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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經濟部]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經濟部]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經濟部]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經濟部]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公告
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70821050號
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1110號
壹、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本契約已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O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瓦斯業者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消費者審閱,並為詳細說明。
消費者簽章:
瓦斯業者簽章:
因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
二、瓦斯業者販售之液化石油氣,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瓦斯業者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消費者與瓦斯業者就下列計價方式,約定擇一辦理:
□採重量計價者,瓦斯業者提供之液化石油氣重量應符合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內容物重量。
□採氣量計價者,用氣量以度為單位,每立方公尺用氣量為一度。
採氣量計價者,其氣量計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且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內。供氣種類應為丙烷,且應於容器上明確標示;瓦斯業者抄錄使用度數,應抄錄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瓦斯業者向消費者收取液化石油氣之價格(以下簡稱氣價)採四捨五入以元為單位。
三、本契約所稱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之定義及所有權歸屬如下:
□採重量計價者,供應設備係指容器,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消費設備係指容器出口至燃氣器具(如熱水器及瓦斯爐等)為止之間所有設備(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消費者。
□採氣量計價者,供應設備係指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的設備 (含容器、氣量計、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消費設備係指氣量計出口至燃氣器具(如熱水器及瓦斯爐等)為止之間所有設備(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消費者。
四、瓦斯業者應將使用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正確操作方法及應行注意安全事項,於供氣前以書面資料(如附件)告知消費者,消費者應遵照瓦斯業者所提供之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項使用。
瓦斯業者提供消費者使用之容器,應經定期檢驗合格,不得提供逾期容器予消費者。瓦斯業者應於每次更換容器後檢查其管線是否有安裝完善,無洩漏情形;另瓦斯業者應由安全技術人員對消費者處所之供氣設備,每二年提供一次安全檢測服務,並代為檢測消費設備。
瓦斯業者提供之容器,其下次檢驗日期與當次交易日期至少應有O天以上(不得少於十天)之安全使用期限,以確保供氣期間中,容器係屬於有效期限內。
氣量計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時,消費者應配合瓦斯業者更換之。
五、瓦斯業者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氣價,消費者對交易氣價有疑義時,瓦斯業者應妥為說明。
採重量計價者,瓦斯業者應以公斤為單位揭示氣價;採氣量計價者,瓦斯業者應以度為單位揭示當月及過去二個月之氣價。
瓦斯業者得因消費者之個別狀況有額外收費,惟應於提供液化石油氣前明確告知,收費項目如下:
□需人力搬運至○樓:新臺幣(下同)○元
□消費者處所距瓦斯業者營業場所○公里以上:○元
□其他原因○:○元。
消費者得於瓦斯業者提供液化石油氣前,對價格表示反對並終止本契約。但消費者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接受價格。
六、瓦斯業者收取保證金者,應同時提供消費者收據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採重量計價者,簽訂本契約前,消費者已持有容器者,推定消費者已付訖O公斤裝容器O支,O千O百O拾O元整之保證金(容器每支不得低於三百元。但如有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從其依據)。
□採重量計價者,簽定本契約時,茲瓦斯業者收訖消費者支付O公斤裝容器O支,共計O千O百O拾O元整之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新容器之實價。
□採氣量計價者,簽定本契約時,茲瓦斯業者收訖消費者支付供應設備(O型號氣量計O式,O公斤裝容器O支及相關附屬設備),共計O千O百O拾O元整之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氣量計及新容器實價。
消費者簽章:
瓦斯業者簽章:
七、供應設備之購置、檢驗、檢定及相關維修等費用由瓦斯業者負擔。
消費設備如由瓦斯業者提供時,除另有約定外,消費者應支付該費用,其所有權歸屬消費者,瓦斯業者應負消費設備維修及保養之責,其費用由消費者支付。
瓦斯業者提供之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
供氣期間消費者應善盡供應設備保管責任,並應確保容器合格標示卡及氣量計檢定合格封印完整,不得毀損或使氣量計失效或失準。
採氣量計價者,供氣期間瓦斯業者應配合度量衡機關辦理氣量計檢查作業及免費換裝檢定合格之氣量計。
八、採氣量計價者,消費者或瓦斯業者如認為氣量計有失準確時,在不拆除度量衡專責機關封印之情況下,由消費者與瓦斯業者共同於現場勘查。
如勘查結果發現氣量計有異常情況,即由瓦斯業者免費更換氣量計,並由消費者及瓦斯業者雙方協調氣費補償方式。
如經瓦斯業者勘查氣量計無異常,惟消費者仍有疑慮時,應由瓦斯業者出具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要求之勘查紀錄,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鑑定,其鑑定費用由消費者負擔,並於申請鑑定時繳付之,鑑定會同拆換表時,氣量計由瓦斯業者負責免費拆換。如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鑑定結果其準確度超出法定公差時,瓦斯業者應償付鑑定費,並由消費者及瓦斯業者雙方協調氣費補償方式。
九、消費者購買液化石油氣使用同一容器逾一年返還者,瓦斯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容器使用費O元(不得逾二百元);逾二年返還者,得向消費者收取容器使用費O元(不得逾四百元)。
容器檢驗費由瓦斯業者負擔,瓦斯業者不得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
十、採重量計價者,瓦斯業者回收容器時,應量秤容器內殘餘液化石油氣量,並以回收容器當日之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氣價。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瓦斯業者得終止契約:
(一)消費者使用之消費設備或消費設備安裝場所不符安全規定,或供應設備擺放位置不符安全規定,前述情形可歸責於消費者時,經瓦斯業者定相當期限通知改善,期限屆滿消費者仍未改善。
(二)消費者經瓦斯業者通知限期繳納氣價或相關費用,逾期未繳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
(一)瓦斯業者提供逾期容器或違反第四點第三項約定。
(二)瓦斯業者無正當理由延誤供氣達二小時以上。
(三)瓦斯業者辦理停業、歇業而由其他公司行號頂讓或與其他公司行號合併,消費者不願由其存續或新設公司行號繼續供氣。
為維護消費者安全,瓦斯業者於第一項第一款改善期間得暫停供氣。
契約終止後,瓦斯業者應將保證金全額退還消費者,消費者應將供應設備歸還瓦斯業者。
十二、瓦斯業者未正確安裝、維修、保養供應設備或未告知消費者供應設備正確使用方法與危險事項,致消費者、同居人、共同生活人或使用人受損害者,瓦斯業者應負賠償責任。
瓦斯業者之受僱人有前項情形者,瓦斯業者與該受僱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消費設備由瓦斯業者提供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消費者或其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而未依一般之使用方法使用供應設備,或未善盡供應設備保管責任,致供應設備毀損、變更或滅失者,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消費者不再繼續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應將供應設備歸還瓦斯業者,瓦斯業者應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予消費者。但供應設備遺失,或供應設備非屬瓦斯業者所有者,不在此限。
十四、契約簽訂後,瓦斯業者如因停業或歇業而由其他公司行號頂讓者,瓦斯業者或頂讓者應通知消費者。消費者同意時,雙方權利義務則由存續公司行號概括承受。
前項規定,於瓦斯業者契約簽訂後有與其他公司行號合併之情事時,亦適用之。
十五、瓦斯業者對消費者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其同意或依法律規定,瓦斯業者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保護之。
前項資料於終止液化石油氣供氣契約後,瓦斯業者應返還或銷毀之。
十六、契約書應明確記載瓦斯業者公司(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消費者姓名、地址及電話。
貳、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契約條款不得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
二、不得約定瓦斯業者得片面更改契約內容,而消費者不得異議。
三、不得約定不交付契約書予消費者。
四、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五、不得約定瓦斯業者得拒絕回收容器。
附件
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須知
一、使用與存放應注意事項:
(一)容器使用中請保持直立,並請勿使用其他熱源加熱桶身(如泡熱水)。
(二)容器內液化石油氣用完後,仍應緊閉開關,切勿自行移動或傾倒。
(三)熱水器應安裝於通風良好處所,以避免發生一氧化碳中毒。
(四)容器應放置於通風處所,並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且應有固定措施防止容器傾倒。
(五)爐具附近不可放置易燃物品,如汽油、酒精、紙屑、塑膠品等。
二、漏氣及有關安全處理:
(一)關閉容器上開關,熄滅附近一切火源。
(二)速將門窗打開,使室內空氣流通,勿觸動電器開關。
(三)請即電話通知供氣之瓦斯行派員檢修或撥一一九請求協助處理。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用戶購用液化石油氣時,應詢明瓦斯行是否具有符合資格之安全技術人員,及是否加入當地同業公會。
(二)檢查送來之容器是否經過檢驗合格且未逾下次檢驗期限。
(三)已用完液化石油氣之空瓶,應注意將瓶上開關關閉,以免瓶內殘氣外洩,引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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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衛福部]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03.9.5部授食字第1031301685號令,自104.1.1施行。衛生福利部104.6.9部授食字第10413019305號公告,修正第3點第1項第7款自104.9.30生效。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394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本記載事項用詞,定義如下:一、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二、食品: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通訊交易活動,除應適用本記載事項外,亦適用其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定。壹、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企業經營者資訊應載明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和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二、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三、商品資訊(一)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下列資訊。但法規對於商品或食品之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1. 品名。2.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必要時應記載食品之尺寸大小。前述內容物標示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淨重、容量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2)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3. 食品添加物名稱。4.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5. 原產地(國)。6. 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_日內。7. 企業經營者如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產品指定之標示事項,亦應一併標示。9. 交易總價款,並應載明商品單價、商品總價、折扣方式等資訊。□含運費□不含運費;運費計價________。(如有運費約定,其計價及負擔方式應於交易前詳細記載,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二)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其投保產品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或於契約上揭露相關資訊。(三)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揭露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等相關資訊;主動揭露顯有困難者,應確實充分說明揭露委託(任)、監製或薦證等之文字說明。四、付款方式說明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付款方式如有小額信用貸款或其他債權務關係產生時,企業經營者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及說明如債權務主體、利息計算方式、是否另有信用保險 或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五、契約履行及確認機制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六、商品交付地、交付期日及交付方式(一)企業經營者應載明商品交付期日或期間,並提供交付地點供消費者選擇。企業經營者如採取收到貨款後再寄送商品者,應於收受貨款後三日內(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將商品寄出或交付予消費者。(二)交付(運送)方式:_________(溫度:□冷藏□冷凍□常溫□____)。七、商品訂購數量上限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揭露商品數量上限資訊,並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或提供服務。八、受領物之檢視義務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企業經營者。九、消費爭議之處理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爭議說明採用之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十、訴訟管轄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OO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貳、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三、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四、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標的物之份量、數量、重量等商品資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五、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不得為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六、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契約。七、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企業經營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法規應負之責任。八、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九、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十、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交易資料為認定標準。十一、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交付商品時得收回訂貨單。十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經濟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經濟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義本事項所稱「即時通訊軟體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主要服務內容為提供消費者使用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聲音、圖像、文字、數據、檔案或其他訊息,進行可得特定之一對一或一對多人即時訊息傳遞、對話之閉鎖型通訊服務。不包括電子郵件、網路聊天室、電子布告欄或其他網路平臺等所提供附屬通訊服務功能。壹、應記載事項一、企業經營者資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網址、營業所所在地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客服聯絡方式。二、契約及服務內容(一)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下載處,載明使用本服務之內容、使用方式、所需軟硬體設備規格。(二)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內,提供有關通訊紀錄、檔案傳輸、好友名單、投稿內容或其他加值服務等資訊之刪除、消失之提醒文字或警示機制等資訊。(三)於服務(商品)購買處,載明付費加值服務或商品之內容、價格、付費方式、用途及使用期限。三、消費者帳號申請及使用帳號之申請、保管及刪除,應載明下列資訊:(一)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帳號、密碼設定及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啟用及使用方式。(二)消費者配合登錄本服務及個人資料確認之方式。(三)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帳號、密碼或其他必要資訊。(四)約定消費者刪除帳號,本服務之使用權即消滅者,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主動刪除帳號同時,提供刪除確認及警示機制。(五)約定消費者一定期間未使用本服務,即得刪除其帳號者,企業經營者除應事先以官網約款提醒文字促使注意外,關於其刪除應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並於一定期間(至少十五日)經過後消費者仍未使用本服務時,始得刪除其帳號並終止提供本服務。(六)消費者帳號經刪除並經企業經營者終止提供本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申請後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金額。四、安全維護責任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帳號管理及系統安全維護,應載明下列資訊:(一)消費者遭他人不法冒用帳號之通知方式;企業經營者確認消費者帳號被冒用後應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除因法令規定或有正當事由外,於通知消費者申請更換密碼後,應回復該帳號使用。(二)消費者終端設備因更換或被不法入侵導致帳號遭刪除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企業經營者申請協助回復帳號、預付款或付款購買之加值服務商品。(三)企業經營者應維護其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防止不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相關紀錄或個人資料;對於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應採取合理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並對於消費者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五、履約保障機制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下列履約保障機制,並揭示於明顯處:□已交付___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企業經營者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已由_________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其他___________(經經濟部同意)。六、企業經營者暫停服務之處理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由外,應於暫停服務七日前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七、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事由企業經營者於下列情形,得終止契約或停止本服務:(一)有事證足認消費者帳戶涉及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或不法使用者。(二)消費者違反本服務使用規約,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八、爭議處理企業經營者應載明消費申訴採用之申訴機制、處理程序、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聯絡資訊。九、契約或服務內容變更企業經營者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時,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公告及通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無效。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接受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有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終止契約之通知。貳、不得記載事項一、審閱期間拋棄之禁止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不得約定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下列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三、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不得於法律規定外,約定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四、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或不得異議條款之禁止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未經公告及通知消費者即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或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五、免除企業經營者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賠償責任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所應負擔之賠償責任。六、消費者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限制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七、約定證據排除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八、管轄法院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交通部]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交通部]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106年4月21日交路字第10650049591號公告 自即日生效 壹、定義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自行車租賃,指以經營自行車租予他人使用收益者。其他慢車租賃,準用之。 貳、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應載明付款方式及租賃費率計算方式,以及承租人及使用人因故無法依約歸還自行車時之運費等費用計算資訊。 二、 契約應揭示所投保責任保險項目、內容,以及相關保險費用之支付人。 □產品責任保險。 □租賃場站範圍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 □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保險:______。 出租人不提供個人傷害保險,承租人及使用人如有需要應自行投保。 三、 契約應載明出租人資訊: (一) 出租人名稱:________。 (二) 負責人:________。 (三) 地址:________。 (四) 服務電話:________。 出租人應於自行車車體揭示其服務電話及緊急報案電話。 四、 出租人應揭示自行車之承租條件,如身高、年齡等,以及相關使用須知。 承租人及使用人應依前項承租條件及使用須知,使用本自行車。 五、 契約應載明還車地點、還車方式及其他還車應注意資訊。 六、 出租人應確保租賃期間自行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 承租人及使用人於取車後_______分鐘(至少5分鐘)發現自行車有異並歸還於原租賃場站者,出租人不得收取費用。 七、 出租人應告知承租人及使用人騎乘自行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慢車規定。 八、 租賃期間,如有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違反交通法令之處罰案件者,罰鍰部分應由承租人或使用人負責繳清。 九、 承租人及使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本自行車,禁止出賣、質押、典當自行車等行為。 十、 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毀損致承租人、使用人或第三人身體傷亡或財物損失時,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承租人或使用人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後,租賃關係即為終止。事故原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時,承租人或使用人應負擔法律及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本自行車毀損者,承租人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 承租人或使用人遺失自行車,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租賃關係即為終止。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本自行車遺失者,承租人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賠償金額為_______元整(不得高於本自行車購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金額)。 參、不得記載事項 一、 租賃內容不得記載「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二、 不得約定出租人可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 三、 不得約定出租人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之內容。 四、 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五、 不得約定違反誠信或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承租人之約定。 六、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交通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交通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交路(一)字第10282004115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修正,並修正名稱 (原名稱: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即日生效。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訂房者。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旅客之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外國護照號碼、居停留證號碼)。業者公司或商號之名稱、代表人或經營者之姓名、電話、地址、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碼、網址、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二、住宿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姓名及連絡方式。三、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四、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不收取定金。□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元(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但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新臺幣____元。五、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六、旅客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業者同意者,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七、業者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旅客。八、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業者與旅客有其他更有利於旅客之協議者,依其協議。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十、業者應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郵件信箱。十一、業者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業者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十二、業者與旅客應於入住當日__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十三、業者應確保旅客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旅客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旅客得請求業者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旅客應注意並遵守業者之管理規定,使用業者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十四、雙方就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因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不得記載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三、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四、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五、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交通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交通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交路(一)字第10282004115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修正,並修正名稱 (原名稱: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即日生效。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訂房者。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旅客之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外國護照號碼、居停留證號碼)。業者公司或商號之名稱、代表人或經營者之姓名、電話、地址、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碼、網址、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二、住宿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姓名及連絡方式。三、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四、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不收取定金。□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元(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但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新臺幣____元。五、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六、旅客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業者同意者,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七、業者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旅客。八、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旅客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業者與旅客有其他更有利於旅客之協議者,依其協議。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十、業者應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郵件信箱。十一、業者對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業者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十二、業者與旅客應於入住當日__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十三、業者應確保旅客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旅客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旅客得請求業者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旅客應注意並遵守業者之管理規定,使用業者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十四、雙方就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因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不得記載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三、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四、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五、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教育部]高爾夫球場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教育部]高爾夫球場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
高爾夫球場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 106年7月7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60019923號公告修正 契約簽訂前,至少應有五日之審閱期間。 籌設中之高爾夫球場不可招募會員,亦不得使用本契約書。 第一條、立契約人 參加會員者:○○○(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理人:○○○(會員為未成年人) 招募會員者:經營主體○○○ (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條、乙方經營之高爾夫球場係依法令,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可在案者,其基本資料為: 一、球場名稱:○○○ 二、經營主體:○○○ 負責人:○○○ 三、經營球場之權源:○○○ 四、球場所在地:○○○ 五、球場面積:○○○公頃 球洞數:○○○洞 六、土地權屬及建物權屬(如附表一) 七、籌設許可字號:○○○ 發證機關:○○○ 八、開放使用許可字號:○○○ 發證機關:○○○ 九、球場設施:○○○ 十、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得附加眷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人。 □不得附加眷屬。 □長期會員,年期○年。 □短期會員,年期○年。 □永久會員。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 □記名團體會員。 □長期會員,年期○年。 □短期會員,年期○年。 □其他。 十一、預定招收會員總數:○○人: □個人會員□眷屬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永久會員○人。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人。 □記名團體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十二、簽約時會員總數○○人。實際已招收○人: □個人會員□眷屬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永久會員○人。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人。 □記名團體會員○人。 □長期會員○人。 □短期會員○人。 十三、會員資格審查制度:□有□無 十四、費用:□入會費、□保證金、□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 (附表二) 十五、退費程序:○○○,其方法:○○○。 第三條、乙方保證前項基本資料完全正確,甲方同意參加為會員,雙方依互惠原則簽訂下列條款,並共同遵守: 一、甲方之權利:○○○,甲方之義務:○○○。乙方之權利:○○○, 乙方之義務:○○○。 二、甲方參加球場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附加眷屬○○人,眷屬資格之限制(□夫妻□父母□子 女□兄弟姊妹)。 □不附加眷屬會員。 □長期會員。 □短期會員。 □永久會員。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 □記名團體會員。 □長期會員。 □短期會員。 □其他。 三、本球場□有或□無會員資格限制;有資格限制之資格為1、○○○ ○○,2、○○○○○。 四、甲方入會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以下同)○○○元,保證金○○○元,共 ○○○元。 前項費用,簽約時□一次全部繳清○○○元或□先繳○○○元,餘分○○ ○期,每期繳付本利共○○○元。 五、會員入會後,除本條第四款規定之費用外, □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不論使用球場與否,須另收取□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 ○○元。 □使用球場時,另收取□年費□季費□月費□使用費○○○元, 但未使用球場時,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六、甲方得隨時要求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拒絕。 七、甲方終止契約,應辦理費用退還如下: (一)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保證金應無息退還。乙方得請求保證金○%(不 得逾百分之二十)計算手續費,但最高以○萬元為上限。 (二)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入會費□應依存續○○年之比率退還□不予退還。 (三) 甲方所繳本條第五款之○○○費□應依比率退還□不予退還。 乙方並應於收到甲方終止契約通知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退還之。 八、乙方無法或不願再繼續經營球場時,或甲方不願接受球場及附屬設施費用 調整幅度或有本條第十八款情形者,應辦理費用退還如下: (一)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按年利率○○%加計利息退還。 (二) 甲方所繳本條第四款之入會費依存續○○年比率□無息或□按年利率○○%加計利息退還。但甲方入會達○○年(以訂立契約日起算,不得低於○年)者,只退還保證金。 (三) 甲方所繳本條第五款之其他費用,應按比率退還。 九、個人會員之會員權可繼承或轉讓。 甲方將會員權轉讓他人時,乙方□不收□得酌收手續費(過戶費),費用為 ○○○元,不得逾□入會費□保證金之百分之五。如會員有資格限制者, 則受讓人應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定會員資格,方得辦理過戶手續。 十、個人會員附加眷屬會員者,眷屬會員可更名,但不可個別轉讓。團體會員 每組○○○人,○○○人記名,由甲方決定登記者姓名,並可依甲方要求 辦理更名登記。另○○○人無記名,由甲方自行決定每次打球之使用人。 團體會員之會員權轉讓□應□不須經乙方同意。 十一、團體會員之記名會員及個人會員附加眷屬會員之更名,□有或□無收手 續費(更名費);若收手續費(更名費),費用為○○○元,不得逾□ 入會費或□保證金之百分之一。 十二、個人會員死亡者,其會員有資格限制者,該會員權,得由符合會員資格 之法定繼承人中一人繼承或辦理退會。未辦妥繼承過戶手續前,其會員 權暫停使用,但已由繼承人中協議其中一人為繼承人者,不在此限。繼 承會員權之更名□有或□無收手續費(更名費);若收手續費(更名費), 費用為○○○元,不得逾□入會費或□保證金之百分之一。 十三、本球場及其附屬設施: □僅供會員及會員所邀請之來賓使用,但於平日得供非會員使用。 □僅供會員及會員所邀請之來賓使用外,平日得供非會員使用。 假日在下列條件下,得供非會員使用:1、○○○2、○○○。 □平日及假日均得供非會員使用。 使用本球場□應先預約□得不預約。 設施。 十四、個人會員使用球場及附屬設施,其應支付之費用詳如附表二,其收費依 乙方規定享有特別優惠。非會員使用球場及附屬設施,其應支付之費用 詳如附表二。 第十 十五、眷屬會員與有記名之團體會員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其收費與個人會 員相同。 不記名之團體會員: □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之收費與個人會員相同。 □果嶺費依非會員之果嶺費收費標準,平日(自○○時至○○時止之時 段)按○○折,假日按○○折計收;其餘與個人會員相同。 十六、會員得邀請來賓使用球場(限○組),其來賓於會員陪同下,亦得使用 本球場之其他設施。其條件如下:○○○○○。 個人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之果嶺 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同。 記名團體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之 果嶺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同。 不記名團體會員邀請之來賓收費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乙方所訂非會員 之果嶺費收費標準得享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 同。 十七、本球場□有高爾夫球日為星期○,會員無優先預約之權利□無高爾夫 球日。 十八、本契約所定有關會員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之費用,乙方調整幅度超過 百分之○者及會員之權利義務之調整與其他重大事項,除法令所規定者 外,應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徵詢意見,並參酌甲方意見,由乙方決定之。 若甲方不願接受乙方決定者,得終止契約,退費方式依本條第八款辦理。 十九、甲方應遵守球場會員規章如附件,若有不遵守會員規章者,乙方得予糾 正,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乙方得予暫時停權處分。其情節重 大者,乙方得予終止契約,並將其原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所謂情節重大係指甲方違反球場會員規章管理者。 乙方違約者,甲方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甲方得終止契約, 並得請求依本條第八款之費用退還。甲方得請求保證金○○%之違約金補 償。 二十、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二十一、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同意由臺灣○○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依民法或其他相關 法令定之。 二十三、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乙方: 姓名: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或外 國人護照號碼: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 法定代理人: 網址: (會員為未成年人) 簽約日期:![[內政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內政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846號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80265629 號公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3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816 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8點、第12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 5點(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1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40150778 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2點附件1(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5次會議通過 壹、應記載事項一、契約審閱期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買方簽章:賣方簽章: 二、買賣標的成屋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應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一、土地標示: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坪),權利範圍 ,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二、建物標示:(一)建號 。(二)門牌 鄉(鎮、市、區)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三)建物坐落 段 小段 地號,面積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其他 平方公尺共計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用途 。(四)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平方公尺。(五)共有部分建號 ,共有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三、本買賣停車位(如無則免填)為:(一)□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其他 。(二)地上(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總停車位 個。(三)□有獨立權狀面積 平方公尺( 坪)□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如附圖所示或登記簿記載)本買賣範圍包括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等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附件一),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但點交時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三、買賣價款本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 整。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元整。二、建物價款:新臺幣 元整。三、車位總價款:新臺幣 元整。四、付款約定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於 (地址 : ),交付賣方。一、簽約款,新臺幣 元,於簽訂本契約同時支付(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 元)。二、備證款,新臺幣 元,於 年 月 日,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三、完稅款,新臺幣 元,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 通知日起 日內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四、交屋款,新臺幣 元□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 通知日起 日內支付;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有貸款者,依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五、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本買賣標的物原有抵押權設定者,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下列約定方式之一處理:□買方貸款時:□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另為協議確認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買方依第五條第一款約定授權貸款銀行代為清償並塗銷抵押權。□買方不貸款,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如未依上述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未償債務金額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其他: 。六、貸款處理之一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 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列約定辦理貸款、付款事宜:(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授權代償等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其他 。2、可歸責於賣方時:□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 日內,賣方應連同遲延利息一併返還買方。□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其他 。3、可歸責於買方時: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日(不得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七、貸款處理之二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前,依 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貸款所需之開戶、對保及用印等,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一)簽訂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撥付。□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於 銀行 分行存款第 號帳戶。□於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該抵押權塗銷後,由受託金融機構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賣方所開立或指定之專戶。□其他撥付方式: 。(二)由 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但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開立與完稅款及交屋款同額且註明以賣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 )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三)第一款撥款委託書所載金額不足支付交屋款者,其差額部分準用前款規定。買方簽訂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之金融機構後,除房屋有附件一第五項至第七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買方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之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八、所有權移轉雙方應於備證款付款同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須檢附之文件書類備齊,並加蓋專用印章交予□受託地政士□受託律師□買方□賣方□其他 負責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倘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者,應無條件於 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照辦,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 本買賣標的如為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新建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於本契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買方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除新建成屋依前項本文規定,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外,買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應於交 付必備文件前確認登記名義人, 及 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附件三),該第三人應在該聲明書上聲明是否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未履行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並簽章。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申報移轉現值:□以本契約第二條之土地及建物價款申報。□以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申報。(二)賣方若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於契約書內(附件四:按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另行確認後,據以辦理之。九、稅費負擔之約定本買賣標的物應繳納之稅費負擔約定如下:(一)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捐或費用,在土地、建物交屋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交屋日後由買方繳納;前開稅費以交屋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之。(二)辦理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稅費負擔:1、所有權買賣移轉(1)買方負擔: 印花稅、契稅、登記規費及火災或其他保險費等。(2)賣方負擔: 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有延遲申報而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其因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部分由買方負擔。(3)其他:簽約前如有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應由賣方負責繳納。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 由買方繳納者,買方應出具續繳承諾書。□由賣方繳清。2、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由買方負擔。(三)辦理本買賣有關之手續費用:1、簽約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新臺幣 元,並於簽約時付清。□其他 。2、所有權移轉代辦費新臺幣 元□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其他 。3、如辦理公證者,加收辦理公證之代辦費新臺幣 元□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其他 。 4、公證費用□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其他 。5、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代辦費新臺幣 元□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其他 。6、塗銷原抵押權之代辦費新臺幣 元,由賣方負擔。(四)如有其他未約定 之稅捐、費用應依有關法令或習慣辦理。 但交屋日逾第九條所載交屋日者, 因逾期所產生之費用,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前項應由賣方負擔之稅費,買方得予代為繳納並自未付之價款中憑單抵扣。十、交屋本買賣標的物,應於□尾款交付日□貸款撥付日□ 年 月 日由賣方於現場交付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交屋日前搬遷完畢。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未依前項所定日期交付標的物者,買方得請求賣方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賠償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本買賣標的物倘有使用執照(正本或影本)、使用現況之分管協議、規約、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使用維護手冊等文件,賣方除應於訂約時將 其情形告知買方外,並應於本買賣標的物交屋時一併交付予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賣方應於交屋前將原設籍於本買賣標的之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情形等全部遷離。倘未如期遷離致買方受有損害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十一、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十二、違約之處罰賣方違反第七條(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九條(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買方因賣方違反第九條(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而依本條前項約定解除契約者,除依前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外,不得另依第九條第二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附加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 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賣方。賣方或買方有第一項或第三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第八條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除第一項、第三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十二之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十三、通知送達及寄送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契約書上記載之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未經通知他方或 ,致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十四、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一)買方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連絡電話。(二)賣方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公司(或商號)地址、公司(或商號)電話。十五、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二、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三、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四、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五、不得約定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週年百分之十六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七、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 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附件三: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 附件四: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內政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內政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90年7月11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2362號公告頒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78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845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5857號函修正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150778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95次委員會議通過),自115年4月1日生效 契約審閱權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買方簽章:賣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買方 賣方 茲為下列成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買賣標的成屋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應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一、土地標示: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坪),權利範圍 ,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二、建物標示:(一)建號 。(二)門牌 鄉(鎮、市、區)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三)建物坐落 段 小段 地號,面積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其他 平方公尺共計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用途 。(四)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平方公尺。(五)共有部分建號 ,共有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三、本買賣停車位(如無則免填)為:(一)□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其他 。(二)地上(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總停車位 個。(三)□有獨立權狀面積 平方公尺( 坪)□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如附圖所示或登記簿記載)本買賣範圍包括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等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附件一),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但點交時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第二條 買賣價款本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 整。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元整。二、建物價款:新臺幣 元整。三、車位總價款:新臺幣 元整。第三條 付款約定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於 (地址 : ),交付賣方。一、簽約款,新臺幣 元,於簽訂本契約同時支付(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 元)。二、備證款,新臺幣 元,於 年 月 日,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三、完稅款,新臺幣 元,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 通知日起 日內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四、交屋款,新臺幣 元□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 通知日起 日內支付;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有貸款者,依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第四條 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本買賣標的物原有抵押權設定者,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下列約定方式之一處理:□買方貸款時:□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另為協議確認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買方依第五條第一款約定授權貸款銀行代為清償並塗銷抵押權。□買方不貸款,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如未依上述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未償債務金額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其他: 。第五條 貸款處理之一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 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列約定辦理貸款、付款事宜: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授權代償等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其他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 日內,賣方應連同遲延利息一併返還買方。□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其他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日(不得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第六條 貸款處理之二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前,依 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貸款所需之開戶、對保及用印等,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一、簽訂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撥付。□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於 銀行 分行存款第 號帳戶。□於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該抵押權塗銷後,由受託金融機構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賣方所開立或指定之專戶。□其他撥付方式: 。二、由 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但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開立與完稅款及交屋款同額且註明以賣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 )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三、第一款撥款委託書所載金額不足支付交屋款者,其差額部分準用前款規定。買方簽訂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之金融機構後,除房屋有附件一第五項至第七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買方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之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第七條 所有權移轉雙方應於備證款付款同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須檢附之文件書類備齊,並加蓋專用印章交予□受託地政士□受託律師□買方□賣方□其他 負責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倘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者,應無條件於 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照辦,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 本買賣標的如為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新建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於本契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買方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除新建成屋依前項本文規定,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外,買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應於交 付必備文件前確認登記名義人, 及 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附件三),該第三人應在該聲明書上聲明是否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未履行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並簽章。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申報移轉現值:□以本契約第二條之土地及建物價款申報。□以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申報。二、賣方若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於契約書內(附件四:按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另行確認後,據以辦理之。第八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本買賣標的物應繳納之稅費負擔約定如下:一、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捐或費用,在土地、建物交屋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交屋日後由買方繳納;前開稅費以交屋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之。二、辦理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稅費負擔:(一)所有權買賣移轉1、買方負擔: 印花稅、契稅、登記規費及火災或其他保險費等。2、賣方負擔: 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有延遲申報而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其因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部分由買方負擔。3、其他:簽約前如有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應由賣方負責繳納。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 由買方繳納者,買方應出具續繳承諾書。□由賣方繳清。(二)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由買方負擔。三、辦理本買賣有關之手續費用:(一)簽約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新臺幣 元,並於簽約時付清。□其他 。(二)所有權移轉代辦費新臺幣 元□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其他 。(三)如辦理公證者,加收辦理公證之代辦費新臺幣 元□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其他 。 (四)公證費用□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其他 。(五)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代辦費新臺幣 元□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其他 。(六)塗銷原抵押權之代辦費新臺幣 元,由賣方負擔。四、如有其他未約定 之稅捐、費用應依有關法令或習慣辦理。 但交屋日逾第九條所載交屋日者, 因逾期所產生之費用,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前項應由賣方負擔之稅費,買方得予代為繳納並自未付之價款中憑單抵扣。第九條 交屋本買賣標的物,應於□尾款交付日□貸款撥付日□ 年 月 日由賣方於現場交付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交屋日前搬遷完畢。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未依前項所定日期交付標的物者,買方得請求賣方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賠償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本買賣標的物倘有使用執照(正本或影本)、使用現況之分管協議、規約、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使用維護手冊等文件,賣方除應於訂約時將 其情形告知買方外,並應於本買賣標的物交屋時一併交付予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賣方應於交屋前將原設籍於本買賣標的之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情形等全部遷離。倘未如期遷離致買方受有損害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第十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違約之處罰賣方違反第七條(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九條(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買方因賣方違反第九條(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而依本條前項約定解除契約者,除依前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外,不得另依第九條第二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附加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 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賣方。賣方或買方有第一項或第三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第八條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除第一項、第三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第十二條 通知送達及寄送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契約書上記載之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未經通知他方或 ,致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第十四條 合意管轄法院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除專屬管轄外,以本契約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第十五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 買賣 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本於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立契約人(買方) 簽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立契約人(賣方) 簽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地政士:(由買賣雙方勾選下列方式之一)□買賣雙方各自指定地政士買方地政士:賣方地政士:□買賣雙方協議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買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賣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買賣雙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公司或商號)地址:電話:統一編號:負責人: (簽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人 □買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賣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買賣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姓名: (簽章)電話: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證書字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 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附件三: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 附件四: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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