通知後十二小時內儘速領回使用者之遺體;未領回前,長照機構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如無上述人等時,長照機構應報請使用者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但非病死或疑非病死者,長照機構 應即報警轉請檢察官相驗。 簽約者、使用者之繼承人或家屬未依長照機構所定期限處理遺物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長照機構得依相關法規適當處理。 長照機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使用者遺體或遺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長照機構得請求簽約者或使用者之繼承人償還。 十四、保密義務 長照機構及其提供服務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權或其他權利。 二、不得約定服務費用超過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 三、不得約定契約終止時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以週計費」、「未超過半個月以半個月計費」及「超過半個月以全月計費」,或其他類似之收費方式。 四、不得約定於提供服務時使用者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情事,長照機構無須負責之文字。 五、不得約定長照機構得收取應記載事項第五點所列項目以外之服務費用,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六、不得約定使用者遷出長照機構後所遺留之物品,長照機構得逕為處理。 七、不得約定使用者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其遺體及遺物得依長照機構慣例處理。 八、不得約定扣抵保證金達一定比率時,長照機構不須定相當期限通知補足保證金,即逕行終止契約。 九、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長照機構及其人員之責任。 十、不得約定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事項。 十一、不得約定廣告及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衛福部]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464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服務處所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派員至使用者住居所(位於___縣(市)__鄉(鎮、市、區)__路(街)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或其指定之其他居所,依第三點所定服務項目及內容提供居家式長照服務。 依使用者需求合意變動前項服務住居所時,應於契約內記載變動內容。 二、契約期間 (一)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為止;未載明契約期限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二)本契約及附件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簽約者攜回__日審閱(至少三日審閱期)。但必要時,應給予即時或合理之審閱期間(簽約者簽名____)。 三、服務項目及內容 長照機構提供使用者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十條之居家式長照服務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喘息服務,其項目如下: □(一)方案一:長照機構提供政府補助之服務(如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之照顧計畫);其收費標準,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稱長照給付辦法)規定。 □(二)方案二:長照機構提供自費服務,應載明其服務項目、數量及其他內容;其收費標準,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依長服法第三十五條核定。採前項方案一之使用者於接受主管機關再次評估後,如依其結果致補助之額度與內容有變更者,契約雙方應變更契約或其附件。 四、許可立案等相關資訊之揭示與提供 長照機構應提供設立許可證書、收費標準、服務項目、服務使用須知,與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所設之陳情、申訴、調處及爭議處理機制之資訊,揭示於長照機構內明顯處所,並主動提供簽約者及使用者參閱。 五、服務費用收取及繳納 簽約者應繳納長期照顧費,其數額如下: □(一)方案一:按照顧計畫內照顧組合之項目及使用頻率,在核定額度內每月使用之部分負擔為新臺幣________元(依據使用者之福利身分別);超出核定額度或因可歸責於簽約者或使用者事由,致不符長照給付辦法給付標準之費用或服務,依方案二收費。 □(二)方案二:依第三點之服務項目及內容計算費用,為每月新臺幣______元。 前項長期照顧費於服務提供過程有臨時增減之情形,依實際增減結果收費。 簽約者應於每月___日前繳納□前月□當月長期照顧費,長照機構於收到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予簽約者。長照機構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向簽約者或使用者請求額外之費用。但收費標準以外之其他核定服務衍生費用(如代購食材、耗材及相關項目),由簽約者支付。使用者因故需臨時取消服務時,應於服務時間一日前通知長照機構。但有緊急情況者,不在此限。 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於原訂提供服務之時間內到達使用者住居所,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服務人員逾約定之服務時間達半小時仍未能開始提供服務,服務人員即可離開而不提供當日/次服務;長照機構得向簽約者收服務未遇處理費新臺幣____元。 六、服務費用調整 (一)定期契約 1.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應依該辦法收取,不得調整費用。 2.非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長照機構調整收費標準,應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長照機構於契約期限內調整收費標準,非經簽約者同意,不得調整本契約所定之服務費用。 (二)不定期契約 1.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應依該辦法收取,不得調整費用。 2.非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長照機構調整收費標準,應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簽約者;長照機構應於調整費用前二個月通知簽約者,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內回復是否同意。簽約者不同意調整收費或未依限表示同意者,依第十點第二項第四款辦理。 七、服務不中斷義務 長照機構於知悉提供服務之人員離職時,應於___日前告知簽約者及使用者,並應於五日內儘速安排接替人員,避免服務中斷。 長照機構臨時異動服務時間,應於合理時間前通知簽約者及使用者,並妥善協調安排提供服務。 長照機構應依約定時間抵逹使用者住居所;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長照機構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應調整服務時間,不得無故中斷服務。 八、禁止不正當利益行為 長照機構及其提供服務之人員不得向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有不當推銷、借貸、金錢、財物或利益往來之行為。 九、緊急事故之處理 長照機構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簽訂本契約時交付簽約者收執。 使用者接受服務時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長照機構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務。 長照機構違反前二項義務致使用者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簽約者受有其他損害,另得請求賠償。 十、長照機構提前終止契約 簽約者於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長照機構誤信使用者符合接受服務條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長照機構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如因此造成長照機構之損害,長照機構得請求簽約者賠償。 使用者接受服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 (一)使用者失蹤逾二個月或搬離長照機構特約服務區域。 (二)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接受服務條件。 (三)簽約者積欠第五點服務費用達一個月之總額,經長照機構____(最少一個月)催告,屆期仍未繳費。 (四)簽約者不同意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調整收費或未依限表示同意。 使用者接受服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得先暫停服務且通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或處置,經相當時間仍未改善時,亦得終止契約: (一)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要求長照機構從事本契約約定以外不合理之服務,且經說明仍不接受。 (二)使用者入住住宿式機構、住院、出國。 (三)使用者失聯逾一個月。 (四)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之性騷擾、言語重大侮辱或其他不當行為,致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人格等法益有受重大損害之虞。 (五)使用者環境具危險性或其他緊急情況,致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有危險之虞。危險原因消失時,長照機構應即恢復提供服務。 前項第四款使用者因障礙或疾病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時,長照機構應優先通知簽約者或家屬送醫療單位採適當處置。 長照機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前終止本契約,應通知簽約者或依法應負照顧之人知悉,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備查。 十一、簽約者提前終止契約 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長照機構終止契約,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 (一)長照機構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簽約者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對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三)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罹患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但長照機構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將該提供服務之人員送醫診治、採取必要之隔離或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長照機構停業或歇業,未於二個月前通知簽約者。簽約者或使用者因前項契約終止受有損害,得向長照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退費之處理 契約終止時,長照機構應於契約終止當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簽約者依第五點已繳之服務費用,按契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十三、保密義務 長照機構及其提供服務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權或其他權利。 二、不得約定服務費用超過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 三、不得約定契約終止時,服務費用「以週計費」、「未超過半個月以半個月計費」及「超過半個月以全月計費」,或其他類似之收費方式。 四、不得約定於提供服務時使用者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情事,長照機構無須負責之文字。 五、不得約定長照機構得收取應記載事項第五點所列項目以外之服務費用,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六、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長照機構及其人員之責任。 七、不得約定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事項。 八、不得約定廣告及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_[衛福部]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464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服務處所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服務處所位於_____縣(市)____鄉(鎮、市、區)_____路(街)_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依第三點所定服務項目及內容提供社區式長照服務。 二、契約期間 (一)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為止;未載明契約期限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二)本契約及附件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簽約者攜回__日審閱(至少三日審閱期)。但必要時,應給予即時或合理之審閱期間(簽約者簽名____)。 三、服務項目及內容 長照機構提供使用者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十一條之社區式長照服務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喘息服務,其項目如下: □(一)方案一:長照機構提供政府補助之服務(如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之照顧計畫);其收費標準,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稱長照給付辦法)規定。 □(二)方案二:長照機構提供自費服務,應載明其服務項目、數量及其他內容;其收費標準,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依長服法第三十五條核定。長照機構應提供服務之時間: 1.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應載明長照機構營業時間,若使用服務時間有不同區間,亦應標註。 2.團體家屋:服務為全時照顧。 3.小規模多機能:應視提供之長照服務提供方式,載明長照機構營業時間,若使用服務時間有不同區間,亦應標註。 採第一項方案一之使用者接受主管機關再次評估後,如依其結果致補助之額度或內容有變更者,契約雙方應變更契約或其附件。 四、許可立案等相關資訊之揭示與提供 長照機構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服務項目、服務使用須知,與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所設之陳情、申訴、調處及爭議處理機制之資訊,揭示於長照機構內明顯處所,並主動提供簽約者及使用者參閱。 五、服務費用收取及繳納 簽約者應繳納保證金、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服務費用: 1.保證金(僅限團體家屋):簽約者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____個月長期照顧費(最少一個月,最高不得逾二個月)之保證金新臺幣______元__________予長照機構,長照機構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證金,並將專戶影本交付簽約者收執。簽約者欠繳長期照顧費或其他費用,長照機構得定___日(不得少於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簽約者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長照機構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仍應定相當期限通知簽約者補足。 2.長期照顧費: □(1)方案一:按照顧計畫內照顧組合之項目及使用頻率,在核定額度內每月使用之部分負擔為新臺幣________元(依據使用者之福利身分別);超出核定額度或因可歸責於簽約者或使用者事由,致不符長照給付辦法之費用或服務,依方案二收費。 □(2)方案二:依第三點之服務項目及內容計算費用,為每月新臺幣________元。本款長期照 顧費,包括照顧服務費、膳食費、住宿費,但不含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算數額及內容如下: □①照顧服務費:新臺幣_____元。 □②膳食費:新臺幣_____元。 □③住宿費:新臺幣____元。 3.其他費用:新臺幣_____元。 (二)簽約者應於每月___日前繳納□前月□當月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長照機構於收到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予簽約者。 前項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於服務提供過程有臨時增減之情形,依實際增減結果收費。 六、服務費用調整 (一)定期契約 1.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應依該辦法收取,不得調整費用。 2.非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長照機構調整收費標準,應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長照機構於契約期限內調整收費標準,非經簽約者同意,不得調整本契約所定之服務費用。 (二)不定期契約 1.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應依該辦法收取,不得調整費用。 2.非依據長照給付辦法收取服務費用者,長照機構調整收費標準,應報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簽約者;長照機構應於調整費用前二個月通知簽約者,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內回復是否同意。簽約者不同意調整收費或未依限表示同意者,依第九點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十點第二項第五款辦理。 七、禁止不正當利益行為 長照機構及其提供服務之人員不得向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有不當推銷、借貸、金錢、財物或利益往來之行為。 八、緊急事故之處理 長照機構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簽訂本契約時交付簽約者收執,並懸掛或張貼於明顯處所。 使用者接受服務時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長照機構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務。 長照機構違反前二項義務致使用者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簽約者受有其他損害,另得請求賠償。 九、長照機構提前終止契約(限團體家屋外之社區式服務使用) 簽約者於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長照機構誤信使用者符合接受服務條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長照機構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如因此造成長照機構之損害,長照機構得請求簽約者賠償。 使用者接受服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 (一)使用者失蹤逾二個月或搬離長照機構特約服務區域。 (二)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接受服務條件。 (三)簽約者積欠第五點服務費用達一個月之總額,經長照機構____(最少一個月)催告,屆期仍未繳費。 (四)簽約者不同意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調整收費或未依限表示同意。 使用者接受服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得先暫停服務且通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或處置,經相當時間仍未改善時,亦得終止契約: (一)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要求長照機構從事本契約約定以外不合理之服務,且經說明仍不接受。 (二)使用者入住住宿式機構、住院、出國。 (三)使用者失聯逾一個月。 (四)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之性騷擾、言語重大侮辱或其他不當行為,致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人格等法益有受重大損害之虞。 (五)故意毀損長照機構之設備或物品,情節重大。 (六)違反長照機構使用設備規定,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重大。 (七)經常與其他使用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長照機構協調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服務提供。 前項第四款使用者因障礙或疾病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時,長照機構應優先通知簽約者或家屬送醫療單位採適當處置。 長照機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前終止本契約,應通知簽約者或依法應負照顧之人知悉,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備查。 十、長照機構提前終止契約(限團體家屋使用) 簽約者於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長照機構誤信使用者符合接受服務條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長照機構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如因此造成長照機構之損害,長照機構得請求簽約者賠償。 使用者接受服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 (一)使用者失蹤逾二個月。 (二)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接受服務條件。 (三)簽約者積欠第五點服務費用,經扣抵保證金後仍積欠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達一個月之總額,經長照機構____(最少一個月)催告,屆期仍未繳費。 (四)長照機構因簽約者或使用者之戶籍、住居所遷移變更,或使用者之緊急聯絡人聯絡方式變更,無法即時聯繫,經長照機構於相當期限內三次(每次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書面聯繫,仍無法聯絡,致生損害於長照機構。 (五)簽約者不同意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調整收費或未依限表示同意。 使用者接受服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應先予制止,並採取必要之措施或處置且經相當時間,如仍未改善時,亦得終止契約: (一)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之性騷擾、言語重大侮辱或其他不當行為,致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人格等法益有受重大損害之虞。 (二)故意毀損長照機構之設備或物品,情節重大。 (三)違反長照機構使用設備規定,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重大。 (四)經常與其他使用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長照機構以換房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前項第一款使用者因障礙或疾病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時,長照機構應優先通知簽約者或家屬送醫療單位採適當處置。長照機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前終止本契約,應通知簽約者或依法應負照顧之人知悉,協助轉介安置其他機構,必要時得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使用者如有依法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予以安置之情形,長照機構仍應對使用者負照顧義務,待地方主管機關協助安置後,始得終止契約。 十一、簽約者提前終止契約 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長照機構終止契約,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 (一)長照機構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簽約者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對簽約者、使用者或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三)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之人員或其他使用者罹患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但長照機構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將該提供服務之人員或其他使用者送醫診治或採取必要之隔離或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長照機構停業或歇業前,未於二個月前通知簽約者。 (五)長照機構提供使用者居住或生活之處所,造成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危害,或有危害之虞者。 簽約者或使用者因前項契約終止所致損害,得向長照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退費之處理 契約終止時,長照機構應於契約終止當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簽約者依第五點已繳之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按契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契約終止時,長照機構應於契約終止當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簽約者所繳保證金扣除積欠費用後無息返還。 十三、遷出長照機構及遺留物品之處理 簽約者應於約定遷出日,協助使用者騰空遷出長照機構。如未依限遷出者,長照機構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簽約者請求相當於長期照顧費之損害賠償。 使用者遷出機構後所遺留之物品,長照機構應妥為保管,並應通知簽約者、使用者或其指定之人於接獲通知____日以內(不得少於三十日)取回。屆期仍未取回時,長照機構得妥適處理。 前項通知方式,不限於紙本書面,另亦包含當事人之文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 十四、遺體及遺物之處理(限團體家屋使用) 使用者使用團體家屋服務,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長照機構應立即通知簽約者、緊急聯絡人、使用者之繼承人或家屬。 前項受通知者應於受通知後十二小時內儘速領回使用者之遺體;未領回前,長照機構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如無上述人等時,長照機構應報請使用者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但非病死或疑非病死者,長照機構應即報警轉請檢察官相驗。 簽約者、使用者之繼承人或家屬未依長照機構所定期限處理遺物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長照機構得依相關法規適當處理。 長照機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使用者遺體或遺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長照機構得請求簽約者或使用者之繼承人償還。 十五、保密義務 長照機構及其提供服務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權或其他權利。 二、不得約定服務費用超過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 三、不得約定契約終止時,長期照顧費及其他費用「以週計費」、「未超過半個月以半個月計費」及「超過半個月以全月計費」,或其他類似之收費方式。 四、不得約定於提供服務時使用者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情事,長照機構無須負責之文字。 五、不得約定長照機構得收取應記載事項第五點所列項目以外之服務費用,亦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六、不得約定使用者停止使用服務後所遺留之物品,長照機構得逕為處理。 七、不得約定使用者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其遺體及遺物得依長照機構慣例處理(限團體家屋使用)。 八、不得約定扣抵保證金達一定比率時,長照機構不須定相當期限通知補足保證金,即逕行終止契約(限團體家屋使用)。 九、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長照機構及其人員之責任。 十、不得約定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事項。 十一、不得約定廣告及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金管會]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1月12日金管銀合字第10300300880號公告,並自104年8月12日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2月7日金管銀合字第11301313321號修正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貸款金額及交付方式 借款人向金融機構貸款新臺幣_____元整,金融機構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借款之交付: □(一)撥付借款人在金融機構開設之______ 存款第_____號帳戶。 □(二)撥付借款人指定之_____銀行_____存款第___號帳戶。 □(三)依借款人與金融機構個別約定之撥付方式。 二、貸款期間 本貸款期間__年__月,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 三、貸款本息攤還方式之約定 本貸款本息攤還方式得約定如下(金融機構得依實際產品類型選擇記載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前___年(___個月)按月付息,自第__年(__ 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四)借貸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金融機構應提供借款人貸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 金融機構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借款人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按第四點第一項第___款計付貸款利息,借款人並得隨時償還貸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按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計付貸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貸款撥(用)款日起___年(或___月)內(不得超過三年)提前__________(請金融機構敘明係「清償本金」或「清償全部本金」或「結清本貸款帳戶」)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以上計收方式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但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金融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四、貸款計息方式之約定 本貸款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金融機構得依實際產品類型選擇記載之): □(一)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___%加年利率____%計算(合計年利率____%);嗣後隨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___%加年利率____%計算(合計年利率____%);嗣後隨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 按年利率____%計算。 □(四)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依金融機構實際產品類型記載之) □(五)(由借貸雙方個別約定) 第一項所稱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以_______(請金融機構載明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者)訂之。 前二項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金融機構得依實際情形擇一記載之):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____(請金融機構載明係最高、平均或最終)貸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五、利率調整之通知 金融機構應於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__日(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借款人。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金融機構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金融機構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借款人得請求金融機構提供該筆貸款按調整後貸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個別約定利息計算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約定。 六、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以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本金金額,並按原貸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為限,金融機構始得收取違約金。 金融機構依前項約定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下列方式擇一於契約中約定: □(一)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者,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金融機構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但不得按「每月逾期繳款金額不同區間」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 金融機構按高於原貸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利息之計收標準應於契約中約定,且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貸款利率計收。 七、抵銷權之行使 借款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加速條款規定視為到期,金融機構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寄存金融機構之各種存款及對金融機構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借款人對金融機構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之存款及其對金融機構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金融機構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金融機構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借款人對金融機構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金融機構之債權於金融機構對借款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八、住所變更之告知義務 借款人、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金融機構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借貸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保證人。 九、個人資料之利用 金融機構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借款人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借款人及保證人: □不同意(借款人或保證人如不同意,金融機構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金融機構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與金融機構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金融機構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金融機構經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提供予前述機構之借款人及保證人與金融機構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金融機構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借款人及保證人。 借款人或保證人提供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如遭金融機構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借款人或保證人,且借款人或保證人向金融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金融機構應即提供借款人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十、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金融機構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借款人或保證人權利者,借款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金融機構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一、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借款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金融機構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金融機構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及網站。 金融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借款人或保證人受損者,金融機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二、擔保物權連結條款 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同意書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約款建議文字如附件),不在此限。 (註:本點約定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日後如有需求時,須另行設定抵押權,將增加設定費用及延後撥款時間) 十三、廣告責任 金融機構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借款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十四、契約之交付 貸款契約正本乙式__份,由借貸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金融機構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違反民法債編保證章節有關強制禁止規定之條款。 三、不得約定已簽具借據或借款憑證之借款人提供票據作為擔保。 四、不得約定借款人或保證人授權金融機構得隨時查調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課稅資料。 五、不得約定概括授權金融機構得就借款人及保證人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六、不得約定金融機構行使抵銷權時,僅由金融機構登帳扣抵即生抵銷之效力。 七、不得約定借款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 八、金融機構不得使用「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於契約存續期間任意調整借款人之利率。 九、不得約定借款人僅得向特定之保險公司投保,或禁止、限制借款人自由投保之權利。 十、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其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約定。 十一、金融機構辦理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所規範之個人購車貸款,不得約定徵取連帶保證人。 十二、金融機構辦理前點所稱個人購車貸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定徵取一般保證人。 如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而主動向金融機構提出一般保證人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十三、金融機構就前二點情形,不得變相約定下列情事之一: (一)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 (二)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 (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 十四、金融機構辦理第十一點所稱個人購車貸款,無保證人書面同意者,其約定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 十五、不得約定金融機構之廣告及與借款人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十六、不得約定借款人提前還款應給付違約金。但另提供優惠貸款條件及限制清償期間者,不在此限。 [同意書] 一、立同意書人(即抵押物提供人,以下簡稱本人)原提供所有之車輛(年份: ,廠牌: ,型式: ,牌照: ,引擎或車身號碼: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 元予 貴行,作為□本人/□______對 貴行__年__月__日購車貸款新臺幣______元之擔保。 二、為□本人/□______之需要,本人同意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種類及範圍得及於未來□本人/□_____對 貴行於新臺幣______元範圍內之________債務。 三、本人對上開車輛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應負擔之法律責任及擔保債務種類及範圍,經 貴行說明後,皆已充分瞭解。 此致○○○○銀行 立同意書人: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購車貸款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約款建議文字 擔保物提供人____________(擔保物提供人簽章)向抵押權人○○○○銀行(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提供本擔保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物提供人並確認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註:上述空白處由銀行自行與客戶議定擔保債務種類後載明之,但各銀行應遵守民法新修正第881條之1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規定,擔保之債權應以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故不得再使用「其他與授信有關之債務」等不夠具體明確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